设计院人力资源招聘及员工调配管理制度6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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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院人力资源招聘及员工调配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岗位与编制2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3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4第五章 员工调配6第六章 员工退休与离院10第七章 劳动合同12第八章 员工薪酬19第九章 劳动纪律与假期23第十章 生活福利与劳动保障27第十一章 考核与评价34第十二章 奖惩事项36第十三章 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43第十四章 设计院专家管理47第十五章 职称评定与管理48第十六章 执业资格管理49第十七章 人事档案管理51第十八章 员工出国(出境)管理54第十九章 附则2、5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设计院人力资源管理,造就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设计院的高效运作和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为设计院人力资源基本政策,依据设计院的使命、发展战略及企业文化而制订,体现设计院的核心价值观,并力求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凡与设计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设计院员工。第四条设计院员工的招聘、调配、培训、薪酬福利、考评、职称评定、外事、人事档案管理、离职、退休等事项,执行本制度。第五条人力资源管理不仅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而且是全体管理者的职责。管理者有责任合理安排、指导、支持、激励和评价下属员工工作,对下属员工3、负有培训、培养和职业生涯规划的义务。第二章 岗位与编制第六条 根据部门职责及业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第七条 岗位系列分为职能系列、技术系列。 第八条 职能系列岗位设院长(书记)、副院长(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副书记)、部门经理(副总工程师)、部门副经理、主管、专员、助理和文员等8个职级。 第九条 技术系列岗位设资深设计师(主任勘测师、主任工程师)、高级设计师(高级勘测师、高级工程师)、设计师(勘测师、工程师)、助理设计师(助理勘测师、助理工程师)、绘图员等5个职级。 第十条 设置岗位须作岗位工作分析,编写规范的职位及职位族说明书,作为人员录用、付酬、考评及培训等工作的依据。4、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院的经营发展战略和组织架构,制定各岗位编制,保证合理的人员数量和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 各部门增设岗位、增加编制,或对岗位和编制进行调整,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子公司的部门岗位与编制自行设定,但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四条 根据设计院业务发展、人员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招收与录用新员工。用人部门须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的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需求制订设计院年度人力资源招聘计划,经院领导审批后按计划执行。第十五条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考虑院内人员,从内部调整或晋升;院内无合适人选时,考虑从外部招聘。第十六条新员工的招收与录5、用,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第十七条新员工的选择,注重品格、素质、技术水平和潜能以及对设计院文化的认同度。录用的员工,须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任职资格。第十八条新录用的员工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和不良嗜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资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等)。一般职能(技术)人员年龄应在35岁以下,部门副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或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下。设计院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异地工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办理。第十九条符合第十八条条件的人员通过个人自荐、员工推荐、供需见面会等途径应聘,经笔试、面试或其他测评方式确定拟招6、人选。第二十条员工录用审批权限员工录用均需由分管人力资源院领导、院长审批。第二十一条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招收(一)应届高校毕业生指在高等学校接收本科以上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二)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德、智、体、能全面发展,体检不合格、专业课考试1门不及格或3门补考及格的原则上不予接收。(三)招收应屇高校毕业生,确定人选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四)应届高校毕业生设见习期(指导期)1年。第二十二条异地工的招收 (一)异地工指在我院工作的非户口的员工。异地工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计生证(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独生子女证)、暂住证IC 卡和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招7、收异地工,须符合异地工招用工种对象及比例等规定。(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计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异地工招用。由人力资源部填写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经院领导审批后,到市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和流动人员劳动手册并保存。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第二十三条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据客观公正的考评结果,决定各级人员的晋升与降职。职务的晋升,提倡循序渐进,但不拘泥于资历与级别。第二十四条依据岗位任职条件,按照“人尽其才、才适其位”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聘任。有下列情况的,均须按从事岗位进行聘任与解聘:(一)员工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二)职务晋升;(三)岗位调整。第二十五条岗位的聘任8、,不设任职期限。员工退休、死亡,或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职位均自动解聘。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评聘分开的原则,对取得专业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的员工,给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七条聘任与解聘权限(一)院领导的行政职务由总公司总经理聘任与解聘。(二)院长、副院长、总工程师、总规划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其他员工的职位和专业技术职务,由院长聘任与解聘。(三)员工党内职务的任免按总公司党委及院党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聘任与解聘程序(一)用人部门填写拟聘(解聘)人员呈报表,提出聘任与解聘意见。(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按聘任权限报批。(三)发聘任或解聘通知。(四)职务解聘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9、,对未办及未了事项,以及固定资产、工作情况、文件资料等,应以书面的形式移交,交接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返聘人员管理(一)因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用人部门可返聘院内退休人员,或聘用外单位的退休人员。(二)返聘人员主要为设计院短缺且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和解决专业问题及指导员工开展工作,身体健康。(三)返聘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返聘意见,填写相关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院领导审批。(四)返聘人员须与本院签订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五)返聘聘期为1年以内,如工作需要,可续聘。聘期满后如未续10、聘,则自动解聘。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本人提出提前解聘的,可提前解聘。(六)返聘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及进行日常管理。第五章 员工调配第三十条本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员工个人能力素质,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配,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员工应予配合。第三十一条员工调配方式除根据需要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进行调配外,还包括内部公开招聘、岗位轮换等方式。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聘(一)为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扩大选人、用人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空缺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其范围主要为主管及以上岗位。(二)公开招聘按照制定方案、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综合评定、公告、任前公示和聘任11、等程序进行。(三)公开招聘总成绩进入前3名,入选内部人才库。两年内如有相关空缺岗位,可优先选配。第三十三条 内部公开招聘采用个人自荐和组织选配相结合的方式,经发布信息、个人自荐、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聘任等程序进行。第三十四条 岗位轮换(一)岗位轮换指在本院内部同职级、不同岗位之间进行的一种轮换,旨在扩大本院内部交流与沟通,增强设计院活力,并培养复合型人才,以提高设计院运作效率和员工队伍素质。(二)岗位轮换对象一般为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员工。(三)岗位轮换在各部门内部或部门间进行,轮换的岗位一般应为相关业务岗位。(四)进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轮换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用人所长、12、个人服从组织、协商一致、合理调配的原则,并与员工本人的职业发展规划相结合。(五)岗位轮换一般在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后进行。(六)岗位轮换的组织实施1、岗位轮换由人力资源部统筹规划。部门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岗位轮换计划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综合部提出,经院领导班子审定后执行;部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用人部门每年根据岗位轮换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员工的实际情况及员工年度综合考评情况,提出岗位轮换计划或建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领导班子审定后执行。2、员工应当服从轮岗安排,并在接到轮岗任职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或逾期不到岗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用人部门及人力13、资源部应对轮岗员工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并做好思想工作和跟踪考核工作。4、用人部门不得借轮岗之机排斥异己,打击报复,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第三十五条 员工借调 (一)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借出)1、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须在不影响我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与借用单位协商同意,经院领导审批后,予以借调。2、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填写相关审批表,并征求本人意见,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未按程序办理借调手续擅自将员工外借调者,须追究员工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3、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与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被借调员工须协14、助做好履行协议的工作。 4、员工外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另行商定,外借期间占本部门编制。5、员工外借期间的管理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6、员工外借期满后,须携用人单位所作的书面评价,按时返回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员工回原所在部门工作。借调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二)我院从外单位借调人员(借入)1、确因工作需要,经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协商同意,经院领导审批后,可从外单位借调人员。2、借入人员必须专业(岗位)对口,胜任本职工作,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3、借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另定。借入人员占用人部门编制。4、凡从外单位借调人员,须由用人部门填写相关审批表,经人15、力资源部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院与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协议。5、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有关待遇,由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与借入人员所在单位具体协商。6、借入人员应遵守我院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借调期间,若因借入人员个人原因,如身体状况、工作表现和工作技能等不能满足岗位的要求,用人部门应提出是否终止借调的意见。7、借调期满后,用人部门应对借入人员的工作作出书面评价,由人力资源部介绍回原工作单位。第三十六条 院内待岗(一)院内待岗指因企业改革、机构调整、员工个人素质不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等原因,员工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且未与设计院解除劳动关系,待安排新岗位的过程。(二)院内待岗审批程16、序。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并填写相关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员工与企业签订内部待岗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三)待岗人员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四)待岗人员必须每周回代管部门报到,外出1周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五)待岗人员安置期为半年,在此期间给予相应的培训,并与员工内部协商安置。内部安置不成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离岗退养。按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2、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经院领导批准,给予6个月的自由择业期,期间待遇视同待岗。3、设计院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七条 离岗退养(一)员工因工伤、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按本市职17、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暂行标准中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执行)、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5年以内,且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可提出离岗退养的申请。(二)申请办理离岗退养人员须填写相关申请表,连同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交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院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书。(三)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其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设计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四)离岗退养人员在外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须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如与新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与设计院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不得从事有损设计院利益的工作或活动。第六章 员工退休与离院18、第三十八条员工退休(一)员工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期退休。即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须办理退休手续。情况特殊,延迟退休的,须经院长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二)员工退休由院领导审批,退休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办理。(三)退休手续办理程序:1、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员工本人。2、员工本人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按审批权限完成院审批手续后报相关政府部门。3、退休审批表一份归入个人档案,一份由人力资源部留存。第三十九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和员工均有提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19、权利。根据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设计院或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签收手续)。设计院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院领导逐级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移民定居的人员离职,必须提供有关证明。(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的审批权限,与员工录用审批权限一致。设计院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意见,报院领导审批。(三)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20、,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设计院有权予以除名,并停止所有薪保关系,除名通知需书面通知本人并归入员工个人档案。第四十条 员工离院(一)员工批准离职后,要在一个月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才能离院,离院应办理下列手续:1、到人力资源部开具离院通知单,到规定的部门会签并归还各种证件及为其工作配备的院财产。2、完成工作交接。对未办及未完成事项,以及院固定资产、工作情况、文件资料等,应以书面的形式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3、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办理有关赔偿事宜。分配有总公司福利房的,其住房按总公司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穗铁字199821、第218号)文和劳动合同、住房合同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出境定居离职费)及住房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按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人事档案、计划生育等关系的转移手续,到综合部办理党、团和工会等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5、按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的转移手续。6、上述手续办完后,到人力资源部归还离院通知单。(二)无特殊情况有意拖延办理上述手续而擅自离职者,视为旷工。(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未满30天而擅自离院者,作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违约员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终止劳动合同,停止薪保关系。第七章劳动22、合同 第四十一条凡设计院聘用的员工均须签订地铁员工劳动合同。员工与设计院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地铁员工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及其它事项。第四十三条合同期限(一)根据岗位职责的复杂程度、所需知识与技能、对设计院的影响和贡献、市场替代性等要素,将设计院所有岗位划分为A、B、C三类(详见下表),该表将根据设计院业务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岗位分类一览表岗位类别职能系列技术系列可签23、订劳动合同年限A类岗位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高级设计师、高级勘测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五年B类岗位专员及助理助理设计师、设计师、助理勘测师、勘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三年C类岗位助理以下助理以下一年(二)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A类岗位的员工设计院可与其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对B类岗位的员工设计院可与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对C类岗位的员工设计院可与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三)特殊情况经院领导审批,可适当调整合同签订年限。(四)在总公司各独立法人单位间调动,原服务年限连续计算。(五)员工在与设计院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如需与他人或其他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先与设计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四条24、劳动合同可设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与设计院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设试用期。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三年期、五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应届大学毕业生新签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二)已在本单位实行试用后再录用的人员,可不设试用期;设计院急需而引进的人才,经院领导批准后可不设试用期。(三)续签劳动合同一般不设试用期。如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设试用期的,由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商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四)如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者,设计院将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停止雇用,并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签约乙方25、必须是员工本人或经本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约甲方为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第四十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进入设计院后,设计院在员工提供齐全合法证件后15天内与新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属新调入人员,员工个人需及时向设计院提供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手册、失业证、参保资料等证明。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变更、解除(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l、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己经完成的;3、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4、员工死亡;5、公司依法被关闭或宣告破产的;6、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26、;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8、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二)劳动合同续订。在员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按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发至员工本人,员工填写续签合同意见后再逐级审批,双方明确续签意向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1、经双方协商同意的;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3、设计院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4、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5、劳动合同期限虽满,但依法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27、;7、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接到通知方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设计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设计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设计院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设计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28、观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8、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9、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设计院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3、设计院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4、设计院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5、员工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29、期限未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又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的;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需住院治疗的,或属特殊病种范围内的; 3、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5、员工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七)设计院与员工双方均可依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设计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提出解除,应向所在部门提出。双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签收手续)。30、设计院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应事先知会工会。(八)员工在与设计院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如需与他人或共他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先与设计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约赔偿及经济补偿 (一)合同期限违约赔偿。为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设计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补充规定如下:1、合同期限(及)违约赔偿金额:合同期限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赔偿总额2000元20000元30000元计算违约赔偿金标准:赔偿金额 =合同期限应赔偿金额(合同年限12个月已服务月限)合同年限12个月 如设计院与员工有特殊约定的,按特殊约定执行。2、不论设计院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31、对方,但不免除依约承担的赔偿责任。3、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按政府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属教育培训、出境考察费、住房和违反保守设计院商业秘密方面及约定的损失赔偿,按有关规定和约定承担责任。 (二)经济补偿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设计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员工在设计院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工作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合同的,设计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员工在设计院的实际工作年限,除按32、每工作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分别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和100%的标准增发医疗费。3、员工不胜任现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设计院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其在设计院的工作年限,按每工作满1年计发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4、员工在总公司范围内不同法人单位之间调动,原单位不作经济补偿,工龄合并计算。员工调动后,从次月起按新任岗位套算岗位工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在总公司各法人单位的服务年限均算作总公司连续工龄。5、月工资计算基数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三)终止合同的生活补助费33、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由设计院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不支付生活补助费。2、对在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由设计院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工资。月工资计算基数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第四十九条员工除与设计院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外,还需遵守由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设计院签订的设计研究院集体合同。第五十条劳动合34、同管理按政府及劳动部门法规执行,如政府颁发的劳动法规已作修改,以新文件精神为准。第八章 员工薪酬第五十一条根据设计院实际情况并参考市场薪酬水平,采用以岗位工资为主、多种分配模式并存的薪酬制度。第五十二条 岗位工资在岗位(职位)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责任、岗位贡献和员工岗位技能设定。第五十三条 职能系列员工建立基于职责的薪酬模式,根据职位评估结果确定各岗位的工资等级,共分为15级,每级5档。第五十四条技术系列员工建立基于技能的宽带薪酬模式,根据设计院发展战略和业务情况,划分为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绘图员3个薪酬结构。第五十五条薪酬构成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津贴等构成。(一35、)基本工资基本工资=薪点薪点值薪点值依工资总额或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薪酬福利委员会每年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审定一次。基本工资按月发放,每年12月计发双薪。(二)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是员工薪酬中的浮动部分,与员工工作绩效挂钩。绩效奖金按月发放,按照由院分配至部门、部门分配至个人的方式进行,部门可制订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在分配额度内进行绩效奖金分配。(三)年终奖金年终奖金是指年终发放的年终奖等奖项,与院绩效、部门绩效、员工工作绩效挂钩。年终奖金的发放金额根据当年企业经济效益而定。(四)项目津贴项目津贴是员工在担任项目经理(负责人)或所承担的项目被评估为优秀时获得的基本工资、绩效36、奖金、年终奖金等以外的薪酬。(五)职务津贴职务津贴发放对象为室主任、专业组长,每月300元。第五十六条 薪酬调整(一)试用期满:员工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分管院领导确认、院长批准后,薪点调整为所在职级薪档的100%。(二)年度调整:1、职位调整每年3月接受技术岗位员工职位晋升申请,由薪酬评估小组进行评估,按程序确定员工职位和薪档。员工提出职位晋升申请,须满足上一级职位族说明书的要求,并在本职级的各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如员工职称、学历等条件符合上一级职位要求并提出职位晋升申请但未获准晋升的,申请的当年有资格上调1档,如已达最高档,则不再调整。职能岗位员工,当有空缺岗位或新设岗位出现时37、,员工通过组织选聘或竞聘上岗方式,获得晋升或岗位调整。岗位晋升或调整的,由薪酬评估小组按程序确定薪档。2、薪档调整每年3月进行薪档调整,员工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良好以上或者助理设计师及以下职级(含职能系列对应职级)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达标、设计师及以上职级(含职能系列对应职级,不含院领导)连续3年绩效考核达标的,有资格申请上调1档,由薪酬评估小组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办理;如已达最高档,则不再调整。3、院年度绩效优秀,工资总额或董事会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有条件时,每年考虑薪点值的调升。(三)外单位调入或转换职位系列的员工工作满1年后,有资格申请调整薪档1档,由薪酬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后,按程序办理;如已达最高38、档,则不再调整。第五十七条 薪酬支付 (一)设计院在员工正常出勤,依时保质完成本岗位工作基础上,工资收入不低于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二)薪酬实行月薪制,并通过银行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员工支付。(三)员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缴)的款项,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缴)。(四)员工薪酬按所在岗位计发。如岗位发生变动,则根据聘任通知下发时间的次月起按新的岗位计发。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发。(五)新入职人员和离职人员在距离入职和离职后最近的一个工资发放时间,新入职人员按实39、际工作日计发基本工资,当月不计发绩效奖金。(六)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按80%计发。(七)加班:因紧急任务,设计院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参照以下职务按不同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助理及以下人员为50元/天,设计师/专员为80元/天,高级设计师/主管为100元/天,资深设计师/部门(副)部长以上为150元/天。(八)司机经专项考核后,每月发放安全纪律奖200元。(九)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视同员工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十)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病假在一个月内可先冲抵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基本工资按80%计发。连续病休时间超过一个月按以下方法计算:从第二个月起至六个月内的“病假工资40、”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则以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者按70计发,连续工龄10年至20年的按65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按60计发。获得过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按75计发。一年之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的,改发疾病救济费。发放标准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则以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60计发,连续工龄10至20年的按55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获得过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按65计发。(十一)工伤41、:员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基本工资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十二)旷工:凡请假未经批准或无准假手续不出勤的视为旷工。旷工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并扣罚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的20。第五十八条 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岗位采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分配模式。第五十九条返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岗位及个人技术水平实行约定工资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工资标准建议,报院长批准后执行。第六十条 特殊期间工资42、待遇(一)内部待岗:按市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发放生活费。(二)离岗退养:按本单位退休人员社会核定的平均退休费及该员工应享受的企业退休补助费之和按月计发。(三)出国定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企业需作经济补偿时,按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月平均工资超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按2倍计。(四)特殊期间:公安检察机关对员工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实行逮捕、取保候审和对党员实行“双规”等强制措施期间,企业将与员工暂时终止劳动关系。第六十一条为对员工薪酬福利实施动态管理,设立薪酬福利委员会,负责薪酬福利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包括薪酬福利实施方案的修订、岗位评估结果的审定、薪酬及福利方案实施43、中员工投诉的受理等。薪酬福利委员会具体事务组织部门为人力资源部。第九章 劳动纪律与假期第六十二条 劳动纪律(一) 工作时间设计院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或实行综合工时制。(二)考勤各部门领导负责监督检查下属的出勤情况,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各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章的考勤汇总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报人力资源部,作为工资支付依据。员工均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1、迟到 员工迟到时间在10分钟至30分钟内的视作迟到,迟到3次作半天事假处理;每次迟到30分钟的作半天事假处理。2、早退 提前30分钟以44、内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离开单位的,按早退,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计。3、旷工 员工当班时间内未经部门领导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超假不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为旷工。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设计院有权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除名通知以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第六十三条 假期员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假等,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每年法定休假日包括:五一、国庆、春节各3天,元旦1天,共10天。第六十四条 请假审批员工请假须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管45、理系统填报请假单,完成工作交接,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办理请病假手续。如因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办理补假手续。 第六十五条 年休假 (一)设计院员工工作满1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按连续工龄计算,连续工龄满1年未满5年者年休假5天;满5年未满10年者年休假7天;满10年未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者年休假14天。(二)年休假按连续天数计算,休假期内遇公休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年休假期为5天和7天的可安排5个工作日,年休假期为10天的可安排8个工作日,年休假期为14天的可安排10个工作日。(三)符合条件享受婚假、丧假、46、产假、看护假、节育假的员工,当年仍可享受年休假。(四)员工1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0天,或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50天的,当年不另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五)外单位调入设计院的员工,需在设计院工作满1年,方可享受全部的年休假(总公司内部调动除外)。 (六)年休假期须在次年2月底前安排完毕,逾期不予保留,不跨年使用。 第六十六条 探亲假(一)设计院工龄满1年以上的在职员工,配偶或父母居住地距中心车程300公里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1个白天和1个晚上的,可享受探亲假。设计院工龄满1年、子女出国定居47、或留学改定居的在职员工,可享受探亲假出境探望子女。(二)员工探望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或出境探望子女的,每满4年给假一次。(三)探亲假在年休假期间安排,假期按年休假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给予2天带薪路程假,并可按国家规定报销往返路费。探亲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员工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如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可分两次使用,但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按规定报销一次。(四)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可按下列标准报销旅途往返车船费:1、乘火车的,一律报直线车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2、乘48、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支报销。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如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费用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5、员工探亲乘飞机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6、员工出境探亲者,只能按以上标准报销境内路费(即从本地到公安局批准的出境口岸路费),境外路费由员工自理。7、如遇节假日车、船费提价的,按平时正常票价给予报销。(五)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2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按以上规定标准给予报销。第六十七条 婚假员工结婚可给予3天假期,男员工25周岁、女员工23周49、岁初次结婚的,可增加婚假1天。婚假在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散或与产假合并使用。第六十八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带薪丧假,(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死亡,可给予1天带薪丧假。如路途较远,可给予路程假,在途时间作事假处理,交通费自理。第六十九条 产假和看护假女工产假期为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根据医院证明增加15至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已婚女员工年满23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设计院可给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看护假10天。孩子出生3个月50、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休的看护假和增加的产假作事假处理。第七十条 节育假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假期。第十章 生活福利与劳动保障第七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凡与设计院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均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员工和设计院共同缴存。(一)缴存办法员工住房公积金按缴存比例和个人月缴存基数缴存。员工和设计院缴存比例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员工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设计院缴存比例。员工个人月缴存基数每年7月按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调整,新入职员工以入职当月工资为月缴存基数。 公积金逐月储存,个人缴存部分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本金及利息全部归个人所有。(二)住房公51、积金转移员工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单位负责将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调单位名下的员工公积金户名,员工个人帐号不变。(三)住房公积金封存1、员工因故脱离设计院,中断工资关系时,设计院可将其公积金账户封存,仍保留在设计院名下。员工恢复工作时,继续在设计院缴交;如变动工作单位,则办理公积金转移。2、如员工与设计院解除劳动合同,设计院与个人无须再缴住房公积金。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原已储存的款项封存,待符合条件时方可支取。第七十二条 住房货币补贴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总公司内部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并与设计院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享受52、住房货币补贴。住房货币补贴按月按本人职务发放,发放年限累计为25年,即300个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员工职务发生变动,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具体办法参照总公司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试行)和总公司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细则执行。第七十三条 社会劳动保险凡与设计院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均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享受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员工社会保险按缴费比例和个人月缴费基数缴纳。缴费比例分为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个人月缴费基数以员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准,新入职员工以入职当月工资为月缴费基数。(一)养老保险设计院按员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53、金税项的月平均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54、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55、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医疗保险设计院按在职员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的8缴纳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个人账户中除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外,单位缴费部分按不同年龄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岁以下为1,满35岁不满45岁为2,满45岁的为2.8。设计院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为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其中5.1进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另每年为个人账户划入100元医疗基础金。(三)失业保险设计院按员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56、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1,外地农村户口员工个人不需缴纳。 (四)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确定,设计院按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的0.4%缴纳。当发生工伤事故经确认后,可享受由市社保中心支付的医疗期工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和护理费用的摊销。(五)生育保险设计院按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的0.7%缴纳。女员工在怀孕、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期间的费用,均有市社保中心支付。女员工在办理就医卡前需领取的围产卡费用由设计院报销。第七十四条 女工保护 (一)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57、低其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怀孕期7个月(含7个月)或在哺乳期间的女员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三)女员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单位每天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四)由于特殊原因,女员工经本人申请,院领导批准,可在哺乳期间请事假至婴儿一周岁。第七十五条 工伤待遇 (一)员工因工负伤,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设计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总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劳动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二)员工在伤残之日起7天内应填写相关申请表,填写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58、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由设计院人力资源部连同单位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总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和市劳动部门分别确认。 1.员工发生工伤,以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三)工伤保险待遇 1.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59、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员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岗位基本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员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第七十六条 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一)准假条件1、病假须凭各专科医生的病假建议书,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2、病假建议书由医生提出建议,经人力资60、源部认可才能生效,门诊病假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长期病休也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休手续,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疾病者,可续假6个月。3、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医疗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4、员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给予必要的处分。(二)医疗期1、“医疗期”是指设计院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期限。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医疗期。61、具体规定如下:本人实际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10年以上在设计院工作年限5年及以下5年以上5年及以下10年及以下15年及以下20年及以下30年及以下30年以下医疗期3个月6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6个月12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42个月 3、由固定工改为合同制员工的,其连续工龄可视为设计院工龄计算医疗期。 4、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经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医疗期待遇参照第五十七条第(十)款执行。第七十七条 丧葬补助费、救济金和优抚金(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发62、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优抚金,标准如下:1、丧葬补助费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下同);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3、一次性优抚金标准:在职员工发6个月工资;离、退休员工发3个月工资。(二)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优抚金,按有关政策,由社保中心承担。(三)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1.5个月工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第七十八条 劳动争议 (一)为妥善处理本院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本院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63、,调委会由员工代表3人、设计院代表3人、工会代表3人共同组成。调委会主任由设计院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二)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完成,超时视为调解不成。 (三)调委会调解范畴: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性的,应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五)经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4、。 (六)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 考核与评价第七十九条对员工的考核与评价,指按照员工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要求,对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进行例行性的考核与评价,旨在改善和提高设计院运作效率和整体效益,并为员工的任用、奖惩、培训与发展提供重要依据。第八十条坚持按公平公正公开、关键绩效指标、奖惩挂钩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考评。被考评者有申诉的权利。第八十一条 按照考评内容、对象和目的的不同,考评分为工作绩效考核、年度综合考评和试用(见习)转正考评。第八十二条工作绩效考核(一)员工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由部门制订,工作绩效考核每月一次,与绩65、效奖金挂钩。如月度绩效考核结果没有体现员工绩效差异情况的,必须结合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的分解,进行年度考核,与年终奖金挂钩。(二)工作绩效考核的指标以院工作目标、员工的岗位职责以及明确纳入考核的重点工作内容为主。须将院工作目标分解到各部门直至员工个人,分解后的目标作为员工考核依据。(三)工作绩效考核形式采取直线考核的方式,由直接上级对员工考核期内的工作绩效予以评价。(四)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五个等级,全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比例各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10%。考核结果应分层级、按比例分布。第八十三条年度综合考评(一)年度综合考评是衡量员工一年来“德、能、勤、66、绩”的主要表现,对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二)员工年度综合考评每年一次,每年3月份进行上年度员工综合考评。(三)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员工任用的重要依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基本称职的,实行在岗培训;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实行转岗;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不称职的,解聘原任职务降级使用,如仍不能胜任工作,则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四)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全院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10%。考评结果应分层级、按比例分布。第八十四条试用(见习)转正考评试用(见习)转正考评指对新调入员工或新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应对其试用(见习67、)期的表现进行评价。考评结果合格者,予以转正或聘用;考评结果不合格者,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第十二章 奖惩事项第八十五条奖励为增强员工责任感,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维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增强设计院活力,实行奖惩制度。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惩处以思想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一)奖励的条件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奖励:1、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设计院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的;2、为设计院节约资金或资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3、提出有利于业务发展或改进业务方法,采纳实行后卓有成效者;4、遇到非常事故,能临机应变,妥善处理,避免或减轻设计院损害者;5、68、对发扬光大设计院名誉,有特殊贡献者;6、在抢险救灾、打击犯罪、防止事故发生有立功表现的及挽救了人员生命和国家、公司财产者;7、其他有关技术、质量管理应给予奖励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奖励的形式1、口头或通报表扬;2、记功、嘉奖;3、授予荣誉称号;4、晋升加薪。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并由设计院记入个人档案。第八十六条 惩处(一)总则1、设计院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设计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同并遵守设计院文化,热爱设计院、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主动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员工违反纪律、规章制度,69、或工作失职,给生产经营活动或设计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均依照本办法给予惩处。3、惩处应遵循以下原则:(1)惩处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确凿的证据;(2)惩处的轻重与违纪违规或失职的情节、后果相匹配;(3)惩处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二)惩处种类1、惩处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诫勉、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处罚。2、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是指对员工一般的违纪、违规或与设计院文化相悖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希望员工本人及时改正并教育其他员工引以为戒的一种行政处理。3、行政诫勉。行政诫勉是指对在思想作风或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行政处分的员工,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书面警诫70、,令其限期改正的一种行政处理。4、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对违纪、违规、工作失职情节及后果较严重的员工进行的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时限为十二个月,员工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或晋升职务(职级)。5、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对违纪、违规、工作失职情节及后果严重者依法解除其与本公司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罚。6、经济处罚。员工受到上述种类惩处的同时,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新入职员工处罚金额基数按其当月的收入计)的20%。7、员工受到上述各类惩处不能豁免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员工因违章或失职行为给设计院造成直接71、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根据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员工蓄意破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设计院将按法定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8、员工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惩处办法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通报批评:(1)不遵守考勤及请假制度,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达35次,或一个月内旷工1天的;(2)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情节及后果轻微的;(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及指挥,贻误工作,或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情节及后果轻微的;(4)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差,或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情节及后果轻微的;(5)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文明72、服务,损害设计院形象,情节及后果轻微的;(6)违反规定、操作规程、流程、程序或不依规章制度秉公办事,情节及后果轻微的;(7)弄虚作假,有欺骗他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及后果轻微的;(8)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压制不同意见,有打击报复行为,情节及后果轻微的;(9)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10)参与、支持非法活动或组织,情节及后果轻微的;(11)其它违纪违规行为情节及后果轻微的。2、员工受到行政诫勉的,必要时可同时予以通报批评。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行政处分:(1)一年之内,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诫勉两次及73、以上的;(2)不遵守劳动纪律,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连续旷工2至4天的;(3)组织纪律淡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及指挥,贻误工作,或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情节及后果较严重的;(4)玩忽职守,不执行规章制度,出现重大差错,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操作及违章指挥,构成责任险性事故的;(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的;或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损失,情节及后果较严重的;(6)对分管工作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对出现的重大差错负有直接责任的;(7)泄漏设计院技术、商业秘密的;(8)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74、不文明服务,损害设计院形象,情节及后果较严重的;(9)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违反廉政规定情节较严重的;(10)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压制不同意见,有打击报复行为,情节较严重的;(11)参与、支持、组织非法活动或组织,情节及后果较严重的;(12)犯有其他较严重错误或违纪违规行为者。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设计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1)一年之内,受到行政处分两次或以上的;(2)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屡教不改并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个月内旷工累计天及以上的;(3)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组织、煽动怠工,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组织,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75、动及指挥,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4)玩忽职守,不执行规章制度,出现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操作及违章指挥,造成重大或大事故的;(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或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6)利用职务之便或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挪用或蓄意损坏设计院或他人财产者(不论数额大小视为同类性质);(7)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违反廉政规定情节严重,或违反政策法令或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挥霍浪费设计院资财的;(8)故意泄漏设计院技术、商业秘密,或把设计院客户介绍给他人,谋取私利,或散布谣言致使设计院蒙受损失76、造成负面影响的;(9)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文明服务,损害设计院形象,情节或后果严重的;(10)参与、支持、组织非法活动和组织,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尚未达到刑事处罚,但给设计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11)利用职权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12)应聘时虚报应聘资料,使设计院误信而录用的;(13)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5、员工违反纪律或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直接上级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惩处的同时,应追究直接上级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及以下处分。(四)惩处程序1、提出(1)违反纪律或规章制度,应予惩处的,一般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惩处建议。(277、)人力资源部、综合部在干部考察、考核、审计及专项工作调查中,发现违反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予惩处的,经核实后提出惩处建议。(3)对员工提出惩处建议,相关部门应填写相关审批表,或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出。2、批准(1)对员工违纪违规的惩处,经人力资源部、综合部审核后,由院长批准;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必要时咨询法律部门的意见。(3)对员工经济处罚的审批权限与其同时所受其它种类处罚的审批权限一致。3、知会。惩处建议经批准后,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下达员工违纪违规惩处通知,将核查认定的事实及给予处罚的决定告知员工本人,并对其批评帮助。员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执78、行。对员工违纪违规的惩处,由人力资源部及综合部办理相关手续,需行文通报的在设计院范围内通报;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5、员工受惩处期间,员工所在总部应做好对其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帮助员工限期改正,并于惩处期满后提出是否解除惩处的意见。(五)惩处的申诉与解除1、申诉。受惩处的员工如对处理的事实依据有异议,应在有关部门下达惩处通知时提出口头申诉,并在十五日内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正式向综合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的,视为没有异议,惩处决定即时生效。申诉由综合部或人力资源部组织调查核实,若申诉的问题属实,证明原处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处办法打击报复者,按本章第79、八十六条第(三)款处理。2、解除(1)行政诫勉的解除详见设计研究院诫勉制度。(2)员工处分期满后,员工所在部门应根据员工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提出解除处分或进一步处理的意见,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若须延长处分期的,一般为6个月。解除处分的审批权限与予以处分的审批权限相同。(3)处分解除后,员工职务晋升、评先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解除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4)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如为设计院作出重要贡献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按程序办理提前解除处分的手续。(六) 惩处记录人力资源部应建立专门的员工违纪违规惩处档案,记录员工违纪违规惩处情况并保80、存有关资料。员工受处分的,应按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对处分文件及时归档。第十三章 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第八十七条 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旨在提高设计院员工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进一步提升员工专业技术水平,满足企业持续发展对高素质、高水平人力资源的需求,同时作为企业文化传播、激励员工的一种重要手段。第八十八条 员工培训坚持科学、实效、完整的原则,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实行企业发展需求与员工个人成长需求相结合,在岗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全员受训与注重骨干人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第八十九条 培训组织实施与管理(一)人力资源部是全院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培训需求,负责制定全院培81、训工作的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管理、安排、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制订或协助制订培训大纲,选编培训教材,指导培训及评估培训质量。(二)各部门领导为本部门员工培训工作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培训负有统筹、指导、监督、实施的责任。(三)员工培训工作网络是全院及部门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各部门员工培训工作联络员协助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开展培训工作,重点做好部门内部的岗位技能培训。(四)凡员工申请参加报销费用或自费但需占用上班时间参加的培训均需经院领导审批同意。(五)外出参加专题培训或考察的人员,在出行前须指定专人负责撰写培训或考察报告,并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回来30天内,向人力资源部、总工室、档案室提交所获技术82、资料和培训或考察报告,并在适当时候进行汇报。(六)培训管理部门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培训基础管理,培训计划、培训申报、培训实施、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等均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第九十条 员工培训类型本院员工培训类型主要有:公共基础课程培训、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管理才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外出考察及临时性的培训。(一)公共基础课程培训公共基础课程培训是为了提高员工整体水平,从企业的战略发展角度出发开展对全体员工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各种规章制度和流程、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文化、工具软件应用、基础管理课程等。(二)入职培训入职培训目的在于加强新员工对地铁状况的了解,熟悉总公司及设计83、院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远景,领会地铁企业文化及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必备的工作知识和技能,使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胜任岗位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总公司及设计院的历史、现状、发展规划、核心业务、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安全知识,岗位必备知识和技能等。社会招聘人员的入职培训将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入职培训将参加总公司7月的集中培训,并结合我院实际组织一次院内集中脱产培训;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指导期)管理制度,具体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管理规定执行。(三)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我院培训体系中的一个重点,对象包括我院所有在岗人员,是针对员工所在岗位、所学专业特点开展的岗位应知应会84、和技能培训,是我院长期发展目标及各部门工作目标顺利实现的前提。(四)管理才能培训管理才能培训的对象为院领导和中、基层管理人员,旨在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使之具备担当所任职务的计划统筹、组织指挥、分析决策、沟通协调等能力。管理才能培训内容包括战略管理、组织变革、企业文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目标及绩效管理、领导艺术及沟通技巧、团队建设等。(五)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是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的培训。(六)外出考察外出考察是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对实地实物的考察参观,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现代先进技术,提高员85、工个人和我院整体技术实力。(七)临时性培训根据国家、省、市、总公司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临时政策性培训及各部门临时需求而开设的培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第九十一条 培训经费及其管理(一)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本院全面预算的要求并结合各部门的需求编制培训年度经费预算,经院领导批准后作为培训专项经费,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二)为保证员工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调动授课人员的积极性,凭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培训教材等,对授课人员发放一定的课酬给予奖励,院外人员一般按每学时100元、院内员工按每学时80元计发,与授课人员另有约定的按约定付酬。第九十二条 培训计划与考核(一)年度培训项目一般根据企业战略和部门需求在86、每年年初制订并下达,中期可根据执行情况及财务预算修订一次。(二)培训考核以部门年度培训完成率、年度培训平均人次和年度授课完成率为考核指标,其中部门领导、室主任、组长、主管的年度授课学时要求在每年的培训计划中下达。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培训完成率=已完成培训项目/应完成培训项目年度培训平均人次=年度培训总人次/年度平均人数年度授课完成率=已完成授课学时/应完成授课学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上1个或数个指标进行考核,培训考核指标及衡量标准在每年的培训计划中下达。培训考核结果将参照院绩效考核相关规定予以应用。第九十三条 员工培训情况作为员工综合考评、晋升、奖惩的基本依据之一。第十四章 设计院专87、家管理第九十四条 设计院专家是指在轨道交通管理、技术方面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并在地铁建设、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技术人员。第九十五条 专家的产生(一)根据不同的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推荐不同专业的专家。(二)专家的基本条件1、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专业技术年度考核中达到称职以上;3、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做出贡献。(三)推荐操作程序1、由总工程师室组织符合推荐条件者填写专家推荐表;2、经总工室审查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领导审批后向总公司、专业协会或咨询公司推荐。第九十六条 专家外出管理(一)专家外出咨询指应各种协会、招标中心等外单位邀请,外88、出进行非营利性的咨询活动。(二)专家外出参加非营利性的咨询活动,是学习和借鉴现代先进生产和管理技术的重要途径,培养高级人才的重要手段。(三)专家外出咨询形式包括研讨会、评审会、项目评标等。(四)专家外出活动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审批程序如下:由受邀请人填写专家外出咨询审批表,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领导审批。(五)专家外出咨询时间和次数:高级专家每年4-5次,每次不超过5天,总天数不超过15天;中级职称专家每年2-3次,每次不超过5天。(六)专家外出咨询结束后,参加者应将有关资料及专家外出咨询反馈表交回人力资源部。(七)人力资源部和总工程师室对专家非营利性外出咨询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评估。第十五章 职89、称评定与管理第九十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安排,职称评定、考试等费用由员工个人自负。第九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一)认定对象为见习期满1年以上大、中专毕业生: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认定“助理”级资格;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认定“助理”级资格;获得硕士学位2年,或获硕士学位前后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评审条件),认定中级资格(不再认定助理级,未够资格认定中级者可视为助理级);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资格。(二)符合初次认定条件人员,可随时申报专业90、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材料经院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审核、总公司职改办认定后,报市职改办办理。第九十九条 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评审对象1、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8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15年2、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4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8年3、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3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5年4、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2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4年(二)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月31日。(三)经市职改办批准成立“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中评委”),负责地铁六个专业评审,分别是:1、土木建筑类(铁道建筑、建筑、规划、建筑结构、工程勘测、建筑材料91、)2、环控设备类(市政工程、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3、铁道机车、车辆、动力及建筑机械类4、铁道运输、电气、通信、信号、自动化类5、预概算、情报类6、科技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类(四)除以上专业外,其他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仍需按规定报市相应专业的中评委评审。第一百条 副高及正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评审对象1、副高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3年。2、正高职务任职资格:取得副高资格3年。(二)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月31日。(二)因总公司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副高及正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需按规定报市相应专业的高评委评审。第十六章 执业资格管理第一百零一条 日常92、管理员工参加各类注册执业资格考试,办理执业资格的初次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及与之相关的继续教育工作,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安排。第一百零二条 费用管理(一)经院审批同意的员工个人参加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9类注册执业资格考试,其考试报名费先由个人支付,考试结束后,通过的科目报名费全额报销,未通过的科目报名费可报销50。(二)以上9类执业资格的初次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等费用由本院承担。第一百零三条 使用管理为鼓励员工考取更多的执业资格,增强设计院93、技术力量,提升企业资质水平,本院采用注册执业资格有偿使用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在设计院注册的本单位员工的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一级注册建筑师津贴标准为每月600元。(二)在设计院注册且使用的其他单位员工的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津贴标准为每年7500元,其他为每年5000元。在设计院注册的其他单位员工的执业资格,若并非本院生产经营所必需,则此执业资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三)在本院注册的各种执业资格,其注册资格证书由本院统一保管。第94、一百零四条 执业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在本院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一律不得转让、租借本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给其他单位使用。第十七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设计院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人力资源部。 第一百零六条 院领导人事档案正本,由总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管理。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其他员工人事档案由设计院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人力资源部专人保管。 第一百零七条 死亡员工档案,保存5年后,移交我院综合部档案室保管。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我院综合部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一百零八95、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一)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个人签名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人事档案部门归档。(二)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文字须用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第一百零九条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范围。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主要有下列内容:(一)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登记表等材料。(二)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96、料。(三)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四)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五)国民教育、成人教育(研究生、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历、学位以及毕业、结业等的材料。(六)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七)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八)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九)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整党工作中不予登97、记的决定、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有关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十一)重大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十二)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处分或免于处分等的材料、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等。 (十三)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四)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等。 (十五)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等。(十六)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十七)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青98、工、妇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八)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十九)办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二十)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第一百一十条 人事档案材料保管 (一)新调入员工人事档案转来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入库或归档。(二)建立档案台帐,定期核对档案数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四)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五)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填写销毁档案材料登记表,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六)院领导须归档的材料,由档案形成部门送交人力资99、源总部归档。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事档案的提供和利用 (一)设计院以外的单位因工作需要而查阅人事档案,应持查阅员工档案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并填写查阅人事档案登记表。 (二)院内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而查阅人事档案,应填写查阅员工档案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并填写查阅人事档案登记表。(三)查阅档案的单位、部门应派中共党员到档案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填写复印档案材料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第100、一百一十二条 档案的转递(一)员工工作调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部门。(二)转出的档案必须按规定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三)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四)档案转递时,需凭调档通知书或商调函调档,经人力资源部领导、主管院领导批准,做好签收登记,并督促对方退回转档回执。无调档通知书或商调函的。在总公司内部调动的,凭内部调动通知书转档。第十八章 员工出国(境)管理第一百一十三条人力资源部为设计院外事工作管理机构,负责设计院员工因公出国(境)的审核、申报、办证、签证以及因私出国(境)的审核等工作。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公出101、国(境)办理流程如下:(一)由部门拟文(院内签件)请示院长审批同意,请示内容包括:考察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费用等。(二)人力资源部通知旅行社提供明细报价单,财务部在院内签件上核算预算费用。(三)院长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拟文(总公司内签件)请示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四)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考察团组提供相关资料,报总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办理证件。(五)考察团组根据审批后的预算费用办理借支等手续,借支金额以考察费用的80为限,原则上不允许超预算支出,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在事中请示,事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第一百一十五条 设计院员工因公出国(境)的,必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继续102、为设计院服务。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须进行经济赔偿。 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出国(境)费用/应服务年限(月)*未服务年限(月)。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申请材料。申请部门、申请员工应按下列要求,备齐申请材料,送交人力资源部:(一)办理一次性因公出国(境)考察等活动须具备以下材料: 1.呈报部门的书面报告(已经院领导及总公司领导审批)。2.邀请信(原件或传真件)。3.身份证明文件。4.护照专用照片。(二)特殊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的须具备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本人填写的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3.有关证明材料。 4.本人身份证明文件。5.护照专用照片。6. 经103、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领导批准后,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一十七条 呈批。人力资源部接受申请部门的申请材料之后,报总公司人力资源总部、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总公司人力资源总部报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第一百一十八条 政审。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复同意后,由总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对出访人员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进行政审。第一百一十九条 办证。因公出国(境)的,出访人员政审合格后,由总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到市外事办公室签证处办理出国护照、签证。第一百二十条 因公出访人员的出访补助等费用及换汇手续,由出访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到财务部办理复核、领取等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 出访纪律及保密规定(一)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104、,坚决维护民族尊严,在一切活动中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自觉维护祖国尊严和中国人的人格。(二)出访前必须接受外事纪律与保密教育。(三)严格遵守海关规定,自觉接受边防检查和卫生检疫。(四)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严禁索贿受贿。(五)不得擅自离开集体、住地,未经领队同意不得单独活动。(六)不得酗酒,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不得参与赌博活。(七)不得私自携带内部机密文件、资料出境。(八)通信严禁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九)严防窃照、窃听、泄露国家机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出国团组人员的配置。为完成同一任务,到达同一地区的外派人员组成一个团组。团组设领队1人,技术负责人1人,翻译1人,财务1人。工105、作需要和有条件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团组领队是出访团组的负责人,对执行出访任务、管理团组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领队职责 (一)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了解团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二)组织团组成员参加外事安全、纪律、保密教育。(三)召集团组成员会议,明确任务,做好内部管理的分工。(四)做好出访的各项衔接工作,保证出访工作的顺利进行。(五)保证出期间的整体行动。(六)回国后撰写出访总结,向院领导汇报。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临时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职责 (一)负责出访团组体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安全、保密教育。 (二)协助团组领队管理内部的行政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技术负责人职责 (一)106、领导团组的设计或技术工作。 (二)行使就地决定技术问题的权力(重要技术决策前应经全团组人员充分讨论)。 (三)遇到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决定时,应向国内项目设计负责单位及院总工程师请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翻译职责 (一)负责出访团组的口译、文件资料的笔译工作。 (二)协助出访团组领队与外方的联系、接洽与交涉事宜。 (三)办理出国与回国途中的出入境手续、机票以及乘换交通工具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七条 财务职责 (一)出国前,编制团组全体成员公务活动一切费用(含外汇)支出计划,并向财务部办理领取款项手续。 (二)出国期间,掌握团组体成员公务活动的开支、核算工作。 (三)回国后,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报销手续。 第一百二十八条 护照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考察学习,办理的护照、通行证统一由总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集中保管,须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领用,返回后及时交还人力资源总部保管。 (二)持照人在领用护照、通行证后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窃;如发现丢失或被窃,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 (三)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3天内交回护照、通行证。(四)总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统一由总公司人力资源总部管理。第十九章 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设计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一百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如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