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地块项目外电工程施工合同(1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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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50908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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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地块外电工程施工合同招标编号:XXXXXX地块项目外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No. 发包人:XXXX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目 录序号 项目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二、中标通知书及双方签署的往来函件2.1中标通知书2.2投标疑问答复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外电工程施工界面划分表附件2:技术要求及主要材料品牌附件3:XX区建设工程项目廉洁责任合同附件4:承包人履约保函附件5:管理团队人员名单附件6: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7:XX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质量管控标准化图册(试行)附件8:XX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文明施2、工标准化图册(试行)附件9:XX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办法(试行)六、图纸目录七、工程量清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XXXXX地块项目外电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承包人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发包人和本工程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一、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3、XXXX地块项目外电工程2.工程地点:位于XX市XX区。3.工程规模:_具体以发包人提供图纸范围为准工程范围为:1.负责新装变压器、本工程范围内的全部设备采购安装、线路(含电缆沟土建)敷设、电房土建工程;2.负责向市政、规划等各部门办理相应的市政路面开挖报批等相关手续,含路面修复、路面下穿管施工;3.负责办理10KV线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含办理电房协议);4.负责地下停车场的充电桩表位前端的设备材料(含电表箱、线槽线缆,不含电表、电流互感器、费控开关、充电桩等)采购、安装及调试。5.负责完工后的临电设施拆除等内容;6.配合用电单位,负责办理供电局送电前专项检测验收并送电、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4、,负责竣工送电后到移交前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通过用电验收合格及资产移交;7.负责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办理结算;服从建设业主、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协调管理,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项目整体质量、进度、安全、验收方面工作;8.负责对永久用电与各机电专业管线平衡布置及充电桩布线等进行深化。(具结合公用电房协议)、用电咨询服务答复书、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具体工程范围详见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外电工程施工界面划分表。二、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20 天,两方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2、5、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3、设计变更对工期的影响;4、劳务市场变化的影响;5、新冠疫情的影响;6、工期包含送电通电时间在内,高压送电至变压器侧,低压送电至电表;本项目计划总工期2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8 月 23 日,计划完工日期: 2024 年 3 月 30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及XX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质量6、管控标准化图册(试行)(详见附件7),并须在存有任何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的要求执行,工程质量一次100%验收合格,通过发包人验收。如本工程需政府部门验收的,还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方视为质量验收合格。四、 合同价款及形式1.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_ _ (RMB_元),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RMB元),合同增值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_ (RMB_元),增值税采用 A 计税方式(A、一般计税/B、简易计税),(增值税率 9 %)。2.合同价款形式: B A、固定总价,即所有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及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因完7、成本合同而由承包人承担的各项税费),该总价除因暂定工程量的确定、设计变更或本合同所允许的调整外,承包人不会因为人工费、货物价格(人工及材料调差除外)、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或费率、情势变更等原因另行向发包人主张调整或赔偿。B、固定单价及固定增值税率(本工程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无论最终确定的工程量与原暂定数量存在任何差别,合同工期及合同单价均不会做任何调整,除合同特别说明外,合同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固定增值税采用_A_计税方式(A、一般计税/B、简易计税),(增值税率_9_%)C、其它_/_。3.如合同价款/合同暂定价款发生变化(无论增减)的,须以各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书或8、补充协议为准,否则,其它文件均为过程性文件,不代表发包人最终认可。五、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_;职称:_;身份证号:_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应互为阅读和解释: 1) 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 招标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往来文件(如商务约谈记录)、招标人发出的文件(如招标答疑、商务/技术澄清)(详见合同文件所附文件);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经双方认可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 国家及地方现行的规范、规程、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标准;10) 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9、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由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确定。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评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同一顺序文件若存在任何矛盾则以利于发包人解释为准;若技术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则以其中标准较高或要求较严的为准。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的词语和措辞的含义应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八、承诺1承包人保证遵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修补其10、任何缺陷以及完成竣工备案与验收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就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2.发包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九、 通知与送达发包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XX;指定联系人: ; 邮箱: ;联系电话: ; 传真: 。承包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指定联系人: ; 邮箱: ;联系电话: ; 传真: 。本协议书中载明的地址为双方约定的地址。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在有关一方的该地址面交时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在寄出后2日视为已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11、正确填写地址并发送至接收方当日视为送达。本协议书项下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亦为该地址,该地址可以用于收取各类诉讼、仲裁等司法文书,按照该地址送达的,视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效力。本协议书任何一方可通知另一方变更其地址,变更生效时间为通知中指明的变更日期,如通知中没有指明变更日期或指明的日期早于通知送达日,则变更生效时间为通知送达日。如一方变更地址未通知另一方的,原约定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十、反商业贿赂甲乙双方共同承诺,为达成及/或履行本协议,其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不曾也不会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任何政府官员、本协议对方、任何相关第三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12、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者顾问在内的任何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资金、礼品或其他任何有价物品、服务,或者从事任何其他贿赂行为。甲乙双方确认,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都将给对方造成损害,并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违约金金额为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总额的 30 %。十一、合同生效1.合同签订时间:_2023_年 _月 _日。2.合同签订地点: XX市 。3.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4.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一式拾份,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伍份,承包人执伍份。发包人:XXXX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13、) 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署时间:2023年 月 日 签署时间:2023年 月 日目录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4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41、词语定义14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6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74、图纸18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95、工程师19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207、项目经理218、发包人工作239、承包人工作24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2710、进度计划2711、开工及延期开工2712、暂停施工2813、工期延误2814、工程竣工29四、质量与检验3015、工程质量3016、检查和返工33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418、重新检验3519、工程试车35五、安全施工及14、文明施工3620、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境保护3621、安全防护3922、事故处理40六、合同价款与支付4023、合同价款及调整4024、工程预付款4225、工程量的确认42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43七、材料设备供应45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5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7八、工程变更4929、设计变更4930、其他变更5031、变更程序51九、竣工验收与结算5532、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5533、竣工结算5834、质量保修61十、违约、索赔和争议6435、违约6436、索赔6537、争议66十一、其他6738、工程分包6739、不可抗力6740、保险6841、担保7042、专利技术及15、特殊工艺70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7144、合同解除7245、合同生效与终止7446、补充条款75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16、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17、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18、给承包人的完成履约的凭证。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的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20、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招标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往来文件(如商务约谈记录)、招标人发出的文件(如招标答疑、商务/技术澄清)(详见合同文本所附的文件);(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经双方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21、(9)国家及地方现行的规范、规程、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标准;(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经双方盖章确认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同一顺序文件若存在任何矛盾则以利于发包人解释为准;若技术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则以其中标准较高或要求较严的为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22、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23、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除发包人只需向承包人提供其设计文件要求和内部技术管理标准,其他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并承担费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24、纸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于合理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 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于开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4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25、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发包人、监理有关人员。发包人、监理有关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批复。4.5 图纸的修改:图纸可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修改、作废、更新等情况,如产生前述需修改和补充的情形,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在该工程或该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需按照最新修订后的有效的图纸版本进行施工。4.6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监理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的报送通知后26、,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4.7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4.4、4.5、4.6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职权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 合同履行27、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4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5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28、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29、,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30、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但该签名仅代表签收,并不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发出通知的认可。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31、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6天。项目经理 应按照发包人、监理单位、总承包人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现场会议,不得缺席,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向会议组织者请假。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7.6 如发包人有要求,则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因故不能32、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7.7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和年审证等证件。7.8以下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发包人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项目,否则项目经理按每人次50000元,项目管理人员(不含项目经理)按每人次10000元,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1)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2)对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3)专业水33、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4)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6)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34、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35、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的指令,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工程, 修补工程中的缺陷,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对其所用施工技术、方法、材料承担瑕疵担保义务。(4) 向工36、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5)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6)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7) 办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遵守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建设工程各项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37、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0)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1) 从发包人指定的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点位置自行接驳(含安装计量表),接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后续的用水、用电、电讯等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本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发包人之前的调试、试运转等用水、用电费均已计入签约合同价中;(12) 复核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38、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13) 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被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与总承包人有关现场施工管理、项目总工期要求、临时设施设备使用要求及期限等进行了详细沟通,并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现场、临时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充分进行估计,投标文件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临时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及其可能会发生的变化的影响,已计入签约合同价中。(14) 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发包人的管理流程及其流程表格办理工程款审批、认质认价、材料进场检验、签证审批、结算审批等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按39、照合同约定进行回复、确认、审批。(15) 检查由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一旦在这些图纸或文件中发现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任何不一致、错误、遗漏或其它缺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报告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请求澄清。(16) 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品牌要求,采购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和设备运用于本工程,合理保管和使用甲供材料设备,并必须确保专用于本工程。(17)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文明施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8)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应合理使用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设备(包括提40、前在施工期使用的永久工程设备,如载客电梯等),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设备的权利,不得损害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承包方的工程内容,避免对邻近工程施工产生干扰。(19) 自承包人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本工程以及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构筑物成品和半成品保护工作,直到移交发包人接收之日止。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20)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劳务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价款,防止因欠薪或欠货款造成的群体事件发生。(21) 按照国家41、法律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竣工资料整理与立卷,并在项目竣工前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竣工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约定外,工程竣工资料4套,发包人需要2套、1套移交档案馆(交总承包人统一移交)、承包人留存1套。(22) 【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履行的义务9.2 因承包人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各项义务,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带来的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承包人还须按“35.2承包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42、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43、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12.1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44、未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复工要求的,承包人不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可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 不可抗力;(6)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45、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13.3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的工期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中某子项工程(即【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10进度计划”中约定的关键节点工期),逾期在15天以内(含15天)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 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 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设上限。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逾期而增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赶工费等)以及给发包人、其他承包人带来的损失等概由承包人包人承担,承包人包人还须按“35.2承46、包人违约”条款承担违约金。承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后,不能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指出承包人本工程或其任何子项的进度过慢、迟于施工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施工机械、增加劳务人员以及其他技术措施等)进行组织施工并加快进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格。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47、包人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或未完全按发包人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发包人均可按照“44合同解除”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收到指示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发出合同工期变更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48、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要求及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当某分部、分项工程没有国家标准时应符合行业或地方标准。当协议书质量要求、国家标准和地方、行业标准不一致时,应以较为严格的质量验收标准为准。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承包人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制度,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质量保证体系所有程序的文件。15.49、3 在任何工序实施之前,承包人必须向其操作班组、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承包人的专业工程师和作业班组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并承诺保证工序质量符合技术交底的要求。1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单位核实并报发包人。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15.5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单位、发包人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并为监理单位、发包人的检查提供便利和协助(包括监理单50、位、发包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即使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15.6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整改,工期不调整。工程经一次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经双方同意按以下任一项执行,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或给发包人造成的其它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 发包人同意降级接收的,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2) 发包人不同意接收的,由发包人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按产生费用的双倍金额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15.7双方对工51、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8检验与试验15.8.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单位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5.8.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单位抽检性质的,监理单位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单位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单位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52、。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单位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5.8.3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或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5.9工序样板15.9.1承包人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工序样板施工,在53、进行现场工序样板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编制工序样板施工方案计划以及详图,提交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工序样板施工。15.9.2工序样板施工完毕并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该项工序样板的做法进行该分项工程大面施工,否则视为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拆除后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5.9.3现场工序样板施工以及按照样板大面施工产生的所有费用,已综合考虑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工序样板施工以及按照样板大面施工增加的工期,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合同工期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工序样54、板工效低、材料消耗大、施工组织困难、对工期有不利影响等)要求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15.10材料与设备的检验15.10.1本工程一切材料和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由双方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国家有强制性认证、检验的,在使用前必须提供检验、试验合格报告书。15.10.2材料和设备检验的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施行。15.10.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以外,承包人在使用甲供材料设备或乙供55、材料设备前进行(包括自行或委托他人)的各种试验、检验,其试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5.10. 4如发包人认为由必要时,对乙供材料设备进行现场破坏性拆除检验或者再次委托第三方检验等,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由发包人直接指定或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批准,检测费用先行由发包人垫付或要求承包人垫付。检测费及责任最终按以下约定处理:如检验结果表明该乙供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处理,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检验结果表明该乙供材料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56、误工期均由发包人承担。15.10.4发包人代表和总监工程师及其授权代表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有权进入承包人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包括乙供材料设备生产厂房)进行查看与检验,承包人应为发包人代表和总监工程师及其授权代表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物品供发包人代表和总监工程师及其授权代表查验。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57、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发包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进行验收。58、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发包人或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监理单位或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发包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没有发包人的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17.2 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发包人、监理单位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59、应记录报送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应签字确认。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8.1款”的约定重新检查。17.3 经发包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17.4 为维修方便,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发包人提交隐蔽工程大样详图,如有管线则需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60、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17.5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18、重新检验18.1 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如该隐蔽工程在关键线路上并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2 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61、监理单位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19、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发包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62、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承包人63、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20、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境保护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64、承担。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0.2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安全施工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并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定期专项检查,并如实做好安全记录,并随时接受总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20.3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0.4 发包人及监理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单限期内未整改,对承包人罚款2000元/次,隐患整改单未及时回复,每延迟一天,对承包人罚款1000元/次。隐患多次65、要求但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整改或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合同款项中扣除,或由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支付该赔偿金。承包人对此无异议。20.5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和管理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20.6 如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20.7 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20.8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66、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承包人自身管理不善的,造成承包人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或感染疾病的,由此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的延误以及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20.9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妥善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20.10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政府部门的罚款及发包人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0.11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67、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的延误以及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20.12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安全施工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并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定期专项检查,并如实做好安全记录,并随时接受总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20.13 当本工程某分项工程对施工安全要求较高,发包人、监理单位有具体要求时,承包人人应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且在得到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前承包人不得进行施工。20.14 监理单位、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人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或施工68、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可随时通知(包括口头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发包人可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20.15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地地方和发包人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承包人应遵守通道限制、施工时间限制、灯光以及噪音限制等,采取合理措施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及工程设备、物料堆放整齐,有必要时应当对部分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合理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及时从现场清除各种残物废料、垃圾和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负责垃圾69、清运。20.16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残物废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等,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但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20.17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此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的延误以及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20.18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70、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的延误以及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20.19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有关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要求,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已全部计入签约合同价中。20.20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1、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71、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1.3 .施工场内一切电源、电器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配电箱必须全新配置,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开关盒及配电间专用,有防雨设施,并配备灭火设施。电器设备须有合格证,电器安装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井内照明必72、须采用低压照明。22、事故处理22.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22.3由于承包人自身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在施工场地内或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单位、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73、一切损失,承包人还须按“35.2承包人违约“ 承担违约金。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即所有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及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因完成本合同而由总承包人承担的各项税费),该总价除因暂定工程量的确定、设计变更或本合同所允许的调整外,总承包人不会因为人工费、货物价格(人工及材料调74、差除外)、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或费率、 税收税率的变动(含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变更、情势变更等原因另行向发包人主张调整或赔偿。(2)固定单价及固定增值税率(本工程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无论最终确定的工程量与原暂定数量存在任何差别,合同工期及合同单价均不会做任何调整,除合同特别说明外,合同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3)其它。23.3 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各项约定组织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以及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并充分考虑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的市场及社会情况以及除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因数,完成本工程并确保一次性竣工验收通过,以及施75、工过程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认为须发生的一切费用。23.4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承包范围、现场施工条件及周边情况、技术标准和要求、工期要求、合同条件、合同期内的各种风险、现场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承包方的配合,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各项义务、责任以及风险等情况,上述情况全部已综合计入签约合同价中。23.5签约合同价的风险23.5.1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实施完本工程而运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以及赶工措施等,全部已综合考虑在签约合同价中。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已批准承包人为更好实施本工程而修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方案、新工艺等,不得作为承包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76、23.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不因市场价格涨跌调整合同价格。23.5.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不因法律法规变化调整合同价格。但因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工程变更、且属于“第29款设计变更”和“第30款(其他变更)”约定的工程变更范围的,应按“第31款变更程序”约定进行调整合同价格。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77、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发包人、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合同价款支付进度节点及比例可选用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节点”或按“每月工程进度支付”,具体在【专用78、合同条款】中约定。26.1.1当【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照“每月工程进度支付”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工程的请款资料。26.1.2当【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节点”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进度节点完工后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请款资料。26.2进度款审核26.2.1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请款资料后5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总承包人、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工程请款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定意见,承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核对。26.2.1在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审核工79、程请款资料时,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为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工程量、以及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等。承包人应积极协助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等,并按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6.3 进度款支付26.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照审定支付金额向发包人提供合规有效的发票(发票种类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合规有效发票后完成支付进度款。26.3.2发包人审核支付进度款,并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80、应部分的工作以及核对进度款中发生的计量、计价等争议。26.4进度款的修正在对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追加支付或扣除。26.5承包人欠款26.5.1如果发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而承包人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其雇佣人员工资、或未按照劳务合同支付劳务承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等均视为承包人违约。26.5.2如经发包人查证并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有权立即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并在相应支付期81、应付的合同价款范围内,直接向承包人雇佣人员、劳务承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支付工作前1个工作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审核下期进度款时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26.5.3 由于承包人欠款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同时,承包人还须按“第35.2款承包人违约”承担违约金。26.6在确认计量结果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7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82、。26.8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应在进场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甲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通知发包人,明确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地点等要求。甲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发包人应按83、期将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并运至施工现场,并提供甲供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和(或)出厂证明。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2 承包人应负责甲供材料的卸货、清点、搬运、仓储、保管、二次转运、检验试验、加工、安装等全部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7.3 当承包人认为需调整甲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能满足后按承包人提出的调整计划供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甲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调整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84、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7.5 发包人应在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监理单位到货时间及规格、数量等,承包人指定授权人员接收,承包人负责进行清点、检验、卸货和接收转运,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甲供材料设备后做好交接书面记录(甲供材料设备验收移交清单)。27.6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在使用甲供材发料设备前应负责检验或试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未经检验就将甲供材料设备安装在工程上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给其他承包方造85、成损失或导致不合格的甲供材料设备无法退换的由承包人赔偿。27.7 甲供材料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甲供材料设备只能专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在安装时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合理降低损耗。除非【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甲供材料设备结余的处理权和所有权均归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按“35违约”承担违约金。27.8 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工程完工后应先汇总(甲供材料设备验收移交清单)统计出承包人实际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简称“实供量”),经三方(发包人、承包人、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签署确认后,并编制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中。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86、约定统计出甲供材料设备应该供应的合理数量(简称“应供量”),计算出“实供量”和“应供量”的差异后(甲供材料设备结算实、应供量汇总表),按照以下方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 当“实供量”小于“应供量”的,属于甲供材料设备有结余,除非【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甲供材料设备有结余的处理权和所有权均归发包人。(2) 当“实供量”超过“应供量”在3%(含3%)之内的,认为属于合理超供,由承包人承担超供部分甲供材料设备采购价格并加5%的管理费。(3) 当“实供量”超出“应供量”的3%时,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属于管理不善、浪费或挪用等原因,承包人须承担超供部分甲供材料设备采购价格并加20%的管理费,并扣除签87、约合同价中相应的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作为违约金。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发包人、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88、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及主要材料品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品牌限定范围、施工图设计标准以及该项材料设备适用的国家生产制造标准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出厂证明、相关权威机构的检验或试验报告和(或)国家强制认证,承包人对乙供材料设备质量全面负责。承包人即使按照【合同附件】技术要求及主要材料品牌约定选择了符合质量、品牌范围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也不能免除承包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责任。28.6 承包人应负责乙供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89、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责任以及材料瑕疵损耗等。28.6.1承包人在采购主要材料(即【合同附件】技术要求及主要材料品牌中规定的材料品种)前,应将拟采购材料的生产厂家、供货方名称、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参数、检测检验报告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方可采购。承包人应在乙供材料设备到货前1个工作日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该表将作为竣工结算资料的一部分。28.6.2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采购前报审、进场验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该类材料运出施工场地、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按上述要求进行重新90、报审、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28.6.3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材料和设备,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单位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28.7 样品要求28.7.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或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材料样品,并附上技术标准参数、出厂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性能说明、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样品的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及材料品名、规格型号等,以供检验和审批。28.7.2经发包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发包人91、要求的方法进行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验收工程材料的标准之一。经发包人批准的封样样品,由发包人保管,封存于发包人现场办公室。28.7.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使用与封样样品不符的材料或设备,则视同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使用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提供样品以及封样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8.8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9、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92、得拒绝。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设计变更是指对已经审定实施的施工图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内容(包括功能、规模、设备、材料、工程量等)、设计标准及技术标准的修改,以及对施工图设计缺漏的完善和设计增补。因发包人原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93、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签字批准后实施。29.4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29.5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6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承包人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9.7 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94、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29.8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可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30.1非设计变更范围非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变更之外的其他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30.2当发生以下情况的不属于非设计变更,不论这种情况是由发包人造成(或提出)、或者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无权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和(或)任何费用,且工期不进行调整:30.2.1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承包人采取的技术、安全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30.2.2因施工图纸中表达不详细、不明确或有疏漏、矛盾等95、原因,经设计确认明确后,只要没有改变原有工程特性的,亦不属于工程变更。30.2.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31、变更程序 31.1变更的发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提出工程变更。设计单位、承包人以及监理单位有权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建议的工程变更指令须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承包人方可按照书面变更指令执行。未经发包人的书面签署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进行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须按“35违约”承担违约金。31.1.1发包人发起的非设计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随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变更,非设计变更最终必须由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后下96、发,方可视为有效的变更指令。31.1.2设计单位要求或建议的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单位因设计错、漏、缺、相互打架或应发包人要求等情况时,可对施工图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经过发包人批准后,发包人以设计变更通知单指令形式下发承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进行施工。在图纸会审中提出的牵涉到设计变更的会审内容,经过图纸会审各单位的审核通过后,设计单位可以依据图纸会审表会签意见和要求进行变更设计。图纸会审记录表只能作为设计变更依据或支持性材料,不得作为设计变更文件使用,更不能直接用于施工。31.1.3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可以对工程变更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按“第31.1.97、4款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要求执行。31.1.4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1)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对施工图中存在的错、漏、缺、相互打架等情况、以及现场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澄清、修改或技术核定要求,且这种建议属于“第29款”“第 30.1款”约定的工程变更范围。承包人在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之前,应先行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发包人进行沟通,三方口头达成一致后,承包人方可以书面形式报出。31.2有效工程变更指令“有效工程变更指令”是指: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工程变更指令单。31.3变更的执行31.3.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下达的“有效工程变更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98、按照“有效工程变更指令”要求执行。对于涉及工程安全、抢险度汛等抢险工程变更或执行行政指令等需要尽快实施的的应急工程变更,发包人口头通知且需在非书面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有效工程变更指令”,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继续执行非书面工程变更指令。(1) 除非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违反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理由、并附详细依据)而不能执行外,承包人不得拒绝执行或延缓执行工程变更指令,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须按“第35.2款违约”承担违约金。(2) 即使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变更涉及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达不成一致,也不影响99、承包人执行发包人的工程变更指令,合同当事人可按“第37条争议”约定解决。31.3.2承包人认为工程变更影响合同价格和工期的,须于签收“有效工程变更指令”后14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实施该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增加、或认为不影响合同价格和工期;如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减少的,承包人承诺完全接受发包人根据己有资料核定的该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并按合同约定计入结算和核算工期。(1) 工程变更影响合同价格的,应按照“31.4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程序”和“31.5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确定工程变更涉及的合同价格。(2) 工程变更影响工期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100、求调整合同工期,工期调整按照“第31.6款(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程序办理。31.4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程序31.4.1承包人认为变更影响合同价格的,应在收到“有效工程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变更估价申请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估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如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通知承包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如有涉及总承包人或其他承包方时,还需抄送总承包人或其他承包方签署意见。 31.4.1.1变更估价申请应包含变更所涉及的合同价格调整金额、涉及部位及影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计价依据和101、说明(附“有效工程变更指令”复印件)等,必要时还需附现场收方记录表和工程现场照片。31.4.1.2如变更涉及有隐蔽、或拆除情况的,在工程隐蔽、或拆除前,承包人须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师进行现场收方,并签署好收方记录(现场收方记录表),作为计价的依据。31.4.1.3当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合同价格调整金额为整个工程变更涉及的增减金额;当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包干合同”的,合同价格调整金额仅需反应出竣工图不能表达的金额(如现场拆除、返工费用等)。33.4.1.4变更的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及计价原则,按照“第31.5款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确定。31.4.5变更涉及的合同102、价格调增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合同价款同工程进度款时一并支付,支付比例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31.5变更计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涉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31.5.1变更计价原则:只计算直接费(即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后取税金后的费用),措施费(包括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所有其他费用)及其他项目、费用等均不再计价。31.5.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31.5.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选用:(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变更项目,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如同一个项目在不同单项或单位工程中有不同单价的,按其较低的单价执行)(2) 1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项目、但有类似变更项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项目、也没有类似工程变更项目的,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方式进行组价。当出现此情况时,承包人在提交工程变更估价申请中一并提出该项目的组价,如需发包人核定材料价格,还需报审工程材料认质认价申请表。 31.6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当工程变更影响工期,按以下约定进行办理:31.6.1当工程变更是由承包人提出的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合同工期不调整。31.6.2当工程变更是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提出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合同工期,调整工期根据本工程之工期计划(如有需要,可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104、期定额标准),协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31.6.3当本工程的工程变更影响项目合同工期的,项目合同工期调整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31.8当工程变更是由于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该工程变更,且不论这种变更是由发包人提出或者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无权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和(或)任何费用,且合同工期不调整。31.9承包人按照工程变更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进行完工验收,并对工程变更指令进行完工确认。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32.1当本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本工程竣工验收:32.1.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105、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经过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单位初验,并符合合同要求。32.1.2已按发包人要求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32.1.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清单。32.1.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送交竣工验106、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通过验收的日期。工程需政府行政部门验收的,以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32.4本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包括虽已先通过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但本工程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和政府行政部门验收)的,监理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107、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32.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竣工验收、本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其他政府行政部门验收一次性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概由承包人承担,承包包人还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竣工验收、本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其他政府行政部门验收一次性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概由承包人承担,承包包人还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8承包人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管理108、,接受发包人的指导和检查。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资料的整理与工程形象进度同步,资料手续齐备、齐全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可靠。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3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城建档案馆对资料的要求)。另外,承包人应及时配合向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或移交资料不全,发包人有权延缓支付相关工程款项,待资料质量整改完成后或移交后支付。如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或移交资料不全,业主方有权延缓支109、付相关工程款项,待资料质量整改完成后或移交后支付。32,9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2.1 0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视为验收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承包人仍应按其他单位及政府要求无偿整改至其验收合格,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义务。32.1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承包人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32.12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已竣工工程,移交前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110、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发包人指示全部清理;(5)发包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32.13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 6 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相中扣除。32.14承包人应111、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或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造成发包人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或其它延误的,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32.15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2.16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承包人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33、竣工结算33.1 工程竣工结算申请的条件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33.2-33.5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112、,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结算造价以XX区预算评审中心最终审核的金额为准。承包人须按区预算评审中心要求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并经区预算评审中心审定。结算最终审定时间以区预算评审中心出具审定回执时间为准。(1) 承包人已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发包人,发包人已接收合格工程。(2)所有工程变更资料、来往工作联系函等资料已与发包人核对完毕,工程竣工资料已在办理移交前提交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已提前与发包人进行沟通。(3) 承包人与发包人就甲供材料设备“实供量”已核对完毕,且无异议。(4) 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其他配合费用已与发包人或其他承包方结清或签署无异议的文件。113、(5) 施工期间的奖励、罚款或违约金等已支付、缴纳或扣除且合同当事人均无异议,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已付合同价款已核对。(6) 承包人已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前应完成的所有工作内容,且承包人与发包人、总承包人在竣工结算前无待解决的争议事项。(7)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承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内办理完成上述工作内容的,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递交或没有书面回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报XX区预算评审中心最终审核,承包人承诺完全认可XX区预算评审中心核定的结算价。33.2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及竣工资料要求(1)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114、工程竣工结算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两套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承包人承诺对本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须重点突出的要求如下: 竣工图只能在原设计施工图(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施工图)中修订,每处修订的必须标注出修订的经发包人确认的原始依据变更单号。 任何没有经过发包人书面签署批准的变更资料均不得编制入竣工结算资料,且上述变更资料均已按照“第31.4款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程序”的约定办理并最终确定变更合同价格,方可计入结算价。 承包人承诺报审的结算价为完成本工程所需所有金额,发包人发出结算通知书后,结算审核过程115、中承包人不得再新增补充资料及调整报审结算价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须重点说明的要求。33.3承包人承诺报审的结算价为完成本工程所需所有金额,发包人发出结算通知书后,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新增补充资料及调整报审结算价等。33.4 承包人应准确如实地编制结算造价,如承包人报审结算价与最终审定的结算价得出的审减率大于5%时,按专用条款进行处罚。33.5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流程与要求33.5.1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116、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报XX区预算评审中心最终审核承包人应予以认可经区预算评审中心审定金额。33.5.2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3.5.1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报送造价工程师。经与造价工程师核对确认后,报XX区预算评审中心最终审核。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117、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报送XX区预算评审中心。33.5.3发包人未在上述“第33.5.1款”、“第33.5.2款”约定时限内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已经认可,发包人应按分包人报审结算价支付工程结算价款。33.5.4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完整的核实意见”后,在上述“第33.5.1款”、“第33.5.2款”约定时限内,不签署同意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发包人应按“XX区预算评审中心最终审核意见”结算金额支付工程结算价款。33.5.5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承包人应授权本单位专职的、具备良好专业素118、质的、且对工程施工过程情况熟悉的造价人员配合办理本工程结算与核对工作,并附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证明材料。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在本工程结算办理过程中随意更换结算造价人员,否则造成的结算核对延误及其他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授权的结算造价人员专业素质不够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结算造价人员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结算造价人员。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7工119、程竣工结算款支付与最终结清结算完成XX区预算评审中心核定并签订结算定案单后支付,详见专用条款。33.8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4.3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120、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4.4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121、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4.5工程质量保修要求与责任34.5.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5.2保修期满后的责任承包人承诺对本工程在使用期限内终身负责制,保修期届满之122、后,承包人也须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维修保养咨询、本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备品备件选用建议、现场维修指导等)发包人或本工程的使用方保养修复。如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维修的,承包人应承诺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进行修理。34.5.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或本工程使用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包人予以修复(维修或更换),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或本工程使用方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34.5.4未能修复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本工程使用123、方修复通知后,未按约定期限到达现场或拒绝修复的(不论该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是否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所需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书面催告仍未按约定期限到达现场或拒绝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全部扣除承包人留存于发包人的全额质量保证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未能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修复完好,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按第三方修复费用的两倍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质量保证金不足的,承包人应补齐。第三方修复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分承包人应承担第三方修复的后续质保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124、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 承包人违约。(1) 承包人违约的具体情形及违约责任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对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的违约情形,承包人每次需违约125、承担违约金1万至10万,具体金额由发包人视情节酌情确定。(2)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要求分包人赔偿发包人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解决纠纷而支出的各项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3) 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或另行向违承包人追索;发包人未直接扣除的,不视为发包人放弃追究违约责任。(4)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可累计适用。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126、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递127、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 索赔事件导致费用和工期等多项索赔,承包人在提出索赔报告时,应将费用和工期等一起进行索赔,否则视为放弃另外项目索赔权利。如索赔涉及其他承包人的,索赔报告还应抄送其他承包人。(4)如承包人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限等要求提出索赔的, 包人将丧失索赔权利,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合同价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等后续核算费用工作中得到补偿。36.3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要求索赔的,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128、提出索赔通知的,发包人将丧失索赔权利。(1)发包人要求索赔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a)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b)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c)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承包人收到发包方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方证明材料,并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方。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方或总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发包人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合同当事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129、并协商不一致的,按照“第37条争议”约定处理。37、争议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30、1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131、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13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4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3、。40.2 工伤保险(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40.3 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40.4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134、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40.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40.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40.7 通知义务(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35、,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2)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41、担保41.1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2 如专用条款无特殊规定的,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136、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1.3 履约担保(若有)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1.4 不管履约担保(若有)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41.5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137、人承担。41.6 如设置履约担保,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2.3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42.4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138、工艺,由此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42.5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经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甲乙双方各分50,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承包人负担。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139、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 因发包人严重违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4.2.1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44.2.2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40、。44.2.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 承包方出现以下情况,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 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工程的;2) 承包人向发包人或其相关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的;3) 承包人未在的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的14天内仍未开工的;4) 承包人延误规定的进度计划节点工期达14天,并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不改进的;5) 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发包人也未发出暂停施工书面通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141、续达14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28天的;6) 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检查发现承包人包人在工程中有多处使用多种不合格材料的;7)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工作,经发包人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8)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9)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0)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当承包人有上述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按合同金额20%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发包人还可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扣留下的承142、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本项目完工为止,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其他承包人施工的所有费用、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44.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143、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 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44.7.1根据44.1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44.7.2根据44.2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37条争议”的规144、定处理。44.7.3根据44.规定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工程款其他价款均不在计算),并扣除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金额,计算的违约金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33竣工结算”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44.7.4根据44.4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145、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 承包人为工程合理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 14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补充条款46.1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46.2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目录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78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781、词语定义78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783、图纸78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794、工程师795、项目经理796、发包人工作807、承包人工作818、进度计划819、147、工期延误82四、质量与验收82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8211、工程试车82五、安全施工83六、合同价款与支付8313、合同价款及调整8314、工程预付款(本合同不适用)8415、工程量确认84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84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本合同不适用)87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88八、工程变更9019、工程设计变更9020、确定变更价款90九、竣工验收与结算9321、竣工验收9322、竣工结算9323、质量保修93十、违约、索赔和争议9425、违约9426、争议98十一、其他9927、工程分包9928、不可抗力9929、保险9930、担保10031、其他100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48、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发包人:XXXX有限公司1.2承包人:1.3监理单位:1.4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1.5竣工日期:以合同工期为准。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2.3适用标准、规范(1) 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 发包人 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以及上述设计说明书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2) 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149、必须符合省、市标准规范;若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应按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执行。(3) 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3、图纸3.1发包人提供图纸数量: 一式四份 ;发包人提供图纸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本工程内容的图纸以发包人移交为准。3.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数量和期限: 以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发包人、监理有关人员批复期限: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监管、检查、控制和协调,最终以发包人解释为准。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4.2.1姓名:_范乔_职务:_项目负责人_4.2.2职权:负责工程建150、设的内外部关系协调,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订,包括增加或减少项目、款项的支付、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等,需要另外获得发包人的授权(即经过发包人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并确认)。在任何情形下,发包人代表都没有修改本合同内容的权利。承包人确知,发包人代表签署的可能修改合同内容的任何文件均无效。5、项目经理 5.1姓名:_职务:_项目负责人_身份证号:_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_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_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_5.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和投标书中承诺的一致,否则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151、换通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3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拾万元的罚款,并按照发包人要求限期纠正。5.3承包人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项目经理须常驻施工现场处理一切问题及事务,发包人给予他的任何指示将视为有效的给了承包人,项目经理人选须由发包人批准,并152、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5.4项目经理驻现场的时间为每月不少于26天;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换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必须为不低于前任资历的人员。5.5关于项目管理团队的特殊约定: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名单详见附件六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如根据本合同约定更换管理团队人员的,承包人应在更换前至少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人员更换交接时间至少 7 天。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发包人的面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更换项目经理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153、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红线内:临时用水及用电由总包单位负责提供接驳点,接驳点后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行提供计量表,自行向总包单位缴纳水电费。 红线外:临时用水及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须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口排管线至施工场地并安装计量表具,承担所需的费用。任何因现场水、电供应量不足而导致的额外补充水、电用量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本工程施工期间的154、排水、排污,由承包人充分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制定施工方案,确保防止泥浆水排入市政管线,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承包人应接受开工日的现场条件,并应自费消除影响工程进行的先前留在现场的任何垃圾及残留物。承包人不得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对本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等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该类要求将不予考虑。(3)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承包人须在进口货物付运后,立即将发票、装箱单、运单、产品说明书、图纸等一切报关所需资料传真至发包人,并须在72小时内将上述155、文件速递给发包人,以确保在货物运达前办完入关手续;若承包人不能及时提供上述报关资料及办完清关手续,在海关发生的仓储保管、压港、海关滞报金等各类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须服从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的管理。(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资料、工程结算、审计资料按照供电部门的行业要求及符合建筑工程中电气安装资料要求编制并提供。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表。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 14 天内,予以审核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156、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如果在发包人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工程师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重新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和改进措施,以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承包人在组织施工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管线、绿化、附属工程等施工对本工程合同工期的影响,并负责相应的协调和管理,以保证本工程的合同工期。8.2 群体工程进度计划应列明单体工程计划和总进度计划。9、工期延误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通用条款第13.1条不适用,在下述情况下,经发包人确认,工期顺延。(1) 由于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致使施工无157、法正常进行;由于政府及相关机关规定造成的工期延误。(2) 不可抗力。(3)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11、工程试车11.1 试车费承担的其他约定: / 。五、安全施工12、治安管理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并按XX市有关文件规定及所属街道(或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及XX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试行),XX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办法(试行),详见附件8和附件9。12.1本工程为创优工程,本工程的安全与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等需符合整体158、工程创优要求。在进场施工前,承包人需与总包单位签署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3、合同价款及调整13.1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2 种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 (2) 采用固定单价及固定增值税率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合同范围内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为总价包干,单价措施费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包干,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及计价办法均不作调整。工程量清单数量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159、(2018)的规定执行。如合同执行期间,发生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参照第八条工程变更相关条款。双方确认,尽管本合同另有其他约定,但合同价款发生变化(无论增减)均须以双方盖章的书面文件确定为准,其他任何形式均不视为发包人对合同价款变化的确认。14、工程预付款(本合同不适用)14.1 如有预付款的,承包人应按本专用条款第36条规定办妥有关担保手续。发包人在未收到有效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担保前,有权不发放任何工程款项。15、工程量确认15.1 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每月 20 日前。15.2 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工程师及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要求提供一切详细资料。16、工程款160、(进度款)支付16.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方式: B A. 按工程形象进度节点进行付款B. 按每月工程进度支付节点进行付款16.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进度节点如下:(1)进度款:每月以经监理及发包人审签认可的工程进度计量报表为准,按发包人与承包人核对的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85%支付,补充合同按完成造价的85%;(2)竣工验收: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及提交符合XX区预算评审中心要求的结算资料后,按累计进度造价支付至90%;(4)结算款:结算完成并签订结算定案单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5)质保金:质保期满且承包人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责161、任,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款项请款手续后30个工作人员内,对质保金进行结算,支付合同质量保证金结算款,即本合同结算总价剩余的3%;16.3所有因变更或约定可调整的合同价款或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调整并支付。16.6支付账户开户名称:_;开户行:_ _;账号: _。本合同发包人将按照上述账户信息支付,如上述账户信息变更承包人须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供变更后的账户信息;任何因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信息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发包人所造成之损失(无论是发包人之损失或承包人自己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6.7发票16.7.1就增值税发票,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 方式一 的约定履行: 方式一(适用于增值税专162、用发票的情况):(1)承包人每次收款前须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请款材料并在开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送达发包人。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退回发票及请款材料并延迟付款,承包人应及时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总承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并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a)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b)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c)发票上的信息错误;d)因承包人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e)承包人未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请款163、材料的;f)其他不符合开具发票、提供发票及/或请款材料的情形;(2)本合同价款已包含承包人按 9 % 税率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有费用。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约定提供足额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即便经发包人同意,也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在合同款项中扣除发包人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税额,且承包人无权因此再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承包人提供虚假发票的,应按虚假发票金额的 2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方式二(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1)承包人收款前需向发包人开具相应、合法、等额、有效发票并提交符合发包164、人要求的请款材料,且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的登记内容一致。(2)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或未提供相应、合法、等额、有效发票,或承包人未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请款材料的,发包人有权退回发票及请款材料并延迟付款,承包人应及时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并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承包人提供虚假发票的,应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7.2发票开具要求16.7.2.1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进度款项前,承包方请款时需提供与进度款金额一致的发票。16.7.2.2发包方向承包方支165、付竣工验收工程款项前,承包方请款时须提供的发票金额(竣工阶段)公式如下:发票金额(竣工阶段)=实际完工产值金额-已开具工程进度款发票总额此等发票的取得不代表发包方支付的竣工验收工程款金额需要与发票金额相对应,竣工验收工程款的支付以实际银行转账记录为准。16.7.2.3发包方在支付结算款时,无论是否保留质保金,承包方均应开具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发票,承包方请款时须提供的发票金额(结算阶段)公式如下:发票金额(结算阶段)=工程结算总额(含质保金)-前期已开具的发票总额16.7.2.4若承包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发包方提交的发票,发包方有权暂不向承包方支付款项且发包方不构成违约。七、材料设备供应17、发包人166、供应材料设备(本合同不适用)17.1 如发包人供应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卸货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卸货、清点、运输、场内二次运转、加工、保管、安装(如有)等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7.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的甲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17.3 材料暂估价的结算与调整方法: 无 。17.4本工程甲供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费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范围:无。发包人有权将发包人供应材料变更为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对此无异议。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8.1 167、关于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的其他约定:18.1.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第28.5.2款材料替换的流程与要求”约定的程序执行:(1)合同签订生效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该项材料使用的;(2)约定承包人选定的材料生产厂家停产、或产品质量明显下降、或其他原因造成该材料生产厂家不能正常供货或供货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情况。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换材料品牌和(或)技术标准。18.1.2发生材料替换的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30天,将替换的理由和详细原因说明及证据资料、替代品的详细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型号、品牌、性能参数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168、可进行采购实施。(1)因法律规定需替换材料的,替换后的材料有约定技术标准和品牌要求的,应按其约定执行;替换后的材料无对应要求的,由承包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2)约定承包人选用的材料生产厂家不能正常供货或供货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替代材料生产厂家/品牌必须在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中约定的“招标文件规定选用品牌范围”内选择。18.1.3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替换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和品牌要求的,属于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违约情形,承包人须按合同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不合格材料已使用的,承包人应负责更换,工期不予顺延。18.2关于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1)169、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外的所有材料设备均为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调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范围。关于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2)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及货物,不可送抵及置于本工地。一旦运入工地,不得运走。送抵、置于工程现场或其临近用于工程的尚未安装的材料和货物,除用于本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是发包人已书面同意运走。(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送抵本工地时均需提供所有批次的产品供货证明。18.3材料样板18.3.1 本工程须提交的材料样板有: 按发包人要求 18.3.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或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向170、发包人提交29.1约定材料样品,并附上技术标准参数、出厂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性能说明、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样品的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及材料品名、规格型号等,以供检验和审批。18.3.3经发包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方法进行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验收工程材料的标准之一。经发包人批准的封样样品,由发包人保管,封存于发包人现场办公室。18.3.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使用与封样样品不符的材料或设备,则视同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并按合同28.5.3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使用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提供样品以及封样的费用171、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八、工程变更19、工程设计变更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的其他约定:变更程序以甲方最新的管理办法为准。20、确定变更价款20.1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承包人中标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变更后主材单价可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172、息(参考)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换算,换算按下列公式计算: A = B + ( C - D ) x E式中:A-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元); B-中标综合单价(元); C-变更后确认的主材单价(元); D-招标单价限价中的主材单价(元); E-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 招标控制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可套取相关定额,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 173、(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 招标控制价)。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报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0.2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实结算。(2)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不作调整。20.3 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无论任何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程或工作,承包人均不会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偿要求。20.4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174、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计算并同时满足20.1中约定。20.5 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合同范围内按总价(或系175、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为总价包干,不作任何调整。由于政策变更增加的措施,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0.6 工程量偏差:对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果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均按合同单价执行,不会因数量偏差而做任何调整,即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20.7 物价变化:具体价格调整按下述内容和方法调整:20.7.1 调增补偿值: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日期所采用的由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文件价格的10%时,由承包人承担涨幅10%以内(含10%)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176、;20.7.2 当主要材料价格下落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日期所采用的由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文件价格的10%时,超出10%(含10%)的部分由承包人退还给发包人或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中符号代表的内容解释:a 增/减 : (主要材料)调增补偿值、减价退还值b基:合同基准日期中主要材料综合单价(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采用的XX工程造价信息价格)b施:施工当期月度对应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主要材料综合单价c :施工当月经监理、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按图纸计算的清单工程量中的主要材料工程量,上述确认数量不得大于图纸数量,施工损耗量不予计取。20.7.3 (177、主要材料)调增补偿值、减价退还值计算公式为:当 b施b基 ,且(b施- b基)/b基 10%时,则调增补偿值为:a 增 =b施- (1+10%)b基(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率)c(1+税率)当b施b基 ,且(b基-b施)/ b基 10%时,则减价退还值为:a 减 =(1-10%)b基-b施(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率)c(1+税率)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 (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 招标控制价)20.7.4 主要材料(指构成工程实体不包含用于措施项目)且仅指:电缆、母线槽。除以上材料外,其他工程材料不予调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1、竣工验收21.1 竣178、工验收条件:以质监站及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验收为准。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发包人确认工程验收通过后28天内,承包人应提供符合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原件六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21.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总进度计划进行。21.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1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已竣工工程。22、竣工结算22.1 工程竣工验收及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 30天 内,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上报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核结算金额 5% 部分,按超出部分 1.6% 的金额进行处罚。本工程结算造价以XX区预算评审中心最终审核的金额为准。承包人须按179、区预算评审中心要求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并经区预算评审中心审定。如因承包人消极对待拖延竣工结算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由发包人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关于结算资料的其他约定:承包人申请竣工结算时需提供于总承包人的水电费结清证明。23、质量保修23.1本工程质保期自_竣工验收合格、完善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后并正式移交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签字确认后,于集中交付之日起算,保修期限为 2 年。23.2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款的 3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年限详见附件6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24.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180、) 3 %的工程结算款;(3)其他方式: / 。24.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直至扣留金额达约定;(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 。24.3在质保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免费修复任何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发包人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重新交付。24.4当已完成或已进行最后修复的工程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181、图纸及规范要求的规定而出现缺陷,而发包人认为该等缺陷由发包人或其他专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较为适合,发包人有权从付予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该等费用。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5、违约25.1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进度款、结算款等合同价款,且又未与承包人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约定外,发包人还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下:以发包人应付而延期支付的金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5.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更换其他管理人员182、的,承包人每次每人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2)因承包人的原因所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及查验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给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带来的损失等概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需按合同总价的 10% 承担违约金。(3)由于承包人自身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在施工场地内或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总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一切损失,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伍至拾万元(具体金额视事故的严重性而定)的违约金。(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的工期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中某子项工程,由此增加的费用(包括但183、不限于赶工费等)以及给发包人、总承包人带来的损失等概由承包人承担,每逾期 一日 ,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 合同造价0.5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每逾期 一天 ,承包人按合同造价的 1 支付违约金;逾期 30天 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另行委托第三公司施工,所需费用从合同价中扣除。若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5)甲供材料设备(如有)结余的处理权和所有权均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伍万元的违约金。(6)如承包人领用甲供材料设备(如有)量超过合同约定损耗量184、的,承包人须承担超供部分甲供材料设备采购价格并加 20% 的管理费,并扣除签约合同价中相应的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作为违约金。(7)承包人使用(材料运抵现场后开始安装算作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时(简称使用“不合格材料”),承包人应按照或监理单位的指示立即改正,将“不合格材料”运出施工场地、拆除或重新采购,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材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伍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对该类“不合格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如检查中发现在工程中还有其他地方已使用该类“不合格材料”的,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185、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将所有该类材料全部清除出场,并重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采购合格材料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已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无法清除等不可逆情况时,则视为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结算时将全额扣除该类材料的价格。(8)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前报审、进场验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该类材料运出施工场地、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按上述要求进行重新报审、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每发现一次,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伍万元的违约金。在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等,核实承包人已使用“不合格材料”、186、未进行进场报审、未进行进场验收等情况的,承包人除须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结算权利、剩余款项不再支付、解除合同,并保留继续追偿承包人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违约金的权利。(9)未经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进行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每发现一次处,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处伍万元的违约金。(10)除非承包人认为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违反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的强制性规定(附详细依据)而不能执行外,承包人不得拒绝执行或延缓执行工程变更指令,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187、付每次伍万元的违约金。(11)由于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发生农名工围堵发包人办公室、售楼部等群体性事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伍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将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从合同造价中扣除此部分费用。由于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发生农名工围堵发包人办公室、售楼部等群体性事件、被媒体曝光或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造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需全额赔偿。(1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按照发包人要求时间内送电,发包人有权将本项目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88、最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 15% 的违约金。(13)其他约定1)项目经理未经请假,擅自离开现场,每天支付 5000元 违约金,未经请假,连续3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2)项目经理每次无故不参加项目例会,每次支付 1000元 违约金。3)承包人不应在发包人确定的材料供应价基础上再向供应商压价或收取其它任何额外的费用,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收取的这些额外费用从分包金额中扣除。4)本合同文件所提及的因承包人违约需赔偿给发包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费用。5)承包人依据本合同文件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款等款项,发包人有权在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189、有权继续追偿。25.3权利瑕疵担保: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使用的所有产品、设备及任何智力成果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权利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或因侵害第三方利益所产生纠纷(包括诉讼、索赔等)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可由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的进度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补足。承包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所受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26、争议26.1争议解决(1)与合同和工程的实施有关或由此原因而引起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任何争议,包括对发包190、人人员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的争议,不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其竣工后以及拒绝支付或终止合同前后,双方应首先在争议出现后确认争议出现日期,然后努力和解,或者在争议出现日期后28天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调解。(2)双方未在上述期限提请调解或不愿调解时,应该在争议出现日期后56天内由一方通知另一方表明他将就某一争议要求开始提交诉讼的意图,并给工程师一份副本;或者,双方共同签署一项声明确认将就某一争议提交诉讼的意图,并给工程师一份副本。这就授予了双方就所争议的问题按下文规定进行提交诉讼处理的权力,此通知发出前不能进行任何有关提交诉讼处理的行动。(3)如果双方未按上述要求发出通知或签署声明,则视为双191、方放弃将该争议提交诉讼处理的权利并接受就该项争议双方所主张的费用金额或时间的折中结果。(4)双方调解不成的,应在调解失败通知或宣布日期后28天内由一方通知另一方表明他将就某一争议要求开始提交诉讼的意图,并给工程师一份副本;或者,双方共同签署一项声明确认将就某一争议提交诉讼的意图,并给工程师一份副本。这就授予了双方就所争议的问题按下文规定进行提交诉讼处理的权力,此通知发出前不能进行任何有关提交诉讼处理的行动。(5)如果双方未按上述要求发出通知或签署声明,则视为双方放弃将该争议提交诉讼处理的权利并接受就该项争议双方所主张的费用金额或时间的折中结果。26.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192、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B 种方式解决:A、提请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B、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27、工程分包27.1 本工程中凡需分包的部分均应在事前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由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分包工程,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承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7.2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28、不可抗力28.1双方193、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下列自然灾害:1) 烈度为7级以上的地震。2) 7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3) 持续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29、保险29.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及承包人确认,由 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9.2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承包人应自费办理责任、第三方责任险,以及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194、理索赔。如果承包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29.3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但无需获得承包人同意。 30、担保30.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保额为合同价款(即中标价)的10%的履约保函一份,提交时间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履约保函有效期: 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1、其他31.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 贰 份,副本 捌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 承包人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文件,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31.2本合195、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并另定补充协议予以明确。31.3 专用条款附件附件1:外电工程施工界面划分表附件2:技术要求及主要材料品牌附件3:XX区建设工程项目廉洁责任合同附件4:承包人履约保函附件5:管理团队人员名单附件6: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7:XX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质量管控标准化图册(试行)附件8:XX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试行)附件9:XX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办法(试行)5附件1:外电工程施工界面划分表外电工程施工界面划分表序号分项工程名称工作内容界面责任单位备注总包外电单位1电房、开关房土建部分电房和开关房的轮廓砌筑、抹灰、刮白196、 内隔墙砌筑刮白抹灰2电房和开关房回填,内墙乳胶漆,电缆沟,电缆沟盖板,不锈钢门,铝窗,百叶,设备基础3电气部分烟感,温感,气体灭火4电房,开光房内照明,接地网(总包预留接地点),设备及线缆等5变、配电系统高压高压设备及线缆,室外电缆沟,室外电缆盖板,室外电缆管,室外电缆井及相关构筑物6低压(公变)(住宅部分) :低压配电柜(含配电柜)及进线电缆,桥架,母线,设备7(住宅部分) :电表箱及进线电缆,桥架,设备8(住宅部分) :低压柜或电表箱(不含箱柜)出线电缆及桥架,配电箱,设备,室外电缆沟、电缆管、电缆井及相关构筑物9低压(专变)低压配电柜(含配电柜)及进线电缆,桥架,母线,设备10电表箱197、(含表箱,电表,开关等)及进线电缆,桥架,设备11低压柜(不含)或电表箱(含)出线电缆及桥架,配电箱,设备,室外电缆沟、电缆管、电缆井及相关构筑物。12充电桩低压配电柜(含配电柜)及进线电缆,桥架,母线,设备13电表箱及进线电缆,桥架,设备14低压柜或电表箱(含箱柜)出线电缆及桥架,配电箱,设备,室外电缆沟、电缆管、电缆井及相关构筑物15集抄系统电表远程集抄系统16信号覆盖确保集抄系统正常运行的信号覆盖(包括临时及永久信号)附件2:技术要求及主要材料品牌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图纸技术参数要求品牌及标准(相当于或不低于以下品牌及标准)备注1配电箱、配电柜、配电198、自动化终端(DTU)、干式变压器按图纸按图纸1、 主要电气开关元件:西门子、ABB、施耐德2、 厂家:XX环宇、中山富通、航粤智能、深圳南华西、XX白云电器、广东金泽3、 微型断路器要求使用如下系列:施耐德:IC65,EA9系列西门子:5SY、5SN6系列ABB:S200、SE系列2电线电缆(不含矿物电线电缆)按图纸按图纸广东电缆/XX电缆/番禺电缆3母线槽(终端箱/始端箱/分线箱/连接片厂家配套供应)按图纸按图纸威腾/亿能/西杰附件3:XX区建设工程项目廉洁责任合同XX区建设工程项目廉洁责任合同(示范性合同文本)发包人(委托人):承包人(受托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地点:XX市XX区为贯199、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廉洁规定,深化廉洁XX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防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于XX区政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类建设工程项目,涵盖工程施工类及服务类合同。辖区范围内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条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项目或职权为本人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下列行为:2.1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好处费、回扣、各种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200、他支付凭证、房产、车辆、贵重物品等;2.2 接受承包人宴请(工作餐除外)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2.3 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2.4 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设备,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的材料和设备;2.5 私自为建设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服务;2.6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为本人或亲属的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经商办企业、出国出境、旅游、留学、探亲、定居等提供资助或便利;2.7 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承包人财物,或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8 其他利用项目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三条 承包人及其工201、作人员不得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包括下列行为:3.1 同意或主动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第二条约定的禁止性行为;3.2 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3.3 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3.4 接受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3.5 其他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202、行为。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及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禁止串通投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 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有义务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排查、梳理建设工程业务流程及关键工作岗位涉及的廉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逐项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预警在先、防范在前,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位、责任落到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第六条 廉洁违约责任6.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203、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或者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纪、经司法机关依法确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承包人应按次向发包人支付廉洁违约金(施工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2%且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服务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5%且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1)如承包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严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可单方解除主合同;(2)将承包人的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并拒绝其参与发包人负责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3)将有关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评分考核204、,建议给予通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七条 监督举报发包人、承包人均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可向XX区纪委监委举报。XX区纪委监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受理,鼓励实名举报,严查诬告陷害,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对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XX区纪委监委举报方式:来信举报:,邮编;电话举报:;网络举报:;二维码举报:第八条 其他约定本合同作为双方所签署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项目涉及的廉洁问题,不受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等原因影响,发包人、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份数保持一致,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附件4:承包人履约保函附件5:管理团队人员名单附件6: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7:XX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质量管控标准化图册(试行)附件8:XX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试行)附件9:XX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