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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项目用地及建筑景观管理制度(50页)
市政工程项目用地及建筑景观管理制度(5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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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08863 2023-11-15 51页 1.05MB
1、市政工程项目用地及建筑景观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9第四章建筑间距14第五章建筑退界18第六章建筑物高度管理要求21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23第八章建筑色彩及立面管理规定24第九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27第十章附则28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29附表二一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36附录38附录一名词解释38附录二计算规则40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2、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XX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1.0.3条 旺苍县城、苍溪县城、剑阁新县城、青川县城、剑阁普安镇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蜀门路、利州路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0.5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3、划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6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规划建设的重点地段,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0.7条 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第1.0.8条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设计要求按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2.0.1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十大类,四十六中类。分类见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一) 居住用地(4、R);(二) 公共设施用地(C);(三) 工业用地(M);(四) 仓储用地(W);(五) 对外交通用地(T);(六) 道路广场用地(S);(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 绿地(G);(九) 特殊用地(D)。(十) 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2.0.2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0.3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附表二一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兼容性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5、行。第2.0.4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第2.0.5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21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建 筑 类 别 旧改区(m2)新建区(m2)低 层 建 筑8001500多 层 建 筑15003000高 层 建 筑30005000注:本表建设用地面积指净用地面积,不含6、代征地和代拆迁范围的用地。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予以许可建设。第2.0.6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 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二、 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三、 相邻地块之间地7、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2.0.7条 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第2.0.8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下表2-2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的规定执行,新建中小学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按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划及相关国家规范执行。表2-2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类 别用地面积()最小规模最小建筑面积()幼儿园25003班(90人)1200250035006班(180人)1700350045009班(270人)2450450012班(360人)3000第2.0.9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性质、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8、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第2.0.10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表2-3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建筑类别机动车(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非机动车(辆/100建筑面积)住宅1.01.0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0.351.5宾馆、酒店0.8-办公楼2.00.4商业场所0.83.0医院0.81.5体育馆2.520影剧院2.015展览馆0.81.0非生产性工业0.80.4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0.5-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9、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3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5控制。4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5建设项目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30% 。6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7 XX市城区范围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市内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10、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二、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良好的视线,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2、 距离道路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的距离不小于50米;距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和过街天桥、地道引道口不小于50米。 三、 室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在其用地周边应设绿化隔离带。其中,大型停车场的停车场地与住宅建筑相邻,间距应大于10米,并设置大于5米乔灌木结合的绿化隔离带。停车场内宜按停车方式或间距种植乔木,地面宜选择植草砖铺地,以提高绿化覆盖率。四、 建设项目中可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建设单层或多层公共停车库(不含地下停车库),但11、需满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退界、间距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景观要求。五、 地下停车库在规划、建设中,应与人防设施相结合。第2.0.11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1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2.0.12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公用设施设备用房不计算为物管用房。):一、 总建筑面12、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按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配置;二、 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含4万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5配置;三、 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四、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不得配置在地下室或屋顶局部位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五、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第2.0.13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二、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第2.0.14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13、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规定。其中,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5%。第2.0.15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集中绿地、道路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建筑间距内的绿地(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和建设用地内的防护隔离绿地等绿化用地。第2.0.16条 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得少于70%。二、采用开敞式分隔,且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退界和间距范围之外。 第2.0.17条 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表14、24规定:表24 中心绿地名 称设 置 内 容要 求最小规模(公顷)居住区公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1.0小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铺装地面和健身、休憩、儿童设施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功能划分0.5组团绿地花木草坪、桌椅和简易健身、儿童设施等灵活布局0.08街头绿地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和铺装地面等灵活布局0.04第2.0.18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二、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15、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第2.0.19条 居住用地的公共绿地,根据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级的居住公园、小区级的小游园和组团级的中心绿地。公共绿地配建指标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独立的组团级以下的住宅或兼容住宅用地不少于1平方米/人。旧城区可根据以上指标酌情调整,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10%。第2.0.20条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16、间距范围之外。一个片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片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第2.0.21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第2.0.22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红线宽度在3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二、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三、景观道路和健身路径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第2.0.23条 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的交17、通干道两侧和交叉路口(均为道路红线以外)划定绿线的规定如下:一、高速公路、铁路干线: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小于50米。二、城市快速路及城市对外交通主干路: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小于30米。三、规划的干道交叉路口:平交路口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小于50米;立交路口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小于100米。第2.0.24条 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5米宽的绿带。第2.0.25条 平台、墙体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对于屋顶绿化,建筑高度不超过40米得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作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的绿化时;屋顶绿化达到屋顶面积的60以上的,按屋顶面积的20奖励绿地面积;18、屋顶绿化面积达不到60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奖励绿地面积。第2.0.26条 城市绿地禁建区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但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绿地控建区内,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6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第2.0.27条 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宜采用疏林草坪为主。第2.0.28条 城市公共绿地,除设置表34所列的设施外,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含管理用房,下同)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并满足下列要求:一、 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应能配建面积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二、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应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19、,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第2.0.29条 非居住建设项目室外停车场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网格式植草砖铺地;二、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树径10厘米以上的乔木)。(以园林意见为准)第2.0.30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取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 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大于70;2、 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3、 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20、城市开发空间)要砌宽度30厘米以上,高度4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第2.0.31条 大于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一、 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二、 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三、 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3.0.1条 XX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内各片区建设高度、开发强度应由XX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空间形态专项规划确定。第3.0.21、2条 容积率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第3.0.3条 住宅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表31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的规定执行。表31 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建筑高度(m)住宅密度住宅容积率24301.824H45282.245H50262.450H55242.855H60223.0203.2183.4163.6H60203.8174.0164.3154.5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第3.0.4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22、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进深或半径大于1.8米的阳台,无通过式交通,不经过二次结构处理可改变设计功能独立使用的住宅套内空间视为可变空间,进深或半径大于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3.0.5条 建设用地地块容积率根据规划高度分区意图的需要按照表3-1选择,根据实际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3-1的规定选取实际建筑密度;若无对应的实际容积率则选取比该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实际建筑密度。(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23、房则选取比实际容积率稍低的容积率对应的实际建筑密度)第3.0.6条 城区的非住宅用地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下表3-2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控制: 表32 非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性质建 筑 形 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用地商业建筑多、低层502.530高 层405.02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办公综合楼多低层452.530高 层405.030宾馆、酒店多低层402.030高 层355.025市 场502.020中学用地30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5小学用地30幼儿园用地35农贸市场60%0.8且1.6结合设计要求养老院多低层25%1.835高 层30%3.030派出所24、40%1.0且2.4结合设计要求办事处40%1.0且2.4结合设计要求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40%2.4结合设计要求社会停车库(场)503.0结合设计要求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40无控制要求35大、中专学校用地教学、办公、配套用房400.535科研设计用地研发、办公、配套用房40%1.5且3.035工业品销售、维修展厅、销售、维修451.825物流用地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403.020仓储用地仓库、管理用房451.020工业用地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结合设计要求重工业40%0.4.0.7倍建筑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5.0.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一、 道路红线宽度16米且30.25、0米,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3米。二、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5米。三、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四、 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五、 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六、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上口外墙边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条;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七、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0.0米;八、 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26、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8倍。第5.0.6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第5.0.7条 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5-3的规定执行。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米),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27、。第5.0.8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第5.0.9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28、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5.0.10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后退要求。第5.0.11条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5.0.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第5.0.13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5-3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规29、定,且满足第-4.0.19条有关间距的规定:表5-3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建筑类型后退距离纯多、低住宅多层非居住建筑;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3.0米5.0米8.0米第5.0.14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第5.0.15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第5.0.16条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30、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500千伏,30米;220千伏,20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10米。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5.0.17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5.0.18条 对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具有31、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第5.0.19条 人防工程出入口边缘半径8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防止倒塌造成伤亡。第5.0.20条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管理要求第6.0.1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6.0.2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6.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必须按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履行报批32、手续,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第6.0.4条 在净空高度限制区域以外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保护名册的历史建筑、遗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建筑物,因建筑造型或使用功能需要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突出物高度不大于6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1/10、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其突出部分可以不受建筑高度控制规定的限制。第6.0.5条 用地规模在 3 公顷 以上的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33、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 25 ,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第6.0.6条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绿地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绿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6.0.7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34、,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二、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A 图示二B CL注:1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2A60.0米,L80.0米;380A60.0米,L60.0米; 4A80.0米,L40.0米。第6.0.8条 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商业街区等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原则上不允许修建各类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围墙的,经过批准,可以修建绿篱式、透空式围墙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上述区域外非临城市道路的围墙,提倡采用绿篱、透空围墙等35、。有保密、保卫、生产防护等要求需要修建实体围墙的,应经过批准,并在围墙边修砌宽度0.3米以上、高度0.4米的绿化种植槽进行垂直和平面绿化。第6.0.9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第6.0.10条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40%。第6.0.11条 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36、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檐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封闭。第6.0.12条 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第七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第7.0.1条 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37、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表7-1:表7-1 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限制等级照度控制光色控制气氛控制适用范围类控制区鼓励照明整体上为高照度区较丰富,整体以暖色为主丰富多彩、繁华、欢乐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和文体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二类控制区鼓励照明整体上为高照度区以冷色为主高效、简洁包括对外交通用地、车站、机场等三类控制区允许照明整体上为中等照度区以中性色为主稳重、简洁、明快包括行政办公、团体、社区用地等四类控制区允许照明整体上为中等照度区以中性色为主高效、简洁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38、其他用途用地(如军事保安区)所属范围。五类控制区限制照明整体上为较低照度区以中性色为主稳重、简洁、明快包括文化机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机构六类控制区限制照明整体上为低照度区以暖色为主和谐、宁静包括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第7.0.2条 一般建筑的立面景观照明,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二、 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三、 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四、 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第7.0.39、3条 标志性建筑立面景观照明,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现代建筑1、 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多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2、 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3、 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4、 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二、 历史建筑1、 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 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2、 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40、廓;3、 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4、 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第7.0.4条 结合现代城市建设低碳,环保的要求,城市照明设施应选用节能新型材料,并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耗电量,同时应采用对居民生产、生活没有安全影响和光污染的材料和技术。第八章 建筑色彩及立面管理规定第8.0.1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应根据XX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片区历史人文特色,根据方案特色选择建筑色彩。第8.0.2条 市建筑色彩设计引导一、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二、41、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 H V/C(色相 明度/彩度),无彩色 N V(中性色 明度);三、基本色是黑、白、灰之下的多元化组合。第8.0.3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应当包括建筑色彩及材质的内容。 第8.0.4条 建筑外立面的色彩及材质需要现场核准的,应当在施工图和施工许可证中注明。 第8.0.5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的外观、色彩及材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8.0.6条 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42、筑的品质感,严禁使用劣质、非环保外墙材料。第8.0.7条 XX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临街建筑造型及立面设计、装饰、装修等活动,必须与已确定的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空间环境景观的要求相符合。第8.0.8条 建筑立面设计应充分考虑现有临街景观、建筑风格与功能等因素,力求新颖、整洁、美观,体现出全区城市发展的特色和风貌。第8.0.9条 临街建筑风貌设计应具有较高品位,建筑立面所选用的装饰材料和色调处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尽可能采用较新颖、易清洗的外墙装修材料,以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群体视觉效果。第8.0.10条 临街建筑立面设计、装饰不得破坏建筑的整体风格、色彩和比43、例尺度。第8.0.11条 临街建筑立面建设不得影响用地周边建筑使用者的合理生活环境,设计中应重点注意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和热污染。第8.0.12条 为加强城市景观效果,临城市干道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周边轮廓性灯饰及反光射灯。第8.0.13条 城市的临街建筑,其管道不应外露,如确需设置,需采取隐蔽处理;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烟囱、垃圾站不得临街布置;3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不应临街布置生活阳台、厨房(如采取特殊处理方法,符合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标准的可以除外), 30米以下(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不宜临街布置生活阳台,如确需布置的,宜设为封闭阳台。第8.0.14条 城44、市主干道临街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面的窗户、阳台一般不能安装防护网,确须安装的,必须统一安装不超过外墙面或阳台栏板的隐形嵌入式防护网。第8.0.15条 临街建筑立面设计不宜设置空调位,如确需设置的,空调外机应做到隐蔽、规范,不得直接向人行道及路面排水。第8.0.16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商业店面及其雨蓬、遮阳物等设施的设计和底层柱子立面装饰,应当与整体建筑、周围环境协调。 第8.0.17条 临街建筑物立面外墙的管、线、架、杆及凸出于屋面的冷却塔、电梯提升间应设置永久性遮挡设施,并保持整齐、清洁,与建筑整体风貌协调。第8.0.18条 建筑临街立面施工图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更。45、第8.0.19条 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城市景观节点周边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准备多个临街立面设计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比选。第8.0.20条 因客观需要,对现状临街建筑物立面进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第8.0.21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临街立面设计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应遵守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按设计控制分级要求提供建筑立面设计图和有关说明。 第8.0.22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临街建筑施工图审查阶段,可根据建筑的重要性组46、织相关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专家等,对建筑临街立面进行专项审查;建筑临街立面的造型、色彩、材质、广告等应按批准的立面方案进行深化和优化。第8.0.23条 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应将审批通过的建筑临街立面施工图和效果图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施工公告,房地产项目应在售楼部将审批通过的能真实反映周边实景的建筑临街立面效果图进行公告,且公告过程须持续到工程竣工之日止。第8.0.24条 在建筑临街立面装饰施工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专家对建筑外立面装饰施工拟采用的主要材料和铺装样板进行现场核实。第8.0.25条 建筑临街立面验收过程中,由市4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分别组织验收人员,通过现场勘验,对照建成后建筑物立面色彩、装饰材料、广告位、相关构件饰物以及周边绿化等实施情况,确定是否与批准立面方案和施工图吻合。(综合验收)第8.0.2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批准的建筑临街立面不得作如下变更:一、.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门、窗,改变门、窗的大小、形状和位置;二、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三、拆除建筑外墙改为铺面、橱窗,开洞安装空调外机、排气机等。四、在城市道路两侧面的建筑物上增设任何形式的招牌、雨蓬和遮阳物等影响立面景观的设施;五、安装其他影响建筑立面景观及安全的装置;第8.0.27条48、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建筑临街立面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第8.0.28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建筑立面设计管理要求或图纸内容不全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一律予以退回,并责成其修改或补充至符合要求,方可受理报建。第8.0.29条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立面装饰设计方案和核实的铺装材料样板,对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施工进行质量监督,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载明相关监督内容;对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铺装样板进行外立面装饰施工的,责令其改正。第九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第9.0.1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49、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第9.0.2条 规划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第9.0.3条 容积率的规划核实建筑的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超出原审批原积的,应按相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第9.0.4条 建筑密度的规划核实建筑密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50、附图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误差值小于等于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1.5%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第9.0.5条 绿地率的规划核实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经整改后误差值小于等于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经整改后误差值大于3%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第9.0.6条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的规划核实建筑间距、退界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小于等于3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大于30厘51、米,但仍满足本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大于30厘米,又不能满足本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第9.0.7条 建筑高度、层数的规划核实建筑层数未发生变化但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若建筑高度符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若建筑高度不符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第9.0.8条 配套设施用房的规划核实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用房的建设(物管用房、社区用房、公厕、垃圾点等)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第9.0.9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符52、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第9.0.10条 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明确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须拆除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第十章 附则第10.0.1条 当对建设项目有多项条款同时规定时,从严执行。第10.0.2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要求。第10.0.3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附录的名词解释为准。第10.0.4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10.0.5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附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53、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54、C2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55、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续表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56、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暖和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57、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渡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58、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续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C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59、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60、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续表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61、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62、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续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63、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续表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64、类小类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65、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涝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66、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续表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67、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68、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69、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附表二 一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普通仓储用地小类一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R12R21R22C11C12C21C22C23C24C25C26C31C32C33C34C35C370、6C65W1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一类住宅用地R1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2二类居住用地二类住宅用地R2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1C1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C21金融保险用地C22贸易咨询用地C23服务业用地C24旅馆业用地C25市场用地C26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普通仓储用地小类一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71、游乐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C31文化艺术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C35游乐用地C36科研设计用地C65仓储用地普通仓储用地W1工业用地M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72、制。附录附录一 名词解释一、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二、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楼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三、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四、 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其他均满足住宅设计要求的建筑。五、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6跃773、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0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六、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七、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八、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九、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的附属建筑。十、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十一、 半地下室:房间地74、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十二、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十三、 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6.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物管用房等。十四、 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十五、 可变空间: 进深大于1.8米的阳台,无通过式交通,不经过二次结构处理可改变设计功能独立使用的住宅套内空间。十六、 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十七、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75、地面积的比例(%)。十八、 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十九、 高层建筑主要朝向: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二十、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二十一、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35.0米的高层住宅。二十二、 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面。二十三、 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76、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二十四、 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二十五、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二十六、 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77、二十七、 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指就地加工,在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二十八、 旧区:指XX市老城的区域。二十九、 带状绿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有宽度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三十、 块状绿地:除带状绿地之外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三十一、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三十二、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三十三、 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三十四、 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78、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三十五、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三十六、 城市黑线: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三十七、 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三十八、 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等。三十九、 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出或后退的界线79、。附录二 计算规则一、 容积率计算1、 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反而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2、 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米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3、 除独立式住宅建筑(别墅)、跃层式住宅和大空间的商业建筑(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外,当住宅建筑层80、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业建筑层高81、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4、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进深或半径大于1.8米的阳台,无通过式交通,不经过二次结构处理可改变设计功能独立使用的住宅套内空间视为可变空间,进深或半径大于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5、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除建筑82、入口雨篷处,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6、 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高度不超过该房间层高1/2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室外地坪标高的确定与地下室室外地坪的确定办法一致。7、 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83、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算。8、 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9、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84、人防设施及储物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10、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中出现以上10条之外或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二、 建筑密度计算1、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2、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大于4米的悬挑不落85、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4、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5、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不包括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绿地、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密度的计算应将底商建筑的计算办法单列一条与第七条高层建筑的密度计算合并)三、 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四、 建筑高度计算1、 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86、最高点计算。2、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四)。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3、 沿路建筑高度(1)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见图五)H1.5(W+S)(2)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见图六、图七) AL(W+S)4、 建87、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根据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且其视角不小于60度。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见图八)五、 层数计算1、 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6节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2、 架空层计入层数。六、 绿地面积的计算1、 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1) 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88、红线;(2) 距建筑物外墙脚1.0米;(3) 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4) 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用地面积的70%。2、 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2) 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10厘米)。3、 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计算。4、 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1) 89、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2) 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0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5、 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七、 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方便居民室外活动提供的大于200平方米的公共活动空间,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八、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计算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高层主体基底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九、 建筑间距及后退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见图九)。图九:建筑退界距离图示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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