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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与程序管理制度(20页)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与程序管理制度(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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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上传人:t*** 编号:905811 2024-03-25 19页 71.54KB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与程序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室;(四2、)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本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特定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3、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第六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司在公司网站等其他4、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第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第十一条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5、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及格式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指引等规定编制。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应按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披露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同时披露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其中年度报告披露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6、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7、,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三节 临时报告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其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发布的公告。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应披露的交易8、;(二)关联交易;(三)其它重大事件。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应披露的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不含属于证券自营或直接投资等业务的对外投资);(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重要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9、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10、(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11、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并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以下事项:(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销售产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五)委托或受托销售;(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予以披露:(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1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13、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一)重大诉讼和仲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五)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六)回购股份;(七)可转换公司债涉及的重大事项;(八)公司及股东承14、诺事项及承诺的履行情况;(九)公司面临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115、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十)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7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8经营情况、外部条件16、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监事17、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第三十一条 在第三十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二条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时,应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披露的18、交易、关联交易或其它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和指引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职责:(一)公司董事必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二)公19、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三)公司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的职责:(一)监事会应保证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二)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三)监事会负责20、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的职责:(一)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二)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21、他相关信息,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相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三)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各单位对照本制度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四)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并保证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五)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22、职责:(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授权发言人;(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负责对公司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审核并对该重大事项是否需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负责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五)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23、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六)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七)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八)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24、行信息披露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统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和报送工作;(二)负责定期报告的组织、汇总和初审,以及临时报告的起草和初审;(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公司各单位了解真实情况;(四)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并向公司相关人员解释和进行相应的培训;(五)负责与证券交易所的日常沟通;(六)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职责:(一)公25、司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各单位应指定本单位的信息披露联络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完成本单位的信息披露联络和协调工作;(三)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本单位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时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确保其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第四十五26、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交易所的安排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如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董事会秘书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草拟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对定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二)董事会秘书批准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后,通知各单位并布置、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三)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室;(四)董事会秘书室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格27、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五)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六)公司董事长审核定期报告;(七)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监事;(八)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十)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十一)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最终确认,由董事会秘书室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十二)公司定期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十三)定期报告披露后,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并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28、员传阅。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第四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应披露事项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任何机构和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核、披露程序: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起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监事长)逐级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室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核或登记后公告。第四十九条 重大事项的审核、报告和披露流程:(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公司各单位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信息披露联络人应当立29、即填制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经各单位负责人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后,及时逐级向公司分管领导和总裁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应履行披露义务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二)董事会秘书室对上述报告进行初审后,同时报董事会秘书、公司总裁和董事长确定是否需要公告;(三)需要公告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室起草公告文稿,并进行合规性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监事会公告由监事长审核签发);(四)董事会秘书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披露临时报告;(五)临时报告披露后,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及时向30、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并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传阅;(六)重大事项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室应持续给予关注。第五十条 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室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第六章 对外发布信息管理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报送报告和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新闻发言人,任何31、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律不得接受任何外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媒体和证券分析师)任何形式的采访。公司员工在征求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采访人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接受采访后,被采访人应要求采访人提供其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备案。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记者的采访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对证券价格将产生影响的信息。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32、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一)公司的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何言论;(二)公司参控股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1、参控股公司与公司的关系;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证券分析师分析报告或媒体评论中出现涉及公司的重大错误信息或评论时,公司应要求该分析师或媒体记者予以更正,同时公司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以保护投资者不受错误33、信息误导。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如该报道及传闻将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影响,公司应予以澄清或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五十八条 公司员工接触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超过其需要知悉的程度,公司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五十九条 公司寄34、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公告前均须予以严格保密。第六十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人士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第六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如不能保密或事实上已经外泄,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第六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保存。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应指派专人对信息披露的相关文档进行管理,建立书面材料档案,对电子文档做好备份,建立信息披露档案查阅登记制度。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对公司董事35、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管。第九章 罚则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等情形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予免除公司给予的处罚。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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