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园区地块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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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16379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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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名称: XX物流园区二地块A建设项目 甲方(委托人): XX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监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XX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称委托人)与 (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物流园区二地块A建设项目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监理工程概况及监理目标(1)工程名称:XX物流园区二地块A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XX(3)工程规模:本项目用地面积75005.43,可建设用地面积75002、5.43,主要由3栋物流产业用房、1栋配套用房、高架平台及坡道、设备房组成,其中总建筑面积约128345.00,最大单体建筑高度约为28.838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为50749.85。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场地平整、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回填、主体结构、楼地面、门窗、屋面、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消防、人防、通风、节能、设备采购与安装等,及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及其附属给水、排水、排污、路灯等市政配套、园林建筑及绿化、临时围蔽施工、临设搭设等相关配套工程等。根据 XX物流园区二地块A建设项目 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如遇政策变化取消该全部工程,则本合同自行失效,委托人无需支付监理人任何3、费用或补偿监理人任何损失,监理人已充分知悉此风险,并且不向委托人主张索赔。(4) 工程总投资:项目总投资约98562.22万元。(5)监理范围:包括XX物流园区二地块A建设项目监理项目所有工程。本项目全部工程的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移交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结算审核(含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造价审核)、竣工图审核等全过程监理工作。(6)进度目标:按工期要求。合同服务期限前期工作阶段:从合同签订之日到前期工作完成之日;施工阶段:从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4、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缺陷责任期阶段: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2年。竣工结算阶段:从结算送审到结算终审。(7)质量目标: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死亡事故、杜绝火灾事故、杜绝重大机械事故。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工地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防辐射及防物理因素危害等,均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9)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5、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广州市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4】1335号)、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建设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181008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穗建质20201号)、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试行版)(穗建质2021316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杜绝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和水体污染事故等。(10)工程投资控制目6、标:工程造价控制在经委托人审批的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造价范围内。二、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款、标准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附件;(5)本合同标准条款;(6)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1)、(3)、(4)、(5)项内容的除外);(7)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前述各项内容的除外);(8)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7、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四、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委托人或其授权单位审定满60日并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职称): 。五、 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竣工结算完成之日止。其中:监理期限为自施工单位进场之日起570日历天,如实际监理期限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继续提供监理服8、务。六、监理服务费的计取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含税价)为: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大写: )。如项目实际监理期限少于合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则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同时委托人不再向监理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提前竣工奖励等费用。除不可抗力外,非因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期限延长的,监理期限延长超出合同约定监理期限3个月内的,不另外计算报酬;超出合同约定监理期限3个月的,超出部分的报酬由监理人和委托人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七、委托人有独立决定最终实施方案的权利,如果委托人决定进行实施方案调整的,监理人应予以配合,不视为委托人违约,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委托人进行索赔。八、本合同一式 份,委9、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委托人:监理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税 号:税 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合同工10、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11、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12、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13、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14、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合同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15、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16、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项目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17、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18、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19、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在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前提下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20、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或21、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22、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23、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三十九条约定。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48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24、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合同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25、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9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 词语定义(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1)“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 。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依据规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13)“监理26、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14)“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15)“工地例会”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建设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16)“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17)“节点工期”指在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27、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8)“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规章;3、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二)监理依据1、 本委托监理合同;2、 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3、 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28、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4、 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5、 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6、 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7、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8、 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9、 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10、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第四条 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机构(一)监理范围包括 所有工程。本项目全部工程的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29、工准备等)、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移交阶段、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结算审核(含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造价审核)、竣工图审核等全过程监理工作。专业包含但不限于:(1)土建工程: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屋面工程,门窗工程,墙体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含散水、台阶等)及室外场地、围墙等。(2)钢结构工程(如有)。(3)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临时供电、永久供电等)、泛光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含临时供水、永久供水等),弱电工程(含智能化、网络等),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30、电梯安装工程等。(4)专业工程(基坑支护、供电、智能化、幕墙、燃气、空调通风、发电机房、厨房、抗震支架、综合管线、标识系统、地面处理、交通划线、人防工程、防水工程等)。(5)建筑装修工程、精装修工程及交付使用的各项配套工程。(6)道路、市政供电、市政给排水、景观、园林绿化等工程(含红线外接驳)。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勘察管理及设计管理工作内容(1)建立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制订项目监理总体控制目标,及各阶段目标。(2)协调各项目各层面、各相关单位、各项工作关系,协调项目外部关系。(3)定期(每周)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或各项专题会,汇报项目总体进展,研究解决存在问题。(4)对本工程31、勘察设计全过程的勘察、设计质量和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制定设计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明确勘察、设计管理的工作目标、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等,使工程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的质量、工期和经济目标。审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若与阶段目标相违背,应采取纠偏措施。(5)根据使用功能需求条件,要求设计单位按时提交合格的设计成果,检查并控制设计单位的设计进度,检查设计的功能性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施工准备阶段,检查和计算施工图中尺寸标注错误,审查方案、选材及做法的合理性和各专业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各项设计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等内容。(6)参与各阶段设计图纸评审或专题会议,提出相关优化意见,总监理工32、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跟踪方案设计评审意见的落实及修改情况,并跟进设计工作进度。审核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合理性、设计质量和深度,发布变更指令,对重大设计变更要有详细报告,包括涉及的费用变更、技术问题、承包人方案的变化和工期影响等,必要时开展价值工程研究解决。(7)协助委托人组织专项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评估的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结构超限审查论证、消防性能化论证、深基坑审查、建筑节能审查等。(8)负责编写设计阶段各类管理文件、设置预控要点,制定有关设计管理工作制度及工作标准,编写设计管理规划等,并采用各项设计管理控制措施以保证设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9)组织周/33、月进度例会及专项勘察、设计例会,按时向委托人报送勘察、设计管理简报和管理专项报告。定期进行设计阶段管理小结,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勘察、设计进展情况,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以及上个周期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参与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处理。审查组织设计单位对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可靠的技术和组织措施;(10)对项目全过程进行投资控制管理。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建议,使其符合限额设计要求。(11)进行各承包人有关条款跟踪管理,处理各承包人合同条款中有关的索赔与反索赔事宜,处理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为仲裁提供正确的全面的维护委托人正当权益的法律凭证。(12)对重34、要的需求、设计调整及相关的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应做好完备的台帐管理,做到易查看、可追溯。(13)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的工作,落实委托人对设计提出的意见。并以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委托人的意见为依据,从规范性、可实施性出发,从工程学的角度对设计单位提出意见与建议,敦促设计单位做好工程的设计工作。(14)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认证、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15)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16)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35、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17)监理需建立各专业图纸台帐、变更台帐、每月15日更新提交业主设计部门。2、报建报批管理(1)对各项目建设需要开展的相关专题研究以及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梳理,根据总体工作计划要求进行报批报建工作策划。(2)根据各项目建设内容编制报建报批工作计划,督促审核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前期及工程建设期间的各项报批报建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土地、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环保、人防、消防、航空、气象、用电、用水、路口、水土保持、市政接驳等)。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36、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2)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3)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37、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38、。(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6)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39、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7)制定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40、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b.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c.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工程项目概况;b.监理工作范围;c.监理工作内容;d.监理工作目标;e.监理工作依据;f.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g.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h.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i.监理工作程序;j.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k.监理工41、作制度;l.监理设施。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人。(8)制定监理实施细则1)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b.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c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本合同工程的设计42、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专业工程的特点;b.监理工作的流程;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9)对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委托人要求的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的账单审查程序、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制定相关表格。(10)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勘察单43、位的地形测量资料进行审查,使用自备仪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点复核地形图的准确性,并就地形图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4、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材料设备、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5、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二)监理人监理工作内44、容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监理人除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履行监理职责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负责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2)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审定。(3)负责协调承包人进场前的现场准备和制定勘察清障方案,为承包人进场制定前期准备方案45、并组织实施,根据审定的施工总平面图督导承包人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临时设施。(4)配合委托人审定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5)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检查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6)熟悉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监理人在每次收到图纸后7日内提交审图意见,各个监理工程师审图意见分别罗列,对于无审图能力或未能提出审图意见者,自动淘汰。(7)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8)检查标高及轴线位置。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参加由46、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2)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3)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4)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及安全,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立即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通知委托人。(5)督促承包人严格按进度计划实施,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7、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发现施工单位进度落后的,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期延误事件发生。进度仍落后的,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增加人、材、机投入及加强组织管理。(6)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含二次进场)、设备等进行检查,检验,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基础工程中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预制桩接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48、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和主体结构工程中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等,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报委托人。(8)根据承包人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予以签认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对已同49、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承包人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监理应要求承包人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0)对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违反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施工工序及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现象应及时现场拍照取证;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处理,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1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2)根据广州市50、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62号)的规定,监理人在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时候,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1)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2)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委托人报告。3)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13)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和广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51、组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的通知规定,监理单位在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时候,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及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工人工资等制度,如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须立即向建设业主及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如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内资金少于应付支付工人工资的,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补足,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约定的工52、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等,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建设业主报告;如发现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须立即上报建设业主及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严肃处理。审核确认工程完工及施工单位结清工人工资的情况,配合施工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4、监理人应严格按广州市及花都区有关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市容卫生、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监理人必须对施工承包人的土石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进行备案和跟踪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监理人还必须审查余泥渣53、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立即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委托人、建设主管部门、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及城管部门一并报告。监理人对每台出泥运输车应当现场做好出泥登记和双方签名确认,以供城市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随时抽查。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监理人应每日统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2)复核当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委托人。(3)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上报委托人。(4)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各专业工程合同,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各种造价报54、表及技术经济签证(其中涉及经济部分的签证需委托人共同签认方有效),控制建造成本。(5)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各专业工程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6、按广州市和花都区及委托人关于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审核,并督促相关单位按经审定的变更、签证实施。7、按监理规范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工程计量及支付情况,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情况,监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的管理情况等。8、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收尾55、验收、整改、移交、结算、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2)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办理工程竣工档案备案手续。(4)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整理后,移交委托人。(5)组织或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和产权56、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移交。(6)按花都区及委托人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工程完工经验收通过后45天内督促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并在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后30日内,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并提交委托人。9、督促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对工程进行保修,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10、在整个合同服务期内,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穿插施工安排。11、检查本57、工程采用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该责任方负担。12、其他为完成本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监理工作。(三)项目监理机构1、本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见附件3附表,监理人必须按该附表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2、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见附件3),并且本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不得派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58、参与委托人作为业主的其他建设项目。3、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每天保证8小时在岗,施工期间保证24小时有人在工地。4、监理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5、监理人在施工监理全过程中有需要时,必须按委托人要求派驻至少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驻场服务,并按委托人要求建立施工阶段工程预算台账,具体要求和模式另定。6、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监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监59、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有关项目管理机构职权规定的约束,监理人应对提供给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二)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4个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个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三)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设计、退场、质量、进度及其他相关工作。(四)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办理合同约定的60、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五)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造价调整、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六)监理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工作职责,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对于委托人及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八)监理人应在合同服务期内,办理派驻61、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委托人对任何到工地的监理方雇员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监理方须保障委托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第九条 委托人根据需要有权指令监理人协调部分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报酬。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不执行标准条款第十五条,修改为:委托人可协调施工承包单位为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对监理人自备设施不给予经济补偿。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不执行标准条款第十六条,在合同服务期间,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二十六条 增加对违约责任补充如下:1.委托62、人和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的具体违约责任。2.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2.2.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监理人应根据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国家标准、相关规范,对承包人所报建的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品牌、原产地及单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核查,如出现监理人监督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经委托人现场抽检、复检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2.3.如因监理人员个人失职、不作为的行为导致工程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另外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63、2.4.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委托人和监理人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监理人违反第五条约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2.5.如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已履行其监理责任,但承包人仍然发生违反其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人不承担责任。2.6.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2.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包括不履行合同及不能履行合同),监理人应无条件向委托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64、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如委托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委托人应无条件向监理人支付已完工程结算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2.8.未经委托人允许,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被调离项目现场或在其他项目兼职的,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2.9.未经委托人允许,监理人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有兼职,或调离项目的,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2.10.未经委托人许可,监理人将监理工作全部或部分进行分包或转包,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监理人应无条件按合同价款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11.如果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监理人应将按事故的级别向委65、托人支付违约金:特别重大事故的违约金为5万元/次;重大事故的违约金为2万元/次;较大事故的违约金10000元/次;一般事故的违约金5000元/次,具体事故等级划分,参照国家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12.出现工程安全事故,出现人员死亡,如果主要是监理方的责任,监理人应按5万/人/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13.凡监理人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违约行为,且在委托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在应付未付监理人的款项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由监理人负责补齐。2.14.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66、,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2.15.合同期限内,对于因监理人违约而应向委托人支付的任何违约金,监理人必须在当期工程款项中进行确认,并由委托人在当期工程款项结算时予以扣减;若监理人未及时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确认的,委托人有权自行确认相应的违约金,并直接在当期工程款项中予以扣减。2.16.本合同中的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均由监理人和委托人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确认将根据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将不会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67、危等作为不履行本合同及其违约责任条款的抗辩理由。2.17.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支付作为特别结算和清理事项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第二十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二十七条的约定,承包人对质量和工期的违约,如监理人存在过错的,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监理期限3个月内的,不另外计算报酬;超出合同约定监理期限3个月的,超出部分的报酬由监理人和委托人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三十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三十二条的约定,在实际情况68、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人的报酬不变。第三十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三十三条的约定,本合同的有效期一直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间届满且竣工结算完成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才终止。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仍须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的,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时起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即生效。本合同的修改69、(包括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五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三十五条的约定。第三十六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三十六条的约定。第三十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三十七条的约定,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三十九、四十条的约定,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按本条以下约定执行:(一)监理服务费的计取1、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含税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 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大写: )。2、在本合同约定70、的监理期限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如项目实际监理期限少于合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则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同时委托人不再向监理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提前竣工奖励等费用。3、委托人有独立决定本项目最终实施方案的权利,如果委托人决定进行实施方案调整的,监理人应予以配合,不视为委托人违约,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委托人进行索赔。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而给予弥补或调整。6、本工程监理费用已71、包含监理人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所需所有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工资、监造费、住宿费、加班费、驻现场人员津贴福利、差旅费、考察费、交通费、办公桌椅、固定电话报装及资讯费用、工伤保险、后勤保障、电话机、饮水机、复印机、空调、文件复印/国内外电话费、传真邮递费、办公用水、电费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监理人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7、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政策调整,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合同含税价格按国家的税率政策进行调整。8、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期限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监理期72、限超出合同约定监理期限3个月内的,不另外计算报酬;超出合同约定监理期限3个月的,超出部分的报酬由监理人和委托人双方另行协商解决。9、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10、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中。(二)监理报酬的支付双方约定的监理报酬支付采取如下的 方式二 方式进行:方式一(按进度支73、付):1、监理合同签订,监理人提供经委托人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人员组织机构经委托人审核备案,在施工单位进场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监理人首期监理费(监理合同总价的10%);2、在监理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合同价的40%(累计支付至监理合同总价的50%);3、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后,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合同价的25%(累计支付至监理合同总价的75%);4、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合同价的10%(累计支付至监理合同总价的85%);5、施工结算经委托人审定且监理费结算经委托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费至监理费结算价的97%。74、6、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竣工档案备案后15天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结算价的余款(不计利息)。7、本合同费用的支付,监理人均需按照委托人要求提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并需按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执行,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付款。8、以上付款均应扣减监理人相应违约金、罚款及赔偿费。9、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报送完整的相关申请资料或结算资料,以及与付款金额相对应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方式二(按季度支付):1、监理合同签订,监理人提供经委托人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人员组织机构经委托人审核备案,在施工单位进场后,委75、托人一次性支付监理人首期监理费(监理合同总价的10%)。2、支付首期监理费后,在监理期限内按季度支付监理酬费:每期支付的监理费=本季度完成的施工工程量/批复的项目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合同总价75%,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监理合同总价的80%(施工工程量、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均为监理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3、工程竣工验收后,委托人累计支付至监理合同总价的85%。4、施工结算经委托人审定且监理费结算办理完毕后,累计支付监理费至监理费结算价的97%。5、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竣工档案备案后,委托人支付监理费结算价余款(不计利息)。6、本合同费用的支76、付,监理人均需按照委托人要求提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并需按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执行,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付款。7、以上付款均应扣减监理人相应违约金、罚款及赔偿费。8、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报送完整的相关申请资料或结算资料,以及与付款金额相对应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三)委托人将监理费支付至以下账户后,视为完成相应的付款义务:账号: 户名: 开户行: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本合同涉及的相关款项。第四十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监理人申请委托人付款的,应按委托人规定办理请款手续。第四十三条77、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四十三条的约定,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监造,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负责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工程所在地 仲裁机关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2:项目监理人员投入一览表附件3:项目监理机构及驻场监理人员附件4:投标报价表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78、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79、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监理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80、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第三条 监理人的责任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81、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施工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七条 本廉政责任书一式九份,委托人执五份,监理人执四份。委托人:监理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税 号:税 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约时间: 2023 年 月 日附件2:项目监理人员投入一览表附件3:项目监理机构及驻场监理人员附件4:投标报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