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有限公司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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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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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有限公司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2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1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20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3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2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2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35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39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4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4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46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采购、验收、2、保管、发放、报废管理制度.49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提高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规定了从矿井领导到各职能科室以及生产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生产单位,将以本制度追究其责任。二、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人事、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三、各单位和3、人员的职责(一)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职业安全,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定期研究、总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等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5、组织建立、健全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体系。4、6、监督矿井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7、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8、组织建立并实施矿井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确保专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及职业知识的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5、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意见,并及时采取措施。 7、对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9、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等工作。 10、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11、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三)卫生室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定。2、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查体活动。3、对职业危害的病人积极采取救治措施。4、做6、好职业病危害的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各类档案和资料,对各类职业危害人员健康档案分类管理。(四)安全科职责1、监督管理矿井职业卫生各项措施的落实。2、监督各类防护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日常管理是否到位。3、参与职业卫生检查和验收。4、定期检查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五)培训科职责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定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按山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教育档案。(六)人7、力资源部职责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威胁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工作。2、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载明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七)通防科职责1、结合XX煤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山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8、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卫生室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3、针对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因素一旦失控,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及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温度的检测工作。(八)工会职责1、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宣传要有主题、有记录或影像资料。2、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开展群众监督活动。3、充分发挥群监员的群众监督作用,对矿井出现的职业卫生隐患及时发现、排查和整改。(九)加工服务车间职责1、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防噪音装置,从而降低噪音,防止噪音扩散带来的危害。3、积极探索9、利用新工艺、新设备,减少煤尘、降低噪音。4、加强现场管理,实行生产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点挂牌管理,坚持正常使用降尘装置,确保防尘效果。(十)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贯彻落实职业卫生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矿井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职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等工作。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健康隐患,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10、导小组研究处理。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十一)工区(科室)负责人职责1、把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十二)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积极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认真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11、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3、当工作场所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时,应及时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岗前告知1、劳资科与员工签订合同(聘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12、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二、现场告知1、在矿井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必须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及粉尘职业危害告知卡;(2)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及噪声职13、业危害告知卡;(3)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3、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三、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时及时告知本人。劳动者离开本矿井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矿井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和考试,使每位职工牢固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知识。附:岗14、前告知内容:1、煤矿常见职业危害(1)粉尘:煤矿作业产生的粉尘主要有煤尘、矽尘,如果防护不当,长期吸入高浓度粉尘可致尘肺病。(2)噪声:煤矿作业可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长期高分贝噪声刺激如果防护不当可致噪声性耳聋。2、职业健康监护煤矿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发现职业禁忌症时严禁上岗;诊断为职业病时立即调离原岗位,并将职业健康查体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3、职业健康防护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为劳动者配备防尘口罩、防护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4、职业卫生培训为了使职工强化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对新工人进行不少于4学时、15、对在岗工人进行每年一次不少于2学时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5、职业病待遇一旦确诊为职业病,一切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二、煤矿在申请、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分局进行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煤矿的基本情况;2.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3.煤矿建立职业病16、危害防治制度情况;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5.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6.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8.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9.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四、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五、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等有关数据必须为资质机构的检测结果。六、生产经17、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七、在申报过程中,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申报材料不准确,瞒报、漏报、迟报以及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二、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18、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一)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1.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2.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3.矿井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19、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矿井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二20、)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1.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委托XX市煤炭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率必须达到100%,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3.岗前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职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矿基本状况、工艺流程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积极防范措施等内容。4.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21、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5.矿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电工、绞车司机、司炉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6.卫生所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情况记入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三)在岗期间日常教育培训1.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宣传栏、告知卡、幻灯片、每周一次的学习日等多种形式。2.班前会由区队负责人组织,在布署、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康保护等注意事项。3.每周安全活动日学习包括下列内容:学习22、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矿井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执行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自救、互救知识。4.每年邀请上级职业病防治专家来矿对在岗职工进行一次集中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每次不少于3学时,以不断提高职工职业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技能,增强防护效果。 5.每年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6.每年集中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后,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将考试试卷存入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矿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23、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应用,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三、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四、应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24、应当注意索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范围、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厂家、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五、各单位应对正常使用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六、安全员、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七、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八、培训科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施。如因损坏25、维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维修后及时恢复使用。十、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频次1、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红外线自动喷雾装置,由所辖单位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一次。2、各采煤、掘进巷道所安设的风流净化水幕,由所属单位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检查一次。3、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由巷道管理单位负责每10天冲刷一次,回采、掘进巷道由巷道使用单位负责每日冲刷一次,井上运输皮带机走廊由运输工区负责每周冲刷一次。4、掘进工区炮掘工作面所使用的爆破自动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维护。5、各采煤工区所使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必须保持完好,正常26、使用,压力达到规定标准。6、局部通风机的消音设备必须完好,定期检查消音器效果。7、主通风机扩散塔及其他降噪设施每季度检查、维修一次。8、井上风机房、绞车房等噪声工作地点所使用的隔音室应定期检查,确保密闭完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组织领导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副总为副组长,各科室、工区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资科,由劳资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二、基本要求1、各种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27、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2、防护用品的种类应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4、岗位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佩戴使用。三、主要职责1、劳资科具体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2、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四、管理办法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2、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28、置台帐。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确需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由分管领导批准才能领用。4、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5、强化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认真记录发放台帐,以备核查。6、职工领取个人劳保用品后,在岗位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7、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需设置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为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减少、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有关法律29、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二、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三、具备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四、监测项目和频次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30、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应当测定1次;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频次,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测定一次;7、噪声、高温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2次。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报有关单位。五、检测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监测的布点;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3、监测结果的登31、记与报告。六、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测、评价报告存入职业安全健康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七、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附表: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1015m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在工人作业的地点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在回风侧35m处掘进工32、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回风侧510m处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井下其他场所地质刻槽、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33、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二、矿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34、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矿井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五、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矿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35、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矿井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矿井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七、矿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矿井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矿井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3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矿井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九、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矿井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十、矿井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矿井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37、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矿井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十二、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矿井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矿井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38、(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矿井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矿井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十六、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39、,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十七、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矿井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矿井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十八、矿井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矿井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十九、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矿井自行组40、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八)矿井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十、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41、目竣工验收时,矿井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八)矿井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十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42、验收时,矿井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六)矿井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十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二43、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一)组织领导: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指导下,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日常工作。(二)健康监护的对象1、所有在岗的粉尘作业员工(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接尘人员);2、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检);3、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44、;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5、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6、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三)健康监护的项目 1、粉尘作业员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等。 2、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胸片、肺功能等。3、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矿井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四)接尘员工、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五)健康监护周期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六)各生产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健45、康监护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100%。(七)根据疾控中心的反馈的健康监护结果,将及时通知查体人员到卫生所进行查询、签字确认,有职业损害者将进一步复查确认,直至确诊或排除。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一)目的及依据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个人职业健康监护综合档案(1)职业健康查体表;(2)职业健康体检胸片;(3)职业卫生培训试卷;46、(4)职业卫生培训证;(5)职业病诊断、治疗有关资料。2、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1)矿井申报检测、组织职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资料;(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矿井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三)借阅1、个人有权查阅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应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2、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3、借47、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4、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5、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矿井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保管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导致火灾的危险品;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服务;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48、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6、档案严禁无关人员随意翻阅、借用。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卫生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49、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劳资科要及时告知卫生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卫生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50、,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九、卫生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为保障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足额、及时供应,确保职业病危51、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产费用按照15元/吨煤提取,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在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审核和使用。三、财务科由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人员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进行管理。四、本制度所指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应用范围包括:1、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将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三同时”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2、定期委托上级技术支撑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3、应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投资。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52、的建设、维修、维护。5、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考试。6、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卡的配置。7、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建档。8、职业病人诊断、治疗、康复等费用。9、接触职业危害职工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10、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费用。五、严格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资金使用,必须有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六、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把下一年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确保下一年度职53、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资金供应。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1、基本情况;2、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3、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4、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5、健康管理制度;6、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7、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二、技术档案1、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主要包括:(1)职业危害预评价54、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书;(2)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书;(3)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4)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2、危害项目申报资料3、工艺相关资料,包括(1)生产工艺流程;(2)生产使用和储存的材料、生产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清单及其中文说明书。4、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5、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6、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7、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55、告;(4)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检出名单;(5)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应急救援预案,包括(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2)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3)预警设施;(4)应急设施;(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7)财产保护对策。三、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1、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健康监护结果;3、病诊断及鉴定;4、病人处理、安置情况;5、培训计划;6、危害防护设施台账;7、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8、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及事故发生后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将事故造56、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矿井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其他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三、分工与职责1、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对矿井职业危害事故防治负总责。2、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全面管理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应急物资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维护、保养等工作监管。3、安全科负责对职业危害应急救援进行监督管理。4、各生产区队必须配合培训科对职工57、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以增强职工自救互救技能,强化自救互救意识。5、供销仓储部负责对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物资及时供应、储备,确保供给。6、财务部应保障所需资金供应。7、卫生室应做好急救药物供应,同时做好人员急救准备。四、相关要求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2、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作业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3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熟悉并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58、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安全有效。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矿井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五、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工作流程如下: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59、山东煤矿监察局鲁南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矿井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 报废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合格、有效,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总则1、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身体暴露在有职业危60、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所采用的相应防护物品。2、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五类:(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2)眼、面防护用品类;(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4)皮肤保护用品类;(5)其他用品类。二、防护用品的采购1、供应科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在购置防护用品时,所购置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理规定有关要求。(1)产品应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标志认证证书; (2)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详细;(3)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不得购置没有工业产品生产许61、可证、安全标志认证证书及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产品。三、防护用品的验收1、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矿物资验收组及相关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2、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外观合格,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3、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四、防护用品的保管1、防护用品实行专门储存、专人保管。2、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3、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62、加强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防护用品的发放1、劳资科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个人防护用品。2、劳资科负责防护用品发放的审批,并建立防护用品发放台账。3、各生产科区设专人负责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并建立本单位防护用品发放台帐。4、各单位按职工个人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人员发放统计表,到劳资科办理领取手续。5、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6、安全科做好防护用品发放的监督,定期检查防护用品发放情况。六、防护用品的使用 1、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并做好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2、对新员工及在岗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时,将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确佩戴和使用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和考核。3、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不定期对职工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员工,除批评教育外,一律按“三违”进行处罚。七、防护用品的更换、报废1、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单位出具证明,到劳资科办理更换手续。2、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