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酒店综合维修保养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17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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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7952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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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酒店XX综合维修保养项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合同合同编号:XX发 包 人: XX酒店 承 包 人: 日期:2021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建设XX酒店XX综合维修保养项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以下简称“本工程”),承包人提出承担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交付并修复其任何缺陷的投标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简称“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酒店XX综合维修保养项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地点:XX市XX区XX。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概2、况:XX酒店位于XX区XX,是一家大型五星级酒店,本次对位于酒店首层的XX进行综合维修保养。项目总投资约为2286万元。XX综合维修保养面积约1376平方米。其中XX大厅面积729平方米,8个包房面积共563平方米;XX外两侧男女洗手间面积共84平方米。本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对XX酒店XX原有装修、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拆除并清运;(2)对XX酒店XX进行综合维修保养;(3)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配套的维修翻新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等。负责办理开工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专业报建报装、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3、检测、排水许可证等;负责办理本标段范围内的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环保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节能备案、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各专业验收及通邮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工程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根据发包人和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备注:双方确认,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和减少工作内容。承包人保证具有相应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为准,在有效期内)。承包人可以把该工程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但该专业实施单位需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且承包人在委托之前应取得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同意,否则视为承包4、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如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扣除涉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部分的全部费用,及要求承包人赔偿拖延工期等相关的一切损失。其中:施工承包范围不包含室外广场工程(含绿化)、室外管网、外供电工程、外供水工程、燃气管道工程、环保及厨房除油烟、厨房设备、厨房油污池处理、应急发电机环保、洗衣机房设备购置安装、消防水池,前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内容均由承包人全包。三、合同工期设计工期: 30 日历天。设计开始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日历天。施工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5、设计和施工任务,或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及发包人的要求。施工要求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质量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本合同所述的“地方”规定及标准等,均指的是本项目所在地XX市以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及标准等)以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以标准高者为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方支付合同建安工程费5%作为违约金。如因非发包人且非不可抗力原因致工6、程不能如期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未完工程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等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合同价中扣除(即发包人相应减少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此外,发包人也有权选择要求承包人继续完成未完工程量、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五、合同价:(一)合同含税总价(大写): (小写):¥ )其中:含税设计费(大写): 元(小写):¥ )不含税设计费(小写): 元,税率 % ;含税建安工程费(大写): 元(小写):¥ )不含税建安工程费(小写): 元,税率 %;其中:绿7、色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含税): 元(小写):¥ )暂列金额(不含税): 元(小写):¥ )劳保金:按照穗府办200948号文转发市建委关于XX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该合同价格清单仅作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支付、变更的依据,最终结算价将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项目最终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价。注:1.承包方应就本合同建安工程及设计服务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建安工程税率为【 】%,设计服务税率为【 】%。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三流一致”,即:资金流(银行的收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并保证其8、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长期合法、有效和完整。否则发包方拒收,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负责。2.本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或承包方变更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或承包方变更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则相应调整以不含税价格计算的增值税款,该增值税款对应的税率以满足法定开具发票时间的税率为准。六、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施工项目经理姓名: ; 职称: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承包人设计项目经理:姓名: ; 职称: ;身份证号: ; 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9、建筑师注册证书号: ;建筑师执业印章号: ;七、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生效后的补充协议(如有)2) 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设计合同条款5) 施工专用合同条款6) 施工通用合同条款7) 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8) 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 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11)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及其附件12) 合同附件上述合同组成部分中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八、本10、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以及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质量问题等承担免费维修责任。十、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一、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七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十三、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合同的生效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本合11、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联合体成员)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第二部分 设计合同条款1.定义1.1. 词语定义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1. “本项目”:指XX酒店XX综合维修保养项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1.1.2. “发包人”(或称“发包方”、“委托人”):指XX酒店。1.1.3. “承包人”:指 。其中“设计承包人”(或称“设计单位”、“设计人”)指 ,“施工承包人”12、指 。1.1.4. 本项目相关单位:“监理人”:指 。“造价咨询单位”: 指 。1.1.5. “开工日期”:本合同内约定的本工程施工开工日期。2.设计内容、范围2.1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装饰工程及基础照明施工图设计。b机电系统(强弱电、给排水、暖通)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c结构工程施工图设计。d 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施工图设计。2.2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装饰工程及基础照明施工图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酒店XX,建筑面积共1376平方米。其中XX大厅面积729平方米,8个包房面积共563平方米;XX外两侧男女洗手间面积共84平方米。B机电系统(强弱电、给排水、暖通)工程、消防13、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酒店XX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系统,建筑面积共1376平方米。C结构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电管道结构开孔复核等;相关区域的走火楼梯;D 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涉及范围。2.3设计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设计审查专家费用、工程质量监督服务、驻场服务费用等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的一切相关任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委托人不再支付合同中列明费用外的任何其它费用。设计人需协助委托人办理有关本项目设计图纸和文件的送审等。3.设计费的支付3.1设计费实行总价包干(除3.4条规定的调整外),设计人不得再向委托人提出任何14、款项,即本合同约定工程设计费为按总建筑面积1376平方米全部需要进行设计的设计费用。3.2设计费支付时间如下:付费次序占设计费(%)金额(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款工程设计费总额的20(定金)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15天内第二次付款工程设计费总额的60设计人向发包方交付全部方案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并通过发包人审查,完成全部施工图文件并通过审查,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报发包方审核同意后15天内。 第三次付款付至设计费结算款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设计费结算,且设计人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报发包方审核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15、结算款的95%。第四次付款付至设计费结算款的100%设计服务期满付清设计费结算余款。说明:(1) 设计单位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设计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及时进行整改,设计单位必须按照经过发包人审批确定的设计进度计划及时提交设计中间资料、完成全部设计,以满足发包人开展有关工作的需要,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之内。(2) 设计单位向发包人提交的各版次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设计文件审批的要求及本合同工程各阶段建设的需要。(3) 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将设计成果文件或资料交付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包括运输、邮寄、电传、关税等的费用)已经含于设计费中。(4)16、 在报建过程中需要提供设计成果文件或设计中间资料等的电子文档的,设计单位应按发包人要求予及时提供,该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5) 设计费用结算按合同设计范围内总价包干,如有合同设计范围外设计工作,双方另行协商。(6)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3.3工程设计费调整:(1)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定价包干总价格,承包人不得以物价变动等任何理由要求调整价格,但若发包人要求新增设计项目,承包人应予执行,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合同。(2)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初步设计工作的,由此造成的图纸修改工作增加不予调整设计费用。3.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价款计取17、时已综合考虑各种费率变化、物价变动以及合同规定的费用。发包人保留对部分特殊专项工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设计的权力。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的,相应扣减计费额,设计费按扣减后的计费额相应调整。4.设计服务期限4.1设计服务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至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满2年止。5.设计的总体要求5.1发包人可直接对设计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设计任务的要求、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质量及设计费支付的管理等)。承包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按合同附件联合体协议书执行。5.2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定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18、定及标准等,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等,遵守设计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5.3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明确列出本合同工程设计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等。5.4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对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的设计成果文件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经济合理性、可靠性、清晰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行政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的审查及审核并不减轻或免除设计单位的任何责任。5.5设计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本合同工程设计策划,建19、立质量目标,执行质量要求,根据发包人总体实施计划和本合同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的设计计划,根据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各项活动的实施时间,并保证设计进度、质量与设计单位设计范围内工程施工的进度不受到影响。5.6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行业颁布新标准、规定和依据,按新标准、规定和依据执行。5.7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资料管理、技术管理、现场配合等工作时,必须同时遵守发包人的相关设计、技术、图文、图档、工程的各管理办法、规定和细则等。5.8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和发包人各部门的各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单位或发包人的审核、施工图强制审查及图纸会审,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等问题,设计单位应及时解决并按规定出20、具设计变更或新的设计文件。5.9设计单位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认真考虑,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设计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尤其是对本合同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建筑装修方案、大宗建材选用、主要设备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工程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须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5.10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文件应尽可能减少施工难度,为施工创造方便合理的施工条件;应尽量减少施工对发包人营运的影响,并应保证满足施工期的要求。5.11设计单位应确保其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具有施工图审查能力的单位的审查,如审21、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完善图纸,确保符合工程投资控制要求。5.12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获悉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合同工程,设计单位应向发包人及时推荐并提供科学的书面评估报告。5.13方案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5.13.1设计单位应在发包人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专家意见和发包人要求进行完善,达到报建送审方案要求,并根据规划部门等提出的设计条件及时进行调整,直至通过送审。5.13.2方案设计应对建筑、结构、机电系统等进行两个以上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并向发包人提交比较分析报告和推荐方案,实施性方案应达到和满足进行初步设计的要求。5.22、13.3设计单位应尽可能在其设计方案中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方案设计应对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及节能技术的应用进行三个以上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比较分析报告和推荐方案。5.13.4设计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提交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及投资估算表。5.13.5设计单位应对结构体系进行初步的计算,并向发包人提交比较分析报告和推荐方案,保证结构方案是可行的。5.13.6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采用的新技术应作详细的介绍,以便进行评审和进行下一步的设计。5.13.7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文件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应为发包人最终确定方案的设计文件,文件的内容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有权审核部门的审批意见、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23、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方案设计阶段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成果文件: 1)封面(写明方案的名称、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时间等); 2)扉页(方案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总负责人签认名单等); 3)方案设计文件目录; 4)方案设计说明书包含但不限于总平面、建筑和投资估算等专业、设计图纸、投资估算、透视图(效果图)、结构及主要设备选型(含经济技术分析)等; 5)方案设计图纸(A3图); 6)透视图; 7)效果图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要求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文件。(2)承包人应按照XX市城市规划局等部门的报建要求,提供方案设计报建所需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并根据发包人以及有关部24、门相关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及时进行相应修改。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总平面图(比例1:500,应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建筑平、立、剖面图(比例1:100 ); 3)设计说明; 4)效果图 5)工程投资估算(含非标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报价等); 6)电子磁盘报批文件(报建通)。5.14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施工图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应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2)满足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要求;3)能据此编制施工图预算;25、4)能据此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5)能据此进行施工和安装;6)能据此进行工程竣工验收。(3)按照XX市城市规划局等部门的报建要求,提供建筑施工报建所需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并根据发包人以及有关部门等相关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及时进行相应修改。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总平面图(比例1:500,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建筑构造和主要建筑材料说明; 3)建筑平、立、剖面图(比例1:100 )。设计单位应按本合同要求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建筑施工报建所需相关设计成果文件。设计单位提交的文件上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师章等。(4)提交本合同范围内的全26、部施工图,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设计成果文件: 1)总平面图; 2)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空调及各专项设计等)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计算书; 3)设备材料表以及满足招投标要求的技术规格书; 4)管线综合图(室外管线迁移图)。(5)设计单位提交给发包人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应不存在错、漏、碰等问题,与招标图的差异不超过10%,因非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差异除外。5.15材料、设备选型的设计配合( 1)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2 ) 设计单位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27、于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3 ) 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等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重视和吸收发包人以及施工单位对施工安装提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国内承建商的施工能力。(4 ) 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等),设计单位应提交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报告,不应选用不节能或已淘汰的产品;设备的选用必须考虑相关的系统配套,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国内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28、或其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及XX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5)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装饰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及施工单位选择时参考。(6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中对于本合同工程中的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描述时不得带有倾向性、排它性、指向某一特定厂商品牌或指向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如根据项目的定位、功能等的要求必须选用某种品牌或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单位应事前书面详细报告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批准。(7 )对于由发29、包人拟定的候选建筑、装饰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设计单位须协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8 ) 由于本合同工程中采用新工艺而导致需要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的,设计单位原则上须在项目档次定位的基础上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及样板等,所推荐的三家单位的材料、设备应该在价格水平上处于同一档次。(9)设计单位应对本合同工程中可能采用的特殊设备和材料进行分析,若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预先选定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以便为设计过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设计单位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建议(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30、。(10) 设计单位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等(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等),并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5.16设计服务设计单位的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等。设计单位应及时地提供服务,满足发包人在时间上要求。1. 报审报建配合服务(1)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过程各阶段按照本项目报审报建的要求,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刻制成光盘)等,并配合报审报建过程中相关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等工作,直至完成所有审批报建手续。(231、)设计单位提交报审报建资料应满足有关要求。设计单位提交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等应按照相关报审报建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提交要求和份数要求等。2. 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1)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设计单位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配合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等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对超规范(标准)之处,设计单位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2) 参加各类隐蔽工程验收、各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根据有关规定出具验收意见。3. 工程结算配合服务(1)设计单位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结算工作所涉及32、的设计变更的相关设计文件。(2) 设计单位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5.17设计文件交付的形式和份数(1 ) 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料、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等。(2 )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图、报建图、施工图等。设计文件除应提供本项目的设计总图、总设计说明、工程项目及数量汇总表外,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施工招标标段分别提供所需设计图纸、招标技术要求,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具体按照下述第8点的数量提供)等。交付设计文件和资料时应附带清单。(3 )设计单位应按规范对提交的文件、资料、图纸等进行统一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33、发放、回收和签收等制度。(4 )设计单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有关设计文件和设计资料。(5 )发包人、设计单位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6)设计单位自行承担办理制作、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图纸等所需的费用。(7)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文件、资料、图纸等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8)设计单位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份数备注(电子文件格式为dwg和PDF格式)1设计方案图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电子文件1份2各专业报建图(消防、卫生、环保等)合同签订后10天内8电子文件1份3施工图合同签订后30天内12电子文件1份4概算合同签订后34、30天内8电子文件1份其他设计文件备注:设计单位提交的所有设计文件份数和质量保证满足政府审批(含报建和验收等)要求和委托人归档要求,如上表约定的数量不足的,设计单位仍应提供充足数量的文件,且无权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费用。如非因前款约定而发包人额外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同一版本图纸超过上述表格约定的份数,(因优化设计要求修改图纸且按原要求份数提供修改图的,不予计算加晒图费),发包人按以下标准向设计单位支付晒图费,设计单位应同时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规 格加晒图费(元/张)A0+8A0+6A0+5A04A1+6A1+5A12A2+1.8A2+1.5A21A30.8A40.55.18设计投资控制(35、1)发包人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单位应按投资限额(中标建安工程费: 元)进行设计,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的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否则应按发包人要求在发包人限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2)设计单位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目标,在编制初步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3) 设计要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向发36、包人提交比较分析报告和推荐方案,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4) 设计单位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超过投资限额均须经过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5)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设计限额的方案。(6) 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各阶段设37、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7)对于超设计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仍应执行原设计限额。(8)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设计单位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建筑装修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1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发包人有修改意见的,设计单位应按发包人的意见整改。(9)设计单位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38、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且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审批同意。无确切、合理理由,并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不得随意突破限额。5.19设计变更(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应以书面或图纸进行设计变更并盖印和签字确认,还须按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和编制相应的设计变更概39、算。所有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概算)均需报发包人进行审核、盖印和签字确认。(2)设计单位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3)设计变更程序和要求按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4)发包人无需就设计变更向设计单位支付任何费用。5.20设计质量控制(1)设计单位所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成果,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但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并不免除设计单位自身的设计责任,设计单位对于设计中的失误等仍应承担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2)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过程中考虑且保障工程实施时的实际40、可操作性。设计单位应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等。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单位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3 )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单位必须有把握,并由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4)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化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41、准设备选用等,将设计单位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5) 如果设计单位交付的文件或图纸等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且有权要求设计单位限时整改、有权调减设计费用等。5.21设计进度计划(1)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进度计划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项进度目标。设计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哪些设计文件、图纸等,经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实际进展变化,及时编制设计调整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调整相应计划。(2 )设计进度计划,应有工42、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物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6 设计承包人的权利:6.1 按时收取设计费;6.2 设计承包人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其他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设计成果相关的专利权、财产权等)全部归发包人所有,设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将设计文件(资料)自行或允许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否则视为侵权,设计单位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6.3设计承包人的义务:6.3.1 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设计任务,未经发包人同43、意,设计单位不得分包设计任务。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6.3.2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等,同时列出本项目设计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6.3.3 设计必须体现发包人的意图,针对本项目特点编制详细的工作大纲,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设计质量负责。6.3.4 发包人因特殊专业另行委托他人设计,设计单位须积极配合。6.3.5 设计单位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现场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对本项目的特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认真44、考虑,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设计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并向发包人提交比较分析报告和推荐方案。6.3.6 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设计单位必须及时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等,并有进行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等为借口拒绝配合。6.3.7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单位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作修改、增减或删除等。6.3.8 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代表发包人的设计咨询公司等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6.3.9 在设计各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45、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或重新设计,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等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完善或重新设计的工作,直到获得批准,且发包人就此无需向设计单位支付额外费用。6.3.10 设计单位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协助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各主管部门的审查。6.3.11 设计单位应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项目,应及时向发包人推荐并书面提供科学的评估和来源证明.6.3.12 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选择时46、参考。6.3.13 设计单位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本项目的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施工服务等工作的完整性、连贯性和可靠性负责。6.3.14设计单位履行投标承诺的义务。6.3.15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应由设计单位履行的义务。7.违约和争议7.1设计承包人违约设计单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发包人承担有关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承包人承担如下其一或多项违约责任):(1)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设计单位未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由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2)一般违约责任,设计单位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47、次。(3)严重违约责任,设计单位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4)解除部分合同。发包人向设计单位送达解除部分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设计单位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五天内向发包人移交所有设计成果和有关资料,移交的资料必须清晰完整(设计单位应同时将设计成果归整为电子文件提供给发包人)。设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或移交资料不清晰不完整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设计单位拒绝或延误移交设计成果和资料而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单位赔偿损失。(5)解除合同。发包人向设计单位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后,设计人应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48、之日起3日内双倍向发包人退还定金,发包人按照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阶段向设计单位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本合同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后设计单位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五天内向发包人移交所有设计成果和有关资料,并于完成移交工作当天内离场。设计单位移交的资料必须清晰完整。因设计单位拒绝或延误移交设计成果和资料而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单位赔偿损失。(6) 二次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二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二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设计单位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49、应支付设计单位的应收款项中直接抵扣,设计单位不得有异议。(8)解除本合同后,设计单位已经设计的成果全部归发包人无偿享有,发包人有权与其它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协议,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已经完成设计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有异议,发包人及其它设计单位不必另行支付设计单位任何报酬或其他费用等。(9)当发包人认为设计单位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义务,发包人可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指明其未能履约或违约行为的内容以及发包人要求其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承担违约责任。(10)设计单位在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贿赂行为的,视为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50、送行政或司法部门处理。(11)设计单位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需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设计费金额(简称“预算设计费”)两倍作为违约金,并向发包人赔偿相关的拖延工期、技术及其他一切损失。(12)设计单位转包和私自分包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一经发现,设计单位除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外,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发包人将扣除转包、分包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用,设计单位应向发包人赔偿相关的拖延工期、技术及其他一切损失。(13) 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等,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3天以上5天以内的,设计单位除应及时采取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等补救51、措施外,还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严重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5天以上10天以内的,设计单位除及时采取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等补救措施外,还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同时发包人保留向建设主管部门等反映设计单位失职行为的权利。(14)设计单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设计文件或逾期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其它工作的处理:一次性逾期2天的,发包人给予书面通知,要求设计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一次性逾期3天(或累计达5天)的,设计单位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一次性逾期5天(或累计达10天)的,设计单位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一次性逾期10天(或累52、计达15天)的,设计单位须承担2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合同;一次性逾期15天以上, 设计单位须承担2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全部合同。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15)设计单位未经发包人许可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或经发包人书面要求但拒绝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单位除应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还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16)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经过有关部门的设计图纸审查后,发现出现较多或较大疏漏、错误,则设计单位除限期完成修改外,还须依照其违反规范条文数量53、的多少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当一次审查发现图纸中(含所有送审的各专业图纸等)违反规范条文总数达6处以下(含6处),设计单位须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当一次审查发现图纸中(含所有送审的各专业图纸等)违反规范条文总数达6处以上12处以下(含12处),或一个专业达到3处,设计单位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当一次审查发现图纸中(含所有送审的各专业图纸等)违反规范条文总数达12处以上18处以下(含18处),或一个专业达到3处以上5处以下(含5处),设计单位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当一次审查发现图纸中(含所有送审的各专业图纸等)违反规范条文总数达18处以上24处以下(含24处),或一个专业达到5处以上754、处以下(含7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合同;当一次审查发现图纸中(含所有送审的各专业图纸等)违反规范条文总数达24处以上,或一个专业达到7处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全部合同。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17) 设计单位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重新进行设计,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超出限额部分设计的设计费两倍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设计费总额。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18) 发包人负责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和内容等向设计单位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时限性、准确性负责。发包人提供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55、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顺延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要求双方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19) 发包人对设计方提交的设计成果需于设计人每次提交后5天内给出书面确认或书面修改意见;逾期未给出,视为发包人已审核确认该阶段的设计成果。 7.2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款项时,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除支付应付款外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违约金。第三部分 施工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56、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等。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57、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等。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施工承包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58、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等。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59、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等。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60、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如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期不一致,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期为准),包括专用合同中对通用合同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条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1、6 基准日期(或称“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等。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62、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承包人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63、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64、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等。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65、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以及发包人,由于承包人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66、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其他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其他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及发67、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顺延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等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赔偿因此导致发包人遭受的一切损失,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费用。1.11.368、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等。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69、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70、.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71、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72、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4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73、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74、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75、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等,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等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76、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77、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副本原件。4.378、.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设计承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风险,并按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79、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80、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等。承包人应在发生施工场地人员变动后的-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安排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到施工现场完成本工程:(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相关其他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81、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及时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82、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一切相关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83、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且同意承担相关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84、继续施工,并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顺延,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85、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及发包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86、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等。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实际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书面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实际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5.3 材料和工程设87、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等,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88、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禁止承包人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实际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等。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批准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施工设备、临时设施等的,应报监理人书面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89、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90、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91、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因此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92、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93、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时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实际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94、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发包人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95、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96、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97、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98、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99、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100、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101、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开始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102、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103、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相应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等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104、合同进度计划。 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105、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106、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由于发包人责任而暂停施工且已严重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107、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108、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109、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10、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承111、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等,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112、)工期延误。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113、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114、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115、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供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116、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协商不一致的,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117、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118、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119、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120、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121、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122、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建安工程费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123、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124、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125、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126、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127、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等。(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128、人要求派员参加的、未及时提供补充计量资料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129、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130、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131、,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132、。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承包人仍应根据本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义务及责任。(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当133、事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134、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及时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135、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136、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137、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138、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目的约定办理。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139、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等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承包人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140、,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承包人应在限期内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审核合格且书面同意后,再向承141、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142、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143、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144、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等,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145、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等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合格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146、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147、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148、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保证其分包人也进149、行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150、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151、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保证该等变动不得减损发包人的相关权益。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合同未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152、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153、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154、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施、设备、原材料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相应合理延长工期,就顺延工期部分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而实际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155、,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156、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等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未及时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157、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158、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按监理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159、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等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160、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未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等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161、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16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实际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审计认可的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实际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实际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实际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163、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等,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与对方当事人无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164、等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等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等的权利;(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165、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间内发出最终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等的权利;。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166、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167、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168、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169、,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170、第四部分 施工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增加:1.1.1.10施工图纸:指1.1.1.7规定的图纸中,经发包人、监理人书面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1.1.1.11招标图纸:指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提供给承包人的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XX酒店 。1.1.2.3 承包人: 1.1.2.6监理人: 。增加: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授权代表。姓 名:另行书面通知;职 称:另行书面通知;联系电话:另行书面通知;电子信箱:另行书面通知;通信地址:另行书面通知。1.1.3工程和设备1.1.3.4171、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永久占地:施工图所示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无。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自全部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2年。1.1.4.8保修期: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5.1除合同通用条款所述内容外,承包人应对签约合同价以及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签约合同价已包括合同172、规定的全部责任,以及为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间接费、风险及保险、对外协调费用、利润、税费等。1.1.6其他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3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生效后的补充协议(如有)2) 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设计合同条款5) 施工专用合同条款6) 施工通用合同条款7) 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8) 经发包人批准173、的施工图纸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 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11)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及其附件12) 合同附件上述合同组成部分中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详见附件XXX1.7联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具体地点由发包人另行书面指定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具体人员由发包人另174、行书面指定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具体地点由监理人另行书面指定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具体人员由监理人另行书面指定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175、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快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拒收挂号、快递的视为已签收),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与本合同无关、恶意的函件或(和)递交方式的除外。2. 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在招标图纸中提供的施工场地仅供参考。在本合同实施期间,上述施工场地不排除调整的可能。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176、料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应进行现场核实,并承担相应的复查义务,发包人不对承包人上述资料所作的核实、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办公用房、临时仓库用房(具体以发包人安排为准)。2.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和办理余泥排放、防雷、给排水、夜间施工等。如办理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按规定各自承担。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通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177、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其他义务(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承包人就此应予以协助。(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178、,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3. 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1)变更合同的范围;(2)变更合同单价或合价或合同价格;(3)合同分包;(4)重大设计或技术方案的变更;(5)发布开工令、停工令或复工令;(6)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它重大决定。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且承包人应核查监理人是否已具备前述文件或者证明等。3.1.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佣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179、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以任何形式工作。3.1.5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主要人员进行考勤,对进场设备、物资、施工人员等是否满足工程需要进行考核。考勤和考核的记录可作为承包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据。3.3监理人员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通用条款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就此承包人也应进行谨慎核查,总监理工程师违反本约定而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所作出的行为无效。3.4监理人的指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通用条款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180、包人发出指示。3.4.6指定检查员监理人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监理人检查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并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利范围通知承包人及发包人。前述人员所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到监理人的同意。3.6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4. 施工承包人4.1施工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如施工承包人是联合体,则组成施工承包人的主体应当就全体施工承包人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1.3除专用合同条款181、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施工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等,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4.1.4(1)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自行负责提供和维修施工场地交通、环保设施、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等。承包人应按照XX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通知(穗建筑2001218号)文件等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有序,同时与周边环境进行必要的隔离,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过往行人182、车辆的安全,其为履行此项义务而需要的各项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包人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管理噪音管理等手续及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应作为本项目施工场地总负责人,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消防、安全、治安和计划生育等责任,依照粤建管200739号文、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穗建筑(1999)175号、 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83、-2011)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若承包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队伍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施工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其他后续进场的专业施工单位,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相关搭接及过渡问题,造成损坏由责任方免费进行相关的修补,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2)施工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184、可能的条件,就此发包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3)不含在合同价内的费用经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后执行,未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无权单方要求发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款项。4.1.9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验收且未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和遗失,由承包人出资修复和赔偿。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若属于施工质量或施工隐患等承包人造成的,则修复和赔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损坏属于产品质量引起的,则修复和赔偿费用由产品采购方负责;若属于发包人使用不当引起的,则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负责。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185、,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的 24小时内无条件保修(紧急情况时需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到位维修),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返修费用不得高于市场价。4.1.10其他义务(1) 严格按照合同实施施工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组织机构、机制和组成人员、设备、合同项目资金等进行管理(以要求严格者为准),并不断改进完善。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精心地设计(在发包人要求范围内)、施工、完建工程和修补缺陷等。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应为上述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管理人员、熟练工人、劳动力、材料和施工设备等。(2) 及时进场施工施工承186、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5天内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施工,且进场的人员和设备须在进场前书面提供给发包人且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施工承包人应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等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和工期目标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规定和合同附件规定的管理办法。(3)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部分施工图纸施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给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包括临时工程与设施等设计)施工图纸根据工程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对自行负责的部分包括临时工程与设施等设计图纸及文件、设计标准、187、规模、数量、费用、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等的安全可靠负责。(4) 文明施工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行业和本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向发包人及时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发包人对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有反馈意见的,施工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的意见整改。(5) 保证工程质量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相关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施工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等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责任。(6) 编制工程施工报表和资金流计划表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建设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发包人颁布的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时间编制各项工程施工报表,按发包人要求提交给发188、包人和监理人。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和施工计划每月18日前向发包人报送下月资金使用计划。(7) 施工承包人的责任不予减免监理人对施工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资料等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包人的确认批准,或对于施工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检查和检验等,不能免除或减轻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及法定义务和责任。(8) 施工设备的检验与发证施工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地方劳动部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计量管理部门等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办理或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施工承包人设备的检验与发证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9) 施工前期配合施工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189、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发包人予以必要的配合;施工承包人负责自身施工需要的停水、停电、临时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发包人予以必要的配合。(10) 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施工承包人为发包人选定的其他项目实施人员和设备进入承包人的施工场地施工提供方便,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提供合理的场地、设备和水电,不包含在合同价内的费用由各方协商解决。施工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或监理人安排的施工人员和设备进场工作。(11) 施工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或施工排水进入其他单位或其它承包人的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190、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等,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其它承包人之间的施工配合与协调。施工承包人违反本约定的,应自行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及损失,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12) 施工期运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的修理及日常维护,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承包人应将该项工程(包括设施、设备等)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13) 服从发包人规划施工承包人的营地建设、供水和供电线路布置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规划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动。(14) 弥补损失或损害等的责任:在施工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等发生损失或损害等,施工承包人均应自费191、弥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15) 民工工资及管理由于施工承包人或其相关主体拖欠任何与本工程相关农民工工资或材料款,造成相关人员聚众到党政机关和/或发包人、监理单位等办公场所阻碍正常办公或到施工现场阻碍工程施工等的,施工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赔偿20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16) 施工承包人在保证安全质量,不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且在环境和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证连续不间断施工。(18)施工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电表房内的电缆192、井部位物理性围蔽方案,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2)工程移交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移交前5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清理完毕。3)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A.工程施工过程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有关部门和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因发包人原因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应由发包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B. 红线范围内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如发包人同意协调红线外场地给承包人使用,193、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费由承包人自付,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网的保护和修复费用;如发包人未能协调,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付。C.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包括施工用临时道路)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D.承包人必须依照发包人酒店外来单位施工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该管理办法构成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有权对酒店外来194、单位施工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承包人应予以遵守。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等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发包人的正常经营及营业活动为目标。4.1.7干扰与协调:(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干扰,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努力避免和减少这些195、干扰对外界的影响。(2)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和协调施工期间来自外界的各种干扰,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但这种协调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2履约担保(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以开具银行保函形式,承包人应提供合同总金额10%(即-元)履约担保,履约保函作为本合同附件。(2)履约担保期限:提供履约保函之日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之日止。 (3)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承包人申请预付款之前。4.3分包4.3.2发包人同意施工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除通用合196、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审批。承包人须在合理时间前将拟分包的工程范围书面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并在确定分包人前10天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证书、公司简介、业绩资料、进退场时间以及分包合同等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予进场施工。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197、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证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或被转包。(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自行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198、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未按期向分包人支付款项而导致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有权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支付并相应抵扣。(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5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施工承包人保证项目经理与施工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人员一致。施工承包人保证,在监理人向施工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施工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199、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4.5.5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施工承包人驻工地的专职全权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施工承包人的责任和权利。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实施。4.5.6施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三天内到职。施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施工全过程中,每月在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5天,离开现场应有书面文件报发包人,项目经理离开期间必须指定临时的现场负责人,且能完全代表其职责;技术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5天,离开现场应有书面文件报发包人,200、技术负责人离开期间必须指定临时的现场负责人,且能完全代表其职责。4.5.7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工地。4.5.8施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在现场的时间不足等情况的,发包人可视施工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按22.1.2目收取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改正。4.5.9本合同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安全负责人押证施工制度。在签订合同前,施工承包人须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派本项目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原件、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C证)等原件押至发包人处,直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如发包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出201、具押证施工的具体制度,则从其制度执行。4.6施工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5施工承包人应向工地派遣技术合格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1)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计划、造价、试验、安全、质量工程师及配合前期工作(土地征用、拆迁等)的人员。未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得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审核后,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用不低于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2)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及领工员,领工员的配备按202、不低于施工高峰期劳务工总人数的1/80配备;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等。(3)尽管施工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4)施工承包人应指派每个工点不少于一名合格的具有较丰富经验、经国家安全考试合格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承包人所辖工地的施工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措施是否得当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已及时处203、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5)专职安全工程师的更换应提前28天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 (6)施工承包人在机构设置中必须设置独立运行的安全、质量专业管理体系,质量和安全管理应设立专职项目副经理,并配置相应的独立部门。4.6.6施工承包人保证其人员遵守发包人以及监理人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监督。4.6.7施工承包人人员的安排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施工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或其雇佣的所有职员和工人等,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自行负责支付酬金,且保证该等人员不向发包人就劳动报酬、社保等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4.6.8提交人员情况报告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204、工通知后15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的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等。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在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9施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施工承包人保证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管理、技术人员均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驻地监理人随时检查。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施工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元/人.次。累计10次则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等由承包人自负。对于承包人及205、其分包人雇佣的民工或其它工人等,施工承包人保证只有在经过专业培训或技能考核取得相应证书的才能上岗。4.6.10合同对施工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合同签订后,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不到位,视为非法分包或违法转包,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3天以上(含3天)除需征得监理人同意外,还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其他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人请假经过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有权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等由承包人自负,造206、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4.8.7 如有人员就本工程施工等相关事宜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工资、劳务报酬、劳务派遣报酬、社保、公积金、工伤待遇等),承包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应收款中抵扣,如因此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4.10施工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施工承包人应根据需要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核对并完善调查资料,必要时到现场进行人工探查或采用其他物探手段等进行探测。4.11 本条不适用5. 材料和工程设备装修材料及设备要207、求(1)本次合同范围内的装修材料均由施工承包人根据本招标文件、深化设计图纸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等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所有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等,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2)本次合同项目的主要材料,施工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向发包人送样审查且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未经签证发包人将不予支付。(3)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当施工承包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效果要求)和预期质量目标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费用不增加,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208、4)发包人提供的标本一旦移交至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需承担起相关的保管责任,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分门别类地进行保管。(5)材料选择得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主要部件及配件应采用高端配置,选用同类产品中的优质品牌,其中电动机、减速器、开关、按钮、线缆、光源等必须选用行业内知名品牌。(6)运用节能、环保材料和环保技术,充分考虑材料的安全性、通用性、牢固性、美观性、标准化;3.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购,须报发包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安装。4.后期实施过程中,如因发包人单位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由施工承包人出变更图或说明及现场签证,经发包人单位同意后进行调整,若发生未经发包人签证而形成的擅209、自变更,一切费用均由施工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5.1施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施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施工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210、同附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1.2施工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材料和工程设备入场的7天前 。5.1.4凡是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已明确的或施工所需要的材料与器材、工具等均由承包人自己供应。5.1.5除合同另有规定,用于临时工程或设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提供。5.1.7施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1.8施工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设计承包人及监211、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格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5.1.9施工承包人在签订购买合同前,施工承包人必须将拟采购的材料的制造厂或供货商的名称、材料的技术规格、材料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详细资料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经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发包人保留采取甲供方式提供主要材料的权利,甲供材料单价按投标材料价格表执行,甲供材料费用直接扣减合同金额,月度验工时不包括甲供材料费用。5.1.12监理人对上述材料的审批不免除施工承包人对上述材料应负的供货、检验、保管、付款、质量检查等任何责任,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材料引起的所有质量、工期、安全等责任一律由承包人承担。5.1.13施工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规划并建设足够212、的满足直供条件的现场仓储设施,并应储备足够的物资材料以满足高峰期现场施工需要,不得以市场供应等任何借口拖延工期、延误工程施工。5.1.1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上述材料的审批不能作为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同时不免除施工承包人对上述材料应负的供货、检验、保管、付款、质量检查等任何责任,由承包人采购材料引起的所有质量、工期等责任一律由承包人承担。5.1.15发包人有对主要材料指定其技术质量标准等权利。5.1.16施工承包人进行采购、运输、储存和测试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已计入工程量单相应项目的单价,发包人不就此做出额外支付。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施工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213、如果不符合要求,应拒绝接收,施工承包人予以接收的,视为认可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等符合要求。5.2.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使用固定价,价格调整与施工承包人无关。5.2.3合同规定属于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在未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施工承包人就擅自购买材料、器材和设备的,发包人不就此做出额外支付,且发包人将暂停计价,待承包人把材料、器材和设备清理出场后才计价。5.2.4合同规定属于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发包人有权根据客观条件要求施工承包人自己购买材料、器材和设备,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这样的要求。5.2.5对发包人供应材料、器材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如有214、必要,施工承包人应选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协助发包人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驻厂监造、出厂验收,以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对此所需费用应已含在合同价中。5.2.6 施工承包人负责对供应材料、器材和设备的时间等进行协调。因供应材料、器材和设备造成的时间延误,工期不顺延。由此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按约定承担工程延误责任。5.2.7施工承包人应负责甲供的材料、甲招乙供的材料、甲指乙供的设备材料等本项目相关全部材料的二次运输、安装、成品保护等工作,并为需供货商安装的材料及设备免费提供安装条件(如垂直运输、水、电等),上述所有工作对应的费用皆包含在材保费中(材保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5.2.8发包人支付给施工承215、包人的材保费包含了本项目相关全部材料保护及安装后成品保护等工作的费用,装修材料的保护工作从在承包人接收材料开始,至发包人验收合格完结,装修过程中装修材料损耗超过合同中约定的损耗率的,由施工承包人负责按照发包人采购价的双倍赔偿,并不得重复收取安装等连带费用,同时,因更换装修材料导致连带材料损坏和返工的相应费用,及因材料损坏导致发包人工期延误的一切损失,皆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因故无法赔偿,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的材保费,且有权在合同价款中扣除损毁物品的相应费用。5.2.9施工承包人对供货商运送到现场的本项目一切相关材料及设备提供摆放位置并负责验货、接收、保护等工作。如本工程项目选择甲供方式提供材料及216、设备的,则甲供材料及设备到达现场后:由施工承包人负责安装的甲供材料及设备,应立即安排进行五方验收(监理、发包人、承包人、材料集成供应商及供货商),验收完成后即移交施工承包人,产品的装卸、保护、安装等工作皆由施工承包人负责;由供货商负责安装的甲供材料及设备,由供货商卸货完成后,应立即安排进行五方验收(监理、发包人、承包人、材料集成供应商及供货商),承包人负责提供临时存放场地及材料保管的工作,且该等材料及设备从到达现场之日到验收通过之日期间的防护及保管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承包人应对接收后材料及设备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如供货商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要求的,施工承包人应在五方验收时拒绝接收。5.2217、.10对于本项目相关材料中需供货商安装的材料,施工承包人需按照合同工期要求,按时且免费给供货商提供施工配合及安装条件,如场地、临水、临电、排水、垂直运输等。因施工承包人不能提供安装条件或施工承包人提供的安装条件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导致工期延误或材料损耗的,由施工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材保费中扣除相关费用。5.2.11甲供材料的供货周期: 本条不适用5.4.4施工承包人拒绝执行指示的补救若施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施工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等,由施工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5.4.5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的责任无论218、材料设备是由施工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和减轻施工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施工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施工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施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无 。6.1.3自有或租赁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施工设备等,均由施工承包人自有或租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机械和辅助加工工厂与临时工程的工艺设备等。施工承包人保证主要施工设备完好,在有219、效的使用寿命期内并具有额定的生产能力。6.1.4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施工承包人投标文件所填报的施工设备,以及完善投标时选配的施工设备配置,应被认为是施工承包人已选定使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承包人应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标明的规格、型号、数量和进场时间运到工地。如有违背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承诺,将视为施工承包人违约。6.1.5施工承包人施工设备责任施工承包人负责施工设备安装、投入施工运行,保证施工设备的性能和生产能力,并满足施工进度、施工强度及施工质量的要求。6.1.6施工设备更换如需变更投标文件施工设备计划和合同规定的施工设备,须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但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影响合同工程220、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责任与费用。6.1.7施工设备费用施工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承包人的原因为了满足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无论是否改变施工方案、工艺和方法,需要调整配置施工设备型式、种类、规格、数量和相应的施工资源等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施工承包人应提供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施工设备和设施(包括辅助工厂),并应根据自己的施工进度安排和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设计、制造及建安工作。6.1.8在履约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要对施工承包人设备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当出现以下情况则视为施工承包人违约。1)施工承包人让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材料、221、器材或设备等进场;2)施工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将合格设备提前进场;3)施工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需赶工加大设备投入而未能按要求将所需设备进场;4)特殊情况下应急设备不能及时进场造成工程损失;5)施工承包人进场设备,其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或存在安全隐患又不服从监理人和/发包人工程师要求更换指令的。6.1.10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人有权对施工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违约情况,根据对施工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提出违约处罚的建议报告,由发包人批准执行。6.1.11发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违约处罚建议报告,对施工承包人予以处罚,由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或发包人直接从施工承包人的履约担保222、或工程进度款中罚没。6.1.12施工承包人用于运输渣土、泥浆的车辆必须是全密封的专用车辆,应能满足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需要,上述车辆的标准须经发包人审批同意。施工现场应专门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设备。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本合同工程。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5施工设备的管理6.5.1合同规定的223、施工承包人施工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设备进场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施工承包人施工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6.5.2施工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施工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6.6施工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施工承包人从其它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应提供租赁协议、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给发包人备案,且应在签订224、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施工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它施工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6.7围挡6.7.1工地围挡由施工承包人负责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等,围挡制作标准应按照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管理要求执行,围挡要保持清洁,夜间应照明,并设置警示灯、报警、防护等装置,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围挡不得设置广告或宣传海报。在城区内设置施工围挡,在需考虑施工围挡的设置方案,且该方案需得到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6.7.2施工承包人围档制作标准和样式须按发包人的统一规定进行设计,并报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制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25、7. 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发包人不允许施工承包人采用影响城市交通主干道的工程措施,特殊情况下如需采用,则须经发包人批准,并且发包人有权向施工承包人收取协调管理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7.2.3施工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其它施工承包人使用。7.2.4施工承包人车辆行驶在其它承包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的道路时,应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安全行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渣车辆在道路上弃渣、漏渣,并服从道路维护人员的管理。7.3场外交通7.3.3施工承包人用于场外运渣车辆的车厢须为全封闭形式,确保不抛洒、不漏渣、不污染路面,并服从道路维护人员的管理。7.3.4 场外施226、工道路的约定:施工承包人须自行根据场外市政道路铺设场外施工道路,相关的费用由施工承包人自行承担。7.7服从管理施工承包人对工地内外的各类道路(包括城市交通道路、专用或临时道路)造成的损坏或污染应负责处理、清理或赔偿,服从这些道路、设施的管制要求。8. 测量放线8.1本条不适用8.2施工测量8.2.3施工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施工定线与放样时间在承包人进场后一周内完成。监理人负责对施工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8.2.4监理人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等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施工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施工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227、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8.5其他施工承包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合同施工承包人还应为其他承包人使用其建立施工控制网、点提供方便,所需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双方另行协商。8.6施工监测8.6.1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及发包人关于施工监测的工作要求,强化基坑、管线、周边建筑物的监测管理。8.6.2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安全监测等工作,施工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原始资料和数据,并为检验和监测等工作提供所需的场地、劳力、电力等需施工承包人配合完成的配合工作。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工作不免除施工承包人在本工程中针对本项目应尽的施工监测的义务与责任。8.228、7技术资料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各项目工程的测量与观测,并累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在竣工验收时完整移交给发包人。8.8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为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或其他需要,需在施工区域内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或地质素描,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给予配合并提供便利。施工承包人为其实施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施工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施工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施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开工前3天 。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增加:9.2.8施工229、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XX有关部门制定的计取“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规定和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有关管理规定等的要求。9.2.9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监理人或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安全网、警示信号和值班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9.2.10施工承包人为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责任,需要使用、运输并贮存易燃易爆品或其他在使用、运输或贮存中存在危险的物品,也应遵守有关的条例、法律和规定。9.2.11施工承包人应进行安全管理,施工作业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通道(包括排架、栈桥、护栏、安全网、警230、示标牌等)和安全岗等,对进入施工作业区人员进行管理;配置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器具,对施工区人员的人身伤亡负责。9.2.12施工承包人应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施工设备(包括其辖区内发包人的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所有安全保护装置齐备、完好、可靠。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设备的碰撞、倾覆、失控。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9.2.13施工承包人应对其工程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包括在其辖区内发包人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9.2.14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洪和防灾、抗灾等工作,设231、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以及防洪器材和救助设施。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9.2.15施工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民居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负责周边建(构)筑物的调查、保护和协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合同总价中。并应向监理人提交不同类别建(构)筑物的详细保护方案。为避免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纠纷,施工承包人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建(构)筑物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及时提交给发包人。9.2.16施工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等工作人员提供完成其履行合同责任的安全工作条件,保证上述人员人身安全和物232、品免于遭受损失。9.2.17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检查、监督,并向施工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但该等检查、监督不免除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如果由于施工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2.18施工承包人应遵循发包人制定的对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9.2.19施工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安全检查报告。9.2.22上述由施工承包人负责的或按有关规定或按监理人的指示所进行的所有安全工作及采取的各项安全措233、施。9.2.23施工承包人对各种可能扰民的施工行为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临时设施的设计或方案,先申报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实施。工程成品保护、场地清洁卫生必须满足合同规定以及有关规定。9.2.24施工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由于施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而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施工承包人索赔的权利。9.4环境保护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开工前7天 。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9.4.7施工承包人需要配备环保负责人员,定期向发包人报送承包项目环境保护实施进度、工程量以及投资;参加由发234、包人召开的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总结会议。9.4.8施工中出现因施工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或措施不当造成环境影响及纠纷,由施工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及自费处理由此引起的后果。9.4.9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9.4.9.1施工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9.4.9.2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施工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等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人员,除取得防护耳235、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施工承包人应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9.4.9.3对于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施工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1)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防尘设备。(2)施工通道、砼及砂浆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处理。(3)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4)施工中产生的需排放的泥浆要作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9.4.9.4采取可靠措施保证交通的正常通行、生产生236、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9.5施工承包人应在工地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做到文明施工。9.4.9.6施工承包人应作好人群健康保护工作:设置工地卫生机构、饮用水消毒管理、饮食卫生管理等。设置移动式卫生厕所、垃圾箱。9.4.9.7施工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发包人不就此做出额外支付。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0.1.1施工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应根据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发包人的意见修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一份完整而详细的说明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的计划(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在收到该计划237、后的一周内审查、修改后报发包人审核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即成为合同的正式进度计划,将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合同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合同工程进度目标要求。10.1.2施工承包人必须更详细地描述并提交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的施工方法和计划。补充修改的施工方法应是详细地叙述承包人采用的设备及进场计划、施工顺序、施工与生产的预期进度、材料与劳力的预期需求、充分保证施工质量的控制与检测方法、安全措施以及临时工程的详细项目等。此后,任何改变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的建议必须提交监理人书面批准。10.1.3施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有以下内容:(1)工作和相应节点的序号说明;(2)持续时238、间和逻辑关系;(3)最早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4)最迟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5)总的时差和自由时差;(6)施工资源需要量;(7) 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有关内容。10.1.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10.1.5施工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即成为合同的正式进度计划。10.1.6所有进度计划都应采用Microsoft Project计划软件编制并且以纸拷贝和电子拷贝方式提交。施工承包人自行购置软件。10.1.7施工承包人每月18日前提交下月工作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并交发包人审批后执行。施工承包人在提交合同进度计239、划与资金估算流计划表的同时,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与合同进度计划相适应的材料进场计划。10.1.8施工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合同进度计划、年度、季度和月度进度计划、网络进度、形象进度等提交监理人审批。10.1.9对于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合同价格或延误施工进度的事件或情况,施工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报告。监理人可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交此类未来事件或情况预期影响的估计和(或)提出建议。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0.2.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所述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承包人应在3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240、报告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10.2.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施工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施工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为前提。若是因施工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所有上述赶工措施的费用由施工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0.2.3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人提交适时修正的施工进度计划。如果修改的施工进度超出了规定的竣工日期,监理人对修正进度计划的批准决不意241、味着批准这些日期的延长,也不意味着解除和减轻根据合同施工承包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或妨碍发包人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10.2.4工程施工应与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一致。如果未经监理人事先同意,工程的任何部分施工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除非由于明显紧急情况,监理人有权命令承包人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工程部分暂时停工。施工承包人由此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要求都不予考虑。10.2.5每份修订的进度计划应包括第10.1.3目的内容。10.3合同工程进度主要控制工期10.3.1合同工期见合同协议书。10.4关键工期10.4.1本合同工程中的关键工期为“关门工期”, 施工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不允许延误。10.4.242、2 本合同项目的每个单体项目或多个单体项目的组合成一个施工单元,每个施工单元的竣工日期以经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节点为准。每个施工单元的竣工日期均为本合同的关键工期。10.4.3 每个施工单元的基本开工条件是指:施工场地已移交给施工承包人。 11.开工和竣工11.1.3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地施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通用条款第11.3条不再适用)11.3.1施工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11.3.1.1若发生下列事件时,施工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正式报告,详细申述243、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在提交正式报告后的14天内按10.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修订的进度计划应能保证按期完工。(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2)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11.3.1.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导致工期延误超过10天时),施工承包人应每隔3天向监理人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当施工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仍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第11.3.1.1目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施工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3天内提交一份补充正式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11.3.1.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244、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正式报告和补充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决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并通知施工承包人。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和地方、行业的现行规定。11.5施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非发包人原因且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若因非发包人原因且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若延期20天内,施工承包245、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若延期超过20天,则从第21日起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若延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发包人认为因非发包人原因且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过慢,其延误可能会对整个项目的竣工产生影响,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施工承包人完成,施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完成有关工程移交等事宜。11.6工期提前本条不适用12.暂停施工12.1施工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 施工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失误等。12.2发包人暂停施246、工的责任对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路线暂时停工累计不超过七天的(含本数),工期相应顺延;暂时停工超过上述时间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工期及费用补偿。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施工承包人应以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现行的国家或地方、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13.1.4无论监理人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施工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247、原因引起的,相关责任由设计人承担,而此类质量问题施工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人。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设计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施工承包人承担。13.1.8质量标准施工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工艺和承建的工程均应:(1)符合合同规定的和监理人要求的品种、等级、规格及数量,并符合设计文件或监理人的指示要求;(2)工程施工质量必须满足合同规定、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和监理人的指示;(3)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3.2施工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施工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收248、到文件后3天 。13.3施工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施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每周一次 。施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施工承包人需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收到质量报表后7天内 。13.3.1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施工承包人应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做好工程的检查工作。13.3.2施工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249、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实验再铺开的程序,开工前必须按技术规范规定向监理人报送试验报告(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施等)经监理人书面审核批准后方能铺开施工。13.3.3施工承包人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收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3.4施工承包人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实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13.3.5施工承包人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250、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13.3.6施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并严格执行已签收的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如违反该管理办法,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3.3.7由于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后,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7个日历天内拒不处理返工,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向施工承包人一次性收取20万元质量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施工承包人接受违约处罚和赔偿质量违约金并不免除施工承包人相关工程质量和经济等责任,发包人有权全部扣留未支付工程款和要求施工承包人另行赔偿发包人损失。13.5工251、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在具备覆盖条件的48小时前,施工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到场进行验收,在监理人确认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后即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此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已批准,施工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若事后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施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若检验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则由此引起的费用252、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应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由施工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施工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未尽检验义务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不合格,施工承包人须采取措施补救,并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等责任,发包人不就此做出额外支付。13.7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253、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3.8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及程序按工程质量监督有权部门的要求执行。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4施工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14.1.4.1不论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或施工承包人自行采购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施工承包人均应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承包人应在合同指定的地点(生产厂、制造厂、工地或其它约定地点)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货时应同时检验其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施工承包人还应254、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试验和设备的开箱检查或检验测试,并应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所需检查和检验的费用由施工承包人承担。14.1.5.2检查和检验内容依照合同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地方、行业颁布的现行施工技术和质量验收规程规范以及相应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应达到上述全部规程、规范和标准规定应达到的合格要求。按本款要求所进行的一切检查和检验的费用均由施工承包人承担。14.1.6拒收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若施工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13.6款规定指示施工承包人予以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施工承包人负责。若施工承包人未按255、第14.1款规定作好检查或检验,或者监理人认为检查或检验的结果表明该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施工承包人和说明拒收理由,施工承包人应立即将其清除出工地或约请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施工承包人承担。若按第14.1.5目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施工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4.1.7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若施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施工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256、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4.1.8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14.1.8.1监理人可以要求对材料和设备进行在合同中未明确的额外的检查和检验,施工承包人应予执行。14.1.8.2若额外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则应由施工承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等责任;若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设备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其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4.1.8.3监理人的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需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14.1.9施工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若施工承包人不按合同相关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257、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施工承包人不得阻挠,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施工承包人承担。14.4施工承包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材料试验和专项检测,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施工承包人提供。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5涉及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试验单位进行的工程材料试验与检验,施工承包人必须配合试验单位编制检测方案,并应为检查和检验提供所需材料、设备、劳力等的协助,但这不免除施工承包人在本工程中针对本项目应尽的工258、程材料或设备,试验与检验的义务与责任。14.6检验、测量与观测14.6.1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各项目工程的检验、调试、测量与观测,并累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在竣工验收时完整移交给发包人。14.6.2施工承包人必须设置专门的测量岗位。完成本合同所有工程的施工测量任务,除首级控制点外,其余测量工作均应由施工承包人负责按要求完成。14.6.3施工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主体结构、以及工地周围受施工影响有可能产生变形之建筑物进行变形观测。14.6.4 施工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15.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由于设计259、变更、发包人需要发生变化产生的变更,以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等原因提出的变更,经监理人审查报发包人同意后,通过发包人修改设计图纸,发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变更。15.3.2 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修改图纸,变更通知书后的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编制由于变更引致的变更费用送交监理人,监理人在5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或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的10天内答复。15.3.3变更指示删除该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5. 4.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5. 4. 2合260、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换算变更合同价款;15. 4.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套用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以及等相关定额,主材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变更项目单价。15. 4. 4不符合以上15. 4. 1、15. 4. 2、15. 4. 3情况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后执行。15.5施工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对施工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5.8暂估价15.8.1本条不适用15.8.3本条不适用261、15.9施工承包人应提交的变更资料15.9.1按本条款的变更施工承包人还应提供下列详细的资料:(1)监理人对变更的技术核定单、变更项目的设计通知单、变更项目的会议纪要、发包人提出变更的文件等;(2)变更项目部位的设计图纸、工程照片、现场测量资料、工程量核算资料、检测资料等;(3)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供每天的施工原始记录(或施工日志),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使用的记录等,如有新增加的资源应提供这些资源合法证明或原始发票复印件等;(4)工程量详细计算书;(5)变更范围的说明、合同变更依据、原因;(6)监理人要求的其它资料。如果施工承包人没有提交证明变更成立必须的上述资料,监理人就有充分的理由拒262、收此项变更报价,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施工承包人承担责任。15.9.2施工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变更报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经核实,如发现施工承包人的变更报价资料有意弄虚作假,监理人有权不予办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施工承包人负责。15.10施工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15.10.1若施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做出变更,则应由施工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送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未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若施工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15.5款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应由施工263、承包人承担。15.10.2由于施工承包人过错、违约或承包人原因而必须做出的变更,除按第22.1款有关规定办理外,由于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等应由施工承包人承担。15.11变更管理变更按发包人相关制度执行。16. 建安工程费价格调整(通用条款第16条不再适用)合同履行期间,政策发生变化,价格亦不作任何调整。17.工程款支付17.2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合同金额(指建安工程费,下同)扣除暂列金,绿色安全文明措施费后的30%,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工程保险单以及付款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17.2.2删除该条款17.2.3删除该条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64、1 发包人按照工程款支付安排表根据承包人已完工程进度,扣除代垫劳保金、按合同金额支付比例,在监理人审核(3个工作日内)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1)绿色安全文明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且批准后,支付该项费用的40%,施工期间(分别在工程进度达50%、70%时),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组织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考评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分别支付该项费用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支付该项费用余下265、的尾款。(2)进度款:以工程实际已完成进度为单位,见下表: 工程款支付安排表 工程阶段签订合同后预付第一次进度款第二次进度款第三次进度款第四次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竣工结算后两年保修期满合计完成合同工作量/50%70%85%100%/工程款支付比例(合同总额扣除暂列金、绿色安全文明措施费和劳保金) 30%15%15%15%15%支付至竣工结算金额的97%付清竣工结算金额的3%100%工程款支付金额绿色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比例40%20%20%20%100%绿色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金额劳保金费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变更增加单价及费用在工程实施期间仅为暂审金额,最终结算单价及费用应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266、咨询单位审定且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金额为准;变更工程、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简称“相关变更工程”)累计金额达到合同建安工程造价5%以上时,在承包人实际完成全部相关变更工程且经发包人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关变更工程初审金额50%的款项。联合体各方应自行协商工程款申请以及领取事宜,发包人根据联合体各方的申请向相关主体直接支付工程款,即视为发包人已履行相关付款义务,联合体各方之间如有关于工程款分配的纠纷的,应自行解决,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向联合体成员方支付款项时,可征询联合体主方的意见。承包人应在每月22日前提交上月-日至本月-日已完工程量清单及进度款支付申请(如已完成进度有对应267、的进度款的),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根据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单价和取费标准等,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款付款单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呈报的已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承包人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审核不合格的,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反馈意见进行工程整改或补充资料等,直至经发包人审核合格),且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手续,以汇款的形式支付。17.3.2 删除该条款17.3.3 删除该条款17.3.4 删除该条款18. 竣268、工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不少于 6份 (具体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就此做出额外支付 。A、具体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约定如下:1、 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完整、真实、准确、齐备的竣工结算文件,监理单位应在20天内完成审核并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单位初审的有关结算资料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60天内完成初审,并得到承包人及发包人和有关方书面确认后,由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正式结算书(该结算书所载结算价格即为“结算价”),发包人收到前述正式结算书后30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7%。由于非发包人造成的原因延误269、付款的除外,发包人付款时间顺延。2、 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发现工程款超付,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将全部超付款项退还发包人,若承包人迟延退还工程款,除向发包人退还超付工程款,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该超付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B、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按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等提供完整、真实、准确、齐备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1) 工程结算书(2) 工程量计算书(3) 钢筋抽料表(如有)(4) 工程承包合同(5) 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和竣工通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6) 工程竣工270、资料(含电子版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 图纸会审记录(8) 设计变更单(9) 工程洽商记录(10) 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 会议纪要(12) 现场签证单(13) 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 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 招标文件、答疑纪要(16) 投标文件、(含经济标软件版)中标通知书(17) 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如有)(18) 其他与结算相关的全部资料(19) 移交物业确认表(如有)(20) 工期履行审核表(如有)(21) 移交资料签收表C、承包人的送审结算资料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结算书271、: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即清单范围内),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但包括但不限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结算依据编制部分(即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外)。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包括软件版和导出的EXCEL版)。(2) 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272、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3) 钢筋抽料表: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的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4) 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5) 工程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和监理人、发包人盖章确认,有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273、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发包人就此无需作出支付。(承包人应提供电子版和竣工通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6) 工程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竣工验收报批电子版等。竣工资料应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审核合格后在确认表上的盖章确认,以初步证明竣工资274、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承包人应提供电子版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7) 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参加会审的单位盖章确认。(8) 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院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盖章确认。(9) 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275、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0) 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1) 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12) 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276、,由承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3) 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的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4) 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277、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位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或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5) 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承包人、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278、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6) 其他与结算相关的全部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记、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方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移交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移交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等,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二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由施工承包人负责完成。竣工图纸应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所有设计修改通知单为依据,并出完整新图组成最后竣279、工资料。纸质版竣工图纸由承包人编制或其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规划、消防、环保、卫生、人防等专业和所有验收所需竣工图纸和竣工档案所需竣工图纸,所涉及的费用和联系工作已在施工承包人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竣工图纸审核签章工作及费用由设计单位负责)。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等一切工程图纸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施工承包人及设计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施工承包人、设计人承担,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施工承包人、设计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施工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施工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280、程监理工程师签认,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施工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补正,施工承包人应及时按要求整改直至合格为止。18.3验收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18.5施工期运行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无其他约定 。18.7竣工清场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281、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施工承包人保证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指示将有关其它物质或废水等全部清理完毕。18.8施工队伍的撤离施工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的签认。缺陷责任期满时,施工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由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双方另行约定(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以发包人决定为准) 。18.1.1承包人未按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规定的时间清场、撤282、离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强制清退,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从施工承包人的合同余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回该等费用,不足以全额扣回的,承包人还应继续承担费用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18.1.2施工承包人进行的竣工清场以及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18.9中间验收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按本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施工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283、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等。施工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施工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承包人在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与此相关的责任及损失等均由施工承包人自行承担。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施工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但发包人对质量等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该等验收部位要求再次验收,施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经再次验收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284、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再次验收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等由施工承包人承担。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无理拒绝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施工承包人可继续施工。18.10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包括,但不仅限于:(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3)工程竣工图;(4)施工期的观测资料;(5)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示应列入竣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以及其它应补充的竣工资料;(6)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1份)。按XX市相关单位档案管理需要,提交的成果内容各数285、量应包含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XX市政府相关部门工程档案收集整理要求的整套纸质档案和相应电子档案。若不按规定提交,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合同结算价款。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9.6.1在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证书申明施工承包人已于某日前施工、竣工、修补缺陷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前,不应认为该项合同已经结束。自全部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2年,即可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具体签发程序见本合同质量保修书。19.7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按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以保修范围较大者为准)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按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以保修期限较长者为286、准)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按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以保修责任较大者为准)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施工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施工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本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则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无息返还工程保修金。若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质量保修金本合同287、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未尽事宜按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执行。19.8施工承包人查找缺陷的原因如监理人用书面要求,则施工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要求查找缺陷的原因。除非该缺陷按照相关条款的规定是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否则施工承包人为查找缺陷原因工作而实际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20. 保险20.1工程保险施工承包人应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分别自行购买第三者责任险。20.5其他保险施工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应同时满足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288、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施工承包人应在申请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并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如开工日在预付款支付前,则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提供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并应书面通知监理人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施工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如属施工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或工程损失,施工承包人应全额承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中未能得到保险理赔的部分,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20.6.5施工承包人未取得保险的补救若施工承包人未取得合同要求的保险并保持其在施工以及质量保修期间均有效289、或者没有在第20.6.1目中要求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单,则发包人有权自行购买相关保险,且保持其有效、支付所需要的保险费,并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施工承包人的金额中全额扣除上述已支付的费用,或视为施工承包人到期欠款而向承包人收回上述费用。20.6.6遵守保险单的条件如施工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依合同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责任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21. 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7级及以上地震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3当不可抗力发生时,施工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并290、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施工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施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初步受灾情况和损失费用报告,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施工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等。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施工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施工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义务。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291、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各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22违约(通用条款第22条不再适用)22.1施工承包人违约 22.1.1除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重大设计、方案修改原因等发包人原因外,施工承包人的竣工交付日期推迟,自违约之日起算,施工承包人违约20天以内的,每日按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20天以上的,则从第21日起每日按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延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22.1.2如因非发包人且非不可抗292、力原因造成该项目停工超过-天或终止实施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如下约定处理:在本工程开工前解除的,则由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在本工程开工后解除的,则按承包人完成的经审计合格的工程量的80%结算付款,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其他任何款项,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22.1.3如果因施工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修理后仍无法满足国家、地方和/或行业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修理后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的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减少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施工承包人赔偿所有损失。 22.293、1.4未经发包人确认带来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责任方承担。 22.1.5因非发包人且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经济法律责任由施工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减少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施工承包人赔偿所有损失。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标,如不能达标而被投诉、被政府或媒体曝光等,经查实的,每一次扣绿色安全文明措施费5000-10000元,具体扣款金额由发包人决定,扣款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22.1.6如施工承包人不按约定向工程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供应商、原材料供应商等)、工人等及时足额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款、材料款、工人工资等任何款项的,发包人有294、权在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等款项时,不经施工承包人同意使用施工承包人的应收款,优先支付相关单位款项及相关利息、赔偿金、违约金等。 22.1.7 若施工承包人未按约定撤出施工场地或不按约定移交工程的,每延期一天应按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合同总额-元(简称“预算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22.1.8 施工承包人的相关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或本合同中约定的不相符,每人每天扣5000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 22.2发包人违约22.2.1如因发包人原因引发的工程停工,连续超过3天或累计5天日历时,工程总工期顺延,295、施工承包人就工期顺延部分不承担违约责任。22.2.2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施工承包人支付款项时,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除支付应付款外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违约金。22.2.3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该项目终止实施,各方协商解除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当该项目在未实施前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则由发包人向施工承包人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如在实施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违约解除合同,则按施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且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金额的100%按实结算。23.1施工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索赔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施工承包人在296、投标报价时已经正常考虑到因地质条件、地下构筑物状况、外界环境变化、管线资料细微差异、地面构筑物资料不准确和交通疏解等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长和费用的增加的风险,上述各种事件所可能引发的费用增加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可能引发的工期延长也已包含在工期中,施工承包人无权以此要求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如有重大变化,施工承担人和发包人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继续执行本合同及附件的有关约定。24.争议的解决若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5.文明施工25.1文明施25.1.1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施工297、现场整洁、通畅,存放和处置好承包人的设备及多余材料,从现场清除掉所有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25.1.2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遵守国家、广东省以及XX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活及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处罚、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承包人应保障并保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处罚、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25.2渣场管理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相关298、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将渣料运输至指定渣场,弃渣时应服从渣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堆渣,弃渣所有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施工承包人违反本约定的,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纠正,且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5.3施工协调25.3.1本合同工程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示,与共用施工场地的承包人就爆破、出渣、混凝土浇筑、安全监测安装等作业签订作业协调协议,并开展相应的协调工作,不得因施工干扰造成工期延误。对施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协调造成工期延误,视为施工承包人违约,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合同实施过程中,施工承包人对其它承包人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的299、,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25.3.2土建工程与机电安装、装饰工程、建筑物保护、管线保护等工程发生交叉作业时,施工承包人必须服从工程的整体计划和安排,积极配合。26.为其它人提供方便26.1对交通和邻近设施的干扰施工承包人保证,在合同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均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1)公众的便利及公用道路的畅通;(2)进入、使用或占用通往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便道的正常使用。施工承包人应保障并保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26.2给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施工承包300、人应为下列人员工作提供方便:(1)由发包人雇佣的其它承包人及其雇员;(2)发包人的施工人员;(3)其它合法的施工人员,他们可能被雇佣在施工现场或附近从事不属于本合同的其它工作。26.3供其它承包人使用的设施由于工程建设总布置或临时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指定本承包人为第27.2款所述人员提供以下方便,施工承包人不得推诿和延误。(1)使用施工承包人负责维护的道路或通道。(2)施工材料的临时性调剂借用、储存仓库的临时性借用、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方便。(3)允许工程相关人员使用的施工现场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4)为工程相关人员提供用电、用水方便。(5)为工程相关人员提供的其它服301、务。 根据上述(3)、(4)、(5)项的规定提供的设施或服务按承包人提供的且经发包人事先确认同意的工作量和合同中相应的价格计算相应增加的费用。27.风险27.1发包人的风险27.1.1发包人的风险包括:(1)因非承包人工程设计不当或非承包人责任而造成永久工程的损失或破坏;(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7.1.2风险的补302、救由于发包人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如果要求由承包人补救这些损失或破坏,则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延长工期;如果承包人无能力或不能立即进行此项工作时,发包人可雇佣其它承包人从事此项工作,承包人应予以配合。27.2承包人的风险27.2.1承包人的风险承包人的风险包括:(1)承包人所雇佣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雇员、民工以及其它一切有关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2)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失或破坏,以及因施工和处理缺陷等而对工程以外的其它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开支等。(3)承包人自带的施工机械、器具或其雇佣人员自有财产等财物发生的损失。(4)由303、承包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的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等)等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破坏。(5)属承包人责任的第三者责任风险。(6)承包人应提供的设备、材料的涨价风险。(7)承包人所采购和供应设备、材料的运输风险及损失。(8)承包人的财务风险。(9)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标准、规模、规格、数量、价格、经营管理等风险。27.2.2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承担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以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7.3共同的风险和责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物304、资的损失、损坏或破坏以及与之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或其它费用等,应根据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双方各自购买的保险、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以及本合同相关条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第24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处理。28.其他28.1税 费28.1.1本合同价已包含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发包人有权代扣代缴。28.1.2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和理解政府对相关税费的规定,承包人所报税率一旦与政府现行规定不符,在合同执行期间应按政府现行规定进行调整,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且有权代扣代缴。28.2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28.2.1承包人应保障并保持发包人在合同期限内305、免于承担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或设备方面因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守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合同相关条款引起者除外。28.2.2发包人要求采用的专利技术,由发包人办理有关的合法使用权手续,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的规定只能在本合同范围内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有关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8.2.3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设计单位所有,其他一切权利306、(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设计成果相关的专利权、财产权等)全部归发包人所有;设计单位及施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自行或允许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否则视为侵权;设计单位、施工承包人违反本约定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28.2.4设计单位保证本项目的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28.2.5发包人拥有设计单位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完全307、使用权,并且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拥有在本项目中的合法使用以上设计文件的权利。28.2.6设计单位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设计单位严重违约,设计单位应全额退还本合同所有已收费用,发包人并有权追究设计单位因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及损失。28.2.7任何一方不得泄漏其他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28.3项目管理文件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文件(发包人有权随时修订、补充、完善有关工程管理文件,承包人承诺全部予以遵守),并按建设管理需要,及时提供所有的报告、资料、影像资料等。28.4工程的干扰与协调28.4.1外界对308、工程的干扰与协调施工承包人应当清楚地估计到施工期间外界可能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各种干扰和影响,并保证主动协调这些干扰,尽最大可能地避免和减少这些干扰对本合同工程施工造成影响,并承担因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相关的诉讼、赔偿等费用。28.4.2发包人对外界干扰的责任28.4.2.1除必须发包人协调的情况外,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28.4.2.2发包人将在施工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施工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28.4.3施工承包人对外界干扰和协调28.4.3.1施工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309、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包括弃运土对周围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28.4.3.2发包人交出场地后,施工承包人必须要和周边单位(包括村镇)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和周边单位发生矛盾时,施工承包人必须负责解决相关问题。施工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发生骚乱等对发包人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施工承包人要负全责,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施工承包人索赔的权利,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28.5造价咨询费用施工承包人报送竣工结算经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310、审减金额超过施工承包人报送金额10%以上的,由施工承包人承担相关造价咨询全部费用。28.6施工围蔽按XX市相关政府规定的标准及发包人要求执行。28.7执行管理规定施工承包人须严格执行XX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文明、环保等方面的所有相关管理规定。28.8行贿和受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各项规定将311、随之适用。28.9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附件1:联合体协议书附件2:设计费明细表附件3:设计单位人员投入表附件4: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6:安全生产合同附件7:建设工程项目廉洁协议书附件8:XX酒店外来单位施工管理制度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 为保证本施工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 质量保修范312、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 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梯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工程名称) 的施工内容。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3电气管线工程、313、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6其他项目: / 3 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或经保修后仍未能排除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补齐质量保证金。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314、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未能通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整改至合格。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除能证明是发包人的不当使用所致之外,均视为责任方是承包人。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等与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他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XX酒店J座维修翻新项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合同的附件。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全称):XX酒店承包人:(全称): 为在XX酒店XX综合维修保养项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