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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活化利用项目监理合同(22页)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活化利用项目监理合同(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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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19519 2024-04-24 22页 81KB
1、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委托人):监理单位(监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委托人):XX市XXXX中心监理单位(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XX市XX区工程位置: XX市XX区 项目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 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 / 万元。合同暂定价: 万元(大写金额: )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份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2、下文件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本合同第一部分监理合同;3.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监理服务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结束,监理服务期为本项目建设所包含的全部时间。若存在索赔事件,有关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六、本合同一式 1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9 份,3、监理人执 6 份。委托人(盖章):XX市XX区城市 监理人(盖章):更新建设项目管理 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 经办人:单位地址:XX市XX区XX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4、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5、段。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3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4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更换总6、监理工程师须提前7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第5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第6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给委托人。第7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7、务第8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9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份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10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1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12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13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8、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14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15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16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17条监理人在委托人9、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10、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11、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18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19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12、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20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力;第21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22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23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有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24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第25条监理人13、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如若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监理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第26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按因监理人责任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按责任分担比例)。第27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5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8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14、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为解决争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一切合理费用。委托人责任第29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30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31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15、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32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33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34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16、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有效。第35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31条及第32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6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17、。第37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8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39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40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41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418、2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43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44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须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45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46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19、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47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48条监理人对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49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提交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改或修改,其条款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20、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2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除此以外的有关政策规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招投标文件。2委托人与勘察、设计、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5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6广东省、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通知等。7委托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指令。21、第4条 监理人员、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员: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2监理人需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监理人员、造价审核人员、资料审核员。派驻人员需与投标时一致,如需替换,需书面经甲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更换。3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名单需经委托人按照投标文件复核、确认)、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4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监理大纲或监理规范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22、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5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须选派两名造价工程师和两名资料员到委托人指定地点现场办公。驻场服务人员须通过委托人的考核,其工作内容由委托人统一安排;驻场服务人员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总额中,不再另行计取。6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7天内向委托人书面提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未能提前书面提出而擅自变更监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每次处以1万元/次/人的罚款。监理人不按照投标文件监理人员名单配置人员,委托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7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监理合23、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监理范围:施工前准备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发包人编制勘察要求、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协助业主办理场地移交、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报建报批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施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阶段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进度款审核、检验监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范围内、工程变更等)的监理工作及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相关协调、征求民意等工作。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审核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监理24、与相关服务的具体内容执行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人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2审核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3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交委托人批准,作为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的指导文件。4审核施工图、参与技术交底,施工图会审和寻找通过设计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5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提交改进意见,并检查督促实施。6要求和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商严格遵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7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视工地各部位,发现问题25、立即督促承包商整改,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保证整改工作落实到位。8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重要工程的施工(如灌注、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及有可能危及周围建筑或本身结构安全的施工等)必须进行旁站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并保留每道工序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随工程计量一并提交建设单位。9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观测、测量及进行抽查工作,保证施工及临近建筑物安全。10严格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对用于工程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单等进行核定并存档。11委托人采购的货物到场后,协助委托人组织进行货物向承建商的移交检验工作。12及26、时提供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多方提出的变更,如:设计变更、技术洽谈、施工图修改)造价的审核意见,上报委托方。13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承包商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及时处理事故。14督促承包商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有效控制对周围居民的影响。15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年报和竣工总结。及时、准确、详细地做好施工全过程记录、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等。16审核承包商提出的进度报表、工程款申请以及核准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算和工程价款结算单后,报委托人审批,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7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各阶段、部位工程检验、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组织初验,督27、促承包商的工程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18审核该项目监理范围内款项、变更、结算等(包含但不限于合法合理合规性及工程量、价),并在相关审核资料上加盖公章及具有专业资质审核人员执业资格章(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监理师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章),报委托人审核。19根据市城建档案馆有关规定,督促并审查承包商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资料齐全合格后,交委托人归档。20安全生产监理: 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28、。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7条 合同双方对提供给对方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资料,如有保密要求的,要在提供的资料上注明保密等级,另一方应按密级为对方保密,如发生泄密,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第9条 外部条件包括:1委托人负责拟建筑场地的平整及接通施工用水源、电源。2委托人派出驻工地代表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属于业主处理的事宜,包括参与由总承包商组织的工程协调会及竣工验收工作。3委托人须按本合同监理费支付方法,按时向监理方支付监理费用。4委托29、人支持监理方在执行职责中的一切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法规的做法和意见。对监理方的不正当之处,提出意见,监理方必须改正。5委托人应提供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勘察资料、建材及设备资料、设计图纸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给监理方,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监理人在委托人提供资料后3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完整而准确,监理人事后不得以资料不足不准确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第10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签订监理合同后7天内提供。第11条 委托人应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12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13条 监理人承担本工程项目总监为 。30、第15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26条 26.1 监理人对于承包人现场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存在严重不足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委托人报告的,委托人有权按0.5万元/次扣除监理酬金。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费用,监理人应按本合同暂定监理总酬金的20%支付违约金。26.2 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或参加会议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且没有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委托人有权按0.5万31、元/次扣除监理酬金。在委托人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费用,监理人应按本合同暂定监理总酬金的20%支付违约金。26.3 因监理责任致使工程施工的工期比计划滞后10日(含10日)以上的,监理人应按本合同暂定监理总酬金的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出现关键工期滞后15日(含15日)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费用,监理人应按本合同暂定监理总酬金的20%支付违约金。26.4 监理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有权在监理费中抵扣,不足部分委托人有权另行追偿。26.5要求监理单位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人脸识别考勤,确32、保工地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月上岗率不足70%,当月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作为违约金,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上岗率不足80%,当月应向发包人支付3万元作为违约金,资料员每月上岗率不足70%,当月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作为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在结算时一并扣除。26.6监理人应对竣工图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负责,在结算审核时,若出现审核后的竣工图与现场不符的情况,按财评审核意见,每发现一处不符情况扣罚1万元,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27条 监理人员有督促承包商按质量、按工期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在承包商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有义务向委托人提出处理意见。第33条 1本合同33、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监理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暂定价的10%。有效期从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起,至结算资料送审为止。3委托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支付监理人合同预付款。4在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保修期满后监理人收到财政结算的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终止。第39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相应条款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金额,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委托人暂按此金额作为支付监理人酬金的基数。2本项目工程监理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34、规定收取监理费, 专业调整系数取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 1.0 ,高程调整系数取 1.0 ,下浮率为 % ,计算公式: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投标下浮率)。监理服务费终审结算价按工程实际终审结算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和附加协议条款计算。结算时按本项目监理服务范围内经相关部门或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的项目结算作为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调整系数及浮动幅度值不变。3付款方式: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后内预付施工阶段监理费20%作为预付款;委托人按月工35、程进度计算监理费,本期监理费用为项目完成的工程量/施工部分分部分项的工程总量*监理费合同暂定价*55%。工程竣工验收委托人最多支付至进度款的75%,同时不超过合同暂定价的75%。监理结算经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后,委托人付款至终审结算价的95%,剩余监理费结算金额的5%在工程保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一次付清。 4上述条款中的付款时间,均是指委托人为向财政申请支付而办理申请手续的时间,而非指实际付款时间,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时间为准,若因财政审批或财政支付程序原因导致支付迟延的,不属委托人违约。监理人对此无异议。第41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第42条 36、委托人支付监理人报酬时,监理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发票。否则,委托人可以拒绝付款。第45条 奖励办法: / 第49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本合同须缴纳的增值税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附件1.廉政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附件1廉 政 合 同建设单位:XX市XXXX中心监理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 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7、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 建设单位义务2.1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单位报38、销任何应由建设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监理单位安排的包括工作餐在内的任何宴请,不得参与监理单位安排的KTV、打高尔夫、出入私人会所等任何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5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39、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 监理单位义务3.1 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3.4 监理单位不得为建设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 监理单位不得为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 违约责任4.1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40、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 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监理单位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1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9 份,监理人执 6 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附件2 中标通知书第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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