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活化利用项目造价咨询合同(25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十二
编号:919510
2024-04-24
25页
120KB
1、合同编号: 项目 造价咨询合同制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2、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3、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XX市XX区XX中心咨询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4、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项目 2.合同名称: 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3.工程地点:XX市XX区4.工程规模:项目估算总投资 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 万元,预备费 万元。 5.投资金额: 约 万元。 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要求,按现行概算编制规范、初步设计和相关收费文件审核工程概算,并出具审核报告。2.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要求,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图和相关收费文件审核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5、),并出具审核报告。3.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要求,按现行收费标准审核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结算,并出具审核报告。4. 配合工作范围内的审查审计工作。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开始实施,至 合同权利义务完成后 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1、 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价规范;2、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3、 按照合同规定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出具真实、公允的成果文件,提供优质服务。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 因本项目属于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如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及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及人为原因,6、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重复工作或已完成的咨询成果需重新调整,则按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变更及签订补充协议。2.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 概算计费基数暂定为 万元计算,工程计费基数暂定为 万元。合同下浮率为 % 。(1) 审核工程概算(2) 审核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结算审核费:(4)合计(1)+(2)+(3)= 元(5)(4)(1-下浮率)= 元3.结算方式: 参考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相关规定,最终按有权审核部门(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批且乙方实际审定的概算、施工图预算、7、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结算作为计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和双方约定下浮率计算。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项目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等相关附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4、专用条件及附录;5、通用条件;6、招标答疑;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及其他往来函件(如果有);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8、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3年 月 日2.订立地点:XX市XX区。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署、盖章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份,咨询人执 份。委托人(盖章): XX市XX区XX中心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 话: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9、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10、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11、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12、。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13、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14、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15、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16、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17、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18、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19、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20、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21、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22、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23、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 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2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25、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26、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27、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本项目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等相关附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4、专用条件及附录;5、通用条件;628、招标答疑;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及其他往来函件(如果有);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广东省及XX市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基建财务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国家、广东省、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招标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开展工作前。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 。2.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联系电话: ,其权限范围: 合同工作内容权限范围内 。2.4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日内,对29、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注册造价工程师 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不少于 13 人。3.1.2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承担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造价咨询服务工30、作,咨询成果不能满足委托人要求和财政评审要求。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按甲方的工作进度计划要求提供。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包括但不限于:(1) 在工作中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等咨询成果报告;(2) 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3)材料(设备)询价文件。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咨询人应严格遵循委托人的时间进度要求,提交咨询成果报告(31、含工程量计算书,材料(设备)询价文件、检查及核对修正材料等)。成果文件必须提供一式6份书面文件和一份电子文件(含软件版和导出版),造价成果文件必须文字清晰、整齐,表格齐全,表述逻辑严密,必须有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公司公章。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5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对提交的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有完全责任。3.2.6如有单位对造价成果文件提出疑问,咨询人需无条件协助配合做好相关检查、核对等所有工作。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32、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执行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广东省各专业综合定额,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计价规定及其他相关造价文件。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 。4. 违约责任4.1.合同生效后,如委托人单方解除本合同,委托人须根据咨询人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向咨询人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整理并向委托人提交相应的资料。若咨询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则需向委托人返还双倍已付服务费,并且向委托人交付已经完成的全部成果及资料,33、委托人有权聘请第三方继续进行造价咨询服务。4.2.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不能满足委托人要求及财政评审要求的,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无偿进行修改完善。若咨询人再次提交的咨询成果仍未能符合要求的,则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停止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并要求咨询人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咨询人已经完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资料归委托人所有。4.3.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也不得将本合同义务转包、分包给他人实施,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咨询人除应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4.4.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34、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拖期,工期相应顺延,咨询人不承担责任;若咨询人原因造成逾期提交咨询成果的,每拖延一天,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暂定价的1%作为违约金,但累计最多不能超过本合同暂定价。逾期超过15天的,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停止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并要求咨询人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4.5.咨询人提供的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成果,须保证质量。4.6.如委托人对建设项目有重大的变更,咨询人配合进行造价调整。如果已出具相关的审核成果,则当次调整需重新计算审核费用。参考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相关规定,最终按委托人确定的预算金额作为计费基数,按35、差额定率累进法和双方约定下浮率计算。 5. 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无,其他约定:无。5.2 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支付方式:1.合同生效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20%;2.完成工程概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后,咨询人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概算作为计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和双方约定下浮率计算出概算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的90%进行请款,累计(含预付款)支付不超合同金额的30%;3.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后,咨询人按行业主管部门审36、批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计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和双方约定下浮率计算出施工图预算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的90%进行请款,累计(含预付款)支付不超合同金额的85%;4.咨询人完成约定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结算审核,经委托人或有权审核的部门审定结算后,提交尾款资金申请资料,委托人审核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一次性付清余额。 5.上述条款中的付款时间,均是指委托人为向财政申请支付而办理申请手续的时间,而非指实际付款时间,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时间为准,若因财政审批或财政支付程序原因导致支付迟延的,不属委托人违约。咨询人对此无异议。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 6.1.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37、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 6.1.2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造价咨询费详见协议中的结算方式 。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 。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 。7. 争议解决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38、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 。 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8.3保密 双方应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涉及机密的文件、成果资料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涉及机密的文件、成果资料泄密,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3 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8.4.3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39、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委托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 。9.补充条款9.1如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及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及人为原因,造成本项目停建、缓建,则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要求终止服务,并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工作。9.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9.3由于咨询人失职造成建设单位的工程损失达到20%以上时,由建设单位向咨询人追讨相应的罚款,并且由财政部门登记40、入“黑名单”库。9.4本合同须缴纳的印花税在XX区税务部门缴纳。附件:1.廉政合同2.中标通知书(以下无正文)附件1廉 政 合 同甲方:XX市XX区XX中心乙方: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41、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 甲方义务2.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安排的包括工作餐在内的任何宴请,不得参与乙方安排的KTV、打高尔夫、出入私人会所等任何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42、品等。 2.3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5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 乙方义务3.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43、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3.4 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 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 违约责任4.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乙方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 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附件,与 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2 中标通知书-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