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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游客服务中心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21页)
2021游客服务中心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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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21217 2024-04-29 121页 598.61KB
1、xx花园综合服务区163地块建设项目游客服务中心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2021年 月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91. 一般约定92. 发包人义务153. 监理人164. 承包人175. 设计226. 材料和工程设备24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68. 交通运输269. 测量放线27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811. 开始工作和竣工3012. 暂停工作3113. 工程质量3314. 试验和检验3515. 变更3516. 价格调整3717. 合同价格与支付3818. 竣工试验和竣2、工验收42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520. 保险4621. 不可抗力4822. 违约4923. 索赔5224. 争议的解决53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51. 一般约定552. 发包人义务573. 监理人584. 承包人585. 设计、勘察656. 材料和工程设备73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39. 测量放线76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7611. 开始工作和竣工7912. 暂停工作8113. 工程质量8214. 试验和检验8215. 变更8316. 价格调整8517. 合同价格与支付85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9220. 保险9222. 违约9324. 争议的解决104第四部分 合3、同附件105附件1:发包人要求105附件2:中标通知书106附件3:联合体协议(如有)107附件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勘察设计/施工)108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09附件6:安全生产协议112附件7:工程质量保修书114附件8:投标报价表116附件9:招标答疑及澄清(如有)117附件10:承包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118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xx花园综合服务区163地块建设项目游客服务中心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承包人 参加本项目投标并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4、,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加强建设实施管理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此共同恪守。1、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xx花园综合服务区163地块建设项目游客服务中心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1.2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xx市xx区白云山南麓,云山南路以东,云泉路以西,广园东路以北。2、合同内容承包人根据附件1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基础资料和工程管理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勘察、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及合同结算、工程整体移交、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游客服务中心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土石方外运及5、相关报批手续等。项目用地面积5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6700平方米,项目开挖面积约4200平方米,基坑周边长度约280米,开挖深度约10米,基坑总土石方开挖量约6.1万立方米。以上各设计内容的规模、功能和使用需求以相关主管部门和投资、建设单位意见为准。2.1 工程勘察2.1.1 工作范围勘察的总体范围为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区域,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红线内所涉及的勘察工作(主要为测量工作)。2.1.2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测量、规划报建及验收各阶段,按审批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的测量工作等。同时,需负责完成和配合报批报建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以及项目设计所需要的测量工作,直至获得批复。2.26、设计部分2.2.1设计范围设计的总体范围为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区域(详见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红线内所涉及的基坑及边坡支护工程设计工作。2.2.2 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和边坡支护体系的选择、分析计算及稳定性验算,基坑和边坡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支护墙的抗渗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技术配合服务等。2.2.3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发包人要求。2.3 工程施工2.3.1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1)红线内的清表、绿化迁移、管线改迁工作。(2)三通一平及交通疏解工程。(3)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土石方外运及所有施工措施项目等施工总承包。7、措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安装及拆除;临时设施的搭拆或租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赶工措施及夜间施工、基坑周边防护措施,脚手架搭拆、垂直运输、施工排水降水(含排水沟、集水井等修建)、地下水回灌井建造、施工场地的硬化及必要的破除、原材料及试块检测、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对出土坡道的处理、应急及补救措施等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必须进行的各项措施性工程。(4)负责预算、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5)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和协助办理施工报建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6)全力协助及办理施工阶段各项行政8、部门开工前置手续直至领取施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缴交劳动保证金手续(若有)、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施工许可手续,除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管理费用外,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7)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设计和工程,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在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等方面制定项目工程总承包及分包管理规定。中标人若为联合体,主办方应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8)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建设工程规9、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卫生防疫、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施工噪音许可、夜间施工许可、环保验收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9)现场施工管理及配合,即对甲方另行发包的后期施工单位、其他专业分包单位等进行配合;(10)负责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竣工等工作。(11)负责达到工程验收标准所需的全部检测项目,组织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2.3.2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发包人要求。3、合同工期计划总工期:暂定208日历天。其中勘察工期:15日历天,设计工期:13日历天,施工工期10、:180日历天。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4、质量标准及目标(1)勘察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2)施工要求:合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验收合格。(3)安全文明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省级及项目所有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511、投资控制(1)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2)承包人在不降低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材料设备技术需求书中的主要设计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的前提下,在经审定的概算建安费金额内进行施工图设计,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施工图预算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审定的概算建安费,并由承包人报送发包人审定。(3)建安工程费用结算价原则上不超过经审定的概算建安费,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重大变更,双方另行协商。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工伤频率控制12、在xx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到达xx市相关规定要求。(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1347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xx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13、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图集(V2.0版)的通知等相关现行文件要求。7、合同价款及支付7.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价款由项目业主xx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中支付,项目业主、甲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另行签订三方协议,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请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支付依据及相应增值税发票),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项目业主申报支付,项目业主收到甲方申报资料后审定并直接支付给乙方。7.2本合同总价为 (大写: ),其中:(1)建安工14、程费(以下简称“工程费”或“施工费”)暂定为 ,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为 %。建安工程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调试、包保险、包验收、包移交、包保修、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建安工程费合同金额为中标价格,仅作为支付进度款依据,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本工程的结算按合同专用条款17.5.3条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2)勘察工程测量费暂定为 。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测量费的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按照实物工作量(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作量)计算,发包人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类别外的任何其他费用。(3)工程设计费为 ,采用固定总价15、包干方式计价,已包括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设计及相关服务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交通、人员、差旅、文件、税费、测试测量工具费用、各类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及专家费用、其他管理费用以及承包人所需的合理利润,应认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履行本合同设计工作的所有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成本的增加、材料设备的价格上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如因政府规划调整或项目规模变化引起的重大变更,双方另行协商。8、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16、条款;(5)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预算;(6)招标文件(含澄清文件);(7)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在发包人作出决定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9、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0、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17、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各承包人同意对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11、总承包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如为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成员需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项下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不限于: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投入,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工程投资控制,设计成果文件提交、修改完善及质量,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明施18、工及环境保护,工程移交,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工程分包,工人工资支付,报批报建等方面,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1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申报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它款项。13、履约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牵头办理。14、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至本工程竣工结算且质量保修期满60日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15、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19、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以下无正文)54(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发包人(甲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承包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账号: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xx市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20、,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21、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22、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3、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24、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25、.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26、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27、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28、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29、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30、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31、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32、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33、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34、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35、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36、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37、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38、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9、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40、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1、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42、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43、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44、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45、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46、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47、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48、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49、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50、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51、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52、,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53、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54、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55、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56、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57、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58、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59、,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60、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61、,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62、.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63、,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64、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65、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66、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67、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68、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69、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70、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71、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72、.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73、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74、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75、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76、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77、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78、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79、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80、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81、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82、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83、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84、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85、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86、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87、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88、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89、(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90、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91、工作。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 计日工(A)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92、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6 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93、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94、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95、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96、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97、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98、。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99、)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100、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101、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102、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103、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104、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105、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106、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107、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108、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109、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110、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111、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112、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113、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114、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115、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116、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117、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118、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119、)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120、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122、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123、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124、,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125、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126、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127、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128、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 因发包人129、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130、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131、办理移交手续。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132、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133、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134、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35、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136、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137、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138、招标文件,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7 价格清单:本合同指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1款要求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价格清单。1.1.1.8 承包人建议书:本合同不适用。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即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为 。1.1.2.5 本合同设计负责人为 。1.1.2.6 本合同施工负责人(即承包人项目经理)为 。1.1.2.7 本合同采购负责人为 。1.1.2.8 分包人:经发包人批准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1.1.2.9 本合同监理人为 。1.1.2.11 项目业主:指xx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39、1.1.4.5 缺陷责任期:整体工程缺陷责任期1年。1.1.4.6 基准日期:指施工图通过审查当期。1.1.4.12 完工日期:指发包人确认的具备单位工程验收条件之日。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6 计日工:本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不采用计日工方式计量及支付。1.1.6 其他1.1.6.3 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均是指在承包人设计并经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后,根据第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的改变。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按时交付设计及施工文件资料,满足工期进度要求。1.6.1.1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140、必须满足协议书对工期的要求,形式应包括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或横道进度计划图,要求能明示其施工前期的准备、施工阶段和施工顺序,以及每一进度阶段的预计时间,进度计划中还应预留冬季、雨季停工时间。还应显示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及交叉施工部分的每一工序的顺序及工期,特别是以下的数据:(1)各工种在工程各部位施工的进度要求说明。(2)重要的现场外工作,例如由承包人或分包人进行的预制工程,连同预计各工作所需的时间。(3)自行分包招标及进场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及到货时间。(4)为保证施工进度计划正常运作,承包人认为需要由其他人提供的数据、批准、供应或材料设备,需要此等数据、资料或工作配合的细部工作均须明141、确标明。(5)承包人负责的全部设计工作,应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预留合理的时间。(6)临时工程及设施拆卸方法及次序。(7)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表,包括督促和汇总各指定分包人提交的进度表。进度表应包括本月完成情况及下月计划,具体内容如下:1)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工程进度横道图形式,进度报表应能清楚显示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并说明工程进度情况、提前或拖后,若存在进度拖后,承包人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赶工补救措施。2)现场各工种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配置及变动情况。3)现场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及计划进场情况。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配备及变动情况。142、5)现场进度照片,并需附有概括工程进度的说明(包括分包工程)。(8)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已经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施工或材料供应延误。1.6.1.2总体施工方案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以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施工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 临时工程、脚手架及其后的拆卸方案。(2) 临时通道及工作空间的要求,场地布置图。(3) 各部分永久工程的施工方案(如: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4) 施工现场内所采用的垂吊及运输设备。(5) 施工机械用表,显示各机械的操作位置、型号、功率及施工高峰期使用数量。(6) 冬143、雨季施工方案。(7) 恶劣天气等各种不利条件因素下的应对措施和方案。(8) 建议采用的专利设计及其施工方案(如有)的说明书或目录册。(9) 施工质量保证方案及工地保安方案。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1.6.1.3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1.6.1.1-1.6.1.2条的约定提交相关报表、方案、报告等的,发包人可限期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限期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且不能作为承包人延迟工期的理由。1.7 联络1.7.2发包人、监理人的发函和答复由承包人144、项目经理签收,送达地点为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如承包人拒绝签收,监理人可在签收回执上注明相关情况及原因,并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证明,并将函件放置于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即视为送达。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3“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修改为“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按工程变更处理,其余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在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中要求提供用地时间的前3天提供施工图纸用地范围内施工用地。在不影响关键节点工期的前提下,发包人可以分批、分阶段前提供施工场地。2.4 办理证件和批145、件对于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承包人应主动提出使用时间计划并积极协助发包人协调,以便于保证项目工期。2.5 支付合同价款本款双方约定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2.7 其他义务无。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确定延长完工期限。(2)作出变更决定及审批变更金额。(3)批准承包人更换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主要设计及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4)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通知承包人。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146、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计算相应增加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关于监理人的具体监理内容、监理权限,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的监理合同要求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他义务(1)在勘察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发现地下管线、地下文物等,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反映。对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及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谁损坏谁负责。由此导致的方案优化、调整由承包人承担,相关147、费用已在本合同设计费中考虑,项目业主与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问题,发包人可以予以协助。(3)承包人应与其雇用人员签订雇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不许无故拖欠或克扣所雇用人员工资。否则,发包人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4)办理设计、施工相关手续。负责按当地政府要求办理在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5)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对本工程的检查。(6)临时征地复原: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使施工中使用过的道路及临时道路恢复原貌。(7)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向总监理工程148、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E、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F、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G、承包人负责149、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上述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8)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有关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9)在承包人进场后,负责工程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有关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10)未移交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11)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150、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12)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完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13)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4)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15)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151、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16)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7)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xx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18)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满足xx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xx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的通知及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中的施工牵头方应统筹各成员方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1152、)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153、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当地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6)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7)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154、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19)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20)设计承包人负责本合同工程中所有需要深化设计的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费。(21)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22)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的方案优化、调整由承包人承担155、,相关费用已在本合同设计费中考虑,项目业主与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3)承包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中的设计牵头方应统筹各成员方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不限于图纸及概算)、汇报材料的汇总及协调工作,施工牵头方应统筹各成员方施工图预算的汇总及协调工作。(24)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阶段的报建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绿色建筑、节能、环评、卫生防疫等政府部门审批环节。(2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各项管理工作,执行发包人发布的工程管理、设计管理相关办法、制度。(26)在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人参加在施工现场发包人每周组织召开的设计交底会、图纸会审会、设计例会和工156、程例会、技术问题协调会、设计巡场,及时解决现场技术问题(可按照专业施工进度分专业参加),在以上会议中,设计单位按照项目业主相应管理制度和办法开展工作。4.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按合同协议书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要求:银行履约保函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函的担保银行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xx行政辖区内(或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承包人注册所在地)的分行级银行开具。承包人不按要求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的,视为承包人弃标,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完成约定的责任后28天内退还,在此之前履约担保须一直保持有效。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157、,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规定履约或违背了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索赔相应的违约金。履约担保应由承包人提交,如履约担保未能按时提交的,视为承包人弃标,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4.5 承包人项目经理(即施工负责人,下同)4.5.1 项中“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删除,本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负责人不能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招投标。4.5.2 补充以下内容: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3)组织158、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9)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11)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12)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159、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补充以下内容:4.6.1.1 承包人管理人员不得存在“挂证”投标行为,如存在上述行为,承包人需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人员资格要求进行更换,并按合同条款2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金,发包人将保留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的权利。承包人人员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人员确须变更的,应符合广160、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第九条规定,且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更。4.6.5 “3天”改为“2天”,并补充以下内容:(1)施工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员应长驻工地,并配胸卡、戴安全帽上岗。本工程不允许更换施工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的,相关违约处理详见专用条款第22.1.2.4款。(2)技术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施工经历,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相关违约处理详见专用条款第22.1.2.4款。(3)设计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设计经历,同时必须是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相关违约处理161、详见专用条款第22.1.2.4款。(4)施工负责人等投标承诺关键人员必须长驻工地现场。关键人员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人员代行其职,离岗两天以内的,需书面向现场监理请假;离岗两天及以上的,需书面向总监请假,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相关违约处理详见专用条款第22.1.2.4款。未经批准离岗的情况以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为准。(5)按照承包人投标书或月(半月)进度计划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施工人员,以不影响施工进度及质量为原则按承诺的人员及时进场,若未经监理人同意而擅自减少、调离施工人员并经监理人书面通知后1天内仍未到位的,相关违约处理详见专用条款第22.1.2.4款,同时承担因此对发包人162、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6)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以下内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5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补充以下内容:(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163、情况,并保存备查。(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12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1)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约定:接到开始工作通知后7天内;(2)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合同计划后10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3)承包人在监理人发出进场通知后3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164、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季节性施工措施;4)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5)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6)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7)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8)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9)保证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4)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165、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报告的时间约定:在承包人能够预计可能会实际进度计划不符后的7日内或实际已经不符的3日内提出。(2)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修订报告时间的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合同计划修订报告后5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5. 设计、勘察5.1 设计承包人的166、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1.1根据发包人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品质管理要求等,完成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建设内容的勘察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阶段以经过发包人审查、项目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如有)审定、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设计上限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投标文件中的主要设计技术指标及满足发包人设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限额设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设计的要求,设计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直至满足要求。5.1.1.2设计义务(1)设计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发包人确定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限额设计应贯167、穿工程设计的全过程,设计承包人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设计承包人应做到所交付的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如发包人认为设计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不合理现象,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质疑,必要时可要求设计人提供诸如计算书等设计资料,设计人应予合理解释并积极配合,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2)设计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如有更新按最新的执行)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经济合168、理性负责。设计除满足规划局下达的用地规划条件所列的设计条件外,还应满足国家、广东省和xx市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满足环保、消防、卫生、防疫、人防、交通、园林、市政等各项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要求。(3)设计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国家设计规范通则、标准及省、市级地方标准和本工程设计任务书。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承包人不得在设计中采用尚未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设计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提供国内有关部门的试验报告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专家论证过程中所需论证材料的所有费用由设计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169、行支付。(4)设计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考察、调研等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出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物及其相应设施,对其设计的建筑使用功能,安全使用寿命、环境保护、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标准、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负责,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其合理使用年限。(5)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对设计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设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6)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如发包人认为可能超出限额或设计/施工不能满足170、要求或工期的,可要求设计承包人予以解释或要求设计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设计承包人不得拒绝。(7)设计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国家工程造价规范出具概算书等造价文件,并送监理单位、发包人。设计概算以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并经发包人、项目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如有)确认金额为准。(8)设计承包人对所提供设计概算中的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概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设计承包人应按设计审查要求对设计概算文件进171、行修正。(9)发包人有权指导和审查由设计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给出审核意见,设计承包人需及时进行修改和优化,但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承包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10)负责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并对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对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缺问题,及时做好变更,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11)设计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的设计审查及解释沟通工作并承担相关评审费用,设计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及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不超过172、本合同及设计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完善,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配合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确保设计文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查部门的批准。(12)设计承包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总概算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的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13)设计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设计总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进行交叉作业,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当上级管理部门对前一段设计进行批复,其结173、果影响后一阶段工作内容时,设计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批复内容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有修改、赶工的费用,均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设计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10日历天内,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承包人违约,由设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支付违约金。(15)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确认,不能免除或减轻设计承包人在本合同应尽的义务。(16)设计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当对项目跟踪负责,与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从履约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始终坚174、持高质量。若设计承包人未能于合同期内,或根据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提供合同所载的全部设计服务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务,发包人有绝对酌情权,以书面通知设计承包人,终止整份或部分合同。(17)设计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须主动与本项目各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设、国土、水利等)沟通、协调,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项报批手续。如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资料及文件不能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设计人应当无条件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直至发包人满意并通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为止。(18)因设计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设计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设计承包人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175、事故损失、工程返工或设计进度延误时,除应自费采取措施补救外,工期不予顺延,由设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严重者,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索设计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19)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问题,设计承包人应及时处理,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最长处理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否则,设计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误期损害赔偿费。(20)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为设计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因设计承包人原因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承包人必须继续提176、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21)设计承包人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权益,设计承包人须视履行合同为本身的责任,如设计承包人要分包非主体、非关键部分工作内容(如:工程测量、勘察、人防设计等),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另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否则视为设计承包人违约。(22)设计承包人承担各阶段深化优化设计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查部门审查批准而出现的反复调整和修改的工作。(23)如果设计人未能在发包人批准的时间内交付设计成果,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设计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和职责。5.1.3 设计成果提交要177、求5.1.3.1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修改后文件,提供图纸及文本文件10份、概算5份,效果图各一式3份,电子文档光盘4份(无加密,cad版本)。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师章,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签署。5.1.3.2施工图送审文件成果要求按有关要求执行。施工图及文本文件12份,电子文档光盘4份(无加密,cad版本)。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签署。5.3设计审查设计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设计审查包括发包人审查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前应先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审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按其安排,以下针对发包人的审查约定如178、下:5.3.1发包人审查按阶段分包括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审查和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可通过审查会议或发包人自行审查的形式进行。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本工程设计阶段审查的组织和会议安排由设计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会议的费用及发包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费、场地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的费用。设计承包人须在审查会召开3日前将审查会议的内容及时间安排、会议日程书面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及时派员出席会议。设计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设计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设计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承包人的179、设计文件。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承包人应根据书面说明,对设计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5.3.4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确认,不能免除或减轻设计承包人在本合同应尽的义务。5.3.5 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审查要求:(1)设计承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及相关文件后,经发包人审核并报相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如有)审定后的设计概算作为施工图设计限额指标;(2)施工承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及相关文件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审核后,施工承包人应在20天内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完成核对工180、作,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及结算依据。(3)若因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交施工图预算,或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图预算核对工作延迟完成的,进度款支付相应顺延,一切责任由施工承包人承担。5.3.6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设计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设计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设计承包人承担。(2)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设计承包人应自费赶上,相关的费用已181、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5.8 设计后续服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委派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负责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联系、配合等服务工作,随时接受并服从发包人工作安排,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3)其他设计问题。(4)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得更换,否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支付违约金。5.9勘察5.9.1勘察内容5.9.1.1勘察任务和内容:负责本项目(含用地范围内及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用于辅182、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用地范围外)的勘察工作,详见合同协议书约定。5.9.1.2 承接方式: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计价结算。5.9.1.3勘察工作量:勘察工作量以发包人审定后勘察方案为依据,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5.9.2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承包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用地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文件(复印件)。(2)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5.9.3 勘察承包人勘察工作及成果(1)本工程勘察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相关要求详见下表。由于发包人或勘察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章183、第5.9.5条规定办理。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有关事宜1测量20归档资料按照发包人档案室要求提供注:1.所有成果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刻录光盘一张。2.若发包人因工作需要,要求承包人提交中间成果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3.勘察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影响及发包人原因造成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为配合审查工作,承包人须按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5.版权属发包人。(2)勘察承包人根据设计的需要开展现场勘察工作,在开工前10天,勘察承包人送勘察工作方案给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3)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发包人原因造184、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5.9.4勘察发包人、承包人责任5.9.4.1 发包人责任(1)发包人委托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承包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规定提供文件资料。(2)勘察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商定的金额支付增加的工作量的勘察费。(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承包人停、窝工,工期顺延。(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9.4.2勘察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本合同的约定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设计单位技术要求编制测量方案,经设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的测量方案进行勘察工作。测量控制点埋设应按城市测量规范要求185、埋设,测量方案须经发包人确认方可实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测量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2)承包人须保证项目经理和各专业负责人自始至终亲自审核和签署本工程的测量文件,对测量质量负责,如不能履行,则发包人可取消合同,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3)承包人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4)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测量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测量费用;或因测量成果与实际不符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工程测量费外,并向发包人赔偿直接经济损186、失的50%,赔偿限额为已支付给承包人勘察工程测量费的100%;若造成第三方损失,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根据判决结果承担责任。(7)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8)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岳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办理正式变更手续。(9)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11)负责占道、破路等报批工作,发包人积极协助。(12)承包人除按合同要求向发包187、人移交测量成果资料外,还需提供测量原始记录手薄、电子文件,如:水准测量上交手薄,全站仪测图提供dat文件,GPS测量提供GPS测量仪的电子文件,并附解算软件。(13)承包人设计单位需对测量成果进行校对工作,且需配合审图单位对测量成果的审查工作。(14)承包人应负责恢复勘察现场原状、恢复原使用功能或因此发生的补偿赔偿,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勘察费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费。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4补充条款(1)本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和技术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应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并将相关要求在其提供给发188、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中列明。前述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任何关于项目授权、专营权和特许权的批准、经济实力、履约信用及信誉、履约能力;对物料的品质保证应有专门的条款规定,进口材料、设备必须提供原场地证明、报关单、商检证明等资料,承包人要对如下例如出厂、原产地证明、环保监测、各种合格证、许可证、图纸、检验、试验、检测报告、维修责任和保修责任的承诺、保修期等各种方面的情况有清晰的了解,且应确保文档齐备,以证明承包人对其进行了了解和检查并便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供货单位须服从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管理,并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例会。(2)承包人在选择材料设备时,如选择的材189、料设备涉及专利使用的费用,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应赔偿因其未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承包人在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到货时,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清点。(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国家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6)本工程材料设备严格执行国家及广东省、xx市关于材料设备见证抽检的各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所有型号规格产品,必须提供190、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原则上同规格型号材料、设备统一批次进场,并按xx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现场随机抽样送发包人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出现某批次材料设备见证抽检不合格,承包人应将该批次材料设备全部清理出现场,已安装部分也须全部拆除、清理;每发生一次前述情形,承包人须按合同规定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关的违约金;对该类型材料设备在后续见证抽样检测时,将在规定的见证抽样数量、频率的基础上加倍,所需增加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无论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无条件到生产、制造现场监造或验收,该等材料设备到达施工场地后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的,均应由承包人承191、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或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8)承包人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发包人提议使用的,都被视为承包人保证该材料、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都符合发包人的工艺和技术规范。(9)承包人保证其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均是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的、全新的且未曾用过的,并完全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10)任何材料、设备及其样本或样品(提供样品的范围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审批认可后才可用于本工程内。申报审批手续应按发包人有关申报程序的说明办理,并应192、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材料、样品申请表格。(11)承包人应将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样本或样品保存在工地或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12)发包人对任何样品或样本的认可都不会导致减轻或免除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3)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无论任何原因,均不能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承包人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现场的要求,如因设备陈旧、故障、性能等原因不能正常运作或效率低下需进行更换和调整,以致延误工期的,一律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规定进行处罚。(14)承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发包人提出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193、通常需要的协助。(15)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发包人已经支付了款项的材料的所有权归发包人,但承包人仍需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责。(16)承包人应存有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的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零配件存货,相应的存放及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3 承包人负责临时便道、临时便桥、临时电力设施、临时通讯设施等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拆除并恢复原状,相关费用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发包人和项目业主不另行支付。承包人194、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范围内场外交通以及施工便道长期的硬化及畅通,并在相关参建单位需要时无偿提供其使用。7.1.4 临时工程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临时码头等,承包人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合理考虑临时用地面积。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其拆迁补偿费用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发包人和项目业主不另行支付。若临时用地由发包人协助办理的,相关费用须由承包人承担。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或临时用地所有者接受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195、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临时用地所有者接受要求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基本农田不得用作施工临时用地。承包人应主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复垦方案,相关费用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及时缴交土地复垦保证金、林木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需向当地国土、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9. 测量放线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包人不提供的,承包人应自行收196、集。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3)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做好施工范围内的高、低压电线、电塔、民房等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含在工程报价中。(4)承包人应加强197、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6)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7)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有关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最新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应对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和损失承担全部责任。(8)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198、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9)承包人应当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并对管理不善之处及时予以全面整改。(10)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了移交与接收手续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从施工场地搬走或清除其设备、临时设施以及多余的材料、余泥、垃圾,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1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199、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200、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16)承包人应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xx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指导图集等要求,实施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防201、护。10.4 绿色施工与环境保护10.4.1由于本项目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对文明施工要求较高,承包人需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1347号)、xx市委宣传部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202、085号)、xx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等相关现行文件要求,落实工程项目的各项安全文明及绿色施工工作,满足国家、省、市等上级领导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203、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涉及电力设施的,须接受当地供电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10.5事故处理10.5.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xx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0.5.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204、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0.6补充条款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在开工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费资金使用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批。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开始工作的条件:本合同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承包人应按此约定进场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并按经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开工施工。11.2 竣工计划竣工时间:见合同协议书。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修改为:本合同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是工期控制的主体,除因政府相关部门规划调整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外,承包人无权要求其他的延长工期和205、增加费用要求。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修改为: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由于下雨、洪水等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承包人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一概不负责。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5.1工期控制与调整(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乙方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后实施。(2)由于项目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节假日期间政府可能在施工区域及附近组织各类活动,承包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充分考206、虑由此引起的对施工的影响、产生的工期延误和额外支出,发包人不因此对工期作任何调整,也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3)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1)对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2)本项目需于 年 月 日完成 (关键节点), 年 月 竣工,上述节点原则上不予调整,乙方应妥善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合理有效的施工保障措施,确保上述关键节点如期完成。如有延误,乙方应当采取必须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予补偿。对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关键节点工期延误,乙方须详细207、说明延误原因及影响,并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审核同意,并确认乙方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的,甲方同意工期调整。乙方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11.5.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乙方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含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甲方指令(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停工;除上述原因之外,其它所有工期延误均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208、不得顺延。乙方还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22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乙方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4)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工期后延,但甲方不补偿由此引发的窝工及停工补偿。11.5.3乙方应当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进度计划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赶工费用协商解决;承包人工期提前的,不支付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本款修改为:合同209、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本款修改为: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但发包人不补偿承包人由此产生的窝工、二次进场等相关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本款修改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210、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工期延误责任。(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本款修改为: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2本款修改为: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设计图纸211、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或以上标准,一次验收合格。详见合同协议书约定。14. 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及穗建质20121767号文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其中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承包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试件或材料。14.1.6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计划,在实施检测前20天提交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检测项目和数量超出按规范要求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从而引起增加的检测和212、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支付给第三方检测单位。发包人根据检测方案提出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时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承包人提交的检测方案应满足工程验收需要,由于承包人提出的检测项目遗漏或没有及时提交检测方案造成发包人损失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第三方和承包人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213、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3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的自检,并承担所需费用。第三方检测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监理人应派员进行旁站见证并签名确认。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的比例应满足相关规定,检测结果作为承包人的对比检测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15. 变更本合同工程设计变更指相对于经施工图审查且甲方批准的施工图发生的设计变更(包括工程的性质、质量、种类、214、数量发生的改变)。乙方应本着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15.3 变更程序15.3.2 变更估价本款修改为:15.3.2.1工程费确定变更价款:(1)在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按程序报审。(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等,包括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215、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签证项目、设计变更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发生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其中1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单笔工程签证增加的费用在风险费中考虑,不另行调整),有关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为:1)只是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改变时,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沿用相应项目的单价及计费原则和程式。2)只是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材料(包括规格)改变时,主材价格按施工图通过审查当期xx市建设工程管216、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如其中没有的按xx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信息价80%计算,如果再没有通过询价的方式报发包人确定,调整相应项目的主材费用,如主材单价表没有该种材料,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相似或相近项目的报价水平报价,相似或相近项目指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厚度、质量等级、产地、种类等发生变化,那么该项目的结算单价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3)当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主要材料同时改变时,同时调整相应项目的工程量及主材费用,其计费原则不变。材料价格按施工图通过审查当期xx市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xx地217、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如其中没有的按xx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信息价80%计算,如果再没有通过询价的方式报发包人确定。4)对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增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重新报价,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18、(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898号)及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施工图通过审查当期)计算材料价。新增清单综合单价需报发包人审定。5)本工程发生的在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增项目,且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定额中无可供参考的,则该新增项目的主材或设备由承219、包人提供三家或三家以上单位报价给发包人审定的方式确定价格,或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价格;该新增项目的其它施工费用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谈判确定,若协商、谈判不成时则由发包人另行选定分包人。6)当以上提及的变更计价方式均不适用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另行协商调整办法。7)税金的调整和结算方式:按施工同期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3)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含在合同220、价款中,不另行增加,1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单笔工程签证增加的费用在风险费中考虑,不另行调整。(4)凡图纸会审记录涉及工程实体内容变化的,均须经发包人同意转变成设计变更后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5)在变更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在发生变更的必要工序提请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实际发生的情况,以此作为将来费用结算的依据,否则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计量,发包人无须支付相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自负。(6)工程结算费用最终不得超过审定概算的建安费。如因政府规划调整或项目规模变化引起的重大变更,双方另行协商。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第16.1条修改为:本合同的材料价格按以下规定调整材221、差:a.调价范围仅包括钢材、混凝土、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制品、沥青、玻璃、电线、电缆、母线槽,不包括人工及机械台班。b.当上述材料施工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材料综合价格对照施工图预算基准期(施工图通过审查当期)价格涨落超过5%时,超出部分可以调整材料价差,具体计算公式为:当价格上升时,价差调增(施工期材料综合价格施工图预算基准期材料综合价格1.05)当期材料数量(1税率)当价格下跌时,价差调减(施工图预算基准期材料综合价格0.95施工期材料综合价格)当期材料数量(1税率)当期材料数量包含新增项目涉及的上述工程主要材料。除上述工程主要材料外的其余材料(设备)和措施项目费(包括但222、不仅限于脚手架等)不因物价变化而调整。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本合同总价为 (大写: )。承包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成员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及费用分摊;项目业主将根据上述联合体协议中的费用分摊约定分别支付相应合同价款至各成员方银行账户,发包人及项目业主不因联合体之间的费用分摊方式及纠纷承担责任。17.1.1勘察费勘察工程测量费暂定为 。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测量费的依据,最终按实结算,具体详见专用条款第17.5.3(1)条。勘察费合同价已包含完成本合同约定勘察工作以及恢复勘察现场原状、恢复原使用功能或因此发生的补偿赔偿等所需的全部费223、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费。17.1.2设计费工程设计费为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计价,已包括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设计及相关服务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交通、人员、差旅、文件、税费、测试测量工具费用、各类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及专家费用、其他管理费用以及承包人所需的合理利润,应认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履行本合同设计工作的所有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成本的增加、材料设备的价格上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如因政府规划调整或项目规模变化引起的重大变更,双方另行协商。17.1.3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以下简称“工程费”或“施工费”)暂定为 ,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为 %。建安工程费合同金额为中标价224、格,仅作为支付进度款依据,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待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由承包人依据合同第17.1.3.1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计算出施工图预算清单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按经发包人审定后得出施工图预算清单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出含税总价的97%再下浮 %(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措施费项目合价包干,以依据合同第17.1.3.1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的97%再下浮 %(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对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结算(消纳费按照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225、(穗建造价201953号)相关规定执行),最终按发包人审定价结算。17.1.3.1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1)计价依据:1)现行有效的计价规范、计价通则及相应专业综合定额,具体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配套文件等;2)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材料价格采用基准期为施工图通过审查当期的xx市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如其中没有的按xx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信息价80%计算,如果再没有通过询价的方式报发包人确定;3)规费、税金等的计取按行政主管部门226、规定执行。4)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文件。(2)工程量确定方式: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按国标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17.2 预付款工程费(施工费)预付款为工程费合同暂定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合同完成签订,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及等额预付款保函后,承包人可申请工程费预付款的支付,发包人审批后支付。预付款从工程进度款中分期全部扣回,扣回的时间和比例为: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暂列金额)之比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20%a30%10%10%30%a40%20%30%40%a50%30%60%50%a60%40%100%注:a=已完工作量/合同承包价(扣除暂列金额)17.3227、 工程进度付款17.3.1勘察工程测量费分期支付,具体支付阶段及比例如下:次序付款比例付款申请时间1合同勘察工程测量费的20%合同签订并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后15个工作日2合同勘察工程测量费的60%提交全部测量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3勘察工程测量费结算尾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结算审批完成后15个工作日17.3.2 本合同设计费分期支付,支付分解表如下:次序付款比例付款申请时间1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合同签订并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后15个工作日2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3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15个工作日4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主体结构228、绿化等工程全部完成后15个工作日5支付至设计费结算金额的97%竣工验收合格,按规定提交技术档案并已完成本合同全部设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双方完成合同结算后15个工作日6设计费结算金额的3%(设计质量保证金)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表所规定的支付约定是在承包人全面完成各设计阶段工作(含服务),并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设计进度和深度的前提下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工作调整设计费的支付进度及比例。17.3.4 本合同工程费(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进度支付,支付方式如下:(1)工程预付款按第17.2条规定支付。(2)在施工图预算确定之前,可暂按经监理人审核、造价咨询人、发包人审批的价格作为229、中间计量支付的依据。经监理人对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后,由承包人申请,按进度款的80%支付(同时扣回已支付的相应预付款)。施工图预算确定之后,按施工图预算清单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出含税总价再下浮 %(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后,由承包人申请,按进度款的80%支付(同时扣回已支付的相应预付款及施工图预算确定之前计价的相应进度款)。(3)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前,工程费累计支付金额(包含预付款及进度款)不得超过中标工程建安费(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暂列金额)的60%。(4)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工且由承包人配合完成本工程涉及到的工程质量230、验收、档案验收等,并取得相关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支付至进度款的85%。(5)竣工结算经详细内审后,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内审结算价的90%。支付基本原则具体如下:按月支付,一月一次。任何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有关要求及规定完成,包括合同约定的与项目计量有关且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已完工项目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他方面违反合同的231、行为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根据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的规定,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按照当期进度款所依据的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及定额计算划拨至承包人设立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在申请每期工程进度款时,填报申请表中需加以说明,以审批预算为依据,申请进度款的总金额中,包括:工程项目支付金额、工人工资支付金额,由发包人审核后分别出单分账汇入。规费及税金项目的支付方式规费、税金按政府及xx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根据当期进度款按月支付。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支付方式经发包人按项目业主规定的变更232、款审核程序完成审核后纳入下期进度款中一并支付。(5)本合同工程结算经终审部门定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整移交工程且不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22.1.2.7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无息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满并取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支付。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17.3.5安全文明施工费(1) 内容233、范围和金额a.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此项费用合同内实行总价包干,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调整。b.以审批施工图预算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准,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2) 约定支付方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先以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依据支付,待施工图预算审核完成后,按施工图预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调整支付。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发包人批准后,支付该项费用的50%(含税);施工期间,由发234、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组织两次安全文明施工考评,两次考评合格后支付该项费用的30%(含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该项费用余下的尾款。如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责令其改正,停止该项费用的划拨,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量化考评办法挂钩。承包人申请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时,须提交实际已发生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出明细及支出证明,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实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7.4 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及扣留:(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设计费及工程费结算价款的3%。(2)235、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留。17.4.2 本款修改为: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责任,监理人出具支付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按合同条款第17.3.4款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后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扣留部分保留金用于完成剩余工作。17.5 竣工结算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款修改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复核,在竣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竣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审批,并按合同条款17.3.3款的规定支付给承包人。17.236、5.3 竣工结算原则(1)勘察费结算勘察工程测量费综合单价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测量费按现场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综合单价执行结算,最终以项目业主审批为准。综合单价已包含完成工程测量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费。以上费用均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青苗补偿、修筑钻机通行简易道路等全部费用。(2)设计费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计价,已包括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设计及相关服务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交通、人员、差旅、文件、税费、测试测量工具费用、各类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及专家费用、其他管理费用以及承包人所需的合理利润,应认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履行本合同设计工作的所有市场237、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成本的增加、材料设备的价格上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如因政府规划调整或项目规模变化引起的重大变更,双方另行协商。(3)工程费结算待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由承包人依据合同第17.1.3.1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计算出施工图预算清单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按经发包人审定后得出施工图预算清单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出含税总价的97%再下浮 %(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措施费项目合价包干,以依据合同第17.1.3.1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的97%再下浮 %(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对238、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结算(消纳费按照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953号)相关规定执行),最终按发包人审定价结算。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材料价差,按专用条款第15.3.2条及第16条的规定计算后乘以97%再下浮 %(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原则上工程费结算价不超过经审定的概算建安费,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重大变更,双方另行协商。最终结算价按终审部门审定为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修改为: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且工程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239、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修改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按合同条款17.3.3款的规定支付给承包人。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补充以下内容: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保修通知的要求履行保修责任。19.7 保修责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承包人负责购买本建设工程的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为合同工程办理)、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保险事项,由承包人办理,工程保险费包含240、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保险期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且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之日止,且保单生效之日必须不迟于工程开工之日。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补偿。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适用于承包人中的施工方)本款增加:(10)承包人违反第4.5款关于承包人项目经理管理规定;(11)承包人违反第4.6款关于承包人人员管理规定;(12)承包人未按期支付民工工资的;(13)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弄虚作假的。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22.1241、.2.1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或者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10000元/次。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领导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50000元/次。(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242、约金100000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243、失。(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22.1.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累计承担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2.1.2.3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22.1.2.7款“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第22.1.2.8款“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22.1.2.7款、第22.1.2.8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若相关违约责任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或244、相关违约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或承包人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已采取足够措施来弥补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后,可予以免除。22.1.2.4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245、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2.1.2.4(1)款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5条、第4.6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缺勤而被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人员不再给予违约处罚。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246、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元)1施工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250000更换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150000更换专职安全员、测量工程师、质检、造价管理或其他主要人员500002各阶段投入劳动力每少1人100003各阶段投入主要材料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每少10%1000004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没有按发包人审247、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50000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10000(4)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其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由发包人按每人次500元的标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减违约金并要求立即改正。(5)对于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248、违约责任。(7)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5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8)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发生1次,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9)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1.2.1(5)款约定的249、标准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及赔偿损失。(10)承包人单方面擅自部分终止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1.2.1(4)款约定的标准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及赔偿损失。(11)如承包人未在项目经理和承包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包人每确认1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2.1.2.5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本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款250、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本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4.1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批准的关键节点日期完工,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251、下约定选择处理:1)承包人按上述约定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扣减违约金外(直至本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合同结算总价款下浮2%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未完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22.1.2.6 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252、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主要为乙供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253、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的要求。如发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事由造成的除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20%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需要另行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承包人按另行采购的货物254、总价款的120%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的约定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1.2.4(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22.1.2.7 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255、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本工程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256、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所在工程合同价款的5%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2.1.2.8 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一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在发包人257、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0万元;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3)发生较大事故,258、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0%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发生上述安全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1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情节较轻的,给予1次一般违约处罚。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后,所扣减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他损失。22.1.2.9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0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259、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2.1.2.10 工程转包260、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发包人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22.1.2.11 施工人员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4.1.10(18.1)款的约定,被施工人员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施工人员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261、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施工人员工资金额的120%作为补偿。(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262、工人工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22.1.2.12如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预算超出发包人另行聘请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查金额的20%,按合同建安费的1%计算违约金。22.1.2.13 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263、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2.1.2.14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不需扣减违约金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属需要扣减违约金的,应在工程结算报告送达监理单位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264、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22.1.7 勘察违约(1)由于承包人中的勘察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承包人中的勘察方承担。(2)如果承包人中的勘察方未能按时按质提供勘察成果资料给发包人,一次性逾期1天以内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一次性逾期3天以内(或累计达5天以内)的,承包人中的勘察方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一次性逾期5天以内(或累计达10天以内)的,承包人中的勘察方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65、5万元/次;一次性逾期10天以内(或累计达15天以内)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一次性逾期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中的勘察方返还勘察费预付款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另聘他人完成相关工作的费用由承包人中的勘察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中的勘察方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勘察费预付款。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承包人中的勘察方支付勘察费。(3)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勘察费预付款;承包人中的勘察方不履行合同时,应返还勘察费预付款,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2266、2.1.8 设计违约22.1.8.1总则(1)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如果设计承包人无故中途停止设计,应退回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预付款,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设计费价款总额;如果发包人因故中途要求停止设计,应及时书面通知设计承包人,设计承包人应立即停止设计,发包人已付的设计费预付款不予退还,并按照设计承包人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和投资规模支付设计费用。(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范围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守约方受到的267、损失,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设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或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设计承包人应负责修改或补充,直至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质量要求。由于设计承包人的过错造成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扣减损失部分对应的设计费,发包人保留向设计承包人追究的权利。(4)合同双方所有的因设计方面违约责任所引起的的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设计费总额。(5)当发包人依合同约定决定给设计承包人予以违约处罚时,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分工内容,由实施该工作内容的设计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设计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分工比例约定的,由发包人根据各方责任的大268、小或公平的原则决定各方的承担比例。(6)设计承包人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设计承包人的设计费中直接抵扣,设计承包人不得有异议。22.1.8.2违约责任当发包人认为设计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义务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承包人,指明设计承包人未能履约的内容并要求设计承包人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2.1.8.2.1设计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设计承包人转包和私自分包设计任务,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设计承包人返还设计费预付款。同时,发包人将扣除转包(分包)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用,设计承包人应承269、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他一切损失。(2)设计承包人承诺主动支持发包人的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设计承包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2.1.8.2.2设计成果方面的违约责任22.1.8.2.2.1设计承包人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处理一次性逾期1天以内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一次性逾期3天以内(或累计达5天以内)的,设计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一次性逾期5天以内(或累计达10天以内)的,设计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交270、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一次性逾期10天以内(或累计达15天以内)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一次性逾期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设计承包人返还设计费预付款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22.1.8.2.2.2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按如下约定处理:(1)在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或审查时发现设计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设计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2)在后续设计或施工时发现设计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要求设271、计承包人赔偿损失。(3)因设计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5天以上10天以内的,设计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设计承包人应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4)由于设计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严重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超过10天的,设计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设计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影响工程部分的设计费,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22.1.8.2.3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1)设计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概算的准确性,项目负责人应有注册造价师资质,要求三级会审。概272、算应是依据初步设计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量、价清单编制的,是客观、准确、可行的,并已包括依据中国、广东省、xx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造价管理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计费内容,发包人应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和协助。设计承包人承诺,如果因设计承包人的过错造成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必须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保证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进度。(2)设计承包人未取得发包人同意超投资限额设计的,超过投资限额5%则按合同设计费的5%计算违约金,超过5%-10%设计承包人则按合同设计费的8%计算违约金,并无条件修改设计使满足限额设计的要求,同时须保证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进度。设计承包273、人拒绝进行修改或经过修改仍无法满足限额要求,发包人有权按解除合同处理,同时按超限额部分与投资限额比例扣减设计费,设计承包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如设计承包人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超出批复概算金额10%,按合同设计费的3%计算违约金。22.1.8.2.4人员投入方面的违约责任(1)设计承包人服务人员未按时到位,每人每天按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处理。(2)设计承包人服务人员须遵守发包人单位设计、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约定,服从发包人规定安排,设计承包人服务人员如工作不称职,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到期不更换的,视为设计承包人该人员已离岗,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承包人限期274、更换该人员,直到终止合同,设计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设计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收到发包人的更换要求7日后,发包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每人每天按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处理。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8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1:发包人要求附件2:中标通知书附件3:联合体协议(如有)附件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勘察设计/施工)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名称:xx花园综合服务区163地块建设项目游客服务中心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发包人275、(甲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276、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277、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278、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279、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发包人(甲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承包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附件6:安全生产协议工程名称:xx花园综合服务区163地块建设项目游客服务中心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发包人(甲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为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发承包双方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一、发包人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280、。(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四)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281、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农民工)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282、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平安卡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它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带平安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283、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失职违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本安全生产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发包人(甲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承包人(乙方)284、:(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附件7: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名称:xx花园综合服务区163地块建设项目游客服务中心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发包人(甲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质量保修范围按协议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2.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285、量保修期。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3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设计费及工程费结算价款的3%。6其它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在保修期满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清楚,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无息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甲方):xxxx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承包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附件8:投标报价表附件9:招标答疑及澄清(如有)附件10:承包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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