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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隐患排查治理、火药库等)(56页)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隐患排查治理、火药库等)(5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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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2965 2023-11-14 54页 136.54KB
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隐患排查治理、火药库)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一、矿安委会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矿安委会主任主持,会议议程由成员单位提出,报安委会主任审定后,由矿安委会办公室最终确定。二、矿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一)按照矿安委会工作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二)各成员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超前预防、贯穿全程、关键落实”的思想,认真研究解决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挡手问题,搞好协作配合。三、矿2、安委会其他制度(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等政策性文件。(二)制定年度矿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方案、安全管理制度等指导性文件。(三)审查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并确定对责任人的处理结论。(四)对井下、地面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五)组织每月一次的矿长安全办公例会,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二、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安监处总结上月的安全工作及安全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例会精神;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性质,提出当月各区队3、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月工作重点;公司领导就安全生产工作做重要安排;特殊情况下可增加事故分析及事故反思的内容。三、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灵活掌握),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安监处具体负责通知。四、安全生产例会的参加人员有矿领导、驻矿安监处领导、各副总、生产部副科级以上干部;采、掘、机、运、通单位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工会、组织、宣传、教育、团委、劳资、企划、供应等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地面生产辅助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在安全例会上,生产、动力、调度、安监等部门根据业务归属的范围准备上月的安全总结及下月安全工作重点的发言材料并发言。六、生产部通报上月体系检查考核情况,安排本月体系运行工4、作重点。七、安全生产例会由矿长负责主持召开,安监处负责做好记录,并做好会议纪要的下发。八、由安监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及考核。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一、由安监处负责每旬组织专职安监员及各生产业务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逢“三”进行检查。检查人员要严格对照规程、措施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面、认真、细致。二、安全检查范围主要是井上、下各作业场所、工作岗位。井上是对地面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排查,井下根据采、掘、机、运、通等专业进行检查。三、参加安全大检查部门及人员: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生产部、技术部、机电部、通风区、地测部、供应部、保卫部、工会、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四、专职安全员除进行逢5、三检查、逢六复查外,要积极配合其他业务科室组织的专项检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还要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并且在节假日(国庆节、春节等)放假前后组织停工、复工检查。五、在安全检查过程中,任何人或队组不准阻挠、拒绝安全人员进行检查,如发现一次扣罚本人或队组200元。六、安全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隐瞒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一次扣罚本人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本人相关责任。七、各项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由组织检查的部门分别与有关单位组织“三定”后,并将“三定表”上报矿领导及相关队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6、,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20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一、考核目标:1、全年无轻伤及以上事故发生;2、无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3、全年隐患整改率平均值达到97%以上;4、无严重“三违”行为5、积极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二、奖罚对象:各队队长、书记三、奖罚标准:(一)奖励:实现考核目标,年终兑现奖励队长、书记各1500元(二)处罚:1、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未实现考核目标前两项者,取消考核目标兑现奖。2、未实现目标第三项者兑现应兑金额的50%。3、每查出严重“三违”一人次扣除兑现奖的20%。四、考核目标兑现奖来源于矿安全7、生产奖励基金。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必须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第三条 承诺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和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第五条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由8、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初分级分层举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签字仪式。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一、监督机构根据民主管理监督原则,矿设立民主管理监督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二、民主管理监督小组职责矿务监督委员会在矿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1、在矿党组织领导下,配合支持矿党组织和矿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矿职工支持矿党组织、矿职工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矿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2、履行监督职责,有权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矿务会议,对矿级各项收支、工程项目招投标等矿务公开内容和矿职工代表会议决定执9、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定期和不定期向矿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3、本矿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矿职工联名要求罢免矿职工委员会成员,而矿职工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可主持召开矿职工会议投票表决;4、认真受理矿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矿党组织和矿职工委员会反映矿职工对矿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5、对应当依法由矿职工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而矿职工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党委政府,并督促矿职工委员会及时召开矿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表决。三、监督程序职工管理监督小组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监督工作:1、选定职工主管理监督事项;2、开展调查,听取职工意;3、提出意10、见或建议;4、提交矿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5、对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6、监督结果向全矿职工进行公示。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制度为做好我矿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应急救援物资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矿仓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储物数量正确、质量完好、安全无患。第二条 物资储存应按照规定,根据物资的类别、形状、用途进行分类、分库、分区存放,做到标识明显,便于清点、核实。第三条 物资存放要做到“四对口”“四定位”及“五五摆放”原则。“四对口”即:帐、卡、物、资金四对口。“四定位”即:定库11、(区)号、架号、层号、位号。“五五摆放”即:物资摆放做到五五成行、成串、成方、城垛。第四条 严把物资质量关,认真做好物资的验收、登记、保管工作,及时登记建档,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购置使用日期、失效期、保管人等。第五条 保持仓库整洁有序,经常检查物资储备量,及时更换过期失效物品,保证应急物资不霉变、量足完整。第六条 管理人员要有责任感,提高安全意识,必须做好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非物管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库内。在下班前必须对整个仓库进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杜绝一切隐患,确保财物和人身的安全。第七条 仓管员队物资保管负有数量和质量上的责任,经常做好物资防潮、防震、防12、晒、防锈、防爆、保养和防止过期失效工作,并按照物资保管技术要求,定期采取通风、清洗、干燥、防尘、涂油、重新包装等措施,保证储存物资的质量特性。第八条 对有保质期限的物资必须单独建档,做到合理利用、及时更换、以新换旧、充分利用。第九条 应急救援物资除特殊情况严禁外借、挪作他用,如必须外借,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限期归还,如不能正常归还,要及时补充,确保物资储备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要求。煤矿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搞好班组科学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加强班组建设,做好班组的基础工作,保证企业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 特制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严格执行。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13、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班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班组的管理逐步制度化、标准化。二、班组实行区队领导下的班组长负责制,密切配合班组长,共同抓好班组内的各项工作。三、班组长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以身作则;团结同志,有一定文化水平;识大体,顾大局,民主意识强。四、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班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班组的管理逐步制度化、标准化。五、全面完成各项生产、安全、经济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六、严格执行操作规格,搞好安全教育,精心维护保养设备,保持生产现场整洁卫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优质、高14、产、低耗、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准确认真地填写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管理图表,并经常检查班组各类台帐的记录情况。八、积极组织职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做好青工的传帮带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九、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班组成员树立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履行公民义务。十、大力推动班组民主管理,深化班组内部改革,自觉运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定员定额管理等办法,最大限度的调动全班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十一、主动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班前会,组织各种例会、班组的政治学习,经常进行家访谈心活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15、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16、2、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3、每月安排组织至少三次有各部室技术人员组成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4、我矿已经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第四条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安监处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矿长审核签字备案。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集团公司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1、我矿每月27日前将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集团公司以电子及17、书面报告。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3、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矿区相关场所进行公告公示。第六条在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第七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1、安监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2、安监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论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18、案。3、安监处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火药雷管管理制度根据我矿对火药雷管消耗的管理及存在问题,为避免火药、雷管的丢失浪费造成重大事故和隐患,保证职工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维护社会治安,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加强对火药、雷管管理工作的领导:、矿有经营副矿长分管火药、雷管的管理工作。、井上火药库及井下火药库等发放洞室均由矿供应科直接业务领导和管理。采掘运工作面的领退运送使用管理由各队队长负责。、放炮人员全部实行专职(人)放炮员,并由矿培训职教科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矿供应科要将各库房的19、岗位责任制建立并悬挂起来,确实落实好业务保安。、矿安监处、公安科要把火药雷管的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和安全保卫工作来抓,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保证国家的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对现有从事火药雷管运输、看库、发放的管理人员及放炮员等,必须由公安科审查登记由培训科进行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本职工作,并发给合格证。对不合格的,要坚决调离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发放的雷管按采掘开不同队组进行编号发放,以便区别对待。二、火药、雷管的提取和运输:、从化工厂提取火药雷管由供应科负责。提取押送火药、雷管人员,必须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担任。经公安科审查和培训科业务考试合格后20、,由公安科连同本人照片一起送交工厂保卫部门备案,方可领取合格证。押运人员尽量固定, 一般不随意变动。押运由公安科负责。、运输火药、雷管车辆,出车前必须严格检查, 合格后才能出车。要有“危险”字样的标志,汽车要中速行使,司机要高度警惕,夜间行车要有红灯信号。运输火药雷管的车辆底部要有软垫,顶部要有蓬布覆盖。装雷管的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装火药的不准超过车箱,不准动火药,搬运装卸要十分小心,轻搬轻放。、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车、拖车运输爆破材料。、运输火药、雷管的车辆,除指定的提货押运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搭乘。在装运火药、雷管时,严禁吸烟和携带易燃易爆品,并由押送人员21、负责检查。在运输途中车辆不准随意停车,不得在人员集中和交通路口停留。、运输火药、雷管到达火药库后,要有火药库负责人清点验收,办理好交接手续。、从地面火药库到井下火药库运送火药雷管,也要由供应科持有合格证的专人提取,汽车运送。并严格按规定操作。办理出库手续,运送时间一般定在四点班,运送的数量次数根据火药雷管库存量消耗量需要量决定。但库房最大储存量必须严格遵守煤炭安全规程第277条: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 不得超过该矿井三昼夜的炸药需要量和十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破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储存。每个峒室储存量不得超过2t,每个壁槽储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公斤。 一个峒室或一个壁槽可储22、存矿井10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在高峰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禁止运送火药雷管。凡装有火药的车辆,严禁在井口和井下车场长时间逗留。严禁其它人员围观翻看。、往井下运送火药,必须事先与矿调度室绞车司机挂钩工取得联系。火药箱在车内只准平放,不准立放、侧放,空隙部分充填好防止滑动。为防止丢失,要有特别带盖加锁的矿车,禁止使用其它矿车。、经副井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运行速度不准超过 1m/秒。运行前对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道岔等要作一次详细检查试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下车。放车前,副井井底车场不允许存放重车,防止跑野车撞击而发生大事故。车场井筒内严禁无关人员逗留。、用电机车运送火药时,必须是专车拉送。10、23、火药必须有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乘车。本条文本项规定的上述人员都应乘在尾车内。11、列车的行使速度不得超过2m每秒。12、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和工具。13、从车内往库房搬运时,也要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因撞击而出事。同时按规定办理好进库数量清点签字手续。为防止火药雷管发潮变质,井下火药库内要保持良好通风,并采取防潮措施。火药按存放时间顺序发放,发现变质不得发出。三、火药、雷管的储存和保管:、地面、井下火药库和储存室的建筑,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盗、防毒的规定。并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解决。、地面库储存各24、种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的矿井三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地面库火药不得超过30吨,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火药库与其他峒室不许存放其他物品,也不许在库内搞其他无关的工作,不许携带头灯进入库房。、火药库除工作人员、运送领取火药人员和保卫、安监人员外,严禁其他人进入库房。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必须持局矿介绍信,经矿公安科审查签订同意后方可进入。、火药库与发放峒室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交清发出数量、库存数量和当班情况;做到班清日结,帐目凭证帐、卡、物三对口,发现余亏要立即查清及时处理;矿供应科每月要亲自检查清点一次。、火药库在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全面组织检查。并将脚线拧成短路,严禁发放不通电25、和电阻不合格的雷管。、井下火药库的报废,火药和雷管要按规定要求及时运出井外。四、火药、雷管的领用:、各队组领用火药和雷管时,放炮员必须执行“领用证、爆破证、盖章或签字”缺一不可的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任何领导人)都不准自开自领用火药和雷管。、采、掘、开队要依据作业规程爆破图表及说明书规定的火药雷管消耗量,每月末提出下月火药雷管的需要量,申请报请矿总工程师与计划科审批后,送交火药库库管人员,按当前消耗量发放。临时施工地点需要火药、雷管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库管人员才准发放。、由火药库向作业地点用人力运送火药雷管时,要分别装入专用绝缘带或箱内。不符合这一要求时,库管人26、员有权拒绝发放。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入衣袋内。严禁中途逗留。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火药可在放炮员监督下,由区队指派经过培训的专人运送。但不准并排行走,要保持20m以上的距离, 不准乘坐电车。运到现场后,要由跟班分队长清点验收。分别存放在火药和雷管箱内,并要加锁,不准乱扔乱放。、跟班分队长要队当班火药、雷管的实际用量进行核实签字,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全部退交火药库。退交的数量由库管人员清点签字,队组间不许借用,严禁个人私存和自带升井。五、火药、雷管的销毁:、由火工品管理机构选择销毁场地。按规定制订安全措施,固定专人负责销毁全矿失效的火药和雷管。、井下火药库库存的失效火药和雷管。每月必须按规定送交27、地面总库处销。每次销毁和处理的数量必须清点登记入帐,销毁前必须报请主管领导审查签字。、销毁和处理时必须遵照安全措施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在公安安监人员的监护下进行销毁。销毁后,要检查现场。每次销毁和处理的数量要由销毁人和监护人签章。六、火药、雷管管理的奖惩制度:、任何个人都不准私自拿用火药和雷管。不准私自储存火药和雷管,违者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制裁或处分。、发现丢失火药和雷管,必须立即向公安科、安监处汇报。查出去向与责任者,迅速追回并给以责任者一定的处罚处分。对选矸楼捡出的未爆炸雷管要根据雷管的编号查出队组,进行抽样试验。确定是瞎炮还是不合格雷管,要给予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罚款。如因雷管编号与各28、队组规定的编号不符,则由分管的经营矿长和供应科长交付罚款,当班剩余的火药和雷管不退交火药库的给予一定的罚款。、火药和雷管必须分箱加锁存放。如属于不配备火药和雷管箱,要追究经营矿长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罚款。如属于丢失或损坏火药、雷管箱和锁子必须追究责任,并按原价赔偿。若有箱不用,有锁不锁给予批评教育外,并要扣发放炮员当月奖金或一定的罚款。、爆破证不许转借、涂改,如有遗失要立即向保卫部门申报。违反者给予一定罚款,造成后果的要严加惩处。、违反火药雷管装卸、运输有关规定者,要对提货押送、护送装卸人员给以一定的罚款。、对于盗窃、贩卖火药雷管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火药雷管制造破坏事件者,要坚决打击严29、厉惩处。、对私自参加火药雷管工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持同私拿、盗窃、贩卖火药雷管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同志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捡回火药、雷管者要按捡回数量计发奖金(奖金由罚款中支付)。七、其它:、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破材料丢失处理方法、失效火药雷管的销毁方法、安全措施以及火工品管理奖惩制度负责制度由矿供应科负责编制发放,由公安科、安监处共同监督执行。、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为准。、矿供应科领购买火药为矿用2号, 煤矿安全炸药雷管为工业发电雷管延期时间不超过130毫秒雷管。 具体要求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91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发现不符合实际30、等问题时,由矿供应科负责修改补充并报主管矿长审批。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一、严格按照民用爆破器材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二、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三、现场代班的段、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清退登记,不得漏报循私。四、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五、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火工品运输制度一、地面运输火工品,必须指派专人押运,并携带防火等部门批准的放运证,方可提货。无证者拒绝发送,司机不能代替押运人员行使职责。二、搬运火31、工品车辆除汽油货车外,不准其它车辆运输。白天要有小红旗标志,夜间行车要有红色信号标志。三、运输火工车量,车仓内要用非金属物垫衬。雷管不准斜放、立放,导性火工品不准同车装运。四、运输途中,严禁在人多繁华处停留。除押运人员外,任何人不得乘车,同时不许火工品与其它物品混装。五、到达目的地,要积极组织快卸,不准连车停在库内或车棚内。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严禁把易燃物品代入库区。、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二)32、十不准:、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未提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超期变质的爆炸物不准发放。、酒后领取不准发放。10、违反规定不准发放。火药库安全防火制度一、库房内外,严禁烟火。二、工作人员要严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发现火险隐患立即报警。三、库房内外,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四、一切设备要按规定使用。五、库房内闲人免进,谢绝参照。六、消防器材设备要认真保管,维护防火警告标志,不准随意改动位置。七、火药、雷管要按规定储存、保管、发放、使用。火药33、库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保障人民生命与国家财产安全,促使煤炭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一、运送火药雷管车辆进入大门要记录车牌号,司机,押运人名,装卸工人名数及时间。二、火药雷管库,要保证足够的通风时间。上午不能少于小时,下午不能少于小时分,即每日保证小时以上的通风时间。三、必须保证小时值班制。经常在火药库周围流动巡逻,以防意外。四、火药的一切设备、财产要加倍爱护,尤其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不得丢失与损坏,否则赔偿。五、任何非工作人员未经领导、供应科、公安科批准不得入内,出入人员要及时登记。六、要建立健全收、消、存台帐,对上级布置的各种报表要及时上报,不得延误。七、严格执行清退制度。当班领34、用的火工品,剩余的要及时交到火药库保管存放,各组不得私自保管,严禁乱处乱放,否则追究责任。井下火药库管理制度一、火药库属五管要害部位,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迟到、早退、脱岗,无人造成严重后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二、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三、认真、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制度,火药库工作人员必须穿抗静电的工作服上班。四、库内存放的火药、雷管必须按规定用量分库保管,要逐班清点,做到帐、卡、物三对口。五、火药库组长,每月二十六日早必须按时把火药库当月的消耗情况上报供应科。六、值班人员要把当班库存点清,掌握库存,及时通知送火药、雷管,否则,影响生产由上班值班人员负责。七、凡属库内的一切物品(包括35、使用的桌、椅、书写工具、消耗工具),必须交接清楚,发现短缺除在交接薄上记清外,由丢失者赔偿。八、每月轮休,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得擅自休息,否则按旷工处理。九、当班人员交班前,必须将库内打扫干净,保持库内清洁。十、腾空的火药、雷管箱(包括纸箱),必须逐班交接清楚,发现短缺要追究责任,损失由丢失者赔偿。井下运输制度1、雷管、火药必须分别运输。、入井前必须先和绞车司机井口上下挂勾人员联系,加倍注意。、装有火药雷管的车,必须用机车后三个矿车拉运,必须有运送人员跟车同行。任何人不得乘车,跟车人员与押车人员必须坐在尾车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两米。、交接班时间内,禁止运输火工品。严禁将火工品放在井口,井底车36、场或其它巷道。井下火药库火工品发放制度一、领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是由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批准,并持有证件的人员,方可领用火工品。二、领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穿抗静电的工作服,穿化纤服装的一律不准发给火工品。三、领用火工品必须持有公安和安监部门发给的上岗证,供应科发给的火工领用证,并要验看是否有供应科加盖的公章,领用人与证件上的照片、姓名是否相符,不符不发给。四、发放时,严格按领用卡片上当班带班长签发的领用数量发放,领用人、发放人要在当日领用的卡片上签字或盖章。不准带签,没有带班长的签字不准发放,更不准白条借用火工品。五、井下发放雷管时,必须按各队各班的编号发放,不准窜发。六、领用火药、雷管必须37、是俩人。一人领雷管,一人领火药严禁一人同时领火药、雷管。七、当班火药库工作人员必须填好收、消、存台账做到班消、日消、日结。八、以上几条,井下火药库工作人员和班组领用火工品人员必须遵照执行,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井下火药库交接班制度一、井下火药库属重点五管要害部位,库房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迟到、早退、脱岗。因看守人员脱岗造成后果者要追究其责任,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二、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做好如下工作:1、接班前要首先检查门窗是否完好,门锁是否有被破坏的痕迹。2、接班者与交班者要人见人、手拉手、面对面做好交接班工作。3、交接班时,双方要认真清点库存火药、雷管的数量,特别是雷管要38、按各队班组的编号认真清点,并做好记录。4、火药库当班看库人员要向调度室总台汇报在岗情况,如不汇报,视为脱岗。5、火药库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薄,严格执行井下火药库的各项管理制度,发现问题都要填写交接薄,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供应科。三、以上各条火药库各班人员要严格执行。放炮员定员制度工作内容。井下放炮员必须经过教育科培训,并持有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有两年以上工令的工人。、放炮员在下井前,按本班放炮员的需要提出数量,亲自到火药库凭证领取,并当面查清品种和数量。、放炮员领取的炸药和雷管,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时,必须分别装在坚实木箱里,并加锁。、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39、和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放炮员所领取的火药雷管当班用不完时,必须亲自退返火药库,不得留存。定员标准。工 种 单 位 定 员放炮员 人/班 2三、本定员为出勤人数,按出勤率80%配在册。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发生,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健康,特制定本制度。1、要健全并严格执行职防工作管理制度,把职防工作列入安全检查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2、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定期提请上级部门现场监测与评价,根据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3、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给职40、工。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4、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帐。5、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一起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6、加强对检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供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严格设置防护标志。7、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监控工作。随时掌握尘毒浓度,及时做41、好防治工作。8、职业健康体检对象应包括从事或拟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9、在岗接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尘肺病患者及接触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每年进行一次。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期间视同正常出勤。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性、稳定性,以教育促安全,把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现制定培训制度如下:一、定期举办安全知识培训班,利用闭路电视、录像、广播、报刊等开展教育活动。二、配合安全科对“三违”人员及其他违反安全纪律的工人,举办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班。三、对各种特殊公种人员,如瓦斯检查员、爆破员、火工品电气工作人员要培训合格,持证上岗,42、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四、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实行“三必须”制度,即工人上岗前必须培训,培训后必须进行考试,上岗时必须持有合格证。 五、每年对全矿职工进行安全知识竞赛,树立重视安全光荣,违章可耻的社会风尚,坚持不懈抓安全教育,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煤矿安全奖罚细则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保证各项安全法规及制度的落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国家经济财产不受损失,狠反“三违”,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定本细则。第2条 本细则是我矿安全管理法规性文件,适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凡43、属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第3条 部室、区、队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矿领导的安全指示及会议精神,负责贯彻落实,否则罚款300500元;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如管辖范围内安全秩序混乱,“三违”频繁,罚部门20005000元,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5001000元。第4条 各级主管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对各级技术工作负责,如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带来不良后果,罚责任者300元。第5条 矿技术部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生产部、机电部、通风区、供应部、地测部、企划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做到专款专用。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不44、力的有关人员,给予500元罚款。第6条 全矿各部室区队必须有专人组织认真学习现行规程、措施、作业工艺、作业流程等知识,并有记录和考试,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第7条 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例会,总结上次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研究上月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排本月重点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办公例会所安排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对有关责任者处罚500元。第8条 井下各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有经审批的作业规程和开口安全措施,无规程措施开工作业 ,罚责任者300元。第9条 巷道开口严格执行无规程和措施不开口、无通风机送风不开口,无洒水管路及其设施不开口,无测量放线不开口的“四不”规定,否则罚责任者300元45、。第10条 工作面无“三图一表”(四图一表)、各种管理牌板,处罚责任者100元。第11条 采掘工作面地质条件、作业工艺、支护方式等变化时,应立即制定补充措施,措施不及时,罚队组技术人员200元。第12条 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有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因技术失误造成安全事故,罚责任者500元。第13条 队组施工时,严格按规程作业,减少或避免无效进尺,不得出现m以上盲巷,否则罚责任人300元。第14条 井下巷道放线不及时或失误造成巷道施工线偏差较大,出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第15条 严格把好作业规程十个环节(即:编写、审批、干部学习、工人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执行、定期复查、修改补充)46、,否则罚技术部门、施工队负责人及技术员各300元。第16条 安全隐患问题“三定”后无正当理由处理不及时、不彻底,有一条罚责任人300元。第17条 干部在现场,发现工人违章作业不制止的,处罚现场干部200元。第18条 违章指挥或利用职权强令(或支持)他人违章作业,处罚责任人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19条 在工作岗位不得擅自脱岗,不得在岗位睡觉,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20条 各生产部室区队要认真坚持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制度,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学习,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学习三大规程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文件、法规、条例、指47、令等。听取职工意见,结合本部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做好记录。不坚持安全日活动,发现一次处罚部门负责人200元,并在考核中扣分。第21条 各部室、队组要严格遵守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规定,做好本职范围内的业务保安工作,对业务保安制度执行不严,造成失误或损失,处罚部门负责人300元。第22条 任何人员一律不准酒后进入井下工作场所上岗,否则处罚责任人1000元。第23条 进入井下工作场所的任何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必须齐全,矿灯和自救器随身携带,不得穿化纤衣服,否则罚款200元。第24条 人员入井安全帽不系带,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5条 任何入井人员(包括参观、实习人员)都必须学习有关安48、全注意事项,不经安全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井,否则罚款200元。第26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跟班副队长、带班长、安全员,一人缺岗不得安排正常作业,否则处罚队长、书记各200元。第27条 全矿各工种岗位工、特殊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发现一次无证上岗罚岗位工和违章指挥队干各200元。第28条 皮带司机、溜子司机、副井底信号把钩工、中央变电所等岗位人员不准脱岗,否则处罚200元。第29条 井下生产、辅助队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否则,人员不得入井作业,处罚责任者200元。第30条 对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200030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1. 49、携带烟火入井或井下吸烟者;2. 违反运输安全规定,扒、蹬、跳运行中的各种车辆或扒乘皮带;3. 瓦检员空班、漏检、不按循环表操作、数据填写模糊或做虚假报表者;4. 有意制造事故,造成重大隐患者;5. 故意损坏风门、风桥、密闭、栏网、风筒、隔爆水槽、喷雾装置、灭火器材、各类防护等安全设施者;6. 盗窃火工品、供电、通风及通讯设备和材料,情节严重者;7. 工作时间打架斗殴,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者;8. 谩骂、殴打安监人员或谩骂、殴打制止违章人员的;9. “三违”屡教不改或酿成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者;第31条 各类司机因无证上岗或脱岗,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经济损失达两万元以上或者局部停产八个小50、时以上严重后果者。第32条 各生产辅助队组对本队职工安全培训每月不得少于八次,并要求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提问,真正起到安全培训效果,每月按照安全培训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对当月考核不合格的队组,处罚队长、书记、技术员各300元。第33条 靠近煤壁侧作业前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责任人100元。第34条 回采工作面未开展矿压观测工作或观测无记录,报表不及时,处罚责任人200元。第35条 回采工作面割煤后移梁不接顶,处罚本段支护工各200元。第36条 回采工作面单体支柱或兀型梁数量不足、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液压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端头支护支柱数量不全或机头机尾出口高度宽度不符合规定51、,处罚责任人200元。第37条 回采工作面兀型梁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正确使用,不准翻倒使用,否则每处处罚本段支护工100元。第38条 回采工作面备用单体支柱、兀型梁数量不足,处罚责任人200元。第39条 支柱钻底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未采取措施,处罚本段支护工200元。第40条 回采工作面密集支柱数量不全或密柱不戴帽,罚本段支护工100元。第41条 回采工作面支柱缺防倒绳或有防倒绳不用,处罚本段支护工100元。第42条 回采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罚责任人300元。第43条 不按规程要求作业,提前回柱,连续三组梁造成倒悬臂,处罚本段支护工200元。第44条 回采工作面直观失效的支柱(如52、不完好、漏液、自动卸载等)立即更换新柱,否则处罚本段支护工100元。第45条 工作面端头“四对八梁”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第46条 回采工作面兀型梁梁头距煤壁大于300mm,处罚本段支护工200元。第47条 连续三组兀型梁不成对,处罚本段支护工200元。第48条 回采工作面两巷回收不及时超过规程要求,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49条 两巷超前支护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规定,超前支护支柱未采取防倒措施,处罚责任人200元。第50条 运输刮板机机头、机尾无压柱或未采取措施,处罚责任人200元。第51条 回采工作面一段内有3处联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处罚本段联网人员53、200元。第52条 特殊支架(戗柱、戗棚、木垛等)数量、支设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处罚责任人300元。第53条 回采工作面煤壁伞檐超过规定,有一处罚采煤机司机200元。第54条 回采工作面落山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处罚责任人200元。第55条 回采工作面落山联网撕破连续5米,不按要求进行补网,有一处处罚责任人100元。第56条 初次和末次放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成立初放、末放领导小组。初放、末放时,每班都要有管理小组人员跟班指挥,否则处罚部门责任人200元。第57条 掘进工作面最大控顶距超过规程规定,不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距工作面棚梁未使用连锁或连锁数量不全,处罚当班跟班副54、队长、带班长各200元。第58条 架棚巷道或砌墙架钢梁巷道,构木或背板数量少于规程要求,接顶不实,空帮空顶,有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第59条 架棚巷道或砌墙架钢梁巷道,构顶时构木必须成“井”字形状,构木或背板下要加木楔,否则 有一处罚责任人200元。第60条 架棚时棚腿支在浮煤(碴)连续3架以上,每架处罚责任人200元。第61条 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棚梁间必须使用撑木,工作面前10米棚必须加强支护,撑木或连锁使用不规范处罚当班带班长100元。缺撑木或连锁处罚带班长200元。第62条 掘进工作面架棚巷道,棚梁前倾后仰连续2架以上且未及时处理,处罚责任人200元。第63条 掘进工作面锚杆、锚索的55、间排距、角度、锚固力、紧固力、外露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处罚当班带班长和责任者各200元。第64条 锚索未按规定及时打注,处罚跟班副队长、带班长各200元。第65条 掘进巷道锚杆锚固力当班未抽检或无抽检记录,处罚责任人100元。第66条 掘进工作面锚网支护巷道,未按规程及时挂网支护,处罚责任人200元。第67条 掘进巷道顶板离层观测仪未按规定及时安设,并挂设管理牌板,处罚责任人100元。第68条 巷道内锚索未编号管理、锚固无锚固力记录,处罚跟班副队长、带班长各200元。第69条 掘进工作面失效锚杆要及时补打,顶板失效锚杆未及时补打,处罚当班带班长100元。第70条 绞车房深度不足1.556、米,规格与巷道支护不一致,盘帮构顶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第71条 不按中、腰线施工造成隐患或损失者,处罚责任人200元。第72条 砌碹巷帮顶充填不实,处罚责任人100元。锚喷巷道喷浆厚度不够,处罚责任人200元.第73条 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处罚当班跟班副队长、带班长100200元。第74条 行人来往或车辆通过风门,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处罚责任者200元。第75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作业的工作面,私自拆开风筒,处罚责任者200元。第76条 工作面风筒落地,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处罚带班长100元。第77条 风筒接口反接、破口较大或破口不及时修补,漏风57、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罚责任人100元。第78条 风筒吊挂不直,不是逢环必挂,拐死弯, 处罚责任人100元。第79条 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停电,处罚责任者500元。第80条 掘进工作面风机当班无人监管,处罚当班带班长200元。第81条 掘进工作面风机停风或恢复送风后应及时汇报生产部,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第82条 掘进工作面私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处罚责任人200元。第83条 工作面因故停风后,人员未立即将撤到安全有新鲜风流的地点,并及时报告生产部,处罚当班跟班副队长、带班长各200元。第84条 工作面采完后45天内做好密闭,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85条 盲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规定进行58、处理,处罚责任人500元。第86条 通风防尘设施和设备器材损坏不及时维修, 处罚责任人200元。第87条 煤岩体打眼严禁干打眼,否则处罚跟班副队长、带班长、责任者各100元。第88条 井下作业地点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各转载点的司机有洒水喷雾装置而不使用,罚款100元。第89条 洒水管路按照分管范围,必须按时安装,保证供水。水管或喷咀等接不上,处罚责任人100元;水管缺水,随意关闭水门,造成工作面无法洒水,处罚责任人200元。第90条 未经总工批准不得将静压水管当排水用,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第91条 工作面不安装瓦斯传感器、传感器失效不及时进行更换或人为损坏瓦斯传感器,59、处罚责任人200元。第92条 瓦斯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规定、无瓦斯检测对照牌板、瓦斯检测对照牌板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距离,处罚责任人100元。第93条 未经批准,私自甩掉瓦斯闭锁装置而向工作面供电,处罚责任人300元。第94条 隔爆水袋安装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隔爆水袋破损或水袋水量不足,处罚责任人100元。第95条 隔爆水袋吊挂地点无管理牌板或隔爆水袋实际吊挂数量与管理牌板不相符,处罚责任人200元。第96条 巷道内不使用净化水幕或净化水幕不能使用的,处罚责任人100元。第97条 密闭前无拦网、拦网不符合规定或随意拆除拦网,处罚责任人100元。第98条 局部扇风机安设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人60、200元。第99条 风机安装使用后,无风机管理牌板,处罚责任部门200元。第100条 未设置风门闭锁装置或风门闭锁装置失效未及时维修,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01条 皮带巷静压水管每50米无三通或无洒水胶管、材料巷静压水管每100米无三通或无洒水胶管,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02条 不按规定砌筑挡风墙、风门、密闭、板闭、拦网,处罚责任人300元。第103条 巷道未能按规定定期冲洗,煤尘较大,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04条 临时停风地点未设立警示牌和拦网,处罚责任人500元。第105条 密闭前堆放物料、风门区域内有设备或物料堆放影响风门正常使用,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06条 盲巷不执行“三断”61、(管路断、轨道断、电缆断),处罚责任人500元。第107条 各作业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粉尘、风量定期检测,测尘、测风记录不完善,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08条 不按规定实行煤层注水,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09条 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锚喷工等人员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处罚100元。第110条 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氧焊工作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否则处罚现场操作人员等责任人各500元。第111条 井下各峒室、皮带机头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12条 掘进工作面无探水设施、未执行先探后掘措施规定无探眼或探眼深度不够、数量不全,处罚当班跟班副队长、带班长62、各200元。第113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和炮土,用煤块或其它物品封填炮眼,处罚当班带班长、放炮员、安全员各300元。第114条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处罚当班带班长、放炮员、安全员各200元。第115条 放炮母线必须用绝缘的双线,严禁用其它导电物体作回路,否则处罚当班带班长、放炮员、安全员各200元。第116条 井下不使用放炮器进行放炮,处罚放炮员500元。第117条 放炮时不设立警戒,处罚带班长500元;警戒员不负责任,放炮时让人员进入警戒线之内,处罚警戒员500元。第118条 井下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处罚责任人300元。第119条 处理瞎炮时不按规程规63、定进行,处罚责任人500元。第120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处罚放炮员300元。第121条 工作面使用的火药箱或雷管箱,都必须完好并分别上锁,雷管箱要放入护框内并上锁,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不使用火药箱或雷管箱保管火工品处罚当班带班长和放炮员500元。第122条 火药箱、雷管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相距15m之上,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23条 雷管抽取和引药制做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不得在工作面进行,否则处罚爆破员200元。第124条 放炮母线要随用随挂,放炮前接头要扭结,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悬挂时要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64、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电线、信号线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距离,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25条 放炮母线和雷管脚线连接、线路检查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员一人操作,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26条 放炮后放炮钥匙必须立即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处罚爆破员300元。第127条 工作面放炮记录当班填写不及时或与领用数量不符,处罚爆破员200元。第128条 放炮线不得有破口,否则有一处处罚爆破员100元。第129条 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处罚带班长、爆破员、打眼工各200元。第130条 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处罚责任人300元。第131条 当班留有已装药但尚未爆破的炮眼时65、,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否则处罚当班放炮员、带班长200元。第132条 井下非放炮员严禁放炮,严禁放明炮、放糊炮,否则处罚放炮员、带班长200元。第133条 井下装炮必须用木质炮棍,不准用金属品代替,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34条 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35条 火药、雷管放在一起或乱扔乱放,处罚责任人500元。第136条 井下火药库值班人员脱岗处罚2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责任,从严惩处。第137条 井下领取火工品,不按规定型号及数量发放,处罚发放人员200元。第138条 领取火工品人员,不带分装火药、雷管工具箱,而66、发放火工品,处罚发放人员200元。第139条 火工品实行专人领退制度,雷管、火药必须二人携带,不得一人兼顾,且两人相距15米以上,不得乘车扒车或放在开关等带电体上,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40条 捡到雷管、火药不及时上交管理部门并私藏者、将火药、雷管带到公共场所转送他人,处罚责任人200030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141条 不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当班用剩的火药、雷管未交回井下火药库,在工作面私藏,处罚当班跟班副队长、带班长、放炮员各500元。第142条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43条 私自甩掉闭锁装置,强行送电,处罚责任人5067、0元。第144条 井下电器没备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失爆现象,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条例规定的,每发现一处,处罚责任人300元,责任部门1000元。第145条 电气设备保护失效维修不及时,处罚责任人300元。第146条 机电工进行高压操作时,必须佩戴绝缘用具和防护用品,设置标志,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47条 井下不准打开矿灯,违者处罚200元。矿灯红灯率超过百分之五,处罚灯房管理人员100元。第148条 所有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都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49条 采煤机不能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闭锁,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50条 采煤工作面转载机机尾68、无护罩,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51条 采煤机因故暂停而未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处罚机组司机200元。 第152条 更换采煤机截齿或距滚筒3米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并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否则处罚机组司机200元。第153条 回采工作面不得用单体液压支柱代替移溜器移溜,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54条 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不完好,压力达不到规定值,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要求,处罚泵站司机200元。第155条 井下开关、综合保护电气设备全部上架,五小件上板、有标志牌,防爆电器设备和五小件贴入井合格证,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56条 各类信号装置要灵敏可69、靠、声光齐全,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57条 掘进工作面耙斗机无照明或吊挂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58条 掘进工作面耙斗机无护栏、钢丝绳打结或磨损断股超过规定、无卡轨器或卡轨器不齐全有效,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59条 掘进工作面耙斗机启动后,耙斗机以内严禁有人,否则处罚耙斗机司机200元。第160条 井下电缆线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用黄土严密封堵管口,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61条 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要齐全、有效,机头、机尾固定牢靠,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62条 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行人需跨越处无过桥,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63条 胶带输送机上、下托辊缺70、失、失效,皮带旁插托辊、构木等杂物,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64条 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胶带输送机机头无沙箱、铁锹、有效的灭火器,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65条 胶带输送机机头、刮板输送机机头溜煤眼处无铁蓖子、无护栏、无警示牌,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66条 中央变电所无要害场所登记簿或记录不规范,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67条 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耙斗机开关,没有使用远控按钮,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68条 不打信号启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处罚岗位司机200元。第169条 掘进机必须有前照明和尾灯、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70条 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切割头必71、须落地,并将隔离开关打到断电位置,否则处罚掘进机司机100元。第171条 掘进机使用专用工具控制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否则处罚专职司机200元。第172条 斜井人车运送人员,执行有关运输制度,必须有跟车工,并坐在车辆运行前方,否则处罚100 元。第173条 斜井或平巷人车运送人员,不得超员,不得抢上抢下,对车未停稳上下车者,罚款200元。第174条 大巷运输、照明、通讯、信号、行车保护等安全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可靠,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75条 电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和撒砂装置必须符合规定,方可运行,每有一项不正常,处罚司机200元。第176条 电机车采取顶车方式运输物料,处罚电72、机车司机300元。第177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否则处罚个人100元。第178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否则处罚电车司机200元。第179条 列车运行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否则处罚电机车司机100元。第180条 小绞车应按要求固定,压柱或地锚等齐全有效,绞车最突出的部分距离轨道外沿小于500mm,有一项不合要求,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81条 小绞车无管理牌板或内容不全、字迹不清,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82条 使用绞车提放车辆时超挂车,处罚挂钩工、绞车司机500元。第173、83条 小绞车执行矿井运输技术操作规程的“八不开”“八不挂”,如果违反其中一条,处罚绞车司机或挂钩工100元。第184条 小绞车运输,绳皮、绳卡、闸把、压绳板、护绳板等必须安装完好有效,信号齐全,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85条 小绞车启动时必须执行小绞车信号规定,否则处罚绞车司机100元。第186条 绞车司机操作必须站在绞车正后方,且两手分别操作离合、制动闸把。严禁站在绞车侧面及前面操作,更不准一手开绞车,一手别绳,否则处罚绞车司机200元。第187条 绞车下放运行时,必须带电操作,严禁放飞车,否则处罚绞车司机500元。第188条 绞车开关无远控按钮,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89条 斜井运74、输要按规定安设使用挡车装置、挂防护绳,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90条 斜巷(井)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处罚责任人500元。第191条 无极绳绞车在运行期间,梭车上严禁站人,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92条 斜巷运输半坡停车,将绞车闸把拴住或绞车无人看守,处罚绞车司机300元。第193条 暗斜井不使用二级信号发送、坡底无信号工而开始运输,处罚绞车司机200元。第194条 暗斜井“一坡三挡”不全、损坏、失效,挡车栏处于常开状态,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95条 暗斜井、斜坡上地滚不转或短缺,巷道拐弯处不使用拔绳轮,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96条 矿车或大型材料车之间连接必须75、使用合格的链环、插销、连接装置,否则每有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97条 运输钢丝绳出现硬弯、打结、断丝、断股、锈蚀严重、直径变细超过允许规定等情况,必须立即更换,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98条 所有运输轨道及道岔,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定期维修,不准用构木顶轨道,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99条 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绝缘点安装、维修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处罚责任者200元。第200条 井下斜巷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人员违章,造成跑野车事故,处罚责任者5001000元,有关责任部门10002000元。第201条 矿车掉道后必须用复轨器或者千斤顶、吊76、链或撬棍、构木等人工扛抬上道,严禁用电机车或绞车强行上道,否则处罚责任者200元。第202条 严禁人员乘坐刮板运输机,否则一次处罚责任者500元。第203条 无专门措施而采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料,处罚任者200元。第204条 胶带输送机胶带下浮煤多、刮板输送机两侧浮煤多,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处罚责任人200元。第205条 人力推车在7以下的坡度进行,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违者罚款100元;同向推车的间距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即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间距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否则处罚责任者100200元。推车方式不当,推车时不注意或放飞车,处罚责任人200400元。第2077、6条 各要害部位(如油库、火药库、设备材料库、木料厂、停车厂等)(不同)必须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和管理制度。门卫和管理人员脱岗,处罚200元。第207条 各要害部位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照明、信号、通讯及消防等,并有专人负责,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若无故丢失或损坏,处罚责任人200元。第208条 各关键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如损坏处罚责任人200元。第209条 地面装卸必须要有专人在现场指挥,夜间要有良好的照明,对于盲目蛮干者,处罚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处罚5001000元。第210条 各要害部位要有必要的防洪设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211条 各要害部位不准有电炉和大灯泡取暧,违者处罚78、责任人200元。第212条 地面火药库、油脂库、木料厂、木工房、材料设备库、煤气罐储存站等易燃易爆库房,一律不准吸烟,违者处罚500元。第213条 各岗位的值班人员(包括干部值班、变电所、火药库、主扇风机房、井口验身房),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否则一次处罚200元。第214条 地面高空作业要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罚200元。第215条 在工业广场爬、蹬、跳和放野车、放飞车与井下同类违章相同处罚。第216条 发生任何人身或非人身事故,不允许谎报、迟报或瞒报,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汇报生产部。如发现谎报、迟报或瞒报,一经查实,根据事故调查确定本人所应承担责任,加倍处理。第217条 发生死亡事79、故:处罚主要责任人2000元;处罚重要责任人1000元;处罚一定责任人500元;处罚队长、书记各10000元。同时还执行本年度安全管理方面的其它规定。第218条 发生重伤事故,处罚直接责任人3000元;处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处罚重要责任人800元;处罚一定责任人500元;队长、书记各3000元;处罚队组3000元。同时还执行本年度安全管理方面的其它规定。第219条 发生轻伤事故,处罚直接责任人2000元,处罚主要责任人700元;处罚重要责任人600元;处罚一定责任人400元;处罚队长、书记各500元;处罚队组2000元。同时还执行本年度安全管理方面的其它规定。第220条 对发生一级非伤亡事80、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除执行上级处罚外,矿另行处罚直接责任人2000元、处罚主要责任人1500元、处罚重要责任人1000元、处罚一定责任人800元、处罚队长、书记各10000元;处罚事故单位5000元。第221条 对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处罚直接责任人2000元、处罚主要责任人1200元、处罚重要责任人800元、处罚一定责任人600元;处罚队长、书记各3000元;处罚事故单位3000元。第222条 对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处罚直接责任人1500元、处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处罚重要责任人500元、处罚一定责任人400元;处罚队长、书记各500元;处罚事故单81、位2000元。第223条 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非伤亡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的责任人,在执行第上述有关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开除、开除留用、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等处分。对蓄意制造事故,情节恶劣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224条 本细则包括上级安全机构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处罚,根据事故追查结果,进行处理。第225条 本细则未列事项根据其本身性质,及其可能导致的结果,由安监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奖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226条 对于下列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1、抢救事故有功的;2、避免重大事故;3、发现隐患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和发现隐患及82、时汇报的;4、对安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5、在完成任务的前提,对提高工作质量、产品质量、设备维修质量、标准化建设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6、在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技术改进和提合理化建议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第227条 表彰奖励可分为给予通报表扬、奖励、记功、记大功、晋级,或授予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等光荣称号,在授予上述奖励时,可一并发给2003000元的奖金。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要给予重奖。第228条 由矿安监处每半年从安全专项奖励基金中提取30%,用于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人员。第229条 本细则的监察执行机关为驻矿安监处,违章罚款统一由安监处83、出据三联单,财务部扣款列入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第230条 本细则从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同时二三年矿制定的安全奖罚细则废止。第231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驻矿安监处。矿工会群监网管理制度1、 矿工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群监工作例会,总结上一阶段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任务。2、 参加群监例会人员为矿工会相关人缘和各群监分会负责人,并做好会议记录,才要你当备案。3、 群监分会负责人每季汇报本单位群监工作情况,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4、 各网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保护和业务知识,持续提高自身素质和监督检查能力,做到持证上岗。5、 各网员积极履行权利、义务和监督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6、 各网员要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制止“三违”,预防事故的发生。7、 各网员监督作业现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协助班组搞好安全建设。8、 积极、迅速参加抢险、急救等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9、 积极参加群监组织活动,接受并完成群监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协助班组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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