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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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07219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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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处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安全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处理制度XX版 次C/O实施日期XX-02-01审 核 人 编制人 1 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环保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安全环保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规范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考核,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及责任追究考核。3 术语3.1 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3.2 职工伤亡事2、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3.3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3.4生产事故是指生产活动因非正常原因中断或效能下降,生产中断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3.5火灾事故是指违背人们意志而发生的非正常性的着火事故。3.6相关责任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3.7 外来3、单位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在公司所属区域内进行其业务范围内活动的法人单位。4 事故分类标准4.1 人身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标准者。 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失能损失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4.2 生产事故 一般生产事故生产中断或设备停机时间超过规定限额,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的事故; 重大生产事故生产中断或设备停机时间超过规定4、限额,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的事故; 特大生产事故造成生产长时间瘫痪或造成整个生产线停产时间超过规定限额,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4.3 火灾事故 一般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10万元以内或重伤1人的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50万元或死亡1人的事故。 特大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死亡2人及以上的事故。4.4突发环境事件4.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4.1.5、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重大环境事件(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4.4.2.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4.2.4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6、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较大环境事件(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4.4.4.2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一般环境事件(级)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4.5.3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 职责权限5.1 工伤事故 发生3人以下的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 发生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5.2 生产事故 一般生产事故由事故7、单位自行调查处理。 公司组织对重大以上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地方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公司要积极配合。5.3 火灾事故 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调查处理。 公司组织对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地方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公司要积极配合。5.4 环境事件发生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的较大环境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6 工作程序6.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按相应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2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8、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6.3 事故发生后,向国家、地方政府及股份公司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方式及时限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6.4 事故上报程序和时限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 发生3人以下轻伤事故,部门在24小时内书面报安全环保处。 发生3人以上轻伤事故、3人以下重伤事故,部门应在0.5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处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书面上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死9、亡事故或一般环境事件,事故发生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安全环保管理处及主管领导报告,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该事故信息在逐级上报过程中每一层级之间的传递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及特大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或较大环境事件,各地方政府规定报告时限短于具体公司报告时限的,各单位应遵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报告时限。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发生一般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安全环保处及主管领导报告。 重大以上生产事故、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三天以内书面报告。 公司各级安全环10、保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安全环保生产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安全环保生产主管领导应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决定启动何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报请上级单位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特大生产事故、火灾事故,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重伤以上事故,负责调查处理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调查处理报告,在15日内11、做出内部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处理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任何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调查处理单位均应在1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按下列规定上报:轻伤事故、一般生产事故、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统计,按安全环保生产与形势分析信息传递制度相关规定执行。6.5 事故报告的方式事故报告分口头及书面两种方式。 事故报告时限除明确规定为书面报告者外,均为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限。 在进行口头报告时,应说明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在口头报告后,事故单位必须形成书面事故报告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上报事故情12、况。其中,3人以上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及重特大生产事故2小时内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6.6 事故报告内容 工伤事故报告内容a) 事故发生单位;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c) 事故的简要经过;d)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及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e) 已经采取的措施;f) 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报告内容要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经济损失、事故防范措施、整改措施及事故处理时间安排等。7 责任追究与考核安全环保事故发生之后,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以及事故责任、相关责任人的认定13、,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及经济考核处理。7.1 行政责任追究发生安全环保生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发生一次责任事故造成两人及以上重伤的,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死亡责任事故,视其事故程度和事故性质,给予公司相关责任人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行政处分。 对重特大生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视其事故程度和事故性质,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行政处分。 对重特大火灾责任事故,视其事故程度和事故性质,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行政处分。7.2 经济考核发生安全环保生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情节严重程度,造成损失大小,给予相14、关责任人经济考核。 重伤责任事故考核.1 每重伤一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处罚;.2 一次事故造成两人及以上重伤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3000-5000元经济处罚。 死亡责任事故考核.1 死亡一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5000-8000元经济处罚;.2 一次事故造成两人重伤及一人死亡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0-20000元经济处罚。.3 一次事故造成两人及以上死亡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30000-50000元经济处罚。 对非人身伤亡重大生产、火灾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按事故损失情况给予1000-5000元经济处罚。7.3 事故瞒报考核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15、故不及时上报或瞒报时,根据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行政处分,经济处罚除按、7.2.2条款执行外,加重经济处罚5000-10000元。7.4 外来单位在子公司发生安全环保事故考核外来单位在公司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应根据事故的责任界定、情节严重程度等情况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如公司仅负安全环保监督责任,死亡一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造成两人及以上死亡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5000-10000元经济处罚。 如公司负主要责任,按本办法7.2.1-7.2.2条款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公司与不符合本制度所指“外来单位”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按照本办法7.2.1-7.2.2条款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7.5安全环保未遂事故考核发生安全环保未遂事故,根据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行政处分,经济处罚除按300-800元考核。8 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8.2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