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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白庭路道路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63页)
2023白庭路道路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6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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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13512 2024-04-07 68页 554.24KB
1、 合同编号: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 建设工程监理合 同 书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二O二三年【 】月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甲方):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监理人(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xx市xx区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二、词语限定1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四、总监理工程师2五、签约酬金 2 六、工程质量4 七、期限 4八、双方承诺4 九、合同订立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6 1. 定义与解释 6 1.1 定义61.2 解释72. 监理人的义务8 2.1 监理的范围和2、工作内容8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10 2.3 项目监理人和人员10 2.4 履行职责112.5 提交报告112.6 文件资料11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123委托人的义务123.1 告知123.2 提供资料12 3.3 提供工作条件 123.4 委托人代表 12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133.6 答复13 3.7 支付134. 违约责任13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13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34.3 除外责任14 5. 支付145.1 支付货币 14 5.2 支付申请145.3 支付酬金14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14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46.1生效146.2变更3、15 6.3 暂停与解除15 6.4 终止177. 争议解决177.1协商 17 7.2调解177.3仲裁或诉讼17 8. 其他178.1 外出考察费用178.2 检测费用178.3 咨询费用188.4 奖励188.5 守法诚信188.6 保密188.7 通知188.8 著作权18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91. 定义与解释19 1.2 解释19 2. 监理人义务19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192.3项目监理人和人员202.4 履行职责 212.5 提交报告22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22 3. 委托人义务233.2 提供资料 233.4 委托人代表233.6 答复23 4. 违约责任234.14、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23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315. 支付325.1 支付货币32 5.3 支付酬金32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336.1 生效336.2 变更337. 争议解决337.2 调解337.3 仲裁或诉讼338. 其他338.2 检测费用33 8.3 咨询费用348.4 奖励34 8.6 保密348.8著作权34 9. 补充条款349.1监理人作息时间349.2旁站制度359.3巡视检查要求359.4 检验批、验收制度369.5监理人的内业管理369.6监理人对施工承包人的管理399.7对监理人的考评429.8监理人承担的协调工作42附件44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5、内容44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50附录C 廉政责任协议书52附录D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56附录E 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57附件F 费用计算表60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本工程建安工程费(或项目概算总投资): 。二、词语限定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6、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专用条件;4. 通用条件;5.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6.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7. 附录内容包括: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C 廉政责任协议书;附录D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附录E 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管理办法附录F 费用计算表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7、证号码: ,注册号: 。本工程总监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1. 本工程监理酬金按下述第 (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1)第一种(适用于包干价):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监理酬金按照人民币(大写) 万元(¥: n 元)总价包干,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如遇国家税法变更则按不含税金额调整价格并结算。上述监理服务费为监理人完成项目所有建设范围内工程监理工作所得的全部监理服务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管理费、税费等为完成本合同目的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本合同明确约定计取的费用外,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报酬等。监理人已对工程所需监理8、工作量进行充分的评估,除本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不得因自身成本控制不力、监理失职等任何原因要求调整上述监理服务费。(2)第二种(适用于暂定价):参照关于印发xx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取费标准上限值的通知(xx集团发2022151号)确定,取费基数额暂按(大写) 万元(¥: 元)计,监理服务费折扣率为_%(即_折),暂定监理服务费为(大写) 万元(¥: 元),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如遇国家税法变更则按不含税金额调整价格并结算。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工程如果中途停工(停建),停工(停建)期间委托人确需监理人提供服务的或非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69、个月内不予补偿,超过6个月的,超过部分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共同协商,由委托人视实际发生人工工资承担一定的补偿。除此之外,委托人不支付其他任何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报酬。本工程最终监理酬金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本合同监理范围内各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价之和、折扣率计算,并结合本合同专用条件第8.4款确定奖罚调整数额进行调整。除本合同明确约定计取的费用外,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报酬等。2.监理人或委托人依法所应缴纳的税款或行政规费,由监理人或委托人各自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委托人为监理人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则委托人在扣缴该税款后,将相应扣减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额,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有关10、完税证明。3.结算条款招标项目:监理人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后向委托人申请办理结算,按xx新区管委会、xx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并报xxxx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审定,若本项目被xx市财评中心抽中,则以抽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金额。非招标项目:监理人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后向委托人申请办理结算,按xx新区管委会、xx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结算,若本项目被xxxx新区管理委员会或xx市财评中心抽中,则以抽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金额。六、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及工程品质评价要求应达到本监理合同服务范围内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同等标准或要求。七、期限1. 本工程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监理11、服务范围内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完成备案、竣工结算完成、保修期结束之日止。八、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九、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 订立地点:xx市xx区 。3. 本合同一式 拾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玖 份,监理人执 叁 份。(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12、 户名: 户名: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 是指xx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委托人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13、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人”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14、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人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15、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16、)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17、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18、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9、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人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人的主要20、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人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人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21、项目监理人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22、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23、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人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24、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25、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26、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27、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28、,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29、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30、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31、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32、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33、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34、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2 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35、录BD;(4)通用条件;(5)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3 监理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还包括: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省、市现行工程建设及监理法律、法规、办法及规定;(2)国家、省、市现行施工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规定;(3)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合同、设计文件;(4)委托人与施工36、承包人依法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5)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购货合同;(6)委托人为工程建设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人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人。(1)本工程监理服务人员配备及数量详见本合同附录D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2)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监理人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的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同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所委派的监理服务总人数不能保证本工程实际需要,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立即37、增加人员,直至满足监理服务范围内监理服务的需要为止,同时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备案。(4)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监理人认为所委派的监理服务人数过多,将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可向委托人提出减少服务人员的申请,经委托人批准,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减少监理服务人数。(5)在监理人进场七天前,监理人应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人员、组织结构、人员资历、工作职责、联系方式、计划进退场时间等报委托人和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如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要求配置,或委托人对监理人员有调整意见,监理人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报委托人和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本工程监理服务人员必须在本工程全职上班,不得兼职(38、本合同另行约定除外)。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连续离岗时间三天以内的,应向委托人代表请假,连续离岗超过三天的,应向委托人主管工程的领导请假。(7)委托人可对监理人不称职的人员提出警告,直至要求监理人撤换,同时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备案。(8)监理人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施工承包人。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人所发出的。2.3.3监理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中人员一致。监理人如需更换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39、委托人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更换应报告本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报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本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及时将人员更换情况录入“xx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工作松懈,经常迟到早退的;(2)有索贿、故意刁难承包人行为的。2.4 履行职责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必须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造价和工期顺延,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2)验收工程用主要材料40、和构配件的品牌、质量,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3)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4)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选择工程分包人必须经委托人最终确认。(6)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所签署的文件(包括工程签证),根据国家监理规范的规定由权限范围内的监理人员签字。(7)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41、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 无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办公、休息用房,配备办公桌椅和办公电话及交通工具等,相关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严禁与施工单位同吃同住。3. 委托人义务 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有关资料。委托人在监理人进驻工地前20天向监理人提供委托人能获取的、与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资料(包括各种相关文件)及图纸等,任何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均应在与该图纸或资料相对应的工程阶段施工前20天提供给42、监理人。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1)本合同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不可抗力除外)。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监理人擅自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2)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43、经委托人初审,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再报本工程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监理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或监理人确无满足标准的替换人员的,经委托人审批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同时监理人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A、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B、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C、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如果在一个月内不到岗或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能满足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按照每月10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满足要求视同不在岗时间。同44、时,委托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3)监理人应保证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过程中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委托人发现变更人员资质、社保、业绩等资料造假,监理人应按每次5万元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发现2次或以上的,委托人有权不同意在项目竣工前进行任何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4)本合同确定的关键岗位人员,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22天,由监理人采取指纹打卡等方式记录考勤情况,委托人进行不定期检查。每缺勤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人,若一个月内缺勤超过三天以上的,则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天/人。(5)监理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的全部履职人员配备或45、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人员(项目监理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的全部履职人员)资历资质、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报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实际监理过程中必须由约定的监理服务人员履职。如存在随意跟换人员代班的,本合同已设违约处罚条款的遵照执行,未设违约处罚条款的每检查发现随意跟换几人,则清退几人,且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人,同时不在岗的约定监理服务人员必须按委托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位,未到位每延期一天,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天。(6)委托报酬采取包干价的,监理人不得要求增加监理报酬。监理人因此拒绝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应按监理费的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委46、托人有权聘请第三方监理人代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权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7)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如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工期完成,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工期每逾期一天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8)应由监理人审核、审批的资料积压时间超过施工承包合同规定而无合理理由的,监理人按每天2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完成,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委托人有权责令监理人撤换责任人。(9)监理人工作人员有索贿、故意刁难施工承包人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直47、接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此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10)监理人应审核施工承包人已完工程数量(月报、工程签证),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与委托人及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审定结论相比较),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监理人按每次10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1)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每周例会工作,每位监理工程师必须将自己分管的检查情况做出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蓝天保卫战、水土保持、排水行为、文明创建)、疫情防控、防汛备汛、工程材料、施工机械和机具等工作情况,监理周例会需以会议纪要形式报送委托人。如未开周例会或缺少监理部周总结材料或48、会议纪要等不及时报送的,监理人应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12)监理人必须认真编写监理月报、阶段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日志,委托人代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监理人不重视,不编报,每缺一项,监理人按每项2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3)监理人要按照委托人要求和统一模板格式,在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出入口和项目部办公区醒目位置张贴带班公示牌,凡涉及现场施工作业时段均需填写带班人员信息。对于委托人抽查发现公示带班人员不在岗的,每次处罚2000元。(14)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明确监理人员作息时间、轮休、值班和带班情况,委托人将依据监理人报送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在工作时间内人员不齐、工作49、松懈的,不按作息时间上下班、擅自离岗的或在施工作业(尤其是关键工序作业)、文明施工(蓝天保卫战、水土保持、排水行为、文明创建)、疫情防控、防汛备汛期间未安排18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人员带班值守的或在非工作时间未安排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人员带班值守的或对甲方要求不认真执行、不积极配合甲方工作的,第一次委托人将书面警告,第二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撤换责任人员,第三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15)监理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质50、量、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监督施工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若因监理人监督、督促施工不力,存在施工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理人按每次1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6)监理人在施工前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认真会审并形成会审记录,如果因为未审核或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拆除的,则监理人应承担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17)监理人对工程材料未按验收程序检查和把控或把控不严、不认真检查,致使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或默许施工承包人使用,未造成委托人损失或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委托人将责令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造成委托人损失或51、永久性质量缺陷的,监理人按实际损失的1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责令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18)监理人应严格对各类施工工序报验程序把关。未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监理规范、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相关规范等文件验收施工承包人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单项工程或出现漏检(验)及弄虚作假现象的,首次发生此类事件,未产生相关损失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产生相关损失的,委托人按实际损失的10向监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下发批评警告函。再次发生此类事件,未产生相关损失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产生相关损失的,委托人按实际损失的20向52、监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委托人责令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此类事件发生达3次,未产生相关损失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产生相关损失的,委托人按实际损失的30向监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并责令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此类事件发生3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监理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9)监理人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所有的隐蔽工程进行见证,若施工承包人在未提供隐蔽工程、检验批等资料进行报验,即进行使用、隐蔽、下道工序施工的,监理人没有及时发现,不管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委托人按5000元/次计取监理人违约金。若发现隐蔽记录不实或弄虚作假或与施工单位串通一致故意隐瞒的,监理人承担2000元/次的经济53、违约责任。若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开仓验收发现不合格的,委托人按实际损失的10向监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并责令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同时有权撤换总监理工程师。(20)监理人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经查实监理人员未旁站,监理人按每次2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所承监的关键部位发生质量事故,则由监理人承担返工损失10的经济责任。(21)监理人应严格履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监理。每月应做好质量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报发包人,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文明施工(蓝天保卫战、水土保持、排水行为、文明创建)、疫情防控、防汛备汛、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巡查内容和基坑施工、54、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用电、“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脚手架搭设、施工机械和机具(如本工程所涉挖机、摊铺机、压路机、吊机、打桩机、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搅拌机、砂浆机、电焊机、木工平刨机、切割机等)、操作平台、个人防护、特殊工种等安全内容,未报送或未及时报送的,在责令监理人完成报送发包人的同时,监理人按每次2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监理人每日应进行质量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形成监理记录,未进行质量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理记录的,监理人按每次500元/项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对质量、安全问题清楚而不提出、不反映或与施工单位串通一致故意隐瞒的,监理人按每次2000元的标准5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的,监理人按每次5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质量安全问题严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政府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理人按每次1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工程受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监理人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则终止本合同。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弄虚作假的,按1000-5000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对于检查过程中同一类型的隐患问题反复出现,无有效监督、督促措施56、的,按1000-5000元/次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无有效监督、督促措施的,按3000-30000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22)按照住建部2018年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人应承担3万元/次的违约金人民币:未按照住建部37号令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住建部37号令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住建部37号令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23)监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人应57、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人民币: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24)若因监理人监督、督促不力,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造成200万元以下(质量事故为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安全事故为200万以下)经济损失或3人及以下重伤的,监理人按每次10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3人以上重伤的或人员死亡的,监理人按每次20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发生2次或以上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如58、终止合同的,监理人应按合同价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25)若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监理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每迟报或漏报一次,监理人按每次2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每谎报或瞒报一次,监理人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6)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承包人做好现场文明施工(蓝天保卫战、水土保持、排水行为、文明创建等)、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工作,如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每签发一次有关文明施9工、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问题的提示函、通报和(上级)督办函,而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7)监59、理人因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蓝天保卫战、水土保持、排水行为、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监理不到位,导致行业监管部门签发整改通知或通报的,委托人按1万元/次计取监理人违约金。(28)监理人必须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整理验收资料,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无法竣工备案,则视为监理人违约,每延误一天,监理人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9)本工程质量和工程品质评价要求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监理人按本工程最终监理酬金(按未达到本合同要求的工程合同价款同比例计算的监理酬金)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0)对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未建立奖罚工作台账、未设立“奖励60、资金池”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欺瞒谎报等行为的,按不少于10000元/次进行处罚。(31)检查中发现现场存在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帽带、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等习惯性违章行为的,或“三宝”配备不到位的,按不低于500元/次进行处罚,并在处罚单上另行明确要求对履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不低于50元/违章人数/次。(32)未按集团标准要求统一配置安全帽、工作服,委托人可在监理服务费中进行扣除。(33)如承包人在承建项目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含)以上的质量或安全事故,监理人负有责任的,监理人一年以内不得参与xx集团及下属子公司非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或不得承接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承61、包人在承建项目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含)以上的质量或安全事故,监理人负有责任的,监理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以内参与xx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后续实施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实行“评定分离”的监理招投标项目,承包人的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将作为监理人的审慎性定标依据。(34)监理人如有其它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根据xx新区管委会、xxxx新区发展集团及委托人相关文件规定对监理人进行违约处罚。委托人、监理人除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外,还应执行本合同所附xx新区管委会和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35)监理人违约的,委托人可以直接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直接从合同进度款中进行扣除。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62、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 支付5.1 支付货币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5.3.1工作酬金的支付:第一种(适用于包干价):(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按季度支付,支付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每次支付金额为已完工合格工程量所对应的监理服务费的70%,支付总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监理报酬的70%;(2)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且结算办理完成,支付至结算价款的80%;(3)余款在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年内结清,若缺陷责任期满还未完成结算,则结算办理完成后一并结清。第二63、种(适用于暂定价):(1)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已完工合格工程量所对应的监理服务费的70%。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支付申请且审核无误后支付,支付金额为不超过以本合同监理范围内各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价之和为计费额计算出的监理费的70%;(2)本合同监理范围内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备案完成,且本合同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80%;(3)余款在本合同委托监理工程且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支付申请,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且审核无误后支付剩余款。若缺陷责任期满还未完成结算,则结算办理完成后一并结清。5.3.2监理人向委托人申请支付上述款项前,应向委托人提供64、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6.2 变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按协议书有关约定。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按协议书有关约定。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按协议书有关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 争议解决7.2 调解本合同65、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7.3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 种方式:(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 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2 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 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 奖励1、xx新区管委会或xx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委托人有文件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8.6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66、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非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发表 。9. 补充条款9.1监理人作息时间(1)现场监理人的作息时间应与施工承包人保持一致,在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外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安排工作,夜间必须每施工标段有一人值班,并做到24小时现场有监理工程师值班,确保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少于5天。(2)国家法定假日前,监理人应提前向委托人代表提交节假日值班表,并得到委托人代表同意后安排值班人员。(3)监理人应安排好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程质量验收或旁站监控工作,不得以下班为由拒绝施工承包人的验收申请。9.2旁站制度(1)应在旁站67、监理工序施工前4小时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根据工序时间长短安排旁站监理人员。(2)监理人应对旁站人员事先做好培训,制定旁站检查内容和记录要求。(3)在旁站监理工程中,监理人人员应随施工不间断进行检查。(4)在旁站过程中,监理人人员应随施工不间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扬尘污染防治等应立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人工程建设部,待隐患处理完后方可继续施工,必要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停工令。(5)旁站记录要真实、全面,保持记录的连续,不得编造假记录,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6)旁站监理记录需在施工结束后24小时内整理完毕,委托人将抽查执行情况。(7)对旁站监理人员做好安全检68、查交底工作,特别是夜间旁站监理,不仅要做好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也要做好自我保护。9.3巡视检查要求(1)监理人员必须保证白天正常工作时间内,有4小时以上在施工作业面巡视。(2)按照现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巡视。(3)巡视中对主控项目100%检查,对一般项目不少于50%的检查,对一般实测检查不少于30%自行检测。(4)应记录检查的分部分项、检查位置,观测项目质量描述应包括存在质量问题、数量多少、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实测项目应有总监理工程师亲自实测的数据。(5)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编制简单易行的巡视检查表,每位监理人人员要有专门巡视记录薄。9.4 检验批、69、验收制度(1)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自检。(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单及相关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向监理人进行报验。(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标准对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进行复查并书面汇报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委托人、相关单位及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现场复核,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4)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相关资料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签认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如验收不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施工单位进70、行返工或修整处理,返工或修整处理完毕,自检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6)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委托人组织有关单位验收。9.5监理人的内业管理1.在进场后,监理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相关监理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包括质量、安全、进度等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明确质量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71、审查办法审查核验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相应的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承包人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72、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监理人负责组织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重点审核:(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可靠的技术和组织措施(2)督促承包人编制针对本项目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及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并对之进行审核(3)督促承包人提交冬、雨季施工内容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对之进行审核(4)督促承包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对之进行审核(5)督促承包人编制成品保护措施、方法并对之进行审核4.监理人应记录监理日志,对日常工作作好详细记录。5.监理人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监理组织机构、工程形象进度、现场平面布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要点等资料要求上墙。6.监理人应配73、备一套工程规范。7.监理人应自施工承包人提交之日起七天内审批完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30天),方案必须切实可行,不能任由施工单位照抄,审批资料必须附上原始审批意见,逐条审核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修改,审批方案需监理部开会讨论。8.监理人应设有专人跟踪检查施工承包人技术资料,以使技术资料的整理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提交技术资料,经审核后,由施工承包人向委托人移交。9.监理人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建议,监理人应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确认。10.施工承包人报给监理人要求审核、审批的技术资料、工程款申请书、签证等,74、监理人的审核、审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施工承包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超过三天或合同约定时间而无合理理由的,由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11.监理人应主持召开每周不少于一次的(由委托人、监理、总承包单位参加)监理例会,针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管理等事宜进行协调管理,作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向参加单位发放会议纪要。12.监理人每月需向委托人提供不少于10分钟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的录像资料,录像必须能够准确反映工程施工过程。13.当日事当日毕,所有旁站记录、材料抽检、进场验收、隐蔽验收、工程联系单等原则上当日报送到委托人工程建设部,并及时在QQ群中上传资料。14.监理审批所有资料意见必75、须描述具体实际事件、原始数据等,不能仅合格、属实等空而泛的意见。15.监理人与委托人良好沟通一致后方可签署审批意见、会议纪要等。16.监理人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报送上月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月报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17.监理人应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当地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水利水电工程)、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审查记录等文件;18.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监理函件(监理通知单、监理联系单等)、监理报告文件(监理月报、周报、监理工作报告、总结报告等)76、监理工作记录(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巡视记录、音像文件等)监理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9.6监理人对施工承包人的管理(1)监理人应按照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监理人要将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3)监理人应检查施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4)监理人应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7、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审查应备案的分包合同是否备案,审查施工承包人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5)监理人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扬尘污染防治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6)监理人应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扬尘污染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工令,要求施工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质量安全事故、扬尘污染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78、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7)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监理人应责令施工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人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监理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8)监理人应核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准用文件、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验收记录等,督促施工承包人履行安全报验手续,监理人将审查结果归档备79、查。(9)监理人应随时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发文责令其整改,文件抄送委托人。(10)监理人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11)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复核、检查,要求如下:A、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B、符合工程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并办理验收手续。(12)施工承包人进场后,监理人应要求其将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施工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上报,监理人在审核后应附上监理措施,80、一并报给委托人。在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施工时,委托人将实地检查监理工作。(13)监理人应验收施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分批进场的,每批均应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地方标准的,监理人应责令并见证施工承包人在两天内将材料运离现场,同时将不合格事项记录书面通知委托人,不得隐瞒。(14)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发现异常或发生质量事故的,监理人必须书面报告委托人,并与委托人研究处理意见。(15)监理人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81、16)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17)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报审的试验室进行审核,按照国家及当地建设规章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应记录齐全。(18)监理人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人应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82、工验收报告。(19)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9.7对监理人的考评1.为加强对xx新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切实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优质、高效、安全、节能、环保。发包委托人与监理人必须按xx新区管委会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考核评比实施办法(湘新管发【2016】16号)的)和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管理办法(附录E)要求执行。2.对监理人的考核由委托人进行,每月度一次,考核完毕后下发考核通报,并运用考核结果。83、3.对监理人考核的内容包括内业、资料检查、施工工序监理工作检查,听取委托人项目部对监理人工作和具体人员的评价,听取主要施工承包人对监理人工作和具体人员评价。4.对考核通报中要求监理人整改的事项,监理人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知委托人组织复查。9.8监理人承担的协调工作1.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图审查,并就施工图独立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2.配合委托人协调拆迁、阻工;3.协助委托人处理施工技术上或方案上的复杂性问题;4.协助委托人组织水、电、气、通信等综合管线部门进场施工;5.协助组织基础、主体结构、管网、路灯、绿化、景观、电力等专业工程验收与移交,并代为组织最终的整体竣工验收。监理人承担该部84、分外部协调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监理报酬内,委托人不另支付报酬。附件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等工作: 。A-4 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 施工招标阶段的服务内容1.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发包计划和各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进度计划。2.审查招标文件并会同委托人与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商讨修改招标文件。3.拟定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参加投标单位资格预审。4.协助委托人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答疑及其他开标前的有关工作。5.参加评标和合同谈判。6.其它应协助委托人进行的招标工作。二、 施工阶段服务内容1. 施工阶段的质量85、控制(1)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2)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3)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4)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5)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合有关测量成果。(6)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86、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7)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8)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9)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10)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87、部干扰因素。(11)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12)审查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预验收。(13)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2.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1)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投资的条款。(2)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3)编制施工阶段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4)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5)工程付款审核。(6)审核其它付款申请单。(7)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3. 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1)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88、(2)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3)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4)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4.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1)合理划分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范围。(2)确定项目的合同结构,绘制项目合同结构图。(3)协助委托人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4)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5. 施工阶段的信息管理(1)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2)定期提供各类89、工程项目管理报表。(3)建立工程会议制度。(4)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6. 施工阶段的组织与协调(1)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3)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4)组织、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7. 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1)制订风险管理策略。(2)在合同中采取有利的反索赔方案。(3)制订合理的工程保险投保方案。(4)工程变更管理。(5)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6)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8. 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1)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90、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2)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3)组织工地安全检查。(4)制订项目委托人的应急措施。(5)协助处理安全事故。(6)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7)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8)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三、采购监造阶段服务内容1.依据工程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协助委托人编制永久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进度计划。2.协助委托人进行永久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参加招标、评标及合同谈判工作。3.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4.代表委托人对永久工程设备及主要零部件的生产质量和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协调。5.代表委托91、人组织永久工程设备出厂验收。6.核查永久工程设备实际到货进度是否符合采购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要求,必要时,应向委托人提出设备到货进度的调整意见。7.记录和整理安装调试中发现的设备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委托人与供货单位谈判交涉。8.代表委托人协调设备供货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四、 保修阶段服务内容1.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2.制订保修阶段工作计划。3.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4.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5.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6.审核签署修复费用,并报委托人批准支付。7.整理92、保修阶段的各项资料。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 称数 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2. 辅助工作人员3. 其他人员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 称数 量面 积提供时间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3. 试验用房/4. 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 称份 数提供时间备 注1. 工程立项文件2. 工程勘察文件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 施工许可文件6. 其他文件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 称数 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2. 办公设备/3. 交通工具/4. 检测和试验设93、备/附录C 廉政责任协议书委托人: 监理人: 为了保证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委托人利益受到双方经济合同之外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经过共同协商,一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合作双方员工的廉洁自律,保护国家和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94、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监理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要求或接受监理人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95、提供方便。(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五)不得向监理人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监理人同委托人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第三条 监理人的责任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为委托人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96、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监理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返还委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监理人为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监理人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 5 倍向委托人支97、付违约金;2、委托人人员索贿,监理人不向委托人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监理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委托人工作人员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监理人应按行贿的金额的 5 倍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第五条本责任协议书作为委托人、监理人双方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项支付完毕时止。第七条本责任协议书按主合同份数制作,委托人、监理人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98、(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录D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岗位职务证书证号职称证书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备 注附录E 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参建单位的履约意识,规范履约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可参照执行。履约评价对象为,与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99、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类参建单位,原则上以单个合同标段为评价单元,联合体投标的分别对各成员单位项目进行履约评价。第三条 履约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 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四条 机构履约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招标采购部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的牵头部门,工程建设部、设计管理部、安全生产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审计风控部、造价计量部为参与部门。第五条 工作职责(一)招标采购部:牵头负责公司参建项目履约评价工作;负责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履约、投标行为履约评价;组织各相关部门评分资料的收集;组织专题会议审定参建项目履约评价考核结果及异议处理;负责履约评价结果的公示、公布100、。(二)工程建设部:负责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评价(安全、质量、进度、环保、水保、文明施工及合约、变更管理);参与勘察、设计履约评价。(三)设计管理部: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履约评价考核。(四)安全生产部:参与施工、监理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履约评价。(五)运营管理部:参与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履约评价。(六)综合管理部:负责参建单位社会舆情方面履约评价考核;负责对履约评价考核的合规性进行监督、违法廉政建设行为评价。(七)审计风控部:负责对参建单位接受审计、发生法律诉讼事件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八)造价计量部:负责参建单位结算、变更管理的评价考核。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评价周期 履约评价101、每年度评价一次。评价周期内工程建设实施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不参与年度履约评价。评价期限原则上自参建单位中标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第七条 评价分值组成及内容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总分值100分,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价,内容包括现场管理、综合管理(详见附件1、2、3),其中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占总分值60分,综合管理40分;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管理占总分值40分,综合管理60分。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另设加分项(详见附件4),总分值10分,内容包括获奖情况、特殊贡献及劳动竞赛考核。如参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兼2个或2个以上项目,最终得分按平均分计算。第八条 评价方式每年11月下旬,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将102、参建单位履约评价认定资料提交至招标采购部。由招标采购部统筹提请部门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参与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结果。第九条 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结果在公司官网上进行公布。第四章 等级评定第十条 履约评价分A、B、C三个等级:(一)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A级(履约优秀);(二)分值在90分以下,70分以上的为B级(履约一般);(三)分值在70分以下的为C级(履约差)。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A级不能超过当年各专业评定单位总数的10%(四舍五入),按排名确定。第十一条 评价分值计算原则:(一)同一事项按最高加、减分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二)凡属加、减分事项,均103、按每项、起、次、年计算。(三)经公司相关会议决定,对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参建单位直接降为C级。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二条 对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自评价结果确定至下次评价结果确定止,采取不限于下列措施予以激励:(一)公司应急抢险等直委项目,优先选择其为实施单位。(二)可适当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但支付比例不能突破政策上限。第十三条 对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自评价结果确定至下次评价结果确定止,采取不限于以下方式予以处理:(一)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列入不良记录;(二)禁止参与公司二、三类项目的招投标;(三)无特殊情况,严禁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同时自评价为C级起至下次评定结果104、确定止,进度款支付比例在原合同约定基础上予以下调。(四)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不参加约谈、约谈后仍不履行的,上报至集团公司。第十四条 按照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各项目进行招标人评价时,工程建设部应严格按照公司年度履约评价结果对招标人评价表(详见附件5)进行填写,经公司审批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十五条 履约评价结果通报前在公司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参建单位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招标采购部递交履约评价申诉表(详见附件6)提出申诉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履约评价结果。招标采购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意见,并组织专题会议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审定。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履约评价工作人员应如实、客观、公正、公开进行评价考核,综合管理部对履约评价工作进行过程监督。凡出现歪曲事实、徇私舞弊情形,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附件F 费用计算表-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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