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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告知、防治等)(43页)
煤矿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告知、防治等)(4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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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2680 2023-12-18 42页 217.57KB
1、煤矿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告知、防治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1第三章 制度建设5第四章 前期预防6第五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6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7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7附:十四项管理制度8(一)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8(二)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0(三)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1(四)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2(五)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3(六)煤矿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3(七)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2、度15(八)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7(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8(十)煤矿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0(十一)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及处置制度23(十二)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6(十三)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6(十四)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37(十五)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38(十六)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42(十七)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43(十八)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及考核奖罚制度44(十九)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4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规范3、职业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职业卫生领导机构。组 长:(矿长)副 组 长:负责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成 员:各科室、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由安全科兼管。由安全科科长负责日常联系及日常检查落实工作;监督检查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组织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4、:一、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组织制定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统筹兼顾,将职业危害防治纳入矿安全生产管理范畴,负责制定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目标。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领导制定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5、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经常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负责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职责 1、在职业危害防治小组领导下,负责全矿职业危6、害防治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各项上级规定要求。 2、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工作,制定全矿职业卫生管理中、长期和年度规划,督促基层部门制定尘毒职业危害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措施,并负责总结。 3、协调督促基层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在岗职工体检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统计报告和公布工作。 5、负责定期督促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 7、按时组织协调会议,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8、负责督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7、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安全科职责 1、督促检查全矿防尘措施的落实。 2、定期对各防尘点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审查各类防尘的技术措施。 4、参加矿职业危害检查和验收,负责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四、培训中心职责 1、培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定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8、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档案,要求有教案、课时计划、试卷等档案资料。五、综合办公室职责 1、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劳动者。 2、组织新招募工人进行岗前体检,体检档案必须归档管理,对不适宜工作人员禁止签订劳动合同。 3、组织好每年的岗中体检及离岗人员体检,负责将职工体检表发放到基层单位,并认真填写盖章。 4、对离岗人员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作业或岗位的职工进行体检,对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9、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离岗时体检档案必须归档管理。 5、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申请履行职业病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坚定和岗位调换,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的认定。六、后勤中心职责 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AQ1051)规定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发放工作。 2、及时、足额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建立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及资金报表。七、通风队职责 1、结合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状况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因素的监测、10、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全科、医院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负责针对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温度的检测。 4、负责对井下测尘点的布置工作,按相关规定及时增补测尘点,并按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做好测尘工作。 5、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科技投入,组织推广应用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 6、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11、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温度、有害气体的在线监测。九、机电科职责 1、结合矿噪声、振动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嗓声、振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12、时申请上级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全科、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 3、针对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4、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科技投入,组织推广应用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十、技术科职责 13、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 2、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科技投入,组织推广应用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十一、财务科职责 依照相关规定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资金投入。十二、各区队职责 14、1、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 2、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职业卫生制度措施的要求。 3、教育并管理本单位职工遵守职业卫生规定,做好个人职业危害防护。 4、负责维护好本单位工作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护设施。5、按规定要求组织好本单位在岗职工体检工作,不得推诿拖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五条 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以下相关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一)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二)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三)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煤矿职业病危害防15、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煤矿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八)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十)煤矿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一)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及处置制度(十二)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三)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十四)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十五)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十六)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七)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十八)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及考核奖罚制度(十九)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第四章 前期预防 第六条16、 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职业病和维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七条 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消除和降低危害的合理布局,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与施工生产同步,并确保有效。第五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八条 对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教育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九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检修和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17、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检查结果。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本矿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三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作业现场负责人当18、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第十四条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在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保证其应享受的职业病待遇。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每季度对职业卫生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工作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19、同考核、同奖惩。附:十九项管理制度(一)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矿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1 总则: 1.1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1.2 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1.3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20、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2.1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矿长)的职责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2.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1.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1.3 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21、。2.1.4 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2.1.5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2.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安全科兼管,其职责如下:2.2.1 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2.2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2.2.3 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2.2.4 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2.2.5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22、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2.2.6 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2.2.7 经常听取各部门、安全技术人员、工人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2.2.8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2.2.9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2.3 技术科的职责:2.3.1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223、.3.2 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2.3.3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2.4 兼职职业卫生主管职责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2.4.1 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我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4.2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2.4.3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2.4.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2.4.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24、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4.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2.4.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2.4.8 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2.5 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2.5.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5.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2.5.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2.5.4 定期检查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25、状况,对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2.5.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2.5.6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2.5.7 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1 安全科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26、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采用多种方式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 告知方式: 培训告知:员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合同告知:人力资源部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 宣传告知:矿宣传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长员工职业卫生知识。体检告知:医院应定期对员27、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3 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源,应当提供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有害源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贮存场所、施工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4 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科、综合办公室、医务室等部门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 安全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28、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6 技术科、安全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29、。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4 安全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全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全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 安全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30、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8 安全科严格按照现行申报要求完成申报工作。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四)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宣传充分利用我矿已有资源,包括、厂区宣传栏、电子屏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每年5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全矿普及。 2 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对象: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31、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地面、井下生产现场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培训时间:安全科每季度组织一次生产及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每次培训所有人员务必准时参加,并做好培训记录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五)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32、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3 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队检修人员负责所在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1产品名称、型号;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4.3合格证和使用说33、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六)煤矿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总 则1.1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顺垣煤矿。1.3 本制度所称个人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1.4 个人防34、护用品分为特种个人防护用品和一般个人防护用品。特种个人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个人防护用品为一般个人防护用品。1.5 安全科对全矿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6 供应科对个人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负责。2 个人防护用品2.1个人防护用品的类型: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尘口罩、防毒口罩;2.1.2防护眼镜、防冲击眼镜、防护手套、耐酸碱手套、防护鞋;2.1.3耳塞;2.1.4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电焊手套等。2.2 供应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并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负责。2.3 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2.35、4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2.5 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3 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3.1 综合办公室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3.2 财务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3.3 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个人防护用品。3.4 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3.5 供应科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3.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36、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4 监督管理4.1 安全科对各单位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4.2 安全科对有下列行为,进行查处:4.2.1不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的;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的;4.2.3配发不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的;4.2.4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个人防护用品的;4.2.5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4.2.6其他违反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37、标准的行为。4.3 安全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4.4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部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4.5 各部门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安全科对生产单位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七)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1 技术科、调度室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2 技术科、调度室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38、施、设备的正常运行。3 技术科、调度室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4 煤矿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1015m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在工人作业的地点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切割联络巷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 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卸煤(岩)点回风侧510m处井下其他场所消防材料39、库、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工人作业处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驱动机 房皮带转载点工人作业处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筛分车间中转皮带工人作业处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地面其 他井下排水,生活水处理等工人作业处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5顺垣煤矿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6 煤矿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6.1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6.2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40、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7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7.1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规定。7.2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7.3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及时向员工公布、存档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8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八)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41、理等。 2 健康监护的对象: 2.1 所有在岗的粉尘作业员工(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接尘人员。); 2.1 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体检。); 2.3 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2.4 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2.5 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2.6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3 健康监护的项目 3.1 粉尘作业员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3.2 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心脏彩超*、42、CT胸片*(带*号的项目为选检项目)。 3.3 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4 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4 健康监护实施委托有资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接触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组织专人对离岗后的粉尘作业人员进行定期随访。5职业健康监护周期职业健康监护周期按下表所列执行。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 6 要求6.1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4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6.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6.3体检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职业病患者时,及时将其调离原作业岗位,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工作,根据复检结果,积极进行治疗或安排恢复工作。6.4 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6.5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44、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1职业卫生档案及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安全科负责管理与收集工作,各区队、科室协助工作。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2.1职业卫生记录卡;2.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2.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2.4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2.6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2.7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2.8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2.10 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组织、职45、能及人员分工;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2.12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2.13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2.14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2.15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3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1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3.4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3.5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3.6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3.7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4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46、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5 “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6 根据本矿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7 “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录入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及时分析;8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9 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10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上来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要进行认真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147、1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12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和通风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13 使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严禁任何人员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14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矿安全科。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1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十)煤矿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 总则为了保证煤矿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48、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矿所属部门、车间。2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噪声作业分级、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3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3.1 粉尘3.1.1 产生的原因:粉尘主要是在煤的生产、储存、输送、破碎过程中出现,如在输煤皮带及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输煤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49、3.1.2 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3.1.3 主要涉及岗位: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支架工、刮板输送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防尘工以及相关检修工等相关工种。3.2 噪声3.2.1 产生原因: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3.2.2 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50、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3.2.3 卫生限值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3.2.4 主要涉及岗位:主要有地面主扇房司机、压风机司机,振筛司机、捡矸工等。3.3 高温3.3.1 产生原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51、温的部位有:锅炉房。3.3.2 危害程度: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3.3.3 卫生标准表1 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22及22以下不得超过10 2328 不得超过9、8、7、6、5、42932 相应不得超过 3 33及33以下 相应不得超过2表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工作地点温度() 轻度劳动中等劳动重度劳动3032 8070603234706050343660504036385040303840452、0302040423020104244 201010 4 职业病防护措施4.1 防尘规程4.1.1 粉尘制造设备应有效密封,不得向外泄漏粉尘。4.1.2 各除尘器应有效备用,在生产、运输时,其相应配置的除尘设备应投入使用。4.1.3 输料皮带每隔100米装一喷头,根据煤尘扬起情况喷水防尘。4.1.4 各输料皮带运转站设置缓冲锁气器、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地面设水冲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4.1.5 在粉尘较多区域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4.1.6 对长时间在煤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2 防噪声规程4.2.1 检查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润滑及维护工作,做好设备消、隔音设施的53、维护工作。4.2.2 各值班室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4.2.3 进入噪音区域佩戴耳塞。4.2.4 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4.2.5 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4.3 防暑降温规程4.3.1 检查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套,保证其外表温度小于50。4.3.2 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4.3.3 现场配备防高温烫伤、防中暑药品。4.3.4 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4.3.5 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程序5.1 粉尘防护设施使用程序5.154、.1 启动采煤机时,同时启动采煤机内外喷雾6 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及处置方法6.1 粉尘6.1.1 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6.1.2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人员出入。6.1.3 联系相关岗位调整运行方式,控制煤尘产生。开启通风换气设备,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必要时采用雾化水进行降尘处理(但必须满足电气设备的防潮规定)。6.1.4 处置煤尘飞扬时应做好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6.2 噪声6.2.1 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6.2.2 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6.3 高温6.3.1 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55、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6.3.2 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6.3.2.1 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6.3.2.2 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6.3.2.3 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十一)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及处置制度1 总 则1.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56、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1.2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1.2.1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以下的;1.2.2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以上人以下或者死亡人以下的;1.2.3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以上或者死亡人以上。1.3 安全科协助对本矿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1.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1.4.1 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1.4.2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1.4.3 组织事故调查;1.4.4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1.4.5 结案存档。1.5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57、有效、科学、公正。2 事故报告2.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全科和矿有关部门报告。2.2 安全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2.2.1 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矿领导报告并报与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2.2 一般事故,应当于小时内向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2.2.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2.2.4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顺垣煤矿统一对外公布。2.2.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3 事故处理3.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58、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3.1.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1.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3.1.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3.1.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3.1.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3.1.6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3.1.7 落实上级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3.2 安全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3.2.1 责令暂停导59、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3.2.2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3.2.3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3.2.4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3.3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3.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4.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3.4.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4.3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 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 分析事故责任;3)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60、的处罚意见;4)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4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5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6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管理科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8.1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8.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61、;8.3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8.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十二)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编制目的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特制定本方案。2、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矿各科室、各井口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3、应急组织机构3.1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全矿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煤矿62、矿成立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 长:方秋红副组长:刘怀荣、郭瑞、杨达举成 员:各科室、各队组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主任由朱艳军担任,办公室24小时值班。应急救援办公室电话:8024职责:(1)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3.2为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科学高效,设如下事故应急救援专业组:(1)抢险指挥小组组 长:方秋红副组长:刘怀荣、杨达举、郭瑞(2)现场抢救小组组 长:李永强成 员:陈善朝、唐正伟及各科室、区队负责人(363、)警戒疏散引导小组组 长:张林成 员:王根荣、(4)医疗救护小组组 长:戈八成 员:井口急救站全体人员(5)接待及后勤服务小组组 长:崔海明成 员:办公室人员(6)物资供应小组组 长:杨存成 员:供应科人员(7)善后处理小组组 长:方秋红成 员:刘怀荣、孙荣彪4、各小组职责4.1抢险指挥技术小组、现场抢救小组职责: (1)参加现场抢险,帮助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对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为领导小组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2)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对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指导。(3)参与事故鉴定和事故调查工作。4.2警戒疏散引导小组职责:(1)维护事故单位、伤员救治单位治64、安秩序,协助事故单位做好稳定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不受干扰;(2)对有可能受灾害影响区域内人员进行疏散引导。 4.3医疗救护组职责:(1)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携带必备器材和药品,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建立急救站;(2)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合理调配医护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工作;(3)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伤员抢救情况并决定是否转上级医疗部门治疗。4.4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小组:(1)对灾害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发布;(2)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外界干扰;(3)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取得上级的支持与指导。4.5接待及后勤服务小组职责:(1)组织协调外界部65、门的接待工作;(2)维护通讯设备、线路,确保通讯畅通;(3)协助后勤保障组与善后处理组运送应急救援物质,保证应急救援物质及时运达指定地点。4.6物资供应小组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救援物资按时运送到指定地点。4.7善后处理组职责:掌握国家善后处理有关政策,协助事故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对致病、致残或死亡人员及其家属按规定进行补偿和抚恤。5、应急救援程序事故报告一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一封闭现场一对外联络一联合救护一事故分析责任落实(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66、应急救援。(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5.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3)领导小组成67、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6、培训与演练6.1培训计划和方式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煤矿年应急救援演练计划的要求,安全科对煤矿职业病危3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68、杜绝行业同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学习计划如下:培训时间:每月20日下午18:00 -20:00培训地点:办公楼会议室培训方式:脱产培训培训人员:矿各科室全体人员6.2 考核制度(1)无故未参加培训的每次扣50元。(2)所有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学习,迟到、早退每次扣20元。(3)培训期间必须有记录和签到,参加人员必须携带学习笔记,授课人员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带笔记本的按未到进行处理,屡次不改者加倍处理。(4)所有考核在安全科办公室进行通报,报相关负责人落实。6.3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1)总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适应矿井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通过演练,进一步加强我矿应急指挥部和各部门之间的协69、同配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组织指挥、快速响应及处置能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氛围,我矿特制定了2012年应急救援演练计划。(2)应急演练目的检验预案。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可用和可操作性。完善准备。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检查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发现不足及时予以调整补充,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锻炼队伍。通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演练组织部门、参与部门和人员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序,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磨合机制。通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完善应急机制。科普宣传。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知识,提高70、职工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自救互救的能力。(3)应急演练要求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紧密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演练目的,根据资源条件确定演练方式和规模。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以提高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为着重点,重视对演练效果及组织工作的评估,总结推广好经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围绕演练目的,精心策划演练内容,周密组织演练活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演练参与人员及演练装备设施的安全。各部门要制定出应急演练方案交矿委会汇审,演练方案应包括演练部门、时间、地点、演练步骤等。预案演练完成后应对此次演练内容进行评价和总结,填写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和71、应急预案演练登记表交矿办公室备案。矿井应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汇审,并进行修改完善。(十三)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 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各施工、生产单位。2 术语和定义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2、3 管理职责3.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2 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3.3 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3.4 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3.5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73、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4 一般规定4.1 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4.2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4.3 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4.4 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74、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4.5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4.6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4.7 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十四)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目的1.1为了控制、预防和消灭我矿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单位。2 术语和定义2.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75、范围的疾病。2.2 职业禁忌症:是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3 一般规定3.1 综合办公室、安全科、各基层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3.2 综合办公室认真组织,各单位积极协助,每位员工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3.3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病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于禁忌相关的工作。3.4 技术科定期对矿井粉尘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安全科。4 职业病管理4.1 职业76、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安全科,由安全科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指定医院组织诊断鉴定。4.2 安全科接到矿井鉴定结论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十五)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我矿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 年度防治计划目标1.1 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1.2 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1.3 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1.4 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177、.5 职业病检查体检率100%;1.6 职业危害检测覆盖率100%;1.7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2 2012年度防治计划2.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我矿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2.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78、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2.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2.1.3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2.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综合办公室、财务科如实上报我矿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我矿职业活动中所79、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2.3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2.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3.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2.3.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2.3.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安全科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80、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2.5 我矿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2.6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2.6.1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6.2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81、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2.6.3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各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2.6.4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82、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2.7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8 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2.8.1急性职业病报告:2.8.1.1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8.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2.8.283、非急性职业病报告:2.8.2.1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8.2.2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2.9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2.9.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84、测结果。2.9.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10 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85、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告知的内容包括:2.11.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11.2危害后果;2.11.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11.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2.11.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2.11.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12 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86、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3 2012年度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根据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十六)职业危害87、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 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煤矿财务科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煤矿职业病患者,全部治疗由煤矿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1.1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1.2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1.3 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 合理编制职业卫生健康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88、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3 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4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5 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89、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十七)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1 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办公会议,及时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管理方针、政策。 2 职业卫生办公会议由职业卫生管理小组组长主持,副总以上领导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3 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讲究实效。 4 职业卫生办公会议,要研究分析当前本公司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人员。 5 要认真做好职90、业卫生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并下发会议纪要。 6 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工作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7 每季度初召开由各单位职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每月汇总的考核结果进行讨论,根据各基层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表现给予奖罚。 8 每年初要召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年度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职业卫生工作表现较好的单位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9 年度会议要在总结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在分解91、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对目标分解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十八)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及考核奖罚制度 1 目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 2 目标分解: 2.1 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各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和管理制度,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做到指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2.2 各单位分别将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办公会讨论。 3 目标管理强调以目标为中心,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目标分解过程,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激励的作92、用,实现企业卫生的良性循环和整体目标的实现。 4 监督检查 4.1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4.2 每月矿职业卫生检查,由矿领导组织,副总、有关科室参加。 4.3 每次职业卫生检查,在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检查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规程、措施中有关职业卫生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职业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检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情况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93、全状况和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责令限期整改。 5 奖惩制度按照各部门分工,落实考核责任,完不成责任分工,按季度进行奖惩。(十九)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 1 根据矿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1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1.2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1.3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1.4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1.5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6 职业病防治经费用途: 1.6.1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评价。 1.6.2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 1.6.3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 1.6.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1.6.5职业卫生监护。 1.6.6职业卫生培训。 1.6.7作业场所急救箱、急救柜。 1.6.8职业危害警示标示。 1.6.9工伤保险。 2 计划下达后,由矿安排相关科室落实。 3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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