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个人中心
添加客服WX
客服
添加客服WX
添加客服WX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
升级会员
升级会员
返回顶部
2023运动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29页)
2023运动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29页).docx
下载文档 下载文档
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17378 2024-04-17 224页 251.53KB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XXXX项目XX运动场改造工程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广州市XX区XXXX 发 包 人:XX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 明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2、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4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3、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如在通用合同条款基础上新增专用合同条款的,应在对应的条款最后增加该新条款;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4、,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义务。216目 录说 明1一、示范文本的组成1(一)合同协议书1(二)通用合同条款1(三)专用合同条款2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2目 录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一、5、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3三、质量标准3四、创优目标3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4六、项目经理5七、合同文件构成5八、承诺6十、签订时间7十一 、签订地点7十二、补充协议7十三、合同生效7十四、合同份数7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91. 一般约定92. 发包人223. 承包人264. 监理人335. 工程质量35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97. 工期和进度458. 材料与设备539. 试验与检验5910. 变更6111. 价格调整67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7113. 验收和工程试车7914. 竣工结算8615. 缺陷责任与保修8816. 违约9317. 不可抗力9818. 保险101196、. 索赔10320. 争议解决105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81. 一般约定1082. 发包人 1143. 承包人1174. 监理人1305. 工程质量130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317. 工期和进度1378. 材料与设备1439. 试验与检验14510. 变更14511.价格调整152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55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6314. 竣工结算169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7416. 违约17517. 不可抗力18618. 保险18720. 争议解决18821.补充条款188附件190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191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92附7、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93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96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197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198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如有)199附件8:履约银行保函200附件9:预付款担保202附件10:暂估价一览表204附件11:廉洁合作约定书207附件12: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线索受理联系方式 21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互惠、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X项目XX运动场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8、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X项目XX运动场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广州市XX区XXXX,XXXX园区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XX。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按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景观照明、管网等附属项目、成品景观亭、塑胶跑道、篮球场、单双杠场地、网球场、绿化工程等施工建设,挡土墙、护坡、土方平衡等处理,对XX现状场地进行改造,建设相关配套工程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 工程承包范围: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和现场实9、际情况等,由承包人对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按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和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管理费、包利润、包风险、包措施、包拆除工程、包材料二次运输、包深化设计、包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包用工实名管理费、包检验检测(试验)的材料、包系统调试及联合调试、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培训、包移交、包结算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包保修及相关资料整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地基与基础、建筑排水(含污水、雨水)、建筑给水、变配电工程、设备安装、环保工程、室10、外管网及照明工程、室外道路、白蚁防治、绿化景观工程和交通设施、防水工程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配套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即对发包人另外发包或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的其它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实施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包施工配合服务)。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工程分包和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支付,分包人无需支付。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中标价x1.5%。总承包服务内容:总承包人仅对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11、管理和协调。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中标价x4%。总承包服务内容: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提供配合和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含税主材价x1.0%。总承包服务内容:总承包人配合发包人自行供应的材料。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的日期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相12、关要求,确保分部分项工程达到100%合格,一次验收合格并通过验收、备案,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四、创优目标质量创优目标:建筑规模达到6000的项目,符合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标准;建筑规模达到10000的项目,符合省级工程优质奖的标准;建筑规模达到30000的项目,符合国家级工程优质奖的标准;其它 ;安全文明创优目标:建筑规模达到6000的项目,符合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标准;建筑规模达到10000的项目,符合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标准;建筑规模达到30000的项目,符合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标准;建筑规模达到6000的项目,符合市级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标准;建筑规模达到10000的项目,符合省级13、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标准;建筑规模达到30000的项目,符合国家级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标准;其它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R暂定价,含税);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含税);(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含税);(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含税);(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含税)。2.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款形式: 。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补充协议(2)中14、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投标函及其附录(投标文件);(9)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澄清、补充和答疑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15、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一 、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广东省广州市 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16、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正式生效,至双方均履行完毕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时终止。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8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6 份,承包人执 2 份。(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合同协议书签署页)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17、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18、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19、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20、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21、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22、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23、;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24、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25、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26、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27、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28、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29、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30、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31、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32、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33、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34、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35、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36、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37、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38、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39、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40、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41、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42、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43、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44、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45、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46、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7、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48、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49、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50、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51、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52、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53、,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54、。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55、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56、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57、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58、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59、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60、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61、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62、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63、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64、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65、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66、.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67、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68、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69、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70、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71、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2、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73、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74、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75、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76、)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77、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78、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79、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80、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81、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82、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83、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84、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85、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86、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87、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88、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89、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90、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91、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92、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93、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94、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95、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96、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7、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98、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99、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100、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101、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102、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103、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104、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105、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106、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107、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108、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109、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110、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111、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112、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113、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114、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115、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116、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117、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118、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119、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20、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121、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122、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123、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124、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125、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6、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127、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128、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129、,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130、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131、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132、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133、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134、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135、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136、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137、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138、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139、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140、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141、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142、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143、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144、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145、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146、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147、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148、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149、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150、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1、(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152、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53、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154、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155、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156、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157、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158、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159、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160、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61、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162、,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163、.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164、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165、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166、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167、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168、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169、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170、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171、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172、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173、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174、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175、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176、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177、协议及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经发包人审核书面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施工方案。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178、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1.4 标准和规范1.4.1 除通用条款的约定外,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还包括: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如上述标准及规范有新公布者,以新公布者为准。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179、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投标函及其附录(投标文件);(9)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澄清、补充和答疑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供图纸,监理人应在收到图纸3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4套施工图纸。如承包人确需要增加施工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要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任何施工图纸必须经发包人盖章确认180、,未经发包人盖章确认的施工图纸无效。 (4) 承包人只能从监理人处获得施工图纸;发包人应首先将施工图纸送达监理人,再由监理人移交给承包人。 (5)除上述第(4)款规定的渠道外,承包人从任何其他渠道获得图纸并实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于这类工程,监理人不得允许承包人实施。(6)从监理人处获得施工图纸后,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在收到之日起的3天内将实施该图纸存在的任何问题书面通知监理人;如果承包人没有在此期限之内提出问题,则视为承包人认可该图纸且该图纸不会对承包人的施工工作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7)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图纸的内容,承包人发现图纸中存在差错、遗漏或者缺陷181、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1.6.2款执行,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按照通用条款1.6.3款执行。1.6.4 承包人文件(1)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方案,月报及有关现场、经济签证、设计变更等;(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方案在开工前三天内必须提供,次月3日前提交月报,变更、签证提交日期不得晚于变更、签证事件发生后7天;(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套 ;(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提交 ;(5)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之日起7天内。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完整的图纸、合182、同、规范中指明的出版物、承包人文件、变更资料、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合理使用所有以上文件。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1.10.3 场内交通1.10.3.1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项目永久占地为界,永久占地以内属于场内交通,永183、久占地以外处于场外交通。 另作约定: 。 1.10.3.2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另作约定: 。1.11 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184、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致使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保留向承包人追索赔偿的权利。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如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致使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保留向承包人追索赔偿的权利。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185、修正1.13.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工程量按实计取,综合单价按按专用条款10.4款执行。(2)工程量清单偏差: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1.13.2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_。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2.2.1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现场签证及与发包人相关的现场协调工作,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发包人调整现场代表职责范围时,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对于因186、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调整及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所引起的调整,发包人代表必须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程序,经审查后方可实施。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现状提供施工场地,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以下内容:2.4.2.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 发包人按照实际情况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另作约定: 无 。2.4.2.2187、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正式开工前7天内,具体接驳点根据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图确定。由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另作约定: 无 。2.4.2.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另作约定: 无 。2.4.2.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 执行通用条款。 合同签订后7天内由发包人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包括煤气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协188、助和方便。 另作约定: 无 。2.4.2.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 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自办理,合同双方互相配合对方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费用按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另作约定: 无 。2.4.2.6提供标准与规范: 工程中使用的标准与规范文本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另作约定: 无 。2.4.2.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后3天内进行,具体时间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4.2.8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包括煤气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189、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独立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或保护不当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 另作约定: 无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通用条款不适用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9).(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如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独立承担),并按约定向发包人、城建档案馆完整移交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另作约定: 无 。3.1.1.(190、9).(2)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施工文件两套(原件),竣工图五套,CAD、PDF、JPG格式竣工图。3.1. 1.(9).(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未按要求编制、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编制,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在结算定案价中扣除。3.1. 1.(9).(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45 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在5天内将竣工档案移交发包人审查,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10 191、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 25 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1. 1.(9).(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及电子版 。3.1.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在临设搭建完成后3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共(80)平方米、办公桌椅(4)套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另作约定: 无 。(2) 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192、手续:在开工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3)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书面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上述内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及维护,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193、赔偿相关损失。(4)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或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5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相关费用由其承担。 (5) 承包人须于(每周 每月25日 其他 )前向监理人提供进度计划、报表,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由发包人提供,不足的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6)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护白天或夜间施工194、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作为本项目施工场地总负责人,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7)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移交工程给后续的施工单位施工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合同内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8) 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要求: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等)关于建筑工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出入工地的散体物料195、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坚决执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管理规定。(9) 承包人应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 各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196、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型号、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由发包人考虑决定是否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12)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日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197、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3) 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5) 承包人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应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16) 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此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所有费用(由发198、包人造成的除外),如发包人被有关国家机关与部门要求先行承担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17)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为此采取措施减少这些影响,且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18)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应费用。(19)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按专用条款16.2.2.7承担违约责任。199、(20)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对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工人)的管理。(如在广州的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且承包人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牵头负责其承包管理范围内所有专业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21) 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200、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等单位的检查监督。(2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相关管理规定,且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同违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6.2.2.1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工人工资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先行支付工人工资等。(23)承包人自备足够数量的备201、用发电机,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不得以停电为理由拖延工期(非施工方原因连续停电8小时以上,工期给予顺延)。(24)承包人的其他配合义务发包人预缴的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专项款项,在发包人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退款申请时,承包人需配合提供全部应退款资料,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退款手续。发包人将对发电机冷水机组电梯其他 设备进行现场监造,由承包人负责制定监造计划并安排监造具体事宜,发包人监造的差旅、交通及食宿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其他与监造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其他 无 。(25)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发包人项目管理系统,包括基建项目管理系统及基建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202、nformation Modeling,BIM)管理系统(2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3.1条所述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的相关要求:1. 项目经理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技术背景、较高的 心理素质及身体素质,能长期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每月驻场天数不得少于24天,且不得连续缺席项目现场超过7天,否则须承担一次一般违203、约责任。2.项目经理须参加项目监理周例会、分部分项验收会、重大工程验收会,以及关于合同交底,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评优等项目会议。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管理经验资质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人次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解204、除合同。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4天内应予以更换,拟更换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管理经验资质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借故拖延(自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超过14天不更换为拖延,超过28天不更换则视同拒绝)。如果承包人拖延,每发生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同时,承包人应继续履行更换义务。若承包人拒绝更换的,每发生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进度205、款中直接扣除,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7天 。3.3.2 承包人需要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者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者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管理经验资质不得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更换不能按照合206、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更换,拟更换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管理经验资质不得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借故拖延。自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超过5天不更换为拖延,每发生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继续履行更换义务。承包人超过10天不更换则视同拒绝,每发生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207、的违约责任:按照每人次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可见附件6。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3.5.1.1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1.2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另作约定: 无 。3.5.2分包的确定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由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分包,并将分包合同提交发包人备案。分包行为不意味在该分包范围内部分或全部的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就分包专业工程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且保证分包的工程不得208、再次分包,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按每次在结算中扣除该分包工程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3.7 履约担保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担保人及期限: (1) 履约保函的形式:银行保函。(2) 履约保函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即 (大写)(小写 )(3) 履约保函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同时付款至结算定案价的97%前完全有效。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工程款后第15天起失效。如果履约担保注明具体截止日期仍不满足担209、保期限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向原担保银行申请顺延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4) 对于履约担保,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完成合同内工程。如果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将在此担保额度内扣除因违约给发包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担保金额度的,还应依法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5) 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工程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工程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210、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共(40)平方米、办公桌椅(2)套等必要的办公设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承包人充分理解及认可,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关于监理人享有的任何权力(权利),发包人亦同时享有。监理人在合同中的任何权力(权利)均基于发包人的授权,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权利),发包人有权随时撤回有关授权,亦有权不通过监理人直接行使这些权力(权利)。当发包人与监理人211、的意见不一致时,承包人应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关于承包人需要通知或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事项,承包人应同时通知或报送发包人。合同其他条款与本项冲突的,以本项内容为准。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市优良样板工程 另作约定。 (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 市优良样板工程 另作约定。 工程质量验收按相关规范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本条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超过发包人指定期212、限,工程质量仍整改未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其他 无 。(3)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不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 的额度计算: 国家级质量奖,签约合同价的 %; 省级质量奖,签约合同价的 %; 市级质量奖,签约合同价的 %。其他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213、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R执行通用条款6.1.1。R执行以下条款:6.1.1.1承包人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项目所在地现行有效的规定和制度。6.1.1.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台账,并保证足额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6.1.1.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6.1.1.4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214、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6.1.1.5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1.6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6.1.1.7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1.8承包人应对215、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应在生活区、办公区、出入口、施工现场、塔吊、材料进场验收区等安置视频监控,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视频监控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要求(二)应提供发包人至少五个账号开放图像浏览权和摄像机控制权。(三)设备应满足对车牌、人物相貌的辨识要求,应实现摄像机设备的可移位和再利用,设备的位置应满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且根据施工阶段满足表格所示要求:施工阶段办公区出入口施工现场216、材料验收区土方、地基例会会议室封样间出入口、冲洗站、入口公告深基坑、周边支护材料储存区、监理验收检验区主体结构例会会议室封样间出入口、冲洗站、入口公告支模作业、脚手架、室外电梯、材料加工区材料储存区、监理验收检验区二次砌筑、外立面例会会议室封样间出入口、冲洗站、入口公告室外电梯、外墙吊篮、消防通道、楼梯口、过道材料储存区、监理验收检验区机电安装、精装修例会会议室封样间出入口、冲洗站、入口公告消防通道、楼梯口、过道材料储存区、监理验收检验区施工现场摄像机应支持两点扫描、360度扫描、扇形扫描、变焦放大等功能。监控系统应在现场部署视频服务器或硬盘录像机,视频信号在施工现场的储存时长应满足当地质量监217、控和事故调查的要求。6.1.1.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对发包人人员及其他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6.1.4.1应建立健全“谁主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工地项目经理管理责任制,抓紧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综合工作要求。实行科学管理,在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化解工地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升自我管控能力。6.1.4.2承包人应设立专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实行工地内保制。做到重点部位器材、物资有专人看管,内保有组织、有领导、有值勤装备、有通讯设施,在就餐、午218、休和后半夜等施工人员少的时段,工地内部实行重点时段巡逻。争取成为无刑事案件、无责任事故、无民事纠纷激化、无干部职工违法犯罪的“五无单位”。工地的财务、易燃、易爆物品要设专人负责保管,并制定相应制度;做好消防工作,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杜绝火灾和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封闭管理、固定出入口、设置门卫、进出登记等自我防范工作。6.1.4.3承包人要严格执行用工规定,及时与工人签订用工合同及安全责任书,防止用工漏洞。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健全单位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得益谁负责”的治安管理责任。6.1.4.4加强工人队伍的管理,在发包人指导下建立矛盾纠纷处219、理机制,最大限度避免、减少各类纠纷的产生。6.1.4.5设立专职治安管理联络员,并报派出所备案,做到有事及时向上级汇报,第一时间通知派出所。6.1.4.6针对建筑工地,工人和承包方发生工资纠纷较多的实际情况,设立处理工资纠纷负责人,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的矛盾,开创良好的治安局面。6.1.4.7如遇有警情苗头,要立即报案,同时掌握好报案时机、报案技巧,坚决杜绝由盗窃案件转化抢劫案件甚至引发命案的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6.1.5.1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须按经监理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220、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本合同要求的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5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发包人要求,开荒保洁费用不另行计取。(2)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6.1.6.1 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的提交与审核执行通用条221、款6.1.6的规定。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发出开工通知后的5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并由承包人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台账,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5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另作约定: 无 。6.1.6.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用支付和抵扣方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在签约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函后的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的50%,(计取税金):剩余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各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当期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占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的比例,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填写说222、明:施工工期一年以内的,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的100%)另作约定: 无 。 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适用通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适用通用条款 。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223、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之日前完成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图纸审查及深化;编制材料采购计划和工程设备采购和(或)租赁计划;拟定劳动力、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修建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修建的临时设施、施工道路等。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2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合同价格调整按照专用条款第11条执行。但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其他费用和相关利润损失224、。7.3.3延期开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按每延期开工1天在结算价款中扣减违约金R1万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发包人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下列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承包人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225、件。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双方确认,如果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延误事件和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延误事件同时存在并共同导致工期延误,而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延误事件自身不足以造成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则承包人无权主张工期顺延。承包人可主张顺延的工期仅为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延误事件独自造成的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时间。双方确认,不论合同其他条款有任何相反约定,本合同约定可顺延工期的情形均以相关情形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为前提。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226、赶工措施并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逾期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违约金全部地基处理、基坑支护、永久护坡和土方开挖完成: 年 月 日前完成(正式开工后 日历天)。全部桩基础施工完成: 年 月 日前完成(正式开工后 日历天)。全部结构工程达到0.00: 年 月 日前完成(正式开工后 日历天)。全部主体结构封顶: 年 月 日前完成(正式开工后 日历天)。外立面装饰全部完成及外脚手架全部拆除: 年 月 日前完成(正式开工后 日历天)。全部大型设备订货完成: 年 月 日前完成(正式开工后 日历天)。全部室外工程完成: 年 月 日前完成(正式开工后 日历天)。工程通过五方验收: 年 月 日前完227、成(正式开工后 日历天)。R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按照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R2000元/天 元。节点验收逾期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0.1 元。节点违约金只在进度款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按照每延误一节点支付违约金 元。节点验收逾期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0.1 元。节点违约金只在进度款中扣除。当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延误工期,下一节点或后续节点(按约定时间前后序列)按期或提前完成时,其前序所有节点违约金不予扣除(不予扣除情况及节点违约金金额需要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为依据),不予扣除228、的节点违约金随进度款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当总工期延误时,承包人需按照每延误一天承担10000元R 5000 元的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在结算定案时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5%,且之前的节点违约金结算定案时不再扣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所提供主要材料设备不及时,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相应的违约责任按16.2.2.1约定执行;发生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后满28天仍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另做约定: 无 。 7.5.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擅自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在结算中扣229、除违约金2万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单方停工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发包人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承包人因承包人责任解除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依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6.2.2.1的相关约定执行。7.5.4其余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因下列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承包人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基准日期以后实施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不可抗力。发包人风险事件。政策性临时要求停工的约定,如大型活动举办期间,230、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停工。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双方确认,如果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延误事件和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延误事件同时存在并共同导致工期延误,而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延误事件自身不足以造成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则承包人无权主张工期顺延。承包人可主张顺延的工期仅为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延误事件独自造成的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时间。双方确认,不论合同其他条款有任何相反约定,本合同约定可顺延工期的情形均以相关情形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为前提。对于春节、国庆等可预见法定假期将不予顺延。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7.7异常231、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以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 中心风力10级以上(含10级)台风(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或资料为准);(2)24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的暴雨(以工程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或资料为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应以实际影响施工或造成实际损失为准。承包人应在不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在12小时内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在12小时内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专用条款第10条约定办理。若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意见,则按照专用条款第1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32、。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于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之后,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其工期及费用损失。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本工程没有提前竣工奖。本工程设置提前竣工奖:(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奖励。提前竣工奖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提前竣工奖金额=提前竣工天数*每日历天应奖额度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0.01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0.01 元。提前竣工奖列入结算定案价中,与结算尾款一并支付233、。(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且经发包人批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 比例分担。另做约定: 无 。8. 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所有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及型号(或系列)档次应符合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要求,并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发包人要求报送样品的承包人应配合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所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使用非招234、标文件推荐品牌及型号(或系列),承包人必须提交充分的理由说明并提供该品牌及型号(或系列)的档次相当于招标文件推荐品牌及型号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技术参数,由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土建材料定板应在正式开工后 月内完成;楼梯样板、防水样板、钢筋绑扎样板、砌筑样板、应在正式开工后 月内完成;外立面工程、精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材料定板应在正式开工后 月内完成;样板间施工应在正式开工后的 月内完成;园林建筑材料定板和绿化苗木定样应在正式开工后 月内完成。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完成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另做约定: 无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235、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 试验与检验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9.4条。另作约定 无 。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约定事项外,还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漏项、计日工、现场签证、材料设备变更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变更等。 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合同双方应依据基准日期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及计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0.4.1.1工程变更10.4.1.1.1工程变更引起的分部236、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原清单综合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的,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该项综合单价执行,若有多个适用于变更内容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按分部分项清单的最低综合单价调整。 (2)类似综合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综合单价,但有多个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综合单价最低的类似项目调整(注: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是指所套定额或主材价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定额或主材价)。 (3)新增综合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综合单价也没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新增综合单价调整。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按照基准日期相关约定执行。237、(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没有的主材价按此确定:新增主材在招标时有推荐品牌的按推荐品牌市场询价确定;无推荐品牌的,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发布信息价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推荐品牌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中不包含的,按发包人确认的品牌协商确定。 (5)类似综合单价、新增综合单价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按照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10.4.1.1.2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238、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R不予调整,中标价即为结算价。 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专用条款10.4.1.1确定单价。另做约定: 无 。(3)采用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不予调239、整,中标价即为结算价。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 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专用条款10.4.1.1.1(5)中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R另做约定: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不予调整。10.4.1.1.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发包人不予补偿。10.4.1.1.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变更估算,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直接列入竣工结算价款。变更造价以发包人和其委托的竣工结算审核单位确定的造价为准。10.4.1.2 24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据专用条款10.4.1.1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10.4.1.3 工程量清单缺项10.4.1.3.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10.4.1.1.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0.4.1.3.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第10.4.1.1.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241、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专用条款第10.4.1.1.2条调整合同价款。10.4.1.4设备(材料)品牌或型号变更引起的清单外新增设备(材料)价格确认发包人保留对设备(材料)品牌或型号进行变更的权利。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因设备(材料)品牌或型号变更引起清单外新增设备(材料),其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10.4.1.5合同解除时已完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办法已完项目有投标综合单价的,按投标综合单价结算;没有投标综合单价的,执行专用条款10.4.1.1.1。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242、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进行奖励。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监理人和设计人应当在签认变更时预判其对工期的影响。承包人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的,应经过发包人批准;否则,不予调整。10.7 暂估价本工程没有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等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10.7.1第 1 种方式确定。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243、关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价)中。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10.7.1第 2 种方式确定。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价)中。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另做约定: 无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244、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10.7.2中第 种方式确定。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10.4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或专业工程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另做约定: 无 。10.8 暂列金额本工程不设置暂列金额。本工程暂列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1)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2)发包人的要求通过监理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10.9 245、计日工10.9.1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10.9.2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10.9.3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246、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0.9.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10.4.1.1变更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10.9.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12.4条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10.10预算包干费本工程无预算包干费。R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247、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槽)费用、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R施工期间,符合上述任一内容的工作,其费用即视为包干在投标报价的预算包干费中。其他 无 。11.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本工程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调整方法采用价格调整公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调整。11.1.1采用价格调整公式的,按照通用条款11.1(1)公式调整。其中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如248、下:11.1.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1.1.2.1人工费的调整方法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人工单价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人工单价价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承包商投标人工费单价基准价格的,当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单价发生上涨时,按照新发布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调整合同价格;当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单价发生下落时,按照新发布价格与承包商投标单价之差调整合同价格;(2)承包商投标人工费单价基准价格的,当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单价发生上涨时,按照新发布价格与承包商投标单价之差调整合同价格;当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单价发生下落249、时,按照新发布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调整合同价格;11.1.2.2材料、工程设备费的调整方法承包人承担材料、工程设备费在5%(含)之内 %(含)之内的价格波动风险。本条所指主要材料设备仅包括:钢筋砂石钢构件混凝土电线电缆砂浆铝型材其他: 。(1)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250、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3)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251、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11.1.2.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方法承包人承担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在10%(含)之内 %(含)之内的价格波动风险。风险范围外的调整执行通用条款。1252、1.1.3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专用条款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工程所在地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进行价格调整。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5%材料价格涨跌幅度5%。 另作约定: 。(2) -10%施工机械使用费涨跌幅度10%。 另作约定: 。(3)人材机消耗量、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4)承包人为防范和降低合同内施工技253、术风险所产生的相应费用。(5)本合同内约定承包人承担的其他风险(6)法律法规规定的承包人应该承担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考虑并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主要材料、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风险幅度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应当按照专用条款11.1调整。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为防范和降低合同内施工技术风险所产生的相应费用。本合同内约定承包人承担的其他风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发承包人应该承担的其他风险。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为人工费、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人才机消耗量、管理费、利润的风险,不承担工程量偏254、差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的风险。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承担人工费、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人才机消耗量、管理费、利润、工程量偏差的风险,不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应按照专用条款10.4条规定确定。3、 其他价格形式 。 4、合同价说明:合同价已经考虑包工、包料(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除外)、包安装、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绿色施工、包临时设施、包安全施工、包用工实名管理、包调试、包环境卫生、包管理费、包措施费、包材料二次运输、包检验检测(试验)的材料、包竣工255、验收、包开荒保洁、包产品维保、包编制竣工图(含电子版)以及专业工程管理配合服务、利润及税费等全部工作。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包含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且承包人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请款函,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14日内支付预付款。(1)约定设备预付款:有 无电梯设备厨房设备空调设备热水器设备工艺设备其他设备 ;根据实际工程进度,经承包人申请,监理审核和发包人审定后,支付约定设备预付款,即约定设备预付款=(约定设备综合单价招标工程量)30% %(10%预付款30%)。(2) 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扣256、除约定设备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后的15% %(10%预付款20%),即工程预付款=(签约合同价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约定设备综合单价招标工程量) 15 %。按年度计划逐年预付: 。(3)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2.2.1从第 1 次进度款支付时,按相同比例,分 1 次逐次抵扣工程预付款,在竣工验收前1个月扣完。设备预付款不抵扣。正式开工的第 个月按相同比例,分 逐月抵扣工程预付款,直至扣完。当月未支付进度款、无法抵扣的于次月累计抵扣。设备预付款不抵扣。 分成两期,第一期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工程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月分期全部扣回。预付款257、从 时分 期等额扣回,至工程完成到合同价款净价的 80前必须全部扣回;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可调整每次扣回的比例和期数。第二期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在支付预付款后的第 个月分 期等额扣回,至工程完成到合同价款净价的 80前必须全部扣回;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可调整每次扣回的比例和期数。 设备预付款不抵扣。正式开工,形象进度达到的 程度进行抵扣,具体比例为: 。设备预付款不抵扣。 不抵扣 其他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不提供 。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258、500-2013)及配套的2013版工程量计算规范。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2。12.259、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工程进度款以监理人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应在于每个月的25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监理人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支付证书。月形象进度工程款低于50万元 100万元 200万元 300万元,不予支付当月进度款,款额转下一期进度款,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50万元 100万元 2260、00万元 300万元。(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监理人审核完毕后交由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核无误后14日内,按照审核费用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另作约定: 无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逾期不支付违约金及利息。(4)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方式一:按承包人申报并经发包人审核的工程量和价款支付进度款,支付额度为核定进度款的80% 85 %(85%);设计变更:按承包人申报并经发包人审核的工程量和价款支付,支付额度为核定进度款的70% %(70%);工程量偏差按承包人申报并经发包人审核的工程量和价款支付进度款,支付额度为核定进度款的60% %(70%);重新组价的工程项目,包括缺漏项、261、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按承包人申报并经发包人审核的工程量和价款支付进度款,支付额度为核定进度款的60% %(70%);签证工程:按承包人申报并经发包人审核的工程量和价款支付,支付额度为核定进度款的60% %(60%);设备进度款:承包人提交设备供销合同、请款函,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金额=约定设备综合单价招标工程量50% %(50%)。其他: 无 。支付方式二:按承包人申报并经发包人审核的主材进场量和价款支付进度款,支付额度为:合同清单的50%,设计变更40%,现场签证的30%。在任何情况下进场主材在未成为工程实体一部分前,均不应予以支付款项;竣工验收合格,按承包人申报并经发包人审核的工程价款,支付262、至核定工程款的80%(含预付款、进度款);其他支付方式: (5)支付条件:承包人按要求向监理人和发包人申报进度款支付材料,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后,发包人于14天内,按照审核费用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累计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5% %(85%)停止支付。即支付限额=签约合同价 % (6)结算尾款: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确认,且承包人按时完成资料整理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附档案管理部门接受文件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交请款函,发包人审核确认后,14天内支付。结算核减率10%,发包人支付结算尾款为:结算定案价97%-累计已支付金额-承包人送审结算价(结算核减率-5%)*5%-30万元。5%结算核263、减率10%,发包人支付结算尾款为:结算定案价97%-累计已支付金额-承包人送审结算价(结算核减率-5%)*5%。结算核减率5%时,发包人支付结算尾款为:结算定案价97%-累计已支付金额。注:结算核减率=(承包人送审结算价-结算定案价)/承包人送审结算价。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6每次申请支付款项时,承包人需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结算尾款时,发票含税金额=结算尾款+结算定案价3%。开票信息如下: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填经办人电话)开户银行: 。银行264、账户: 。(注:应根据合同签订方实际情况填写以上开票信息)12.7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相关管理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承包方应按项目所在地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且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所在地规定(详见附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265、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2 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2.1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分项工程完成后,由承包人项目部自检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监理人收到申请后,由总监安排人员进行检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监理人通知发包人并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签字确认手续后方可由造价人员计算工程量,对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有权拒绝签字,在施工人员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由造价人员计算工程量,并将验收证明附在结算书上。分部验收的责任单位为该工程的监理人,如果分部验收组织不及时或验收存在问题,监理人将承担责任。266、(2)检查验收人员组成:承包人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项目部,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技术员或施工员、质量安全员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质量检查人员监理人总监及相关专业工程师设计单位相关专业设计人员质量监督局相关人员(如有需要)。(3)对于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对外单独承包的,发包人不考虑该部分分包事项,只将该分包纳入承包人的工作内容一并统一验收。 (4)对于发包人直接将某分项或分部工程单独对外招标的,应由总承包单位验收。(5)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6)其他:执行通用条款13.2.2款 。 另作约定: 。13.2.2.2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267、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不适用通用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13.2.5.1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13.2.5.2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为:承担自应接收之日起承担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2.5.3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自应接收之日起承担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且每延误一天按照签约合同价0.1 元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 13.2.5.4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提前验收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268、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1)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2)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13.2.5.5其他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发包人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情况,为发包人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相关图269、纸清单;(3)工程项目的各承包商、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5)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6)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承包人应在进行移交准备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 并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相关专业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项目移交:(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制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270、政府制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相关专业施工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7)对于某些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系统按承包合同要求对发包单位人员进行培训。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13.3.1.1工程试车内容:(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271、格,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其他 无 。13.3.1.2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13.3.1.3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13.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在272、工程试车中的责任:(1)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4)试车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其他 无 。13.3.3 投料试车关于273、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投料试车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4. 竣工结算14.1.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1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消防验收后60天内。另作约定: 无 。14.1.2无期中结算14.1.2.1本工程约定的期中结算内容: 基坑支护及地基处理、桩基础、主体结构(不含二次结构)、电梯、高低压配电其他: 。) 14.1.2.2期中结算程序参照第14条竣工结算相关内容执行。(期中结算的前提是相应工程通过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书面批准同意,结274、算相关要求参照第14条竣工结算相关内容执行。期中结算审核定案后将不再进行调整,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一部分列入总结算中。)14.1.2.3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期限:期中结算部分验收合格后60天内。另作约定: 无 。14.1.3结算资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结算资料应提供纸质版资料和电子版上传BIM平台,提交的纸质版资料应与BIM平台录入的资料一致,如两者不一致,以BIM平台上的资料为准。截止上传BIM平台时间为14.1.1条约定时间后第30天,超出该时间未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不再接收资料并按照已收到并经相关程序确认有效的结算资料,单方完成结算定案并据此完成结算尾款支付。(275、2)送审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原则上至少提供1份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签署“与原件相符”,需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分册装订,结算光盘(刻录电子版、PDF版等结算资料)2张;(3)合同书(PDF版刻入结算光盘):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书、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4)竣工图(电子版刻入结算光盘):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由监理签字确认、发包人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276、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5)其他竣工资料(PDF版刻入结算光盘)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和合同价款调整相关的会议纪要、现场签证、清单外综合单价申报及审核表、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材料接收单、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期逾期情况说明(若有)、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单位合同扣款情况说明(需经发包人项目经理确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如桩施工记录)、设备移交清单、承包人造价人员授权委托书、发承包双方索赔资料等分类按编号先后顺序装订,不得缺号。送审资料必须与BIM平台录入一致,不一致时以BIM平台录入资料为准。(6)结算书:单价合同:结算书各专业277、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编制(并与招标工程量进行对比,提供对比表),第二部分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内容(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进行编制。其中,第二部分采用原投标书综合单价的,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备注栏明确;新组综合单价的,在结算书中附综合单价分析表。广联达软件版及导出表格电子版结算书刻入光盘;总价合同:第一部分依据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图纸进行编制(并与招标工程量进行对比,提供对比表),第二部分依据合同范围外的施工内容(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进行编制。其中,第二部分采用原投标书综合单价的,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278、表备注栏明确;新组综合单价的,在结算书中附综合单价分析表。广联达软件版及导出表格电子版结算书刻入光盘;其他价格方式另做约定: 。 (7)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计算表中工程量应明确相应图纸编号或签证编号等说明。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刻入光盘;(8)合同约定可以调材料价差的,需提供每月形象进度资料及当期调价数据等支撑文件;(9)申请调税金的,需提供收款文件复印件;(10)承包人需对送审的279、竣工结算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合法性负责。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中涉及结算金额,均应合理有据,杜绝虚报或潜在输送利益情况。14.2 竣工结算审核14.2.1审核时限和程序14.2.1.1审核期限(1)监理人审核时限:送审造价500万元的,10天内完成;500万元送审造价5000万元的,30天内完成;5000万元送审造价5亿元的,55天内完成;送审造价5亿元的,75天内完成。(2)发包人审核时限:送审造价500万元的,45天内完成;500万元送审造价5000万元的,105天内完成;5000万元送审造价5亿元的,180天内完成;送审造价5亿元的,240天内完成。审核时限以收到完整资料为前提,因承280、包人未按要求提交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或不配合结算审核的,时间应予以顺延。14.2.1.2审核程序本工程由监理人审核竣工结算后,再由发包人组织结算审核、定案。14.2.3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累计应承担的违约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在结算定案价中扣除。14.2.4承包人有权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人审核的结算提出异议,且应在审核对数过程中及时提出。经发包人复核确认后,承包人仍存在异议的,按照专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结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定案后,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定案结果。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份 。承包人提交最281、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建议3)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的工程款;(3)结算定案价的3%(4)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28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结算尾款支付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不计息 。15.4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6)其他项283、目: 。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到现场。15.4.4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布延期通知,调整开工日期。(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284、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不合格时承包人有权更换或拒收,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并相应延长工期。(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可协商调整工期。(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6)其他: 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5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285、其他情形: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质量方面违约、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违约、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人员和设备投入不到位的违约、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专业工程管理和配合服务方面的违约等。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6.2.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除合同专用条款列明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要求承包人限期无偿整改,或者单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违约金及返还合同款项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全部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足额向发包人赔偿。本协议所述的“损失”均指包括但不限于受害方或守约方遭受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286、费用、仲裁费用、融资担保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差旅费用等。(1)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人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整改,所需费用和利润由承包人承担。 (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1万元/次作为违约金。如无明确约定,同一事项承包人收到两次书面通知仍未完成整改的或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应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发287、包人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5万元/次作为违约金。同一性质一般违约行为累计发生两次,计一次严重违约责任。(4)解除部分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通用条款第16.2.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赔偿损失。(7)其他 无 。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288、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16.2.2.2 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上述工程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与赔偿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继续追索,承包人应予以承担。16.2.2.3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工期延误的赔偿金额按本合同专用条款7.5.2执行。在承包人延误工期达到5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16.2.2.4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设备与约定的相关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289、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还应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2)承包人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工程质量验收按相关规范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本条约定验收290、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超过发包人指定期限,工程质量仍整改未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无条件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的2%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5)其他 无 。16.2.2.5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未按时整改完毕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被当地建291、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按通用条款16.2.4款执行。(3)其他 无 。16.2.2.6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按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隐患重复出现两次以上的,每次发包人扣除合同价款200元作为违约金。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限期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292、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累计被投诉2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6.2.2.7人员和设备投入不到位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条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293、,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人的工作,对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监理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给予一般违约及以上的处罚,并且承包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人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经业主代表、专家组成员及相关服务机构对承包人进行考评,对每次考评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限期改正,发包方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给予一般违294、约及以上的处罚。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含另行发包的合同价差)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通用条款第16.2.4款执行。(5)发包人及监理人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单位和分包单位对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工人)的295、管理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3.1.6款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照每次1000元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照每次1000元承担违约责任。(6)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如低于其投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标准和数量,应当按照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7)其他 无 。16.2.2.8专业工程管理和配合服务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服从土建工程施工单位管理,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296、未能整改至令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2)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进行与钢结构、幕墙、精装修等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工作,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3)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有关甲指乙供设备材料管理规定(含相关合同的约定),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因此给297、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4)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交接、整个工程的联合调试及竣工验收实施管理,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5)其他 无 。16.2.2.9档案方面违约责任(1)因承包人的原因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承包人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承包人按时提交其招标图纸范围以内的竣工资料后,发包人需在30 天内提交其工程资料(含招标图纸298、范围以外专业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给承包人汇总、整理,逾期未能提交,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已符合要求,承包人不需承担违约责任。(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16.2.2.10结算资料方面违约责任(1)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审结算资料、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或承包人不配合或争议未达成一致等引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因此引起的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支付利息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期中结算、竣工结算)的:299、经发包人一次书面催告后30天内仍未提交的,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或发包人单方完成结算定案为止。每逾期1天,违约金按照签约合同价的0.01 元计算。违约金上限最高为签约合同价的15%,在结算定案价中扣除。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后30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有权按已收到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有效结算资料单方完成结算定案。承包人应予以认可。(3)结算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按时进行对数或不配合发包人工作安排的,经发包人一次书面催告后,每逾期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签约合同价0.01 元计算。违约金上限最高为签约合同价的15%,在结算定案价中扣除。(4)结算送300、审价虚高的,承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金:结算核减率10%,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结算尾款时扣除)为:承包人送审结算价(结算核减率-5%)*5%+30万元;5%结算核减率10%,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结算尾款时扣除)为:承包人送审结算价(结算核减率-5%)*5%。(5)其他 无 。16.2.2.11其他违约责任(1)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被工人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2)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301、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人的工作,对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监理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给予一般违约及以上的处罚,并且承包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其他 无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3.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 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2) 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302、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5) 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303、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6.2.3.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烈度7级以上(含7级)的地震;12级以上(含12级)台风(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对以上几种不可抗力应以造成损害且影响施工为准,并应有监理人和304、发包人签证认可。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且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文件。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承包人未履行该义务造成一切伤、亡责任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与发包方无关。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承担,被保险人应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305、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 通用条款不适用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其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低于发包人要求的承诺。 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以下项目, 除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和招标人认为的合理原因之外,若出现违约说明的情况,承包人将无条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人民币元)1项目部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约合同价1 元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签约合同价0.5 元擅自更换其他人签约合同价0.3 元2各阶段投入劳动力每少 1 人400/次3各阶段投入设备主要设备每少 1 台4000/次21.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需要自行发电,有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21.3由现有的市政道路到施工现场的施工便道的有关费用(包括修筑、维护等)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21.4施工
会员尊享权益 会员尊享权益 会员尊享权益
500万份文档
500万份文档 免费下载
10万资源包
10万资源包 一键下载
4万份资料
4万份资料 打包下载
24小时客服
24小时客服 会员专属
开通 VIP
升级会员
  • 周热门排行

  • 月热门排行

  • 季热门排行

  1. 2022城区自来水提质改造智慧水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199页).pdf
  2. 小区人员配置档案建立保洁绿化物业管理服务投标方案(593页).docx
  3. 陕西化学工业公司招聘管理与职业发展管理手册30页.doc
  4. 动火作业安全告知卡(1页).docx
  5. 高处作业安全告知卡(1页).docx
  6. 广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报告表格(24页).pdf
  7. 建筑工程外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悬挑式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25页).doc
  8. 2020柏向堂房地产公司材料标准化手册3.0(143页).pdf
  9. 2021柏向堂房地产公司材料标准化手册4.0(108页).pdf
  10. 土建、装饰、维修改造等零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87页).doc
  11. 深圳装饰公司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管理制度【13页】.doc
  12. 工程变形测量之基坑监测培训课件(155页).ppt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操作指引方案.pdf
  14. 新规下的户型增值秘籍.ppt(22页)
  15. 房地产开发贷款实操指南(5页).pdf
  16.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总体规划方案(2017-203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3页).doc
  17. 规划兰园西路道路工程环境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89页).pdf
  18. 屋面圆弧形穹顶结构高支模施工方案(40米)(47页).doc
  19. 埋石混凝土挡土墙施工方案(23页).doc
  20. 重庆市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报告(64页).doc
  21. 厂区至矿区管网蒸汽管道系统扩容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05页).doc
  22. 超高纯氦气厂建设项目办公楼、变电站、水泵房及消防水池、门卫、厂房、仓库、配套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40页).doc
  1.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首套填写)(2页).doc
  2. 2024大楼室内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投标文件(393页).docx
  3. 苏州水秀天地商业项目购物中心100%室内设计方案(158页).pptx
  4. 2022城区自来水提质改造智慧水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199页).pdf
  5. 小区人员配置档案建立保洁绿化物业管理服务投标方案(593页).docx
  6. 室内移动式操作平台工程施工方案(19页).doc
  7. 地铁6号线区间盾构下穿管线专项施工方案(30页).doc
  8. 矿山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40页).docx
  9.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364页).doc
  10. 北京科技园公寓建设项目整体报告方案.ppt
  11. 川主寺城镇风貌整治景观规划设计方案(60页).pdf
  12. 建筑工程三级安全教育内容(24页).doc
  13. 新疆风电十三间房二期工程49.5mw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239页).pdf
  14. 土建、装饰、维修改造等零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87页).doc
  15. 四川凉山攀西灵山国际度假区小镇活力中心商业业态规划方案建议书(33页).pdf
  16. 埋石混凝土挡土墙施工方案(23页).doc
  17. 地下停车场环氧地坪漆施工方案(45页).doc
  18. 深圳装饰公司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管理制度【13页】.doc
  19. 地铁深基坑及钢筋笼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98页】.doc
  20. 住宅定价策略及价格表制定培训课件.ppt
  21. 西安名京九合院商业项目招商手册(28页).pdf
  22. 2010-2030年湖北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32页).doc
  1.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专项施工方案(18页).doc
  2. 赣州无动力亲子乐园景观设计方案(111页).pdf
  3. 2016泰安乡村旅游规划建设示范案例(165页).pdf
  4.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首套填写)(2页).doc
  5. 龙山县里耶文化生态景区里耶古城片区旅游修建性详细规划2015奇创.pdf
  6. 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文本图集(78页).pdf
  7. 850亩项目塑钢门窗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4页).doc
  8.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364页).doc
  9.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公式测算表.xlsx
  10. 房地产项目规划前期投资收益测算模板带公式.xls
  11. 存储器基地项目及配套设施建筑工程临时用水施工方案(40页).docx
  12. 铁路客运枢纽项目站前框构中桥工程路基注浆加固专项施工方案(19页).doc
  13. 室内移动式操作平台工程施工方案(19页).doc
  14. 装配式结构工业厂房基础、主体结构、门窗及装饰工程施工方案(83页).doc
  15. 地铁6号线区间盾构下穿管线专项施工方案(30页).doc
  16. 施工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13页).doc
  17. 老旧小区改造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365页).doc
  18. 新建贵广铁路线下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及评估监理实施细则(126页).doc
  19. 消防火灾应急疏散演练预案(12页).doc
  20. 矿山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40页).docx
  21. 崖城站悬臂式挡墙施工方案(92页).doc
  22. 北京科技园公寓建设项目整体报告方案.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