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城片保障性住房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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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15096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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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科学城片保障性住房(一期)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合同委托人(甲方):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 1 页 共 49 页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xxxx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议各方就xx科学城片保障性住房(一期)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科学城片保障性住房(一期)。2.工程地点:大王山2、南片区P09-A01、P09-A02地块,长潭西高速与新学士路交汇处东南角。 3.工程概况: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用地设计按容积率2.8,建筑限高按规划条件书,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净用地面积约1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为35亿元。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R工程勘察 :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视现场实际情况需求实施);场地土壤氡检测R设计 R方案设计R初步设计R施工图设计R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及评审服务费R装配式设计R电力外线接入设计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具体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全过程工程咨询服3、务期:从委托人书面通知开始起至项目竣工交付施工止。为确保如期完成服务,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对本工程咨询服务关键性控制节点进行约束,具体详见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3: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受托人如违反关键性控制节点应当遵守的期限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总价1.合同价格形式R单项服务酬金叠加2.签约合同价本合同投标报价折扣率为 %,签约合同价暂定: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合同价为含税金额,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元整(¥ 元),税率为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则相应调整)。具体的服务费用计取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五、委4、托人代表与受托人项目负责人委托人代表: 。受托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5)委托人要求;(6)技术标准;(7)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5、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xx省长沙市 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受托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下页为签署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系签署页)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6、:(签字) (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人要7、求、技术标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委托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1.1.1.7 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8、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1.1.2.2 委托人:是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9、,并与受托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指定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受托人联合,以一个受托人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全工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资料与成果文件1.1.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10、服务。1.1.3.2 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提供的设计、勘察、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1.3.3 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受托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委托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1.1.3.4 全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委托人要求受托人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且工程延期不产生任何额外费用。 1.1.3.5 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1.1.3.6 11、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委托人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委托人确认的受托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1.1.4.2 完成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受托人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4.3 全过程工程咨12、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受托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13、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14、,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受托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5、(6)委托人要求;(7)技术标准;(8)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16、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受托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17、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委托人2.1 委托人一般义务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2.1.2 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积极向受托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2.1.3 委托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18、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受托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受托人收集需要的信息。2.1.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2.3 委托人决定2.3.119、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受托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2.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受托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受托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委托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4 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接收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受托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3. 受托人3.1 受托人一般义务3.1.1 受托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20、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3.1.2 受托人应当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受托人授权后代表受托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受托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21、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受托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受托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受托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22、约责任。3.3 主要受托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受托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受托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受托人员应包括地勘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3.3.2 受托人委派的主要受托人员应相对稳定。受托人更换主要受托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受托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主要受托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受托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23、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受托人员的,受托人认为委托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3.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受托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受托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受托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受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24、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受托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和分包人就咨询服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3.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应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受托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25、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4.1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受托人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受托人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受托人可26、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要求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要求5.1.1 对委托人的要求5.1.1.1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5.1.1.2 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受托人提出,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 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5.1.2 对受托人的要求5.1.2.1 受托人应当按法27、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受托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受托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5.1.2.328、 受托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保证措施5.2.1 委托人的保证措施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受托人的保证措施受托人应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5.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要求5.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3中约29、定。5.3.2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3.3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受托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6.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30、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6.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6.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开始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委托人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31、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受托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6.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6.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委托人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32、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受托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受托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如果受托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委托人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6.3.2 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因受托人原因导33、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第14.2款受托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受托人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6.4 暂停服务6.4.1 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因委托人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6.4.2 受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因受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受托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受托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受托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34、.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当出现非受托人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受托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受托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6.4.4 暂停服务后的复工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复工通知,受托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受托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受托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委托人35、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6.5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6.5.1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下达提前交付指示,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36、期。6.5.2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受托人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7.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7.2 受托人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8.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8.1 受托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委托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37、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受托人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15天。委托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受托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8.2 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受托人另行支付费用。8.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受托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38、报送成果文件,受托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受托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受托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要求修改受托人的成果文件,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受托人另行支付费用。8.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受托人按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人39、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受托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 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受托人应按第14.2款受托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40、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受托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8.6 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受托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8.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受托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41、.2 受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费用;(2)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 合同价格形式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42、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 进度款支付10.3.1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受托人支付进度款。10.3.2 进度43、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4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4.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4.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10.4.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5 支付账户委托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受托人账户。11.44、变更与索赔11.1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应当向受托人提供书面要求,受托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变更。11.2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或因提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受托人所耗工作量向受托人增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受托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受托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变更,委托人可按本条约45、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的约定,与受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 基准日期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11.5 如果发生受托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受托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受托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受托人应运用46、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具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 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受托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47、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受托人在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导48、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 违约责任14.1 委托人违约责任14.1.1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受托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受托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49、费,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协商确定。14.1.2 委托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受托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受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中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自中止服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受托人应及时根据委托人要求恢复服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受托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服务工作的时间,且服务期相应延长。14.1.3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委托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受托人结算并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1450、.1.4 委托人擅自将受托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 受托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受托人应按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委托人或受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4.2.2 由于受托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中扣减。14.2.3 受托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受托人51、原因产生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受托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相关保险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14.2.4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解除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分包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 未经委托人批准,受托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受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52、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53、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 合同解除16.1 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经受托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54、,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受托人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由于非受托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受托人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 争议解决17.1 和解合55、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56、;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担一半。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57、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xx省政府、长沙市政府、xx新区管委会等政府及其组成58、部门作出的特别规定。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技术标准;(8)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1.3 联络1.3.1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3.2 委托人与受托人联系信息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受托人59、接收文件的地点: ;受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受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受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4 保密保密期限: 长期 。2. 委托人2.1 委托人一般义务委托人应当负责与工程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为受托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受托人收集需要的信息。2.2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就各方履行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过程中与受托人进行联络,督促受托人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受托人。2.3 委托人决定委托人应在10天内对受托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 受托人3.60、1 受托人一般义务3.1.1 受托人负责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2 受托人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3.1.2.1受托人的其他一般义务(1) 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受托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受托人的建议或遵守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3) 受托人应编制61、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实施细则,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4) 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要做到安全、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并在规定期间内全部退还委托人。(5) 委托人对咨询报告提出异议,应及时进行修改。(6) 对执行咨询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保密。(7) 按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相应成果。(8) 由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相应成果达不到要求,负责返工并不得增加费用。(9) 受托人收集的各项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向委托人免费提供查阅。(10) 不得向委托人隐瞒重大事项和不作如实的披露和说明。(11) 对咨询工作中发现的重62、大未决事项或有争议事项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告知委托人,提出正确的处理方案,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讨论会。(12) 受托人应自行解决现场办公场所、配备办公桌椅和办公电话及交通工具等,相关费用由受托人自行承担。(13) 如联合体任一成员存在违约情形,则联合体全体成员均应共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联合体全体成员依约履行合同义务。3.1.2.2受托人在勘察阶段的义务(1)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委托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2)受托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委托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质量合格的63、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委托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4)受托人工作必须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受托人现场勘察工作完成后应提交退场申请。经委托人确认后退场。3.1.2.3受托人在设计阶段的义务(1)委托人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或疑问的,受托人应及时进行答复、修改、调整,直至符合委托人及审批单位的要求。(2)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3)受托人应考虑并妥善处理本工程与红线外周边规划及现状道路、水系、地块的衔接64、关系。(4)根据已分解的各专业限额指标,各专业受托人员严格控制材料的品种、规格、工程量;设计深度应达到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并无条件配合概算的编制等工作,确保设计限额的可实施性;严禁出现图纸缺项、缺大样图、缺数量、材料描述不清等涉及后期设计调整和工程变更的情况,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施工条件及相关措施费,提出切实可行的基坑支护、售楼处改商业立面方案(如需)、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措施和方案。(5)设计应当按照委托人及相关审查部门意见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如方案批复、人防批复、施工图备案等)前的设计合理修改工作,均为合同范围内的合理修改工作,此部分费用己包含在65、合同费用之内。(6)如委托人委托的设计工作的规模、功能、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造成设计需要返工,或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对己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成果重新进行设计,由此增加的设计工作经委托人确认后按本合同的约定增减设计服务费。(7)受托人应及时委派相关设计人员做好设计的报批、报建及审杳的配合工作。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未能及时办理有关行政审批、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设计周期延长或影响委托人进度的,造成的不利后果及损失由受托人承担。(8)受托人应及时提供施工阶段的现场设计服务,不另收费用。现场设计服务包括且不限于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运行、完成设66、计变更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在施工期和保修期根据委托人要求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解决有关问题(如委托人有要求,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派驻专业技术人员驻场提供服务,具体要求以委托人书面通知 为准),书面答复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9)受托人在完成设计成果后,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出对关键技术工程承包商的实质性资格条件建议,并报委托人及其上级机构审核。3.2 主要受托人员3.2.1 主要受托人员包括: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绿建咨询服务负责人等,详见附件4 。受托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 3.2.2 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更换或拒绝撤换主要受托人员及主要受托人员不称职的67、违约责任: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更换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人,委托人要求更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受托人员的,受托人每次按每人50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撤换的,每延迟一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变更后,继任人员的资格、经验、能力等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政府规定的要求。受托人同意不要求调低该等违约金。3.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3.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专业工程允许分包。3.3.2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 。3.3.3 受托人向68、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3.4 分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3.4 联合体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方式: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给联合体牵头方,再由牵头方支付给联合体成员或分包人。开票要求: 。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4.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5天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电力外线接入设计工作计划,报批报建工作计划等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各咨询服务应当编制的各项规划、实施细则 。4.1.269、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委托人在收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0天 。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4.2.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受托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2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3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委托人收到受托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15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委托人在审查同意受托人的成果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70、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6.合同价款与支付6.1 合同价格形式:单项服务酬金叠加6.2.签约合同价本合同投标报价折扣率为 %,签约合同价暂定: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合同价为含税金额,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元整(¥ 元),税率为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则相应调整)。具体的服务费用计取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1) 本次招标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服务费包含本合同项下勘察、设计(含装配式)、电力外线接入设计、绿色建筑技术咨询评审、土壤氡检测服务工作的一切费用,包括共计20张效果图制作费(总体效果、单体建筑外立面、室内装修、景观各专业共计71、20张效果图)、差旅费、加班费、会务费、专家费、报建配合费、设计人聘请的其他顾问或者专家的顾问费、现场代表费用、晒图、报建图制图费用、图纸打印装订费、现场踏勘费用等为完成服务工作的相关费用。不含三维动画制作费用。(2) 委托人在支付以上款项之前,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及合法有效的,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受托人存在违约被委托人罚款、扣除违约金、质保金等情形的,则受托人所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得相应扣减),否则委托人可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3) 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委托人按xx新区管委会、xx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本合同结算审核前72、付款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合同签约价的70%。7.变更与索赔 受托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3 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受托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人书面声明后的 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发包未答复的,由受托人与委托人再行协商。8.专业责任与保险履行本合同,受托人应自行购买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9.知识产权9.1 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人 。73、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本项目使用 。9.2 关于受托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人 。关于受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使用。9.3 受托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受托人自行承担 。10.违约责任(如进入诉讼程序,各方均不得要求对方降低违约金)10.1 委托人违约责任10.1.1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的违约金:受托人未开始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实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并支付相应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174、0.1.2 委托人逾期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违约金:按当期应付未付的咨询服务费以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但受托人不得因此中止或终止服务。10.2 受托人一般违约责任10.2.1因受托人原因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应支付委托人的违约金: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10.2.2 受托人逾期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勘察、设计、等各阶段的服务成果文件的交付期限单独计算,各成果单独交付期限包括委托人和政府部门合理的审查、批准时间,受托人应在完成相应服务成果的期限内给委托人和政府部门预留足够的审查、批准时间。各成果单独交付期限详见附件3。逾期交付勘察、设计成果的,每逾75、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在设计成果文件完成审批后的其他服务成果逾期完成或逾期履行其他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0.2.3受托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上限: 不设上限,依法依约承担责任。10.2.4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每违法分包一次,按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且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整改到位,出现三次(含本数)以上该等情形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处受托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向其支付违约金。10.3 受托人其他的76、违约责任 10.3.1受托人提交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成果有遗漏、错误或设计考虑不周的,除应负责修改补充、减少勘察设计费外,还应向委托人支付5000-20000元/次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咨询成果延期提交的,延期提交的违约金另计;如果因此引起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应负责修改补充、减少勘察设计费、支付增加的工期的违约金外,还应另外根据工程损失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得低于300000元。如果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但导致工程施工变更而增加工程成本的,受托人除应负责修改补充、减少勘察设计费、支付增加的工期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设计的原因(如设计错、漏、缺项,设计考虑不周等)导致77、产生变更并造成投资增加的,按引起变更金额占项目概算批复中工程费用的比例,在合同结算时按相同比例扣减设计费用;因受托人勘察原因(如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擅自调整布点等)导致地勘报告与实际地址情况不符,致使产生变更并造成投资增加,按引起变更金额占项目概算批复中工程费用的比例,在合同结算时按相同比例扣减勘察费用。由此导致工程延期的,工程延期的违约金按本项目施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每增加一天按0.1%计算。设计受托人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职业责任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10.3.2受托人发生除通用合同条款中14.2其他违约情形,则受托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仍不足78、以弥补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则受托人应继续赔偿。11.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政府政策的调整。12. 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 / 天。12.2 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已完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期限为双方办理完合同结算之日起30 天内。13.争议解决13.1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13.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79、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3.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3.2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14.其他 (1)投资节约奖励的约定:无 。(2)履约担保:无 。 附件:附件1:xx科学城片保障性住房(一期)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任务书附件2: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目录附件4:受托人主要受托人员表附件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1:xx80、科学城片保障性住房(一期)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任务书附件2: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及附件1满足进度需求2地块规划图则1满足进度需求3建设用地红线图1满足进度需求4不动产权证1满足进度需求5地形勘测图1满足进度需求6用地周边道路及市政设施条件1满足进度需求7红线内管线及保留物测绘图1满足进度需求8成本限额组成1满足进度需求9现状地形图1满足进度需求10其他1满足进度需求(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序号咨询服务成果份数提交日期或期限相关要求1工程81、地质勘察报告初勘、详勘各8份勘察报告含无加密CAD和PDF电子版2方案设计文本30报建方案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报建方案设计说明;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图;日景夜景鸟瞰图;各单体透视效果图;各单体平面图;单体剖面图;各单体立面图;归家动线设计、分析图;商业立面方案;外立面分色图,并配合现场材料指导定样。立面分色图应表达:石材、铝板、仿石涂料、质感涂料等具体范围及分缝;后期须符合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效果,并完成符合企业标准的立面控制手册;地下各层平面的功能分布图(包括地库平面图、剖面图、人防区域);其他方案报建需要的图纸和资料;指导施工图设计的节点详图;方案报建本册(含过程沟通版及最终报批本册);方案电子82、校核及相关配合工作;工作;政府报建要求的其他内容。3初步设计(含绿建设计和装配式设计)30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单体建筑设计通过委托人确认后,深入完善建筑平、立、剖面初步设计,地下室及人防初步设计文件等。建筑专业初步设计文本:建筑专业初步设计说明;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图;典型透视效果图;各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主要墙身节点详图;外立面分色图,并配合现场材料指导定样。立面分色图应表达:石材、铝板、仿石涂料、质感涂料等具体范围及分缝;后期须符合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效果,并完成立面控制手册;建筑单专业扩初设计完成后及时配合委托人确定外墙主材设计封样(涂料、石材、玻璃、型材、屋面瓦、铁艺栏杆、方通材质等)83、。4施工图(含备案施工图及施工期间变更图)10包括项目全专业备案审查施工图及现场建设过程中出具的设计变更图。含项目二次深化图、专业深化图(如甲方同意专业分包的图纸需受托人审核盖章)4土壤氡检测报告5土壤氡检测点位布置图和成果报告5绿建星级评审成果原件不少于1份绿建星级评审成果(专家评审意见或评审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星级以管委会要求为准特别约定:1. 如委托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成果文件,则受托人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同时,委托人不需向受托人支付工本费。2. 受托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文本等成果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或政府审批部门的要求,因完善成果文件和委托人84、政府重新审查、审批的期间应当计入受托人完成成果文件的期限,如造成逾期的,受托人应并承担逾期提交工作成果的违约责任。附件4:受托人主要受托人员表序号拟任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备注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1勘察负责人2勘察主要人员3设计负责人4设计主要人员5绿建咨询服务负责人附件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总额构成及计费依据1.1 服务费总额构成合同价格形式:单项服务酬金叠加,合同价格由勘察费、设计费、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及技术评审服务费、土壤氡检测费用五部分组成。(1) 本合同投标报价折扣率为 %,签约合同价暂定: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合同价为85、含税金额,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元整(¥ 元),税率为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则相应调整)。(2) 本次招标全过程咨询服务包含本合同项下勘察、设计(含装配式)、电力外线接入设计、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及技术评审、氡检测服务工作的一切费用,包括共计20张效果图制作费(总体效果、单体建筑外立面、室内装修、景观各专业共计20张效果图)、差旅费、加班费、会务费、专家费、报建配合费、设计人聘请的其他顾问或者专家的顾问费、现场代表费用、晒图、报建图制图费用、图纸打印装订费、现场踏勘费用。不含三维动画制作费用。1.2建设工程勘察费:勘察费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确定。(1) 采用单价合同,暂估土层约 m,岩层约 m,暂估为86、 孔需在未征地拆迁的场地进行作业。勘察费为:(、类工程量(m)*、类勘察单价+ 、类工程量(m)*、类勘察单价+青苗补偿和协调费用)*投标报价折扣率。(2)本项目采用综合单价计费,勘察费取费标准按照本项目中标价及委托人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复杂程度为、类为110元/米,、类为140元/米,青苗补偿和协调费用400元/孔),在已征地拆迁的场地进行作业,则无相应的青苗补偿和协调费。(3)孔深超过40米的,每增加20m,超出部分按对应地层类别综合单价乘以1.2的附加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取费。 (4)如出现溶洞地质,该溶洞段地质勘察费用在原有综合单价基础上增加30元/米。 (5)对于水上作业,涉水的孔在原87、有综合单价基础上乘以1.2的系数,不另计取措施费用。水上作业是指需要采取扎排、租船等措施方能进行钻孔作业的勘察任务。勘察费根据委托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上述收费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勘察人应在履行相应勘察任务的同时向委托人申请办理书面签证,对勘察内容及收费标准予以确认(未签证项目不予另行计费)。1.3设计费(含电力外线接入设计费): 根据xx集团发【2022】151号文设计收费文件,保障性住房项目设计费用,按实际建筑面积 元/平米计取(该费用包含装配式设计及咨询),暂定 平方米。本合同不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咨询,暂定扣除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咨询费为60万元。设计费暂定价=总建筑面积88、*单价*工作量系数*投标报价折扣率-可行性研究编制费用设计费单价中包含电力外线接入(配电工程设计费),该项费用按照长财评综202214 号电力外线接入设计(含配电工程)预估:收费基价*1.2专业调整系数*0.85工程复杂程度综合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结算时扣除的可行性研究编制费用按照长财评综202214 号文件计算并据实核算;最终设计费以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定的建筑面积复核表为结算依据。1.5 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及评审服务费收费依据: 根据xx集团发【2022】151号文设计收费文件,本项目绿色建筑星级评价设计认证暂定一星(最终星级要求按照审批为准),项目为居住建筑项目,绿色建筑技术89、咨询服务费费用计算:【建筑面积20 万 平方米 项 目,基础的20万 平方米 按照1.2元/计算,每增加 10 万 平方米 ( 不 足 10 万 平方米,按 10 万 平方米 计 ) ,增加 6 万元】*投标报价折扣率1.6土壤氡检测费用 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土壤中氡浓度测定布点以间距10米做网格,总布点 个点。土壤氡检测单价按35元/点。费用计算:布点数量*单价*折扣率(0.6)*投标报价折扣率最终测点数依据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成果按实结算。综上,该项目地勘、设计(含电力外线接入设计)、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及评审服务、土壤氡检测以 万元作为费用暂定价,结合投标折扣90、率签订暂定价合同。二、付款节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单项服务酬金叠加形式下的付款节点2.1勘察费付款节点(付款比例基础为勘察暂定费用)(1) 自勘察人提交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详勘报告并经委托人确认之日起30天内,委托人向勘察人支付本项目勘察暂定费用的30%;(2) 本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后,委托人向勘察人支付本项目勘察暂定费用的40%;(3) 本项目主体验收合格后,可由勘察人向委托人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委托人按xx新区管委会、xx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本合同结算审核前付款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勘察费用合同签约价的70%。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支付至审定的91、勘察结算总费用的95%;(4) 余款5%在该合同对应的项目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付清。2.2设计付款节点(付款比例基础为设计费暂定价)付款批次设计阶段付款时间付款比例支付金额第一阶段方案设计阶段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取得方案审查会议纪要后【15】个工作日内20%第二阶段初步设计阶段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20%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本项目取得施工图审查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30%第四阶段施工配合本项目主体验收合格后,可由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委托人按xx新区管委会、xx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结算,结算后可支付至审92、定设计结算费用的95%25%余款5%在本项目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付清5%2.3 本项目绿色建筑技术咨询评审费用的支付方式如下:(1)本项目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后,支付绿色建筑技术咨询评审费用暂定价的30%。(2)本项目完成绿色建筑设计星级评审,取得绿色建筑评审意见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绿色建筑技术咨询评审费用暂定价的40%。(3)本项目绿色建筑技术咨询评审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绿色建筑技术咨询评审费用结算金额的90%。(4)余款在合同结算完成后一次性支付。2.4 承包方完成土壤氡检测所有试验检测,提交正式土壤氡检测报告经发包方确认,完成施工图备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土壤氡检测暂定费用93、的70%。余款在合同结算完成后一次性支付。2.5 委托人在支付以上款项之前,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及合法有效的,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受托人存在违约被委托人罚款、扣除违约金、质保金等情形的,则受托人所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得相应扣减),否则委托人可顺延付款。2.6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本合同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委托人按xx新区管委会、xx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本合同设计费、勘察费、绿色建筑技术咨询评审费用、土壤氡检测费用合并结算,承包人应在完成各项工作内容后三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工作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本合同结算审核前付款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合同签约价的70%。第 49 页 共 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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