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开发公司职工守则人事工作报告管理制度4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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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开发公司职工守则人事、工作报告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宗 旨 本 公 司, 即 北 京xx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公 司” ), 是 由 中 国 xx 集 团 公 司 等 九 家 国 内 公 司 作 为 股 东 联 合 投 资 注 册 成 立 的 一 家 现 代 企 业, 主 要 从 事 以 BOT 方 式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的 策 划、 咨 询 服 务、 组 织 运 筹、 投 融 资 及 项 目 实 施 和 项 目 管 理, 并 致2、 力 于 一 般 性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开 发、 经 营 和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遵 照 股 东 签 订 的 联 营 合 同 所 确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按 照 我 国 公 司 法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国 际 惯 例, 并 根 据 市 场 的 实 际 需 要 实 行 管 理。为 使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做 到 系 统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特 制 订 本 规 章 制 度。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本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创 造 必 要 的 物 质 条 件 和 适 用 的 具 体 办 法, 激 励 全 体 职 3、工 的 奋 斗 精 神, 提 高 个 人 工 作 效 率,促 进 健 全 的 人 事 管 理, 创 造 经 济 效 益, 从 而 通 过 开 发 公 司 业 务,实 现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并 达 到 保 障 投 资 者 与 职 工 共 同 利 益 之 目 的。第 二 条依 据本 规 章 制 度 以 公 司 法 及 有 关 法 律、政 策 、法 规 为 基 础,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参 照 国 际 工 商 管 理 惯 例 和 国 内 国 有 企 业、三 资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并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条 件 制 订。第 三 条制 订 4、实 施、 完 善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为 本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订 者 和 实 施 者。本 公 司 是 为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及 我 国 基 础 设 施 发 展 的 需 要 而 组 建 的 公 司, 并 逐 渐 发 展 成 为 一 个 跨 行 业、 跨 国 度 的 实 业 型 现 代 化 集 团 公 司。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订, 均 应 考 虑 到 本 公 司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状 况。 管 理 制 度 应 为 公 司 经 营 工 作 服 务, 适 应 经 营 工 作 的 需 要, 同 时 又 反 过 来 促 进 经 营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5、。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经 营 管 理 的 实 践 中, 不 断 探 索、 修 改、 补 充、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努 力 创 造 出 我 国 BOT 行 业 第 一 家 专 业 公 司 与 其 它 公 司 既 有 共 性 又 有 特 性 的 科 学 管 理 模 式, 以 便 卓 有 成 效 地 执 行 公 司 联 营 章 程 中 所 确 定 的 经 营 方 针。第 四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职 工, 包 括 公 司 派 往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去 从 事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公 司 如 有 兼 职 6、人 员,可 在 本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对 兼 职 人 员 另 行 制 订 管 理 办 法。 公 司 应 根 据 本 文 件 所 阐 明 的 原 则 精 神, 给 职 工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各 种 待 遇。 职 工 应 遵 守 本 文 件 所 阐 述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尽 心 尽 力 地 工 作。 所 有 职 工 均 应 认 真 阅 读 公 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附 件 以 及 对 其 所 作 的 修 订。 管 理 人 员 应 保 证 职 工 随 时 都 能 方 便 地 查 阅 本 文 件。第 五 条部 门 工 作 制 度 部 门 负7、 责 人 应 在 本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制 订 相 应 的 部 门 工 作 制 度 和 补 充 管 理 办 法, 并 报 总 裁 批 准 后 实 施。 重 要 的 部 门 工 作 制 度 和 跨 部 门 的 补 充 管 理 办 法, 可 以 附 件 形 式 列 入 本 文 件, 作 为 实 施 公 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具 体 办 法 措 施。第 六 条单 项 制 度、规 定公 司 某 项 具 体 工 作 或 事 务, 如 文 秘、 文 档、 计 算 机 、 车 辆 管 理、 职 工 培 训 计 划 等, 应 由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状 况 和 工 作 性 质 作8、 出 具 体 规 定, 经 公 司 总 裁 审 批 后 实 施。 第 二 章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第 一 条结 构 设 置 公 司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裁 负 责 制。部 门 实 行 总 裁 领 导 下 的 部 门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为 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强 化 岗 位 职 能,除 了 公 司 一 级 设 置 副 总 裁 岗 位 之 外, 各 业 务 部 门、 管 理 部 门 原 则 上 均 不 设 置 副 职 岗 位。 根 据 目 前 经 营 情 况, 公 司 暂 设 七 个 部 门, 即 发 展 部、 项 目 部、 金 融 部、 国 际 合 作 部9、 综 合 部、 财 务 部、 办 公 室。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大,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由 总 裁 增 减 调 整 机 构。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报 请 总 裁 批 准 后, 设 置 必 要 的 分 支 机 构。 一 切 机 构 的 建 立 均 应 以 合 理、 精 简、 高 效 为 原 则。 第 二 条部 门 职 责 范 围 各 部 门 均 须 在 公 司 总 裁 ( 含 分 工 主 管 副 总 裁, 下 文 同 )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积 极 主 动、 独 立 负 责、 紧 密 配 合、 统 一 协 调、 高 效 率 地 工 作10、 一、 发 展 部 发 展 部 是 对 公 司 发 展 进 行 策 划 的 经 营 部 门,应 由 懂 得 经 济 学、市 场 学、投 资 学、 管 理 学 并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人 员 组 成,主 要 担 负 公 司 计 划、发 展、 运 筹 、开 发 项 目 的 预 可 研 等 重 要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范 围 如 下: 、探 索、 规 划、 修 改、 补 充、 完 善 公 司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制 订 公 司 短 期 发 展 计 划 和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从 事 BOT 和 非 BOT 项 目 宏 观 市 场 调 研, 为 公 司 决 策 11、提 供 可 靠 依 据 和 选 择 方 案,策 划 BOT 项 目 及 一 般 性 投 资 与 经 营 项 目。 、从 事 政 府 和 有 关 机 构、 企 业 的 公 关 工 作, 为 所 策 划 项 目 选 择 具 体 政 府 部 门 和 合 作 伙 伴。 、在 项 目 部、金 融 部 的 配 合 下 制 订 项 目 的 预 可 研 或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在 完 成 前 期 策 划 及 准 备 工 作 后 向 项 目 部 移 交 具 体 投 资 或 经 营 项 目,以 供 项 目 实 施。 、与 综 合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一 起,负 责 考 察、指 导 具 体 12、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与 金 融 部、综 合 部 等 部 门 一 起,对 公 司 整 体 经 济 效 益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改 进 方 案。 二、 项 目 部 项 目 部 是 实 施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的 业 务 部 门, 应 由 懂 得 相 关 技 术 专 业、经 济 学、 投 资 学 并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公 司 BOT 及 非 BOT 项 目 具 体 论 证、 实 施 等 重 要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范 围 如 下: 、 负 责 公 司 BOT 项 目 的 前 期 包 装 和 组 织 工 作, 包13、 括 提 供 项 目 所 需 分 析 材 料、 参 与 投 资 商 资 格 审 议、 制 作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招 标 文 件、 起 草 投 资 协 议 和 特 许 权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参 与 投 资 商 谈 判 及 组 建 投 资 联 合 体 等。 、 在 具 体 的 BOT 项 目 中,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参 与 项 目 公 司 的 施 工、 运 营、 维 护 等 工 作。 、 在 总 裁 的 具 体 指 导 下, 对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合 作 伙 伴 进 行 项 目 公 共 关 系 工 作, 寻 求、 确 定 项 目 承 建 单 位 等 14、合 作 伙 伴。 、 协 助 发 展 部 建 立 BOT 项 目 库 以 及 与 项 目 有 关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工 作。 、 负 责 公 司 BOT 技 术 的 对 外 有 偿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 承 担 公 司 内 部、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BOT 专 业 技 术 的 经 验 交 流 和 培 训 工 作。 、 一 般 性 投 资 项 目 即 非 BOT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工 作。 、 承 担 公 司 与 计 算 机 有 关 的 办 公 自 动 化 培 训 工 作。 三、 金 融 部 金 融 部 是 对 公 司 业 务 的 开 拓 与 发 展 提 供 融15、 资 保 障 的 业 务 部 门, 应 由 掌 握 金 融、 投 资、 财 务 和 经 济 学 理 论 并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公 司 经 营 项 目 的 论 证、 预 算、融 资、 评 估、 核 算 等 重 要 任 务。 其 主 要 职 责 范 围 如 下: 、负 责 对 公 司 发 展 进 行 金 融 战 略 规 划。 、参 与 BOT 与 非 BOT 项 目 的 具 体 策 划、可 行 性 研 究、 效 益 分 析 及 项 目 论 证,制 订 项 目 融 资 及 投 入 产 出 方 案 的 决 策 活 动。 、对 政 府 部 门、国 16、内 外 银 行 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公 司 等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公 共 关 系 活 动, 为 公 司 从 策 划 和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的 BOT 项 目 及 其 它 项 目 筹 措 资 金。 、与 财 务 部 一 起 对 经 公 司 批 准 的 具 体 项 目 工 程 制 订 资 金 安 排 计 划,并 对 实 施 项 目 和 再 建 工 程 进 行 资 金 管 理 和 成 本 监 控。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经 营 项 目 进 行 资 金 管 理 和 效 益 评 估, 解 决 新 出 现 的 问 题。 、协 助 财 务 部 按 照 协 议、合 同 对17、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进 行 资 金 管 理, 掌 握、 控 制 公 司 资 金 的 合 理 利 用 和 流 动。 、对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和 投 资 形 势 进 行 调 研, 为 公 司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四、 国 际 合 作 部 国 际 合 作 部 是 公 司 进 行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重 要 支 持 性 部 门,应 由 懂 得 国 际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和 公 关 技 巧 并 熟 练 地 掌 握 最 通 用 的 外 国 语 言 的 专 业 人 员 所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如 下 重 要 任 务: 、向 国 外 政 府 部 门、18、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公 司 等 宣 传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宗 旨 和 经 营 方 式, 树 立 良 好 的 公 司 形 象, 联 络 现 有 伙 伴, 寻 求 新 的 伙 伴, 为 招 商 引 资 搭 桥 铺 路。 、 落 实 对 外 联 络、 接 待 外 宾、 协 调 各 业 务 部 门 与 外 方 的 关 系。 、 与 外 宾 联 系、 安 排 公 司 与 投 资 商 之 间 的 各 种 谈 判 事 宜, 负 责 涉 外 谈 判 的 日 常 翻 译 工 作。 、 组 织 出 国 访 问 事 宜, 包 括 办 理 护 照、 签 证 等。 、 协 调 组 办 有 关 国 际 会 19、议 等 活 动。 、 配 合 各 业 务 部 门 编 制 对 外 协 议、 合 同 等 重 要 文 本,与 有 关 部 门 一 起 敲 定 重 要 对 外 文 件、 为 公 司 领 导 签 署 涉 外 文 件 准 备 最 后 文 本。 、 负 责 公 司 BOT 资 料 及 其 它 重 要 资 料 的 翻 译、 文 字 审 核。 五、 综 合 部 综 合 部 是 公 司 经 营 部 门 之 间、经 营 部 门 与 管 理 部 门 之 间、公 司 总 部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协 调 部 门, 应 由 懂 得 经 营 学、 管 理 学、 经 济 学、法 学 等 理 论 并 有 一 定 20、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所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如 下 重 要 任 务: 、按 照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研 究 设 置 公 司 机 构, 制 订、 完 善 公 司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运 作 程 序。 、综 合 协 调 经 营 部 门 之 间、 经 营 部 门 与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公 司 总 部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分 工 合 作,收 集、 编 发 工 作 通 报、 工 作 简 报。 、负 责 公 司 的 信 息、 文 件、 资 料 管 理, 编 写 公 司 日 志, 保 持 公 司 内 部、 公 司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交 流 21、渠 道 畅 通。 、向 公 司 决 策 层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对 外 处 理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并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从 事 各 种 法 律 文 件、重 要 经 营 文 件 的 编 制、审 查、敲 定 工 作。 、对 在 建 工 程、分 公 司、子 公 司 等 的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综 合 性 督 查 和 指 导。 、与 财 务 部 等 部 门 一 起 向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编 写 公 司 工 作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重 要 工 作 文 件。 、负 责 制 订、 落 实 公 司 培 训 计 划。 、与 国 22、际 合 作 部、 总 裁 办 公 室 协 调, 负 责 公 司 的 对 外 宣 传 工 作 和 媒 介 广 告 工 作。 六、 财 务 部 财 务 部 是 公 司 对 财 产、 资 金 进 行 监 控 管 理 的 部 门,应 由 掌 握 财 务 基 本 理 论 和 实 用 技 能 及 财 务、 税 收 等 法 规 制 度 并 具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担 负 如 下 重 要 任 务: 、 根 据 会 计 法 和 其 它 有 关 财 金、 税 收 法 规 及 公 司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办 理 会 计 事 务,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23、实 行 会 计 监 督。 、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计 划 以 及 上 年 度 实 际 收 入 和 支 出 情 况, 编 制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项 目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 编 制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向 有 关 单 位 发 送 有 关 会 计 报 表。 、 根 据 有 关 合 同、 协 议, 对 分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及 公 司 自 营 项 目 进 行 财 务 监 督、 结 算 和 审 计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制 订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配 合 公 司 其 它 24、部 门, 编 制、 起 草 与 财 务、 税 务 有 关 的 文 件 并 参 加 相 关 工 作。 、 开 展 与 银 行、 税 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它 有 关 部 门 的 公 关 工 作。 、 根 据 具 体 需 要 和 安 排, 对 具 体 项 目 实 行 财 务 项 目 管 理。 七、 总 裁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是 公 司 日 常 行 政 事 务 的 管 理 部 门, 应 由 具 有 良 好 高 等 教 育 背 景 并 有 行 政 管 理、 人 事 管 理、 后 勤 工 作、 文 秘 工 作 实 践 经 验 的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如 下25、 重 要 任 务: 、在 总 裁 领 导 下 处 理 公 司 日 常 行 政 事 务, 保 证 公 司 领 导 层 与 各 部 门、公 司 部 门 之 间、 公 司 与 外 部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畅 通 无 阻。 、组 织 与 协 调 各 种 会 议、 活 动,催 办 落 实 工 作, 安 排 公 务 接 待。 、负 责 公 司 安 全、保 密、文 件 打 印、 后 勤、卫 生、交 通、票 务、 物 品 管 理 等 项 工 作。 、负 责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制 订 公 司 用 工 制 度、 薪 资 方 案、 福 利 待 遇、 考 勤 办 法、 奖 惩 措 施 等。 、26、 协 调 各 部 门 的 管 理 工 作, 协 助 总 经 理 解 决 部 门 之 间 的 意 见 分 歧 和 矛 盾, 监 督 实 施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负 责 公 司 领 导 层 的 文 秘 工 作。 、 负 责 公 司 与 政 府 管 理 部 门、行 业 指 导 部 门 及 公 司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开 发 区 有 关 部 门 之 间 的 关 系。 第 三 条 分 工 与 合 作 本 文 件 只 是 从 原 则 上 规 范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范 围, 各 部 门 都 应 明 确 自 己 的 职 责, 在 所 分 配 的 业 务 范 围 积 极 主 27、动 地 工 作。 同 时,各 部 门 还 应 熟 知 整 个 公 司 的 结 构 框 架 以 及 自 己 部 门 在 公 司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明 了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范 围, 树 立 全 局 观 念, 遵 循 工 作 程 序, 与 相 关 部 门 积 极 配 合、主 动 热 情、 协 调 一 致 地 工 作,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各 自 的 作 用, 促 使 公 司 整 体 得 以 正 常、 高 效 率 地 运 作。 第 四 条部 门 关 系 公 司 各 部 门 之 间 仅 有 并 列 协 作 关 系, 除 了 经 总 裁 特 别 授 权 外 不 存 在 隶 28、属 关 系。 部 门 之 间 的 关 系 均 由 总 裁 或 经 其 授 权 者 协 调 解 决。 第 五 条 岗 位 设 置 公 司 各 级 管 理 机 构 均 需 根 据 经 营 管 理 的 具 体 需 要, 按 照 因 事 设 职 的 原 则 确 定 具 体 工 作 岗 位, 并 用 文 字 形 式 确 定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由 岗 位 直 接 领 导 人 员 拟 定, 由 总 裁 审 定。 第 六 条调 动 与 任 免 总 裁 可 根 据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对 职 工 在 公 司 不 同 部 门 之 间 进 行 调 动,29、 并 在 任 何 岗 位 上 对 其 任 免。 部 门 经 理 可 在 本 部 门 之 内 调 动 职 工 工 作 岗 位。 第 七 条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公 司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建 立 的 控 股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均 应 在 公 司 总 裁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按 照 子 公 司 章 程 及 子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从 事 经 营 管 理。 第 八 条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图 董 事 会 副 总 裁 总 裁 办总 公 室裁 财 务 部 综 合 部合 国作部 际 金 融 部 项 目 部 发 展 部 合 资 公 司 分 公 司 控 股 子 公30、 司 第 三 章 职 工 守 则 第 一 条创 造 健 康 和 谐 的 公 司 文 化 公 司 在 对 外 经 营 中, 以 信 誉 为 根 本、 服 务 为 宗 旨、 效 率 为 手 段、 发 展 为 目 标。 全 体 职 工 应 克 尽 心 尽 力, 将 公 司 发 展 成 为 国 内 国 际 第 一 流 的 现 代 化 企 业,尤 其 是 国 内 在 BOT 行 业 中 最 有 信 誉、 市 场 占 有 率 最 大 的 公 司。 公 司 的 一 切 经 营 工 作 均“ 以 人 为 本”, 尊 重、 信 任 每 一 名 职 工, 努 力 做 到“ 人 尽 其 才”, 同 时 对 职 工 31、提 出 合 情 合 理 的 严 格 要 求。 全 体 职 工 均 应 热 爱 公 司,团 结 合 作、 积 极 主 动、 热 爱 本 职、 奋 发 工 作, 在 工 作 中 发 扬 团 体 精 神, 互 相 信 任、 互 相 帮 助、 齐 心 协 力、共 同 提 高, 营 造 既 宽 松 又 紧 张 的 健 康 和 谐 的 公 司 文 化。 第 二 条责 任、 权 利、 义 务 公 司 对 职 工 首 要 的 并 且 是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是 遵 纪 守 法。 每 个 职 工 都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以 及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聘 任 合 同 中 所 规 定 的 责 任、 32、权 利 和 义 务。 职 工 应 该 为 人 诚 实, 忠 于 公 司、 具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和 纪 律 性, 服 从 领 导, 团 结 同 事, 积 极 主 动, 勤 奋 工 作, 讲 求 效 率,发 扬 团 结 协 助 精 神,从 而 为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个 人 价 值 的 实 现 以 及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贡 献。 第 三 条 基 本 义 务 职 工 有 义 务 维 护 公 司 名 誉,避 免 或 制 止 有 损 于 公 司 形 象 的 任 何 言 行。 职 工 有 义 务 保 护 公 司 的 财 产 和 设 施, 防 止 任 何 由 于 故 意 行 为, 使33、 用 不 当 或 玩 忽 职 守 而 造 成 的 公 司 财 产 的 毁 坏 和 损 失。 职 工 有 义 务 为 公 司 的 业 务 发 展 出 谋 献 策。 职 工 未 经 授 权 或 许 可 不 得 以 公 司 名 义 从 事 任 何 活 动, 包 括 洽 谈、 签 约、 结 算、 刊 登 广 告、 发 布 新 闻、 接 受 采 访 等。 职 工 不 得 在 公 司 外 部 兼 任 与 本 公 司 业 务 进 行 竞 争 或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任 何 职 务。 职 工 应 重 视 履 行 自 己 的 责 任, 根 据 作 息 时 间 上 下 班, 上 班 时 间 不 得 扎 堆 聊34、 天, 未 经 上 司 的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场 所。 职 工 不 得 妨 碍 其 他 职 工 履 行 职 责, 不 得 破 坏 工 作 气 氛。 职 工 应 忠 实 高 效 地 执 行 上 司 的 指 令、 指 导 及 要 求。 职 工 有 义 务 防 窃、 防 盗、 防 止 错 误 使 用 器 具、 防 止 破 坏、 以 及 执 行 有 关 防 火 和 安 全 的 规 定。 职 工 将 财 物 带 进 公 司 或 将 公 司 财 物 带 出 公 司,应 按 照 公 司 或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手 续。 公 司 禁 止 在 工 作 时 间 饮 用35、 白 酒, 禁 止 酒 后 开 车、 会 客、 谈 判、 签 约。 职 工 之 间 应 以 诚 以 礼 相 待, 在 见 面 时 应 互 致 问 候, 在 工 作 中 应 互 相 尊 重、 互 相 理 解、 互 相 配 合。 职 工 对 客 人、 客 户 应 彬 彬 有 礼, 通 过 自 己 的 微 笑、 礼 仪、 言 谈、 工 作 维 护 公 司 形 象, 为 公 司 争 光。 第 四 条 保 密 义 务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保 密 工 作, 要 求 每 一 位 职 工 信 守 公 司 机 密, 保 管 好 每 一 份 机 密 和 重 要 业 务 资 料。 公 司 所 有 机 密 文 件36、 和 业 务 资 料,尤 其 是 公 司 为 了 开 拓 BOT 业 务 所 投 资 收 集、 整 理、开 发、 积 累、 掌 握、 编 写 的 重 要 资 料, 是 公 司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工 作 至 关 重 要,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散 失 或 向 外 界 泄 露, 并 按 照 要 求 交 由 综 合 部 统 一 归 档 保 存。 每 一 位 职 工 必 须 承 诺 保 密 义 务, 即:在 公 司 工 作 期 间,甚 至 在 解 聘 或 退 休 之 后, 保 证 不 泄 露 自 己 由 于 工 作 关 系 而 获 得、掌 握 的 公 司 秘 密 37、情 况, 包 括 机 密 和 重 要 业 务 资 料。 第 五 条工 作 时 间 公 司 实 行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的 正 常 班 工 时 制 度, 单 周 休 息 一 天、 双 周 休 息 两 天, 每 天 上 午 八 点 半 上 班、 下 午 五 点 下 班, 午 饭 及 午 休 时 间 为 十 一 点 半 至 一 点。 职 工 应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上 下 班 作 息 制 度。 职 工 由 于 生 病 或 其 它 原 因 迟 到、 早 退, 应 提 前 向 直 接 上 司 提 出 要 求 并 征 得 同 意。 第 六 条缺 勤 请 假 制 度 职 工 因 事 需 要 缺 勤 38、时,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直 接 上 司 申 请 缺 勤, 说 明 需 要 缺 勤 的 原 因 以 及 天 数, 在 需 要 缺 勤 至 少 一 天 前 呈 交 直 接 上 司 批 准。 需 要 一 次 性 缺 勤 或 者 在 一 个 月 内 累 计 缺 勤 在 三 天 以 上 者, 则 应 报 请 总 裁 批 准。 职 工 由 于 生 病、事 故 或 自 然 界 所 发 生 的 情 况 等 原 因 不 能 提 前 递 交 申 请 时, 有 条 件 的 应 首 先 以 电 话 或 委 托 他 人 的 方 式 通 知 直 接 上 司, 并 在 事 后 补 办 书 面 请 假 手 续。 职39、 工 由 于 生 病 需 要 缺 勤 在 一 天 以 上 者, 应 提 供 医 院 出 具 的 证 明。 第 七 条考 勤 公 司 考 勤 工 作 由 总 裁 办 公 室 负 责 协 调,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每 月 底 将 考 勤 结 果 交 由 总 裁 办 公 室 审 核 存 档。具 体 考 勤 办 法 由 总 裁 办 公 室 制 订。 第 八 条休 假 职 工 每 月 可 在 当 月 请 病 事 假 各 一 天, 超 过 此 限 者 应 酌 情 扣 除 一 定 数 量 的 薪 资、 奖 金。 职 工 为 公 司 工 作 满 一 年 ( 含 试 用 期 ) 之 后, 享 40、受 一 星 期 ( 含 旅 行 交 通 时 间 ) 带 薪 年 度 休 假, 以 后 每 满 一 年 增 加 一 天 休 假, 以 十 五 天 为 上 限。 年 度 出 勤 率 在 80%-90% 者, 减 年 度 休 假 两 天。 出 勤 率 在 80%以 下 者,则 不 享 受 年 度 休 假。 职 工 在 准 备 享 用 年 度 休 假 之 前, 应 提 前 至 少 一 个 星 期 向 直 接 上 司 提 出 申 请 并 得 到 批 准。 管 理 人 员 的 休 假 应 报 请 总 裁 批 准。 职 工 应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或 项 目 进 展 状 况 选 择 休 41、假 时 间。在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者 同 时 提 出 申 请 休 假 时, 资 深 者 优 先。 年 度 休 假 原 则 上 应 一 次 性 享 用。 公 司 除 了 因 职 工 休 假 业 务 会 受 到 影 响 外, 应 鼓 励 职 工 在 合 适 的 时 间 享 用 年 度 休 假。 公 司 在 取 得 一 定 经 营 效 益 之 后, 可 视 条 件 出 资 集 体 安 排 职 工 外 出 度 假。 对 于 资 深 职 工、 对 公 司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职 工, 公 司 也 可 适 当 资 助 家 属 与 其 一 道 外 出 度 假。 具 体 办 法 在 42、具 体 条 件 成 熟 时 另 行 制 订。 第 九 条法 定 假 日 职 工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假 日 并 安 当 地 政 府 的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如 果 公 司 经 营 有 特 殊 要 求, 公 司 可 调 整 所 有 或 部 分 职 工 的 假 日。 第 十 条其 它 假 日 职 工 的 婚 假、 丧 假、 探 亲 ( 包 括 未 婚 职 工 一 年 一 度 探 望 父 母、 已 婚 职 工 四 年 一 度 探 望 父 母、 两 地 分 居 夫 妇 探 亲 ) 等 假 日参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一 条因 公 出 差 职 工 因 公 务43、 需 要 去 外 地 或 国 外 出 差, 应 按 照 公 司 另 文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前 提 出 出 差 申 请, 在 得 到 批 准 出 差 前 应 将 手 头 工 作 做 完, 在 出 差 期 间 应 及 时 完 成 出 差 任 务,并 在 出 差 结 束 后 三 天 之 内 向 直 接 上 司 提 出 出 差 工 作 报 告。 第 十 二 条 工 作 交 接 当 职 工 调 离、 辞 职、 解 聘 或 在 公 司 内 部 变 动 职 务 时, 应 把 自 己 保 管 的 所 有 公 款、 文 件、 财 物 等 公 司 资 产 交 给 公 司。 此 外, 职 工 应 把 与 自44、 己 职 务 有 关 的 所 有 对 外 关 系 资 料 以 及 未 了 事 宜 完 整 妥 善 地 移 交 给 直 接 上 司 或 接 替 自 己 工 作 的 人,并 同 被 移 交 人 一 起 将 交 接 情 况 报 告 给 公 司 领 导。 第 四 章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聘 任 制 公 司 实 行 以 聘 任 合 同 为 基 础 的 聘 任 制。 公 司 聘 用 职 工 时, 应 由 总 裁(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代 表 公 司 与 职 工 本 人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聘 任 合 同 应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载 明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福45、 利 待 遇、 聘 用 期 限 以 及 解 聘 条 件 等 条 款。 合 同 文 本 由 总 裁 审 订 提 供。 职 工 在 工 作 之 初 原 则 上 应 有 一 至 六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某 些 专 业 岗 位 可 视 具 体 需 要 在 聘 用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颁 发 聘 任 证 书。 第 二 条聘 用 原 则 由 于 本 公 司 从 事 BOT 及 其 它 形 式 的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属 于 高 度 智 力 型 的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需 要 各 种 专 门 人 才 加 盟,逐 渐 建 造 一 个 最 佳、 最 合 理、 最 优 秀 的 人 才 结 构46、, 以 保 证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的 顺 利 开 展。 公 司 聘 用 原 则 为 公 开 招 聘、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录 用、 人 尽 其 才, 给 所 有 申 请 工 作 的 人 提 供 公 正 平 等 的 就 业 机 会, 从 合 乎 要 求 的 人 中 选 择 最 合 适 的 人 担 当 具 体 职 务,给 每 一 名 职 工 提 供 个 人 发 展 的 机 会。 公 司 重 视 聘 用 对 象 的 学 历 和 工 作 经 历, 但 着 重 个 人 实 际 才 干 和 工 作 成 绩。 第 三 条 招 聘 程 序 公 司 聘 用 职 工 时, 一 般 应 审 阅 申 请 47、材 料、 进 行 文 字 考 查、 面 试、 健 康 检 查。 对 某 些 专 业 人 员 可 酌 情 免 去 文 字 考 查。 公 司 应 要 求 职 工 出 示 学 业 和 专 业 证 件, 并 留 存 这 些 证 件 的 影 印 件。 公 司 在 聘 用 之 前 和 聘 用 期 间 要 求 职 工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情 况 介 绍 必 须 属 实、 完 全。 在 试 用 工 作 期 间,如 果 职 工 工 作 成 绩 不 佳 或 不 能 胜 任 其 被 安 排 的 工 作, 公 司 应 解 除 合 同, 且 不 予 补 偿。 试 用 期 间 成 功 地 履 行 职 责 的 职 工 48、应 被 及 时 定 为 正 式 职 工。 试 用 期 应 计 入 职 工 在 本 公 司 的 工 龄。 第 四 条 职 工 的 分 类 公 司 职 工 分 为 两 类: 管 理 人 员 和 职 员。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被 安 排 在 公 司 和 部 门 级 管 理 岗 位 的 职 工。 “职 员” 是 指 除 了 管 理 人 员 以 外 的 所 有 在 册 职 工。 公 司 可 聘 用 外 单 位 人 员 在 本 公 司 兼 职, 此 类 人 员 均 属 于 兼 职 人 员。 公 司 所 属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或 经 营 项 目 凡 有 雇 用 工 人 之 情 形 的, 职 49、工 应 分 为 管 理 人 员、 职 员 和 工 人 三 种, 具 体 定 义 由 具 体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形 规 范。 第 五 条业 绩 评 定 公 司 应 对 职 工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工 作 业 绩 评 定, 作 为 判 断 职 工 工 作 情 况 以 及 支 付 薪 资、 奖 金、 晋 降 和 奖 惩 的 参 考 依 据。 定 期 评 定 工 作 每 年 年 终 进 行, 由 总 裁 办 公 室 组 织 落 实。 评 定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业 绩、 业 务 能 力、 组 织 纪 律 性 等 方 面。 第 六 条岗 位 变 动 公 司 在 下 列 情 形 50、下 可 变 动 职 工 的 岗 位 或 工 作: 职 工 由 于 晋 升 或 降 职 而 被 调 任 新 职; 由 于 改 造 或 撤 消 组 织 机 构、 或 者 改 变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方 向 而 有 必 要 变 动 职 工 工 作; 或 者 公 司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或 个 人 能 力 而 变 动 职 工 工 作,以 期 更 好 地 发 挥 职 工 的 能 力。 第 七 条培 训 教 育 公 司 重 视 职 工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职 工 培 训 教 育 项 目, 鼓 励 职 工 继 续 学 习 专 业 知 识, 特 别 是 帮 助 职 工 获 取 与 BOT51、 项 目 有 关 的 必 要 知 识 和 技 能, 促 使 职 工 充 分 发 挥 潜 能,逐 步 完 善 自 己 的 知 识 结 构,能 在 工 作 中 脱 颖 而 出。 培 训 教 育 应 以 岗 位 在 职 为 主, 有 条 件 时 可 根 据 需 要 安 排 与 其 BOT 项 目 知 识 有 关 的 半 脱 产 和 全 脱 产 进 修 学 习。 培 训 计 划 由 综 合 部 制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八 条 日 常 人 事 管 理 为 了 顺 利 实 行 聘 用 合 任 制, 公 司 应 该 健 全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的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由 总 裁 52、办 公 室 负 责。 第 九 条 职 工 档 案 管 理 总 裁 办 公 室 负 责 协 调 管 理 职 工 档 案。 凡 职 工 档 案 关 系 可 以 调 入 xx 公 司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的, 应 按 该 公 司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存 入 该 中 心。 档 案 关 系 也 可 委 托 其 它 机 构、单 位 保 存。 总 裁 办 公 室 应 掌 握 每 个 职 工 档 案 的 存 放 情 况, 并 在 需 要 时 可 随 时 查 档。 第 十 条 录 用 和 解 聘 经 理 人 员 的 录 用 和 解 聘 由 公 司 总 裁 负 责。 一 般 职 工 的 录 用 由 部 门53、 总 经 理 把 握, 由 总 裁 签 署 聘 任 合 同。 一 般 职 工 的 辞 退 和 解 聘, 由 部 门 总 经 理 向 公 司 总 裁 提 出, 由 总 裁 定 夺 辞 退 或 解 聘。第 五 章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第 一 条逐 级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公 司 实 行 逐 级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除 了 个 别 岗 位 外, 原 则 上 不 搞 跨 级 管 理 和 越 级 报 告。 每 一 岗 位 的 职 工 均 应 对 自 己 的 直 接 领 导 报 告 工 作 并 对 其 负 责。 管 理 人 员 则 应 对 自 己 的 直 接 下 属 人 员 实 行 管 理,54、 并 对 其 工 作 业 绩 担 负 责 任。 总 裁 在 必 要 时 可 直 接 检 查、 督 促、 指 导 公 司 任 何 职 工 的 工 作, 并 要 求 职 工 提 出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分 为 指 示、 请 示、 报 告 及 批 示 四 部 分。 第 二 条指 示 指 示 是 指 担 任 各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管 理 人 员 对 其 直 接 下 属 人 员 提 出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要 求、 具 体 任 务 以 及 其 它 需 要 该 下 属 完 成 的 工 作 事 项。 重 要 工 作 指 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为 主。 第 三 55、条 请 示 请 示 是 指 报 告 人 向 其 上 司 提 出 建 议、 工 作 方 案、 请 求 指 导 帮 助 以 及 其 它 须 经 上 司 批 准 解 决 的 工 作 事 项。 重 要 工 作 事 项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为 主。 第 四 条报 告 工 作 报 告 分 为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报 告 两 种。 定 期 报 告 主 要 是 指 年 度 报 告 与 月 度 报 告, 均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年 度 报 告 在 公 历 年 底 提 出, 月 度 报 告 在 月 底 提 出。 定 期 报 告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对 于 领 导 下 达 指 示 的 执 行 56、情 况 以 及 上 次 报 告 之 后 已 经 完 成 的 工 作、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案、 下 次 报 告 之 前 的 工 作 计 划 共 四 个 部 分。 对 于 从 事 经 营 的 业 务 部 门,在 经 营 项 目 中, 应 主 要 分 BOT 和 BOT 项 目 两 大 块 来 综 述。 所 有 报 告 都 应 反 映 出 报 告 人 对 公 司 业 务 的 实 事 求 是、 积 极 进 取 和 认 真 探 索 精 神。 报 告 应 简 明 扼 要, 一 目 了 然, 切 忌 繁 琐 冗 长、 滥 用 套 话 和 务 虚 词 句。 被 报 告 57、人 可 以 要 求 报 告 人 增 加、 解 释 报 告 内 容, 必 要 时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评 点 或 批 复。 被 报 告 人 在 接 到 月 度 报 告 一 周 内、 年 度 报 告 两 周 内 未 作 表 态 者, 应 视 为 对 报 告 没 有 异 议。定 期 报 告 可 视 具 体 需 要 和 保 密 程 度 由 报 告 人 或 被 报 告 人 让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和 下 属 传 阅。 不 定 期 报 告 在 时 间 上 和 形 式 上 均 随 机 而 定,既 可 以 由 报 告 人 主 动 提 出, 也 可 以 由 被 报 告 人 向 报 告 人 指58、 定 提 出。 不 定 期 报 告 还 包 括 各 种 会 议 上 所 作 的 报 告、 发 言, 其 内 容 和 形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第 五 条批 示 批 示 是 指 被 报 告 人 对 某 项 需 要 批 示 的 工 作 报 告 所 作 的 反 馈,包 括 批 准、 不 批 准、 部 分 批 准 等。 批 示 应 以 明 确、 高 效 为 原 则。 第 六 条会 议 工 作 会 议 是 实 行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的 一 种 特 有 形 式。 日 常 工 作 会 议 主 要 分 为 管 理 会 议 ( 如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每 周 办 公 例 会 等 )、59、 经 营 会 议 ( 如 某 项 BOT 项 目 会 议、 投 资 项 目 会 议、 准 备 某 项 谈 判 工 作 的 碰 头 会 等 ) 以 及 专 题 会 议 ( 如 专 门 讨 论 项 目 融 资 问 题 ) 三 种。 所 有 会 议 均 应 坚 持 少 量、 简 短、 高 效 原 则。 会 议 主 持 人 在 召 集 会 议 之 前 应 向 被 通 知 出 席 会 议 的 人 员 说 明 议 题、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会 议 需 要 举 行 多 长 时 间 以 及 是 否 要 求 发 言 等, 并 作 好 准 备 工 作。 任 何 会 议 只 应 要 求 有 关 人 员 出60、 席。 第 七 条归 档 保 密 各 种 指 示、 请 示、 报 告、 批 示 以 及 会 议 记 录 均 应 由 被 报 告 人 本 人 交 由 综 合 部 负 责 归 档 保 存。 重 要 会 议 的 记 录 由 综 合 部 负 责, 涉 外 谈 判 会 议 由 国 际 合 作 部 负 责。 凡 需 要 保 密 的 文 字 资 料 应 在 文 封 右 上 角 标 明“ 保 密” 字 样 并 严 加 保 密。 第 八 条授 权 与 代 理 管 理 人 员 因 事 因 病 缺 席 或 者 度 假 时,应 在 经 直 接 上 司 同 意 后 授 权 或 者 委 任 有 资 格 的 同 事 代 理61、 其 工 作, 并 通 报 有 关 人 员, 以 保 证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连 续 性。代 理 期 限 超 过 一 周 的 任 何 管 理 岗 位 需 报 请 总 裁 批 准。 第 六 章 财 务 管 理 制 度为 了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管 好 用 活 资 金,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保 证 公 司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和 增 值, 现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公 司 章 程,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要 按 照 会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62、 和 财 务 制 度 办 理 会 计 事 务,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保 证 做 到: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不 得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报 送 虚 假 的 会 计 报 表;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档 案, 妥 善 保 管; 对 不 真 实、 不 合 法 63、的 原 始 凭 证, 不 予 受 理;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予 以 退 回, 要 求 更 正、 补 充; 对 违 法 的 收 支 不 予 办 理, 并 及 时 进 行 制 止 和 纠 正, 制 止 和 纠 正 无 效 的, 向 公 司 领 导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要 求 处 理; 如 不 予 制 止 和 纠 正, 又 不 向 公 司 领 导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要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管 稽 核、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费 用、 债 权 债 务 帐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会 计 人 员64、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二、 财 务 计 划 管 理 公 司 财 务 实 行 计 划 管 理。 公 司 的 一 切 收 入 和 支 出 全 部 纳 入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要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上 年 度 实 际 收 入 和 支 出 情 况, 编 制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资 金 筹 集 和 使 用 计 划、 项 目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为 公 司 制 定 良 好 的 短 期 和 长 期 财 务 策 略, 并 按 季 度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公 65、司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编 写 分 析 报 告。 公 司 所 属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要 按 公 司 要 求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上 报 公 司, 并 按 季 度 上 报 公 司 计 划 执 行 情 况。三、流 动 资 产 管 理 1. 公 司 的 货 币 资 金 要 严 格 按 计 划 使 用。 董 事、 经 理 及 其 他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挪 用 公 司 资 金 或 者 将 公 司 资 金 借 贷 给 他 人; 董 事、 经 理 不 得 将 公 司 资 产 以 其 个 人 名 义 或 者 以 其 他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帐 户 66、存 储; 董 事、 经 理 不 得 以 公 司 资 产 为 本 公 司 的 股 东 或 其 他 个 人 债 务 提 供 担 保。2. 严 格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公 司 购 置 的 设 备、 家 具、 器 具 等 单 价 在 2000 元 以 下,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各 种 物 品 为 低 值 易 耗 品。 低 值 易 耗 品 实 行 先 入 库、 后 领 用 制 度, 采 取 一 次 性 摊 销 办 法, 领 用 时 一 次 摊 销。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入 库、 领 用, 要 及 时 登 记 低 值 易 耗 品 登 记 簿。 低 值 易 耗 品 每 半 67、年 盘 点 一 次, 做 到 帐 实 相 符。3. 严 格 执 行 现 金 管 理 规 定, 加 强 现 金 的 收 支 管 理。 库 存 现 金 不 得 超 过 银 行 核 定 的 限 额; 不 得 以 白 条 子 顶 替 库 存 现 金; 不 准 公 司 职 员 因 私 事 借 用 公 款; 不 准 与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互 相 借 用 现 金; 不 准 假 造 用 途 套 取 现 金; 不 准 以 任 何 名 义 坐 支 现 金; 不 准 以 转 帐 支 票 套 取 现 金; 不 准 将 单 位 收 入 的 现 金 以 个 人 名 义 存 入 银 行; 不 准 保 留 外 帐 公 68、款, 设 立“小 金 库”; 不 准 出 借 或 有 偿 出 借 公 司 银 行 帐 号 代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存 取 现 金。 现 金 的 收 支 要 日 清 月 结。4. 加 强 有 价 证 券 管 理。 公 司 的 有 价 证 券, 由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要 及 时 登 记、 收 付 手 续 齐 备、 妥 善 保 管。5. 严 格 支 票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现 金 支 票 及 转 帐 支 票 均 由 会 计 人 员 负 责 保 管 和 签 发; 支 票 的 签 发, 必 须 随 签 发 随 盖 章, 不 得 事 先 盖 章 备 用; 支 票 由 出 纳 员 填 69、写, 会 计 主 管 签 发, 并 及 时 登 记 支 票 登 记 簿; 300 元 以 上 的 支 出, 应 当 使 用 支 票。 借 用 支 票 时, 经 手 人 必 须 填 写 支 票 领 用 单, 注 明 支 款 用 途、 预 计 金 额, 经 部 门 经 理 或 主 管 财 务 的 副 总 经 理 签 字 同 意 后 到 计 划 财 务 部 办 理 手 续。 会 计 人 员 填 写 支 票 时, 必 须 注 明 日 期、 台 头、 用 途、 金 额、 大 写、 小 写, 并 根 据 领 导 批 准 的 支 票 领 用 单 上 注 明 的 预 计 金 额, 加 盖 限 额 章、 填 写70、 资 金 限 额。 已 签 发 的 支 票, 5 天 内 必 须 办 理 报 销 手 续。6. 严 格 结 算 办 法, 必 须 做 到“五 不 准”, 即: 不 准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不 准 签 发 远 期 或 过 期 支 票; 不 准 将 支 票 出 租、 出 借 或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使 用; 不 准 将 支 票 做 抵 押; 不 准 签 发 印 签 不 符 的 支 票。7. 严 格 发 票 管 理。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执 行发 票 管 理 办 法: 按 规 定 领 购、 开 具 和 保 管 发 票;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不 得 71、作 为 财 务 报 销 凭 证; 开 具 发 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限、 顺 序、 逐 栏、 全 部 联 次 一 次 性 的 如 实 开 具, 并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章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公 司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转 借、 转 让、 代 开 发 票; 公 司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损 毁 发 票; 已 经 开 具 的 发 票 存 根 联 和 发 票 登 记 簿, 按 规 定 保 存 5 年。8. 加 强 债 权 债 务 管 理。 会 计 人 员 要 及 时 清 理 往 来 帐 款, 每 月 与 有 关 单 位 核 对 或 函 证 有 关 数 据, 及72、 时、 准 确 地 反 映 公 司 债 权 债 务 状 况。 四、 长 期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长 期 投 资 包 括 拨 付 所 属 资 本、 联 营 投 资 和 自 营 投 资 等。 公 司 长 期 投 资 项 目 的 提 出, 必 须 由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或 人 员 提 交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拟 投 资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所 需 资 金 数 额、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及 拨 付 时 间 表。 项 目 的 确 定、 投 资 额, 必 须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经 批 准 后 的 项 目 方 可 实 施。 已 确 定 的73、 投 资 项 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公 司 的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将 项 目 进 度 和 执 行 情 况 上 报 公 司。 公 司 所 属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自 营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购 置 的 专 控 商 品 和 单 价 5 万 元 以 上 的 固 定 资 产, 须 经 公 司 审 批。 公 司 所 属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自 营 投 资 项 目, 5 万 元 以 上 的 报 废、 报 损 项 目, 须 报 公 司 审 批。 公 司 所 属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投 资 额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74、, 须 报 公 司 审 批。 公 司 所 属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分 配 体 制, 由 公 司 确 定。 五、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机 械、 运 输 工 具 和 其 他 与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器 具、 工 具 等。 不 属 于 生 产 经 营 主 要 设 备 的 物 品, 单 价 在 2000 元 以 上 的, 并 且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2 年 的, 也 应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按 下 列 规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采 用 75、直 线 法 分 期 计 提 折 旧: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折 旧 年 限 (年)1. 营 业 用 房302. 小 轿 车、 大 中 型 客 车53. 通 讯 设 备54. 复 印、 打 字 设 备35. 计 算 机56. 办 公 用 家 具 设 备107. 音 响 设 备、 录 (摄) 像 设 备58. 电 视 机、电 冰 箱59. 空 调 器 (包 括 柜 式、 窗 式)310. 照 相 机1011. 工 艺 摆 设10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的 调 进、 调 出、 报 废、 变 卖,10 万 元 以 内 的, 由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同 经 理 部 检 查 后, 报 总 经 理 76、审 批;10 万 元 以 上 的, 经 总 经 理 报 董 事 会 审 批。公 司 要 建 立 健 全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 登 记、 保 管、 使 用、 保 养、 维 修 和 定 期 盘 点 制 度, 建 立“谁 使 用 谁 保 管” 的 责 任 制, 维 护 固 定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并 不 断 地 提 高 固 定 资 产 的 利 用 率。 固 定 资 产 每 年 盘 点 一 次, 保 证 帐 实 相 符。 六、 费 用 支 出 的 管 理 公 司 费 用 支 出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规 定 的 成 本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及 国 家 税 法 的 有 77、关 规 定, 严 格 区 分 收 益 性 支 出 和 资 本 性 支 出 的 界 限, 严 格 区 分 本 期 成 本 费 用 和 下 期 成 本 费 用 的 界 限,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算, 不 得 以 计 划 成 本 代 替 实 际 成 本。 公 司 的 费 用 开 支 要 坚 持 经 济 核 算、 节 约 的 原 则, 费 用 支 出 的 内 容 除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外, 暂 明 确 以 下 几 点:1. 职 工 福 利 费: 按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4 % 提 取, 按 规 定 使 用;2. 职 工 教 育 费: 按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5 % 提 78、取, 按 规 定 使 用;3. 工 会 经 费: 按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2 % 提 取, 按 规 定 使 用;4. 交 际 应 酬 费: 按 照“必 须、 合 理、 节 约” 的 原 则 开 支, 依 据 全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控 制 使 用, 据 实 列 支: 年 营 业 收 入 在 1500 万 元 以 下 的, 按 5 控 制 使 用; 年 营 业 收 入 在 1500-5000 万 元 的, 按 3 控 制 使 用; 年 营 业 收 入 在 5000-10000 万 元 的, 按 2 控 制 使 用; 年 营 业 收 入 在 10000 万 元 以 上 79、的, 按 1 控 制 使 用。5. 差 旅 费: 公 司 职 工 出 差 须 经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明 确 出 差 任 务、 出 差 路 线 等。 公 司 领 导 出 差 可 乘 坐 火 车 软 卧、 轮 船 一、 二 等 舱、 飞 机 头 等 舱 等, 部 门 经 理 以 下 职 工 出 差, 一 般 乘 座 火 车 硬 卧, 需 乘 飞 机 的, 报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出 差 伙 食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补 贴, 一 般 地 区 按 每 人 每 天 50 元 发 放, 深 圳、 珠 海、 海 南 按 每 人 每 天 80 元 发 放。 出 差 住 宿 费80、, 公 司 领 导 按 每 人 每 天 600 元、 部 门 经 理 以 下 职 工 按 每 人 每 天 300 元 的 标 准 控 制 使 用,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准 突 破 标 准,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报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后 方 可 报 销。6. 工 作 餐: 公 司 职 工 工 作 午 餐, 按 每 人 每 天 6 元 标 准 发 放。 外 单 位 来 公 司 的 工 作 人 员, 分 一 般 工 作 餐 和 必 要 的 宴 请 两 种, 具 体 按 费 用 支 出 审 批 权 限 执 行。7. 独 生 子 女 托 补 费: 按 每 月 20 元 标 准81、 发 放。8. 子 女 药 费: 职 工 16 岁 以 下 的 子 女 药 费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报 销。9. 职 工 医 药 费: 以 医 院 处 方 和 收 费 单 据 为 准,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报 销。10. 同 城 搬 家 费: 按 每 人 次 500 元 发 放。11. 保 险: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按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自 职 工 到 岗 之 日 起 计 算。12. 司 机 补 贴: 司 机 去 外 地 市, 补 贴 按 出 差 标 准 发 放; 市 内 出 车 按 每 人 每 月 300 元 标 准 发 放, 包 括: 行 驶 里 程82、 费、 出 车 费、 加 班 费、 安 全 奖 等; 司 机 参 加 外 事 活 动 用 车 或 接 送 客 人 参 加 宴 会, 误 餐 费 按 每 次 50 元 标 准 报 销。 七、 费 用 支 出 审 批 权 限 公 司 的 项 目 投 资 和 各 种 费 用 支 出,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的 办 法: 单 项 支 出 在 1000 元 以 内 的, 或 累 计 月 支 出 在 3000 元 以 内 的, 由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经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审 核 后 报 销; 超 过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权 限, 单 项 支 出 在 5 万 元 以 内 的, 由 公83、 司 主 管 财 务 的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经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审 核 后 报 销; 单 项 支 出 超 过 5 万 元 的,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经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审 核 后 报 销;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经 总 经 理 报 董 事 会 审 批。 八、 收 入 与 分 配 的 管 理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包 括: 技 术 服 务 收 入、 咨 询 收 入、 培 训 收 入 等。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实 行 合 理 收 费 的 原 则, 根 据 业 务 内 容、 类 别、 繁 简 程 度、 时 间 长 短 及 风 险 程 度, 参 84、照 国 际 惯 例 和 中 国 国 情, 与 委 托 者 协 商 确 定 收 费 标 准。 公 司 的 一 切 收 入 必 须 全 部 纳 入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按 税 法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公 司 的 利 润 总 额 由 营 业 利 润、 投 资 净 收 益 和 营 业 外 收 支 净 额 组 成。 公 司 缴 纳 所 得 税 后 的 利 润, 按 规 定 提 取 10 % 的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当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累 计 达 到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 时 可 不 再 提 取; 公 积 金 转 增 资 85、本 或 弥 补 亏 损 时, 经 董 事 会 决 定 后 再 做 帐 务 处 理; 公 积 金 转 增 资 本 后 留 存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不 得 少 于 注 册 资 本 的 25 % 。 按 规 定 提 取 10 % 的 公 益 金, 用 于 职 工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支 出。 依 据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的 税 后 利 润 分 配 顺 序, 按 提 取 公 益 金 后 利 润 额 的 1 % 提 取 董 事 长 基 金, 用 于 董 事 长 及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交 际 应 酬 支 出 和 特 别 项 目 等 支 出。 依 据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的 税 后86、 利 润 分 配 顺 序, 按 提 取 公 益 金 后 利 润 额 的 1 % 提 取 总 经 理 基 金, 用 于 总 经 理 的 交 际 应 酬 支 出、 弥 补 公 司 交 际 应 酬 费 用 的 不 足 以 及 特 别 项 目 等 支 出。 九、 加 强 财 会 基 础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报 告 制 度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要 完 善 财 会 基 础 工 作, 严 格 依 法、 依 照 会 计 制 度 处 理 会 计 业 务,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会 计 监 督, 设 计、 制 定 财 会 统 计 表 格, 将 必 要 的 会 计 资 料 表 格 化、 系 87、统 化、 标 准 化, 同 时 加 强 财 会 电 算 化 工 作, 使 公 司 财 会 工 作 逐 步 走 上 规 范 化 的 科 学 管 理 轨 道。 财 务 报 告 是 反 映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总 结 性 书 面 文 件,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有 关 附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要 定 期 编 制 季 度 和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及 时 准 确 地 反 映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包 括 利 润 实 现 和 分 配、 弥 补 亏 损、 资 金 增 减 和88、 周 转、 财 务 收 支、 税 金 缴 纳、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的 变 动 情 况 等, 并 及 时 进 行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分 析、 考 核 和 评 价, 准 确 反 映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应 收 帐 款 周 转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资 本 金 利 润 率、 营 业 利 润 率 等 各 项 财 务 指 标。 在 分 析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要 就 公 司 资 金 筹 集 和 运 用、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投 资 收 益 的 回 收、 债 权 债 务 状 况、 项 目 投 资 规 模、 构 89、成 以 及 时 间、 回 收 安 排 诸 方 面, 提 供 意 见 和 建 议, 为 公 司 领 导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十、 实 行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内 部 审 计 是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加 强 管 理 的 重 要 工 作。 公 司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所 属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自 营 投 资 项 目 及 控 股 公 司, 进 行 经 理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任 期 目 标 审 计、 离 任 审 计、 经 济 效 益 审 计、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及 其 他 单 项 审 计, 确 保 公 司 及 公 司 系 统 的 经 营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令 和 规 章 制 度,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加 强 管 理, 从 管 理 中 要 效 益, 保 证 公 司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和 增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