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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112页)
2021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1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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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21202 2024-04-29 112页 381.98KB
1、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合同编号: 发 包 人:xx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2021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xx市xx区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以下简称本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2.工程地点:xx市xx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项目规模:本次装饰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6500。装修楼层为6-7层、9-10层、18层、15层、17层会议室、负1层厨房及其他需要改造的相关区域(最终装修区域及装修面积由发包人在设计工作开展前书面确认),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等资料。6.工程内容:本次装饰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6500。装修楼层为6-7层、9-10层、18层、15层、17层会议室、负1层厨房及其他需要改造的相关区域(最终装修区域及装修面积由发包人在设计工作开展前书面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装修的拆除工程、装修设计、必要的固定硬装修、二次给排水、强电照明、弱电智能化(不包含楼层交换机、门禁安防、智能监控系统、LE3、D屏幕)、通风空调、白蚁防治、末端净化器、厨房通风系统等,不包含软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窗帘、摆件、装饰吊灯、花灯、饰品)、厨房设备、电子屏幕设备、会议系统设备、办公家具(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椅、会议桌椅、办公设备)等。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1)设计部分:具体包含但不限方案设计及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各专业深化设计等工程设计活动、报建通、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竣工通等。按相关要求包工、包料、包安全、包交通等其它费用,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报告(图纸)审查,包配合各阶段设计审查,包验收以及其它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具4、体设计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2)施工部分:施工内容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有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施工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承包人间协调管理;包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装修、消防系统及环保验收)、包卫生防疫、包移交、包保修、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编制竣工图,直至项目移交。本项目不包含软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窗帘、摆件、装饰吊灯、花灯、饰品)、厨房设备、电子屏幕设备、会议系统设备、办公家具(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椅、会议桌椅、办公设备)等。(3)5、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2.承包方式:2.1本合同承包人包设计、包施工,全部工程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包临时设施、包二次进退场费、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报建、包竣工验收、包卫生防疫、包竣工资料移交归档、包培训、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因验收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的整改费用等。2.2 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建安工程费最高限额为承包人中标价(建安工程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施工图纸编制建安工程预算,如预算超出承包人中标价(建安工程6、费),则承包人需通过优化设计控制费用。承包人编制的建安工程预算经发包人审核并经双方确认后应先全额下浮3%,再全额执行施工中标下浮率(即下浮范围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即作为建安工程合同价(不超过合同暂定建安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本项目除以下情况之外,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建安工程预算不予调整。2.2.1 非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2.2.2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现场签证;2.2.3 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范围调整,导致费用增减;2.2.4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三、设计依据1.发包人给设计承包人的委7、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3.设计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包括:(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国家及各行业设计规范、规程、行业条例及项目所在地方规定和标准。(2)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给定的技术条件和意见要求。(3)项目设计过程中甲方(或甲方指定委托人)提出的条件、意见和要求。(4)设计任务书(本文件)。(5)各功能布局分区及条件要求、交房条件和建造标准。(6)双方签定的设计合同内所包含的服务性条款及要求(施工图设计合同)。四、合同工期1.工期要求: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需在10个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和方案深化,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50个8、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工作。五、质量标准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满足发包人使用要求,满足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发包人使用要求。3.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现行安全生产工艺、文明施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4环保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室内装修环保规定要求。六、合同价款1.暂定合同总价:(大写) 9、,(小写): ;不含税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其中:1.1暂定设计费:(大写) ,(小写): ;不含税设计费:(大写)人民币 ,(小写): 。1.2 暂定建安工程费:(大写) ,(小写): ;不含税建安工程费,(大写) ,(小写): 。 2. 计价方式2.1设计费本合同(含税)设计费用以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为计费依据(工程设计费计算基数为双方确定的建安工程预算)下浮50%计算本项目设计费,并在此基础上执行下浮 %(设计中标下浮率),且结算设计费不超中标设计费。结算设计费=本项目设计费(1-设计中标下浮率)2.2 建安工程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10、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施工图纸编制建安工程预算。如预算超出承包人中标价(建安工程费),则承包人需通过优化设计控制费用。承包人编制的建安工程预算经发包人审核并经双方确认后应先全额下浮3%,再全额执行施工中标下浮率(即下浮范围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作为建安工程合同价(不超过合同暂定建安工程费),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协议书第二条2.2款约定情况之外,经双方确认后的建安工程预算不予调整。本工程预算计价,采用本条第3款约定的人工工资、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本条第4款约11、定的计价依据。建安工程合同价=经双方确认的建安工程预算(1-3%)(1-施工中标下浮率)3. 人工工资、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原则本工程预算的人工工资、非主要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基准期(本合同基准期为本项目编制建安工程预算的当月)xx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计算。主要材料价格,在预算审核时,确定样板后同时确认单价;主要装修材料价格采用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本合同所指主要材料范围详见附件。4.本工程适用的计价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建12、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配套文件;建设期间项目所在地对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计价文件。七、本协议书与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2)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签证;(3)本合同协议书;(4)专用条款(含补充条款);(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6)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会议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7)本合同生效13、期间,发包人制定并执行的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与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无实质性冲突的,均属本合同组成文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8)合同附件(含各管理办法);(9)通用条款;(10)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11)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若投标文件标准、要求高于招标文件的,则投标文件解释顺序优先于招标文件,按投标文件的标准、要求执行);(12)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3)投标报价书;(14)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他报告文件上书面签署明确意见,前述文件仅有发包人代表或其14、他人的签名,不能作为发包人的意见或结算依据。发包人代表、造价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由其本人签名并加盖有效印章,只有项目章而没有本人签名的,或只有本人签名而没有项目章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八、词语词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诺1.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维修责任,并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2.承包人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暂定为建安工程预算的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每一期15、足额支付至承包人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且工人工资款金额最终以发包人审核确认为准。3.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承包人支付。4.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签约合同价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十、禁止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必须与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一致、且帐户不能是临时帐户,合同签定后不得变更(发包人同意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合同价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十一、合同生效及期限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16、日合同订立地点:xx市xx区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提供有效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副本一式捌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以下无正文内容)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联 系 人: 联 系 人: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联 系 人:联 系 电 话:17、传 真:开 户 银 行: 帐 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8、。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19、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20、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21、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22、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23、.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24、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25、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26、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27、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28、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29、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30、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31、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32、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33、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34、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35、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36、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37、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38、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39、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40、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41、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42、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44、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45、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46、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47、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48、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49、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50、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51、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52、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4 质量保证4.14.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4.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4.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53、.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54、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55、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56、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57、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58、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59、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60、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61、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62、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63、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64、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 道路通65、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66、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67、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68、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69、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7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71、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0.27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73、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74、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75、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76、(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77、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78、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79、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80、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81、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82、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83、。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84、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85、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86、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87、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88、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89、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90、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91、。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92、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 计日工(A)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9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5 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 暂估价(A)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94、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 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95、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 Ft2 Ft3 Ftn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96、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97、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98、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99、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100、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101、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102、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103、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104、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105、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106、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107、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108、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109、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必须真实反映项目实际情况,不得高算、冒算。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110、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111、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112、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11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14、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115、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116、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117、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118、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119、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人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9 120、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121、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122、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123、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24、。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125、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126、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127、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128、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29、,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130、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131、.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132、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133、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134、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135、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136、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137、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138、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139、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140、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141、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42、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143、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144、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145、 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6.1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1.3 法律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行业、广东省和现行标准与规范或规程、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规程、规范、条例、招标文件所列技术规范及设计所列明的规范等。如施工期间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按新标准、规范执行。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承包人承担本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竣工图。(1)提供的时间:按设计任务书。(2)提供的数量:设计图纸份数按设计任务书。施工图需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经确认的施工图及竣工146、图将作为验收、结算的依据。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1)提供的资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筑图、前期设计单位的成果文件。(2)提供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 1.6.5 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须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方为有效。未经发包人同意,图纸不得转借他用或泄露给第三方。1.7 联络 1.7.3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通讯邮箱: 承包人(施工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通讯邮箱: 承包人(设计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通讯邮箱: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147、: 邮政编码: 通讯邮箱: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文件通过监理人传递,但须发文方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才生效。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另一方的文件。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代表或指定收件人必须签收。2. 发包人权利和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2.3.1 开工令发出前,发包人按进场要求提供项目红线内施工现场,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红线外场地由承包人自行与有关单位协调。有关费用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包干项目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3.2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148、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中标合同价包干项目措施费中。2.4 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以下施工所需有关证件和报批手续,除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施工复函、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道路开挖、余泥排放、防雷、给排水、夜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施工及验收所需有关证件和报批手续,均由承包人代为办理,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协助。承包人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尽快办理上述手续,原则上每项手续在资料备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2.5 支付合同价款2.149、5.1 承包人应得的各类款项(如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增加价款等)在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承包人提出书面付款申请且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审查确认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2000万元)、10个工作日(2000万元)内完成审批手续。完成审批手续后再支付。2.5.2 工程款支付方式:转账或支票支付。2.7 其他义务2.7.1 提供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2.8 发包人权利:2.8.1 发包人拥有对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有权根据项目规划调整或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后执行150、。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无法对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造价、不平衡报价调整、材料样板及品牌确定、变更或新增材料价格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保留对涉及部分的工程及材料设备进行依法招标或另行委托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另有约定除外。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设计,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协调配合与管理等问题。2.9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发包人代表仅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的权力,按照发包人的151、规章制度履行相应职责,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签证工程量的确认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承包人已完全清楚了解发包人规章制度中对发包人代表的责任要求和授权限制,发包人代表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3. 监理人3.6 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1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152、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它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移交前5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清理完毕。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本工程施工时,如与现场其它工程施工发生交叉,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配合施工,并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已施工的工程不受损坏,所需的措施费包含在中标价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它已施工的工程损坏,修复或重新施工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1.10 其他义务4.1.10.1 施工用水、电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内要求单独安装施工用水、电表,水、153、电表总表与分表差额按各分表用量进行分摊,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按水、电表实际用量乘施工用水电价(含水或电损耗及税金),每月15日前缴回水、电费给管理单位,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连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4.1.10.2 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施工有关手续(包括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消防、爆破管理等),并在开工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备发包人。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154、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1.10.3 承包人的工人住宿及管理人员办公场地自行解决。4.1.10.4 按合同有关规定,并符合发包人有关规定提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4.1.10.5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1)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并应提出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2)合同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3)在承包人进场后,负责本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155、按照关于完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文件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有序,同时与周边坏境进行必要的隔离,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其为履行此项义务而需要的各项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200739号、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上述设施的156、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工程施工过程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5)干扰与协调: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干扰,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和协调施工期间来自外界的各种干扰,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但这种协调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6)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157、,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7)承包人应按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办理平安卡,应承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和对外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承担连带责任。(8)工程施工时,如与现场其它工程施工发生交叉,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配合施工并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已施工的工程不受损坏,所需的措施费包含在中标价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它已施工的工程损坏,修复或重新施工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协调管理单位协调,或配合不及时158、,造成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延误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并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10)如当地城建档案馆有要求的,承包人应按要求在本工程验收通过后30个日历天内,按xx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一式六套,经监理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单位。4.2 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还:4.2.1.1履约担保的期限: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已移交给发包人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止。若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在上述期限内到期,承包人应在履约保函到期之前将其续期,否则159、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支付与履约保函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2.1.2履约担保的退还: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发包人在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文件)、工程已移交给发包人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退还给承包人。4.2.3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4.2.3.1履约担保的金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总价的10%,即:(大写)人民币 (: ),履约担保形式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四大国有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4.2.3.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承包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60、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4.2.3.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发包人接受的国内商业银行。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5 相关违约责任4.3.5.1发包人有权拒绝不具备实施分包工程能力、影响工程施工分包人进场,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3.5.2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出现转包、非法分包行为或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按照建设部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并且承包人应按转包、非法分包工程造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161、解除全部合同,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实际损失。4.4联合体组成成员各方关系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管理要求4.4.1.承包人由 和 组成联合体,其中 (施工承包人)为联合体主办方, (设计承包人)为联合体成员。4.4.2.联合体主办方负责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4.4.3.联合体主办方(施工承包人)应协调设计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容及数量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的、已通过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纸。4.4.4.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工程所有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竣工结算编制工作。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5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项目经理,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162、: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5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全职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擅自离场。如因特殊情况须短暂离开的,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指定可以接替工作并能承担责任的临时负责人,并按以下规定执行:离场1天内,须向发包人及监理人请假,并将工作交接情况报告现场发包人管理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离场2天以上的,须向发包人及监理人请假,将工作交接情况报告现场发包人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每月每人累计离场天数不得超过4天,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人次。承包人不允许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或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撤换。163、更换人员须以同等专业和等级为原则。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除必须限期纠正外,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7 承包人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材料款而被反映到发包人处,需发包人出面协调,经发包人调查了解属实且确定为承包人责任的,每发生1次,承包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因上述的拖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确属承包人责任且经发包人出面协调3次以上承包人仍拒不执行的,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其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164、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提交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报发包人审核;开工前5天内,编制开工报告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报送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按发包人、监理人批准的计划组织施工。(2)因发包人原因设计工作延期的,设计工作时间顺延,发包人不予其它补偿且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施工工期顺延,发包人不予其它补偿且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165、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图纸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且提交的纸质版设计图纸须签字盖章。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有关规定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5.1.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定的年限。5.1.4 承包人应负责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发包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5.1.5 承包人应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166、赔偿金,损失程度及造价由权威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为准。 5.1.6 承包人保证对其提交的设计图纸等工作成果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承包人违反本条约定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4承包人供货要求:本工程使用的设备、主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1)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与发包人预算审核时确定的品牌表内品牌、品质一致的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及材料样板,经发包人及工程监理人确认后使用,承包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2)如承包人拒不提交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及167、材料样板,或提交的样板不能通过工程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相关材料设备,所需款项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要求任何费用调整。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如发生实际施工材料与经确认的材料样板不符,发包人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4)承包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申报拟选用的材料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擅自组织材料进场,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擅自使用推荐品牌库以外的材料,承包人应就每批次擅自组织进场或使用的材料设备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且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批次材料设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采购选用的所有材168、料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不因此影响工程验收。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工程。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并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如红线范围内临时用地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如发包人可协调红线外场地给承包人使用,因此所增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红线外的场地租赁费、使用费、红线内外临时设施搭拆、迁移、恢复费用以及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网的保护和修复等费用169、),均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的合价包干措施项目费中。如发包人未能协调,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均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中。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工程。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工程。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自行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的手续,发包人视情况予以协助。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要求。如要缴纳相关费用,该费用包含在本项目报价内。除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170、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3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开工之前,承包人应该核实图纸所示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当实际尺寸或标高与图纸所示出现任何不一致时,应立即提交给发包人澄清。发包人对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澄清指令视为最终的决定。9.5 测量放线误差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标准执行。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0 补充条款:安全事故(1)违约赔偿: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因此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171、造成不良影响,除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外,承包人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事故等级,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规定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除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价4%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4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除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价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除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价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除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价1%向发包人支付违172、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2)发生上述重大事故,视情况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0.2.11补充条款:安全检查(1)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承包人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被通报批评;或存在安全隐患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2)承包人在发包人、监理人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确认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发包人督查记录及工程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10.2.12 补充条款173、:文明施工措施(1)监理人及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计划落实,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如仍不能及时纠正,承包人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以此类推直至纠正。若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规定,危害到工地作业人员和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或导致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除必须立即整改外,还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被连续发现3次以上,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文明施工检查中,承包人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通报批评,或存在严重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保持施174、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违反文明施工有关规定被投诉的,承包人应立即整改,还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如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被连续投诉两次,承包人在原每次违约金基础上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4)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协议书第五条第3款约定。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在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11.3.1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11.3.2因发包人175、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予其它补偿且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11.5.1 承包人违反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11.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设计费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设计费的10%。11.5.3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合同建安工程费的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15天,发176、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施工工期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建安工程费的5%。11.5.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不予退还履约担保。12. 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3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人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擅自施工;(3)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材料、设177、备、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5)未按设计图纸施工;(6)非法转包、分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9)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整改或发生了安全事故;(10)未按双方约定上报有关资料。13. 工程质量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1 质量与安全检查(1)工序质量控制点检查:按照质监部门、监理人及有关规范要求,承包人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检查的各类质量控制点,实行先自检后申请报验的程序,并对自检结果负责。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178、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同时发包人将依据每分项工程累计发现三次或连续两次,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2)日常工程技术资料检查:承包人应准确、及时地作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保证按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好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发包人、监理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如发现未按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累计发生3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 约责任1次;如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及时、不准确,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将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量的计量和支付,视情节轻重,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179、责任或严重违约责任1次。13.6 施工质量违约责任及质量事故13.6.1 施工质量违约责任:对每次施工质量的抽查,如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返工,同时承包人需每次支付5002000元违约金;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外,同时须就每宗事故造成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3.6.2除了上述约定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或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返修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损失费)。14. 试验和检验14180、.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种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结构安全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2)检测机构: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实施。(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需在材料到货前三天将进场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确定材料检验抽样方案;材料到场后,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抽样方案,在监理见证人员见证下抽样,按发包人与检测机构约定的格式要求打印检测委托清单一式四份;监理和发包人现场代表负责监督、见证抽样,在样品抽取后贴封条,签发检测委托清单;样品封条方式18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监理负责对抽样、加封过程进行拍照;承包人负责将已加封条的样品送达检测机构,运送样品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需及时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确保不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4)样品检验合格的材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合同工程使用,检验报告交给承包人作为质量验收资料;样品检验不合格的,按规定扩大抽样检验或退场处理。14.1.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十二条及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通知(穗建质20121767号)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材料检测业务应由发包人依法委托并支付检测费用。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送182、检,配合监理人员抽取检测材料、安排专人专车填单送检等;承包人以上各项工作费用,承包人应该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等产品见证取样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见证取样检验试验不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见证取样检验试验不合格但扩大见证取样检验试验合格,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批次材料和设备产品可用于合同工程的,发包人承担正常见证取样数量的检验试验费用,因扩大见证取样而额外增加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须在正式施工前提交材料检测计划。14.1.7 再次检验及其责任承担14.1.7.1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183、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且比相应规范要求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标准的先后顺序认定:(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2)经设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3)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规范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并增加抽检数量。若工程材料、设备复检结果仍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规范的,无论工程材184、料、设备是否已施工或安装,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联合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按本专用条款第14.1.7.2款承担违约责任。14.1.7.2 材料设备使用违约责任:如发包人发现抽查结果与设计要求或相关标准、规范任何一项不符的,则该抽检批次为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同时对该批次材料须扩大范围、增加双倍数量抽检,双倍抽检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仍不合格,则该批次材料视为不合格。对被认定为不合格批次的材料,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185、,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还将根据该批材料的价值,要求承包人承担不同等级的违约责任:(1)单宗材料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2)单宗材料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内(含10万元),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3)单宗材料价值在10至50万元(含50万元),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4)单宗材料价值在50万元以上,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5)同一种材料连续发生2次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不同材料累计发生3次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5. 变186、更15.1 变更权15.1.1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过程中,所有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换用,不论是否引起合同价款变更均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实施,紧急或特殊情况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在3个工作天内办理书面确认手续,不得擅自变更,否则,承包人须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发包人事后不认可承包人擅自变更的事项,承包人须拆除该事项已实施的工程并按原要求重新施工,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除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外,还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2)发包人事后认可承包人擅自变更的事项,该事项如节省了费用则归发包人所有,该事项如增加了费用或造成了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15.187、1.2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的实施,否则,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15.1.3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和签证,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和签证,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3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归发包人所有。15.3 变更程序15.3.4 工程变更的确认15.3.4.1 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盖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发包人的出图章;15.3.4.2188、 发包人书面通知变更的指令性文件应有发包人的公章;15.3.4.3 设计变更文件(或指令)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时,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或指令)有效文件后在14天内申报涉及变更的工程价款和工期调整报告,否则应视作变更不涉及价款和工期调整,发包人可视情况不予以接收。 15.5 计日工(A)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工程。15.6 暂估价(A)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工程。15.7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如发生不可抗力、政策变更或规划变更等工程实施情况导致承包范围发生变化的,发包人有权发出书面189、指令单方增加或缩减合同范围。如上述变更导致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增加,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如上述变更导致承包人承包范围减少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另行提出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违约事实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15.8 工程量承包人依据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图纸,所报的建安工程预算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等全部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190、包人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的凡属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的费用,不论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和批准,该费用发包人一概不予另行考虑。15.9 现场签证事件15.9.1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造价工程师、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14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14天后还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191、,承包人应在7天内与发包人协商,并以协商意见为准。15.9.2 现场签证价款的支付现场签证价款的支付按专用条款第16.6款执行。16. 价格调整16.3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按协议书第2.2条执行。16.4 计价原则16.4.1 计价方式按协议书第六条约定16.4.2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合同条件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签证,按以下计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1)审定的工程预算中有相同清单项目,执行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审定的工程预算中没有相同清单项目,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市场询价为准。16.5 措施项目费16.5.1本工程合同范围内措施项目费按审定预算措施项目费包干,结算不得调整。16.6 工程变更价款的192、支付16.6.1作为本合同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及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193、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的综合单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合同签订日期当月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合同签订日期当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xx地区建设工194、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询价或联合询价或网络询价(如慧讯网、广材网)等方式确定。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执行中标下浮率。(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195、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合同签订日期当月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合同签订日期当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结合市场价询价或联合询价或网络询价(如慧讯网、广材网)等方式确定。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196、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合同签订日期当期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合同签订日期当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197、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询价或联合询价或网络询价(如慧讯网、广材网)等方式确定。16.6.2当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减,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评审,累计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5%时,双方应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调整相应价款,并在工程进度同期按补充协议支付已完成增加工程量的90%的增加工程价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造价变化情况,以便发包人同步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审报批手续,否则由此造成工程款无法及时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得因198、此而影响工程建设和延误工期。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定额套用或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应用存在不同理解,以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筑定额科:020-83630184、材料价格信息科:020-83630620)释疑为准。16.6.3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由于本项目工期较短,因此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相应单价均不予调整。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17.1.1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调费: 无 。17.1.2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方须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2 预付款17.2.4 设计费预付款(1)预付款金额:设计费无预付款。(2)预付款付款条件及时间:199、 / 17.2.5 建安工程费预付款(1)预付款金额:承包人相关情况符合要求、合同生效、承包人提供了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后10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中标工程费的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已包含部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支付分解表 17.3.2.1 设计费进度款:进度款付款额度付款条件及时间第一期合同暂定设计费金额的50%初步设计方案审定后,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完成审批流程后10个日历天内第二期合同暂定设计费金额的40%施工图经发包人确认及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完成审批流程后10个日历天内第三期本合同设计费200、结算尾款工程验收完成,竣工图提交给发包人审核无误后,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完成审批流程后10个日历天内备注:设计费支付至负责本项目设计的联合体成员。 17.3.2.2 工程进度款:(1)承包人每月上报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无误后,发包人按审定的每次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可支付进度款1-2次。承包人提交款项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审批完成。承包人按要求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暂定建安工程费的85%(2)从本工程发生的第一次进度款支付起,发包人按预付款金额的50%、50%分两期201、扣回。每次按审定月度进度款扣除应扣回的预付款后支付承包人当次的工程进度款,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完毕。(3)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签发工程初步验收合格证书,工程竣工结算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核,工程结算总价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结果为准,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正式的结算报告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与工程结算总价余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申请及本工程承包人全体进场施工人员签署的工程施工期间工资已全额支付的确认书,且承包人提供建安工程费结算总额3%的四大国有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后,发包人支付至建安工程费结算总额的1202、00%,同时退还履约保函;(4)工程款支付至负责本项目施工的联合体成员;(5)进度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支票形式;(6)质保期满后且承包人已完成质保期内相应工作,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签发工程最终验收合格证书,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17.3.7 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17.3.7.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xx市相关规定。若承包人因违反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此导致发包人被连带处罚的,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全部损失,并处一次一般违约责任。17.3.8 其它要求17.3.8.1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全部资料。若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完203、整的相关资料和凭证的,发包人有权延期或不予支付相应的进度款。17.3.8.2 已完工程的计量与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有关要求及规定完成,包括合同规定的与已完工程计量有关且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17.3.8.3 已完工程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它方面违背合同的行为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17.4 质量保证金17.4.4质量保证金的形式(1)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为合同结算价款的3%,四大国有银行开具的质量保证金保函。17.4.204、5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保修期间,若无任何质量问题,则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返还质量保证金保函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书17.5.1.1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期限:承包人应得的各类款项(如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增加价款等)在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承包人在7天内提出书面付款申请且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并报发包人。17.5.1.2 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其中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3)工程承包合同(4)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和竣工205、通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5)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图纸会审记录(7)设计变更单(如有)(8)工程洽商记录(如有)(9)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如有)(10)会议纪要(如有)(11)现场签证单(如有)(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如有)(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如有)(14)招标文件、答疑纪要(15)投标文件(含经济标软件版)、中标通知书(16)其他结算相关资料或发包人要求提供的结算资料17.5.1.3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206、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即清单范围内),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结算依据编制部分(即清单范围外)。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纸质版材料签字盖章均应完善,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包括软件版和导出的EXCEL版)。(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207、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3)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4)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和发包人盖章确认,有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5)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208、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竣工验收报批电子版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人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6)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参加会审的单位盖章确认。(7)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院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盖章确认。(8)工程洽209、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9)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0)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盖章确认。(11)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210、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承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采购合同认可的其它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须完备,要求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3211、)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位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或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须完备,要求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4)其它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212、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等。(15)结算资料编制要求具体以发包人结算时提出的要求为准。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初审后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内完成初审,经承包人及发包人确定后,出具正式结算书一个月内、且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后付至结算价的100%。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发现工程款超付,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退还发包人,若承包人迟延退还工程款,除向发包人退还超付工程款,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该超付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17.5213、.3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支付期、支付办法按专用条款第17.5条约定。工程结算金额以发包人评审结果为准。承包人怠于提供以上竣工结算资料或者不配合结算事宜的,经发包人或者相关部门催告后仍不配合的,视为认可发包人或相关评审部门的评审意见。其中相关评审部门出具的评审结果直接由其与发包人两方确认,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再对合同结算金额提出异议或请求鉴定。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7.6.1.1提交份数:壹式肆份。17.6.1.2 提交期限:结算审核完成且按专用条款第17.4.5款约定的最后一期质量保证金退还时间期满后15天内。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3 竣工214、验收18.3.7竣工验收标准及程序(1)竣工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行业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2)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工程完工后 5天内,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及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发包人在随后5 天内验收完毕。工程内容及质量符合要求的,参加各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18.6 施工期运行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工程。18.9 竣工后试验(A)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工程。18.9 竣工后试验(B)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工程。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且按照合同约定移交之日起计215、算,缺陷责任期两年,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4.5款约定执行。19.2 缺陷责任19.2.5 对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需修正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正,并承担鉴定及修正费用。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质量缺陷,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该缺陷的鉴定及修正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核实,由承包人支付或发包人直接在合同质量保证金中做相应的扣除。19.7 保修责任19.7.1 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19.7.2 修复质量缺陷外工作: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216、担;如果该项工作是由于下述方面引起的,则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装置或工艺;(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出现设计错误;(3)承包人未能执行或忽略了合同中规定和暗含的义务。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承包人未能执行上述指示,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承包人承担。19.7.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9.7.4 在本工程质量保修内,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维修通知时,必须在2小时内到场,并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完成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自217、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若保修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追偿。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5 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自身保险事项和受发包人委托办理的保险事项。除非发包人声明不需要,承包人应当在签署保险合同前,就保险合同的内容须征询发包人的意见。承包人应保证相关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及承包人各自承担应付保险费用。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218、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仅指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10级(含10级)以上的台风;(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仅指里氏5级以上(含5级)地震;(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仅指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而被卫生部门强行要求停工的情况发生。21.1.3因专用条款第21.1.1款约定的异常天气(洪水、台风)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219、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0)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价款,双方进行清算,履约担保不予退还。(11)若承包人不按指定的日期停工、复工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12)工程验收不合格,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承包人应自费履行补救措施直到工程验收合格为止。(13)工程通过验收且在发包人发出退场通知后5天内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否则,每迟延一天退场,支付违约金220、5000元,承包人实际退场完毕之日为实际竣工之日后15天内,同时,发包人有权按已竣工工程的租金标准向承包人收取场地占用费。(14)承包人若无正当理由而未执行监理人的指令,或对监理人的指令敷衍了事,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建议,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每次对承包人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完成监理人指令为止。22.1.7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若承包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的原因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认定程序如下:(1)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向承包人出具现场管理221、违约索赔通知单;现场管理违约索赔通知单的送达方式为下列任一种: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签收; 发包人以挂号邮件送达。22.1.8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按量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经报发包人同意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2)限期改正:承包人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经报发包人同意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5000元。(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222、。不同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可相加计算。(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5)合同的部分解除: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合同部分解除的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人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对已订货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施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承包人损失发包人不予负任何责任。承包人必须作223、好与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在7天内作好已施工部分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实际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全部合同。(6)合同的全部解除: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在2天内停工,10天内机械、材料、物件、人员全部清理离场。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人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原则同解除部分合同款。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224、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补足)。由于合同全部解除而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停工7天内,承包人应将全部与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无条件移交给发包人,任何因移交资料不完整、不及时引起工程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2.1.9 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其性质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合同;累计出现五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全部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承担累计的所有违约责任。22.1.10 违约225、金的支付根据本合同各项的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违约,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承包人须在当月2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全部违约金向发包人支付完毕,并在申请当期工程进度款时附上付款凭证。如承包人逾期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当期工程进度款不足扣付,或扣除当期工程进度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将在履约担保中扣除,并在以后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若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超过承包人履约担保所能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必须按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若承包人拒不支付,发包人将依法予以追讨。24. 争议的解决24.4 调解或认定争议226、调解或认定机构:(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4.5 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向施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部分 附件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附件2:廉政合同附件3:外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4: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附件5:履约银行保函附件6:预付款保函附件7:主要材料品牌表附件8:现场管理违约索赔通知单附件9:设计任务书附件10: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书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227、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下称“本协议书”)。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均属保修范围。 2质量保修期2.1根据条例和办法约定本合同项下工程的保修期如下:(1) 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228、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贰年;2.2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给排水设施为2年;(2)园建、道路工程为2年;(3)绿化工程养护期1年。其中保养成活期3个月,保养期9个月;(4)门窗为2年;(5)楼、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2年;(6)卫生间洁具、配件为2年;(7)灯具、开关、插座为2年;(8)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为2年;(9)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229、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修期按办法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执行。2.4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且按照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的约定移交之日起计算。本协议书的约定与办法规定或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的约定保修年限不一致的,以标准高的要求为准。 3. 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保修通知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出。如以口头方式发出的230、,承包人应当如实记录通知时间和内容,并在到达现场保修时由发包人签字确认。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3.4质量保修期完成后,由发包人按原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3%,承包人提供由四大行开具的质量保证金保函。4.1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进行维修或拒绝承担保修费用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231、证金保函中扣除保修费用,不足部分继续向承包人追偿。5. 其他5.1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无 。5.2本协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共同签署,作为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但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保修期为工程设计使用期。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联合体主办方)承包人(公章):(联合体成员)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为做好建设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有效预防各种腐败问题的发生,保证工程廉洁高效,发包人与承包人本着232、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的法律法规。1.2 认真开展廉政教育和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廉政制度。1.3 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提醒并纠正工作中违反廉政建设、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定期组织风险排查、制定防控措施,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1.4 发现廉政、廉洁问题或线索,主动向双方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1.5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廉政建设、廉洁自律规定问题的调查核实。2 发包人义务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把确保廉政目标任务与工程建设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并监管。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及233、其工作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要求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加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宴请,不得违反规定参加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安排的娱乐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5 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违反规234、定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7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2.8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与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利益输送行为。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亲属、子女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宴请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娱乐活动。3.4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购235、置或提供高档通讯工具、高档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与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利益输送行为。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由发包人告知并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6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副本一式捌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236、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联合体主办方)承包人(公章):(联合体成员)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件3外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JL/GZHJT211.023.01-2019 NO:发包单位:xx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工程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人身、项目、设备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签订的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主合同)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237、,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中安全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1. 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以最新版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建筑施工安全检238、查标准 -广东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管理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 承包工程项目2.1工程项目名称:详见主合同 2.2工程地点:详见主合同 2.3承包范围:详见主合同 2.4承包方式:详见主合同 3. 工程项目期限 按主合同约定。4、乙方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1)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证明等 (2)提供“外协单位准入证明”原件 (3)提供项目负责人的“B类人员”安全上岗证原件 (4)提供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原件 (5)提供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原239、件 (6)自带的施工机械机具满足安全施工需要,验收报告等资料齐全 (7)工程分包队伍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5、管理目标 承包方在工程项目(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施工期间,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人身死亡事故、无人员重伤事故、无重大机电设备事故、无重大厂内交通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生产性火灾事故、无重大建(构)筑物倒塌、无重大职业卫生伤害事故、无重大卫生防疫事故等。 6. 协议内容 6.1. 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6.1.1. 甲乙双方必需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240、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严格执行行业的各种安全工作规定、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1.2. 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监察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6.1.3.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工程项目由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等。 6.1.4.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甲方的督促、监察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241、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违章现象,甲方有权处罚。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按期限整改,对乙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及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等情况,甲方有权进行违约处罚以及要求乙方停工整顿。 6.1.5. 乙方人员对自己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公共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全面责任。 6.2. 安全职责和义务 6.2.1.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6.2.1.1. 严格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国家有关24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6.2.1.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6.2.1.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6.2.1.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转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6.2.1.5.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乙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单位下发停工令,对累教不改的责任人或单位进行罚款或辞退处理;6243、.2.1.6.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责令停工整顿,或解除工程合同。6.2.1.7. 在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时,组织进行现场救援,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与上报,并按照制度、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扣除安全保证金。 6.2.2.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6.2.2.1. 严格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服从甲方、项目部、分管单位(专业分公司)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全面遵守工程承包合同中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他要求。6.2.2.2. 依法取得相应施工等级的资质证书,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资质;乙方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工244、作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并对这些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2.2.3. 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6.2.2.4.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必须派出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确保经常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6.2.2.5. 乙方应派出有能力胜任承包任务的负责人及熟悉承包工程和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以及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2.2.6. 具备完善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经常对245、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6.2.2.7. 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2.2.8. 负责本单位施工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6.2.2.9. 负责做好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的安全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以防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6.2.2.10. 负责将工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开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246、特点和施工安全措施; 6.2.2.11. 施工区域内的有公共危害性或影响周边企业和居民的施工项目,如无损探伤、蒸汽管道冲管、爆破作业等,乙方应通知可能进入该危险区域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做好完善的安全警戒、隔离和安民告知; 6.2.2.12. 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实施; 6.2.2.13. 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的规定。 6.2.2.14. 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6.2.2.16.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247、2.2.17. 自觉进行培训和教育,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 6.2.2.18.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7、事故管理(1)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乙方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国务院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小时内及时报告甲方、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2)乙方的车辆在现场发生意外,造成甲方或其它单位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等,应依法承担相关的赔偿、治疗等责任。 (3)如因乙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甲方人员伤害或其它损248、失时,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或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事故的,除依法由甲方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均应由乙方全部承担。(5)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施工中,因乙方责任或乙方施工人员违章行为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相关的事故报告由乙方填报。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等,甲方有权进行索赔。8、补充条款:_ _9、其他: 本协议为主合同的附件,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249、效力。如乙方在施工中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违反安全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对甲方提出的警告、停工整顿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副本一式捌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主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后自行终止。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联合体主办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承包人(公章):(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致 :本公司与贵办签订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250、合同,我司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单位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出如下承诺,并作为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我司承诺成立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部门经理,与贵办负责民工权益保障的部门工作对接。2、我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劳务用工制度和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单位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做好本公司民工的安全教育和251、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3、我司承诺按贵单位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包括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资料除应附确认的形象进度资料外,同时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若未按贵单位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和凭证的,同意贵单位延期或不予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贵单位接到我司拖欠民工工资的投诉,且经核实为事实的,则贵单位有权按照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有权将我司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特此承诺! 承诺人252、:(联合体主办方) 法定代表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附件5:履约银行保函致:xx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全称) 鉴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与xx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并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银行提交合同指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行愿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如果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行保253、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发包人因该项违约或违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至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已移交给发包人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起失效。 (联合体主办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章)担保银行盖章: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6:预付款保函附件7:主要材料品牌表1龙骨龙牌、可耐福、穗龙、泰山2石膏板龙牌、可耐福、穗龙、254、泰山3板材兔宝宝、伟业、莫干山、益利安、创安4玻璃棉龙牌、Roxul、樱花、洛科威、欧文斯科宁5不锈钢水管耀龙、兴大业、雅昌、金羊、共同、正康、民生、民乐6电缆线三A牌、南洋、双菱、番禺电缆、金龙羽、成天泰。胜宇7石材环球、海岸、康利、龙美达、立轩、深永成8人造石合源、荣冠、康利、鹏翔、港龙、南安大丰9门五金洛科韦尔、安朗杰、盖泽、多玛、坚朗10洁具五金美标、乐家、箭牌11地毯海马、山花、东升、红叶、华腾12照明灯具(含照明控制)松下、西顿、三雄极光、欧普13乳胶漆立邦、多乐士、三棵树14木地板大自然、圣象、拜尔、德尔、贝尔15胶地板北新、海锐、飙发、华翔、深信、阿姆斯壮16架空地板红日、佳辰255、帕尔特、华集、华通17墙纸墙布硬包玉兰、欧雅、方兴18木饰面荣和泰、有木有样、一品华丽、精啄、益鹏家私、华友19瓷砖新中源、金意陶、东鹏、冠珠、马可波罗20玻璃制品南玻、耀皮、金晶、福耀、信义21钢材鞍钢、马钢、宝钢、广钢、武钢22不锈钢太钢、宝钢、鞍钢、酒钢23开关面板施耐德、ABB、西门子、罗格朗、霍尼韦尔24防水东方雨虹、科顺、宏源、卓宝25铝板欧斯龙、xx至高、港大、欧朗德、建汉26玻璃隔断南玻、耀皮、金晶、福耀、信义27卫生间隔断富美家、威盛亚、雅美家、康诺、瑞海、中天、天润、玻美28空调约克、海尔、格力、美的29水泥创天、石井、广利、宏晖,英莲,华润,海螺30益胶泥巨义、大隆、立256、邦、班力士31末端净化器海尔、小米、美的32排水管新兴、新世、共和、新光、玄氏、联塑、顾地、中山环宇33给排水管耀龙、兴大业、雅昌、金羊、共同、正康、民生、民乐附件8现场管理违约索赔通知单JL/GZHJT211.025.07-2019 NO: 见编号规则合同工程名称: 致 公司:由于贵司未按编号为 的合同 规范 函件 监理通知单其它文件 规定进行施工,造成质量 进度 安全文明施工 协调配合其它 等方面不符合要求。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现决定对你司索赔人民币¥ 元(大写: 元)违约金;同时你司需赔偿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大写: 元),以上款项从支付给你司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违规情况257、描述: 附件:收到本通知单后,贵司如果认为本次处罚不符合事实,可在5天内提供充分证据,书面向监理人和建设单位申诉。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贵司在5天内未提供充分证据的,则按本通知单执行。监理人意见: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备注:1后面附上相关照片或文件做为证据,本罚款单无需施工单位及监理人签认仍然生效。2本表一式四份,被罚款单位、监理人各一份,建设单位二份。3被罚款单位简称【年份】日期序号。举例:恒建投【2019】0101001。附件9:xx大厦部分升级改造项目设计任务书日258、 期:2021年9月(另册)附件10: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书发包人:xx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主) (成)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就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项目(联广路至热力公司段)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存储、管理、使用、退款、销户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补充协议:1.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支付期限1.1承包人须在进场施工前,在本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承包人应当提交已在建设行259、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当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备案的变更合同提交至商业银行。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作为商业银行进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依据。1.2承包人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须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商业银行名录中选择符合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本工程项目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下: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 1.3承包人在本工程项目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本工程项目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4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的开户行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260、。1.5承包人承诺依时结算和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各岗位(工种)按各自的支付周期(自然月、周等)支付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支付时间最迟不超过支付周期届满后15天。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10天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时,承包人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工资明细表。1.6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本工程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1.7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人工资261、后,可以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承包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前,需取得发包人对工程完工且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承包人所有,并划转到承包人的基本账户。2、工程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中工人工资款比例2.1经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一致确认,本工程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 %。2.2本工程项目开工前,发包人将工程预付款的 %,划入承包人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2.3此后每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发包人均按该笔工程款 %的比例划入承包人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3.违约责任3.1发包人未按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262、施细则规定要求落实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的,承包人可以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举报。3.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或其它款项,致使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督促发包人履行义务。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致使本工程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承包人上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3.3承包人按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时,发包人无故不出具完工且已结清工人工资确认意见的,承263、包人上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3.4承包人未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发包人上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3.5发包人已按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或其它款项,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有足够余额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工资具体数额进行核算、确认后,商业银行可以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先行支付给被欠薪工人;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承包方限期补足工人工资款。3.6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264、的,发包人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承包方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包人上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估评先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承包人未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发包人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理。3.7 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的,发包人上报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请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3.8 对于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为维护权益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4.其他4.1本协议书一式 份,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执肆份、各承包人各执贰分。4.2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双方共同遵守。(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日 期: 日 期: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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