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检修项目作业及临时用电管理制度(31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正***
编号:840560
2023-12-15
31页
215KB
1、化工企业检修项目作业及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一般规定3第二章 用火作业5附件1 XX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10第三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12附件1 XX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15第四章 临时用电17附件1 XX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19第五章 高处作业21附件1 XX公司高处作业许可证23第六章 起重作业25第七章 破土作业28附件1 XX公司破土作业许可证31 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经营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2、目。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经营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3、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一)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二)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三)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4、可进行施工作业。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一)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二)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三)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立即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处理和报告。第九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经营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二)严禁触动正在生产运行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经营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三)施工临时用5、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四)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五)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十条 在生产经营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二章 用火作业第十二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一)各种气焊、电焊、铅6、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三条 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和用火作业分级,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施工动火应实行“XX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第十四条生产企业用火作业分级。(一)一级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可燃7、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二)二级用火作业: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8、艺生产装置;2、工艺系统管网;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三)三级用火作业: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9、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四)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十五条经营(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一)一级用火作业: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二)二级10、用火作业: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三)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四)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十六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及有效期。(一)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11、产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三)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48小时。(四)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第十七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12、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二)在正常运行的生产经营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三)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四)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五)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13、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六)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在用火前30分钟内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该“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七)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八)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分析人员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14、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九)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十)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十一)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十二)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15、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十三)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十四)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十五)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16、的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八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一)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第十九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一)用火监护人应有企业核发的岗位操作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经营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二)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17、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三)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第二十条许可证管理。(一)“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二)“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三)“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附件1 18、XX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1XX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 级) 第 联记录编号申请单位申请人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用火人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监火人监火人员工种采样检测时间采样点分析结果分析人用火时间年月日时分至 年月日时分序号用火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1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4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5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6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19、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9现场配备消防带( )根,灭火器( )具,铁锹( )把,防火毯()块10其他安全措施危害识别:申请用火基层单位意见生产等相关部门意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年 月 日 签名:年 月 日 签名:年 月 日完工验收年 月 日 时 分签名第三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二十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第二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20、业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实行“XX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二)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企业安全监督管理21、部门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第二十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一)作业人和现场监护人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二)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设备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22、救疏散。(三)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四)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五)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六)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七)2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八)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24、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九)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十)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必须用空气置换出惰性气体,并测定其含氧量为合格。(十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25、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十二)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十三)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十四)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第二十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26、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三)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四)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第二十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二)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措施应落实确认,并经监护27、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四)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五)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六)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管理。(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可另加附页。“进28、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附件1 XX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附件1 XX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 联29、编 号施工单位所属单位设施名称原有介质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内容填写人作业人监护人采样分析数据分析项目氧含量可燃气分析人分析结果采样时间开工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1作业前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2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3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4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充氧5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6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应用防爆工具7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30、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8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9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10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气防装备( )11其他补充措施12危害识别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签名: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完工验收 年 月日时分签名:第四章 临时用电第二十九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实行“XX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在运行的生产经营装置、罐31、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经营、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应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第三十二条许可证办理程序。(一)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任务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二)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四)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32、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第三十三条 作业安全措施。(一)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有关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33、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四)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五)临时34、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第三十四条许可证管理。(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三)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四)“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第三十五条有关管理职责。(一)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三)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四)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35、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附件1 XX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附件1XX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 联 编 号申请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地点用电设备及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人电工证号临时用电时间从 年月日时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1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7现场临36、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8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10其他补充安全措施临时用电单位意见电气管理部门意见 配送电单位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完工验收 年 月日时分签名:第五章 高处作业第三十六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第三十七条 进行高处作业,应实行“XX公司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高处作业许可证”)制度;但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37、第三十八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应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第四十条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二)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第四十一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一)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企业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二)企业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应38、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企业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四)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企业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第四十二条作业安全措施。(一)企业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二)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三)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39、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四)劳动保护服装、鞋帽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高处作业严禁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的帽带。(五)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作业结束后所用工具应清点回收。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六)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40、作业,不得高处休息。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拦、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七)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八)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第四十三条41、作业人员的职责。(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二)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三)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四)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五)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第四十四条许可证的管理。(一)“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二)“高42、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企业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三)“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四)“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的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件1 XX公司高处作业许可证附件1XX公司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 联 编 号施工单位所属单位施工地点作业内容填写人作业人开工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1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2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4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5作业人员佩戴:A.43、过滤式呼吸器 B.空气式呼吸器B.空气式呼吸器6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7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8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9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10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1130米以上进行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12补充措施危害识别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年月日签名: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签名:第六章 起重作业第四十五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44、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四十六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第四十八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45、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第四十九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十条 安全管理。(一)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二)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三)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46、急预案进行审查。第五十一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二)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三)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四)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五)核实天气情况。第五十二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三)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47、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第五十三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五)吊物捆绑、吊挂不48、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十一)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49、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十二)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第五十四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50、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第五十五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51、。(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第七章 破土作业第五十六条 破土作业系指在生产厂区、危险化学品库(如油库、可燃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加油加气站等)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第五十七条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实行“XX公司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破土作业许可证”)制度。第五十八条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五十九条破土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52、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应填入“破土作业许可证”内。第六十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设备)、安全、保卫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破土作业许可证”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企业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并签署意53、见,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二条 作业安全措施。(一)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二)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三)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54、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四)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的。(五)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六)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的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七)雨期和55、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八)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九)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第六十三条 许可证管理。(一)“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二)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56、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三)“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附件1 XX公司破土作业许可证附件1XX公司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 联 许可证编号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地点电源接入点电压作业内容填写人开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1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2电信电缆已确定,保护措施已落实3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4已按施工方案图划线施工5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6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7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保卫、生产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9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10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B.防爆灯1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12补充措施危害识别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会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 签名:年月日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完工验收年 月 日时 分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