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监狱安防监控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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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8164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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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xx省监狱管理局安防监控工程(会城监狱安防部分)监理服务委托监理合同(样本) 委托方:xx省监狱管理局监理方:采购编号:签订地点:xx市签订日期:2020年 月 日 第一部分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xx省监狱管理局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项目名称:xx省监狱管理局安防监控工程(会城监狱安防部分)监理服务项目地点:会城监狱总投资: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工程总投资额约6815万元,工程费约6490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项目内容:包含建设安防子系统、安防子系统后端、其他扩展系统及设施、安防基础设施配套等。二、本合同中2、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 监理报价文件及成交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以本合同签订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至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并完成质量保证期。七、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八、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委托人的招标文件、监理人中标的3、投标文件。九、所谓“付款”是指委托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申请付款文件。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项目。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用户单位”是指委托人属下的各监狱单位。4)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5)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6)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7)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项目建设4、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8) “项目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9) “项目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0) 项目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1)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2)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5、. 建设项目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所需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作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6、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7、项目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子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与本项目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8、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项目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 选择项目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 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 对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项目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 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9、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 主持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7) 项目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什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项目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复工。(8) 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10、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 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项目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项目款。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项目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11、。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 本项目监理人不得将子项目分包给其他监理单位。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项目承建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在本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下列12、几种情况时之一的,业主有权终止与监理公司所签订的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1) 要求常驻的监理工程师出现严重的脱岗情况的;(2) 经监理人验收过的项目与承建方提供产品(或服务)货不对板的;(3) 监理人与项目承建方联合欺骗业主,弄虚作假的;(4) 监理人验收过的项目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5) 参与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频繁更换且未经业主同意的;(6) 监理人所派出的监理工程师的服务质量较差;(7) 监理人将本项目的子项目分包给其他监理单位的;(8) 监理人泄露本项目的工作秘密的;(9) 监理人未能依法履行其他监理职责的。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13、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出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14、费用支出。第二十九条. 本项目派出监理服务人员名单如下:(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核对投标文件的名单)说明:以上人员要求为最低要求,监理人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工程实际情况增加和增派相关专业人员。第三十条. 本服务项目以现场监理为主要方式进行,监理公司应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按委托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监理服务,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委托人要求,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开始施工至项目终验期间须采用监理工程师实地驻场的形式负责整个项目的全程监理工作;在实施期间,总监理工程师驻场时间每周至少3天,驻场监理工程师驻场时间每月至少22天。项目质保期间需指派不少于1人持续跟进,对项目维保情况进行过程监督与记录。由委托人或15、用户单位进行考核,每周考核签到次数不少于5次。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擅自调整监理人员,或监理人员擅自离开监理岗位的,委托人或用户单位每发现1人次, 处罚1000元/人次。处罚人次数超过十次(含十次)时,委托人有权取消合同,并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监理小组人员发生变更的,监理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替代人员必须具有与原人员相当或更高的资质和能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监理团队人员重组或变更比例超过75%,属于合同重大变更,监理人须征得委托人同意且在双方签署备忘文件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委托人有权要求中标方增加现场监理人数或撤换不称职的监理16、人员,。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在完成本项目规定的工作后方可撤销驻现场监理机构。委托人责任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某子项目建设任务取消或核减投资预算或增加投资预算)时,委托人应当通知监理人17、,监理费用不变。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项目保修期结束证明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能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四十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18、十一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履约保证金第四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监理人向委托人缴纳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项目结束),最终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给监理人;项目质保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违约金(如果有)后,再无息退还剩余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金额。第四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以现金转账或金融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提交履约保函的,须提供在中国境内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监理报酬(标注:以下付款条款由财务审核完善)第四十四条.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第四十五条. 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19、金的支付:按合同监理酬金计取和支付。预付款: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监理酬金30 %;第二次付款: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达到40%时,支付至合同监理酬金50%;第三次付款: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达到80%时,支付至合同监理酬金70%;第四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监理酬金90%;第五次付款:竣工结算经省财政厅审定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监理酬金尾款(监理酬金尾款=监理酬金结算价-累计已支付监理酬金)。监理酬金结算价=监理费率工程项目经省财政厅审定结算价(监理费率为中标监理价格公布的工程费100%)。最终监理费结算价以省财政厅审定为准。上述付款期限,以支付申请书获得委托人同意并收到监理人20、开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之日起计。资金支付时间以省监狱管理局或财政厅拨款到达承包方账户的时间为准,发包人不承担因上述部门造成资金逾期支付的责任,但发包人应履行资金支付跟踪义务。第四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收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监理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21、理规定(省府令第205号)、xx省综合定额、省财政厅财政评审政策以及省监狱管理局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其他第四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22、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通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 监理行业的有关文件2. 通信、信息系统建设有关的标准、规范或文件:3. 其他法律法规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xx省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部分。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无。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项23、目资料及提供时间:1、设计文档、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2、委托人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3、监理人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4、项目完工后监理人交还以上资料,委托人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第五条委托人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在送达监理人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人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人的决定。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1) 一般文件7天24、;(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3天;(3)特急事项报告文件1天。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合适的办公场地、办公桌椅、市内电话、互联网络。第八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以仲裁机关的生效裁决为最终结果承担责任,其中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xx省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节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附件:1 履约保函(样本) (受益人):根据贵方与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25、的合同 (下称合同),应申请人的申请,我行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一、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二、保函金额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1、保函金额为 人民币 (币种) (大写)。 2、保函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 ,但最高不超过 / (大写)元。三、 在担保有效期内,如受益人认定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述要求的付款请求书及本保函正本原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限额内向受益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支付受益人索赔的相应款项:1、付款请求书,需写明保函申请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形及请求付款的金额,并声明该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26、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2、付款请求书需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提交。3、付款请求书索赔金额不超过本保函金额。四、如果贵方与申请人协商变更涉及我行担保责任的,应事先书面通知我行,如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还应事先征得我行书面认可,否则,我行对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五、贵方转让本保函项下权利的,应经我行书面同意,否则我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六、保函有效期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1、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 (日期)止。2、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时到期: / ,但最迟不超过 / (日期)。七、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八、因本27、保函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公章):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邮政编码:地址: 年 月 日附加协议条款:1、一般情况下,监理服务机构是代表委托人唯一的现场项目建设管理者,委托人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服务机构下达实施。2、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千扰。3、监理人承诺依据监理单位服务规范,保证监理单位服务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28、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5、承包人违约时,配合委托人向承包人追讨责任和赔偿。6、监理人必须按监理规范及大纲严格履行投资控制职责,至少安排两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及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成果文件须满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及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监理人对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竣工结算经省财政厅审定后,结算审核误差率需控制在3以内。误差率超过3,委托人将扣罚监理人相应的监理酬金。扣罚标准如下:误差率在3%-4%(含3%),委托人将扣除监理人的监理酬金1万元;误差率在4%-5%(含4%),委托人将扣除监理人的监理酬金2万元;误差率超过5%以上的,委托人将扣除监理人的监理酬金3万元。委托人(盖章):xx省监狱管理局监理人(盖章): 地址:xx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98号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