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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企业作业场所员工劳动健康管理制度(81页)
矿业企业作业场所员工劳动健康管理制度(8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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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3133 2023-12-18 81页 328.62KB
1、矿业企业作业场所员工劳动健康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7一、总则7二、名词解释7三、基本要求74、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8四、机构与职责8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责任制84、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9职业卫生领导组责任制9一、矿长责任制108、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11二、安全副矿长责任制112、确保避免职业卫生职责与其承担的其它职责不冲突。119、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12、1三、总工程师责任制11四、通风助理责任制12五、工会主席责任制121、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12六、生产副矿长责任制13七、机电副矿长131、领导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13八、综合办主任14九、后勤负责人14十、财务总监15各科队第一责任人责任制15一、调度室主任15二、机电科长15三、安全监察科长151、负责监督检查各工作场所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地方要悬挂职15四、职业安全卫生科科长15五、人事劳资科长:16六、供应科科长174、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入库管理、发放等工作。17七、基建科科长172、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17八、各基层队队长3、17第四节 各科队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18一、职业安全卫生科:182、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18(4)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83、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9(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19(2)有检测机构资质备案批准证明;19按照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检测、评价结果上报至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20用人单位定期将检测、评价结果汇总后上报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208、履行告知:20(1)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20(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年度汇总分析材料;2013、个人防护用品:2014、职业健康监护:2115、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2116、4、建立劳动者防护用品档案;2120、职业健康监护:2221、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222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资料:22二、供应科231、优先采用利于职业病防治法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材料;23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237、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用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239、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4三、安全教育培训科:241、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242、职业安全卫生培训:24(1)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制度;24四、基建科242、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25五、安全监察科:25六、综合办公室:252、生产布局合理。25七、调度室5、:25八、工会办公室:25九、机电科:25十、各基层队252、作业场所管理:253、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26(10)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27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275、履行告知:28(1)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28专职职业卫生管理员责任制28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29第二章 职业危害因素定期委托检测制度29三、我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30六、根据报告书应将检测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30第三章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上报制度30一、报送的原则301、迅速:接到指示,必须在第一时间整理报送资料,交领导审查;30二、报送的主要内容36、0三、资料报送机制31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制度31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31五、职业卫生专项资金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凭证。32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32一、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321、公告栏需要公告的有关职业病防止内容如下:322、公告栏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换。32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3五、职工培训档案要与其它职业健康档案一起,有专人负责保管。34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34三、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35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7、规程。35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记。35四、搞好设备润滑。35第八章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6第九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382、检测结果要填报并定期上报到相关部门。39五、要有仪器设备,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定期检定。40六、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40八、监测所需经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行专款专用。40第十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41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41四、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42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42六、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42第十一章 职业8、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3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包括:43八、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44第十二章 职业病人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44十六、职业病诊断过程47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48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制度48二、职业危害防治专项费用于下列项目:48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制度49一、目的49二、职责491、矿长492、职业安全卫生科493、财务科504、办公室50三、工作程序501、专款专用管理50职业危害防治费用于以下规定范围50第十四章 职业卫生档案档案管理制度52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包括:52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9、与应急处置记录;52三、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53第十五章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时间制度55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56第十六章煤矿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57第十七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57第十八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9一、总则59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591、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专门储存、专人保管。60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制度60第十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62一、职业卫生防治科负责制定年度及月度劳动防护用品预算。62六、劳动防护用品专项费用主要用于62八、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的支出由主要负责人审批63十一、劳动防护用品10、专项经费投入,保资金的及时到位。63第二十章 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63一、总体目标63二、具体指标64第二十一章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64 一、目的和范围642、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64二、事故汇报64三、应急救援654、应急救援的指导原则和措施:66四、培训、演习及记录管理71第二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72第二十三章 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767、矿对正常出勤的女职工每月发放10 元的卫生费。77第二十四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77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80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811、0第二章事故报告80三、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80第三章事故处理80八、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81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82 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1、为保障我单位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二、名词解释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12、而引起的疾病。 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井上下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地面施工场所、井下工作面等。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三、基本要求1、井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规程要求;2、井下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立即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制定相关措施。3、根据公司13、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4、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四、机构与职责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组 长:副组长:成 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职业卫生科,由职业卫生科组织协调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工作。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科 长:档案管理员:专职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责任制1、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规定并据此制定本矿内部实施细则,组织编制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2、对本矿职业病防治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矿有毒有害、噪声、粉尘等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3、负责建立1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齐人员,组织领导专业检查。4、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5、依法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职业卫生领导组责任制第一条 职业安全卫生领导组是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第二条 职业安全卫生领导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只要研究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策紧急重大安全工作问题。会议议题:(一)听取基层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15、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二)审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实施方案,部署年度或近期职业危害房中重点工作。(三)对职业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四)研究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领导组成员有责任收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信息,宣传、学习、解释当和国家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升入基层了解和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认真审议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决议,必须按时参加职业安全卫生领导组会议。一、矿长责任制1、矿长对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起领导作用。矿长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16、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制度的建立;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2、批准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确保为职业病防治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3、在矿班子成员中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对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4、听取管理者代表对职业危害防治绩效的汇报,以便评审和改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5、定期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总结,实现职业危害防治绩效考核持续改进。6、在任命管理者代表时,应确保管理者代表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其它职责不冲突。7、矿长应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包括设备、人力资源、专项技能和培训等),以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8、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17、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二、安全副矿长责任制1、应定期了解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状况,并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目标的制定和定期评审工作。2、确保避免职业卫生职责与其承担的其它职责不冲突。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达到上级有关要求。4、向矿长汇报职业病防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供依据。5、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6、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结,实现职业病防治绩效考核持续改进。7、作为本矿最高管理层的管理者代表承担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8、及时组织职业卫生会议18、,分析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9、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三、总工程师责任制1、对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领导责任。2、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三同时”3、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措施方案。4、组织重大安全技术攻关,对生产技术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5、组织编制、修订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6、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7、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四、通风助理责任制1、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危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19、规范、标准、要求。2、负责全矿的通风工作和安全管理,做好防尘、降尘工作。3、认真检查通风、防、降尘设施的质量,使防护设施有效运行。4、负责矿井月季通风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确保通风质量。5、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每月组织的专项会议。6、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五、工会主席责任制1、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2、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和分管的责任区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3、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活动。4、参加职业安全卫生大检查及管理活动。5、负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6、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20、活动。7、对职业病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8、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9、参加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和安抚工作。六、生产副矿长责任制1、对公司安全生产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2、督促检查分管的责任区的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检查,及时了解本矿职工职业病发生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出现的问题。3、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场所管理,使生产布局合理化,减少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使其符合国家职21、业安全卫生。4、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休工作。七、机电副矿长1、领导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3、积极推广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新设备、新工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4、督促分管职能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5、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八、综合办主任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齐抓共管。2、及时了解本矿职工职业病发生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出现的问题。3、22、负责本矿职工的生活问题,领导相关部门做好防毒、饮水和饮食工作。4、加强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达标排放。5、加强环保治理,保证无重大污染事故及重大污染纠纷发生。6、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九、后勤负责人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齐抓共管。2、及时了解本矿职工职业病发生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出现的问题。3、督促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及职业病体检工作。4、参加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十、财务总监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各科队第一责任人责任制一、调度室主任1、合理布局生产工艺,使其合理化,有23、利于劳动者身体健康。2、组织并参与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演练。3、参与职业病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二、机电科长1、积极推广和使用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新设备。2、积极参与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安全监察科长1、负责监督检查各工作场所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地方要悬挂职业卫生警示标识。2、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3、积极参与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职业安全卫生科科长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24、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5、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经常检查本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经常听取各部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10、在本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11、认真完成矿领导安排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五、人事劳资科长:1、组织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依法保证所有人员参加工伤保险。3、签25、定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在合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4、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劳动者配备防用品。5、已职业卫生科结合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尘肺病体检。6、妥善安排有职业健康损坏的劳动者。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六、供应科科长1、负责供应职业病防治所需设备、器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所供材料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2、负责组织和审批各类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中修计划和安全保证措施等方案。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26、设质量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4、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入库管理、发放等工作。七、基建科科长l、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协助企业最高决策者制定职业卫生职业卫生治理方针、目标。2、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八、各基层队队长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队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所属范围的检查,对本队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职业安全卫生科,并采取措施。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27、救。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第四节 各科队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一、职业安全卫生科:1、有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相应文本;2、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1)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4)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5)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作业环境监测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3、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建设项目计28、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6)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7)审查意见书;(8)验收意见书;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与预防措施: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6、确立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岗位操作规程;7、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1)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2)有检测机构资质备案批准证明;(3)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4)按规定日期(煤矿安全操作29、规程的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5)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6)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分三种情况:按照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检测、评价结果上报至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用人单位定期将检测、评价结果汇总后上报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需要将检测、评价结果进行上报。8、履行告知:(1)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2)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3)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9、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0、建立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30、防尘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1、有各种有关监督文书和整改报告:12、各种汇总资料:(1)有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年度汇总分析材料;(3)职业病防护措施情况材料。13、个人防护用品:(1)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2)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配备个体防护用品;(3)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4)有及时维护、定期检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记录及相关制度。14、职业健康监护:(1)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3)未进行离岗职业职业健康检查,31、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4)不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15、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1)调离职业病人;(2)妥善安排职业病人;(3)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16、建立劳动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人员清单、实际配备清单、使用情况。17、建立职业病安置情况汇总表。 1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9、履行告知:(1)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2)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20、职业健康监护:(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2)按规定组织在岗期32、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3)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4)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21、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1)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职业病人;(2)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人;(3)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职业病人;(4)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5)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6)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2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资料:(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3)职业健康结果与分析报告;(4)职业禁忌症名单;(33、5)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接触史;(6)职业病检出名单;(7)职业病诊疗和劳动者健康资料。23、建立职业病发生情况及处理情况记录;24、建立各种汇总资料:(1)职业简况监护汇总分析材料;(2)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病人处理情况汇总材料;(3)各种职业病防治工作报表。注:职业病与职业禁忌症按职业病目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判定。二、供应科1、优先采用利于职业病防治法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材料; 2、不采购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3、企业使用的主导远材料供应商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4、不得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34、中文说明;6、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7、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用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8、不得转稼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9、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注:技术、工艺、材料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评估。三、安全教育培训科:1、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1)搞好职业安全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有职业病防治知识、防尘危害防治知识学习与宣传记录;(3)对煤炭企业领导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提高煤炭企业领导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职业安全卫生培训:(1)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制度;(2)35、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3)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并有记录;(4)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并有记录。3、有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4、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情况汇总资料。四、基建科l、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协助企业最高决策者制定职业卫生职业卫生治理方针、目标;2、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五、安全监察科:负责制作、监督、检查在工作场所悬挂的警示标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六、综合办公室:1、积极推广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生产布局合理。七、调度36、室:1、职业安全卫生应急救援指挥协调;2、生产布局合理。八、工会办公室:1、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2、开展群众监督活动。九、机电科:推广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新设备,降低噪声。十、各基层队l、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2、作业场所管理:(1)建立作业场所管理制度;(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生产布局合理;(4)有害和无害的作业分开;(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7)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8)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37、有害工作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9)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10)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11)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12)高毒作业设置沐浴间、更衣间和物品存放专用间;(1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4)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3、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1)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2)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情况记录;(3)生产布局合理;(4)有害和无害的作业分开(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设置报警装置;(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38、,配置现场急救用品;(7)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配置冲洗设备;(8)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9)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10)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11)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12)高毒作业设置沐浴间、更衣间和物品存放专用间;(1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为好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14)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1)有设备操作规程、合格证书,病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2)有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3)39、有运行使用记录; (4)有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5、履行告知:(1)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2)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档案管理员责任制一、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检查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编制档案目录,负责档案的查阅工作。三、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统计和移交工作。五、负责档案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专职职业卫生管理员责任制1、协助职业卫生科科长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参与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40、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参与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第二章 职业危害因素定期委托检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委托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41、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我单位与取得山西省卫生厅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签署合同,定期开展相应检测与评价工作,应遵守下列内容:一、严格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项目定期检测。二、委托的检测项目及检测点可按照A方式或B方式确定:A方式:检测项目及检测点由委托部门相关规范确定,我单位应向委托部门如实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和原辅材料等,必要时由委托部门的人员到我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检测。B方式:检测项目及检测点由我单位根据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或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和原辅材确定,或者由我单位自行对自己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采样,报送委托部门进行检测。三、我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四、委托相关部门42、开展现场检测采样时,我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并确保现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五、委托的相关部门要保证其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并于现场检测采样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书。六、根据报告书应将检测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第三章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上报制度为加强我矿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上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报送的原则1、迅速:接到指示,必须在第一时间整理报送资料,交领导审查;2、准确:信息内容必须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和迟报;职业危害发展变化的情况应及时续报。3、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由我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负责,其他科室不得擅自报送资料。二、报送的主要内容1、43、接触职业因素的岗位人员,所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是否因环境、职业卫生防治等问题受到过投诉;3、是否因环境污染、职业卫生事故受到市相关部门的处罚。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受到过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培训;5、是否配备了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6、是否严格按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7、同上一年度相比,作业环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否有所改变。三、资料报送机制1、报送的资料应经主管科室领导审查同意,再经分管矿长审查同意后报送并存档;2、报送的其它相关职业卫生的资料必须经主管科室领导审查,经分管副矿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上报。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职业并防治专项基金44、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二、专项资金实行转账制,资金小于2000元由现金结算,资金大于2000元由财务科一律转账结算。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如需要相关职业卫生等相关费用必须经矿长批准。五、职业卫生专项资金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凭证。第五章45、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一、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1、公告栏需要公告的有关职业病防止内容如下:(1)规章制度;(2)操作规程;(3)劳动合同中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5)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6)职业卫生相关违规、违章事件、事故及奖罚措施等;(7)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2、公告栏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换。二、签定各类职工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因工作性质改变等原因造成职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合同中所列的不一样时,要如实告知员46、工,必要时变更劳动合同。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与评价可采取书面、口头、告示等方式告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要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职工本人。四、不得隐瞒、修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五、不得隐瞒、篡改有害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结果。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通过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二、矿工会负责培训制度计划,依法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矿工会负责监47、督有关部门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防护相关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应急防护等有关职业知识的培训。可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由矿工会负责,每12年进行一次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具体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及对策,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根据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控烟教育、限制饮酒、营养与合理膳食等教育。4、现场急救知识的应急措施培训,使劳动者遇险时可及时合理的进行自我急救48、和自我保护。三、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四、因岗位变动接触与原岗位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要重新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五、职工培训档案要与其它职业健康档案一起,有专人负责保管。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的关键设备,对保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行,特建立以下制度:一、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二、操作人员49、对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三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的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三、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手持“三件宝”(扳手、听诊器、抹布)。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50、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4、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点,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记。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四、搞好设备润滑。五、设备检修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六、各连队所有设备、管道等维修工作,必须要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防腐、堵漏等工作。第八章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51、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三、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四、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52、护用品。五、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六、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七、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53、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财资部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八、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九、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十、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54、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十一、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十二、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十三、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十四、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55、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十五、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第九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一、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二、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56、测与评价,并打打牌以下要求:1、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2、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皮带走廊内粉尘、毒物每半个月监测一次,其他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一个月监测一次。3、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4、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三、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57、定。1、粉尘、毒物的监测要按照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2、检测结果要填报并定期上报到相关部门。3、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四、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专职人员要协助取得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1、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一年进行一次。2、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检测结果要及时向劳动者公布。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五、要有仪器设备,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定期检定。1、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单、验收记录58、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均应存入设备档案中。2、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委托专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3、使用、维修、鉴定情况要记录在仪器设备档案中。六、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1、监测档案必须指定处室和专人妥善保管。2、项目完成时,监测档案要及时移交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3、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协保管,防止丢失。七、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相关领导。1、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2、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基建科负责59、尽快实施。八、监测所需经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行专款专用。第十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一、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60、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场所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三、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从事所禁忌的劳动。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61、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3、要对于从事的职业有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四、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露给其他人员。五、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企管科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六、职工健62、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在其科内设专职人员,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63、定和申报。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包括: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5、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资料。六、调度室要在新施工64、项目开工的同时,将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七、工程项目结束时,调度室要及时将结束情况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八、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九、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仍未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工作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章 职业病人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65、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矿人事科提供。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矿人事科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由本单位制订出体检66、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办公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67、体检。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十、对各科室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人事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68、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十一、矿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十二、矿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十三、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科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十五、矿人事科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69、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十六、职业病诊断过程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申请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职业史证明:由用人单位、卫生监督机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劳动者本人提供的自述材料及旁证材料;2、既往病史;3、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7、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其他相关材料。注: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时,应由材料提供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此系原件复70、印并盖章确认,或提供原件以供比对。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制度本矿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职业危害防治。一、每年职业危害防治专项费用根据年初制定的经费提取使用计划如实提取。二、职业危害防治专项费用于下列项目:1、职工个人防护用品;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3、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4、改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及日常检查维护;5、职工的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6、职业危害因素日常71、监测、委托监测费用。7、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三、在编制和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和下达年度职业危害防治项目计划,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按期投入使用。四、职业危害防治专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财务专项列支,要保证投入。五、专项费用的支出必须经财务科或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审查同意。年度专项费用节余可以结转下年度合并使用,但不准挪做他用。六、职业危害防治项目必须经职业安全卫生科、办公室、财务科共同审查,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组织实施。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要派专人监督,设施竣工后要组织验收,不合适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七、职业危害防治专项费用每年有72、计划、有总结。资金投入,项目完成和实际效果,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确保我矿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管理,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投入机制,确保职工工作场所及环境的职业卫生,达到防治职业病的目的。二、职责1、矿长(1)负责安全生产经费的审批;(2)确保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的投入,并对因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负责2、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财务科(1)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费用计提和使用的管理,确保防治经费及时准确支付。(2)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卫生科职业危害防治费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及合理使用。4、办公室(1)73、负责职业危害防治项目预算费用的合适和审批(2)负责职业危害防治项目的发包和实施三、工作程序1、专款专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费用于以下规定范围其中:(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工程的建设。(2)完善、改造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3)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4)日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监控支出。(5)员工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支出。(6)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支出。(7)职业危害防治奖励基金的支出。(8)职工每年的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2、财务科应将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纳入矿里的财务计划中,提取的职业危害防治费用应当庄户核算,专项用于职业危害防治,不74、得挪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划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3、财务科建立本矿的计划提取的职业危害防治费用使用台账、职业危害防治项目开支情况表等台账,每月根据矿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到位情况形成记录,保证专款专用,形成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台账4、在定期的财务报告中,披露职业危害防治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5、职业危害防治项目由职业卫生科汇总,每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论证、确定年度所需的投入,形成职业危害防治项目计划表报矿领导批准后执行。6、因职业安全健康需要立即进行整改的职业危害因素,由安全科、职业安全卫生科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对风险进场评价,制定安全整改措施75、,形成纪要报矿领导批准后实施。7、职业危害防治项目的费用由办公室审核、审批。8、职业危害防治费用的使用和管理。9、职业危害防治项目费用额度及项目建设、验收等按矿有关制度执行,参与验收人员应在项目验收报告签名10、财务科应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费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费用合理使用。11、资金的使用应将出“专款专用”的员额、所有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四章 职业卫生档案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连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6、,简称“两档”,并由专人管理。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包括: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77、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3、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4、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三、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职业禁忌证情况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包括历次X线胸片);4、职业病诊断、诊疗资料;5、相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78、有关资料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79、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每年按本单位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80、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五章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时间制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我矿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一、主扇风机房、空压机房、局扇风机作业点、各采掘工作面等存在噪声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位85dB(A),在噪声超过85 dB(A)时,每增加3 dB(A),工作时间减半,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工种场所正常工作时间88dB(A)9181、dB(A)94dB(A)97dB(A)中央变电所842130分钟综采工作面842130分钟掘进工作面842130分钟中央水泵房842130分钟各转载点842130分钟空压机房842130分钟主扇风机房842130分钟主井绞车房842130分钟副井绞车房842130分钟机修车间842130分钟综采设备库842130分钟洗衣服842130分钟二、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大于26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大于30时必须断电撤人停止作业;中央变动室、中央水泵房、乳化液泵站等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大于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82、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大于34时必须断电撤人停止作业。地面相关工作场所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2,大于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大于34时必须断电撤人停止作业。三、在产生过程中各采掘工作面、各转载点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时,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严重超标时(1020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四、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严禁超过0.5%。在生产过程中各采掘工作面或采取回风巷风流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具体如下表:矿井83、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 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氢H2S0.00066氨NH30.004二氧化碳CO21.5五、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第十六章煤矿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一、 在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科室人力资源要认真做好矿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种类、分布、强度和危害等,并上报公司。二、 认真做好矿区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安全监察局。三、根据矿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检测和组织84、职业病诊断。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病诊断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五、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数据应当准确、真实并及时上报。六、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必须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七、对于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制度。第十七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二、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85、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三、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四、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86、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第十八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管理制度,相关科队必须认真执行。一、总则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本矿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防护用品(由国家安87、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制度1、财务科按要求提取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满足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所用资金。2、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3、采购人员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各种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劳动防护有品的验收管理制度1、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矿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2、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88、,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3、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管理制度1、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专门储存、专人保管。2、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制度1、职业安全卫生科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发放。2、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89、发放的审批,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3、各科、队设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并建立本科、队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4、每月15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各科、队按本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劳动保护用品人员发放统计表,到职业卫生防治科办理领取手续。5、安监科应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监督,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1、相关科、队必须加强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检查员工正确配戴和使用。2、把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确配戴和使用等做为对新员工及每年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和考核。3、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90、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4、定期、不定期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进行罚款。5、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报废管理制度1、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各科、队出具证明,到职业卫生防治科办理更换手续。2、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第十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和严格管理91、,充分发挥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防治科负责制定年度及月度劳动防护用品预算。二、职业卫生防治科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支出具体管理及使用办法,必须经财务部门签字后方能生效。三、财务科按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明细项目分别设立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作到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四、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实行包干制。必须在财务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五、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项费用计划时,应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计划。六、劳动防护用品专项费用主要用于1、职工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的费用;2、个体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92、费用;3、公共防护用品购置、维护费用。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制度执行。八、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的支出由主要负责人审批九、财务科应对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统计、汇总,了解资金是否有效实施,安全科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职业卫生防治科应掌握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合格有效。十、确保在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十一、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投入,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十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提取应不低于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标准,必须满足本矿劳动防护即确保职工安全、避免职业危害93、的需要。第二十章 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我矿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一、总体目标建立矿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我矿用人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年发尘肺病控制在千分之一,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二、具体指标1、到2015年,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9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毒物、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从业人员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达到100%,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达到95%以上,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达到100%。每年3月31日期及时申报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完成职业病预评价及验收评价工作。2、每人为劳动者缴纳工伤等保险,保险率达到100%,确保职工患职业病后得到及时救治,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得到有效保障。第二十一章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95、险人员,控制矿井潜在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二、事故汇报1、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安监、生产和医疗等部门。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两小时内,矿调度室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安监站必须向公司安监部汇报。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96、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监站,并在24小时内到安监站登记。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三、应急救援1、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并根据灾害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2、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救灾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矿长任总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选择安全地点设立基地,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基地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并有必要的救护装备97、及器材。3、各职能部门和区队主要负责人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灾工作。4、应急救援的指导原则和措施:4.1灾害处理的指导原则和处理措施任何地点发现火灾、透水、沼气或煤尘爆炸、冒顶、提升运输等事故时,都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知附近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迅速通知和引导灾区及受威胁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清点人数,同时通知下列有关单位和领导:矿救护队、矿医院、矿长、总工、党委书记、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工、公司调度室、安监站、人力资源科、矿灯房、通防科(工区)、生产科、技术科、机电科、运输工区、保卫科、供应科、工会等有关单位,采取防治事故的措施。对火灾、沼气或煤尘爆炸98、事故,员工自救除正确使用自救器外,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峒室或独头巷道作为避难场所,创造自救条件;避灾时,应在避难所前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抢救时发现,要保持冷静,避免不必要的体力消耗,借以延长时间待救,并可间断地敲击铁器、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对小范围的片帮、冒顶、运输伤人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降低伤情。发生各种大灾害事故的针对性处理措施基本要求如下:发生火灾时:应设法查明火灾性质、地点和范围。发现火灾,应切断灾区电源,尽量采取措施直接灭火。电器设备着火,应设法切断灾区电源,然后迅速将其扑灭在初始状态,防止灾情扩大。若火势较大或老空区煤层自燃无法直接灭火时,应99、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根据已控制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其中在井口、井底车场范围内,可考虑反风或使用风流短路等措施;在井下其它地点一般要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在进风的下山巷道,必须有防止由火灾造成风流倒转的措施;有沼气涌出的采掘工作面要正常通风,必要时可考虑调节风量。无论是采用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以及停止主扇等都必须有利于防止灾害扩大、抑制火势,不致使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不使瓦斯积聚、煤尘飞扬,防止爆炸发生。封闭火区时,必须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建立临时或永久密闭墙,如有瓦斯爆炸危险时,应先用沙土设置防爆墙(厚度不小于100、5米),然后封闭进风侧、建立永久密闭墙;待火区气体没有爆炸危险时,再密闭回风侧。矿井主要大巷及采区皮带发生火灾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若主要进风巷道,则可以优先考虑全矿井性反风的方法,其次再考虑风流短路法。若火灾发生于进风巷,火源之后有与回风巷通道时,则应用短路法,直接将烟雾排到回风道,同时采取调压法控风。若火灾发生于进风、且为下行通风巷道,如果发火点有通回风巷通道,则可以采用上风侧短路法;否则应控制火风压,则可以采用下风侧短路法。若火灾发生于进风、且为上行通风巷道,则可以采用下风侧短路法与控制火风压相结合的方法控制风流。若火灾发生于回风、且为平巷或上行通风巷道,则一方面防止其下风侧与进风相连的旁101、侧分支风流逆转而使烟流流入进风流中,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控制火风压。若火灾发生于回风巷,应尽可能将其回风流中的所有障碍物都清除,以保证畅通的排烟路线。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除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外,同时切断电源,组织救护队探明事故的地点和范围,发现火源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对充满沼气巷道要引入回风道排出,受灾范围内及排放瓦斯路线区段采取停电和撤人措施。处理事故时严禁使用灾区的电话和电气设备。处于回风侧人员,应佩带好自救器,尽快撤到新鲜风流中。矿井发生透水、溃砂(浆)事故时:要撤出灾区和下方受威胁的作业人员。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堵截(阻),防止二次透水事故。发生冒顶事故时:积极恢复冒顶区域的正常通102、风,如一时不能恢复,可利用管路向被埋人员输送新鲜空气。处理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先易后难,并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掘巷救人。4.2救护组织和有关人员职责矿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救护指挥部。有关人员职责如下: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矿长任总指挥,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公司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和(公司)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矿长,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派出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各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处理事故所必须的人员待命,保证调集救灾必需的设备器材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特别许可证。矿副总工103、程师: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矿山救护队队长:是指挥部成员,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营救和事故处理。矿党委书记:在救灾和事故处理过程中,组织党委部门,做好员工稳定思想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矿安监站站长:根据批准的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对抢救工作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监督工作。通防科(区长)长: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制度,监测主扇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矿调度室主任:负责迅速召集人员,根据救灾指挥部命令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生产、技术(副)104、科长: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提供灾区及救护所需要的生产技术资料,并执行生产技术方面有关措施和指定工作。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总工程师的命令完成测量打钻任务。有关采掘区队长、班长:负责查明在本区域或工作面的人数,听从调度室的指令,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带领撤退到安全地点或地面,将现场所掌握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指挥部的命令,完成有关的抢救任务。矿值班调度员: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入井人数和井下各采掘区队人数。人力资源科和矿灯房负责人:105、根据下井考勤和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和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立即准备足够的矿灯供救灾人员使用,严格控制矿灯的发放,对不持有特别许可证的人员不得发给矿灯。供应科科长:及时准备好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指挥部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供应科必须备足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物资,井下非常仓库器材按标准配备。机电科科长: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主扇工作制度并掌握矿井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它有关任务。运搬工区区长:按指挥部命令,迅速调集井下车辆,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送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医院院长 :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救护和组织药品供应。保卫科负责突发事故时的秩序维护工作。5、在消除了事故危害后,由救106、灾总指挥下令解除紧急状态,各单位按矿统一部署组织恢复生产工作。四、培训、演习及记录管理1、已审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向员工传达贯彻,并熟悉避灾路线。2、特殊岗位人员(救护队员、危险品管理员等)应在学习后组织相应的训练。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员工重新学习。4、在条件可行时应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要进行适应性和可行性评审,并做好评审记录;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紧急事件发生后的记录管理,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发生后的指挥记录管理第二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一、 为了做好职107、业卫生检测工作,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 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 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卫生科具体负责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 G108、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三)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109、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四、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CO、二氧化硫、CO2、氮气、硫化氢等毒物和煤尘、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110、辐射等危害因素。 五、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职业安全卫生科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六、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111、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七、在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科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职业卫生档案112、。 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九、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113、。第二十三章 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怀孕7 个月含7 个月,至哺乳期满,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当日22 时到次日8 时,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期间,每班分两次各有15 分钟补充食物的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114、劳动时间。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晚婚女职工可享受四个月的产假,采取节育措施后,可继续享受两个月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四个月的,产假为15 天至30 天,妊娠四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 天。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6、产假期满后到婴儿1 周岁以前,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期,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7、矿对正115、常出勤的女职工每月发放10 元的卫生费。8、单位不能以结婚、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四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116、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11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九、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118、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五章 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第一章总 则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一、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危害事故分为四类: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死亡3人以下;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119、中毒人以上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2、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3、组织事故调查;4、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5、结案存档。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第二章事故报告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120、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三、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第三章事故处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这方面有关情况。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矿井领导汇报,矿井调度室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全监察部及公司值班领导汇报。三、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121、时向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的指导。四、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六、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监察管理部。七、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要及时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上报重大职业病事故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八、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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