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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地铁轨道交通车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25页)
2021地铁轨道交通车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2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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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32764 2024-06-05 125页 126.16KB
1、版本号:XX-20210220合同编号: 合同【20 】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XX市轨道交通XXXX车站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地点: XX省XX市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XX市轨道交通XXXX车站建筑工程施工项目2.工程地点: XX省XX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自筹及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内容以本项2、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为: 人民币(大写) / ( / ); 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5)人工费金额:人民币(大写) / ( /3、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R单价合同。3.按照XX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本项目的合同价格最终以XX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XXXX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为准。五、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4、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如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进行了修改,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词语含义为准。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5、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XX省XX市雨花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二份(二正十副),发包人执八份(一正七副),承包人执四份(一正三副)。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副本与正本之间存有差异时,以合同正本为准。(本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时间:账号:时间:第二部分 合同6、条款一 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7、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8、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9、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10、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11、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12、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13、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14、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15、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16、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17、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18、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19、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20、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21、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22、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 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23、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24、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25、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26、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27、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28、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29、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30、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1、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32、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33、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34、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35、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36、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37、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38、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39、,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40、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41、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42、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43、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44、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45、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46、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47、人项目负责人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48、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49、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50、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应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提供试验样品,进行工程复测并应提交测量成果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51、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52、备覆盖条件。5.3.2 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54、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56、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57、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58、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59、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60、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61、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62、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63、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64、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65、,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66、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67、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68、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69、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70、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71、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72、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73、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74、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75、(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6、。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7、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78、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 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79、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80、进场计划。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81、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82、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83、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84、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85、(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86、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87、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88、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9、.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 试验和检验业务9.1.1 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9.1.2 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检测机90、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后,由承包人归档。9.2 取样检测的试样取样,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伪负责。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91、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 合同约定试验属于承包人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92、。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和试验经费,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93、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 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 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94、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95、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规定调整: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96、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10.4.1.2 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按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调整后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计算。2.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调整后的清单项目费为基数调整。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4.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10.4.1.1的规定调整。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97、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98、。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 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99、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100、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101、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2、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103、关事项。10.9 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104、;(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105、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106、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 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107、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108、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3)风险范围及幅度,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按以下幅度为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与仿古建筑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3%。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与园林景观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5%。(4)发生合同工期延误,应按下列约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109、期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低者。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根据机械台班中所包括的人工和燃料、动力数量按第 11.1 款中的第 2 种方法调整。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110、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11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112、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113、.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114、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115、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116、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117、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 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118、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119、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120、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121、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122、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123、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124、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 竣工验收13.2.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125、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126、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127、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 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128、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129、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 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130、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131、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132、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33、.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134、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35、.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136、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137、)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138、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139、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140、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141、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142、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143、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 14.4 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144、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145、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146、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147、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148、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149、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150、,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151、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152、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153、定处理。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154、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155、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156、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157、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158、支付。18.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159、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项目总承包人及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人分别缴纳。18.4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160、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 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161、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162、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 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163、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164、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165、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166、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7、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二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如果有),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投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合同谈判168、会议记录(如果有),会议纪要(如果有),工程管理规定等。补充以下定义: 1.1.1.11工程管理规定: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发包人已下发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陆续下发的文件、制度、规定等。工程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执行。相关工程管理规定详见工程管理规定目录。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1.1.2.5 设计人: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永久占地的范围以征地红线为准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临169、时占地范围按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实际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1.1.4 日期和期限通用合同条款1.1.4.4修改为: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自工程初期运营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其他工程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通用合同条款1.1.4.5修改为: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自工程初期运营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其他工程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通用合同条款1.1.5.2 修改为: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170、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即按照XX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经XX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XXXX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1.1.6 其他补充以下定义: 1.1.6.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开设的专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1.1.6.3 人工费:是指签约合同价(即本项目中标价)清单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包括现场内水平及垂直运输等辅助施工)和附属辅助生产的建筑工人及农民工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如有)。1.1.6.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是指承包人按相关规定171、开设的专用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账户。1.1.6.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于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按时支付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发包人按照XX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长人社发201986号)从合同价款中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或由承包人按上述办法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业相关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172、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要求为准。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工程管理规定;(11)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12)投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13)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谈判会议纪要(如果有)、双方往来函件及文件资料、电子邮173、件等)。上述合同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果出现了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计划报表类(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展情况;人员、设备、材料到位情况等)、申请报告类(变更申请;材料品牌报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款支174、付申请、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 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协商确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175、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协商确定。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协商确定;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协商确定。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协商确定;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协商确定。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其产生的协调、建设等相关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2)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176、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为便于搬运工程的设备或临时设施,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搬运对道路或桥梁造成损坏的全部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承包人应出面谈判,并支付完全基于这种损坏引起的全部索赔费用。(4)承包人为工程建设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优先免费使用。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征地红线划分,征地红线以外为场外交通、征地红线以内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177、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供场内交通和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和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 。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178、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另行通知。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另行通知。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仅提供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179、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施工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补充以下条款:2.9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2.10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则发包人可出具支付担保。3.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向发包人提供用于存档的不少180、于3套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照相关工程管理、档案管理规定执行。(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等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3)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包括弃运土对周围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4)发包人181、交出场地后,承包人必须要和周边单位(包括村镇)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和周边单位发生矛盾时,承包人必须负责解决相关问题。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因工程原因发生骚乱等对发包人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承包人要负全责,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5)承包人对各种可能扰民的施工行为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6)因工程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负荷允许的情况下为其它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水表、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和安装),费用按成本分摊。7)根据建设部建质【2014】124号文要求,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无论是在工程建设过182、程的履职期间或是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工作岗位后,被发现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失职,造成参与的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为规范市场行为、资金支付等下发的工程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承诺在合同履约期间严格遵守;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经济措施、勒令撤换人员、调整工程内容等以确保相关要求的落实。因承包人不遵照发包人下发的工程管理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承包人的办公、生活设施严禁设置在施工现场。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保留的,双方协商解决。10)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责183、任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科研单位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科研监测、测试及检测工作,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11)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设施、设备进场计划配置驻地办公、测量、试验、交通、生活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并确保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仪器、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的状态、性能良好,以满足施工过程中的正常需要。若上述仪器、设备和设施不能或不足以满足施工过程中的需要而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控制产生影响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和增加,其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1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下述要求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文件:工期在一年(含)以内的,承包人应每季度末向发包人提184、供;工期在一年以上的,承包人应每年末向发包人提供。13)承包人应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规定对其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承包人对其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承包人应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724号令)对其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依法185、与其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帐、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对其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5)发包人有权对工期做必要合理调整,工期调整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并承诺承担因工期调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16)承包人应确保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持续有效,在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前1个月内办理好续保手续,并向发包人提供新的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17)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应负责各地铁站点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相关费用列入签约合同价中。在施186、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成,且视频信号与发包人的工程建设监控中心联通后进行工程计量支付。18)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应按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后工程质量缺陷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980号)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缺陷处理。19)承包人为非XX注册企业的,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XX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分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由承包人在其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187、托书中明确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区项目负责人(如有)、工区技术负责人(如有)、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2天;否则,承包人按缺勤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16条执行。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专用合同条款16条执行。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16条执行。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16条执行。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188、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16条执行。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16条执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16条执行。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主体结构范围包括车站工程中的车站主体结构工程(含钢筋工程),区间工程中的区间隧道、高架、联络通道、泵房,房屋建筑189、工程中的基础工程、砌体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中的路基基础工程、路面(含基层)工程以及桥梁基础工程、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关键性工作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有实质性影响的工作,具体范围由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明确。3.5.2 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9号)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3 分包管理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法订立的分包合同中,应约定工程款计量、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及分包人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与其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功实名登记、建立农民190、工用工管理台帐、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对分包人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应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监督管理分包人的劳动用工。对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承包人应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要求,积极推行“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除本项第(2)目或第(3)目约定的情况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191、款项。(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分包人的价款,并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的该部分款项向分包人支付。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1)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银行履约保函的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8%(其中,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项目,银行履约保函的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内的,为签约合同价的8%;签约合同价低于最高192、投标限价10%以上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签约合同价后的差额)。担保期限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初期运营之日止;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其他工程项目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银行履约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首次申请即作为无条件付款的保函,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具体详见合同附录。在承包人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发包人将把履约保函原件退还承包人。(2)采用现金形式,现金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8%(其中,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项目,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内的,为签约合同价的8%;签约合同价低于最高投193、标限价10%以上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签约合同价后的差额)。担保期限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自履约保证金到账之日起至工程初期运营之日止;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其他工程项目自履约保证金到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承包人应从其基本账户通过转帐或电汇至发包人指定的账户。在承包人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发包人将把履约担保无息退还承包人。合同履约未完成而履约担保到期的,承包人应在履约担保到期后的首次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手续时提供有效的续保文件。履约担保用于补偿发包人因承包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是办理投标担保退还手续及合同价款支付手续的必要条件之一。4194、.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以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为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审核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195、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7)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196、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经发包人认可后的工程款支付、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变更等的审核和签认,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11)依据XX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及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承包人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进行监理。12)对本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监理。13)按发包人要求对承包人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监理人自行解决施工197、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监理服务费中。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详见附件XX市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 。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5.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提交书面延期要求的期限约定: /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的期限要求: / 。 5.3.3 198、重新检查修改为: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但不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监理人作为发包人对其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委托授权人,其具有充分的权力,承包人应服从其管理。2)承包人应按省、市有关规定,在施工期间开办199、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的农民工学校,定期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素质。3)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搞好安全施工,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或造成的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发生各类等级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政府相关规定进行上报,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4)承包人应服从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抢险救灾和反恐处突等应急工作。5)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补充以下内容: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加强治安、保卫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负责治安保卫工作,项目部设立一名专200、职保卫人员,组建一支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内部保卫队伍,负责内部保卫、治安工作、严格做好防火、防盗、防突发性事件、防自然灾害性事故的“四防”工作,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加强农民工队伍的管理,协调好内部纠纷,防止赌博、斗殴,建立农民工档案,协助疏导交通,对本施工期间内的案件、重大事故、事件及时制止,并报告发包人或当地公安部门。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订应对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并按批复的计划和预案开展相关工作。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按照XXXX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标准化图集实施,满足XX文明201、城市创建要求。补充以下内容:安全文明施工奖项:创XX市绿色工地和XX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6.1.6 关于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期在一年(含)以内的,在办理工程安全受监手续前,发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剩余的费用在合同工期内预付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在办理工程安全受监手续前,发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剩余的费用每半年预付一次,预付比例按合同工期平均分摊。(2)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其他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202、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剩余50%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将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3)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104号)文件要求分按实签证部分和基准费率部分结算,实行多退少补。(4)承包人应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并确保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专款用于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有权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专用账户开设情况及安全文明费使用情况,如发现承包人存在挪作他用的情况,发包203、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修改为: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编制的具体要求及报批流程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204、进度情况。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对工期作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7.3.2 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限约定: / 。补充以下内容:通用条款7.3.2款不适用。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205、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的违约责任:不适用。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格的10%。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其他不利物质条件,并且不利物质条件造成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206、件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材料与设备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如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清点后,交由承包人保管,相关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补充以下内容:8.5.4承包人在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之前,应将材料与工程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应无条件清退出施工现场;已安装使用的,应无条件拆除,由此造成的费207、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临时设施的修建和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所需临时用地申请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费用已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涉及大型或特殊临时用地(即永久结构或为永久结构加固所需的临时用地或大于3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报请发包人批准,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20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试验与检验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除发包人单独委托实施的内容以外,其余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全额承担。10.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 修改为:10.4.1.1当变更的工程量对应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量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10.4.1.2当变更的工程量对应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在变更计价时执行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消耗量209、标准,缺项部分借用其他定额,没有定额的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的定额组价;取费相应执行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有关规定;人工工日单价按招标控制价审定时的人工工资单价计取;材料价格按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采用的XX建设造价预算价确定。按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须执行投标报价优惠率,优惠率按(招标控制价-中标总价)/招标控制价百分之百计算办理结算。10.4.2变更估价程序修改为:设计变更、变更估价程序按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办理。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210、。10.7 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 详见签约合同价清单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双方约定不按第一种方式确认,具体的确认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由发包人确定如何使用 。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211、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修改为:(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使用的XX建设造价 。(2)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1)本合同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执行),在施工同期XX建设造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使用的XX建设造价发布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上,装饰及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涨降幅度在5%以上时,212、只对超出3%(5%)以外的部分进行材料价格调整。材料调差执行投标报价优惠率并按相关计价文件计取规费、税金。2)投标文件有的XX建设造价未发布预算价的材料、设备不适应以上条款,此材料、设备单价在合同履约期间不予调整,因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由承包人负责自行消化。3)人工工资单价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按相应文件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进行调差。人工调差执行投标报价优惠率并计规费、税金。4)不可计量的施工措施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包干使用不予调整,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已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合同期内其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予以调整。5)索赔、赶工调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索赔、赶工补偿等费213、用不予调整价差。6)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原则上按施工同期的算术平均值确定。7)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延期时段只调整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降价引起的价差。8)交通和水利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按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无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形式进行相应选择。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化石文物、工程设计错误、工程所需地上物的拆迁、拆除以外的一切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有,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合同条款第10、11条。2. 总价合同。总214、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化石文物、工程设计错误、工程所需地上物的拆迁、拆除以外的一切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有,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合同条款第10、11条。3.其他价格方式:无。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项目的预付款支付:(1)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款按车站、盾构区间、除盾构区间外的其他区间分三个阶段六次支付。其中:1)车站阶段预付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车站部分对应预付款的50%;第二次为承包人人员、设备到位215、,驻地建设完成,并经发包人检查、验收合格后,支付车站部分对应预付款的50%。2)盾构区间阶段预付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第一台盾构机始发验收合格后,支付盾构区间部分对应预付款的50%;第二次为超过应投入盾构机数量一半(含)以上的盾构始发后,支付盾构区间部分对应预付款的50%。3)除盾构区间外的其他区间阶段预付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除盾构区间外的其他区间部分对应预付款的50%;第二次为承包人人员、设备到位,驻地建设完成,并经发包人检查、验收合格后,支付除盾构区间外的其他区间部分对应预付款的50%。(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216、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款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其他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装施工项目的预付款支付:(1)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款分二次支付。其中,第一次为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预付款的50%;第二次为承包人按投标承诺组织人员、设备进场且完成临时设施建设后,经发包人检查、验收合格支付预付款的50%。(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款项。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项目的预付款扣回: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进行抵扣,按车站、盾构区间和除盾构区间外的其217、他区间分别扣回。其中:1)车站预付款扣回从车站计量累计总额达到车站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起扣,至车站计量累计总额达到车站签约合同价的70%时抵扣完毕。2)盾构区间预付款扣回从该区间计量累计总额达到该区间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起扣,至该区间计量累计总额达到该区间签约合同价的70%时抵扣完毕。3)除盾构区间外其他区间预付款扣回从该区间计量累计总额达到该区间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起扣,至该区间计量累计总额达到该区间签约合同价的70%时抵扣完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其他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装施工项目的预付款扣回: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进行抵扣。从计量累计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起218、扣,至计量累计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70%时抵扣完毕。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本项目取消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补充以下内容:12.2.3 预付款的使用承包人应确保预付款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设施、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不得将预付款用于与本合同工程无关的任何支出;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预付款。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219、计量的约定: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适用。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220、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且通用条款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不适用。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补充以下内容:12.4.7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1)承包人应按照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工程量清单的子目中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将本月完成221、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投资情况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作为工程阶段进度款支付依据。2)承包人应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及本合同的要求,实事求是的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供完整合格的申报资料,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3)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当月计量汇总表,填报月度付款申请,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在月度付款申请上签署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车站、盾构区间、除盾构区间外其他区间分别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中,车站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为当承包人完成车站工作量超过车站签约合同价的10%时开始支付;盾构区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为222、当承包人完成该区间工作量超过该区间签约合同价的10%时开始支付;除盾构区间外的其他区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为当承包人完成该区间工作量超过该区间签约合同价的10%时开始支付。签约合同价为1亿元(含)以上的,工程进度款按每期计量金额的80%支付(其中,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由发包人拨付至农民工工资账户),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80%;签约合同价为1亿元(不含)以下的,工程进度款按每期计量金额的70%支付(其中,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由发包人拨付至农民工工资账户),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70%。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223、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其他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装施工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当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时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签约合同价为1亿元(含)以上的,工程进度款按每期计量金额的80%支付(其中,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由发包人拨付至农民工工资账户),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80%;签约合同价为1亿元(不含)以下的,工程进度款按每期计量金额的70%支付(其中,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由发包人拨付至农民工工资账户),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70%。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支224、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5)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格变化而签订补充协议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按上述4)约定执行。6)政府有相关规定或批示文件的,按相关规定或批示文件执行。7)因承包人原因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未达到当月计划完成工程量的85%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支付。任何时候承包人不得以资金不足作为工程停工、工期延误的理由。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提交书面延期要求的时限: /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的时限: / 。13.2 竣工验收13.2.1 竣工验收条件修订为:城市轨道交通225、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其他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13.2.2 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执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其他工程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适用。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相关工程管226、理规定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适用。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专用合同条款16条执行 。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无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补充:(6)竣工清场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如发包人另有要求,将提前通知承包人。(7)承包人如拒不清场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清场,发包人有权采取暂停进度款支付等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227、果,比如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事宜。上述所有工作按要求完成后,方可办理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的期限: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关于竣工结算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20 条执行。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且通用条款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结算款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不适用。通用条款14.2(2)修订为:工程竣工验228、收合格、承包人完成资料移交且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后支付到合同价格的97%,剩余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工程结算完成并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支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发包人逾期支付的229、,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且通用条款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最终结清款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不适用。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 缺陷责任期15.2.1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自工程初期运营之日起计算24个月。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其他工程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4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质量保证金应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执行。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230、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自工程初期运营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其他工程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限按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紧急情况24小时之内到场处理,一般情况72小时之内到场处理。发包人另有要求,按发包人231、书面通知要求执行。16.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无,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不适用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不适用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不适用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232、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不适用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不适用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不适用 。(7)其他: 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233、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未按投标承诺配置到位的;(2)承包人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缺勤脱岗;(3)无特殊原因,承包人未按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重要会议;(4)承包人未提交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未按合同要求提交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5)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主要设备,并对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6)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并对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不文明行为情况的;(8)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的234、;(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移交的。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人员管理不到位的违约责任1)合同履约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确需变更且符合XX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及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情形的,承包人应按XX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及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及程序申请更换;经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交纳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施工项目部的235、测量员、计量员、资料员。确需变更的,承包人应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及程序申请更换,经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中“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对应标准交纳违约金。2)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每查实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标准的两倍交纳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项目部的测量员、计量员、资料员,每查实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中“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对应标准的两倍交纳违约金。3)承包人的项236、目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2天,否则按缺勤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工区负责人每月出勤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000元/人天交纳违约金;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出勤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2000元/人天交纳违约金。4)无特殊原因,承包人未按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重要会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0.2万-0.5万元次人交纳违约金(其中未按要求参加发包人集团公司下属的项目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主持会议的违约金为0.2万元次人、未按要求参加发包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主持会议的违约金为0.35万元次人、未按要求参加发包人集团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违约金237、为0.5万元次人)。5)承包人未提交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未按合同要求提交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每查实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交纳5万元违约金。6)承包人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撤换不称职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交纳违约金。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单位:人次)关键岗位合同金额2亿以下合同金额2亿(含)-5亿合同金额5亿(含)-10亿合同金额10亿(含)以上项目负责人7万10万15万20万项目技术负责人7万10万15万20万工区项目负责人7万10万15万20万工区技术负责238、人7万10万15万20万施工员(负责人)、质量员(负责人)、安全员(负责人)3万3万3万3万2、材料、设备管理不到位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提供盾构设备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撤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提供其他主要施工设备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撤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施工设备不到位或擅自撤场违约金标准”交纳违约金。施工设备不到位或擅自撤场违约金标准(单位:台(套)次)违约条目施工设备原值50万以下施工设备原值50万(含)-100万施工设备原值100万(含)-300万施工设备原值300万(含)-500万施工设备原值500万(含)以上对工程进度、质量及239、安全生产未造成不利影响的0.5万2.5万5万15万25万对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的1万5万10万30万50万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每查实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10万元/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更换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到位的违约责任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不文明行为情况,承包人应立即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未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发包有权要求承包人交纳1-15万元/次处的违约金,并通报批评。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下质量安240、全责任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交纳1-50万元的违约金,并将视情节轻重作为市场行为不良记录申报到行政主管部门。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调查处理,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交纳50-100万元的违约金。4)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检查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限期整改,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交纳1-10万元次的违约金。5)严禁承包人将施工场地废水和泥浆未按要求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承包人必须采用规范车辆外运泥浆241、,对外运泥浆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车泥浆送达指定地点。承包人如有违返上述规定的,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每查实一次,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0万元交纳违约金或向行政主管部门缴纳50万元的罚款,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在施工过程中,被列入数字化城管系统、整改不及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次每处0.5万-1万元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次每处1-5万元交纳违约金。4、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工期延误违约金标准”交纳违约金。 违约条目合同金额2亿以下合同金额2亿242、(含)-5亿合同金额5亿(含)-10亿合同金额10亿(含)以上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1万4万7万10万工期延误违约金标准(单位:天)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导致监理人、设计人等其他单位服务延期,延期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则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5、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1)如承包人不能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监理,每拖延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交纳0.5万元/天的违约金。2)如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移交,每拖延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交纳1万元/天的违约金。3)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243、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处理,并有权要求承包人交纳1-5万元/次的违约金。4)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对其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每查实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交纳1万元/次的违约金,并对承包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整改落实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6、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人员管理、材料设备管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现场管理情况以及承包人的工期承诺、获奖承诺的兑现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纳入发包人设立的诚信评价体系,作为发包人在招标项目评标时的招标人信用评分的重要依据。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244、合同的特别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良后果: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3)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4)承包人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擅自缺勤脱岗连续天数达到10天的;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不称职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6)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累计达到签约合同价的20%的;7)承包人为非XX注册企业,而未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XX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分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245、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发包人有权免费使用 。 补充以下内容:16.4 承包人应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纳违约金,发包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开具收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16.5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违约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交纳违约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合同价款支付或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16.6 因承包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所交履约担保,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20%交纳违约金。17.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246、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完成款项的支付的时限: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 / 。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适用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不适用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247、期限: 不适用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不适用 。其他事项的约定: 不适用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不适用 。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 XX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双方特别约定事项(本条约定与专用合同条款中其他约定不一致时,以本条为准): 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修改为: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其中签约合同价中不含增值税价为人民币(大写) , ,签约合同价中增值税为248、人民币(大写) , ,增值税根据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据实支付结算。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增值税价):人民币(大写) ( );(2)材料暂估价金额(含增值税价): 人民币(大写)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含增值税价):人民币(大写) ( );(4)暂列金额(含增值税价):人民币(大写) ( );(5)人工费金额(含增值税价):人民币(大写) ( )。(6)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金额(含增值税价):人民币(大写) ( )。2、专用合同条款1.1.6条新增:1.1.6.6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关于调整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运输和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计价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49、2020103号)以及XX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文)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3、专用合同条款3.1条第(10)项19)修改为:承包人为非XX注册企业且未在XX成立分公司的,应在首笔款项支付前在XX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并授权分公司实施本项目,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款项收付工作。4、专用合同条款6.1.6(3)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执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XX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要求。5、专用合同条款第8条新增:8.9承包人负责采购本项目所有材料、工程设备,且相关费250、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供应的除外。6、专用合同条款10.4.1.2修改为:当变更的工程量对应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在变更计价时执行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消耗量标准,缺项部分借用其他定额,没有定额的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的定额组价;取费、人工费相应执行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有关规定;材料价格按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采用的XX建设造价预算价确定。按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须执行投标报价优惠率,优惠率按(招标控制价-中标总价)/招标控制价百分之百计算办理结算。7、专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2种方式(2)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第1)条、第3)条修改251、为:1)本合同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执行),在施工同期XX建设造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使用的XX建设造价发布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上,装饰及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涨降幅度在5%以上时,只对超出3%(5%)以外的部分进行材料价格调整。材料调差执行投标报价优惠率并按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采用的计费程序计取相关费用。3)人工费、机械费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按相应文件进行调差。调差执行投标报价优惠率并按招标控制价审定时所采用的计费程序计取相关费用。8、专用合同条款12.4.7 第5)条修改为:5)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格变化而签订补充协议的工程进度款支252、付,按上述4)约定执行;因政策性原因导致的费用调整以及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费用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和合同办理支付。9、通用条款19.2款第(2)项不适用。10、专用合同条款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7)修改为:承包人为非XX注册企业且未在XX成立分公司,未在首笔款项支付前在XX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并授权分公司实施本项目,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款项收付工作的。11、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新增:(1)承包人如须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工作,承包人出具的施工图不具备法律效力。最终设计文件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须经25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完成备案。 (2)整体项目中设备类的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具体以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为准。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没有规定质保期的设备,以设备原厂商提供的质保期为准,但不得低于24个月。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保期与设备原厂商提供的质保期不一致时,以时间较长的质保期为准。12、合同附件附件3工程管理规定目录:(1)“轨道交通项目土建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长轨发201898号”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计量管理办法长轨发202073号”(2)“XXXX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长轨发2018101号”修改为“XXXX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长轨发254、202050号”。13合同中涉及的“XX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修改为:“XX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1 廉政协议廉政协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执行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及运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廉政协议:第一条 共同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XX市的相关规定。(二)严格执行 XX市轨道交通XXXX车站255、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称主合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 共同权利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二)甲方及其256、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条 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257、标准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六)乙方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258、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投标的处罚。第六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259、: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附件2 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在 XX市轨道交通XXXX车站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协议。一、甲方职责1、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执行主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甲方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3、甲方应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4、甲方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260、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乙方作为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划分实施细则(长轨发2018126号)及主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2、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划分、目标保证措施、投入保障措施、职业病防治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教育方案),切实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投入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培训教育到位。3、乙方应加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261、情况的监督和项目现场的人员管理,并为项目现场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4、乙方在项目现场配备的安全员应不低于XX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规定,并确保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和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有权采取保护性措施。5、乙方应对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使之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安262、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6、乙方应按相关规程规范在项目现场设置安全保护和防护设施(含消防设施)、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安全员应对维护和检查情况记录、签字。7、乙方应做好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安全员应对维护和检查情况记录、签字。8、乙方应按相关规程规范做好爆炸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或处理,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有毒有害物以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乙方应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制定治263、理方案予以排除。10、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11、乙方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三、违约责任在主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行政、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时间:时间:附件3 工程管理规定目录工程管理规定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长轨发2014191号包括工程质量264、管理办法(内含11个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内含9个制度)、进度计划管理办法、监理管理办法、环保管理办法、水保管理办法、管线迁改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预案、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指南。2关于强加中间交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轨发2014169号3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技术方案层级管理暂行办法长轨发2014202号4XXXX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长轨发2014203号5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52号6XXXX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长轨发201511号7XXXX有限公司工程档案归档要求与整理规范长轨发2015117号8XX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装修265、阶段现场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525号9XXXX有限公司地铁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长轨发201541号10XXXX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及装修阶段工地出入管理办法长轨发201571号11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总体和总包管理规定长轨发201587号12XXXX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及装修阶段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长轨发2015113号13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图集(土建工程篇)长轨发2015194号14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南(试行)长轨发2015227号15XX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轨发201682号16XXXX有限公司预警响应管理办法(暂行)长轨发2016150号17266、XXXX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6151号18XXXX有限公司建设运营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6152号19XXXX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长轨发2016171号20XX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长轨发2016188号21XX市轨道交通运营新线工程介入管理办法长轨发2016246号22XX市轨道交通工程测绘成果移交制度长轨发201726号23XXXX有限公司盾构掘进轴线偏差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版)长轨发201780号24XXXX有限公司机电系统用户需求书审查办法(修订)长轨发2017101号25XXXX有限公司新线建设阶段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长轨发2017109267、号26XX市轨道交通工程材料管理办法(土建)长轨发2017118号27关于下发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暨轨道杯劳动竞赛考核办法的补充通知长轨发2017186号28XXXX有限公司勘察外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长轨发201868号29XXXX有限公司施工图预算实施细则(试行)长轨发201897号30轨道交通项目土建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长轨发201898号31XXXX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长轨发2018101号32XXXX有限公司施 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长轨发2018112号33XX市轨道交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标准长轨发2018119号34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划分实268、施细则(试行)长轨发2018126号35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考核管理规定(修订)长轨发201933号36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后工程质量缺陷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980号37运营公司施工检修管理办法41版本GL-CGY-DDB-01-00238运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L-CGY-AJB-03-001 39运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GL-CGY-AJB-03-00240运营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30版本GL-CGY-AJB-03-01941运营公司地铁保护区管理规定GL-CGY-AJB-03-021 42运营公司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办法GL-CGY-JSB-04-001 43运269、营公司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GL-CGY-JSB-04-016 44运营公司地铁保护区内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注:工程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目录所列甲方发布的管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及甲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布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4 中标通知书附件5 签约合同价清单(即合同工程量清单)附件6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表附件7 澄清与答疑文件附件8 最高投标限价公示说明附件9 技术规格书附件10 联合体协议书第四部分 合同附录附录1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银行履约保函甲方(全称): 鉴于甲方 (以下简称“你方”)与 (乙方全270、称,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乙方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以下见索即付担保: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2、担保期限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 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乙方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在你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保函自我方加271、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公章):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时间:附录2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后工程质量缺陷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980号),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质量保修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自工程初期运营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及272、市政基础设施等其他工程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装修工程为 2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自工程初期运营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其他工程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及(或)发包273、人下属运营单位的管理。 2当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其中:一般修复项目,承包人应在工程质量缺陷核认后72小时内进行修复;紧急修复项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下属运营单位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修复。3承包人在对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前应落实以下工作:(1)确定施工负责人,与发包人或发包人下属运营单位共同确定施工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期限、施工计划、施工配合、技术方案等事项)。(2)确定施工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并与发包人或发包人下属运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3)组织施工人员按施工方案进场进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初期运营前/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即“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时间: 时间:第五部分 招标文件及澄清与答疑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另册)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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