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公用品采购领用、维修及报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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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04545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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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办公用品采购领用、维修及报废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公司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制度为更好的控制办公消耗成本,规范公司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 管理工作,倡导节俭高效的风格,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办公用品分类及领用一、耐用办公用品1、范畴: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 笔筒、打孔机、剪刀、剪纸刀、直尺、卷尺、起钉器等;2、耐用 办公用品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 旧需更换的必须以旧换新。人为损坏或者遗失不再补领,员工离职时 须照折旧价赔偿。二、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1、易耗办2、公用品分为两部分:部 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如纸巾。2、部门所需用品包括:传真 纸、复(写)印纸、打印纸、档案袋、墨盒、碳粉、硒鼓、光盘、墨 水、白板笔等;3、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 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图钉、橡 皮擦、涂改液、电池、便签纸等4、个人所需易耗办公用品用量标准 原则上为每人一件,具体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以及岗位特点进行合理 调整。三、公共办公用品(设施):1、范畴:复印件、打印机、传真机、 电话机、扫描仪、照和机、塑膜机、办公桌、椅子、茶几等;2、 公共办公用品(设施)以部门为领用单位,由部门分管副总签发实施 采购和领用。3、四、物品领用发放时间:原则上,不予全部发放所申报的办公用品,提倡随用、随发;五、领用方法:1、由各部门指定人员统一领用办公用品,并签收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若部门领用超岀需求计划,须经部门主管 批准后方可发放。2、部分办公用品(如油性笔、水彩笔、签字笔、 白板笔、圆珠笔芯、圆珠笔、涂改液、尺子、订书机、电话机、各种 电脑墨盒)实行以I口换新原则。3易耗品可依据历史记录(如以过去 半年耗用平均数),经验法则(估计消耗时间)设定领用管理基准(如圆珠 笔/笔芯每月每人发放一支),并可随部门或人员的工作状况调整发放 时间和数量;4、公共办公用品(设施)移交时如有故障或损坏,应 以旧换新,如遗失应由个人或4、部门赔偿,自购;第二条办公用品计划与采购1、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办公用品使用 情况,每月25日前,填写好次月的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经部门 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综合部行政处。2、 行政处查对办公用品领用计 划与办公用品台账和库存,提报办公用品采购计划,经行政负责人审 签后实施采购。3、 采购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办公用品时,须报请 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特殊办公用品可以经综合部同意授权各部门自行 采购。4、 对未列入采购申请表的临时性办公用品,原则上不作采 购,因临时急需的需分管副总审批再做采购,否则推移至下刀进行。第三条办公用品台账管理1、 行政处负责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必须 以良好的态度、秉公办事,不得顾私5、情、图私欲,须做到严格把关, 认真登记和审查;2、 一切办公用品领用都需领用者签收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未能及时登记的再时候须督促领用者补办登记手续;3、 办公用品市采购部统一向批发商采购,除正常办公用品外,如部门 有特殊需求,经综合部同意授权后,方可口行采购单件超过500元的 物品采购由公司采购部负责购买;4、 每月26 LI后(至月底)为办 公用品盘点期,原则上不再安排物品领用。特殊情况下的领用需要分管副总审批。盘点期间合部办公用品负责人落实物品领用登记情况,填写月办公用品领用汇总表,核算部门领用数量和月末库存。5、 综合部依据每月25日各部门提交的办公用品采购中请表和月 办公用品领用汇总表6、,在刀底前核算出下月公司办公用品采购计划 单。6、 新进人员入职,由该部门向综合部提请办公用品的申领;人员离职,应将剩余用品一并交综合部.第四条 办公用品的维修及报废 公司对办公用品的报废实行审批 管理。各部门如有办公用品损坏,不能使用的,应当依据以下程序进 行处理。1、 对简单的可以自行维修处理但有保修期的办公用品, 且在保修期内的,不得擅自自行处理,由采购员联系供货单位进行维修、维护。2、 对办公桌椅等物品出现问题,必须由木工或内行人 员进行维修处理,对电脑、打印机等出现问题先自行协调公司相关专 业人员进行检查维修,公司内部无法解决,需要由外部单位进行维修 的,必须形成请示报告,公司审批后由综合部协调落实。3、 对确实 不能维修的资产类办公用品实行报废处理:使用年限较长经过维修但 无法维修好的,或无条件维修的,或可以维修但维修成木过高,经相 关部门对故障认定后,可由办公用品的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废申请,由 公司组织人员确认报废事项成立后签字确定,报废品原购买价值单件 超过2000元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4、 高值报废品在得到报废审 批后应当由采购部门进行回收,统一处理。本规定自签发之口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综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