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项目施工合同(10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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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1215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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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合同工期()三、质量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签订时间()十、签订地点()十一、补充协议()十二、合同生效()十三、合同份数()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语言文字()1.3法律()1.4 标准和规范()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8严禁贿赂()1.9化石、文物()1.10交通运输()1.11知识产权()1.12保密2、()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2.2 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6 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2 项目经理()3.3 承包人人员()3.4 承包人现场查勘()3.5 分包()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3.7 履约担保()3.8 联合体()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2监理人员()4.3监理人的指示()4.4 商定或确定()5. 工程质量()3、5.1质量要求()5.2质量保证措施()5.3 隐蔽工程检查()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5 质量争议检测()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2 职业健康()6.3 环境保护()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2 施工进度计划()7.3 开工()7.4测量放线()7.5工期延误()7.6 不利物质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8 暂停施工()7.9 提前竣工()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5 禁止使用不合格4、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6 样品()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2取样()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4 现场工艺试验()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2 变更权()10.3变更程序()10.4变更估价()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0.7 暂估价()10.8 暂列金额()10.9 计日工()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5、12.1 合同价格形式()12.2 预付款()12.3 计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5 支付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2竣工验收()13.3工程试车()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5 施工期运行()13.6 竣工退场()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14.2 竣工结算审核()14.3 甩项竣工协议()14.4 最终结清()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15.2 缺陷责任期()15.3 质量保证金()15.4 保修()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2 承包人违约()16.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18.2 工伤保险()18.3 其他保险()18.4 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7 通知义务()19. 索赔()19.1 承包人的索赔()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9.3 发包人的索赔()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20. 争议解决()20.1和解()20.2调解()20.3争议评审()20.4仲裁或诉讼()27、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2. 发包人()3. 承包人()4. 监理人()5. 工程质量()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 工期和进度()8. 材料与设备()9. 试验与检验()10. 变更()11. 价格调整()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4. 竣工结算()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6. 违约()17. 不可抗力()18. 保险()20. 争议解决()附件.()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8、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x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2.工程地点:xx市xxxxxx博物馆的西侧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省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本项目为框架结构,地上四层,占地面积14533.9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8872.72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下建筑面积959.25平方米;架空层,建筑面积2352.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2184.73平方米。还包括道路、广场、绿化、管线等室外配套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xx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施工图纸和工程量9、清单所列明的全部内容,包括原建筑物拆除加固工程、建筑工程、精装修工程、幕墙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智能化工程的管道预埋、室外景观工程等。智能化工程的管内穿线及智能化设备和低压开关柜之前(包括低压开关柜、发电机、变压器、母线槽等)的电气系统不纳入本次招标范围。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合格或以上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1)绿色10、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 元);(2)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注:暂列金额若发生的计算,不发生的不能计算。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11、预算书;(10)招标文件;(11) 招标控制价。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12、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xx省xx市江城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10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5 份,承包人执 5 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13、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合同当事人原则上不能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14、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15、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16、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17、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18、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19、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20、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21、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22、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3、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24、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25、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26、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27、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28、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29、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30、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31、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32、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33、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34、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35、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36、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37、.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38、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39、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40、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41、.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42、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43、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44、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45、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46、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47、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48、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49、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50、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51、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52、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53、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54、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55、,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56、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57、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58、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59、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60、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61、)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62、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63、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64、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65、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66、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67、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68、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69、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70、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71、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72、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73、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4、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75、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76、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77、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7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79、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80、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81、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82、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83、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84、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85、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86、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87、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88、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89、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90、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91、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92、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93、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94、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95、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96、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97、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98、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99、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100、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101、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102、。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103、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104、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105、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106、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107、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108、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109、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110、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111、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112、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113、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114、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115、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116、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117、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118、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119、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120、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121、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122、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123、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124、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25、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126、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127、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128、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129、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130、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31、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132、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133、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134、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135、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136、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137、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138、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139、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140、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141、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142、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143、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144、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145、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146、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47、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148、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149、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150、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151、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152、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153、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154、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155、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156、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157、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158、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159、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160、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161、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162、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163、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4、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165、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166、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167、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168、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169、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170、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171、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172、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173、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提供的专用条款格式仅供参考使用。招标人和中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特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招标投标文件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专用条款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174、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xx市的相关规定。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175、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招标文件;(11) 招标控制价。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176、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xx市江城区漠江路139号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177、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所有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其费用由承包人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综合考虑。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178、1.11 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规定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2.179、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与本工程相关发包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变更、工程量的增减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完成。2.4.2 提供施工条件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通180、道已开通(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天内;(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6)现场交验的时间:于工程进场开工前完成(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组织有关单位在现场交验);(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天内;(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签订合同后10天内;(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包人按规定不能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或者财政部门不能出具工程款支付担181、保证明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应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和城建档案馆存档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资料(立项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现场签证;施工资料(材料检验报告、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管理资料(开工报审表、开工令、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设计)等。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182、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和与书面资料一致的并符合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的电子版(PDF格式) 。(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一、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无偿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满足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使用的房屋及设施直至竣工验收。二、办理完成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三、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四、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五、提交竣工验收申183、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六、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七、施工配合:1、本标段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的安排为其它标段的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2、施工配合内容:其它标段的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有权使用承包人现有的临时设施(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临时水电设施、临时施工便道、围墙、卫生设施等)以及其它标段承包人已进场设备、材料的临时放置场地等。本标段承包人负责配合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标段的承包人做好下列工作并承担所需的费用: 包括施工组织协调、垂直运输机械使用和维护、临时设施使用和维护、临时水电使用和维护、已完工工程或设备保护等费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未完工之前,承包人必须保证垂184、直起重机械、临时设施、临时水电、临时施工便道、围墙、卫生设施等设施正常提供给另行发包其他工程使用。分包部分工程或设备进行施工时所产生的水电费和对本标段承包人所提供的各项设施造成的非正常损坏由设备供应商或其它标段的承包人负责。施工配合费支付:设备供应商及其它标段工程承包商,如果需要本标段承包人提供上述施工配合的,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施工配合费给本标段承包人,费用数额原则上为设备或其它标段中标价的0.51.5%,具体以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或者其它标段工程招标文件为准。八、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工程样板引路工程,费用不超过合同价款的0.5%(含0.5%)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超出0.5%的,则185、超出部分纳入工程结算造价。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组织施工,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协调业主、监理和对外关系。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25天(工地停工除外)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次扣减承包人工程款1000元,每半天为一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186、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提供。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扣减承包人工程款500元,每半天为一次 。3.3.6 承包人劳务: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187、,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帐户。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以保障雇员权益,具体执行细则详见附件7。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188、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需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承包合同后15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担保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以选择下列担保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1、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部门出具的履约保函。 2、由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单。3、由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4、现金履约担保189、。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如果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在该时间前失效,必须在履约担保失效之日起的第二个工作日按原有条件补交履约担保,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拨付工程款时扣减相应金额作为现金担保。发包人按规定不能在商业银行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或者财政部门不能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书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免费提供 。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190、;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 ;(2) / ;(3) /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国家合格或以上标准。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项目倡导建设工程优质优价,承包人在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任务的基础上,如果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的,则给予承包人奖励200万元。 。5.3 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191、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遵守发包人制定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在进场前制定编制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送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按照经批准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发包人制定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详见附件8。6.1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进场后应向保险公司投保,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工伤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需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施192、工组织设计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获得xx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证书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施工前承包人应编制好施工场地治安管理方案 。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获得xx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证书。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在核定第一期的工程进度款的同时,拨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根据监理单位核定的完成工程量,按完成进度比例拨付至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193、施费总额的80%(完成工程进度比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已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获得xx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证书后全额拨付。7. 工期和进度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工期的要求及规定(1)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日历天(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内)内完成招标内容全部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承包合同签订规定为准。(2)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雨季、台风和夏季高温季节的施工保证措施。7.1.2 施工组织设计194、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7个工作日。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个工作日。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195、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没有正当原因的,发包人有权做如下索赔:每延误1天索赔合同价款的0.0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 / ;(2) / ;(3) / 。7196、.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8. 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工程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报送材料样品给监理人和发包人选定,经选定的样品由监理人封存。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内容或编制说明上有标明材料品牌、厂家或型号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所标明的材料厂家品牌必须给予正面回应,若承包人所报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有材料名称和规格,197、但没有体现主要材料的产品品牌,或所注明的材料品牌不在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厂家品牌范围内,或注明不清楚,发包人仍将认为承包人的报价是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厂家品牌范围内的产品报价,施工中必须使用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上标明范围内或经发包人同意的档次相同的品牌、厂家的材料。陶瓷块料、陶瓷卫生洁具必须采用优等品,塑料管道必须采用A级管。绿化工程的乔木进行选苗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发包人一起到供应苗木场进行选苗,共同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苗木并加以标记。进场报验时,监理单位对照进场苗木是否为选定苗木以及苗木状态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者将拒绝进场。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198、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xx市现行的材料检测办法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xx市现行的材料检测办法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xx市现行的材料检测办法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xx市现行的材料检测办法执行 。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3变更程序10.3.4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199、。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需变更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2)合同工程发生需变更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3)承包人收到200、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需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201、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 11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14 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202、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203、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可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204、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205、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合同价款:(1)人工费发生涨落的,可按照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费和合同履行期调整系数与基准期调整系数对比的差值的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2)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中不利一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3)基准价格(或调整系数)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206、款中给定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单价、费用、系数)。(4)合同履行期价格(或调整系数)、基准价格(或调整系数)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5)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合同履行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或调整系数)、合同履行期价格(或调整系数)均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6)207、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价款应单独列项,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11.2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凡属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结算依据和方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以下情况的变更工程项目,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10%的部208、分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变更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变更工程项目减少工程量,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未标单价或合价的项目。(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但所参照的类似项目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209、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11.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合同价款调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210、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一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11.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合同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招标控制价也缺项,需要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11.2款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招标控制价不缺项,且投标前无该项目答疑的除外。11.5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211、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超过10%,可按11.2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12.1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实行“风险包干”模式,风险包干费以按定额标准编制的预算价为基数的1%计取,为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一部分。如在施工期间发生如下情形的(具体条款注明可调整的情形除外),纳入风险包干:1、与已报装的临时电源、临时水源驳接的全部费用(含二次驳接的电表、水表和管线安装费用)。 2、承包人为保证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畅顺而进行的临时道路修建、养护、拆除(需经发包人同意)及清运等费用;临时排水、排污设施212、的设备、施工、维护、拆除及清运等费用;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后,承包人为满足施工条件而进行的场地平整费用;通讯设施(至工程完工止)的报装、维护、拆除等费用;清除施工现场地面障碍物的费用。3、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永久给水系统、雨水系统、排水系统、污水系统、供电、路灯、绿化、道路或通道等需要与现有红线边各相关系统的接通并保证其施工图纸范围内容完工后正常运行而增加的施工费用,不超过发包人设置风险包干费的10%(含10%)的,纳入风险包干范围,超出10%的,则超出部分按实调整。4、承包人为完成图纸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及xx省和xx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要求,为保证工程的质量213、和安全,必须采取的特殊措施以及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5、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方案、防台风、防暴雨、安全文明施工等施工措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不能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及工期时,承包人应按建设、质量、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对方案和措施进行完善和修改,所增加的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6、中标后,因发包人移交的场地实际标高与设计图纸标示的现状标高存在偏差而引起本标段场地土方工程量比招标工程量增加在5%(含5%)以内的,由承包人按设计标高完成,结算时不予调整,超过5%以上的,则超出部分按实调整。7、除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天气及外部因素214、引起的为保证清单内容完成引起的增加费用(包括防台风措施、防暴雨、排水等费用)。8、因地质条件变化(包括软基处理、遇孤石爆破清运)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及基坑或管沟支护措施费用(包括打圆木桩、钢板桩、围堰),上述费用不超过发包人设置风险包干费的50%(含50%)的,纳入风险包干范围,超出50%的,则超出部分按实调整。9、因基坑(槽)开挖所采取的降排水措施费用。10、政策性原因或工程款拨付等原因,由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的,停工期间仅支付工地看护费用,每月支付 500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此外不予其他任何经济补偿,施工工期经甲方确认后予以顺延。11、承包人为满足安全施工所需并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后215、的而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产生费用不超过发包人设置风险包干费的30%(含30%)的,纳入风险包干范围,超出30%的,则超出部分按实调整。因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漏项错项、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偏差造成的措施费增减,可按实调整。12、在合同范围内若有发生设备安装、弱电、预埋管线、预埋件(孔)等因深化设计而引起的打孔、修补、找平、防漏等有关工程量及费用的变化。13、由于承包人施工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的关联工程及周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道路及市政管网损坏的处理及相关赔偿。14、施工中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费、安拆费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根据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投标报价中综合216、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15、土方运距按发包人踏勘后所给的运距综合考虑,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当土方运距超出30公里时,只调整超出30公里后的运距,其余不作调整。16、商品混凝土、砂浆的运距按发包人所给的运距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17、在本标段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因工程需要,发包人另行招标的其它标段工程或设备安装进场进行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为其它标段的承包人及设备供应商提供施工配合,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施工配合条款(还包括施工降效、成品保护等),其它标段的承包人及设备供应商按信息价单价支付其进行施工时所产生的水电费和按招标文件约定支付施工配合费,发包人不另外支付相关费用。18、承包人负217、责清运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一切垃圾(明确为其他交叉作业单位产生的垃圾除外),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该项费用不调整。19、承包人配合工程检测单位开展工程检测的配合费用(不含桩帽制作)。20、承包人施工期间排水、排污、倾倒垃圾污染而对第三方产生的赔偿费。21、为保证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周边道路的正常通行而需采取合理措施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分流、引导标识、交通警示围护、交通指挥、占道报批等引起的相关措施费用)。22、因施工现场地形复杂而增加的运输费用,不超过发包人设置风险包干费的10%(含10%)的,纳入风险包干范围,超出10%的,则超出部分按实调整。23、因楼地面基层不平整或因承218、包人没有深化铺设地面铺贴材料厚度不同、管线施工方案而导致楼地面找平层的厚度调整费用。24、若工程范围内原有的废弃建、构筑物(包括旧路面、旧地坪、旧基础)的拆除和清运费用和室外原有绿化的移除、迁移和清运费用大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费用的(包括没有计算相应子目的情形),差异部分拆除清运费用不超过发包人设置风险包干费的10%(含10%)的,纳入风险包干范围,超出10%的,则超出部分按实调整。拆卸所得的钢筋等物料的回收价值冲抵清运费用,不再计算。25、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和指令,负责旧水、电、消防管线、卫生洁具、灯具、门窗以及基建临时用电工程设备、线路的拆除和清运,拆卸所得设备、金属管材、线材、门窗219、料等物料的回收价值冲抵拆除、清运费用,费用差异不予调整。2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制订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加以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际费用与定额规定费用的差异纳入风险包干范围,不予调整。27、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超出上述第3、6、8、11、15、22、24条中的风险包干约定限额而需按实调整的,承包人必须书面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核准后再施工。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 其他价格方式:一、合同价款的约定: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工程220、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税金、配合费、暂列金额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人漏报或不报,发包人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承包人已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单价及合价,承包人没有填写单价及合价的项目,发包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二、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招标文件约定的风险因素除外)(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工程变更事件;(5)工程量偏差事件;(6)费用索赔事221、件;(7)现场签证事件;(8)物价涨落事件。三、本工程按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调整:(1)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3)招标文件规定可调整的和甲乙双方约定其他因素;(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的因素。四、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结算时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调整合同价款。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每月10222、日前按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书面申报进度,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完成后统一报业主单位审批拨付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每月按上月核定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含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完成合同全部工程量并经实体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含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223、全防护措施费)的85%;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后,拨付至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含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90%。在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应支付进度款的15%的比例将工人工资拨付到施工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待补助资金到位后,发包人再与承包人签订预付款支付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发包人按照合同总造价(不含暂列金)的10%向承包人拨付预付款,当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造价(不含暂列金)的50%后开始抵扣预付款,按当期应支付进度款的50%抵扣,直至全额抵扣完毕。经批准的增加工程或设计变更的造价增加部分工程款支付:增加工程或设计变224、更工程由施工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预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以预算造价为计算基数,按完成工程量的60%拨付工程款;送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以审核后工程价款为计算基数,按完成工程量拨付至70%工程款;其余30%按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条款执行。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编制,另详。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225、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5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226、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5天内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227、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质监部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60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投标文件及电子版、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结论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记录全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 施工图纸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228、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结算审定并完成资料移交后,拨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 。其它约定:(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税金,结算时按有关规定调整,该费用如发生增减,增减部分费用列入增减工程造价。(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质监部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60天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提供一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核,经发包人认定确认后,再通知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若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若该项目的竣工工程结算需按229、政府审计机关要求进行审计的,则以政府审计机关确认的工程价款为最终结算价。(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一式四份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请结算余款。(4)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时,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审计机关对结算造价的审计结果,对参建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其审计结果调整结算造价。如果在审计之前承包人收取的工程款未超过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按照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价款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余额;如果在审计之前承包人收取的工程款超过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价款在收到发包人还款通知后15230、天内向发包人退还多收工程款。(5) 因承包人原因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或在收到通知后超过60天无正当理由仍拒绝确认财政部门结算审核结果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后果由承包人自负。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合同约定扣留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 。15.3.223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工程结算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在工程结算款中扣留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返还相当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的质量保证金;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5.4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 。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承包人应当在232、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233、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234、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它违约索赔条款事项详见如下:1)施工进度奖惩: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完成,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没有正当原因的,发包人有权做如下索赔:每延误1天索赔合同价款的0.01%,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中标价的5%,并根据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记入诚信记录,在2年内不得承接发包人的工程。2)施工质量安全等索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的,每次向中标人索赔3万元,并记入诚信记录作为信誉考核依据。3)承包人拒收中标通知书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无235、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则取消承包人该项目中标资格。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多次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者,发包人可作为诚信记录依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记入诚信记录,在2年内不得承接发包人的工程,发包人亦有权终止施工合同。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场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承包人。6)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全面负责现场的施工组织和管理。未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在岗位一次扣减承包人工程款1000.00元,主要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236、员、质量员和资料员等)不在岗位一次扣减承包人工程款500.00元。7)承包人要保障施工工人的正常生活,按时支付工人工资。8)承包人的施工人员现场实施“平安卡”制度,并按规定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9)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或监理认为承包人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进度比经审核的施工进度表要求的时间滞后,滞后天数超过10%的),则发包人或监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因此造成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采取赶工措施或采取了赶工措施也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可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按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发包人也可以有权另请237、施工队伍完善,费用在承包人的未付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工程量增减及设计变更审批必须按程序进行,经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对于审批后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不得拒绝执行。1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12)属承包人的工作,承包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发包人有权另请队伍完善,费用在未付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3)本工程的绿化工程在移交发包人管理之前,承包人应按照xx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的三级养护标准进行养护,如发现不合格的,承包人须负责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的限期内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要求。14)如本工程没有按要求获得xx市安238、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证书的,工程结算时扣减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20%。15)若在施工过程中的违约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6)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工程进度的申报与审核管理。17)承包人需在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兴建洗车槽和自动冲洗设施,离开现场的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如因施工车辆未冲洗而造成市政道路有污泥或污染等违反xx市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规定的,承包人须全部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清理现场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处罚所带来的后果及费用。18)如承包人违反以上(7)至(13)条款,发包人有权向其索赔,索赔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17. 不可抗力 17.1 不239、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战争、地震五级以上、台风八级以上、政府行为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相关的规定买保险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240、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向 xx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附件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3:履约担保格式附件4:免于提供支付担保的协议附件5:廉政合同附件6:安全生产责任协议附件7:xx市代建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8:xx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241、细则98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施工部分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242、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伍 年;3装修工程为 贰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7防雷工程为 贰 年;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24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超出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七、质244、量保证金的返还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返还相当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的质量保证金;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245、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附件3:履约保函编 号: 申请人:地址:受益人:地址:开立人:地址: (受益人名称):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246、保函”)。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担保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15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该日期不得早于计划竣工日期后3个月)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247、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248、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 立 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附件4: 关于项目免于提供支付担保的协议招标人:(全称) 中标人:(全称) 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因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给予招标人提供担保,财政部门也不能出具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资金证明书。为了确保项目的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相关规定,招标249、人和中标人现就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本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规定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款,如有违反承包合同行为,愿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二、中标人同意招标人以本协议作为工程支付担保的凭证,不再要求招标人另行提供支付担保手续。如发现招标人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中标人将按规定追究招标人责任。三、本协议作为本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四、本协议一式两份,招标人、中标人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合同规定的支付担保责任完后自动失效。招标人:(盖章) 中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250、 日 年 月 日附件5:廉 政 合 同发包人:xx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全称) 承包人: (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251、,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 条规定处理。2 发包人义务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252、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253、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条和第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条和第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254、包人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 (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8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255、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6: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为在 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xx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256、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257、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258、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259、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260、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附件7:xx市代建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精神,促进我市代建项目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我局代建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261、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第三条 xx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对代建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一) 由合同管理科在施工合同或协议中,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二)在支付工程款时,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将工人工资拨付到施工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三) 项目主管及项目总监均应当对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262、存在的问题。第四条 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代建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人工资比例。(二)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帐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帐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手的工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支付日期并严格履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各工程项263、目部配备劳资管理员,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帐,真实、准确记录劳务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我局和项目监理部。(一)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以上。(二)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确认。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帐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工人264、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和工人工资帐户的开户行应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依据考勤记录,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个人帐户,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条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资后,需向我局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撤销手续。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撤销手续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经监理单位复核后,报我局批准撤销帐户:(一)代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现265、场台账管理资料,包括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工时台账、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含商业银行汇款单)、劳务承包款支付情况、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和相关支付汇总表等。(二)代建项目施工分包单位现场台账管理资料,包括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工时台账、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含商业银行汇款单)、劳务承包款支付情况、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和相关支付汇总表等。(三)监理单位应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监理台帐、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审核表(需加具工人工资结清的意见和公章)。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帐户资金少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足。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将工人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266、帐制等工作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建立日常监理台帐,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反映。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作相应的处罚:(一)未将工人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代建由制纳入监理工作范畴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二)未建立工人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台帐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三)未按要求进行工人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的,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四)未按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要求落实整改的,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五)未按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的,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工人工资分帐管理的核查267、工作,由项目主管在施工单位每期申报工程进度款时进行查核,经查核无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方可批准支付当期申报的工程进度款,否则,将不批准支付当期申报的工程进度款。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每季度核查工作,由项目所在科室进行查核,经查核存在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将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罚,具体详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及其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作相应的处罚:(一)未建立工人工资分帐管理制度的,或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督促仍未建立工人工资分帐管理制度的,将不支付相应的工人工资分帐管理费用,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诚信评价范围。(二)未建立完善的工人工资分帐管理制度的,且未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268、要求落实整改的,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三)未按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监理)要求提供完善的工人工资分帐管理资料供检查的,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四)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单位检查发出相关整改的,处以5000元/次的处罚。附件8:xx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提高我局代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xx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和我局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承包我局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必须遵守。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代建和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269、程、线路管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第四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二)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结合代建项目和具体工程的特270、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理细则,明确具体责任人。(三)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四)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要发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五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一)依照xx省建设工程施工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和施工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271、,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272、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工程围挡、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场内装卸、搬移物料等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要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喷雾、喷淋降尘设施要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要增加洒水次数;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要同时进行洒水降尘。(二)施工现场要设置硬质的连续封闭围挡。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要采用定型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要273、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安全、整洁、美观直至工程竣工。2、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3、施工现场的围挡上要设置喷雾装置,每组间距不得大于4米,并保证相邻喷头喷洒面积连续覆盖。(三)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地、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施工现场出入口要配备专用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根据项目需要尽可能要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要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2、城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274、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场地、材料堆放区及加工区要硬底化,裸露泥地要采用绿色密目网覆盖或者绿化等抑尘措施;市政道路施工现场出入口要硬底化,裸露泥地要采取有效的降尘抑尘措施。 (四)施工单位要在施工作业区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外脚手架要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2、建筑土方开挖后要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要采用绿色密目网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3、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要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并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高空抛洒;4、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要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5、按规定使275、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区域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6、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要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五)施工单位要根据xx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案。第七条监督与责任追究(一)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和加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巡查等工作。(二)施工单位未按本细则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经监理单位和我局查实后,必须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如果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善相关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其应得工程款中扣减。(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制度和处罚276、制度,由我局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具体见附表一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处罚一览表和附表二监理单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处罚一览表。附表8-1 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处罚一览表名称序号违反工作内容处罚标准管理水平1配备施工现场防尘污染管理及保洁专职人员没有配备防扬尘污染专职人员,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外侧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标牌,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没有按规定设置公示标牌,扣减绿色施工安全277、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3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没有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4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没有按规定编制费用使用计划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5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项。道路硬底化6施工现场出入口,房屋建筑工程主要道路、场地、材料堆放区及加工区要硬底化。没有按要求硬底化,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278、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裸露泥地要采用绿色密目网覆盖或者绿化措施,市政工程裸露泥地要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1、建筑工程裸露泥地没采用绿色密目网覆盖或绿化措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市政工程裸露泥地没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8建筑土方开挖后要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要采用绿色密目网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筑土方开挖后没及时回填,或者没采用绿色密目网覆盖、固化等措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279、00元/天加以扣减。围挡9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市政工程根据有关要求在出入口设置围挡。建筑工程没有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2、市政工程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在出入口设置围挡,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10围挡要采用定型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安全、整洁、美观,直至工程完工。1、没有采用定型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围挡,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280、00元/天加以扣减。2、围挡破损没有及时修复的,扣1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11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挡高度不符合要求,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洒水、喷雾喷淋1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工程围挡、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场内装卸、搬移物料等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要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没有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元/项天。13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要采取降尘防尘措施没采取降尘防尘281、措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元/项天。14建筑工程围挡上要设置喷雾装置,每组间距不得大于4米,并保证相邻喷头喷洒面积连续覆盖。1、没有设置喷雾装置,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喷雾装置间距大于4米、喷洒面积没有连续覆盖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冲洗措施15施工现场出入口要配备专用车辆冲洗设备,并正常使用。没有配备专用车辆冲洗设备,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2、专用车辆冲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282、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16施工现场出入口要有沉淀过滤设施,并正常使用。没有沉淀过滤设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5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沉淀过滤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17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要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没将车轮、车身清洗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元/车次;车轮、车身清洗不干净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500元/车次。垃圾管理18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要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严禁高空抛洒没有集中分类堆放,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28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 没有严密覆盖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 3、高空抛洒,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次。19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要及时清运没有及时清运,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0进出工地的渣土车要密闭运输,不得超载超高。没有密闭运输,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车。材料堆放21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要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1、没有集中堆放,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284、,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 2、没有覆盖措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2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城市区域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脚手架23外脚手架要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牢固。没有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4外脚手架安全网要保持严密整洁安全网不严密,不整洁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监控视频系统25城市区域内的施285、工现场出入口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能与有关部门联网。没装视频监控设备,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5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2、不能与有关部门联网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6视频监控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不清晰,看不清车辆车牌号码,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7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少于30天,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说明:1、处罚扣款由我局从施工单位当286、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减,当期进度款不够扣的在下期进度款中续扣; 2、处罚扣款总额最高为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附表8-2 监理单位违反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处罚一览表序号违反工作内容处罚标准1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没有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扣减监理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2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结合代建项目和具体工程的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没有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或没有针对性监理措施的,扣减监理费5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287、/天加以扣减。3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理细则,明确具体责任人没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理细则、或没有明确具体责任人,扣减监理费5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4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没有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扣减监理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要发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没有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扣减监理费1000元/次。说明:处罚扣款由我局从监理单位当期监理费中直接扣减,当期监理费不够扣的在下期监理费中续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