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5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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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XX等3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 XX镇XX等3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 同 文 件合同编号: 发包人(建设单位):广州市XX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xxx公司 承包人:xxx公司(联合体主办方) xxx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二二 年 月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7第1条 一般规定71.1 定义与解释71.2 合同文件101.3 语言文字101.4 适用法律111.5 标准、规范111.6 保密事项11第2条 发包人12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22.2 发包人代表122.3 监理人122.4 安全保证132.5 保安责任13第3条 承2、包人14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43.2 联合体143.3 项目经理143.4 工程质量保证153.5 安全保证153.6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163.7 进度保证163.8 现场保安163.9 分包16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174.1 项目进度计划174.2 设计进度计划184.3 采购进度计划184.4 施工进度计划194.5 误期赔偿204.6 暂停20第5条 技术与设计215.1 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215.2 设计225.3 设计阶段审查24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245.5 知识产权24第6条 工程物资256.1 工程物资的提供256.2 检验266.3 进口工3、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如有)28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286.5 重新订货及后果28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28第7条 施工297.1 发包人的义务297.2 承包人的义务307.3 施工技术方法327.4 人力和机具资源337.5 质量与检验33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4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35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35第8条 竣工试验38第9条 工程接收439.1 工程接收439.2 接收证书449.3 接收工程的责任449.4 未能接收工程45第10条 竣工后试验45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50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50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50第4、12条 工程竣工验收50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5012.2 竣工验收51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5113.1 变更权5113.2 变更范围5213.3 变更程序53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5413.5 变更价款确定55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5513.7 合同价格调整55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56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56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5614.2 担保5614.3 预付款5614.4 工程进度款57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57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58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58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5914.9 税务5、与关税5914.10 索赔款项的支付6014.11 竣工结算60第15条 保险6215.1 承包人的投保62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62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62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6316.1 违约责任6316.2 索 赔6416.3 争议和裁决65第17条 不可抗力65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65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66第18条 合同解除66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66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68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70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7119.1 合同生效7119.2 合同份数7119.3 后合同义务71第20条 补充条款71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76、2设计部分专用条款72第1条 一般规定721.1 定义与解释721.2合同文件721.4 适用法律731.5 标准、规范73第2条 发包人74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742.4 安全保证74第3条 承包人74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74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774.2 设计进度计划774.3 采购进度计划77第5条 技术与设计785.1 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785.2 设计785.3 设计阶段审查79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调整7913.2 变更范围7913.5 变更价款确定80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80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8014.2 担保8114.9 付款时间延误87、1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8216.1 违约责任8216.2 索赔8216.3 争议和裁决82第20条补充条款82施工部分专用条款83第1条 一般规定831.1定义与解释831.2 合同文件841.4 适用法律851.5 标准、规范85第2条 发包人86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862.3 监理人862.4 安全保证872.5 保安责任87第3条 承包人883.2 项目经理883.8 分包88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894.1 项目进度计划894.4 施工进度计划904.5 误期赔偿904.6 暂停92第6条 工程物资926.1 工程物质的提供92第7条 施工957.1 发包人的义务8、957.2 承包人的义务95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2第8条 竣工试验103第9条 工程接收103第10条 竣工后试验103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03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103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104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104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0412.2 竣工验收104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0513.2 变更范围10513.5 变更价款确定107第14条 合同总价与付款109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0914.3 预付款11014.4 工程进度款111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1214.12 竣工结算113第15条 保险11415.1 9、承包人的投保114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115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1516.1 违约责任11516.3 争议和裁决123第17条 不可抗力123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123第18条 合同解除124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24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12419.2 合同份数124第20条 补充条款12420.1 税 率12420.2 交通运输12420.3 现场安全管理12520.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2620.5 事故处理12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建设单位):广州市XX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承包人:xxx公司(联合体主办方) xxx公司 (联合体成员方)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镇XX等3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镇XX等3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内容及规模:以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为准。资金来源:财政投资。二、工程承包范围: 1、设计范围:工程设计包括且不限于: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相关最新设计规范规定,负责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送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审查配合服务、竣工图编制等工作,以及设计协调服务、配合专家评审、现场服务等。2、施工承包范围包11、括且不限于: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等)、包设备、包安装、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工期、包劳保、包验收、包保修。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竣工图、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完工验收、结算、保修、竣工验收等。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相关报批、报建工作,并配合发包人取得上述部门对项目报建文件的批复意见,相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支付。 最终以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经审定的设计图纸、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内容及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准,包12、括发包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文件。发包人有权对实施项目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总合同工期365日历天(含设计工期),主要节点工期:1、 设计节点工期:(1)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相关资料(含CAD电子文件)后20日内提交施工图;(2)施工图审查完成后30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含预算)。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本工程中的关键节点工期进行适当提前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的调整,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相关赶工措施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2、 施工工期:315日历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以监理工程师批准13、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暂定)四、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符合民用建筑设计质量评定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符合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五、 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中标价):¥ 元(大写: ),其中:设计费用暂定为:¥ 元(大写: ),中标下浮率: %;工程费用(含税金)暂定为:¥ 元(大写: ),包括两个部分: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4、工程费用(含税金)为¥ 元,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含税金)为¥元。注:设计费中标下浮率=(1-设计费中标价/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100%;工程费中标下浮率=(1-工程费中标价/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100%。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2、本合同价款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实际合同价款按合同条款第14条约定确定,待财政预算审定后,以补充协议形式修正合同价款。最终结算价以财政评审审定的金额为准。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专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工人工资支付分账承包人必须依法建立、落15、实工人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南建交2016138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房建市政工程贯彻省用工实名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穗建筑20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建筑施工实名制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关于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16、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南建交2018179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八、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或联合体成员方)应按中标价的10%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或联合体成员方)应按中标价的10%向发包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或联合体成员方)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或联合体成员方)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视为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217、)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或联合体成员方)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发包人将取消中标通知书,承包人的投标担保金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为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经结算审定部门结算审定完成并移交工程档案后止。若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承包人应当在已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延期或提交新的履约保函,未按约定延期或重新提交的,每逾期一天记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管理具体按照广州市有关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18、执行。九、合同各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如未能解决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协议经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均为本合同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二、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形式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共同签订,同时必须提供合同履行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值、合法、有效的发票。合同签订后,联合体主办方和联合体成员方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分别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支付协议,由发包人据此向联19、合体主办方和联合体成员方分别支付相关费用。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各承包人为其承包人联合体的其它成员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十三、因资金管理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审核、支付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因此导致付款时间延迟的,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十四、20、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 。如承包人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十五、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无条件配合。十六、因建设管理需要,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代建)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发包人委托管理的权限、内容、范围等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予以明确。因造价控制需要,除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外,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负责本工程21、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及设计技术管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十七、鉴于此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进场前,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发包人,对项目控制点进行联合复测,承包人需给予配合,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八、合同生效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XX区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和档案资料移交,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十九、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发包人(建设单位)执 份,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执 份,承包人执 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此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22、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日 期:20xx年xx月xx日 承包人:xxx公司 承包人:xxx公司 (联合体主办方)(公章) (联合体成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地 址: 地 址: 联 系 电话: 联 系 电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帐 号: 帐 号: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日 期:20xx年xx月xx日 日 期:20xx23、年xx月xx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24、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25、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26、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27、.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性能试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28、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29、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30、延长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31、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 缺陷责任保修32、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 根据本合同工33、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34、,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35、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36、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6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37、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38、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39、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2.3.2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40、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41、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42、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采购、施工、竣工图编制、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43、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付款时间延误和第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44、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竣工日期。3.2联合体3.2.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3.2.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2.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3 项目经理3.3.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45、,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46、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3.3.3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47、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4 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5 安全保证3.5.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5.2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5.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48、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5.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3.6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6.1 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3.6.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7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49、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8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9 分包3.9.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不含设计、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 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不得对外50、分包。3.9.2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9.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分包的方式对外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9.4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9.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9.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51、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52、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53、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54、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承包人书面申请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5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55、 款的约定,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 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56、.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57、工的,开工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58、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59、确定。4.5 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 暂停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60、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61、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62、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63、含总体布局、规划设计、路线设计、道路公用设施和综合管线的布置形式系统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若有)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64、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65、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66、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67、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若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68、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 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69、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 操作维修手册(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70、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71、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72、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 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73、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74、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75、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76、,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交货额外产生的保管、维护和保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7、。(2)承包人邀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3)监理人和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78、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监理人、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 未能按时参检监理人、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在书面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并经许可后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79、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80、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81、,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82、商检(若有)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83、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6.5 重新订货及后果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84、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85、另有约定时除外。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1 基准坐标资料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86、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87、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88、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89、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 其它义务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7.2 承包人的义务7.2.1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90、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91、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92、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93、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94、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 施工资源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95、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 其它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96、关义务。7.3 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97、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98、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 质量与检验7.5.1 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99、,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100、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101、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迟。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102、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103、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104、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105、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方案)。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106、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方案)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方案)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方案)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107、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108、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109、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驻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 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110、)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111、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112、包人的责任。(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 现场的环113、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114、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 事故处理(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115、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根据第10条116、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4) 117、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 其它。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118、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119、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 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120、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48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48小时后,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121、格上未签字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122、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123、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3 12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125、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4 延误的竣工试验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126、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8.5 重新试验和验收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127、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 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128、,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129、任。(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130、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和(131、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132、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 接收证书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133、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9.3 接收工程的责任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9.4 未能接收工程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134、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第10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135、守本条约定。10.1 权力与义务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136、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其他权利。10.1.2 承137、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138、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24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139、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140、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141、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10.3.3 试运行考核(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142、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143、考核验收证书。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4.3 按10144、.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145、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 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146、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147、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148、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 149、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150、款中的约定。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151、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12.2 竣工验收12.2.1 组织竣工验收监理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152、监理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1.1至14.11.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12.2.3 分期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 变更权13.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153、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3.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 变更范围13.154、2.1 设计变更范围(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2 采购155、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3 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156、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现场其他签证;(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157、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 变更程序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158、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5)159、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160、(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3.3.4 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161、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162、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3.5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13 .5.4 专163、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 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 合164、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 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165、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 合同总价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14.1.2 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 担保14.2.1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166、专用条款中约定。14.2.3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 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2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14.3.3 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7、(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14.4 工程进度款14.4.168、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169、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170、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 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171、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172、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 付款条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173、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14.8.2 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14.8.3 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14.9174、 税务与关税14.9.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14.9.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0 索赔款项的支付14.10.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工程所在地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若有)中抵扣。如履175、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14.10.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工程所在地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若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1 竣工结算14.11.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176、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11.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14.11.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1.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14.11.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177、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1.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1.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能按14.11.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178、余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利息。(2)根据14.11.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1.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179、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1.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承包人未能按14.11.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180、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1.8 竣工结算的争议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181、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5条 保险15.1 承包人的投保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182、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183、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6.1 违约责任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184、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185、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2 索 赔16.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186、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187、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188、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189、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3 争议和裁决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190、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第17条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191、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17.1.2 通报义务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192、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第18条 合同解除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193、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6)承包人194、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提出诉讼。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195、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196、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197、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198、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 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199、的约定,承诺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 由承包人解除200、合同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01、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202、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203、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204、保函返还给承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05、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206、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19.2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3 后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20条 补充条款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设计部分专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5 发包人: 。1.1.6承包人:xxx公司。1.1.41中标价格:设计费用为:¥ 元(大写:人民币 )。1.1.42 施工图预算:指以通过设计咨询单位和(或)施工207、图审查单位审查的施工图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具有相关工程造价审查资质单位审查通过的文件。1.1.52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合同文件 1.2.1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解释,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 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如有);(2) 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 (4) 合同专用条款;(5) 合同通用条款;(6) 发包人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208、项制度、规定;(7) 合同附件;(8) 招标文件的答疑及问题澄清;(9) 招标文件;(10) 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承诺文件;(11)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2) 承包人的答疑及问题澄清、承诺文件;(13) 承包人投标书及其附件;(14) 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5)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2当合同文件内容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1.4 适用法律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变化的,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视情况合理调整工期。1.5 标准、规范1209、.5.1(1)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建设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国家所颁发的现行的建设工程标准及规范。1.5.1(2)如工程实施过程中,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有变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1.6(1210、)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2.1.6(2)承包人在设计-施工进度、设计-施工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1.6(3)发包人有权聘请施工图审查单位作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承包人应接受该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施工图审查工作。2.1.6(4)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施工进度的监督权,材料、设备选用的审定权。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工程全过程设计咨询211、管理单位。2.1.6(5)其他权利。2.4 安全保证 按照施工部分专业条款第2.4条执行。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6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提供的方案设计、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3.1.7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应遵守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承包人应负责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全部费用。3.1.8若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承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212、护,并承担费用。3.1.9承包人在初测、初勘阶段对本工程项目内的地下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分布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详测、详勘阶段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进行详细探查。3.1.10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3.1.11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联络、协调及沟通工作。3.1.12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的评审意见为标准)。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3.1.13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213、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计(如交通、电力、绿化、水利等),或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设计,应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在保证设计文件的整体质量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但不免除本合同承包人对分包项目设计质量和设计工期的责任。分包合同原则上由承包人与另一方签订。发包人因特殊专业指定的设计分包,承包人须全力配合,不得推诿。3.1.14若承包人私自分包设计任务,视为违约,除扣除私自分包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用外,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它一切损失。3.1.15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未经发包人214、同意,不得擅自采用专利技术。3.1.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地方标准图及各类相关数据、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3.1.17承包人在进行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完成合同内的设计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相关专项研究、评审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3.1.18承包人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3.1.19承包人须提交一份设计计划与按投标承诺的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且需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按照提交的计划表中的规定按时提交施工图纸和其他资料; 对于215、不胜任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当发包人要求更换时,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换,并不得再在本合同工程内任职。 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发包人要求,在施工阶段派设计人员驻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起到沟通联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作用。3.1.20承包人在预算编制及财政评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按照相关文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3.1.21承包人按照市规划局统一标准的“修详通、报建通、验收通”格式报送电子文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建中所涉及的费用(包含套打地形图等项目涉及所有测绘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1.22承包人应每月(或根据发包人另行要求的时间频度)向发包人提交216、项目推进的专项情况报告。3.1.23由于承包人设计错、漏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的100%的赔偿金;若造成第三方损失,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24由于承包人设计错、漏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5%,则承包人除免费负责补充完善施工图设计外,发包人还按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相应扣减设计费;若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图预算的10%时,发包人将按增加费用的比例双倍扣减设计费。3.1.25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217、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设计文件(除按合同规定可以顺延的情况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3.1.26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除外),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3.1.27如承包人不能积极主动地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工作,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拨付设计费,并有权扣减承包人550的设计费。(2) 3.1.31限额设计。设计人提交专项的限额设计管理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后开展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须确保预算评审审定金额不超财政评审审定的概算中建安工程费和招标控制价中施工部分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得更改已218、通过审查的初步设计方案。由于技术、政策、工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事项需调整设计方案,需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对因设计缺陷尤其是较重大设计漏项导致的设计变更,发包人可以索赔。3.1.32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管理单位的检查及考核,服从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3.1.33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2 设计进度计划4.2.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项目存在的各种风险,因上述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4.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219、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增加。4.2.4(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增加。4.3 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为 份;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4.3.2采购开始的日期: 4.3.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4.5条执行,费用不予增加。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设计方案(含建筑220、给排水、装饰装修、园林、电气、外电外水、燃气、市政道路及红线外项目建设所必需的配套工程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5.2 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项目投资批文、有关规划用地批文、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及设计工作范围内已有的技术资料,但不免除承包人自行收集相关技术资料的责任;设计工作要求;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相关部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由承包人承担。(2) 现场障碍资料由承包人负责。 5.2.2(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要求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设计技术、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工程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对于改道方案、建构筑物的特殊支护、大型的施工便道、便桥设计等,承包人须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查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其费用应列入概算。(4)承包人应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管线和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影响线,并提供安全影响线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的处置方案,对于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应设计阶段222、的深度要求,且费用应列入工程直接费。 (5)承包人在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应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要求。(6)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报建报批等工作并配合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括在设计费中。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2)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图纸及预算文件)暂为各一式壹拾陆份,实际份数以发包人通知为准。(3)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的交付日期以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工作大纲确定的日期为准。(4)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施工223、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及其相关文件的交付日期以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工作大纲确定的日期为准。(5)设计图纸含方案深化设计图、施工图、报建图,预算文件包含方案设计估算、施工图预算,包括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设计文件的电子文件(含发包人营运管理所需的设计电子文件,包括Word版文本说明、CAD图纸及全部PDF文件)。(6)承包人在开展各个阶段设计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大纲一式四份。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由发包人根据设计进展情况发出会议通知。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3.6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224、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的审核确认为标准)。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调整13.2 变更范围13.2.6其它变更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暂无 13.5 变更价款确定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方法:设计费以经审定的预算相应的建安工程费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下浮 %计225、算;非发包人原因引起重大变更(按合同14.1.1条约定),不予调整。最终结算价不得高于概算评审中审定的相应金额。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合同总价本部分各工程项目设计费暂定价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的依据,待预算经财政评审后,设计费以审定的预算相应的建安工程费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下浮 %计算(附加系数1.3,专业系数1.0、复杂系数 1.0),并乘以施工图设计工作占全部设计工作量比例55%作为设计费修正合同价226、。本合同的设计费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具体按下列第14.1.1.114.1.1.3条规定执行。14.1.1.1设计部分(1)除在施工过程中由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变更设计及以下第14.1.1.1(2)14.1.1.1(3)条款费用外,设计费(A1)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并下浮 %计取,此部分设计费不另行调整。(2)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该部分的工程设计费(A2)按经发包人审定后的工程预算,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计价格200210号)下浮 %计取。(3)若发包人要求新增的设计项目,227、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书或任务书,该部分工程的设计费(A3),按经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预算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计价格200210号) 下浮 %计取。(4)在本合同规定的项目设计范围内,14.1.1.2条款下所述设计部分费用的最终结算价以财政评审相应的建安工程费为该设计费用的计费基价。14.1.1.2设计总费用(D)=(A1)+(A2)+(A3)。14.1.1.3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的有关变更管理办法,任何类别的变更设计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和审批进行,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实施”的纪律,未经发包人批准自行变更,承包人需承担由此引起的自身和工程施工承包人的责任,且发包人不予支付费用。14.1.2支付方式228、(1)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部分暂定价的 %作为定金。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2)承包人在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及修编完善的施工设计图纸后,可支付至本工程设计修正价款总额的 %;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在配合施工现场服务过程中,发包人视工程进度的情况,分期支付设计费,但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按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4条之规定计算的设计修正价款总额的 %,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施工配合设计、完成项目竣工图且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并完成了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工作范围内的内容后,经财政评审后按合同条款规定的计费标准结清完成上述工作的对应项目的设计费,不留尾款。(4)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229、。(5)本合同项下设计费支付按广州XX开发区(区)财政部门关于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程序执行。14.2 担保14.2.1 履约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按照协议书第八条执行。14.9 付款时间延误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好本工程的资金,涉及因支付办理审批时间延迟导致的付款时间延迟的,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因资金管理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审核、支付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因此导致付款时间延迟的,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230、发包人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即视为发包人已经完成付款义务,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不包含在发包人的付款期限内,且付款金额以政府财政部门最终审核的金额为准。若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合法合规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延迟付款直至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正规等额发票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6.1 违约责任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16.1条执行。16.2 索赔16.2.1 如果发生下述情况之一,三十(30)天以内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索赔:(1)设计咨询单位指出承包商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承包人仍继续该违反合同的行为;(2)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16.3 争议和裁决231、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向 工程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0条补充条款20.1 未尽事宜,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5发包人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 为发包人代表,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1.1.6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法定代表人: ,有效联系电话232、: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 作为驻工地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法定代表人: ,有效联系电话: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 作为驻工地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1.1.10 监理人: 1.1.11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监理工程师应行为公正。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 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确定233、价值,或 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5)本工程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行施工监理制度。发包人委托 负责监理工作,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严格执行经发包人审定的监理细则,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 (6)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正在进行准备工作或正在为本工程准备材料、物资或机械的工厂和工程进行检查、拍照、摄录,承包人应为这种检查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234、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的意见有分歧,经报请发包人协调不能解决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判决前,不影响其它部位继续施工的,可继续施工。对有争议的部位,如继续施工直接影响返工的,则须暂停施工,等候处理,因停工所耽误的工期责任,按判决意见确定。如属监理工程师检查或判断错误,工期计算同意按所耽误日期顺延;如属承包人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返工,由此所耽误的工期,不得顺延。1.1.31本工程合同总日历工期为 天。开工时间为 年 月 日(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日期235、为准),竣工时间为 年 月 日(暂定)。发包人要求按时完成,不得延期。如经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不能视为竣工,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总工期已计入晴、阴、雨、风、雾、20年一遇的洪水、十级以下台风及停电、停水等影响施工的时间。)1.2 合同文件1.2.1下列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如有);(2) 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合同专用条款;(5) 合同通用条款;(6)发包人针对本建设项目236、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合同附件;(8)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及问题澄清;(9)工程招标文件; (10)承包人的答疑及问题澄清、承诺文件;(11)承包人投标书及其附件;(12)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3)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2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以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是最终的,承包人对此如有异议,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 适用法律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变化的,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视情况合理调整工期。1237、.5 标准、规范1.5.1施工严格按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按建设部颁布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各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材料试验规程以发包人结合工程需要所拟定的技术规范内容办理,如上述规范、规程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比较严格者为准。合同签订后,在施工期间如涉及到上述规范标准及规程有修改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新规定,并将通过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遵照执行。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达到标准。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向承包238、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有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格内,费用不予增加。1.5.4 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有义务执行新版施工规范、施工标准、施工规程,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须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合理调整;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4.5条、第4.6条执行。2.3 监理人2.3.1 监理人: 239、监理工程师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b)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之前,需要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方可行使这些权力。2.3.5监240、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2.3.6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2.3.6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监理工程师可以按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监理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把副本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后生效。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a)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b)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函件241、有疑问,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2.3.7 指定检查员: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检查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同意。2.3.8监理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 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口头指示的情况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承包人应遵循这些指示。监理工程师口头指示必须在48小时之内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指示。如果承包人在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242、指示,而监理工程师在7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本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按照第2.3.7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2.4 安全保证2.4.2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人员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上述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2.5 保安责任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243、相关费用。第3条 承包人3.3 项目经理3.3.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负责本方一切施工现场组织领导工作。项目经理权限:负责本方一切施工现场组织领导工作。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本工程验收前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更换。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将从合同工程费中扣减违约金,具体按专用条款第16.1.2(19)执行。(1)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新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专业一致且执业资格等级一致或高于,资历与工程经验应等于或高于前任项目经理,且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244、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2)前任项目经理应与后任项目经理做好交接工作,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应督促做好前述工作,如发现由于项目经理的更换令发包人受到影响,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工程费中扣减违约金(以发包人通知金额为准)。3.9 分包3.9.1(1)本工程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将再分包单位驱逐出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情节严重或屡禁再犯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作违约处置。3.9.1(2)根据省、市有关245、规定,本合同工程严禁转包。凡属二、三层分包的,都属非法经营。但承包人从有利于保证质量或保证工期的需要出发,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下,将部分带有专业性的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合符招标条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分包的累计工作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承包总金额的20%,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否则发包人不予承认,对其完成的工程量,拒绝验收,不支付费用,并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承包人负责。3.9.1(3)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对分包单位违约及疏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3.9.1(4)在承包人承包施工的范围内,若发包人认为有属特殊要246、求的部分项目工程,承包人不宜承担施工时,双方应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选择他人分包来完成。负责分包的施工队伍,可首先由承包人自行选定,但须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认为符合条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推荐合适的施工单位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分包该项工程,其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费用、施工期限等有关问题,按原合同文件执行,概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9.1(5)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分包: (1)按计件办法提供劳务;(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置材料、半成品;(3)横向联合进行技术攻关,科学试验。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247、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1.5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1)承包人除了在每月15日前提交月度项目进度报告外,还应该在与原定计划比较的基础上,同时编制下月进度计划和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及修订剩余工程的总体计划。第一次报告所包括的期间,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当月的月底止。(2)上述计划的提交时间为:248、随同月度支付申请书一同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或降低支付比例,直至承包人提供完整资料为止;如当月承包人未提出款项支付申请的,则进度计划仍需单独提交。(3)月项目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计、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承包人工作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和地点及进入现场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报告等);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的统计;实际进度与月度及总体计划进度的对比和延误原因分析,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4.4 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将 4 份施工组织设计(包括249、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项目的专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4) 承包人在监理250、工程师发出开工/进场通知后,最迟不得超过7天正式开工,并以此日开始计算日历工期。如承包人无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理由而延迟开工,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违约的责任。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4.5条执行,费用不予增加。4.4.3竣工日期 (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251、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4.5 误期赔偿(1)工期控制与调整1)本合同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合同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252、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三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如遇下列情况,承包人应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报告由此而影响工程完工的程度,申请顺延工期的时间;发包人应及时作出反应,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253、承包人逾期不提出申请顺延期,则视承包人放弃申请延期的权利,仍同意按合同工期完工。l 承包人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指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台风或龙卷风造成的重大破坏而延误工期);l 承包人因发包人提出更改计划或重大变更施工设计图而不能继续施工;l 承包人因发包人责任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导致无工作面(及应由发包人办理的一切手续)而被迫停工。l 承包人因发包人责任不能按时拔工程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协商的除外)而被迫停工。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2)因承包人原因或因承包人对专业分包现场组织管理不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254、合同条款第16.1.2(10)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对专业分包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4)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的不足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属承包人责任,不能借故顺延工期。(3)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因征地拆迁或青苗清场导致发包人无法及时交付场地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七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三天内应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4.255、6 暂停4.6.1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征得发包人同意或知会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在停工期间妥善保养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因停工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视情况合理调整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256、顺延。 4.6.2由于政府部门基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举行的特殊活动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停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损失,费用不予增加,承包人也不得因此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4.6.5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窝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质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 6.1.2257、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本合同工程内所需的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购买供应,并按照发包人有关工程材料供应管理规定执行。1)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要求。2)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产品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和与各材料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交给发包人审核,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的权利。发包人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按以下第6)点予以处理。3)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对材料的规格258、型号、质量、技术性能、数量、外观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是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所必需的文件,如无证明资料,须经监理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此检验试验费应由承包人承担;常规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用在理论计算量内的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4)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5)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259、同意后,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价差、加工费、量差等由承包人承担。6)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的之一,则视为违约,承包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合同第16.1.2(11)条约定执行。同时为了确保工程的进度,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发包人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若造成某一分项工程或构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这些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由此产生的一切质量、安全、费用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a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发包人或监理人抽检的材料的检验报告显示的质量有问题的;b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所260、用的材料与发包人批准使用的材料,货不对版的;c承包人提供了虚假供应材料生产厂家的证明资料。7)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供应,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不能因货物供应紧张、价格变动、资金紧缺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并将其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发包人均不承担此类的供应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差价。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由于材料供应缓慢而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发包人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8)工程所需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不论其设备属承包人原有、新购或租用,其台班费用或折旧费用,均由承包人按其自身情况计入标书单261、价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在施工中,承包人工程所需的全部安全设备及施工人员的安全设施,均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配备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价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补偿。承包人必须建立满足施工技术管理要求的试验室和现场配备必要的小型试验室,其试验设备及操作人员,对监理工程师都应提供方便,给予无偿服务。(4)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262、,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发包人有权重新指定新的材料供应商,并根据广州XX开发区(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单价,将该材料款拨付给新的材料供应商,在已签订的合同中相应扣除该子项的金额。(6)材料检验均应附有合格的证明资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并由监理工程师验证;承包人应使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且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工程顺利通过验收。(7)承包人应保证所购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设备在正常263、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材料工艺的缺陷而产生的事故负责。(8)承包人所购设备在抵达施工现场时,必须是满足使用条件的。设备安装后的使用性能必须是永久的。承包人必须对其所购设备及安装承担永久法律责任。(9)工程材料、设备等的施工及管理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2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7.1.3负责办理红线以内的土地征用、青苗、树木、鱼塘赔偿、房屋拆迁工作、场地平整,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264、事项遗留问题。红线以外的房屋、土地、鱼塘等,确属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承包人应承担其有关工作及支付所需的一切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增加。因征地拆迁或青苗清场导致发包人无法及时交付场地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视情况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给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因推迟移交场地并经双方共同认定耽误施工时间的,可据实际情况相应推迟竣工日期。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7.1.4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7.2.4条约定执行。7.1.265、5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7.2.5条约定执行。7.1.6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7.2.6条约定执行。7.1.7 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7.2.7条约定执行。7.1.8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7.2.8条约定执行。7.2 承包人的义务7.2.4 临水、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7.2.5各种报监报建报装申报手续及施工所需许可、证件、批件,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水手续、排水接驳、排水许可证等,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配合(不包含合理工期内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路产赔偿费及法律法规明确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66、),相关配合办理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只提供立项批文等施工所需证件。7.2.6应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和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临时通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便道,以适应场地运输的需要,临时道路的开通、养护及由于施工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因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造成的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不予增加。7.2.7承包人自行收集施工障碍资料,在开工前,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267、和其它设施及各种管线等资料在现场进一步核查落实。7.2.8施工场地及周围的不需迁改的地下管线(包括煤气管道、供水、供气、电讯、油管等)、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并且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造成其损伤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7.2.13 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7.2.13(1)负责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施工原始记录和工程事故报告。(所有上述的计划报表及记录的格式内容均统一按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7.2.13(268、2)负责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持夜间施工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警卫等设施。否则造成工程、财务和人身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2.13(3)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驻现场人员免费提供必要的驻现场办公、住宿用房及用具等,并免费提供测试人员、及有关工程测量、试验仪具、水、电和资料等。7.2.13(4)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负责保护、维护本合同段内的一切测量标志、标桩。否则,承包人要承担经济与法律的责任。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地面、地下各种管线向管线业主及到现场进一步落实,承包人不能以图纸及资料无标示或标示不清而推卸损坏管线责任。7.2.13(269、5)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承包人应把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从工地清除和运走,保洁使整个工地干净利落,符合发包人要求。否则,要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支付违约金。7.2.13(6)承包人进场后要按投标书中各表所列明的数量,配备项目主管人员、专职质检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检测、试验设备等。承包人必须派驻自己的施工质检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自检,按照监理工程师规定的质量监控程序进行,所提供自检资料、数据的填报表格应该是真实的,不含任何虚假。填报中间交验申请书必须有上述检查和试验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自检及施工原始记录进行抽检,承包人必须配合270、并免费提供检测仪具和人员。7.2.13(7)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完工后,负责编制竣工文件一式三份。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方案:包括承包合同全部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流程图。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临时设施及供水电方案。3)工程进度图表,以时间、项目工序或里程为坐标,进行计划安排编制。4)总体网络计划。5)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分段施工用地(包括临时用地)数量、时间表,以便配合发包人按计划作好拆迁征地工作。6)工地管理组织机构、施工人员安排及材料使用计划表。7)施工机械、试验设备及测量仪器配备清单(271、需注明进场日期及设备型号、功率、出厂时间、原值及现状)。8)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9)用款计划。10)编制发包人或监理人具体要求的有关工程资料、报表等。7.2.13(8)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工程进行精心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同时,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完成工程和维修所必需的全部质量自检,施工管理,提供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7.2.13(9)承包人应对整个工地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7.2.13(10)承包人有责任将其阅读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规程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272、师、发包人。 7.2.13(11)承包人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和安全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和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者。7.2.13(12)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部队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保管理规定,做好下列工作,如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善,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失,承包人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1)维护好施工范围及周边河流,沟渠及市政排水系统的畅通。特别是河流上施工,必须维持该原有的通航标准,排洪的过水面积,并在洪水期间,做好洪水观测和防洪工作。 2)维护好施工范围内的各种市政273、设施,包括地上和地下各种管线,管井、道路、排水等。对施工期间使用的道路、桥梁的承载能力进行调查。并合理使用运输工具,如运输工具荷载超过承载能力,应负责进行加固。 3)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妥善处理施工的弃土、废渣、废气、废水等废物,不得影响附近单位、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7.2.13(13)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7.2.13(13).1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文件执行:1)广州市建设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2)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3)广州市XX区建设和交通局发布的关于印发XX区进一步提升建274、设工程施工围蔽水平工作方案的函(2014年11月18日);4)广州市XX区建设和交通局制定的关于印发XX区既有施工围蔽进一步提升改造实施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南建201586号);5)国家、省市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等。7.2.13(13).2本工程的线路处于广州XX,农田及鱼塘、村庄、河流贯穿其中,红线以外的原有道路可能不足以满足施工单位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则施工单位自行采取措施(包括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施工的正常开展,并对遭受破坏的道路及时进行修复,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免于受到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275、支。7.2.13(13).3承包人必须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其考核标准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规定执行。7.2.13(13).4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二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达276、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停止措施费划拨,同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并将承包人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量化考评办法挂钩。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工程质量、人员伤亡、发包人的社会负面影响以及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等)均由承包人承担。7.2.13(13).5安全施工与检查由发包人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7.2.13(13).6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277、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7.2.13(13).7承包人按规定配置安全员数量。7.2.13(13).8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7.2.13(13).9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7.2.13(13).10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7.2.13(13).11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工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当检查发现以下安全事故隐患时,根据比例,适当扣分。7.2.13(13).12承包278、人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本合同的约定等,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并有权停止承包人参加广州XX开发区(区)系统内工程的投标资格,直至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完毕为止。7.2.13(13).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7.2.13(13).14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等造成损害。7.2.13(13).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7.2.13(13).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279、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7.2.13(13).17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7.2.13(13).18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7.2.13(13).19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7.2.13(13).20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7.2.13(13).21调280、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监理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7.2.13(13).22负责保护、维护本合同段内的一切测量标志、标桩。7.2.13(14)承包人在投标时报送给发包人审定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如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计划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以及有关设备,在进场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换。如有发现并在七天内不改正,发包人有权责成承包人停工直至改正为止,由此造成对施工的影响及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按照项目法进行施工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管理人员的安排应健全281、合理,人员安排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相一致。项目领导班子应具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技术能力。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及时的、始终的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按合同条款第16.1.2(19)条约定执行;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条款第16.1.2(19)条约定执282、行。2)发包人定期对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若无正当理由、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工作的,视为违约,按合同条款第16.1.2(19)条约定执行。3)合同签订时须提供项目机构人员表中项目经理证原件,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其他主要工程人员的职称证、社保证、劳动合同书,供检查核实。4)在发包人下发进场通知书的三天内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其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到达施工现场,否则视为违约,按合同条款第16.1.2(19)条约定执行,发包人并保留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权利。5)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更换时,承包283、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换,并不得再在本合同工程供职。6)承包人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7.2.13(15)承包人每月应向发包人报送施工计划给发包人审定,经批复后必须执行。如承包人施工进度未能符合计划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机械或采取其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强制措施,使之达到计划进度的要求。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不能提出单价变动及任何费用的增加。7.2.13(16)在施工中,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检验评审标准和施工进度不能满284、足有关文件规定,或经书面警告仍无明显改善使之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则有权取消合同,责令其退场并将所属工程发包给别人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除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外,并且还应视作违约行为追究有关责任。7.2.13(17)承包人必须配备必需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突然停电或用电高峰时的需要,由于不可预见的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的损失,施工单位不应提出索赔要求。7.2.13(18)负责办理使用当地道路的有关手续,负责使用期内的养护及所发生的费用,并协调好与地方的关系。施工场地大小按结构投影范围来布置,做到占空不占地,既要维持道路及水系交通,又要进行施工。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半永久性围护,既要美观又要耐用坚固。在工地285、出入口设置洗车槽,不污染工地周围的道路路面。铺设施工便道,质量按技术规范要求。所有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和便道及其它场地占用费用,均包含于投标报价中,不额外支付。7.2.13(19)承包人发生违约事件时,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其采用补救措施,若承包人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计7天内未能采取发包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则发包人有权再次书面通知承包人给予7天催告期,若承包人在催告期内仍未采取令发包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7.2.13(20)承包人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安全、质量监督。7.2.13(21)承包人必须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期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实现各重要节点工期,否则,视为违约286、,按合同条款第16.1.2.(10)条约定执行。7.2.13(22)承包人进场后,应按发包人要求及审定的现场布置方案进行各类临设的搭建建设工作。7.2.13(23)承包人须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有施工任务,包括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各项实验、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及施工配合、保护、清洁、保修,不论是永久性的工程或是临时性的工程。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如有)1) 本合同中若包含部分特殊专业工程,该部分工程以概算(合同价)中对应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总额为上限,承包人负责完成该部分的施工详图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必须依据现行的国家、地区和行业的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和发包人要求,在设计人的各专业施工图纸基础287、上进行。2) 承包人必须进行深化设计,其含义是:在不改变结构形式、结构布置、材料种类、节点类型的前提下,必须对节点细部尺寸等进行深化。除此之外,承包人就结构形式、结构布置、材料种类、节点类型的修改向发包人的提出建议,承包人无权对以上内容进行擅自修改。3) 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详图设计(深化设计)后将进行施工详图评审,施工详图评审由发包人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由7-9人组成,组成方式由发包人聘请的社会专家,发包人委派代表,承包人推荐专家,具体人数由发包人确定。4)承包人提出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计划(含主要材料清单),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审核,并报经评审委员会确定后由承包人执288、行。5)设计人对所提供的施工图负责,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检验加工图中关键的控制尺寸、主要节点做法及主要材料情况。设计人对施工详图的审核,并不意味着承担或减免施工详图设计人(承包人)应负的责任。6) 施工详图设计(深化设计)不得超过概算(合同价)中对应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总额。7.2.13(24)因承包人设计缺陷或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自行承担拆耗废弃损失,工289、期不予顺延。7.2.13(25)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管理单位的检查及考核,服从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7.2.13(26)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未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290、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第9条 工程接收本合同工程,不包含工程接收阶段。第10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不含竣工后试验阶段。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1.1.3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见合同附件)。在缺陷维修责任期内,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返291、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修理通知之日后15天内应派人返工,否则,发包人可自行组织力量修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先在缺陷责任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负责支付,发包人并保留追诉的权利;同时,也不解除承包人对完工工程质量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11.1.4如果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根据发包人抽检、复检结果发现设备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等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和不适用材料)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结算价的 3 %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见1292、4.4条工程进度款11.2.4 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具体要求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具体要求提供12.2 竣工验收12.2.4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实施细则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此十天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三份)。竣工文件应符合档案接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2)工程完工后,按照广州市有关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的规定,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质量验293、收申请表,监理人在收到申请表十天内完成审查。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须先行各自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监理人和建设管理单位预验收合格后,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和发包人组织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如需修缮,承包人应在限期内修缮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缮的费用。发包人如在承包人提交质量验收申请表约定期内且工程已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不组织验收的,其逾期后的工程照管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3)工294、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竣工日期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发出之日为准。竣工联合验收后,工程移交发包人使用管理。但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应负的责任。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根据初验程序进行部分验收,承包人不得存有异议或要求补偿。(4)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承包人在二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后三个月内审定完毕,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七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最终结算价以财政评审审定的金额为准。(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 295、a)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三份;b)与本款(a)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c)声像档案一式二份。 (6)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广州XX档案局及发包人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竣工档案。 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人审查。经工程监理人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经发包人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2 变更范围13.2.1设计变更范围(9) 296、承包人应本着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10) 由于承包人的成果文件的完整性及有效性问题、设计错误、对设计基础资料选用不当、专业间接口出现矛盾等造成的设计更改(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发生的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项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变更申请并履行变更手续,并按合同条款第16.1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中国的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即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衔接),若由于设计错误导致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并按合同条款第16.1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97、12) 承包人应在设计变更正式发出前对可能的方案进行比选,综合考虑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因素,确保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及有效性。(13)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包括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工程设计的设计变更和承包人分包的设计部分的设计变更)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总体责任,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分拆、合并设计变更。(14) 承包人应准确判定设计变更的类别,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须提出预算造价分析,提交设计变更对工期影响评估的书面意见。(15) 承包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298、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16) 施工中如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按广州XX开发区(区)发布的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审批后实施。(17)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8)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按广州XX开发区(区)发布的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审批后实施。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299、工期不予顺延。(19)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漏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按广州XX开发区(区)发布的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审批后实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设计单位)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工程变更进而导致超过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按合同条款第16.1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并按广州XX开发区(区)发布的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变更程序后实施。13.2.6其它变更(1) 其他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按广州XX开发区(区)发布的有关300、管理办法执行。(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不影响关键线路的工期,承包人不得提出工期索赔。(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窝工、返工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3.5 变更价款确定13.5.1 计价规则(1) 清单项目及包括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在预算编制阶段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照各个单体和专业工程分别填报工程量、单价及合价,工程量应视为含有实施和完成该项所有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图纸和规范列明、暗示和要求的工作内容、检验试验等,即除措施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以外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的测试、试验费用、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及图纸301、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2) 工程计量和计价依据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版)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13.5.2 发现设计有错漏,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按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审批后实施。如因投资或材料供应有变化,或因发包人使用需要,提出变更设计要求,除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批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外,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修改设计,并按经审批后的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因此而发生工程量与造价增减,承包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含变更费302、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作为办理工程变更依据;因此而造成工程量与造价增减,其计量计价办法如下:本工程施工图经发包人确定或财政预算评审完成后,除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更(含优化设计)、发包人下达的变更通知、经发包人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外,不再发生设计变更费用。如承包人更改施工方法,其费用概由承包人负责。如发生设计变更,结算价按以下计算办法计量:若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的项目,则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若工程量清单已有类似的项目,则仅通过调整单价分析内的工机料含量来调整综合单价。若工程量清单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则参照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303、合定额(2018)等相关专业定额下浮 %,并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进行计价。其中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按以下顺序确定: 、若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的材料价格; 、若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的材料价格,则采用施工期间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不属于常用材料的,则采用施工期间国家有关材料厂商价格信息并下浮 %确定; 、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期间国家有关材料信息价格中均无相应的材料信息价格,则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广州建筑市场价格报发包人审核确定后,作为相应的材料价格。上述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指本工程的最终合同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承包人在投标及设计时已充分考察了施304、工现场情况,报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范围的场地平整、鱼(虾)塘处理、清淤、排水等费用,在合同实施时,不得以任何原因增加该部分费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中途如遇国家宏观计划决策调控,或因不可抗力以及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必须执行停建、缓建命令时,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建至安全部位,避免更大损失。此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的价款,并向承包人作价接收已为本工程所储备的材料;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尽快撤离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以上工作所需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305、损失由订方承担。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即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如承包人有合理化建议措施,必须事先提出变更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施工方案,经发包人、设计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后,方可实施。凡未经设计、审核、技术负责人签章及设计单位盖章的图纸和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的,均属手续不全,一概无效。由于承包人按无效图纸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方法:1) 承包人中标总价即为暂定合同总价;承包人须编制施工图预算书报送发包人进行审核并配合完成政府广州XX开发区(区)财政部门的报送和审核工作。施工图预算审定金额不得超过概算批复建306、安工程费和招标控制价中施工费(因规划调整、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投资估算、概算批复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外)。如出现其一项不符合上述条件,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优化图纸以及造价直至满足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讨相关责任的权利,并严格遵从以经财政评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下浮后作为施工进度款支付、结算的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结合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下浮后作为本工程的最终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时单价不作调整,合同清单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单价按审定的预算结合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下浮后计算。特别说明:若非发包人的原因,结算工程量不得超过可研批复中建安工程307、费。因规划调整、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投资估算、概算批复金额发生变化的,概算审定金额不得超过最新可研批复金额,施工图预算审定金额不得超过最新概算批复建安工程费和最新可研批复中工程费用下浮后的金额(下浮率=1-(原招标控制价中工程费用/原可研批复中工程费用)。2)措施项目费以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为基价,结合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下浮后的金额为上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投标下浮。具体按照广州XX开发区(区)及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3)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具体实施项目进行调整,并按照上述办法结算。减少的项目无论有无替代,发包人都不予补308、偿。4)发包人向本工程承包人交地后,由本工程承包人负责对建设用地进行维护管理,承包人应结合地质勘察情况及现场条件,凭企业自身经验,充分考虑砂方沉降情况。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沉降填砂工程量,实际沉降填砂工程量超过设计图示尺寸时,超出部分在综合单价中考虑。5)最终结算价以财政评审审定的金额为准。第14条 合同总价与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干),除根据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合同总价包括了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承包人进场、退场费,施工准备,临时用地费用(包含超出清309、单部分),赶工措施费、施工报建费用、扬尘排污费、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设施费用、周边道路及现场施工改道所发生的交通疏导维护费用,工程红线范围内不需要迁改的地上、地下管线保护费、文物保护费及临近建筑物的安全防护费,工程保险费,工程施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含临时工程和设施)费用,拆迁延期所增加的管理费用,完工后清场保洁费用,移交前管养及管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的保修以及编制竣工文件等费用,同时还包括税金、保险。施工部分合同价款修正:以审定的预算相应的金额(无送审预算的,则以审定的概算相应的建安工程费为准,且概算编制须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下同),结合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下浮修正施工部分合同价(绿色施工安全防310、护措施费不参与下浮),即修正合同价=修正合同价款依据的预算(含税金)-修正合同价款依据的预算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含税金)(1-投标下浮率)+修正合同价款依据的预算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含税金)。承包人对编制的工程预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修正合同价后,承包人必须按图施工,且不得再以预算工程量计算有误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调增合同价款的要求。14.3 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预付款的金额为:当承包人按投标文件规定的主要负责工程施工管理的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到位,并在项目所在地建立当地财务账户,施工机具及生产人员按经发包人审定的计划已经进场,发包人按合同价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中工程费部分的311、 30 %(含本数)作为预付款。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交地及施工准备工作情况酌情调整预付款支付比例和进度。承包人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履约银行保函后,可申请施工费预付款的支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预付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中工程费部分的 30 %(含本数)作为预付款。如果承包人的预付款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交地及施工准备工作情况酌情调整预付款支付比例和进度。预付款保函有效期须符合发包人有关规定及要求。14.3.2 预付款抵扣预付款在首期施工工程进度款中抵扣。14.3.3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包人312、需向发包人提供在广州市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存入资金,纳入承包人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相关工作须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以合同价中工程费部分的2%(即 元)存入该保证金专用帐户,该项资金视作本工程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同时,承包人须做好本合同工程的工人工资管理与保障措施。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做好工人工资保障措施出现拖欠工人工资影响项目推进的,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6.1.2(21),16.1.2(22)执行。保证金的支付与提取等相关条款须按广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除出现以下情况外,保证金不得被提取:(1)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2)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3)经劳动保证和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