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运营管理制度汇编(10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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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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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运营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6第二章 任 务6第三章 建 设7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7第四章 体 制8(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工作任务;8(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9第五章 管 理9第六章 人 员10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11(三)搞好实验室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11(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11第七章 附 则12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2第一章2、 总则13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14单价在人民币物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14、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15、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17第六章 附则18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第一章 总则19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20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20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21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22第二十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23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3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23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3、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4(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24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25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63、空调、冰箱等致冷设备的维修工。31化学药品飞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35第一章 总 则37第二章 任 务38第三章管 理 体 制38(九)负责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39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39(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41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41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41第六章安全与劳动保护43第七章附 则43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执行。43XX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十五”发展规划44一、“4、十五”期间实验室建设的总体思路44二、“十五”期间实验室建设的具体措施46XX师范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上报制度52一、 基本信息收集的范围及其内容52XX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54一 、实验室工作档案内容54一、总则56二、一般实验室57三、化学实验室58四、电脑操作、设计与实习室59XX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62第一章 总 则62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任务63第八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63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体制与各级职责63第十条 教务处职责64第十一条 教学物资部门职责64第十二条 系级职责647、提出实验室、实验课程的设置意见。65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656、确定实验5、课主讲教师。65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及实验技术人员职责65第十五条 实验课教师职责66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的内容673、注明本大纲编写的依据及特色。67四、实验教材:68一、实验课程的考核(考试、考查)办法:70第五章 附 则71XX师范学院关于修订本专科各专业71一、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72、本实验课的目的和任务72、本实验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72二、要求:72、新实验教学大纲的修改和制定应能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理72、在制定大纲和教学计划时应考虑到实验室的设置。73三、统一格式:73(四)专业实验教学计划。73五、报送材料是请用纸打印,材料中文字说明部分请用楷体小四号字73、实验6、类别:分为以下类79、生产:指生产性实验项目79一、凡单独设课的实验均应独立考试,单独记分。80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81XX十二月三十一日81第一章 总 则82第五条 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村料和低值易耗品等。82(一)我院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各类:83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83(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84第四章 附 则85XX师范学院在用设备使用管理细则86一、帐务管理86二、保管和使用86、设备保管的基本要求86、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87、设备的借用87、设备的维修和保养88、抓好设备的环境保护,防止于扰、污染和损坏。88三、设备变动管理的有关规定88四、设备丢失、损坏和事故处7、理规定89、凡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称为责任事故:89五、设备的报废90、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90、报废设备的处理91六、附 则91物资设备购置、验收、报账的暂行规定92第九条 任何物资采购,必须二人以上参与。94第十三条 注册报帐程序与注意事项:94XX师范学院96一、 总 则96二、计划的提出97三、计划的确定97四、计划的执行97五、报帐及注册手续98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类设备的注册报帐程序按照如下进行。98六、其 它98XX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99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00XX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101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8、坏、丢失的均应赔偿:1014、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102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102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102七、赔偿处理权限103九、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由103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03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的教研实体。第三条 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9、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教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10、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11、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12、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化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有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级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 制13、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委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14、;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将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 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15、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家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16、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委员会的集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17、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 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组观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等状态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18、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个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 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19、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作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20、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 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 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21、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号文件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22、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23、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24、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单价在人民币物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单台(件)价格不足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25、币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单价不足人民币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26、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主管校(院)长审批; ()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刁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27、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其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28、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29、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30、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31、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开始施行,年制定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国务院发布3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天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33、使用化学危险物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34、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同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为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35、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36、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37、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38、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39、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40、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41、定办法。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42、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43、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教备局字008号委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44、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以来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后于一九八七年又经过专家讨论修改,现发给你们试行。请根据学校情况制订细则,加强管理。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附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教育技术装备局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根本的办法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一、范围和等级 营养保健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害物质45、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具体规定如下: (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一般分为甲、乙,丙级三级,考虑到少数院校设有反应堆,加速器、强辐射室、核化工后处理或大型核化工装置以及进行放射性物质的生产等,工作人员实际所受剂量较高。故另设特级和特副级;又考虑到部分院校的实际情况还特设定丁级。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特 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X109,贝可(50毫居里)以上的工种。2、从事反应堆的生产运行及检修工种。 3、月累积剂46、量当量达2-4毫西沃(200-400毫雷姆)的工种。特 副 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9.25X107贝可(25毫居里)以上的工种。2、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8中子秒以上的工种。3、零功率反应堆的操纵人员。4、用加速器进行同位素生产运行或使用氚靶出中子束流的工种。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15-2毫西沃(150-200毫雷姆)的工种甲 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2.7X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2、固定式辐射源,活度在3.7X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乙 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X105贝可(5微居里)47、以上的工种。2、使用固定式射辐源,活度在3.7X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丙 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6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2、固定式辐射源,活度在3.7X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丁 级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要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为便于确定48、接触放射线类工作的营养保健级别,现将上述各级归纳列成表(见附件一)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 这类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甲 级1、长期从事黄曲素B1,亚硝胺和3-4苯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49、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乙 级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6、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50、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10、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丙 级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台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3、校级化学药51、品库高毒以下,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4、专职静电复印工各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7、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8、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9、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和52、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10、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颇辐射(100千周互30兆周)下工作的人员。11、长期在大于90分贝(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称外)的人员。12、经常在38以上而热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13、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丁 级1、 经常接触和升汞,砒霜等有毒53、物质消毒处理过的支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版工。3、空调、冰箱等致冷设备的维修工。 二、享受保健的标准1、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凡有剂量监测时可按月累积量当量值确定保健待遇。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待遇;全月接触21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14-20天者享受75;7-13天者享受50;少于7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千月累积的天数,达7天以上者享受50。2、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54、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5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满金额的 125。3、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凭接受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4、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考虑到一般学校的大学生,连续接触的时间和剂量可能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因此,原则上不予享受,如遇特别情况可参照本规定,经校主管部门审批酌情发予营养保健。5、在应急照射的情况下(一次或几次),所受剂量当量在1020毫西沃(1-2雷姆)时,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半年;所受剂量当量在20-50毫西沃(2-5雷姆时,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一手6、55、对进入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实验室等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待遇,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7、病假、探亲假、商职学习和非有害工种出差时,应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待遇8、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之一种。9、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丙级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调作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级延发三个月保健。第二次享受这种待遇时。两次之间间隔必须要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并且第一次延发的时间不得计人放射性工作时间。10、连续二年从事放射性工作享受特级和特副级者,每二年给一个月疗养;享受甲级者给半个月疗养,疗养期间保健照发。11、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56、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间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被诊断为放射损伤者(或不排除放射损伤),或长期从事放射性工作被诊断为不宜继续从事放射性工作者,可根据剂量资料并听取医院及劳资部门意见后,确定其保健等级和享受期限。从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种经专门医院诊断确因职业中毒而住院,在住院期间可享受原级保健待遇,出院后可视病情和诊断酌情处理。12、营养保健待遇,在有条件的单位应发放实物。即将保健食品加工成熟食,按日发给工作人员食用,若无条件则可按表一所列实物数量(单位:市斤月),根据当地牌价折成现金按月发放。表一 各保健食品数量 计量单位:斤类 别级别鲜牛奶鲜猪肉食油鸡蛋绵白糖57、放射线类特3081.521.5特 副3051.511.5甲155111乙153110.5丙1520.510.5丁/1.50.510.5化学、生物类甲/511.51乙/4111丙/30.510.5丁/1.50.510.5附:1、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等级。2、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3、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附件二化学药品飞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致癌物质黄曲霉素B1、亚硝胺3-4苯并芘等(以上为强致癌物质);2-乙酰氨基粉,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3,3-二氯联苯胺,4-二甲基氨基偶氮苯、1荼胺、2-荼胺,4-基联苯,N-亚硝基二甲胺,6-丙内脂,4,4-甲叉(双)-2-氯苯胺、乙撑亚58、胺,氯甲甲醚、二硝基荼、羧基镍,氯乙烯、同苯二酚、二氯甲醚等剧 毒六氯苯、羧基铁、氰化钠,氢氟酸、氯化氰。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三氧化二砷、有机砷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氟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丙烯腈、乙腈等高 毒氟化钠、对二氯苯、甲基丙烯腈,丙酮氰醇、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偶氮二异丁腈、黄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三氯甲烷,溴甲烷、二乙烯酮、氧化亚氮、铊化合物、四乙基铅、四乙基锡、三氯化锑、溴水、氯气、五氧化二矾、二氧化锰、二氯化硅烷、三氯甲硅烷、苯胺、硫化氢、硼烷、氯化氢、氟乙酸、丙烯醛、乙烯酮、氟乙酰胺、碘乙酸乙酯、溴乙酸,乙酯、氯乙酸乙酯、59、有机氰化物、芳香胺,迭氮钠砷化钠等中 毒苯、四氯化碳、三氯化碳、三氯硝基甲烷、乙烯吡啶、三硝基甲苯、五氯酚钠、硫酸、砷化镓、丙烯酰胺、环氧氯丙烷、烯丙醇、二氯丙醇、糖醛。三氟化硼、四氯化硅、硫酸镉、氯化镉、硝酸、甲醛、甲醇、胼(联氨)、二硫化碳、甲苯、二甲化碳、一氧化氮等。低 毒三氯化铝、钼酸胺、间苯二胺、正丁醇、叔丁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酐、二甲基甲酰胺、已内酰胺、亚铁氰化钾、氨及氢氧化胺、四氯化锗、对氯苯氨、硝基苯、三硝基甲苯、对硝基氯苯、二苯甲烷,苯乙烯,二乙烯苯、邻苯二甲酸、四氢呋喃、吡啶、三苯基磷、烷基铝、苯酚、三硝基酚、对苯二酚、丁二烯、异戊二烯、氢氧化钾、盐酸、氯磺甲60、乙醚、丙酮等XX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淮师院237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科研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 要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搞好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人力、物力、人力和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61、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加强对他们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更新实验内容,加强实践环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 第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为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及开发性的科学创造研究工作条件。 第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62、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实验、测试、计算、分析等)、技术开发和学术、技术、情报资料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创造条件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工作。第三章管 理 体 制 第十一条 学校由一名院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系由一名系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逐步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为主体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新建立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并已初步具备建立实验室条件,由系提63、出申请,经教务处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长审定后,由学校正式下达文件,方可建立。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也要经过同样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处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参与制定实验室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协助资产处负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检查投资效益及仪器设备的完成率和利用率; (四)参与组织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前论证及购后安装、调试、验收工作。 (五)参与审定教学仪器64、设备的积压、报废、调拨、自制、改装、并组织鉴定及验收工作; (六)负责审批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处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赔偿工作; (七)协同人事部门搞好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定编、业务考核、职称评审和实验室队伍的培养提高工作; (八)组织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总结评比、评估和表彰先进的工作。 (九)负责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工程师、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一级实验室,要有相应专业65、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学校各级实验室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管理部门正式行文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科技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的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各实66、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确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及本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在系主任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教研室审定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指导书,确定教学实验内容及科研项目,根据下达的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安排,保证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安装、维修及购置实验用低值易耗材67、料计划,努力提高投资效益,防止物资积压浪费; (四)切实抓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五)领导本室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工作,制订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并对他们的考核、职务晋升和奖惩等提出初步意见; (六)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68、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科发展方向及科研等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和用房进行全面规划,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69、重点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验项目和科研需要,实验室建设实行限额投资,分期建成的方针。实验项目确定后,要相对稳定,一般不能随意变动。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更,实验室提出报告由主管实验教学的职能部门审定后,实验室管理科方可列入建设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未经教务处、后勤资产处同意不得超出购置金额权限。对外自行购置,实验室管理科将严格执行计划,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统一使用和管理,其管理方法按学校“教学仪70、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对利用率极低或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教务处、后勤资产处予以调拨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到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要听从实验室主任和所在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指挥及安排,不得各行其是,争设备、争时间。实验室在安排工作时,当教学和科研用设备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教学需要。第六章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71、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学生初次进行实验前,实验指导人员应宣讲安全保密制度。每学期各实验室,应对安全环保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出问题,及时进行解决,确有困难者,可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物品、有害物品及辐射物品等要设有专库、专门设置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从发布之日72、起执行。 XX师范学院2001年4月10日XX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十五”发展规划淮师院2001236号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XX师范学院“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为适应我院“十五”期间继续扩大办学规模,教学、科研、办学水平和效益有较大提高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我院实验室建设“十五”发展规划。一、“十五”期间实验室建设的总体思路1、基本原则“十五”期间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我院“十五”发展计划对校区布局的总体规范设计,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效益优先、勤俭建校、持续发展,将实验室建设成为教学、科研的基地。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培养学生创73、新能力为核心,建立起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所需要的实践教学支撑体系。2、指导思想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确保基础课实验全部开出;有利于实验教学的开展和水平提高;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3、基本思路改革建设,同步进行;统筹规划,重点突出;现向基础,广泛受益;分步实施,早日见效。4、总目标(1)树立实践决定认识的思想观念,打破实践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模式,构建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的相对独立的学验教学体系;(2)树立大实验室的观念,打破实验室建在教研室内的小而全、设置重复的传统模式,在一级学科上构建校级、系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重点实验室;(3)树立74、实验层次教学的观念,打破将实验课按知识体系设置的传统模式,以培养学生科学实验素养为目的,构建包括基础实验、综合实验、设计实验等不同能力培养层次的实验课多级教学体系;(4)树立开放实验室的观念,打破封闭管理实验室的传统模式,构建便于学生自由进出实验室进行科学实验的管理制度;(5)树立科学源于科学实验的观念,打破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思维模式,大力宣传,鼓励实践,构建学校人人讲实验、人人做实验的良好外部环境;(6)争创安徽省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5、总体设想“十五”期间,全院专业实验室满足本、专科教学基本要求(达标工程),对遴选的院级重点、特色专业给予重点建设;按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75、学示范标准,重点建设23个主要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实验室(基础物理、基础化学、计算机公共基础等);重点建设3个左右特色鲜明、设备先进、效益显著、管理科学的校级重点学科实验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工程、通讯工程等);重点建设2个公共服务体系,即现代教育技术保障系统和校园网工程。“十五”期间,加大对教学、科研设备的投入;扩大实验用房的面积;改善基础设施的条件;改革实验教学手段,提高实验的开出率;强化实验室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整实验室结构,扩大实验室规模,增强实验室功能,以满足发展的需要。对量大面广的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在实施撤并后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通过重组,76、我院的实验室设置可分为如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实验教学大平台,由面向全校开放的各类校级基础实验室组成。第二层次是专业基础实验教学大平台,由各系级实验中心及跨系、学科交叉的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室组成。第三层次是专业实验平台,由各学科的专业实验室所组成。学院将优先确保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购置经费,通过建设和加强管理,逐步实行向本科生开放;分先后顺序系统地建设专业实验室,使这些专业在较短时间内在硬件上得到发展,同时制定和不断完善专业实验室的管理制度,逐步建设成具有特色的综合实验室,以利于提高学科建设的层次。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改善实验教学手段。要把实验教学改革纳入高等教育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77、方法等综合改革研究与实践的体系之中,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学校多学科的特点,创建若干个各具特色的创新或科技活动基地,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应变能力和创新意识,满足21世纪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实验人员队伍建设,调整某些不利于实验队伍稳定的政策和办法。调整好队伍的结构,注意补充新生力量。根据教学任务的变化合理定编,实行严格的聘任制和考核制度。抓好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素质,以提高实验室的效益和水平。二、“十五”期间实验室建设的具体措施“十五”期间,不断提高对实验教学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投入;扩大实78、验用房的面积;改善实验教学手段,提高实验的质量和开出率;强化实验室的各项管理措施;进一步建设实验人员队伍。其具体措施是:1、转变思想观念、统一教工认识转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理论教学、轻实验课教学,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实验教学在高等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快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改革的步伐。2、实现资源共享、强化重组整合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对相同、相近、相关的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依据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层次,分别设立相关的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基础课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并筹建一批文科基础课实验室。3、理顺管理关系、强化职责管理(179、)对新建和重组整合后的实验室进行命名挂牌。(2)鉴于我院的实际情况,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由学校主管、系代管,逐步构建二个级别(学院、系)、三种类型(学院主管,学院主管、系代管,系主管)的管理模式。对于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在2002年底前全部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其中参加省级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的物理基础、化学基础、计算机公共基础等3个实验室在2002年六月前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专业实验室的建制改革,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物力资源的效益;同时拓宽实验室的专业口径的适应面。(3)科学划分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领导、实验室主任与教研室主任之间的职责、权限,实现系一级实验室管理、维80、修与实验教学、科研攻关的统一。(4)加强软件建设,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工作范围;实验室正、副主任、实验教学人员、实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实验人员考核、培训办法;仪器设备维护与管理制度;实验仪器设备操作基本制度和程序;安全检查制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制度等。(5)实验教学相对独立。依据理论课教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要求,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将实验分成三个层次,即基础实验、综合实验、设计实验,构建相对独立而又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的实验教学体系。(6)提高实验人员业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为教师和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承接国家、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吸81、引、聚集校内外优秀学者开展高水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4、加大硬件投入,增强实验实力20012002年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建设应积极投入,基本上满足2002年省级基础课实验室评估的需要。在仪器设备配备上,物理基础、化学基础、计算机公共基础三个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要满足1人1台套的要求(或仪器设备的配套台数在6套以上)。20022005年,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配套数目应向能满足同时接纳1个班学生开设相同实验的能力方向发展。截止到2001年底,我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约为1900万元。按照XX师范学院“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到2005年以全日制本科生82、8000人计算,考虑到2005年底前扣除报损、报废、淘汰的仪器设备价值,“十五”期间用于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经费投入应达到4000万元以上。从2001年开始,平均每年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费投入应达到400万元以上。实验室仪器设备每年投入应有所侧重。20012002年要重点解决基础课、技术基础课教学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达到规定的台套数;同时考虑新建专业实验用仪器设备的配置;20032005年在逐步解决新建专业实验所需仪器设备的同时,考虑旧仪器设备的更新和补充。在经过充分技术论证后,购置一批学科建设与科研需要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5、扩大实验用房面积,营造宽敞实验环境为满足现阶段的实验教学需要,283、001年建成物理实验楼。对现有的实验用房进行整合,将物理实验室从老实验楼迁到物理实验楼。对老实验楼进行彻底改造,使其能满足化学实验教学的需要。目前已列入计划建设的新区实验中心大楼(物理楼、化学楼、教育技术中心)应兼顾考虑实验用房和正常教学用房。对校东区现有的实验用房按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的变化进行适当地维修和调整,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房间的大小在设计时要考虑实际需要,其中计算机基础实验室每间房屋的面积就能满足二个班合班学生1人1台的上机操作要求;物理、电工电子、基础化学实验室每间房屋面积应能摆放20台套左右的仪器。6、加强实验教学,提高学生能力“十五”期间,学院进一步重视教学计划的修订和84、完善,扩大实验课时在总学时中的比例,教学计划修订后其比例应在15%以上,一些实践性较强的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比例应在25%以上。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要逐步向开放实验室发展,要改革现有的实验内容,删除一些淘汰的验证性实验项目,开发综合性的实验项目。2003年在条件成熟的实验室进行试点,力争在“十五”末基础课实验室全部实行开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部分实行开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专业课实验要大力倡导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相结合,与生产实际和科研任务相结合,将问题真正引入实验,由专业骨干教师指导,让学生自行设计、独立完成,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到“十五”85、末,学生自行设计实验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改革实验教学手段,建立多媒体实验教室,开发或引进多媒体实验教学软件,开展仿真实验和网上虚拟实验。进一步发挥现代化教学手段的优势,提高办学效益。实验教学学时必须用于让学生动手的实验教学环节上。专业课实验室的建设应向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项目开发于一体的多功能实验基地发展。学院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教学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实验教学研究、专业科学研究和科技为全社会服务的活动。7、提高人员素质,改善实验队伍现有的实验人员队伍知识与学历结构需进一步改善。对各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室要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实验人员,努力改善实验队伍的结构。结合我院分配86、制度的改革,试行实验工作量考核,进一步明确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2003XX学年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结合新一轮院内津贴改革办法,对实验人员进行全面的考核,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推进实验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鼓励实验人员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支持实验人员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参加或承担科研项目;选派青年教师参加国家、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引进一批热爱高校实验室工作的人才,充实、扩大实验人员队伍。在专职技术人员的配备上,每个基础课实验室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不少于3个(注:此类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是进行实验准备、仪器保管和维修、助理教87、学、维护实验室的整洁)。8、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职责管理结合省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我院修订XX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XX师范学院实验教学规程、XX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各系针对基础课实验室、技术基础课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制度和措施,使实验室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今后,新上实验室建设中,在实验室硬件建设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实验室工作软、硬件建设的同步建设,避免可能出现的管理上随意性和无政府状态。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需要培养大量有道德、有知识、有技能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这对我院建设既是机遇又是挑战。XX师范学院将大力加强实验教88、学建设,培养出更多高质量的、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各类师范专业技术人才。二一年九月四日XX师范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上报制度淮师院教20023号 为准确评价实验室工作情况,健全科学的工作规范,全面反映出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任务,有效促进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我院实验室上报有关数据的及时准确,搞好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 基本信息收集的范围及其内容 1、实验室基本情况 实验室的名称及其编号、建立文件、建立时间、面积、管理级别。性质、评估情况、各种检查评比情况。 2、建设计89、划指实验室建设的长期规划、近期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3、实验室沿革和主要特色 指实验室在历史上起过的作用或奖励情况和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方面的特色在培养人才、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能达到的技术水平等。 4、实验教学基本信息 指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实验教学大纲、计划、教材、实验研究、实验考试与考核等情况,以及有关实验教学的文件资料等。 5、仪器设备基本信息 指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包括论证报告、使用效益等)的技术资料、低值耐用品、耗品和材料的使用规定及领用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 6、人员基本信息 指实验室专职人员、兼职人员的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 7、其他信息 指有关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90、制度,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院、系(院)布置的临时突击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发生的经验教训等材料。 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 基本信息的收集 1、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实验室方面的信息资料。 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各类记录,认真做好各类帐、卡的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日志的记录,以利于人员考核材料的积累;认真填写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依据。 三 基本信息的上报及管理 1、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91、中心、实验室和研究室。 2、学院有关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分为二级管理,学院由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由专人管理。 3、实验室对基本信息必须定期进行整理统计,及时填写有关报表,按时上报。如每年10月份统计上一学年度的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表;每年初统计上一年的仪器设备情况等。 4、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按“实验室档案管理”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分类汇总,分别报实验室管理科存档或由实验室自行归入工作档案妥善保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淮师院教20023号 为完善我院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功能和效率,适应实验92、教学的改革发展,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实验室工作档案内容 1、实验室任务: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程及项目,每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及实验实际开出记录,实验教学课表、实验项目统计、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及实验报告等有关记录、报表。 2、实验室仪器设备、 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卡、验收报告、使用维修记录、分类分户帐及各种凭证;低值品的分户帐及凭证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说明书等;消耗品及材料的领用记录等。 3、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记录:学院和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文件;实验室制定的各项岗位责任制、93、分工细则及管理制度;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室工作计划;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自制或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验收报告;实验室改造情况,等等。 4、实验室经费使用: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消耗、仪器设备维修、条件建设等经费支出情况统计;实验室年度科研项目。对外培训、测试、技术协作、劳务等收入情况统计等。 二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 1、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中心、实验室、研究室。实验室工作档案工作由实验室管理科负责业务指导,各中心、实验室、研究室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新建实验室应及时建立工作档案。 2、各中心、实验室、研究室根据工作档案的内94、容,有关专职人员、教师、研究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做好有关事项的记录,将有关资料提供给负责工作档案的人员。 3、各单位根据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技,定期归档,并保存在本单位。 4、各单位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 5、实验室工作档案向院内外提供利用。凡需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可办理借阅手续,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用后及时归还。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五月制定XX师范学院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淮师院教20024号 一、总则1、为贯彻国务院82年颁布的防火重点单位消防工作十项标准,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95、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2、部门领导布置工作的总结、评比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消防安全工作,应将实验室的消防工作列入考核内容之一。 3、各系(部)、所应在院逐级防火责任制基础上,建立本部门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实验室防火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 4、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水、电、气的阀门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实验过程中有关人员或指导老师不应随便离开实验室。 5、各种消防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发现短缺、失效96、应书面报告保卫处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 6、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钻源)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 7、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应有批准手续和防范措施。 8、各实验大楼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二、一般实验室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 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2、操作和照明的电器设备、导线、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 完好状态,若发现有电线漏电,开关跳火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电工修理;严禁私拉电线,或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 3、禁止非实验用的油漆、香焦水、97、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实验室。 4、实验室使用的电炉应确定安全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周围严禁堆放可燃物,电炉的电源线必须是橡套电缆线。5、实验室内的通风管道应为非燃材料,其保温材料应为非燃 或阻燃材料。6、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随用随领,不应在实验现场存 放;零星少量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由专人负责,并存放在金属柜中。 7、使用电烙铁,要放在非燃隔热的支架上。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用后立即拨下电源插头。 8、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设置在非燃的基座上,其散 热孔不应覆盖,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9、清洗时所用辅料汽油、酒精、苯、丙酮、乙醇等低燃点易燃液体,必须远离明火,保持良好的通风,、98、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 10、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允许超过额定的负荷。使用空调器。 电取暖器应经院修建公司同意,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 三、化学实验室 1、化学实验室应符合一般实验室的基本防火安全要求。 2、化学实验室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实验室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4、实验室内做实验剩余的或常用的小量易燃化学危险物品,总量不超过5公斤时,应存放金属柜内由专人保管,分类分项存放;超过5公斤时,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 5、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 6、在日光照射的房间内必须备有窗帘;在日光照射到99、的地方,不应放置遇热易蒸发的物品。 7、实验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先做小试验从最小量开始;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作好灭火防爆准备。 8、在实验进程中,利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防爆电气设备要求。 9、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后,必须立即贴上标签若发现异常或有疑问,应要检查验证或询问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乱丢乱放。领用剧毒品需经保卫处审批,实行按需领用双人双锁保管的原则。 10,在实验台的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是不应放置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的容器。 11、往容器内灌装较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等电解质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 12、实验室所用的各种气体100、钢瓶要远离火源,一般应放置室外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方,用管道通入室内,氢、氧和乙炔不能混放一处。 13、实验室内为了实验临时拉用的电气线路应符合安全要求,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应做到人走电断,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和低燃点的易燃液体。 14、要建立健全蒸馏、回流、革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保管使用制度,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 四、电脑操作、设计与实习室 1、新建、改建电脑室,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房间外墙、间壁、隔断、顶棚和装饰,要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建造。门应向外开启。 2、通风、空调系统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 3、机房内电气设备安装和检101、查维修,重大改线和临时用线,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由正式电工操作安装;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4、维修设备必须先关闭设备电源,再进行作业;维修使用的仪表仪器、电烙铁等用电设备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地点。 5、严禁存放腐蚀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易燃品清洗带电设备。 6、机房内使用电加热器设备应有审批手续;采用日光灯照明时,应有防止镇流器发热起火的措施。 7、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技术安全制度和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 XX十月制定XX师范学院学生实验守则淮师院教20025号 一、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回答老师的提问。回答不符合要求102、者,必须重新预习,经老师同意后才能进行实验。 二、进入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谈笑,注意环境卫生,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爱护公物。 三、实验时应严肃认真、专心细致,要准确记录各种实验数据,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节约水电和试剂,注意安全,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如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停止实验,设法制止事态的扩大,并立即向指导老师报告。 四、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应先了解性能和操作方法,未经老师同意,不得任意操作,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验中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及他人使用的仪器设备、材料和元件。凡损坏丢失仪器、配件、工具等,均应查清原日,并及时上报资产处,按规定赔偿办法处理;凡隐瞒事故不报103、者,从重处理。 六、实验后要认真写好实验报告(包括认真分析实验结果、精确处理数据、图表)凡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给学生重做,并应交纳实验费。 七、实验完毕,由指导教师负责检查清点实验用的仪器、工具。学生应办好交接手续,做好清洁卫生,及时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并由指导教师在实验报告上签字后离开实验室。 八、本守则由指导教师和参加实验的人员共同监督,严格执行。违者令其停止实验,责任自负。XX师范学院实验室文明卫生规范淮师院教20025号 1、实验楼走廊及门厅内无垃圾杂物,也不得存放仪器设备、自行车等,墙壁清洁无灰尘。 2、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挂在室内醒目处,陈旧的应更换。 3、室内应104、保持地面清洁、窗明几净,四周墙壁及天花板清洁无灰尘、无蜘蛛网。 4、室内家俱、仪器设备排列整齐、无灰尘。 5、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等实验用品排列整齐并保持清洁。 6、水池用毕应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7、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得将实验室作仓库使用。 8、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计算机等精密仪器设备用毕应罩好,罩布要保持清洁。 9、长期不用的闲置仪器设备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堆放。 10、电炉及各种电源插座、插头、电线等不得随意乱放,用后及时归位,注意用电安全。 11、室内不准吸烟,不得大声喧哗。XX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淮师院200111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105、的教学过程,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一部分。实验教学的管理遵循教学管理的共同规律,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教学管理的不同特点。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以实验课教师为主,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实验课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共同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增强其获取知识、运用知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水平和质量取决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教学水平、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验物质条件的保障。涉及实验教学条件保障的财务、人事、总务、物资、保卫部门,要各尽其责,互相配合,为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共同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106、条 对实验教学设施投入资金既要把教学效益放在首位,又要讲求经济效益,做到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杜绝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 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以教务处为主,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共同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 第七条 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包括各种中心、操作室、训练室)进行实践性教学,均属本规程管理范围。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任务 第八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 1、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主要是:正确选用实验器材和操作常用仪器设备的能力;阅读和选用文献资料的能力;采集和处理数据的能力;观察、分析实验现象,对实验结果作出科学结论的能力;正确编写实验报告的能力;综合归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以及从事107、中等教育实验教学工作的能力。 2、通过实验,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原理和主要过程,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在基本技能方面受到训练,并在实验过程中培养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验证、巩固和加深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实践第一的优良学风。 4、培养学生严肃认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缜密严谨的治学精神以及遵守纪律、勤俭节约的优秀品质。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体制与各级职责 第九条 实验教学管理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归口教务处负责。有实验教学任务的系或单位,由一位系主任归口主管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日常的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职责 1、在组织修108、订、调整专业计划时确定实验课及实验教学时数,审定实验教学大纲、教材; 2、检查有关的实验教学文件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及组织评估; 3、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表彰实验教学优秀成果; 4、督促实验室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5、掌握各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建设和实验开出率; 6、协调有关处室解决影响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教学物资部门职责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 第十二条 系级职责 1、组织制订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根据培养目标提出对实验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 2、督促、检查、审定实验室拟定的本实验室所承担的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计划、大109、纲及实验项目;将审查同意的实验教学周历下达到实验室。 3、接纳、安排实验室能承担的系外的实验教学任务;联系落实外系为本系开设的实验课。 4、检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审批实验课的独立设置,报教务处备案;确定实验课的考试考查、成绩评定、确定实验课考核办法及标准。 6、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质量评估, 7、提出实验室、实验课程的设置意见。 8、每学期末向教务处呈报本学期实验开出情况统计表。配合教务处做好每年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1、全面负责所属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管理,优化实验室管理体制,为实验教110、学创造良好的条件,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2、领导组织实验室的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3、安排实验教学工作,督促、检查实验课教师上好实验课。 4、组织新任实验教师或经批准担任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技术人员试讲。 5、组织教师轮流到实验室工作,并形成制度,力求有一部分实验教师相对稳定。 6、确定实验课主讲教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及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第一线,实验室要协同相关教研室制订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选实验教材,制订实验教学进度表,编排实验教学课表等。 2、实111、验室要做好实验教学条件的建设,保证按时按质开出实验;建立好实验教学档案;开放实验室,为学生的课余实验活动提供条件。 3、实验技术人员应为实验教学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调试、药品的准备,各种技术条件的保障等,以保证实验的开出。 4、实验技术人员应参加实验教学的备课活动,在实验课教师的指导下预做实验,以掌握和熟悉实验教学的要求。 5、实验技术人员应在学生实验时,作必要的巡回视导,解答学生的疑难,解决仪器设备、器材方面出现的问题。 6、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要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以保持实验室的文明、整洁,并及时收交借出的工具、器材等。 7、实验技术人员要和112、实验课教师密切合作,开展实验教学研究,革新实验内容与实验技术,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五条 实验课教师职责 1、实验课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包括自编或选用实验教材、编制教学大纲、安排考试考查等。 2、实验课教师应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做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调试的技术状况,预计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写好实验教学教案。 3、会同实验技术人员认真选定实验项目,编制实验教学周历。4、实验课教师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提出问题让学生讨论回答;(2)简要讲解实验的原理、方法、注意点及重点仪器设备的使用;(3)113、随时检查、指导学生的操作技术,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进行必要的纠正,认真填写实验课成绩记录所列的各项内容;(4)督促检查学生进行安全实验和文明实验。 5、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6、做好实验教学资料及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7、实验课教师应积极指导实验技术人员作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实验技术人员的密切配合下,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的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将培养目标和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实验计划、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及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中去。 一、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是具有法规性的教学管理文件,是编制实验室规划和投资方案、审定实验室设备材料计划的基础,114、也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和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1、本实验课程的目的和任务:主要阐明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2、确定本实验课程的实验项目(包括必做和选做)、学时分配。 3、注明本大纲编写的依据及特色。 二、实验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组织实验教学的重要依据。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应明确开设实验教学的课程及实验学时。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列入课程目录;未独立设课的要划定实验学时比例,规定时数。 三、实验课程教学周历(表):实验课程教学周历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进度以及实验教学考查、考试等的具体实施计划,也是教学管理部门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监115、督、统计上报实验教学质量的依据。因此,要求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制好学期实验课程教学周历,一式三份,并在每学期放假前一周交到系,经实验室主任和系主任签字后,交实验室和教务处各一份,教师留存一份。 实验课程教学周历是开设实验课的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凡需要开设实验的,都必须向实验室递交实验教学周历。实验室凭学期实验教学周历开设实验。凡没有计划的,实验室不予开设实验,实验教学周历一经制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应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交教务处备案。 四、实验教材: 实验教学均应编写或选用实验讲义、指导书、操作规范,制作或选用必要的音像资料等。其内容116、应包括实验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重要的提示及参考文献资料等,并力求有新意和特色。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过程分为: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实验课教学及实验报告的编写三部分。 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不得任意减少项目,要保证实验开出率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有条件的应增开选修实验。 (一)实验教学前的准备 1、实验教学文件准备: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记录表格以及实验报告等)必须齐全,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2、实验物资条件准备:开课前,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认真做好准备,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工具,并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117、路和通风系统畅通。 3、实验教学备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熟悉本门课实验教学大纲,开课前通读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全部内容,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把握各实验内容的内在联系,做好备课笔记,并认真填写实验教学进程表。在预备实验的基础上,写好实验指导方案,即本实验的重点、难点,主要环节及注意事项。初次指导的青年教师或实验员,必须试讲、预做,实验室组织有经验的实验教师进行评议,评议合格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承担实验课教学任务。评议结果由实验室保存并作记录。 4、学生预习: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照实验教材的要求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写出预习报告。否则不允许参加实验。 (二)实验课教118、学 1、各门实验课的教师第一次实验课时,必须结合本实验的具体要求讲解对学生进行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方面的教育。 2、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交费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 3、实验前,实验教师简明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4、实验中,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独立思考。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时,指导人员要加强巡视和指导,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5、实验完毕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断电、关水、关气,整理设备,清扫场地,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填写当次实验教学日志并签名。 (三)实验报告的编写 学生要按照教师规定119、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根据学生在实验课上的表现和完成实验报告的情况,并按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评出成绩。不合格的根据具体情况,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他人实验结果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 实验教学检查与考核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情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教学方法改进、更新教学内容、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学院、系和实验室都应加强对实验教学的检查与考核,除加强平常的检查外,每学期重点检查不少于三次,期末由实验室主任把检查的结果写出书面总结交教务处。 一、实验课程的考核(考试、考查)办法: 严格实验教120、学的考试考核制度。凡独立设课的实验均应独立考试,单独计分。其它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根据专业和课程的性质,分为实验必考课程和实验考查课程,并按占课程总学时的一定比例记入课程总分,其最低比例不低于20,最高不超过50。不能以实验报告代替考核。实验教师应积极探索有效的考核方法,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凡实验课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做。 实验课的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和考试、考查成绩。要能体现学生的实验理论、实验操作、数据处理、分析问题及撰写报告的能力等。 二、进行实验课教学质量的评估。这是全面评价实验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应有计划的安排进行。 三、每轮实验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不断提高121、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的信息管理,以侧重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主,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国内外本科科技发展信息、趋势及实验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动向等有关资料。 实验教学档案主要 内容:收存本课程、本专业实验教学文件,典型教案及优秀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方面的经验总结,以及实验项目、实验开出率及成绩统计资料等。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系(中心、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XX师范学院 2001年2月XX师范学院关于修订本专科各专业实验教学大纲的意见淮师院2001163号实验教学大纲是具有法规性的教学管理文件,122、是编制实验室规划和投资方案、审定实验设备及材料计划的基础,也是组织实施教学和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在培养人才工程中的作用,必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实验教学全过程的管理。因此有必要依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对已开设和末开设的各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修订和制定,为便于实验教学大纲的规范化管理,特对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作如下规定。 一、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 、本实验课的目的和任务 主要阐述本实验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 、本实验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阐述应讲述的基本理论和实验技术知识 阐述应培养的实验技能以及对这些实验技能的程度要求 123、阐述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和特点 、采用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和参考书民注明编著者、出版单位或编印单位。 、本实验课程的实验项目(包括本课程实验项目的汇编表和实验项目详表,格式见附页)、完成本实验课程教学所需的主要仪器和基本台件数。 、本实验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 、注明本大纲中符合本院实际、具有本院特色的内容。 二、要求: 、新实验教学大纲的修改和制定应能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利于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以XX师范学院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为依据。各系应积极组织有关教师编写教学大纲,大纲的编写要有审定负责人。在制定教学大纲和实验项目时,不仅要考虑到本124、系的专业实验,同时要考虑与本系专业实验室相关的其他系的实验。:普通物理实验、电工电子、计算机公共基础、听力等) 、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项目由课程所在系制定 、在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实验项目的同时应制定本专科各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由学生所在系和课程所在系商定。 、在制定大纲和教学计划时应考虑到实验室的设置。 三、统一格式: 为了便于本院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项目进行汇编,请各系按下列格式上报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项目。 (一)实验室设置 (二)实验项目汇编表 (三)各实验课程实验教学大纲 、本实验课程的目的和任务 、本实验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采用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一一口125、)和参考书、出版单位和编辑单位。 、实验项目卡片。 本实验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注明本大纲中符合本院实际、具有本院特色的内容。 (四)专业实验教学计划。 四、各专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汇编表、实验教学计划应于十二月十六日前报送教务处。 五、报送材料是请用纸打印,材料中文字说明部分请用楷体小四号字 说明: 说明:、实验室编号:位,前2位为部门代码,第三位为0,后位为实验室系内编号。 、课程编号:位,前2位为部门代码,第3位为,后位由各系自定 、实验序号:位,前五位是实验室编号,后三位代表实验项目序号。 、专业分类号;指实验项目所属的专业分类,按教育部年印发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代码填写126、入有些实验项目的专业性质,在专业目录中查不到,可按专业目录中有关专业,采取向上一级学科和专业类上靠的方法,后面用“”代替。 、实验类别:分为以下类 、基础:指基础课开设的实验项目。 、技术(或专业)基础:指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开设的教学实验项目。 、专业:指为专业课开设的实验教学项目。 、科研:指承担国家各级科委、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各项科研项目中的科研实验项目 、生产:指生产性实验项目 、其他:其他实验项目 、实验者类别:指参加实验的人员类别,包括:本科生、专科生、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研究人员等、课程类别(或实验要求):包括三种,选修、必修、其他、实验类型:包括,验证、综合、设计。 、开课方127、式:包括独立、非独立等。XX师范学院关于实验课考核的有关通知淮师院教200124号为提高我院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实验课的教学管理,特对实验课的成绩评定做如下规定:一、凡单独设课的实验均应独立考试,单独记分。二、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根据专业和课程的性质,分为实验必考课程和实验考查课程,并按占课程总学时的一定比例记入课程总分,其最低比例不低于20%,最高不超过50%。(课程成绩表中一定要有反映实验成绩的项目)三、实验课的考核形式包括笔试、口试和操作三种形式,实验老师可根据需要选择以上的三形式的组合进行考试。四、不能以平时成绩、实验报告等代替考核。五、实验考试的成绩评定:实验课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实验考128、试成绩两个方面,一般情况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1、平时成绩包括学生上课的到课率、预习情况、认真程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几个方面。实验到课率不足2/3,或所做实验个数不足要求的2/3,不准参加实验课考试,该门课程以不及格论。该生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才能获得补考机会。2、实验课笔试考试成绩可直接根据卷面成绩确定,与理论课考试相同。3、操作考试的评分原则: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熟练地完成考试提纲中的全部内容者评为为优秀(90-100分);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完成考试提纲中的全部内容,但不熟练,偶尔有错能及时纠正者评为良好(70-89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基本上能完成考试提纲中的全部129、内容,但需要主考给予提示者评为及格(60-69分);主考给予提示后仍无法进行者评为不及格(60分以下)。4、口试的评分参照操作考试的评分办法,但应注意到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及随机应变能力,结合动手、动口综合给出成绩。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十二月三十一日XX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淮师院200131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的管理,保障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我院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后勤、院办产业等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各单位占130、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或其它渠道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后勤资产处负责全院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院资产的入库、建帐、建卡、配置、调剂、核查和处置办法并组织实施。教务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他们对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院后勤资产处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本部门的资产明细帐。每一资产设备的领用人则承担该资产设备的保管责任,他们对使用部门的专管人负责。 第五条 131、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村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为5元,专业设备为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俱等)。 (一)我院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各类: 、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土地、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后勤用房、开发房、宿舍以及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等; 、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专业性的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和其它部门的132、藏书和资料; 、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如计算机管理和教学软件等。 (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金属、非金属原构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材料范围的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每年与后勤资产处核对一次,做到帐卡、帐物相符。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租赁、对外有偿服务等经营活动。若从事上述活动,133、必须按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按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冲减或增加有关帐目。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认真核定资产需用量。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后勤资产处负责处置或调剂。 第十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评估、登记、造册,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到后勤资产处办理移交手续。 (一)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所占用的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调拨; (二)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其资产无偿划拨给并入单位; (三)单位撤销,原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评估登记、编制清册,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后勤资产处134、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和封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国有资产擅自转让、转借或私分。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利用学院资产对外服务,开展创收业务,该部门有对学院各类资产实施保值和增值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报告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依照统一格式向资产主管部门报告资产增减变动及存量,并对本单位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作必要的文字说明。第十三条 后勤资产处应对各单位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135、是否实行了有效的资产维护; (四)是否履行了对学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义务; (五)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院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对所占用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或流失严重经批评仍不改进者,院将视情节轻重,做出严肃处理;对侵占公有资产拒不归还公有资产者按贪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136、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师范学院在用设备使用管理细则淮师院200131号一、帐务管理 1、物资主管部门应建立全院固定资产明细帐及低值易耗品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每一资产使用部门都应建立与主管部门相对应的资产明细帐,即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值易耗品进出帐。由财产管理员具体负责,保证院与使用部门的帐帐相符、帐卡相符。任何部门新购资产都必须由财产管理员签名入帐,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全院所有设备都应实行借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设备都必须从财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每一设备的领用人应承担该资产设备的保管责任,并对使用部门专管人负责,保证资产设备与部门明细帐帐物相符。 、任何人员关系调动(校内调整、调出137、或离退休)都必须把所借物资如数归还财产管理员。因工作调整,在原单位使用的所有物资资产不得带入新的单位,如必须带入的,应到后勤资产处办理调拨手续,才可带入。没有财产管理员的签字认同,部门不能盖章放人,否则,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二、保管和使用 、设备保管的基本要求 有专人负责保管; 设有帐卡,登记齐全完整,帐物相符; 随机技术资料齐全(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图纸、验收单等); 文明整洁,仪器仪表按级存放,摆列有序。 、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 有健全完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如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学生实验守则,维修制度等); 精贵稀设备,有专门技术负责人负责保管并指导使用,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138、损坏、维护等情况; 世贷仪器、精贵稀设备等必须使用履历薄,及时记录、登记运转、计量、改造等情况,并按时填送报表; 精心使用,及时维修,不断提高完好率; 充分使用设备,广开门路,努力挖潜,不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设备的借用 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要认真负责,严格交接,记录使用情况,须遵守以下规定; 院内各单位之间借用物资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并有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要有双方单位领导签字,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精贵稀设备,原则上不借往院外。院内互相借用时,设备技术负责人,应随机操作或指导使用; 外单位向我院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139、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借出,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外单位洽借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后勤资产处洽借,经使用单位和院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部门不得自行向院外单位出借; 借出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出借的仪器设备,院内不收取借用费,院外协作任务或借往院外,借用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规定收取,借用费一律上交院财务处。 、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建立仪器设备的雏护保养制度,贯彻预防为主、修理为辅的方针,除做好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和及时排除故障外,应定期按技术要求,认真负责组织140、仪器设备的通电试验、发动运转、检查、修理和校验等工作。本单位不能检修的,须报后勤资产处或教务处,并及时与厂商或有关专家联系,争取尽快修复。全院计算机及网络维护由信息技术系具体负责。 按照使用规定,按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无使用说明书或无维修规定的设备,应参考同类产品的有关规定,自行拟订维修制度,并坚持执行。 、后勤资产处和教务处定期分别对各部门、各系进行资产管理状况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容、重点、要求和评分标准,其检查结果作为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抓好设备的环境保护,防止于扰、污染和损坏。 三、设备变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设备因长期使用,性能劣化,精度降低,经过鉴定,可作降级使用。如可继续留141、用或转让有关单位使用的不作报废处理。 、各单位有积压设备时,必须上报,并填写积压设备清单,说明理由及处理意见。积压设备的处理,按先系后院,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在尚未作出决定前,由申报单位进行保养,就地封存,妥为保管,听候处理。 、设备不准自行拆卸改装。如确需拆改时,必须履行申请拆改批准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科学论证,技术图纸、加工条件和经费预算报后勤资产处或教务处备案。完成拆改后,须整理出文件、图纸资料,组织人员鉴定,然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报后勤资产处办理调整帐卡资料存档手续。 、院内物资设备需调整调动时,应报后勤资产处核定,并办理调拨手续。 四、设备丢失、损坏和事故处理规定 、凡由于人142、为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称为责任事故: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者; 不熟悉设备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者; 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违规使用精贵稀设备者; 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操作者;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违反规定,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擅自拆改设备或挪作他用者; 设备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野蛮装卸,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 不执行建帐手续私自挪用设备造成损失者; 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丢失者。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一般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如系部分损坏短缺,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计算赔偿。各种赔偿费用一律交财务处。143、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除给予经济赔偿外,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设备丢失时,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后勤资产处(同时向保卫处报案),并迅速组织查找,查无下落的,确认丢失,要填写“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分析原因,找出教训,明确责任,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批,经院领导同意后办理销帐手续。 、设备发生损坏时应立即上报,损失严重的,要保护现场。要查明原因,严格区分属一般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明确责任后,填写“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事后积极组织抢修,恢复使用。修复后,报后勤资产处重新计算,修改帐卡。无144、法修复的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报废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设备的报废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已达不到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确认为淘汰的产品;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修理费用超出原值的 或接近新购价者; 遗失主要部件,不能修配,无法使用者; 仪器被盗,确实查无下落者。 、凡报废设备均由使用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填写XX师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报后勤资产处,后勤资产处经核实后报院审批。各单位填写“报废申请”时,应逐项填写设备的编号、各称、型号、购置日期、价格等,应逐一核实,要145、与帐物一致。报废理由应符合报废的原则,必须将设备的现状,诸如精度、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降低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填写清楚,不得笼统填报。 、报废设备的处理 报废后的物资由后勤资产处组织回收,各部门凭报废申请批件销帐(注明报废日期); 设备未经正式审批前,各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或挪用零配件。经正式批准后,原则上按整机回收处理。部门拟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改作他用者,必须经后勤资产处同意,并列帐进行管理,当不再需要时,送交回收库; 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如拟上交,按多余积压设备处理,由使用单位填报“多余设备清册”报后勤资产处。设备暂由使用单位保管,等候调拨处理; 报废设备,严格按本规定原则办理,不146、得随意扩大报废的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丢失、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履行丢失、损坏、事故处理规定,不得按报废办法处理; 设备报废所得收益,列入专项财务科目,统一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 六、附 则 、本细则由后勤资产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师范学院关于物资设备购置、验收、报账的暂行规定淮师院2001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物资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帐物不符、有物无帐、有帐无物等现象,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院物资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后勤资产处。凡产权属于学院,不论来自何种经费渠道所购置的物资设备,均需在后勤资产处登记、注册147、。 第三条 物资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我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以及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各系根据本部门学科和实验室建设需要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院现有教学仪器现状、专业发展需求及学院实际情况汇总平衡列出学院教学仪器设专年度购置计划,报院领导审批,并送一份给后勤资产处备案。其它物资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于上年末报后勤责产处。后勤资产处负责会同院内有关业务部门汇市平衡,再报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单价50000元及以上)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148、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后勤资产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其它仪器设备由后勤资产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审查后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物资采购,原则上采取大宗成批物资公开招标,竞价购置,即在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会同后勤资产处、监察、审计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其它设备由后勤资产处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凡属控购物品,必须先办理专控审批手续。 第七条 采购金额在元以下的教学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在批准计划内组织采购;采购金额在元一元之问的教学设备,教务处会同后勤资产处、使用单位共同采购,协商议价,货比三家149、;采购金额在元一元之间的教学设备,议标采购或招标采购;采购金额在元以上的设备,一般均实行招标采购,招标工作在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八条 采购金额在元以下的日常办公设备,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采购。采购金额在元以上的日常办公物资,必须上报计划到后勤资产处,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其中采购金额在元一元之间的设备由部门负责采购;采购金额在元一元之问的设备,后勤资产处会同使用单位共同采购,协商议价,货比三家;采购金额在元一元之间的设备,议标采购或招标采沟;采购金额在元以上的设备,一般均实行招标采购,招标在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教学仪器150、设备由教务处、后勤资产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其它仪器设备由后勤资产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审查后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任何物资采购,必须二人以上参与。 第十条 物资采购严禁采取化整为零、化大为小、同一次采购分批分次报销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院内各单位凡是用行政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自筹资金、专项资金购置或接受捐赠的物资设备,都须办理验收注册登记手续。财务处凭已注册验收单(或控购审批单)、发票办理报帐手续。 第十二条 凡未报购置计划或未被批准的购置项目,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否则不予登记注册、报销。计划151、外急需购置的物资设备也需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报帐程序与注意事项: 、凡到后勤资产处办理物资设备验收注册登记手续的人,必须是财产立户单位的财产管理员,其他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各单位购置的物资设备到货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发票、实物和说明书等有关资料一并交财产管理员进行实物验收,检查名称、型号、规格、厂家、数量、随机零配件等是否相符,同时将设备卡上的要求与发票上填写不全的项目做验收记录,搞清所购物资设备的经费科目,将发票交经费负责人审核并签字。一般设备的验收,使用单位在到货一周内应予完成,须安装调试的设备,应在半月内完成验收,并填写XX师院新增资产验收合格报告单。 、财产管理员持发票152、验收单及计划单到后勤资产处登记注册,验收单上必须有采购人员(不少于人)、验收人及领导签名,同时该仪器设备统一编号,并填写XX师院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上各项容要填写齐全、准确、完整,符合计算机管理要求。以上手续完成后到后勤资产处办理登记手续,再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由财产管理员持验收单和发票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报销手续非后勤资产处开具的验收单或未盖注册章的验收单,财务处一律,予办理报销。 、产品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与订购要求不符,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及时与后勤资产处或教务处联系,协商处理有关事宜 、新购物资设备发票已到而实物未到或实物已到而发票未到货设备,均不予办理验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153、后勤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师范学院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条例淮师院200132号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的程序,管好设备购置费,提高投资效益,特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和采购以教务处为主,后勤资产处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并参与有关的采购过程。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本着勤俭办学、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的需要和经费的多少,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采购。 第四条 现有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审定购置计划的主要依据,职能154、部门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时掌握现有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做好经常性的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避免不合理重复购置。二、计划的提出 第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先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系主管领导根据本单位学科和实验室建设需要,分轻重缓急依次排列编报年度计划,经系领导班子研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月底前报教务处。第六条 各系上报计划时应附所购仪器的参考技术资料(规格型号、基本技术参数、市场调研情况)三、计划的确定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全校仪器设备现状、专业发展需求及是否符合教育部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来制定和平衡总的购置计划。 第八条 购置计155、划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审批后的计划由教务处会同设备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执行。 第九条 购置精密贵重进口设备应持谨慎态度。购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和用户调研,对仪器的功能、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选件附件、售后服务等都要进行认真的论证。进口设备的谈判要有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并成立由主管领导、实验室技术人员、物资主管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四、计划的执行 第十条 采购金额在元以下的教学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在批准计划内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金额在之间的设备由教务处会同使用单位执行,后勤资产处参与采购的过程。 第十二条 采购金额元以上的设备由教务处向院采购领导小组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的过程由教务156、资产、使用单位、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要在市场调研和考虑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全国高校仪器设备订货会的主渠道,发挥集团采购讨量采购)优势。大型精密仪器或批量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一般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以保证采购到先进适用、性能价格比较好的产品。 五、报帐及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类设备的注册报帐程序按照如下进行。、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到后勤资产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资产管理员持后勤资产处开据的手续到教务处办理教学仪器设备入帐手续后到财务处报帐。 、单价在元(含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销前必须到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领取卡片和标牌。157、 、其他教学科研类实验仪器的配置比照元以上的设备管理条例执行。六、其 它 第十五条 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努力搞好设备采购工作。对因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XX师范学院 2001年月日XX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淮师院教20026号 为加强我院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在不小于100元但低于500元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量器具、科教用品、158、文艺、体育用品等。 二、低值耐用品实行院、系(院)二级管理,资产处为院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三、与固定资产相同,无论何种来源、何种渠道添置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院的财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院财务报帐。 四、资产处对已入库的低值耐用品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各使用单位从资产处领取低值仪器标签并贴在仪器设备上。 五、在资产处建立低档值耐用品院级总帐,各使用单位建立分户明细帐。各使用单位、院财务处根据资产处下发的季度对帐单进行逐一核对,确保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六、低值耐用品若在院内调剂,需经转出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双方单位经办人到资产科办理移159、交手续;若调拨到院外,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对无修理价值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填写报废审批表,到资产科办理报废手续。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实验室管理科统一处理,除自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外,任何使用单位都不得自行处理。 八、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填写报损、报失审批表,按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予赔偿。 九、报废的低值耐用品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院财务按规定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淮师院教20026号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160、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161、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由于疏忽或某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162、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虽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免予赔偿; 6、对两用物资(如照相器材、电视机、录像机等)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且不低于原价值计价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价赔偿。 163、七、赔偿处理权限 1、1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系(院)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2、100 元以上至5万元的仪器设备,由系(院)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资产处审批后执行; 3、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系(院)主管领导与资产处协商后,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担承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九、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由理人员、实验室主任或所在系(院)赔偿。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XX师范学院报废、报失审批表”,由系(院)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年六月制定 XX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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