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社区人居环境提升整治工程监理合同(3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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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9032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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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F-2019-0206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XX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XX镇XX社区人居环境提升整治工程监理工程地点:XX区XX镇XX片区 委 托 人: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监 理 人: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词语限定1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2四、总监理工程师2六、期限2七、双方承诺2八、合同生效3九、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41. 定义与解释41.1 定义42. 监理人的义务6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6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9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92.4 履行职责102.5 提交报2、告112.6 文件资料11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112.8履约担保113委托人的义务123.1 告知123.2 提供资料123.3 提供工作条件123.4 委托人代表12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123.6 答复123.7 支付133.8 支付担保134. 违约责任13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13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34.3 除外责任145. 支付145.1 支付货币145.2 支付申请145.3 支付酬金14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14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156.1生效156.2变更156.3 暂停与解除156.4 终止177. 争议解决177.1协商177.2调解13、77.3仲裁或诉讼178. 其他188.1 外出考察费用188.2 检测费用188.3 咨询费用188.4 奖励188.5 守法诚信188.6 保密188.7 通知188.8 著作权198.9工程获奖奖励19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201. 定义与解释201.2 解释202. 监理人义务20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0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1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12.4 履行职责222.5 提交报告22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232.8履约担保、支付担保233. 委托人义务233.4 委托人代表233.6 答复233.8 支付担保234. 违约责任23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234.2 4、委托人的违约责任245. 支付245.1 支付货币245.3 支付酬金24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246.1 生效246.2 变更247. 争议解决257.2 调解257.3 仲裁或诉讼258. 其他258.2 检测费用258.3 咨询费用258.4 奖励258.6 保密268.8著作权268.9工程获奖奖励26附录27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27附录B 委托人及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28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28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28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28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29B-5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29B-6 监理人提供的设备29第一5、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甲方):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监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项目名称:XX镇XX社区人居环境提升整治工程监理工程规模:XX,实施建筑外立面改造和围墙护栏美化整饰等工程;对XX路XX559米路段,实施建筑外立面、路面、人行道等改造工程和配套实施路灯、绿化等工程;对8.328万平方米的街区,实施路灯维修,三线整治,人行道铺装,广告牌整饰等工程。具体内容以工程6、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投资金额:总投资6014.99万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 元)。总价包干,本合同监理费不因工程量变化、物价变动或建设工期延长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六、期限1. 监理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止(此处竣工结算指政府部门进行的工程结算评审),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7、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含质量缺陷责任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8、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9、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10、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11、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1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 专用条款及附件;(6). 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作量清单及总说明等);(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213、.1.1 监理范围:指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14、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用工实名管理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按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及规定等文件要求,施工承包人需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监理人需对这些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15、,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6)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7)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1)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16、4)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8)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17、请并报委托人;(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按附录B-5中监理人应提供人员名单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按附录B-6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18、.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19、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0、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监理人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将此情况及时反映给发包人,并建议工程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21、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2.8履约担保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的具体内容。应委托人的需求,要求监理人在合同签订期间向委托人提交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如果监理人日后未能在施工监理期内按合同约定完成其所监理的工作内容,则委托人可根据责任情况与监理人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确认违约金,可从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中扣除。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22、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23、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如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监理人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8 支付担保 监理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支付保函、支付保证保险的形式。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24、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委托人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26、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27、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28、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29、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30、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同时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款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31、。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32、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33、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合同涉及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8.9工程获奖奖励根据工程获得的不同级别的质量或管理奖项,按次数给予监理人一定的奖励。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 定义与解释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2 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专用条款及附录;(5)通用条款;(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34、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 监理范围包括:负责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档案整理、归档及管理等监理工作。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35、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3)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4)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5)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6)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7)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合同约定的政策等。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监理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36、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2)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见附录B)。(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4)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5)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37、必须常驻现场。(6)考虑到本合同项目的重要性、特殊性、复杂性,委托人将监理人的人员落实、驻场人员的到位作为监理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如监理人的人员投入、驻场工作的安排、落实,未能达到合同要求,委托人将严格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作出处理。(7)监理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监理人员的稳定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可撤换,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的,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8)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9)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替代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38、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10)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11)委托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监理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调用其资源保证落实本项目监理工作。(12)监理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13)监理人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五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2.4 履行职责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9、)赋予监理人的权利。所有涉及工程延期和(或)工程变更,监理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0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 ;每月5号前递交上月监理月报。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在本合同工程中,委托人不提供房屋、设备给监理人。2.8履约担保监理人不需要出具履约担保。3. 委托40、人义务 3.3 提供工作条件3.3.1 委托人不提供房屋、设备给监理人。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8 支付担保委托人不需要出具支付保函;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建安费) 。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2) 。(1)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2)其它计算方法 0 。5. 支付5.41、1 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10%第二次付款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40%20%第三次付款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70%20%第四次付款竣工验收后15天内30%最后付款工程通过结算评审后15天内20%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6.2 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由于受到资金、设计修42、改变更、施工图延误等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委托人不支付延期附加工作报酬。6.2.3 监理人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不支付附加工作报酬。6.2.5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监理报酬不作相应调整。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 争议解决7.2 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7.3 仲裁43、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1)提请中国XX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 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委托人。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44、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8.9工程获奖奖励监理人所监理的项目获得国家级质量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 / 元/次;省级质量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 / 元/次;市级质量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 / 元/次。附录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 勘察阶段:/。A-2 设计阶段:/。A-3 保修阶段: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B 委托人及监理人45、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3. 其他人员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 办公用房/2. 生活用房/3. 试验用房/4. 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自行考虑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 工程立项文件1合同签订后3天内复印件2. 工程勘察文件1工程勘察文件完成3天内原件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2施工图纸审查完成后15天内原件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各类工程合同签订后3天内原件或复印件5. 施工许可文件1施工许可证办理后3天内复印件6. 其他文件B-4 委托46、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无2. 办公设备无3. 交通工具无4. 检测和试验设备无B-5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要求派遣时间说明:1.表中人员如需变换,应按照通用条款第 2.3.3 、2.34、2.3.5条规定执行。B-6 监理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附录D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项目名称:XX镇XX社区人居环境提升整治工程监理 项目地址: XX市XX区XX镇XX社区 建设单位: 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47、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48、条 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监理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49、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监理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监理人的责任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50、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监理合同的规定相同。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 份,由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委托单位:(签章)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区XX镇东西主干道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签章)邮编:电话:2020年 月 日监理单位:(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邮编: 电话: 2020年 月 日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