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住宅用地小市政给水工程施工合同(5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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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32802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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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编号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协议书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XXXX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公建混合住宅用地项目小市政给水工程工程地点:XX市XX区XX工程内容:见本协议书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 第二条第二条 工2、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承包人须供应及安装为了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中的小市政管网,给水阀门井,水表井,沟槽开挖与回填以及余方弃置,公租房、住宅、小办公计量水表的供应与安装。管道安装,阀门、水表(水表包含水表井中水表)和管件安装、管道打压、冲洗、办理水质检测手续及符合供水条件的一切验收、调试等工作,完成项目正式通水,并应负责质量保修。具体承包范围详见本合同图纸。第三条第三条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 年 5 月 16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5 年 6 月 15 日,若实际开工日期晚于3、计划日期,则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承包人应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管理移交后质量保修由XXXX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责)的全部工作,实现正式供水并在通水后 15 天内获得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前述工期总日历天数已考虑了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两会、高考、中考、国家庆典、外交来访、交通管制、降雨、大风、沙尘暴、雾霾等有可能对工期造成影响的所有因素。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前述工期不作任何延长。第四条第四条 质量标准质量标4、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承包人应提供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第五条第五条合同价款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佰玖拾柒万柒仟柒佰零伍元玖角叁分(人民币)¥:1,977,705.93 元。上述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报酬及费用,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不作任何调整。4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一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6、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7、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8、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 5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9、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10、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11、,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4.图纸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移交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12、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5.工程师工程师 6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13、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14、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15、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16、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7.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17、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 7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8.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 8.1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19、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9.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20、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21、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0.进度计划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22、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11.开工及延期开工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12.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24、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13.工期延误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25、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14.工程竣工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26、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 9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四、质量与检验质量与检验 15.15.工程质量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27、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16.检查和返工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28、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9、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18.重新检验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19.工程试车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30、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31、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 10 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32、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五、安全施工安全施工 20.20.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33、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21.安全防护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3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22.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3.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及调整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35、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1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6、(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24.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37、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25.工程量的确认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38、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26.工程款工程款(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39、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七、材料设备供应材料设备供应 27.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40、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12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41、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包人供应42、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43、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八、工程变更工程变更 29.29.工程设计变工程设计变更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44、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45、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13 30.30.其他变更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31.确定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 承包人46、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与结算 32.32.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47、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48、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 款至 32.4 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33.竣工结算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49、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 14 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50、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34.质量保修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51、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3)。-不适用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适用(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十、违约违约、索赔和争议索赔和争议 35.35.违约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 52、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53、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36.索赔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54、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15(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55、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37.争议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十一、其他其他 38.38.工程分包工程56、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39.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57、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58、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 16 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40.保险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59、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41.担保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60、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43.文物和地下61、障碍物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62、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44.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 44.2、44.3、6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 17 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64、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45.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46.合同份数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47.补充条款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6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8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专用条款 一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1.词语定义词语定义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81.8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1.8 工程师:指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第 5.2 款中约定。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并书面授权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第 5.3 款中约定。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111.1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1.11 在本合同项下,凡作66、为付款计算基数使用时,合同价款仅指协议书部分约定的金额,该等金额不因变更、索赔、价格调整等因素而调整。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171.17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1.17 图纸:是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本工程实际施工所需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发包人不时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图纸。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231.23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除特别指明外,本合同项下天均指日历天。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131.13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67、加以下内容:1.24 成本费用:本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成本费用只计算人员工资、机械台班费和税金,规费、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等不作补偿。1.25 质量保修:本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将本工程管理移交给XXXX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由XXXX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质量保修和维护。2.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12.1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已标价工68、程量清单。上述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歧义或相互矛盾之处,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应作为合同解释的优先次序。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且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经双方书面签署的协议或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与该等文件所解释、说明或修改的文件一致。另,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进一步约定如下:(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19(2)图纸与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22.2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2.2 如果不同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69、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内容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且根据专用条款第 2.1 款约定的解释顺序仍不足以澄清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条款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3.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标准及规范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13.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23.2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33.70、3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本合同签署前已提供。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照发包人指示执行。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33.3 款最后一句修改为款最后一句修改为: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33.3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3.4 各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及较严格者为准。与此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4.4.图纸71、图纸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14.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应于本合同签署同时向承包人提交【4】套纸质版图纸。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24.2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34.3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4.3 发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以及其他所有合同文件,供工程师、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及有关人员使用。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3 款后增加以下内款后增加以下内容容:20 4.4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第 4.72、1 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且承包人认为这种行为将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时,承包人应在前述期限届满后 3 天内就此书面通知发包人,同时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以及该等图纸延误对于工程进展的实际影响和为避免这种影响必须提供所缺图纸的最晚期限。工程师有权对前述最晚期限进行核实,并最终确定合理的最晚期限。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最晚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未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图纸且确实影响了关键线路施工的,则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13.1 款约定顺延工期。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约定通知发包人,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增加费用和(或)顺延工期。4.5 如果发包人之所以无法按照约定日期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73、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其提交的图纸有误,或是因为承包人的其他错误、拖延等违约行为所致,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增加费用和(或)顺延工期。二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5.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5.25.2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质量监管、安全管理事项。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开工、工期调整、工程暂停、工程复工、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工程计量、造价调整、造价确认、质量检验、工程验收等其他可能影响发包人重要利益的事项。监理单位和工程师针对前述事项作出指示前,必须经过74、发包人书面批准或确认,否则监理单位和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5.35.3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5.3 发包人代表 姓名:职务:副总经理 职权:施工全过程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在任何情形下,发包人代表都没有未经发包人书面盖章确认而修改本合同的权利。承包人确知,未经发包人书面盖章确认,发包人代表签署的可能修改合同条款的任何文件均无效。除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可由发包人代表直接行使或发包人已通过其他方式明确书面授权的权利,发包人代表行使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行使的权利的,在未经发包人书面盖章确认前,承包人不得当然认为其已发生法律约束力。在发包人正式加盖公章之前,发包人代75、表无权单独签认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的文件。任何确定经济内容的变更单、变更报告、洽商文件、备忘录、通知等,如果没有发包人正式加盖公章,均不能视为发包人对有关文件的最终认可。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5.45.4 款不适用款不适用,予以删除予以删除。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5.55.5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5.5 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师均无权修改本合同。工程师作出的任何通知、指令、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除非经过发包人书面确认,否则不能被理解为减轻或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 21 任何义务和责任。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不适用 6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通用条款76、第通用条款第 6.26.2 款第一句修改为款第一句修改为: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该指令、通知一经发出即行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项目经理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6.36.3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如果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通知,或者指令、通知延误或错误的,承包人应及时书面请示发包人,要求工程师给予指示或由发包人直接给予指示,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请示后 14天要求工程师作出指示或直接作出指示。因承包人未及时请示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77、期延误,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通通用条款第用条款第 6.4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6.5 不论其他合同条款如何约定,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所作指令涉及需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的事项时,承包人应当要求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出示其行使该权利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承包人依据未经发包人书面授权或批准的发包人代表或工程师指令作出的任何行为,发包人均有权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6.6 工程师未在约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当然视为无异议。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78、第 6.3 款约定执行。工程师对于相关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意见最终均应以工程师书面确认文件为准。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此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6.7 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工程师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工程管理所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免除。6.8 一般情况,发包人和工程师的决定应是互补和一致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发包人和工程师的决定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决定权。发包人同时享有直接发出任何工程指令、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的权利,承包人需遵照执行。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的生效、79、确认程序按照合同条款第 6.2 款约定执行。6.9 工程师拟作指令涉及需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的事项时,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书面请示后14 天内作出回复。发包人逾期不确认也不给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不同意工程师拟作出的指令。7.7.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7.17.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7.1 项目经理姓名:职务:总经理助理 职权:负责本工程现场施工的全部工作 22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7.47.4 款现有内容后增款现有内容后增加加:7.4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且承包人还应按照发包人要求80、换回原项目经理或以发包人满意的其他人员进行替换。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7.57.5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7.5 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替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4 天内递交替换人员的具体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到岗。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承包人代表,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7.5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7.6 项目经理应常驻现场且每月在现场不得少于 22 天,每少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81、场地时,应事先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场地,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经发包人同意可另行协商。8.8.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8.18.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3 日内。(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 3 日内。(3)施工场地与公82、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3 日内。(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3 日内。(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本工程规证、开工证(如需要)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按照政府规定提交应由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按照政府规定缴纳应由其缴纳的费用。(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日内进行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3 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发生,双方另行约定。(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83、第 8.28.2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按合同约定执行。9.9.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23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9.19.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若发包人提供图纸的设计深度无法满足实际施工的需求,则承包人应就此与发包人进行沟通、澄清,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图纸进行深化设计(不适用)。所有为完成本工程施工需要的深化设计图纸(如有按此执行),承包人均须提交给发包人审批,并在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能按图施工,发包人对于承包人完84、成的深化设计图纸(如有)的认可、审批不会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如有)的内容及标准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并通过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如需要)。与此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告等。与此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后立即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承担施工场地保卫工作以及85、非夜间施工照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应按照必要且合适的数量和时间在施工场地提供安保人员和安全人员以减轻此风险;承包人应召开现场安全会议并满足所有的安全要求;承包人应提供适当的夜间或工作时间后的守卫或安保服务以减轻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治安风险;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施工安全保卫等工作。与此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与此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86、无需另行支付。(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工程全部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合理认为必要的和适当的临时保护以减轻对已完工程造成破坏的风险。与此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有发生,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施工场地整洁、卫生。与此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三三、施工组织87、设计和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0.进度计划进度计划 24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0.110.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本合同签署后且设计交底完成后【3】天内或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一周内予以确认。删除通用条款第 10.1 款中“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的内容,并以如下内容替代:“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第 6.3 款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0.210.2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88、容后增加: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1.11.开工及延期开工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删除通用条款第 11.1 款中“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的内容。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1.211.2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11.2 因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须向承包人承担其他责任。12.12.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212 条修改为条修改为: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在报发包人批准后,应当以书89、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承包人复工,承包人不得自行复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安排驻守工地的施工人员和机械,具体方案承包人需报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当证明其已采取所有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并应当提供书面的记录或文件予以佐证。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90、条款第 13.1 款约定要求顺延工期。暂停施工超过【5】天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补偿超过【5】天后的成本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须向承包人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且工程师在暂停施工指示发出后【30】天内仍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时,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发包人准许部分或全部暂停施工工程恢复施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前述书面申请后【10】天内作出答复。如果发包人同意部分或全部恢复 25 施工,则承包人应合理安排人员组织恢复施工;如果发包人决定继续暂停施工,则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将人员、施工设备撤离施工91、场地,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3.13.工期延误工期延误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3.113.1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在施工现场雇佣的其他施工单位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5)不可抗力。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3.213.2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出92、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审核并提交发包人予以最终确认。如果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报告,则视为不存在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不予顺延工期。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3.213.2 款后增加款后增加以下内容以下内容:13.3 本合同条款第 13.1 款以及其他合同条款约定的各项工期顺延原因仅限于造成工程进度中关键线路延误的情形。对于非关键线路造成的延误,在任何情况下,工期均不予顺延。13.4 因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累计未超过【30】天(含)的,发包人应相应顺延工期,费用双方协商;工期延误累计超过【30】天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且仅有权要求补偿超过【3093、】天后的成本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须就工期延误向承包人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四四、质量与验收质量与验收 15.15.工程质量工程质量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5.115.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并应提供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水质检测报告。17.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7.117.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管道试压、所有隐蔽工程和其它为满足政府竣工验收的工程。19.19.工程试车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试车费用(如有)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94、包人无需另行支付。26 五五、安全施工安全施工 20.20.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施工与检查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0.20.2 2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20.3 安全施工与生产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施工中因承包人管理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防护进行检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22.22.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2.222.2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承包人不得以事故责任或费用承担存在争议为由拒不进行抢救和抢修。六六、合同价95、款与支付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3.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及调整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3.223.2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1)固定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总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作调整,包括但不限于: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记载的工程量与按照合同图纸计算得出的工程量差异导致合同价款的计算误差;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关综合单价分析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3)市场价格的波动;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政策的变化(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5)税收、汇率的变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96、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专用条款第 23.3 款的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3.323.3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23.3 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规定应调整合同价款的。除上述情况外,本合同价款不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其他任何变化而调整,包括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3.423.4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97、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及 27 发包人,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不同意该项调整。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3.423.4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23.5 关于合同价款的进一步说明:(1)本合同属固定总价及固定单价合同。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合同总价及承包人投报的综合单价均应包括所有直接费和有关的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及机械费、工具、运输费(含空运费)、利润、管理费、税金、规费、不同材料之间的差价、工资涨价、材料加工费涨价、燃料费/电费涨价、运输费增98、加、汇率改变、加班费、抢工费、材料损耗、附件或配件测试费、包装费、保险费、卸货费、二次搬运费、储存、定位、固定及安装、质量控制、成品保护、安全施工、风险费、施工协调费(不含市政路由协调)、工期配合费、包干费以及承包人按照图纸以及适用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所需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的其它费用等。承包人在报价中已经充分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及各项单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费率等形成各项单价或价格的任何价格要素的波动而调整,也不因本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税费和政府收费或其99、他在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而调整,任何计算合同金额(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应视为已被承包人接受,皆应由承包人承担。(3)合同总价已经包括因本工程所引发的全部有关工序的费用,图纸中没有明确画出但根据规范要求需要完成的工作的费用也应包含在内,承包人无权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图、施工大样图、详图/放样图、扩展图、配合图、综合图等(如有)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亦不构成适用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调整合同总价和合同单价或延长工期。(4)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子目划分、描述、列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工程量仅为100、参考量,不应被理解为是对承包人应负责的合同工作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工程量清单列表内没有列明或填报但按合同图纸、规范要求或者适用标准和规范属于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项目,均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这些项目将不会被重新计算。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并已考虑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全部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工作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的确定以及各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标准的确定等存在理解偏差)或任何其他差错而101、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措施项目费用固定包死,应视为已包括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采取的全部措施项目的价格。所有其他为本工程实施所需但并未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列项的措施项目,或 28 者措施项目清单未填报价格的项目,其价格均应视为已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以及其他项目费中。措施项目费用不因清单漏缺项、清单与图纸工程量存在差异等任何因素而调整。(5)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取费水平固定不变,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6)无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或工程量发生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改变,都不得构成承包人修改其总价、综合单价、取费水平或其他项目价格的102、依据。(7)承包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其有充分机会或事实上已经(i)对施工场地和合同文件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检查;(ii)仔细调查、研究可能存在而发包人未明确告知的障碍和条件;以及(iii)检验施工现场已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工作。承包人确认,其对现场条件感到满意,并且合同价款足以涵盖所有的工程,包括所有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危险、与此有关的可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与合同文件或仅供承包人参考的其他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不同的任何其他条件以及为实施本工程需要与施工场地内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的全部协调、配合工作。24.24.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424 条现有内容后增加条103、现有内容后增加: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且发包人收到与预付款等额的完税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30%作为预付款。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424 条末句不适用条末句不适用,予以删除予以删除。2525工程量确认工程量确认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5.125.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5.225.2 款不适用款不适用,予以删除予以删除。2626工程款工程款(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支付 通用条款第通104、用条款第 26.126.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26.1 根据承包人的工程进度,主体工程完工后 10 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达到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的 80%;工程打压、冲洗完毕,具备通水条件且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合格水质检测报告、完成项目正式通水、三方供水管理协议签订完成且工程结算完成后的十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达到工程结算价款的 100%。三方供水管理协议签订时间不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6.326.3 款末句不适用款末句不适用,予以删除予以删除。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6.426.4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105、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35.1 款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权以发包人逾期付款为由停止施工,29 否则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6.426.4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26.5 发包人有权在支付任何一笔工程款前,进行如下操作:(1)如果承包人供应的任何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在完成修正和更换前,扣除该修正和更换所需费用;(2)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在该项工作或义务履行完毕前,扣除该工作或义务对应的价款;(3)扣除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106、以及其他任何款项。26.6 承包人应在收取任何一笔工程款前至少提前 10 天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及发包人可以按中国有关法律入账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相应暂停支付工程款。26.7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任何一笔应付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进度款、结算款、变更价款、索赔费用)达成一致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前,发包人对争议部分的支付义务尚不能确定,因此发包人并不负有付款义务。只有在双方就应付款金额达成一致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发包人的支付义务后,发包人才负有按照双方达成一致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额支付价款的义务,并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应付款时,才需要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七七、材料设材料107、设备供应备供应 27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7.427.4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7.627.6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108、 28.128.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必须按有关标准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采购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8.228.2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28.2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 30 求不符)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8.428.4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109、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8.528.5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28.5 修改为承包人承诺不使用代用材料,若经发包人确认必须使用时,应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8.628.6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28.6 承包人采购本工程重要材料设备(具体范围以发包人确认为准)前,材料设备的品牌、生产商、加工商、代理商等应经过发包人审批确认,否则视为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设备。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8.628.6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28.7 承包人承诺不适用代替材料,如果承包110、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使用替代材料或设备,则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均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重做或者核减价款,承包人无权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已实际投入使用等任何理由拒绝。28.8 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使用替代材料或设备,双方确认本工程其余部分同类材料或工程设备均按照不符合合同约定处理。八八、工程变更工程变更 29.29.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设计变更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9.129.1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111、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或改变工程承包范围;(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变更工程质量标准;(5)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但如果发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是因 31 为下列因素,则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当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2)承包人自身施工方便;(3)承包人施工措施需要;(4)承包人自身其他原因。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9.229.2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29.2 施工中承112、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9.329.3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第 31 款确定变更价款;所获得的收益,双方另行约定分配比例。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29.329.3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29.4 承包人收到变更113、指示后,应立即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若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由发包人确定撤销、改变或维持原变更指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就变更计价达成一致意见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29.5 承包人确认,以下情况均不构成工程设计变更:(1)承包人采用或更改任何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施工工艺以完成合同文件约定工作;(2)设计人对图纸描述不明确部分所作任何澄清、确认;(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与按照合同图纸计算得出的工程量存在差异导致工程量增减。除此之外,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图、施工大样图、详图/放样图、扩展图、配114、合图、综合图等(如有)亦不构成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调整合同总价和合同单价或延长工期。31.31.确定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1.131.1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中应列明实施工程变更所需要的全部人员信息。变更计价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或费率,按照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或费率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2)合同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3)如果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115、价格,则按照以下原则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32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按照2012 年XX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定额含量执行。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按合同履行期间当期XX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执行,有关信息价为区间价时,则取算术平均值;信息价中仍没有时,由双方按照合理市场价协商确定,承包人承诺给予发包人最优惠价格。3)取费费率固定不变,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费率为准。4)变更只计取利润、税金,除此之外,包括但不限于措施项目费等任何其他价格因素均不因变更而调整。通用条款第通用116、条款第 31.231.2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发包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1.331.3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31.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日内审批完毕。如果发包人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有异议,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1.431.4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31.4 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1.531.5 款修改为款修改117、为:31.5 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1.631.6 款后增加以款后增加以下内容下内容:31.7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应包括变更工程量计算书。计算书应具有充分的可追溯性,用于计算的原始数字须来源于设计人确认的图纸、发包人确认的变更指示。计算书应注明计算所依据的图纸、变更指示或其他文件的编号以及发生的区段位置(轴线和标高)、构件或房间号等索引信息,且应写明算术运算的过程,以便发包人能够方便和快捷地根据合同文件进行追溯校核。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确保其工程量计算人员在要求的任何合理时间就其工程量计算的过程、计算书和价格组成明118、细等向发包人作必要解释,以确保变更计量和计价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31.8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后 14 天内呈交草拟中的设计变更对应的费用预算,但除非发包人特别说明,发包人或工程师随后发出要求执行前述草拟的设计变更并不代表该预算获得接纳。31.9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提出工期调整报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缩短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承包人应当提交该等文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工期调整报告后 10 天内,根据第 13.1款约定的原则与承包人商定,并将确定的工期调整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 119、33 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期调整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工期以及如果发包人决定调整工期时,相应调整的具体期限。31.10 计日工 31.10.1 如果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发出书面指令,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变更工作。31.10.2 如果承包人认为相关变更工作不适宜按照第 31.1 款约定的原则计价,要求按照计日工的方式计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执行有关工作前不少于 3 天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7 天内予以答复。31.10.3 对此类变更工作,计日工单价表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按市场价格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31.10.4120、 承包人应当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证实所付款额所需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前提交订货报价单供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31.10.5 对此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作,承包人应当在该工作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供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30.10.6 承包人应当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并随进度请款申请呈交给工程师和发包人,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与此有关121、的任何款项。九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与结算 32.32.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232 条修改为条修改为:32.1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发包人和工程师要求完成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如下要求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1)承包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工程所有竣工资料的准备、审查、编制、整理、收集、汇总及装订等费用均由122、承包人承担,该等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3)如果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没有完全反映项目现场工程情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32.2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4(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2)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对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照上述约定由发包人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为止。(123、3)相关不合格工程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进行甩项验收即:先行接收合格工程,同时由承包人继续进行不合格工程返工、重作及补救工作。前述安排不视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会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的工期逾期违约责任。因不合格工程影响其他工程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4)发包人经过验收同意接收本工程、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全部工程及竣工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并完成竣工退场,并且承包人已提供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本工程实现正式供水后 7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接收证124、书。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以接收证书签发之日为准。(5)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继续配合发包人办理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如需要),并配合准备、提交一切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与前述工作有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32.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同意接收本工程后 7 天内,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将全部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并完成竣工退场:(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除完成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必须的承包人人员和材料设备外,承包人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125、,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竣工退场及工程移交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完成竣工退场和工程移交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32.4 承包人移交工程时,还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及资料存档的要求,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含竣工图,下同)纸质版 4 套以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 1 套。承包人126、移交的竣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实际施工情况。32.5 承包人应随同竣工资料的移交,将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技术资料、保修资料、操作指南、质量合格证明、培训手册、程序、密码、数据等一并移交,并负责训练发包人指定人员学习掌握 35 本工程的操作、维修及紧急程序等。本合同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时,承包人均须履行本款约定,此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和支付的前提条件。32.6 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不因为本工程验收合格而免除,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发包人放弃追究承包人工程质量担保责任的权利。双方进一步确认,若承包人未按合同文件要求的标准完成施工,无论本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127、收,发包人均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予以修理、补救或更换,直至达到符合合同约定为止,与此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2.7 发包人有权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双方应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甩项竣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32.8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33.33.竣工结算竣工结算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3.133.1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如需要)。如有补交资料,承包人应在前述128、时间内完成补交,且补交次数最多不得超过 2 次,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作为结算依据。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3.233.2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3.333.3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33.3 发包人未按照专用条款第 26.1 款约定期限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且未与承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35.1 款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3.533.5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33.5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129、第 33.1 款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且审查确定的结算价格视为已经承包人认可。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3.633.6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33.7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后,除非发包人以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或接受,否则发包人和工程师的任何作为与不作为,包括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与承包人进行协商等,均不视为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报告的认可。33.8 发包人及工程师与承包人就结算问题进行的沟通、协商、确认,仅为协商过程性的行为。除非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任何形130、式的文件以及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视为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结果的认可。33.9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照工程所在地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馆要 求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给发包人或未将本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进行竣工结算36。34.质量保修34.质量保修通用条款第 34.2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通用条款第 34.2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在本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将本工程管理移交给XXXX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由XXXXXXXX水务集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团有限公司负责质量保修和维护。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4.334.3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34.4 本工程管理移131、交后,承包人拒绝维修、拖延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4.5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十十、违约违约、索赔和争议索赔和争议35.35.违约违约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5.135.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 款不超过【15】天的,发包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发包人应就超过部分按照应付132、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按日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支付进 度款不超过【15】天的,发包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发包人应就超过部分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按日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支付结算款不超过【15】天的,发包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发包人应就超过部分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按日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5.235.2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133、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期竣工,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价款【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负责返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并应按照合同价款【10】%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1)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本工程,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非法转包合 37 同金额 50%的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发包134、人也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2)如果承包人人员或其劳务分包人员发生聚众围堵、闹事、政府上访等给发包人名誉或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时,则前述行为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按照人民币【50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在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整改指令后【7】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违约行为涉及的工作,相应的工程价款应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且承包人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承担相应的配合、协调义务,但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4)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5)承包人确知,其违约行为有可能给发包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承包人135、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以违约金数额过高为由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各项违约金的数额。36.36.索赔索赔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6.236.2 款第款第(4 4)项修改为项修改为:36.2(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赔索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未被认可,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由发包人直接或者通过工程师作出最终答复。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6.336.3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随时提出索赔,发包人暂时未明确提出的索赔,不影响发包人以后提出索赔权利。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136、36.336.3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36.4 承包人未在本合同条款第 36.2 款约定期限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或有关资料的,丧失要求增加费用和(或)顺延工期的权利。37.37.争议争议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7.137.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十一、其他其他 38.38.工程分包工程分包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8.138.1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38.1 137、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39.39.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38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9.139.1 款款修改为修改为:39.1 不可抗力包括以下情况,且发生地应仅限于XX:(1)国家权威部门发布且被界定为灾害的如下情形:瘟疫、7.0 级以上地震、10 级以上大风、XX地区三十年一遇的洪水、五十年一遇的暴雨和五十年一遇的暴雪;(2)战争;(3)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5)严重社会动乱或暴乱,但发生在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聘用人员(如有)内部或由其导致的事件除外;(6)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138、后继法律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特别说明:除本款第(1)项构成不可抗力的灾害以外,间断或持续的高温、低温、暴雨、大风、降雪、雾霾、沙尘暴等自然气候影响均不属于不可抗力。除本款第(6)项另有约定的外,法律的变更和政府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39.339.3 款款修改为修改为:39.3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照下述约定的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以及因永久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未安装至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已运至和未运至施工场地的)的损害,以及因此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139、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工程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0.保险保险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0.640.6 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款现有内容后增加: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140、求购买具体的保险。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7 天内将其购买的保险凭据原件提交发包人审核。如果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则发包人有权以自 39 己或承包人的名义代为购买相关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0.640.6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40.7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的整个期限及其任何延期内应自行承担费用获得并保持专用条款第 41.6 款第(2)项要求的保险。承包人应保持此保险一直充分有效直到发包人接收本工程为止,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40.8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及保险公司完成保险索赔工作,且在保险索赔期间,承包人不得以141、任何理由要求暂停施工。41.41.担保担保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1.141.1 款款修改为修改为:41.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3.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3.243.2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43.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142、责任和风险,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查勘和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向发包人或工程师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承包人应对其基于发包人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8.1 款第(4)项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所作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4.44.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4.244.2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44.2 如果发包人出现破产、清算、无力偿还债务情形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持续超过 90 天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除此两种情形外,承包人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解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4.444.4 款修改为款修改为:44.4 如143、果承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 14 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或违约行为,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停工超过【10】天;(2)如果承包人出现破产、清算、无力偿还债务、失去政府颁发的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资 40 质或资格情形时,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持续超过 180 天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本合同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14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进一步向发包人赔偿直至完全弥补发包人的全部损失。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4.744.7 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款后增加以下内容:44.8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本工程剩余施工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与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配合、交接。如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继续使用承包人拥有或租赁的已送至或置于施工场地内或临近场地中的临时建筑、机械、工具、材料及设备,与此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的任何此类行为不应被视为发包人放弃任何权利。如果双方无法就前述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则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将前述临时建筑、机械、工具、材料及设备等145、撤离现场。44.9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与工程师、设计单位等共同勘查现场,确定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工程界面,并对已经进场的材料进行清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前述工作,以发包人与工程师、设计单位确认的结果为准进行结算。45.45.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生效与终止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5.245.2 款不适用款不适用,予以删除予以删除。46.46.合同份数合同份数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6.146.1 款现有内容更改款现有内容更改:4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持伍份,承包方持贰份。47.47.补充条款补充条款 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 4747 条增加以下内容146、条增加以下内容:47.1 知识产权 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给承包人的所有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规范要求及其他类似合同文件以及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所有文件的著作权的均归发包人所有。47.2 保密 47.2.1“保密信息”是指承包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分包人(如有)就本工程取得的、获得的、得到的、产生的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发包人的所有知识、信息、资料、材料和贸易机密。“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任何信息:(1)非因违反本合同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或(2)承包人能够证明(通过同期书面记录)在本工程开始前以及在发包人披露前承包人已拥有的信息。47.2.2 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147、使用或透露或允许其他人使用或透露保密信息。承 41 包人仅可以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为了本工程需要了解该信息的雇员。承包人应仅使用与其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有关的保密信息。47.2.3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应,并且确保其代理人、雇员、分包人(如有)不应作出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公告或新闻发布,或在任何清单、广告、营销、宣传或其它用途中使用发包人的名称或标识。47.2.4 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交付其拥有的或控制的、与服务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所有记录、说明、数据、备忘录、模型和设备,并且不应保留其任何副本或复制品。在本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继续履行不披露义务。47.3 纳税 148、承包人应缴纳承包人完成的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所有及任何税款,除非由于发包人的免税地位而不要求缴纳税款。47.4 转让(1)发包人的转让:承包人理解,发包人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承包人在此同意此转让,但规定这种转让不应解除合同受让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2)承包人的转让:除了发包人书面表示同意外,承包人不应转让、分包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3)继承人和受让人:本合同应有益于双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的利益,并对其有约束力。47.5 送达地址 (1)所有拟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应寄送至下列地址:XX市XX区XX路 25 号;接收人:马同涛。149、(2)所有发给发包人的通知应寄送至下列地址:XX市XX区XX七北路与黄平路交汇十字路口东南角 TBD 云集中心;接收人:丁庆欣。(3)本合同当事人地址或接收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其中:暂估价(元)0投标报价合计=1+2+3+4+51,977,705.93表045税金65215.913.4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4规费49894.983.2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3.3 其中:计日工3其他项目03.1 其中:暂列金额2措施项目费92234.132.2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92234.131.1给水水井管道附属构筑物1078204.91.2给水管道管道铺设692156.01序号汇总内容150、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1770360.91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给水管道工程第 1 页 共 1 页其中暂估价11.安装部位:无负压设备 出口 2.型号、规格:DN1003.连接形式:法兰连接33516.4233516.422 1.安装部位(楼道)2.型号、规格:机械冷水 表DN50 3.连接形式:法兰连接4.附件配置:软闸、锁闭阀1933.23 1.安装部位(楼道)2.型号、规格:机械冷水 表DN40 3.连接形式:丝扣连接4.附件配置:铜球阀、锁闭阀896.64 1.安装部位(楼道)2.型号、规格:机械冷水 表DN25 3.连接形式:丝扣连接4.附件配置:151、截止阀、锁闭阀928.945 1.安装部位(楼道)2.型号、规格:机械冷水 表DN20 3.连接形式:丝扣连接4.附件配置:截止阀、锁闭阀227305.64231064.3861.规格及类型:DN100矩 形混凝土水表井2.内容:软密封闸阀、防盗闸、静音止回阀及相应 管件3.水表规格及类型306954.27571535.07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表0804050400200501水表井DN100座2114616.87本页小计分部小计水表井水表井及消防井031003013003水表DN25组2464.47031003013004水表DN20组697326.12152、031003013001水表DN50组11933.2031003013002水表DN40组1896.6分部小计楼内水表楼内水表单独水表无负压设备出口水表031003013005水表组311172.14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给水水井管道附属构筑物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给水管道工程第 1 页 共 5 页其中暂估价:DN100机械冷水表4.井盖类型:轻型井盖71.规格及类型:DN80矩形 混凝土水表井2.内容:软密封闸阀、防盗闸、静音止回阀及相应 管件3.水表规格及类型:DN80 机械复式冷153、水表4.井盖类型:轻型井盖40022.4681.规格及类型:DN65及 DN50矩形混凝土水表井2.内容:软密封闸阀、锁 闭阀、止回阀及相应管件3.水表规格及类型:DN50 机械冷水表4.井盖类型:轻型井盖121794.3291.规格及类型:DN40矩形 混凝土水表井2.内容:软密封闸阀、锁 闭阀、止回阀及相应管件3.水表规格及类型:DN40 机械冷水表4.井盖类型:轻型井盖98042.35101.规格及类型:DN32及 DN25矩形混凝土水表井2.内容:铜球阀、锁闭阀、截止阀及相应管件3.水表规格及类型:DN25 机械冷水表4.井盖类型:轻型井盖63773.45111.规格及类型:DN40双154、管 矩形混凝土水表井2.内容:铜球阀、锁闭阀、截止阀及相应管件3.水表规格及类型:DN40 机械冷水表4.井盖类型:轻型井盖15905.27121.规格及类型:圆形消火 栓井2.内容:室外消火栓及相 应管件3.井盖类型:轻型井盖167131.98813624.1506669.83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表08分部小计本页小计04050400201007水表井DN40+DN40座115905.2704050400100108消火栓井座189285.1104050400200805水表井DN40座714006.0504050400200906水表井DN32及DN2155、5座512754.6904050400200603水表井DN80座220011.2304050400200704水表井DN65及DN50座815224.29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给水管道工程第 2 页 共 5 页其中暂估价1078204.9131.挖土深度:1.5米94853.1141.填方来源、运距:挖出土,原地回填69826.16151.运距11KM52439.16217118.42161.垫层、基础材质及厚 度:30cm砂三角基础2.材质及规格:球墨铸铁 管156、DN200 3.接口方式:胶圈接口 4.铺设深度:1.5米5.管道检验及试验要求:管道打压,冲洗消毒6.含相应规格管件及警示带404413.45171.垫层、基础材质及厚 度:30cm砂三角基础2.材质及规格:球墨铸铁 管DN100 3.接口方式:胶圈接口 4.铺设深度:1.5米5.管道检验及试验要求:管道打压,冲洗消毒6.含相应规格管件及警示带33512.3181.垫层、基础材质及厚 度:30cm砂三角基础2.材质及规格:球墨铸铁 管DN80 3.接口方式:胶圈接口 4.铺设深度:1.5米5.管道检验及试验要求:管道打压,冲洗消毒6.含相应规格管件及警示带7432.98191.垫层、基础材质157、及厚度:30cm砂三角基础9539.66672016.81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表08031001001001镀锌钢管DN65m110.486.41本页小计031001005001铸铁管DN100m146.9228.13031001005002铸铁管DN80m26.8277.35管道管网工程040501003001铸铁管DN200m1211333.95040103002001余方弃置m3882.2259.44分部小计040101002001挖沟槽土方m32437.1338.92040103001001回填方m31674.8941.69给水管道管道铺设土方土石158、方工程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分部小计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给水管道工程第 3 页 共 5 页其中暂估价2.材质及规格:内衬塑镀 锌钢管DN65 3.接口方式:螺纹连接 4.铺设深度:1.5米5.管道检验及试验要求:管道打压,冲洗消毒6.含相应规格管件及警示带201.垫层、基础材质及厚 度:30cm砂三角基础2.材质及规格:内衬塑镀 锌钢管DN50 3.接口方式:螺纹连接 4.铺设深度:1.5米5.管道检验及试验要求:管道打压,冲洗消毒6.含相应规格管件及警示带7187.94211.垫层159、基础材质及厚 度:30cm砂三角基础2.材质及规格:内衬塑镀 锌钢管DN40 3.接口方式:螺纹连接 4.铺设深度:1.5米5.管道检验及试验要求:管道打压,冲洗消毒6.含相应规格管件及警示带4665.86221.垫层、基础材质及厚 度:30cm砂三角基础2.材质及规格:内衬塑镀 锌钢管DN32 3.接口方式:螺纹连接 4.铺设深度:1.5米5.管道检验及试验要求:管道打压,冲洗消毒6.含相应规格管件及警示带7027.74231.垫层、基础材质及厚 度:30cm砂三角基础2.材质及规格:内衬塑镀 锌钢管DN25 3.接口方式:螺纹连接 4.铺设深度:1.5米5.管道检验及试验要求1257.6160、620139.2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表08031001001004镀锌钢管DN32m130.753.77031001001005镀锌钢管DN25m2746.58031001001002镀锌钢管DN50m10270.47031001001003镀锌钢管DN40m79.558.69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给水管道工程第 4 页 共 5 页其中暂估价:管道打压,冲洗消毒6.含相应规格管件及警示带475037.59692156.161、011770360.91合 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表08本页小计措施项目分部小计分部小计分部小计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给水管道工程第 5 页 共 5 页序号费率(%)备注1234567表-11合 计92234.13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注:1.“计价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他项目可为“定 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2.按施工方案计算162、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4.12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中列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041109006001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041109007001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041109004001冬雨季施工041109005001行车、行人干扰041109002001夜间施工041109003001二次搬运项目编码子目名称计算基础金额(元)041109001001安全文明施工92234.13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给水管道工程第 1 页 共 1 页序号费率(%)金额(元)149894.981.11163、6.2436352.381.26.0513542.623.4165215.91115110.89合计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表-13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中:总承包服务费+其中:计日工+规费1912490.02社会保险费其中:人工费+其中:人工费+其中:计日工人工费223844.68住房公积金费其中:人工费+其中:人工费+其中:计日工人工费223844.68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计算基数规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49894.98规费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税金项目计价表工程名称:给水管道工程第 1 页 共 1 页 附件 1:廉廉 洁洁 协协 议议XXXX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164、:乙方: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进行业务合作并签署相应业务合同(即以本协议作为附件的主合同),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确保双方合作正常进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1.甲方的义务 1.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介绍甲方有关廉洁及反腐败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并有义务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廉洁教育。1.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1.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索要、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各种个人利益。1.4甲方有义务对违反有关廉洁及反腐败的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约 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给予165、处罚;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5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者保密。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继续合作。2.乙方的义务 2.1乙方明确知晓、正确理解并保证乙方工作人员明确知晓并正确理解甲方有关廉洁及反腐败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约定。2.2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其在合作期间廉洁情况的监督,并积 极配合甲方相关调查工作。2.3 乙方不得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2.4 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提供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各种个人利益。2.5 乙方有义务制止、举报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行为。3.违约责任 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业务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业务合同应付款项中扣除该笔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4.举报途径 4.1 受理部门:XX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控管理部 4.2 举报电话:4.3 举报邮箱:5.各方持有本协议的份数与业务合同份数相同,自业务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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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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