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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汇编130页
师范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汇编13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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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5820 2024-09-08 125页 383.89KB
1、师范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高等学校实验室管理省级标准规范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2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8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3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26xx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26xx师范大学实验室规则31xx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的若干规定34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36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值班制度38关于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的管理办法39xx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40xx师范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42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44xx师范大学2、仪器设备管理办法44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53xx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60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66xx师范大学教学设备维修工作试行办法68仪器设备及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72实验中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75实验中心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78xx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79四、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80xx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暂行条例80实验中心考勤管理制度85实验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要求87实验中心实验室各级人员岗位职责88实验中心评优办法92五、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95xx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95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工作部工作职责97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卫生3、管理制度98实验中心放射源库安全管理规定101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103实验中心环境保护制度104xx师范大学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管理制度105xx师范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109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111实验中心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116库房管理制度118实验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119一、高等学校实验室管理省级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4、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5、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任务。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室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三章 建 设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6、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7、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8、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第四章 体 制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9、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10、。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样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五章 管 理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11、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12、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13、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第六章 人 员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14、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15、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16、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2000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17、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18、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坚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19、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20、备范围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21、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用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3)主管校(院)长审批;(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一条22、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拨、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23、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部门24、的批准。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25、备案。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的调整;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价工作;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的办法。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26、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27、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28、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29、,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30、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31、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32、,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机关33、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34、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35、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十一)其他36、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37、意后方可举办。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地下室38、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学校对39、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40、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41、情况;(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4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4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44、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5、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第三46、十三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第三十六47、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48、。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49、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第七章消防经费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50、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第八章奖惩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51、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52、,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xx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以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应从实际出发,结合我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充分发挥53、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以现代技术和先进教学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进行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不可缺少的力量,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培养21世纪的高科技人才服务,为争创一流大学做出贡献。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体制。主管教学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由一名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设主任和副主任,由学院提名,并报学校任命。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第六条 在54、教务处设立实践教学管理科,在主管副校长,处长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工作的实施办法。2. 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组织可行性论证;负责分配使用实验室建设、维护,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和实验材料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4.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宏观管理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第七条 实践教学管理科会同各实验室就有关实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开展研究活55、动,为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和科学管理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和省高校实验室管理研究会建立联系,开展咨询研究工作。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第八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2有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3有与完成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4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5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增设、合并、改组、撤消要经院、部、中心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技术水平和人员、财力、物力等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报学56、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还应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注意加强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以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应按程序办理,认真考虑选型、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57、性论证,防止产生重复购置、利用率低下的现象。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任务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成额定的实验工作量。要健全和完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材料,安排合格的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十五条 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十六条 要不断吸收58、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加综合型、设计性实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对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第十七条 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切实安排好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第十八条 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利用率,努力自主研制实验装置,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保管、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好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工59、作顺利进行。第二十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校内协作、校际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在对外协作和涉外工作中,要注意保守技术机密。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利用计算机对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下发的xx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60、暂行办法和xx师范大学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粉尘、噪音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对不合格的要进行技术改造。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第六章 优秀实61、验室的评比第二十七条 优秀进实验室的评比采用记分制,按照xx师范大学实验室考核评比记分表所列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考评,实行实验室自评、学院考评、学校考评三级考核制度,满分为100分,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满分为85分。具体内容详见xx师范大学实验室考核评比记分表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组织工作1学校成立以主管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实验室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校实验室考评工作。2学院建立以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的考评小组负责本院实验室考评工作。3学院推荐本院考评总分93(含)以上的实验室(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考评总分为80分以上)参加学校先进实验室的评比。4校考评62、领导小组确定对各学院实验室工作考核的等级,组织对各学院推荐的先进实验室人进行复评和审核,并将结果报学校。第二十九条 表彰奖励1评为先进实验室的教学单位,学校将加大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力度。2对在实验室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xx师范大学实验室规则一、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场所,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二、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等必须根据教学、科研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同意安排后方可进行,不得随意63、改变实验室性质。如果改变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变动。三、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登记建账,并保持“帐、卡、物”三项一致。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个人物品,存放实验物品时应做到整洁有序,便于检查使用,必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冻、防火。四、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学生在实验前要进行认真预习,进入实验室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学生实验未经教师批准,不得事先联接电源。学生实验结果、实验记录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并待教师检查实验中仪器设备无损坏后,方可清理桌面,整理好仪器离开实验室。五、要爱护仪器设备、64、节约实验材料,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室内应保持整洁,实验中的丢弃污废物或废液要按指定地点倾倒。六、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先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七、实验室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加强对易爆、易燃和有腐蚀、有毒危险物品的管理,做到领用有手续,使用有记录。凡危险性实验,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一切事故的发生。实验多余的危险品要及时上交或妥善保管,不得过量存放。 八、实验时,仪器设备如有损坏,要及时报告登记,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九、实验室要保持安静、65、卫生、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吃东西,严禁随地吐痰,严禁大声喧哗、打闹。十、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维修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十一、实验室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要做好整理工作,关闭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实验指导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十二、对违反本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以严肃处理。实验室托管协议书甲方:实验中心乙方: (乙方为托管实验室负责人)为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本着方便教学、科研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 房间的 实验室列为托管实验室,该实验室在托管期间全部管理工作由乙方负66、责人 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托管实验室要遵守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实验中心的监督检查。2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内不得做饭;未经楼管部门允许不得留宿;不得从事文体娱乐活动;不允许在没有指导教师监管下让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实验操作或使用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毒药品等。3乙方对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负全责,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实验中心。4在管理过程中乙方若违反上述条款,甲方将责令乙方及时整改,对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实验室,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造成严重事故的,将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5.有下列情况,协议自动终止(1)乙方工作调动;(2)学校发展建设需要;(3)托管实验室出现重大事故。6托管67、期限从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托管期限内有调整,甲乙双方协商解决)。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负责人和协管人员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实验中心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xx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的若干规定高校实验室是进行实践教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是实践教学中的重要一环,相对于课程教学,具有直观性、实践性和探索性、启发性等特点,是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需要。实验室开放不仅对学生技能训练,而且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开发智力以及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都具有重68、要的作用。因此,各实验室都要力求对大学本科学生进行课外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的效益。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类实验室。第一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保证学生毕业设计、科技活动、小发明、大学生第二课堂、复习实验课程等的实验项目的进行。第二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开放和协调工作。各学院69、(部、中心)应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合理的开放形式,其开放形式可分为全面开放(即全天候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等形式。在确定开放形式时,应综合考虑学生、实验室人员以及教师等多方面的意见。由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及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三条 开放实验项目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实验室提出申请,填写下一年实验室开放项目一览表,每年年底前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并将本年度内实验室开放的效益写出书面总结。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主要包括自拟、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实验课题、科技小发明、小制作、70、小论文和课外科技活动实验,各类竞赛训练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训练实验等。第五条 学生自主申请、自行组队,对感兴趣的实验课题进行选题申请;学生也可申请自带实验课题,申请自带实验课题的学生可到相应实验室领取有关表格,经院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六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开放实验准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时,必须要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做好学71、生到开放实验室的记录工作(包括学生姓名、实验日期、实验内容等),保证学生全部完成自己的实验内容。第八条 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对不遵守有关实验规定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可责令其停止实验。第九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以后,须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成果,实验室认真做好成果收集、整理和论文推荐发表等工作。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取得优异成绩者,可向其学院汇报,学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奖励,并可作为以后评选优秀学生的一项依据。第十条 各院(72、部、中心)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的具体开放细则。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xx师范大学实验中心所辖的全部实验室;申请使用者为我校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教师和外来科技合作人员;实验室开放时间为每天8:0021:20。二、申请者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到实验室管理人员处填写实验室开放申请使用备案登记表,该表一式三份,手写或打印文本均可。但姓名填写处必须由本人亲自签署。该表由申请人提交中心,经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登记表一式两份,中心备案一份,实验管理人员保留一份。三、完成登记手续后,申请人持登记表到相关实验管理人员处办理具体使用事宜,包括实验耗材使73、用登记、安全责任落实等工作。四、使用者每次进入实验室必须先填写实验室开放使用记录,凡拒不填写,经教育不改者实验管理人员有权建议中心停止其实验室使用权限。五、实验管理人员要尽量保证所辖实验资源处于优化可用状态,如使用者对所用仪器操作需要指导,实验管理人员可提供帮助。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使用规程,对不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导致仪器设备出现严重损坏的,除进行相关赔偿外,实验管理人员有权建议中心停止其使用权限。六、实验室开放实行预约管理制度,临时使用者可提前一天向有关实验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对临时应急使用者,由实验管理人员依据具体情况同申请人协商解决。对于临时使用者仅需在进入74、实验室后填写实验室开放使用记录,无须到中心备案。对于课题研究、毕业论文、小学期实践、大学生科技活动等需要在较长时间连续工作的申请人,中心采取半年为一个申报周期(可以跨年度)的灵活管理制度。七、当申请人是本科学生或研究生时,其指导教师作为第一担保人必须在登记表中签署姓名,在学生进入实验室工作期间,指导教师负有全部监管和专业指导责任。八、在我校目前尚未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的条件下,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所需的基本实验消耗品由经费所在单位或导师负责。九、大型贵重仪器(开放仪器名录以后列出)由于使用人员较多,除要求按程序填写实验室开放申请使用备案登记表外,必须提前两天和实验管理人员提出预约。十、为做好实75、验室开放工作,中心将自觉接受各院系领导和广大使用者的监督检查,对符合使用条件而不能进入实验室的、对进入实验室不能得到完好仪器设备服务或需要对仪器设备使用提供指导而遭到拒绝的,使用者有权向中心进行投诉,中心对所反映情况核实后将根据情节轻重,按中心相关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十一、本科生、研究生正常实验教学需要由上课教师填写实验室开放使用记录。十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周内,原借用实验室的各类使用人员均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逾期仍不办理,强行使用者,中心将停止其半年使用权,责任自负。十三、本办法于2010年3月8日根据2007年以来运行情况进行了修订,运行期间中心将依据具体运行情况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做相76、应修改和补充。 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值班制度一、值班时间和地点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17:0021:45;周六、周日分三个时间段,(分别为:8:3012:10;12:1015:50;15:5019:30),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时间,对无故不遵守值班时间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时扣除一定工作量。值班地点为中心办公室或值班表中提供的其它房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必须保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值班室或通过电话能够及时联系到)。二、钥匙交接正常工作日晚间值班人员当日16:30分前到实验中心办公室领取值班钥匙和值班巡查记录本,务必于次日10:00前将钥匙和值班日记交回实验中心办公室;周六、77、周日值班人员应在周五16:30前到中心办公室领取钥匙,周五晚间、周六、周日值班人员应在下周一10:00前将钥匙交回中心办公室(周五晚和周六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结束时将记录本交回中心办公室)。周六、周日值班人员应在规定时间段的起始时间前10分钟到达中心办公室和上一班人员交接钥匙。三、巡查内容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至少对中心所辖实验室巡查一遍。检查内容包括进入人数、是否认真填写实验室开放记录本、是否从事与实验无关的其他事情,对有液化气、钢瓶、压力容器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实验室要重点检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本。四、不定期抽查中心实行对值班人员值班情况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值班人员有违反上述规78、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关于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凡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要求。二、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从事短暂参观活动,可以在我校相关教师的陪同下直接与实验室管理人员联系,在不影响正常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前提下,经管理人员允许并要按照实验室要求做好相关登记即可进入该实验室参观。三、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从事实习或科研协作实验活动,必须事前向实验中心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进入实验室目的、时间、工作内容等情况,经审查同意后,到实验79、中心办公室办理进入实验室的相关登记手续,由中心办公室与实验室管理者沟通做好相应工作安排。四、外来人员未经中心批准不得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违反规定者或造成设备损坏者,将予以严肃批评并追究其相应责任。五、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禁止私自拷贝、外带实验室钥匙、信息资料等,不得剽窃、非法盗取实验室的科研成果,特别是严禁把危险品或剧毒品带入或带出实验室。六、对违反本办法私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的相关责任人,实验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xx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实验室工作档案是实验室建设管理中不可缺少的文件材料,它记录了实验室建立80、建设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是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查、总结、交流的必要依据。为了加强实验室档案管理及归档工作,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实验室档案归档内容第一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工作法规、制度文件卷:1.国家及教育部与各部委、省教育厅和省、市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法规文件;2.学校有关实验室发展建设与改革等文件;3.实验室建制审批(含实验室建立、撤消、合并、调整等)文件;4.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5.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6.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及实验室内工作人员考核表等。第二条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出的实验室工作的各种报告、报表或数据卷:A设备管理类1.学校各实验室教学81、科研仪器设备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单价为800元及其以上之设备);2.学校各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情况传送数据与报表;3.学校各实验室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情况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单台(套)价为40万元及其以上之设备。4.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按单位与设备编号排序);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应包括每台仪器设备申购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订货合同、装箱单、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及其履历本、降等降级报告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等资料(其中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资料经校档案室建档后可由实验室借用保管)。B实验室基本情况类1.学校各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学年度数据传82、送数据与报表;2.学校实验项目学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3.学校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4.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基本情况学年度数据传送数据报表。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卷:1.实验室环境条件的增扩与实验室改革方案文件;实验室工作的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变更情况;实验室管理方面的重要实施细则;实验室主任工作守则与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实验室人员岗位日志、仪器维修记录、大型仪器使用记录。第四条 实验教学管理卷:1.实验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2.每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3.实验题目(项目)的更新、改造与淘汰等资料;4.实验教学课、题目(项目)卡片(统一建立实验项目库)83、;5.实验技术成果、论文、专著、获奖证明、表彰材料、考核材料。第二章 人员及工作第五条 各实验室指派专人兼管实验室工作档案,定期收集、整理。每学期末、学年末装订汇总,保证实验室各项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教务处。xx师范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内容。为了及时、客观、准确、科学地收集、整理、运用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包括:(一)实验室基本情况1实验室名称和编号、批准建制文件、面积、检查评比和评估情况。2实验室历来在培养人才、教学、科研中取得84、的成果,目前具有的水平,编写实验教材的情况及实验教学的改革进程与展望,实验室的投资与效益等特色及评价。(二)实验室基本信息:1实验室的基本任务实验室任务、实验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和执行情况,以及有关实验教学的文件资料;每学年实验室开设实验的项目名称、个数、室数、学生人数、专业等以及实验室承担的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及完成的工作量。2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等人员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三)仪器设备基本信息1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帐、卡、物文字资料和技术资料,设备配置清单及状况、更新情况、利用率、完好率。2仪器使用维修记录,设备领用和材料消耗纪录,大85、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況、功能开发及效益。(四)其他基本信息1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室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2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 3校、院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处理材料。第二条 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以上各表所需信息、数据的填报工作,填报人应依据实验室各种原始记录,客观准确地填报。所有上报数据须由实验室主任审核,并经主管院、部、中心领导签字认可后于每学年末将上一学年度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教务处。第三条 除上述各表以外的实验室基本信息,诸如实验室内部调整、实验室主任变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受损、实验室安全事故等方面情况也应及时上报教务处。第四条 所有上报信息的原86、始资料及底稿由实验室做好存档备查。第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教务处。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xx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教育资源,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两级管理的体制,即:一级管理为学校的职能管理部门(教务处);二级管理为各中层(学院、处、直属单位、中心、87、所等)单位。第三条学校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各种管理数据经常进行分析、研究,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第四条仪器设备的产权归属学校,不属于任何使用部门和经费支配人。对于各种经费来源、各种渠道购置的经营或非经营型仪器设备、调拨或馈赠给学校的仪器设备都要在学校职能部门上帐、建卡,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特别要做好大型精密仪器和贵重设备的管理工作,详见xx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健全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要着力抓好以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为中心的管理工作,在仪器设备的申报、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直到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88、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保证仪器设备长期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第六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等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试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对于在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承认和奖励。第二章仪器设备的分类管理第七条凡用于教学与科研且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列为教学、科研固定资产,第八条单价在200800元(不含)之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教学、科研低值耐用品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国家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为89、准,仪器设备管理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十条 实验室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实验项目及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各专业实验大纲的规定,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既要考虑当前教学工作急需又要考虑今后的发展,逐步达到仪器设备水平现代化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对使用率、技术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反对盲目求全求精,力求把财力、物力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如因审查不周,购置不当造成的损失,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为节约仪器设备投资,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适应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大型精密仪器不得重复购置,90、在保证本部门教学、科研任务同时要积极为全校服务,鼓励充分发挥对外合作与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开实验课的院、部、中心,必须于每年12月中旬提出与教学计划相适应的设备购置计划,经院长、所长、中心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核汇总上报,科研仪器计划也按上面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下达的仪器设备经费,认真考虑教学实验需要情况,于学校经费指标下达后提出年度仪器购置经费指标,经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平衡并报请校长批准后下达。第十五条 各院、所、中心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分配指标,按照各实验室必备仪器的轻重缓急情况,编制本年度仪器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汇总91、;不提出购置计划者,所下达的指标以自动撤销处理。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能变动,如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时,由教务处审核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 仪器购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依照政府采购法,会同使用单位及学校审计部门共同实施设备采购,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单位单独外出采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单独外出采购时,须逐级上报,由学校报省级采购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联合集中采购项目。教务处按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汇总上报全校采购项目,按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执行第十八条 92、学校统一采购,是指政府采购范围外的采购。第十九条 xx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使用单位提出申报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财务处落实批准经费后,再次确认购置项目。2.使用单位提出并确认所购物资设备的品名、品牌、规格、数量及其它技术要求后,由教务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审批手续,并制作标书,实施采购。3.学校成立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审计监察处、教务处及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4. 教务处负责与中标商签定供货合同。第二十条 高校进口教学用设备,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因此采购进口设备要提前办理免税手续。对于受国家控制的控购商品要先办理审批93、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购置。第二十一条 不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仪器设备购置,一律采用合同订货验货合格汇款的办法,原则上不准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办法,遇有短缺产品必须提前付款者,事先须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订货。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货时必须加盖“xx师范大学教学设备合同专用章”方可有效。严禁采购私用本系公章订货,对此,学校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教务处有权拒绝签字,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报帐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前准备(一)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使用单位应预先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二)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派专人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94、的准备工作。(三)对贵重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牵头组织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如果安装、验收有困难,应邀请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安装、验收。第二十四条 验收要求(一)外观检查: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二)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 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数量95、和实到数量。 (三)质量验收: 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第二十五条 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妥善处理。进口设备验收中如发现缺件或错货,要在96、索赔期终止前及时向商检部门备案,并做好商检准备。凡有安装合同的仪器设备,一定要有厂家安装人员在场时才能开箱验收。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帐目管理。验收完毕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到实践教学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建卡、报增手续。 仪器购置的财务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1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卡片需要的信息(1)对照仪器设备上的标牌,认真填写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国别、出产厂、出厂号、出厂日期。(2)领用单位栏填写单位全称和单位编号。(3)类别栏填写使用方向。使用方向为:教学、科研、行政、生活后勤、生产、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共7类。2购货发票上盖三联章,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人三个人签名齐全。经手、验收是同97、一个人的无效。3凭购货发票、仪器设备说明书,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办理报增手续。经审验合格后由实践教学管理科开出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一式三份,实践教学管理科、财务处、使用单位各一份)和“固定资产增加书”,并加盖“xx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专用章”。4持加盖“xx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专用章” 的“固定资产增加书”和“固定资产卡片”、购货发票到指定财务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无“固定资产增加书”和“固定资产卡片”财务处不能为其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七条 仪器购置的财务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1)清款手续,不得赊购或垫款,否则,经费开支有异议时,由经手人负完全责任。(2)凡采购仪器设备一次使用经费一千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转帐98、支票,不准用现金支付。(3)采购经费一律由银行汇兑,不准携带现金或使用差旅费在外采购。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校实行两级管理。校级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凡单价八百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规定为学校固定资产,由实践教学管理科统一管理,单价二百元至八百元的仪器设备作为校级低值耐用品管理;二百元以下,由使用单位管理并报教务处备案;贵重仪器设备按xx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九条 全校设备管理实行计算机管理,实践教学管理科实行设备名称卡片管理法,卡片一式三份,实践教学管理科、财务处、使用单位99、各一份;院、部、中心实行分类明细帐法,实验室分类明细帐与卡片相结合法。使用卡采取一物一卡,由实验室掌管,仪器设备分类明细帐按照统一规定格式设置。各单位应按仪器设备的增减变化,做好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的登记工作,掌握动态统计,经常保持帐卡相符与帐物相符。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责任到人。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挪动、维修和借出。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运行,发现仪器设备的质量问题,要在保修期内得到解决。第三十二条 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建立所管设备的技术100、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原始技术资料、使用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要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使所管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每学期的开始要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践教学管理科要定期(二年一次)进行设备清查,了解各单位设备状况,核对帐物卡相符情况。 第三十四条 调出、离退休、出国定居的教职工离校前须将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归还学校,到相应部门办理设备调转手续,经相应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离校;出国探亲、访问学者及各种原因临时离校3个月以上的,对所保管的设备,经单位领导同意,明确专人代管,到教务处办理代管手续,返校时要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101、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购置、使用、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转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为了满足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所需,原则上不允许借给校外单位,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的,事先须经教务处同意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否则要追究责任。校内各单位之间互相借用仪器设备的由借用单位自行联系 ,如有困难教务处可协调解决。第三十七条 闲置、仍具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做调拔处理。学校全部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统一调拨,各单位不可自行处理,调拨须按下列规定:(1)教学单位间相互调拨时,由102、实践教学管理科统一组织;(2)校内非教学单位调拨时,由实践教学管理科与有关教学单位协商,报教务处批准;(3)校外调拨转移财产权时,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由教务处报学校领导批准。第三十八条 校内单位之间的调拨均为无偿调拨。调拨给校外的应按市场价格作价,由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变卖所得上缴学校。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报废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要进行定期校检与保养,以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密度和延长使用寿命,要配备一定的检修力量,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校验、保养、维修工作。第四十条 所有仪器设备一律不准随意拆改,如必须拆改需经单位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拆改,否则要追究责任。第103、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及变价等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核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具体办法是:(1)由于自然灾害或质量不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按报损处理。(2)己过使用年限,国家强制报废或继续使用在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3)仪器设备的性能达不到标准,精度不够或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较大。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报废要填写报废申请表。单价在十万元以下的经单位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由教务处报主管副校长审批。第四十三条 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教务处负责收回,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拆取零配件;不经批准擅自处理变卖或拆取零配件的,按丢失104、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批评;教务处负责报废设备的变价处理,处理款上缴学校,补充设备费的不足。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丢失与报损第四十四条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当事人应及时告诉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应向单位领导报告,明确责任人并到教务处办理报失、报损手续。被盗设备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出具被盗证明。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失、报损,要填写报失、报损申请表并附报失、报损情况报告,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一万元以下的由教务处审批,一万元以上的报主管校长审批。第四十六条 凡属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应按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批评、行政处分,并按规定赔偿。详见xx105、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凡有仪器设备的院、部、所、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订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教务处。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验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按照归口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中心办公室宏观管理(总账管理),实验室直接管理(由实验技术人员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委托长期使用设备的教师管理)体制。第二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产权归属学校,不属于任何使用部门和经费支配人,校内106、师生均可申请使用。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推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办法,由管理者负责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维护与维修及安全卫生等管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长期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第二章仪器设备的分类管理第四条凡用于教学与科研且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列为教学、科研固定资产。第五条单价在200800元(不含)之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教学、科研低值耐用品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国家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为准,仪器设备管理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应107、根据我校实验室发展建设的实际需求来进行。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各实验室提出,实验中心组织初审,教务处负责组织终审批复并实施采购;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各重点实验室提出,实验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核并实施采购。第八条 各实验室必须于每年12月中旬向实验中心提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实验中心于12月底前组织相关人员初审并汇总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 仪器购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验中心原则不独立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征得教务处同意,并在中心班子监督下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决不允许个人私自进行采购。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报帐第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前准备(一)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108、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尽快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二)对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者应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三)对贵重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牵头组织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如果安装、验收有困难,应邀请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安装、验收。第十一条 验收要求(一)外观检查: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二)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109、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 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数量和实到数量。 (三)质量验收: 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110、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妥善处理。进口设备验收中如发现缺件或错货,要在索赔期终止前及时向商检部门备案,并做好商检准备。凡有安装合同的仪器设备,一定要有厂家安装人员在场时才能开箱验收。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帐目管理。验收完毕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到实践教学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建卡、报增手续。 仪器购置的财务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1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卡片需要的信息(1)对照仪器设备上的标牌,认真填写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国别、出产厂、出厂号、出厂日期。(2)领用单位栏填写单位全称和单位编号。(3)类别栏填写使用方向。使用方向为:教学、科研、行政111、生活后勤、生产、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共7类。2购货发票上盖三联章,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人三个人签名齐全。经手、验收是同一个人的无效。3凭购货发票、仪器设备说明书,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办理报增手续。经审验合格后由实践教学管理科开出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一式三份,实践教学管理科、财务处、实验中心各一份)和“固定资产增加书”,并加盖“xx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专用章”。4持加盖“xx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专用章” 的“固定资产增加书”和“固定资产卡片”、购货发票到指定财务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无“固定资产增加书”和“固定资产卡片”财务处不能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四条 仪器购置的财务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1)清款手续,不得112、赊购或垫款,否则,经费开支有异议时,由经手人负完全责任。(2)凡采购仪器设备一次使用经费一千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转帐支票,不准用现金支付。(3)采购经费一律由银行汇兑,不准携带现金或使用差旅费在外采购。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设备管理采用计算机管理与卡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验中心办公室管理总帐、卡,各实验室管理分帐和实物,要经常保持帐、卡、物三者相符。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责任人制度。设备管理人员是设备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订所管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使所管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还要负责建立所管设备的113、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原始技术资料、使用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挪动、维修和借出。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运行,发现仪器设备的质量问题,要在保修期内得到解决。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人员离岗前必须将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帐、卡、物与新上岗的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接,办理交接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是考核管理者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在购置、使用、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中心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转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借给校外单114、位,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否则要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 校内单位借用可向实验中心提交借用申请,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础上经实验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借出,但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明晰借用期间的设备安全责任人,确保设备的安全状态。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内部实验室间借用仪器设备,可直接与设备负责人协商,但也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明晰借用期间的设备安全责任人,确保设备的安全状态。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报废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者负责仪器设备仪日常的管理、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并做好有关纪录工作,以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密度和延长使用寿命。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而管理者确实115、不能维修时,应及时向实验中心主管领导提出外修申请,并提出具体维修方案。经实验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外修工作。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支付办法1本科教学为主的仪器设备维修办法:因客观原因(停电、停水、雷击、达到报废期限等)导致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其维修经费由学校维修专项经费全额列支;因人为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其维修费由当事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该设备30%-100%维修经费。 2科研为主的仪器设备维修办法:因客观原因(停电、停水、雷击、达到报废期限等)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其维修经费由学校维修专项经费全额列支;因人为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116、时,其维修费由当事责任人(或课题组)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该设备60%-100%维修经费。3对于确属人为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而又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的,那么该设备维修经费需要由设备所有使用者共同承担。4对拒不承担责任者,实验室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该设备,并上报学校处理。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及变价等应由各实验室提出,中心组织论证后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报请教务处处理。具体办法是:(1)由于自然灾害或质量不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按报损处理。(2)己过使用年限,国家强制报废或继续使用在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3)仪器设备的性能达不到标准,精度不够或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117、用较大。 第二十七条 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教务处负责收回,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理或拆取零配件,更不准擅自处理变卖,否则将按丢失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丢失与报损第二十八条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设备管理员应向实验中心领导报告,明确责任人并到教务处办理报失、报损手续。被盗设备要向保卫处报案,出具被盗证明。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失、报损,要填写报失、报损申请表并附报失、报损情况报告,经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第三十条 凡属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应按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批评、行政处分,并按下列标准赔偿:1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118、失,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致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整体损失赔偿。2事故责任为数人时,应分清每人责任大小及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3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报废,按仪器设备新旧程度、使用年限、责任事故情节的轻重及认识态度等进行经济赔偿。(1)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按折旧后价值的50%-100%赔偿。(2)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无维修价值),按仪器设备折旧后价值20%-80%赔偿规定赔偿。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实验中心附: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目录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119、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1万转以上) 23图象分析仪 xx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重要物资基础。为确保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我校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120、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国家科委审定的23种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自筹资金、借贷资金、学校自有资金、社会各界捐款、横向联合资金及单位创收中的发展基金购置的,还是其它单位、个人捐赠的121、或无偿调拨的,一旦进入学校,其所有权即属学校,学校有权统筹管理和使用。第四条 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为鼓励我校贵重仪器设备多种形式的共享、开放使用,充分发挥贵重仪器的最大效益,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从学校的根本利益出发,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加大开放力度,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第二章 论证、购置与验收第六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说明购置原因。其内容包括: 1. 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122、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 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以及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5%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5. 校内、外共享、开放使用方案; 6.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七条 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需金额,分级对申购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技术论证,写出专家论证意见,其中:1. 10万元(含)- 40万元(不含)的贵重仪器设备,由院(系、所)主管负责人主持论证;2. 40万元(含)- 10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123、负责人主持、校级专家论证。3. 10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领导主持、校级专家论证。 4.以上论证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第八条 xx师范大学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3或5人)论证通过、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申购单位将xx师范大学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上交教务处,无可行性论证报告的,采购部门不予受理订货事宜。第九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第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签定合同,合同除写明所购设备价格、性能、质量、买卖双方责任、权力外,还应包括售后服务条款等;要选择能明确仪器设备124、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设备到货后,由教务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进口设备必须有单位领导、维修人员、管理人员、商检局、海关人员参加)共同拆箱、验收和安装。在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的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教务处,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第十二条 安装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验收报告单,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小组成员均应在报告单上签字。第十三条 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发现问题,125、及时排除隐患。第三章 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如发现有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率不高,教务处可以将其调拨给使用率高的单位管理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必须指定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专管人员负责保管。设备保管人应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并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检验校正, 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设备保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到教务处备案,并认真做好管理及资料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各单位对保管人员应按规定核计工作量。第十六条 专管人以外的本126、校人员时,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已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技能,才准许单独使用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的具体要求: 1建立技术档案,如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购审批件、商务法制文件、合同、装箱单、使用说明书、验收记录、备忘录、验收报告单等;重要信息录入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平台。 2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做到帐、物、卡相符。 3原始中英文文本资料齐全。 4有正规的使用记录,切实做好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5制定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制度。 6制定对外开放使用管理办法,推广仪器设备的使用,不得拒绝其他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设备。 7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大纲,积极培训有关人员。8管好127、附件、备件以及专用工具等。 9做到仪器设备无灰尘、油污、黄锈、霉斑,保持实验室整洁。 10建立测试精度的管理制度,定期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 11大型精密仪器发生责任事故或自然损坏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教务处,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和“仪器设备报损报告单”以书面形式写出损坏原因及损坏状况,并提出解决办法,经本单位(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日常管理应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记录本,每年一次按要求填报报表数据,其中40万元(含)以上报表资料由教务处汇总后上报教育部。128、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建立的技术档案,按xx师范大学档案馆有关规定收集归档。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外借、外调、积压和报损、报废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要经单位领导和教务处批准,由专管人员携带,到借用单位进行测试,填写租借合同、收取租金,保证按期归还。逾期不还或造成损坏、视情节给予租方处罚。擅自借出者,一经查出给予借出者罚款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出、调入或赠送都要经过有关单位领导、教务处处长、主管副校长、校长同意方可办理手续。第二十二条 多余积压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填写“仪器设备校内调拨单”,将质量和积压原因等情况报教务处,并会同相关129、人员和部门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附相关专家(3名以上)的鉴定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其中单价二十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五年监管期内,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报废时,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第五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考核的内容: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的有效机时数;科研成果情况;承担的科研任务;人才培养情况;现有功能利用率;仪器设130、备完好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等。第二十六条 考核的办法1年终由管理使用单位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将全部数据及自评结果报教务处。2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抽查,核实后向全校公布,并将有关数据表格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奖惩1对于在大型仪器设备综合效益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通过多种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2对于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调试验收、专管共用、开放使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将予以表扬和奖励。3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专管共用差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批评,并责成限期制定出整改方案。对连续二131、年使用效益不好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组织人员论证,找出原因,提出强化管理措施,属人为原因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凡购置安装验收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未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验收后半年后“0”机时的仪器设备学校将另行托管。5对于使用率低、拒绝共享开放、用户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收回仪器设备,另行托管。6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附件或零部件等如有丢失,应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范 围第一条 凡属国家科委颁布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内的仪器设备。第二条 单价为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十万元)132、的国内、外生产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十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第三条 单价虽然不足十万元人民币,但属较为稀缺的国产和进口的仪器设备。第二章 设备管理和使用第四条 设备到货的一周内,设备管理者要按中标文件进行设备常规验收工作,确认仪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和外观情况,同时,积极开展设备的安装、技术调试等验收工作,在合同有效索赔期内,由教务处牵头,实验中心全力配合组织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如果安装、验收有困难,应邀请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安装、验收。验收完毕,填写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单,方可办理入帐报销手续。第五条 如133、果验收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报告交教务处,及时与有关供应商或厂家联系解决。第六条 新购进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制定操作规程,挂在醒目之处。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者必须接受厂家或其它熟悉设备操作的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并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检验校正, 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每台大型仪器都要制定出相应的操作、使用、维护等规则。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第八条 必须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功能开发、改造设备、研制新产134、品等),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报告,并经过实验中心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第十一条 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检修情况详细记录在登记簿中。第十二条 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迅速报告实验中心主管领导,并及时追查原135、因,做出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积极加入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用网,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本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咨询、分析测试、技术培训等有偿服务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独占设备的使用权和未经实验中心授权就私自开展对外实验服务,或私自允许外单位人员进入实验室使用设备,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xx师范大学教学设备维修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其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用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136、理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用人负责。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本着自力更生的原则,立足于本实验室,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特长和主观能动性。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护管理第四条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维护保养制度、检查校准制度。实验室每学期应组织一次对仪器设备的全面检修和校正;计量测试仪器应根据其稳定程度严格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校准。第五条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防尘、防震、防潮、防磁、防静电等项工作。对于环境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采取措施解决;实验室无力解决的,应及时申请上报教务处。第六条仪器设备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操作规程、说明书、使用记录、故障及维修记录等137、。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可按批建档。第七条学生实验前,指导教师要认真向学生讲清楚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因错误操作造成的人为损坏。第八条有设备的房间以及摆放仪器的实验台面要保持整齐、清洁,不准堆放杂物,以便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第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立足于本室,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特长,实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对于维修所需材料,可向实践教学管理科提出计划,经审核,处长签字后按计划供应。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维修记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时,不论是实验室自修还是送出修理都要及时做好记录,写明故障现象、发生原因及时间、解决138、办法、维修人员姓名,以备考查和经验积累。第十一条 对于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实验室要及时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报废手续。第十二条 凡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故障,实验室必须查清故障原因,并按照xx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报告,上报教务处。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实验室要组织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之前,应提交维修报告,根据预估经费金额,报请校长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进行维修。维修结束,教务处组织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并存档。第四章 维修经费管理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教139、务处统一归口管理,主要用于解决教学急需仪器设备的维修和部分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重点解决基础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学校鼓励实验室利用创收收入维修实验仪器设备。第十六条 对于一般设备,实验室无能力维修时,可按年度向教务处提交维修计划,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其它单位(或厂家)进行维修。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修经费预算超过一万元的,要提前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共用的仪器设备,其维修经费原则上由仪器所在部门自行解决。对确实有困难无法解决的,需由该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第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中突然发140、生故障,可由实验室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将视情节予以处理。对于新购仪器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未经厂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请教务处与厂商联系,维修的过程和费用由厂商负责。 第五章 其它第十九条 为保证教学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正常开展,适当时机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第二十条 教务处每年将对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确有成效并做出一定成绩的实验室和表现突出的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第六章 xx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一、使用仪器设备时,要认真阅读技术说明书,熟悉技术指标、工作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严格遵照仪器设备使141、用说明书的规定步骤进行操作。二、初次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在熟练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熟练掌握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三、实验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布局合理,摆放合理,便于操作及记录等。四、电子仪器设备通电前,确保供电电压符合仪器设备规定输入电压值,配有三线电源插头的仪器设备,必须插入带有保护接地供电插座中,保证安全。五、使用仪器设备时,其输入信号或外接负载应限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禁止超载运行。六、光学仪器及其配件,使用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切勿用手触摸光学玻璃表面。发现灰尘及脏物时,不得用手或抹布擦拭,必须使用专用品或专用工具清除。七、有些仪器设备不宜在磁场或电场中操作使用,必须采取屏蔽措施,142、防止仪器设备损坏或降低测量精度。八、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更新等,请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再实施。九、经常进行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之处,待用时间过长的仪器设备,应定期通电开机,防止潮霉损坏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十、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定期校验和标定制度,保持应有的技术指标。沈 阳 师 范 大 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为了加强管理,避免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的保143、管、使用和安全消防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检查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仪器损坏、丢失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归口主管部门,并迅速查明原因,填写报表,提出处理意见。凡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侦查备案。 第四条 对责任事故有关人员要认真查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酌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处理;对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第五条 借用仪器设备及器材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1单位内部相互借用仪器设备及器材,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认真做好记录2单位之间相互借用144、仪器设备及器材,由主管仪器设备的院长审批,并认真办理借用手续,交接时仔细检查仪器设备完好情况。3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及器材,需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副校长审批并备案,交接时对仪器设备各种情况进行检查。4借出仪器设备及材料按时催还,在借出其间,造成损坏或丢失,一律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全部损失。第六条 使用仪器及器材,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害或丢失的责任者,必须进行经济赔偿。第七条 属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责任事故,致使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害或丢失,应予赔偿:1违犯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2尚未掌握技术及使用方法,145、就轻率进行操作;3操作过程中,指导人员不负责任或使用人员不听从指导自行其事;4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随意拆卸改装;5擅自将仪器设备及器材借出或私用;6主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工作失职、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善;7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害或丢失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责任事故,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可酌情减免赔偿。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及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2按照规定要求精心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3事故发生后,主动如实报告,积极设法挽救损失;4因工作经常接触易损坏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偶尔造成损失,情节及损失较轻。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责任事故,致使仪器设备146、损坏或丢失,应加重处罚。1一贯不遵守制度,不爱护公物,工作不负责任;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4使用后不及时返还或挪为私用,个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第十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及或丢失,责任人应认真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教训,除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及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发生责任事故,所在单位要及时上报,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要写出专题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非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和单位证明,可免于经济赔偿。第147、十三条 赔偿办法1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或丢失,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致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整体损失赔偿。2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的,按修复计算赔偿费,但修理后性能和精度下降应酌情增加赔偿费。3事故责任为数人时,应分清每人责任大小及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4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或丢失,按仪器设备及器材新旧程度、使用年限、责任事故情节的轻重及认识态度等进行经济赔偿。(1)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的丢失,按折旧后价值的50%-100%赔偿。(2)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按仪器设备折旧后价值20%-80%赔偿。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非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单位领导审批;148、固定资财的损坏或丢失,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经技术鉴定后,主管副校长审批。第十五条 赔偿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赔偿费,如无力一次交齐,可以分期偿还。赔偿费按购置该仪器设备及器材的费用科目如数上缴,用于本仪器设备更新或维护,不得他用。第十六条 参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各单位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实验中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行为;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提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中心要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149、。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实验中心及各实验室统一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账并负责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第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认真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使用和借用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该经常对师生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的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中心将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给予批评或处分。第二章 实验材料150、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分类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是指教学、科研等各方面使用的价值低于200元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实验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和装、改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低值易耗品:凡200元以下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工具、量具体、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以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第三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与购置第七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各实验室必须依据下一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实际需要、库存情况和资金的可能在每学期末前十天报下学期实验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申请计划,做到充分合理151、使用,不短缺、不积压、不浪费。第八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采购方式。集中采购:实验中心按各实验室上报并审核后的采购计划统一组织招标采购;非集中采购:不能列入统一采购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负责人上报实验中心,经中心同意后,各实验室也可自行采购(采购数额较大的必须由实验中心参与采购)。非集中采购物品包括:一、零星、急需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二、专业性较强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三、无法在学期计划中确定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四、其他特殊情况下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第九条 采购人员购回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及时填写“人库验收单”,送保管员验收人库,如发152、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十条 财务结算程序一、经实验中心按集中购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库管登记、办理入、出库手续并签字后,由中心负责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统一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二、各实验室自行采购的零星、专用及特殊情况下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人要在购物发货票背面签字,然后由库管进行实物验收,办理入、出库手续后签字,最后由中心负责领导审核签章后,交办公室统一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第四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所购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仅用于完成计划内本科生实验课教学任务使用。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认真管理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对实验消耗153、的材料、损坏的易耗品要有记录。玻璃仪器等易耗品的申报购买以损坏记录为参考。第十三条 原则上实验室内不允许存放化学试剂和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存储在准备室和试剂室,如确实需要存放在实验室,必须上锁保管。实验中心不定期对实验耗材和易耗品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第五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借用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所购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仅用于完成计划内本科生实验课教学任务使用,原则上不得外借;对于虽不属于正常本科生实验课教学任务需要,但是又急需借用实验中心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实验教学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到相关实验室申请借用并办理临时借用手续。第十五条 教师从实验室借出的154、实验材料和消耗品按期结算,照价偿还。低值耐用品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归还,并保证质量和完好状态,若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低值耐用品的借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学期,如实验室正常教学使用,借用人应无条件归还。第十六条 库管和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无权在未办理借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实验室中的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借给他人。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清查和结算,对于继续使用的低值耐用品结算后可以办理续借。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算,或丢失、损坏后拒绝照价赔偿的借用人,实验中心有权拒绝该借用人以后继续借用实验中心的实验材料和低值品。第十八条 实验材料和消耗品结算所得经费用于下一年实验材料和消耗品补充。第十九155、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借用记录,实验材料和低值品的借用对象仅为教师,不对学生。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中心。实验中心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为节约办公经费及保证复印机的正常使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一、复印机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操作人员要爱护机器,定期保养,经常保持机器清洁卫生,使机器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延长机器使用寿命。二、复印机中不再摆放复印用纸,本单位人员日常复印用纸,到办公室指定人员处登记领取,填写复印纸使用登记表,大量用纸在使用前需要经过办公室主任同意。严禁复印与工作无关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复印者需缴纳成本费,B5/A4:0.2元/张,A3:0.3元/张。三、156、复印机业务原则上仅限于本单位内部工作需要,外单位人员需复印文件、资料、报表等,须实验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到办公室先登记后复印,如果单次数量超过50张,需交纳成本费(标准同二)。 四、为尽量减少复印成本,资料在排版时要以尽量紧凑,减少复印张数为原则,在发通知时以发电子稿为主,书面稿为辅,复印完毕后,无他人继续使用时,请按节能键(节电模式)。五、为防止复印机卡纸,禁止使用非复印纸、已皱折或超出复印尺寸的纸。卡纸后先关闭电源,然后打开进纸盒或从送纸盒取出卡纸。六、每次复印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处理复印产生的废纸、脏纸。七、出现严重或未知故障时,请立刻停止使用,并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员,以便联系维修人员排除故157、障,严禁私自维修。八、每日下班前,办公室负责检查复印机是否关机,是否切断电源,以免发生事故。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第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条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未经预习或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者,指导人员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第三条 保持实验室的严肃、安静,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吸烟和乱吐乱丢杂物,不准做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事情第四条 学生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必须按要求穿戴158、安全防护用具后方可进行实验), 如未按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应备有专用实验记录本,实验记录是原始性记录,是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验结果须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认可。第五条 严防事故,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实验完成后,应将仪器、工具及实验场地等进行清理、归还,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第七条 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按时交给实验教师,不得抄袭或臆造。第八条 实验报告是实验完成159、后的全面总结,它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实验报告一律用钢笔书写,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与符号,要求文字书写工整,不得潦草;作图规范,不得随手勾画。第九条 课余时间到实验室做实验,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四、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xx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从事实验工作的研究人员、担任实验课程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明确分工,按岗位职责各负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二章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第二160、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由教学单位推荐,学校任命,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本专业发展方向,制订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2按教学大纲和科研计划要求,会同有关教学、科研人员,审定实验项目、实验教材以及科研实验大纲,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3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制定每学期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并负责实验室各类人员(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的工作任务分配及工作进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4组织编制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的购置和161、维修计划,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负责组织实验室的物资清查、质量鉴定和维修保养工作。5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积极组织面向社会服务,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6在学校和学院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规划,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的业务提高与培训工作,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工作。7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拟定有关实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并要注意总结经验。8组织安排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和文明实验工作。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兼任实验室主任,每周应有三天时间在实验室坐班。第三章 实验师的职责第四条 实验师在实验室主任领导162、下,在教授、副教授指导下,负责实验教学以及科学实验的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担负某一课程或某一种类型实验的组织工作,负责具体制订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分析处理实验数据,编写实验教材等有关实验技术文件,并组织助理实验师、技术员和工人进行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严格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教学情况,提出实验工作总结,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3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负责设计方案、研制和改进实验装置(包括教具模型)的技术工作,提出设计方案,画出设计图纸,编写设计文字说明,经实验室主任或有关教授、副教授审批后,指导技术人员进行施工,解决研制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并参加所设计163、实验装置的调试、运行。4独立担负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调试、使用鉴定等方面技术工作,并经常检查其保管与使用情况。负责编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保管技术要求等技术性文件。独立负担本实验室常规仪器的维修工作,做到中、小修不出室。5经常向实验室介绍国内外实验设备仪器的进展与新的实验技术情况,提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措施与方案,协助实验室主任加速实验室的现代化建设与管理。6负责对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实验工人和保管员的业务指导。7在教授、副教授的指导下,参加各项科研工作,也可单独承担各项科研工作。8实验师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第四章 助理实验师的职责第五条 助理实验师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164、协助讲师、实验师完成教学实验和科研中的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担负某一项实验的组织指导工作和该室承担的实验课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本室实验用仪器设备的安装调整、操作和一般性维护,按照拟定的实验大纲正确组织实验的进行,协助实验师不断改进实验内容,提高实验质量。2严格指导学生实验,准确回答和讲解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3在实验师指导下担负有关实验装置的部分设计和改进工作,画出设计图纸,编写设计说明,并指导实验工人施工。担负常用设备仪器维修及确定误差范围。4制定有关实验规程,编写有关实验资料及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保管要求等技术性文件。5负责对实验员、实验工人165、和保管员的业务指导。6在上一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科研的具体技术工作。7助理实验师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第五章 实验员的职责第六条 实验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在上一级技术人员指导下,承担教学、科研的辅助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逐步掌握有关教学、科研实验的基本原理与技术知识,熟悉有关仪器的性能、运用范围与操作方法,掌握常用材料、药品等的性能,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2认真做好教学和科研的实验准备工作,实验项目的备料、联系加工,领购实验用仪器、工具、器皿及模型等并检查其技术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给上一级技术人员处理。3在实验师和助理实验师的指导下,参加教学和科研实验,负责仪器设备操作,整理数据166、计算、绘图和编写报告等技术工作,技术员通过试讲、预做,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独立指导学生实验。4负责教学、科研、生产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如记录设备仪器使用情况以及物资领用手续等)。精心用好、管好有关仪器设备,参加由实验师主持的设备仪器制作、改进以及精密仪器的维修等项技术工作,逐步提高业务水平。5经常做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安全和文明实验工作。6实验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第六章 实验工人的职责第七条 实验工人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在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从事试验、安装、维修、调整和保养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掌握本实验室有关设备仪器的牌号、性能、原理、结构,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及保养等167、工作。2在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根据教学和科研试验的要求制造、安装有关实验装置、教具、模型以及其它实验准备工作。3努力掌握本专业有关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在实验过程中协助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学生操作仪器设备。4承担实验室面向社会服务的任务。5承担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实验室日常管理、建设等工作。6经常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安全和文明实验工作。7实验工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第七章 保管员的职责第八条 保管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主要负责实验设备、仪器、工具、材料及药品的保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熟悉所保管的设备、仪器、工具、材料、药品规格、型号、性能和用途,详细了解保管物品的要求和存放条件,并在保管时尽量做168、好满足这些需求。2经常做好所管设备、仪器和其它物品的防潮、防锈、防尘、防污染等工作,必要时定期放置防潮剂,雨季要采取烘干措施。3认真贯彻仪器、设备、物品的管理制度,做好出入有帐,出借有据,帐物相符,并经常做好整洁工作。4对所管仪器、设备每学期进行两次检查,做到资料(说明书、编写的操作规程)完整,附件齐全,性能良好,对用后返回的仪器,做好擦拭、涂油和整理工作,对所管消耗材料、品种、规格要做到标记明显,摆放整洁,数量准确。5向各实验室主任定期汇报所管设备仪器状态、消耗材料库存情况,及时组织小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提出维修项目。6保管员有权拒绝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不具备使用条件者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实验室主169、任应尊重这一权力。7保管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第八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实验中心考勤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岗位责任制,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强化内部管理,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验中心实际,制订考勤制度如下:1实验中心执行全员坐班制,教职工必须按学校作息制度上下班。做到:上班不迟到、下班不早退。2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对于有事确需请假的(如病、事假等),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的(含两天),本人提前当面或电话向实验中心副主任申明,经同意后上报实验中心办公室记录备案;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者,必须向实验中心170、主任申明;经同意后上报实验中心办公室记录备案。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2)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3)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5)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6)未请假离开岗位,手机不接或关机,联系不到本人着;(7)无辜不参加中心例会着。旷工期间的工资和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4对实验中心组织的例会,有事或有课不能参加着必须事先请假,会后要到办公室补会。5实验中心将组织相关人员排班,不定期进行考勤抽查。6考勤奖惩措施。对于年度内无事假、无迟到、无早退、171、无无辜缺勤的职工,期末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的鼓励,作为年度考核、评先的条件之一。对于无故迟到、早退、缺勤的人员,一旦造成“教学事故”,一切责任和不良后果全部由其个人承担,并报请上级部门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1)开会迟到年度累计5次者;(2)不请假未参加会议3次者;(3)未及时补会累计3次者;(4)不请假离岗3次者;实验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要求一、上课前10分钟将实验室门打开。二、上课期间实验人员不离岗。三、上课前要和主讲教师碰面,询问对实验准备情况的意见。四、实验课结束后要做好仪器设备检查工作,做好安全卫生检查工作。五、如果遇到中心开会或个人紧急事情需要临时短时间离岗时172、,务必和主讲教师沟通,在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要做到不影响实验进行。六、实验人员有对值日生和实验学生的实验行为监管权力,实验室卫生不合格要能找到责任人,要及时和相关主讲教师汇报,做到协同管理。对已经教育无效者,汇报实验中心,有中心协调处理。实验中心实验室各级人员岗位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验室人员实行定岗、定职、定责。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各级人员职则。一、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职责(含教授级高级实验师、教授级工程师和在实验室工作的教授)1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协助实验中心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为实验室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2担任一173、至两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总学时不低于25学时。3负责本实验室各门实验课程的准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4指导研究生、本科生的实验工作。5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和论文,组织编写实验教材,制定高水平的实验方案,设计、研制较高水平的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解决实验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6指导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培训、维护和技术项目开发工作。7承担中级和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学习提高工作。8承担实验中心领导分配的其它工作9实行坐班制。二、中级技术职务人员职责(含在实验室工作的讲师)1.掌握本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独立地创造或改善某些实验技术条件174、,负责设计实验方案,组织和实施难度较高的科学实验工作,解决某些关键性问题,并提供技术咨询。2.负责本实验室各门实验课程的准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3.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承担与本实验室技术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4.担任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安装、验收、调试、检修、使用、编制操作规程等技术工作。5.承担指导研究生、本科生实验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实验技术工作。6.承担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学习提高工作。7.承担实验中心领导分配的其它工作8.实行坐班制。三、初级及以下技术人员(含在实验室工作的助教、实验员、技术工人等)1.负责本实验室各门实验课程的准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2.熟悉175、本实验有关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的原理、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负责一般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并能对其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从事有关实验装置的设计和改进工作,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技术管理。3.担任实验教学的辅导工作,协助教师指导学生操作仪器设备,编写实验资料,独立进行一般的科研测试工作,并写出实验报告。4.在高级或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含教师)指导下,做好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实验技术服务工作。5.承担实验中心领导分配的其它工作。6.实行坐班制 实验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1考勤规定:开会迟到年度累计5次或不请假未参加会议3次或不请假离岗3次,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176、格;2安全、卫生规定:凡年度内出现一次安全事故的,平时实验室卫生检查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3在教学,科研服务中师生不满意,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4由于工作疏忽或失误,导致发生教学事故或管理事故,或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二、工作量考核补充说明1鉴于目前实验中心人员专业分化的特殊性和现有岗位人员配备的不均衡性,经常会导致实验技术人员彼此间工作量的不均衡,为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本方案对超工作量按2.0倍分值发放津贴。超工作量指考核办法内“教学工作量”中实验教学准备工作量,当个人实验准备工作量超出所在部实验准备工作量均值的1.2倍时,差额学时为超工作177、量。2凡受聘其它单位开展有偿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其授课工作量不列入分配工作量,但计入考核工作量。其折合分数标准按10学时1分。3分配工作量等于教学工作量和管理工作量之和。4、不直接从事实验教学准备的人员其教学工作量按所有从事实验准备人员的实验准备工作量均值计算。5行政人员工作量均值以直接从事实验教学准备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量之和的平均值为标准。6年度工作量以平均值计算的人员,将根据工作性质、数量和难度差异,按0.8、1.0和1.2三个权重系数进行核定。三、年度考核评优体系说明1参与评优人员不能缺项,在年度民主互评中满意率高于60%。2思想品德表现合格,对有突出贡献者,经集体讨178、论可以在基准分数基础上适当加分,但加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分。3先以教学和管理工作量排序,取前40%人员累加科研工作量分数和思想品德表现分数,以总分高者为优秀。4教学工作量分数核算办法:个人教学工作量除以所在部教学工作量均值的商乘以80分。教学工作量均值是指本年度所在部实际发生教学工作量之和除以部内理论核编人数。5教学以外工作量分数核算办法:个人教学以外工作量除以317学时的商乘以80分。6科研分数按实际累计的80%计算。 实验中心评优办法一、总 则1为了进一步加快实验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挥其在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179、创造性,提高实验中心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实验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表彰在实验中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特设立优秀实验室、卫生标兵实验室、优秀工作者、突出贡献者、工作积极分子五个奖项,并制定本办法。2评选范围:优秀实验室、卫生标兵实验室的参评范围指实验中心直接管理的各实验室;优秀工作者和工作积极分子者参评范围是指实验中心所有员工;突出贡献者参评范围是指在实验中心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含外单位人员)。3评选工作每年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 二、优秀实验室评选条件1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无差错。2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有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利用率和完好率高。3实验室危险药品和高180、压容器管理规范,有使用记录,两年内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4实验室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卫生始终优秀。5、实验室开放效果好,开放记录齐全。6实验室承担各项任务相对饱满,总体完成情况较好。7实验室顺利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合格评估。8实验室日常实验管理规范,受到师生好评。三、卫生标兵实验室评审条件1实验室和准备室经常打扫,做到了门、窗、墙壁无破损、无灰尘,地面无积水、无垃圾。 2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实验台架等各种设施物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保持无污渍、无灰尘。 3在各种实验室卫生检查(含抽检)中始终达到优秀标准。四、优秀工作者评审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181、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遵守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3热爱本岗工作,能按本人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完成工作,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工作总量在本工作部中不低于前三名。4工作认真负责,安全责任制执行效果好;分管的实验室整洁卫生,两年内无责任事故。5在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方面成绩显著;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积极参加修旧利废、节约增效、革新挖潜、自制设备(装置),对实验室的基础建设、技术改进、安全防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6能使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设备利用率,成绩显著。7积极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工作中团结协作182、互相配合,帮助其他实验人员进修提高,成绩显著。8为教学和科研提供优质服务,受到师生好评。五、突出贡献者评审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积极投身于实验中心发展建设中,为实验中心的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六、工作积极分子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品行端正。2责任心强,积极为实验中心发展出谋划策,联系各方资源为中心发展提供支持和动力。3主动参加实验中心的各项活动,尤其积极完成中心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4工作认真负责,安全责任制执行效果好;分管的实验室整洁卫生,两年内无责任事故。七、评选程序1各工作部推荐申报集体奖励和单项奖励实验室和个人名单及事迹材料。183、推荐数量不超过本工作部实验室和人员数量的30%。2实验中心成立评奖委员会负责统一评审。八、表彰奖励1采用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方式。2对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金,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聘任、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五、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xx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为了搞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泄密、防灾害等事故的安全预防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实验室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的重要保证,学校各级主管部门要把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安全防范宣传工作。各院(部、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每学184、期要对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学校每年要定期进行全校实验室安全大检查。二、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xx师范大学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库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凡使用有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做实验时,实验室的废弃物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丢。三、实验室内不准抽烟,不准煮食物(实验除外),不准留宿,不准未经批准随便带人参观,不准私自接洽外单位的实验项目,不准在实验室通道堆放杂物,保持畅通无阻,便于疏散。四、每个实验室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各实验室每次实验完毕和下班前都要进行检查,并切断电源、185、气源、水源,锁好门窗。实验室全体人员都要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对消防器材设备按规定妥善保管,非火警不准动用。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各实验室、研究室承担的研究项目需注意保守机密,对重要研究项目的研究过程、重要数据和重大成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泄露和发表。要严防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生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六、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污染、失密、人身重大损伤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被损坏等重大事故时,要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对事故作出严肃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知情不报或有意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严肃处理。七、各186、实验室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振动、高温、高压、噪音等场合及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 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工作部工作职责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等管理工作。完成实验室日常安全卫生的检查、督促工作,完成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一、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制度汇编,编写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四、监督187、检查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状况。督促实验室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及时处理在实验室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汇报。五、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宣传上级部门关于实验室安全卫生的法规、方针、政策。有针对性地定期对教师、学生开展培训、讲座、知识竞赛、交流学习等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六、在实验室中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七、建立健全安全档案,按时限和要求上报有关安全工作信息。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必须加强科学管理,健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 实验室安188、全管理规定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经常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切实做好下列事项:一、各实验室负责人每天下班前检查、督促关锁门窗,消除水、电、火灾隐患。检查所管辖实验室使用、贮存的细菌、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放射性物品等是否严格按制度保存。二、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三、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防盗装置和消防器材,并长期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消防器材存放要醒目易取,不得移作他用或挪用。工作人员应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具体要求如189、下:(1). 实验中心分管实验室主任对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应对自己分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责。 (2).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储存室采取双人双管制,即药品保管员与实验中心分管主任同时到场方能开启储藏室。(3).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4).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190、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5).领取危险药品,需递交相应领取申请表,库房人员凭实验中心主任批准方可发放,用多少领多少,使用的剧毒药品当天如有剩余,应在使用当天归库,严禁私自保存,否则后果由领用人自负。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造成危险化学品的流通渠道不明,后果由领用人自负。(6).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7).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不得善自离开,带191、实验课的教师应对实验安全、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8).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调离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开列清单,由分管领导监交,交接清单至少保存三年。五、增强环保意识,凡属有害气体、污物排放的实验室必须经常检查通风、排风设施,设置污物收集处理装置或系统。六、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及仓库。经批准的校外单位人员来中心实验室加工、协作调试和实验的,必须由本实验室人员或经办人陪同,不得由外单位人员自行出入。七、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主管人员(单位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操作,不能随便拆卸。八、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不许隐瞒或拖延上192、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实验室卫生管理规定一、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文明整洁。化学药品、仪器设备应摆放整齐、合理布局,桌面、地面、门窗、设备无积灰与蜘网等污物。二、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制度,不准喧哗打闹,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和其它杂物。 三、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卫生工作,每天上班后首先整理实验室,实验完成后督促值日学生将实验物品按原样摆放整齐,清扫实验场地。卫生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各房间的卫生工作,垃圾日产日清。四、实验室内外严禁放置私人物品、车和家具等,保持室内外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堆放物品。五、实验室每周至少打扫一次卫生,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设备清洁,桌面整洁。六193、开放的实验室,卫生负责人必须经常督促和检查实验室卫生情况。做到及时清扫,保证实验室有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如学生仍不清理,卫生负责人应上报实验中心,中心视具体情况处理。七、对于托管实验室,连续三次卫生检查不合格,中心有权收回。安全卫生工作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晋升职务,推荐、评比先进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违反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实验中心放射源库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更好的贯彻国务院44 号令以及执行好省、市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经营、销售的法律、法规,保证学校从事该项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防止环境被污染,194、特制定如下规定:一、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人内,如工作人员进人,必须登记,必须配戴剂量计,保证安全。二、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三、遇重大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应封门,如有特殊情况,进源库应登记。四、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账目清楚,严防丢失放射源。五、源库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学校,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侦破、查找,迅速找回丢失的放射源。六、放射源库内严禁烟火。七、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源库必须装有报警系统。八、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源库应设剂量报警装置。九、放射195、性工作操作规定: 1 放射性物品人库: ( 1 )检查物品外包装,铅封是否完好。 ( 2 )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 ( 3 )登记、人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存放、码放整齐。2 放射源及放射物品的借还规定: ( l )借用放射性物品,需有单位证明,需登记借用。 ( 2 )对借出及归还的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检验。 ( 3 )经检验合格后,人库销账。3 退还空容器时,必须登记,并用仪器监测确定为空铅罐退回。4 放射源的发货规定: ( l )购货单位必须提交放射源准购证复印件。 ( 2 )设立发货登记账本,出库时必须有出库单,才允许出库。( 3 )每次发运前应登记人册,核实后准许发运。 ( 4 )每196、件放射源必须用仪器监测后发送。 ( 5 )每个单位发货要有专人负责,对其他人不接待。十、凡使用吊车时,必须严格遵守吊车使用规定,轻开、轻停,行车速度不要过快。确保人员与货物的安全。并定期维修与保养。十一、环境卫生: 1 库区要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打扫。2 废旧的物品(不是放射源)要及时清理,不乱堆放。3 放射性废物要严格按放射性三废处置。十二、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一、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均应由专人负责使用、维护和保管。二、物理实验室及放射源库应设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牌。三、放射源使用时必须置于放在铅室内,防止实验人员受到辐射或污染仪器及环境。四、使用放射源及射197、线装置的工作人员应佩带计量笔,计量笔需定期送检。五、放射源标志牌与该放射源必须放在一处,不得分离。六、核物理实验室和X光实验室应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实验人员离开核物理实验室必须做到关窗、闭灯、锁门。七、定期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 实验中心环境保护制度一、各实验室在执行教学、科研计划的同时,必须考虑落实环保措施,严格控制各种污染源(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及噪声、震动、恶臭等),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对学生实验项目,要妥善解决环境污染和废弃物处理问题;提倡以无毒代有毒,以低毒代高毒,以少量代大量;提倡实验与实验之间198、,实验与科研之间对各种物质的充分利用。二、实验教师必须对进人实验室(包括科研室)做实验和研究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做出示范,提出具体要求,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相关药品,材料的特性,掌握取用的方法,做到安全作业。在实验中决不能把实验废液、废渣随便倒人水池,流人下水道。三、保证实验室基本设施完好,凡做有毒有害或有异味气体溢出的实验、研究,必须采用密闭式操作或在通风厨中进行,不得随意把污染气体排到室内或楼道里。四、严格对各种危险品的管理,经常检查及时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减少各种危险事故的发生,以避免不必要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侵害人身安全与健康。五、对于有放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199、仪器设备,要专人负责,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及防护,不得丢失,不得随意转让,不得超剂量操作。对于射线泄漏超过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必须加设相应的防护设备及措施,以减少对操作人员的照射,否则不能使用。凡新购置或者要重大变更(调出、报废、丢失等)带放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仪器设备都要报国资处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或处理。六、对于实验和研究所产生的可能会污染环境的废弃物(如废液、废渣等)不得倒人下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分类储存(贴好标签,标明主要成分或毒物名称),汇总后统一组织处理。 xx师范大学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200、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严防跑、冒、滴、漏的现象出现,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主要包括:1、爆炸物品,2、自燃物品,3、易燃物品,4、剧毒物品,5、毒害物品,6、放射物品,7、腐蚀物品。第三条 各单位在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危险品购买和运输第四条 购买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时,要单列计划进行申请,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必须经实验室所在院部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保卫处批201、准后,送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保卫处向公安部门申购,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第五条 在运送化学危险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运输、装卸,避免发生事故。第六条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斜。第七条 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或混合装运,以免互相碰撞接触引起燃烧、爆炸。第八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第九条 对各使用单位急需使用少量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试剂,需到外地购买时,不得个人乘火车、汽车等随身携带。第三章 危险品的使用第十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免出现事故。第十一条 使用202、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穿防护服装,配戴手套,防护眼镜。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库房及各实验室盛装化学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各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废液进行妥善处理、分类集中,不能随意倾倒。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中和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条 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危险物品,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鉴定后,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处理。第四章 危险物品储存及保管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化学危险物品专柜,并设专人管理。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专用库房应当符203、合有关安安、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第十八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第十九条 危险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储放。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第二十一条 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或灭火设备以及通风、报204、警装置。第五章 剧毒药品购买、领发第二十三条 剧毒品指氰化物、三氧化二砷、黄磷等物质。第二十四条 剧毒品应设专人采购,专车运输,专人押送。第二十五条 剧毒品(含放剧毒品库的其他毒品)到校后,押车人员应立即通知剧毒品保管员、保卫人员共同检查后,办理入库手续,未入库前押运人员不得离开毒品车,检查项目是否相符(查毛重)。保管人员需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证件方能操作。第二十六条 库房需要设双钥锁,在开门之前,先打开排风扇,通风5到15分钟,然后由保卫及保管人员共同打开剧毒品库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二十七条 领取剧毒品单位必须两人以上,携带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一人领取不准发放。领剧205、毒品单位及人员应在保卫部门备案,领料单上必须有实验室、系领导亲笔签字才可发放(实验室领导要监督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条 剧毒品称重必须准确无误,称量时必须有人在旁监护,称好后登记发放数量,保证帐物相符,不得有盈亏发生。如发现盈亏现象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卡片、帐目要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第二十九条 提取剧毒品的工具不得随意串用,尤其提取氰化物的工具不得与提取铬酐的工具串用,防止铬酐与氰化物发生化学反应。第六章 废弃危险品的管理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对废弃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治废弃危险品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第三十一条 使206、用危险品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量购置,避免产生废弃危险品。第三十二条 禁止将废弃危险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 使用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废液回收装置,要将试验后的化学废液分类回收,禁止倒入下水道。第三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危险品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领导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火警电话:119; 保卫207、处电话:64465; 教务处电话:64424xx师范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为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实验室要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放射性物品防护条例,积极做好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我校实验用危险品的范围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条 危险品要统一归口管理,各院(部、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危险品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是本室危险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有危险品的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对爆炸品、剧毒品等,208、要由两个人共同保管,要做到个人无法单独取用。保管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警惕性,工作认真负责,并掌握危险品安全管理知识与技术,懂得所管理危险品的性质和特点。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意外,能做到及时补救。 第五条 申请购置危险品,必须有主管实验室的主任在计划申请单上签字,经教务处审批、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购买。第六条 危险品的采购和运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危险品购置、运输管理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第七条 危险品的存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储存管理条例的要求。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公安部、卫生部、核安全局的有关规定。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209、放在一起。存放地点应注意通风、防热、防潮、防冻,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根据劳动保护条例对保管人员实施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安全。第八条 严格发放制度和出入库手续。对剧毒、放射性物品要有领导签字和两个领用人一起签字,在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内严格限量发放,同时必须精确计量和记载。对领、用、剩、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的数量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实验室。严格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废弃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不得擅自处理。第九条 危险品库房要建立和完善管理、使用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品库房的防火、防爆、防盗、防意外事故等有关安全措施。发生失盗、短缺及其它意210、外情况,要立即上报。第十条 对所保管和使用的危险品严禁随意转送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人员和各级领导应以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将分别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211、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及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源标本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第二章 管理任务与职责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各环节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各院、所、中心对危险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212、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项目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牵头负责单位;实验室中心是归口管理单位。实验室中心会同保卫处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各院、所、中心是具体责任单位,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组织本单位人、财、物保障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所需条件,并根据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细则,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实验室是具体操作单位,实验室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213、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保证按规定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收集、暂存、转移和处理;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运与处理等工作。第五条 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知识的培训、管理与监督,并按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第六条 各院、所、中心应将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实验中心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第七条 各院、所、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214、责任。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第八条 实验室应按危险废弃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暂时贮存柜(箱)等收集容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收集容器不能存在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并且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保持清晰准确。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弃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215、危险废弃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收集容器旁醒目处。第十一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第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第十三条 实验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第十四条 对已收集216、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运第十五条 实验室分类收集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所在单位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具体移交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并派人对整个运输过程进行监督,严禁运输过程中出现抛洒泄漏事故。第十六条 各院、所、中心在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交由相关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单,办理签字手续。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第十七条 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1.可能会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217、中进行,或具备必须的吸收处理装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2.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级、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实验室暂存于安全位置,集中报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3.实验室必须将实验中产生、弃用的有毒有害固态物质以及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有毒有害废固(废渣、废电池)放入专门的收集容器中,由实218、验室暂存于安全位置,不得随意掩埋、丢弃,集中报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实验器皿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第十八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验过程中使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等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收集并报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2.过期的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集中报有资质的相关单位统一回收处理,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3.剧毒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4.带有放射性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219、内封闭保存,集中报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统一收集,集中报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处理。 2.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以及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第二十条 生物病源标本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1.实验时,要注意防止生物病源体通过飞沫、空气、液体或污染物表面等途径进行传播。在没有确切把握能控制病源体传播的情况下,不可进行任何标本操作。2.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220、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弃物警示标识和说明。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弃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弃物集中报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验中心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为了加强实验室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师生健康,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特制定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一、加强实验室三废处理的管理,实验教师及实验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三废处理工作,各实验室应配备储存废渣、废液的容器,实验所产生的对环境有污染的废渣和废液应分类倒入指定容器储存,并集中统一处理、清除。二、易燃、易爆、剧221、毒物品使用后的废渣、废液和实验中产生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废渣、废液必须在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后方能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三、对于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废液、要求做到:对环境有污染的废渣和废液应分类倒入指定容器储存,达到一定数量后送污水处理实验室集中处理、清除。四、对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求做到: 1无毒废物按垃圾处理。2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深埋处理。3不能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收集委托处理。五、对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废气,要求做到: 1有废气产生的实验要开启通风装置后才能进行。2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要在通风橱中进行。六对于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微生物污染源,要222、求各教学实验室做到:1实验中被无毒微生物污染的物品要用新洁尔灭、酒精、碘酒等消毒剂消毒后再行处理。2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器皿、器械等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再投入使用。3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一次性物品,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处理。其它物品按各专业实验室的专业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七、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废渣、废液容器和通风、排风设备进行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找有关部门解决,以保证三废处理的实施。八、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和研究,改进实验教学内容,在保证学生实验操作训练,改进实验方法和技术,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尽可能地减少三废的排放。库房管理制度一、库房内应保持整齐清洁,严禁吸烟,禁止明火照明或明火作业。二、仪器223、仪表的存入及发出、应有帐卡,帐、卡、物应一致。三、试剂、药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要分类放置。四、库房管理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包装渗漏要及时处理。五、要及时处理废旧包装物品,不得在库内堆放。六、要建立入库出库手续,学期末要进行盘点,以便进行下学期的计划。七、库内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实验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实验中心是在原有实验中心、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室、教育科学学院实验室整合后成立的,承担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科研的任务。实验室用电量较大、经常使用易燃、易爆的气体、压力容器、有毒化学试剂和放射源,这些都给实验中心安全保卫工作带来客观隐患和不利因素。为了保证实验中心224、正常的教学、科研环境与秩序,保障学生、教师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有效地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特制订实验中心突发安全事件应危预案:一、 成立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为确保安全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处理,实验中心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组长:李国德副组长:朱明光、周振田成员:柳叶飞、尤晓军、郑秀君、辛士刚、彭霞、张雅琴领导小组要提高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惕,负责中心平时的安全宣传教育及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突发事件情况,同时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根据情况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减小损失。二、实验中心突发225、安全事件种类实验中心突发安全事件包括:突发火灾安全事故,突发触电安全事故,突发爆炸安全事故,突发中毒安全事故,突发放射性安全事故,突发盗窃安全事故,突发漏水、跑水安全事故等。1火灾: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台、桌椅均为易燃物品,有些实验室具有可燃气体钢瓶和氧气瓶,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严重后果。2触电:实验室用电量较大,电器设备较多,发生触电的几率大,一旦发生触电,及易造成人员伤亡。3爆炸:有些实验室使用高压钢瓶或压力容器,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严重。4中毒:化生实验室大量使用有毒有害化学试剂,一旦发生中毒事故,及易造成人员伤亡。5盗窃:实验中心实验室有贵重仪器设备、剧毒试剂和放射源,一旦发生失窃,后果226、非常严重。6地震:实验中心为楼房建筑,楼内人员较多,突遇地震,会造成慌乱拥挤的失控局面。7水灾:风雨的侵袭,水路管道故障等及易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三、实验中心预防突发安全事件定期检查制度实验中心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对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有安全隐患或突发安全事故,要求实验技术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安全小组人员联系方式 序号姓名办公室移动电话序号姓名办公室移动电话1李国德865911246尤晓军865753432周振田865769067郑秀君86575343819624383朱明光865789518辛士刚865711344柳叶飞8657534227、39彭霞865933145李娜张雅琴86593281四、实验中心突发事件处置原则1.突发火灾(1)、发现火灾事故时,发现人员要应立即关掉电源、煤气,然后按具体情况进行抢救和灭火,及时、迅速向中心安全领导小组报告,若发生较大火险,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119)电话报警,讲明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地点、燃烧物质的种类和数量,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等详细情况。(2)、根据火灾类型,采用不同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按照不同物质发生的火灾,采取不同的扑救措施:A类火灾为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一般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B类火228、灾为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首先应切断可燃液体的来源,同时将燃烧区容器内可燃液体排至安全地区,并用水冷却燃烧区可燃液体的容器壁,减慢蒸发速度;及时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对于可燃气体应关闭可燃气阀门,防止可燃气发生爆炸,然后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C类火灾为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D类火灾为部分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绝对不能用水扑救,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3)、一般原则先救人、后救物;统一组229、织、统一指挥;防止中毒和窒息,把损失减少到最小。受伤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并予以救护。迅速疏散易燃易爆物品及毒害物品。迅速疏散各种贵重的仪器设备和资料档案。清疏救援通道,保证消防工作顺利进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勘察,对所获得材料、物证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判明事故性质。事故查清后,要写出定性结案处理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和人员伤亡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2突发触电事故发现人员触电应迅速采取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的措施。迅速切断电源或使用绝缘棒使触电人脱离电源,触电者未脱离电源之前不可与之赤手接触。(1)、触电者未失去知觉时,应安放在空气流通、温暖处安静休息,同时迅速拨打120救230、援。(2)、触电者已失去知觉,但呼吸和脉搏均未停止时,应安放在平坦通风处,解开衣裤,使其呼吸不受阻碍,同时用毛巾摩擦全身,使之发热,并迅速拨打120救援。(3)、 触电者失去知觉呼吸困难,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拨打120急救。(4)、 触电者呼吸及心跳停止时,可能是假死,迅速拨打120急救,救护人员应坚持先救后搬的原则,应即刻进行人工呼吸或进行心脏挤压救护;人工呼吸用口对口吹气效果较好。急救时,触电者头部尽量后仰,鼻孔朝天,使舌根不阻塞气流,便于吹气急救。3. 突发中毒(1)、抢救者应穿戴适当的呼吸防护具进入灾害现场,先打开通风口。并疏散学生离开实验室到安全的地方,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安全领导231、小组负责人,并根据严重程度联系120急救。(2)、若毒性气体属可燃性气体不可任意开启电源灯源。(3)、搬移患者至新鲜空气流通处,松开衣服,使其呼吸道畅通。(4)、呼吸停止者应施予人工呼吸,维持呼吸系统运作。(5)、心跳停止者应施予心脏按摩,维持循环系统运作。4.突发盗窃。(1)及时向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事态严重拨打110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2)维护现场,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协助警方破案。(3)提供有关被盗窃文字资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5放射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放射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上级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同232、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2)、 放射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据事实,分清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处理好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6突发跑水漏水(1)在第一时间查找漏水、跑水水源,及时将水门关闭。(2)向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3)组织人员进行现场仪器设备及家具抢救,力图将损失降到最小。(4)清理残留积水。7发生斗殴、伤害、流氓滋扰等治安事件。(1)当值工作人员要控制事态发展。(2)立即上报:部主任、办公室、值班领导。(3)上报校保卫处(校园86574465)。(4)特别严重的,直接报警:110。8遭遇地震。(1)实验技术人员指挥学生利用身边的桌子就地躲避。(2)利用第一次震后和余震发生前的间隙,指挥人员按顺序、有秩序地通过安全楼梯撤离实验中心。(3)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撤离前切断电源。五、突发事件的责任及奖惩 在事件发生时,不论什么人在场,都具有救人抢险义务。对在突发事件中不负责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不当,引起不良影响的将给予相应处罚,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妥当,减小损失的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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