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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道路及天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17页)
2023道路及天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1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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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6532 2024-05-10 214页 380.94KB
1、XXXXXX项目XX道路及天桥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XXXXXX项目XX道路及天桥工程工程地点:XX市XX区XX发 包 人:XXXXXX公司承 包 人: 签订地点:广东省XX市签订时间:202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XXXXXX项目XX道路及天桥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1.2. 工程地点:XX市X2、X区XXXX1.3. 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XX市XX附近,天桥主桥主跨布置为简支梁,采用钢箱梁+混凝土结构,桥梁全长约28.93米(含4.36米悬臂),桥梁跨径布置跨度为22.57m(单跨),桥梁高度净空为4.5m,主跨跨越XX;XX道路属于城市支路,道路长度约172m,道路宽度为20m,机动车道路面结构类型均为沥青混凝土路面,人行道路面结构类型均为铺砖路面。2. 承包方式:2.1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招标文件、图纸内容、工程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及说明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即包括但不限于包深化设计(优化设计)、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材料检验3、检测、包与本工程相关的第三方检测、包成品保护、包施工用水用电、包措施费、包围挡的拆改迁移及新建、包专家论证费、包交通疏导和交通调节费、包利润及税金、包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包移交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包结算、包保修和资料整理、包施工管理和现场组织、包办理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从开工至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所需的各种手续、包对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及配合服务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内容。2.2.本工程暂定总价采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除以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围挡相关费用外)固定总价包干(特别地,临时支撑相关费用在措施项目费中单独列项,总价包4、干;交通疏导和交通调节费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中,不再单独计取);其他项目费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保管费以费率包干的承包方式;以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如按合同计算的费率超出定额规定的费率时,进度支付和结算按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如按合同计算的费率低于定额规定的费率时,则按合同计算的费率计算。3. 承包范围3.1. 承包范围:依据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及说明,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道路工程;2)排水工程;3)交通工程;4)消防给水工程;5)照明工程;6)绿化工程;7)管线综合工程;8)环卫设施工程;9)人行5、天桥及附属工程;10)围挡工程;11)其他招标文件与本合同约定的事项。3.1.2发包人另行发包的XX天桥电梯设备安装工程的管理、协调及配合服务以及交界面收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2发包人有权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工程量进行调整,承包人对此无异议。3.3承包人详细承包范围及施工界面划分详见本合同附件1合同范围及边界。上述所描述的承包范围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的。承包人应参阅合同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与工作内容。根据本合同所需进行施工的工程包括合同文件、合同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量清单内所显示的一切项目。承包人有责任现场踏勘6、,细阅合同图纸及工程技术要求,务求对所有施工工程的所有内容做到完全清楚了解。此外承包人还须负责与本合同工程施工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交通、噪音、民扰调停及垃圾清理外运,相关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合同工期4.1合同工期:153日历天(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合同工期不做任何调整),工期自发包人书面下发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开始计算。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大风、停水、停电、节假日、国家庆典、外交来访、重大活动(如国际会议、大型运动会、大型阅兵庆典等)、中考、高考期间、召开“两会”期间的施工管制、交通管制、扰民、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并已考虑承包人与其他承包单位之间7、的配合时间(已包括材料订货时间、各分部分项及施工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时间等原因),承包人不得以上述因素申请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已到工地考察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脚手架或吊栏施工设置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4.2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23年6月25日(以发包人书面下发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若发包人无另行开工通知的,承包人应按约定日期开工);工程完工日期暂定为2023年10月22日;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及竣工备案通过日期暂定为2023年11月24日。4.3若本工程开工日期顺延的,8、则本工程相应的节点工期相应调整,但工期总天数不变,工程竣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 4.4承包人进场后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计划,经发包人确定后实施。 5.质量标准5.1. 应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关要求,确保分部分项工程达到100%合格,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竣工备案,达到合格质量标准。5.2. 如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含设计说明)中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或规范要求、检验测试要求及验收要求不一致时,本工程实施按其中标准较高、要求较严9、格的要求执行。6.安全生产目标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合同价款本合同以上文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含 %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增值税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合同价款组成明细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如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府政策等的修订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则增值税税率、税额及合同暂定价格需作相应调整,但10、不含税价款不因此而调整。8.合同份数及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页无正文,为双方签署页)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1. 合同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或本合同):指协议书、补充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及单价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11、有关书面文件。2)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3)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合同履行中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或批准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等。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6) 投标函:指构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7)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8) 签证:指合同双方就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12、作的签认证明。9) 变更:指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在设计、质量或数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增减、变化、更换以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条件的改变。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3)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在发包人授权的权限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5)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6)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条不适用于本合同)7)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总监)13、:指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委派,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负责人。(该条不适用于本合同)8) 造价咨询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9)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针对本工程设计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0) 顾问:指与发包人签订针对本工程顾问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 工程和设备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14、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5)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6)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7)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8)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9)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0)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 开工通知:指经发包人书面发出的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 开工日期:指经发包人书面发出的开15、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3) 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本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期。5)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从开始之日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总价和费用1) 合同总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暂定合同总价,已包括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和综合单价所计价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又称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费,下同)、暂估价及暂列金额。该暂定合同总价可按合同约定调整。承包人须承担为履行此16、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必须缴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税费及规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一切税收及费用。此等税费及规费应已包括于合同价格和合同约定的各种款项内以及可能涉及的合同价格调整。2)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3)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服务的金额。4)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17、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5) 计日工:指不能以实物量度的方法计价,而需以点工计算的零星工作。6) 质量保证金: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2. 语言文字1.2.1.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若需要使用中文以外的语言文字,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3.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3.1.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18、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2.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1.3.3. 除上述第1.3.1条款所列技术标准及规范外,按专用条款约定本工程采用的其他技术标准及规范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1.3.4. 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质量要求高的标准,19、且发包人无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 下列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和解释。若合同文件中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有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向发包人提出,除发包人明确指示承包人适用何种规定外,以对承包人义务、责任要求高者严者为准;其他内容出现不一致的,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按以下排列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文件出现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经发包人认定承包人的有关承诺比顺序在前的文件对发包人更有利的,就该承诺事项以该特定承诺为准。1) 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若有);2) 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合同附件(若专用条款和通20、用条款有不一致的,则按照专用条款执行);3) 技术标准和要求;4) 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及单价清单(综合单价对应的工作内容及项目特征以已标价的工程量及单价清单为准)(另册);5) 中标通知书;6) 招标文件(另册);7) 投标文件(另册,以符合招标文件和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者为准,但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人的义务、责任比招标文件更高更严者,适用该等对招标人有利的承诺);8) 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有关书面文件。1.4.2. 当本合同条款内容或本合同组成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以发包人的解释为准。1.5. 协议书1.5.1.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协21、议书。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的数量与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或)补充的,承包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确认需要修改和(或)补充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和(或)补充,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和(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3) 承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审查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标准、施工规范的任何错误、冲突,并在7天内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对22、承包人已发现或作为有经验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任何图纸的错漏碰缺,承包人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发包人而造成工程造价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且工期不予延长。4) 承包人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所有图纸,并作出协调和相应的配合,不论该等图纸是发自发包人和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5) 承包人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他无关的第三方。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1.6.2.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1) 需要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23、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及数量报发包人批准。2) 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后14天内,须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给发包人使用,并配合竣工资料归档相关工作,此作为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1.6.3. 发包人逾期提供图纸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1.6.1项约定的图纸供应计划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图纸,并且承包人认为这种行为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应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并解释该图纸的延误将如何影响工程的进展以及为避免这种影响该图纸必须提供的最晚时间。如果在该最晚时间以前,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24、提供所需的图纸,则承包人应就此进一步通知发包人。如果确实影响了关键线路的施工,双方进行协商。2) 如果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或是因为承包人的其他错误、拖延或其它违约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及顺延工期。3)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本项上述约定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工期。1.6.4.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1) 承包人须把一整套的合同文件包括图纸、规范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连同工程开始后签发的一切指示、附加图纸、补充工料规范、资料表和细节存放在工地,以便发包人及其工程顾问可随时查阅参考。不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中止或终止25、,承包人均应将前述所有资料无条件交付予发包人。此作为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2) 不论是发包人负责提供的还是承包人自费复印或自行深化设计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将图纸用于任何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3) 承包人作为一个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及丰富施工经验的承包商,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工程技术要求、施工图纸或其他资料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施工前不少于三十(30)天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如承包人作为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承包商本应发现上述差错、遗漏或缺陷而未发现,或已发现却隐瞒不报,并继续施工,因而导致的质量缺陷、返工修复、工期延误26、以及发包人、其他承包人和其他人的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此造成的装修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已在上述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发现差错、遗漏或缺陷的书面意见,而发包人仍决定按原要求施工的,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6.5. 施工方案 1) 施工方案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2) 符合以下特点的工作需要编制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工序较多、工作时间长、涉及多个单位配合、需要协调完成、其他需要报发包人的工作。3) 施工方案不作为本合同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程量增减、计价计量方式调整、技术标准调整等的依据。1.7. 转让1.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27、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 严禁贿赂1.8.1. 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9.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当事人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超过7天的,发包人顺延超过7天(不含本数)所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28、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9.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1.10.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10.1.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1.10.2. 承包人保证为本工程项目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或产品、设备等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承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或产品、设备等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承包人必须自29、费负责妥善解决,使发包人免遭任何损失,免于承担任何责任;若发包人被牵连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发包人败诉,或任何调解、和解协议规定发包人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或费用及/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应由承包人全额赔偿及/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承包人须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该等协议书指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前,按该等文件指定的款项先行赔付给发包人。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1. 用于本合同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3.30、 承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翻印、外传所有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样板等,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发包人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2. 发包人2.1. 发包人代表2.1.1.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的权限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1.2. 发包人代表的权限为:负责工程建设的内外部关系协调,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赋予的其他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2.1.3.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订、增加或减少项目、款项的支付、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等,需要另外获得发包人的授权,并加盖发包人公31、章方可生效。在任何情形下,发包人代表都没有修改本合同的权利。承包人确知,发包人代表签署的可能修改合同条款的任何文件均无效。2.1.4. 如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1.5. 发包人代表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和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2. 发包人一般权利义务2.2.1. 为保证进度、质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销售配合等,发包人有权对所有相关事项发出指令进行变更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调整工程量、调整施工进度、顺序和工艺、施工现场布置等。2.2.2. 如承32、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通过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2.3. 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2.2.4. 发包人完成以下工作:1) 在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若不能及时完成,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及其遗留问题。 2) 开工前,负责开通施工道路与城乡公共道路的开口,属于承包人的施工道路除外。3) 承包人进场后,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上(下)管线资料,承包人对资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4) 完成33、本工程项目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各种批准文件,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5) 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提供规划局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6) 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具体需要保护项目,由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由发包人、设计人出具解决方案,承包人实施。7) 在承包人应先行充分审图的前提下,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后,承包人应当继续审查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标准、施工规范的任何错误、冲突,并34、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8) 及时支付合同款项。9) 其他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5. 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说明:1) 施工所需水、电按专用条款中相关要求提供。2) 通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2.6.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费用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进行约定。3. 监理人及造价咨询人3.1. 监理人(该条不适用于本合同)3.1.1.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人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1.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3.1.3. 监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修改本合同。监理人发出的通35、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只要与本工程的暂定合同总价增减、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款数额、计量、计价、改变技术标准、改变施工方案、工期、改变工期、工程停工复工、索赔、处理事故、建筑使用功能、分包的范围与内容、分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更换或撤回、工程验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发包人利益的事项有关,均须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审核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可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约束力的文件,否则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其他职权在专用条款里说明。3.1.4. 本项目所有的监理人往来文件均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3.136、.5.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人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人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6. 除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3.1.7. 如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1.8. 总监理工程师可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2. 监理人的指示(该条不适用于本合同)3.2.1. 监理人的指令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37、。确有必要时,监理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执行。监理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2. 监理人指令的签字、加盖公章的范围要求详见监理合同。3.2.3. 承包人认为监理人指令不合理的,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属于承包人违约。3.2.4. 监理人在履行和38、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3.2.5.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决定应是互补的和一致的;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决定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决定权。3.2.6. 发包人同时享有直接发出任何工程指示、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的权利,承包人需遵照执行。3.3. 造价咨询人3.3.1. 发包人有权将工程造价委托给造价咨询人管理。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3.3.2.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职权在专用条款里说明。3.3.3. 造价咨询人就造价确认、工程款结算等问题进行的沟通、协商、确认仅为协商过程性的行为39、。除非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任何形式的文件以及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视为发包人对工程结算的认可。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及审核。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完成以下各项承包工作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4.1.2.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1) 承包人应40、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2) 承包人负责办理各主管部门的相关报批报建验收手续,负责处理周边关系及相关政府部门关系,办理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有关证件。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手续并承担费用,发包人予以配合;使用临时路口、临时场地等保证金或押金由承包人负责缴纳,发包人配合提供有关资料。4.1.3.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本合同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 承包人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41、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报告发包人及有关部门。4.1.4.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2)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苗木的保护工作,该等保护、防护措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于承包人的施工造成污染或损害邻近建筑物、堵塞排水管网、破坏地下管线、古树名木及已完工程等影响,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42、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到工完场清,即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出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清理,发生的费用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理。4.1.5.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1)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 因实施本工程而应向第三方支付的扰民费、噪音费、夜间施工费等由承包人负责,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暂定总价43、内。4.1.6. 为他人提供方便1)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2) 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应手续。3)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好工地周边街道、社区、城管、治安、环保、安监等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机构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4)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及时拆除或清理,将施工人员(特别是施工班组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44、人负责。4.1.7.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本合同工程,承担本合同工程交付前完工工程成品保护责任(具体约定见专用条款)。保护期间已完本合同工程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4.1.8. 承包人合规缴税和税费纠纷解决条款1) 承包人须遵从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下称法定要求),并呈交所需的通知及申请,及支付所须的费用和税项(下称法定费用);2) 若承包人未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发包人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并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支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以债权形式向承包人追讨;3) 承包人在收取工程款时,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及发包人按中45、国有关税务规定入账的发票。因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包括但不限于:A发包人交纳的税款;B相关的滞纳金;C行政主管部门的罚款。4.1.9. 承包人的其它义务1) 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不得以指令所涉及的费用未确定为借口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若承包人未有在合理时间之内执行已发出的指令,且在收到发包人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7天之内仍未执行,则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第三方完成的工作视为承包人完成工作,不减免承包人任何合同义务和责任。2) 严格46、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劳动合同、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女工、童工保护条例、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和社保、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等。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所聘请员工薪酬和社保、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员工薪酬和社保、劳务用工的劳动劳务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聘请员工、劳务用工。3) 对于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提交给发包人审批、认可的事项,承包人均须预留给发包人充分合理的时间以便发包人正确的完成审批、认可。若因承包人迟交物料、样本、文件或工作并导致发包人没有充分合理的时间完成审批和认可,承包人需承担47、一切延误时间责任及经济责任。4)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发布的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并积极配合发包人的供方评估,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改进。5)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和处理。6) 其它义务在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可选择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格式见本合同附件2履约保函。承包人选择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所附履约保函格式,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其对发包人48、的保障不得低于合同所附履约保函格式的要求。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且工程交付发包人(以时间较晚者为准)后第30天止。4.2.2. 承包人未严格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格式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即以现金形式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暂定总价的10%)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若发包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等额款项作为履约担保,直至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格式提供履约担保至履约担保有效期结束时止。若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在4.2.1条款所要求的最长有效期前到期的,承包人应在其提供的履约保函到期前提前7天以上自动续期该履约保函49、,否则,发包人有权主张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或从应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等额款项作为履约担保。4.2.3. 履约保函的担保额度按专用条款约定。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非工程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允许进场。4.3.2.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承包人项目经理4.4.1. 承包人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50、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现场,其全部工作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4.4.2. 发包人及其授权代表给予项目经理的任何指示将视为有效地给予了承包人。4.4.3. 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管理要求在专用条款中说明。4.4.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将备选项目经理资料报发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4.5.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6.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全部或部分职责,但应提前7天以上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授权。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发包人收到项目经理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书面通知后生效。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发包人对于其组成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4.5.2. 为完成合同52、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4.5.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5.5. 承包人和其施工人员之间的劳动、雇佣(劳务)关系一概和发包人无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办理工伤保险。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动报酬,若因承包人53、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由此造成工程停工、工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6.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1.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6.2. 本合同对于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具体约定见专用条款。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54、,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7.3.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7.4.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7.5.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保障发包人和本工程不因其遭受任何滋扰,保障发包人不发生任何费用、损失。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1.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 承包人现场查勘 4.9.1. 55、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的地质勘探资料、地下管网线路、地下构筑物资料、现场水文气象资料。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4.9.2. 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4.9.3.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对相关资料56、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查勘和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向发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有关的风险均视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暂定合同总价中。4.9.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在专用条款里写明。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若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约定办理。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57、工程设备5.1.1. 甲控乙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专用条款中说明。5.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3.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5.1.4. 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牌、规格、价格、实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样品等资料,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用于本工程。5.1.5. 样品在施工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免费提供工程所需样品,并由发包人确认后,封存于发包人场所,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或)工程的标准。发包人对任何58、样品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的责任。若样品存在任何隐蔽瑕疵或任何缺陷,均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责任。5.1.6. 承包人需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场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清点。5.1.7.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8. 本工程按见证及监督取样送检的要求进行材料的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超出见证取样送检规定之外的情况下,若发包人对进场报验材料仍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检,检验费用由承包人先行支付。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承59、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5.1.9. 承包人采购和(或)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得将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否则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10. 发包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和工程设备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5.1.11. 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厂商提供使用、安装指导或其他售后服务的,承包人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接受指导和监督、接受售后服务以确保材料和工程设备获得供应厂家质量保证,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全部重新60、更换、返工或核减工程价款,造成工期延迟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期违约责任。5.1.12. 承包人提供备品备件的要求在专用条款里说明。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承包人有义务在每项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 7 天提醒发包人组织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时,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共同进行验收,否则,由此产生的工期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 验收合61、格,由承包人填写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入库单并签字盖章。入库单一式四联,发包人两联,承包人、供方单位各执一联。甲供材料设备供应结束后由供方单位按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入库单 编制甲供材料设备汇总表,并经承包人签字并盖章。此汇总表及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入库单做为合同当事人双方结算的依据。如承包人无理由拒绝在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编制的甲供材料设备汇总表上签字并盖章,发包人则以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编制的甲供材料设备汇总表及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入库单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结算的依据。2) 承包人应在收到供应单位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4小时内开箱验收(如供货合同有约定验收时间的,以供货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遇有破损或不62、合规格的,须即日通知发包人安排替换。验收后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未及时到场清点并检验或试验,且已经超过供货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视为承包人已经清点并检验或试验完毕,并认可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质量等,承包人对其承担全部责任。3) 承包人完全知悉并认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为由,而减免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另外约定,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履行进场后的检验检测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担负全部责任。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 另有约定的在专用条款里写明。5.2.63、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发包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在专用条款中说明。5.2.7.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送到工地地面层承包人指定地点,指定地点在专用条款中说明。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发64、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发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如果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1)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65、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2) 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3) 拆除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5.4.3.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指令规定的时间或者在指令中未规定时间的情况下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5.5.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5.5.1. 如承包人提供任何从国(境)外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有)、增值税、港口税费、运费、手续费、代理费、采保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暂定合同总价中66、,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相关的产品原产地发出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报关单及商检资料。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发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6.1.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说明。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67、用条款中说明。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6.3.1.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场内施工道路7.1.1.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68、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1.2. 发包人、分包人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1.3.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修建的临时道路,在使用完成后,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原状。7.2. 场外交通7.2.1. 承包人须负责确保所有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步行道和现场出入口等的干净和整洁,同时保证它们及周边公共交通、公众生活不因承包人和其他受承包人控制和施工操作、材料装卸、车辆、材料、物品、设备和工人而带来任何妨碍;承包人须保证发包人免于与上述事件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和损失69、。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1.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7.4.1.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将施工控制网资料70、报送发包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71、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相关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除非发包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和单纯因发包人责任所造成,安全措施不力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9.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9.1.3.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1.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72、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1.5.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1.6.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已包括在暂定合同总价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相关工作的综合单价中。9.1.7.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9.1.8.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1.9. 承包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73、程,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此影响发包人声誉,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9.1.10. 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要求立刻撤走任何现场被他认为未能适当地遵守安全施工规定的人员。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等被解雇的员工在未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前,均不应再获受雇于现场工作。9.2. 治安保卫9.2.1. 承包人应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2.2. 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2.3.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74、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 环境保护9.3.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9.3.3. 承包人应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75、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3.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 事故处理9.4.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的费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由确定的责任方承担,承包人不得以事故责任或费用承担的争议为由拒不进行抢救和抢修。事故原因系由承包人引起,则76、承包人无权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价款;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政府部门对于发包人作出的处罚),承包人应予以赔偿。9.4.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10.1.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10.1.2.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控制的工期节点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0.1.3.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77、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1.4.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完工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月计划必须满足工程总体计划要求),如不按时报送或所报计划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可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10.1.5. 承包人须对工程的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专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那些影响本合同施工进度的分项工程须特别注意。承包人应对各专业分包人提供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78、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予以妥善解决。10.1.6. 无论发包人何时需要,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发包人参考。如果发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人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但发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分包的管理责任。10.1.7. 承包人保证承包项目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同时保证给予分包项目以合理的施工衔接环节与施工进度时间,确保各项工程均在合同工期内同步进行。10.1.8. 施工进度计划是承包人出具的对发包人的最低承诺79、,发包人按合同对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本身出现问题或错误时,一切额外支出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0.1.9. 如发包人代表认为工程的进度滞后于原定的施工计划,不能按工期完成时,发包人代表有权通知承包人采取适当的、必要的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以便按时完工。承包人采取这种措施无权另收费用。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0.2.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80、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工程进度计划的书面指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后的七(7)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发包人。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同时承包人应加大投入,确保工程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如承包人未能在此时限内提交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将未完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另行安排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且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81、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并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发包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2.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检查本工程工地上已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到本工程的所有工程之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只要该等工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承包人就必须接收施工场地。若此等已完成工程内存在错误或不符合本工程的需要,承包人应当立刻书面通知发包人。一旦承包人接82、收施工场地或本工程已经开工,且未通知发包人已完成工程内存在的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需要之处,则均视为前条所述已完工程均已符合国家规范并满足本工程需要,此后如发现该等已完工程仍存在需要整改或修补或不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情形,则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工期及各项价款均不作调整。11.1.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不迟于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83、工期不予顺延。11.2. 竣工11.2.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3.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不得因此索赔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3)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 由于出现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84、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和(或)竣工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节点工期违约金和(或)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其他约定见专用条款。11.6. 工期提前11.6.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承包人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工期提前的具体奖惩约定见专用条款。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1. 因下列暂停85、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2.1.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具体约定见专用条款。12.3. 发包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86、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发包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请求。发包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促成达到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87、缺陷或损失,有关费用承担的约定见专用条款12.2.1条的约定。12.4.3.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4.4. 其他约定见专用条款。12.5. 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2.5.1. 无论任何原因,在工程暂停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该等合理措施包括,在工程暂停期间,妥善保管已完工程,合理安排驻守工地的施工人员和机械,具体方案承包人需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一旦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窝工损失发生争议,则承包人应当证明其采取了所有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88、以避免损失扩大,并应当提供书面的记录或文件予以佐证。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专用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或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查人员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发包89、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13.4. 发包人的质量检查13.4.1. 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90、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发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发包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并通知发包人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发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如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通知发包人重91、新检查。13.5.2. 发包人未到场检查发包人未按第13.5.1款约定的时间到场检查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发包人未在场并不视同发包人对该隐蔽部位质量的认可,同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发包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款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发包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款或第13.5.2款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重新检查时,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到场,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92、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93、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发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14.1.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可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94、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发包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14.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95、,应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14.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14.4.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验收时,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格证明及其他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必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需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以确保其满足工程规范和合同质量要求。若承包人对发包人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安全及性能等提出质疑要求重新检验试验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安全及性能不符合合同及规范标准要求的,由96、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的质量、安全及性能符合合同及规范标准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15. 变更15.1. 变更程序15.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变更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或)说明。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实施变更。承包人不得以指示所涉及的费用未确定为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当接到发包人的指示后三(3)天内,承包人仍未开始执行有关的工作(按工程实际情况不可能立即执行的除外),发包人可雇用第三人代为执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雇佣第三人所造成的价差,并承担97、一切由此引起的费用的15%,作为向发包人支付的管理费,同时需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当作债务向承包人追讨。15.1.2. 承包人进场之前,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签证流程、签证单格式,双方应遵照执行。15.1.3. 发包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变更,承包人不得拒绝。除得到发包人书面指令外,承包人不能擅自做出变更。任何发包人要求的或发包人随后追认的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15.1.4. 如承包人超出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则无论本工程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均不能认为发包人同意支付该等超出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费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98、承担。15.1.5. 承包人采用或更改任何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措施、施工工艺的,均不构成签证变更,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即便发包人对前述方案、工序、措施和工艺进行了签证,也只是对技术的确认,发包人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如果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应当全额赔偿。15.1.6. 按照指示完成变更及办理经济签证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15.1.7. 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如设计变更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99、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提出拆除及恢复,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如设计变更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安排施工,且设计变更不合理,其施工费用、恢复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2. 变更价款的确定变更价款的确定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5.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3.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按照变更程序执行。15.3.2. 承包人在施工100、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6.2. 价格不予调整的情形价格不予调整的情形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6.3. 价格调整的补充说明价格调整的补充说明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7.1.2.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17.1.3.101、 发包人对工程进度款的批准,不视为对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批准,只作为发包人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17.2. 工程价款17.2.1. 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执行:1) 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2) 已标价的工程量及单价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3)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应认为已均包含了所有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及劳工、材料、机械和设备的杂费,所有消耗费,专利费用,包装费,运费,保险费,设备调试费,装卸费,仓储费及其他临时在外的存储费用、运抵费、安装费、升降费及固定费,处理费,监管费,内外部管理费用,利润,加班费,与知识产权102、相关的费用及其他由承包人向政府缴纳的保证金,风险费,水电费,治安、消防、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因进行工程所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所交纳的任何收费,民扰及扰民费,试验费,以及其他为按时按质完成合同所规定工作的所有除措施费及规费、税金以外的所有费用,不论图纸、规范、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中有没有说明。除非合同另有其他明确约定外,该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4)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专用条款中写明。5) 措施项目清单所列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固定不变,在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但在措施清单中未列出的措施费用视其已包含在措施项目清单所列项目中。6) 双方约定其他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写明。17.3. 总承包服务103、费17.3.1. 总承包服务费对应的总包服务、管理、配合工作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4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要求。若承包人未能按照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及职责,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17.3.2. 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统一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得向分包工程或配合工程施工单位另外收取任何总承包管理配合费。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向分包工程或配合工程施工单位另外收取总承包管理配合费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17.4. 预付款17.4.1.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并支付劳务费用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条104、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5. 工程进度付款17.5.1. 在确认计量结果和价款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17.5.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额度和要求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7.5.3. 如发包人未能按规定期限付款,则随后的60天视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承包人不得行使任何追讨的权利,且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7.5.4. 如发包人未能在宽限期结束前付款,承包人在宽限期结束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17.5.5. 进度款与质量、安全挂钩,若申报工作的质105、量、安全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直至合格为止。17.5.6. 双方确认,承包人在每月申请进度款时,均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已完工程的全部施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场材料检验、检验批验收、分部和分项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不得据此延迟工期,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7.5.7. 发包人有权在付款中扣除如下任何款项:1) 如果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材料、工程设备或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完成修正和更换前,扣除该修正和更换所需费用;2)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在该项工作106、或义务完成前,扣除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3) 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违约责任或发包人可扣留的任何款项。17.5.8. 施工期内为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依据,亦不得视为对结算工程量的最终确认。17.5.9. 发票的要求在专用条款里写明。17.6. 质量保证金17.6.1.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17.6.2. 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保修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7. 竣工结算17.7.1. 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107、向发包人递交结算书及相关文件。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他数据,承包人需加以配合提供。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7.7.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关资料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7.7.3.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必须是完整的,发包人在结算审价过程中,承包人无权利提出任何补充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的要求,结算书中若有结算遗漏项目的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7.7.4.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应包括承包人认为其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价款、赔偿、补偿及其他任何金额。任何未在竣工结算报告中载明的项目,视为发包人无须支付,及承包人放弃了要求发108、包人支付的权利(如有)。17.7.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除非发包人以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或接受,否则发包人的任何作为与不作为(包括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不同意的表示、质疑、要求协商的会议、要求签订与承包人提出的报告不一致的协议或备忘录等)均视为对承包人结算书的不认可。17.7.6. 结算书经发包人内部审计并与承包人双方确认后的价款被认为是本工程的全部工程总价,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工程总价的因素均已获考虑,不得做任何调整。17.7.7. 对工程结算的其他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109、验收。18.1.2.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工程验收提供的各项工程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18.2.1. 当工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1) 除发包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工程资料; 3) 已按发包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 已完成发包110、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 已备妥发包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中的全部资料。18.3. 验收18.3.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 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工程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发包人同意为止。2) 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承包人最后一次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组织参建单位进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包含当地行政主111、管部门竣工备案要求的专业承包工程)。18.3.2.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参建单位(如设计人、勘察人等)共同书面确认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合格日期即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按甩项竣工验收处理。甩项竣工验收内容应在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内载明,并明确整修完成期限,承包人须按期进行整修和完善。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包人、承包人等参验单位书面确认并签发甩项竣工验收通过并合格的证明文件。18.3.3.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发包人应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112、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3.4. 因承包人工期拖延,造成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期通过竣工验收的,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承包人无条件同意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或有权让业主、用户入住、使用或按政府要求交付给业主或客户入住、使用工程,上述情况不视为承包人所承包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竣工或验收合格或已交付,承包人仍应当承担工期逾期或质量违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上述违约行为而导致发包人逾期交房或政府罚款等)。18.3.5. 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113、任不因为本工程验收合格而免除,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发包人放弃了追究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双方进一步确认,若承包人未按合同文件要求的标准完成施工,无论本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均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予以修理、补救或更换,直至达到符合合同约定为止。18.3.6. 承包人应当随同工程的移交,将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技术资料、保修资料、操作指南、质量合格证明、培训手册、程序、密码、数据等一并移交,并负责训练发包人的有关员工对于本工程的操作、维修及紧急程序等,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而不承担任何延期付款的责任。本合同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114、或解除时,承包人亦需遵守本条约定。18.3.7. 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在专用条款中说明。18.3.8. 承包人及其分包工程的验收资料(含竣工图纸)的准备和编制费用(但不包括整理和装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暂定总价中,发包人不再为此另行支付。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所有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的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的费用由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总承包人应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专业承包工程竣工资料的指导、审核、协调、汇总成册等服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承包管理与配115、合服务费内。18.3.9. 承包人提供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全套竣工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的前提条件。竣工备案日期为取得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竣工备案回执之日。如果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不能完全反映项目现场工程情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使之满足发包人和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18.3.10. 若承包人不遵照发包人的指示移交工程,则自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直至承包人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移交为止。18.4. 施工期运行18.4.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116、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4.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进行修复。18.4.3. 若合同文件说明部分工程包含调试,则承包人须负责按合同文件规定对该部分工程进行调试,并依法安排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整体安装的现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并发予运行/转准字或批文,有关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暂定总价内。18.5. 试运行18.5.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5.117、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18.6. 竣工清场18.6.1.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 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 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发包人指示全部清理118、;5) 发包人指示的其他的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完成上述清理工作。18.6.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未搬离而遗留在施工场地或其周围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器械、工具、材料等,均视为承包人已将其丢弃、放弃,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予以处置,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第18.7条情形亦同。18.7. 施工队伍的撤离18.7.1.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除需进行工程整改或119、经发包人同意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完成该等撤离和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19.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9.2. 缺陷责任期19.2.1. 缺陷责任期起止时间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19.2.2. 项目整120、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19.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19.3. 缺陷责121、任程序19.3.1. 若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发包人指明的缺陷的修复工程,或经发包人证实承包人在维修期间无故拖延,则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机构或人士进行修复和完成剩余工程。发包人有权从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清偿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通知另行支付、补足。19.3.2.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3.3. 经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书面提出质量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并通过发包人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28天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保122、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的支付并不表示承包人保修责任的结束,承包人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条款的规定继续履行保修责任、质量责任。19.4. 保修19.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及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9.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123、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3)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9.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及时补发书面通知,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9.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124、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20. 保险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20.1.1. 在不免除或减少、降低总承包人按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本工程项目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本工程项目应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费用均已包含125、在暂定合同总价中。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免赔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险20.2.1.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的或因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负责,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此类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直接责任所引致的。若发包人因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裁判、行政决定裁决或调解、和解协议或维稳需要先行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承包人应予赔偿。20.3. 雇员赔偿保险20.3.1. 承包人须对其雇员、工作人员、代理人、劳务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20.3.2. 发包人对任何承126、包单位的雇员、代理人、劳务人员或其他人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总承包人或其他分包单位,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若发包人因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决定或和解协议需要先行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承包人应予赔偿。20.3.3. 承包人须为自己和对受雇于工地上或在当地任何地方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的所有员工、雇员、代理人、劳务人员或其他人的所有责任投有及维持所需的意外、工伤保险及社会保险等。20.3.4. 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到损伤,不论有无索偿,总承包人须马上以书面形式将该损伤通知发127、包人。20.4. 其他保险20.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承包人将被视为对保险单内一切条款清楚明确,并积极地遵循保险条款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偿、追讨损失和防止意外的一切合理要求,并自费负责因未能遵循的后果。承包人应尊重保险索偿的结果并放弃对发包人因处理保险事宜引起的一切赔偿及责任追讨。承包人须自行承担保险单内规定的保险除外责任、免赔额、不负责项目或限制的费用,除非合同明确规定它们是属128、于发包人在本合同内应承担的风险或责任。20.5.3.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发包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提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异议、与其磋商,并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异议亦同。20.5.4.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5.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5.6. 保险期若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承包人负担。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129、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双方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3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130、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131、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132、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承包人有任何违反本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构成违约,均须按法律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2.1.3. 对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 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合同义务符合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的情形时,除按法律及合同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外,每次还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责任;2) 重大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合同义务符合承担重大违约责任的情形时,133、除按法律及合同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外,每次还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重大违约责任;3) 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合同义务符合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的情形时,除按法律及合同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外,每次还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责任;4)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违反合同义务符合发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解除,承包人除按法律及合同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向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承包人依法应承担的所有责任;5) 承包人其他责任以合同约定为准。22.1.4.134、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 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所提供履约保函的银行提取相应的履约保证金额或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3)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支付或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直接支付。4) 承包人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22.1.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支出。22.1.6. 对承包人违约的整改通知1) 承包人发生违约,但未达到发包人可解除合同的135、情况时,除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还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的,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发包人签发复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复工。3) 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2.1.7.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22.1.7.1.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136、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7.2.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核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以及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担保项下的金额,并按合同约定扣留承包人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计算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开始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137、人造成的全部损失。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3条的约定办理。22.1.7.3.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本合同,或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按不高于其项下待支付价款或届时市场批发价格(以低者为准)转让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接替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并在解除本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办理。22.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138、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或实际执行不足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9. 承包人其它违约情况及处理方式在专用条款中说明。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 发包人责任原因造成停工累计60天以上的;2) 因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导致的工期延误的;3)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书面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的;5) 专用条款约定属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22.2.2. 139、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属22.2.1(2)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属其它情形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22.3.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争议的解决23.1. 争议的解决方式23.1.1.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可以采取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140、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取向发包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23.2. 争议的解决23.2.1.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合同当事人双方接受;2)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24. 合同协商双方确认,本合同所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双 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向对方进行了提示,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双方均已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沟通说明。任何一方不会以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或合同无效。第 6141、2 页 共 214 页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1.2. 语言文字1.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1.3.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3.1. 本合同需要特别明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有: / 。1.3.2.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与施工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中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与验收规范、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等。1.3.3. 通用条款第1.3.3款中的“1.3.1”142、修订为“1.3.2”。发包人提出的标准、规范:详见施工图总说明相关规范要求。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发包人在 工程开工前 向承包人提供 施工图纸 一式 肆 份。1.6.2.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1)承包人需提交的深化设计图纸有: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玻璃幕墙、铝板幕墙、装饰铝板、栏杆、雨篷等,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提交的时间为:按发包人要求。提交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2)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的份数:竣工图纸壹式捌份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壹套。3)其他需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其要求: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143、工情况(含电子版文件肆套)。竣工图由承包人编制,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编制费及出图费(如需)由承包人承担)已在合同暂定总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支付。4) 深化设计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专业工程设计深化的,深化设计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支付。设计深化是在原招标图及下发施工图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细化后,绘制成具有可实施性的现场施工图纸,通过发包人审查,图形合一,直接指导现场施工。深化设计文件深度要满足施工、维护等工程需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图纸、计算书、技术文档、调试安装手册等。深化设计文件需要符合本工程资质的设计院盖章。深化设计必须实现原设计所有功能,并不144、低于原有设计要求。不因设计深化图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而免除承包人深化设计后图纸不满足原方案设计、技术要求、设计施工规范之违约责任。经审批深化设计后,本工程或分项工程或子系统的功能、需求、档次、材质、工程量超出(优于)原设计的,合同价款不予增加。承包人提交的深化设计图纸必须一次性满足发包人的深化设计要求,否则,每超过一次,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第22.1条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免除承包人需完成的深化设计义务。承包人应协助完成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相关资料。施工方案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符合以下特点的工作需要编制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工序较多、工作时间长、涉及多个单位配合协调及其他需145、要报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的工作。如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无法满足工期要求的,由承包人自行优化达到发包人的工期要求,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图纸深化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存在缺陷造成的任何支出,由承包人承担。1.6.4.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3)通用条款第1.6.4条第3)款修订为:承包人作为一个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及丰富施工经验的承包商,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工程技术要求、施工图纸或其他资料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施工前不少于三十(30)天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如承包人作为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承包商本应发现上述差错、遗漏或缺陷而未发现,或已发现却146、隐瞒不报,并继续施工,因而导致的质量缺陷、返工修复、工期延误、以及发包人、其他承包人和其他人的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此造成的装修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已在上述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发现差错、遗漏或缺陷的书面意见,而发包人仍决定按原要求施工的,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9.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通用条款补充1.9.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所有基础资料和数据(包括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地质勘察资料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是发包人现有的能供承包人利用的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由此而做出的理解、推论、结论和决策等概不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对所有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确认,147、不得以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准确等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 发包人2.1. 发包人代表2.1.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2.1.2. 发包人赋予发包人代表的其他权限: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具体事宜。 2.1.3. 通用条款2.1.3修订为:发包人代表签发的工程指令、通知、工程付款申请、设计变更申请与确认单、现场签证申请与确认单、其他变更的申请与确认单等,需盖章方可生效。在任何情形下,发包人代表都没有修改本合同内容的权利。承包人确知,发包人代表签署的可能修改合同条款的任何文件均无效,发包人代表根据本合同授权签发的任何文件与本合148、同约定计量计价规则不一致的,均应严格以本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原则为准,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1.6 在发包人代表的权限范围内,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的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他人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即仅表示发包人收到该份文件,而不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及其中任何内容的认可),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2.2. 发包人一般权利义务2.2.1. 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需要有权增减部分内容。2.2.4. 发包人完成以下工作:5) 通用条款第2.2.4条第5)款增加内容:设149、计交底后,承包人应当继续审查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标准、施工规范的任何错误、冲突,并在7天内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7)其他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 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提供规划局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2.2.5 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说明:关于施工所需水、电的具体约定:施工所需水、电由发包人提供接驳点,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2.6.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办理开工至竣工验收所必须的行政许可、报审、报批、报备以及相关设计图纸的审核、审查、备案等手续。2)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150、及周边在建其他项目,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环保等。3)配合发包人开展工艺样板展示、工地开放展示等创优及观摩工作。4)承包人完成以上工作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其他措施费用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5)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第三方检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检测、结构实体检测、钢结构检测、幕墙四性检测、桩基检测、防雷检测等),相关检验检测须满足验收及移交要求,一切相关费用及工作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在合同暂定总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列项计费。2.3. 发包人检查配合工作2.3.1. 发包人将根据合同情况自主或引入第三方质量、安全等评估单位进行现151、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质量、安全、资料、人员等。承包人需对发包人下发的评价体系充分掌握、内部宣讲,并配合现场检查;发包人将按需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下发整改单、排名及通报批评;必要时根据发包人的管理需要,可在通报栏处增加承包人董事长相片及姓名信息。2.3.2 发包人定期将根据评估检查结果对发包人所有在建工地进行评分排名,排名倒数第一的,公布排名起一周内,由承包人提交专项整改方案,并经其实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批后备案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整改方案监督整改效果;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实施公司承包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参与双方(发包人及承包人)专项整改方案讨论,并由其牵头整改。3. 监理152、人及造价咨询人3.1. 监理人(该条不适用于本合同)3.1.2. 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3.1.3. 发包人另行委托的职权:详见监理合同。 3.1.4. 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其他职权为:签发开工令;签发停工令和对应的复工令;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的审批;工程量、工期、费用等的签证;施工方案的调整;新型主体结构材料的选择与确定;主要材料设备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使用;任何减免承包人合同责任或增加发包人义务、责任的通知、指令;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行使的职权 。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之间的授权若存在交叉或冲突153、,以发包人代表的授权为准。监理人签发的所有可能影响发包人利益的有关事项,均须经过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审核批准并盖章方可生效;当监理人签发事项超出发包人代表审批权限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审核批准且盖章方可生效。3.1.8. 通用条款3.1.8修订为:如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的资历、职称等级、过往业绩应与合同约定的要求达到同等或以上,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2. 监理人的指示(该条不适用于本合同)3.2.2. 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监理合同并办理收发记录。若发包人未及时向承包人提供监理合同的,承包人有义务根据本合同3.2条约定向发包人154、索要相关资料。3.2.7.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不视为已获批准,监理人享有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 造价咨询人3.3.1. 造价咨询人单位名称: / 。3.3.2.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 。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完成以下各项承包工作:3)对承包人工作的补充约定如下:承包人义务补充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深化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质量保修等。承包人在施工前应仔细核对发包155、人提供的图纸,并深刻消化、领会和接受设计图纸的设计意图。对于设计图纸存在的矛盾、缺陷或错误之处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等待发包人指示,若承包人未等待发包人指示或不按发包人指示执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领导小组需由承包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技术小组由承包人的总工或副总工任组长。承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审核意见、深化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措施方案需由技术小组审批后方能提供给发包人,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项目重大事宜的协调工作(含安全事故、进度滞后、质量事故等);承包人进场后一个月内需提交加盖公章的领导小组及技术小组名单(包含联156、系方式)给发包人。负责与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处理与各级政府、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周边单位、周边居民的关系;承包人负责完成各类报批报建手续;负责解决渣场、道路运输、临时道路、临时营地建设、临时用电、用水等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主动协调各专业施工单位的工作,避免施工冲突、互相干扰或做不必要的返工、修补等。因承包人原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或难以与其他施工单位相配合、导致有关工程需要进行更改、修复或延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更改、修复或延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内扣除。承包人接管现场后,有义务对发包人现有及承157、包人新建围挡、创文广告进行维护,直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4.1.4.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对承包人的补充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须及时清理外运。承包人现场垃圾清理不及时、不合格且经催告不及时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规定承担第三方清理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4.1.6. 为他人提供方便5)对承包人补充约定:本工程验收且移交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 10 天内全部退出现场,承包人每延迟一天退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8、22.1.9.2条约定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或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 10 天内全部退出现场,承包人每延迟一天退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1.9.2条约定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4.1.7.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工程交付前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交付前,承包人负责工程(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的照管和维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对于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应督促并协助分包人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分包工程的维护和照管义务。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已移交本工程承包人的,承包人应做159、好已完工并交付工程的成品保护及照管。4.1.9. 承包人的其它义务6)承包人的其它义务补充约定如下:承包人在专业工程承包人(指承揽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进场前应与其签订配合协议,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施工配合,提供水电接驳点、提供材料堆放场地给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发包人依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进行调整变更的,相关调整变更按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相关约定执行,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款项,如因承包人拖欠支付该等款项导致影响工程进度或影响本工程正常运行,或发生供货单位向发包人或有关单位投诉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代为垫付材料、设备160、款项,该等垫付款项从应付合同款中抵扣,承包人并须根据垫付时间、垫付金额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约定支付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该项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愿承担或不向相关方支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取并代为向相关方支付。若发包人先行赔付或承担连带责任或遭致处罚的,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全部款项均由承包人予以赔偿(发包人亦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金额等款项中扣取)并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和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等全部要求,否则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约定161、承担违约责任。当发包人提出承包人施工作业面需增加作业工人或机械、临时安全防护通道的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按指令要求积极配合实施。承包人应当与其分包人分别签署安全管理协议、质量管理协议、现场管理协议等,并承担承包人应承担的管理义务及对应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前述协议签署不及时而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补偿责任。4.2. 履约担保4.2.3. 履约保函额度或履约保证金金额(即以现金形式提供履约担保)为本合同协议书第7条合同价款中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 。4.2.4 承包人应承担的各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发包人均有权从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如承包人因违约或其他原因被发包人提取履约保函或扣除履162、约保证金的担保金额而不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关于提取履约保函或扣除履约保证金担保金额的通知后7天内补足被提取的履约担保金额,发包人亦可从应付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担保金额。4.3. 分包4.3.3. 工程转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第22条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工程分包的违约责任:任何工程项目的分包都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允许进场,承包人擅自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罚: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上述16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由此所遭受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补足赔偿的责任。如果发包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需按专用条款第22条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4.3.4.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4.3.5. 承包人本工程所有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报发包人备案,且承包人必须为派驻发包人现场的所有人员购买社保。4.3.6. 分包工程的工程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恶意压缩或变相压缩该部分工程的费用;如果委托分包人实施,承包人须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费用足额支付给分包人。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164、证明资料。如发现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费用足额支付或延迟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每次须按专用条款第22.1.9.1第12)款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发生以上情况且影响本工程进度时,发包人有权把相应工程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发包人向分包单位的直接支付视为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了相应的工程费用,并视为该等付款已得到承包人的委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付款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该等付款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向承包人支付后续工程款并有权提取履约担保项下的担保金额。4.3.7. 承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165、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的。 承包人出现以上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由此所遭受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继续赔偿的责任。4.3.8.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人的分包出现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问题或未达到检查标准要求的,承包人与其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监督分包人限期整改。分包人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发166、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满足本工程要求的分包人。若承包人未限期更换合格分包人的,则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同时直接承担对应分包人的施工任务并按合同要求实施。4.4. 承包人项目经理4.4.1.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 4.4.3. 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管理要求:本合同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更,则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亦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其他管理要求: 详见本合同附件13项目管理班子及其他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4.4.4. 通用条款第4.4.4条修订为: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167、,应至少提前7天将备选项目经理资料报发包人,备选项目经理的资历、职称等级、过往业绩应与合同约定的要求达到同等或以上,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团队配置标准和数量为本工程施工场地配置人员,详见本合同附件13项目管理班子及其他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4.5.6. 如承包人投入的人员数量、业务水平、专业配置等不能满足工作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聘请符合工作所需要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作为承包人从事本工168、程施工管理工作的人员;所聘请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承包人与所聘人员协商确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本工程合同价内,由承包人向所聘用人员支付。4.5.7. 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也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期间实际投入的管理人员替换率超过 30% 的属于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第22.1.9.1条第9)款向发包人承担169、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擅自更换或调走工程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的,每发生一次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5.8.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人员均应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一年在承包人公司的社保证明,承包人未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1.9.1条1)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到提供社保证明为止或另派管理人员。4.5.9. 承包人参与本项目承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团队需经发包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专业性的面试及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场,如考核面试不合格,承包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合格的对应岗位管理人员。承包人违约的,须按专用条款第22.1条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6.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170、他人员4.6.2. 当发包人每月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进行评分(具体评分表由发包人制定),每月评分不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承包人,连续两个月评分不合格的管理人员承包人需进行替换,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在 7 天内递交更换相关人员的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到岗,承包人必须保证不因人员更换而使工程受到任何影响。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相关人员或更换人员不及时的,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1.9.1条第6)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被更换员工不得再在本工程从事任何工作。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7.6. 对工人工资171、的约定4.7.6.1. 承包人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该账户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承包人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承包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第一次支付款项前提供给发包人。4.7.6.2.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发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必须对所有进场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将施工人员名单造册提交发包人监督,发生施工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提交变更后名单;因未提交施工人员名单或名单不准确的,在发生欠薪讨薪事件时,以发包人认定的施工人员范172、围为准;承包人并应为每一位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建立工人工资支付台账,每月定期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工人本人。发包人有权(但无义务)对建筑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的真实性和承包人的工资发放进行检查监督。4.7.6.3. 承包人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确认。4.7.6.4. 承包人每期申请进度款时,按合同约定,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费用数额,且在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满足后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人工资款项。4.7173、.6.5. 承包人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工人工资或影响发包人施工许可证办理及施工进度等。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可以按照工人的主张和工人提供的初步证明资料(如银行流水)确定发放金额,但发包人不对金额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有异议的,应自行与工人协商解决,另每发生一次拖欠工资事件,承包人应按人民币10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7.6.6.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4.7.6.7. 承包人与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承包人也不得因争议174、不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人工资。4.7.6.8. 凡是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工资、分包单位合同价款、设备材料采购货款等)而出现纠纷影响到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承包人除应遵守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外,还必须优先服从发包人的以下措施和指令: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小时内将工人领回;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携带现金前往发包人处或政府有关部门,现场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或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采取提取履约保函、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工程进度款等方式,向施工人员或分包单位支付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或分包单位合同价款;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175、后1小时内前往发包人处当面汇报对工人投诉或集体上访事件的处理方案;承包人须在发生投诉或集体上访事件后3天内向发包人出具对事件的书面检查报告;发包人有权上报省、市、区主管部门;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不予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垫付有关费用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该等垫付费用从应付合同款中抵扣,承包人并须向发包人支付垫付金额20%或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违约金额按二者中较高者为准。如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发包人所垫付的工资和相应的违约金与利息或损失的,应以承包人财产承担,发包人可按照农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总额,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承包人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现金、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等采取冻结、扣押176、强制划拨、先予执行、先行给付等法律手段予以抵偿。4.7.6.9.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确标示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确标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确标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4.7.6.10. 承包人应无条件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当地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事宜,包括设立工资保证金、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影响发包人施工许可证办理及施工进度等。因承177、包人未执行国家、地方相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拒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部门对发包人的罚款、行政部门要求项目停工产生的停工损失、行政部门要求发包人垫付劳动者报酬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6.11. 特别强调: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发包人的经营、工程进展。如果因承包人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本工程发生下列事件:1)承包人的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人工资的;2)承包人在本工程被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3)发生工人因欠178、薪而有组织的上访;4)工人因欠薪而引起的有组织的集会以及其他事件,尤其是对发包人的经营、工程进展产生影响的事件。以上事件每发生一次,承包人不仅须限期支付处理该事件的费用,还应按如下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额100万人民币;2)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第三方向发包人的索赔;3)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作为供应商评价考核评审依据限制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及其集团公司系统内的工程投标或承接工程的活动。4.9. 承包人现场查勘:4.9.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179、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旧基础影响施工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在合同暂定总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列项计费。 4.11. 转包建设工程项目禁止转包或支解后以分包名义进行转包。承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人出现以上转包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180、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12.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包人在本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及其集团系统内后续工程项目的投标,拒绝参与投标时限由发包人视承包人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造成严重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存在围181、标或串标情形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承包人的不良行为导致发包人对其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或不及格的。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甲控乙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承包人进场后30天内须完成材料设备品牌、系列型号的报审工作,包括:清单内的所有主材、设备、合同约定品牌的材料设备,有技术文件约定参数的材料设备,其他需要报审的材料设备。品牌报审同时完成以下计划申报工作: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含甲供)、材料设备排产计划(含甲供)。5.1.2.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另行约定为:对于投标书中已承182、诺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经发包人核实,在施工当时已停产或施工当时有生产但市场上的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若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参考品牌的,由发包人在推荐品牌中选择与投标书中已承诺材料同一档次或高一档次的品牌材料,主材或设备价格按原投标材料(设备)单价;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明确参考品牌的,承包人须采购发包人认可的与其投标书承诺品牌同一档次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原投标单价;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明确参考品牌的,且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亦未对相关材料(设备)品牌进行承诺的,须采购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且发包人认可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原投标单价。5.1.4.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订货前至少30天(属监造设备183、的订货前至少60天),应完成向发包人提供相关的材料、设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产地、规格、等级、技术性能指标检测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设备满足招标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且与发包人推荐品牌相当档次的文件、资料),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并对需要封样的产品进行三方封样, 作为进场验收和施工复核的依据。承包人所购材料设备必须是原厂、正品、全新的产品。 材料、设备所配套申报的生产及加工厂家、代理商需要满足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并配合发包人进行相关考察,考察结果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项产品。材料、设备进场前7天,需要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或其经发包人审批的专业承包人与相关厂家、授权代理商签184、订的供货合同、出厂合格证、各种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出厂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相关保证函、厂家联系方式、验证方式、厂家确认的出货单等相关正规渠道出货证明,进口材料设备还需要提供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商检证明文件,甲供材料还需签署:材料设备收货单、材料设备领料单。承包人进场材料与设备未附或未按上述要求提供齐全资料的,若影响进场验收和使用的则不予验收进场,若不影响验收使用的,承包人应在限期内补充完整。未经进场验收而使用该批次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应按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办限期内仍未补充齐全材料设备报验资料的,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进度款中对应材料与设备的价款或降低该批次185、材料与设备的支付比例,直至承包人资料提供齐全为止。授权代理商须提供项目授权或年度授权证明。材料、设备、辅材的采购不得由劳务分包代购。材料、设备未附相关采购合同的,进度款中发包人不予支付相关材料、设备费用。承包人需要根据发包人要求制定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并与厂家制定材料设备排产计划和监造大纲。按监造大纲组织到厂监造。需监造的材料设备: / 。监造材料设备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或元件)未按合同约定报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承包人应按该批材料、设备(或元件)的“数量分项清单价”20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退场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人186、同意验收的,承包人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采取以下处理方法:若该批材料、设备(或元件)市场价低于合同材料、设备(或元件)价格的,则承包人按照材料、设备市场价计价并再以价差计算违约金;若该批材料、设备(或元件)市场价高于合同材料、设备(或元件)价格的,则按合同材料、设备(或元件)价格计价。发包人有权对原甲控乙供材料设备一览表的部分品牌进行更换或取消,对新增的材料设备品牌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垄断性(消防、电力、防雷、市政给水、排污、环保、燃气、网络通讯等)部门要求验收的材料,承包人必须使用在工程所在地有相关工程业绩的材料并提交相关工程业绩的证明。5.1.8. 检测费用承担方式:本合同工程相关的第三方187、检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检测、结构实体检测、钢结构检测、幕墙四性检测、桩基检测、防雷检测等)由承包人负责,一切相关费用及工作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已经在本合同暂定总价内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需提供检测所需的材料并承担材料及材料损耗及检测配合的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对有疑问、高价值、对效果有重大影响、易产生不合格品的材料设备有权实施抽检,且承包人不得以该抽检工作为由提出工期索赔。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各项检查中已经出现不合格品的材料、设备整改188、后需要加倍抽检或全检,承包人承担全额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不论是否通过发包人的抽查、验收,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检验、抽查意见均不免除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5.1.9. 承包人采购和(或)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或元件)时,应按该批材料、设备(或元件)的“数量分项清单价”20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退场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人同意验收的,承包人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采取以下处理方法:若该批材料、设备(或元件)市场价低于合同材料、设备(或元件)价格的,则承包人按照材料、设备(或元件)市场价计价并再以价差计算违约金;若该批材料189、设备(或元件)市场价高于合同材料、设备(或元件)价格的,则按合同材料、设备(或元件)价格计价。若承包人将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则每发生一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当于该批材料价款2倍的违约金,该款项直接从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无需经承包人同意。 承包人并应无条件负责修复、拆除并将所购材料设备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如发生5.1.9约定情形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有极大可能会发生此款约定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材料设备改为甲供,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以及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1.12. 承包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190、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该条不适用于本合同)发包人所需的备件有:/。发包人有权选择从承包人处选购超出缺陷责任期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约定数量的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所承担的义务。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承包人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发包人使发包人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适用)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 / ,计划管理如下:1) 合同签订后15天内承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并按材料设备需191、用情况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供甲供材料设备分期进场计划;排产周期较长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适当提前向发包人提供一次性或分批进场计划。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设备需求计划订货并组织供应。工程进度计划修改时,承包人应相应调整甲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工期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 如因承包人上报数量错误导致材料供应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出现材料堆积现象,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3)其他约定事项:发包人保留随时增加或减少甲供材料设备的权利。5.2.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及验收: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及验收的另有约定为: / 。5.2192、.3. 承包人有义务在每项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日前提前7天提醒发包人组织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5)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其他要求: / 。5.2.5. 通用条款第5.2.5款不适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或试验按如下执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按操作规范及相关规章、规范负责检查、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合格的,相关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已包含在本合同暂定总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相关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及时将检验或试验结果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及时更换提供的不合格材料设备。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约定:1) 甲193、供材料设备不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竣工结算时,仅计取保管费及税金,保管费率按 / 计取。2) 对甲供材料设备,承包人须负责提供排产、进场、安装计划,且需正确计算其需要的订货数量。发包人只负责按发包人发出的图纸工程量以及在本合同附件 / 中约定的甲供材料设备损耗率所计算的材料设备数量负责订购。任何超出该范围但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或运抵后毁损、丢失的设备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 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甲供材料设备或私自转卖、替换甲供材料设备,否则,承包人承担该批材料设备采购金额2倍的违约金,造成其它损失的均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此等设备材料供应及工作范围,合同签署194、后有关索赔概不予考虑。5.2.7.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指定卸货地点: /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4. 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的,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1.9.3条第9)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数量、规格及投入时间等承诺标准;如投标承诺中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无法满足按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等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行增加、完195、善投入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投入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不足,已影响到工程进度、安全、质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48小时内增加及完善投入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则承包人每次须向发包人按下述第6.1.3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增加及完善投入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6.1.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工,或变相减少施工组织中规定的施工设备,否则经发包人确认,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规定如下:主要设备1000元/台/天;一般设备300元/台/天。6.1.4. 承包人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全部在拟建工程占地范围内布置,发包人不提供额外的施工用地。如果承196、包人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要求临时占用任何额外的施工用地,应至少提前30天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及可行方案,请求发包人协助以获得其所需之用地,报告应阐明所需额外用地的理由。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提出的所需额外用地的理由合理充分可行的,有权决定是否协助承包人获得其所需的临时用地,但所有的费用都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诺保证获得或提供承包人要求的任何临时用地。6.1.5. 承包人应绘制场地平面布置图,编制施工场地布置方案报发包人审批、认可,场地布置应满足办公、生活、施工、消防、环保、污水处理一体化等要求。6.1.6 承包人的施工人员住宿由承包人自行于工地范围外解决并自行考虑住宿费用。本工程场地不能保证场地内材197、料存放与加工布置需求,承包人应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施工组织需求综合自行考虑所连带发生的相关费用。6.1.7. 承包人应该按合同规定、发包人要求和施工需要修建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各种临时设施,包括临时排水设施、安全围栏、临时道路、现场公共厕所等,并在不需要的时候进行拆除和恢复原状,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工作区的布置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执行。6.1.8. 承包人在上述所有设施的使用和修建过程中,应当保持现场清洁卫生,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修建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污水排放处理系统,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暂定价款内。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198、:本工程施工现场发包人按现状提供移交,承包人应该注意所分配的工作区是其可以使用的全部工作区域;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计划需要,自行解决工作区域以外的场地租用、审批(如需)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暂定价款内。7. 交通运输7.1. 场外交通7.1.2.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1.3. 因承包人施工措施配置需求导致场外临时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迁移、地面附着物拆迁、管线迁改等工作(如需),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1.4. 使用于本项目的泥头车、搅拌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政策、规范的全部要求,相关费用(包括环保要199、求、外运弃置费用等)均已在合同暂定总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1.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 测量放线8.2. 关于测量放线的其他约定:8.2.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包人审批。8.2.2.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移交的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核并负责管理施工控制200、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9.1.2. 承包人对XXXXXX项目XX道路及天桥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包括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护等)组织管理负总责,须对工地内分包人、专业承包人及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应当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跟踪落实整改。因安全事故或安全管理问题而引致的损失、被索赔及罚款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201、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在中标后提交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团队的名称和资历报发包人审批、备案,安全管理团队应与中标文件保持一致。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安全负责人,否则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2.1约定支付违约金。9.1.2.1发包人对本项目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项目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承包人(含其分包人)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9.1.2.2承包人(含其分包人)违规扣分以项目为单位按年度进行累计,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24:00当年度累计扣分自动归零。9.1.2.3承包人(含其分包人)违规扣分情况通过XX公司(发包人上级单位)统一管理,即时统计按月202、发布。9.1.2.4若承包人(含其分包人)承接的某项目累计扣分N12分,发生事故的,将拒绝其参与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工程项目的投标。9.1.2.5详见本合同附件14XX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9.1.3.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暂定总价中,该价格为费率包干金额,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因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内容的变动而变动。9.1.4. 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雷暴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203、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如承包人未及时采取上述预防措施和安全措施的,造成的损失及扩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1.5. 承包人应遵守本项目发包人的有关现场安全的相关规定,并按本合同附件12安全管理专篇中要求落实其承包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并负安全责任,违约的应按本合同附件12安全管理专篇违约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2. 治安保卫9.2.1. 通用条款第9.2.1款修订为:承包人除遵守发包人现场治安管理要求并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其承包范围内(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204、并负直接责任。9.3. 环境保护9.3.1. 承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相关费用已在合同暂定总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9.4. 事故处理9.4.1. 本合同有关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的事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附件12安全管理专篇及本合同其他条款及附件约定执行。9.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9.5.1. 承包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除满足国家、规章、规范及当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发包人的现场施工管理规定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有义务遵守。承包人施工用设施的搭设应报发包人批205、准。(2)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安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3)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管理,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4)施工期间,所有机械、工具、材料等应堆放整齐,场地平整。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发包人指定位置,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所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标注必须符合规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要求。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漏报,则视为让利,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施工用设备及场地要求具体要求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临电的低压配电系统均必须为三相五线制,承包人的现场用电必206、须至少有两级漏电开关,分包人的漏电开关必须至少接在承包人其中一级的漏电开关之后。承包人对分包人用电进行管理,违反上述约定应对承包人进行处罚。2)须确保带有泥土的车辆经冲洗后才能驶入城市街道。3)承包人进场后不按上述要求施工的,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施工,并扣减承包人对应的合同价款。同时,承包人应按第三方施工单位所有实际施工费用的2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4)对于发包人下发的安全文明整改通知单,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予以整改并达到发包人验收要求,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利在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5)承包人为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现场绿色施207、工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单位,有权利和责任管理其项下分包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应与分包人在进场后15天内签订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协议,该协议需报发包人审核及备案,因承包人对各分包人缺乏安全监管或防控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6)施工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乱接、乱拉、无插头,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每处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3000元。7)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用餐必需到指定食堂或者划分的指定区域,发现违规者发包人有权处罚每人每次100500元。9.5.2.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按照合同208、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及场地移交后的10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清理处置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9.6.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要求 9.6.1. 承包人必须达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6.2. 如不能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岗位能力,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安全管理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9.7.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9.209、7.1. 严格贯彻住建部令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组织专家评审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评审未通过的不得进入施工阶段。9.7.2. 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根据工程施工特点,配备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及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9.7.3. 结合风险特点,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救援器材、设备的储备,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9.7.4. 制定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和相关保证措施,配置210、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9.7.5.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等手续: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或发包人另行通知的时间内,负责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完成为履行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夜间施工、泥浆及污水排放、安全生产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渣土运输等相关手续,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该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暂定总价中。若因上述手续未及时办理影响施工或造成政府部门处罚,工期不予延长,发包人不给予任何费用补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8. 施工实施阶段的安全生211、产工作9.8.1. 严格按照发包人审查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单列措施费台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有效投入。9.8.2.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工程施工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212、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高处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9.8.3. 对所承担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保存好安全检查记录;同时必须强化重点风险作业过程安全管控,尤其是动火作业、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等方面。9.8.4. 对进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必须核查其生产、检验(测)等相应证书,无生产、检验(测)合格记录等相应证书的不得使用,并做好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以及213、相应记录资料归档工作;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垂直升降机械设施前,必须依法组织进行登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9.8.5. 在工程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易燃物以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9.8.6.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9.8.7. 工程施工需要实施分包的分部工程和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安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并进行施工安全生产交底。214、9.8.8. 保证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设备的质量和安装质量,确保通过验收。9.9. 合同安全管理专篇除以上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12安全管理专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且须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署本合同附件11安全管理协议书。另外,承包人必须按安全管理协议书、安全管理专篇要求对专业承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与服务,对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管理承担总包管理责任,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或其他有关总承包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协议。若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19.8款施工安全、治安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与本合215、同附件12安全管理专篇、本合同附件11安全管理协议书约定有重复的,以从严约定为准执行,若两者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附件12安全管理专篇及本合同附件11安全管理协议书约定为准执行。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10.1.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计划、报表名称及提交时间:承包人中标后30天内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计划及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需求(包括向发包人报批品牌、施工样板,进场及施工安装)总计划等资料。如承包人未按时提交或中标后30天内提交的施工计划等不满足要求,则需按照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提交计划合格。10.1.2.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控制的关键工期节216、点时间及违约金如下表:序号工期节点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备注1天桥主体结构工程完工2023年6月25日2023年9月14日具体开始时间以开工通知为准2XX道路和天桥工程完工2023年6月25日2023年10月22日3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及承包人确认的关键控制节点1) 以上工期节点为本合同的关键控制节点,本合同考核净工期,实际起算以开工令为准,净工期不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未在上述约定的工期节点完成的,处罚违约金5万元/次,另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按 2 万元/天的标准暂缓支付当期应付工程款。如承包人在下一个关键工期完成节点将累计已延误的工期赶回的(即下一个工期节点按时完成),则发包人酌情考虑217、是否将前期因工期延误而暂缓支付的工程款返还给承包人;如承包人未能在下一个关键工期完成节点赶回已延误工期的,除暂缓支付当期工程款外,上期已暂缓支付的工程款转为承包人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处理。本合同对工期延误违约约定与关键工期节点重叠的,按并处违约执行。工期延误违约处理并不免除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履约的义务。2) 承包人原因导致逾期开工15天以内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偿付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累计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偿付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继续追偿;如逾期15天以上(含218、15天)发包人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偿付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3) 承包人原因导致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偿付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4)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引起第三方索赔的,承包人除按上述工期延误或节点延误承担违约责任外,另应承担第三方索赔及发包人全部损失。10.1.3.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根据总工期计划按时制定月度计划及周计划报予发包人审核并实施,发包人将根据经审批通过的月度计划及周计划考核承包人。承包人未按经审批通过的月度计划完成施工任务或延期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视影响进度的严重程度依据考核结果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未按月度或周计划完219、成施工任务,每延误一天且对工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承包人则应向发包人按 5003000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需完成的施工任务。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于下月内完成上月重要的原计划事项的,则违约金将加倍收取,以此类推。10.1.4. 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详细的 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 已完形象进度与工程量报表(含材料进场记录等报表资料、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10.3. 计划管理10.3.1. 施工计划的提交:承包人中标后14天内应提交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施工计划至发包人审核。1)施工计划各节点均不得超出投标版本计划;2)施工计划中各期计划必须包含第10.1.2220、款表内的关键施工节点; 3)施工计划应加盖承包人公章;4)不得超出招标文件中对工期的要求。10.3.2. 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现场工作的开展进度更新及/或重新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7天内书面将修改后的新计划报发包人审阅备案,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适当延期提供。如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提供最新的计划,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第10.1.1条向承包人索赔。10.3.3. 承包人应按时提供月度工程施工计划及报表,该部分计划和报表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施工进度、质量状况,以及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各种材料、设备的用量和消耗等,同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周计划。月计划须于221、上一月的25日前提供下一个月的月计划和上一个月的月度报告;周计划须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下午16:00之前报送发包人。不按时上报分解计划及报表的,月计划每延期一天收取违约金3000元,周计划每延期一天收取违约金500元。所报计划无量化指标者按相应延期处罚。10.3.4. 承包人所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又称三级进度或合同进度,它应当较为详细、完整并符合发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即二级进度)。该进度计划应包括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始、完(竣)工和验收时间等。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确认后,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承包人均有义务至少应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提交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222、总进度计划,并由其审核备案,但对于发包人明确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已明确规定需延期或非承包人原因影响的除外)。10.3.5.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可以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非关键路径的工期安排。10.3.6. 除非合同已有其他约定,否则承包人承诺不以现场及周边环境、政府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节假日、法定假日、农忙、人员短缺等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10.3.7. 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发包人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需求和工程产值计划、劳动力需求223、计划、发包人资料的需求计划。材料设备的供货和配合计划、专项进度计划、质量保证大纲和手册、施工机械进退场计划等。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上述计划或文件,每逾期一天,需支付的违约金同专用条款“第10.1.1款及第10.3.3款”。10.3.8. 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承包人应在7天内或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予以提交。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上述计划或文件,每逾期一天,需支付的违约金同专用条款“第10.1.1款”。10.3.9. 承包人施工计划应与经发包人批准的总承包施工计划相匹配,充分考虑各搭接专业及搭接合同段的施工配合。10.3.10. 承包人的总体施工进度由承包224、人协调平衡,以满足发包人对整个施工过程中阶段性工期的控制要求,对此承包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包人在编制所有工程施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相关专业、部位和工序的施工顺序,应合理安排进度,确保承包人和各专业工程承包人都能按计划有序地完成各自的工程施工任务。10.3.11. 不论是何原因(包括设计、施工、发包人指令等),导致承包人所报计划需重新制订或部分调整修改,承包人应在该原因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后的新计划报发包人审阅备案,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适当延期提供。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最新的计划,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0.3.12. 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向发包人报送周报,包括上周225、计划和完成情况、对未完工作的情况说明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本周计划和其他事项等。10.3.13.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计划应包括施工机械的名称、数量、已使用的年限、折旧总年限、规格型号、主要的性能、进退场的时间、目前的状态、来源、合同期内的维修保养计划等内容。10.3.14. 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提交的所有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批准和认可,不视为对本合同工期、质量、安全、价格等约定的调整,均不应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0.3.15. 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的书面签收为准,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226、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或虽提供但不符合合同要求,需1天内上报、修正完毕。10.3.16. 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应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包人的意见,向发包人提交总包的现场管理规定,供发包人审核确认,该规定应考虑对现场所有分包单位的管理。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及发包人的要求,定期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发包人审核备案。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上述计划或文件,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10.3.17. 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的书面签收为准。11. 开工和竣227、工11.1. 开工通用条款第11.1.3款修改为: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不迟于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不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不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1.4. 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必须按照合同及经发包人确认的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若发包人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设备、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228、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员、设备按时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不满足合同要求的人员、设备退场,由此造成的工期、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3.1. 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 24小时内(午夜至午夜)当地气象局记录显示降雨量150 mm或以上或8级及以上的台风,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5.1. 对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约定1)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合同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或移交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五229、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果工期延误引起其他人相关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进度款及结算款中扣除此项违约金,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赔偿,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2)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控制节点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将承包人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给第三方单位负责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委托给第三方单位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与第三方单位签署分包合同并向其提供总承包管理服务,且不应向第三方单位与发包人收取总承包管理费用;委托第三方施工的费用大于承包230、人对应合同额内相关费用的,差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委托第三方施工的费用小于承包人对应合同额内相关费用的,应按节约金额调整本合同价款;若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委托给第三方单位负责施工且与第三方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则应相应调减本合同承包范围及合同价款,同时承包人应按第三方单位实施该部分工程造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工期等违约责任及发包人相关损失。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除应补偿发包人及其他相关专业承包人等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偿付本工程合同中标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11.6. 工期提前11.6.1. 承包人按合同工期按时竣工的不奖不罚,如发包人要求提前验收时,合同当事人双方可签订231、提前竣工补充协议,承包人不应向发包人索取赶工措施费,发包人亦无须支付赶工措施费。如发包人未要求提前验收,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时,发包人无须支付赶工措施费。 11.6.2. 发包人有权要求对之前确定的部分关键节点的工期进行提前完成,承包人需按照新的工期要求对原来的施工计划进行重新制定并施工,承包人不应向发包人索取赶工措施费,发包人亦无须支付赶工措施费。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1. 5)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2.1.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时间,如果累计在60天(含60天232、)之内,工期相应顺延,但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的索赔或补偿要求;暂停时间超过60天(不含60天)的,双方应对工期延长、责任认定和费用承担等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12.3. 发包人暂停施工指示12.3.3.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限期整改,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承包人不遵守有关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2)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3)存在安全隐患,未按安监部门、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4)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发包人提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5)因噪音或污染等方面问题而被有关部门罚款或勒令停工且未及时整233、改的;(6)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设备有质量问题的;(7)擅自采用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材料或设备的;(8)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或有执行不力、敷衍应付、曲解指令等情况或执行情况难以达到合同目的的;(9)未经发包人验收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的;(10)图纸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或未按图纸施工的;(11)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12)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未能在限期内妥善完成整改的,属于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按专用条款第22.1条承担违约责任。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4. 由于发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234、工通知,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2.1.1.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未予回复的,视为不予准许继续施工。如果发包人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恢复施工,则承包人应合理安排人员组织恢复施工。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补救措施,使之达到合同和法定标准要求。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届满,承包人返工、修复和(或)235、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重新验收仍未通过,即该部分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无须支付该部分合同价款,承包人并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质量缺陷工程对应合同造价2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承包人应补偿因此对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发生以上情形时,承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返工、修复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承包人工程价款中直接扣减。发包人在确保安全等前提下让步接受该等质量缺陷工程的,视实际情况减付相应工程价款,承包人并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1%或该部分质量缺陷工程对应合同造价20%的违约金(以违约金额较高者为准)。完成返工、修复和(或)采取其236、他补救措施、达到合同验收标准的时间比合同约定工期时间推迟的,承包人同时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延期竣工、延期交付工程逾期违约金。13.1.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需对已完工程进行整改、返工的,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部负责。若承包人有违反质量评定标准的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每次(项)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承担对应违约责任,同时亦不免除、也不减轻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返工的责任。13.1.4.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的,每次(项)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承担对应违约责任,同时亦不免除、也不减轻承包人对不合格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的整改责任。13.1237、.5. 承包人对发包人通知指出的质量问题未按时整改并回复,承包人应限期整改完成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向发包人承担对应违约责任。13.1.6. 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应限期整改完成并向发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且专业工程因此而提出的索赔应由承包人承担。13.1.7. 工程施工期间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发包人或项目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向发包人承担对应违约责任。13.1.8. 承包人需进行工序报验、场地移交等工作,承包人未经报验、移交,擅238、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应拆除擅自施工的部位,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向发包人承担对应违约责任。14. 试验和检验14.1.4. 发包人抽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对有疑问、高价值、对效果有重大影响、易产生不合格品的材料设备有权实施抽检,发包人抽检清单内的抽检不得提出工期索赔。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应当全额赔偿;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本次抽检的检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 变更15.1. 变更程序15.1.3. 通用条款第15.1.3款修订为:发包人有权239、发出指令要求变更,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拒绝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承包人应承担该部分工程双倍费用的违约金。除得到发包人书面指令外,承包人不能擅自做出变更。任何发包人要求的或发包人随后追认的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15.1.4. 通用条款第15.1.4款修订为: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超出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承包范围内施工内容的,则无论本工程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均不视为变更且发包人不支付该等擅自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15.1.7. 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240、能按图进行施工,如设计变更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提出拆除及恢复,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如设计变更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安排施工,且设计变更不合理,其施工费用、恢复费用、延误工期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须按2000元/次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1.8. 发包人有权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变更。15.2. 变更价款的确定15.2.1. 变更、签证工程、新增工程和暂估价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价格: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综合单价(241、但发包人认为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除外),不论工程量怎样增加或减少,综合单价都不予调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但发包人认为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除外)。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有利于发包人的综合单价(即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优先执行有利于发包人的材料单价,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XX市2023年 月(投标当月)242、份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下浮率按投标下浮率。XX市2023年 月(投标当月)份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由发包人、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参考市场价格定价的材料设备,不适用于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相关价格调整的约定。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或者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但发包人认为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按以下原则计价:a. 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执行广东省房243、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XX市2023年xx月份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按本工程投标下浮率(本工程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不可竞争费)/(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费)*100%)进行税前下浮。若XX市2023年xx月份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由发包人、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参考市场价格定价的材料设备,不适用于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相关价格调整的约定。在发包人244、未回复具体的审核价前,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停工或拖延施工为借口,若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根据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b. 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参考市场价格定价的,不适用于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相关价格调整的约定。4)除以下条件外,本合同暂定价款中总价包干措施费不得调整:a. 基于本合同承包范围,当单纯性增加施工承包范围或单纯性调减施工承包范围的变更,据实计取或扣减分部分项变更项目所对应的措施费用。b. 专业工程暂估价对应的措施费用未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包干措施费内的,发生时据实计取对应措施费用。c. 发包人书245、面审批同意的其他可调整总价包干措施费的情形。5)发包人发出的合理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承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款未确认等理由暂停施工或消极怠工,若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根据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发包人损失。15.2.2.在发包人未回复具体的审核价前,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停工或拖延施工为借口,若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5.2.3. 对于变更价款确定的其他约定1)承包人递交的关于任何变更的估价或报价应包括相应变更的工程量计算书;计算书应具有充分的可追溯性,用于计算的原始数字仅能来源于有关设计人确认的图纸、发包人确认的签证、招投标文件的技术说明中的约定;计246、算书应注明计算所依据的图纸、签证或其他文件的编号、发生的区段位置(轴线和标高)、构件或房间号等索引信息,且应写明算术运算的过程,以便发包人能方便和快捷地根据合同文件进行追溯校核;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和报价书的格式需经过发包人的审批。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确保其工程量计算人员在要求的任何合理时间就其工程量计算的过程、计算书和价格组成明细等向发包人作必要解释,以确保变更计量和计价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承包人对图纸的不明确部分做出的任何澄清、明确和确认(除设计技术漏项外)以及工程指令单均不属于变更,不适用于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只有按发包人要求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完成确认审批流程的,方视为变更,247、并可根据确认结果调整合同价款。3)深化设计内容不属于变更。4)签证的资料要求:签证工程必须同时具有发包人签字盖章的指令单、设计变更单(若需)、签证单(有需要的须附上竣工图及验收单),如资料不全,工程造价增加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此项权利,工程造价减少的按实结算扣除。5)签证的时限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签证指令后10天内向发包人申报工程签证申请表,并附签证指令、计划完成时间、预估签证费用等资料。承包人每延迟1天申报工程签证申请表的,按3000元/(天*单)承担违约金。在发包人未回复具体的审核价或双方对核价有争议时,承包人不得以核价等任何理由停工或拖延施工。若承包人停工或拖延施工的,由此导致的248、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应按停工或拖延施工天数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金。6)承包人应在签证实施完成后15天内向发包人申报工程签证完成确认表,并附签证指令、完成验收确认资料、签证完成费用等资料。签证手续不完整、不及时的,发包人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签证手续不得补办,若承包人在变更发生后超过15天(经发包人同意的特殊事项可相应延长15天)仍未办理签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此部分权利,费用增加部分结算时不再计取,费用减少部分经发包人核定后结算时予以扣减。同时,承包人每延迟1天申报完成确认的,按3000元/(天*单)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承包人自动放弃的签证增加费用。7)由发包人提249、供的市政路图纸中预留的接驳点位与承包人实际施工的专业工程图纸不符时,由承包人牵头组织查找、核验差异原因并提出解决建议,书面报告发包人,若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差异而需承包人发生打凿和修补,该部分产生的费用按合同关于工程签证的相关约定予以确认及计量。8)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第15条相关要求及时申报变更申请与变更完成确认资料,并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其他变更类别建立变更台账,载明变更编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实施与完成日期、变更金额、变更依据等。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变更台账抄报至发包人并与发包人核对台账,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台账的,并不视为对变更事项或金额的确认;若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抄250、报变更台账或台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不配合核对台账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按500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9)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署的现场确认变更资料应真实反映现场已完成的实际情况,营造做法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该类现场签署确认的变更资料,仅表明对实际发生事实的确认,变更计量计价原则应严格执行合同相关约定。10)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资料后20个日历天内按要求提交工程核价申请单及设计变更成本核价资料;承包人在报送工程签证确认资料时,同时附上工程签证成本核价资料,相关时限要求按甲方要求执行;签证变更资料需按甲方“月清季结”管控要求执行,对251、于未能按时上报签证变更,甲方有权自行定价确认,乙方不得有异议。15.2.4. 变更程序其他约定(现场签证的变更程序按专用条款第15.2.3款约定执行):1) 若因发包人原因发生上述变更,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刻实施变更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天内(变更较大时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后适当延长)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2) 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252、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完工日期或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完工日期或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完工日期或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3) 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4)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对此项253、报告给予审查,审查完毕后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书面建议报告中的理由、估算、和(或)完工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发包人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5)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后,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6)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书面报告(格式应满足发包人管理要求),经发包人书面审核批准,才能作为变更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后28天内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默认该项变更不254、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但变更引起工程款减少的,发包人则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当承发包双方对变更核价有争议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变更指令实施变更。承包人不得以核价等任何理由停工或拖延施工。若承包人以核价争议等理由停工或拖延施工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应按停工或拖延施工天数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金。7) 变更实施完成后,承包人原则上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申报变更完成确认。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变更完成确认价款,可并入最近一期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当承发包双方对该阶段的变更核价仍有争议时,仅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变更价款,争议部分待竣工结算时一并解决落实255、。8) 如果承包人因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法等原因,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施工组织措施等相关调整,除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外,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该项调整导致本工程合同价款减少的,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9)如果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过错或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导致工程款减少的,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因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除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15.4. 256、不予办理变更或签证的情形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工程变更或工程签证:1)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的;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3)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4)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1.1. 信息价是XX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是指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在 / 市 / 年 / 月份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上的每个月度的材料价格。(不适用)16257、.1.2. 价格调整范围:合同履行期间除水泥、商品砂浆、电缆外,其他人工、材料、机械等物价的涨跌风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单价内,不因物价涨跌因素而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工期延误期间施工项目物价波动引起的全部涨价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该期间的全部跌价收益归发包人所有,据实调整合同价格。调整价差仅按合同清单的税率计取增值税税金,不计管理费、利润等;投标报价时采用独立费计价方式的子目(即未按定额计价标准套用对应定额的子目),不适用以下调价方法。(不适用)16.1.3. 价格调整方法(不适用)(1)价格调整基准j基准月:为 / 年 / 月,即招标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中258、信息价采用的月度;当答疑补遗环节招标控制价中信息价月度有调整的,基准月相应调整;当招标控制价中信息价采用季度价格的,基准月相应调整为基准季。k基准价:即判断物价波动幅度的基本标准价格;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为基准月信息价中对应材料单价。l调价材料的价格调整基数: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对应调价材料净下浮后的不含税单价,若投标时该分部分项子目的净下浮设置为该子目综合净下浮或对应材料消耗量净下浮的,均按对应材料价格的净下浮计算。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调价材料单价大于基准月信息价价格的,当价格波动上涨时取净下浮后的基准月信息价为价格调整基数,当价格波动下跌时取净下浮后的投标材料单价为价格调整基数;若已标价259、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调价材料单价小于或等于基准月信息价价格的,无论价格波动涨跌,均按净下浮后的投标材料单价计取,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对应调价材料净下浮后的不含税单价。m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按本合同约定首先修订不平衡报价。(2)价格调整计量区间:自实际开工日起至实际竣工日止,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指按清单计量原则(含招标清单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计算的工程量,不含调价材料对应的消耗量。价格调整计量区间内各调价周期汇总工程量与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结算工程量有差异的,差异工程量执行实际竣工前最后一个价格调整计量周期的价格涨幅调整标准,在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3260、)价格调整幅度及风险分担:当价格调整计量周期内的信息价(计量周期跨月时取月算术平均价格)与基准价相比,涨跌幅度在5%(含本数)以内时,价格涨跌风险承发包双方各自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当涨跌幅度在5%(含本数)以外时,超过5%且在价格调整范围内的的价格涨跌风险或权益由发包人承担或享有,合同价格调整额按专用条款16.1.4价格调整公式计算。(4)价格调整计量及支付周期:调价计量周期设置同实际开工至实际竣工期间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不含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预付款、总承包服务费支付、工人工资支付的节点);调价支付周期与比例同工程款支付约定。16.1.4. 价格调整公式(不适用)(一)物价261、波动引起的调差范围内材料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调整额=价格调整计量周期内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清单工程量调价材料的价格调整基数(价格调整计量周期内对应调价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基准价)-15%(1+工程量清单税率);当涨价时“”取“-”,当跌价时“”取“”。(二)当连续施工时,中间各价格调整计量周期的月信息价按取头不取尾的原则执行,不得出现同一月份分别计算在两个连续价格调整计量周期的情形。(三)专用条款第16.1.4条第(一)款的调价材料:电缆按其原材料铜的价格涨幅计算材料价差,铜价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铜价涨跌幅度超过5%时,超过部分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电缆原材料铜的价格262、以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当月铜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准替代上述公式中的对应信息价。电缆每米铜重量(单位kg/m)=线缆截面积*铜密度/1000,铜密度为8.9吨/m3。16.1.5. 其他约定事项: / 。 16.2. 价格不予调整的情形16.2.1.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及签订本合同前已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等情况详细研究,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付款条件、临设要求、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甲供材料保管、设备调试、检验试验、验收263、样品、管理、利润、税金,并已考虑垃圾排放(包括建筑垃圾)、冬雨季气候条件等价格风险因素(合同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可进行价格调整的除外)。16.2.2. 任何合同综合单价中对承包人不利的组价不当或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等,均视为承包人采取投标技巧将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独立费计价的项目(即不按定额计价的子目)不在上述调价范围内。16.2.3. 因承包人的成员、雇员、分包人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其它各方发生的各种事故、异常事件、人身伤害等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支出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264、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要求增加费用。16.2.4. 除非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任何支出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要求增加费用。16.2.5.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图纸深化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存在缺陷造成的任何支出,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此类内容已经获得发包人的审批。16.2.6. 发包人提供暂估价(含暂估材料、工程设备价)不适用以上调差约定。16.2.7. 风险费用包括在已标价的工程量及单价清单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报价中,不得调整。16.2.8.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如物价下跌,则仍按合同约定265、计算及扣回相应价款。16.2.9. 合同约定的调差范围外的其它材料、设备不再调整价差。清单外新增单价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的,不适用于调价条款。16.2.10. 其他约定事项: 无 。16.3. 价格调整的补充说明16.3.1. 投标清单的不平衡报价本工程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商务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复核校对,投标人须无条件配合。若投标报价中有明显属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则投标人应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修正澄清,以修正澄清后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按其约定履行。如合同签署前上述不平衡报价未能有效修正的,合同履约期间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如266、下方式执行:(1)合同履约期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标准合同履约期不平衡报价指投标人投标清单的综合单价与按2013清单规范及相应工程计价规范编制的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即招标控制价的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中标人的投标净下浮率后的价格相比,超出30%的投标人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招标人有对标证据或合理解释证明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的投标人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合同履约期不平衡报价的修正办法当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履约实际工程量(以正式施工图计量为准)与对应招标清单工程量相比,工程量相差幅度在15%(含本数)以内的,对应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调整。当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履约实际工程量(以正式施工图计267、量为准)与对应招标清单工程量相比,工程量相差幅度在15%以外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对不平衡报价进行修订,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并按修订后价格履约。若承包人拒不按修订后价格履约的,应按不平衡报价修订前与修订后合同价款差额的2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修正原则:招标控制价的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1-投标净下浮率)为修正后的综合单价;若招标控制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有明显错误的,则招标控制价的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2013清单规范及相应工程计价规范确定;本工程竣工结算时按修正后综合单价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16.3.2. 政策影响的合同价格调整(1)截标日至本合同签署前发生增值税政策性调整的,调整后含税合同价款=268、不含增值税的中标金额*(1+政策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2)当合同履约期间发生政策性调整增值税税率时,承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率应按政策性调整后的税率执行;若承包人拒绝执行或不积极配合执行的,自行承担付款延期责任及其相关违约责任。调整后含税合同价款=累计已付款含税金额+(原合同含税金额-累计已付款含税金额)/(1+原合同中的增值税税率)*(1+政策性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16.3.3. 其他约定事项: 无 。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满足每期支付节点之日起3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完成工作量统计报表、已完工程造价明细资料269、付款申请及附件资料等,并列明当期完成工作量对应的进度款。17.1.4. 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1)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3)按2018年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当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应当按照上述文件排序为准作出优先适用解释;不270、同专业文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解释的,以招标清单为准确定优先适用的专业分类。17.2. 工程价款17.2.1.本工程暂定总价采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除以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围挡相关费用外)固定总价包干(特别地,临时支撑相关费用在措施项目费中单独列项,总价包干;交通疏导和交通调节费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中,不再单独计取);其他项目费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保管费以费率包干的承包方式;以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如按合同计算的费率超出定额规定的费率时,进度支付和结算按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如按合同计算的费率低于定额规定的费率时,则按合同计算的费率计算。4271、)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在合同暂定总价中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综合单价、固定费率、固定总价),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人工、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市场价格变化(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汇率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承包人、施工单位通常可以预料的风险;图纸虽未明确表示但按国家或地方规范必须实施的内容;承包人投标时应报而漏报的但属于发包人要求做的内容。6)双方约定其他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图纸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经设计人确认且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经发包人确认的签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所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可调整合同272、价款的其他情形。17.2.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指采用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无账期的支付方式;非现金支付: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凭证等有账期的支付方式。1)合同每期含税应付合同款50%采用现金支付;50%非现金支付,账期为6个月;2)采用非现金支付,承包人在签收、登记或确认发包人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凭证时,视同已完成非现金支付部分合同款付款,发包人对应的应付合同款转为应履行相应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凭证项下的兑付义务;承包人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凭证到期前进行贴现的,所有贴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将上述账期内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273、进行保理融资的,由承包人与保理公司另行签署保理融资协议或合同,所有保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在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含非现金支付部分)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承包人同意无条件配合办理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凭证等支付工具的相关手续,否则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延后办理对应非现金付款手续且不承担任何责任。4)支付每期应付合同款时,对50%的非现金支付合同价款:如发包人选择使用现金支付方式向承包人支付的,承包人无条件同意,按该50%非现金支付合同价款的97.5%支付该期应付合同款的非现金支付部分,并确认该期应付合同款的5274、0%非现金支付部分已按现金支付方式足额支付。17.3. 总承包服务费17.3.1.若承包人未能按照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及职责,或恶意刁难专业承包人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行为。承包人该等违约行为经发包人核实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应收工程进度款中扣减违约金,违约金视发包人裁定的违约情节严重程度,按200010000元/次计算。若承包人原因导致总承包的管理与配合工作执行不利影响工期进展的,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总承包的管理与配合工作。由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的,则所发生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人的当期应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275、约金按另行委托第三方费用的2%计算。 17.3.2.通用条款17.3.2修订为:总承包服务费已在合同单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不得向分包工程或配合工程施工单位另外收取任何总承包管理配合费。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向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另外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的,承包人应按其收取服务费标准的双倍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包含总承包服务费)中扣除承包人应付违约金及向专业工程承包人另外收取的服务费用。17.4. 预付款本合同不设预付款17.5. 工程进度付款17.5.1. 工程进度款根据以下各施工节点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支付:(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276、施费支付方式:R方式一(适用于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在本工程开工日起计第28天内,且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和满足本工程要求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案与计划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预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经发包人审核满足支付条件后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的50%,同时扣减应扣款项。该笔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时逐步扣回,每次回扣标准为当期已完工且合格工程估值中的对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直至该笔款项全部扣回为止。自该笔款项全部扣回之日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当期工程进度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进行计算并随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方式二(适用于工期满一年及277、以上的):在本工程开工日起计第28天内,且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满足本工程要求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案与计划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经发包人审核满足支付条件后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的30%,同时扣减应扣款项。该笔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时逐步扣回,每次回扣标准为当期已完工且合格工程估值中的对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直至该笔款项全部扣回为止。自该笔款项全部扣回之日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当期工程进度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进行计算并随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承包人应建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278、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发包人有权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工程进度款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工程量的审核,承包人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书面工程量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合同款项。2)分部分项进度款按如下节点分期支付:承包人每月10日前提交本月施工及材料备货计划,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作为本月施工进度标准;承包人材料的分批次采购与进场计划均应报发包人书面同意,且到场材料设备的仓储、保管、保护、二次搬运费用及对应的破损、毁损、丢失等风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各里程碑节点验收通过后,承包人方可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发包人审核并确认279、满足支付条件后,进度款支付至当期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估算价值的80%,同时扣减应扣款项。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比例不得高于本合同暂定总价的85%。里程碑节点:里程碑节点相互独立,可独立申请进度款。里程碑节点完成标志备注桩基础工程桩基础工程完成天桥主体结构工程天桥主体结构工程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及机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机电工程完成市政道路路基工程道路路基完成市政道路路面工程面层沥青完成3)工程进度款审批期限为28天,自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付款申请或经发包人要求后重新提出付款申请并附齐相关证明之日起计。发包人将在此期限内发出批准证书通知承包人本期应得款项,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税务部门认280、可的足额的税务发票后28天内支付工程款。双方对付款金额有异议的,发包人将在该期限内先支付已确认部分的款项。4)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费用支付:发包人已进行完工确认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增减费用,在随后最近一期进度款中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估算价值的 80% 支付或扣回。当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人工费调差等发生单纯性调减时,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程款支付环节扣减。5)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移交全部工程、全部设备、器械、材料及其他物品全部搬离施工场地,承包人提交全部竣工备案资料及竣工图纸、竣工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本合同工程款可累计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的已完成且质量合格工程量估算价值的 90% ,281、同时扣减应扣款项。6)双方已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且办理完毕结算确认手续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的 97 % ,同时扣减应扣款项。质量保证金为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的 3%,根据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无息支付,同时扣除应扣款项。 7)承包人及时报送工程进度相关确认资料,资料不完整的视作该项工作未完成,进度款中不予确认。8)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满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工人工资管理与支付的相关规定。17.5.2. 在接到发包人工程款审核结果通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满足发包人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且与收款金额一致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含税价)的9282、7%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累计金额为竣工结算总价(含税价)100%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发票未足额提供给发包人前或不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效或虚假发票,或者发生延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发包人因为承包人开具虚假发票或延迟开具发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罚金、滞纳金等)。同时,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发包人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发包人的,283、承包人应负责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确保发包人顺利获得抵扣,否则,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为保证取得的发票可以及时并成功获得抵扣,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发包人签收后,若发生丢失,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17.6. 质量保证金17.6.1.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退还1)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已全部完成缺陷修复责任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30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保修书284、约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复、整改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2)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3)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余额前,承包人应承担所有缺陷责任导致的扣款,发包人凭扣款收据执行质量保证金扣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质量保证金余额,发包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17.7. 竣工结算17.7.1. 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约定如下:1)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包括结算资料目录、编制说明、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对比表、指标分析表及与结算相关的计价文件依据等,结算书内容须列明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暂285、定总价、每项变更的价款及暂估价的处理,承包人并须提供前述价款的数量、单价及其组成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工程量计算底稿; 2)合同文件;3)开工报告;4)开工与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记录;5)按规定签字认可的施工图、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和附图;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7)过程结算资料;8)有效工程签证及索赔相关资料;9) 有效合同外单价核价表(需附明细汇总表);10)甲供材料通知(含材料清单等);11)甲控品牌进场使用的佐证资料;12)合同付款情况表;13)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的违约情况说明(如有)及承包人相关支持文件;14)结算资料目录应将整套报送结算资料按顺序编写页码进行填286、写、整理,以便双方查阅、核对;15)纸质版结算资料一式5份,电子版2份,其中至少有一套纸质版结算资料原件;16)其它相关结算资料: / 。17.7.2. 自完整、有效的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收到之日起 180 天内,发包人对结算书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同意的,则发包人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承包人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结算问题进行的沟通、协商、确认仅为协商过程性的行为。除非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任何形式的文件以及任何人的行为都不287、能视为发包人对结算的认可。17.7.7. 对于竣工结算的其他约定:1)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前,发包人对争议部分的支付义务不能确定,因此也无支付义务。只有在双方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发包人的支付义务后,发包人才有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或生效裁判文书支付结算款的义务,并在未按双方达成的一致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时间支付结算款时,才开始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2)凡是涉及到工程造价增减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均必须有发包人签字并盖章方为有效。3)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现场签证按照相应规定执行。4)承包人违约金、水电费、赔偿金等相应扣款项,应扣未288、扣金额由发包人在应付结算价款中扣除。发包人凭收款收据及其他资料进行上述扣款。扣除部分不影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的发票数额。5)按国家规定由承包人交纳的各种税收、劳动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已在合同暂定总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由承包人负责向税收等部门交纳。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除非发包人以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或接受,否则发包人的任何作为与不作为,包括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不同意的表示、质疑、要求协商的会议、要求签订与承包人提出的报告不一致的协议或备忘录等,均视为对承包人申请单的不认可。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此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7)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竣工结算的,承包人应积极289、配合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因承包人提供资料不积极或者不准确、不完整造成的审核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完工结算的,最终结算金额仍以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8)本工程竣工结算方式(适用本合同的竣工结算方式为以下方框内已勾选方式,即R)为:方式一(适用于模拟清单招标固定单价计价模式):当重计量阶段已通过补充协议转固定总价合同时,竣工结算=补充协议约定的固定合同总价+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其他;当重计量阶段尚不具备通过补充协议转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竣工图(含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其他。R方式二(适用于施工图清单招标固定单价计价模式):竣工结算=竣工图(含设计变更)+290、签证+索赔+其他;当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实际发生较少时,承发包双方经协商竣工结算方式可以调整为:竣工结算=暂定合同总价+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其他9)承包人申报预(结)算时不得高估冒算,承包人预(结)算的送审价高出发包人审定价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按以下差额定率分段累进计算方式在预(结)算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当承包人预(结)算的送审价高出发包人审定价在10%(不含本数)20%(含本数)时:违约金(承包人预(结)算送审造价发包人预(结)算审定价1.1)5%当承包人预(结)算的送审价高出发包人审定价20%以上时:违约金(承包人预(结)算送审造价发包人预(结)算审定价1.2)10%10291、)双方人员应每次对数前都在工作签到表上签名,签到表应注明当天双方办理结算的具体工作时间、内容、范围等事项,作为双方到场办理结算的现场工作记录。双方结算人员办理结算对数时应友好合作,对经核对确认无异议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共同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核对,当场记录争议的具体内容。如承包人对所核对的数据和资料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又不签字认可,发包人可以单方签名并在经过双方核对的文件资料上注明具体情况,将当天工作签到表和核对后的资料寄发给承包人,该资料即作为双方共同对数后确认的结算资料。对于双方意见分歧的书面记录,经双方对数人员共同核对清楚并签字确认后,上报领导协商解决,任何人员不得因意见分歧而292、发生争执、对骂,甚至侮辱、殴打对方。如发生上述事件,受害方有权向侵权方索赔,由侵权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包人在结算期间,不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或期限与发包人对数的,或者经过双方共同对数但承包人不签字对数结果的,或者推翻经过双方共同确认的对数成果的,发包人办理结算的时间向后顺延,期间不须支付剩余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担结算延误的违约责任。11)结算过程中,承包人发生民工讨薪事件,致使发包人为承包人垫付民工工资的,除发包人在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代付的民工工资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结算特别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所垫付的民工工资4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2)承包人拒不配合分段结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的,发293、包人有权进行单面结算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结算。结算结果送达承包人后15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反馈结算书面确认信息的,视为承包人已默认并同意结算结果。该等情形下,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0.5%的结算编制费用,同时应向发包人按本合同暂定总价0.5%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留该款项。18. 竣工验收18.3. 验收18.3.2. 通用条款第18.3.2款修订为: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指按照相关规定,在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在竣工备案前须完成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总承包施工范围及专用工程施工范围)与专业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指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施工范围内294、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组织自检并根据检查结果整改合格后,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经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发包人、设计人等验收合格后,参验单位签发并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合格证明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相关部门及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竣工验收通过且合格日期即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按甩项竣工验收处理。需整修和完善的具体内容应在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内载明,并明确整修完成期限,承包人须按期整修和完善。甩项验收工作内容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查验,经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包人295、承包人等参验单位书面确认并签发甩项竣工验收通过并合格的证明文件。18.3.7. 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如下:1) 承包人在申请工程验收(含工程竣工验收、甩项竣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之前,应提前7天以上按照任何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在申请时将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提交给发包人。所有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验收资料(含竣工图纸)由相应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准备和编制,但由本工程承包人(即总承包人)负责审查、汇总和装订。承包人完成竣工图纸编制后应报设计人、发包人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及时据实修改。经设计人、发包人审核296、通过的竣工图,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负责打印晒图,组织各审核单位签字确认并盖章。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应包含纸版与电子版格式,竣工图电子版应满足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竣工图电子文档的软件格式与版本要求,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与竣工图对应的CAD电子版本。2)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陆 份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已在合同暂定总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3)承包人延迟提供符合以上规定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的,每延迟1天,须支付相当于合同暂定总价 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18.3.8. 通用条款第18.3.8款修订为: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所有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的准备、编制297、整理和装订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该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暂定总价中,发包人不再为此另行支付。18.4. 施工期运行18.4.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无 。18.5. 试运行18.5.1. 需要试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无 。18.5.3. 试运行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汽费用,原材料费、人工费、检测费等)已在合同暂定总价中综合考虑,由承包人承担。18.5.4. 试运行的内容、范围及试运行时间具体要求: 无 。 18.5.5. 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a. 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298、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b.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c.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运行,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运行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7. 施工队伍的撤离18.7.1. 承包人全部退场的时间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后10天及以内,每迟延一天,承包人应向299、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3 万元违约金。18.7.2. 承包人不得因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其他纠纷或其他任何原因占据现场,拒绝撤离,否则按照迟延撤离承担违约责任。19. 缺陷责任与保修19.2. 缺陷责任期19.2.1. 本合同中的缺陷责任期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时间、责任及程序详细约定见本合300、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9.3. 缺陷责任程序19.3.3. 通用条款第19.3.3款修订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1)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发包人确认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除扣款外的质量保证金。2)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3)保修金的支付并不表示承包人保修责任的结束,承包人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条款的规定继续履行保修责任、质量责任。19.4. 保修19.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及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以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19.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301、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及时补充书面通知,承包人应在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 的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20. 保险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20.1.1. 通用条款第20.1.1条中“本工程项目应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暂定总价中”修订为“本工程项目应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购买”,有关本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条件规定如下:1)发包人已为本工程购买了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302、)”,其范围已包括此承包工程,但相应免赔额、保险除外责任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该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承包人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到发包人的办公室查阅。对发包人保险条款中的特别除外部分,承包人应以自己的义务考虑加保与否,并承担加保费用。该项保险若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须负责本工程每次索偿事件的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公司所要求提交的有关索偿事件所需要的一切证据和资料,承包人确认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已在合同暂定总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发包人所购买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能解除或减少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应承担的责任。3)无论有关一切险的索偿是303、否得到理赔,在本工程现场具备复原条件时,承包人须迅速地把损坏的工作复原,把损失或损坏了的未安装物料替换或修补、迁离和处理任何残砾和继续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有由保险得到的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减去顾问费,如有),并入获保险理赔且承发包双反确认支付额后的最近一期进度款中支付给承包人。除保险所得的款项外,承包人不能对损坏工作的复原、未安装物料的替换和修补及残砾的迁离和处理,收取其它费用。4)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所购买的保险未足以保障其自身的风险时,可自费补充投保。20.3. 雇员赔偿保险:20.3.2. 通用条款第20.3.2款内容修订为:发包人对任何承包人的雇员、代理人、劳务人员或其他人的意外或伤亡304、,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承包人的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若发包人因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决定或和解协议需要先行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承包人应予赔偿。20.3.4. 通用条款第20.3.4条内容修订为: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到损伤,不论有无索偿,承包人须马上以书面形式将该损伤通知发包人。20.3.5. 承包人必须为其服务于本工程的雇佣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缺陷责任期完结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作人员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雇用的305、任何人员,如果分包人已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承包人须立即通知发包人,并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经过。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承包人须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参与本工程的所有有关人员包括其自身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分包人(不论是否发包人指定的)的施工及管理人员等,投保其认为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发包人对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还是其分包人(不论是否发包人指定的),都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306、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20.4. 其他保险20.4.2. 承包人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的要求,自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且必须购买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同时,承包人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但不包含在发包人保险范围内的其他保险。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其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7. 承包人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其保险人有权或可以向发包人的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条款。20.5.8.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投保证明,并在承包人所需保险的工作开始前提前7天以上向发包人提交有效的保险307、单,保险单应与合同的条款一致,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应经发包人批准。20.5.9.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其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5.10.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发包人在任何这种情况发生时,有权使任何这些保险生效并支付保险金,并随时从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从承包人扣回。20.5.11. 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循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但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合同投308、保前未经发包人确认,或使发包人承担责任或费用的除外。20.5.12. 若承包人未能按规定购买和维持该等保险,发包人可代为投保,保险费在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21. 不可抗力21.3.2.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的其他约定: 无 。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通用条款第22.1.1款修订为:承包人有任何违反本合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309、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3.通用条款第22.1.3条第1)至3)款不适用本合同,修订为:1)承包人发生专用条款第22.1.1条第5)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条第5)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310、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的,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发包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9. 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22.1.9.1. 承包人人员管理方面:1)承包人的所有管理人员均应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一年(至少最近一年)在承包人公司的社保证明,承包人未能提供社保证明须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天1000元违约金,直到提供社保证明为止或另派管理人员。2)承包人项目管理部主要人员须常驻现场:项目经理、执行经理、生产经理、专职安全员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6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项目管理人员离开工地需经发包人同意;若无正当理311、由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在工地的或出勤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按每天每人人民币50008000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将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减;若承包人管理人员无故连续3天不在工地,又无发包人可以接受的理由,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更换。3)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当投标文件中人员配备高于招标文件要求时以投标文件人员配备为准,当投标文件中人员配备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时以招标文件中人员配备要求为准)投入管理人员,且经发现后,未能在24小时内增补至合同约定人数的,承包人应按1万/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承包人须在3天内补充完整,否则承包人应按5000元/人/天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312、约金。4)如出现承包人工程施工期间无管理人员在岗的,一经发现,承包人应按3万/次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经发包人审核明确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更,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具体约定金额为:岗位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经理主办施工员主办预算员安全主任违约金额(元)3000030000300001000010000100006)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劳务负责人等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及管理、协调能力须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和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有权撤换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及管理、协调能力差的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若承包人拒不撤换相关人员或撤313、换的人员仍不合格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人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有关撤换人员的书面通知后,应在7天内递交更换相关人员的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3天内到岗,撤换人员自接替的对应管理人员到岗后3天内调离。若承包人未及时调离撤换人员或更换后的管理人员延迟到岗、延迟递交更换人员资料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人/天违约金。7) 在与造价咨询人进行结算核对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向相关人员请客送礼、赠送钱物,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程度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50万元。8)合同约定的施工期按日历天计算,不考虑假期,承包人根据有关规定或自行安排员工假314、期的,承包人应将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名单于放假前7个日历天交发包人审批,审批后需变更人员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补办审批手续。承包人安排放假而无人值班的,按1万元每人次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工程进度滞后或其他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9) 合同期间实际投入的管理人员替换率超过 30 %的属于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该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10)若承包人擅自更换或调走工程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的,每发生一次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专用条款第22.1.9.1条第3)款执行。11)承包人提交的深315、化设计图纸必须一次性满足发包人的深化设计要求,否则,每超过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次违约责任,且不免除承包人需完成的深化设计任务。12)如发现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费用足额支付或延迟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10000元/次违约责任。22.1.9.2. 工程进度方面:1)本工程竣工验收且移交后,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 10天 内全部退出现场,每延迟一天退场发包人收取承包人 3万元 违约金。2)无论因何原因按照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 10天 内清场并全部退出现场,如逾期退场或拒绝退场的,每延迟一天退场,发包人收取316、承包人 5000元 违约金。承包人拒绝清场的,应同时承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场的费用。3)承包人延迟提供符合以上规定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的,每延迟1天,须按照 3000元/天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承包人未按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迟1天,须按照 5000元/天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2.1.9.3. 工程质量方面: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需对已完工程进行整改、返工的,产生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全部负责。若承包人有违反质量评定标准的质量问题,或者导致发包人、建设主管部门就质量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须承担 15万元 的违约金,同时亦不317、免除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返工的责任,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图纸进行施工的,每次(项)须承担 2万元 的违约金,同时亦不免除承包人对不合格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的整改责任。 3)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出的质量问题未按时整改并回复,承包人应限期整改完成并向发包人支付 1000元/条/天 的违约金。4)工程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发包人或项目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0万元 违约金。5)承包人未经报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应拆除擅自施工318、的部位,并向发包人支付 1万元/次 的违约金。6)隐蔽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私自进行隐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5万元 的违约金,且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承包人须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该等检验、返工等所发生的费用、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发包人与第三方单位的损失,且第三方单位的工期索赔应由承包人承担。7)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并按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0万元 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50319、万以上(含50万)、100万以下(不含100万)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5万元 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20万以上(含20万)、50万以下(不含50万)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万元 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20万以下(不含20万)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万元 违约金。8)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未按照本项目的质量控制点要求进行施工的,其中,每发现一次一类控制点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0元 违约金;每发现一次二类控制点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3000元 违约金;每发现一次三类控制点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元 违约金。(一类控制点与主320、体结构安全相关,整改难度极大;二类控制点对项目整体工程质量起指导性或关键性作用;三类控制点需要按质量规范执行,对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进行纠偏。)9)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的,除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外,每发生一次该事项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 5万元 违约金。10) 在XX置地系统内在建工地质量安全综合评审中,排名倒数第一的,承包人项目管理团队将被约谈、公示;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承包人实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须亲自出面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由其牵头整改落实。自公布排名起一周内,经评定不合格的,由相关承包人提交专项整改方案,321、并经其实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批后报第三方评估单位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备案,第三方评估单位、发包人根据整改方案监督承包人整改落实效果;承包人整改后经评定仍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次数向发包人按10万元/次承担违约责任,直至整改合格为止。若发现承包人在整改过程或整改结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则承包人应按15万元/次承担违约责任。11)承包人需积极配合发包人的供应商评价工作,配合落实供应商评价管理的实施。1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积极配合发包人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供应商评价工作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应按35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2.1.9.4.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面:1)发生承包人施工人员或者劳务人员以非正常手段索取工程款或者聚众滋事或到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发包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公司非法上访、聚众闹事、拉横幅、静坐、游行等事件的,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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