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危害防治、责任等)(5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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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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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危害防治、责任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总 则2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职业危害告知制度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8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9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5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0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6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31职业病患者管理规定35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38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41职业病目录43总 则一、目的和依据(一)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2、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二)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各车间、部门、井下各生产工作面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三、定义(一)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二)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3、病。(三)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四)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四、机构设置煤矿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矿长薛银飞任组长,安全矿长李根生任副组长,各副矿长及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综合办公室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基本原则(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职业危害防治4、责任。落实好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关键。(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在各自和部门工作范围内,对实现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三)职业危害防治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二)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三、综合办公室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二)确定煤矿的5、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三)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四)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五)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六)会同人事部门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四、人事组职责(一)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二)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五、各车间、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车间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6、作。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一、目的为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煤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告知工作三、职责(一)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告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二)人事部门负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职业危害告知。(三)各车间、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内员工的职业危害告知,负责本部门各类宣传告知标识的建立与管理。四、管理内容及要求(一)煤矿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7、卫生保护。(二)煤矿人事部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三)各车间、部门应根据装置生产工艺特点,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五)煤矿综合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车间、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职业危害申报8、制度一、目的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三、职责(一)煤矿综合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政府部门申报煤矿职业危害各项工作,并对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二)煤矿其他各工作场所、部门负责向综合办公室申报本车间或部门的职业危害各项工作。四、管理内容及要求(一)各工作场所、部门应对本部门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煤矿综合办公室备案。(二)煤矿综合办公室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9、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三)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5、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和提高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各工作场所、车间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三、10、职责(一)综合办公室1、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年度员工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编制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大纲、教材和班组职业健康宣传学习材料,对本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宣传培训进行培训效果评估。2、对新进入各工作场所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3、对从事起重机械类、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和复审的安全技术培训,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4、对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对各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5、制定月度职业健康宣传学习计划、提供学习材料并对基层单位职业健康宣传学习情况进行检查。6、安排煤矿领导每季11、参加一次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科室领导每月参加一次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7、建立煤矿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档案。8、对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提出表彰和奖建议,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考核。(二)人事科负责将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纳入煤矿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三)各车间1、 根据对各车间的培训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车间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计划,编制结合车间实际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大纲、教材和班组职业健康宣传学习材料,对车间组织的职业健康宣传培训进行培训效果评估。2、对新入厂职工及调动工作后的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3、负责12、实施班组职业健康宣传学习活动。4、负责建立本部门、车间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四、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一)综合办公室根据煤矿员工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员工职业健康宣传培训计划,有关培训过程、记录等要建立台账。(二)组织煤矿有关人员参加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健康培训并取得安全、职业健康管理资格。(三)综合办公室会同人事科对煤矿其它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四)煤矿各部门、车间必须对所有新入厂员工在上岗前进行厂、车间、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1、厂13、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由综合办公室会同人事科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煤矿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2、车间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本车间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14、章制度;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3、班组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本岗位的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新员工经班组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并考核合格,再分配到岗位。4、单位内调动、转岗、下岗后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者,应进行车间和班组两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15、事新岗位工作。(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生产技术科及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职业健康宣传技术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六)发生事故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由各部门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七)各部门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或科室为单位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1、综合办公室制定月度班组职业健康宣传学习计划,并定期编印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材料,为班组提供必要的教材和学习材料。各部门根据煤矿职业健康宣传科制定的月度班组职业健康宣传学习计划,并结合本部门生产实际,具体制定本部门的班组职业健16、康宣传学习计划。2、车间领导和安全员每半月要对职业健康宣传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综合办公室每月对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签字、写出评语。3、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每月不得少于4次,每次职业健康宣传活动不得少于半小时,车间、科室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每月1次,每次职业健康宣传活动不少于1小时。4、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活动,班长或安全员要认真组织好,要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车间领导批准。5、煤矿领导每季一次、分管领导每月一次、车间及科室有关人员每月二次参加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6、职业健康宣传活动主要内容: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17、生产法令和法规;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环保知识;结合公司事故汇编,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八)对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1、非技术岗位且风险小的季节性临时工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由招收和使用部门负责实施,综合办公室实行检查、监督。职业健康宣传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内容为:本单位工艺生产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注意事项和事18、故教训、有关的职业健康宣传规章制度等。2、对外来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按承包商管理程序执行。3、来厂参观人员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厂有关职业健康宣传规定及注意事项。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九)检查监督 综合办公室对煤矿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完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科学地管理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规程地进行,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应急救援设施能够正常使用,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根据中19、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三、职责(一)设备科1、遵照国家、煤矿有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全标准、规定和制度,制定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1)负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和保持设备设施管理程序;(2)负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检修管理,审核煤矿有关项目的检修方案,并参与验收工作;2、负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装、检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二)综合办公室 遵照国家、煤矿有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全标准、规定和制度,制定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四、管理20、内容和工作程序(一)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二)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车间安全环保员为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车间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检查。 (三)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21、(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部门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六)任何车间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综合办公室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员工配备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职业危害。二、适用范围。2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属正式员工,不包括农民工、农民轮换工、临时用工和计划外用工。三、职责(一)综合办公室为煤矿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编制煤矿主要防护用品计划:审批各单位增补的防护用品计划:审定主要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面(材)料、款式和价格;对防护用品质量进行监督,配合物装部做好市场调查,参与落实供货单位;审批煤矿机关防护用品及临时性防护用品计划,负责防护用品发放。(二)经营科为煤矿防护用品采购供应部门。负责执行煤矿防护用品计划,组织市场调查,按“比质比价,招标投标,符合安全”的原则,落实供货单位;(三)财务科负责落实煤矿防护用品经费,对防护23、用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实施财务审计和价格监督。(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督促、检查职工严格按安全生产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四、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一)员工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购买国家定型的产品,具有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严禁采购、发放、使用无证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同时遵循安全实用,兼顾美观大方的原则;生产人员的工作服质地必须由纯棉或防静电织品制做。(二)易耗品(小劳保)由各单位行政科制订计划,必须保证满足各类岗位劳动防护的需要;(三)防护用品发放须建立台帐,职工个人凭安全作业证领取防护用品,并在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卡上登记。(四)公用防护用品(24、如安全带、绝缘手套等)须建立防护用品管理台帐,专人保管。(五)防护用品按岗位(工种)发放,职工改变工种(岗位)须经人事科确认,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按改变后的岗位(工种)发放防护用品;从事多岗位操作的职工,按人事科确认的基本岗位,发放防护用品。(六)新进厂员工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发放个人防护用品;职工缺勤(包括脱产学习、病、事、产、探亲等)超过三个月的停发易耗品;超过一年的停发所有防护用品,待恢复工作后按重新确认的岗位发放防护用品。(七)防护用品只提供给在岗员工,供在岗职工本人使用;员工因个人原因保管不善,造成防护用品丢失或损坏的,律不予补发。(八)劳保用品发放时间:单工鞋225、3月发放:夏服45月发放;雨衣、雨鞋67月发放;春秋服89月发放:棉工鞋、防寒服1011月发放。(九)发生标准1、按照直接生产操作人员高于机关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的原则,将员工主要防护用品分为三个类别(见附录A职工个人主要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一览表)。2、检修工、电焊工、工作鞋为工业皮鞋;电气操作人员的工作鞋为绝缘鞋。3、安全帽:机关非直接生产管理人员按定员总数14发放,为公用;其他三类人员不再配发安全帽。为便于管理,安全帽颜色做如下规定:各级管理人员为红色;化工操作人员为黄色;检(维)修人员为蓝色; 4、噪音岗位配发耳塞1付半年。5、易耗品(小劳保)发放品种由行政科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计划,但不得26、超过公司制定的费用标准。6、装置大检修期间需增加防护用品的,由所需车间制定计划,报煤矿行政科审批发放。7、未经煤矿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或改变防护用品品种。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一、目的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测定和评价,对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进行识别、风险预测、评价和风险控制,确保职工的身心健康。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煤矿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三、职责(一)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制定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二)职业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27、的具体实施,或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四、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一)术语1、职业危害因素存在于特定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及其他职业有害因素。2、有害作业场所受化学毒物、粉尘、物理等各种生产性有害因素污染的作业场所。3、作业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工作停留的地点。4、监测点根据监测的目的和现场调查的结果,选定的作为长期或定期采样和监测的有代表性的作业点为监测点。(二)测定分类及要求职业危害因素测定分系统测定、抽查测定、定期定点测定、事故性测28、定和个体接触水平测定。1、系统测定(1)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竣工验收前的测定;(2)现有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大修及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测定;(3)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卫生学鉴定的测定: 系统测定时须按不同的有害因素、作业工序、作业时间长短进行测定,同一点不同时间连续测定至少三次。2、抽查测定(1)对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点进行一次性测定,应在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取样品不得少于三个 (次)。(2)上级卫生部门每年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抽测,具体要求按其规定执行。(3)定期定点测定对作业点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日常的定期定点测定,每个点至少采取二个样品(次):进行动态观察的定期定点测29、定,每个点在不同时间内采取三个样品(次)。高毒类物品每月监测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效果评价;一般毒类物品和粉尘每季监测一次,噪声监测在生产工艺不变的情况下每半年监测一次,若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监测;高温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在每年室外气温达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进行,在不同时间测定三次。当监测结果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一般毒物和粉尘每月监测一次,高毒物实时监测,直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事故性测定 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及时测定。如现场条件许可,应连续采取多个样品。(5)个体接触水平测定佩戴个体采样器的测定 应以工种为单位,选择有代表性的职工,佩戴个体采样器,进行整个工作日30、的采样监测。不佩戴个体采样器的测定 应以工种为单位,对每道工序作业点测定一次,记录每名员工每道工序的作业时间,至少重复三次,取其平均值。(三)监测点的设置原则1、同一工作场所,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一工种(或岗位)、 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一个监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一般在3台以下选一个监测点,4一10台选二个监测点,10台以上至少选三个监测点;2、同一工作场所,同一职业危害因素,不同工种(或岗位),不同设备, 不同工序,须分别设监测点:3、同一工作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同一岗位, 可合并设点;4、移动式产尘毒的作业,按经常移动的距离而定,10米以下设一个监测点,10米以31、上设二个监测点,以此类推:5、皮带输送机应在机头机尾地区各设1个监测点,皮带输送长度在10米以上应在中部增设一个监测点,高式皮带运输站在机头、机尾地区各设一个监测点,低式转运站设一个监测点;6、仪表控制室和车间工人休息场所,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监测点;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2个监测点;7、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一个监测点,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再增加一个监测点;8、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0分贝(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非噪声工作场所,声级在60分贝(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9、监测点的认可、监测点的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认可。监测点确定后要编制监测点表32、,并配制监测点标志牌。(四)监测质量控制1、采样系统的质量控制(1)粉尘和毒物的采样器、流量计、采样动力和系统的连接等质量控制, 分别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一85)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在防爆的作业场所采样时,用防爆型采样器;(2)物理因素有关测定仪器的质量控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2、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1)采样位置的高度和方法尘毒的采样应在职工站立操作位距地面15米处的呼吸带,坐位、蹲位及其他特殊体位操作时,采样高度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应保持相应呼吸带高度。毒物检测方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33、测的采样规范(GBZl59-2004)和劳动卫生国家标准汇编的规定执行。作业场所粉尘测定方法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85)的规定执行:噪声的测定应以人耳高度为准,测定方法按GBJl22-88规定执行;高温作业气象条件的测定应在职工操作位的胸部位测定室内外温差时,应先测室外,室外气温的测定应在通风蔽阴处。测定方法按GB934-89执行:局部振动的测定按GBl0434-89局部振动卫生标准的测试方法执行;(五)工作程序1、综合办公室根据各单位识别的职业危害因素确定各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并制定年度监测计划。2、化验室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监测结果报综合办公室,并反馈至各受检34、车间。3、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化验室的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监测超标进行原因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责成相关车间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4、各车间对临时增加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要向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监测点,化验室要于次月进行监测。5、各车间负责对超标的监测点进行整改,确保监测点合格率达98以上。6、各车间负责将监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工公布结果。7、对于临时的抽检和事故监测工作,化验室要按综合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8、若化验室不具备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资质,综合办公室负责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职业卫生档案35、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煤矿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工作。三、职责(一)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二)人事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配合卫生机构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三)行政组负责组织实施员工职业健康36、体检工作,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管理。四、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一)职业卫生档案内容1、基本情况(1). 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名称、矿址、通讯方法、法人代表姓名及其他的企业基本信息;(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状况;(3). 主要产品。(4). 生产的工艺流程、设备布置等;2、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审查、卫生防护设施验收资料;6、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维护37、使用情况资料;7、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8、既往的职业危害与职业危害事故资料。9、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的整改措施。10、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记录及报表11、职业危害申报现场核查意见书。(二)健康监护档案内容1、健康监护档案册。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三) 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38、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档案的保管:1、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要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归档资料应为原件,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供双方签名。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要求,书写必须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2、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档案管理人39、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件号排列装盒,以查早方便为原则。并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3、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4、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时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签章。5、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档案的借阅:1、 各有关部门、单位、个人查阅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履40、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必要时提供复印材料。 2、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3、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拆卷、标记、涂改档案资料,归还时保证档案完整无损。(一)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一厂一档。主要包括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合同书或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等资料;受检人员花名册(即工人体检一览表)即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和其他资料,病与每年12月25日归档。(二) 有41、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规范,职业病诊断标准等档案。(三) 各级来往有关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文件档案。(四) 年度计划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总结档案。(五) 宣传培训资料档案。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一、目的 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职工的体检。三、职责(一)行政科是职业性健康体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选择有资质的职业性健康体检的医疗单位,负责组织全煤矿的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负责对各单位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做好职业性健康体检群体评价工作。(二)工会负责对煤矿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进行监督,保障职工的权益。(三)人事42、科负责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查出的有职业禁忌症和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的调岗、安置工作。(四)医务室负责职业性健康体检结果的分析和归档保存。(五)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职工职业性健康体检的组织工作。四、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一)管理内容1、职业性健康体检,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2、职业性健康体检分类(1)就业前健康体检 新员工应进行就业前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2)定期健康体检对下列人员要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职工;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员工。(3)离岗43、前健康体检对曾从事过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在离岗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4)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3、职业性健康体检的项目、周期以及职业禁忌症范围,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确定。(二)工作程序1、各单位将本单位体检人员名单于每年2月底前报行政科,行政科根据各单位体检人员名单,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性健康体检计划。2、各单位根据煤矿年度职业性健康体检计划和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体检计划。3、员工接受职业性健康体检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4、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单位根据煤矿体检计划安排体检工作,应于体检结束日一个月内将体检结果反馈至被检查单44、位。5、医务室负责职业性健康体检的档案管理,将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做好健康资料整理分析。6、各单位负责建立职工上岗前、离岗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并协助做好体检前期准备和后处理工作。7、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性体检的组织工作,确保本单位的职业性体检率达100。8、对于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各单位要及时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健康体检和医学观察。(三)体检后的处理1、在体检中如发现与职业相关疾病者,由医务室负责联系省(市)职业病鉴定部门对疾患者进行评价,出具鉴定报告,医务室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综合办公室。2、综合办公室负责会同人事科、工会等部门,依据45、职业病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对医务室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后,做出治疗、疗养、临时脱岗或调换工作等处理。3、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各单位应依据处理决定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4、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各单位要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并报综合办公室。5、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怀疑为职业病人员的处理,要在两个月内提请具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诊断并处理。6、对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人事科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工作,并填写职业禁忌登记表报综合办公室;在岗人员若已诊断出职业病,应在两个月内安排脱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职业病患者管理规46、定一、目的为规范职业病的管理,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二、范围 适用于本煤矿内的职业病患者的有关管理。 职业病系指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具体见职业病目录(见附录A)。三、职责(一)综合办公室是职业病患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工作。(二)工会负责对煤矿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保障职工的权益。(三)人事科负责患职业病职工的调岗、安置工作,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各车间及医务所负责协助做好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工作。四、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一)职业病的诊断1、职业病的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47、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单位和职工本人均可以向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的请求,职工可以选择本地区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本规定所称居住地是指职工的经常居住地。2、煤矿要为职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职工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资料。3、职工在进行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主管部门的同意,且不得同时向二家以上(含二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4、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病诊断时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职业病诊断机构认为需要住院做进一步检查时,职工在征得本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5、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持职业病诊断证48、明书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6、发现职业病病人,综合办公室要按职业病报告办法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中心报告。7、单位和个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8、职工按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二)职业病病人的处理1、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职业病患者待遇严格遵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49、会(87)卫防字第60号文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办理。2、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要根据综合办公室、人事科、工会的处理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3、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由人事科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后按等级享受相应伤残等级待遇。4、煤矿要将职工患职业病的情况详细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5、患职业病职工的调动岗位,须报综合办公室,经综50、合办公室汇同工会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6、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岗位,其享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7、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其职业病待遇由最后的单位承担,如最后的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单位承担。8、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在岗期间诊断为职业病,或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与雇用单位工作有关时,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待遇,其职业病待遇由雇用单位负责。9、本规定实施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职业病患者待遇不变。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规范职工听力保护管理,预防和减少职工听力损伤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二、范围适用于煤矿内存在噪声的岗51、位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三、职责(一)综合办公室是职工听力保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单位职工听力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管理。(二)工会负责对煤矿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职工的权益。(三)人事科负责对有听力损伤职工的处置。(四)化验中心负责对存在噪声的作业现场进行监测工作。(五)各车间负责本车间职工听力保护措施的改进与落实。四、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一)应在存在噪声的岗位设置监测点,并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后由化验中心进行监测,各车间要将监测结果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执行职业卫生管理程序。(二)化验中心要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52、991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具体执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规定。(三)各车间要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车间每工作8h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有条件的应及时进行专项治理。(四)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为接触噪声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岗位作业,具体执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管理规定。(五)对于暴露于La53、eq885dB的职工,由化验中心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并报综合办公室。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各单位要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六)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控制噪声源,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l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Laeq8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规范上要求的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具体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七)各单位要按听力保护规54、范要求,为暴露于Laeq885dB工作环境中的职工佩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并监督职工佩戴,没有佩戴的职工不得上岗。(八)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保管和更换等。(九)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噪声岗位基本情况;2、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3、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4、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5、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一、目的1、为了55、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开展,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内存在防治管理措施的职工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三、职责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长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投入。2、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3、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按销售额的1-3%提取,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4、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5、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56、术装备,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有效四、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投入。2、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3、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按企业销售额的3-5%提取,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4、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5、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努力弥补职业卫生工作欠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职业病目录一、尘肺157、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l、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58、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59、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