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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区用电增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37页)
2022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区用电增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3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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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21173 2024-04-29 138页 693.96KB
1、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xx校区用电增容项目(南区2500Kva+北区5000Kva)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xx校区用电增容项目(南区2500Kva+北区5000Kva)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编号:工程地点:xx市xx区发包人: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主办) (成员)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22年 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全称):(主办) (成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就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xx校2、区用电增容项目(南区2500Kva+北区5000Kva)设计施工总承包 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且承包人应就本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xx校区用电增容项目(南区2500Kva+北区5000Kva)设计施工总承包1.2备案文号:xx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6-440111-04-01-588587) 2.工程地点:xx市xx区xx镇马沥村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内3.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3、容: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工程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设计、专业深化设计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项目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与监督、报批图纸资料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等;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工程结算、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等。完成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4.根据招标人和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限额施工。5.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直至项目移交。6.工程规模:学校因办学规模扩大,建筑总量增加,校区教学和生活配置提质,为满足校园正常教学生活需要,需在xx校区进行用电扩容,在北区增加用电负荷5000kVA,在南区增加用电负荷2500kV4、A。校区增加的用电负荷申请已取得xx区供电局批复。7. 其他:7.1联合体承包(如有)情况下,主办方必须为施工单位。7.2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对业主负全面主体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为承包方的当然第一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设计、施工和管理失误或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不可抗力和业主因素造成的除外)。除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外,还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全责。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项目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包设计,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项目立项规模下总投资。包施工,包括不限于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5、全、包文明施工、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送电、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包控制投资、包项目协调管理、包报建及验收审批手续办理、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备案、包保修。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具体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完成本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管理、试运行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工程保修,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6、配合招标人的审计和审计的调查、项目建设阶段全过程的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约定条款)。(一)承包范围:(1)设计部分: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各类专业设计、竣工图编制以及与设计相关的其他工作、满足项目实施所需的服务和施工现场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等。主要工作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或用户需求。(2)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预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等工作,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完成施工其它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施工期交通疏解等7、。(二) 承包方式承包方式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费按照投标报价总价包干,施工费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规费、税金等按实计取。1、包施工图设计(含深化设计、预算清单编制)、包工程施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包保修、包预结算编制、包控制投资、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包控制投资、包项目协调管理、包报建及验收审批手续办理、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备案、包保修。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组织本项目的整体8、竣工验收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具体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2、工程施工部分: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指经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中对应价格及合同约定包干。项目措施费调减的特殊情况:工程实施内容减少,按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减少超过10%的,超过部分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调减措施项目费。结算金额(含变更)不得超过审批预算价。(三)设计、施工的限额及标准1、本次实施内容的工程总投资限额最高限价为¥ 元。其中,设计费为¥ 元,施工费投标最高9、限价为¥ 元。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并结合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2、预算编制依据:设计费应按照2002年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工程建安费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xx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xx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套用预算编制期适用的xx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xx市人、材、机信息价格(xx市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的价格参考厂商价格信息或实行市场询价)。3、暂列金为施工图预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410、投资控制(1)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严格控制每阶段投资目标,结算总金额控制在经发包人审批的预算金额内。工程预算由承包人自行编制,用于施工成本控制,送审预算金额应不高于投标工程费。(2)承包人须保证在不降低用户需求书要求的情况下,确保满足发包人对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3)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图预算超出投标工程费,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保证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进度。(4)在合同执行期内因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承包人须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物价(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市场价格)、政府11、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疫情及不可预见等因数导致调整发生的施工费用由承发包方协商后,再暂列金额中考虑。(5)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同步将施工图预算编制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先行审核,因承包人预算送审延迟、送审预算超投标工程费而需对施工图和预算进行修改或对数造成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预算金额以经发包人审核经双方确认后的结果为准。(6)合同协议书的暂定合同价款(即承包人的投标中标价格)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发包人审定本项目工程预算后,双方签订施工图预算协议,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 (7)承包人各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需满足对应阶段造价审核12、深度要求。(四)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的实施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实施范围和内容。工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13、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1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三、项目工期1、总工期:本工程总工期为210个日历天(其中:南区90日历天,北区 210日历天)(含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及办理工程所有手续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或移交使用止。2、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2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 月 日。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服从发包人对本项目建设15、工期的要求。、合同主体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四、工程质量标准设计部分的质量标准:按第二篇和第三篇相关合同条款。符合电力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材料设备技术需求书的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本工程应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16、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五、合同价款5.1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 元)。其中:1、设计费:¥ 元(大写: );(设计费结算时不做变更,设计费不可超出最高限价。)2、施工费:暂定为¥ 元(大写: ),投标报价下浮率: % ;施工费包括:建安工程费¥ 元(大写: )。施工图及预算经发包人审核双方确定后,承包人对图纸及预算质量及准确性负总责,因设计缺陷或不足产生的变更造成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减少则按实际发生结算。对不可抗力因素、强制性政策要求和发包人主动提出的变更按实结算。(增加部分)结算时按照中标人的投标下浮率17、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由中标人采用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核部门审批通过后,按投标下浮率、合同约定下浮率及合同约定的方法,得出施工图预算价,以此施工图预算价作为进度款支付和结算的依据。施工费结算原则以合同约定为准。施工图审查备案完成后,原则上不允许中标人提出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相关基本程序办理。5.2根据经审查施工图为依据编制的预算经审定后,根据下述原则调整合同价,并依据调整后的合同价款签订施工图预算价协议,具体如下:1、设计部分按承包人报设计费,设计费结算时不做变更。设计费不可超出最高限价18、。2、施工部分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的方式确定,具体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经审定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工程量暂以审定的工程预算计量。(2)措施项目费:按经审定的工程预算措施项目费,分为可计量措施费和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单价=经审定工程预算的措施费单价(1-中标下浮率),工程量按经审定工程预算不调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3)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按单价计费部分)=经审定工程预算的其他项目费工程量(1-中标下浮19、率)。(暂列金、暂估价按实结算)。其他项目费(按系数计费部分)=经审定工程预算的计费基数xx省造价部门颁发的造价文件规定的系数。(4)规费、税金:按实计取,费率固定不变(政府部门下发文件可以调整的除外)。 4、本工程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由承包人在设计费及工程施工费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20、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21、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等补充文件;(5)本合同第二篇、第三篇第二章专用条款;(6)本合同第四篇第三章补充条款;(7)本合同第四篇第一章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投标书及其附件;(11)工程量清单(若有);(12)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若有)。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22、666666666八、承包人承诺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及配合服务,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施工单位为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除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外,还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全责。同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项下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不限于: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投入,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工程投资控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提交、修改完善及质量保证,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竣工23、验收送电及结算,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程移交,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工程转包、分包,工人工资支付,投资控制,报批报建等方面,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开户银行账号1、承包人签订本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必须是公司基本账户,合同签订后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指定的有效银行账户如下:账户全称:账户账号:开户银行:24、发包人向上述账号汇出款项即视为发包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账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取款项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后果。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等额合法有效发票付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承包人不得因此延误设计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工程担保履约保函金额为【中标价款(人民币)】*10%。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25、包人。(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二、仲裁、起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合同正副本及效力1、合同的份数:正本 肆 份,副本 捌 份。其中:发包人正本 贰 份,副本肆份。承包人正本 贰 份,副本肆份。2、本合同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律,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四、其他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26、致,可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诉讼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双方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十五、合同生效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合同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之日起生效。-(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27、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 总则1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28、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29、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分包人:30、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31、格的合法继承人。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 承包人32、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33、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34、零点)。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 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5、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36、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37、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38、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53 书面39、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 合同文件及解释2.1 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 承包人投标40、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 专用条款;(6) 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施工设计图纸;(9) 工程量清单;(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3 阅读、理解与接受3.1 阅读41、理解与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3.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 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4.2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42、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4.3 适用标准与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xx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xx省有的,约定适用的xx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43、中文译本为准。5 施工设计图纸5.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款规定处理。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44、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5.3 图纸的修改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5.4 图纸错漏的改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45、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6 通讯联络6.1 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6.2 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46、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7 工程分包分包工程的要求7.1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工程的批准7.2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3) 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7.47、3 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7.4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7.5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48、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终止7.6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8 现场查勘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8.1 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49、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2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2) 水文和气候条件;(3)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 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 可能对投标报50、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9 招标错失的修正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9.1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9.2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施工设51、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10.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合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0.2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0.3 算术52、性错误的调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53、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下障碍物处置11.2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2 事故处理发生事54、故的通知12.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事故的处理12.2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事故争议认定12.3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3 交通运输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3.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55、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场外交通13.3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56、13.4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13.5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水路和航空运输13.6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3.3款、第24.3款57、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14.2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款、第24.1款和第25.1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58、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15 专利技术15.1 侵犯专利技术责任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59、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15.2专利技术的使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版权和知识产权15.3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6 联合的责任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6.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60、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联合体文件签暑16.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17 保障17.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61、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17.2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18 财产18.1 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18.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款规定的情62、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18.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9 发包人19.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9.2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63、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64、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8)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9.3 发包人提65、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9.4 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9.5 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19.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8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19.7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66、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0 承包人20.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0.2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 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4)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67、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5)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6)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 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68、用;(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20.3 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69、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20.4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20.5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及其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发包人的70、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0.6 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0.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7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72、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3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73、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1.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2 发包人代表22.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74、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22.2 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23 监理工程师23.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3.2 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75、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3.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 根据第5.2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2) 根据第7.2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3) 根据第18.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76、场地;(4) 根据第33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 根据第34.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 根据第37.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 根据第49.6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 根据第6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9) 根据第6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10) 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11) 根据第75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12)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监理工程师指令23.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77、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3.5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78、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3.6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等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类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3.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79、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4 造价工程师24.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4.2 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4.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880、6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 根据第6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 根据第6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3) 根据第65条规定使用暂估价;(4) 根据第66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 根据第67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6) 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4 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81、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4.5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24.6 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28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4.7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5 承包人代表25.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应依据第2183、.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25.2 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5.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21.4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84、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21.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5.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6 指定85、分包人26.1 指定分包人工作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26.2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26.3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7.4款办理。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26.4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86、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27 承包人劳务27.1 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27.2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27.3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7、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27.4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如88、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27.5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27.6 承包89、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7.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 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27.8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90、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8 工程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28.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28.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28.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91、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8.4 承包人按照第28.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28.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28.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92、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双方延长担保期限28.7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约定担保事项28.8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9 发包人风险发包人承担风险29.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9.2 发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93、险包括但不限于:(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5) 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30 承包人风险承包人承担风险30.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风险30.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94、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9条和第31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31 不可抗力31.1 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 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 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 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31.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95、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36条、第74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31.3 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 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96、2) 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3) 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31.4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31.5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97、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31.6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32 保险32.1 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 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98、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2.2 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2.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32.3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99、。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32.4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32.5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32.6 100、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2.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约定投保事项32.8 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四、工期33 进度计划和报告提交工程进度计划3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101、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3.2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3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每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102、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33.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103、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4 开工开工条件34.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34.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34.3 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104、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34.4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35 暂停施工和复工暂停施工的指令35.1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105、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35.2复工的要求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06、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35.3 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107、续56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 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2) 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3) 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4) 擅自停工的;(5)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条规定处理。35.5 发包人不按规108、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35.6 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36 工期和工期延误36.1 工期计算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xx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109、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36.2 工期约定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36.3 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110、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风险事件;(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36.4 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当第36.3款所述事件111、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36.5 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36.6 拒绝延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7 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112、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6.8 承包人误期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37 加快进度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37.1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113、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37.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114、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38 竣工日期约定计划竣工日期38.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和115、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38.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8.3 延迟竣工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6、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0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39 提前竣工39.1 提前竣工的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37.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39.2 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的计划竣工天数减去实际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 实际竣工天数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40 误期赔偿40.1误期的117、赔偿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具体金额可另行约定。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0.2 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五、质量与安全41 质量与安全管理41.1 履行职责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118、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41.2 质量与安全的监管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的要求41.3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41.4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119、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42 质量标准42.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42.2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120、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5) 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质量保证体系42.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工程质量有争121、议的处理42.4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43 工程质量创优43.1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43.2 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44 122、工程的照管工程照管4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44.2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123、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5 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45.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 80 条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45.2 发包人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现124、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培训。(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125、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5.3 承包人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126、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5.4 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监理工127、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45.5治安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128、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45.6 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129、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46 测量放线测设施工控制网46.1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46.2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130、。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46.3 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31、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6.5 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47.1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56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47.2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132、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2条规定办理。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内容。48.2 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133、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8.3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48.2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4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134、理利润。48.5 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8.6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和工程设备135、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 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136、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8.7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8.8 约定结算方式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137、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49.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138、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9.4 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49.5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款和第49.4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139、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49.6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9.7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8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140、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1进入现场检验试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141、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142、认可。50.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50.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50.5 再次检验试验143、及其费用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0.6 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 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144、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2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51.3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145、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1.4 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2 工程质量检查52.1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146、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52.2 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52.3 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147、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4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52.5 现场工艺试验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148、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53.149、2 参加验收的限制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54.1款规定重新验收。53.3 验收结果的确认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150、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53.4 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承包人私自隐蔽53.5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重新验收54.1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151、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2 额外检查检验当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款、第52.3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5 工程试车55.1 试车内容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152、的安装范围相一致。55.2 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55.3 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53、,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55.4 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55.5 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154、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55.6 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55、56 工程变更56.1工程变更权限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56.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56.2 工程变更内容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156、质、质量或其他特征;(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 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56.3 工程变更程序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157、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2)合同工程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56.2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158、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72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159、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160、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6.3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予以奖励。56.5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72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 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161、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3) 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57 竣工验收条件57.1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包括合同约定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在内的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要求;(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求的竣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竣工结算文件等);(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162、,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57.2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进行验收。57.3 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58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标准58.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但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163、。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核查竣工验收条件58.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7.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经核查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2)经核查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完成验收和确认58.3 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8.2 164、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按照第19.5款规定组织参加验收各方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8.4组织验收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165、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58.5 不组织验收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58.6竣工接收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166、,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8.7 竣工日期的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38.2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58.8 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57条167、和本条上述相关条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8.9 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58.8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3款规定168、进行修复。58.10 竣工清场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全部清理;(5)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169、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58.12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8.13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170、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缺陷责任期计算59.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延长59.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59.3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171、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重新检(试)验5172、9.4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54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承包人的进入权59.5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9.6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59.7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173、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质量保修期计算59.8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和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9 工程质量保修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59.10 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六、造价60 资金计划和安排60.1承包人提交资金174、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60.2 发包人提供资金安排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自己有能力按照第78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61 工程量6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设计175、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7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61.2 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合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62 工程计量和计价62.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xx省统一176、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62.2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62.3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4 现场计量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177、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62.5 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1.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6 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178、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62.7 不予计量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62.8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除按照第69条至第73条、第76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179、63 暂列金额63.1暂列金额的用途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63.2 暂列金额的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63.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63.3 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180、64 计日工64.1计日工单价的用途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64.2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计日工的确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181、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64.3 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费用。65 暂估价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65.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作为招182、标主体会同发包人共同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或分包人的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65.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49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及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183、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72.2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 提前竣工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66.2 误期赔偿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184、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67 工程优质费67.1 工程优质费的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185、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67.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3%,省级质量奖为2%,市级质量奖为1%。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工程优质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天内支付。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 约定合同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186、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1)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 工程变更事件;(5) 工程量偏差事件;(6) 费用索赔事件;(7) 现场签证事件;(8) 物价涨落事件;(9)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件。本款(1)至(8)调整事件应分别按照第69条至第76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187、款。68.3 调整合同价款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7条规定办理。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48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69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69.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和政策引起除第76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188、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69.2 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69.1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1项目特征的准确性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0.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0.3 调整价款的方法发189、生第70.2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1 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1.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71.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72 工程变更事件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7190、2.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56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2.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其中,招191、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72.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192、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193、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P0 P1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194、价浮动率。72.5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73 工程量偏差事件73.1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73.2款、第73.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195、出现第72.4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73.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对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56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该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1)当Q11.1Q0时,S=1.1Q0P0+(Q1-1.1Q0)P1(2)当Q10.9Q0时,S=0.9Q0P0-(0.9Q0-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196、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结算价:(1)当S11.1S0时,M1=M0+M(2)当S10.9S0时,M1=M0M式中M1调整后的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197、程费。74 费用索赔事件74.1 索赔的价款调整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4.2 发出索赔意向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74.3 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198、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74.4 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无权索赔74.5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款至第74.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74.6 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199、,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74.7 反索赔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4.8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5 现场签证事件75.1 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200、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5.2 现场签证的提出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201、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75.4 现场签证的要求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75.5 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202、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5.6 现场签证的限制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7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6 物价涨落事件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76.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76.2款、第76.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人工费的调整方法76.203、2 按照第76.1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76.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76.1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1)价格系数法Cn=cn.pn=cn(a+bLn /L0+cEn/E0+qMn/M0)式中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204、付的合同价款;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L0”、“E0”、“M0”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2)价格调差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205、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76.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执行第76.3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76.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调价限制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206、,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76.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7.1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程序外,合207、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77.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77.3 调增价款的核实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208、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7.4 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7.5 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78 支付事项78.1 支付工程款项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09、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照第79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80条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81条的规定支付;(4)结算款按照第83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条的规定支付;(6)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条的规定支付。78.2 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78.3 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210、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78.4 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 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 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211、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79 预付款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79.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预付款,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预付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79.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212、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签订本合同;(2)按照第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3)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79.3 预付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9.4213、 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79.5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承包人应保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承包人,并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任何利息。80 安全文明施工费80.1 内容、范围和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45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214、规定为准。80.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按照第34.2款规定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0.3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费用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的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剩余部分金额,自该支付款从215、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完之日起,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0.4 支付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0.5 管理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1 进度款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216、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支付申请和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 已完工程款;(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3) 本期间完成的工程款;(4) 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费用;(5) 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 根据第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 根据第68条至第76217、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调整工程款;(8) 根据第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9) 根据第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0) 根据第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1)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12)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款。81.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218、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81.3 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1.4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81.5 进度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219、按照第81.3款和第81.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未按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1.6修正支付证书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220、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82 竣工结算82.1 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82.2款至第82.5款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78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82.2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221、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82.3 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222、竣工结算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82.4 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2.5交付工程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223、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83 结算款83.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款至第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第82.2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款额报告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224、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83.2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82.3款、第82.4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3.3竣工结算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3.4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225、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83.5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和第83.4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竣工结算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4 质量保证金226、84.1 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84.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的金额为止。84.3 质量保证金返还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如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将剩余227、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84.4 质量保证金扣留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59.2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85 最终清算款85.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2款至第85.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228、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5.2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7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最终清算款支付85.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 229、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85.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5.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85.5 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85.3款和第85.4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第83.5款规定进230、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5.6 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约定的争议处理。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6 合同争议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86.1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231、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日起,超过14天,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86.2 双方协商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3款至第86.6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86.3 解决争议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86.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232、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专用条款第86.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86.4 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233、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86.5 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对调解或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86.6 仲裁或诉讼若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或在28天内没有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6.7 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下列情况停止施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程连续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1)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34、;(3)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4) 仲裁委员会仲裁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5) 人民法院诉讼需要。87 合同解除87.1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导致解除87.2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87.3 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2) 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235、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3) 承包人违反第18.1款或第51.4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4) 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 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6)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8) 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236、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3)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8.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87.4 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34.2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237、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 按照第35.3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3) 发包人按照第5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48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5) 发包人未按照第78.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6)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238、限内仍未履行的;(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书面通知合同解除87.5 根据第87.2款至第87.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7.6 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88 合同解除的支付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8239、8.1 根据第87.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88.2 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 根据第31.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 根据第87.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240、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2条、第83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88.3 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241、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82.4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88.4 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88.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9 合同终止89.1 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86条至第88条规定的权利外,本242、合同即告终止,但不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89.2 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除第59条和第84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89.3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八、其他90 缴纳税费90.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缴纳一切税费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90.2 没交或243、少交税费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91 保密要求91.1 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91.2 保密信息知悉权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244、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91.3 签订保密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91.4 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法律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245、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91.5 书面说明保密程度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4) 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5)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6)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7)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246、(8)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92 廉政建设92.1 廉政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92.2 违反责任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88.3款规定办理合同247、解除的支付。93 禁止转让93.1 履行合同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93.2 不得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94 合同份数94.1 约定提供合同文本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94.2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94.2 正副本效力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95 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及限制95.1 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一式两248、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按照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合同,不予备案。95.2 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2条至第25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经备案的本合同,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设计部分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249、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深化、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设计项目的内容、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总投资(万元)设计费(万元)层数建筑面积()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1项目工程设计详见说明说明1.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1.南区:由汉田F25供电,从机电学院开关房接取电源开始,新建高压室1间,专变房2间,低压房1间。高低压配电、辅助设施等所有内容,电气部分的分界点:新建10kV250、开关房高压柜之后至低压房低压柜(含低压柜出线部分),此区域用电总负荷:2500kVA。1.2.北区:采用一主一备供电方式,分别由凤尾F6及凤尾F26供电,新建开关房1间,高压室1间,专变房4间,低压房,高低压配电、辅助设施等所有内容,电气部分的分界点:新建10kV开关房、高压柜至低压房低压柜。此区域用电总负荷:5000kVA。2.投资总金额约为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万元。注:专业系数1.0,复杂系数1.15,附加系数1.0。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任务书。设计图纸审批时间约定为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后5天内,发包人必须完成审批流程或提出修改意见。第四条 设251、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符合报建要求的方案图及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按审批部门要求提供承包人负责工程报建工作,承包人按照进度要求提供报建资料1、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及格式应满足有关审批和审查部门的报送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相关部门的审核进度修改,直至取得批复为止。2、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数量应满足承包人办理报审、报批及存档的有关手续和要求。3、如有关评审或审批因设计原因未批准的,由承包人负责。4、提供设计成果时一起提供检测合格的电子文件及检测的有关证明资料。5、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3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2施工图设计文件12份252、初步设计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3设计电子文件(非加密且可编辑AutoCAD的版本及不可编辑的PDF版本)2套(刻录光盘)随设计文件一起提交4竣工图文件12份(2套刻录光盘)备注报批过程中需要的图纸由承包人按需要提供。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费为:人民币;(¥ 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支付支付方式占总设计费用(%)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20% 设计预付款,合同签定后10日第二次付费20%南区施工图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第三次付费40%北区施工图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第四次付费20%工程竣工验收且出具竣工图;满足结算需要。说明:提交各阶段相关设计文件及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253、各阶段设计费。工程设计费包括各设计阶段评审及征询意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税金、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等。其中承包人应支付的专家费包括施工图专家评审、不良地质处理论证等评审或论证会需支付的专家费。由于政府及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等承包人不承担。但可根据发包人书面要求由承包人先行支付,纳入设计费结算。第六条 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因设计工作需要的资料。6.1.2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6.2 承包人责任:6.2.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254、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6.2.2非承包人原因,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经双方确认的承包人实际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设计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的费用中。6.2.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工作的实际量支付设计费。6.2.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255、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6.2.5本合同项目停建或缓建的,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已完成工作量按比例支付对应的设计费。6.2.6发包人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6.3 承包人责任:6.3.1 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发包人设计要求及中标通知书和该项目审批审查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展设计工作,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6.2.1、6.2.4规定有关交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保证能取得设计审批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的审批)的批准或审核许可。承包人应在设计文件中确保满足发包人出具的本项目设计任务书。否则256、,应当返工重作,造成设计文件迟延交付的,按本条第6.3.4款约定处理。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的份数随同交付发包人。6.3.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6.3.3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并对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免收受损失部分及采取补救措施的设计费,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发包人无关。6.3.4承包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式书面文件或会议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由于承包人原因,延期交付设计文件30257、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发包人由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6.3.5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发包人由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6.3.6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等),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专家审核确认为标准)。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如该修正或改进之影响程度达到第6.3.4条所述,则258、按该条处理。6.3.7承包人交付合格的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必要修改。承包人负责施工图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在施工阶段按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完成须修改的设计文件,按要求参加工程的检查验。本项目工程开工之日起连续停工一年内的,承包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不补偿任何费用。6.3.8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应保证按规划及项目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等,完成项目的全部专业专项设计,达到设计深度要求。专项设计限于资质原因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应依法分包,分包设计费由承包人承担。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承包人应校核确认,加盖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6.3.9承包人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259、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计(如人防、消防、临水、临电、外电、外水、燃气等),应按有关部门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评审和报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但不免除承包人连带责任,相关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内。发包人因特殊专业指定的设计分包,承包人须全力配合。6.3.10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私自分包设计任务,视为违约,除扣该分包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它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6.3.11承包人不得指定本项目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60、.3.1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地方标准图及各类相关数据、资料由承包人复印提供。6.3.13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内容,发生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各类科研课题研究等,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再支付,由承包人承担。6.3.14如承包人未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工作,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拨付或拒付设计费。6.3.15承包人的设计必须以保证质量、节约投资为原则开展工作,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查后,承包人不得单方更改。6.3.16因承包人设计文件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发包人按照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相应扣减设计费。6.3.17因设计文件出现遗漏延误了261、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本条第6.3.4款约定处理。6.3.18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期间临时交通组织设计工作。6.3.19对于建筑物保护,承包人应提供完整的保护实施方案。6.3.20承包人需配合招标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所有设计图纸的电子文件(含可编辑的CAD和不可编辑的PDF电子文件、编制技术文件、主要材料设备表等word电子文件)。6.3.21承包人应当准时参加该项目的各类协调会议。6.3.22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使用,不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要求的,承包人需配合核实原因,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则扣除相应的设计费。6.3.23因承包人原因,经审定的概算造价超过投资额的5%,影响262、工程建设计划的,应修改设计文件,并扣除全部设计费的1。6.3.24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10.1承包人应派专人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10.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缺陷通知期完成为止。10.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0.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0.5承包人应按本项目总投资开展限额设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突破投资限额进行设计,承包人须无偿对设计文件重新修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不予顺延。10.6本合同价已包含施工阶段一般性设计变更、修改、补充的设计费用,以及配合报263、建、施工等工作的费用。10.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每日按暂定设计费总额计收1的违约金。10.8承包人须完成竣工图编制,提供竣工图一式十二份。10.9本合同设计成果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10.10 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服务内容或作品成品,应保障发包人在使用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非发包人原因,若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或作品成品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承包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长期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二)项目施工部分1定义1.43单位工程名称:x264、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xx校区用电增容项目(南区2500Kva+北区5000Kva)设计施工总承包内容:详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中的工程内容范围:详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特快专递、挂号信。2 合同文件及解释2.1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 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专用条款;(5)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265、标图等;(6)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7) 通用条款;(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供电局验收规范达合格标准。5.施工设计图纸5.1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 / (2)提供的数量: / (3) 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 6.通信联络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发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 邮政编码:承包人(主办方):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承包人(成员一):通讯地址:收件人: 266、邮政编码:承包人(成员二):通讯地址:收件人: 邮政编码:监理人:通讯地址:收件人: 邮政编码: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讯地址:收件人: 邮政编码:(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7、工程分包7.2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 7.4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 13、交通运输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 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 / 13.4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监理工程师:姓名: 印章样式:签字样式:(2)造价工程师:姓名: 印章样式:签字样式:(3)建造师:姓名: 印章样式:签字样式:19267、发包人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承包人进场前三天内,发包人完成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水临电接驳点,施工场地临水临电接驳及工程费用、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 / (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工程施工所需的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和证件,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如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268、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6)现场交验的时间:施工开工前三天。(7) 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 /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施工开工前七天。(9)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关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及周边管线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协调和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施工开工前三天。19.4 支付款项(1)工程款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另作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81.1款。(2)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269、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支票支付。其他方式: / 20. 承包人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其中还应包括:/ 。(2)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另作约定: /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置围栏等安全设施: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270、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段和地点,提供和维护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专人看守巡逻,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保证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xx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管【2018】66号)、xx市城乡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水平的工作方案的函(穗建质函20143205号)及xx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市政园林【2001】1273号)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271、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的,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对工程使用的成品、半成品材料及设备负全面保护责任,直至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成品、半成品材料及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承包人须负起以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责任:a.制定材料验收方案,进场材料须检查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质量文件。b.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组织保护人员架构和制定成品、半成品材料及设备制度c对成品、半成品材料及设备外观进行检查,安排指定的装卸位置d.按照专项保272、护方案,落实成品、半成品材料及设备吊装、预埋和制作有效防护栏板。e.安排专人定期对成品、半成品材料及设备的保护情况进行巡查f.除不可抗力外,成品、半成品材料及设备进场后发生任何损坏,承包人全面负起经济和工期的损失,发包人不因此对成品、半成品材料及设备支付任何追加的费用。(5)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市政园林【2001】1273号文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6273、)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a.xx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b. xx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c. xx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c.xx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市政园林【2001】1273号);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274、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承包人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9)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另作约定: / (10)如承包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承包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专业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275、和更换: / 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 21.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 22.发包人代表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 23. 监理工程师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人: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24. 造价工程师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276、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工程造价咨询人: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4.3 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5.承包人代表25.1 承办人任命()为承办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6.指定发包人26.1依法指定的发包人(1)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 (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 28. 工程担保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元(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人民币)的10%。277、有效期从合同生效至项目竣工验收送电之日为止。(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 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 (小写)(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 / (3)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 /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 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款约定,发包人在担保期满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但承包人违反下列条款时,发包人将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1)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承包人中途毁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承包人原因导致与分包人产生劳务纠纷的,经发包人协278、调,承包人仍不主动解决的,经发包人和监理方确认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支付。31.不可抗力31.1 (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禁令,自然灾害,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31.4 如遇工期调整,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赶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补偿。32.保险32.1 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32.8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33.3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提交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组织实施进度计划,每月20日前报279、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师收到方案后5日内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34. 开工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签发开工令。按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另作约定:施工图在供电部门审批后由施工方提出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3天内签发开工令。 35. 暂停施工和复工35.4.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280、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6. 工期及工期延误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36.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并经监理单位或发包方确认的;(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监理单位或发包方确认的;(3)监理单位或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281、时,并经监理单位或发包方确认的;(5)不可抗力;(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单位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想方设法弥补,对影响部分经发包人核准并视影响程度再另定顺延期限。38. 竣工日期38.1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完成。42.质量标准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45.安全文明施工45.5治安管理: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严格按照现执行的xx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的相关规定。46.测量放线46.1 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282、时间: /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另作约定: / 49.2 承包人供货要求:令,自然灾害,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283、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119除发包人另外采购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中的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设计图纸技术效果要求、规范要求将材料设备284、品牌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该材料或设备的价格在结算时不得进行任何调整,材料或设备的装卸、运输、存储、质检和验收均由承包人负责。49.8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2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种类: / (2)检测机构: / (3) 发包人安排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内容进行检测,如检测不合格,承包人须无条件整改至合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另作约定: /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285、收53.1 中间验收的部位有: / 55. 工程试车55.1 试车内容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 56工程变更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 58. 竣工验收58.1 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供电局验收规范达合格标准。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1)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xx校区用电增容项目(南区2500Kva)设计施工总承包(名称)工286、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年 月,其范围包括:详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工程内容。(2)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xx校区用电增容项目(北区5000Kva)设计施工总承包(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年 月,其范围包括:详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工程内容。58.9 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1) /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2) /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58.10 竣工清场按通用条款规定。另作约定: / 5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按通用287、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另作约定: /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 / 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61. 工程量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另作约定: / 63. 暂列金额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施工图预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3% 。65. 暂估价65.1 招标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材料、工程设备: / 专业工程: /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另作约定: /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288、偿费66.1 提前竣工奖(1)提起竣工奖额度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 元。(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 / 元。另作约定: / 66.2 误期赔偿费(1)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 / 元。(2)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 / 元。另作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95.2条。67. 工程优质费67.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 / 67.2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按通用条款规定计算。另作约定(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289、算):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68.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另作约定:68.1 变更范围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68.2 变更程序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68.4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 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290、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3) 施工图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因承包人原因(包括错、漏、碰、缺等设计失误)产生的设计变更。施工图即使通过审查备案,但如未达到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等及发包人需求和设计任务书规定标准和深度,发包人要求完善的,属于设计失误(由发包人牵头认定是否设计失误)引起的变更。(4) 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承包人承诺: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书面指令的情况下,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6291、8.4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变更价款确定不按通用条款执行,按以下方法确定:1、在项目实施期间,因签证及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项目增加,其工程量以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其综合单价计算方法为:(1)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2) 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施工图预算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292、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新增材料单价执行“2022年6月”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3)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则作为新增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套用相对应现行最新定额(2018)计价子目。新增材料单价执行“2022年6月”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4)(2)和(3)情况中,如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则由承包人选定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厂家和品牌后报发包人批准,其价格按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下浮20%执行。若上述文件没有价格的293、主材,则以市场询价方式,由承包人申报三个厂家(品牌)及报价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确定。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变更价款。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不作调整。42、施工费(含变更)结算严格控制在经审定的预算范围内,如超过审定预算金额,应由承包方进行优化。68.2(9)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事件: / 72. 工程变更事件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73.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按补充合同确定的综合单价包干。73.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294、法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按补充合同确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分为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综合单价包干和按系数计算的总价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75. 现场签证事件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另作约定: / 76. 物价涨落事件76.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不作调整78. 支付事项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作约定:不计取。79. 预付款79.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1)预付款的约定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约定预付款的295、,按施工图预算价协议施工费金额扣除暂列金后的30%,其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2)预付款的最高限额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30% ,即 元。另作约定。79.2 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后的7天内。另作约定: / 79.4 预付款抵扣方式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80. 安全文明施工费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1)内容和范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2)措施费的支付(2.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按经发包人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中相关项目单独支付:支付方式:南区296、:经发包人审查符合开工条件,预付施工图预算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至60%;在工程完工时支付40%。北区:经发包人审查符合开工条件,预付施工图预算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至60%;在工程完工时支付40%。80.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 / 80.3 费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按相关政策执行。81. 进度款8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1)支付期限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工程进度款按照发包人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支付依据。第1次进度款在南区通电后支付施工图预算价(不含暂列金297、+措施费)的20%,第2次进度款在北区完工后支付施工图预算价(不含暂列金+措施费)的20%,第3次进度款在北区通电后支付施工图预算价(不含暂列金+措施费)的20%。结算:经发包人审定后付清结算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在结算尾款结清前提供质保金银行保函或现金保证。81.1 (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 / 81.2 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 / 元。82. 竣工结算82.1 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另作约定: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4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书。83. 结算款83.1 298、提交竣工支付申请(1)竣工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另有约定。(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 / 84. 质量保证金84.2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1)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条款的3%,即 / 元。另有约定:经第三方造价公司及发包人审定后结算价的3% (2)质量保证金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另有约定:经发包人审定后付清结算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在结算尾款结清前提供质保金银行保函或现金保证。85. 最终清算款85.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299、请(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提交份数: 3 提交期限: (2) 最终清算支付时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另有约定: / 86. 合同争议86.4 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有约定:86.6 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1. 保密要求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94. 合同份数94.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提供合同文本: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另有约定: / 94.2 正副本效力合同的份数: 份。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95其他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1)若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价与最终审定价的净核减率(净核减率=(净核减额*100%/承包人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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