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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城科创交流中心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62页)
科学城科创交流中心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6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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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52062 2024-07-29 199页 992.62KB
1、xx科学城科创交流中心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合同招标人:xx市xx新区xx开发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xx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xx年 月 日重要提示一、xx市xx区以建设xx市城市副中心,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为战略思路,以“低碳节能、绿色生态、智慧城市、岭南水城”为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以“国际化、高端化、品质化、精细化”为工程建设目标,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二、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确保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如承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出现严重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在后续发包项目中拒绝其参与投标,并将违约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发包人要求承包2、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5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对不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等具有否决权,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否决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在7日内完成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的撤场与更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四、发包人有权针对项目需要委托或自行组建专项技术小组对承包人以及参建各方的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优化方案,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的相关工作。五、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BIM文件等3、),须通过设计咨询单位或发包人的审核,并按规定通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若设计成果未能通过审核或审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及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补充、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成果文件仍无法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更换设计团队或与承包人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六、承包人必须加强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不得逾期支付工人工资。七、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现场须全过程绿网覆盖。施工现场须做好排水工作,保持路基路面常年处于干燥、中湿状态,确保结构的强度和稳定。八、使用说明: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4、成。对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中的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选项()表示适用于本合同,选项()表示不适用于本合同。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31. 一般约定132发包人义务183. 监理人194. 承包人205. 设计246. 材料和工程设备26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78. 交通运输279. 测量放线28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911. 开始工作和竣工3012. 暂停工作3213. 工程质量3314. 试验和检验3415. 变更3516. 价格调整3617. 合同价格与支付37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40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5、320. 保险4421. 不可抗力4522. 违约4623. 索赔4924. 争议的解决5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2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1016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鉴于:xx市xx新区xx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发包人)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 (以下简称“本项目”)。 (以下称承包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并中标,为了加强建设实施管理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此共同恪守。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工程规模: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2.1工程内容: 。2.2承包范围: 本项目6、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勘察工作、设计工作及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工程勘察工作: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含超前钻)、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以及前期现状摸查工作等。(2)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可研的基础上,完成后续所有专业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3)工程施工: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 (4)其他:1)BIM技术运用: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应用BIM技术,利于BIM建模及辅助优化设计工作、施工管理工作。2)概算造价文件编制:包括概7、算文件编制,设计方案比选造价分析、设计变更造价分析等。3)报批报建:负责办理从设计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所有报批报建工作,发包人予以协助。并提交报批报建相关成果文件。最终以发包人批复的内容进行实施。发包人有权对实施项目的施工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有异议。2.3承包方式:包勘察(含物探)、包设计、包工、包料、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绿色施工措施等)、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保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保修、包结算、包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包创优。2.4考虑到电力工程(含外电、外水、临电、电力管沟等)、给水(含临水8、)、燃气(如有)、通信、幕墙、钢结构、装修、园林绿化、其他: 等 专业设计的专业性及特殊性,若承包人的专业能力不满足要求或设计成果不能得到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则承包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专业单位设计,相应的专业工程设计费包含在本工程设计收费总额中,并按此原则签订专业设计分包合同,支付时由承包人转付给专业设计单位,发包人无需为此补偿任何费用。展厅设计要求由国家级建筑大师负责,综合把控建筑、内部装饰,以及负责室内室外周边公共景观设计、材料选型把关等工作。2.5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减少的内容无论有无替代,发包人均不予额外补偿。9、3、合同工期3.1 本合同总工期约定为: 约 142 日历天(含勘察设计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1)设计工期: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完成方案深化设计修改,方案深化设计确定后 10 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 15 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 3 日内按审查意见完成补充、修改。(2)勘察工期:以满足设计工期要求为准。(3)施工工期:前期工程计划开始工作日期:xx 年 3 月 15 日,项目计划竣工日期:xx 年 7月30日。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或批准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承包人在收到进场通知的7天内,所有技术10、和管理人员全部到位,进入现场办公。发包人要求按时完成,不得延期。如经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不能视为竣工,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总工期已计入晴、阴、雨、风、雾、20年一遇的洪水、十级以下台风及停电、停水等影响施工的时间。)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3.2 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被视为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3.3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在合理情况下对本合同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11、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工期按发包人要求调整,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相关赶工措施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4、质量标准:4.1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本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的要求。4.2设计创优目标:取得优秀勘察设计奖项(发证单位: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勘察协会)。争创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确保取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发证单位:省部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勘察协会),争创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4.3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确保一次交验合格率100%。4.4施工创优目标: 取得xx市建设12、工程优质奖(发证单位:xx市建筑工程协会)。 确保取得xx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发证单位:xx省建筑工程协会)。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确保取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发证单位: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争创鲁班奖(发证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发证单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证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等。4.5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内取得施工质量创优奖项,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取得的奖项等级支付工程优质费,否则将不支付工程优质费;且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创优目标的,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6 绿色建筑目标:按照13、xx市xx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穗南府办20178号)、xx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争创绿色建筑创新奖。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5.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确保 达到xx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达到xx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标准。 其他: 。5.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xx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xx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14、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1721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的通知(穗建质20181953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82281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补充(V1.1版)的通知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15、和文件要执行。6、投资目标:合理分解限额设计指标,确保投资目标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金额。合同签订5天内,承包人应制定限额设计工作方案,统筹分解限额设计指标,包括一级指标(按子项目划分)、二级指标(按分部工程划分及子分部工程划分)、三级指标(按分项工程划分),确保设计人员有效开展限额设计及方案优化工作。限额设计指标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在不超过可研批复金额的前提下,如承包人需调整各级限额设计指标,需书面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有权调整限额设计指标。7、合同价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7.2签约合同暂定总价为 元(大写: ),其中:建安工程费(以下简称“工程16、费”或“施工费”)暂定为 元,下浮率为 ;勘察费暂定为 元,综合单价为 元/米。设计费暂定为 元,下浮率为 。7.3本合同价款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实际合同价款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约定确定,待相关单位预算评审后,修订合同价款。最终结算价以xx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金额为准。7.4本合同价格均已包括各有关应予缴纳的税金,承包人须承担纳税的责任。其税种、税率,按国家和xx省、xx市、xx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办理。7.5增值税发票发包人信息:申请合同款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具合同履行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值、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单位名称: xx市xx新区xx开发建设管理局 统一社会17、信用代码:19440115MBC97572X8、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 (5)合同专用条款;(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8)合同通用条款;(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18、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价格清单;(12)国家及xx省、xx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3)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在发包人作出决定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9、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0、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19、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发包人和承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5)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20、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6)承包人承诺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发包人的成本负担。(7)因资金管理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审核、支付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承包人须配合。(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21、保修责任。(9)承包人承诺在以下节点时间前组建施工班组,并将施工班组人员名单、施工经验等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1)展厅土建施工班组:接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10天内。2)展厅装修施工班组:接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10天内。承包人未在以上时间点内组建施工班组并安排进场的,每逾期一天承担3万元违约责任;或组建的班组不能胜任施工任务的,除更换之外,每一次处违约金10万元。(10)承包人承诺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为了保证建筑的工程品质,双方约定如下:(本条适用于22、设计、施工联合体承包人)1)整个工程效果由设计单位整体把控,其它单位包括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筑效果和图纸。如施工效果与设计效果有出入,需按照设计团队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经设计团队确认能达到设计团队的要求,方可支付给施工单位相应的工程款项,否则支付时间顺延;2)建筑室内外以及景观的色彩,材料等必须服从设计图纸的要求,并且材料样板需由设计单位确认,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材料;3)幕墙深化以及室内设计、室外灯光设计、景观设计单位必须向建筑设计团队汇报设计内容,并得到建筑设计团队的确认后方可实施。4)整个项目过程中如施工单位以及幕墙、景观、室内、灯光等设计和深化单位与建筑设计团队存在异议 ,以建23、筑设计单位的意见为准。5)对重要的外幕墙部分需要根据建筑设计团队的要求预先制作样板墙,待建筑设计团队对幕墙效果确认后方可正式实施,如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样板有修改意见,需按照建筑设计团队的要求进行修改。6)室内装修、展陈概念方案和详细设计任务书由牵头单位完成,费用由牵头单位承担。12、履约担保承包人(主办方或联合体各方)应按中标价的10%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日历天内,承包人(主办方或联合体各方)应按中标价的10%向发包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主办方或联合体各方)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xx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24、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历天后,承包人(主办方或联合体各方)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解除中标通知书,承包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工程所在地向人民法院起诉。(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3、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配合。14、因建设管理需要,发包人委托了建设管理单位,承25、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发包人委托管理的权限、内容、范围等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予以明确。因造价控制需要,除监理外,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技术咨询单位负责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及技术管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15、本项目将建立项目管理部议事机制(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会),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16、本项目采用信息化管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的运行环境,具体功能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十五。配备相关的技术力量,费用含在合同价(修正合同价)中,不单独列计。17、BIM技术本工程应用BIM技术,具体工作职责及要求以BIM技术应用工作要求为准(详见26、合同附件十六)。18、承包人(联合体投标人施工方)注册地不在xx市xx区的,可在xx市xx区成立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独立核算,承包人授权该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收付工程款等财务管理,执行税务部门规定税款缴纳,但合同的法律责任仍由承包人(联合体投标人)承担。19、联合体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本合同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时,必须提供合同履行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合同签订后,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分别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支付协议,由发包人据此向联合体的主办方27、及成员方分别支付相关费用。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20、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xx市xx区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21、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发、承包人各执两份;副本28、二十二份,发包人执十份,承包人执十二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22、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协议经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均为本合同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xx市xx新区xx开发建设管理局 建设管理单位: (盖章) (盖章)地址: 地址: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帐 号: 邮 政 编码: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公章)法定代表人29、: 联 系 人: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帐 号: 邮 政 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30、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31、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32、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3、.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34、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35、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36、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37、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38、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39、.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40、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41、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42、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3、。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44、.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45、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46、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47、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48、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49、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50、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51、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52、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53、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54、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55、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56、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57、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58、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59、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60、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61、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62、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63、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64、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65、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66、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67、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68、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69、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70、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71、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72、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73、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74、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75、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76、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77、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78、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79、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80、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81、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82、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83、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84、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85、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86、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87、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8、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89、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90、,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91、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92、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93、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94、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95、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96、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97、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98、,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99、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100、,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 计日工(A)15.5.110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102、5.6 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103、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104、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105、)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106、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107、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108、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109、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110、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111、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112、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113、,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114、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115、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116、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117、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118、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119、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120、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121、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122、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123、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124、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125、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126、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127、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128、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129、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130、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131、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132、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133、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134、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13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136、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137、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138、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139、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140、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141、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142、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143、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144、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145、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146、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147、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4 投标函:本合同特指投标函。1.1.1.7 价格清单:本合同指148、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1款要求编制,并经发包人审核的价格清单。1.1.1.8 承包人建议书:(本合同不适用)。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本合同发包人为xx市xx新区xx开发建设管理局。1.1.2.3 承包人:本合同承包人为 。1.1.2.4 项目建设指挥长: 。1.1.2.5 承包人项目经理:本合同项目经理人为 。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全面组织工作。1.1.2.6 勘察设计负责人:本合同设计负责人为 。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1.1.2.7 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为 。负责项目建设技术管理工作。1.1.2.10监理人:本合同监理人为 。1.1.2.11 总149、监理工程师:本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为 。1.1.2.12 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依法确定的建设管理单位为 。负责全面统筹项目建设工作。1.1.2.13 双方:本合同所指 “双方”为发包人、承包人两方。1.1.3 工程和设备1.1.3.4 区段工程:本合同区段工程包括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5 缺陷责任期:整体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1.1.4.6 基准日期:对于已开工的分项目,“基准日期”是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当日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xx市材料信息价所处的期数;对于未开工分项目,“基准日期”是指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完成时的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150、布的xx市材料信息价的最新期数。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4 暂列金额:本合同不适用。1.1.5.5 暂估价:本合同不适用。1.1.5.6 计日工:本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不采用计日工方式计量及支付。1.1.5.8投标下浮率:承包人在投标阶段针对招标人给定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招标控制价等条件分别填报的下浮率。1.1.6 其他1.1.6.3 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均是指在承包人的施工图纸经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根据第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的改变。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151、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 (5)合同专用条款;(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8)合同通用条款;(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价格清单;(12)国家及xx省、xx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3)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152、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见下表:序号阶段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份数备注1勘察阶段勘察成果文件(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现场摸查报告)按发包人要求12含可编辑的电子版2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含BIM文件)按发包人要求12含可编辑的电子版3报建阶段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按发包人要求满足报建需要含可编辑的电子版4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书、设计图纸、BIM文件、安全生产评估报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红线图、报建报批图、概算文件等,其深度应达到相关行业设计规范有关初步设计阶段要求的规定),分初步设计中间成果文件、初步设计(终稿)组织审查。按发包人要求153、12含可编辑的电子版5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含勘察成果、施工图、BIM文件、设计计算书、满足招标和施工使用的技术条款、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等),其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按发包人要求及工程进度需要15可根据施工需要分批提供,还应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版6现场服务阶段勘察设计变更图纸(勘察设计变更同时提供工程量对比清单,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应同时提交概算及计算书)按发包人要求10含可编辑的电子版7竣工验收竣工图(含BIM文件)按发包人要求10含可编辑的电子版8其他1、提供满足发包人要求的若干效果图,供方案说明或宣传使用;2、其他设计文件按发包人要求及工程进度需要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含可编辑的电子154、版备注:1.各阶段成果提交时间由发包人控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2.上表对于设计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均不包括承包人自己施工所需的份数。3.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随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提供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计算书。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审查单位、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资料成果、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提供文件的份数及时间的约定如下: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前期工作相关文件1份招标时已提供如有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提供2发包人要求1份设计工作开始前31.7 联络1.7.2发包人、监理人的发函和答复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收,送达地点为承包人项目155、经理部。如承包人拒绝签收,监理人可在签收回执上注明相关情况及原因,并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证明,并将函件放置于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即视为送达。(双方协商一致,增加第1.7.31.7.5条)1.7.3本项目采用信息化管理,承包人负责建立信息化调度指挥中心,包括构建APP等操作系统,配备满足项目各类信息化管理需求的海量数据存储设备(服务器),将项目建设内容及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材料、进度、质量、安全基本情况等)在xx全区一张高清电子卫星云图上分图层显示和动态更新。勘察、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和阶段数据应通过指挥中心现场导入录入和现场拍照录像回传方式存入服务器,并能实现分类信息查询、复核。调156、度指挥中心应能随时与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现场实现视频互动,承包人须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十五信息化管理软件系统功能要求,必须接入xx市xx新区xx开发建设管理局工程管理信息系统。该项工作所有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开项,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如投标人未按要求搭建前述信息化调度指挥中心,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4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交付等各阶段的现场办公人员,实行点名管理制度。所有投入人员,包括变更调整人员及工作需要进场的工作小组、施工班组等一线作业人员,均纳入微信工作群或APP平台管理,配备满足人员及其工作任务信息化管理所需157、手机等移动终端,相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取。工作时间打开GPS、微信工作群和APP平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人员点名管理无法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且无合理理由的,视为人员缺勤。1.7.5承包人现场采取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措施,包括取样检测、隐蔽工程及各类验收的视频音像资料,应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清晰和按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图纸,有序标示上传存储,并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要求。1.7.6承包人须派一名具备高级职称人员驻信息化调度指挥中心办公,相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取。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158、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按工程变更处理。(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159、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执行,费用不予增加。2.3 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红线以内的土地征用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4 办理证件和批件对于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承包人应主动提出使用时间计划并积极协助发包人协调,以便于保证项目工期。根据xx市地下管线精细化管理专项方案及xx区政府工作要求,本项目市政道路中的雨水、污水等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分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工程覆土前必须由第三方测绘160、单位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管线工程测量记录册为竣工(完工)验收前置条件,未经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的,不组织竣工验收。2.5 支付合同价款本款双方约定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2.7 其他义务建设管理单位对发包人负责,协调项目技术咨询、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相关服务单位开展工作,负责监督组织承包人开展设计、施工。技术咨询、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委托人委托的服务单位出具的相关成果文件,在送达发包人及建设管理单位的同时,抄送监理人。涉及本合同的报批事项,应先报项目管理单位,然后依次为设计咨询单位、发包人。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在161、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确定延长完工期限。(2)作出变更决定。 (3)批准承包人更换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主要设计及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4)功能和工艺的变更。(5)材料和设备品牌的替代。(6)质量标准的调整。(7)工程款(包括进度款)的确认和支付。(8)工程价款的增加。(9)验收的通过。(10)最终结算的认可。(11)变更合同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事项。(1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通知承包人。为避免误解,双方在此确认,清楚明白:上述事项,如果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即使监理人已签署确认并提交给承包人,也不能约束162、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据此主张权利。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计算相应增加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除上述规定以外监理人具体工作职责和权力以该项目监理合同及发包人的监理工作要求为准。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各项验收,如接收单位已明确的,则移交至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未明确的,则承包人自行做好相应管理直至移交,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正163、式移交之前的保管、管理费用以及盗窃损失、损坏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所需费用含在合同价内。4.1.10 其他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xx市xx区城市建设档案有关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及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164、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165、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承包人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xx省、xx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实名制的管理,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1)承包人应按xx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实行平安卡管166、理制度,落实建筑工人平安卡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平安卡发放等各项工作;不得雇佣没有接受平安卡安全培训及未领取平安卡的工人;工地现场必须配置平安卡管理的相关软、硬件设备(读卡器、考勤机、工人信息显示屏幕等),工人凭平安卡进出工地。2)承包人应牵头负责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3)上述管理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在临时设施建设时同步完成相关软、硬件设备安装、调试,不得在竣工验收前以任何理由拆除,不得向作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4)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167、的,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施工人员工资。4) 承包人必须依法建立、落实工人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南建交20161388号)、关于印168、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房建市政工程贯彻省用工实名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穗建筑201935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建筑施工实名制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关于转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南建交2018179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169、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6)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7)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170、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3)对各合同段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工程,凡需互相配合协作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积极予以配合和提供方便(如施工水电、施工通道、场地等),不得借故收取额外费用,水电费由使用方负171、责。(4)承包人需配合由发包人委托的桩基等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负责按检测单位要求提供水源、电源、脚手架、场地、钻芯孔回灌封闭所需的水泥等、相关预埋件的埋设、结构实体检测后的恢复工作等准备、配合工作,所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投标下浮率中自行考虑。(5)承包人应配备交通工具用于保障现场交通,专门用于办理报建、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该车辆使用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相关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本项目经过172、城镇居民住宅区,应充分考虑施工准备措施和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文明施工,避免扰民和发生纠纷。因此,发包人要求:施工前后应对周边(征地红线外50m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状普查,对施工影响范围内(不限内红线内)存在安全风险的构筑物进行监测,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按规定需要围蔽施工的必须围蔽施工,围蔽标准必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临近居民区路段钻孔灌注桩应避免冲击成孔并应限制作业时间避免扰民并制定可行措施保证周边居民接受施工。承包人应将上述可能发生的监测费和措施费考虑在合同报价中,任何由于承包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所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并保证发包人免于任何可能的指控和赔偿。承包人应对上述内容所采173、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及维护,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7)承包人应自备足够数量的备用发电机,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不得以停电为理由拖延工期。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8)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进行补偿。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9)承174、包人自进场施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需保证临时道路有效的养护及使用,除此之外,为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沿线单位、居民进入拟施工道路的出入口,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拟施工道路的问题,场地内外所有临时道路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投标下浮率中自行考虑。若承包人无法保证,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上述工作,相关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10)根据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xx市地方税务局 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xx市总工会关于印发xx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73号)要求,承包人应当依175、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1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由承包人编制(通过其内部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承包人聘请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该审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予以另外支付。(1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无法满足合同要求,则在发包人发出书面警告后7天内,若承包人仍没有采取令发包人满意的措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部分工作量进行分包,交由其他176、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金。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13)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14)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1)项目进度管理;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和管理;3)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4)综合管理;5)成品保护;6)设计配合与技术督导配合;7)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管理;8)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9)177、本合同包含的其他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内容;10)发包人交办的其他任务。(15)承包人应负责制定创优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设计标准方案、建设目标方案、项目管理方案、总平面图布置等发包人布置的其他任务,及组织国内外相关的专评审会,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或修正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6)承包人负责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持夜间施工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警卫等设施。否则造成工程、财务和人身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7)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178、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另行约定; (19)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承包人应把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从工地清除和运走,使整个工地干净利落,取得监理工程师满意。交还合符发包人要求的场地。否则,要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罚款。(20)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部队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保管理规定,做好下列工作,如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善,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失,承包人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1)维护好施工范围及周边河流,沟渠及市政排179、水系统的畅通。特别是河流上施工,必须维持该原有的通航标准,排洪的过水面积,并在洪水期间,做好洪水观测和防洪工作。 2)维护好施工范围内的各种市政设施,包括地上和地下各种管线,管井、道路、排水等。对施工期间使用的道路、桥梁的承载能力进行调查。并合理使用运输工具,如运输工具荷载超过承载能力,应负责进行加固。3)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妥善处理施工的弃土、废渣、废气、废水等废物,不得影响附近单位、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21) 负责办理占用道路、道路及人行道开挖修复和绿化迁移等的有关手续,负责使用期内的养护及所发生的费用,并协调好与地方的关系。(22)发包人向承包人交地后,由承包人负责对建设用地进行维护管180、理,因承包人维护管理不力或非发包人原因引起地面标高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结合地质勘察情况及现场条件,充分考虑砂(土)方沉降情况(若有),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沉降填补工程量。实际沉降填补工程量超过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超出部分不予计量;实际沉降填补工程量低于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实际沉降填补工程量计算(依据监理人确认的沉降观测数据列表计算)。(23)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1)若本合同中部分特殊专业工程需进行施工详图设计,承包人(施工单位)负责完成该部分工作,施工详图设计必须依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规定及标准。其他深化设计须依据为本项目招标图纸、181、设计人的各专业施工图纸及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2)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完成并经设计人、复核人及审核人签名盖章后,连同计算书必须报经设计单位审核并经深化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承包人方能用于加工制作、使用与施工。3)承包人(施工单位)设计的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将按相关行业制造有关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4)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出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计划(含主要材料清单),由发包人组织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承包人共同审核,并报经评审委员会确定后由承包人执行。5)承包人(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深化设计,182、其含义是:在不改变结构形式、结构布置、材料种类、节点类型的前提下,必须对节点细节尺寸等进行深化。6)承包人(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详图设计(深化设计)后将进行施工详图评审,施工详图评审由发包人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由9人组成,组成方式由发包人聘请的社会专家4名,发包人委派代表3名,承包人推荐专家2名。评审费用(包括评审专家费用、会务费用等)由承包人负责支付(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该项工作不产生原子项工程费用的增减,如以暂估价开项的,不得超过原暂估价。8)除此之外,承包人只有就结构形式、结构布置、材料种类、节点类型的修改向发包人、设计183、单位的建议权。承包人无权对以上内容进行修改。(24)承包人应按照创建标准示范工程的总体要求,对标省、市标准示范工地,着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打造标准化工地,按照“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要求,策划好施工总平面布置,保持现场整洁。实行绿色施工管理,按照“四节一环保”绿色施工标准,在建设过程中优先采用循环绿色的建筑材料,合理控制施工过程的能耗及水耗,打造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配合设置施工现场体验展示区、集会议、党建、廉政阵地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考察点,设置登高塔楼,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方能实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投标下浮率中自行考虑。(25)承包人须负责整个施工场地内的排水工作,对场地内出现184、的积水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清除完毕。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投标下浮率中自行考虑。(26)承包人须负责本项目景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的养护工作。竣工验收之前应将养护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不少于5人的作业班组。(27)承包人须负责本项目排水工程、排污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日常管养工作。竣工验收之前应将日常管养工作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作业班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投标下浮率中自行考虑。(28)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会同发包人、监理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工地检查。(29)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搭建管理人员联合办公用房。相关费用由承包人185、负责,在投标下浮率中自行考虑。(30)承包人施工营地建设必须要有统一的规划建设方案并报发包人审核后方可实施,营地硬件设施必须满足“六大(会议室、资料室、党建活动室、试验室、安全体验室、材料展示区)五小(宿舍、食堂、厕所、淋浴室、活动室)”的配置标准,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施工营地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完成建设。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投标下浮率中自行考虑。(31)承包人负责实施过程中就本合同工程的规划、设计等召开的评审会、咨询会、论证会等发生的所有会务费、专家费用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投标下浮率中自行考虑。(32)承包人负责临时规划展示(注:不是展厅工程),实施方案须报发包186、人批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投标下浮率中自行考虑。(33)承包人(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图编制(含专项验收的竣工图编制)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施工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算及支付。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补充以下内容4.1.11 临水临电报建及接入承包人自行负责临时施工用电、临时施工用水的报建及接入。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修正合同价)中,不单独计列。承包人不得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未接通为由延迟或拒绝施工,施工用水、用电(含临时用水、临时用电报装、停电采用的发电机等)由中标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请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4.1.12办理开工的各项手续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的各项手续187、(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内),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专业报建报装、报监手续、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扬尘排污、排水许可证等申报安装工作。4.1.13 BIM技术运用要求承包人应引入BIM技术系统,减少项目“错、漏、碰、缺”的问题,配合项目管理单位实现BIM技术有效应用与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的沟通、协同和分析模拟,提高工程性能、质量、进度和成本管理等控制水平。(1)设计阶段:优化设计方案、协同校审各专业图档、提升设计出图质量。为工程管理数据平台的搭建提供支撑,使各方更加直接地理解设计意图,为后续工作提供基础模型;依据BIM模型成果,搭建项目的互动漫游模型,供相关人员更加直188、观地了解各单元建筑之间的联系及建筑与环境的关系;视项目需要,提供多视角互动漫游动画。(2)施工阶段:依据施工图图纸,建立整个项目的BIM模型(含场地、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综合管网);通过可行的BIM技术方法,辅助发包人进行项目工程量计算、造价控制和竣工结算,提供项目各建筑及构建的算量统计;提供碰撞检测报告,并提出优化建议。项目竣工验收时,对设计、施工模型进行处理,提供满足竣工要求的竣工模型,满足竣工模型存档。辅助发包人做好竣工模型和归档验收工作。解决工地现场实际问题,减少现场签证和变更,节约成本,缩短工期。(3)其他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十六。4.1.14 其他技术运用要求(1)承包人须落实发包人189、在四新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应用、建筑工业化及装配式技术应用(如需)、总平面布置及文明施工等方面提出管控措施及要求。(2)承包人须提高工程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作、机械化施工水平的工程预制化水平,确保满足质量目标及创优标准。4.1.15按合同附件十一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风险责任及费用划分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4.2 履约担保通用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双方约定如下:4.2.1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价的10;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履约保函。4.2.2银行保函要求:合同签订后20日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xx市行政辖190、区内的银行开出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且是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4.2.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4.2.4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如果承包人不按191、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4.2.5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如果履约保函因有效期届满,致使履约保函自动失效,而承包人尚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应在保函有效期满前3个月无条件办理保函续保,新保函的有效期不低于3年。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履约担保。4.2.6发包人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4.2.7承包人违约与履约担保金的扣除如果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证明承包人有下述行为时:(192、1)已不再承认合同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2)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时开工;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要求其加快工程进度;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除非合同另有规定);(3)对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发出的整改指示,未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 (4)对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指出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未能补救或返工重建;(5)无视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事先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责任;(6)违反合同规定没有派投标书中承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组织施工,或没有经发包人同意,替换不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7)违反合同规定不使用投标书中承诺的关键施工机械;(8)违反合同规定转包或分包主体工程;(193、9)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0)未按规定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或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11)未按xx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文)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12)未按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文)的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通知的10天内未见纠正的,可以视情况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或取消承包人承包的权利,另行发包。4.2.8履约保函的退回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回银行保函原件。4.2.9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人应按xx市建筑施工企194、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443号)中的要求,在xx市xx区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按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补充以下内容: 4.3.4 分包管理(1)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承包人应当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前,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简介、业绩资料以及分包合同等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195、发包人(建设单位)备案,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备案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3)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承包人有责任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4)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3.5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4.3.196、6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4.3.7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分包人、本项目的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第三方的关系,如果承包人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承包人除承担全部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4.4 联合体补充以下内容:4.4.4如果联合体中标,合同价款按联合体收款协议进行支付。4.5承包人项目经理(即施工负责人,下同)4.5.1 项中 “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删除197、,本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负责人不能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招投标。4.5.2 补充以下内容:施工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198、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9)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11)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12)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人员在项目199、实施前必须全部到位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面试。承包人委派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人的监督。4.6.5 “3天”改为“2天”,并补充以下内容:(1)施工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员应长驻工地,并配胸卡、戴安全帽上岗。本工程不允许更换施工负责人,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按附件八承担违约金。(2)技术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施工经历,更换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按附件八承担违约金。(3)设计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设计经历,同时必须是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承包人按附件八承担违约金。(4)施工负责人200、技术负责人等投标承诺关键人员必须长驻工地现场。关键人员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人员代行其职,离岗两天以内的,需书面向现场监理请假;离岗两天及以上的,需书面向总监请假,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违者承包人承包人按附件八承担违约金。未经批准离岗的情况以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为准。(5)按照承包人投标书或月(半月)进度计划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施工人员,以不影响施工进度及质量为原则按承诺的人员及时进场,若未经监理人同意而擅自减少、调离施工人员并经监理人书面通知后1天内仍未到位的,承包人按附件八承担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6)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的工程201、进度款中扣除。增加4.6.6内容:4.6.6要求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抽调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由项目指挥长牵头的EPC项目总承包管理部,专职负责协调督促工程设计及施工工作,进一步促进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根据项目的复杂性和地块现状,对项目进行分区管理。4.6.7对技术难度大的专业工程(包括:深基坑、跨江隧道、其他:展厅工程、软基处理),承包人负责邀请并组织国内外专业技术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原则上至少每月一次到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负责解决施工工艺难点、工艺流程及审核把关专项方案、设计质量、设计品质,进一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发挥EPC建设模式的优势。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邀请的专家团队工202、作能力、工作经验及工作态度,不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承包人需立即更换符合项目建设需要的相关专家。承包邀请组织专家组的相关费用在概、预算中不单独列项,并且包含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6.8承包人须组建全过程造价管理团队,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概算、结算编制工作,概、预算编制阶段,概算编制人员必须驻场,协助发包人开展概、预算评审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造价管理团队,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以下内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5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203、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对不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等具有否决权,承包人在收到我办否决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在7日内完成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的撤场与更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中标单位承担,承包人无理由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或者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拒绝承包人参与以后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投标资格。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补充以下内容:(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支付工204、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1)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约定:接到开始工作通知后7天内;(2)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合同计划后10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3)承包人在 监理人发出进场通知后3天内 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205、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季节性施工措施;4)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5)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6)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7)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8)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9)保证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206、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4)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报告的时间约定:每季度的第3个月最后一周。(2)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修订报告时间的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合同计划修订报告后5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4207、.12.3 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由设计单位牵头编制工程总工筹,并报发包人审核后作为工程进度管控依据。(1)承包人提交合同月度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间约定:每月的第四周。(2)月度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4)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任何事件和活动的详细情况;5)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4.12.4 如果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提出208、改进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或补偿工期。4.12.5 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如果承包人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发包人可部分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如果发包人须提前竣工,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如果承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相应调整工期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4.13 质量保证4209、.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GB/T19000-2008)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2)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进行三级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并邀请监理人参加。中承包人应将交底过程资料报监理人备案。(4)承210、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组织的不定期飞行检查,飞行检查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修正合同价)中,不单独计列。飞行检查中如发现承包人存在违约情形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4.13.2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工作日内由项目经理主持编制本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并报监理人审批后,作为施工总体纲要的一部分予以实施。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质量应分为表观质量和实体质量两种类型)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4.13.3对标国家级奖项标准,进一步优化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中,要求工程监理和第三方检测,严格履行看样定板和检定检测程序。同时做好施工过程数据211、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4.13.4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中科院明珠科学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到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进度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4.13.5 本项目实行样板引路。各分项工程在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施工样板后方可开展工作,否则因变更需返工的,承包人自行承担返工费用,发包人只按变更后的图纸计算一次费用。 4.13.6 联合巡查制度:本项目将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咨询组成联合巡查小组,每周一、周五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巡查小组对照合同附件八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投标文件、施工图纸212、等合同文件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如存在违约情形监理人应下发违约通知书。4.13.7为确保景观工程的质量,本项目景观工程设计与施工须接受发包人和有关植物研究单位联合组成的工作小组的指导。增加4.14承包人指挥长4.14.1指挥长应是承包人(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副职以上领导,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指挥长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任命文件,以及承包人为指挥长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指挥长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4.14.2指挥长现场开会要求:本项目原则上要求指挥长每季度至少亲自组织1次工地现场例会或指挥长办公会议,协调213、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会议,并将相关会议纪要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备案。如果指挥长因故不能召开,经发包人批准,可委托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单位领导组织会议。如果指挥长或其委托人不能按上述要求组织会议,每缺席一次,就按合同约定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5. 勘察、设计5.1 承包人的勘察、设计义务5.1.1 补充以下内容:(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勘察测量工作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包括周边及施工场地现状摸查、管线摸查、地上地下障碍物摸查、测量(含水下测量)、钻探、取样、试验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勘察测量内容,承包人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各项不利因素,并在概算编制时考虑相应的费用214、。(2)承包人须在勘察工作实施之前编制勘察大纲,勘察大纲应经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审批后实施。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的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勘察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勘察质量导致的工程变更、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问题,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不因承包人的勘察质量缺陷承担任何额外费用支出。(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设计的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补充勘察等,直至满足要求。(5)承包人勘察设计人员工作开展要求:1)设计阶段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全程参与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员合署办公;2)施工阶段设计专业负责人须全程提215、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并与施工人员合署办公。设计人员应指导施工人员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人员应进行现场服务,处理现场问题;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一些特殊工程(如软基工程处理方案),设计人员应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供专家论证后执行。3) 设计人员应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及工程竣工验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出具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设216、计阶段要求设计单位在项目建设地点10公里范围内设置不小于200办公场地,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审批前,所有设计人员均应集中驻场设计。增加5.3.4以下内容:5.3.4设计文件需包括施工总平面图、项目驻地设计等内容。5.8 工程勘察要求(1)承包人在开展勘察工作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勘察工作纲要,并按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的工作纲要开展勘察工作。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2)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本合同约定的勘察范围及技术要求实施勘察工作,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217、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并对其负责。(3)承包人应在勘察成果文件中明确列出本工程勘察涉及到的详细的勘察规范、规定及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4)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须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对于超过设计要求的勘察深度的工作量不计算;承包人应确保其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是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且能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或设计咨询单位)根据相关规范、规定进行的审核。(5)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经过实地勘察获得,不得采用推断或借鉴,禁止虚假;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合同要求;若承包人218、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含勘察费用)。(6)承包人必须遵行发包人的相关勘察设计、图文、图档工程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承包人自行承担运输、邮寄或电传勘察文件资料(包括中间成果资料)的费用,提交资料、文件等应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勘察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7)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实施的勘察监理工作。5.9 工程设计要求本项目设计全面应用BIM技术,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BIM能力不足以满足工程需要,承包单位应立即委托有经验、能力强、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的第三方BIM服务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及要求以BI219、M技术应用工作要求为准,详见附件。5.9.1工程设计的总体要求(1)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遵守设计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2)承包人应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明确列出本工程设计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3)承包人应认真贯彻执行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承包人对其承担的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的设计成果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经济合理性、可靠性、清晰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对其220、的审查及审核并不减轻承包人的相关责任。(4)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本工程设计策划,建立质量目标,规定质量要求,根据发包人总体实施计划和本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的设计计划,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各项活动的实施时间,并保证设计的进度、质量,保证承包人设计范围内工程的施工进度不受影响。(5)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和依据,按新标准、规定和依据执行。如果执行新标准、规定和依据导致承包人义务增加、工作量或费用增加,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费用,使承包人不因执行新标准、规定和依据而遭受损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和依据的,由承包人提221、出建议,由发包人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或解释所采用的标准、规定和依据。(6)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设计、资料管理、技术管理、现场配合等工作时,必须同时遵守发包人的相关设计、技术、图文、图档、工程的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和细则。(7)承包人对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设计单位在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和各专业设计配合协调、接口衔接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勘察、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勘察、设计重复或交叉的现象,并保证工程各专业接口及与周边工程接口(包括与市政工程接口)的良好衔接。(8)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各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单位、发包人的审核、施工图强制审查及图纸会审,222、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按规定出具修改图纸。承包人应配合总平面套打地形图相关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9)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工程的特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认真考虑,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勘察、设计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尤其是对本合同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大宗建材选用、主要设备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工程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须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10)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应尽可能减少施工难度,为施工创造方便合理的施工条件;应尽量减少施工对城市交通、市民223、生活以及水利的干扰,并尽可能减少对施工期的影响。(11)承包人应确保其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如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时间要求及时解决并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图纸,发包人确认前一阶段的成果文件后,承包人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承包人应及时提供修改图纸,确保发包人相关招标工作的有效推进。(12)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勘察、设计文件后,如获悉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13)承包人须加强设计图纸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图纸交收应有详细目录。设计图纸应有完善的图纸名称、版本号和224、出图日期。设计变更应经发包人有关变更审核程序审核后,才能正式发出并实施,设计变更审核时应与费用预算一并提交。(14)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BIM文件等),须通过设计咨询单位或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的审核,并按规定通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若设计成果未能通过审核或审批,应在限定的期限及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补充、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成果文件仍无法满足要求的,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计团队或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本项目的景观建筑、景观工程须由由知名设计公司进行景观绿化总控,指导控制景225、观工程总体景观风貌,参与并负责指导控制项目最终落地景观效果。本项目的景观桥梁、景观建筑、景观工程必须由设计大师进行设计。如承包人无设计大师的,项目实施时须通过专业发包或聘请等其他方式,委托设计大师进行设计。5.9.2方案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专家意见和发包人要求进行完善,达到报建送审方案要求,并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进行调整。(2)方案设计应对地基处理、建筑、结构、机电系统进行两个以上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实施性方案应达到满足进行初步设计的要求。(3)承包人设计方案中应包含节能环保篇,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方案设计应对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及节能226、技术的应用进行三个以上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比较分析报告和推荐方案。(4)承包人应根据实施方案提交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及投资估算表。(5)结构体系应进行初步的计算,保证结构方案是可行的。(6)承包人对各专业采用的新技术应作详细的介绍,以便进行评审和据以进行下一步的设计。(7)在深化方案设计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设计中确有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并在初步设计之前提交给发包人审查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供试验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8)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交项目设计模型、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等,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单独计列。(9)方案设计完成后须由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启动初步设227、计及后续工作,否则承包人责任自负。5.9.3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初步设计阶段须对平面布局、建筑外观、结构体系、室内装修方案、特殊声光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软基处理方案、新技术及节能技术的应用进行三个以上方案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其主要内容含于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中),使设计具备先进性、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并满足以下要求:1)应符合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性方案;2)能据以准备各主要设备、材料及饰面材料(送板);3)能据以编制、审核工程设计概算;4)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5)能作为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依据。(2)初步设计中的结构设计文件,应对结构的选型、布置、截面尺寸、材料用量等予以明228、确。(3)承包人应重点对给水、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动力等管线进行各专业综合分析,协调并解决其中的矛盾,成果包括管线综合平衡图、场外管线综合总图和相关专业图纸及说明书。(4)对在承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单位进行的专项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深化设计),承包人初步设计成果文件中相关部分中的系统的构成、强制性的系统功能要求、设备技术参数中的强制性条目要求、接口及界面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承包人应确保相关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深度能够有效满足专项施工图设计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5)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编制概算的图纸应达到施工图深度,概229、算文件中的开项必须齐全完整,造价指标必须准确,须满足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展厅工程费用在概算中单列。5.9.4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满足以下要求:1)应根据发包人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2)满足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要求;3)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投标限价;4)能据以编制招标文件;5)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6)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7)能据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2)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应不存在错、漏、碰等问题。(3)承包人230、应重点对给水、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动力等管线进行专业综合分析,协调并解决其中的矛盾,并提供相关的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管线综合平衡图、场外管线综合总图和相关专业图纸及说明书),同时完成土建、机电设备选型意见、技术要求文件,并推荐设备材料品牌。(4)承包人应对分包单位的各专项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包括各专项设计的施工图预算)进行预审把关,确保专项设计成果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承包人分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由承包人负责汇总,承包人须确保汇总后施工图预算满足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5)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设计的特点,提供施工安装操作、安全防护的有关要求。(6)承包人正式出具施231、工图纸前,要先经过发包人审核同意,再提交图审机构审查。5.9.5材料、设备选型的设计配合(1)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2)承包人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同时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3)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重视和吸收施工单位对施工安装提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国内承建商的施工能力。(4)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232、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应提交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报告,不应选用不节能或已淘汰的产品;设备的选用必须考虑相关的系统配套,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国内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或其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xx省、xx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5)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选择时参考。(6)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在对本工程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描述时不得带有倾向性、排他性、指向某一特定厂商品牌或指向某233、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如根据项目的定位、功能等的要求必须选用某种品牌或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事前书面详细报告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批准。(7)对于由发包人拟定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同时,承包人应派本工程设计专业负责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相关看样定板工作,出具材料设备选型的相关技术意见。(8)由于本工程中采用新工艺而导致需要采用新材料、新设备的,承包人原则上须在项目档次定位的基础上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及样板等,所推荐的三家单位的材料、设备应该在234、价格水平上处于同一档次。(9)承包人应对本工程中可能采用的特殊设备和材料进行分析,若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预先选定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以便为设计过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建议(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10)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5.10设计后续服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235、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3)其他设计问题。(4)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更换设计代表的,承包人按附件八承担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设计负责人、主要设计专业负责人每周应不少于3天到施工现场提供设计相关的服务。5.11 限额设计5.11.1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发包人要求的主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本工程项目投资必须按照发包人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设计限额,确保经审定的概算金额不超过批复的项目投资估算金额,经审定的预算金额236、不超过审定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承包人承诺工程投资为除征地、拆迁费用以外整个工程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工程直接费用,并承诺据此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实行限额设计。(1)承包人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合同签订7天内,承包人应制定限额设计工作方案,统筹分解限额设计指标,包括一级指标(按子项目划分)、二级指标(按分部工程划分及子分部工程划分)、三级指标(按分项工程划分),确保设计人员有效开展限额设计及方案优化工作。限额设计指标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在不超过237、可研批复金额的前提下,如承包人需调整各级限额设计指标,需书面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有权调整限额设计指标。方案阶段设计(如有),在不超过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前提下进行方案优化。初步设计阶段,须确保概算评审审定金额不超过估算总投资。施工图设计阶段须确保审定的预算金额不超过审定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和发布的投标限价中的建安工程费(因政策、规划调整引起的重大方案变化除外)。(2)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3个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含238、推荐品牌)、主要设备清单(含推荐品牌)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3)承包人应承诺如果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编制的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部分招标限价,承包人必须在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想及设计理念、不降低设计质量标准及使用要求、不影响下一阶段交付设计文件的期限、不追加设计费用的情况下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4)承包人应承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5)承包人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项目,将及时向发包人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5.11.2发包人根239、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5.11.3在投资规模不突破可研批复的前提下,发包人可以根据规划情况,调整建设内容、范围。因承包范围及内容、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概算发生调整,或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的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应按程序报批进行调整。5.12 设计优化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总体设计方案的优化: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经济合理的基础上,进行总体设计方案的优化。(2)结构工程的优化:对于结构的选择,要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结构优化设计,以降低混凝土、钢筋等的单方消耗含量,进而降低造价。(3)场地标高设计:综合考虑规划、管网、道路、建筑240、周边环境等条件,对场地标高进行综合论证,合理确定场地标高。(4)软基处理工程:结合地质勘察情况及xx软基处理的经验,在限额设计的基础上提出不少于3个设计方案,发包人通过组织专家论证,选择软基处理方案。(5)场地回填:根据现场的施工条件、取材情况,在限额设计的基础上提出不少于3个设计方案,发包人通过组织专家论证,选择场地回填方案。(6)设备选型:以经济实用,运行可靠,维护管理方便为原则进行设备选型。通过主要技术指标对设备选型进行限额控制,通过设备询价对设备提出可靠的价格信息(提供相关询价单),详细制定大型设备选型、招标、采购控制方法,尽可能采用性价比较优的设备。在造价控制方面重点控制好通风空调241、设备、电气设备、电梯设备、水处理设备、建筑智能设备。(7)特殊专业工程:特殊声光电工程、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综合布线、视频监控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等专业工程应进行深化设计及限额设计。(8)室外附属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外管网工程等在保证道路应用、绿化指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高标准道路面积。园建工程要突出重点部位,简化非重点部位。(9)展厅工程(含多媒体展示):在满足功能需求的情况下,提出不少于3个设计方案,发包人通过组织专家论证,选择展厅工程设计方案。(10)景观、绿化工程:由知名设计公司进行景观绿化总控,指导控制景观工程总体景观风貌,参与并负责指导控制项目最终落地景观效果。绿化工程设计242、与施工须接受发包人和有关植物研究单位联合组成的工作小组的指导。承包人提出不少于3个设计方案,发包人通过组织专家论证,选择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承包人在限额设计的基础上实施优化。(11)其他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管线综合工程在限额设计及基础上进行优化。承包人在设计优化及多方案比选时,需统筹安排好设计进度,不得因设计优化工作延误工期,否则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13设计成果确认(1)概算文件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文件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2)对联合体承包人,概算文件必须经联合体各方审核、确认,并将该审核、确认文件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3)对联合体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负责施工任务的一方243、须深度介入设计工作,解决设计的错漏碰问题以及施工措施方案等问题,提出优化设计的方案,并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报监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审核。(4)监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发包人对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提出的审核或咨询意见,承包人应逐条予以书面回复。监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发包人的审核或咨询意见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设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须通过设计咨询单位或发包人的审核,并按规定通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若设计成果未能通过审核或审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及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补244、充、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成果文件仍无法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计团队或与承包人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5.14设计咨询本合同项目,发包人委托了设计咨询单位,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具体以设计咨询合同为准):(1)技术咨询服务:对项目进行前期立项、可研、设计的组织工作,负责在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对各分项目工程的设计工作进行策划与目标制定。提出设计需求,编制各分项目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对各阶段的设计成果(包括总体成果)以及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从发包人角度提供技术咨询意见(主要审查其是否落实了发包人的要求,以及是否落实总体设计文件要求)。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对过程中决策(包括方案的优化和比245、选、专项研究成果的转化)提供技术咨询意见。总体技术标准编制:组织各子项子系统设计单位对各专业的需要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研究,组织编制本项目的统一技术标准,实现本项目的统一性。协助发包人组建和维护为本项目全过程服务的专家顾问团队。(2)设计统筹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设计工作管理:对整个设计工作进行质量、进度、成本的管理,对人员进行相关考核的管理。规划把控:负责对整个区域各项设计与规划衔接的控制,各设计以控规和竖向设计为基础,对存在工程与规划之间的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设计单位按规划进行具体工程设计。总体方案控制:在整个区域规划的基础上,组织对关键的、重要的工程节点组织深入的技术方案研究与比选,最终稳定246、总体方案并保证整个项目的完整性。各子项工程的界面划分与技术接口的控制:负责划定整个区域内各子项工程的范围以及对应的界面,并对界面上的技术接口进行控制,保证各项目之间各系统之间能够顺利衔接,实现本项目的系统性。管线综合协调:负责对整个区域内的市政管线综合工作进行指导,对各项目与管线之间的关系进行总体协调。组织设计会议:负责定期组织总体设计例会,以及各类专题协调会,协调设计进度,解决各类技术问题。组织设计会签:组织各子项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图纸的会签,重点是检查各项目之间界面和接口的衔接情况。总体审查:对各阶段的设计过程和成果进行总体审查,检查其是否符合总体方案,是否符合统一的技术标准,设计会签的落实247、情况,专题协调成果的落实情况,政府审批部门意见的落实情况等等。变更把控:对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进行把控,主要是判断其是否影响总体方案,是否符合统一的技术标准,以及其对整个项目的经济性影响(是否会造成其他项目的成本上升)。5.15.对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工作,承包人除须对于其提交给发包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预审把关外,还须积极配合相关的设计工作,提供相关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5.16对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评审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的审查、发包人或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发248、包人有权视项目情况组织召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重大技术论证等方面的专家评审会,评审会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结算价)中,不单独计列,由承包人负责支付。5.17 设计考核评价,详见附件。5.18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余未尽事宜以勘察设计任务书为准,详见附件。 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以下条款:6.1.4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有材料的设备必须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供货,其中主材(含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按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内选定三家或以上厂家和品牌并提供样板等资料,凡表内品牌,报监理审核后249、,报发包人、丙方选定;非表内品牌须在市场占有率前5名厂家中抽选三家,报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丙方选定。品牌表具体以分项目合同约定为准。所有零件、材料均送样板给设计、监理、发包人审核封存。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报发包人最终选择确定。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清点。6.1.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1.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250、担。6.1.7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1.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发包人有权对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如乙供改甲供,或乙供改甲招乙供),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变更并予以积极配合。6.1.9出于为保证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等特殊原因,发包人决定将某种材料设备的供货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时,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材料数量、到货及使用时间计251、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材料数量、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确定购买时间后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将以设计图纸结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乘以合同中的相应材料设备价格后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其相关取费。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不由承包人安装,安装费也相应扣除。6.1.10工程设备品牌、规格按招、投标文件确认范围采购安装,未经发包人同意,招、投标文件确认的工程设备不得变更调整。项目实施时必须选用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内产品或与其同档次、同质量、同规格或优于品牌表中的产品。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本项目主252、要材料设备使用品牌进行调整。6.4 实施方法6.4.1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4.2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项目样板引路实施细则建立工序质量样板,在工序样板引路的基础上,实施分项分部子单位样板引路。6.4.3承包人应全面落实“三标”(管理流程标准化、施工工艺标准化和工地建设标准化)建设,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修正合同价)中,不单独计列。6.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6.6.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十二条及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通知(穗建质20121767号)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材料及安全检测业253、务应由发包人依法委托。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报送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材料及工程设备和构配件检验试验计划,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材料及工程设备进场,配合发包人进行送检。承包人未按批准的计划组织材料、工程设备和构配件进场的,由此造成的检验试验费增加由承包人承担。6.6.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等产品见证取样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见证取样检验试验不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见证取样检验试验不合格但扩大见证取样检验试验合格,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批次材料和设备产品可用于合同工程的,发包人承担正常见证取样数量的检验试验费用,因扩大见证取样而额外增加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254、担。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等产品见证取样检验试验费全部由发包人承担。6.7再次检验及其责任承担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且比相应规范要求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标准的先后顺序认定:(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2)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3)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达不到255、上述标准和规范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并增加抽检数量。若工程材料、设备复检结果仍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规范的,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否已施工或安装,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联合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按应承担违约责任。9测量放线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包人不提供的,承包人应自行收集。双方协商一致,增加第9.5条:9.5管线工程覆土前必须由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管线工程测量记256、录册为竣工(完工)验收前置条件,未经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的,不组织竣工验收。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0承包人的其他安全责任(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3)需单257、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5)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6)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258、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7)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8)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培训的安全教育,交通疏解人员专职专用,不得挪做他用,承包人必须给现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并报备发包人,开工前,承包人需与xx市道路养护中心南城养护所签订安全协议。(10)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259、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修正合同)价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1)承包人应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12)视频监控安装约定: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接入发包人办公室的视频监控系统费用)。10.4 环境保护10.4.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260、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增加10.5 绿色施工(1)施工管理要求。加强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261、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编制绿色施工方案,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绿色施工应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管理和监督。(2)环境保护要求。对土方作业阶段、结构安装装饰阶段作业区扬尘高度进行监控,采用喷雾、洒水等措施进行治理;同时做好对噪音与振动控制、光污染控制、水污染控制、土壤保护、建筑垃圾控制、地下设施、文物和资源保护等方面控制。(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优化模板及支撑体系方案,采用工具式模板、钢制大模板和早拆支撑体系,采用定型钢模、钢框竹模、262、竹胶板代替木模板; 钢筋制作采用专业化加工、配送;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4)推广使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如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施工现场建立雨水、中水或可再利用水的搜集利用系统。(5)量化指标要求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土方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作业区263、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场界四周隔档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3;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方面,要求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工地临房、临时围挡材料的可重复使用率达到70。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方面,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264、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在节能与能源利用方面,施工临时用电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方面,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涉及电力设施的,须接受当地供电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10.6补充条款(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在开工前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资金使用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批。按照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265、专用。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相关部门、机构审定的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及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建筑2008967号文)及相关补充说明执行,从工程施工合同价中提取,专款专用。由建设安监机构和监理人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达到合格者经安监机构批准,修正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划拨给承包人。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0;工程进度完成50%后支付4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开始工作的条件:本合同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承包人应按此约定进场开展设计工作,并按经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开工施工。266、11.2 竣工预计竣工时间:见合同协议书。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修改为:11.3.1本合同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是工期控制的主体,除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外,承包人无权要求其他的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要求。(l)因规划调整导致暂停施工的,延长工期;(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延长工期;(3)因改变功能和需求导致设计变更的,延长工期,费用按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4)因场地移交滞后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且影响关键节点工期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5)承包人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指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台267、风或龙卷风造成的重大破坏而延误工期或政府部门出具的停工指令的);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11.3.2因承包人原因或因承包人对专业分包现场组织管理不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的;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的不足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属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对专业分包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的,承包人不得以上述理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造成工期、质量影响的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指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台风或龙卷风268、造成的重大破坏而延误工期或政府部门出具的停工指令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由于下雨、洪水等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承包人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一概不负责。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2)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完成监理人批准的预期半月进度、月进度和季进度工269、作,承包人除自己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半月进度、月进度和季进度逾期违约金分别按半月进度、月进度和季进度计划完成的工程造价的1%进行处罚。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的不进行处罚。(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监理人批准的完工日期完工的,每延误工期一天,承包人按附件八承担违约金,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工期提前的,不支付奖金。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70、,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工期延误责任。(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271、,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详见合同协议书。13.1.4本项目景观、绿化施工专业性强、要求高,如承包人工作未能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业绩经验并经发包人认可的单位实施;发包人也有权解除该部分合同,另行组织发包。本项目要求由国家级建筑大师负责,综合把控建筑、内部装饰,以及负责室内室外周边公共景观设计、材料选型把关等工作。13.1.5 种植土壤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下272、一工序。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3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的自检,并承担所需费用。第三方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包括桩基检测、桥梁动静载等,第三方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监理人应派员进行旁站见证并签名确认。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的比例应满足相关规定,检测结果作为承包人的对比检测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14.4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样品的报送和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273、数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序号样品名称备注1钢筋、钢材2水泥、外加剂3管材、线材4石材、瓷砖等装饰材料5灯具、开关、插座6卫生洁具7其他以监理人书面通知为准注:样板规格及数量以监理人书面通知为准。15变更15.1 变更权增加:施工图经过图审合格后,原则上不允许设计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图变更的,导致工期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并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5.3 变更程序15.3.1增加以下内容:1、本项目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结算原则计算,其余因勘察、设计、施工等问题所导致的变更,如费用增加的结算时不予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的,结算时按实结算。274、2、以下工程变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变更增加费用:(1)勘察质量造成的工程变更,包括勘察大纲不完善、勘察成果有误等情况;(2)设计质量造成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成果不完善、设计图纸不准确、设计文件有错误、设计图纸不详细等;(3)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承包人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相应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承包人不得仅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作为调整依据,否则产生包括返工、重做、更换、标准提升等不利后果以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需对设计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免除责任,任何因承包方原因如设计错误、考虑不周以及施工原因等产生的变更均不影响总造价、总275、工期。上述变更,如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结算时按实结算。3、工程变更须严格执行xxxx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194号)及发包人相关规定。工程变更未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同意的不得实施,否则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15.3.2 变更估价本款修改为:1、工程费变更估价。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按本合同第17.1款的约定确定合同价格清单,本合同所提及的“工程变更”均指实际施工相对于施工图纸及合同价格清单的变更。由承包人编制变更预算,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变更定价原则如下:(1)合同价格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276、综合单价。(2)合同价格清单中没有相同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低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3)若合同价格清单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属于新增项目,其综合单价依据xx省相关定额(土建、装修工程项目优先采用按xx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园林277、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新定额则按新定额执行)以及xx市补充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第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取费按照上述文件中计费模式并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并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进行计价。新增项目综合单价下浮率按照投标下浮率计算。(4)变更项目人工、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单价按以下顺序方式确定:、若合同价格清单中已有278、相应人工、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的价格,则采用合同价格清单中已有的价格;、若合同价格清单中无相应的人工、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则采用变更实施期间(以发包人变更审批时间为准)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确定;、若合同价格清单及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均无相应的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价格,则由承包人区分材料、机械的规格、品牌等,根据施工期间xx建筑市场价格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定后,作为相应的结算价格,此部分材料及机械台班价格计入综合单价中,并按新增项目综合单价下浮的相关条款约定,下浮率与投标下浮率一致。(5)措施项目费调整约279、定措施项目费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即使发生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偏差需调整合同价格的,措施项目费也不调整(甩项除外)。(6)除上述规定外,变更项目还需按照xxxx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194号)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7)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xx区财局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对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16价格调整双方协商一致,第16.1条修改如下:16.1市场价格波280、动引起的调整方式一:本合同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调整合同价款。(适用于合同工期小于等于365天)方式二:16.1.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导致的工期延误不纳入价格调整计算工期内。16.1.2合同施工工期少于 365 天,且经发包人批准工程延期(若有)后实际施工工期仍然少于 365 天的,不考虑调增(减)价结算。16.1.3合同施工工期超过 365 天(含本数),按下述内容和方法调整材料价格;合同施工工期少于 365 天但经发包人批准工程延长后实际施工工期超过 365 天的,只调整施工工期 365 天后的未施工工程的材料价格,具体按下述内容和方法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主要材281、料价格涨跌超过分项目施工合同基准日期相应价格10%以上时,按照xx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7】402号”和xx市建设委员会“穗建筑【2008】1120号”文件规定,只调整超过10%部分(如:涨跌幅度达到11%,调1%),10%及以内部分不予调整。人工、主要材料调差以月为单位调整,每年度进行一次汇总,并按xxxx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194号)、区相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发包人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视实际情况分批次签订补充协议并支付。1.人工、主要材料调差基准期以编制施工图预算所采用的人工、主要材料基期为准。2. 主要材料调差范围:钢筋(材)、水泥、砂、块石282、碎石、沥青、沥青混凝土、混凝土。3.调差方法调差公式:A(B-C )/C100%10%CD(B-C )/C100%10%,(B-C )/C100%-10%时,调整调差;-10%(B-C )/C100%10%时,不予调整价差。A:人工、主要材料调差范围中某种材料的月度价差总和。B:施工期当月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xx工程造价发布的xx市的信息价公布的人工、材料指导价。C:基准期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xx工程造价发布的xx市的信息价公布的人工、材料指导价。D:当月度施工记录的工程量参与组价的定额消耗量系数该定额中对应调差范围内的人工、材料定额消耗量。4.其他约定(1)材料调差除计算税金外,不计算283、其他费用。不参与下浮。(2)变更工程的清单项目不参与材料调差。(3)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一般项目、其他项目不参与材料调差。(4)分部(类)分项工程、分项工程中以市场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参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价的项目不参与材料调差。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17.1.1勘察费(含测量费): 方式一:勘察费用以经发包人核定的工程勘察工作方案和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下浮 20%计算,作为勘察费修正合同价284、格。工程勘察费为完成工程勘察工作所需的全部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辅助工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许可、收集资料、拆除障碍物、修通现场作业道路及接通水源和电源、平整场地、勘察材料及加工等)等全部费用。辅助工作收费包含在勘察费修正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计算及支付。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结果为准。方式二:勘察费按中标的勘察费总价包干。勘工程勘察费为完成工程勘察工作所需的全部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辅助工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许可、收集资料、拆除障碍物、修通现场作业道路及接通水源和电源、平整场地、勘察材料及加工等,均不另行收费)等全部费用,发包人不另行补偿其他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285、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载明的用地面积不发生改变,则勘察费不作任何调整;如用地面积发生变化,结算时用地面积的增减比例相应调整勘察费结算价。方式三:勘察费(含陆上勘察及水上勘察):按照 150 元/延米,综合单价包干。物探及测量费用含在勘察费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费。结算时以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勘察费综合单价作为勘察费结算价,工程量最终不超过勘察大纲批复的工程量。本合同勘察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勘察工作内容要求的全部费用,包括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量、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就岩土工程向施工单位作出技术说明、解286、决设计或施工中的工程勘察技术问题,参加工程测量交桩、水文地质交底、岩土工程验槽、购买有关资料、勘察文件的修改、实施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包括障碍物拆除、开挖、地下管线的修复等)、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用材以及加工、勘察作业机具的进退场及现场搬运等服务,以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条件下、不同作业内容、不同复杂程度及高温勘察等一切因素下的勘探作业的费用及税金等一切费用。本合同条款约定综合单价也已包含实施上述所有勘察工作内容及税金等一切的费用。上述勘察费(含岩土勘察、物探及测量)合计最终不超过招标最高限价,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17.1.2设计费(含概算编制费):设计费按相关规定审定的概算相应的建287、安工程费为计算基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上浮20%并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展厅工程设计费为完成展厅工程建筑、结构等各专业工程的设计费用。 BIM费用:按照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xx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按照表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费用基价表中的“单项工程应用”计取,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准的建筑面积为计价基础。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17.1.3工程费:本工程中标工程费仅作为签约暂定合同价。待施工图审288、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依据合同第17.1.3.1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由相关评审单位审定后结合投标下浮率,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及总价。具体原则如下: 17.1.3.1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1)计价依据: 1)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优先采用2018年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其配套定额、相关文件;其他工程若有相关行业规定,优先从其规定。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当上述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子目。上述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或定额子目与实际工艺不匹配的,则采用行业定额子目。当上述文件有更新时,应以新的文件为准。 (2)人工、材料289、机械价格的确定1)优先采用基准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2)上述文件中均没有的,则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3)取费标准根据工程专业分别按xx省水利部、住建部等有关部委相现行编制办法与定额,结合xx市的补充规定执行取费,并按项目所在地类别计取,取费费率存在区间值的采用区间中值。(4)工程量确定方式: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按最新国标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17.1.3.2合同价格清单确定原则:根据上述原则编制的施工图清单预算经发包人有权审批部门审定,以审定的施工图清单预算为基数,按以下规定下浮后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或合价后,签订修正价合同,作为进290、度款支付、结算等依据。(1) 属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按照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作为合同价款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2) 属于措施项目清单的,其中绿色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绿色安全防护措施费金额计列;除绿色安全防护措施费外的项目,按照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措施项目清单合价(1-投标下浮)。上述费用包干使用。(3) 其他项目费中的预算包干费,按计价程序以下浮后的基数计算,以“项”为单位,包干使用(甩项除外)。(4) 以费率形式计算的其他费用(如规费、税金等),按计价程序以下浮后的基数计算,费率不下浮。(5)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和临时道路(291、含场地内、外的临时道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应费用在下浮率中考虑,不得借故收取额外费用。(6)措施项目费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即使发生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偏差需调整合同价格的,措施项目费也不调整(甩项除外)。(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围蔽工作,围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竣工图编制费及总平面套打地形图(含地形图修改等)相关费用包含在施工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算及支付。17.1.3.3工程优质费 (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R 本合同工程无工程优质费,本款不适用。292、 本合同含有优质费,按以下条款计算: (1)获得合同约定的市级质量奖:优质费按照合同最终结算价分部分项的(人工费+施工机具费)的 / %计算。(2)获得合同约定的省级质量奖:优质费按照最终结算价分部分项的(人工费+施工机具费)的 7.2 %计算的金额;(3)项目整体获得合同约定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优质费按照合同最终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施工机具费)的12.10 %,计算;(4)项目整体建筑获得合同约定的鲁班奖或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质费按照获按照合同最终结算价的(人工费+施工机具费)的 %,计算;(与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优质费不累计)承包人应结算完成前取得施工质量创优奖项,发包人将根据承包293、人取得的奖项等级支付工程优质费,否则将不支付工程优质费;且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创优目标的,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2 预付款双方协商一致,本条款补充如下:(1)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及预付款保函且具备开工条件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施工费中标价的( 0%; 5%; 10%; 15%; 20%; 25%; 30%)作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分期支付:1)合同签订并提交履约保函、预付款担保后支付10%;2)取得施工许可证、完成现场临时搭建、施工营地建设、施工机械及管理人员已进场,支付5%;3)预算批复之前,发包人结294、合现场施工进度情况,支付预付款余额。承包人须在申请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前完成预付款的申领手续,否则视为放弃。(2)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与修正合同价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签约价的8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分期扣回,具体按下表执行: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30%a40202040%a50204050%a60206060%a70 20 80 70%a80 20100注:a=已完工程量造价/合同签约价。17.3 合同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1)本合同勘察费支付方式:1)295、承包人提交初勘成果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到勘察费的20%。2)承包人提交最终勘察成果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到勘察费的50%。3)承包人按第17.1.1条约定的方式勘察提交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发包人支付到勘察结算价的80%;4)项目竣(交)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到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勘察费结算价的100%。(2)本合同设计费总额暂定为 元(大写:元整)。设计费分为固定设计费、浮动设计费,其中固定设计费占工程设计费的90%(元),浮动设计费占工程设计费的10%(元)。一、固定设计费支付方式(一)固定设计费(不含BIM部分)序号付费次序付款比例%付 费 额 (万元)付费时间备注1定金(第296、1次付费)10%(设计费合同价固定部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2第2次付费15%(设计费合同价固定部分)完成方案深化设计并经发包人确认2第3次付费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固定部分)40%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并提交给发包人确认3第4次付费支付至按审定概算建安费为基数计算的设计费固定部分的75%施工图审查合格及预算评审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5第5次付费支付至按审定概算建安费为基数计算的设计费的固定部分80%竣工验收合格6第6次付款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85%设计费结算后7第7次付款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90%缺陷责任期满(二)固定设计费(BIM部分) BIM设计费:(1)合同签订后,支付BIM设计费暂定297、金额固定部分的10%;(2)完成方案设计阶段BIM模型建立并开展相关BIM应用,形成方案设计阶段BIM应用报告,并经甲方确认,支付BIM设计费暂定金额固定部分的20% ;(3)完成初步设计阶段BIM模型建立并开展相关BIM应用,形成初步设计阶段BIM应用报告,并经甲方确认,支付BIM设计费暂定金额固定部分的30% ;(4)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BIM模型建立并开展相关BIM应用,形成施工图设计阶段BIM应用报告,并经甲方确认,支付BIM设计费暂定金额固定部分的20%。(5)完成竣工验收阶段BIM模型建立并开展相关BIM应用,形成竣工验收阶段BIM应用报告,并经甲方确认,支付至BIM设计费结算金额的298、100%。二、 浮动设计费浮动设计费支付进度按照固定设计支付进度进行,即浮动设计费和固定设计费同期支付,考核设计费为当期工程设计费的0%10%,具体金额由支付当期的甲方制定的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考核结果确定:考核为优秀,支付该阶段考核金额的100%;考核为良好,支付该阶段考核金额的80%;考核为合格,支付该阶段考核金额的60%;考核为不合格,考核金额不予支付。因考核评价未达优秀而少支付或不予支付的考核设计费,后续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时均不予补发。(3)本合同工程费(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进度支付,支付比例如下:1) 工程预付款按第17.2条规定支付。2)付款时间:按月支付支付进度款。3)承包299、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且本合同签订后,方可开始进行进度款计量与支付。任何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有关要求及规定完成,包括合同约定的与项目计量有关且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4)已完工项目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他方面违反合同的行为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5)在修正合同价格清单确定之前,除支付预付款外,将不再支付进度款。6)修正合同价格清单确定之后,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300、后,由承包人申请,按每月进度款的85 %支付(如有预付款,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2条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扣回)。7)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各次月工程进度款时应连同分包单位(如有)的工程进度款一并申报,并附上其上一次已支付上述单位价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8)当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修正合同价款(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的85%时,暂停支付所有款项。9)本合同工程结算经终审部门定审、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的,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10)主合同工程款支付按以上1)至9)条规定执行。变更工程款的支付按照xxxx统筹投资301、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穗南开管办20194号)及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随进度款支付,累计支付至签订的补充合同金额的70%时,暂停支付。(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方式1)按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相关部门、机构审定的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及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建筑2008967号文)及相关补充说明执行,从工程施工合同价中提取,专款专用。由建设安监机构和监理人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达到合格者经安监机构批准,签订修正合同一周内划拨给承包人。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0;工程进度完成50%后支付40,工程竣工验收302、,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资金使用计划,报监理、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未按批复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资金使用计划投入资金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予支付。3)承包人在申请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时,应提供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共同签认现场数量确认单、票据等依据性资料。(5)工人工资支付方式1)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为加强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管,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该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303、设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开立专用的工人工资工程款结算账户,用以核算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人工资的归集和支付情况。2)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为工程进度款的15%,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3)工人工资支付期限: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支付比例划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到承包人设立的工人工资的专用账户。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支付比例及支付期限具体详见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及关于印发xx市xx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建交20161388号)。17.4 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及扣留:(1)质量304、保证金的金额:为工程费结算价款的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留。 17.4.2 本款修改为: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责任,监理人结合合同附件质保期工作考评评分表的得分情况,出具支付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序号考核得分质保金支付比例(以质保金为基数)1考核得分90分100%290分考核得分60分按线性比例支付(如:82分支付82%、85分支付85%)3考核得分60分60%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按合同条款第17.3.4款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扣留部分保留金用于完成剩余工作。17.5 竣工结算17.305、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款修改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4天内完成复核,在竣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竣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审批,并按合同条款17.3.4款的规定支付给承包人。17.5.3 竣工结算原则:(1)勘察费用以经发包人核定的工程勘察工作方案和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下浮 20%计算,作为勘察费修正合同价格。工程勘察费为完成工程勘察工作所需的全部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辅助工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许可、收集资306、料、拆除障碍物、修通现场作业道路及接通水源和电源、平整场地、勘察材料及加工等)等全部费用。辅助工作收费包含在勘察费修正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计算及支付。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结果为准。方式二:勘察费按中标的勘察费总价包干。勘工程勘察费为完成工程勘察工作所需的全部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辅助工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许可、收集资料、拆除障碍物、修通现场作业道路及接通水源和电源、平整场地、勘察材料及加工等,均不另行收费)等全部费用,发包人不另行补偿其他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载明的用地面积不发生改变,则勘察费不作任何调整;如用地面积发生变化,结算时用地面积的增减比例相应调整307、勘察费结算价。R方式三:勘察费勘察费:按照 150 元/延米,综合单价包干。物探及测量费用含在勘察费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费。结算时以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勘察费综合单价作为勘察费结算价,工程量最终不超过勘察大纲批复的工程量,本合同勘察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勘察工作内容要求的全部费用,包括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量、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就岩土工程向施工单位作出技术说明、解决设计或施工中的工程勘察技术问题,参加工程测量交桩、水文地质交底、岩土工程验槽、购买有关资料、勘察文件的修改、实施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相308、关工作(包括障碍物拆除、开挖、地下管线的修复等)、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用材以及加工、勘察作业机具的进退场及现场搬运等服务,以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条件下、不同作业内容、不同复杂程度及高温勘察等一切因素下的勘探作业的费用及税金等一切费用。本合同条款约定综合单价也已包含实施上述所有勘察工作内容及税金等一切的费用。上述勘察费(含岩土勘察、物探及测量)合计最终不超过招标最高限价,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2)设计费:设计费结算以按相关规定审定的概算相应的建安工程费为计算基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上浮20%并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309、。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 BIM费用:按照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xx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按照表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费用基价表中的“单项工程应用”计取,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准的建筑面积为计价基础。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3)工程费:1)本合同价格中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除其他项目费外,工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承包人进场、退场费,施工准备,临时用地费用(包含超出清单部分),工期补回措施费、施工报建费用、扬尘排污费、环保相关费用、施工期间的交通安310、全设施费用、周边道路及现场施工改道所发生的交通疏导维护费用,竣工图编制费(含专项验收的竣工图编制),工程保险费,工程施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含临时工程和设施)费用,拆迁延期所增加的管理费用,完工后清场保洁费用,移交前管养及管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的保修以及编制竣工文件等费用,同时还包括税金、保险。2)工程费用修正合同价款的方法(其他项目费除外):原则上,工程量依据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相关定额及送审预算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无需送审预算的,依据达到施工图预算深度的设计概算送审时的设计文件计算)。除建设单位要求优化设计、增加设计内容或调整设计方案外,承包人不得修改用于编制修正合同价格的设计文件。311、概(预)算按政府统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经评审后,发包人或发包人有权委托相关机构确定修正合同价款的依据,发承包双方据此文件结合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不参与下浮)修正施工部分的合同价款。修正方法为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分部分项和按工程量计算的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及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下浮率下浮,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除外(不下浮)。结算时,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确定,综合单价按照修正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计算(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再调整)结算价不得超过中标价(因政策调整或重大规划调整引起费用增加除外)。最终结算价以财312、政评审结果为准。(四)管养费:绿化管养期为一年,且按投标下浮率计算。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修改为: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且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五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修改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按合同条款17.3.4款的规定支付给承包人。17.7支付管理17.7.1承包人工程资金的管理。承包人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必须在xx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开户(已在xx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开户的除外),用于收取该项目的工程款项及奖补资金,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若承包313、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7.2承包人的所有建设资金(包含但不限于进度款、预付款等),发包人均采用直接转入承包人项目专用账户的拨款方式。承包人须保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17.7.3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利于发包人了解和监控项目资金的财务资料。如经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资金未使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发包人可暂停对该承包人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上述行为。17.7.4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进度款、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调整314、竣工验收进行的结算、质量保证金、最终清算款等,除按照上述条款执行以外还应按照发包人管理制度执行,最终以xx区财政局审定的结果为准。17.7.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任何违约惩罚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此条款。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和违约金的扣除时间会在发包人任何合适的任何计量月中扣除。发包人扣除违约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双方协商一致,增加以下条款:18.10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单独计列。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补充以下内容: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保修通知的要求履行保修责任。19.7 保修责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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