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汇编(会议、目标、监督等)(7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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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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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汇编(会议、目标、监督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十三条 奖惩8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一岗扣单位0.5分;8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未达到矿要求,一人次扣0.1分。8安全会议制度9第二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安全会议制度。9第六条 各级各专业安全工作会议可结合其他工作会议一并召开。9(七)其它与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由各专业明确会议内容。10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0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0第十三条 实施重奖重罚,奖罚落实到位11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22、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12第二条 业务科室负责对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督促落12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4(三)安全小分队上四点班、零点班,进行动态安全检查。14(六)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组织各类专项安全检查。14第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15(八)矿、科两级干部下井跟班作业及矿安全小分队活动情况。15第九条 检查结果处理:16第十条 相关规定及要求:16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7第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范围:18第二条 事故报告程序:18第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18第五条 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18第八条 应急救3、援预案的主要规定:19第十条 应急救援预案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20(五)应急响应:20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安全奖惩制度20(六)在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其它突出贡献的。21第九条 安全工作绩效奖励及考核办法。22第十条 安全工作处罚办法。23(十八)其它按矿安全处罚条例执行。24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4第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25第五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5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6第五条 发生事故按照 “安全奖惩办法”追究:27第七条 发生重大安全隐患,依据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4、追究:27(五)通风科长(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27(六)机运科长(机电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27(七)采掘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27(八)瓦检员对下列行为负责:28(九)放炮员对下列行为负责:28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条例28(二)对副总工程师以上矿领导的处罚由集团公司给予行政处分。28(五)应承担责任:28(七)责任追究:29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30第一条 安全操作管理内容31第二条 相关规定及要求31(六)区队不组织职工学习操作规程及标准扣0.3分。31(八)职工未做到持证上岗一人次扣0.2分。31第一章 总 则32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32第三章 安全5、投入资金使用范围32第四条 安全投入使用标准32(一)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家补助资金、银行贷款、企业自筹。32第五条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32第四章 计划项目的管理与实施33第六条 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编制与调整33(一)按照公司下达计划组织实施。33第七条 安全费用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计划编制与调整33第八条 施工、技术管理33第九条 项目验收34(一)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34第十条 安全投入统计管理34第十一条 安全投入台账34第五章 项目结算与资金拨付34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及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结算34(三)计划项目严格按合同规定结算:34第十三条 资金的拨付35第六章 考 核36、5第十四条 考核3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35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37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措施的学习贯彻按有关规定执行。38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规定38第一章总则42第二章主提升系统42第五条 必须对主提升设备以下部位进行检查和试验:42(一)提升装置的各部分:42(二)提升绞车部分42(三)提升系统的各种保护和闭锁。43(八)油压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其他仪器、仪表每年校验一次;44第三章 主排水系统44(一)电机防爆性能、振动、温度、噪音、电流、联轴器等;45(五)每年雨季前做水泵联合运转试验;45(八)每年在雨季到来前对排水管路、三阀检查维修一遍;46第7、四章 主通风机及设施46(一)设备装置及设施46(二)供电设施、变配电系统、其它47第五章 压风系统48第三十条 压风设备在运行中,当班司机应检查下列各部位及内容:48(三)风包温度、安全阀、释压阀、放水阀等;48(五)设备接地线与母线连接、接地线截面、接地极等。48第六章 锅炉及附属设施50(一)出厂资料:说明书、合格证、随机图纸(存档);50(三)受压元件图、强度计算书、出厂合格证;50(五)检查炉排片及传动部分是否完整无损、转动正常;50(七)检查锅炉及集箱内有无附着物及遗留杂物;50(十)检查各处是否有渗水情况。51第四十二条 锅炉运行中,司炉工应定期检查以下内容:51(三)每2小时还8、应检查炉膛内有无正压燃烧;51(五)每月应安全阀进行一次手动排汽试验。51(二)安全阀每半年校验一次;51(六)每年应拆检除尘器、抽芯检查电动机轴承并换油;52(十一)每年对供热管网维修保养一次,并做好保温工作。52第七章地面供电系统53(二)各种仪器、仪表、信号指示是否正确;54(四)变压器油位、声音、振动、温度等是否正常;54第八章 井下供电系统55(三)高、低压电缆是否完好;56(一)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每月检查一次;56第九章防爆蓄电池电机车56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57第二条 各级领导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57第一章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57第二章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58第9、三章 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59第二十三条 矿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59第二十六条 地面防治水:59第二十七条 井下防排水制度:59第二十八条 井下探放水制度:60第四章 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60第二十九条 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60第三十条 矿井内火灾事故的预防61(三)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风路畅通,减少矿井的漏风率。61第三十一条 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61第五章 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62(一)粉尘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62(二)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362第四十一条 煤层倾角大于12度的回采工作面,必须10、采用上行风。62第六章 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63第四十六条 矿井应有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63(四)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63第五十一条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64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64第五十七条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64(四)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64(六)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64第六十二条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65第一章 职责划分66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实施66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66第九条 落实培训方案。67(一)制度健全,11、责任明确,落实到位,考核严谨67(二)加强教学组织和课堂管理,严格学员考勤制度67(三)加强教师管理68(四)严格考试考核制度,出现问题责任追究到人68第十条 培训效果评估69第三章 后勤保障70第十七条 教学场地、生活场所物品摆放要整齐。70(二)环境卫生:能打扫干净的地方要打扫干净。70第四章 考 核70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73八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73第一条 下井工作制度73第二条 值班制度74第三条 带班制度74第四条 监督考核75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76第二条 井口禁止非本矿工作人员和一切闲杂人员逗留。76第八条 井口验身人员不按入井人员管理制度,扣工12、会0.2分。7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76第一章 总则77第一条 下井带班矿领导包括: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77第二章 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77第六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交接班制度。77第七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坚持“一班三汇报”制度。77第八条 矿领导井下带班时,必须履行好以下职责:77第三章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78第四章 监督检查78第五章 附则78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XX年元月1日起执行。78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时,执行上级部门的新规定。78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 “用心13、做事”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各岗位员工、各职能科室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负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分别体现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在分工管理、操作、培训、技术、学习宣传检查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企业规程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责任,它是分级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手段。第三条 矿安委会是矿井最高安14、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第四条 安检科负责协助安委会对各部门、业务科室、各区队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落实、考核,以及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条 各专业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执行公司、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分解安全生产目标,并监督、落实、检查、考核下属执行情况。第六条 各区队跟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是当班现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按规程、措施、安全生产制度等规定,指挥安全生产并检查落实、监督考核现场15、安全操作情况。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八条 各级领导、业务科室、区队和员工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形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第九条 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增强安全工作能力,做到安全操作、标准操作。第十条 各级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矿长负责考核各专业分管领导,各专业分管领导负责考核本专业业务科室室、区队正职,各专业科室长负责考核本科室16、人员,区队(车间)正职负责考核本单位副职,区队(车间)副职负责考核分管班组长,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职工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和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矿每月、区队每天、班组每班考核一次,考核结果逐级审查,并做为评先、晋升、奖金评定、降级、处分等重要考核依据。第十二条 考核共分三个等级、即: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于业务科室、区队考核,科室、区队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科室、区队为称职;科室、区队内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科室、区队为基本称职;科室、区队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该科室、区队为不称职。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第十三条 奖惩(一)年度17、内每次考核均称职的科室、区队、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评定。(二)对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的科室、区队和个人,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责令限期达到称职,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第十四条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一岗扣单位0.5分;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管理(技术)教育和培训,一人次扣0.2分;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未达到矿要求,一人次扣0.1分。第十八条 业务科室、区队不执行落实公司、矿安全生产制度,一次扣0.3分;安全生产目标未分解落实到班组扣0.2分,区队负责18、人未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一次扣0.2分。第十九条 安检科未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目标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一次扣0.2分。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扣0.3分。第二十一条 未制定各级考核办法或不考核扣0.2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会议制度第一条 安全工作会议指按周、月及年度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以及依安全生产形势召开的临时安全工作会议。第二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安全会议制度。第三条 安全工作会议,由矿长或安全副职组织召开,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 安全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文件、安全会议等精神,落实安全管理责19、任,充分调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吸取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推进依法依规安全管理。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制定安全管理对策及防范措施。布置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安排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第五条 矿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大会;每周组织一次安委会暨安全办公会议。矿长、安全副职每月应组织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口每月应组织两次本专业隐患排查会议,区队应建立班组班前会议制度。 “双基”建设和考核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部署“双基”建设工作的安全会议,可与其他会议合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矿应及20、时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第六条 各级各专业安全工作会议可结合其他工作会议一并召开。(一)机电运输设备月检修会议,审核各单位检修项目、检修内容、安全技术措施及检修计划,对各单位检修工作做具体安排。(二)一通三防专题会议,总结上月一通三防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对管理中存在问题制定防范措施。(三)矿井生产计划例会,安排生产接替有关事宜,调整矿井生产计划,对各区队生产计划做出安排,确定标准化、隐患整治、区域瓦斯治理工程项目。(四)标准化工作会议,按照标准化规划,审核月计划完成情况,明确本月标准化工程和任务,对亮点、标杆工程存在问题制定相应对策。(五)雨季三防会议,落实雨季21、三防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预案学习演练、考试及隐患排查等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六)安全技术例会,总结安全技术工作,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对下月安全技术工作提出要求。(七)其它与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由各专业明确会议内容。第七条 安全工作会议实行签到制,由安检科统计并作为单位考核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安全绩效范围。第八条 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及时完成。第九条 安全工作会议的相关人员将有关内容记录在相应的安全会议记录上,并设专人详细记录22、参加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编写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纪要等资料必须按规定保存,入档管理。第十条 不按时参加会议一次罚款100元,迟到罚款50元,不签到罚款30元,早退者罚款30元。第十一条 不执行会议决议的罚款200元,完不成任务的一次罚款500元。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员工安全技术水平状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总体目标应具有先进性、可操作性。第二条 矿要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目标必须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目标在生产经营中占重要比重,23、纳入经济管理的轨道。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各专业各单位必须制定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全面实施。第四条 安检科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严格按规定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杠杆作用。第五条 积极推行“双基”建设,严格“双基”考核。实行三级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即进行“双基”建设考核:对科室、区队(车间),科室、区队(车间)对班组,班组对员工进行考核。第六条 切实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专业挂钩和包保制度。所有矿级领导和副总工程师都要包保到区队。奖罚与挂钩专业和包保单位的安全工作挂钩。第七条 严格落实矿级、区队(科室)干部值班和带班制度。组24、干科、纪委、安检科进行不定期检查,凡不能按规定执行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加大反“三违”力度。各单位要重点加强薄弱地点、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查找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人员,查出的“三违”人员必须有处理结果。第九条 对井下现场实行精细化管理和考核,大力创建“精品工程”,以精品工程带动矿井全面达标。凡达不到精细化要求的,取消安全奖励。第十条 培训中心及各单位要加强员工培训工作。培训中心必须做到天天有培训,天天落实培训计划,注重安全培训效果。积极推广“手指口述”和“岗位描述”教育制度。第十一条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控制各类事故发生。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体员工25、学习、考试,做到人人皆知;由安全副职负责组织预演,确保预案启动灵活、救援及时可靠。第十二条 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安全费用的提取要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时,首先要满足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切实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落实标准化工程和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实施重奖重罚,奖罚落实到位(一)严格落实从吨煤工资中按规定提取安全质量奖励基金。每月对业务科室和区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二)从吨煤成本中按规定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奖优罚劣,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三)加大处罚力度。凡发生安全事故以及2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和公司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对集体将严格按照鹤煤公司八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扣分,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四)安全目标未逐级分解扣0.5分,未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扣0.5分,安全目标未与经济利益挂钩扣0.2分;(五)各单位未制定规划措施扣0.5分,未完成安全目标,根据具体情况扣1-5分,发生事故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六)副总以上领导未包保到区队,奖罚未与区队安全工作挂钩扣0.5分。(七)违反值班、跟班、带班制度的,一次扣0.3分。(八)查出“三违”人员,不按规定处理的扣单位0.2分。(九)每周两27、小时安全技术学习和班前30分钟讲安全制度,执行不好扣单位0.2分,手指口述、岗位描述达不到要求,一人次扣0.2分。(十)不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未按“五定”原则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整改扣0.5分。(十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学习考试扣0.5分,一人不熟知扣0.1分。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条 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治理、验收、销号”闭合式流程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第二条 业务科室负责对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督促落实。第三条 安检科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监察,负责对隐患闭合28、管理执行不好的单位和业务科室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四条 每月5日前业务科室要将本专业上月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公司对口部室和矿安检科。第五条 矿井每月进行一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由矿长主持,副总师及以上领导、生产业务科室、安检科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专业每月进行2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由分口领导主持,副总师、专业科室及其它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签名备查,并安排专人做好隐患排查会议记录,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进行跟踪督促落实。第六条 矿在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时,要加强对系统、设备设施、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隐患排查。第七条 分管专业领导负责制29、定本专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并落实整改。第八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和预案到位,安检科每月5日前将重大隐患计划完成情况和销号情况上报公司安监局。第九条 业务科室、安检科必须把各级排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筛选分类并跟踪落实。 第十条 上报的重大隐患和隐患档案管理报表必须经分管副职、安全副职、主管矿长签字。第十一条 业务科室排查出的或者接到基层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归档,并上报安检科。第十二条 矿对隐患的整改治理,实行“谁分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要求必须做到“时间、人员、资金、标准、措施”五落实。第十三条 安检科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30、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定期向各有关单位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反馈。第十四条 矿对所有隐患治理实行整改验收和销号制度。隐患验收销号后仍要保留在隐患档案中。第十五条 业务科室、基层区队对归档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跟踪销号,注明落实人和整改时间,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隐患治理闭合管理制度。对整改完毕的隐患,业务科室、安检科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销号。第十六条 重大隐患销号时,业务科室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重大隐患档案销号,填写销号申请(注明重大隐患整改前后详实齐全的参数)。第十七条 安检科会同纪委、企划科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和逐月考核销号,并31、严格奖罚。第十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奖罚原则。隐患排查治理的奖罚按照矿下达隐患整改计划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的完成情况进行奖罚。实行月考核,季度奖罚兑现。第十九条 隐患排查整改的奖罚按鹤煤八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隐患未闭合管理一条扣0.5分,按规定不参加隐患排查一人次扣0.2分,业务科室不落实隐患整改一条扣0.2分,隐患整改后不反馈、不销号一条扣0.1分。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参加隐患排查会议一人次扣0.1分,重大隐患无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一条扣0.5分,现场出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停产整改,一次扣1分。第二十二条 不及时上报重大隐患,一次扣0.3分;隐患不上档管理,一条32、扣0.2分,隐患不纳入双基考核,一条扣0.1分。第二十三条 隐患治理未做到“时间、人员、资金、标准、措施”五落实,一条扣0.2分,隐患未按期整改完,一条扣0.3分。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矿长或安全矿长组织,安检科负责安排,每周三进行一次(即周三安全办公),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分别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二)安检科牵头组织对生产单位及地面单位进行不定期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为边远区域、薄弱环节、重点工作等。(三)安全小分队上四点班、零点班,进行动态安全检查。(四)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双基”建设33、隐患整改、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安全投入等各类专项安全督察。(五)各专业管理人员日常重点抽查生产系统,并对实施的重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六)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组织各类专项安全检查。第二条 矿井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日常与专项检查的办法,对专业系统实施有效监督检查。防突科重点检查一通三防、区域瓦斯治理、瓦斯抽入及突出工作面防突等工作。地测科重点检查矿井地质防治水、巷道贯通、超前钻探、各采掘头面地质资料等工作。生产科重点检查顶板管理、支护管理等工作,开拓科重点检查超前距控制、长探短掘、轨道运输管理等工作。机运科重点检查机电运34、输装备管理、斜坡轨道管理、提升吊挂、锅炉压力容器及供电系统管理等工作。各专业要认真履行职责,有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档案,按“五定”原则予以落实处理到位。第三条 各区队管理人员入井必须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安全设施、工程质量、事故防范措施、人物不安全因素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跟班干部、班组长实行一班三检,对重点对象、重点部位、作业区域做到紧盯不放。专业机电工、维修工要做到进、出班安全检查,堵防一切漏洞。第四条 上级、矿安排的专项检查,由安检科协助矿长、安全矿长组织进行,对专业系统安全检查,安检科派人参加并考核。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35、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各专(兼)职安全检查员依据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采掘头面实行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专盯监督检查制度。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时组织好“节假日”、“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专项安全监督检查。第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一)各单位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等,及公司安全文件、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专题会议安排等落实情况。(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三)“双基”建设开展及考核情况。(四)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五)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环节系统补欠工作完成情况。(六)矿井顶板管理、通风、瓦斯、供电、运输、提升、防治36、水各大系统及地面要害场所、关键环节、薄弱区段安全状况。(七)各类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奖励提取、兑现及安全罚款执行落实情况。(八)矿、科两级干部下井跟班作业及矿安全小分队活动情况。(九)各类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追究、处罚到位情况。(十)证照管理及各类人员培训质量、持证上岗情况。(十一)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问题的监督检查。(十二)对小煤窑的监督管理情况。(十三)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演练。(十四)劳动用工用人管理。(十五)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问题。第八条 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和制度,矿监督其执行情况。(一)矿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保安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37、度。(二)区、队、车间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三)班组长、安检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四)岗(网)员等群众性综合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九条 检查结果处理:(一)现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二)凡参加安全检查人员,都必须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三)被检查单位领导必须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并负责按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落实及时整改,安检科负责监督落实,直至所有问题处理完毕和销号。(四)各单位领导对存在的问题必38、须按照“五落实”(问题、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人)的原则,负责进行安排处理,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安检科负责组织对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查验收,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得到处理。(五)各级安全检查后,安检科要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及时上报下发并存档备案。(六)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排除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第十条 相关规定及要求:(一)专项检查各参检人员必须是科室管理人员,安检科负责人员考勤、会议组织、质量督查及考核工作。(二)各业务科室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要下达“隐患通知书”,安检科对39、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进行限期整改。(三)各专业检查材料在每次检查结束后送安检科汇总。(四)动态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考核,对重大隐患要跟踪监督检查。(五)科室人员不足需临时抽调相关人员参检时,抽检人员必须符合参检条件,具有本专业业务技术素质,作风正派,否则不准参加各类安全监督检查。(六)对在各种安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参检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降级、降职的行政处分。(七)对科室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安排人员参检,有一人次不符合要求、检查材料不按期交送或对检查不认真的科室将按规定减扣安全绩效奖励。(八)安检科及时将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及考核40、处罚情况在矿安全会议会上予以通报。第十一条 未建立安全检查系统扣1分;各专业不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检查一次扣0.3分。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监督检查双基建设考核、隐患整改、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安全投入等专项检查,一次扣0.1分。第十三条 各级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干部上岗制度,一次扣0.1分。第十四条 各专业各种检查无记录,一项扣0.2分;区队、业务科室不审核各种检查记录,一项扣0.1分。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一次扣0.2分;关键环节无安全专盯,一次扣0.3分。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缺一项扣0.2分,各专业、单位无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扣0.2分。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41、日起执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为提高对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映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对突发事故进行安全、有效、迅速、有序地进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的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范围: 矿井发生非伤亡事故和一般伤亡事故由矿组织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有关职能部门到矿给予积极的协助。矿井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煤矿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领导小组,以及相关的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恢复生产等工作组。凡发生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42、由公司制定煤矿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领导小组,以及相关的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恢复生产等工作组。第二条 事故报告程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报告矿负责人。矿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安全监察机构等报告,最迟不能超过30分钟。事故现场人或知情人矿调度值班室通知出险(救护队)待命抢救(对口救援医院)事故有扩大危险(事故现场或井下人员迅速撤离)矿值班领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工程师矿长、书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机构向公司调度室汇报事故无扩大危险(事故现场或井下人员协助抢救)清点人数(矿灯房或井口考勤室)清点人数(事故区队)。第三条 事故43、报告内容:(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四)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五)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六)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第四条 为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工作的领导,组织成员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当接到事故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经组长同意,由所在部门44、按职务高低递补。第五条 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矿调度室、安检科报告。(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况,要立即向公司汇报,请求增援,防止事态扩大。(三)各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做到有条不紊。第六条 由总工程师负责,副总师以上领导及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参与编制和审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检科备案。第七条 建立安45、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保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第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规定:(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应急救援的物资,并在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与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同步编写。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控制措施失效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抢救行动,以及针对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应规定事故应46、急救援工作的全过程,适用于矿井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救援和处理。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职责和人员的安排,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准备和平时的维护保养。在作业场所发生事故时,如何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的安排,其中应明确如何抢救,使用什么器材、设备。应明确内部和外部联系的方法、渠道,根据事故性质,制定在多少时间内由谁如何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需要通知消防、救险、医疗等单位的联系方式。工作场所内全体人员如何疏散的要求;应急救援的方案(在上级批准以后),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应急救援的演练,检验应急准备工作的能力。第十条 应急救援预案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但不局限于下47、列内容:(一)目的;(二)适用范围;(三)引用的相关文件;(四)应急准备: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联系电话,组员,办公场所(指挥中心)及电话;应急救援指挥流程图;急救工具、用具(列出急救的器材、名称)。(五)应急响应:1、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明确由谁向谁汇报,同时采取什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人员如何组织处理,同时,在多少时间内向调度室、矿领导或其它部门汇报。2、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重大事故发生后,由谁在最短时间内向矿领导汇报,如何组织抢救、由谁指挥、配合对伤员、财物的急救处理,防止事故扩大。矿立即汇报:向内汇报,多少时间、报告哪个部门、报告的内容;向外报告,什么事故,48、可以由调度室直接向外报警,什么事故应由调度室向有关上级部门上报。第十一条 应规定平时定期演练的要求和具体项目。演练或事故发生后,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和修改预案的要求。矿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由安全副职负责。矿井每年要将各个灾害事故预案至少演练一遍。每次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分析,进行改进。演练总结安检科存档并及时报安监局备案。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奖惩制度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用心做事”理念,切实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各级干部和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49、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结合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奖惩要与安全目标管理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第二条 安全奖惩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运用经济、行政手段,体现重奖重罚。第三条 安全奖惩的对象为各业务科室、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奖励要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第四条 煤矿员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或晋升工资。(一)模范贯彻和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事故预兆,及时采50、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三)抢救事故有功的。(四)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五)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六)在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处罚或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一)不及时排查、整改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隐患,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二)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三)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四)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镜不安全发生事故的。51、(五)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六)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七)对制止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八)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或隐瞒事故真相,对责任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第六条 安检科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劳资科负责审批,财务科负责奖金的发放和收缴罚款。第七条 安全奖惩严格按矿有关文件落实,做到奖罚分明,及时兑现,充分发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效能。第八条 矿对各单位的罚款(包括集体和个人的罚款)由财务科从该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转入矿安全52、帐户。对个人罚款必须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不得从单位奖金、工资中垫付。第九条 安全工作绩效奖励及考核办法。(一)安全绩效奖励的考核依照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考核办法执行,并作为发放绩效奖励的依据。(二)矿副总以上领导,地面及生产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及井下区队五职干部,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月考核,季奖励。年度内实现奋斗目标或考核目标,按照矿安全风险抵押及奖罚办法,对矿领导及主要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嘉奖。(三)季度内分管专业消灭轻伤和三级非伤亡事故,对矿分管副总以上领导、业务科室管理干部进行奖励。(四)为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和加强安全管理考核工作,对推动双基建设和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单位及先进个人每季度末给53、予1001000元奖励。(五)设安全管理创新奖。创新的管理办法,在本矿推广有效的,奖励100500元。在集团公司和鹤煤公司推广应用的,奖励500-1000元。(六)为促进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矿设隐患排查整改奖。凡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每季度对矿分管领导及业务科室有关领导奖励3001000元,月考核,季兑现。凡无故少参加一次,扣当季该项奖励1/3。(七)对在矿所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中积极主动,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根据取得效果情况,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季度末给予100-500元奖励。(八)对在矿各项安全督察工作中积极主动,根据取得效果情况,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季度末给予适当奖54、励。(九)为加强矿井火工品监督检查和爆破专业安全管理,对作出成绩的有关人员季度末给予适当奖励。(十)对参加周三安全办公下井检查指导工作的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矿领导,根据情况,一次奖励50元。对参加周三安全办公地面组成员,一次奖励30元。(十一)对关心支持安全工作,积极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根据工程量、质量及效益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十二)对防止重大事故或抢救事故有功人员,经单位申请,安检科报请安委会研究批准,给予重奖。(十三)被评为矿安全生产先进区队奖励1500-3000元,科室奖励1000-1500元,安全先进班组奖励300元。(十四)被矿评为最佳安全队长、安全生产标兵、十佳安全班组55、长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分别奖励20003000元、2000元、300元、200元。(十五)对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三违”进行举报的有功人员,根据危害程度大小奖励100-2000元。第十条 安全工作处罚办法。(一)单位发生轻伤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罚款依据鹤煤八矿双基建设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处罚。(二)单位发生1人死亡事故,除给予区队队长、支书撤职处分外,冲销全队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分别给予2000元罚款;对矿副总以上领导除按集团公司处罚外,给予矿分管领导和分管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冲销其安全风险抵押金。(三)单位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时,给予区队队长、支书行政撤职处分外,冲销全队安全风险56、抵押金,并分别给予1500元罚款;对矿副总以上领导除按集团公司处罚外,给予矿分管领导和分管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冲销其安全风险抵押金50。(四)单位发生重伤事故,给予区队长、支书行政降职处分外,并分别给予1000元罚款,全队季度安全抵押金不予兑现,分管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五)单位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区队长、支书行政降职处分,全队季度安全抵押金不予兑现,并分别给予1000元罚款;分管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六)季度内单位发生三起以上(含三起)轻伤或三起以上(含三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区队及分管业务科室管理人员不予兑现安全抵押金。(七)发生轻伤或三级以上非伤亡事57、故后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对事故单位队长、支书及责任人各罚款500元。(八)对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单位,一次罚款1000-3000元,因此问题被集团公司罚款,其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单位队长、支书、安全副队长各罚款5001500元。(九)凡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一条重大隐患,对隐患责任单位队长和支书每次各罚款1000元,副职各罚款800元。对分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十)凡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2-3条重大隐患,对隐患责任单位队长和支书每次各罚款2000元,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分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十一)集团公司、鹤煤公司、矿、上级检查58、团在检查时责令其停头停面整改的单位,每停头(面)一次对矿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对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副职罚款1000元。(十二)矿各单位职工在鹤煤公司组织的安全考试或现场抽查中成绩较差,除按矿有关规定处罚外,对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副职罚款200元。(十三)各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2人次,凡少抓一人次,干部安全奖减半,凡不抓或不合格者,取消干部当月安全奖。对于当月非一次性抓“三违”超过5人次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十四)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按月考核),每少一个井下工罚款100元。(十五)参加周三安全办公所有管理人员,无故不下井检查工作,一次罚款50元。(59、十六)对在双基建设等安全考核中弄虚作假,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罚款300元,对安全副队长罚款200元。(十七)根据集团公司对矿井每月考核扣分,根据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和业务科室加倍扣分。(十八)其它按矿安全处罚条例执行。第十一条 矿安检科要认真考核,奖金发放要落实到人,班组长奖金要公示。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举报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60、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举报受理单位:鹤煤公司八矿安检科。举报电话:0392-2918595;举报传真:2918595;书信举报地址:鹤煤八矿安检科,邮政编码为458008。举报电子信箱:bkajk第四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安检科负责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奖励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61、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300500元的奖励。第五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举报煤矿采掘工作面、巷修作业地点、机械电气设备已被公司或上级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或运行的;(二)举报矿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特别是违背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安全规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三)举报隐瞒各类生产安全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的;(四)举报矿井违规违法组织生产的;(五)举报各类严重“三违”行为的;(六)举报安全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卡、拿、要等现象的;(七)举报其它事项,经矿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主管单位或煤矿安全62、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第六条 安检科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接听举报内容,做好记录,核实举报人姓名,并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当天报安检科领导审核,并按领导安排及时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15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安全生产。第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检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第八条 安检科对举报人的个人情况和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严格管63、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对于因举报人按程序举报事实属实,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由矿门严肃追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责任者,将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用心做事”理念和管理工作到位,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从严从快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时效性,结合矿实64、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矿属业务科室,职能部门及区队干部、职工,对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三大规程”、集团公司、鹤煤公司、矿有关文件的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工作失职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性质严重者或责任者为矿副总以上干部的,按集团公司、鹤煤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安全事故的标准,按照煤炭工业企业工作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重大安全隐患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鹤煤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业务科室、生产区队,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措施,实施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建立、65、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职能业务科室、生产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 发生事故按照 “安全奖惩办法”追究:(一)现场操作、施工违章人员的责任。(二)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质量验收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三)现场安全检查员、瓦检员、放炮员、群监员、党员、岗员、联保互保人员的监督责任。(四)区队安全管理责任。(五)业务科室的业务保安,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 发生未遂事故,不够事故级别,但性质较为严重的,比照三级事故非伤亡事故追究;性质特别严重的比照二级非伤亡事故追究。第七条 发生重大安全隐患,依据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一)业务科室安全管理责任。(二)生产区队安全管66、理责任。(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四)生产技术科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1、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编制不切合实际;2、不能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3、对作业或施工质量考核检查不严。(五)通风科长(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1、通风设施质量差、跑漏风严重;2、局扇时开时停,局部通风管理差;3、不能掌握井下各区域风量、瓦斯量情况;4、“一通三防”措施得不到落实;5、本单位特殊工种人员不齐,未及时报告。(六)机运科长(机电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1、不了解井下供电、各种机电设备运转情况;2、不能及时组织处理井下防爆设备的失爆情况;3、掘进工作面两个闭锁失去作用;4、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情67、况。(七)采掘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1、不召开班前会就下井作业;2、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3、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4、发现异常,不能撤离人员,擅自组织生产。(八)瓦检员对下列行为负责:1、不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2、瓦斯检查仪失真;3、有害气体超限时,不能下令撤退工人,向领导汇报。(九)放炮员对下列行为负责:1、不能执行“一炮三检”制度;2、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中有关放炮的要求;3、不认真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十)检身员对井下有人员没戴安全帽、没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行为负责。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条例(一68、)本条例适用于发生死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含机电特大事故)、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含机电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以及安全工作中严重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工作失职的干部员工。(二)对副总工程师以上矿领导的处罚由集团公司给予行政处分。(三)负有责任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决策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教育责任等。(四)处分分为七等,即: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或降职;撤销职务;留用察看;开除。(五)应承担责任:1、生产技术科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1)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编制不切合实际;(2)不能69、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3)对作业或施工质量考核检查不严。2、通风科长(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1)通风设施质量差、跑漏风严重;(2)局扇时开时停,局部通风管理差;(3)不能掌握井下各区域风量、瓦斯量情况;(4)“一通三防”措施得不到落实;(5)本单位特殊工种人员不齐,未及时报告。3、机运科长(机电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1)不了解井下供电、各种机电设备运转情况;(2)不能及时组织处理井下防爆设备的失爆情况;(3)掘进工作面两个闭锁失去作用;(4)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情况。4、采掘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1)不召开班前会就下井作业;(2)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70、3)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4)发现异常,不能撤离人员,擅自组织生产。5、瓦检员对下列行为负责:(1)不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2)瓦斯检查仪失真;(3)有害气体超限时,不能下令撤退工人,向领导汇报。6、放炮员对下列行为负责:(1)不能执行“一炮三检”制度;(2)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中有关放炮的要求;(3)不认真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六)检身员对井下有人员没戴安全帽、没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行为负责。(七)责任追究:1、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开除矿籍处分;给予事故主要责任干部行政撤职处分;给71、予区队长、支书行政撤职处分。2、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主要责任干部不低于撤职处分;给予区队长、支书行政撤职处分。3、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降级处分;主要责任干部不低于降级处分;区队长、支书行政撤职处分。4、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一年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干部降一档工资一年;区队长、支书行政降职处分。5、发生轻伤及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100-300元罚款,主要责任干部不低于300元罚款,区队长、支书不低于500元罚款。6、生产部门已经提出设备、材料计划,因供应、后勤等部门不及时解决或72、供应不合格产品而发生事故或延误处理时机的,比照上述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7、因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工作失误,酿成重大隐患(未遂事故)直接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根据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规定处理。8、专职盯岗和跟班人员不到位,因工作渎职造成重大事故者,根据鹤煤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9、因个人严重“三违”造成事故,根据“三违”者的归属,建议矿纪委追究有关党群干部(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的教育责任,并比照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10、因监督检查不力、失职、业务保安职责不到位发生事故的,在处理事故单位的同时,要追究安检部门和业务科室的责任。11、凡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73、分的,一年内不能评先、工资不能升档、不能提职。12、凡给予降职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恢复原级别,处分期间降职必须降薪;受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任用任何职务,留用察看处分的三年内不得任用。13、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安检科汇报,隐瞒事故或延误事故抢救,要对有关责任者加重处罚和处分。14、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按照干部、工人管理范围,由组干、纪委、劳资、安检部门及时处理归档。15、特殊要求时期,按上级和矿制定的处分办法执行。16、本制度有与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相抵触的按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操作管理制度操74、作规程及标准,作为煤矿基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夯实安全基础,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操作管理内容(一)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标准和各工序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职工对操作规程及标准进行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二)建立职工安全定位系统上岗管理制度。必须做到下井时间(上井时间)与定位系统形成闭合。(三)加强安全知识、应知应会培训,推行“手指口述法”岗位描述操作安全确认制。第二条 相关规定及要求(一)各单位必须对照行业标准,制定各级、各类、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标75、准,制定考核验收办法,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并做到安全系统定位上岗,使每一位职工均能明确自己所从事岗位应当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二)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贯彻落实鹤煤安转200921号、河南煤业化工200955号、河南煤业化工200956号文关于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安全生产“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把职工的操作达标技能训练、安全行为同职工个人的收入挂钩考核,以促进操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在现场得到全面落实。对无操作标准上岗人员,要责成该单位制定操作标准,并组织培训,否则按照八矿安全奖惩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三)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且熟知本76、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待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经二次培训上岗仍存在不按操作标准和操作规程操作的,要调整该工作岗位。(四)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确保职工规范操作。(五)不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和各工序操作规程,一人次扣0.2分。(六)区队不组织职工学习操作规程及标准扣0.3分。(七)职工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手指口述、岗位描述达不到要求,一次扣0.1分。(八)职工未做到持证上岗一人次扣0.2分。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为加强安全投入资金管理,提高安全投入资金77、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权责,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鹤煤八矿安全投入包括: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安全费用、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第二条 企划科为矿安全投入管理综合部门,负责矿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矿安全投入资金计划调整;参与工程月度、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资金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第三条 计划项目各阶段具体工作由安检科、机运科、生产科、通防科、行政科、地测科、财务科等各科室按照其业务范围,分别负责。第三章 安全投入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 安全投入使用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规定,各项资金使用按商品煤产量计提:(一)煤矿安全78、技术改造:国家补助资金、银行贷款、企业自筹。(二)安全费用(含瓦斯治理和防治水专项资金):煤电公司不低于30元/吨。(三)安全质量标准化: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视成本容纳情况投入。第五条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一)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公司下达计划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及配套设施。(二)安全费用(含瓦斯专项治理和防治水):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79、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内容、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系统工程以及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和急需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的仪器、仪表。第四章 计划项目的管理与实施第六条 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编制与调整(一)按照公司下达计划组织实施。(二)计划内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化的,要在变化实施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由相关部室签署意见,征得公司分管领导同意、董事会批准后,由计划部向原批准部门请示,得到批复后方可对原计划进行调整。第七条80、 安全费用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计划编制与调整(一)每年10月上旬,矿组织业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矿井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编制年度资金建议计划,上报公司计划部。(二)计划下达后,因安全生产急需新增项目的,经有关科室报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三)资金计划的调整:根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各业务科室对年度资金计划提出调整意见,10月上旬报企划科,企划科汇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施工、技术管理各有关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和技术管理。(一)矿井开拓科负责井巷掘进、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及技术管理;行政科负责新建及改造土建工程技术管理。(二)生产科牵头负责采、掘、修等81、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三)通防科负责“一通三防”等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四)地质科负责地质测量、地质勘探、防治水方面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五) 机运科负责机电设备购置和机电运输方面的施工、技术管理。(六)法律事务室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设备、工程及材料招标。(七)机运科负责设备订货及到货。各有关科室要根据职责范围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写出书面材料报公司有关部室。第九条 项目验收(一)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1、工程完工后,分管科室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后,分管科室收集整理项目竣工资料,并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交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归档。3、综合82、办公室档案室负责竣工资料的归档工作,使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二)安全费用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计划项目的验收。建设单位上报工程管理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财务部、计划部、质监站、监理及施工单位等部门对工程进行季度、年度及竣工验收。其中: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由安监局组织。第十条 安全投入统计管理企划科要认真统计报告期安全投入完成情况,每月26日前对计划部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安全投入资金月报。第十一条 安全投入台账企划科要建立安全投入资金台账。第五章 项目结算与资金拨付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及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结算(一)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自制设备及非标设备加工的价款结算,统一由计划部牵头,会83、同有关部门进行。(二)工程竣工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各项结算资料,进行竣工结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计划工程项目不予结算:1、工程项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2、按规定应招、议标的项目,而未进行招、议标的;3、无签定正式合同的;4、无质监部门质量认证书的;5、结算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三)计划项目严格按合同规定结算:1、凡合同规定一次包死的工程项目,合同价作为工程结算最终价。矿自行施工的井巷工程一般按计划价格补助结算。2、凡合同规定部分一次包死,另一部分留有资金缺口的内容,只限于设计变更、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的部分。一次包死的部分作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价,另一部分也必须根据该工程项目84、的招标标书所规定的标底编制依据进行结算.3、安全费用、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签订时,其经济内容的确定须由计划部审核同意。4、结算中签证费用的资料,必须齐全.签字人签署意见必须有量化数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送各签字人所在单位,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5、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应先送建设单位初审(有监理也应用监理部门审阅),建设单位(含监理)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再上交计划部,由计划部组织复审。6、计划部复审完后,送交审监委审计,审监委对工程结算进行全面最终审查,审计后的金额作为计划部签发拨款通知单的最终依据。凡工程结算出现违纪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第十三条 资金的拨付(85、一)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根据验收后的工程进度报表,经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监理、计划部、公司分管领导签证后,由计划部签发拨款通知单。工程进度款的拨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比例。剩余部分(不含质保金)待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确定后再予拨付。(二)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拨付,由计划部依据审监委审计后的结算金额,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签发拨款通知单。(三)设备出库结算,由机电管理部审核,经公司机电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计划部签发拨款通知单。(四)资金自提自用的单位或矿成本列支项目,公司不签发拨款通知单,矿自行结算。第六章 考 核第十四条 考核考核由 “双基”考核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86、费用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为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筑牢安全基础,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构。矿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各分管副矿长为副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从矿到基层区队逐级建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行政一把手是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第一责任87、人。第二条 科学规划,精细达标。每年年底,各专业、各区队要对照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认真排查,制订出下一年的达标规划,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安检科。安检科审核汇总后报矿安委会研究,最终确定矿井达标规划。达标规划经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监局。各专业口要根据达标规划制订逐月分解计划,认真实施,精细达标。第三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培训制度。为使员工达到规范操作、“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必须使每位员工熟知标准,因此,培训中心必须建立标准化培训制度,按照 “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标准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对上级新修改、下发的质量标准要做到及时培训,确保达标。第四条 建立88、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采掘修工程要做到每旬验收,其它工程项目做到竣工一项验收一项。每月底由安全矿长组织,各分管矿领导负责对本专业组织质量标准化全面验收一次,并将验收结果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报安检科。安检科汇总经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监局。标准化验收要做到动态检查与静态验收相结合,促使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第五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度。建立标准化专项投入账户,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5元/吨煤标准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所有标准化工程基金必须用于安排解决影响质量标准化的工程、项目、设备、设施,要做到有安排、有实施、有验收。第六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奖励制度89、。为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矿井按照3元/吨煤的标准,提取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和个人。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全矿井下工长(副队长)以上干部、业务科室长、区队验收员实行标准化风险抵押。第七条 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为营造“赶优争先”质量标准化工作氛围,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各项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如“流动红旗”、“十个一”标杆工程、精品路线创建等活动,以点带面,全面促进矿井标准化水平提升。第八条 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观摩、学习活动。为不断提高各单位质量标准化水平,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专业与专业、区队与区队之间的观摩、学习;矿要做到每半年组90、织一次质量标准化管理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参观、学习要有提纲、有总结。第九条 各专业未制定年达标规划扣0.5分;达标规划未逐月分解扣0.3分。第十条 无质量标准化培训制度扣0.2分,干部职工不熟知本专业标准化标准一人次扣0.1分。第十一条 无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扣0.3分;采掘修工程未做到每旬验收扣0.3分,其它项目未做到竣工一次,验收一次,一项扣0.3分。第十二条 不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十个一”标杆工程、各类工程、精品路线活动,一项扣0.5分。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加强我矿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规范化管理,使安全技术措施能更好地指导生产作业现场,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91、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先制定作业规程或专项技术措施,否则不得开工。第二条 对关键环节,如开口、揭煤、贯通、过断层、过构造带、处理冒顶、穿老巷、顶板破碎带、巷道维修、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工作面收尾等处,以及在作业规程中没有涉及的工程内容,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第三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煤矿井巷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四条 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要依据相关技术资料、现场条件,使所制定的规程和措施全92、面、详细、有针对性。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措施会审要有详细的签批记录,经总工程师以及安全矿长签批后生效。五大灾害及提升吊挂措施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亲自组织会审。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措施的学习贯彻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编制、审批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规定。附件: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规定 规程措施明细编写单位、人员参加会审、审批单位、人员审批方式煤炭生产专业1各种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采煤队技术员生产、机运、地测、调度、煤质、通防、安质、通风区、运输区、机电队、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2各种煤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煤巷队93、技术员同上总工审批3煤巷巷修工作面作业规程巷修队技术员生产、调度、安质、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4采煤工作面安装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生产、机运、调度、通防、安质、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生产副总、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5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措施采煤队技术员生产、机运、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6采煤工作面回收放顶措施采煤队技术员生产、机运、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运输区、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7采煤工作面过断层措施采煤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煤质、安质、通风区、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总工94、审批8煤巷掘进过断层措施煤巷队技术员同上总工审批9煤巷拐弯(掘峒室)架抬棚措施煤巷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安质、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0煤巷掘进巷道贯通措施煤巷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安质、通防、通风区、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地测副总、通风副总、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1采煤工作面过老巷专项措施采煤队技术员同上总工审批12煤巷掘进过老巷专项措施煤巷队技术员同上总工审批13采煤工作面防水专项措施采煤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安质、抽放队、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生产、地测副总、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4煤巷掘进防水专项措施煤巷队技术员同上总工审批15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复审采掘队技术员95、生产、地测、调度、安质、通防、通风区、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开拓掘进专业1岩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岩巷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设计、机运、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开拓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2岩巷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措施岩巷队技术员开拓、地测、调度、通防、安质、地测副总、开拓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3岩巷峒室掘进专项措施岩修队技术员开拓、地测、调度、安质、通防、开拓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4岩巷掘进防止误揭煤专项措施通防科工程师开拓、地测、设计、调度、通防、安质、岩巷队、通风区、其他相关区队、开拓副总、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5岩巷掘进防止透水专项措施地测科技术人员开拓、地测、设计、调度、安质、岩巷队96、其他相关区队、开拓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6反井钻机施工煤仓作业措施岩巷队技术员开拓、地测、设计、调度、安质、通风区、开拓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7人工反井施工煤仓作业规程岩巷队技术员同上总工审批8岩巷巷修专项措施岩巷队技术员开拓、设计、调度、安质、通风、开拓副总、安全副总开拓副总审批9岩巷掘进巷道贯通专项措施岩巷队技术员开拓、地测、设计、通防、调度、安质、开拓副总、通风副总、地测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0岩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复审岩巷队技术员开拓、地测、调度、安质、开拓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一通三防专业1采煤工作面防瓦斯专项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机运、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抽放队、采煤队97、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2采煤工作面防灭火专项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抽放队、采煤队、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3采煤工作面防尘专项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抽放队、采煤队、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4煤巷掘进防瓦斯专项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抽放队、煤巷队、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5煤巷掘进防灭火专项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抽放队、煤巷队、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6煤巷掘进防突专项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抽放队、煤巷队、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7矿井综合防98、尘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抽放队、采掘队、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8矿井综合防火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抽放队、矿井各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9井下电火焊专项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通防、机运、通防、调度、安质、机电副总、其它相关单位、安全副总总工、矿长10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专项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开拓、机运、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运输区、其他相关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1保证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通防、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采煤队、其他相关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2采煤工作面防突专99、项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生产、机运、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采煤队、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3抽放泵停止运转期间采掘面防瓦斯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通防、安质、通风区、抽放人、采掘队、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4抽放管路安装、维修、拆除安全措施抽放队技术员生产、通防、调度、机运、通防、安质、矿相关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5回风巷维修防CO、CH4事故安全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生产(开拓)、通防、机运、调度、安质、施工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6监测通信中断故障期间确保井下安全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机运、通防、安质、通风区、矿相关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100、7矿井瓦斯鉴定方案及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调度、机运、通防、安质、通风区、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8矿井一翼、水平、采区调整通风系统专项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机运、通防、安质、通风区、矿相关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报公司审批19串联通风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开拓)通防、调度、安质、通风区、施工单位、上一级施工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会审、总工审批20防止矿井局部瓦斯事故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开拓、通防、机运、调度、安质、通风区、抽放队、采掘队、通风副总、安全副总会审、总工审批21通风设施构筑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通防、调度、通防、安质、其他相关区队、通风副总矿定22密闭管理专101、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通防、调度、通防、安质、抽放队、其他相关区队、通风副总矿定23盲巷管理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开拓、通防、调度、安质、采掘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会审、总工审批24临时就地排放瓦斯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开拓、通防、调度、机运、安质、采掘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会审、总工审批25排放瓦斯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开拓)、通防、调度、机运、安质、施工单位、机电队、相关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会审、总工审批26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开拓)、通防、调度、机运、安质、影响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27启封密闭恢复通风专项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通防、102、调度、机运、安质、救护、公司有关部室、矿有关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28矿井反风演习专项措施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通防、调度、机运、安质、通风区、机电队、其他单位、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29瓦斯抽放专项设计抽放队技术员生产、通防、安质、通风副总总工审批30瓦斯抽放系统管理抽放队技术员生产(开拓)、通防、安质、通风副总总工审批31规范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专项措施抽放队技术员通防科、安质、通风副总通风副总审批机电专业1采煤工作面机电安装专项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生产、机运、调度、安质、通风、机电队、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2机电设备回收专项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生产、调度、安质、运输区、机电副总、103、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审批3井下使用摇表专项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质、通风区、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机电副总审批4轨道运输管理专项措施机运科技术人员调度、安质、轨道管理单位、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5斜坡轨道运输管理专项措施机运科技术人员调度、安质、斜坡轨道管理单位、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6提升运输设备管理专项措施机运科技术人员调度、安质、机电队、运输区、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审批7保证矿井安全供电措施机运科技术人员调度、安质、机电队井下有关单位、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审批8保证局扇安全运转专项措施使用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质、通风区、机电队、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9保证主104、扇安全运转专项措施机电队技术员机运、调度、安质、机电队、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审批10检修停送电专项措施机运科技术人员机运、调度、安质、机电队、机电副总、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审批11雨季防雷电专项措施机运科技术人员调度、安质、防雷电单位、机电副总机电副总审批12机械设备运送特殊物品专项措施使用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质、使用单位、机电副总机电副总审批13人力推运矿车专项措施使用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质、使用单位、运输区、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审批14电气设备停送电检修监护措施检修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质、检修单位、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审批15超长(宽)、超重物品运送专项105、措施使用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质、使用单位、运输区、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6井筒及高空作业安全专项措施作业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质、作业单位、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17井巷维修时对机电设备及设施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质、施工单位、机电副总总工审批18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检修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质、检修单位、机电副总机电副总审批19机电设备大修理专项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质、施工单位、机电副总机电副总审批地测专业1矿井综合防治水措施地测科水文技术人员生产、开拓、机动、调度、安质、机电队、采掘队、地测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2采空区探放水专项措施探放水106、单位生产(开拓),通防、机运、调度、安质、地测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3老巷探放水专项措施探放水单位技术人员同上总工审批4地表水防治专项措施地测科水文技术人员行政科、调度、安质、地测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5底板承压水防治专项措施地测科水文技术人员生产、开拓、调度、安质、有关采掘施工单位、采灾影响单位、地测副总、安全副总总工审批6水文预报地测科水文技术人员生产(开拓)、调度、机运、安质、施工单位、地测副总总工审批7地质预报地测科地质技术人员生产(开拓)、调度、安质、施工单位、地测副总总工审批8巷道贯通测量地测科测量技术人员同上地测副总审批9测工送线收尺规范地测科测量技术人员同上地测副总审批10地测107、技术资料管理规范地测科技术人员生产、开拓、设计、档案、地测副总总工审批设计专业1公司、矿井井巷设计范围划分公司设计处公司生产部、公司项目部、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公司总工程师2矿管设计矿井生产技术人员公司生产部、通风部、机电部公司总工程师3设计基本规范与设计质量标准公司设计处公司生产部、公司项目部、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公司总工程师4设计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公司设计处公司生产部、公司项目部、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公司总工程师安全专业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通防科技术人员生产、开拓、地测、机运、调度、安质、通风区、通风副总总工审批2瓦斯超限程度与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界定公司安监局公司通风部、公司生产部公司总工程师3矿井安108、全隐患处理管理办法公司安监局公司生产部、项目部、通风部、机电部、科技部公司总工程师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主提升、主排水、供电、通风、压风、供热、运输系统各环节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严格设备的周期性检查、维护、检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维修人员、操作工的职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主提升系统第二条 矿井主提升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矿机电(区)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提升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109、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第三条 机电(区)队认真做好主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造成防护装置和保护装置失效的要追查其责任。第四条 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规程第380条第436条的规定。第五条 必须对主提升设备以下部位进行检查和试验:(一)提升装置的各部分:1、提升容器:检查锈蚀、磨损、铆接、车内阻车器、挡车器、安全门、罐帘、罐耳;2、连接装置的完好性;3、防坠器;4、罐道磨损、罐道和罐耳间隙;5、井底、井口车场阻车器;6、天轮;7、钢丝绳、罐道绳;8、井架等。(二)提升绞车部分1、电机振动、温度、噪音、电流、碳刷、对轮情况等;2、联轴器、离合器闭锁情110、况、啮合齿轮、油缸;3、减速器运转情况、油量、油质、漏油情况、螺丝完好情况;4、滚筒装置完好情况、螺栓坚固情况、轴承或轴瓦(铜瓦)的温度、噪音等。5、制动装置:系统油压、二级制动油压、残压、二级制动时间、贴闸油压、油位、电磁阀、温度等符合要求;6、润滑装置:润滑泵、电动机、油路、油压;7、深度指示器装置;8、调绳装置、定车器;9、电控装置:操作台、操作开关、电控盘、电气制动装置、换相器、消弧装置、加速接触器(或可控硅加速柜温度、排风扇等)、过负荷、欠电压保护装置、换向器栅栏门闭锁开关、各种仪器仪表(电压表、电流表、油压表、毫安表、温度表、电度表)等。10、信号装置: 提人、提物、检修、事故信号111、;井口与井底和绞车房直通电话。(三)提升系统的各种保护和闭锁。第六条 当班司机对第五条第(二)部分内容每班接班必须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每班进班必须对紧急制动、过卷保护、松绳保护、闸间隙保护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一人试验一人监护,记录必须同时签字。第七条 当班提升机维修工必须对第五条内容进行巡视,做好记录,每班必须对井筒(架)设置的过卷保护、安全门联锁、信号装置(立井安全门、罐位、罐座)、阻车器等与提升信号联锁情况)进行一次试验,并做好记录。第八条 主提升系统每天必须保证有4小时的检查维护时间。每天必须有班组长参加组织专职人员对第五条所述内容检查一次,对各种保护试验一次,每周机电区(队)长、分管技112、术主管必须现场组织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运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每月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负责督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第九条 主提升设备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验、检修和技术性能测试,由机运科长负责组织,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负责落实,并填写记录,资料存档机运科,机电副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负责督查。各种检验、检修必须实行图表式管理。 (一)主提升设备每年做一次技术测试;新安装和大修的提升机必须做一次技术测试,(二)液压站每半年检查检验油质;必要时按规定要求换油并清洗电磁阀和制动器,两项工作必须同时进行;(三)主提升绞车减速机所用润滑油每半年113、做一次油质检验,必要时换油,每年(换油时)减速器齿面和间隙进行检查并做记录,对轴瓦每年检查调整1次顶瓦间隙,每2年调整一次顶、底瓦间隙。每2年做一次铁谱分析。(四)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连接的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对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要对楔形连接装置进行编号建档管理;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年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不得超过15年。(五)绞车主轴每2年探伤一次,天轮轴每年探伤一次;(六)钢丝绳按规程要求做好悬挂前和使用中的检验和更换;(七)新安装和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使用中的防坠器每6个月做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做1次脱钩试验;(八)油压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其他114、仪器、仪表每年校验一次;(九)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它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有缺陷的必须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必须留有记录,由机电矿长组织实施;(十)罐道钢丝绳、制动绳和缓冲钢丝绳每2年更换一次。每年检修、调整一次缓冲器。制动绳井底连接器保险销应随坏随换。第十条 主提升设备每月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一班的检修时间,每年停产检修不少于天。由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组织实施,并填写记录。第三章 主排水系统第十一条 矿井主排水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风井工区、机电一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115、角,排水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风井工区、机电一队认真做好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对丢失和损坏保护装置的要追查其责任。第十三条 排水设备及变配电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规程第278条第281条的规定,且必须有水位报警装置。每季度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落实一次并有记录,机电矿长负责督查。第十四条 主排水设备及设施运行,司机每班和维修(维修、变配电)工每天应检查下列各部位及内容,并有记录:(一)电机防爆性能、振动、温度、噪音、电流、联轴器等;(二)水泵振动、温度、噪音、轴承润滑、仪表、引水装置、漏水、盘根及窜量116、情况等;(三)管路的锈蚀、漏水等,闸阀、逆止阀、底阀锈蚀、漏水、动作灵活情况等;(四)引水装置可靠性;(五)操作开关防爆、发热、声音、操作机构动作情况等;(六)接地线与母线连接、接地线截面、接地极情况等;(七)电缆吊挂、连接等;(八)水仓、小井、排水巷淤煤、杂物清理情况等;(九)设备台台完好,有MA标志、防爆标志(电气设备)、铭牌和标志牌;(十)零部件齐全情况;(十一)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护装置情况;(十二)压力表、真空表、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水位显示装置;(十三)防水密闭门完好情况;(十四)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十五)灭火器材。第十五条 主排水系统每天必须有专职维修工检查、维护一次,每月还117、必须由机运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二次。防爆设备每月由专职防爆电工检查2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第十六条 排水设备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查、检修、检验,由机运科长、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组织实施,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负责督查。(一)电动机每年吹灰、试耐压、清洗轴承1次;(二)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三)电缆每年做一次直流耐压试验;(四)排水设备每年做1次技术测定,并根据测定结果安排水泵检修,根据管路结垢情况安排管路清洗;(五)每年雨季前做水泵联合运转试验;(六)矿井主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必须在雨季前全部检查、检修和清挖完毕;(七)井上下输配电系统须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一118、遍;(八)每年在雨季到来前对排水管路、三阀检查维修一遍;(九)应有备用主排水泵,雨季水泵的检修必须在当天完成,确保水泵台台能开;(十)每年在雨季到来之前,对主排水泵房进行联合试运转,检验供电、排水管路等能力,考核泵房人员的反应能力。试运转结束,要及时写出试验报告,并报机电部;(十一)主要泵房设置的防水闸门每年必须雨季前做关闭试验,有问题及时处理并留有记录,其它需要检修、检验的项目。第十七条 每季度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对以下内容评价,并做好记录。(一)矿井主排水设备、管路的配置是否满足规程规定。且各种证件、标志是否齐全;(二)主要泵房及水仓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三)主要泵房供、配电系统是否符合规程119、要求;(四)安全通道、安全装置、设施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第四章 主通风机及设施第十八条 矿井主通风机及设施各环节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风井工区、机电一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及其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通风机及设施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通风机、防爆门、风门及绞车、配电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附属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对丢失和损坏保护装置的要追查其责任。第二十条 通风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规程第119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主通风设备运行时司120、机每班和维修工每天应检查下列各部位及内容,并有记录:(一)设备装置及设施1、电机振动、温度(含轴承温度)、噪音、电流、电压、功率等是否正常,对轮连接是否良好;2、风机振动、噪音、轴承温度与响声、负压计、功率、锈蚀情况等; 3、风门绞车、风门、钢丝绳、绳卡、操作开关等;4、风机操作开关发热、声音、电流和电压显示等是否正常,操作机构等是否良好。(二)供电设施、变配电系统、其它1、供电电源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开关柜操作机构、五防功能、闭锁装置、联锁装置、真空断路器、互感器; 3、各种仪器、仪表、信号,变压器油位、声音、振动、温度等;4、进、出风口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5、开关的母线连接、接121、地线、接地极等;6、检查避雷器、绝缘子、接线盒、高压电缆;7、绝缘用具是否齐全和定期检验;8、专用电话线路是否畅通、语音清晰;9、灭火器材;第二十二条 防爆设备由专职人员不少于每周检查1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第二十三条 通风设备必须定期检查、检修、检验。由机运科组织实施,机电副总负责落实,并签字备查,机电矿长负责督查。(一)对防雷、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二)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各种保护每年校验一次;(三)输电线路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四)主轴、叶柄、风叶每2年探伤一次;(五)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一次;(六)风机轴承每3个月加一次油,每半年清洗检查换油一次122、;(七)通风机每年做一次技术测定;(八)每季度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做一次电机耐压试验;(九)防爆门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十)其他。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通风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规程要求,漏风不得超过规定。第二十五条 主通风机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考查风机反风能力,检验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之内使巷道中风流反向。机电(区)队提前检查、检修风机及设施,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落实,确保实现预定反风目标。第二十六条 主通风机专职司机至少每小时检查一次通风机运转情况并记入记录薄内。第二十七条 各种规章制度、图纸、资料齐全,检查记录填写清晰完整。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季度负责落实一次,并留有记录。第五章 压风系统123、第二十八条 矿井压风系统各环节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由矿机运科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机运科长、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认真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压风设备及各种保护设施、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每月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落实一次,机电矿长负责督查。(一)供电电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二)具有断水、断油和超温、超压等综合保护装置;(三)安全阀齐全;(四)风包、冷却器和释压阀齐全,符合要求;(五)冷却系统完善、可靠;(六)电气保护完善。第三十条 压风设备在运行中,当班司机应检查下列各部位及内容:(一)电机振动、温度(含轴承温度)、电流、电压、输入功124、率、对轮(皮带)等;(二)压风机振动、响声、排气温度、断水保护、断油保护、压力自动调节装置、注油装置、安全阀等;(三)风包温度、安全阀、释压阀、放水阀等;(四)压风机操作开关发热、声音、电流和电压显示、操作机构动作等;(五)设备接地线与母线连接、接地线截面、接地极等。第三十一条 压风机机房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由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组织落实,机运科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督查。(一)各种仪器、仪表齐全,指示正确;(二)灭火器材齐全、放置整齐、数量充足;(三)绝缘用具齐全,定期检验;(四)专用电话线路畅通、语音清晰。第三十二条 压风设备每天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维护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125、运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一)压风机本体,包括电动机、安全阀、空气滤清器和各种保护是否完好、动作灵敏;(二)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启动设备和电缆等,是否完好;(三)冷却系统是否完好、可靠;(四)风包、冷却器、释压阀。第三十三条 压风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修、维护和试验,由机运科长、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组织实施,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负责督查。(一)空气滤清器每三个月清理一次,风包、后冷却器每半年清理一次;(二)安全阀每月试验一次;必须有经机电副总批准的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三)每三个月对释压阀拆卸检查、维护一次;(四)压风机126、轴承每三个月加一次油,每半年清洗检查换油一次;(五)冷却系统每三个月清理一次。第三十四条 压风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测试,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运科长和主管工程师协助实施,机电矿长负责检查、督查。检查、检修和测试报告必须分别报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阅;检查、检修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落实处理。(一)安全阀每半年按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校验一次;(二)曲轴及其它关键部件,每两年探伤一次;(三)对防雷、避雷设施、接地极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测定;(四)对电动机、电力电缆、输电线路和高压开关等电气设备,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一次;(五)127、各种电气保护,在每年雨季前整定、校验一次;(六)其它安全、指示仪表,每年校验一次;(七)压风机每年按规定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测定。第三十五条 各种规章制度、图纸、资料齐全,每季度由风井工区机电一队主管技术员修改、填绘一次。第三十六条 各种检查记录齐全、完整,填写清晰。每月由风井工区、机电一队主管技术员检查一次。第六章 锅炉及附属设施第三十七条 锅炉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标准、河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国家有关锅炉的标准及规定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锅炉必须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实行许可与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运行许可证和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128、行。第三十九条 锅炉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技术资料,由机运科主管工程师负责,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督查:(一)出厂资料:说明书、合格证、随机图纸(存档);(二)锅炉安装总图、室内热力给水管路图、供热系统图(包括蒸汽和热水)、电气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设备履历(存档);(三)受压元件图、强度计算书、出厂合格证;(四)热工测试记录、逐年锅炉校验报告书、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书、技术性能测试报告书。第四十条 锅炉点火前,应由风井工区、机电一队分管副队长组织、锅炉班长负责,检查以下内容:(一)检查锅炉水位是否正常,平板玻璃水位计与双色水位计指示的水位是否一致;(二)对排污装置做1次试验,排污阀门不能有渗漏;(三)129、检查压力表是否指示正确、清晰;(四)检查给水系统,给水泵、管路及阀门是否畅通,并进行1次手动和自动给水操作试验;(五)检查炉排片及传动部分是否完整无损、转动正常;(六)检查所有电气设备,要求所有电动机运行正常,继电器、按钮等零部件齐全、完整、紧固;保护装置齐全,整定合格;接线连接牢固,触头接触良好,无严重烧痕;(七)检查锅炉及集箱内有无附着物及遗留杂物;(八)检查鼓、引风机运行是否正常,炉膛内有无影响炉排运行的障碍物,各调节风门(闸板)是否灵活、可靠,风道的各门孔是否密闭。(九)检查确认安全阀是否已进行校验、整定,有无锈蚀情况;放泄管是否阻塞;放泄阀是否转动灵活。(十)检查各处是否有渗水情况。130、第四十一条 对新装、大修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启动时由锅炉班长负责,必须严格按烘炉、煮炉、点火升压和暖管与并汽的步骤进行。第四十二条 锅炉运行中,司炉工应定期检查以下内容:(一)每小时巡回检查水位计(水位)、所有压力表、安全阀、排污阀、放泄管等是否正常。(二)每2小时检查以下项目:排污装置、炉拱、引风机、鼓风机、风道、上水系统、电动机、电气线路、电气自动控制台、报警装置等是否正常;除渣机、炉排和电机是否有颤动声音,除渣机中有无大渣块;人孔、手孔、受压部件以及省煤器、闸阀是否有泄漏、变形等异常现象,温度表、压力表是否正常。(三)每2小时还应检查炉膛内有无正压燃烧;(四)每班应至少进行两次排污;水位表131、每班至少清洗一次;压力表弯管每班冲洗一次;(五)每月应安全阀进行一次手动排汽试验。第四十三条 运行中的锅炉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修、维护和试验,由机运科长、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组织实施,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督查。(一)每月对安全阀进行一次启跳试验(自动排汽试验);(二)每月对锅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三)每月打开前烟箱及后部检查孔,及时清除烟道、烟箱积尘;(四)每三个月对热水循环泵的轴承油脂更换一次;(五)每月对炉排轴承、出渣机轴承油脂,补充、更换一次。(六)每月对除尘器检查、清理一次。第四十四条 锅炉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检验,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运科长和主管工程师协助实132、施,机电矿长负责检查、督查。检查、检修和测试报告必须分别报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阅;检查、检修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落实处理。(一)每年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一次检验(内部或外部检验);在采暖期进行一次锅炉技术性能测试;(二)安全阀每半年校验一次;(三)新锅炉安装投入使用后,应对水冷壁管的壁厚测试一次;使用满三年后,应测壁厚一次,以后每2年至少测壁厚一次。大修后必须测一次壁厚;(四)对防雷、避雷设施、接地极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测定;(五)各种电气保护,在每年雨季前整定、校验一次;(六)各种安全、指示仪表,每年校验一次。第四十五条 每运行六个月或一个133、采暖季,应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对锅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修,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锅炉保温层、罩壳(外包皮)及锅炉底座每年至少防腐一次;(二)进行内外部检查,检查浸压部分的焊缝、钢板内外无腐蚀现象;(三)每年必须对锅炉炉拱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更换破损的耐火砖、异型砖进行,清理残留的灰渣等;(四)清除锅筒内部、水冷壁管内的水垢和泥渣,并用水清洗;清除水冷壁管及锅筒着火面烟灰、煤灰;(五)每年拆开链轮炉排检查链轮、炉排片,炉排销轴、后滚筒法兰轴、支架上和底板上的摩擦条等处磨损情况,更换零部件;(六)每年应拆检除尘器、抽芯检查电动机轴承并换油;(七)对变速箱、引风机轴承、鼓风机134、和引风机电机每年拆开检查,清洗换油一次;(八)对给水系统和软化系统每年大修一次,对水泵轴承每六个月清洗换油一次;(九)对热水循环泵每六个月检修一次;高温区使用的电动机油脂三个月更换一次;低温区使用的电动机油脂每半年更换一次;(十)每年对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清扫检查,处理隐患,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校验整定;(十一)每年对供热管网维修保养一次,并做好保温工作。第四十六条 采暖期结束后的停炉及停炉保养由锅炉班长负责,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负责督查。停炉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的次序进行;采暖季结束后停运的锅炉,应采用干法保养。第四十七条 机运科锅炉管理应设专职人员、其它锅炉使用单位应设兼职技术人员135、负责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一)对司炉工、水质化验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二)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三)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四)传达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五)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装置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第四十八条 各种检查记录齐全、完整,填写清晰。每月由风井工区、机电一队主管技术员检查一次。锅炉房必须建立以下记录: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日常检修记录、干部上岗记录、巡回检查记录、保护试验记录、事故记录、水质化验记录,由136、区队主管技术员负责。第七章地面供电系统第四十九条 矿井地面供电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由矿机运科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机运科长、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认真组织实施。第五十条 地面供电系统的各种设备及保护设施、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每月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落实一次,机电矿长负责督查。(一)供电电源、设备及线路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二)主排水泵房、主通风机房等主要设备房实现双回路供电;(三)电气保护完善,变压器与线路保护齐全;(四)接地、防雷装置符合要求;(五)6kV开关柜具有“五防”闭锁装置;(六)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137、保护装置。第五十一条 地面供电系统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查、检修、检验工作,由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组织实施,机运科长组织检查落实,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负责每季度督查一次,并留有记录。(一)矿井供电线路及供电设备能力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二)对所有6kV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在雨季前必须进行检查、检修(包括清灰等),必要时补充或更换绝缘油,并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交、直流耐压试验等);(三)对主要供电电缆进行预防性试验(交、直流耐压试验等);(四)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年整定、校验一次;(五)对防雷、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六)雨季前对所有的接地极检测、处理一遍;(七)每年对138、矿井供电系统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测试一次,必要时应采取限制措施;(八)雨季前对供电线路进行检查,并剪除沿线树枝及障碍物等;(九)其他需要检修、检验的项目。第五十二条 变电所值班人员每班都应对变配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留有记录。由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负责检查落实,机运科长负责督查,机电矿长不定期进行抽查。 (一)开关柜的操作机构、隔离开关、真空断路器、互感器、五防功能、闭锁装置、油位、油质、照明、分合闸指示是否正确,是否与机构协调一致。(二)各种仪器、仪表、信号指示是否正确;(三)选择性高压接地保护装置是否能正常使用,动作灵敏可靠。必须坚持每日做一次试验;(四)变压器油位、声音、振动、温度139、等是否正常;(五)验电、放电、接地设施、绝缘用具等是否齐全,是否定期检验;(六)母线、绝缘子、高压电缆、接线盒、跌落保险完好情况,接线是否紧固、螺栓是否齐全;(七)架空线路线杆、横担及附属设施完好情况;(八)检查电容器应运行是否正常;(九)避雷器有无损坏,有无放电痕迹;(十)专用录音电话是否线路畅通、语音清晰;(十一)检查设备是否台台完好,有铭牌和标志牌;(十二)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护装置情况;(十三)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放置是否整齐、数量是否充足。第五十三条 雨季前的预防性试验报告,必须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审阅并签批处理意见。影响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机电副矿长汇报,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有关人140、员讨论解决方案并落实。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第五十四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季度负责落实以下内容,并留有记录。(一)严禁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二)重要设备供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三)各个危及安全的地点均要有安全防护装置。第五十五条 矿井地面供电系统图每季度由风井工区、机电一队主管技术员修改、填绘一次,由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第五十六条 各种运行、检查、检修记录齐全、完整,填写清晰。每月由风井工区、机电一队主管技术员检查一次;每季度由机运科长或机电矿长组织督查一次。第八章 井下供电系统第五十七条 井下供配电硐室、供电线路,供、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必须符141、合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及供用电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责任到人,所有供配电硐室、供电线路,供、用电设备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包机制。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五十九条 加强井下供电系统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试验制度。由机运科主管工程师制定,机运科长落实。第六十条 下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且安全性能检查合格。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检查细则”的规定执142、行。由机运科长组织实施,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督查一次,并留有记录。第六十一条 井下供电系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规定,要有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信号等线路平面附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上述各图应符合规程的具体要求。由机运科主管工程师填绘,每季度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落实一次,并留有记录。第六十二条 井下变配电工、维修电工每天需检查如下部位及内容。每月由机运科长组织落实一次,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落实一次,并留有记录。(一)电气设备如高爆开关、低爆开关、干式变压器等是否完好、有MA标志、铭牌和标志牌,参数齐全;(二)小型电气设备每天有专职人员至少巡回检查1次,移动的143、小型电气设备每班至少巡回检查2次;(三)高、低压电缆是否完好; (四)是否按规定运行各种保护装置、各种仪器、仪表、信号指示是否正确;(五)验电、放电、接地装置、绝缘用具等是否齐全; (六)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护装置情况;(七)专用电话是否线路畅通、语音清晰;(八)按要求填写设备运转日志、事故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等;(九)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放置是否整齐、数量是否充足; (十)其它。第六十三条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查、检验、测试,由机运科长牵头组织,风井工区区长、机电一队队长组织实施,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报机电副总签字,机运科存档。机电矿长负责督查。(一)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每月检查一次;(二144、)配电系统继电保护如短路、过流、无压释放装置等整定每季度校对一次,每半年检查一次,负荷变化时及时整定;(三)低压馈电线上的检漏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远方试验每月一次;(四)接地电网接地电阻每季度测试一次;(五)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季度测试一次;(六)绝缘用具每季度测试一次;(七)高压电缆泄漏、耐压试验每年测试一次;第六十四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填写各种检查、考核记录。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落实,并留有记录。第九章防爆蓄电池电机车第六十五条 蓄电池电机车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矿运输区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发生问题要145、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第六十六条 当班司机或维修工每天需检查如下部位及内容。每月由运输区长组织落实一次,每季度由机运科长组织落实一次,并留有记录。(一)机械系统的车架、轮对、轴承箱、减速箱、制动装置、撒砂装置和连接装置、警铃等;(二)电气系统的电动机、控制器、插销连接器、照明、电源装置、蓄电池(箱)等;(三)蓄电池的电解液、电池箱内氢气浓度等;(四)减速箱内的油量。第六十七条 各项试验和记录存机运科,机运科长组织,由机电副总工程师落实,机电矿长负责督查,并留有记录。(一)电机车年审,每年逐台进行一次;(二)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每年逐台进行一次;(三)连接环拉力试验:每年逐台试验(2倍静拉力)146、,有测试记录和报告;(四)矿车插销拉力试验:每年逐台试验(2倍静拉力),有测试记录和报告;(五)电动机等绝缘电阻每季度测试一次;(六)电气设备每月由专职防爆电工检查一次。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为防止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健康、稳定的发展,现对矿井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 各级领导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第三条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财务、供应计划。第一章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147、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支柱(支架)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七条 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148、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对掘进巷道贯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防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第八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或摩擦式金属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第十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149、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沟、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第十一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分析和改进意见。第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第十四条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150、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第二章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第十七条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第十八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第十九条矿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151、十条 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棚栏,挂上警示牌。棚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第三章 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矿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第二十四条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第二十五条 矿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152、。第二十六条 地面防治水:(一)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三)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四)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五)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第二十七条 井下防排水制度:(一)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矿井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153、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二)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三)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四)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五)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六)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七)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第二十八条 井下探放水制度:(一)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二)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154、,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三)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四)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第四章 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一)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预防放炮引火。井下不准使用黑火药,155、因为黑色火药爆炸后火焰存在的时间长,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快、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预防摩擦生火。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二)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必须砌碹。进风井筒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米的深度以及主扇房、风硐遗迹井下各156、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三)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四)进风井口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五)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仓的积水。消防管路应每隔50米安装标准的管接,以便连接水龙带。(六)在工业场地、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点设置声、光兼备的火灾信号。第三十条 矿井内火灾事故的预防(一)矿井主要巷道布置在煤层内的,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二)合理的选择采矿方法,采矿157、方法回采率要高,煤炭损失率要低,同时要及时从工作面清除粉煤,并作好顶板管理工作。(三)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风路畅通,减少矿井的漏风率。(四)封闭可能发火的地区,杜绝空气漏入,防止煤层氧化。对于矿柱的裂缝,一般用泥浆堵塞其入口和出口,而对采空区除了堵塞裂缝外,还要在通达采空区的巷道口建立防火墙。(五)根据矿井自身情况,矿井应建立以氮气、黄泥灌浆、阻化剂、凝胶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系统,以增加矿井防灾抗灾能力。第三十一条 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一)严格遵守有关工矿企业地面防火的规程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的准备工作。(二)在设计158、和建筑厂房时,必须遵守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火源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质量要达到要求的耐火等级。在进行地面工业广场布置方案设计时,应当考虑地形和常年风向,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建于其他厂房的下风侧,并且相临建筑物外墙之间应保持规定的防火距离。各建筑物之间还应设有通道,其宽度应能保证消防车畅通无阻。第三十二条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第五章 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矿必须制定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第三十四条 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第三十五条 矿必须对尘毒等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一)粉尘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二159、)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0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第三十六条 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第三十七条 煤层干燥的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其他采煤面应采取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第三十八条 喷射混泥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第三十九条 井下煤仓、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厂,翻罐笼等都应进行喷舞洒水或设置捕尘器。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第四十条 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160、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含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3(二)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3第四十一条 煤层倾角大于12度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风。第四十二条 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第四十三条 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推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第四十四条 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即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第四十五条 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是防止煤尘再161、次飞扬形成煤尘爆炸的一项重要措施。第六章 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 矿井应有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一)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二)矿井的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三)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四)lO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五)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第四十七条 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一)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二)主排水泵房;(三)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四)主要通风162、机房;(五)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六)抽放瓦斯泵。注:1、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四)(五)6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第四十八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登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二)低压,不应超过1140v;(三)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五)井163、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十九条 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第五十条 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第五十一条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第五十二条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第五十三条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164、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第五十四条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第五十五条 矿井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壳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一)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二)铠装电缆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第五十七条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一)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二)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三)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165、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四)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五)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六)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七)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八)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九)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十)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第五十八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的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第五十九条166、 在380220v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第六十条 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v。第六十一条 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第六十二条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一)工作执行信号;(二)提升中断指示信号;(三)提升种类信号;(四)检修信号;(五)事故信号;(六)无联系电话时,应设有联系询问信号。第六十三条 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第六十四条 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167、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第六十五条 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第六十六条 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第六十七条 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第六十八条 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第六十九条 参与事故分析,制定技术防范措施。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为了进一步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牢固树立 168、“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促进我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管理制度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矿安全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职责划分第一条 组干科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干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培训中心协调配合实施。第二条 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八矿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第三条 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培训中心协调配合实施。第四条 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技能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并根据各业务科室、各单位培训需求,协调、实施各项培训计划。第五条 培训中心按公司培训管理规定,按计划进行员169、工培训,开展煤矿特殊工种岗位操作资格证书培训、复训,一般工种培训、复训,新工人、转岗人员培训,各类安全技术、理论教育培训及考试等工作。同时规范培训管理,建立健全全矿员工培训档案,确保人人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第六条、各基层区队要按照公司规定,严格落实“班前30分钟讲安全”和“每周两小时安全技术培训”等区队培训制度。培训中心负责对各基层区队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培训需求分析。培训中心要依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科学分析,明确培训目标要求。(一)制定培训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成立培训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培训工作。为确保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开170、展,矿成立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安全矿长成 员: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纪委书记、经营矿长、总会计师、开拓矿长、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开拓副总、地测副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培训工作事宜。主 任:安全矿长(兼)副主任:培训中心主任、安检科长、组干科长、生产科长、开拓科长、机运科长、防突科长、地测科长、劳资科长成 员:井下所有区队队长及培训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二)培训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培训专题会议,部署安排培训工作,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与安全办公会一块召开,但必需有培训内容)。(三)各业务科室结合工作需要和生产实际进行培训需求分析,明确171、提出培训要求。第八条 制订培训方案。在明确培训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培训工作重点,给合我矿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培训方案。(一)培训中心根据各业务科室制定的培训要求,配合编制培训方案,制定详细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保证全员培训。其中,区、队、班组长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5天的脱产培训。(二)分解培训计划,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地点、授课教师等。第九条 落实培训方案。(一)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落实到位,考核严谨1、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教师授课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试卷保密制度、考试考核制度、实操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听课制度、鼓励员工学习制度、责任追究172、制度、培训效果评价制度等。2、制度的落实要环环相扣,形成责任链。制度责任到人,环节责任到人。3、每月按制度进行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和薪酬挂钩,且按要求进行落实。(二)加强教学组织和课堂管理,严格学员考勤制度1、所有脱产培训班每天课前、课后四点名,以原始点名册为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点名册。2、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得请假。确需请假时,必须按程序进行。科(区、队)级管理人员培训期间请假需由矿分管领导签字。参加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三级培训的学员,请假必须先由所在单位培训中心负责人同意,然后由该负责人再告知三级培训机构负责人,允许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工种四级培训学员培训期间请假,由学员所在单位区队领导签字、173、劳资科盖章后,交矿培训中心负责人批准。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3、学员因病不能上课,由医院出具证明,向其工作单位送病假证明,由工作单位向培训机构请假。影响的天数和课程要补回,经过专项考核才能结业。请假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不参与当期培训考核,可进入下期重新学习。4、三级培训班每天上、下午上课点名后20分钟内将考勤情况发送到公司劳资部电子信箱。劳资部定期向单位通报学员培训出勤情况,各单位要按规定对违纪学员进行处理,劳资部考核各单位处理情况。5、培训中心参照制定本矿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三)加强教师管理1、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专业知识渊博、具有丰富现场工作经验、传授174、知识能力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高级技师担任教师。被选聘的教师必须经过师资培训,持证上岗。2、兼职教师授课与职称评定挂钩。培训中心每月考核统计一次兼职教师授课情况,建立授课教师档案,职称评定时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基层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每年授课时数要达到10课时以上,才有条件进行职称评定。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认真备课,认真书写教案,认真授课,力争把抽象的问题具体化,把繁杂的问题简单化,使学员易于接受。培训中心制定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4、每一期培训班结束后,培训中心要按教学评价办法组织学员对授课教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按拟定的授课酬金挂钩方案与教师授175、课酬金挂钩。5、落实听课制度,督促授课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培训中心主任每月听课不得少于四次,其他人员每月听课不得少于八次,做好听课记录,并对教师授课优缺点进行反馈。(四)严格考试考核制度,出现问题责任追究到人1、理论考试实行单人单桌,全场进行录像或电子眼监控。录像、实操考核由用人单位根据学员掌握技能情况进行打分。2、发生试卷泄密事故,按保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3、同一工种不同时间考试,试题重复率不得大于30%。4、考试结束后试卷现场装订、密封,改卷人不得拆封试卷,试卷分数不得更改。确因改卷失误需更正分数者,必须由培训中心主任签字。5、三级培训上机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纸质考试结束后3天内,将考176、试成绩和考场违纪情况及时发送到劳资部电子信箱。6、培训中心设立考试违规、违纪举报电话,允许学员举报各种作弊行为。凡举报属实者,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作弊人进行处罚,并将作弊人的信息发送到劳资部电子信箱。第十条 培训效果评估(一)教学过程评估。对30课时以上的脱产培训班应进行教学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过程、教材选用、授课时间安排、考核和培训管理,以及对培训中心的意见和建议等。评估采用培训中或培训后向学员发放培训有效性评估表的形式,征询学员对培训工作的意见。(二)教学效果评估。一是学员考核合格率作为教学效果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二是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向学员所在单位下发培训效果反馈表,由学177、员所在单位对学员培训后的操作技能及安全技能进行评估。学员所在单位应对学员培训后的工作给出正确评价,及时反馈给培训机构。(三)分析评估结果,发扬优点,纠正不足。教学评估达不到预期效果和学员合格率低于60%的,应对教学内容、方法、教师讲授、考试试卷等进行分析,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教学效果评估反馈不理想的培训,应与学员单位进行沟通,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第十一条 培训要注重实际、实用、实效。每月有小结,每年有总结和年度培训评估报告。第十二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外矿学员考试成绩、生活补助证明、转工证明、培训考勤情况等在5天内送到学员所在单位,及时办理上岗证,上岗证办好后五天内送到学员所在单位。接收178、方核对无误后在送达方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如有延误或错办、漏办、丢失证件现象,签字时要注明。我矿学员的考试成绩、生活补助证明、转工证明、培训考勤情况要在3天内及时发放各基层单位,并及时办理上岗证,办好后在2天内发放发放各基层单位。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对各区队不定期进行全面培训考核,每周不少于一次,包括“班前三十分钟讲安全”、“每周两小时安全技术学习”、持证上岗情况、应知应会掌握情况、手指口述和岗位描述执行情况等,考核资料要存档。每月根据考核情况汇总小结,根据相关规定对区队进行扣分,并报安检科、工会等有关部门。经现场抽查提问,安全知识掌握不好的员工,勒令待岗学习。第十四条 各区队由技术员主管本队员工培179、训工作,技术员至少需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员要掌握每个员工的受训学习情况(以员工培训、学习档案的形式清晰地记载),知道员工会什么不会什么,需要补什么。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接受公司劳资部不定期考核。凡涉及到需要上报的考核内容,都要以电子邮件上报到劳资部电子信箱:,劳资部设专人查阅、整理、保管。第三章 后勤保障第十六条 教室、宿舍、餐厅要配备冷暖设施,安全可靠,保证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教学场地、生活场所物品摆放要整齐。第十八条 有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考核制度,并坚持执行,奖罚兑现。(一)宿舍床单、被褥保持干净,短期班每期更换一次,长期班每周更换一次。(二)环境卫生:能打扫干净的地方要打扫干净。第十180、九条 有切实可行的餐饮卫生管理考核制度,并坚持执行,奖罚兑现。培训学员食堂要保证饭菜质量,保证饭菜品种多样,确保90%以上学员基本满意。第四章 考 核一、培训程序考核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无培训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扣0.5分,八矿没有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没有专人负责培训工作扣0.5分,每少开一次培训工作专题会议扣0.2分。(考核办法:查文件、会议纪要和相关记录资料)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区队没有培训需求分析扣1分,目标不明确扣0.5分。(考核办法:查资料)第二十二条没有相应培训方案扣1分 ,培训方案与培训目标不接轨扣0.5分。(考核办法:查资料)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没有培训计划扣1分,计划不科学、不结181、合实际扣0.5分。一个班次不制订教学计划扣0.1分。(考核办法:查文件、培训资料)第二十四条 教学管理制度少一项扣0.5分,责任不明确一项扣0.1分,按制度少考核一次扣0.1分,考核后不按规定兑现扣0.1分。(考核办法:查制度、记录资料)第二十五条 培训班一天四点名,少一次扣0.1分,弄虚作假扣0.5分;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一人次扣0.1分。考勤情况延时上报一次扣0.1分,少报一次扣0.2分。(考核办法:查培训记录、培训资料、上报电子信息)第二十六条 培训中心不按规定配备专职教师,缺一人扣0.5分。教师无教案上课一次扣0.1分,课堂上无教师授课一次扣0.2分。(考核办法:查文件、查教案、突击182、检查)第二十七条 不落实听课制度,少听课一人次扣0.1分。(考核办法:查听课记录)第二十八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不对教师进行考评者,每班次扣0.1分,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个班次扣0.2分。(考核办法:查考评资料)第二十九条 培训考试前两天通知公司劳资部,少通知1次扣0.1分。(考核办法:查劳资部工作记录)第三十条 发现一次试卷泄密事故扣1分。同一工种不同时间考试,试题重复率不得大于30%者,否则一次扣0.2分。被公司巡考人员发现有替学替考现象者,一人次扣0.2分。发现一次考场秩序混乱扣0.1分。(考核办法:查试卷、考场巡视、学员举报资料、查记录资料)第三十一条 不按要求对试卷进行密封、改卷、登分183、一次扣0.1分,培训档案资料不全扣0.2分。三级培训基地一次不按时上报成绩扣0.1分,少上报一次扣0.2分(考核办法:查资料、查上报电子信息)。第三十二条 未设培训、考试举报电话扣0.5分,接到举报电话要有记录,对举报电话不查证扣0.1分,查证后不处理、不兑现扣0.1分。(考核办法:查现场、查资料)第三十三条 一个培训班次不进行效果评估扣0.1分,没有综合评定和意见扣0.1分,连续三次评估出现同样的问题扣0.2分,制造假材料者,一次扣0.5分。(考核办法:查资料)第三十四条 培训合格率达不到95%者,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故意弄虚作假提高合格率者,发现一次扣0.5分。(考核办法:查成绩单、184、考试试卷)第三十五条 没有月度培训工作小结、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年度培训评估报告,缺一项扣0.5分。(考核办法:查资料)第三十六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学员考试成绩、生活补助证明、转工证明、培训考勤情况等未按时送到学员所在单位,晚一天扣0.1分。不及时办理上岗证扣0.1分,上岗证办好后未按时送到学员所在单位,晚送一天扣0.1分。发生一起错办、漏办、丢失证件现象扣1分;(考核办法:查考试记录、签收记录)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未经公司劳资部同意,私自开办培训班,公司不支付培训费,私自停办培训班一班次扣1分,私自变动培训计划一次扣1分。(考核办法:查培训资料)第三十八条 发现一套实习教学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扣0185、.2分,不进行实操培训每班次扣0.1分。(考核办法:查现场、培训资料)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发现一处冷暖设备使用季节不能正常使用扣0.1分,发现一处能打扫干净而没有打扫干净的地方扣0.1分,物品摆放不整齐一处扣0.1分,未按要求更换被褥一个房间扣0.1分;发生一起宿舍被盗、失火事故扣1分,经抽查饭菜基本满意率达不到90%者,一次扣0.1分,发生一起饮食卫生事故扣1分。(考核办法:查现场、学员调查)二、其它具体规定与考核第四十条 公司征求培训意见时,培训中心上报计划人数必须准确。如不准确,计划与实际偏离超过20%者,当月考核扣0.1分。(考核办法:查上报信息记载和上报签字记录、培训机构培训资料)第186、四十一条 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年度评估报告于前一年12月15日前报公司劳资部,月度计划、月度总结当月2日前报公司劳资部,其它资料按要求时间报送。晚报一次扣0.1分,少报一次扣0.5分。(考核办法:查上报信息记载和上报签字记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取证培训必需按计划到技师学院进行培训、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到公司内部三级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复训。发现未经公司同意派到外地培训者,一切费由个人承担,发现1人次并对其所在单位扣0.1分;未按计划选派人员参加,少一人次扣0.1分;多选派人员要提前经劳资部同意,否则扣0.1分;学员严禁白天上课晚上上班,发现一人次扣学员所在单位0.1分;擅自降187、低职工培训期间工资者,发现一人次扣学员所在单位0.1分。(考核办法:查单位财务报销凭证、培训机构培训资料、学员举报资料)第四十三条 各基层区队要制定培训学员协管制度,不定期与培训中心进行联系,对选派出去培训的员工进行考核。对学习不认真,违犯培训规定,考试不及格的学员要严肃处理。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外派培训学员旷课一次,扣学员所在区队0.1分,对所在区队罚款500元;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对所在区队罚款200元;请假一次,对所在区队罚款100元。对请假、旷课学员请假、旷课期间不得转工和报销生活补助。发现一起不按规定处理者扣学员所在区队0.1分。(考核办法:查制度、处理资料、报销凭证)第四十四条 发188、现一人次无证上岗、先转岗后培训者(岗证不符视为无证上岗)扣0.5分,发现一名新工人不签定协议扣0.5分。(考核办法:查现场、劳资部门转岗记录、培训资料、“师带徒”协议)第四十五条 因个人原因,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证书过期没有参加复训,造成证书作废的,对所在区队扣0.5分,重新培训者,本人负担全部费用(改变工种的除外,但:须经矿领导批准)。(考核办法:查证书、培训记录资料)第四十六条 不按规定对区队(车间)进行考核一次扣0.1分,公司抽查发现问题而培训部门不了解情况者,一次扣0.2分。(考核办法:查考核制度、考核资料、考核处理意见、现场)第四十七条 因培训方面原因,受到公司批评一次扣1分。(考189、核办法:公司文件、通报)第四十八条 不能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视情况扣0.51分。(考核办法:查任务完成情况资料)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公司鹤煤组干2008451号、鹤煤发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下井工作制度(一)干部要深入井下、深入作业现场,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干部每月下井次数按公司规定执行。(二)矿长、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分管井下业务的矿级领导和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矿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190、。(三)生产业务科室的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干部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井下区队的队长、支书、工会主席、主管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其他干部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第二条 值班制度(一)矿、区队每天都要有干部值班。矿实行“五职”矿长和书记主值班制,其他副职安排值副班。(二)区队必须有一名科级干部(含工长)在队值班,一般技术员、实习技术员不能单独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24小时吃住在矿,就餐时向调度室报告,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值班人员若须离开值班室,应向调度室报告去向,并安排其他科级干部代值,严禁值班空岗。(三)对矿领导、矿调度和生产业务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区队值班干部必须按要求认真191、组织落实;对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值班干部必须按要求组织贯彻落实,让每位作业人员听懂、会干,签字后方可施工。(四)区队值班人员要及时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精心指挥。布置工作时,要按八小时工作制,安排满负荷工作量。(五)区队值班干部要及时将当班安全隐患及生产事故向调度室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安检科。第三条 带班制度(一)凡属井下作业单位,必须由区队干部带班进行作业,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矿级领导(含副总工程师)带班。(二)凡属井下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必须有矿级(含副总工程师)相关领导带班进行,确保安全生产。(192、三)月初矿统一安排本月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计划,保证每班有一名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干部在井下带班。除分管井下业务的矿领导外,其他矿级领导带班必须选配一名负责安全生产业务的科室长陪同带班,带班地点视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而定,带班领导干部要亲临作业现场,必须盯在关键环节,与工人同上同下。(四)井下区队要保证井下班班有干部带班,做到不空班。实习技术员不能单独带班。(五)区队带班干部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严格遵守作业时间,必须做到第一个进入工作现场、最后一个离开工作地点,跟到最困难、最关键的作业地点,组织好现场的安全生产,带领本班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六)严格干部井下带班汇报制度。干部下井带班实行“一班三汇报”193、,即进入带班现场第一时间向矿调度汇报,班中安全情况向矿调度汇报,离开带班现场向矿调度汇报。(七)各级下井带班干部,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超能力组织生产。(八)对矿领导、调度室、生产业务部门和本区队值班干部安排的工作、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区队带班干部必须组织本班职工认真落实。(九)下井带班干部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干部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194、矿调度、安检科、区(队)长报告。(十)实行带班干部井下交接班制度。区队上一班的带班干部要在井下作业现场向接班的带班干部详细说明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十一)建立下井带班工作档案。对每天各小班带班情况实行档案管理,除调度人员认真填写带班干部井下汇报情况外,下井带班干部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的路线、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案。第四条 监督考核调度室、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对干部入井次数、值班、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统计工作。矿成立下井工作、值班、带班制度检查领导小组。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安全副矿长、195、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调度、安检、信息中心、纪监、组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调度室、安检科、信息中心、纪委、组干科要不定期地对干部入井次数、值班、下井带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张榜公布。对坚持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及时严肃地给予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各区队值班领导对单位本班次入井人员负管理、教育责任,要充分利用班前会了解出勤人员的思想意识、精神状态,严格把好入井第一关。第二条 井口禁止非本矿工作人员和一切闲杂人员逗留。第三条 入井人员要穿戴整齐,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入井人员穿戴不整齐,一人次扣区队0.1分;不随身携带矿灯196、自救器,一人次扣区队0.2分。第四条 严禁酒后入井和携带烟草、打火物、电子表,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入井人员携带烟草、打火物、电子表一人次扣区队0.5分,本人按严重违章处理,酒后入井者扣区队0.5分,本人按严重违章处理。第五条 超长超重、易滚易滑物件要有下井措施和防范保护措施,锋利物件要有保护套。入井人员无措施携带超重、易滚易滑物件入井,扣区队0.5分,本人按“三违”处理(根据性质定),携带锋利物件无保护套扣区队0.3分,本人按“三违”处理。第六条 发现精神失常和言语不清、行走不正常人员要制止入井,并通知其单位值班领导处理。第七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上入井人员验身管理制度,保证24小时不空岗197、,发现上述情况之一,检查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对不服从检查者交矿安检科处理,对无理取闹者交矿保卫科处理。第八条 井口验身人员不按入井人员管理制度,扣工会0.2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下井带班矿领导包括: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二条 矿领导下井带班,深入了解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 矿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个。矿长198、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10个;分管生产、开拓、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矿级领导和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个,其他副矿级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8个。矿领导带班时,在井下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个小时,其他入井在井下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小时(陪检除外),否则不计入井工。第四条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领导每月值班带班计划由调度室负责编制。第五条 每个班次的带班矿领导姓名由调度室负责,在井口明显位置进行公示。由组干科负责,每月8号前将上个月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矿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 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第六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交接班制度。199、上一班的带班矿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第七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坚持“一班三汇报”制度。“一班三汇报”制度,即进入带班现场第一时间向调度室汇报,班中安全情况向调度室汇报,离开带班现场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以当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发现的隐患及处理情况为主。调度室工作人员要如实准确地做好汇报记录备查。第八条 矿领导井下带班时,必须履行好以下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200、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地点。第三章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第九条 矿领导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调度室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第十条 安检科每天负责把当天矿领导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建档备查。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将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进行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第十二条 组干科负责将每月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公示内容文字版报调度室带班下201、井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存档备查。第十三条 安检科负责将每月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矿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下井(带班)基本情况记录报调度室带班下井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矿纪委、工会、组干科等部门负责将群众举报的涉及本制度规定问题的查处情况报调度室带班下井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存档备查。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矿纪委、组干科、安检科、调度室负责,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对查出的问题根据鹤煤集团矿井矿级干部安全管理效果考核办法中考核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扣分,并将考核结果报鹤煤公司安监局。第十七条 组干科负责将每月考核的原始记录进行整理,报调度室带班下井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存档备查。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XX年元月1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自本制度下发之日起,矿原来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时,执行上级部门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