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区综合实训楼施工总承包合同(22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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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50696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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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xx省 省 属 代 建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xx校区综合实训楼S1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xx市xx发 包 人:xx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承 包 人: xx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制定216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2三、质量标准3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4五、项目经理5六、合同文件构成2七、承诺5八、词语含义3九、签订时间6十、签订地点6十一、补充协议6十二、合同生效6十三、合同份数6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81. 一般约定81.1词语定义与解释81.2语言文字131.3法律131.4 标准和规范2、14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7联络161.8严禁贿赂171.9化石、文物171.10交通运输181.11知识产权201.12保密20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212. 发包人212.1 许可或批准212.2 发包人代表222.3 发包人人员22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42.6 支付合同价款242.7 组织竣工验收24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43. 承包人25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53.2 项目经理263.3 承包人人员28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93.5 分包29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3、313.7 履约担保314. 监理人30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4.2监理人员324.3监理人的指示334.4 商定或确定345. 工程质量345.1质量要求345.2质量保证措施355.3 隐蔽工程检查36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75.5 质量争议检测38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86.1安全文明施工386.2 职业健康426.3 环境保护437. 工期和进度447.1施工组织设计447.2 施工进度计划457.3 开工457.4测量放线467.5工期延误477.6 不利物质条件48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97.8 暂停施工497.9 提前竣工518. 材料与设备508.1发包人供应4、材料与工程设备50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52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3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4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8.6 样品55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6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7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89. 试验与检验58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589.2取样59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99.4 现场工艺试验6010. 变更6010.1变更的范围6010.2 变更权6010.3变更程序6110.4变更估价61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2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310.7 暂估价6310.8 暂列金5、额6510.9 计日工6511. 价格调整66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66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70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7012.1 合同价格形式7012.2 预付款7112.3 计量70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7412.5 支付账户7813. 验收和工程试车78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813.2竣工验收7813.3工程试车81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8313.5 施工期运行8313.6 竣工退场8414. 竣工结算8514.1 竣工结算申请8514.2 竣工结算审核8514.3 甩项竣工协议8614.4 最终结清8615. 缺陷责任与保修8715.1 工程保修6、的原则8715.2 缺陷责任期8815.3 质量保证金8915.4 保修9116. 违约9216.1 发包人违约9216.2 承包人违约94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717. 不可抗力97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97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97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98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918. 保险10018.1 工程保险10018.2 工伤保险10018.3 其他保险10018.4 持续保险10018.5 保险凭证101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0118.7 通知义务10119. 索赔10119.1 承包人的索赔101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0219.3 发包7、人的索赔100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03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0420. 争议解决10420.1和解10420.2调解10420.3争议评审10420.4仲裁或诉讼105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06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1. 一般约定1042. 发包人1083. 承包人1094. 监理人1125. 工程质量113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7. 工期和进度1148. 材料与设备1169. 试验与检验11710. 变更11811. 价格调整119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2314. 竣工结算124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16. 违8、约12617. 不可抗力12818. 保险12920. 争议解决129第四部分 附件13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xx校区综合实训楼S1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xx校区综合实训楼S1项目施工总承包。2.工程地点:xx市xx。3.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号:粤发改社会函20184433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项目建设投资为19、1029.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9083.5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420.24万元,预备费525.19万元。本项目为新建综合实训楼S1,地下1层、地上8层,总建筑面积为28947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24947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的土建工程(含基坑支护等)、装饰工程、机电工程(含电气工程、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等)、人防工程、电梯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含道路及广场、绿化景观、室外管网、标识工程、充电桩设施等)、高低压变配电系统、备用柴油发电机等(其中充电桩设施工程、装修照明及动力工程在中标后需进行深化设计,投标阶段该两项工10、程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考虑)。具体以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说明为准。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结构形式:钢筋砼框架结构 。 7.工程承包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完成本项目施工任务及其他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工作内容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及有关资料说明等为准):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xx校区综合实训楼S1项目土建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弱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各专业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和业主指定的其他工程。(1)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11、施费包干。(2)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即对发包人与本招标工程中标单位联合招标的其它专业工程以及为发包人依法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设施提供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工期节点要求内容如下:(一)施工招标公示完成后起算,乙方须在第5日内组织进场开展场地平整等有关准备工作,且在第40日内完成搭建临设和项目人员组建进场。(二)施12、工招标公示完成后,乙方须在30日内提供有关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施工单位需提供的有关材料。(三)施工合同工期约定为426天签发开工令起算,第133天内完成0.00以下的工程。第293天内完成结构封顶施工。第426天内达到竣工预验收条件。预验收通过后,3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移交。 三、质量标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目标1.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验收合格。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xx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13、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3. 管理要求 (1)该项目承包人必须自营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单位和个人挂靠、以包代管等行为。一旦发现承包人存在相关违约行为,发包人将按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同时将施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情况报送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2)承包人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无条件接受、配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服务机构进行的项目技术、经济审计。在项目主体结构完工后、工程完工前,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审计服务机构进行一次项目技术、经济审计。发包人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应条款为标准对项目是否属于施工单14、位自营进行界定,审计报告将明确该项目施工单位是否是自行组织施工、自营管理。审计中被查实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单位和个人挂靠、以包代管等行为的,承包人无条件接受施工签约合同总价6%金额的经济处罚。(3)承包人安排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过程中必须实际履行相应项目管理职责,不允许设置项目执行经理。项目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前3天和主体结构封顶10日内的两个时间节点,承包人必须分别向发包人提交在项目部实际履行职责的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在内的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的劳动合同和项目中标前6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或提交不合格,无条件每次接受施工签约合同总价2%金额的经济处15、罚。(4)承包人须提供一名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员供建设单位驻场项目组使用。4.工程帐户监管。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对其的工程款账户进行监管,发包人应掌握账户内资金流出情况。承包人依法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企业的相应账户进行监管,掌握资金流出情况。发包人或承包人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履行,视为重大违约事项。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总价为(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大写: (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16、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3.合同价格形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7、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2020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xx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贰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拾份,承包人执拾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18、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地 址: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地 址: 108号奥园大厦11楼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19、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20、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21、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22、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23、: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24、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25、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26、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27、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28、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29、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录;(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30、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31、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32、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33、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34、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35、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36、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37、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38、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39、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40、,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41、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42、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43、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44、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45、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46、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47、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48、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49、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50、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51、。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52、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53、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54、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55、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56、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57、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58、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59、。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60、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61、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62、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63、。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64、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65、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66、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67、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68、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69、,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70、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71、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72、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73、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74、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75、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76、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77、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78、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79、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80、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81、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82、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83、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84、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5、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86、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87、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88、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89、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90、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2.1 清单中材料设备原则上在xx代建项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平台(www.gd-)公开发布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等)、设备等,并尽量在该平台上完成采购,以便发包人对材料设备使用的可追溯性。8.2.2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91、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92、.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93、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94、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95、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96、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97、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98、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99、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100、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101、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102、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103、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104、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105、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106、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107、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108、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109、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110、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111、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112、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113、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114、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115、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116、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117、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118、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119、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120、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121、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122、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123、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124、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125、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126、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127、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128、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129、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130、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131、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132、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133、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134、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135、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136、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137、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138、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139、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140、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141、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142、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143、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144、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145、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146、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147、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148、,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149、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150、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151、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152、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153、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154、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155、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156、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157、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158、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159、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160、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161、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162、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16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164、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165、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166、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167、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168、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169、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170、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71、。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172、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173、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174、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175、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176、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177、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78、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及总说明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xx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179、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xx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省属代建项目工程回访管理制度(试行)、省属代建项目创“双优”管理办法、省属代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属代建项目灾害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办法、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监督规定、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筑工程验收与使用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省代建局颁布的其他管理办法。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180、业验收规范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440100/T114-2007)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181、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投标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技术规格书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6)技术标准和要求;(7)施工设计图纸;(8)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澄清和答疑文件;(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182、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通用条款第4.4款作出处理。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叁份;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套,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有责任183、对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其有关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否则对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184、包人文件的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如果监理人之所以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图纸或指令,全部或部分地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应该提交的图纸、技术规范或其他技术资料所致,则监理人在根据第7.5.1款规定作出确定时应考虑上述因素。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4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185、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书面确定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现场外通道暂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承包价款内。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186、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承包人须在签订施工合同起2个月内,按照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的计量计价条款,根据发包人招标时的施工187、图纸编制完整施工图预算,书面提出施工图预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之间的差异。发包人组织清单编制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清单对数并核对无误后,由清单编制单位根据承包人的投标单价及清单对数工程量差异(包括错、漏项及增、减工程量)核算出清单对数差异预算价并出具书面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清单对数报告所增(减)的预算价可计入合同总价,作为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计量支付、合同变更造价、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如承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施工图预算,则视为承包人已认同原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单价合同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实际工程量超过招标清单所列数量15%的(工程188、量清单漏项、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的工程量不计入此项),对超出15%以上的工程量承包人可申请重新确定结算价格(重新确定价格的方法: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定的综合单价为基准,下浮投标总价净下浮率后作为合同结算价)。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管理、业务联系、签证。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189、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承包人在投标之前,应在基础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的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投标报价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中包含现场管线等地下构筑190、物不明对施工影响及费用增加带来的风险。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和设施探测资料(如有)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施工时应先进行试挖,避免因盲目施工对地下管线和设施造成破坏。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2.9 发包人有权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开展全过程监督审计,并作出审计评价或提出审计建议。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191、: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下列现场辅助管理设备:在施工期间,承包人为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每栋施工建筑四个方位以上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使承包人可在承包办公场地现场监控施工现场);承包人在项目现场配备指纹签到设备、办公系统、设计、监理、质量安全及造价控制等信息化服务辅助管理系统。2)承包人应为项目部配备工作用车,确保该项目建设需要。3)按xx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规定,承包人应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并将拨付工资款项方式报发包人。发包人将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192、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的,发包人可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相关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4)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切实规范用工制度。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xx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193、议的解决方式等。5)承包人应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有接受发包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义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及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提供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当依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进行整改。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组织施工,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协调业主、监理和194、对外关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25日。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按80万元/次承担违约赔偿。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 4万元/次承担违约赔偿。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以文件正式任命项目经理,经承包人书面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195、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80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80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部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部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196、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监理人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3.5 分包3.5.1 分197、包的一般约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外,承包人必须在实施前将需分包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业绩、管理人员和管理架构、管理制度,分包的工程量和金额,分包合同)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审批同意后即可实施。监理人审批完成后将相关资料交发包人存档备案。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招标文件及补充条款,个别要求特殊资质专业工程项目可由承包人进行分包,接受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分包时必须向发包人推荐分包人,同时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复印件盖红章后给发包人核定,经发包人书面确198、认同意后,承包人方可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其合同条款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商定,且投标总价已包含一切总包配合费用。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对现有的工程成品、不需要改造的现场进行全面保护,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或xx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保证额为中标价款的10%,即: ,小写:¥ 元。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199、书后 20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担保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在合同工期+120天之前保持有效并可执行,发包人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履约保函的退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200、有关约定为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约定为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提供,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 ;(2) / ;(3) /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目标: / 。5.1.4承包人应按质量201、管理体系要求规范项目的质量管理,项目质量管理贯穿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应明确项目质量目标,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按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的工作方法,持续改进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项目部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5.1.5由项目质量经理组织编制质量计划,经项目经理批准发布。项目质量计划应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完成工程交付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要求,内容包括:项目的质量目标、指标和要求;项目的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项目质量管理所需要的过程、文件和资源;实施项目质量目标和要求应采取的措施。5.1.6项目部应对项目所有输入的信息、要求和资源的有效性进行控制,根据项目质量计划对设计、采购、施工和试202、运行等阶段接口的质量进行重点控制;项目质量经理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考核和评价项目质量计划的执行情况,验证实施效果并形成报告,对出现的问题、缺陷或不合格,应召开质量分析会,并制定整改措施;项目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质量记录进行标识、收集、保存和归档,并应根据项目质量计划对分包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控制。5.1.7项目部人员应收集和反馈项目的各种质量信息,定期对收集的质量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定期评价其有效性,并反馈给承包人。5.1.8承包人应对保修期或缺陷通知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提供保修服务。应及时收集并接收项目发包人意见,获取项目运行信息,应将回203、访和项目发包人满意度调查工作纳入承包人的质量改进活动中。5.3 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省级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未经承包人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未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将不确认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资格;施工使204、用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确认的作业人员、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场的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定期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按照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平安卡制度的通知,推行工人“平安卡”制度,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中经过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平安卡”(IC卡),建筑工人须持“平安卡”方可上岗作业。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205、。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206、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价款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属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除外。承包人在爆破施工中应采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以保证当地的一切建筑物、构造物、附近人群等的安全及交通道路的通行方便,且应自行负责同当地的一切协调工作。同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价款。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207、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约定: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保卫,并承担一切费用。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省级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约定:承包人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和现场施工管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1.6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专用条款12.4.2执行。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启动财政支付流程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208、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承包人应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规范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项目安全生生产投入209、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项目生产安全事故。(3)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并对项目安全管理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4)项目安全管理必须贯穿于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各阶段:设计应充分考虑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及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依规进行工程设计;采购应对设备、材料和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控制;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规程;项目试运行前,应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工作。(5)项目部应配合项目发包人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210、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有关文件。(6)在分包合同中,总包商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相应的安全要求,分包商应按要求履行其全部职责。(7)项目部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做作业人员通报。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6.2 职业健康6.2.3 按承包人制定的职业健康计划,项目部制定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6.2.4 项目部对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为实施、控制和改进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提供必要的资源;进行职业健康的培训;211、对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的执行进行监视和测量,动态识别潜在的危险源和紧急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伤害。6.2.5 项目部应制定项目职业健康的检查制度,对职业健康的因素应采取措施,记录并保存检查结果。6.3 环境保护6.3.1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2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3.3项目部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212、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保措施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6.3.4项目部应对环保措施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为实施、控制和改进项目环保措施计划提供必要的资源;进行环境保护的培训;对项目环保措施计划的执行进行监视和测量,动态识别潜在的环境因素和紧急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落实环保主管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有效控制,建立良好的作业环境。6.3.5项目部应制定项目环境巡视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对影响环境的因素应采取措施,记录并保存检查结果。6.3.6项目部应建立环境管理不符合状况的处置调查程序,明确有关职责和权限,实213、施纠正和预防措施。6.4 风险管理6.4.1按承包人制定的风险管理规定,项目部编制项目风险管理程序,明确风险管理职责与要求,负责项目风险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并制定项目风险管理计划,确定项目风险管理目标。6.4.2项目风险管理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宜采用适用的方法和工具分段进行动态管理。承包人通过汇总已发生的项目风险事件,建立并完善项目风险数据库和项目风险损失事件库。6.4.3项目部应在项目策划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对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风险进行识别,分类并形成项目风险识别清单,输出项目风险识别结果。6.4.4项目部应在项目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并输出评估结果。项目风险评估214、过程包括:收集项目风险背景信息;确定项目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原因,推测产生的后果;采用适用的风险评价方法确定项目整体风险水平;采用适用的风险评价工具分析项目各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项目重大风险;对项目风险进行对比和排序;输出项目风险的评估结果。6.4.5项目部应根据项目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制定项目风险应对措施或专项方案,对项目重大风险应制定应急预案。项目风险控制过程包括:确定项目风险控制指标;选择适用的风险控制方法和工具;对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并更新风险防范级别;识别和评估新的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和方法;风险预警;组织实施应对措施、专项方案或应急预案;评估和统计风险损失。6.4.6项目部应对项目风险215、管理实施动态跟踪和监控,对项目风险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和持续改进。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雨季、台风和夏季高温季节的施工保证措施。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7个工作日。 。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7.1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管理计划由承包人主管领导人审批216、,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报发包人认可。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217、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0.5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20%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218、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4)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8. 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2.1 清单中材料219、设备原则上在xx代建项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平台(www.gd-)公开发布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等)、设备等,并尽量在该平台上完成采购,以便发包人对材料设备使用的可追溯性。承包人负责采构的材料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用材料、设备均为当年生产(生产日期为近一年内)的全新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所有产品均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对材料质量负责。采用进口产品,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220、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1)项目采购管理由采购经理负责,接受项目经理和承包人采购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2)承包人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采购工作应按采购工作程序实施,采购经理组织编制项目采购执行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采购经理应对采购执行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控。(3)采买工作应包括接收请购文件、确定采买方式、实施采买和签订采购合同或订单等内容,应按批准的请购文件组织采买,采买工程师应根据采购执行计划确定的采买方式实施采买。(4)根据承包人授权,可由项目经理221、或采购经理按规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订单。采购合同或订单应完整、准确、严密、合法,并应包括下列内容:采购合同或订单、技术要求及补充文件、报价文件、会议纪要、涉及商务和技术内容变更所形成的书面文件。(5)采购经理组织相关人员,按设备、材料的重要性划分催交与检验等级,确定催交与检验方式和频度,制定催交与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催交方式包括驻厂催交、办公室催交和会议催交,对关键设备、材料进行驻厂催交。(6)采购组应按检验计划组织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根据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定其检验方式,并进行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以及出厂前的检验,重要、关键设备应驻厂监造。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材料,可委托有相222、应资格和能力的第三方检验,且应对第三方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与控制。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编制检验报告。(7)采购组应根据约定的交货条件制定设备、材料运输计划(包括运输前的准备工作、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路线、人员安排和费用计划等)并实施,应对馐和运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超限和有特殊要求设备的运输,应制定专项运输方案,可委托专门运输机构承担。(8)采购组应落实接货条件、制定卸货方案、做好现场接货工作,运至指定地点后,应对照送货单清点、签收、注明设备和材料到货状态及其完整性,填写接收报告并归档。(9)采购变更管理应按合同变更程序进行,根据合同变更的内容和对采购的要求,预测相关费用和进度,并应配合项目部实223、施和控制。(10)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仓储管理人员管理体制仓储,设备、材料正式入库前按约定开箱检验,经验收后办理入库手续。(11)仓储管理工作包括物资接收、保管、盘库和发放,以及技术档案、单据、帐目和仓储安全管理等;仓储管理应建立物资动态明细台帐,所有物资应注明货位、档案编号和标识码等,仓储管理员要及时登帐,定期核对,使帐物相符。应制定并执行物资发放制度,根据批准的领料申请单发放设备、材料,办理物资出库交接手续。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检验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224、其费用。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向发包人提供的办225、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约定:无偿向发包人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提供现场办公所需的办公用房(配空调)、通讯及生活设施。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 10.1.1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226、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有增减项目的权力,减少的项目无论有无替代,发包人都不予补偿。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实施办法的费用应包括在项目报价内。 10.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227、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 变更估价10.4.1在发生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10天内批复并确认。 10.4.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等,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变更合同价按以下方法执行:(1)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 1)按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建设工程计价228、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xx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版和有关法律、法规; 2)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中均未明确的则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等国标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 3) 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2)合同清单中综合单价、合同外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主材价格确定方式:1) 合同229、专用条款第11.1条款的约定;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适用的材料价格,按已有的价格执行;3) 若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的材料价格,执行新增单价项目开始施工当季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4)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按新增单价项目开始施工当季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进行相应下浮,其中:土建、市政材料下浮5%,建筑装修材料下浮20%,机电安装材料下浮25%,园林绿化材料下浮30%;5)若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价格,且执行新增单价项目开始施工当季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230、料综合价格没有相应价格的,同时发包人认为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进行相应下浮,其中:土建、市政材料下浮5%,建筑装修材料下浮20%,机电安装材料下浮25%,园林绿化材料下浮30%后材料价格仍偏离市场平均价格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询价方式,由施工单位申报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确认;6)无论是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价格,按招标时执行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确定的材料价格,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材料价格,均须由发包人认可材料样板后才确定价格,材料价格的最终确认以xx省财政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3)综合单价确定方式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231、综合单价清单项目,即只是原有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则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清单项目变更合同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调整方式除外。2)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清单项目,但有类似(当双方对类似一词的理解不同时,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下同)综合单价清单项目,只是砼标号、砂浆种类、品牌、规格、型号、直径、厚度、高度、重量、产地、种类等发生变化,则按合同内类似综合单价清单项目作换算处理。换算时只计算主材价差,即合同换算综合清单单价=合同类似项目综合清单单价+主材价差主材消耗量。主材价差=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合同类似项目综合清单单价中的主材价格。如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子目消耗量高于定额232、水平,则按照定额消耗量调整换算,如低于定额消耗量时,则按投标时所列的消耗量计算。如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时,双方约定按主材价格最靠近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换算。3)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仅适用于机电安装工程),但在相应定额中套用的子目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如开关插座、水箱、消防栓箱、消防喷淋喷头、消防自动报警设备等)、或虽规格发生变化但与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相比所套用的相应定额子目及定额调整系数均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按合同类似项目作换算处理。换算时按以下公式进行:合同换算综合单价=主材价格+安装费=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原合同清单已有类似项目安装费。如工程233、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安装费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时,按规格最接近的类似项目的安装费的最低值进行换算。10.4.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10.4.3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完成初核,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完成初核的,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责任由监理单位承担。10.4.4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相应款项支付按省属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10.4.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0.234、4.6变更价款以最终省财政厅的审定为准。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报监理工程师并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10.7 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235、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在设计图纸完成后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相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该预算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审核价的50%,余额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经政府财政部门确认后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资料整理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附各套档案的移交书),发包人付至结算造价的97%;留下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在质保期第二年期满后,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14天内,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无息支付工程质保金。10.8 236、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237、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承包人承受的风险幅度范围为【5%】(含5%),超出承包商风险幅度范围外,承包人可以申请调整价差。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主要材料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发、承包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A、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B、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238、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发包人在结算时扣回价差。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差采用抽料补差法调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价方式采用相对应的价差计算方法,价差取费只计取税金。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差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按经审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量和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根据0.000以下工程、0.000以上至主体结构工程对应的合同工期按合同工期内对应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239、料综合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综合价格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主要材料实际分段施工期间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时执行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相比,【5%】以内按投标价执行,不作调整;超出【5%】的部分作价差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A、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格下降时,且(1分段施工期间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算术平均值)100% (5%)时招标时执行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 价差=分段施工期间的材料综合价格-(招标时执行的材料综合价格0.95) B、主要材料【指钢筋240、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格上涨时,且:(分段施工期间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算术平均值1)100%(5%)时招标时执行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价差=实际施工期间的材料综合价格-(招标时执行的材料综合价格1.05)价差结算价=价差主材消耗量(1+税金)。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按综合单价及项目措施费包干承包本工程,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及项目措施费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水电、机械及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而调整,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省属代建项目工程变更241、管理办法及省属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构成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价款的拨付按照xx省省级财政性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04号)、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办2000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本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工程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承包人可在提交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后14天内,按合同价款(扣除暂估价、安全文明措施费、措施费)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向发包人申请办理支付。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发242、票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之日止。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保函 。12.2.3 预付款的扣回。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期按比例全部扣回。扣回的时间和比例为:当工程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金额的40%(含本数)时,开始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并在工程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金额的80%(含本数)以前全部扣回。预付款扣回比例按下表规定预付款扣回比例表累计工程进度款、预付款与施工图预算扣除暂列金后的金额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40%a243、50101050%a60203060%a70306070%a8040100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规定的计量规则。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月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双方约定的工244、程款(进度款)支付采取如下方式进行;(1)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已支付款和劳保基金累计 40%合同价款时,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应扣款;(2)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已支付款累计40%合同价款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预付款总额抵扣比例应扣款;(3)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和已支付款累计=80%合同价款时,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应扣预付款余额应扣款;(4)申请进度款时,承包人需提供当期新型墙体材料及预拌砂浆购买发票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否则该清单子目部分费用暂不支付。(245、5)在申请最后一期进度款时,承包人需提供全部新型墙体材料及预拌砂浆购买发票原件,配合发包人办理新型墙体保证金的退还手续,否则该期进度款暂不支付。若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退还新型墙体保证金,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扣除。(6)当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含措施费)等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7)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5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7天内审核批准,并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统一拨付。(8)措施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工程开工后支付246、10%,工程完成30%后再支付20%,工程完成50%时再支付30%,工程完成80%时支付3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支付10%。工程完成的比例是指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占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款的比例。(9)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经政府财政部门确认,且承包人按时完成资料整理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附各套档案的移交书),发包人付至结算造价的97%;留下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在质保期第二年期满后,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14天内,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无息支付工程质保金。质量保修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当项目发生审计时,如审计结算金额247、与政府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不一致时,以审计结算金额为准,如实际累计支付金额超过审计结算金额,承包人应于15天内无条件退回超出部分的结算金额。(10)承包人已清楚明白本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程序,理解因政府部门审核请款手续对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与发包人无关,承诺不以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款支付拖延,向发包人要求计付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和因此导致的其它损失。根据xx省财政厅结算评审的要求,本项目的结算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以项目为整体进行结算送审,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各种风险,理解因政府部门结算评审对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与发包人无关,承诺不以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结算款支付拖延,向发包人要求计付拖欠结算款248、期间的利息和因此导致的其它损失。12.4.2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的方式及时间:按照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xx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由建设安监机构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合格后支付给承包人。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该项价款的50%;中间安全评价进行2次,每次评价合格后支付2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12.4.3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 按照xx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文件省属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12.4.4 在每次工程款支付中,发包人扣减20%金额作为保留金,直至保留金的数额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249、)的20%为止。(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即日启动财政支付流程,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2.6合同价款及调整 12.6.1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招标文件及合同对工程实施期间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3)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变更工程、工程签证、新增工程及工程洽商;(4)合同条款中约定可以调整的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发包人原则上按每个季度统计并计算一次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上述四款内容的增减额度累计达到合同造价的10%以上时,250、发包人可给予签订补充合同。另外,工程建设规模与招标时相比发生较大的变动,发包人可给予签订补充合同。所有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第10.4.1款执行。 12.6.2总承包服务费(包括管理和协调费、配合和服务费)为固定费率,不因配合服务内容及工程结算价款变化而调整。 12.6.3承包人应在第12.6.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监理单位收到后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14天内审定并批准执行。 12.6.4 现场签证的确认由于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化必须进行现场签证时,所有现场签251、证必须在发生后2天内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5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3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支付。 12.6.5 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12.6.6 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地质勘察报告给投标人参考使用,对施工时的实际地质情况与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有252、出入时,承包人承诺不另行增加费用。为切实保障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承包人可在对已有勘察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委托勘察单位对地质情况进行必要的钻探,以便承包人采取合适的施工方案,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如承包人在投标时没有考虑此项费用,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12.6.7承包人承诺: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发现有招标文件约定的不合理投标报价的,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并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253、不得超过: / 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日合同价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13.3.3 投254、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5日内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前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3个月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即日启动财政支付流程,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55、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即日启动财政支付流程。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由于本建设工程项目为政府工程,所有的工程费用均需报财政部门拨付,故所有约定的付款时间应视256、为发包人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的时间。发包人应按时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并积极协助付款事宜,申请日期以发包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日期为准。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年。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257、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5.4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法定保修年限规定执行。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15.4.6 保修协议项目移交前,由发包人协调使用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直接与承包人签订项目保修服务协议。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258、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16.1.2发包人违约责任16.1.2.1工程开工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拖欠工程预付款期间利息。16.1.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拖欠工程进度款期间利息。 16.1.2.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工程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16.1.259、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即日启动财政支付流程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260、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逾期未能提交最终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的违约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到期后未能提交新履约保函或原担保方同意原履约保函延期的书面文件261、的违约责任。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合同条款约定及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示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给发包人。(2)限期改正。承包人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同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视承包人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262、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2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次。(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263、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6.2.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另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另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6.2.2.2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承包人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否则,发包人将按履约银行保函实施管理明细的规定,按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按应交纳金额每天加收2滞纳金。16.2.2.3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264、,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6.2.2款(1)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265、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的,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违约金额(元)1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或空缺800000更换其他人10002各阶段投入劳动力每少1人5003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10000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20004施工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没有履行其中某项工作或履行不到位的按实际发生情况承266、担违约责任5提交施工图预算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提交500元/天6施工图预算质量工程量偏差5%(以同类项合并计算总量偏差,如:土方总量、砼总量、砌体总量等)500元/项缺漏项偏差5%500元/项7提交结算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6条约定履行义务的 每迟一天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8提交竣工资料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提交2000元/天(4)如因承包人使用不称职管理人员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征得甲方同意,但在项目部成立后承包人如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80万/人/次承担违约赔偿。(5)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6.1.1款的约定267、,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由承包人按每人次3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6)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人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7)承包人不按本合同及发包人要求做好施工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由承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6.2.2(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8)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检查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检查通报的要求268、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6.2.2(4)(7)及16.2.2.2款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16.2.2.4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0.5的违约269、金。(2)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7.8.2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3)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7.1.2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4)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7.5.2款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该节点工程价款0.5的违约金;延误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4)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7.5.2款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270、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延误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5)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16.2.2.5材料设备管理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271、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2次严重违约责任。(2)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272、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如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的约定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6.2.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4)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273、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5)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274、合格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所在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6)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6.2.2.6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275、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处罚外,承包人还必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死亡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承担向发包人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在工程履约保函中扣罚。16.2.2.6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76、7.1.1(7)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在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代建局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相关费用可直接从承包人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款中支付。(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277、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16.2.2.7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6.2.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2)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16.2.2.8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3.1(10) 3)款的约定,被农民工投278、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农民工采取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需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279、动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16.2.2.9承包人逾期未能提交最终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16.2.2.10如承包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到期后未能提交新履约保函或原担保方同意原履约保函延期的书面文件,视为乙方违约,对所延天数按每日0.5万元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16.2.2.11 乙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280、,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2.2.12 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无偿使用。16.2.6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281、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省财政评审或省有权终审部门审定后,收到承包人完整的支付资282、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申请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负责购买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3.1 工伤保险18.3.1.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18.3.1.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18.3.2人身意外伤害险18.3.2.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283、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18.3.2.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应 。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18.8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8.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8.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284、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18.8.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8.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18.8.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8.8.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285、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286、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的,双方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协商停工超过84天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不计停工后84天之内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在停工后84天之内遣散人员、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退场等费用不予补偿)。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发包人仅对受此停工影响工程的部分造成的损失与承包人协商补偿事宜。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暂时停工未持续超287、过84天的,费用不予补偿。发包人原因导致持续暂时停工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否则造成的额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补偿。承包人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遣散不必要的承包人职员和工人、安排不必要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退场等。承包人的应对措施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将暂时停工84天之后涉及费用预算报送发包人,作为双方协商补偿事宜的依据;承包人不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指令以降低损失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予补偿。承包人不得提出无理高价索赔,不得以此为由暂停不受影响工程的施工,或拒绝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令,否则发包人可对承包人予以记录不良行为。19.6 在任何索赔288、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1)向 / 289、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20.6 承包人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第四部分 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8:履约担保290、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10:廉政合同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2: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13: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14:施工阶段BIM模型深化与应用工作要求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xx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291、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292、;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29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29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123456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295、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附件8 :独立履约保函保函编号:致:xx省代建项目管理局鉴于*(下称“委托人”)在贵单位的*项目中标,我行同意为委托人出具履约保函,为委托人履行*合同(以下称“合同”)担保,以使你方得到履约保函的保障。一、本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单位于保函担保期间内送达的依本保函约定的索赔文件后,在 7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和不可改变地向贵单位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币种)*元(大写)的履约担保金(索赔可分次索赔,累计金额不超过最高金额),并放弃向你方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二、贵单位的索赔文件应符合下述条件:(一)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296、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在保函担保期间内送达我行;(三)明确的索赔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第一条所列之限额);(四)贵单位出具的委托人违约事项说明。三、本保函担保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于下述任一事项发生之时立即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义务即刻解除:(一)本保函担保期间届满;(二)委托人履行了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三)我行担保的义务履行完毕。四、我行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延续的、独立的和无条件的,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释或不可执行都不能改变我行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委托人在合同项下对你方的任何抗辩也不能改变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若贵单位与委托人协商297、变更合同,应督促委托人书面告知我行并将变更后的合同送一份给我行备案。五、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无论正本最终退回与否,不影响本保函依上述约定自动失效。六、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我行在保函项下做出的付款承诺决不反悔。担保银行(公章): 负责人(签章):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电话:开立日期: 年 月 日独立履约保函保函编号:致:xx省代建项目管理局鉴于*(下称“委托人”)在贵单位的*项目中标,我方同意为委托人出具履约保函,为委托人履行*合同(以下称“合同”)担保,以使你方得到履约保函的保障。一、本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我方保证在收到贵单位于保函担298、保期间内送达的依本保函约定的索赔文件后,在 7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和不可改变地向贵单位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币种)*元(大写)的履约担保金(索赔可分次索赔,累计金额不超过最高金额),并放弃向你方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二、贵单位的索赔文件应符合下述条件:(一)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在保函担保期间内送达我方;(三)明确的索赔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第一条所列之限额);(四)贵单位出具的委托人违约事项说明。三、本保函担保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于下述任一事项发生之时立即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义务即刻解除:(一)本保函担保期间届满;(二)委托人履行了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三)我方担保的义务履行完毕。四、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延续的、独立的和无条件的,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释或不可执行都不能改变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委托人在合同项下对你方的任何抗辩也不能改变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若贵单位与委托人协商变更合同,应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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