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设计合同(75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Le****97
编号:920556
2024-04-28
75页
357.75KB
1、GF20150209合同编号: xx大厦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设计合同发包人(全称):xx市xx服务管理中心设计人(全称): 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2、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三)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四)招标文件。(五)投标文件。(六)中标通知书。二、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3、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三、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4、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一、工程概况7三、工程设计周期9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9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10六、合同文件构成10七、承诺10九5、签订地点14十、补充协议14十一、合同生效14十二、合同份数1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61. 一般约定16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61.2 语言文字191.3 法律201.4 技术标准20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201.6 联络211.7 严禁贿赂221.8 保密22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22.2 发包人代表232.3 发包人决定232.4 支付合同价款242.5 设计文件接收24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243.2 项目负责人243.3 设计人人员253.4 设计分包263.5 联合体274. 工程设计资料27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275. 工程设计要求286、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28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28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28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29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30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30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31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316.2 工程设计开始32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326.4 暂停设计33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34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5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35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35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35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5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3810. 合同价款与支付3810.1 合同价款组成38(1)工程设计基本7、服务费用;38(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810.2 合同价格形式3810.3 定金或预付款3910.4 进度款支付40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4010.6 支付账户40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4012. 专业责任与保险4113. 知识产权4214. 违约责任43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43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4415. 不可抗力44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44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45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4516. 合同解除4617. 争议解决4617.1 和解47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48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91. 一般约定.491.8 保密502. 发包人8、.503. 设计人.513.1 设计人一般义务513.2 项目负责人513.3 设计人人员523.4 设计分包523.5 联合体535. 工程设计要求53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3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4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54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54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55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610. 合同价款与支付5613. 知识产权.6014. 违约责任.6015. 不可抗力.6217. 争议解决.62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62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市xx服务管理中心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9、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x大厦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大厦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xx市xx区沙太南路752758号 。3.规划占地面积: 约30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152 平方米;地上6 层,地下 1 层;建筑高度 约30米。4.建筑功能: 公共建筑 、 住宅 等。5.投资估算:约 3807.78 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本项目主要对xx区沙太南路752758号建筑面积为9152(不包含六层住宅区10、约500内部装修)的xx大厦负一层至六层以及原市xx所前广场、后停车场、院区大门等区域内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整栋大厦外立面、休闲活动区、综合服务区、xx大学教育区、展厅及教学配套用房、管理用房、教研室及其附属设施、多功能会议室及配套用房、设备用房区、茶水间、卫生间、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等配套设施及室外广场(绿化景观)、停车场、文化长廊 。2.工程设计阶段: 所有建设内容的方案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配套设计、竣工图审核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方案报审工作:在编制设计方案过程中,根据业主需求对实际功能布局进行深化优化,在现行政策11、规定下完成设计方案审查。(2)设计工作:所有建设内容的方案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配套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给排水工程、强弱电气、空调工程、消防工程、辐射防护设计、结构设计等工程造价范围内的全部设计和其它有关工作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修改设计等)、竣工图审核并盖章确认(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3)其他工作:1)造价文件编制工作: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设计概算、预算(含变更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含管线迁移、临设搭建等)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2)技术配合工作:招标人后续各类招标工作配合、施工配合、现场服务、竣工图编制配合服务(审核并盖章确认)12、验收过程中的设计指导及配合等,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服务时间,在施工阶段提供技术指导;3)报建配合工作:立项(含可研)范围内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等的所有用地、规划、建筑、消防、技术、管线、专项等各类报建配合协调工作,并负责技术性及事务性工作等。4)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工作:设计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无条件地修改、完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审批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的设计评审、发包人组织的专业人士的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合同生效13、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设计费按经发包人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财评项目以财评结果为准)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依据。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以对应结算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专业调整系数取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0;附加调整系数取1.5,进行计算设计费后乘以(1-3%),并结合中标下浮率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最终结算金额。设计人的总体报价应包括前期调研、设计人员的薪酬及社会保险、设计文件的印刷及相关人力成本、设备成本、交通费、保险费、利润14、税金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总和。设计人漏报或不报,发包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投标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前期项目方案设计(含效果图)、方案可行性论证,发包人未正式立项的不支付设计费用。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中标下浮率 。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15、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设计要求1.设计原则:建筑方案应符合发包人各零星工程招标范围内的总体规划要求: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需要,采光通风良好,具有良好的经济效果,尽量节约建筑材料和投资,考虑建筑美观要求,创造具有时代精神又体现发包人特色的建筑形象。2.技术标准和建筑法规:除需满足国家现16、行有关建筑规范标准外,设计人应自行结合项目特点考虑以满足设计目标和建筑设计要求。3.设计人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等资料,提供符合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要求的专业设计文件,并须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委托项目的施工图审查费用由委托人支付)。项目工程施工时,设计人积极配合现场施工,协助发包人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或局部变更设计。所有配合费用均含服务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协助并配合发包人、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图,审查、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以及与此有关的工作。发包人根据本项目的要求,要求设计人对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前期方案设计或认为需要进行技17、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及相应修正概算的,设计人应无条件执行。特殊原因,项目确实无法开展或实施的,设计人须自行承担前期编制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任何费用。4.限额设计:设计项目必须按照发包人确定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实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期下,设计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的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设计人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手段,对设计方案进18、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对发包人提出的变更或优化要求,在规范允许范围内,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如该变更或优化经证实可实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或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提升功能的,设计人不得收取变更费用。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设计人应及时处理,最长处理时间不应超过2天。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19、应具有可比性。方案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体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动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未经发包人审批,20、不得随意突破限额。5.设计变更:(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须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审批权限和费用处理原则。(2)设计人须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6.设计质量控制: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力量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21、计费、解除合同等。(3)设计人须承诺根据工程需要和发包人的要求,每专业指派一名工程师提供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4)设计项目负责人,各设计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并相对稳定。 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发包人:xx市22、xx服务管理中心(盖章)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23、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24、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5、.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26、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 27、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28、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29、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30、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31、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32、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33、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34、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35、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36、周期相应延长。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7、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38、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39、,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40、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41、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42、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43、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44、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45、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46、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 工程设47、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48、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49、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50、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51、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52、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53、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 暂停54、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55、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56、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57、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58、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59、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60、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61、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62、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63、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 进度款支付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64、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65、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66、)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67、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68、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 合同当69、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70、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71、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72、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73、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74、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 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75、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76、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 争议解决17.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77、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78、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79、义与解释1.1.1 合同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6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无。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款;480、.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及答疑澄清文件;6国家相关技术规范.。1.6 联络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保密期限: 长期 。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2.28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5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 发包人决定2.3.2 发包人应在5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82、:组织和主持本合同设计人工作并代表设计人履行本合同义务、行使本合同权利、签署相关文件。但涉及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放弃设计人权利的,须经设计人另行书面授权或由设计人书面盖章确认。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带来的损失。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带来的损失。 3.3 设计人人员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本合同后10天内 。3.38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带来的损失。 。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无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无 。3.5 联合体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无 。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84、求: 无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6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6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后85、5个工作日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设计工期节点要求:1.设计合同签订之日4天内,提交概念设计方案;2概念设计方案确认之日4天内,提交设计方案;3设计方案确定之日1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成果;4初步设计之日12天内,提交施工图。具体详见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如果延误工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0.2%;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 设计人延误工期,累计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设计人的违约责任且无需承担设计人任何费用和损失。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86、见的期限: 5个工作日内。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2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2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3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无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刻录成光盘 。 7.1.3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内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87、文件,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隐蔽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施工开始后,当接到施工现场有关设计问题反馈时,相关设计人员须马上到现场进行处理;除此以外,设计人员按照发包人要求,定期参加发包人召集的工程例会,了解工程进度及相关问题,还须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设计与现场是否有冲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7.1.4设计人应保证所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能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设计人负责。7.1.5当发包人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消防报建验收、规划报建验收、卫生评估、可研论证、环境评估等工作时,设计人必须先积极配合。工程档案资料,需要设计人签名盖章时,设计人应及88、时配合。7.1.6设计人应定期给发包人检查维护更新设计文件电子版本运行所需要的软件。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超过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7.1.7发包人在本项目范围内拥有设计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完全使用权。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5 天。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无 。9.2 设计人89、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在施工阶段 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2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形式:工程设计费按经发包人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财评项目以财评结果为准)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依据。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以对应结算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专业调整系数取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90、1.0;附加调整系数取1.5,进行计算设计费后乘以(1-3%),并结合中标下浮率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最终结算金额。 合同款项由发包人按财政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即视为发包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财政支付管理流程及预算下达的时间,如有延误,支付期限自动顺延,发包人不承担责任,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由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10.3预付款10.3.1预付款的比例预付款的比例 30% 。10.3.2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签订合同后10天内 ,付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设计人不提91、交发票的,发包人付款顺延。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预付款。10.3.3履约保证金(1)设计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15天内,应通过银行保函方式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金额10%,即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覆盖本项目合同期。(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设计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办理银行保函。如果设计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先于合同截止日期到期,设计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前3天内,无条件办理履约保函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保证范围:设计人以履约保证金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担保,将按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92、,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4)发生以下情形,发包人应退还设计人银行保函:合同双方在合同期内履行了合同约定、没有违约行为,保函在合同期满之日起15天后自动失效;发包人在合同期内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等原因致使双方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设计人或银行保函。(5)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及没收:设计人违反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任何义务,发包人均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设计人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设计人严重违约致使双方合同终止的,发包人有权全部没收上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设93、计人另行承担赔偿责任。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3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3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2 设计人 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2.2.1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范围: (1)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损失,包括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和委托人94、(发包人)在法院进行诉讼或抗辩而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等,但此项费用与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3)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为了缩小或减少对发包人(工程的建设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出的费用。12.2.2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期限: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3. 知识产权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13.2 关于设计95、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设计人所有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3.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因发包人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详见合同条款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96、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0.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除应按通用条款的约定自费补救外,还应按人民币20000元/处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除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改正外,还应按人民币200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97、.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的,除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改正外,还应按人民币20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设计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设计人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8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可合理预见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设计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违约金与赔偿额累计不超过本合同额。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98、形的,可以解除合同: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30 天。17. 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 设计进度表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1:99、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工程设计范围:本项目主要对xx区沙太南路752758号建筑面积为9152(不包含六层住宅区约500内部装修)的xx大厦负一层至六层以及原市xx所前广场、后停车场、院区大门等区域内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六层住宅区约500外立面、休闲活动区、综合服务区、xx大学教育区、展厅及教学配套用房、管理用房、教研室及其附属设施、多功能会议室及配套用房、设备用房区、茶水间、卫生间、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等配套设施及室外广场、停车场、文化长廊 。二、工程设计阶段: 所有建设内容的方案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配套设计、竣工图审核 。三、工程设计服务内100、容:1.设计方案报审工作:在编制设计方案过程中,根据业主需求对实际功能布局进行深化优化,在现行政策规定下完成设计方案审查。2设计工作:所有建设内容的方案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配套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给排水工程、强弱电气、空调工程、消防工程、辐射防护设计、结构设计等工程造价范围内的全部设计和其它有关工作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修改设计等)、竣工图审核并盖章确认(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3.其他工作:1)造价文件编制工作: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设计概算、预算(含变更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含管线迁移、临设搭建等)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2)技术配101、合工作:招标人后续各类招标工作配合、施工配合、现场服务、竣工图编制配合服务、验收过程中的设计指导及配合等,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服务时间,在施工阶段提供技术指导;3)报建配合工作:立项(含可研)范围内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等的所有用地、规划、建筑、消防、技术、管线、专项等各类报建配合协调工作,并负责技术性及事务性工作等。4)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工作:设计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无条件地修改、完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审批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的设计评审、发包人组织的专业人士的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四、102、各阶段服务内容1.方案设计阶段(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5)配合发包人103、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2.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 (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3.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104、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4.施工配合阶段(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105、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方案开始3天前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方案开始3天前3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各1方案开始3天前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1方案开始3天前5工程勘察报告2方案设计开始前3天提供初步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开始3106、天前提供详细勘察报告6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7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8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9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10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11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1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12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文107、件10 天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图纸必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折成A4纸规格)2初步设计文件10 天3施工图设计文件15 天4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10 天要求:设计图纸含施工图效果图;设计文件除应提供本设计项目的总设计说明、工程项目及数量汇总表外,还应按施工分包工程或专业设计、设备采购等分别提供所需设计图纸、招标技术规范,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交付设计文件和资料时应附带清单。设计人须就每个设计项目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图10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4份(刻制成光盘);提交设计施工图(送审)5份、正式施工图纸10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4份(刻制成光盘108、)。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设计人应提供进行招标工作所需的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技术规范,施工招标图纸各一式10份。设计人须自行承担办理打印、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设计人提交服务成果文件后因任何原因而进行的修改或返工,不另行收费。附件4 :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智能化专业负责人造价专业负责人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 109、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工程设计费按经发包人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财评项目以财评结果为准)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依据。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以对应结算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专业调整系数取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0;附加调整系数取1.5,进行计算设计费后乘以(1-3%),并结合中标下浮率和绩效考核结果,结算价不超过xx市财政评审价作为最终结算金额。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110、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 。(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3)其它: 。三、设计费支付方式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全过程工程设计服务,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为: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40%,施工配合阶段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部分工程设计服务,则每个阶段的设计费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支付时间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10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 元。3.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评审完成后10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按结算价一次性付清剩余设计费。发包人仅负责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一支付单位支付时间为准。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设计人逾期完成的理由。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74
CAD图纸
上传时间:2024-07-29
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