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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村级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123页)
县城村级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1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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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07770 2023-11-15 125页 727.15KB
1、县城村级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价格监测点设立条件5第三章价格监测质量管理6XX县村级价格信息员职责7八、认真做好企业内部价格台帐登记工作。9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9第一章总则9第二章项目建设目的、原则和内容10第三章监测点的选择12第四章监测点的职责12第五章监测点的管理和考核14第六章附则16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17(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18(一)紧急状态级警情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19(二)特急状态级警情的价格监测2、预警措施19价格信息员制度20一、组织领导20二、信息员的确定21三、信息员的职责21(一)负责价格法规政策宣传;21四、工作要求及考核21五、本制度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23安徽省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办法(试行)23第一章 总 则23第二章 规范化价格监测点的标准24第三章 规范化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设立26第四章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管理与服务27第五章 临时价格监测点29第六章 农村价格监测点30第七章 附 则30关于建立安徽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30一、农产品收购价格监测31(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点31(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31(三)上报办法和时间31二、农产品零售价格监测3、31(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点31(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32(三)上报办法和时间32三、特色农产品价格信息监测:32(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点32(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32(三)上报办法和时间32四、种子价格监测32(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点33(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33(三)上报办法和时间33五、价格分析及情况反映33六、考核评比33明集镇农民负担监测点实施方案34一、责任单位39二、责任人39三、法律依据40四、价格监测规定40五、责任追究42一、总则75(一)建立价格监测制度的目的75(二)价格监测制度的内容76(三)工作要求76二、报表制度77(一)粮食价格监测77(二)重4、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78(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79(四)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80(五)重要能源价格监测81(六)主要粮油批发市场价格监测81(七)主要钢材交易市场价格监测82(八)建材价格监测82(九)医药价格监测82(十)水电气工程材料价格监测82三、重要时期价格监测制度83(一)重大节日时期的市场价格监测制度83(二)重大项目价格调整前后的价格监测制度83四、监测预警83五、分析预测83六、信息发布84七、考核制度84价格监测定期报告制度86(一)不执行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96(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价格监测调查的内容和程序;97(一)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5、调查;97需拍摄的声像图片资料100一、监督考核对象102二、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102(二)价格监测分析、物价信息报送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质量水平。103三、监督考核的原则和目标103四、考核方法103(一)监测数据上报考核103(二) 监测分析和价格信息报送考核103五、监督考核结果的处置104塔城地区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104一、报告制度修订说明1071、修订原则1072、修订基本情况107二、做好价格数据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108三、进一步加强价格分析、价格预测、预警工作108四、做好价格分析上报工作1084、应急监测分析。对应急监测商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反映。109五、做好价格6、监测档案管理工作109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110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单位110二、价格监测采报110(一)全区重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监测110(二)全区重要农资零售价格监测110(三)全区重要特色农产品零售价格监测111(四)全区重要农副产品零售价格监测111(五)全区重要工业品零售价格监测111(六)全区重要服务及房地产价格监测111三、价格监测分析及情况反映112(一)综合分析112四、采价点及采价品种的确定与更换112(一)采价点的确定与更换112(二)采价品种的确定及更换112五、上报及反馈办法113六、考核评比办法113七、本报告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7、1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管理规定113(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价格监测调查的内容和程序。116(一)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1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119四、实施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120五、加强日常价格监测工作,健全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122八、本实施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123 XX县村级价格监测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确保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监测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价格监测点设立条件第二条 基本8、条件: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一定的办公和通讯设备。第三条 价格监测点负责人:一般由村主要领导兼任。第四条 价格信息员:价格信息员从本村村民中选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1名价格信息员。第五条 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素质好,能吃苦,不怕累;(二)价格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的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第三章价格监测质量管理第六条 办公和通讯设备管理:设置专人管理、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及其相关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安全。第七条 价格监测品种管理:品种的选取应在本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农业和农村经济比重大,区域特色明显。第八条 价格信息源管理:监测点9、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及典型动态信息,真实反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价格监测采集、审核、分析、上报管理:按照县级物价部门的要求,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上报,如遇突发事件必须随时上报。第十条 检查与把关:要确保价格监测点信息人员相对稳定,监测点要对上报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把关负责。第十一条 指导与服务:县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通过适当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其所承担的监测品种的地区平均价格。同时,应根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需要,提供相关价格政策咨询、培训和其他价格信息服务。第十二条 考评考核:县物价部门将根据价格监测信息上10、报的及时性、信息内容质量以及信息采用情况等指标,对各监测点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并对优秀监测点进行表彰与奖励,对不合格的监测点进行通报和撤销。XX县物价局XX县村级价格信息员职责XX县村级价格信息员是在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地相关产品价格信息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第一条 向县级物价部门定期报送本地区市场价格动态。第二条 负责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在本地区的宣传。第三条 负责本地价格监测工作的外联、协调。第四条 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相关调研活动。第五条 村级价格信息服务、统计及相关资料档案整理归集。第六条 落实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XX县物价局企业物价员职责企业物价员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11、导下从事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企业价格决策提出建议。三、开展价格调研,采集价格信息,监督实施价格决策,配合价格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四、真实、准确记录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运用现代市场营销理念,研究科学的、有利于增强市场价格竞争能力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价格策略。五、审核本单位标价签和价目表、收费公示的填写内容,抓好本单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标价和公示的内容真实、准确、规范,禁止利用标价和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协助组织本单位争12、创诚信单位的工作。六、听取消费者意见,做好相关价格政策解释工作,并协助解决本单位与消费者的价格纠纷。七、抵制和纠正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各种乱摊派和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以及侵犯其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八、认真做好企业内部价格台帐登记工作。九、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价格运行情况和价格管理信息,反馈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十、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价员培训、物价工作经验交流、考察以及其他活动。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以下建成监测点)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项目建设组织管理,保证13、农村经济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监测点在提供信息服务、促进职能转变、提高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工作效率以及为宏观决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选定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并经批准的监测点,使用本办法。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项目加强管理。第二章项目建设目的、原则和内容第三条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建设项目的目的是强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农经处与重点地市、县发展改革委(计委)间的信息联系,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与重点地市、重点县发展改革委(计委)之间建立起高校的农村经济动态监测体系,完善农村经济信息采集渠道,为农经司掌握第一手资料服务,提高信息上报的14、质量和时效性,为“金宏”工程提供即时、准确、全面的农村经济信息源支持,为农村经济宏观调控服务(各监测点提供的重要动态信息,农经司将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渠道及时上报中办、国办),并且通过网络功能的扩展,为农民提供服务。第四条为真正发挥对“金宏”工程的辅助支撑作用,提高农村经济宏观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一下原则:1、以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方针以及“金宏”工程建设规划方案为知道,项目建设要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方针以及“金宏”工程建设规划方案的指导下,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统筹安排,层层推进,发挥已有项目的示范作用,推广号的经验和做法。15、2、充分利用已有资源条件,不搞重复建设。项目建设要与“金宏”工程以及国家开展的其他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资源和网络平台条件,不搞重复建设,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益。3、实用性原则。项目建设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处理好实用性、先进性和超前性的关系,不搞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4、开放性原则。在项目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技术和产品,以便于实现资源共享和对系统进行灵活方便的升级。5、资源共享原则。系统建设中,要在建设布局和运行机制上保证与国家开展的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系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6、突出重点,相对集中原则。项目建设要按16、照区域特色和产业布局进行选点,避免雷同和重复,以使反应的农村经济信息更具代表性。第五条根据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适应“金宏”工程建设和农村经济信息动态监测的需要,监测点项目重点建设一下内容:1、各监测点(重点市、县计委)用于农村经济监测和调研的信息系统硬件建设,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以及必要的网络设施建设,其中,计算机仅限于台式机,严禁用项目资金购买笔记本电脑。2、各监测点(重点市、县计委)用于农村经济监测和调研的配套设施及耗材指出,主要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及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网络设备的各种耗材支出,严禁用项目资金来购买车辆或弥补日常办公经费缺口。第三章监测点17、的选择第六条各省(区、市)选择上报的监测点应在本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农业和农村经济比重大,区域特色明显。第七条监测点要具有较好的信息工作基础,当地领导重视,人员素质较高,能够根据要求及时收藏、整理和分析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及典型动态信息,及时反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监测点的职责第八条监测点应通过互联网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进行信息传递,积极创造上网条件,申请专门电子邮箱用于信息传递,并将电子邮箱的申请和开通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监测点在互联网上申请的邮箱要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频繁变动,监测点邮箱地址变动要及时告知所在升级发展改革18、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经司的电子邮箱为njs04)。第九条经测点要保证网络畅通定期插手信息,保证及时接收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及其他监测点传输的信息。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地就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组织各监测点要及时、认真地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不知的调研任务,并做好实地调研的各项配合工作。第十一条监测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及时收集、加工、分析和上报农村经济信息,主要包括: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及主要指标;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和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建设项目情况;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式分析19、及预测;国家各项政策在当地的落实、执行情况;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当地干部群众对农村发展重大政策和热点问题的看法;农业和农村经济faz喊领域内的其他热点问题等。有关信息要及时上报,信息内容要主题明确,问题相符,逻辑清晰,分析法问题实事求是,对策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二条监测点上报信息要具有主动性,除上级发展改革委要求上报的信息外,监测点应主动地随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反映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思路和新做法。每年每个监测点主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上报信息的次数应不少于5次。第十三条监测点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活动20、,及时发现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真实反映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努力探索发展农业、振兴农村经济的新思路、新方法、形成良好的业务调查研究分为,并将调查研究成果及时上报到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监测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的信息,要同事抄报所在升级发展改革委农经处。第十四条监测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求,积极参加农经信息培训和信息工作交流等活动,努力提高信息管理者的信息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加强同上级发展改革委以及其他监测点之间的交流,探索做好农村经济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促进信息工作与业务工作想结合,通过信息工作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农村经21、济发展和改革工作职能的转变。第五章监测点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五条为提高对各监测点的管理服务效率,监测点主要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管理。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省(区、市)项目管理机制,明确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协调、监督和服务。第十六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处要确保本省(区、市)监测点及时接收和上报信息,高质量地完成国家和省(区、市)布置的各项信息监测和调研任务,按要求参加各项信息工作培训和交流活动。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处要指定一名通知负责本省(区、市)监测点的整体工作,对监测点上报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把关负责。第十七22、章对于被确定为监测点的市、县,由本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农经部门负责监测点的具体业务工作,要及时上报和接收信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参加信息培训和交流活动。市、县发展改革委(计委)要保证农经信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指定一名同志负责监测点的整体工作,做好信息我那个罗硬件和软件的维护工作,确保农经信息网络畅通,对监测点上报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负总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将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监测点业绩评价体系,根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信息内容质量以及信息采用情况等指标,会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农经处对各监测点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如下:1、信息上报及时性:布23、置的信息上报任务及时上报每条信息得10分,未及时上报得0分。2、信息内容质量:每条信息满分20分,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酌情评定。3、信息采用情况:稿件中的观点、案例及建议被我司采用的,每条信息加20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采用并上报中办、国办的,每条加30分。4、监测点每次上报信息的最终得分为上述3项得分的综合。监测点主动上报的信息,主要根据信息内容质量和采用情况酌情加分。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将定期向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各监测点公布各监测点的得分和排名情况,并根据其年度总得分情况每年末对全国监测点进行综合排名,排在全国前20名的为优秀监测点,排在全国后15名的为不合格监测点,其余24、为合格监测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将采取各种形式,对优秀监测点进行表彰并给与设备等奖励,对不合格的监测点进行通报和撤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个监测点要一句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置顶具体的农经信息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附则解释。皖价监测20091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效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和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25、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并发布监测预警报告的活动。第三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价格监测预警实行报告制度。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二)粮油肉等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26、格一次性上涨幅度超过5%或者10日内上涨3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三)棉花、化肥、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一次性上涨幅度超过10%或者10日内上涨2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四)出现流言传播、居民消费心理发生变化、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第五条 价格监测预警报告的内容:(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和波动幅度;(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三)相关措施建议;(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27、它内容。第六条 警情报告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口头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七条 根据价格异动事件波及的范围、上涨幅度和对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及危害程度,将价格异动警情划分为紧急和特急两个级别:(一)紧急状态级警情。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粮油肉等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或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3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市场供应紧张,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的;(二)特急状态级警情。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粮油肉等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10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28、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警情,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一)紧急状态级警情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紧急状态级警情发生后,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预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增加市场巡视频次,执行价格异动一天一报制度和紧急状态级警情值班制度。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接听价格预警专线电话。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每天下午300时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随时上报。(二)特急状态级警情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特急状态级警情发生后,警情所在地价29、格主管部门在采取紧急状态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必须执行价格异动半天一报制度。每天上午1000时和下午400时前,将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随时上报。第九条 省价格监测机构要确保价格监测信息上传下达渠道的畅通,开设价格监测预警专线电话,及时对各地的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加工和分析,全面掌握全省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异动情况和变化原因、趋势,及时向省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领导小组报告。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分析、预测,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准确预报预警。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30、全省12358价格举报电话、企事业单位和价格信息员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媒体等社会资源,建立价格监测预警联系制度,发现情况及时深入市场调查核实。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价格监测预警信息的公开、发布和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第十三条 当价格异动平息,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除,价格持续半个月保持平稳,除另有规定外,可自动进入日常价格监测。但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仍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及时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鼓励。第十31、五条 对拒不执行价格监测规定,拒报、瞒报及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皖价监测2003206号)同时废止。价格信息员制度发布时间:XX-05-31 00:00:00 为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做好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更好地履行价格监测工作职责,特制定价格信息员制度。一、组织领导省物价局成立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全省价格信息员工作领导小组,省局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物价局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32、安排信息员工作的具体内容,实施对信息员工作的考核,办公室设在省价格监测中心。二、信息员的确定市、县价格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1名价格信息员。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素质好,能吃苦,不怕累;(二)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信息员的职责(一)负责价格法规政策宣传;(二)向上级报送本地区市场价格动态和形势分析报告、本级价格监测工作动态宣传材料;(三)负责本级价格监测工作的外联、协调;(四)开展上级部门组织的调研活动,按时报送调研报告;(五)做好本级价格信息服务及统计工作;(六)落实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四、工作要求及考核(一)工作要求:信息33、员要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向省价格监测中心报送有关文字信息材料。具体有:1动态分析报告,市级每月不少于2篇,县级每月不少于1篇。2按时(报告期后10天内)报送月度、季度、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3及时报送本级价格监测工作宣传材料,市级全年不少于6篇,县级全年不少于3篇。4全年报送调研报告,市级不少于2篇,县级不少于1篇。5每日报送12条互联网信息,主要搜集、报送本地区新闻网站、报纸网络版、网上论坛、博客等网络媒体所刊登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互联网信息;互联网信息要适当加以编辑、精简,应注明信息原始来源及网址,以word文档格式报送,文件名要明确,并写明地方、日期等。6抓好价格法规政策宣传、信34、息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信息统计主要是统计本单位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报送的信息数量及信息被采用情况。(二)工作考核:对信息员的工作考核作为价格监测工作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一,考核成绩计入市、县价格监测工作综合成绩。信息员考核基本分为20分,完成上述文字信息材料报送任务的,得基本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1篇扣2分,直至基本分扣完为止。信息员完成省价格监测中心布置的其它任务的为附加分,每按要求完成一项加5分,附加分计入考核成绩。信息报送和信息服务工作突出的信息员,推荐评选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先进个人。五、本制度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主办 安徽省价格监测局承办你是第 位访客安徽省规范35、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办法(试行)发布时间:XX-05-31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确保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监测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监测点建设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设立、管理、调整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性价格监测点的行为。第四条 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监测点的整体布局规划、发布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标准、负36、责价格监测点标志牌制作、建立价格监测点名录库以及对各市、县上报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备案;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监测点的设立、价格监测标志牌发放、日常管理等建设工作。第五条 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应当坚持标准规范、布局科学、权责明晰、有效实用的原则。第二章 规范化价格监测点的标准第六条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的经营规模且持续生产经营1年以上。第七条 其价格水平能够反映同行业或当地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一般水平。第八条 具有价格资料收集传送手段和价格监测数据档案管理设备。第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重视价格监测工作,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并有指定具体承担采报价的工作人员。第十条 应按照规37、定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同时要将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采报价工作制度、台帐制度上墙。监测台帐实行统一式样管理,由各市价格监测机构根据所负责组织实施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细化,确定各监测定点单位具体台帐,并具体负责台帐印制、发放等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监测台帐要书写整洁、工整、无缺项、错项,不得涂改、变更,按照固定格式编目定卷,每年编订成册;电子台帐要备份,保存3年以上。主要内容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称,采价日期,商品品种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具体价格,以及台帐名称、统一编号和采价人员等。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报送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达1038、0%,准确率达99%以上。第十二条 当监测商品或服务价格变动超过预警预案规定幅度,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及时、主动反映所经营商品市场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价格异动时期,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第三章 规范化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设立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原则设立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 以大型市场、企业、商店为主;(二) 兼顾不同所有制形式;(三) 优先考虑价格诚信单位;(四) 区域布局合理。第十五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要求确定本辖区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不得重复指定。第十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第十七条39、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录库并及时更新。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录库的内容包括:定点单位名称、地址、性质、资产规模、年营业额、主要负责人和采报价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监测品种、监测信息报送情况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存档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录库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发放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要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在醒目位置悬挂。第二十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将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价格40、监测定点单位的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泄露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的属于商业秘密的监测信息。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报送及时、准确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制度、台帐制度,并发放到各监测定点单位。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联系制度,每季度深入监测点现场一次,指导监测点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1-2次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采报价人员的监测业务水平。第二十六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反馈制度,41、通过适当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其所承担的监测品种的地区平均价格。同时,应根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需要,提供相关价格政策咨询和其他价格信息服务。第二十七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制度,每年底开展一次评先评优活动,优秀监测单位占辖区内定点监测单位的比例不超过5%。优秀定点监测单位要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评出的优秀定点监测单位,在实地考察基础上,评出全省优秀定点监测单位。第二十八条 当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不能及42、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信息;(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萎缩,上报的价格不再具有代表性;(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资料,且拒不改正的。第二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调整由负责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第五章 临时价格监测点第三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市场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可以暂时指定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主管部门应增设临时价格监测点,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动态。第三十一条 临时价格监测点的指定参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 临时价格监测点的相关信息也应纳入数据库实行名录43、库管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临时价格监测任务取消后,负责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临时价格监测点,停止上报价格监测信息。第六章 农村价格监测点第三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农业结构实际,将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指定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期采集主要农产品价格信息。第三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整合系统资源,将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和农本调查户纳入价格监测体系,进一步收集农村价格信息。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物价局主办 安徽省价格监测局承办你是第 位访客关于建立44、安徽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10-17 00:00:00 关于建立安徽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市、有关县物价局,特色农产品价格监测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0348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等九部门下发的印发的通知(皖价综200326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现就建立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通知如下:一、农产品收购价格监测(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点价格监测报告单位:17市。选择有代表性的购销企业为采价点,各市物价局具体负责45、农产品收购价格的采集、整理和分析预测。(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 价格监测报告内容(见附件一)为农产品购销企业收购农民农产品的实际价格。在监测品目录中已明确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等级填报,不得更换,如确实没有的品种规格,可说明不报或另选当地主产品种规格上报。生猪、鸡蛋出场价指大型养猪场和养鸡场的销售价格(含税)。(三)上报办法和时间 各市物价局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上报时间:每周二下午4:00前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采集的价格为当日上午的时点价格。 二、农产品零售价格监测(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点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17市物价局各选一个大型农贸市场或大型超市,采集该市场或超市内的农产品销售价格。46、(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 价格监测报告内容(见附件二)为大型农贸市场或超市的零售价格,在监测品目录中已明确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等级填报,不得更换,如确实没有的品种规格,可说明不报或另选当地主销品种规格上报。(三)上报办法和时间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上报时间:每周二下午4:00前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采集的价格为当日上午的时点价格。三、特色农产品价格信息监测: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点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合肥市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亳州市中世纪国药有限公司、芜湖市米市、砀山县李庄水果批发市场、 黄山区茶叶管理办公室 。作为首批5个特色农产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期采集本市场内47、的特色农产品批发价格,直报省价格监测中心。(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 价格监测报告内容由5个特色农产品信息直报点根据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品种规格的详细目录,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审核,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三)上报办法和时间 特色农产品直报点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上报时间:每周二下午4:00前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采集的价格为当日上午的时点价格。 四、种子价格监测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点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17市物价局。选择有代表性的种子销售企业为采价点,各市物价局具体负责种子价格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和上报。 (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 价格监测报告内容(见附件三)为种子销售企业销售种子的零售48、价格。在监测品目录中已明确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等级填报,不得更换,如确实没有的,可说明不报或另选当地主销品种上报,自选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三)上报办法和时间 各地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上报时间为每周二下午4:00前报省价格监测中心,采集的价格为当日上午的时点价格。 五、价格分析及情况反映 各监测单位在做好监测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价格分析、预测工作,结合报表内容,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动及影响。分析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有趋势预测。分析报告的周期及上报时间为:月度分析,月后10日内上报;季度分析,季后15日内上报;半年和年度分析,半年或年后20日49、内上报。如遇价格变动较为频繁,应每周上报分析材料。六、考核评比为了保证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各地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安徽省价格监测中心将对各地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比。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报告单位及个人,省物价局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监测报告制度,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给予通报批评。附表见全文连接安徽省物价局主办 安徽省价格监测局承办你是第 位访客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监测 预警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明集镇农民负担监测点实施方案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50、督管理新机制,确保党的各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发200312号、鲁办发200312号、滨办发200324号文件关于“建立农民负担监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目的 通过对点上的动态监督和年度监测,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涉农负担资金证、管、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并及时处理,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把党和国家的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巩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为强化监督、规范管理、积累经验、指导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二、监测内容 主要监测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情况,监督管理制度的执51、行情况和涉农负担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等情况。(一)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1、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2、农业税政策落实情况;3、农业特产税政策落实情况;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落实情况;5、乡村公益事业金政策落实情况;6、农业税附加管理使用政策落实情况;7、农村“两工”政策落实情况;8、各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9、涉农收费、税收、价格公示情况;10、乱集资、乱捐款、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情况;11、纳税证书、经营权证、合同书发放及变更情况;12、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的核实到户及认可情况;(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1、农民负担预(决)算方案的制定、审核、审批、执行情况;2、农民52、负担规范使用、发放到户及执行情况;3、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使用情况;4、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5、农民负担资金专项审计情况;6、农民负担“四项制度”执行情况。(三)涉及农民负担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情况1、农业税及附加、水费是否按政策规定收取,有无漏、重、错现象;2、农业税附加是否纳入村级财务、分村立帐、乡管村用,乡镇有无平调、挤占、挪用、克扣现象。三、布点原则及数量1、布点原则及数量:按照省、市要求,本着全面性、重要性、代表性、应用性、典型性原则,根据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地理环境,全镇共选择5个村(段桥、南宋、颜集、解家、柴家),每村5个户,计25户,作为农民负担检测点。2、监测人员确定:53、每个监测村确定一名监测员,监测员由村会计担任,全镇共聘任5名监测员。另聘请本镇老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知名人士为特邀监督员。四、工作实施1、此项工作由经管站具体负责实施。2、以镇为单位对监测员培训,并颁发聘书。3、印制、发放监测资料。4、每季度填写一次资料,夏、秋两次进行汇总,写出监测报告并上报县减负办。5、夏、秋两次召开座谈会,分析情况、查找问题,向领导汇报监测情况。6、镇会同县减负办定期不定期到监测点指导、检查工作,对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向镇减负领导小组和上级减负办汇报情况。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时间: 2004-6-4 17:14:57为了更好地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54、理工作服务,进一步做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单位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治区首府城市、省会城市、其他定点城市和经济作物主产县(市)计委、物价局。具体市县按全国农产品价格监测主产地、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城市和全国涉农价格及涉农收费监测定点县(市)名录及代码规定执行。 采价单位即采价点,是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部分大中型工商企事业单位和重要商品交易场所。 二、价格监测采报 (一)主产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监测 主产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主产县(市)计委、物价局。 主55、产地县(市)计委、物价局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主要收购企业和一个大型的猪、鸡养殖场作为采价点。 主产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农产品购销企业收购农民农副产品的实际价格。其中,生猪、鸡蛋出场价指大型养猪场和养鸡场的销售价格(含税),生产成本包括物质费用、用工作价、用工数量、劳动日工价等。具体采报价按主产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二)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 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和其它定点城市计委、物价局。36个大中城市计委、物价局要要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菜市场)、大型超市作为采价点,其他定点监测城市根据当地实行情况,选择自选商店、农副产品交易56、市场或集贸市场作为采价点。 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采集市场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三)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 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和其它定点城市计委、物价局。 36个大中城市计委、物价局要在当地选择大型商业销售企业作为采价点,其他定点监测城市选择当地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销售企业作为采价点。 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采集市场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四)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 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和其它定点城市计委、物价局。 36个大57、城市和定点城市计委、物价局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作为采价点。 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采集大宗交易(批发)价格,具体采报价按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五)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 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报告单位为主要农产品主产县(市)计委、物价局。 农产品主产县(市)计委、物价局在当地选择1个县城和2个乡镇作为采价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资销售企业和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采集价格,具体采报价按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六)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 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和其它定点城市计委、物价局。 36个大中城市和其它定点城市计58、委、物价局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服务的个事业单位作为采价点,具体采报价按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三、价格分析及情况反映 各地在做好监测商品(服务)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价格分析、预测工作。要结合报表内容,重点反映:春节等几大节日期间食品、家电等商品市场价格变动及影响;季节性较强的商品,诸如蔬菜、水果、空调、建材等产品在市场淡旺季转换时期的价格波动及影响;国际市场对本地能源、化工、钢材、有色金属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交通运输、工农业生产的影响;国家或地方物价政策对服务、收费价格变动及居民生活的影响,特别要关注教育、医疗、水、电、煤气的价格波动及影59、响;涉农产品价格及涉农收费波动及其对农民收入、农业生产的影响。 (一)综合分析。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形势,定期对本地物价形势、各类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做出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可以从不同时期价格水平的变动、不同地区价格水平的差异、不同商品价格的比价等角度切入,并可结合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供求变化、政策变动等因素做出分析。分析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有趋势预测。综合分析的周期及上报时间为:月度分析,月后10日内上报;季度分析,季后15日内上报;半年和年度分析,半年或年后20日内上报。 (二)情况反映。对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大幅波动,本地市场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60、门反映。情况反映要做到: 1、准确。要在全面了解、掌握事件的基础上反映情况,所反映的情况应该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 2、及时。要时常关注市场变化,留意政策变动,做到一有异常发生,就能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写成报告上报。对于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件,要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作跟踪调查,连续报告,以反映事件产生、变化、解决的全过程。 3、敏锐。反映的情况、问题、应该是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难点、应该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价格领域的热点。另外,对于一些突发性问题,要结合价格主管部门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三)专题调查研究。除完成国家计委及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部署、组织的全国性专题调查研究外,各地61、还应积极主动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专题调查研究工作,要结合当地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重点放在各级政府、群众关心的价格领域的热点问题、敏感问题上。调查结束后,要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及时写成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综合分析、情况反映及专题调查材料要按规定做好标识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 四、采价点及采价品种的确定与更换 (一)采价点的确定及更换 本报告制度规定,除涉农产品和涉农收费项目外,一种商品(包括服务项目,不同)在各定点城市只设一个采价点,因此,采价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基本能反映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采价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但是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以及62、监测品种的上报率,如采价点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另选档次、价格与原采价点相近的新采价点采价,但要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二)采价品种的确定及更换 1、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无此规格品可以不报。 2、在监测目录中只明确规格、等级,未明确牌号、产地的品种,各定点城市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按已明确的规格、等级自行确定某一牌号、产地的代表规格品,确定的代表规格原则是该品种在当地市场为主销品种。 3、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果随市场产销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更换代表规格品,应在报表的63、备注栏中注明。 五、上报办法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定点市县计委、物价局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根据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其它定点市县和经济作物主产县(市)的价格监测报告内容直接报送本省、自治区计委、物价局,省级计委、物价局核实、汇集后报送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 六、考核评比 为了保证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各地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将对各地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比。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报告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监测报告制度,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报64、告制度相对固定,但具体监测品种、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 本报告制度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价格监测工作运行制度发布单位: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8日一、责任单位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监测中心二、责任人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协办人B)。监测中心主要职责为:1、负责价格监测数据信息资料和价格政务信息的开发、利用和公告,建立价格监测数据信息库和价格信息网,开展价格信息服务; 2、负责国家发改委、省、长沙市物价局下达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工作,实施价格监报告制度; 3、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65、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调查和分析,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建议; 4、负责市内大型蔬菜市场价格电子显示屏的管理和价格信息发布; 5、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价人员和收费人员价格业务培训工作。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4、湖南省价格监测规定5、长沙市价格监测规定四、价格监测规定(一)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重要经济政策和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二)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价格监测66、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四)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价格监测职责:1、根据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目录以及本市实际,确定本市价格监测的品种和内容;2、分析预测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市场走势;3、确定价格监测的定点单位;4、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价格监测数据资料,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价格监测情况;5、制定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方案;6、负责价格监测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五)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包括:1、价格监测品种和内容;2、价格监测67、调查的方法和程序、监测周期;3、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上报的方法。(六)价格监测方式以定点监测为基础,配合必要的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定点监测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工作制度的要求,收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临时监测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价格信息机构,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收集、整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应急监测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异常波动时,收集、整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选择部分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放证书或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并保持相对68、固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应当及时报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八)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和收费部门,具有一定的规模,拥有固定场所,能够反映当地的价格水平;2、有价格监测资料收集和传送手段;3、价格监测必需的其他条件。(九)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要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2、有权要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有关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全市平均水平及相关资料;3、有权拒绝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的监测活动。(十)价格69、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测;2、指定人员负责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告工作;3、按照价格监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保证其时效性和真实性。(十一)需要多次采集、汇总上报的价格数据,不得用一次采价数据替代;不得迟报或者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价格监测资料。(十二)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价格信息机构在进行价格监测资料采集时,应当出具价格监测委托书,依法采集价格监测数据,及时报送有关监测资料。(十三)实施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时,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监测单位、监测品种和监测方式。被确70、定的监测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价格监测资料。(十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和定期向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分析报告。价格监测分析报告包括:1、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情况;2、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趋势预测;3、有关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建议;4、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相关的其他内容。应急监测时,应当每天报送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情况。(十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价格监测资料做好价格信息发布和咨询工作,向社会公布有关收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信息。(十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的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将其对外公71、布或用于价格监测以外的其他目的。(十七)对价格监测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五、责任追究(一)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2、严重违反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3、造成价格数据严重错误的;4、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甘肃省农产品价格监72、测报告制度发布日期:XX/09/01 阅读次数:3393 来源:价格监测中心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甘肃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甘价监测2004394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有关县市、区物价局:甘肃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甘价监测200468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以来,各地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开展了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我省的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原制度设定的一些监测指标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市场形势,需进行修订。甘肃省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业经印发各市州征求意见、修改。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主要农73、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甘肃省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是价格法赋予价格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健全全省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体系,服务“三农”和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和省局确定的辖区直报点协调落实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要保证和充实价格监测队伍。承担监测任务的科室(股)要合理分工74、,安排专人,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落到实处。(二)各地(含省物价局直接指定的承担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按新制度要求对确定的价格监测采价点单位以及监测报告单位的全称、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单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重新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备案(三)进一步加强价格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全面提高价格监测水平。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新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价格形势分析、情况反映和专题调研工作。对市场价格动态变化和重要价格事件,反映要及时、准确和敏锐。在做好月度、季度、年度分析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做好价格热点、敏感问题和价格异动情况的75、跟踪监测分析。(四)承担国家直报任务的兰州、平凉、酒泉三市物价局,在做好国家安排的监测直报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新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我省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的上报工作。二、报送方式各报告单位于报告日以传真方式上报,有条件的可通过电子邮箱上报。传真电话:09318415580三、执行时间本制度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该报告制度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附件:甘肃省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修订稿)。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甘肃省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修订稿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76、息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2003110号)精神,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向各级党政部门和农民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农产品价格动态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引导农民及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按照不同的监测对象分为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二、价格监测采价点价格监测采价点,是指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根据本制度要求选择的商场(超市)、农产品集贸市场、农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等工商企业单位。根据价格法和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年1号令),采价单位有义务提供报告单位77、所需采集的价格监测资料。三、价格监测采报(一)原粮购销价格监测1、监测项目收购价格监测“国有粮食企业混等平均收购价格”和“非国有粮食企业混等平均收购价格”两个项目;销售价格监测“国有粮食企业混等平均销售价格”和“非国有粮食企业混等平均销售价格”两个项目。2、监测品种小麦(混合小麦,中等)、玉米(黄马齿型、中等)3、报告单位全省原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共1个市34个县、区:兰州市:皋兰县、永登县、榆中县嘉峪关:嘉峪关市酒泉市: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张掖市:甘州区、民乐县、临泽县武威市:凉州区、古浪县、民勤县金昌市:永昌县白银市: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临夏州: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天水市:秦城区、北道78、区、清水县陇南市:武都县、徽县、成县庆阳市:西峰区、正宁县、宁县平凉市:崆峒区、庄浪县、泾川县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临洮县以上1个市34个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原粮价格监测工作。4、采价点由承担原粮价格监测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各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国有和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价格监测采价点。5、监测周期半月报,即每月10日、25日当日采价上报。(二)粮食种子销售价格监测表1、监测项目监测“销售价格”一个项目2、监测品种小麦种子、玉米种子3、报告单位全省种子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同原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4、采价点由承担种子价格监测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各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种子管理站79、作为价格监测采价点。 5、监测周期半月报,即每年的3-10月份为上报期,每月10日、25日当日采价上报。(三)生猪、鸡蛋出场(收购)价格监测1、监测项目监测“出场(收购)价格”和“养殖成本”两个项目。2、监测品种生猪(中等)、鸡蛋(新鲜完整)。3、报告单位生猪、鸡蛋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以下35个市、县、区:兰州市:皋兰县、永登县、榆中县嘉峪关:嘉峪关市酒泉市: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张掖市:甘州区、民乐县、临泽县武威市:凉州区、古浪县、民勤县金昌市:永昌县白银市: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临夏州: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天水市:秦安县、清水县、北道区陇南市:武都县、徽县、成县庆阳市:宁县、庆城县、西峰区80、平凉市:静宁县、泾川县、庄浪县定西市:临洮县、通渭县、安定区以上35个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生猪、鸡蛋价格监测工作。 4、采价点由承担生猪、鸡蛋价格监测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各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生猪、鸡蛋收购企业(或大型养殖户)作为价格监测采价点。5、监测周期“出场(收购)价格”为半月报,即每月10日、25日当日采价上报;“养殖成本”为月报,即每月25日采价上报。(四)仔猪销售价格监测表1、监测项目监测“集贸市场销售价格”一个项目。2、监测品种仔猪(15公斤左右)3、报告单位仔猪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同生猪、鸡蛋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4、采价点由承担仔猪价格监测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81、当地各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作为价格监测采价点。5、监测周期半月报,即每月10日、25日当日采价上报。(五)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1、监测项目监测“零售价格”项目。2、监测品种富强粉(特一、特二粉)、粳米、玉米粉、黄豆、绿豆、菜籽油、胡麻油、色拉油、调和油、鲜猪肉、鲜牛肉、鲜羊肉、活鸡、鸡蛋、活鲤鱼、活草鱼、豆腐、芹菜、大白菜、油菜、西红柿、土豆、菜花、莲花菜、胡萝卜、白萝卜、洋葱、尖椒(小辣椒)、青椒(大辣椒)、韭菜、青笋、百合、生姜、大葱、大蒜、苹果、梨、桃子、杏子、西瓜、白兰瓜、黄河密、黄花菜、黑木耳等44个品种。3、报告单位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14个市、州物价局。482、采价点由承担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的市、州物价局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选择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菜市场、大型超市(商场)为价格监测采价点。5、监测周期半月报,即每月10日、25日当日采价上报。水果中的桃子、杏子、西瓜、白兰瓜、黄河密只在每年的610月份以半月报(即当月10日、25日采价上报)方式上报,其它时间不报。(六)油料收购价格监测1、监测项目监测“实际收购价”一项。2、监测品种油菜籽(中等)、胡麻籽(中等)。3、报告单位(1)油菜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以下20个县、区:兰州市:永登县、榆中县张掖市:民乐县、山丹县武威市:凉州区、天祝县金昌市:永昌县临夏州:和政县、康乐县甘南州:临潭县、夏河83、县天水市:秦城区陇南市:礼县、徽县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平凉市:泾川县、庄浪县定西市:陇西县、临洮县以上20个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油菜籽价格监测工作。(2)胡麻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以下18个县、区:兰州市:永登县、榆中县酒泉市:肃州区、金塔县张掖市:民乐县、山丹县白银市:会宁县、靖远县天水市:武山县、清水县陇南市:礼县庆阳市:环县、华池县平凉市:静宁县、崆峒区、庄浪县定西市:通渭县、安定区以上18个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胡麻籽价格监测工作。4、采价点由承担油料价格监测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油料收购企业作为价格监测采价点。5、 监测周期半月报,即当年的5-10月份84、为上报期,每月的10日、25日采价上报。(七)棉花价格监测1、监测项目监测“实际收购价”和“交易市场成交价”两个项目。2、监测品种收购环节监测籽棉,销售环节监测锯齿棉(三级28mm、标准级)3、报告单位棉花价格由敦煌市、安西县、金塔县、高台县和民勤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测。4、采价点由承担棉花价格监测的县、市价格监测部门在当地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棉花购销企业作为价格监测采价点。5、监测周期棉花收购价格每年9-10月为上报期,上报期旬报,即当月的5日、15日、25日采价上报;棉花销售价格为月报,即每月的15日采价上报。(八)土特产品收购价格监测1、监测项目监测“实际收购价”项目。2、监测品种土豆、啤85、酒大麦、啤酒花、黄花菜、黑木耳、黑瓜籽、红枣、百合、绵羊板皮、白瓜籽等10个品种。3、报告单位土豆:安定区、临洮县啤酒大麦:玉门市、肃州区、山丹县、民乐县啤酒花:玉门市、肃州区、临泽县、高台县黄花菜:庆城县、镇原县黑木耳:康县黑瓜子:民勤县、皋兰县红枣:临泽县、宁县百合:七里河区绵羊板皮:玛曲县白瓜籽:华池县、合水县以上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土特产品价格监测工作。4、采价点由承担土特产品价格监测的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土特产品收购企业作为价格监测采价点。5、监测周期收购期月报,即当月15日采价上报。(九)蔬菜专项价格监测1、监测项目监测“批发价格”和“周成交量”两个项目86、。2、监测品种韭菜、胡萝卜、水萝卜、黄瓜、洋葱、豆角、龙豆、圆茄子、长茄子、菜花、莴笋、西红柿、土豆、蒜苔、蒜苗、大葱、大蒜、尖椒(小辣椒)、青椒(大辣椒)、包心菜(莲花菜)、芹菜、大白菜、油菜、菠菜、香菜、茼蒿、青笋、番瓜、苦瓜、南瓜、冬瓜等31个品种。3、报告单位武山县物价局、兰州市城关区物价局4、采价点武山县洛门镇蔬菜批发市场、城关区张苏滩蔬菜批发市场5、监测周期周报,即每周一采价上报。周成交量为上周一至周日7天的成交量。(十)中药材专项价格监测1、监测项目监测“批发价格”和“周成交量”两个项目。2、监测品种党参、纹党、当归、红芪、黄芪、板蓝根、柴胡、甘草、黄芩、秦艽、大黄、羌活、地榆、87、淫阳霍、丹参、防风、前胡、赤勺、地肤子、苍术、花椒、土贝母、银柴胡、大青叶、杏仁、桃仁、车前子、蒲公英、冬花、地骨皮、生地等31个品种。3、报告单位陇西县、安宁区物价局4、采价点陇西县文峰药市、兰州黄河药市5、监测周期周报,即每周一采价上报。周成交量为上周一至周日7天的成交量。四、采价点的确定各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要按照要求选择在当地有影响力、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完善、信誉良好的单位、市场或养殖户作为采价点,上报价格应为实际购销价格。采价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如果原采价点监测的品种长时间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为了确保监测价格为实际发生价格并保证监测品种的上报率,可以重新选择和原采价点88、较相似的单位和市场作为新采价点,并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备案,以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五、采价品种的确定本制度已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本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更换,如无该规定品种,可以不报;本制度没有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采价品种,各报告单位可自行确定具体规格等级。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市场发生变化需变更代表品者,应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六、做好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工作农产品价格监测任务主要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后,各市、州物价局要集中精力,组织专人做好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工作。每月、每季、每年都要结合当地主要农产品市场实际,写出专题分析材料上报省物价局。同时,要89、做好对价格热点、敏感问题和价格异动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和专题调研工作。各市、州物价局上报分析材料的内容及时间要求如下:(一)月度上报的分析材料为(于每月30日通过传真上报):1、当地原粮购销价格及生猪、鸡蛋出场(收购)价格月度市场价格走势分析。2、当地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月度市场价格走势分析。(二)季度上报的分析材料为(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通过传真上报):1、当地原粮购销价格及生猪、鸡蛋出场(收购)价格季度市场价格走势分析。2、当地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季度市场价格走势分析。(三)年度上报的分析材料为(于次年1月10日前通过传真上报):当地本年度主要农产品价格走势分析及下一年度价格趋势。七、90、上报方法和时间要求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原则上要求通过计算机或传真方式上报,不具备条件的报告单位可于上报当日用电话上报后,将报表原件用挂号信邮寄至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本制度的所有报告单位为省局价格监测直报点,各报告单位在直接向省物价局上报监测报表的同时,可报送当地市、州物价局。上报时需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报告制度中所有监测报表的上报时间为报告日当日下午4:30以前。如遇节假日(不含周六、周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上报。如遇周六,则提前至周五上报;如遇周日,则顺延至下周一上报。八、考核评比各报告单位要加强领导,实行监测数据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上报数据及时、真实,省物价91、局价格监测中心将对各报告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登记,及时反馈各地上报的数据,并定期通报各地上报情况。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报告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报送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表彰先进。九、本制度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但不得擅自改变或不执行本制度。本报告制度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附件一:甘肃省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表(一)原粮购销价格监测表(二)种子销售价格监测表(三)生猪、鸡蛋出场价格监测表(四)仔猪销售价格监测表(五)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表(六)油料收购价格监测表(七)棉花购销价格监测表(八)土特产品收购价92、格监测表(九)蔬菜专项价格监测表(十)中药材专项价格监测表附件二:农产品价格监测品种目录附件三:农产品价格监测点备案表附件四:各报告单位承担监测报表名录附件一:甘肃省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表(一)原粮购销价格监测表报告单位: 采价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单位收 购 价 格销 售 价 格备 注国有粮食企业混等平均收购价格非国有粮食企业混等平均收购价格国有粮食企业混等平均销售价格非国有粮食企业混等平均销售价格填报说明:1、本表填报原粮价格,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单位见原粮购销价格监测品种目录。2、“国有粮食企业混等平均收购价”、“非国有粮食企业混等平均收购价”、“国有粮食企业混等平均销售价”、“非国有粮93、食企业混等平均销售价”均填报采价日当日实际收购、销售价格。3、本表为半月报,每月10日、25日当日采价上报。4、报告单位:省物价局指定的35个市、县、区物价局。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二)粮食种子销售价格监测表报告单位: 采价日期:商 品 名 称规 格 等 级单 位销 售 价 格备注 填报说明:1、本表填报粮食种子价格,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单位见粮食种子销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2、“销售价格”填报采价日当日实际销售价格。3、本表为半月报,每年的3-10月份为上报期,每月10日、25日当日采价上报。4、报告单位:省物价局指定的35个市、县、区物价局。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94、电话:(三)生猪、鸡蛋出场(收购)价格监测表报告单位: 采价日期: 商品名称规格等级单位出场(收购)价格养殖成本备注填报说明:1、本表填报生猪、鸡蛋“出场(收购)价格”和“养殖成本”,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单位见生猪、鸡蛋出场价格监测品种目录。2、“出场(收购)价格”是指大型养猪场和养鸡场的销售价格(含税)。3、“养殖成本”是指养猪场和养鸡场的饲养成本。4、出场(收购)价格为半月报,即每月10日、25日当日采价上报;养殖成本为月报,即每月25日上报。5、报告单位:省物价局指定的35个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四)仔猪销售价格监测表报告单位: 采价日期: 商品95、名称规格等级单位集贸市场销售价格备注填报说明:1、本表填报仔猪集贸市场销售价格,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单位见仔猪成交价格监测品种目录。2、“集市成交价格”填报采价日集市实际成交价格3、本表为半月报,每月10日、25日当日采价上报。4、报告单位:省物价局指定的34个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五)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表报告单位: 采价日期: 商品名称规格等级单位零售价格备注填报说明:1、本表填报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单位见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2、本表采集市场零售环节的价格。3、14个市、州价格主管部门选择所在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96、菜市场、大型超市为采价点。4、半月报,即每月10日、25日当日采价上报。水果中的桃子、杏子、西瓜、白兰瓜、黄河密只在每年的610月份以半月报(即当月10日、25日)方式上报,其它时间不报。5、报告单位: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由14个市、州物价局负责上报。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六)油料收购价格监测表报告单位: 采价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单位实际收购价备注填报说明:1、本表填报油料收购价格,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单位见油料收购价格监测品种目录。2、本表为每年5-10月上报,收获期半月报,即当月的10日、25日采价上报。3、报告单位:省物价局指定的20个油菜籽和18个胡麻籽主产县、区价97、格主管部门。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七)棉花购销价格监测表报告单位: 采价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单位实际收购价交易市场成交价备注填报说明:1、本表填报棉花购销价格,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单位见棉花购销价格监测品种目录。2、棉花收购价格每年9-10月为上报期,上报期旬报,即当月的5日、15日、25日采价上报;棉花销售价格为月报,即每月的15日采价上报。3、报告单位:棉花购销价格由敦煌市、安西县、金塔县、高台县、民勤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上报。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八)土特产品收购价格监测表报告单位: 采价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单位实际收购价备注填报说明:1、本表填报土98、特产品收购价格,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单位见土特产品收购价格监测品种目录。2、监测商品、报告单位如下:土豆:安定区、临洮县啤酒大麦:玉门市、肃州区、山丹县、民乐县啤酒花:玉门市、安西县、临泽县、高台县黄花菜:庆城县黑木耳:康县、灵台县黑瓜子:民勤县、皋兰县红枣:临泽县、宁县百合:七里河区绵羊板皮:玛曲县白瓜籽:华池县、合水县以上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土特产品价格监测工作。3、土特产品收购价格为收购期月报,即当月15日采价上报。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九)蔬菜专项价格监测表报告单位:武山县物价局 采价日期: 商品名称规格等级单位批发价格周成交量备注填报说明:1、本表填报蔬菜批发市场99、批发价格及周成交量,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单位见蔬菜专项价格监测品种目录。2、周报,即每周一采价上报。周成交量为上周一至周日7天的成交量。3、报告单位:武山县物价局、兰州市城关区物价局。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十)中药材专项价格监测表报告单位: 采价日期: 商品名称规格等级单位批发价格周成交量备注填报说明:1、本表填报陇西文峰中药材市场和兰州黄河中药材市场的中药材批发价格及周成交量,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单位见中药材专项价格监测品种目录。2、周报,即每周一采价上报。周成交量为上周一至周日7天的成交量。3、报告单位:陇西县物价局、安宁区物价局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附件100、二:农产品价格监测品种目录农产品价格监测品种目录商品名称规格、等级单位指标解释一、原粮购销价格监测品种小麦(混合)中等(三等)元/50公斤玉米黄马齿型,中等(二等)元/50公斤二、粮食种子销售价格监测品种小麦种子包衣元/500克玉米种子包衣元/500克三、油料收购价格监测品种油菜籽三等(中等)元/50公斤胡麻籽三等(中等)元/50公斤四、棉花购销价格监测品种籽 棉元/50公斤收购环节锯齿棉三级28mm(标准级)元/50公斤销售环节五、生猪、鸡蛋出场(收购)价格监测品种生猪中等元/50公斤鸡蛋新鲜完整元/50公斤六、仔猪销售价格监测品种仔猪15公斤左右元/500克七、土特产品收购价格监测品种土豆101、一等元/50公斤啤酒大麦标准品元/50公斤白瓜籽一等元/50公斤啤酒花中等元/50公斤黄花菜一等元/50公斤黑木耳一等元/50公斤黑瓜籽一等元/50公斤红枣一等元/50公斤百合一等元/50公斤绵羊板皮二等张八、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品种1、成品粮富强粉特一粉元/500克特二粉元/500克粳米标一元/500克玉米粉精制玉米粉元/500克黄豆三等元/500克绿豆一级元/500克2、食用油菜籽油一级散装元/500克胡麻油一级散装元/500克菜籽油一级桶装元/5升调和油一级桶装元/5升3、肉禽蛋鱼鲜猪肉新鲜剔骨元/500克鲜牛肉新鲜剔骨元/500克鲜羊肉新鲜带骨元/500克活 鸡土鸡元/500克鸡 102、蛋新鲜完整元/500克活鲤鱼元/500克活草鱼元/500克4、蔬菜豆腐新鲜元/500克芹菜新鲜一级元/500克大白菜新鲜一级元/500克油菜新鲜一级元/500克西红柿新鲜一级元/500克土豆新鲜一级元/500克菜花新鲜一级元/500克莲花菜(包心菜)新鲜一级元/500克胡萝卜新鲜一级元/500克白萝卜新鲜一级元/500克洋葱新鲜一级元/500克尖椒(小辣椒)新鲜一级元/500克青椒(大辣椒)新鲜一级元/500克韭菜新鲜一级元/500克青笋新鲜一级元/500克百合新鲜一级元/500克生姜新鲜一级元/500克大葱新鲜一级元/500克大蒜新鲜一级元/500克5、水果苹果红富士 一级元/500克地产梨103、元/500克地产桃子元/500克地产杏子元/500克地产西瓜元/500克地产白兰瓜元/500克地产黄河密元/500克地产6、土特产品黄花菜一等元/500克地产黑木耳一等元/500克地产九、中药材专项价格监测品种品种规格、等级单位指标解释党参一等元/500克纹党统装元/500克当归统装元/500克红芪统货元/500克黄芪统货元/500克板蓝根统货元/500克柴胡家统元/500克甘草家统元/500克黄苓家统元/500克黄苓野统元/500克秦艽麻花统元/500克大黄蛋吉元/500克羌活条统元/500克地榆统货元/500克淫阳霍统货元/500克丹参统货元/500克防风家货元/500克前胡统货元/500104、克赤勺统货元/500克地肤子统货元/500克苍术统货元/500克花椒统货元/500克土贝母统货元/500克银柴胡统货元/500克大青叶统货元/500克杏仁统货元/500克桃仁统货元/500克车前子统货元/500克蒲公英统货元/500克冬花统货元/500克地骨皮统货元/500克生地统货元/500克十、蔬菜专项价格监测品种韭菜新鲜一级元/500克胡萝卜新鲜一级元/500克冬萝卜新鲜一级元/500克黄瓜新鲜一级元/500克洋葱新鲜一级元/500克豆角新鲜一级元/500克龙豆新鲜一级元/500克圆茄子新鲜一级元/500克长茄子新鲜一级元/500克菜花新鲜一级元/500克莴笋新鲜一级元/500克西红柿新105、鲜一级元/500克土豆新鲜一级元/500克蒜苔新鲜一级元/500克蒜苗新鲜一级元/500克大葱新鲜一级元/500克大蒜新鲜一级元/500克尖椒(小辣子)新鲜一级元/500克青椒(大辣子)新鲜一级元/500克包心菜(莲花菜)新鲜一级元/500克芹菜新鲜一级元/500克大白菜新鲜一级元/500克油菜新鲜一级元/500克菠菜新鲜一级元/500克香菜新鲜一级元/500克茼蒿新鲜一级元/500克青笋新鲜一级元/500克番瓜新鲜一级元/500克苦瓜新鲜一级元/500克南瓜新鲜一级元/500克冬瓜新鲜一级元/500克附件三:农产品价格监测点备案表价格监测点备案表监测商品采价点(全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106、 物价局 负责人: 电话: 监测人员: 电话:说明:1、本表由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负责填报 2、由各报告单位根据自己承担的监测商品确定采价点。附件四:各报告单位承担监测报表名录地 区报 告 单 位承 担 的 监 测 报 表兰州市兰州市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析材料皋兰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土特产(黑瓜子)永登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油菜籽、胡麻籽)榆中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油菜籽、胡麻籽)七里河区物价局土特产(百合)安宁区物价局中药材城关区物价局蔬菜专项 嘉峪关市嘉峪关市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原粮、生猪鸡蛋、分析材料酒泉市酒泉市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107、析材料肃州区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胡麻籽)、土特产(啤酒大麦、啤酒花)金塔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胡麻籽)、棉花玉门市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土特产(啤酒大麦、啤酒花)安西县物价局棉花、敦煌市物价局棉花张掖市张掖市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析材料甘州区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民乐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油菜籽、胡麻籽)、土特产(啤酒大麦)临泽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土特产(啤酒花、红枣)高台县物价局棉花、土特产(啤酒花)山丹县物价局油料(油菜籽、胡麻籽)、土特产(啤酒大麦)武威市武威市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析材料凉108、州区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油菜籽)古浪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民勤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棉花、土特产(黑瓜子)天祝县物价局油料(油菜籽)金昌市金昌市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析材料永昌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油菜籽)白银市白银市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析材料靖远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胡麻籽)会宁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胡麻籽)景泰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临夏州临夏州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析材料临夏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康乐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油菜籽)永靖县物价109、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和政县物价局油料(油菜籽)甘南州甘南州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析材料临潭县物价局油料(油菜籽)夏河县物价局油料(油菜籽)玛曲县物价局土特产(绵羊板皮)天水市天水市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析材料秦城区物价局原粮、种子、油料(油菜籽)北道区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清水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胡麻籽)秦安县生猪鸡蛋、仔猪武山县物价局油料(胡麻籽)、蔬菜专项陇南市陇南市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析材料武都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徽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油菜籽)成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礼县物价局油料(油菜籽、胡麻籽)110、康县物价局土特产(黑木耳)庆阳市庆阳市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析材料西峰区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油菜籽)镇原县物价局土特产(黄花菜)宁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土特产(红枣)庆城县物价局油料(油菜籽)、土特产(黄花菜)、生猪鸡蛋、仔猪环县物价局油料(胡麻籽)华池县物价局油料(胡麻籽)、土特产(白瓜籽)正宁县原粮、种子合水县土特产(白瓜籽)平凉市平凉市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析材料崆峒区物价局原粮、种子、油料(胡麻籽)庄浪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油菜籽、胡麻籽)静宁县物价局生猪鸡蛋、仔猪、油料(胡麻籽)泾川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油菜籽111、)定西市定西市物价局城镇居民食品、分析材料安定区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胡麻籽)、土特产(土豆)通渭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胡麻籽)临洮县物价局原粮、种子、生猪鸡蛋、仔猪、油料(油菜籽)、土特产(土豆)陇西县物价局油料(油菜籽)、中药材专项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更好发挥价格监测在服务领导决策、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苏价监XX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州市价格监测112、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一、总则(一)建立价格监测制度的目的价格监测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必须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掌握市场价格行情,分析预测市场价格走势,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科学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价格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尽早尽快发出预警、预报,提出政策建议,防止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大幅度、大范围的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价格监测,建立突发性价格异动预警113、机制,从而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因此,作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测工作职责,明确价格监测工作任务,建立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健全价格监测工作网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质量。(二)价格监测制度的内容价格监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规价格监测报表制度、重要时期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价格监测信息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考核制度等。1、常规价格监测报表制度是价格监测的主要内容,是以报表的形式定期反映价格动态。本制度由粮食价格监测、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重要能源价格监测、主要粮油批发市场价格监测、主要钢材交114、易市场价格监测、建材价格监测、医药价格监测、水电气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组成。2、重要时期价格监测预警制度是价格监测制度的重要内容,主要以报表和文字形式反映市场价格动态。通过对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期的市场情况调查、分析,提出监测预警建议,为各级政府提供全面的市场价格信息,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3、价格监测信息公布制度是对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国内外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总体走势、分析预测信息等,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正确地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4、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是对所获取的数据、情况进行加工整理、综合分析预测,是价格监测成果的主要体现。5、价格监测工作考核制度是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证115、。对各地报送的监测资料,市局将及时汇总,定期反馈。同时,对报送情况进行考核,定期通报。(三)工作要求1、实施价格监测制度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新时期价格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机构,指定分管领导,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2、价格监测是价格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相关业务处(科)室要积极支持帮助价格监测机构开展工作,在采价点的选择和设立等方面主动给予密切配合和支持。各业务处(科)室可根据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提出相应的监测要求,由价格监测机构具体承担监测任务。3、采价点的选择要116、有代表性,要能反映当地的基本价格水平。各地选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省(市)价格监测中心确认为省(市)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当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的品种出现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的情况时,各地可暂选档次、价格与原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相近的新采价点采价,并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同时将更换的新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详细情况报省(市)价格监测中心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4、价格监测人员要认真学习、落实价格监测规定、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和本制度,严格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品种、时间和要求,按时上报准确、有效、全面的价格监测数据和资料。5、报送办法:为117、实现信息共享,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级一律通过市局办公自动化平台报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原始数据。市价格监测中心对承担省直报任务的市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一次审核后,再提交省价格监测中心二次审核。6、上报日期如遇双休日,提前上报;遇节假日,上班第一天补报。二、报表制度(一)粮食价格监测包括原粮价格监测(原粮购销价格监测、夏粮收购期价格监测、秋粮收购期价格监测)、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原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兴化、泰兴、姜堰、靖江、高港区物价局。成品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市价格监测中心和泰兴市物价局。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原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兴化、泰兴市物价局根据江苏省价格监118、测制度的要求,在辖区内选择能反映本地粮食价格一般水平、有代表性的公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非公有粮食购销企业各1家,姜堰、靖江、高港区物价局选择1家有代表性的粮食购销企业和作为原粮监测定点单位。成品粮零售价格的采报价定点单位,由市价格监测中心在主城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2家和大型超市1家;泰兴市物价局在辖区县城和乡镇各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1家。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原粮购销价格监测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夏粮收购期监测品种为小麦;秋粮收购期监测品种为稻谷;成品粮监测品种为大米、面粉、杂粮。监测指标:监测公有和非公有粮食企业各品种标准品收购价格、混等平均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部分公有和非公有粮119、食企业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主要集贸市场和超市成品粮零售价格。4、注意事项报表所列各项监测指标都必须填报齐全,若选定的采报价定点单位当期确无购销行为发生时,按以下原则填报:本地其它粮食企业如有收购,参照其价格填报,并在备注栏标明。本地其它粮食企业也没有收购时,填报上期价格,并在备注栏标明。由于各地粮食产销情况不同,若个别品种在当地确实无法采价,经市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可以不报。5、采报价时间原粮购销、优质粮、成品粮价格监测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上报。夏粮在收购期(5月20日-9月底)逢周二上报,秋粮在收购期(10月15日-12月20日)逢周二上报。6、具体品种、规格(等级)120、及采报价要求详见附表(二)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包括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乡镇居民食品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农村居民服务价格监测。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泰兴市物价局。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泰州价格监测中心。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泰兴市物价局。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在主城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2家和大型超市1家。乡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兴市物价局在辖区县城和乡镇,各选择有代表性的大型集贸市场1家。城121、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选择当地有代表性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一类1家)。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在城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居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一类1家)。农村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兴市物价局在其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居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一类1家)。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中,除城乡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项目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一类只设一个采价点,一个监测点无法采全价格的,可增加监测点。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食品监测品种为食用油、副食品、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水果,日用工业消费品监测品种为烟酒、衣着、贵金属、家庭耐用消费122、品,服务价格监测品种为交通运输、房租、水、电、燃料、电信、电视、医疗收费、学杂保育费等。监测指标:城乡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城乡居民食品在零售市场(集市或超市)上的最终销售价格。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为城乡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性价格。4、注意事项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在监测目录中只明确品种,未明确品牌规格、等级的品种,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品牌规格、等级,确定代表规格品的原则是该规格品种在当地市场为主销品种。代表品一123、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果随市场产销情况变化或季节性变化确实需要更换代表规格品,应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5、采报价时间本报告制度中城乡居民食品零售价格表和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表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25日上报当日价格。城乡居民服务价格表为月报,于每月20日上报。为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城乡居民食品零售价格采集时点、品种要相对稳定。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和城乡居民服务价格采集品种也要相对稳定。6、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包括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种子价格监测。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工业生124、产资料、种子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兴化、泰兴、姜堰、靖江、高港区物价局。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在主城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或企业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市价格监测中心、兴化、泰兴、姜堰、靖江、高港区物价局,在县城和乡镇分别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资销售企业作为采价点。种子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在兴化、姜堰各选择1家有代表性的大型种子公司。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监测的主要品种为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化工、木材及其制品、建材、工业用水电气等工业生产资料,化肥125、农膜、农药、饲料和农机用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稻种、麦种、棉种等农作物种子。监测指标: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专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或原材料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大型用料企业的进货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农资市场的零售价格;种子价格,监测种子公司的销售价格(麦种、稻种确定上报品种时,要考虑享受良种补贴品种。享受良种补贴的县,麦种、稻种至少各确定两个享受良种补贴上报品种)。4、采报价时间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25日上报当日价格。棉种价格监测为1-4月,稻种价格监测为2-4月,麦种价格监测为9-11月,种子价格逢周二上报。5、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具126、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四)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包括棉花购销价格监测、油菜籽收购价格监测、桑蚕茧收购价格监测、生猪鸡蛋收购价格(交易价格)监测。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棉花购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兴化市物价局。油菜籽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姜堰市物价局。桑蚕茧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兴化、泰兴、姜堰、靖江市物价局。生猪、鸡蛋收购价格(交易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兴化、泰兴、姜堰、靖江、高港区物价局。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棉花购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兴化市物价局在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棉花购销企业2家油菜籽收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姜堰市物价局在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收购单位1家。桑蚕茧收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127、由兴化、泰兴、姜堰、靖江市物价局在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收购单位1家。生猪、鸡蛋收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兴化、泰兴、姜堰、靖江、高港区物价局在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收购单位1家。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重要经济作物主要监测品种为:籽棉、棉籽、皮棉、油菜籽、桑蚕茧、生猪、鸡蛋。监测指标:籽棉收购价格、衣分率、棉籽价格、皮棉收购价格、皮棉销售价格,油菜籽、桑蚕茧收购价格,生猪、鸡蛋收购价格及交易市场成交价格。4、采报价时间棉花产区收购、销售价格,1-8月为旬报,于每月5、15、25日采价上报;9-12月为周报,每周四采集当日价格上报。油菜籽收购价格,5-7月为旬报,每月5、15、25日采集价格上报。桑蚕128、茧收购价格,6-11月为旬报,每月5、15、25日采集价格上报,开秤后日报,收购结束按最后一期价格恢复旬报。生猪、鸡蛋收购价格为旬报,每月5、15、25日采集价格上报。5、经济作物价格监测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五)重要能源价格监测煤炭价格监测。煤炭价格监测包含对化肥用煤、混煤价格的监测。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化肥用煤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姜堰化肥厂。混煤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在主城区选择有代表性的经营企业或用煤企业一家。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煤炭监测品种为:白煤、烟煤(化肥用煤、混煤)。主要监测指标:煤炭价格监129、测上报大宗用煤企业购进价或经营企业销售价。4、采报价时间每月25日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5、价格监测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六)主要粮油批发市场价格监测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兴化粮食交易市场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粮油批发市场主要监测品种为:小麦、稻谷、面粉、大米、大豆、食用油、玉米。监测交易市场各品种成交价格。4、采报价时间每月5、15、25日上报。5、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七)主要钢材交易市场价格监测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泰州市春旭贸易有限公司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主要监测圆钢、螺纹钢、线材、板材、镀130、锌管、工字钢、槽钢、角钢等品种交易市场成交价格。4、采报价时间每月10日、20日上午10点前上报。5、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八)建材价格监测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2、主要监测品种地材、木材、黑色及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油漆、化学材料、防水、保温材料、水泥及其制品、安装工程材料等当地主销品种。3、监测指标选择品质中等偏上的大众化建材产品交易价格。4、采报价时间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上季度建材预算价格。5、具体上报品种、规格、表式按省价格监测中心要求执行。(九)医药价格监测具体监测办法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131、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70号)、泰州市医药价格监测办法(泰价监(XX)221号)执行。(十)水电气工程材料价格监测具体监测办法按泰州市水电气工程材料价格监测办法(试行)(泰价监(XX)157号)执行。三、重要时期价格监测制度(一)重大节日时期的市场价格监测制度1、监测目的:掌握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大节日市场价格动态,为政府调控节日市场提供依据。2、监测内容:节日前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市场价格及供求情况,各级政府采取的调控政策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等。3、报送单位:市价格监测中心及各市(区)物价局。4、报送时间:元旦:上年12月28日、元月4日;春节:每年农历十二132、月二十七、正月初八;五一节:4月28日、5月8日;国庆节:9月28日、10月8日。(二)重大项目价格调整前后的价格监测制度1、监测目的:了解并掌握重大项目价格调整前后的相关价格变化,为政府调控物价提供支持。2、监测内容:主要在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前后,监测与出台项目相关的市场动态和市场反映以及出台项目对各方面的影响等。3、报送单位:市价格监测中心及各市(区)物价局。4、报送时间:根据各地情况或由市物价局确定。四、监测预警各市(区)物价局在做好监测商品(服务)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正133、在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分析发展趋势以及价格变动对各方面的影响情况,为领导科学处置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价格异动事件提供参考。要加强市场价格动态情况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预警工作的指导,要求监测点遇到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经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市场商品出现集中购买、抢购、价格明显变动、货源断档等价格异常波动征兆和迹象时,各市(区)物价局应立即启动预警工作预案,自动进入预警状态;监测点应每天报告所经营商品和服务的供求、价格变动情况。具体办法按照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执行。五、分析预测各地134、要结合本地经济形势,每月、每季度、半年、全年对本地价格形势、各类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做出综合分析。要加强价格动态分析工作,及时、准确报送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要围绕政府关注、社会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数据、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的调研报告;要跟踪重要经济、价格政策的出台,反馈政策执行效果和各方反映,积极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六、信息发布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将通过泰州价格信息网和泰州市物价局短信平台向社会及有关方面公布,并逐步实现在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所有需要公布的价格监测信息均需经市价格监测中心负责人审核,重要价格信息的公布需经市物价局分管局135、长审核。七、考核制度为了提高价格监测水平,保证价格监测质量,市局将对价格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达)。考核内容包括报表、分析材料上报的时间、质量等。对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市局将进行表彰。监测经费的下拨与监测任务量、考核结果挂钩。八、本制度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九、本制度由泰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关于建立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制度的通知产生日期:2009/06/17文件编号:苏农办市20099号 索引号:SJ20-A-01-00-2009-045 发布机构:公开日期:2009-06-19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局,各有关县(市、区)农林(农业)局:为及时掌握我省主136、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情况,分析农产品市场行情,做好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调控农业生产、调节农产品市场等提供参考,在原物价统计等工作基础上,决定建立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和内容(一)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查对象为全省10个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监测该市场内大宗农产品如粮油、蔬菜、畜禽产品批发价格和交易量情况。监测价格指周三上午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指周二的交易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报送。监测产品和规格详见附件1(表一),监测点及牵头组织单位详见附件1(表五)。(二)农产品市场零售价格。调查对象为全省20个基点县、13个省辖市辖区,每县选择3137、-5个农贸市场、超市开展调查,每个省辖市在市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各1家开展调查,主要监测供直接消费鲜活农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监测价格指周三上午的零售价格,由各市、县(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局报送。监测产品和规格详见附件1(表二),监测点及牵头组织单位详见附件1(表五)。(三)农产品收购价格(农民出售价格)。调查对象为全省20个基点县,每县各选择1个粮油收购站、屠宰场、生产基地等调查点开展调查,主要监测原料性、初级性农产品如稻谷、小麦、蔬菜、生猪等产品的收购价格(农民出售价格)。监测价格指周三上午的收购价格,由各县(市)农林(农业)局报送。监测产品和规格详见附件1138、(表三),监测点及牵头组织单位详见附件1(表五)。(四)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调查对象为全省20个基点县,每县选择3个农资出售点开展调查,主要监测农用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膜、饲料等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监测价格指周三上午的零售价格,由各县(市)农林(农业)局报送。监测产品和规格详见附件1(表四),监测点及牵头组织单位详见附件1(表五)。(五)畜产品价格。调查对象为全省25个基点县(市、区),每县(市、区)选择2-3个农贸市场或生产企业开展调查。监测产品和规格、监测点详见附件2(表六、表七)。(六)农产品进出口价格。调查对象为全省24个农产品进出口企业,主要监测园艺、畜禽、粮油等我省重点出口和进口农产品139、价格,由各指定承担报送价格信息的进出口企业报送。监测产品和规格、监测点详见附件3(表八、表九)。二、时间和频次2009年7月1日起,实行周报和半月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测工作,其中表一、二、三、四、六为周报,表八为半月报。三、信息报送农产品批发价格、农产品市场零售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信息(表一、二、三、四)请于每周三下午下班前报送至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畜产品价格信息(表六)请于每周三下午下班前报送至省畜牧总站;农产品进出口价格信息(表八)由各指定承担报送价格信息的进出口企业每月15日和30日报送至厅外事外经办。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农产品价格信息为领导决策、农业生产结构调140、整、农产品市场调控等提供参考,是当前农业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给予高度重视。要明确具体处(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畅通。(二)精心组织。各地要精心组织,加强联系和沟通。要根据当地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贸市场、超市、粮油收购站、屠宰场、生产基地等价格采集点,监测点及监测产品的品种、规格和品牌一旦确定后,应相对稳定,以保持可比性。要选派业务能力强、有工作责任心的同志承担调查工作。(三)及时报送。周监测调查表请于每周三下午下班前上报,半月监测调查表请分别于每月15日和30日上报。各单位在认真按时填报报表时,对价格变动较大的须附加文字分析141、;在月末应对当月价格走势进行回顾总结,分析变动特点,预测价格走势,并报送我厅。我厅将对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和监测点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对监测工作进行考评和奖励。价格监测定期报告制度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价格监测定期报告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价格监测报表实行旬报、月报制度,每月两次旬报,分别于4日、14日上午12:00以前报送;月报于24日上午12:00以前报送。每月至少上报两篇以上价格动态分析,动态分析上报时间为报表上报次日上午12:00以前。每月必须上报两篇以上价格工作信息,上报时间原则上为上旬。逢季度、半年及全年报告期时,除上报当月价格动态分析外,还要报送季度、半年及年度动态分析。每季度142、动态分析于各季末26日前上报;上半年动态分析于6月28日前完成,内容要包含下半年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预测;年度分析报告于12月29日前完成,要对次年一季度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预测。临时性紧急监测工作如春耕农资价格、夏粮收购价格、施工旺季建材价格、粮油副食品价格等,严格按照自治区、地区的规定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143、如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来抓,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监测预警制度,形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及时预警和适时调控。二、配合预警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注意捕捉市场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监测报告,确保重大情况“不迟报,不漏报”,价格异常波动不蔓延。三、为保证预警制度的落实,各地要按照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充实价格监测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从人财物方面优先保证价格监测工作开展”的要求,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力量薄弱的要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附件:价格异常波动监144、测预警制度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145、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实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因国内外的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实施预警,迅速报告。(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主要食品及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三)棉花、药品、成品油、煤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重大异动现象。第五条价格监测预警,应报告的内容:(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146、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三)相关措施建议;(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第六条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的市或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紧急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每天上午12时前,按照前条规定的应报告内容,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和紧急情况,还应同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七条出现跨市、县或跨省(市、区)的大范围价格异常波动时,警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147、实施市场价格动态一天一报告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及时对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每天下午3时前,将当地市场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二三年四月九日价格监测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48、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149、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价格调查和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计算、传输、报告、分析、公布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适时调整监测项目、标准及监测周期。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制定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但不得与国家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相抵触。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系统,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网络。要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150、集、处理、传输的设备和网络技术建设,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手段。第八条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加强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变化趋势分析,提高价格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给证书或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求对所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第十条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151、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第十一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资料整理、报送实行监督,以保证价格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第十二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收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实行价格监测调查证制度,价格监测工作人员须持证进行监测、调查活动。 第十三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要15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备从事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价格监测的工作经费,可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153、。第十七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负责指定工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不再承担价格定点监测工作的单位,负责指定工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或标志牌。第十八条价格监测机构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价格调查、监测工作,造成不能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价格监测数据,严重影响全国或地区数据汇总的,由本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对有关的价格监测项目停报整顿。第十九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154、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第二十条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一)不执行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二)上报价格数155、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和代表性的;(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或篡改价格数据资料,造成全国或地区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主管人员对履行职责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下达监测任务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及价格监测相关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156、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价格监测调查的内容和程序;(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培训和指导;(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其承担报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本地区平均价格资料; (四)有权拒绝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的监测活动。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二)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三)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157、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告工作。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价格监测机构主要职责1 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2 价格监测机构行使行政职能,其主要职责:3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4 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5 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6 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7 发布价格监测信息。价格监测工作自查和完善具体实施方案1.价格监测点在合适醒目部位全部挂牌,3月15日前完成;2.规范统一的价格监测点台账,所有监测点台账一式三份,监测点一158、份,县市计委一套,报地区监测中心一整套。3月20日前完成上报任务;3.各价格监测点(单位、经营场所、经营户)图片资料。3月20日前完成;4.健全近两年基础档案、采报价登记,要求档案齐备,各期监测数据均有据可查,县市资料同监测点原始资料能够相互衍接印证。3月30日前完成;5.建章立制,地、县价格部门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工作人员职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上墙并存档,监测点存有相关制度并尽可能上墙。4月10日前完成;6.兼职采报价人员落实情况,凡列入定点监测单位的企业经营组织、各工商营销点(户),无论发生任何经营变化和人员变动,要保证采报价人员的衔接及采报价工作持续稳定性。4月10日前完成;7.价格监测159、点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价格监测点检查指导、政策法规业务培训情况,要有会议文字记录,有时间、地点、指导讲课人、学习培训内容、图片。4月20日前完成;8.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各期报表统一规范,填报日期、填报人、审核人等统计项目完整无缺。3月25日前完成;9.学习贯彻自治区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情况,要有内容,有记录,有图片。4月20日前完成;10.自治区、地区部署的临时性价格监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如春耕农资、夏粮收购、煤炭、粮油食品以及各期重大节假日商品价格等监测工作,要有数据,有资料。3月20日前完成;11.价格信息服务及成果,信息要有档案,有具体内容,有服务宏观调控、党政领导决策160、地方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等成果实例。3月30日前完成;12.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制定价格异动预案,设立监测预警机构、预警值班电话,建立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制度。4月15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务必于4月30日前完成。需拍摄的声像图片资料领导重视县市主管领导讲话及党组会议研究部署画面,发展改革(物价)工作会议场面;工作环境软硬件设施配备,优越的办公场所,监测中心配奋电脑、传真机和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近两年价格工作服务成果“双先”荣誉等;价格监测制度建立并上墙、机关工作精神面貌、规范化的档案;摸底选点工作县(市)计委分管领导亲自带队进行摸底调查,先后申报三批挂牌部分单位画面和自治161、区文件;监测点挂牌取北四县市部分监测点,其中计委领导亲临现场挂牌画面各一张;价格监测点基础档案规范统一的台账,采报价登记,建章立制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价格监测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人员职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监测人员爱岗敬业不管严冬酷暑总是不辞辛苦地奔波在大街小巷、企业厂矿和农村集贸市场;经常牺牲节假休息日,多次深入监测点第一线。采报价工作现场物价部门干部到监测点采价,报价人员如实填报情况,在采报价表上签字盖章环节;将农本调查户作为价格监测联络员,如发放聘书、入户登记场面;价格监测点动态管理对价格监测点检查指导、人员培训情况,学习培训内容文字记录,印发资料,时间、地点、指导讲课人。塔、额县市冬夏162、各一次;价格监测基础建设同“价格服务进万家”、价格公示和诚信建设的有机结合。塔城市价格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户工作中,加强定点监测单位的管理,建立价格信息库,向社会各界及城乡居民提供价格资料,不断丰富价格服务活动的内容。价格诚信单位绝大多数是定点监测单位;价格服务促进监测点诚信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企业负责人现身说法(选两个);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制定价格异动预案,设立监测预警机构、预警值班电话,建立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制度;监测质量管理各期报表统一规范,填报日期、填报人、审核人等统计项目完整无缺;物价干部学习贯彻自治区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情况,要有内容,有记录,有图片;自治区、163、地区部署的临时性价格监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如春耕农资、夏粮收购、煤炭、粮油食品以及各期重大节假日商品价格等监测工作,要有数据,有资料;价格信息服务及成果,信息要有档案,有具体内容,有服务宏观调控、党政领导决策、地方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等成果实例。信息被刊载使用记录。塔城地区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监督考核机制,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根据自治区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和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一、监督考核对象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二、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执行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地区地方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和及时性; (164、二)价格监测分析、物价信息报送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质量水平。三、监督考核的原则和目标监督考核工作按照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努力使价格监测数据时效性、上报率、准确率达到100,价格信息报送全面创优,价格预测预警机制灵敏高效,价格监测工作水平与时俱进。四、考核方法执行自治区、地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情况分值为100,价格信息报送分值为100分。(一)监测数据上报考核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扣减1分,每漏报一笔数据扣减1分;数据报表每迟报一天,扣减2分;迟报两天及以上的,视同为缺报,当期报表不得分。错报数据,主要指经审核调查发现与实际不符、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数据错行,以及相邻165、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未按规定说明等。(二) 监测分析和价格信息报送考核每月报送价格信息及价格动态分析均不少于2篇,但价格监测分析不能算作价格信息。每少一篇价格动态分析扣2分,每少一篇信息扣5分。信息采用另外加分:报送信息被当地党委、政府采用的,每篇加2分;被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被塔城物价信息、塔城报、地委、行署信息采用的,每篇加4分;被自治区发改委专业刊物采用的,每篇加5分;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的,每篇加8分。同一篇信息如同时被采用(批示),按得分最高者计算。五、监督考核结果的处置价格监测质量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及时性,价格信息报送166、及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通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对问题较多的县(市)限期整改,直接通报有关单位的问题。对拒报、瞒报、篡改监测数据的,或因工作失误,出观错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者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价格监测监督考核的结果,列入年度物价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年度考核实行奖惩机制,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滞后、问题较多的单位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塔城地区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自治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塔城地区市场价格异常波167、动应急工作预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实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因国内外的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当地价格主管168、部门应实施预警,迅速报告。(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主要食品及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三)棉花、药品、成品油、煤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重大异动现象。第五条价格监测预警,应报告的内容:(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169、反应;(三)相关措施建议;(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第六条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的市或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紧急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每天上午12时前,按照前条规定的应报告内容,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和紧急情况,还应同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七条出现跨市、县或跨省(市、区)的大范围价格异常波动时,警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市场价格动态一天一报告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及时对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每天下午3时前,将当地市场170、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新发改价监2008174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适应新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监测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利于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区价格总水平变化,有利于建立价格预测、预警制度的原则,我委对原2004年的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171、告制度修订说明1、修订原则服从和服务于国家、自治区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监测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使之有利于反映价格总水平变化,有利于建立价格预测、预警制度。2、修订基本情况(一)将原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名称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二)删减一些目前不适宜的和过时的商品41个,增补了一些消费热点品种和新疆特色产品。(三)适当调整监测报表。将原价格监测综合旬报表和价格监测综合月报表分解成全区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监测月(旬)报表、全区主要农资零售价格监测月报表、全区主要特色农产品零售价格监测月报表、全区主要农副产品零售价格监测旬报表、全区主要工业品172、零售价格监测月报表、全区主要服务收费及房地产价格监测月报表六张表。二、做好价格数据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各地应建立健全价格台帐,加强对监测商品(服务)价格数据的审核,实行领导负责制,保证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无误。三、进一步加强价格分析、价格预测、预警工作结合报表内容,重点反映市场价格变动及影响;市场淡旺季转换时期的价格波动及影响;国际、国内市场对本地市场各产品价格的影响。特别要关注粮、棉、油、肉、蛋、菜等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价格的变动及影响;关注“三农”问题;关注城市弱势群体的生活。对发生突发事件或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况,各地要在第一时间上报采取的措施、市场价格的变动对当173、地生产、生活的影响等情况。四、做好价格分析上报工作1、综合分析。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形势,定期对本地价格形势、各类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做出综合分析。可以从不同时期价格水平的变动,不同地区价格水平的差异、不同商品价格的比价等角度切入,并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供求变化、政策变动等因素做出深入分析。分析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有趋势预测。2、情况反映(包括市场动态和节日市场动态反映)。对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大幅波动,本地市场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大的节假日前后市场动态,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反映要做到:准确、及时、敏锐。3、专题调查研究。各地应积极主动深入基层,开展专174、题调查研究工作。要结合当地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重点放在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价格领域热点问题、敏感问题上。调查结束后,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4、应急监测分析。对应急监测商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反映。五、做好价格监测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整章建制工作,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档案和价格台帐。六、规范对价格监测点的管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点档案,做好价格监测点的标志牌的发放和管理。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为了更好地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进一步做好粮食、棉花、农资、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特制定175、本制度。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单位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十五地、州、市及主产县(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采价单位即采价点,是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部分大中型工商企事业单位和重要商品交易场所。二、价格监测采报(一)全区重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监测全区重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十五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主产县(市)的主要收购企业作为采价点。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农产品购销企业收购农民农副产品的实际价格。此表1-5月为月报,每月25日上报;6-12月为旬报,每月5日、15日、25日上报。(二)全区重要农资零售价格监测全区重要农资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十五地、州、17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资、农药销售企业作为采价点。此表为月报,每月25日上报。(三)全区重要特色农产品零售价格监测全区重要特色农产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十五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专业生产企业作为采价点。此表为月报,每月25日上报。(四)全区重要农副产品零售价格监测全区重要农副产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十五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菜市场)、集贸市场和大型超市作为采价点。此表为旬报,每月5日、15日、25日上报。(五)全区重要工业品零售价格监测全区重要工业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十五地、州、市发展改革委177、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和专业生产企业作为采价点。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采集大宗交易(批发)价格。此表为月报,每月25日上报。(六)全区重要服务及房地产价格监测全区重要服务及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十五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采价点。此表为月报,每月25日上报。三、价格监测分析及情况反映 (一)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包括月度分析,月后15日内上报;季度分析,季后15日内上报;半年和年度分析,半年或年后15日内上报。 (二)情况反映。可随时上报。 (三)专题调查研究。可随时上报。(四)应急监测分析。可随时上报。四、采价点及178、采价品种的确定与更换(一)采价点的确定与更换 采价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基本能反映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采价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但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以及保证监测品种的上报率,如采价点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另选档次、价格与原采价点相近的新采价点采价,但要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二)采价品种的确定及更换 在监测目录中有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无此规格品可以不报。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五、上报及反馈办法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地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反馈日期为上报日期179、的次日。遇有节假日向后顺延。六、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保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促进各地做好价格监测工作,我们将依据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质量考核评比办法,对各地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比、定期通报。 七、本报告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八、本报告制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负责解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180、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发布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帮助价格主管部门健全181、价格监测机构,完善价格监测网络。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第七条 价格监测机构行使行政职能,其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第八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区经济和价格调控的实际情况,建立全区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地、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自治区价格监182、测报告制度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但不得与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相抵触。地、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应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价格监测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针对价格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开展非定点价格监测或者临时性价格调查。第十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价格监测与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经发生异常波动,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183、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和政策建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非定点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184、性,其报送的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地反映当地价格状况;(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分工权限确定本辖区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不得重复指定;(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换、调整,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第十三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价格监测调查的内容和程序。(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培训和指导;(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其承担报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本地区平均价格资料; (四)有权拒绝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的监测活动。第十四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配合185、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二)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三)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告工作。第十五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方可从事价格监测工作;(二) 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三)在调查、采集价格资料时,必须按规定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使用规范、统一的价格监测186、表格或软件;(四)负责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帮助解决监测工作中的业务问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价格监测的重要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价格信息。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作,价格监测调查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作,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和管理。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187、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本办法,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地、州、市、县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须按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价格调查、监测工作。对不能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价格监测数据,严重影响全国或全区数据汇总的,或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情况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188、;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XX年1月10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和自治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在市场189、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明显波动自治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试行)启动,按本办法实施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二、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制定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预警,有序开展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监测工作。三、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内部应设立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工作小组。(一)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接收、处理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报告;起草信息报送190、工作文件;采集、汇总、上报价格监测信息,编写、报送应急监测简报。(二)分析预测工作负责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形势,预测变动趋势;撰写价格信息发布文稿;提出应急监测措施和调控政策建议。各地监测预警机构设置、联络人、值班电话应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机构备案。四、实施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一)市场巡视。按照平时调查和紧急状态下密切监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巡视制度,加强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的巡视工作。紧急状态下,应指定专职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查,密切监视市场情况,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报告。(二)预警和应急值班。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常年设置固定和移动的专门值班电话,实行预警值班和191、应急值班相结合制度。自治区价格监测机构和各地价格监测机构的值班电话要保持每天24小时处于开通状态;平时固定电话实行8小时预警值班,移动电话要随时有人接听;紧急状态下,实行节、假日值班并且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要确保24小时开通,同时增加临时值班电话,确保监测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三)预警报告。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的日常监测工作,对发现可能发展或引发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立即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价格监测机构报告。在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因素的情况下,凡出现自治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试行)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迅速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价格监测机构报告,192、并自动进入预警状态,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四)应急监测报告。当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所在地的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安排专人每天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点监测和市场巡视,密切监视市场情况,分析价格走势,并每天报告当地市场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趋势等,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应及时报告。市、县的监测报告每天上午11时(北京时间)前报出,各地、州、市的监测报告每天12时(北京时间)前报出,并做好紧急情况的随时报告工作。(五)内部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将价格异动情况、监测信息、工作情况等在适当的范围进行内部193、通报,实行日监测报告的,每周通报一次;实行周监测报告的,每半月通报一次。加强区域信息交流,所在地的价格监测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周边地区通报。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适时发布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价格监测信息,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和政府采取的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五、加强日常价格监测工作,健全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一)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随时把握市场价格运行态势,加强价格走势的分析预测及报告工作。要强化价格监测人员预警意识和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价格领域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报告。(二)加强监测定点单位价格预警194、指导工作,要求监测点发现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在发生较大范围价格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加强监测预警工作。(三)加强监测预警信息渠道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利用好公共媒体等社会资源,并逐步建立社会信息员制度,广泛搜集监测预警信息。对重要信息,要及时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报告。六、当价格紧急措施或价格干预措施宣布解除,或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除,价格持续半个月保持平稳,除另有规定者外,价格应急监测可自动终止,进入价格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但发生地的价格监测机构仍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警情解除后,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及时总结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经验,修改、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应急工作预案,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体系,确保上级指令及时接收和下级情况及时报告。八、本实施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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