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旧厂改造项目展示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15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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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8179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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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xx地块旧厂改造项目(展示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 程 合 同项目名称:xx地块旧厂改造项目(展示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发 包 人(甲 方):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 包 人(乙 方): 签订时间:2021年 月0目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三、投资控制4四、合同工期5五、质量标准和目标5六、合同价款5七、组成合同的文件6八、承包人承诺7九、发包人承诺7十、联合体责任7十一、特别条款8十二、 合同生效8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合同10一、本合同设计项目设计内容及范围10二、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0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2、及文件:10六、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12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3八、违约责任17九、设计投资控制17十、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19十一、设计质量控制20十二、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20十三、勘察、设计进度计划21十四、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21十五、关键点控制22十六、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22十七、设计服务22十八、设计评审25十九、知识产权26二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26二十一、不可抗力27二十二、合同终止27二十三、保密责任27二十四、其他27第三部分 施工合同28通用条款28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8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1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34四、质量与检验36五、安3、全施工38六、合同价款与支付38七、材料设备供应40八、工程变更41九、竣工验收与结算43十、违约、索赔和争议44十一、其他46专用条款50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50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2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63四、质量与验收68五、安全施工72六、合同价款与支付76七、材料设备供应85八、工程变更87九、竣工验收与结算92十、违约、索赔和争议99十一、其他109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117附件一:联合体协议(如有)117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责任书118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122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124附件五:承包人履约银行保函(格式)131附件六: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4、133附件七:疫情防控管理协议136附件八:乙供材料(设备)看样定板管理办法140附件九:xx项目(展示区)工程材料设备推荐品牌(或相当于)152附件十:中标通知书154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甲方): 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x地块旧厂改造项目(展示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xx地块旧厂改造项目(展示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2.工程地点: xx市xx区中山大道东8号 3.工程规模: xx地块旧厂改造5、项目(展示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总建筑面积约4350平方米,其中销售中心约4150平方米,样板房土建约200平方米。园建绿化及市政道路占地面积约18,282平方米。具体规模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4.工程项目代码备案号: 。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总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工程前期阶段及实施阶段)、承包方式(一)工程总承包范围: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含附件)、项目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和工程管理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二)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前期阶段(含勘察设计)1.1勘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摸查及编制摸查报告,岩土工程勘察(6、详细勘察、超前钻等)、出具报告、勘察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及设计和施工过程相关配合工作等。1.2设计范围1.2.1 本次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念方案设计,规划、单体平立面方案设计及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送审、配合评审工作),各阶段开发报建报批材料及审批配合、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深化设计审核、设计变更、施工阶段的技术配合及竣工图编制和审核,并在设计及施工阶段按甲方要求派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处理现场事宜,及其他由甲方指定的相关设计内容。1.2.2设计内容包括本项目所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智能化、通风、空调、消防、基坑支护、室内装修、幕墙及门窗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室内外综合管线及与7、红线范围外市政道路、市政管道的对接等工程、建筑智能化及弱电系统设计、电梯深化、软装、人防(如有)、防雷、卫生、环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小区市政、临水临电、外水、外电、道路(含规划道路及小区道路)等专业设计, 负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室外广场、停车场、河涌(如有)、隧道(如有)、箱涵(如有)、涵洞(如有)、通讯、交通设施和标识等工程。1.2.3 设计其他服务包括全过程设计配合及协调、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协助招标人办理相关报批报建工作,未详尽部分具体详见附件项目设计任务书。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专业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并按国家、广东省、xx市以及现行8、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编制工程概算。1.2.4 如承包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承包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相关专业部分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实施并签订分包合同,如标识设计、外立面光伏发电及泛光照明等专业设计。1.2.5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发包人的驻地办公场所设计(临时板房、景观绿化等)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1.2.6 BIM技术运用:本项目要求充分运用BIM技术,要求在项目前期编制全过程BIM实施规划,组织编制设计阶段BIM任务书、划分工作界面和技术管理要求;利用BIM模块进行参数化设计、虚拟仿真漫游、日照能耗分析、交通线规划9、面积统计、结构分析、风向分析、环境分析、疏散模拟、造价分析等等;并利用BIM模型进行设计协调及优化,完成设计方案复核、碰撞检测、三维管线综合、竖向净空优化等BIM应用,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报告;组织、参与BIM专题会、协调会;对BIM数据进行管理和维护,充分考虑BIM成果的复用性和沿用性,有效衔接施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施工阶段的BIM实施规划及细则,并利用BIM技术进行深化设计、BIM出二维图、施工场地规划、施工方案模拟、方案优化、预留预埋、BIM样板、综合支吊架应用、构件预制加工、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度控制、造价分析、现场管理、设备材料管理等等,对施工阶段BIM模型和数据进行管理理和维护。承10、包人应当按招标人要求提交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BIM模型和相关BIM应用成果;根据监理单位及招标人要求完成的碰撞检测报告和阶段成果报告;根据监理单位及招标人要求提交相应的模型渲染图,可视化效果真实的漫游动画以及施工组织模拟动画和施工进度模拟动画,渲染图和动画的材质贴图与设计要求一致,灯光效果与现场实际相符。项目结束时承包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真实准确的竣工BIM成果文件,包括BIM模型、BIM应用资料和相关数据文本等,其中BIM模型应包含相关的施工过程信息,为运维阶段提供数据基础。运维阶段具体要求:(1)智能运维管理平台以运营数据管理服务为数据支撑,通过三维场景展示建筑BIM模型11、,同时将BIM模型管理、节能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应急管理、资产管理、空间管理、安全管理等功能模块,根据应用需求轻量化后的模型附属至运维管理平台,通过三维可视化及动态数据实时监测实现精细化、智能化的运维管理。(2)在运营维护及CIM交付辅助阶段,协助项目充分利用BIM和虚拟仿真技术,分析不同运营维护方案的投入产出效果,模拟维护工作对运营带来的影响,提出先进合理的运营维护方案,以及根据项目的定位运营管理标准和CIM数字信息交付标准提供具备可落地性的执行管理方案。(3)协助项目为运营维护模型的建立及构建综合BIM运营维护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支持大型建筑的基础设施和市政管网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建筑12、物业、设备、设施及其巡检维修的精细化和可视化管理,并为工程健康监测提供信息支持。(4)配合项目综合应用智能建筑技术,将建筑设备及管线的BIM运营维护模型与楼宇设备自动控制系统相结合,通过运营维护管理平台,实现设备运行和排放的实时监测、分析和控制,支持设备设施运行的动态信息查询和异常情况 快速定位。(5)配合项目根据xx市CIM相关交付标准完成xx市CIM所涉及工作,积极响应xx市CIM管理及配套政策要求。(6)其他与项目智能运维管理的相关工作。项目中的BIM模型成果及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含BIM模型软硬件)都归本项目业主单位所有,同时提供给招标人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使用。1.2.7 完成本项目招标范13、围内工程概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造型比选等的投资分析,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项目的成本指标数据。1.2.8除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包含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1.2.9竣工图审核及竣工通编制。2.工程实施阶段2.1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范围主要包括:2.1.1负责本项目临水临电(含红线外接驳)、外水外电(含红线外接驳)、等工程的施工工作。2.1.2负责现有建筑物的拆除及清运(含现场垃圾清理外运),场14、地内绿化及管线迁移工作。2.1.3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基础工程、土石方挖运(包括原有旧基础等)、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精装修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化工程、幕墙工程、防水工程、环保节能、泛光照明、室外配套工程、电力工程、发电机、人防(如有)、绿色建筑标识、电梯采购与安装、供水工程、防雷工程、电信工程、白蚁防治工程、软装工程、园林景观、道路、市政、综合管线及与市政道路和市政管道的对接工程、污水处理等。2.1.4负责预算(含设计变更预算)、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并负责送审、配合评审工作;2.1.5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15、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临水临电、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验收、永久排水许可证、节能验收、质量验收、规划验收、永久用电用水验收等工作,并支付办理上述工作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2.1.6完成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工作,及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工作;2.1.7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发包人做好各16、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2.1.8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围蔽施工及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保修维护工作(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2.1.9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费用均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2.1.10竣工图纸编制。2.1.11如承包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主体结构除外),承包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相关专业部分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并签订分包合同。(三)承包方式: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17、同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项目实施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包勘察,包设计,包BIM技术运用,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场地内临时设施设置、临时施工道路、临水临电、施工排水降水、冲洗设施、降尘设施(洗车池、喷淋等)、场地施工围挡、大门、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保安、实名制等)、包管理费、包措施费、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水电费、包通燃气、包通讯、包移交、包结算、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包现场总体组织和管理配合服务、包控制投资、包报批报建等。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计18、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三、投资控制1.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严格控制每阶段投资目标,结算总金额控制在中标价内,承包人应分阶段提供概算及预算。概算金额应低于项目中标金额。预算金额应低于审批的概算金额所对应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2.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同时提供该工程详细的施工图预算,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造价作为施工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由于设计、勘察失误或由承包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合同价格变更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限额范围内,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原因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3.承包人编制的19、各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需满足对应阶段造价文件深度要求。特别约定:本工程的结算价不得高于中标价。四、合同工期计划工期:21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 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为开工日期本工程的合同工期须包括因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或重新施工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确认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服从发包人对本项目建设工期的要求。五、质量标准和目标1.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的要求。2.施工要求的质20、量标准: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评定等规范标准。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等级的 合格 标准。依照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有关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性法规性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文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3)城21、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440100/T114-2007)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3.质量目标: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项目所涉及的政府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单位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六、合同价款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其中:勘察合同价(含税):¥:(小写) 元,投标下浮率 % ,单价: 元/米,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 元)设计合同价(含税):¥:(小写) 元,投标下浮率 %,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 元)施工合同价(含税):¥:(小写) 元,投标下浮率 %,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 元)BIM技术应用22、合同价(含税):¥:(小写) 元,投标下浮率 %,单价: 元/平方米,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 元)合同价款仅作为签约合同价,本项目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权审核部门(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为准,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BIM技术运用各分项合同的结算价不得高于各分项的中标价,结算价高于中标价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优化图纸(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以及造价直至满足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讨相关责任的权利。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23、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国家、广东省、xx市、xx开发区、xx区关于本工程设计、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设计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及本合同施工部分专用合同专用条款;6.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7.本合同施工部分通用合同专用条款;8.投标文件及附件;9.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11.工程量清单;12.合同附件;1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24、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七日内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八、承包人承诺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釆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本工25、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本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5.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同时会有多个标段的施工单位26、同时作业,为满足标准化施工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临设布置及使用公共道路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安排,各承包人对进场前已有的临时设施费用进行共同分摊,分摊比例暂按各自合同价中建安费比例进行分配。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十、联合体责任(如有)如承包人为联合体,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由联合体共同签订、本合同由联合体共同加盖骑缝章。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同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项下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27、备投入,材料设备釆购及管理,工程投资控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提交、修改完善及质量保证,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程移交,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工程转包、分包,工人工资支付,投资控制,报批报建等方面,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向发包人每次申请进度款费用时,必须经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盖章确认同意后方可申请支付,发包人收到经联合体主办方盖章确认的申请付款单经审核后拨付。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代表28、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十一、特别条款1. 本项目如无法按期提供项目场地导致项目取消实施或工期延后较多,或因项目调整导致项目取消实施,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规模缩小或大幅调减工程量的,发包人均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不另行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2. 承包人需经发包人通知后方可就本项目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否则,如项目取消或部分取消实施,承包人不得以已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补偿。3. 如工程实施需要需变更发包人主体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29、。4. 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停工,不能以发包人违约为原因提起诉讼。5.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签署栏所列明的联系地址送达。一方如果变更,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xx市 区合同份数:共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本页无正文)发包人: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盖章) (盖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30、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合同一、本合同设计项目设计内容及范围1.勘察、设计内容:按合同协议书约定,详见勘察设计任务书2.勘察、设计范围:按合同协议书约定二、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批文;有关规划用地意见;设计工作要求。)1招标时已提供如有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提供2发包人要求1设计工作开始前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成果文件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要求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份数备注1勘察成果文件(勘察报告等)按协议书节点要求提供12套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2总图设计成果文件(包括区域31、内各相关专业、管线综合、园林景观等内容)以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12套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3各个专业方案设计成果文件以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12套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4各个专业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按协议书节点要求提供12套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5施工图(按施工图审查单位意见修改并审查通过,包括设计说明、主要材料清单等文件)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含BIM模型)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按协议书节点要求提供12套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施工图(含BIM模型)地基基础按协议书节点要求提供12套提供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并根据发包人需求提供相应计算模型主体工程、机电设备及其他景观及室内等专业按协议书节点32、要求提供12套提供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并根据发包人需求提供相应计算模型6施工报建报审的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报建图、节能、绿建、消防、卫生防疫等)以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按报建要求提供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7竣工图竣工验收前12套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8其他二次深化专项设计文件以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12套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1文字资料应当使用MicrosoftWord及Excel软件。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AutoCAD及pdf文件,其中AutoCAD文件格式使用dwg格式。3提供CAD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所有图纸中所使用的字体文件。33、如有外部引用,必须包含所有外部引用的全部文件及字体,文件名必须与图名相对应,每个文件对应一张图并注明版本号。4效果图资料使用jpg格式的文件。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制格式。5.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5.2设计图纸含方案设计图、设计说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等附件。5.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5.4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施工图纸8份、概算8份34、,设计计算书2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5.5在提交施工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承包人提供进行相关工作所需的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各一式8份。5.6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5.7承包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5.8承包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5.9设计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5.10设计费已含晒图费用。5.1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 2 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在工程缺陷保修期内,若发现工35、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六、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6.1设计费:¥:(含税小写) 元(人民币)(含税大写) (人民币)设计费总额包含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除经业主同意增加的设计内容除外)、设计文件修改费用、设计变更、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专家评审费、投标方案经济补偿金(如有)、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工作、承包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结算价不得高于设计费的中标价。6.2设计费按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概算结合投标下浮进行结算,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不允许收取额外费用。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36、现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因发包人原因引起颠覆性设计修改,双方另行商议修改费用。6.3设计费的支付:6.3.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合同开始履行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作设计费并计入合同进度款。6.3.2完成方案设计阶段完成所有设计资料并通过发包人审查确认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15%。6.3.3 完成初步设计阶段所有设计资料并通过发包人审查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合同价至30%。6.3.4设计概算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且获得发包人最终审定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合同价37、至40%6.3.5 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及其他相关设计审查和手续且达到正式施工图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80%。6.3.6合同范围所有设计工作及配合工作完成后,并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90%。6.3.7施工费结算后,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97%。6.3.8本设计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完成竣工结算,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的原因引起的超限额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满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请款申请及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累计支付至结算价100%(如因承包人原因超限设计或重大设计变更产生的违约金38、,违约金不超设计费用的总和)。6.3.9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承包人请款时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6.3.10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为承包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承包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减。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发包人义务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7.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39、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7.1.3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7.2发包人权利7.2.1 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7.2.2 承包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40、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7.2.3 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承包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承包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7.2.4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7.2.5 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7.2.6 发包人的任何批准确认,建议和要求均不减轻或免除承包41、人的合同。7.3承包人义务7.3.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方案设计、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概算),并对其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按照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交通运输部和住建部关于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不得降低技术文件的项目要求,完成42、本合同工程的勘察及设计工作,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2)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工作大纲或勘察组织设计,需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并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签验。(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在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按发包人有关变更办法办理变更手续。因征地拆迁影响勘察进度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勘察进场。(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承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5)承包人按发43、包人要求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勘察设计(如电力、绿化、交通等),或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应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在保证设计文件的整体质量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但不免除本合同承包人对分包项目设计质量和设计工期的责任。分包合同原则上由承包人与另一方签订。发包人因特殊专业指定的设计分包,承包人须全力配合,不得推诿。(6)承包人须提交一份勘察、设计计划与按投标承诺的勘察、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且需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按照提交的计划表中的规定按时提交施工图纸、勘察报告和其他资料;2)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承包人人44、员,当设计咨询单位和发包人要求更换时,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换,并不得再在本合同工程内任职。3)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发包人要求,在施工阶段派设计人员驻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起到沟通联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等单位的作用。(7)承包人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参加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8)限额设计。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发包人要求的主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本工程项目投资必须按照发包人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设计限额,确保经审定的概算金额不超过批复的项目投资估算金额,经审定的预算金额不超过审定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因规划调45、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投资估算或概算发生重大调整时,应按程序报批。承包人承诺工程投资为除征地、拆迁费用以外整个工程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工程直接费用,并承诺据此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实行限额设计。1)承包人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2)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含推荐品牌)、主要设备清单(46、含推荐品牌)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3)承包人应承诺如果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的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承包人必须在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想及设计理念、不降低设计质量标准及使用要求、不影响下一阶段交付设计文件的期限、不追加设计费用的情况下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4)承包人应承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5)承包人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项目,将及时向发包人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9)设计优化。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a总体设计方案的优化47、: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经济合理的基础上,进行总体设计方案的优化。b结构工程的优化:对于结构的选择,要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结构限额设计,以降低混凝土、钢筋等的单方消耗含量,进而降低造价。c设备选型:以经济实用,运行可靠,维护管理方便为原则进行设备选型。通过主要技术指标对设备选型进行限额控制,通过设备询价对设备提出可靠的价格信息(提供相关询价单),详细制定大型设备选型、招标、采购控制方法,尽可能采用性价比较优的设备。在造价控制方面重点控制好通风空调设备、电气设备、电梯设备、水处理设备。d特殊专业工程: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综合布线、视频监控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等专业工程应进行深化设计及限额设计。e其48、他设计优化要求。(10)承包人应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管线和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影响线,并提供安全影响线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的处置方案,对于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以及权属单位要求。(11)承包人在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应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要求。(12)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考察施工现场,熟悉初步设计文件和勘察报告等前期资料,开展高质量的设计工作,完成满足施工条件的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确保施工主体结构质量、安全。(13)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报建报批等工作并配合施工图审查49、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于设计合同价中。(14)承包人在进行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完成合同内的设计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及相关专项研究、评审而发生的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于设计合同价中。(15)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唯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采用专利技术。(16)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50、工作会议。设计分包单位及其相关资质需经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有权对设计相关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不及格可更换相关人员。(17)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义务。7.3.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通用合同专用条款第5.1.2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在基准日之后,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书面建议。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有权决定采用或不采用。7.4承包人的权利7.4.1按时收取设计费。7.451、.2 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7.4.3 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八、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36.7款勘察、设计方面的违约责任。九、设计投资控制9.1限额设计9.1.1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计限额约为 元人民币。发包人据此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结算不突破中标价。9.1.2承包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52、9.1.3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9.1.4承包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9.1.5非建设单位原因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对设计进行变更或承包人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变更部分或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9.253、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9.2.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9.2.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9.2.3承包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54、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9.2.4承包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并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9.3概算9.3.1承包人必须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55、算书、编制说明书。9.3.2设计概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xx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9.3.3承包人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9.3.4设计概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56、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标的标段灵活组合。9.3.5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承包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承包人必须对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9.4设计变更9.4.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xx开发区、xx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十、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1)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57、。(2)在勘察、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必须集中力量确保勘察、设计进度。(3)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包人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勘察负责人为: 设计负责人为: (4)承包人应指定一名主要设计人员(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并根据项目建设进程的推进和需要加派驻场设计人员。(5)项目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勘察、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6)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报送项目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其他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的姓名、年龄58、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合同约定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7)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其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8)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报送一名报建责任人,全程负责跟踪协调项目报建工作,并负责处理报建手续。(9)承包人如为境外机构,必须自行配备专业翻译一名。(10)发包人认为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59、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勘察设计人员、驻场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勘察设计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勘察设计工作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扣减勘察费、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十一、设计质量控制11.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60、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承包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11.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承包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11.3承包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承包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11.4如果承包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61、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11.5发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承包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11.6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报表扬。十二、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12.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62、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xx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12.2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承包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12.3 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承包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63、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承包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承包人应提前取得发包人或设计咨询方的认可。十三、设计进度计划13.1承包人须在中标后3天内,编制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后实施。13.2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整体进度,合理安排勘察、设计工作。13.3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进度延迟,导致项目总体进度滞后,承包人除釆取措施赶工外,还须按合同约定承担工期违约的责任。13.4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分方案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开始和完成设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164、3.5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和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承包人根据设计进展编制短期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与承包人协调。13.6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及时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材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13.7承包人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65、。十四、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14.1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承包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14.2承包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14.3承包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调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承包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人报告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承包人执行。14.4对于承包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10日内予以确66、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十五、关键点控制15.1发包人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承包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15.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承包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承包人有责任告知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15.3承包人应当根据设计行为指定设计工作整体的季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15.4承包67、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指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时完成。15.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承包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十六、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16.1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16.2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十七、设计服务承包人的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GB/68、T19001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地提供服务,满足发包人的要求。17.1驻场设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相关专业人员应于发包人指定场所开展设计,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为便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及时沟通及协调,以保证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能更好地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投入本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设备及设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2)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要求,并全部统一纳入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其出勤、休假等考勤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只为本合同工程服务,不得再参69、与其他工作。(3)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的名单须在进场前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驻场设计组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以及设备设施须满足设计质量与进度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对承包人的驻场人员进行适当调整。(4)承包人应保证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原则在驻场期间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17.2报审报建服务(1)承包人应在设计过程各阶段按照本项目报审报建的要求,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刻制成光盘),负责报审报建过程中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等工作,直至完成所有审批手续。(2)对承包人提交报审报建资料的要求:提交的70、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按照相关报审报建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份数提交。17.3施工阶段的设计服务要求承包人承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现场设计服务,及时派出各专业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主要工作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2)承包人应派出1名常驻本合同工程工地的设计人员,解决施工现场的图纸事宜。(3)承包人应在设备、材料釆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按发包人要求对己订购的主要设备、材料进行到货或出厂验收,必要时须进行中间验收。17.4采购阶段的设计服务要求(1)釆购设备选型。(2)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71、(3)承包人应派出1名常驻本合同工程工地的设计人员,解决采购设备现场安装的图纸事宜。(4)承包人应在设备、材料釆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按发包人要求对己订购的主要设备、材料进行到货或出厂验收, 必要时须进行中间验收。17.5缺陷责任及保修阶段的设计服务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本合同工程使用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的缺陷责任修复及质量保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问题提交书面的技术建议及相关的工程设计资料。17.6材料、设备选型的设计工作(1)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72、。(2)承包人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釆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釆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推荐档次及品牌建议、采购说明和釆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同时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3)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重视和吸收施工单位对施工安装提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国内承建商的施工能力。(4)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釆用的材料、设备),应提交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报告,不应选用不节能或已淘汰的产品;设备的选用必须考虑相关的系统配套,原则上应优先釆用国内产品。国内没有73、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或其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釆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釆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xx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5)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选择时参考。(6)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在对本合同工程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描述时不得带有倾向性、排它性、指向某一特定厂商品牌或指向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如根据项目的定位、功能等的要求必须选用某种品牌或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事前书面详细报告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批准。(774、)对于由发包人拟定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同时,承包人应派本项目专业负责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相关看样定板工作,出具材料和设备选型的相关技术意见。(8)由于本合同工程中釆用新工艺而导致需要釆用的新材料、新设备的,承包人原则上须在项目档次定位的基础上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及样板等,所推荐的三家单位的材料、设备应该在价格水平上处于同一档次。(9)承包人应对本合同工程中可能釆用的特殊设备和材料进行分析,若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预先选定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以便为设计过程75、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建议(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10)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十八、设计评审18.1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需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主管部门的审査、施工图审査单位的审査。根据本工程的推进情况及重要性,承包人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节能和绿色建筑咨询及评估工作等设计成果文件进行评审。召开评审会的场地费、专家费、交通费、餐费等相关费用己包含在本合同,不再另行计取76、。18.2设计评审的依据包括:(1)国家、省、市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含基坑技术审査)的相关规定;(2)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3)本合同工程的相关政府批文(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许可文件、用地规划文件等):(4)本合同中与设计工作的内容、范围、管理、服务相关的约定;(5)发包人关于设计、图档、图文、工程等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6)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审批意见;(7)发包人在设计过程中提出的明确书面意见。18.3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无条件地修改、完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概算调77、整、预算调整),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审批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审査单位的审査、发包人的设计评审、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完善。18.4承包人对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存在异议的,在不违反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以发包人最终认定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应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后5天内完成其设计范围内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并提交发包人。18.5如承包人未能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日起3日内积极响应或逾期未能完成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按设78、计评审的最终评审意见实施(但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设计责任)或直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相关的设计修改和完善,另行委托设计的相关费用(按需要进行修改完善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占审定概算建安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乘以本合同设计费计取)从本合同设计收费中扣取。18.6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评审意见、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各阶段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报审报建服务,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 概算、预算、结算服务,缺陷责任及保修阶段的服务)的实际情况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十九、知识产权19.1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承包人所有,其它著作权和使用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79、于其它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其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19.2承包人保证本项目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发包人可无障碍的使用相关设计文件,如发包人不同意使用侵权设计文件的,承包人应负责按相同设计质量及标准予以重新设计并不增加设计费用。19.3发包人拥有承包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所有权及完全使用权。19.4承包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因此引起的其他法80、律责任。19.5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19.6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规定下合理使用设计蓝本文件包,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转载、披露、散布、泄露或修改设计蓝本文件包内容。如承包人有任何侵犯设计蓝本文件包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二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20.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0.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二十一、不可抗力21.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81、21.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二十二、保密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应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济、技术保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十三、其他24.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24.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24.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82、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的承包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24.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支付。24.5设计专家评审人选由发包人负责,专家评审产生的费用(包含评审费、场地费、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资料费等)均由设计单位负责。24.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4.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83、法律效力。28第三部分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84、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85、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86、天数。 1.16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87、应承担的责任。 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88、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89、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90、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91、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92、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93、形式通知,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94、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95、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 7.1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96、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97、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发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98、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未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99、设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100、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101、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102、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103、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不可抗力;(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104、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105、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106、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107、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总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108、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109、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110、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111、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112、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113、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1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115、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116、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暂列金额26.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26.2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26.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26.3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117、,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2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7.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7.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7.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118、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7.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8.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8.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119、,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8.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120、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8.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9.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121、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9.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9.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122、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9.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30.工程设计变更 30.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0.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123、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2.确定变更价款 32.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清单已有的价格124、变更合同价款;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清单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其综合单价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套用广东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其中人、材、机采用xx市造价管理站最新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不足部分参考信息价、厂商价格和市场调整材料的价格,并在总价的基础上按中标下浮率计算工程结算造价,最终以审核结果为准。(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32.2承包人125、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2.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2.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2.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2.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3.竣工验收 3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126、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3.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3.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3.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3.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127、及一切意外责任。 33.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3.1款至33.4款办理。 33.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3.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4.竣工结算 34.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4.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128、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4.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4.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129、,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4.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4.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5.质量保修 35.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5.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130、本合同附件(附件三)。 35.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7.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4.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131、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6.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6.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132、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133、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134、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xx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 3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135、别转包给他人。 39.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9.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0.不可抗力 40.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136、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137、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1.保险 41.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138、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139、用由承包人承担。 42.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140、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解除 45.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5.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7.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141、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5.5一方依据45.2、45.3、4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142、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143、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专用条款总则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本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以及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通过监144、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工程的重要性,发包人将釆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它项目的资金、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的需要。4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5为保证本建设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 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8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145、规定, 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xx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3发包人: 。1.4承包人: 。1.4.1设计负责人:本合同设计负责人为 。负责项目设计管理工作。1.4.2施工负责人:本合同施工负责人为 。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工作。1.4.3勘察负责人:本合同勘察负责人为 。负责项目勘察管理工作。1.5项目负责人: 1.7监理单位: 1.8总监理工程师:本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为 。1.21违约责任146、: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1.25安全事故等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47、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26质量事故等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48、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 本149、合同协议书;3. 国家、广东省、xx市、xx开发区、xx区关于本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 中标通知书;5. 本合同专用条款;6. 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7. 本合同通用条款;8. 投标文件及附件;9.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0. 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保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150、所在地的地方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广东省、xx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151、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成果文件,其设计成果文件须按约定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需将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成果文件报发包人备案。4.2对设计成果文件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或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或者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施工图纸,供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发152、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变更签证或费用调整、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等均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义务:常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工程师。职权: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常驻现场,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等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153、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7.项目负责人7.1(1)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的一切事务。义务:按照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或在签订本合同前补充签署的)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中的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釆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釆取措施后4815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7.4承包人如需更换指挥长、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6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155、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7.7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8 (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156、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8 (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 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8 (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157、8 (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7.9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6.8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158、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条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完成时间在开工前。(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若需用到其他标段已建设完成的159、临时设施或临时道路,应服从发包人安排,并支付相应费用。(4)工程地质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施工计划提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施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按现有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8.2发包人的权利:(1)享有承包人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2)承包人在勘察、设计、釆购、施工进度,勘察、设计、釆购、施工质量,指派人员、提160、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3)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勘察、设计、釆购、施工进度的监督权,材料、设备选用的审定权。(4)其他权利。8.3发包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所需的资料及文件。(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3)非承包人原因变更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勘察、设计返工时,双方应酌情签订补充协议。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因适用的设计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161、造成承包人对已经被发包人确认的设计返工时,双方共同承担相关风险,双方须共同按照新规范、新标准推进设计工作,同时给予承包人合理设计时间和成果资料重复制作的工本费用,在规模投资不超原立项指标的情况下,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设计修改的设计费用。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和依据的,由承包人提出建议, 由发包人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或解释所釆用的标准、规定和依据。(4)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8.4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专用条款第8.3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关键节点工期不顺延, 仅顺延延误的一般节点工期,且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162、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需在施工图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交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审核。(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架构表,于开工前三天报。提交工程年、季、月度计划及进度统计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本工程需要。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和警卫,并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4)承包人自行解决办公、163、交通、生活及通讯等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办公、交通和生活、通讯设施的要求: 满足发包人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除文物保护外的保护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满足文明施工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164、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3承包人的权利:(1)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及工程款。(2)拥有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署名权。(3)其他。9.4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2)在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30日内编制本项目网络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并严格按照发包人批准的一级网络计划实施工程建设。(3)配合发包人完成各个阶段的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环保、绿色建筑、节能等政府部门审批环节的报建报批工作。(4)根据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165、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工作,并符合勘察设计任务书及发包人要求,确保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5)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6)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7)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8)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内外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自行办理手续及承担费用,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亦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已竣工工程未166、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双方另行约定。(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勘察、设计、釆购、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13)其他义务:(a)承包人应保证其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并167、确保按期通过发包人、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b)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资料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c)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d)承包人在施工中若发生破坏施工成果的现象,应无条件服从现场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单位员及发包人代表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补救施工工作,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e)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168、护目的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釆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釆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f)在勘察、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g)在勘察、设计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有权审核部门(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169、未获有权审核部门(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h)承包人不享有对勘察、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专业承包单位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专业承包单位有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人提交。(i)承包人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j)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k)承包人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承包人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分170、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直接责任。9.5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xx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1)对工人(包括农民工,下同)工资实行分帐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1)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立本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存入资金,纳入承包人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相关工作须按照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9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按最新规定执行)。同时,承包人须做好本合同工程的工人工资管理与保障措施。2)建筑施工实名制的171、监督和管理按照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关于转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南建交2018179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3)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支付与提取等相关要求按xx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b工程项目承建过程中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c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172、。4)当承包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逾期仍未支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配合银行提取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欠薪农民工工资,采取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担保方垫付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全部用完或部分用于垫付欠薪但工程未完工的,承包人应当及时等额补足。5)工人工资专户一经设立,工程施工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承包人在取得发包人对本工程完工且承包人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承包人所有。6)发包人对本项目承包人工程款账户进行监管的,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依法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企业的相173、应账户进行监管,掌握资金流出情况。承包人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7)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在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分包合同应当报发包人备案。8)承包人若因工人工资支付或材料款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先行支付相关费用,以解决上述问题。174、(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不发生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9.6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专用条款第9.4、9.5条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9.7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等文件。9.8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175、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当月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须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当月其协调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工程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统计时段从上月二十五日至当月二十四日)。(2)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统计时段从本月二十五日至下月二十四日)。9.9.承包人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176、位。9.10.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突然停电或用电高峰时的需要,并自行承担费用。承包人不得以突然停电、停水(含不可预见情况)为由提出延长工期,如由此而造成停工的责任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9.11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为发包人提供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备)等基本条件:a、提供办公室3间,面积不少于100m2,配有办公桌椅9套+沙发茶几1套,宽带网速不低于100M,扫描复印传真一体机仪器1台。供发包人现场代表办公使用;b、办公室需具备空调、照明、电源及电话网络设施,并在完工时承包人自行拆除及修复场地;c、提供监理、监测、检测等必要服务单位的办177、公室不少于3间,面积不少于100m2,配有相应办公桌椅、宽带网速不低于100M以及必需的值班宿舍;d、因场地安排造成的办公室及宿舍等租赁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另行补偿。9.12承包人已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情况,并已在合同中综合考虑现场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时,不得以任何原因提出索赔。承包人自行考虑弃土(渣、泥浆)场地,并应严格按政府相关规弃置渣土,如弃置过程中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发包人将有权扣除该部分罚款。9.13本工程涉及与其他项目及其它附属工程存在场地衔接的,本工程承包人需对其衔接的范围进行保护;若造成对方项目成品损坏,应按原样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不主动修复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单178、位进行修复(第三方单位的选择由发包人决定,无需经承包人同意;工程报价以第三方单位报价为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9.14承包人在设计及施工阶段均需充分考虑本项目周边民房、工地等外部环境因素,因设计或施工原因导致周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裂、噪声及粉尘污染投诉处理、居民临迁、监测及后期加固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9.15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1) 承包人应按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的通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工作要求179、及管理指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在建设工地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按要求在线扬尘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平台、视频监控接入市住建局的视频监管工作平台以及发包人企业视频监控专网。2) 各工地视频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应符合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工作要求及管理指引的通知、xx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地视频监控要求及发包人对建设工地远程视频监控要求,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地作业时间段内,视频图像连续、稳定、清晰,工地视频须具有本地录像功能,录像应保存3个月以上。3) 在线扬尘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180、平台、视频监控接入市住建局的视频监管工作平台以及发包人企业视频监控专网之前的视频监控装置包括摄像机(头)、硬盘录像机等设备费用、立杆等辅助设施、保证设备运行的电源、网络接入费用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9.16本项目涉及的国家规范要求的检测及监测费用由发包方另行委托;承包人需配合由发包人委托的桩基等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负责按检测单位要求提供水源、电源、脚手架、场地、桩基检测配套工程等、相关预埋件的埋设、结构实体检测准备、恢复、配合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由承包人进场需提供的自行验证性检测,由181、承包人自行负责。9.17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交通运输部、广东省、xx市以及xx区有关竣工资料归档的规定和要求,档案内容应包含政府部门(区档案局等)对本工程的文件,施工方案、施工日志、竣工验收图、来往文件等。要求在交(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发包人要求移交竣工资料,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18承包人应派出统筹协调能力强、专业性强、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项目管理团队,并由其带领项目管理团队,切实做好本项目各阶段统筹、协调、督导工作,全面提升承包人精细化、品质化、一体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确保本项目高标准高质量稳步推进及保障本项目创优目标顺利实现。9.19182、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9.20承包人需积极配合施工现场不可预见的事项(如抢险等),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9.21承包人需全力配合发包人完成涉及本项目的审计工作。9.22联合体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如为联合体的,须遵照如下约定:(1)联合体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授权代表和各成员权利义务。(2)联合体协议书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书。(3183、)联合体主办方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进度计划(1)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时间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项目整体进度节点计划。(2)进度计划的内容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包括但不限于各阶段勘察计划、设计计划、承包人文件提交、各阶段的材料设备釆购及制作计划、运达现场、现场施工安装计划、试验验收计划等。除此之外,还应提出现场工作面的移交时间计划等。(3)监理单位批复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184、合同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4)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报告的时间约定:在承包人能够预计可能会与实际进度计划不符后的7日内或实际已经不符的3日内提出。2)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修订报告时间的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合同计划修订报告后5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0.2施工组织设计(1)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发出进场通知后3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185、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施工道路平面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监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4)季节性施工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下设施的处理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9)消防、安全、健康等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10)其它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以发包人提出书面的确认和修改意见为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 难度大的施工186、方案,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10.3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的执行(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设计、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2)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3)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187、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4)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釆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釆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它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本工程工期自开工令发188、出之日开始计算为 210 日历天。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4)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11.2延期开工:11.2.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11.2.2承包人未能主动及时地履行其协调、配合服务义务而造成专业承包单位无法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189、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5)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6)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可协商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应按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190、全,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191、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专用条款第13.1款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192、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承包管理、配合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1工期控制与调整(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193、承包人应当釆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釆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13.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 不可抗力(含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194、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 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除上述原因之外,其它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6.9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3.3承包人应当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195、计施工图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15.4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15.5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6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196、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5.7本工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3.3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质量标准规范版本的,是否采用新版本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洽商决定。15.8工程质量标准(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6.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工197、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6.9(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9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5.11现场施工质量1)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质量技术及安全规范的要求;2)符合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深化设计图纸要求;3)符合国家、地方及发包人认可的施工验198、收标准。15.12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如有新版本颁发,则按最新版本执行)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等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承担责任。15.1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GB/T19000-2016)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199、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 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200、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 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 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穂建质2011941号)和xx市建设工程材料进201、场检验管理规定(穂建质2010 1084号)第十五条的要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有混凝土结构施工部位的,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放置标准养护箱,而且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16.检查和返工16.5对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202、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的,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203、要的,有权对巳检査、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述约定。(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1)本工程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不符合下列第3)项标准要求的除外;2)经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不符合下列第 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3)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204、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DBJ15-65-2009)。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6.10(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205、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 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6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6.11(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7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206、。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16.8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釆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釆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9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207、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6.1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6.1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4本项目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须按穗建质2016460 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加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17.5208、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0.4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协调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20.8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自身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209、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维护与管理。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及正常的活动。20.9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20.10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专用210、条款第36.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1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满足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政府部门要求。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釆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釆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211、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釆取整治措施,如果该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13款和第36.8(6)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212、任。20.12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标总报价不变。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以及本合同的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21.安全防护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4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承包人应213、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开规建200674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建设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181008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l.0试214、行版 )(穂建质20181953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l.0试行版 )的补充通知(穂建质20182281号) 及关于进一步提升xx区xx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的通知(穗开建20172 号)实施。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并在安全措施费中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1.9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215、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等),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21.10根据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环保管理整治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函(穗建质函20142763号)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所有在用施工机械设备整洁、安全、有效,防止尾气污染的超标排放。所有施工机械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或进口设备检测证明文件,机械设备必须使用xx市推广使用的车用燃油。承包人应对正使用的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视为未按约定投入机械设备,按36.8.款(3)项承担违216、约责任。21.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1.12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21.13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217、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21.14承包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相关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在施工过程中包干使用,不论何种情况均不得调增。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21.15本工程的所有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己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开工前218、承包人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且该保险保障场所应包含本项目。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视为包含该费用。承包人未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包人可视严重程度拒绝该单位一定时期内参与后续工程投标,在招标公告和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并在后续工程招标时随招标公告发布拒绝投标名单(注明拒绝理由)。21.16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实施须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219、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 (2007)39号)、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 建质2011617号)、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政府2011 年第62号令)、xx市委宣传部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xx市城市管理 委员会关于完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 1085号)、xx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及发包人制定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加强对职业220、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2)保护所有在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4)承包人应釆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221、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新冠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22.事故处理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3.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22.3.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志,启动保险理赔程序。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222、,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合同价款按照协议书、专用条款约定执行,实际合同价款按以下约定确定:23.1工程勘察费、设计费23.1.1工程勘察费:工程勘察费,按合同勘察费综合单价包干,按 元/米, 以审批通过的勘察方案及钻孔进尺米数结算,但勘察费结算价不得高于勘察费的中标价。工程勘察费为完成工程勘察工作所需的全部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辅助工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许可、收集资料、拆除障223、碍物、修通现场作业道路及接通水源和电源、平整场地、勘察材料及加工、补充勘察等)等全部费用,发包人不另行补偿其他费用。工程勘察费按实物工作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实物工作量指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合同的规定及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完成且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共同确认的工作量,但勘察费结算价不得超过经有权审核部门(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的工程概算中对应的勘察费金额。合同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本合同约定的勘察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勘察工作内容及要求的全部费用,包括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224、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岩土工程技术说明、解决设计或施工中的工程勘察技术问题,参加工程测量交桩、水文地质交底、岩土工程验槽、购买有关资料、勘察文件的修改、实施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包括障碍物拆除、开挖、地下管线的修复等)、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用材以及加工、勘察作业机具的进退场及现场搬运等服务,以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条件下、不同作业内容、不同复杂程度及高温勘察等一切因素下的勘探作业的费用。本款约定的综合单价也已包含实施所有勘察工作内容的费用。23.1.2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费具体详第二章勘察设计合同。23.2 BIM技术应用费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模型细度、应用阶段、模型交付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广225、东省发布的有关建筑信息模型应用规范与标准;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包括设计、施工、运维三阶段应用):销售中心建筑面积单价 元/m2= 元。BIM技术应用费 按实结算,但BIM技术应用费结算价不得高于BIM技术应用费的中标价。23.3施工费(建安工程费)23.3.1承包人依据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文件、定额、投标文件等原则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漏项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3.3.2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有权审核部门(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按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等相关约定确定合同价格,以此作为合同计量、支付、变更和结226、算的依据。承包人应及时按本合同的约定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积极协调预算审定工作,否则,由此导致合同不能及时确定而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3.3.3合同价格清单编制原则如下:(一)计价依据(1)本项目合同文件及招标文件;(2)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标下浮率);(3)经审査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5)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xx市市政工程补充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6)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227、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7)双方确认的市场价;(8)双方约定的其他依据。(二)确定工程量以经施工图审查备案后的施工图为依据,按国家定额及地方相关规定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方式计算工程量。(三)确定综合单价依据经施工图审查备案后的施工图,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单编制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按本款约定原则计算的综合单价乘以(1-8%)后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确定。即,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单编制原则审定的综合单价*(1-8%)*(1-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为 %。施工费结算价不得高于施工费的中标价。(四) 确定措施项目费按施工图预算确定的相应的措施项目228、费(1) 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措施费综合单价按本款约定原则先下浮8%后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作为合同清单的综合单价包干。(2) 按系数计算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下浮8%后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后确定。(五) 确定其它项目费(1) 暂列金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的8%。(2) 其它项目费相应调整。(六) 确定规费和税金根据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23.4.3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等导致单价涨跌,每月允许调整一次,当价格波动超过5%(不包括5%)时,超出部分允许调整,以招标截止时间前28天当月时间节点作为基准日作调整,其他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调整后的结算价不得超过229、中标价。23.5.2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工程清单内的主要材料,且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有对应材质、规格、型号的)在符合下述第23.5.4条约定的条件下可调整价差外,合同价款及单价不会因任何物价或汇率的变动而作调整。23.5.3本款改为:本工程人工、机械台班价格不作调整。23.5.4本款改为:工程清单内的主要材料(23.5.2所列材料)的价差调整方式为:(1)以实施期每个月度为计算单元,结算时一次性调整。以合同进度计划应完成工程量(且实际已按进度完成)中相应的材料数量为计价项目,其材料价格在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230、料税前综合价格与投标截止期前28天执行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相比,其材料单价价格差价超过5%(不包括5%)的材料项目方可列入材价调整范围,其价格单价差价不超过5%(包括5%)的材料项目不得列入材价调整范围,均按投标价执行,不作调整: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滞后所造成的材料价差不属于上述调整范围。(2)符合上款材价调整范围的主要材料,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与投标截止期前28天为基准日执行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相比,超出5%(不包括5%)的部分作价差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主要材料价格下降时,且(1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231、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 /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100% 5%时;单价价差=当期计划应完成工程量(且实际已完)施工期间的材料指导价格-(投标截止期前28天为基准日当月时间节点执行的材料指导价格0.95)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且( 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1)100% 5%时 ,单价价差=当期计划应完工程量(且实际已完)施工期间的材料指导价格-(投标截止期前28天为基准日当月时间节点执行的材料指导价格1.05)主要材料的当期总价差,按以下公式计算:调整232、后的当期主要材料价差结算价=主要材料单价价差当期计划应完工程量(且实际已完)中相应材料量中符合调价范围的材料量小计(1-8%)(1-投标下浮率)(1+9%增值税)。23.5.5合同工期发生延误的,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按实际实施工程的时间为计算依据计算第23.5.2及23.5.4条款的调整价款;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按计划进度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两者内材料单价较低价的日期为计算依据计算第23.5.2及23.5.4条款的调整价款。24.工程预付款24.1工程预付款24.1.1达到预付工程款支付条件且承包人已提交履约保函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暂定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233、施费,暂列金部分,先暂按施工合同暂定价,待施工图预算审定并确定合同价款后再做调整)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工程款支付条件按专用条款第27.5款约定执行。24.1.2承包人收取预付款后,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优先用于按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专款专用。24.2工人工资24.2.1承包人需按有关规定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中的商业银行另行签订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开设专用账户并报发包人备案,工人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24.2.2工人工资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其中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234、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自开工之日起每月报告已完成工程状况。25.2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承包人需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 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3不予计量的情况:(1)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2)施工图之外的工作量;(3)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4)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5)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25.4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235、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25.5 工程的计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6.暂列金额26.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为 元。2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7.1勘察费支付承包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勘察成果文件并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查,且实际承包人实施勘察工作的实际工程236、量得到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后,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申请支付的文件资料,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30天内,支付至勘察费总额的70%;项目完工、承包人提交全部项目服务成果报告且勘察费结算经发包人审定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勘察费结算价的95%;剩余的勘察费待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一次结清(不计利息)。27.2 BIM技术应用费支付(1)全过程BIM实施规划:提交BIM实施规划方案(包括不限于设计阶段BIM任务书、划分工作界面和技术管理要求等),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BIM技术应用费总额的5%。(2)BIM全专业模型参数化设计:采用BIM协同设计,提交全专业设计阶段BIM模型(包括不限于建筑、结237、构、机电、幕墙、园林景观等专业BIM模型),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BIM技术应用费总额的15%。(3)BIM虚拟仿真漫游:提交BIM虚拟仿真漫游视频及相关虚拟仿真成果(包括不限于项目要求范围内720VR全景图、效果图等),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BIM技术应用费总额的10%。(4)BIM专项应用分析:基于BIM技术对项目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包括不限于日照能耗分析、交通线规划、面积统计、结构分析、风向分析、环境分析、疏散模拟、造价分析等),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BIM技术应用费总额的10%。(5)全专业三维设计图审及碰撞检查:提交全专业设计BIM三维审查报告、全专238、业集成碰撞检查及优化建议成果,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BIM技术应用费总额的15%。(6)机电管线综合深化设计及孔洞预留出图:提交管线综合深化图、结构预留洞图、净高分析报告成果,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BIM技术应用费总额的20%。(7)BIM数据进行管理和维护:提交BIM设计变更过程模型及BIM施工图蓝图BIM模型成果,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BIM技术应用费总额的5%。(8)BIM工作协调:组织、参与BIM专题会、协调会,项目建设全过程配合(包括不限于竣工BIM资产移交配合工作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BIM技术应用费总额的10%。(9)BIM智能运维管理平台239、应用: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智能运维管理平台建设及试运行交付工作(包括不限于实现运维功能的软件、硬件服务支持),项目智能运维管理平台验收合格及试运行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BIM技术应用费总额的10%。27.3施工费进度支付:(1) 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内(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工程计量资料(含形象进度、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应付的进度款等表格),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连同该月的监理报表于5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送交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于次月15日前最终审定当月应付进度款。(2) 支付比例约定:按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240、款应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工程预付款)工程款。(3) 当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金额=(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85%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4) 当期工程款(不含工人工资)=(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85%-应扣预付款-当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金额;(5) 扣回施工费预付款的时间、比例:预付款应从施工费进度款中分期扣回,当累计完成工程量大道合同签约价的80%时扣回全部施工费预付款,具体按下表执行:施工费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价格与合同签约价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30%a40202040%a50204050%a241、60206060%a702080 70%a8020100注:a=已完工程量造价/合同签约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6) 承包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合同价款应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7) 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且承包人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余下结算价的3%的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2年之日起,承包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款申请后28个日历天内无息付清。在缺陷保修期内如出现工程缺陷情况,承包人须于收到发包人的指令起计48小时内派员进行修复有关缺陷,并于修复工程完成后向发包人提交修复报告。若承包人拒绝242、执行有关工作或逾期未执行,则发包人在发函催告之日起的3个日历天后,可另行雇佣其它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工作,由此涉及的所有开支将由承包人承担并相应扣减其保修金额,发包人不再另行通知。(8)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的方式及时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款专用,由建设安监机构(或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达到合格者并经xx开发区安监机构(或发包人)批准,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后28天内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按每期已完进度与审核预算总价比例),支付总额为施工图预算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9) 243、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确认的金额,先行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足额合法且符合发包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10) 承包人承诺向发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均真实、准确,相关品目及价款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一致。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及时通过税控防伪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若未通过认证的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27.3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与拨付,承包人承诺按照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市交通运输局 xx市水务局244、 xx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承包人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须承担全部责任。(1)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为 % ,具体计算如下:公式: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人工费金额/ (中标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工人工资支付期限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要求及工人工资支付比例递交工人工资进度款申请,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245、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27.4因变更、签证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1)所有因变更、签证及价格调整等原因所调整的工程价款均应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相关规定程序,报监理初审,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在工程结算中一并支付。27.5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1)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到位。履约担保已按发包人要求准时提交发包人,工程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正式动工。(2)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完成工作量的计量支付汇总报表和相应的分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完成的全部分项工程数量均需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246、场代表的签认手续,计算依据和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需通过测量确定数量的必须附有完整的测量资料且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的签认。(3)承包人收款时须同时出具与支付额度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27.6根据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环2015114号)、xx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开环20152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规定,本工程需向环保部门交纳建筑施工247、扬尘排污费,承包人须按现行的政策文件要求执行。27.7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 装修工程为2年;6、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7、 其他约定: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相关标准和设计的有关要求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从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248、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本工程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详见合同附件 材料设备推荐品牌 。承包人按材料设备推荐品牌选定品牌报发包人审批后购买。品牌表中未涉及的材料按以下条款执行。29.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工程设计的有关标准并以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标准或要求进行采购,其中主材(含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选定三家或以上厂家和品牌并提供样板等资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报发包人最终选择确定。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249、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9.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29.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9.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250、的工期不予顺延。29.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9.6对材料设备釆购的相关要求(1)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在提交施工图预算时同时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等级,该材料设备信息仅作为预算审核的依据,乙供材料最终的选用发包人下发的乙供材料看样定板管理办法执行。承包人必须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包括各专发包人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招标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品牌。(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与承包人有长期合作关系、有良好商业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能力的合251、格供应商。以保证按项目的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3)承包人在投标时所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供应商,一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对此进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生产厂商破产)确需变更供应商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关于乙供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品牌),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承包人应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变更后的供应商(品牌)和供应商。(4)材料设备釆购的变更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发包人有权对相252、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如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变更并予以积极配合。2)出于为保证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等特殊原因,发包人决定将某种材料设备的供货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时,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确定购买时间后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将以设计图纸结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乘以合同中的相应材料设备价格后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其相关取费。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承包人的工程253、结算款中扣除。如不由承包人安装,安装费也相应扣除。八、工程变更30.工程设计变更30.4 本项目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除甲方指令外,中标价已包含的所有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若因承包人设计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缺项、漏项等工程责任事件,则即使相应的图纸、造价文件等己经过监理等单位的审核,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经双方确认的工程使用要求(设计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30.5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254、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涉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按相关约定处理,如产生相关变更及签证费用,在结算时一并支付。30.6承包人应本着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30.7承包人应根据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后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由于施工图文件的错、漏、碰等原因造成的需进行设计更改(包括专项工程设计更改)以及为了完善相关工程施工组织文件内容而进行的设计调整或增补,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导致减少的工程费用则按完善变昜程序后调整合同价格255、清单。30.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即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衔接),若由于设计错误导致无法施工或釆购材料,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7(6)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0.9在施工中如发包人需对经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承包人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30.10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发包人已评审确认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256、的工期不予顺延。30.11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釆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1.其它变更31.1所有涉及工期、质量标准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31.2其他变更,按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31.3由于发包人单方面原因变更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勘察设计工作返工时,或在整个257、设计过程中,因适用的设计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造成乙方对己经被发包人确认的设计返工时,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相关风险,双方须共同按照新规范、新标准推进设计工作,在总投资及规模不超原立项指标的情况下,不再另行支付乙方设计返工的费用。32.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清单。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32.1由于发包人要求,在发生合同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3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本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2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10天内答复。32.2因发包258、人原因发生的变更及新增项目计价原则更通知的3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本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2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10天内答复。32.3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变更及新增项目计价原则具体计价原则如下:32.3.1勘察费:单价包干,但如勘察工作量大于招标勘察工作量110%,则超出招标勘察工作量110%部分不再另行计量,且勘察费结算价不得超过经有权审核部门(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的工程概算中对应的勘察费金额。32.3.2设计费:确定概算清单后,非承包人原因而增加的设计费,按双方协商确定。32.3.3施工费:1、在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30259、条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10天内答复。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等,包括合同专用条款第30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1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或招标工程量偏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2.1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260、下先后顺序执行)(1)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5条相关约定执行;(2)按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9xx市市政工程补充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2.2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1)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増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1261、)预算清单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材料单价,则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若合同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高出当季度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季度结算文件所附综合价格相应材料综合价格的30%时,则按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执行;若合同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在当季度综合价格中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则按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合同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支持材料加以界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2)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但属于当季度综合价格范围的,则直接釆用相应材料综合价格。3)若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综合价格中也没有,则按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合同清单262、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支持材料加以界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4)若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无类似材料单价的,当季度综合价格中也没有相应的材料综合价格,则按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合同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支持材料加以界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5)当季度综合价格中没有相应的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6)无论是合同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单价,或按当季度综合价格确定的材料单价,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材料单价,均须按由发包人对材料看样定板(特别是主材设备可能影263、响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的)后才能确定材料单价。如需定价的则看样定板、材料设备定价与相应的设计变更确立应同时进行。(2)综合单价确定方式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即只是原有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 则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合同另有约定调整方式的除外。2)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只是标号、品牌、规格、型号、厚度、产地等发生变化的,则按合同内类似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换算时只计算主材价差,即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材料价差。主材价差=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实际使用主材价格的确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2.264、3.3款第2.2项执行。当合同内类似综合单价项目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时,双方约定按主材价格最靠近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换算。3)若合同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不能按合同换算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则作为合同外新增项目按下表进行计价:A、除机电安装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中标下浮率=(1-施工费/施工招标控制价)X1OO%= %。 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1xx市市政工程补充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265、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人工、辅助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械价格的确定:按当季度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的规定执行。若当季度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和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xx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号)的规定执行。安装工程主材与辅材的划分按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的规266、定执行。综合管理费、利润、规费与税金的计取标准:按当季度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B、机电安装工程:其中:中标下浮率=(1-施工费/施工招标控制价)*100%= %。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及管理费: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人工、辅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械价格的确定:按预算编制当季度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的规定267、执行。若预算编制当季度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和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xx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号)的规定执行。利润的计取标准:按预算编制当季度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了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主材费及安装费所包含内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各系统主材费、安装费界定表执行(如相关定额中关于人工、辅材和机械的相关规定与各系统主材费、安268、装费界定表的界定有所不同,按各系统主材费、安装费界定表进行计价)。各系统主材费、安装费界定表无法界定的,按照2018年广东省定额和最新xx市补充定额的相关规定界定。32.3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2.4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2.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2.6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269、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增加。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3.竣工验收3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33.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33.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3.270、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巳被认可。33.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3.6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条的约定办理。33.7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271、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33.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9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2)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指南(2012年版)(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编)、xx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2009版)(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3)竣工档案要求按广东省或x272、x市档案馆有关要求编制。33.10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以及本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33.11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33.12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273、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分包单位、承包人、施工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验收。33.13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组织的专项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电梯验收、环保验收、人防验收、卫生防疫验收、信息工程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等。33.14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33.15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发包人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建筑单体、小区市政、周边管线等)、各系统(电梯、消防、空调、供水、供电、弱电等)的情况,为发包人的接274、收、使用、维护、管理作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清单;(3)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5)电梯、空调、发电机等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6)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7)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33.16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条第33.15款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条第33.15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275、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7)对于某些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机电系统(如消防、智能化等)督促承包人编制培训计划,并按合同要求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33.17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276、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 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33.18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査。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査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3.19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277、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33.20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3.21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3.22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33.2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278、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3.24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34.竣工结算34.1结算原则:(1)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2)施工部分以有权审核部门(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综合单价为依据,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结算资料。(3)本合同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权审核部门(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为准。34.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60天内。34.3发包279、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 90 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对结算进行终审。34.4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3)钢筋抽料表(如有);(4)合同文件;(5)工程竣工图(必要时提供电子版);(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工程签证;(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发包人供应材280、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6)其它结算资料;(17)移交资料签收表。34.5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采用广联达计价及算量软件,并提供相应工程量计算书及整套资料的计价电子版。(2)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3)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4)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281、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以上资料以国家规范或竣工图编制指南为准。(5)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6)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7)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282、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8)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9)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0)工程签证:要求根据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11)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283、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12)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合同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284、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3)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14)其它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5)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285、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34.6承包人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34.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34.8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4.9根据项目建设的实286、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双方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34.10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终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34.1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1、结算时,发包人按合同结算价格(扣除绿色施工安全措施费)的3%暂扣保修金;2、自工程竣工验收的当天起、或自工程尚未竣工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当天起,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2年287、。缺陷责任期满后,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向发包人提出领回质保金申请。 35.质量保修35.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5.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见合同附件)。35.3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及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缺陷修复及质量保修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6.违约36.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6.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赔偿。36288、.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因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收合格的属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单项项目工程价款 (不含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1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釆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2) 合同专用条款第15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属于严重违约,按未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单项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1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289、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4 款至36.17款的约定执行。36.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或者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指挥长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次。(3)严重290、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50000元/次,如本合同明确约定严重违约责任的其他违约金,则还需承担其他违约金。(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291、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 人的经济损失。3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累计达到三次的,另行追加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累计承担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6.6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6.11款 “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第36.12款“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的,承包人应当按违约处罚决定确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292、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6.11款、第36.12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可决定暂不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对承包人享有的应收款项债权,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承包人交纳或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若相关违约责任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或相关违约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或承包人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已釆取足够措施来弥补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后,可予以免除。36.7勘察、设计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或投入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一般勘察、设计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承包人承担一般293、违约责任1次;如该没有投入或者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勘察、设计专业负责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4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8款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将人员投入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接替其工作,另请他人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勘察费或设计费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2)承包人纳入发包人统一管理的勘察、设计服务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不遵守发包人管理制度或者工作不称职的,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到期不更换的,视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6.8 款294、第(1)项的约定执行。(3)按合同约定投入的专为本合同工程服务的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工作的,每发现1人次,视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6.7款第(1)项的约定执行。(4)承包人勘察设计负责人缺席参加的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等会议,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5)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发包人审核同意的勘察、设计计划要求提交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逾期3天以内(或累计达5天以上,不到10天)的,承包人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逾期3天以上(或累计达10天以上)的,承包人按295、3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6)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的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出现遗漏、错误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限期内对勘察、设计 成果文件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因此造成勘察、设计成果文件逾期交付的,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7款第(5)项的约定处理。(7)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如有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经施工图审查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每发生1例,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8)非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工程费用减少的予以扣减,工程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96、发包人不补偿任何费用。(9)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1次,且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内。(10)由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其它单位审核后,如果出现工程量偏差绝对值累计额相对于承包人报送总数量,误差率在10%20%的,或施工图预算总价超过10% (不含10%)的,承包人除必须限期修改外,每出现1次,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11)因承包人对设计变更随意进行合并、分拆导致本合同工程投资失控,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6.7款第(8)项约定执行;给发包人造成损297、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36.8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总则第2条、第5条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总则第6条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6.8款第(1298、)项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设计条款第13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 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缺勤而被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人员不再给予违约处罚。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299、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以下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更换项目指挥长或项目经理,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万元;2)更换专职安全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4) 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査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9.5 (1)款的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由承包人按每人次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5)对于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300、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指挥长、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6)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5次考评不合格,发301、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发生1次, 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8) 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4款第(5) 项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9)承包人单方面擅自部分终止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6.4款第(4)项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10) 如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八条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包人每确认1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1)本项目要求项目指挥长至少每10天,在工地现场亲自组织一次工地现场例会,协调质量302、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会议。如果延期召开,必须获得发包人批准;如果确需缺席会议,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并获得发包人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发生,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从第二次开始,承包人每次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6.9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 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四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 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不含工程勘察费、设计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最高违约金不超单体建安费的千分之三。(2) 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不含工程勘察费、设计费)1%的违303、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 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发包人选择不解除合同,则除本合同约定外,从第11天开始,承包人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价款(不含工程勘察费、设计费)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及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造成本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不含工程勘察费、304、设计费)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不含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1)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305、外(直至本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不含工程勘察费、设计费)下浮万分之一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36.10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 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査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306、,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 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 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C、 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D、 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 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如发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可307、归责于承包人事由造成的除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 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七章的约定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6.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36.11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 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査部308、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 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不含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10%309、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釆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 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所在工程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6.12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310、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 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40万元;2)发生重大事故311、,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发生上述安全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1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情节较轻的,给予1次一般违约处罚。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它损失。36.13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专312、用条款第20条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在发包人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釆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釆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它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313、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6.14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发包人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36.15工人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9.5(2)款的约定,被工人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314、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釆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工人工资金额的120%作为补偿。(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4)承包315、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致使农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36.16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它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6.17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316、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它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不需支付违约金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属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应在工程结算报告送达监理单位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317、;从第二次开始,承包人每次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7.索赔3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7.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2)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3)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
合同表格
上传时间: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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