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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立交工程安全生产及临时作业管理制度(68页)
城市交通立交工程安全生产及临时作业管理制度(6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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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08311 2023-11-15 68页 166.37KB
1、城市交通立交工程安全生产及临时作业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1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2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6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7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11第七章 关键工序安全红线卡控制度15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8第九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20第十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3第十一章 安全(质量)生产例会制度28第十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9第十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0第十四章 消防与现场动火制度33第十五章 易燃易爆2、品管理制度34第十六章 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具)管理制度36第十七章 安全防护与标志管理制度40第十八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42第十九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制度43第二十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5第二十一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49第二十二章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52第二十三章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61第二十四章 大型临时设施管理制度63第一章 总则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序推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实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有章可循、程序规范、过程可控,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3、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77-2010)等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第一条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1.1杜绝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2杜绝重大道路交通、火灾及爆炸事故;1.3杜绝压力容器爆炸责任事故;1.4杜绝爆破物品遗失事故;1.5杜绝机械设备重大责任事故;1.6杜绝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7创建安全施工标准工地。第二条 项目部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分时间段结合施工重点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安全生产目标4、责任定期考核管理,完成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控制要求。第四条 项目部与上级单位每年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第五条 项目部对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遵照安全生产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指导督促各参建单位逐级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明确各级、各岗位责任目标,按照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认真实施定期考核兑现。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一条 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先进可行的管理方法和监管手段,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和现5、代化。第二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和监督保证体系第三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一)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党工委书记、分管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为副组长,项目部其他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质量)领导组(以下简称安全质量领导组)。安全质量领导组职责为: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各部门及作业队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项目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6、操作规程,推动落实项目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完成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3.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质量)例会,总结本项目上个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本项目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下个月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要求;季(年)度末全面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确定下一季(年)度的安全工作重点和安全管理责任目标。4.每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质量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通报及责任追究。5.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事故救援,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以事故为教训对所有参建人7、员进行警示教育,采取切实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项目部各参建单位相应成立安全生产(质量)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职责。(二)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配齐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集团公司规定。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制修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参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宣贯及演练;4.8、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台账;5.协调配备本项目各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制定完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7.监督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使用管理;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9.通报本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11.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2.考核评价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4.项目部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项目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9、四)项目部工会依法对本项目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修订提出建议和意见。(五)项目部组织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资格及配备数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管。第九条 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制定落实各单位、各系统、各部门、各管理和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以责任落实为基础,以安全生产标10、准化管理为要求,健全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促进体系有效运行。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岗位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安全生产、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实施责任的重要组织措施。第二条 项目部按照“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覆盖本项目各单位、各部门、全体员工和生产岗位、全部施工和管理过程。项目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施工管理实际加以补充完善。项目部应按照国务院“11、国发201023号”、行业规章和工程建设相关方要求及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建立高风险作业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带班盯岗和关键工序值班值守制度,并将其纳入相关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项目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定期考核制度,逐级落实责任,逐级检查考核,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项目部对各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各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由检查考核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或惩处。检查考核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考核结果应当公示。检查考核及奖惩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妥善保存。第五章 安12、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安全专(兼)职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按照股份公司关于要求安全质量环保专兼职人员统一企业标识的通知(2011-7号)要求,正确佩戴胸卡。第二条 定期检查1.定期检查是指项目部安全生产(质量)领导小组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由第一管理者组织、相关领导和工管、机械、物资、安全质量、劳务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质量)综合性大检查。项目部应当每月组织一次。2. 项目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应事先制定检查计划、拟定检查路线、方案和检查重点,指定专人记录、拍照。参加大检查的全体人员在签到表或检查记录上签名备查。对13、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于无法一时整改完成的,按照“五定”原则(定措施、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限、定预案)进行监督和追踪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的重大隐患,在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后,责令立即停工整改;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部要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严格实现闭环管理。4.检查记录、签到表、整改回复及复查验收等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具有可追溯性。5.第一管理者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为履行职责,但事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定期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活动不能替代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项目部及各参建单位应妥善组织安排。第三条 项目部大检查结束后,应及时14、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总结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和预防措施。项目部安全大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发布本项目大检查情况通报;项目分部大检查结束后三天内,发布本分部大检查情况通报。第四条 专项检查1.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检查。专项检查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安质部门和有关专门人员参加。安质部门侧重检查综合性安全管理,专业主管部门侧重检查专业技术、设备、设施安全。2.以下事项应由项目部组织专项检查:(1)“首件工程”、“四新工程”开工之前进行的检查。(2)高墩大跨度梁;高大模板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和深水作业;地面及地下地质水文和工程条件大型起重吊装、营业线施工等高危、高风险作业开工前后和15、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检查。(3)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恶劣天气(暴雨、雷电、大风、风沙、冰雪、雪凝、台风、冰雹、大雾、阴霾);极端气候(高温、低温)预防性检查和不良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坍塌)隐患排查。(4)项目部的停工前、复工前;冬季施工开始前和过程中进行的关键工序检查。(5)对内业资料、制度和措施进行的专门检查。(6)项目部认为有必要进行的其他检查。3.专项检查开始前,应对参检人员进行分工。项目部责成专人进行复查验收,对整改闭环情况进行认定。4.检查记录、签到表、整改回复及复查验收等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具有可追溯性。第五条 日常检查1.日常检查是指由工程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16、领工员为确保施工现场工艺工序质量安全所进行的日常性检查。2.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应当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以确认现场作业符合技术交底和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要求。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领导反映,并做好记录。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进行日常性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部门或分管领导反映,追踪整改情况,做好检查整改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监督整改,做好过程监控,按相同背景、相同角度拍摄整改前后及整改过程中图片17、资料,及时进行规范回复,实现闭环管理。4.施工管理人员对工艺工序实施的日常检查。与工程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技术交底的要求予以纠正。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工程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直至有关领导反映解决,认真做好相关记录。5.日常检查记录必须格式统一,内容真实、全面,关键问题附有图片和数据。各岗位日常检查记录纳入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备查。第六条 检查的信息数据应准确统计、逐级上报。项目部安质部门每季度末前按时限要求向公司上报本季度“安全质量监管信息”。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第一条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18、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其他行业规章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项目部及各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管理。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活动。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本办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第三条 工程施工的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地19、下管线复杂的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起重吊装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五)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20、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六)高大模板支架、深水、高墩、大跨度梁施工。(七)大型设备铺运架。(八)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九)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项目部可根据工程结构及施工环境对所列重大危险源范围进行调整。第四条 项目部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施工方案、控制措施、检查、验收及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有关台帐,实施动态管理。第五条 项目部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由项目部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21、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或者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复核,报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查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方可实施。第六条 建设部“建质200987号”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依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作为“专项方案”附件。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组22、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项目部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批准的“专项方案”需要进行较大修改时,修改后应当按原论证审批程序重新论证审批,重新论证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七条 项目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专业主责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处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23、近挂牌公示。第八条 项目部应编制下发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部综合预案,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项目部预案规定配备相应的抢险救助人员与物资设备,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并组织演练和预案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备案及批准程序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第九条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当组织所有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第十条 项目部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重24、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包括:“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现场实施情况;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验收的时间,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参建单位每周不少于一次。第十一条 对按“三条”规定列出的重大危险源,根据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风险作业分级监控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进行风险作业分级,并报项目部所属子分公司审核后,按规定实施分级监控管理,按时报送监管信息。在现场明显位置处设立安全监督牌,公示高风险作业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和带班盯岗、关键工序内部旁站监理跟班值守相关信息。一级风险作业建立安全档案。内容包括风险因素识别、风险等级评估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25、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相关资料、各级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定期上报的手写板监控信息等。第十二条 为不断提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能力,项目部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高风险作业项目,应积极推行远程视频监控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第十三条 项目部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综合管理信息安全质量模块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高风险作业监管信息,要求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录入及时。第七章 关键工序安全红线卡控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针对高墩、大跨度梁、深基坑高边坡、起重吊装、高风险作业项目,实施关键工序安全红线卡控制度。第二条 桥梁墩台施工。深水施工、桥梁墩台高大模板及支架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根据标准规范和安全技术26、操作规程的要求,制定设计、制作、检查验收、支立搭设、安全防护、砼浇筑值班看守及拆除等各风险作业工序安全红线卡控制度。1.墩台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承受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荷载。2.墩台身混凝土施工前,必须对模板及其支撑系统进行安全专项检查。3.墩身钢筋安装应搭设支架临时加固,防止钢筋骨架倾覆。4.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不得与模板及其支撑体系联结。平台、步梯应设围栏,周边应张挂密目安全网。5.墩台施工靠近既有道路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6.当墩台位于陡坡处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施工边坡支护及排水工程。7.承重式脚手架搭设前必须进行受力检算。27、脚手架的地基应坚实,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四周排水应通畅。8.当脚手架搭设较高或风力较大时,应增设缆风绳并锚固牢靠,必要时与桥墩拉结。9.搭拆脚手架时,施工区域应设警戒标志。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或悬挂在塔吊设备上。1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松动或拆除任何受力杆件。作业平台上不得超载,四周设安全网,脚手板搁置必须牢固平整,不得有空头板。11.模板采用分段连接整体吊装时,应连接牢固。起吊安装过程中,应拴溜绳,不得碰撞模板和脚手架。12.模板拆除应遵循自上而下、分节分块、先挂后拆的原则进行。第三条 起重装吊作业。起重设备必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吊具、吊索及吊钩要经常检28、查损耗情况不超过相关规定,吊钩防脱绳装置完好。同时,要满足以下要求:1.司机和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并经有关部门颁发合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做到专机专人。指挥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所指挥机车的性能和了解所吊构件重量、现场周围环境。2.操作人员对起吊的构件重量不明时要进行核实,不能盲目起吊。起吊连接在固定物上的物件,或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构件,及与地面冻结的构件,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后再起吊。3.起重机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值。4.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精神要集中,要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在发现有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可以拒绝执行,要问清29、后再执行操作。在一般情况下起重机司机设二个人,一个人在机上进行操作,一个在机车周围进行监护。在构件安装时可设高空和地面两个指挥人员。5.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强度要符合该机型的要求,卷筒的钢丝绳要连接牢固,排列整齐。当钢丝绳全部放出时,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6.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允许带载自由下降。7.模板吊装时应缓慢提升和移动,严禁作业人员攀附在模板上或者模板侧的工作平台上。8.严禁在制动不良的情况下起吊作业;严禁斜拉、斜吊和超载起吊。9.吊物悬空时,严禁起重司机离开操作台。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30、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条 项目部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防坍塌专项治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管理实际,综合制定实施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性安全事31、故,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在各级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2.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极端天气以及重大地质灾害影响引发事故的。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侧重于制度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情况,具体包括:(一)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考核情况;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情况、安全质量责任书逐级签订和考核实施情况;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5.风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6.施工设备、机具安全检测检验情况;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32、设置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8.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知识更新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作业现场主要岗位职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9.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营业线施工项目经理和“五大员”持证上岗情况;10.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二)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情况。1.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起重吊装和架梁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2.深基坑、高边坡工程滑坡、基坑坍塌事故隐患防范情况;3.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4.施工驻地选择不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侵害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第九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分33、工序、分工艺、分专业、分工种逐级进行不同层次的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作业工人熟知,在什么时候、什么作业、应当怎么做、采取哪些措施,并说明其重要性。第二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交底、有关设计人员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方面的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的指导意见,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时设计文件规定的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1.单位、分部、分项施工工序的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流程;2.单位、分部、分项施工工序34、的危险部位和危险源;3.作业条件、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及其危害;4.针对危险部位、危险源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5.施工机械、机具、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6.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7.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8.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发生事故后的紧急避险方法和应急措施;9.劳动纪律、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条 开工前,由项目总工程师将工程概况、设计文件到位及设计交底情况、重大高风险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情况、拟使用的施工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名录等事项向项目全体施工管理35、人员进行交底。第四条 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的依据和内容从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责任和程序由项目部根据工程划分情况和项目管理实际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各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机电设备类(含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交底由机械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管人员参加本级所有技术交底,对各类技术交底存档备案、并据以监督检查。第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书应当字图清晰、用词严谨、内容全面,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所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背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和作业指导书不能代替安全技术交底。第六条 安全技术交底书须由复核人、36、交底人、被交底本人签字,其他人员不得代签;风险较高或工艺复杂的安全技术交底应当与安全培训相结合,被交底人不能完全理解交底内容和要求的,不得签字。第七条 一般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书,由各作业队技术人员编写、同级技术负责人复核;重点工程和技术难度较大的安全技术交底书,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写、由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根据审核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专项方案审核批准。第八条 重大、高风险作业必须单独编制施工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审核、评估和批准后,据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九条 工程地质、设备材料和施工工艺等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发生变动后,必须对新上岗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37、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变更或修改,必须由交底的原编制、复核人员进行,其他人员无权擅自变更或修改。第十条 雨季施工要编制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对技术交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或停止施工,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和支撑。各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教育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二条 总体要求1.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38、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项目部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3.新入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6.劳务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劳务人员与企业员工统称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同等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第39、三条 培训内容(一)项目部负责人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40、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作业人员三级教育1.公司(项目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1)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演练及防范措施等。2.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班前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是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应结合股份公司关于实行“班前安全质量宣誓”责任制的通知(2010-241、26号)、关于开展“班前安全质量宣誓”活动的通知(中铁股份党宣2010259号)要求,把班前安全(讲话)教育作为现场作业的重要工序认真实施。现场领工员负责监督,工班长、工班兼职安全员负责讲解当日当班作业内容、作业风险、规避措施,复述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教育内容由工班兼职安全员负责记录。班前安全教育结束后,全部受教育人员在记录表上亲自签字确认。(四)作业人员年度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由项目部组织。教育培训的教材由专业技术人员结合现场实际编写,指定专人授课。作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及其考试考核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五)作业人员经常性教育培训42、除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外,还应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要,分别进行转岗、转场教育培训、“四新”教育培训和季节性、节假日和班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开展专题讲座、宣传标语、广播、影视录像、简报、通报、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以上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外,还应分专业进行知识更新。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由项目部统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知识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第四条 培训学时1.项目经理、作业队长每年接受安全再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43、受专业安全技术业务再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3.新入场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4.特种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或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5.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再培训时间的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登记。1.做好教育培训记录,建立本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台账,如实建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备查。2.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作业和管理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3.对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19号)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劳务人员教育培训、44、考试考核及上岗作业情况逐一建档核查。第六条 项目部要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没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的,有权责令停工。第十一章 安全(质量)生产例会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组织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质量生产例会。安全质量生产例会由分部安质部组织,经理或总工主持,其它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第二条 召开时间:项目部每月月底召开安全质量生产例会。第三条 安全质量生产例会的主要内容:对本月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下月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定安全防范重点等;研讨安全质量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和重要的安全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等;交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等。第十二章 特种设备45、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加强保养维修,确保设备状况和安全性能符合生产安全需要。第二条 项目部配备机械部长,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填写设备的规格型号、进场日期、安全检验有效期、安全检查情况和管理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第三条 项目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注册备案及告知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安装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制46、度,安装申报及检验合格取证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第四条 购置特种设备必须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生产制造厂的产品中进行选择。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拆卸,应由具备安装、维修、拆卸资质的单位进行。第六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持证上岗,所持资格证书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时限进行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视其情节交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七条 特种设47、备在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八条 非标起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型式试验合格并备案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分类:(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钢筋弯曲。(三)起重机械作业。(四)登高架设作业。(五)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六)压力容器操作。(七)爆破作业。各架子队(场)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收集相关证件,严格审查其上岗资格,不合格者严禁上岗。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48、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的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第四条 进行危险作业时,要有可靠安全措施并在有人监护下方可工作,作业区间必须将易爆物品清理干净,工作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第五条 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使用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地面要有人监护,雷雨大风禁止高空作业。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安全可靠并穿好防护用品。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49、门申请复审,没有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视为作废,禁止上岗。第八条 项目部应配足配齐特种作业人员,保证施工需要,并建立进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台帐内容包括:姓 名、性别、进场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操作证发放部门、发证时间、有效期、计划复审时间、退场时间、培训及违章记录。第九条 项目部每半月要清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对新加入施工和已离开的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动态登记表。第十条 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第十一条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工作范围必须与所持作业证相适应。第十二条 特殊工种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50、次以上的,应拒绝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十四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十五条 对持有特种作业证件的人员,进入工地前应先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做好培训考核记录。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次。连续从事本工种十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年次。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由发证部门补发。第十八条 特种51、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四章 消防与现场动火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项目经理、作业队长对本单位消防负总责,制定动火许可和消防管理制度,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在现场动火和办公和生产、生活场所均设防火责任人,明确动火、签批、监火和消防巡检等重要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权限和工作标准。第二条 项目部以及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演练,对员工进行安全防火的宣传教育,使员工做到“三懂三会”:懂本岗火灾危险,懂防火措施,懂灭火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保护火灾现场。第三条52、 严格执行股份公司关于开展强化措施落实 防范火灾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铁股份安2011522号)措施要求,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对工地、驻地、料库等要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配齐配足各类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第四条 项目部组织把遇险撤离(逃生)作为险情处置、有效保护生命安全的第一措施,随时保证逃生通道畅通,并在现场各相关部位进行逃生通道标识。桥梁建筑外挂防护网,施工现场使用明火时,必须按照“三级动火”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规定,并采取专人“监火”、专人巡检确认。第五条 全体员工应自觉爱护消防器材,不擅自动用消防器材;不53、在施工现场、宿舍焚烧废纸等杂物;不在禁烟火场所吸烟,不乱抛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不擅自拉接电线,照明灯具高度距地面不小于2.5米,距蚊帐等物品不小于50厘米;发现失火立即报警,并积极参加初期火灾灭火抢险。第十五章 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易燃易爆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易燃易爆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第二条 易燃易爆品仓库必须定期检查。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正直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易燃易爆品知识的人担任。第三条 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54、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第四条 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第五条 易燃易爆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第六条 易燃易爆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收存和发放易燃易爆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台账。第七条 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第八条 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55、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第九条 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第十条 各单位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须单独存放,存放时两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第十一条 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第十二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重压,以免容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第十三条 仓库区、贮罐区严禁一切烟火并配足灭火器。第十四条 控制领用数量,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进行登记,56、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时收回保管。第十六章 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具)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应结合施工管理实际,制定本项目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具)配备制度,建立台帐、动态管理,确保项目安全检查工作所使用的检查、检测仪器(具)处于有效状态,精确度、稳定性和分辨率等符合使用要求,满足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需要。第二条 项目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由生产单位提出配置计划,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调剂;本单位调剂不了的提交各公司主管部门,在各单位范围内调拨;无法调拨的,由生产单位提出购买安全检查、检测仪器(具)的申请(注明规格、型号、数量等)计划。购置计划批准后,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采购有57、出厂合格证和国家统一计量合格标志的检测仪器(具)。第三条 检查、检测仪器(具)购回后,由专业技术人员按说明书逐项检查验证,并做好记录。属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及国家已有检定规程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周期送国家认可的计量测试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不合格的,办理退换手续。确认无误后,及时建立档案和台帐,妥善保管检查、检测仪器和工具随带的全部资料和附件。建档内容包括:1.仪器设备名称、型号;2.制造商名称、出厂编号、本单位编号;3.购买日期和启用日期;4.仪器说明书(或复印件);5.检定证书、测试报告及检定周期安排;6.固定仪器设备目前安装地点,便携式、移动式仪器设备的存放地点;7.损坏、改装58、和修理的历史情况;8.仪器使用记录。9.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第四条 租赁(借用)的仪器(具)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并做好记录,校定在有效期内,租赁公司的仪器、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公司检查、检测仪器(具)分为三类:A类:其测量数据可作为代表本次检查的权威结论,专人管理、使用、调校,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计量部门检验鉴定;B类:其测量数据可作为本次检查依据,专人管理,安全检查人员皆可使用,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计量部门检验鉴定;C类:其检测结果仅作为参考,配备给个人,每半年利用B类器具进行对比核准。第六条 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59、定(校准)状态进行唯一性标识,标识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红、黄、绿”三色标识进行,标识应注明本次检定日期、有效期间、检定机构等内容。第七条 检查、检测仪器(具)使用前应根据操作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如发现失准或异常的,应立即暂停使用。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A类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校检并对已检测的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送计量部门检验鉴定。B类和C类可由检查人员进行校检并对已检测的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八条 检查、检测仪器(具)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和保养。对A类精密的仪器、工具60、设备要有保护措施。属于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装置,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检定周期按时进行检定;国家没有规定检定周期的,可根据该装置适用强度、环境和测量数据的重要程度进行校准、检定和验证规程,并严格予以执行。第九条 未经检定和检定不合格的检测仪器(具),不得在检查过程中使用。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评价以往使用该设备测出的测量结果的有效性,采取适当的调校措施,做好相应记录。第十条 检查、检测仪器(具)损坏或有故障时应停止使用,做出明显标识,及时派专业人员维修、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卸。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重新检定、校准。第十一条 符合要求的检查、检测仪器(具)必须贴上鉴定有效期、公司61、编号、类别的标签,使用者须检查有此标签才能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检测、计量仪器、工具贴上醒目的“不合格”封条。第十二条 检查、检测仪器(具)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震、防高温之处。在搬用、保养或转换环境时,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确保其准确度、精度不受影响。如不能保证或认为并要时应重新进行校准和调整后再适用。第十三条 项目部管理台帐必须能全面反映本单位保有的全部检查、检测仪器(具)的基本概况、上一年度检定日期、本年度计划检定日期、封存及分布情况,并实施动态管理。台账要求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前后衔接。第十七章 安全防护与标志管理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规和规章,建立本项目安全防护和标62、志管理制度。第二条 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前,项目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安全防护用具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更换,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标志、防护用具、用品安全有效。第三条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安全防护设施方案,对所设置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符合性、可靠性负责,并向项目施工员、作业班组长进行交底。第四条 材料员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对防护用品和防护材料的供方进行评价,供应合格的产品,并对其负责。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对现场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检查验收,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并跟踪验证整改情况。第六条 作业人员必须遵章守纪,严63、格按照技术交底要求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适时维护防护设施,以保持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第七条 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设置、完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1.在施工现场的“四口、五临边”、通道、施工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高处作业、吊装、施工现场周围等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2.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3.涉及公共安全的,必须按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第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包括: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64、;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的防护用具等;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第九条 所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达到性能要求。1.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保护,应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2.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的防护,应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3.临边安全防护设施,应确保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有关设施的安全、可靠的使用状态。4.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65、防护设施,应确保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和机械设备安全。第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还应符合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办法中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要建立使用、发放档案,定期予以更换。各类防护设施、用具的验收单及各类检查记录必须按要求填写,可量化的栏目应填写具体数值,无量化要求的栏目应以简要的文字记录。第十八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66、企201216号),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铁建设2012245号文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项目部依照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第二条 项目部按照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逐级落实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制度。第三条 项目部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计划及使用情况每半年一次,上报公司安质环保部。第四条 项目部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正确使用和规范管理负责。定期对各参建单位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有效投入。对挪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考核奖惩,67、应当在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中予以明确。第十九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履行环境审批程序,其环境保护项目必须纳入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工、同时竣工交验、同时投入使用。工程建设中,项目部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制度,加强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实现达标排放。第二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地要注意节约用地,编制用地及复垦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平衡。特别注意居民稠密区的环境保护。工程竣工后,临时用地要按照规定达到复垦要求,最大限度恢复环境。取弃土场必须68、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挡护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第三条 作业场所内易产生尘埃的物料,采取围栏、遮盖等防尘措施;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或覆盖,并采取洒水或其它防尘、吸尘措施;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必须做好遮蔽、清洁工作,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清理车辆和地面上的泥土;散装物料、垃圾密闭清运;城区内作业设置临时围挡,进行封闭作业等,积极打造绿色建筑工地。第四条 污水、废水要清污分流,污染物超标的废水(废浆)应经过处理,达标之后再排放;食堂应设隔油池,污水经隔油沉淀后排放;驻地卫生间必须采用冲水卫生间,下水道必须通向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向指定的区域。第五条 固体废弃69、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有害固体废物的堆存、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第六条 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振动、噪声源,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居民集中区域和学校附近施工,优先采用低噪音机械施工和限定时间段施工,减少扰民事件发生。第二十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按照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第二条 项目经理为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督导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开展,对外协调、沟通70、工作。专职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对各参建单位(以下称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综合监管,并形成记录。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制订项目部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章、规程,确保从业人员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应比照项目部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明确责任,遵章守纪,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职业危害。第三条 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71、害因素的,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员应接受上级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业务知识培训,依法取得培训合格证。项目部应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员进行职业卫生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进行上岗前(包括新进场、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未经上岗前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 第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72、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岗位操作技术规程、职业危害告知牌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六条 向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七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据不同73、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积极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至少每年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依据检(监)测结果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八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74、隐瞒或者欺骗。第十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75、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四条 依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76、检测评价档案;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所有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完工注销,得到相应批复回执之日起,应移交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存档,并永久保存。第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77、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二十一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结合工程管理实际,逐级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有功人员,项目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触犯行业、上级和本项目安全卡控红线要求,现场管理混乱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应本着“程序严谨、额度适当、依规合法”的原则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经项目部安全生产(质量)领导78、组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第三条 项目部结合实际情况,可分别制定奖惩实施细则,向全体员工公布后实施。第四条 安全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个人5005000、单位10000元奖励。1.被建设单位、当地政府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践验证效果明显的人员。3.通过小改、小革、引进、推先,明显提高了施工现场设施或工艺的安全可靠程度的人员。4.发现或排除了重大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的人员。5.施工现场执行集团公司安全隐患举报、查证奖励相关规定的单位。6.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中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79、由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奖励金额不重复计算。第五条 经济处罚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应进行通报批评,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给予个人5005000元、单位10000元罚款处罚。1.违规、违章作业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轻伤或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企业社会信誉受到一定影响的未遂安全责任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4.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者存在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监管管理缺失的问题,或者存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80、理混乱、严重触犯行业、上级或本项目安全生产卡控要求,或者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营业线施工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和“五大员”不持证上岗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对同一问题或隐患重复发生、或不认真整改、不及时规范回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加倍处罚,并在管理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6.对高风险作业不正确履行安全责任包保和带班盯岗、以及重要关键工序未实施内部旁站跟班值守的责任单位领导给予上限处罚。7.对挪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重罚,处罚比例和罚款金额由项目部确定。8.隐瞒事故、拖延事故上报时间、未尽到职责抢救遇险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81、单位和责任人。等级责任事故的处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9.严重问题需要集团公司处理的,由项目部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和通报,同一事项不重复罚款。第六条 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奖罚金额额度作出适当调整。罚款统一上缴同级财务部门,定期公布罚款处罚情况。收缴的罚款,用于本项目安全生产奖励,或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二章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处理,维护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82、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指在项目部范围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或与之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第三条 项目部成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如下:组 长:王文良副组长:田 政 李军锋 刘和喜 徐结明组 员:孙 涛 熊 勇 杨 袖 葛星光 曾全福 李晓博 马少亮 徐立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事故调查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83、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的性质、主要责任人;(三)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建议;(五)向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第五条 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84、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第七条 发生事故后,班组应立即停工,并按下述时间立即报告项目分部。(一)发生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班组应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按内部报告程序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应在1小时内报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发生无人员伤亡事故(事件),但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事故(事件)班组应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上报项目部。第八条 事故(事件)报告方式和内容(一)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应依次以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告,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85、时补报,所有报告均应作好相关记录。(二)短信报告内容为:201年月日时分左右,在(省市县)境内,项目经理部在工序施工过程中,因原因,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人死亡(失踪)、人重伤。事故已经于事发小时(分钟)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场应急预案已启动,事故单位领导已带队赶往现场,当地安监部门已,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书面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具体事故报告手机短信格式详见附件1,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第九条 事故(事86、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快报应按安全事故快报表(附件2)格式,在1小时内上报监理单位、西南公司、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连同不少于4张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统一格式书面报告。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立即启动各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87、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工程质量事故,项目部应建立值班制度,收集、传递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的有关信息。第十四条 纳入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的作业员工,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工伤处理事宜。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部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项目部应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按照地方政府的批复,对事故责88、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质量事故的认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设计、测量错误,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设计、规范标准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使工程产生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偏差等问题,以及造成人生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第十八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文件要求,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89、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伴随有人员伤亡时,严格按照上述中规定的安全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条款要求办理。(二)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工程质量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查明事故情况并在三天内按照如下内部报告程序90、逐级上报。报告主要内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部及事故工点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第二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第十八条 相关的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对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和拒绝配合工作的情况91、的处罚,视情节严重情况,由事故调查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措施及力度后报本公司批准。第十九条 项目分部应按照西南公司和集团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和做好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项目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事故报告手机短信格式 股份公司:201年月日时分左右,在(省市县)境内,由中铁局公司承建的工程标,在 工序施工过程中,因原因,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人死亡(失踪)、人重伤。事故已经于事发小时(分钟)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场应急预案已启动,事故单位 领导已带队赶往现场,当地安监部门已,事故原因正在92、调查之中。 此短信文本格式适用于各级安全质量专职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在工作中。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事故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事故地点省市县(区)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事故现场负 责 人姓 名事故单位负 责 人姓 名电 话电 话事故伤亡人数死亡 人,失踪 人,重伤 人,轻伤 人一、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类别(职工、劳务工)、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告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时间 二、事故现场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情况(事发项目工程概况,事发地是否影响铁路营业线或繁华闹市区、高速公路、国道、其他重要设施安全) 附事故照片(4张以上,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附件3:事故报93、告联系通信录序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备注1项目部王文良项目经理2项目部李军锋安全总监2项目部刘和喜项目副经理3项目部孙涛安质部长4两桥三路指挥部陈军安质部长5西南公司赵洪亮安质部长6南宁市安监局办公室7南宁市应急中心办公室第二十三章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第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必须执行JGJ64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二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第三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写“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布置。第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1、设备的金属部分94、必须有接地(零)保护。2、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3、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4、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第五条 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第六条 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第七条 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95、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第八条 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第九条 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第十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第十一条 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第十二条 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第二十四章 大型临时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96、随着公司施工领域的不断拓展,先进技术的应用,施工生产中的临时设施在不断地进步和更新。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临时设施的管理,严格控制临时设施费用开支,确保质量安全受控,依据上级要求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以下制度。 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7、等制订。第二条 适用范围 工程临时设施是指公路概预算编制办法中定义的内容。如 (1)运输便道; (2)临时电力干线(指供电电压在6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 (3)临时通信; (4)施工生产(生活)临时供电、供水管线、项目部驻地建设、拌合站、梁场等。 是针对某个具体工程项目施工设置的,属于非国家定型、定点生产的构筑物或设备。第三条 职责和分工 1、临时设施设计、鉴定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临时设施的设计、鉴定必须在各级总工程师组织下进行。 2、临时设施(设计、制造实行)项目部和公司两级审批鉴定。公司审批鉴定范围的临时设施,须由公司和项目部两级施工技术、项目管理、安全质量部门参加,共同核定;项98、目部审批鉴定范围的临时设施,须公司施工技术、项目管理、安全质量部门参加,共同核定。 3、施工技术部门负责审定设施的可行性,是否满足施工生产进度、质量、工艺和规范要求,并对加工制造工艺标准、装备、出厂检验、电器等进行鉴定。 4、安全质量部门负责审定临时设施安全装置、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安全使用的规定,并对临时设施的使用运转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5、项目合同部负责对临时设施费用价格核定。第四条 审批鉴定的范围 1、临时电力干线(指供电电压在6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2、 临电设施(5kV及以上的临电设施);3、新建临时驻地设施、工地实验室、拌合站、预制场等。 4、凡报公司审批鉴定的临时设施,由99、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工程部部、合同部、安质部等部门共同参加并按各自职责共同核定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并进行现场鉴定。 5、除需公司审批鉴定的项目外,其余临时设施均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鉴定。项目部按临时设施的分类和规模的大小制定项目部和所属项目的施工临时设施设计鉴定管理规定报公司工程部备案。第五条 编制原则 1、本着方案先进、经济适用、因地制宜、便于管理、节约用地、方便施工、降低工程成本、保护环境、水土保持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置临时设施。 2、 临时设施严格执行永临结合,临临结合的原则修建。严格控制面积和标准,做到实用、美观、安全,禁止奢华、超标配置。 3、现场临时设施应充分利用业主的现有设施,以100、减少修建“临时设施”而发生的租用土地(含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及其他所有与土地有关的费用等。 4、遵循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原则。第六条 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 1、临时设施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制作安装验收投入使用”的程序,报公司审批的项目,报送的资料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需附以下资料:初步预算 工程概况、自然环境及地质概况 编制范围 编制依据、原则 临时设施使用需求、配置方案、工程进度、施工方法 设计图纸、结构、材料的设计、计算资料、工艺流程及安全操作规程质量保证措施 安全保证措施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2、 委托设计的项目,被委托单位必须有该设施的设计资质,101、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签字齐全,加盖公章。委托单位对其设计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3、 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必须按分工实行审批,经审批签发后,方可进行制作。未经设计审批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的临时设施,不得组织鉴定和投入使用,否则追究其责任。 4、办好批准手续后才能修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需当地管理机关审批的,取得临建许可证后实施。 5、临时设施的构件加工制作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严格按图纸加工安装并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6、所采用的产品、构件必须采用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7、经鉴定投入使用的临时设施,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8102、临时设施鉴定只对该项目工程施工有效,拆迁至另一项目施工时,不管与该项目的临时设施规模相同与否,均应按规定重新审批鉴定。9、上报资料时必须填写施工临时设施设计报审表。 10、经批准搭建的临时设施,建成后,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并进行结算检查,不准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租赁。 第七条、监督检查 1、临时设施由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负责协调用地、申报、建设、验收等工作。 2、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完工后应组织安质、工程、合同等部门会同检查,做好各部位检查表格记录,检查结论应会签,并归档保存。 3、临时设施的安全、质量应符合公司相关要求及国家标准要求,安全质量检查不达标的应立即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103、用。4、合同部、工程部、安质部等部门可随时对临时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工地建设标准化指南各项要求进行定期检查与指导。 第八条、临时设施费用核定 1、所有项目临时设施费用预算必须报项目合同部审核(包括修建“临时设施”而发生的租用土地(含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及其他所有与土地有关的费用,临时设施的维修和日常保养等),项目经理批准,据实核算。驻地拆除方案在上报方案及预算时做出详细说明。 2、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项目、规模及工程量,按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采用定额或分析指标,按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序计算。 3、建设规模、标准、预算必须符合审批后的方案及预算,不准突破审批总价。4、工程竣工验收后,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并对临设残值进行估价,合理摊销,冲减临时设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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