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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集团安全生产、水质管理制度(61页)
供水集团安全生产、水质管理制度(6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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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06580 2023-11-15 61页 137.50KB
1、供水集团安全生产、水质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安全生产是稳定生产秩序、保障正常供水、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是企业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必要条件。为了积极做好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保持和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特制订本制度。一、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积极自觉参加并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不得借故缺席;安全生产和职工教育的职能部门必须按安全生产的要求、状况和目标制订相应的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教育。2、各分支机构、直属2、各中心负责本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主要有安全法规、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分析、劳动保护等。教育方法有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岗位班组教育。教育形式有经常性教育、特殊工种的专门教育以及通过上课、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会议、黑板报、挂图、事故现场会、安全知识竞赛等。3、新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入厂教育、进入岗位前的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经考试或考查合格后,才能允许其进入操作岗位。4、电工、起重工、焊接工、药剂装卸工和使用工、汽车驾驶员、水质化验工等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等相应工种的上岗证,才能允许操作。5、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的技3、术设备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6、安全教育活动内容记入安全生产台帐。集中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8小时,教育面在98%以上;职工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包括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人;教育内容和参加人数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应积极采用提问解答、考试等形式,以巩固和反映教育的成绩。7、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成绩,列入集团公司与各部门、分(子)公司签订的责任书挂钩,同时列入评比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内容;职工安全技术成绩作为评比和晋级的依据之一。二、重点部门安全防范制度1、制水车间和高压配电间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防范场所,这些场所当班的生产工人必须各自4、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岗位。2、除领导和有关人员外,其他工人因工作需要进入制水车间、高压配电间,应当事先与有关领导或值班人员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3、外来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高压配电间、机房、加氯间、氯库、化验室、中控室、制水和储水构筑物等地。如确实需要进入,须经有关领导或值班人员同意。4、值班人员不得在岗位上会客,如发现有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向领导和保卫人员报告,注意观察动向和现场保护,防止恐怖活动及投毒等极端行为的发生。5、值班人员要提高安全业务素质,增强安全防范的责任心,及时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三、安全检查制度1、水厂(及重点部门)的安全检查分为每月一次的全面性安全大检查、5、专业性检查、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检查、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和车间班组与岗位经常性自查相结合,以利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基本做到防患于未然。2、对安全生产关系重大的特殊专业和岗位,如加氯设施、氯库、剧毒药品和消防设施,是检查的重点部位,检查要仔细,针对存在问题,按专业性质落实整改措施,决不留隐患。3、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组织突击检查,如台风洪涝期的抗台防汛检查、枯水期及污染源威胁水源的水源水质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4、各有关科室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监督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职工的操作安全,并保证各水厂和有关部门电气6、机械等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5、各科室负责人和值班长除自己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外,须经常检查各自内部成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遵守各项安全制度的情况,发现内部职工违反操作规程的,有权立即制止,同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6、各岗职工应经常进行岗位安全自查,认真揭发事故隐患,做好值班记事和交接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7、对发生过事故的部门,集团公司须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措施落实后的安全可靠性检测检查。8、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会审、施工和竣工验收,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司工会有权执行对设施是否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竣工7、验收的检查,对不符合三同时标准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9、凡发现随时有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国家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任何人有权制止危险点作业,组织撤离危险点现场。10、要认真及时填写安全生产台帐,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四、用氯安全管理制度1、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是用氯安全管理的指南,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2、用氯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3、液氯运输应由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运输单位承运。运输车辆按指定行车路线行驶,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风景区等停车。4、运输液氯的钢瓶弧形垫木必须完整牢固,如有碎8、裂应予及时调换。5、运输车辆应挂有规定的“危险品”的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车。押运员和驾驶员须持证上岗,不许吸烟。6、液氯装卸搬运前必须拧紧六角帽,戴好瓶帽,防震圈,装卸、搬运过程中,严禁撞击和溜放装卸。7、气温超过35时应限定运输时间,长途运输时应有遮阳措施。8、氯库和加氯间通风排气用的专用风扇须定期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按班试开,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9、带氧防毒面具应置于专用箱内,并要确保取用快速、方便。应定期检测防毒面具的可靠性。每班次应对防毒面具进行检查,保持防毒面具的正常性能,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0、经常检查吊运液氯钢瓶的起重机械,如钢丝绳、吊钩、制动器、行程限位器等是否9、完好,发现隐患未经修复不准吊运。11、库存满瓶液氯必须装上钢制安全盖帽,钢制盖帽应保持完好,不得碎裂、破损。12、液氯钢瓶禁止露天和靠近热源处堆放,严禁在阳光下爆晒。库房中不得堆放可燃、易燃、腐蚀性物品和与用氯无关的物品。13、重瓶与空瓶应分开放置,禁止混放,并挂“空瓶”或“满瓶”的标牌。14、重瓶自充装之日起,储存和使用不得超过三个月。15、严禁用蒸汽、热水、明火直接加热液氯钢瓶。16、液氯钢瓶阀开启应使用专用扳手,不得用活动扳手和管子钳开启。17、使用液氯钢瓶前必须复核重量,钢瓶内液氯不准用完,必须保留规定量的剩余液氯。18、每次用氯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液氯钢瓶阀,并记录好液氯钢瓶重量10、。19、液氯空瓶返回充装时,安全附件应齐全。五、危毒物品管理制度1、化验用有毒药物,必须置于专用贮藏室,贮藏室应坚固、朝北、干燥通风,严禁烟火。2、存放氰化钾等剧毒药物必须用专用箱保管,置于单独的房间,并于公安110防盗联网。3、化验用剧毒物品的贮存要立卡登记,进货和取用消耗,必须严格登记,进货复验计量、领料发药计量准确无误,建立严格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台帐清楚。并有两人以上保管签字。4、化验用有毒药品由化验室专人负责保管和进货、发料。国家规定的剧毒药品,如氰化钾、氰化钠、砒霜等,由中心化验室和公司保卫部门共同监督管理。钥匙保管必须两人以上,记录台帐清楚。5、化验室配置的溶剂根据性质盛于有塞11、的试剂瓶中,贴上书写整齐的专用标签,整齐列于试剂架上。6过期失效的有毒药品、由有毒药品配置的试剂及化验用后的有毒试剂残液的处理要及时,应绝对保证安全和严防污染环境。7、消防安全专管员负责危毒物品的储运指导和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及药剂更换、使用。8、危毒物品的库房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并建立台帐,发现异情应及时处理或报告。9、领发药品做到消耗跟踪和余药回收入库。六、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1、公司各级化验室应分别设兼职安全员一名,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2、实验室配置的各种安全保险设施(通风橱、防尘罩、通风设备、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高温电气设备必须按标准要求安装接地线和保持位置,并由安全员负责定期12、检查。3、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及放射性物品,均须由专人保管,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地点,并严格履行审批、领用、登记手续。4、实验室内不准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如吸烟和吃零食)。与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5、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并做好安全防护。6、检测人员在操作时,须根据检测需要,正确穿着工作服。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须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进行易燃、易挥发、有毒气体物质实验时,必须在通风橱内操作。进行检测的过程中,操作人员中途不得离岗。7、电热高温炉、烘箱、高压灭菌器和电热蒸馏器等设备在使用13、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设备的使用情况。使用乙炔气、氢气、氮气等高压气体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8、在使用易燃溶剂时必须远离火源,并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电炉、烘箱周围严禁放置易燃物品。9、实验用过的有毒、有害试剂、药品及有毒试样,均须集中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妥善处理和销毁,以防止人身中毒和污染环境。10、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高温炉、干燥箱等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破损,发现破损应立即更换。电器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和维修。11、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应对紧急情况的各类灭火器材,并按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14、必须熟悉和掌握所配备的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12、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13、放射性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检查其是否完好。严禁穿戴和携带防放射性的工作服及其他用品离开放射性实验室、区。14、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性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设备及通风防护设施是否良好,并熟悉和掌握事故处理方法。15、严禁放射性实验用具与非放射性实验用具混放、混用。16、下班时,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各个岗位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水、电、气路是否关闭。七、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集团下属各生产要害部门应配备应急抢险工15、具、防范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等,并确保完好。2、加强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3、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完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操作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4、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516、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6、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7、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8、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9、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17、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10、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11、使用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按期向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试验。12、使用电梯的部门,要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排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13、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本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14、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宿舍施工作业时,须到集团公司保卫监察部门登记。八、设备巡查制度118、制水厂设备管理负责人须制订制水各类设备的巡查路线、内容和巡检要求等,指导各岗位(班组)当班人员做好设备的巡查工作。2. 巡查人员要认真仔细地检查设备状况,做到“勤看、勤听、勤闻、勤问”,随时了解和掌握各类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3制水厂设备管理负责人须核查各岗位(班组)当班人员的巡查情况,必要时提出指导性意见。4制水设备每日进行一次常规巡查,每周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或制订检修计划。5对重点设备(如加氯设备等),在常规巡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巡查频率和深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6在线仪表、仪器除常规巡查外,须每月进行一次清洗保养和单点校验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和正常运19、行。7. 机泵设备要重点检查电压、电流、温升和工况变化等,使机泵保持在高效区运转。8电气设备要重点检查母线和各接点负荷状态,继电器及直流设备等运行是否良好,查看仪表、信号指示灯、接地接零装置、瓷绝缘等是否正常。9做好巡查的原始记录,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10. 根据巡查情况制订每月的设备检修计划。11设备台帐、巡查记录、设备状况分析报告、检修计划、检修记录等资料要整理归档。九、消防安全制度1、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并根据防火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完好。2、建立健全危险物品贮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20、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配备防火、防爆设施或工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3、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设备的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点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4、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房屋出租单位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5、加强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提高消防技能。在员工中进行消防常识和消防法规的教育,使员工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6、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21、将其堵塞。7、深入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火险隐患,督促员工进行经常性防火自查。十、经警(门卫)值班制度1、值班人员在执行规定时间内的值班任务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站岗时必须警容整齐,工作时间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在值班室吃酒、吸烟和会客,更不许外来人员使用外线电话。2、出厂(公司)物料必须符合出厂(公司)手续,发现手续不全的应予以拒绝出厂(公司),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3、对进出厂(公司)区的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必须实行停车检查及来客登记。4、交接班时必须办好交接班手续,对有关情况要交待清楚。5、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到字迹清楚,条理有序。6、值22、班室要保持整洁,个人物品放置要统一有序,搞好个人卫生和室内外卫生。十一、夜间巡查制度1、 加强对各重点部位、要害部位的守卫工作,每日每班巡查不得少于四次。2、巡查中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巡查行人稀少、地理环境复杂的薄弱地段。3、巡查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4、经常检查巡查必备的警械、照明、通讯联络等器材是否完好无损,防止使用时发生故障,延误战机。5、巡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如:巡查时间地点、巡查次数、发现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6、交接班时必须将巡查必备用品和巡查情况交接清楚。 十二、供水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1、集团公司下属的各供水单位的供、管水人员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23、一次健康检查;2、新参加和临时参加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参加工作;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4、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5、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5、各供水单位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7、各供水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一管理。XX市供水集团水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质管理,提高供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24、经济建设,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管理职能由水质管理、水质检测、水源卫生防护及有关水质方面的其他工作组成。适用于水源水质、出厂水质、管网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净水材料质量、水质检验、水质统计、检测质量保证等的管理。第三条 水质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和检验,构建集团公司水质监测中心(中心化验室)、水厂化验室、制水车间三级检验框架。第四条 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中心化验室)是集团水质管理日常主管部门,负责集团辖管范围内城乡公共供水的水质监测、检验、监督和管理。25、水质监测中心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测、水质全分析和净水原材料的分析;(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质的各项法令、法规,负责修订水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水质检验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各项水质指标的贯彻执行,水质资料的综合整理,定期分析水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和措施,以保证各项水质指标的完成;(四)承担集团公司社会承诺有关水质的执行工作,及时处理、协调、解决供水水质中出现的问题;(五)负责集团公司各级水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技能培训及考核。第五条 制水厂水质管理部门(厂化验室)负责对原水、出厂水的常规化验和监测,需矾量、需氯量实验工26、作,对车间班组的水质内控监测进行监督指导,保证本水厂的出厂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六条 各级水质管理单位必须服从并执行集团公司水质管理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制水和供水过程中的水质问题。第七条 从事原水监测、制水、供水管网安装维修、水质检验以及与水质管理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二章 水源水质管理第八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水源及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会同保卫、制水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水源防护地带进行巡查,对出现的污染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当水源突变时应立即27、启动水质异常应急预案。第九条 对现有水源保护区和水厂生产保护区以内存在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十条 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制水厂水质检验人员和取水泵站工作人员,应按水质管理和检验制度的要求,随时掌握水源水质的变化情况。(一)水质监测中心对源水地的水质调查分析每年不得少于1次,水源水GB3838中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4项每月一次。水质变化较大的时期,监测频率可视情况增加。(二)取水泵站设立在线浑浊度、pH等监测仪,工作人员应定时记录水质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三)制水厂化验室对原水(进厂水)17个常规指标进行每日至少一次28、的水质检验和多次监测, 发现异常应立即向上级水质管理部门报告。(四)车间班组水质监测岗位实行1至2小时一次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出厂水进行监测,项目和控制指标按公司制订的内控指标执行。(五)发现水质异常时,应追踪检查,找出原因,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第三章 出厂水质管理第十一条 制水厂设立水质管理小组,领导制水厂的水质管理工作,负责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二条 水质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相关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检测,将检测过程客观、准确、及时地进行原始记录。根据项目要求,经常性地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第十三条 厂化验室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频率认真完29、成本厂水质管理和水质检验工作,及时向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上报水质报表。同时做到:(一)水质出现异常时,要增加检验频率,及时向(制水厂)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报告水质情况。(二)当出现异常化验结果时,应立即二次取样检验,并找出异常的原因。(三)加强净化工艺管理,根据水源水质变化做好需矾量、需氯量等相关试验,指导水处理工作,并及时进行水质工艺参数的调整。(四)确保消毒安全、有效,发现藻类暴发、细菌学超标,应认真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指导生产调整消毒方案。第十四条 水厂净水构筑物和净水机械装置,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卫生状态。新建的净水设施及配套管道、水泵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投产使用。沉淀池、滤池、清30、水池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冲洗清理,并做好日常维护。第十五条 清水池内不得有雨水渗入。水池口必须加盖加锁,水池透气孔设置纱窗网,经常检查,保持完好无损,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水池上种的花草不得施用粪尿、化肥和各种农药。第十六条 制水过程中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净水工艺环节中的各类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操作规程。第十七条 净水原材料包括各种混凝剂、助凝剂、源料等物资,是保证水质的基础材料,质量应符合净水要求,各类净水材料每批次均需按相应国家标准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净水材料品种的更换需预先进行实验,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方可更换31、。第十八条 厂化验室值班化验人员对净水运行情况进行质量监督,及时将水质化验结果通知净水运行班组。如发现较大质量问题或发生水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制水厂)主管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第十九条 对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正,并及时记录,保证监测数据的稳定准确。第二十条 制水工艺流程合理设置质控点,质控点有明显标志,每12小时检测一次各质控点的规定质控项目,加药工应每小时到沉淀池观察一次矾花情况,及时调整加药量;质控点和质控标准根据各水厂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十一条 制水厂领导在水质管理方面应做到:(一)领导制水厂贯彻实施本制度。(二)做好厂区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三)32、发生水质变化或出现水质事故,应及时向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和集团主管领导报告,同时马上查找原因,研究制订处理措施。第二十二条 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对出厂水GB5749-2006中42项常规进行每月一次全分析,2012年7月起新国标106项每半年一次,每周对各水厂抽查一次余氯、浊度和PH指标;厂化验室对出厂水17个常规指标进行每日至少一次的水质检验和多次监测。第二十三条 水质事故处理。凡不符合标准的出厂水按浊度和余氯含量可分为一般性事故和严重事故两类。(一)一般性水质事故。1、浊度连续4小时超过3NTU;2、浊度一次超过5NTU;3、余氯连续4小时低于0.3mg/L.(二)严重水质事故。1、浊度连续4小时33、超过5NTU;2、浊度一次超过10NTU;3、余氯连续4小时低于0.1mg/L;4、余氯一次未检出。一般性水质事故由制水厂水质管理人员进行分析查排,提出改进措施,写出事故分析,报告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严重水质事故一经发生立即报集团主管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水质监测中心会同制水厂、生产技术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处理意见,并及时填写水质事故分析报告上报公司。第四章 管网水质管理第二十四条 管网水水质管理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第二十五条 管网取样点按每两万供水人口设一个点的比例设置,每取样点每月做2次10项指标检验。如大肠菌超标,需进一步做粪大肠菌检测。每月对每个取样点做一次全项目分析并编制管34、网水水质合格率报表。第二十六条 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制订、实施每年两次的集中性管网排污冲洗计划,并根据管网水质的特殊情况安排相应的局部排污冲洗。管网排污冲洗由各水管所配合实施,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审批、调度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七条 实行新敷设管道消毒冲洗制度。新安装管道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及时安排消毒与冲洗并由化验室采样检验,符合水质要求后方允许投入使用。水质检测合格单作为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的必要条件之一,且冲洗水量应严格按定额计量。第二十八条 管道抢修或临时接管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影响范围对管网进行排污,保证抢修后管网水质不受影响,如有必要可通知化验室采样检验。第二十九条 水质事故:新敷设35、管道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消毒冲洗,临时接管或抢修后未安排排污而引发水质恶化,均为水质事故,其严重性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评估。第五章 二次供水水质管理第三十条 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规定每个小区的蓄水池(箱)每半年进行水质监测一次,项目为色度、肉眼可见物、浊度、余氯、铁、细菌、大肠菌等七项。第三十二条 二次供水管理部门根据水质监测结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蓄水池进行冲洗消毒。第三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发现水质出现异常,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报告,经水质化验后,共同商议整改方案。第六章 水质报表及统计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制水厂水质检测数据统计报表应36、在次月5日前上报集团水质监测中心。第三十五条 水厂报表数据应准确、真实,当水厂报表数据与集团水质监测中心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应以集团水质监测中心监测数据为准。第三十六条 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应每月分别向公司主管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出厂水、管网水四大指标水质统计报表。每年对水质资料进行整理登记,并归档备案。第七章 人员资格和培训第三十七条 水质管理专业技术性强,从业人员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并经专项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第三十八条 取得上岗证后,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可以单独从事一般性水质检验工作。第三十九条 若从事大型分析仪器或特种设备,需安排专门培训获得上岗37、资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第八章 不合格水的处置管理第四十条 出厂水浊度超过1NTU,但小于3NTU(特殊情况小于5NTU)且不影响外观,可不终止供水,但应在2小时内采取纠正措施。第四十一条 出厂水浊度、色度明显影响水质外观指标需中断供水时,制水厂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申请停止供水。第四十二条 不允许未经消毒的自来水出厂。对消毒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不能消毒时,制水厂应按规定申请停止供水。第四十三条 对余氯低于国家水质标准规定时,应在6小时内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报告。第四十四条 如发现毒理指标不合格,或其它指标明显超标影响正常饮用时,应及时报告集团主管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38、并按规定申请停止供水。集团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待致害原因消除且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第四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水质不合格时,制水厂应及时以正式文字材料向集团有关部门报告,作为集团考核时认定责任的依据之一。对于不及时以文字材料正式报告或者集团抽查发现后再报告的,考核时不予认可,造成严重影响的,按责任事故认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解释。XX市供水集团水质检测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质检测工作,提高水质检测的公正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工作质量,保证城乡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城市供39、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集团水质检测管理工作。第三条 集团水质检测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二章 水质检测管理第四条 水质检测应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水质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六条 化验室取样人员应遵守采样操作规程,严格按程序采样,保证采样质量。第七条 水质检测人员在进行水质检验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应做平行试验、空白试验,以确保分析的准确性;做好原始记录,按时报告检验结果。当检验出现异常结果,应立即重新检验。第八条 水质检测人员所记录的水质检测数据不得弄虚40、作假,发现一次按经济考核制度扣奖,再犯者应调离岗位,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九条 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对水厂出厂水水质每星期抽检一次,并将水厂水质化验结果和抽检结果通报公司经济考核部门。第十条 各厂级化验室的水质化验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并每月及时统计上报。第十一条 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水样委托送检工作。第十二条 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对所有的水质检测数据做好整理、汇编、保存工作,作为公司水质管理资料的组成部分。第三章 检测工作程序第十三条 每年12月份,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编制下年度水质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检测任务落实到人,检测人员接到样品管理人员的检测项目分配单后,应按检测项目的要求检查41、样品,符合要求后方可领取样品。第十五条 检测人员领取样品后,应严格按照检测方法对要求检测的项目进行检测。第十六条 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操作,确保实验和人员安全,使用仪器检测时要填写仪器作用记录。第十七条 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认真负责、细心严谨,并按规范填写检测原始记录。第十八条 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人员应认真、规范计算和填写检测结果,并将原始记录交复核人员复核,检测结果经复核无误后,检测人员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填写在汇总表上报给汇总人员。第十九条 发放检测结果报告单前,应经检测负责人复审、签发后方可发放。第四章 检测样品管理第二十条 采样人员应按照GB/T5750-2006标准要求采样,42、并填写采样原始记录。样品保管员负责所有检测样品的登记、保管及发放工作。第二十一条 检测负责人应对分发到的检测样品管理工作负总责。第二十二条 检测样品保存条件应符合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总则中关于样品保存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检测后的样品保存,按检测易挥发、易变质项目的样品一般不予保存、普通样品保存一周的原则办理。第二十四条 多次使用的采样容器,应由各采样人员负责清洁处理。水样若需加保护剂的,在检测负责人监督下由样品保管人员在采样容器内加放好后方可发放。第二十五条 各水样测定完毕,测定结果经复检人员复核无误后,方可废弃。第五章 制水厂水质检测管理第二十六条 制水厂的水质43、检测技术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指导。第二十七条 厂级化验室负责对本厂的原水、出水厂的日常检测、监测及需矾需氯量实验工作。第二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熟悉每个项目的检测方法、原理及注意事项,并严格按要求执行。第二十九条 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可疑现象,检测人员应重新取样检测,确认属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值班负责人,并向厂领导汇报。第三十条 在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认真操作、规范填写原始记录和报告单,并及时将报告单送达制水车间(调度室)和厂领导。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密切关注水处理情况。做需矾量实验应将实验值与实际投药进行比较,如出现严重不一致,应与水处理技术人员一道分析原因。第三十二条 加药岗位负责44、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出厂水的在线仪表监测和人工比对检测,并做好数据原始记录。第三十三条 在岗人员应按规定定期核对在线仪表数据的偏差情况,并及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校正。第三十四条 在岗人员发现在线仪表数据有异常时,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并协助共同分析原因。第三十五条 化验室需购仪器、设备、药品等实验用品时,先填好请购单,依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然后按集团物料管理相关规定统一采购。第六章 检测工作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 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和制水厂应分别设兼职安全员一名,负责实验安全工作。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配置的各种安全保险设施(通风橱、防尘罩、通风设备、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高温电气设备必须按标准要求安装45、接地线和保持位置,并由安全员负责定期检查。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及放射性物品,均须由专人保管,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地点,并严格履行审批、领用、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内不准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如吸烟和吃零食)。与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第四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并做好安全防护。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在操作时,须根据检测需要正确穿着工作服。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须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进行易燃、易挥发、有毒气体物质实验时,必须在通风橱内操作。进行检测的过程中,操作人员中途不46、得离岗。第四十二条 电热高温炉、烘箱、高压灭菌器和电热蒸馏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设备的使用情况。使用乙炔气、氢气、氮气等高压气体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第四十三条 在使用易燃溶剂时必须远离火源,并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电炉、烘箱周围严禁放置易燃物品。第四十四条 实验用过的有毒、有害试剂、药品及有毒试样,均须集中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妥善处理和销毁,以防止人身中毒和污染环境。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高温炉、干燥箱等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破损,发现破损应立即更换。电器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和维修。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必47、须配备足够应对紧急情况的各类灭火器材,并按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所配备的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区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检查其是否完好。严禁穿戴和携带防放射性的工作服及其他用品离开放射性实验室、区。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性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设备及通风防护设施是否良好,并熟悉和掌握事故处理方法。第五十条 严禁放射性实验用具与非放射性实验用具混放、混用。第五十一条 下班时,实验室要有48、专人负责检查各个岗位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水、电、气路是否关闭。第七章 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第五十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需填写请购单,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审核后上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然后按集团物料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五十三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验收。第五十四条 仪器验收应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仪器使用人员共同参加,填写验收记录并存档。第五十五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应及时报告,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联系解决。第五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第五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应作详细记录,注明49、使用前、运行中、使用后各阶段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第五十八条 仪器维修及保养时应有详细记录,特别应说明仪器维修的部位及更换的零部件等。第五十九条 仪器室的场地、湿度、温度等环境条件必须满足仪器设备使用要求。第六十条 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仪器设备台帐。第六十一条 仪器设备建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仪器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二)仪器开箱验收记录(报告)及安装调试记录。(三)仪器使用记录。(四)周期检定报告。(五)仪器维修及更换部件记录。(六)仪器移交记录。(七)仪器购置日期及报废文件。(八)其他应归档的资料。上述建档资料,原件应交集团水质监测中心管理,使用部门可以复制后将复制件留档50、存查。第六十二条 仪器设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员每半年须清理帐目一次,做到帐、物相符。第六十三条 所有计量仪器设备均应按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检定周期表,定期由法定计量管理部门或由其认可(授权)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检定。第六十四条 经过大修的计量仪器设备应重新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六十五条 根据对仪器设备技术性能的检定测试结果,须降级或报废的仪器设备应由使用人员提出,仪器管理人员初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提出鉴定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处置。第六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降级、报废等资料应存入仪器设备档案。第八章 大型仪器使用维护管理第六十七条 使用大型仪器应严格执行51、操作规程。第六十八条 大型仪器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六十九条 大型仪器保管人员应遵守仪器说明要求及仪器维护保养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七十条 大型仪器分析室应具有良好的空间、低湿度、保湿、防交叉污染源的测试环境。第七十一条 测试的样品应符合大型仪器使用要求,不得对仪器有损害。第七十二条 大型仪器所配属的微机只作为分析工作站使用,未经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同意不得挪作他用。第七十三条 大型仪器出现故障,应在生产或维修厂家维修人员指导下处理,或请生产或维修厂家派员维修。第七十四条 大型仪器使用后,应规范填写仪器使用记录。第九章 检测事故处理第七十五条 检测质量事故,是指因检测人员52、失职或其他过错而造成的检测数据错误。检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应及时上报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同时采取补救措施,重新检测和修正。第七十六条 检测质量事故涉及采样和样品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应组织调查,分清事故责任,并责成事故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第七十七条 未经检测而伪造数据,一经查实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 检测仪器设备事故,是指因检测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失职或其他过错而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发生后,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应如实向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汇报,并现场分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原因。第七十九条 53、检测现场事故,是指因检测人员或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由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及其他灾害事故。第八十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积极抢救,尽可能减少伤亡或其他损失,同时报告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和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第八十一条 发生检测质量事故、检测仪器设备事故、检测现场事故后,在自行处理和补救的同时,应立即按事故类别分析报公司有关部门。公司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赶到现场,会同水质监测中心调查和处理事故。第八十二条 各类事故的责任人、知情人、目击人均应据实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全过程。参与事故调查的公司有关部门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事故发生情54、况和调查处理的各种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均应交集团保卫科和水质监测中心存档备查。XX市供水集团生产工序安全操作规程(一)制水工艺安全操作规程1总则1. 1 为使制水厂建立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机制,提高制供水管理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特制定本规程。1. 2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制水厂。1. 3 制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 投药混凝2. 1 投药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2. 1. 1 药剂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固体药剂时,把固体破碎、过筛(筛孔选用10 20mm)呈均匀粒径后装入投矾机,并按所需投加量调好投55、矾机的间歇时间,禁止没有计量的直接投加,配合投矾机投加的溶药池设常开不停的水源,压力宜恒定为0.3MPa,应有充足的溶解水量,投药的入口装格栅并每8h清理一次,防止杂质流入水中。 (2) 采用溶药池投加固体药剂时,严格控制溶液的配比,并使之充分混合溶解。直接溶解固体的药池应经机械或空气搅拌。药液配好后,继续搅拌15min,并静置30min以上方能使用。 溶药池设一用一备,药剂的浓度可控制在5%20% ; (3) 采用液体药剂时,原液可直接投加或按一定的比例稀释后投加。 (4) 采用液体药剂时,根据原水水质使用不同类型的助凝剂,经实验确定投加点,保证混凝效果。 2. 1. 2 药剂投加应符合下列56、规定: (1) 各种形式的投加工艺,均应配有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每年按检定周期要求进行检定。 (2) 采用重力式投加方式时,应控制液位与加药点的高度,高差不宜偏小。应在加药管的始端装设高压水装置,运行期间应每隔8h冲洗一次。 (3) 采用吸入与重力相结合式(泵前式投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泵前加药,药管应装在泵体吸口前0.5m处左右。为了提高投药量,可在泵前加装射流泵加大负压。 (b)吸水管段应做好防腐内衬,加药管全线不得漏气。 (c)高位罐的药液进入转子流量计之前,应配装恒压装置。 (4)采用压力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量调节应及时、正确; (b)进入泵体的药液应装筛过滤; (57、c)更换药液前,必须清洗泵体和管道。2. 2 消毒时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2. 2. 1 消毒剂应选用液氯、氯氨。小水量时也可使用漂粉和次氯酸钠。 2. 2. 2 液氯的气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气化不能解决投量需要时,可采用喷淋式气化,将水不停的喷淋在氯瓶上予以加温。 (2) 电热蒸发器气化(将氯瓶中的液态氯注入到蒸发器内使其气化)时,水箱内的水温应控制在5070。电器控制部分应与加氯间隔离安装,防止元件腐蚀。每月应对蒸发器及联接管道进行安全检查。 (3) 硅热橡胶带加热气化(把硅热带绕在不锈钢加氯管上,液氯直接注入管内使其在加热管内先进中气化)时,应防止橡胶带的老化和电热丝裸露而58、触电。 (4) 利用冷水浴式蒸发器(利用压力水在蒸发器内流动使液氯在水浴箱内气化)进行气化时,压力水水压应大于0.3MPa。 2. 2. 3 加氯设备及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投加氯气必须配备真空式加氯机和射流泵装置。射流泵的水压应大于0.3MPa。 (2)加氯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用防氯气腐蚀的材料; (3)加氯岗位必须设置消毒质量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验一次; (4)遇有水质恶化时,可采用折点加氯,以保证水质; (5)加氯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入水过浅氯气污染环境; (6)应保证制水工艺中的余氯均匀,出厂余氯稳定。2. 3 混凝时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2. 3. 1 运行负荷的59、变化不宜超过设计值的15%。 2. 3. 2 应严格控制运行中的水位变化幅度,保证混合效果。 2. 3. 3 经投药后的絮凝池水体水样,必须定时进行搅拌试验或目测絮凝池出口,应做到混凝后水体中的颗粒与水分离度大,絮体大小均匀,絮体大而密实。3 沉淀3. 1 平流式沉淀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3. 1. 1 平流式沉淀池必须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水位宜控制在最高允许运行水位和其下0.5m之间。 3. 1. 2 平流式沉淀池必须做好排泥工作,采用排泥车排泥时,每日累计排泥时间不得少于8h,或当出水浊度低于70度以下可停止排泥。采用其他形式排泥的,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3. 1. 3 平流式沉淀池的出口应60、设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宜控制在5度以下。 3. 1. 4 平流式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注意保持滤前水的浊度无波动。两组高程不一的平流沉淀池在启用恢复水位时,应通过沉淀池出口的连通管向被恢复池注水,当两组池水水位一致后,方可打开该池的进水阀门。 3. 1. 5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应采取投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防止滤池阻塞。3. 2 斜管、斜板沉淀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3. 2 .1 穿孔管式的排泥装置必须保持快开阀的完好、灵活,排泥管道的畅通,排泥频率应每8h不少于一次(穿孔管径在300mm以下的排泥频率应酌情增加)。 3. 2 .2 斜管斜板沉淀池不应在不排泥或超负荷情况下运行。 3. 61、2 .3 启用斜管(板)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防止斜管(板)漂起。 3. 2 .4 斜管(板)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用0.250.30MPa的水枪进行冲洗。 3. 2 .5 对斜管、斜板沉淀池絮凝的水样进行搅拌、试验或目测,应每小时不少于一次,其出口浊度宜控制在5度以下。4 过滤4 . 1 冲洗滤池前,在水位降至距砂层200mm左右时,应关闭滤水阀。开启洗水阀(一般在1 / 4)时,应待气泡全部释放完毕,方可将冲洗阀逐渐开至最大。4. 2 冲洗滤池前,必须开启洗水管道上的放气阀,待残气放完后方能进行滤池冲洗。4 .3 滤池冲洗强度应为1215L / s m24 .4 滤池表62、层冲洗和反冲洗间隔一致,冲洗的清水压力应为0.30.5MPa。4 .5 冲洗滤池时,排水槽、排水管道应畅通,不应有壅水现象。4. 6 冲洗滤池时,冲洗水阀门应逐渐开大,高位水箱不得放空。4.7 滤池冲洗时的滤料膨胀率应为40%50%。4 .8 用泵直接冲洗滤池时水泵盘根不得漏气。 4. 9 气水冲洗式滤池冲洗时,应防止空气过量造成跑滤料。4.10 气水冲洗的气压应视其冲洗效果而定,严禁超压,造成跑砂,压力调准后,必须恒压运行。空压机应一用一备。4 .11 冲洗结束时,排水的温度不应大于15度。4 .12 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5度以下。4 .13 滤池运行中,滤床的淹没深度不得小于1.5m。4 63、.14 平均滤速宜控制在10m / h 以下。4 .15 滤后水浊度不宜大于1度。4 .16 滤池水头损失达1.52.5 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1度时,即应进行冲洗。4 .17 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0.3 mg / L 以上的溶液中浸泡24 h,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4 .18 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池中的水位不得低于排水槽,严禁暴露砂层。4 .19 各类滤池均应在过滤后设置质量控制点。4 .20 应每年做一次20%总面积的滤池滤层抽样检查,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记录归档。4 .21 全年滤料跑失率不应过大。5 清 水 池5. 1 水位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164、. 1 清水池必须装设水位计,并应连续检测,也可每小时检测一次。 5. 1. 2 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5. 2 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5. 2. 1 清水池顶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 5. 2. 2 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严禁施放各种肥料。 5. 2. 3 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污染水质。 5. 2. 4 清水池应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能蓄水。5. 3 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5. 3. 1 清水池清刷时,应装临时泵,清刷用水应排至下水道。应防止泥砂堵塞下水道。 5. 3. 2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5. 3. 3 汛期应保65、证清水池四周的排水畅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6 厂级调度6. 1 调度范围宜包括下列各项: 6. 1. 1 统一调度产水系统工艺设施的运行: (1) 负责一泵站(进水泵站或水源井)泵组的投入、停止运行和输水管道的使用; (2) 指挥净化车间进水控制总阀门; (3) 指挥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水位; (4) 随时调整滤池的使用数量和洗池周期; (5) 控制清水池水位; (6) 在上级调度的指挥下,对配水泵站组的使用做到择优匹配,达到经济运行的目的; (7) 根据水质要求,控制加氯加药量。 6. 1. 2 统一调度产水系统各种运行状态下的阀门操作: (1) 提出各种运行状态下的倒停闸操作; (2) 写出66、倒停闸操作票; (3) 现场指挥倒停闸操作。 6. 1. 3 采集、分配、储存各工艺设施运行数据,主要有:配水量、出厂干管压力、沉淀池水位、清水池水位、进水量、单机电量、原水水质等主要参数。 6. 1. 4 对工艺设施进行维修时,负责提出停水、生产运行调度方案。 6. 1. 5 参与各种设备大修后投入生产时的验收。 6. 1. 6 参加在产水工艺系统中出现的重大设备、水质和运行事故的分析处理。(二)加矾加氯系统安全操作规程1 总则1. 1 为确保安全生产,保证自来水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特制订本规程。1. 2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制水厂(站)。2 加矾系统安全操作规程2. 1 操67、作步骤2. 1. 1 矾进库时应指导装卸工循序堆放,做到先进先用,碎包漏包要用袋灌装好,并过磅抽验矾包重量。2. 1. 2 吊矾应按照行车安全操作规程,溶矾池倒矾做到安全缓倒、倒净,以免矾液溅入眼睛,防止矾袋及杂物落入溶矾缸。2. 1. 3 矾液浓度定为10%。2. 1. 4 地下溶矾缸化满后,方可启动耐酸泵,将矾液输送到高位矾池,待高位矾池达到额定容量后停泵。2. 1. 5 按照净水需要,开启对应加矾点转子流量计阀门进行加矾。高位矾池使用到只剩一池矾液时,应立即开泵进矾液,防止用空。2. 1. 6 耐酸泵停泵前应关闭出水阀门,在运行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运行情况。2. 1. 7 检查高位矾池液位和68、平衡稳压箱浮球阀、转子流量计等的运行情况,如有堵塞渗漏等现象,应立即通知检修。2. 1. 8 经常巡视反应池、沉淀池、滤池运行情况,根据化验室的需矾量通知和源水水质变化,及时调节转子流量计,控制好加矾量,并作好原始记录。3 液氯安全使用规程3. 1 基本要求3. 1. 1 城市供水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凡涉及使用液氯进行消毒的用氯工艺,必须进行申报,由省或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会审,经批准后方可建设。3. 1. 2 城市供水企业液氯贮存的库房、加氯车间及辅助房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TJ368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环境条件及处理设施要求;符合GB69、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3. 1. 3 城市供水企业液氯贮存的库房、加氯车间及辅助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和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得使用循环风。加氯车间、液氯贮存的库房应与其它工作间隔开。开设观察窗,并单独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方向开启的大门。3. 1. 4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液氯的系统及其装置应密封,必须做到无泄漏。贮存液漏的库房、加氯车间必须装置有效的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必须与值班室或控制室相连接,以便及时处理事故。贮存液氯的库房、加氯车间及其他使用液氯的场所空气中氯气最高容许浓度应 1mg/m3 。3. 1. 5 贮存70、使用液氯的压力容器、管道、液氯气化器、蒸发器等,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GBJ235、GBJ236标准的要求。3. 1. 6 贮存、使用液氯的场所,应按照GB11984-89 氯气安全规程,必须配备必要的抢修器材、防护器具(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3. 1. 7 凡从事液氯贮存、运输和使用的人员,必须按照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液氯贮存、运输和使用的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器具的使用。3. 171、. 8 城市供水企业新置的液氯钢瓶应符合下列要求: 液氯钢瓶必须是由国家认证部门批准的生产单位生产,并应符合有效的质量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钢瓶帽、防震圈、六角帽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 新置液氯钢瓶使用前,应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检验单位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钢瓶产权单位必须建立一瓶一卡档案。3. 2 液氯钢瓶的贮存、运输3. 2. 1 液氯钢瓶的贮存、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件及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3. 2. 2 液氯钢瓶装卸搬运前必须拧紧六角帽,戴好瓶帽,防震圈;装卸、搬运过程中严禁撞击和溜放装卸。3. 2. 3 充装量572、0kg公斤和100kg的钢瓶装卸时,卸车的地坪应用橡胶垫铺垫,运输时应牢靠固定;充装量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卸时应用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必须定期检查,起重量应大于钢瓶总重量的一倍以上。3. 2. 4 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应设双制动装置,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吊装;手动吊装机械的刹车应灵敏可靠,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禁止用链条、绳索等吊装。3. 2. 5 夜间吊装时,必须要有足够亮度的照明。3. 2. 6 液氯钢瓶贮存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钢瓶应贮存于专用库房中,禁止露天和靠近热源处堆放,严禁在阳光下曝晒。 库房中不得堆放可燃、易燃、腐蚀性物品及与氯性质相抵触的物质。 重瓶与空瓶应分开放置,禁止混放73、,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充装量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瓶阀朝向一致,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每行瓶两侧应留有通道。 库房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并建立台帐登记,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重瓶自充装之日起,贮存和使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3. 2. 7 液氯钢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液氯运输应由具有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的运输单位承运。 运输的车辆应挂有规定的“危险品”的标志。 运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按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风景区等停车。 充装量50kg和100kg钢瓶,应横向装运,钢瓶堆放不得超过两层;574、00kg和1000kg钢瓶瓶阀朝车辆前进右方单层放置,并固定牢靠;运输途中经常检查,防止松动。 严禁同车混装其他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人力车、手扶拖拉机、自卸车及畜力车运输。 运输车辆严格超装,依靠时应可靠制动,并留有人员看守。 运输车辆严禁无关人员搭车,车内不准吸烟;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抢修器材。 夏季高温期间,当气温超过35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限定时间进行运输;长途运输时应有遮阳措施。 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押运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知液氯的物理、化学性质,懂得一般事故处理,并考核合格,持有押运证书。 车辆过江、河时,应对钢瓶的垫木、坚固绳等进行检查、紧固,严防钢瓶滚动、坠落;严禁75、液氯车辆经隧道过江。3. 2. 8 水上船只装运液氯钢瓶时,装运船只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规定的要求,并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 载重量30吨以下的船只不得装运液氯钢瓶。 钢瓶应朝向一致横卧在船仓内,并固定牢靠,到达目的地应及时卸船。 装运液氯钢瓶的船只其装载负荷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的80%. 装运液氯的船只不得装运与氯性质相抵触的物品,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船上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抢修器材和遮阳措施。 装载好的船只应及时离港,船运途中不得在桥下、跨江电缆和集镇的河道内停泊。 装卸码头应符合安全要求,应具有机械吊装设备等;禁止用滚动、人力搬抬等方式装卸。3. 3 液氯的使用3. 3.76、 1 城市供水使用液氯的企业,其用氯装置必须经市(地)级建设、劳动、化工、公安等部门审查批准,符合安全要求。3. 3. 2 城市供水使用液氯的企业必须具备和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具备吊装、称重、计量、调节阀、压力表、温度计、单向阀和泄漏报警系统以及防止物料倒吸具有足够容积的缓冲罐等安全装置。 (2) 使用液氯应设置气化器或缓冲罐;使用的设备、管道、气化器、缓冲罐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 用于消毒的用氯工艺及其加氯安全装置,应按项目审批意见建设,经省或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严禁用蒸气、热水、明火直接加热液氯钢瓶77、 (5) 不得将液氯钢瓶设置和堆放在楼梯、人行道和通风系统的吸风口及露天场所;液氯钢瓶应先到先用,存放和使用自充装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6) 充装量50kg和100kg的液氯钢瓶应直立放置使用,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充装量500kg和1000kg的液氯钢瓶应卧放,两瓶阀上下垂直放置使用,并有防滚的措施。 (7) 液氯钢瓶阀开启应用专用扳手,不得用活动板手和管子钳开启,开启应缓慢,关闭时不能用力过猛或勉强关闭;禁止用液氯钢瓶阀直接作节流阀用。 (8) 使用液氯钢瓶前必须复核重量;钢瓶内液氯不准用完,必须留有剩余氯气,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液氯钢瓶内,应保留不少于2kg的剩余氯气;充装量78、为500kg和1000kg的液氯钢瓶内,应保留不少于5kg的剩余氯气。 (9) 每次用氯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液氯钢瓶阀,并记录好液氯钢瓶的重量。 (10) 液氯空瓶返回充装时,安全附件应齐全。 (11) 钢瓶、管道、设备的连接垫圈,应选用耐腐蚀的石棉橡胶、氟塑料等材料,严禁使用不耐腐蚀的材料作连接垫圈。连接垫圈有损坏时应及时进行更换。 (12) 气化器、蒸发器等用氯设备上应装设隔膜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及压力报警装置;安全阀的排放应有吸收中和或回收的设施。 (13) 压力表应标有明显的安全红线,称重衡器应选用常用称重的1.5倍至3倍。压力表和称重衡器应定期校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和一年,并应79、有铅封和检验日期标志。 (14) 气化器、蒸发器均应设置排污口,并定期排放残液,以防止NCL3积存。3. 4 氯气泄漏的防护和抢救3. 4. 1 城市供水使用液氯的企业,应严格执行液氯贮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设备和管道的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泄漏和设备缺陷,保证用氯系统处于完好状态。3. 4. 2 当发生氯气泄漏时,现场作业人员要立即进行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组织抢修和抢救。抢修、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有效的隔离式氧气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进入泄漏现场作业,并立即开启排风设备强制排风。其他无关人员向逆风方向撤离泄漏现场。3. 4. 3 发生液氯泄漏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液氯钢瓶瓶体泄漏时80、,应将漏氯部位处于最高处,防止液态氯流出,并立即用堵漏工具堵住漏氯点,尽快将氯瓶移到安全地带进行处理。液氯钢瓶阀泄漏时,可根据泄漏部位采取拧紧阀杆、六角帽等措施;若阀芯密封不严产生泄漏,应拧紧阀杆后调换密封垫。 (2)液氯输氯管泄漏时,应立即关闭液漏钢瓶阀进行抢修。 (3)液氯钢瓶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时,应及时将汽车开到偏僻地区进行处理,注意风向;情况严重时,应迅速报警,并积极进行抢修处理;船运液氯瓶发生泄漏时,应将船驶向人员稀少的港岸进行处理。 (4)在加氯车间和液氯贮存的库房应安装泄漏吸收装置,用以及时处理液氯泄漏,严禁向泄漏的液氯钢瓶上喷水。 (5)发生火灾时应立即设法将液氯钢瓶搬离火场,81、若无法搬运时,应对液氯钢瓶采取冷却措施,以防止瓶体急剧升温而爆炸。3. 4. 4 液氯钢瓶因锈蚀打不开时,应及时与供液氯单位联系,进行处理。3. 4. 5 贮存和使用液氯的场所,应设置净化装置,处理通风设备所排出的含氯气体,净化后的氯气浓度应符合环保排放要求。3. 4. 6 贮存和使用液氯的场所以及运输的车、船上,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氯药品。3. 4. 7 发现吸氯中毒者应迅速将其撤离现场,抬到空气新鲜处尽快处理,并应立即送医院治疗。 (用氯规程依据浙建城199891号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 )(三) 机泵房安全操作规程1 总则1. 1 为确保安全生产,保障正常供水,特制订机泵房安全操82、作规程。1. 2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泵站(房)。2 离心泵启动前的准备:2. 1 检查机泵各处螺栓连接的完好程度。2. 2 检查轴承中润滑油是否足够、干净。2. 3 检查出水阀、压力表及真空表上的旋塞阀是否处于合适位置。2. 4 检查供配电电压、电流及机电设备是否正常。2. 5 进行盘车,灌泵工作。3 机泵的启动:3. 1 开启离心泵上的放气阀门,再开启真空泵,待真空泵中连续不断出水时可开泵。3. 2 未装真空泵的离心泵,应先开启离心泵上放气阀门,再开几圈水泵的出水阀门,引水加满后再开水泵。3. 3 若水泵的抽气管低于进水水位,第一次开泵应先开泵上放气阀门,空气排尽后再开水泵,以后再次83、开泵可不放气。3. 4 启动电动机,待水泵运转后,观察电流表指针上升情况,同时察听机泵运转声响,当电流表指针倒摆后,即可按运转按钮。3. 5 开启水泵出水阀门,并注意电流表指示是否正常。3. 6 水泵在闭闸情况下,运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 - 3分钟,否则泵内液体发热会导致事故,应及时停车。3. 7 关闭真空泵及水泵上放气阀门。4 机泵运行过程中注意事项:4. 1 检查各个仪表是否正常、稳定。电流表上读数是否超过电动机的额定电流,电流过大或过小都应及时停车检查。4. 2 检查流量计指示数是否正常。4. 3 检查填料盒处是否发热,滴水是否正常。滴水应呈滴状连续渗出(每分钟30-60滴),才符合正常84、要求。4. 4 检查机泵的轴承和机壳温升,轴承温升一般不应超过35,极限温度不得超过75,发现异常应停车检查。4. 5 注意油环,要让它自由地随同泵轴作不同步的转动;随时察听机组声响是否正常。4. 6 定时记录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流、电压、功率因素等有关技术数据。4. 7 为保证供水服务压力,应随时察看出厂压力并及时调整水泵。5 机泵的停车:5. 1 停泵前要做到先停氯后停矾,并做好记录。5. 2 关闭水泵的出水阀门,实行闭闸停车。5. 3 关闭真空及压力表上阀。5. 4 把泵和电动机表面的水和油擦净。5. 5 在无采暖设备的泵房中,冬季停车后要考虑水泵保暖不致冻裂。(四)化验室安全操作规程185、 总则1. 1 为加强水质检验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化验人员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1. 2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化验室。2 一般安全操作:2. 1 检验工作开始前首先弄懂原理、方法,熟悉检验步骤及危险药品的使用方法。2. 2 化验室所用的试剂都必须贴有标签。2. 3 操作有毒气体或易挥发物质,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测定液氯含量时,现场要备有防毒面具。2. 4 使用易燃、易爆试剂(如乙醚、酒精、二硫化碳、丙硐等),应远离火源,并禁止使用直接火加热;回流、蒸溜这类药品的仪器绝对不能漏气,室内空气要通畅。2. 5 开启浓氨水、盐酸、硝酸、乙醚等药品前,必须预先放冰箱或放水龙头冷却86、后开盖使用,以免发生喷溅。2. 6 吸取腐蚀类、刺激性及有毒药品,必须用洗耳球操作并戴上橡皮手套。2. 7 腐蚀性药品不得放在烘箱内烘烤,不得放在分析天平内敞口称量。2. 8 稀释硫酸时,应在耐热玻璃容器内进行,并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中。2. 9 一切固体不溶物、废酸或废碱液,严禁倒入水槽。废纸、废屑应投入废纸篓内,废液应小心倒入废液缸内。3 仪器开机前后的要求及注意事项:3. 1 使用仪器前应了解本仪器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以及各个操作旋钮的功能。3. 2 仪器在未通电前,应对仪器和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电源线接线应牢固,接地良好,各个调节旋钮的起始位置应该正确。水路87、气路按要求顺序启开,然后再接通电源,若仪器前有稳压电源则待电压达到额定要求时,再启动仪器电源。3. 3 仪器开动后,记录好仪器的技术参数。3. 4 停机时,按要求顺序关闭仪器电源、气路及水路,各个旋钮按规定置于原始位置。3. 5 停机后检查仪器各部位,使之处于正常状态,做好仪器运行记录。4 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的处理方法:4. 1 当仪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关机检查原因,原因不明或不能排除要立即报维修人员,并详细填写情况记录。4. 2 当突然停电停水,应立即停止与电、水、气有关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关闭各电、水、气阀门,了解停电水原因并填写情况记录。4. 3 若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需立即采取保证人员、仪器设备安全为第一的各种相应措施。4. 4 在测试过程中,若出现停电、停水或其他仪器故障经处理恢复正常后,需重新测试有关参数,方能报出样品的测试结果并做好原始记录。5 安全措施:5. 1 化验人员应掌握和了解安全设备、灭火器等的使用方法和放置位置,以利应急使用;并须知道化验室内电闸的位置,以便必要时可以控制。5. 2 化验室一旦起火,应立即切断电源。对于易燃体或固体着火时,不能用水去浇,除小范围可用湿布复盖外,其它情况都应立即用灭火器扑灭,精密仪器只能用四氯化碳灭火。5. 3 检验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离开化验室时要关闭一切电源、热源和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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