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监理合同(3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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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十二
编号:919505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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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城市更新改造补短板项目(二期)中心城区品质化提升项目(XX老旧小区改造)监理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单位):XX市XX区人民政府XX道办事处乙方(监理单位): 丙方(代建管理单位):XX公司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2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5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6第四部分 专用条款12第五部分 附件32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叁方就合同工程实施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区城市更新改造补短板项目(二期)中心城区品质化提升项目(2、XX老旧小区改造)。(2)工程地点:XX(3)工程规模:项目提升范围面积约37.36公顷(不含2016年至2022年曾实施老旧小区微改造的范围)。本项目规模属于一般公共建筑复杂程度中型: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主要开展小区内道路、供排水、雨污分流、“三线”整治、安防系统、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卫设施、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具体以项目施工图纸及合同相关要求为准。(以招标人经审核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及合同为准。)(4) 总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总额约2079.36万元。(5)项目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二、监理工作内容本项目立项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全过程监理,包3、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施工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资料整理及备案阶段、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保修期)全过程监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甲方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按甲方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甲方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及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本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包括月报和周报)、投资控制及合同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制投资月报、审核工程量、工程进度款、工程预算和结算、合同支付、变更台账等);负责材料、设备进场检查;负责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各类验收组织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审核本项目4、竣工资料。其他工作内容:满足甲方对本工程按绿色施工管理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三、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此处指终审部门的竣工结算)止。 四、监理报酬4.1本监理报酬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4.2监理报酬采用以下方式计取:本工程工可投资估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641万元,监理报酬含税价款暂定为(大写) ;(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元;税金:¥ 元。本合同监理费率为 %(中标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招标公告规模表中对应的金额)*100%)。4.3结算时以本项目相应的施工费结算终审金额为基数乘以本合同监理费率计算,且监理5、酬金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核定工程概算的监理费。最终监理酬金结算金额以有权终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 在实施过程中叁方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 本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7.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8.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9. 其它合同附件七、监理人向甲方、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6、。八、甲方应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九、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叁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叁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承担、义务履行均告完毕后合同终止。十、本合同正本一式 叁 份,叁方各执 壹 份;副本 拾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叁 份,丙方执 叁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甲方:(盖章)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电话: 监理人(盖章): 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 话:传 真: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丙方(盖章):地 址:法7、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 话: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38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甲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承包工程建设合同的当事人。7.8、“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叁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甲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叁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甲方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10、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并应当正常使用及妥善保管,不得蓄意毁损或者丢失。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甲方义务第八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第九条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甲方应当在叁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甲方应11、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包括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甲方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叁方约定,由甲方免12、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13、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6征得甲方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紧急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14、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15、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叁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叁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客观事实材料。甲方权利第二十条甲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甲方同意。第二十三条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16、程造成损失的,甲方均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如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叁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17、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甲方责任第二十九条甲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甲方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甲方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18、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叁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按照监理人实际工作量予以结算。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甲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甲方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19、修期间的责任,叁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未送达或者协议未达成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任何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任何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20、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甲方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解除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监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监理报酬暂定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21、,甲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甲方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它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甲方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甲方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22、甲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保密信息,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保密信息。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受委托实施本合同项目监理服务,所取得和编制的所有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对任意第三人泄漏,亦不得擅自许可任意第三人进行使用、复制等,否则须按照本合同23、监理报酬暂定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叁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叁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部分 专用条款本专用条款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通用条款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款较通用条款具有优先解释权。专用条款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执行。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本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甲方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24、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的权利,充分行使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在一般情况下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工程的重要性,甲方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监理人协助甲方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在项目实施期间提供相关专业人员驻场服务,具体需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监理人不少于1名监理人员在指定办公地点协助办公。4、全员培训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承诺按照工程推进的情况,不间断25、地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5、为保证本建设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甲方工作,对甲方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6、监理人承诺遵守甲方所制订的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XX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乙方。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26、,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工程”指甲方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2. 甲方: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载明的单位。工程移交给甲方使用管理后,由甲方享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乙方或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丙方(代建管理单位):指受丙方委托进行该工程代建管理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6.“承包人”指除委托管理单位以外,与甲方就本合同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27、订合同的当事人。12.“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13.“专业监理工程师” 指取得国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如: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负责实施某一专业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14.“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15.“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16.“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28、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17.“工地例会”指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18.“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19.“工程计量”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20.“见证”指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21.“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29、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22.“巡视”指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23.“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24.“设备监造”指监理人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25.“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26.“临时延期批准”是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7.“延期批准”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30、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8.“节点工期”指在经甲方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9.“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件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30.“生产安全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为:1)特别31、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31.“质量事故”指因质量原因导致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32.“元”32、指人民币元。33.“委托管理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监理人和技术督导单位、材料设备管理服务单位等。34.“保证人”指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1款约定向甲方提交监理人履约银行保函的机构。35.“施工准备阶段”指自监理人接到入场通知开始,至本合同工程正式开工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完成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参加图纸会审、提交监理规划等监理工作。36.“施工阶段”指自本合同工程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开始,至本合同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止,监理人在此期间应负责实施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37.“工程收33、尾阶段”指自本项目工程具备竣工条件直至本合同工程结算工作全部完成结束,监理人在此期间组织实施本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监理工作。38.“工程质量保修阶段”指自本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开始,直至本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结束,监理人在此期间应负责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相关的监理工作。39.叁方:本合同特指甲方、监理人(或乙方)及丙方。40.“缺陷”是指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4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2年。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地方现行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34、有关政策规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5.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6.甲方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7. 甲方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二、监理依据1.本委托监理合同;2.甲方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3.经甲方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4.XX地区现行的有关工35、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5.国家和XX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6.经甲方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7.甲方发出的指令。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人义务2 监理工作内容2.1 项目管理及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内容(1)建立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制订项目总体控制目标,及各阶段目标。(2)协调各项目各层面、各相关单位、各项工作关系,协调项目外部关系。(3)定期(每周)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或各项专题会,汇报项目总体进展,研究解决存在问题。2.2 需求管理(1)对项目建设功能、规模、标准进行充分研究,实施过程中与甲方单位36、的沟通协调,将甲方的功能需求落实到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造价文件中。(2)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与施工图预算进行分析,确保在不突破各项目投资估算的前提下完成建设内容。(3)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分析,了解场地周边情况,如交通、临时设施、施工条件向承包人作好交底工作,会同承包人共同研究施工组织方案的可行性。2.3 报建报批管理(1)对各项目建设需要开展的相关专题研究以及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梳理,根据总体工作计划要求进行报批报建工作策划。(2)根据各项目建设内容编制报建报批工作计划,督促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前期及工程建设期间的各项报批报建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规划、建设、37、环保、 消防、气象、用电、用水、路口、水土保持、市政接驳等)。2.4 一般工作内容(1)监理人作为甲方的顾问,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甲方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2)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并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备。(3)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对会议纪要进行签认。(4)在施工招标管理阶段,协助甲方对招标涉及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主要设备的厂家、型号、规格、单价等进行咨询以及摸查,以便对招标限价提出好的建议以及后续的施工管理。(5)审查承包单位报送38、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及检查;审查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6)审查承包人选择的专业分包人。(7)检查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对符合要求的施工测量成果予以签认。(8)项目开工前,参加由甲方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在施工过程中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9)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甲方订货前,视乎需要并经甲方同意39、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并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0)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11)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40、,并及时上报,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协助、主持、审理安全事故的处理,恢复施工生产。(1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穿着工装、佩戴工号牌,使用文明用语,并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重点加强对工程的施工规范、文明施工、工程验收、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如承包人不予采纳和整改的,按照层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资料记录和情况汇报。(13)审查由甲方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审查同意后,由甲方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14)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41、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的计量与支付进行控制。(15)督促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中人材机调价条款计算合同调整价格(涨落均需计算),并负责审核相关调价支持材料及工程调价价款,具体按甲方或出资人在工程实施阶段适用的相关规定执行。(16)审查承包人的预结算和修改、变更工程的预结算。(17)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向甲方报送拨付工程款付款手续。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并配合结算部门的审核工作。 (18)根据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的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及时提出监理意见,42、控制工程进度。(19)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协商处理工程索赔。(20)调解甲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2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签署竣工报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22)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43、定责任归属,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定期编制监理业务报告(季度、半年与年度)。(23)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完成各阶段施工资料的整理及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按时交甲方归档。(2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备案的监理资料。(25)其他工作内容:满足甲方对本工程按绿色施工管理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3. 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注册单位: (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甲方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44、准、规范的规定。(4)监理人作为甲方的顾问,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甲方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5)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并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备。(6)监理工作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及环保监理、结算管理等施工监理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招标管理、拆迁管理(如有)、施工期间有关设计管理等工作。(7)其他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应对新闻媒体的所有工作,配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45、息。4.监理人义务4.1 监理人应对其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4.2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必须接受甲方有关项目管理机构职权规定的约束,监理人应对提供给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4.3 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等技术文件后14个日内向甲方提供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执行,甲方以此具体考核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如甲方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个日内完成调整并报甲方审批。4.4 甲方委托监理人代表甲方组织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直至具46、备施工条件。甲方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设计、退场、质量、进度及其他相关工作。4.5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办理合同约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4.6 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甲方共同商定,报甲方批准。4.7 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自检、监理人、甲方和政府监督的多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约定47、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甲方在事后的否定。4.8 监理人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又经济地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和惯例履行服务,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器、材料和方法,就与施工合同中服务有关的事宜,监理人始终作为甲方的忠实顾问,认真、充分履行其监理职责。在与承包人的交往中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力争使其服务达到甲方满意。4.9 监理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工作职责,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10 对于甲方及承包人书面48、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甲方义务第九条外部关系的协调9.1 由甲方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1)设计条件:具有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2)规划报建资料:应具有满足相关政府部门所需的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能满足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标牌的需要;(3)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4)场地条件:场地三通一平,满足工程开工条件。9.2 施工阶段甲方应完成以下工作,并49、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1)选择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责权;(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4)其他: / 。9.3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指示监理人协助或协调部分外部关系,甲方对此无需支付任何酬金。第十条甲方向监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甲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工程实际需要前7天内。第十一条甲方书面答复的时间甲方原则上应在 5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重大事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若在特殊情况下,甲方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限内及时答复。第十二条 甲方代50、表甲方代表由甲方现场项目部委派。第十五条 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监理人提供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用房(不包括房内的办公设施)及接通水电,其他满足本合同约定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全部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监理人应自行解决食宿,不得与承包人同食同住。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叁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五条的约定,监理人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经济补偿。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足够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第十六条 监理人的服务、工51、作人员在监理服务期间,甲方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的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7.1 除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须由甲方最终确认外,监理人可以行使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七条约定的权利。17.2 甲方授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另行书面授予的权利。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一)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未正确或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按实际损失向甲方赔偿。26.1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除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52、.2条中有明确约定违约情形的赔偿金计算方法外,赔偿金按如下公式计算: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其中监理费率=监理报酬总额经核定工程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26.2 监理人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标准:26.2.1监理人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违约金额标准: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限期改正。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每一次书面警告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53、00/次。(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次。(4)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7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14日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甲方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甲方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54、后,甲方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5)解除合同。甲方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7日内停止全部工作,14日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甲方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甲方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甲方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甲方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55、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6)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甲方赔偿损失,除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2条中有明确约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本合同26.1条约定执行。(7)五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五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五次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6.2.2监理人违约责任:26.2.2.1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依据经甲方批准的监理人员进场计划,监理人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在应进场后7日内尚未进场的,甲方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56、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甲方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2)监理人如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监理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除必须限期纠正外,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未按要求限期纠正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一次,累计三次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监理人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及接触合同责任。非监理人责任导致更换的情况参照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2号),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并57、办理更换手续后,可不进行违约处罚。(3)如果甲方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监理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更换合格的监理人员的,视为岗位空缺,按上述第(2)条承担违约责任。(4)甲方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会,未经甲方同意不到会者,监理人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5)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1次。(6)监理人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甲方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58、有及时处理,且没有向甲方报告,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26.2.2.2、质量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未提交合理的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未提交相关的结构计算书,而允许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因此而导致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2)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不进行检查和登记,或者对已进场的材料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59、抽查、送检的,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建设并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达10万元/次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因此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的,监理人甲方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同时,甲方保留追究监理人的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3)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甲方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情形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1次;情节严重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4)监理人发出错60、误指令或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扣减该部分的监理报酬。(5)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或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因监理人责任所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时,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按相应工程造价占总工程造价的比例扣除监理人监理报酬。26.2.2.3、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61、给予签认,经甲方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会引起甲方投资增加,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的,应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3)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对不合格工程却同意计量支付,或者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却同意计量支付、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的,应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1次62、;如果已支付从而造成甲方超形象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监理人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与经过甲方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存在正负10以上误差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4)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未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即签发变更指令的,按变更金额比例扣除监理费。如造成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赔偿。(5)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当月由甲方确定的工程变更的单价较监理人审定的单价的差值大于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8宗以上,或由甲方确定的工程变更的总价较监理人审定的总价的差值大于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3宗以上,监理人承63、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6)发出错误指令或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因监理人原因达不到投资控制目标,甲方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合同监理报酬数额的比率,按相应比例扣减监理报酬。26.2.2.4 进度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进度控制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比计划滞后7日以上(包括7日),监理人未及时预见、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未及时监督承包人整改,未及时向甲方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监管作用,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关键64、工期滞后14天以上(含14天),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21天以上(含21天)并确实表明监理人在进度控制上作用失效,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发出错误指令或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报酬总额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6.2.2.5 合同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管理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监理人对于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存在严重不足65、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甲方报告的,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1次。(2)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甲方报告的,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1次。26.2.2.5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工程施工承包人没有做好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66、不及时向甲方报告,被甲方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26.2.2.6 结算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结算管理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最终由有权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较由监理人审定的结算金额的差值大于正负10%,则由监理人按下列计算方法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67、过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10%:违约金=(AB)/B100%-10%C其中:A-监理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B-政府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C-监理合同酬金总额。26.2.2.7 监理职业操守方面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必须加强监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向甲方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2)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3)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4)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5)68、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6)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一经查实,按一次一般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6.2.3 监理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1)认定方式:以甲方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甲方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监理人:a监理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b监理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69、C甲方邮寄送达,甲方邮件寄出之日起3日视为送达。(3)甲方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甲方在收到监理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26.2.4 监理人支付违约金的方式:(1)监理人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首先从当期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中直接抵扣。(2)如果当期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从下一期的监理报酬中抵扣违约金。26.2.5、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甲方有权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70、范、标准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在甲方网站和建设项目合法继承人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二)叁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七条的约定,另行约定为: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时,监理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2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监理人严格履行了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且上述问题的发生仅为承包人自身原因所致。甲方责任第二十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约定为:29.1 因甲方原因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在监理人能够提交足够证据71、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且金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29.2 甲方因履行本合同应支付的监理报酬、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作时间的延长叁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一条的约定,另行约定为:31.1 监理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方法督促承包人按期完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人的酬金不变,且监理人应证明其已完全、正确的履行关于进度控制的监理义务,否则甲方还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无法履约或部分履约叁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72、条款”第三十二条的约定。另行约定为: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主观原因,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甲方按实际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清算监理报酬,监理人不要求额外的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责任叁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三条的约定。本合同的有效期一直至本合同工程收尾期间届满且竣工结算完成并同时叁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才终止。本合同工程维护期间,监理人仍须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六条 叁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另行约定为: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主73、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监理人不要求额外工作报酬。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监理酬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的约定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39.1正常监理报酬:39.1.1正常监理报酬签约合同价:按合同协议书第4.2款约定执行。其它:无。39.1.3正常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监理人凭有效发票原件及符合甲方支付程序要求的申请资料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由甲方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款。支付进度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监理人提交监理74、规划和监理大纲以及甲方通知进场后,甲方在收到监理人请款申请后支付合同工程正常监理报酬签约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计入合同正常监理报酬的累计支付额,不另行扣回;(2)在监理项目建安费产值完成50%时,甲方支付该项目监理正常监理报酬的30%(累计支付至50%);(3)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至正常监理酬金计量进度的90%,且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90%。(4)工程结算审核后甲方支付至正常监理报酬结算审核价的97%。(5)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均结束,且承包人与甲方签订保修协议书后,结清正常监理报酬尾款。(6)监理人在领取相关款项的同时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7)因本项目使用财政资金支付造价咨询费用,甲方需要根据财政拨款的实际收支情况支付造价咨询审查费。实际费用支付情况以财政评审批准及甲方实际收到财政拨款情况为准。39.2、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报酬:甲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叁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外的咨询、鉴定等)所需费用,叁方按附加工作的特点和本合同的标准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确定。39.3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报酬本合同叁方一致同意,不计算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报酬。第四十一条 合同款项支付的币种甲方与监理人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本合同涉及的相关款项。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76、争议时,当事人叁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他补充约定第五十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原则须甲方、丙方、承包人和监理人四方验收,必要时设计单位参与五方验收,验收时必须留存相片、视频和书面确认资料;监理人应在每个工作面进行施工前,应留存并公开施工前工作面原状相关影像资料,并在完成施工后应留存并公开与开工前工作面原状同角度原位影像资料。第五十一条 其他约定(1)甲方委托广东XX公司承担本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代建管理单位按照相关代建法规和甲方赋予的权利进行代建管理工作,合同中有关“甲方审核”、“甲方确定”“77、甲方同意”等用词即须经甲方委托的代建管理单位和甲方审核。(2)监理人应以自然周为单位,就当周施工内容通过书面形式详细告知(加盖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甲方相关的施工工序、工序技术要求、材料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内容,以便甲方开展现场质量检查;甲方现场质量检查时,监理人应派遣总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随时解答质量、技术等有关问题。(3)监理人向甲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实施、完成全过程监理工作。若本项目相关工程在后续审计、巡察等工作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或其他质量缺陷的,监理人自愿承担相关民事及行政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接78、受行政处罚等,违约责任处罚金额不超出监理合同总额。如发生前述情形的,监理人还应承担甲方因追讨相关费用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4)本合同中的专用合同条件未明确表述的(如空白处或加注“/”处),为甲方未做确定性的意思表示;须在确定中标监理人后,由甲方、丙方和监理人协商确定。第五部分 附件附件一:廉洁协议书附件二: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1:廉洁协议书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XX市XX区人民政府XX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79、“丙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称“乙方”)就XX区城市更新改造补短板项目(二期)中心城区品质化提升项目(XX老旧小区改造)特订立如下廉政协议书:一、三方的共同责任(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纪检、监察等有关党组织和部门的相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叁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招标代理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80、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甲方义务(一)甲方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甲方81、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甲方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三、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82、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三)按照合同内容,甲方将严格区分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贿以及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形。1、如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廉洁从业的内容,则甲方将按照纪检程序开展处置工作。2、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廉洁从业的内容, 则除将相关人员 及情况移交乙方纪检部门或者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部门处置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83、付标准及方式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廉洁从业内容一次并经核查属实的,则乙方应当向甲方、丙方支付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廉洁从业内容二次并经核查属实的,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肆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以此类推每增加一次则增加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五、三方约定:本协议由三方或三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六、本合同作为XX区城市更新改造补短板项目(二期)中心城区品质化提升项目(XX老旧小区改造)监理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叁方签署立即生效。84、七、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为签署页)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XX区城市更新改造补短板项目(二期)中心城区品质化提升项目(XX老旧小区改造) 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 XX市XX区人民政府XX道办事处、广东XX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丙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一、甲方单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85、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定期组织监理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监理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XX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转包。 2坚持“安全第86、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87、事故发生。 4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监理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相关资质,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规定取得相应有效作业资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88、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三、违约责任如甲方或监理人因管理不到位或法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以下无内容)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