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厂联合工房外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6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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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99236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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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XX公司XX卷烟厂联合工房外幕墙装饰工程施 工 合 同发 包 人:XX公司承 包 人:XX有限公司开工日期:XX年十一月三十日峻工日期:XX年三月三十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公司承包人(全称):_XX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公司XX卷烟厂联合工房外幕墙工程工程地点: X 幕墙面积: 2775平方米 工程内容:外幕墙工程施工。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 自 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施2、工图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年11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2009年3月31日 合同施工工期: 120 天 (扣除春节法定节假日)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大写):肆佰陆拾壹万壹仟玖佰陆拾叁元整(人民币) ¥:4611963.00元 ,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招标文件、图纸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3、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并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XX公司 承包人:XX有限公司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4、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5、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是承包人的代表人,其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装修等项目。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6、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获得发包人下发的竣工证书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7、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8、。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招标文件(8)图纸(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9、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10、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如有本工程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则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执行;如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按照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按照适用的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执行。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11、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师按合同12、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重叠。双方职权发生交叉、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13、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14、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有纠正义务。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15、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有关经济损失,但予以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16、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函件、报告等,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人员生命、工程和财产安全,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17、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供应;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18、)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19、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20、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21、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须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予以完善。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22、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2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经工程师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将给与相应顺延工期的赔偿;经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24、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专项条款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25、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26、或行业、地方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按比例分别承担。 、完成接受检查检验和返工的义务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重新施工和修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27、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尽可能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连续超过4小时的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由发包人承担。因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责任人承担。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28、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29、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有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承认试车记录30、。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相关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并留存备案。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31、,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行业和相关方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32、时接受行业和相关方安全检查人员依法、依合同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33、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3承包人进场开工后,必须担负起安全防护的责任,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将竣工工程正式移交给发包人. 、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34、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35、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在正常工作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提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合同价款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经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36、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0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3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无论承包人是否参加计量,计量结果均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37、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30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38、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不计息支付。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催告后14日内,仍未付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工程师和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6.5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将从所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代发。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39、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单价差额;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40、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经工程师同意后由承包人负责将材料设备送41、交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进行检验或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承包人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等级标准,且所购材料设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42、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特定唯一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可指定不特定的数个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43、,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5)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44、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依次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45、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发包人及工程师按本条约定的程序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完成全部变更工作后,与工程款46、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不顺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7、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下发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如不组织验收,则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48、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工程师签字盖章方式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核实和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存款的利率并扣除利息税后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33.4发包人在收到已通过的竣49、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7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修改意见后14天内未修改,视为接受了发包人意见,结算报告由工程师和发包人签字盖章通过,承包人移交工程,发包人按照视为承包人已确认的结算报告支付。50、338任何结算争议均不得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时交付已竣工工程 、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行业和地方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1。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51、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52、;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53、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54、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不能按施工计划进度(含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的顺延)和质量(含卫生、环境、安全)要求,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55、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且双方协议停止施工;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催告仍不协议停止施工,视为违约且扩大损失;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有相关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须获得发包人的同意,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发包人对分包合同的同意不能减除承包人的总包责任。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56、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给本工程造成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损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57、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由其自负;(3)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58、,由承包人承担; (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59、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60、同附件。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61、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62、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4一方依据44.2、44.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其撤出的费用有责任方承担。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63、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解除合同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64、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同通用条款2.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现行法律和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图纸 4.1承包人在开工前十五日,向发包人提供三套优化后施工图纸及效果图。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65、用于本工程的效果图及图纸,使用完毕必须用后交回发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他事宜。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裴路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职权: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对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对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权利和发包人的义务、权利提出变更;(3)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翟敏 职务: / _ 职权:负责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独立供应单位、独立专业承包单位等各方的协调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66、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解决合同约定的、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 、项目经理 :姓名:_易政德_职务:_项目经理_执行经理: 欧阳成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具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发包人免费提供承包方堆料场地;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临住场所。(6)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67、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于合同签订后28个工作日内,根据陕西省及XX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施工所需的相关证件、批件。(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到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部不称职人员,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人员更换要求。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群众进行安抚,避免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上述工作的相68、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工期亦不予以延长。承包人被视为在报价前已充分了解清楚各种因素并将考虑工期安排所需之全部费用已包含于承包合同价款中,且包干使用。施工方案中应对扰民或民扰之防范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要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完整的、经过深化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四份,报工程师审批。(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提供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及费用计划、本季度进度统计报表;每月25日提供下月工程69、进度计划及费用计划、本月进度及费用统计报表;上述报表一式四份,呈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执行。(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生产等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如承包人未按本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所造成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工程移交前的现场成品保护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保护70、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及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要求承包人应积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符合陕西省文明施工的标准;临时污水排放、垃圾清运,须由承包人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排放、清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交工前的现场清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中关于清洁卫生的要求。在合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环卫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服从71、管理总承包单位的管理。(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于签订合同后7天内,在不低于中标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的约束条件下,结合发包人的进一步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文件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不适用。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承包人不得自行修改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若必须修改,应重新报请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2)当实际进度达不到批准的进度计72、划时,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在期限7天内赶上计划进度。若经承包人努力仍不能达到计划进度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收回该工程的一部分,另行选择施工单位。收回工程由新的施工单位施工,完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不局限于承包人的原报价费用);承包人不支付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除,支付给新的施工单位。(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以及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额度为每延误工期1天,处以结算价款千分之二的罚款,工期提前不予奖励。四、质量与验收 15.3基本技术和质量要求:见招标文件:附件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现场预埋件质量73、;场外加工半成品、成品的验收;外幕墙安装质量验收。 、工程试车 19.2 试车的费用承担:由各设备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 执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五条全部条款和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在总包人管理下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1)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暂定合同价为461.1963万元。(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外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市场物价上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74、交通运输自然条件变化等因素发生的风险费用)。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内容中所有可能遇到的各种涉及报价及造价的所有风险因素,认为均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风险报价中。其总价、单价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幕墙工程的优化设计费、材料费、各种检测试验费、材保费、加工费(含防腐)、运杂费(至施工现场落地交货)、安装费、技术服务费 、施工配合费、安全措施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市场物价变化涉及的费用,及资料费、保险费、利润、管理费、税金等完成本项目直至验收完毕所需的全部价款和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经在投标报价中自主考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发生变更、签证的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后,以实际工程量75、进行结算。工程量变化:1)施工期间,以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程量为依据,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综合单价变化:1)合同已有适用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调整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结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调整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综合单价进行结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调整的综合单价时,按投标价的编制原则编制其综合单价,经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单价。实际施工中,工程量变化时工程量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措施项目费调整:当增、减工程量或综合单价变化时,措施项目费按照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费占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比例同比例调增或调减。(2)可调价格76、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3.3合同价款调整条件:如果工程量变化,则对变更部分工程量的追加合同价款根据承包人所报相应综合单价予以调整;如果结构形式或主要材料改变(对照本招标文件),则对主要材料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都予以调整:工程量按实调整,新综合单价以承包人投标时综合单价为基础资料,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调整。综合单价变化时,承包人应于发生后5日内,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将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因及导致合同价款的变化数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后,作为新综合单价调整的补充部分。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图设计存在缺陷而发生变化时,所产生的费用77、由承包人负责。、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10%的工程预付款,在开工后3个月内扣回。工程预付款仅作为本工程施工所用,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该款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他用途,发包人有权利在当月内全部扣回或采取其他经济制裁措施。 、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合格工程量及其造价的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发包人审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如下:1、承包人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78、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及其造价(该工程量及造价仅用于进度款支付,不作为结算依据),经发包人审核后,拨付该月工程量造价的75;该月发生的水、电费和发包人有关代缴的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工程款付至工程合同总价的75%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结算并审计,审计后扣除结算价款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所余款额3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3、变更、签证价款随当月工程款一并申报,同比例结算。七、材料设备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79、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执行发包人相关规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发包人认为应该由其参与采购的大宗材料及特种、重要材料的采购,发包人采用认质的方式参与看样定货。2).本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及必要的复检证明。3)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进场后,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4)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附件二、附件三)采购相应主要材料。承包80、人必须按照发包人主要材料技术要求采购相应主要材料,其相应的主要材料应在填报的“主要材料表”中明确注明所选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地等建议内容;如未注明或注明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则由发包人确定满足材料技术要求范围内的主要材料,价格不予调整。采购材料必须与工程投标时(投标所报该材料技术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的技术规格一致,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其规格、型号、颜色、质量等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使用。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执行通用条款及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规定和办法竣工结算审计时,若审减金额超过10(含10,以送审价为分母),则审计成果费由承包81、人全部承担。、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4套竣工图。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顺延合同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顺延合同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82、责任:工期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款千分之二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自费修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如需要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它专业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如果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工地现场,应事先征得工程师的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施工期内连续离开现83、场不得超过3天,累计时间不得超过7天。随意离开工地或超过规定时间,罚款5000元/天。3项目经理不在工地现场期间,必须指定适合的项目经理代表履行其全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4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工程师可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经理只能更换一次,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和工程师也可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人员。、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 / 调解;(2)采取第 二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合同履行地84、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本工程: 无 、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9.1条。、保险 (1)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40.1、40.2条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40.4条 。 、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无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见索即付的履约担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暂定金额的10%.(3)双方约定的其85、他担保事项: 无 、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捌份,其中发包人伍份,承包人叁份。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招标时认定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和施工队伍。施工中发包人如果对项目经理不满意,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47.2承包人必须自行施工,不得转包和分包,确需分包时,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7.3承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工程管理总承包单位审核签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确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其它因素需修改、完善、补充时须会同发包人商定,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7.4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86、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管理,承包人不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7.5施工期间,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47.6对公众人身和财产的保护。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有效措施以保护公众因施工引起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而引起公众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再向责任方追偿。引起承包人自身人员伤亡和才参损失的,由承包人自己负担全部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47.7因为发包人暂时性的资金困难而延期付款,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否则由此给发包人87、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47.8样本、样品及技术参数的呈审。无论工程规范有否指明,在订购物料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呈示有关样本、样品供其批准。承包人应须于订购前至少7个工作日提交样本、样品(不少于3套)给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阅并获得批准,承包人须在样本/样品上张贴明显的标记,说明材料的名称、规格、颜色、等级、生产厂商及产品合格证等必要的信息并签字确认。所有经批准之样本/样品须由监理工程师封样保留,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永久工程使用之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本之质量标准。47.9施工机械。承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须提供和安装适当的施工机械以及所有其他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材等,并88、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所有施工机械的维修须在正常施工时间以外进行。为了保证工程施工不因任何一部施工机械的损坏而中断,承包人应提供足够数量各类型的备用施工机械。47.10承包人须提供及维护适当的安全通道,以便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能在安全及适当的环境下,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做出日常检查。47.11临时用水、用电、通讯及照明。本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指定水、电接驳点,承包人必须自费将水、电接驳至施工部位。如承包人认为总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水、电供应量不能满足施工及试车需求,则承包人须自行设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此外,承包人还须负责一切施工所需的照明,倘若因其他不能预计之原因,导致临时水89、电供应中断/不敷使用时,承包人有责任解决有关施工用水、用电的问题。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并不能因为水、电中断原因要求延长施工期限或要求增加费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使用的通讯设施及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后承包人为本项目施工所建立的所有临时供电、供水系统等必须立即拆走,拆走前必须征得工程师同意并须修补现场。47.12物料的安全保管。承包人须负责运至现场的任何物料的安全保管,并必须自费补充丢失的或被盗的该等物料。承包人亦必须自费补充在原来的安装或后来拆卸及重新安装时,因其工人的疏忽处理、储存或不当的操作工艺所损坏的任何物料。47.13工程和物料的保护。承包人必须为防备恶劣天气和意外损毁而进90、行必须的装箱或覆盖和保护所有的工程和物料。任何因上述影响而产生的破坏均应由承包人自费修好。47.14图纸上所示的所有标高均由承包人自行检定。承包人须负责由政府最近做出的基准测量导线,并设定一个临时基准点以决定此等标高,同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关此等用途的基准点的详细资料。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核实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当实际尺寸或标高与图纸所示有不一致时,应立刻报告给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做出澄清。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需要作测验标高及放线的工作免费提供一切设备及劳务。假如任何工程偏离正确位置的程度大于工程规范内所述的可接受程度,承包人须自费改正及修复一切上述错误的地方,并须承担一切因上述错误所引91、致任何的额外费用,同时,因此而提出的工期延长要求将不予考虑。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有关任何放线或任何标高的检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此等项目的准确程度应负的责任。47.15承包人总部应对其在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部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并对经理部的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47.16会议制度。承包人应按照规定按时参加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为本项目召开的工作例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到会。47.17除发包人原因外,承包人不得随意停工,如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停工,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7.18与本次标段相关但未包括在该标段的工程内容,如发包人提出要求追加,承92、包人必须予以服从,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根据专用条款23.3计费原则向承包人支付。47.19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应向发包人提供详细的材料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47.20在外幕墙部件生产制造时,发包人要派技术人员进驻生产制造单位,对玻璃框格制作等,从材料的采购质量到生产加工工艺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承包人必须提供便利条件和积极配合。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 称建筑规模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 容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12575外幕墙4382200雨棚24附件2建筑幕墙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XX公司 承包人(全称) XX有限公司发包人93、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公司XX卷烟厂联合工房外幕墙工程施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幕墙结构工程,幕墙装饰工程、外幕墙墙面的防渗漏,雨棚结构及雨棚防水防渗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幕墙结构工程、玻璃等主要装饰材料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94、使用年限(50年)。(2)幕墙、雨棚其它装饰为 1 年(3)幕墙墙面、雨棚及节点的防渗漏为 5 年。(4)本工程其他约定: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若承包人不能立即到现场履行保修义务,应委派其它具有资质的单位立即在约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履行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95、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和支付(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在正常质保情况下保修期满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并分别在第一年质保期满和第五年质保期满后支付总质保金的80%和20%。质保金不计利息。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XX公司承包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