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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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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05978 2023-11-15 58页 369.20KB
1、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管理制度1第一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8第一章 基本原则8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8第4条 董事长、总经理安全职责82、建立、建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8第5条 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8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生产、安全、环保工作全面负责。8第6条 其他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8第7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9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9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9第8条 科研、设计、基建部门安全职责。9第9条 生产部门职责91、2、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95、负责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1010、组织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定期演练。10第10条 安全环保部门职责103、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考核。105、负责一级动火及用火的审批,负责公司消防器材配置审定。108、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1014、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10第11条 保卫部门职责10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106、负责公司内破坏事故的防范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10第12条 质量监督部门职责10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3、,并履行其安全职责。11第13条 策划部门安全职责11第14条 物管部门安全职责11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11第15条 运输部门安全职责11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114、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11第16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1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11第17条 劳动人事部门安全职责11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117、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11第18条 职工医院安全职责11第19条 工会安全职责12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4、负责。12第20条 其它部门安全职责12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12第21条 公司二级单位厂长(经理)安全职责126、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组织开展反事故演练。12第22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13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139、副主任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13第23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13第24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13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13第25条 专职安全员职责13第26条 兼职安全员职责14第27条 工人安全职责14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14第二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4第一章 安全教育14第5、一节 入厂教育14第二节 日常教育15第三节 特殊教育15第12条 特殊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期复审。16第四节 安全考核16第18条 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16第二章 安全作业证16第一节 发放范围16第20条 安全作业证是员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16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173、安全作业证由各单位组织考核,填报成绩,公司安全部门核发。17第三节 使用管理17第三章 工艺操作17第一节 运行17第二节 开车18第三节 停车18第47条 大型传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其开、停程序。18第四节 紧急处理18第四章 生产要害岗位19第一节 要害岗位范围19第55条 公司要害岗位如下:19第6、二节 管理要求19第62条 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要害岗位。19第五章 防火防爆19第一节 生产装置19第66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系统。20第74条 公司易燃、易爆区域划分见附件。20第二节 动火、用火20第77条 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一律为禁火区。20第81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21第82条 公司动火作业区域划分21第85条 动火证办理必须符合下述规定:21第86条 动火分级的审批权限:21第87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21第88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22第89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22第90条 安全动火规定22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23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237、第98条 生产区禁止吸烟。23第六章 危险物品24第一节 通则24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24第三节 装卸运输25第四节 报废处理25第七章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26第一节 基本要求26第147条 仓库工作人员上岗必须持证。26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26第八章 电气安全26第一节 一般规定265、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27第二节 电气运行安全27第175条 高低压配电室值班电工,在岗必须做到:28第176条 整流运行值班人员在岗必须做到:28第三节 电气检修安全29第四节电气运行管理29第九章 安全装置30第一节 范围30第二节 管理分工30第三节 检修与检验30第201条 安全装置要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8、查,维护管理。30第四节 防护用品选用与保管31第十章 安全检修制度31第一节 检修任务书31第220条 一切修理工作均应在开始前办妥安全检修许可证。31第二节 检修的准备工作32第224条 检修项目两人参加,其中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32第三节 设备交接制度32第四节 焊接作业的安全规定32第229条 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规定执行。32第232条 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32第234条 高压线下、管道下严禁放置乙炔发生器。32第五节 设备内作业33第六节 抽加盲板作业33第251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33第七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34第255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列:34第八节 高处作业34第9、九节 起重吊装34第十一章 压力容器安全35第一节 使用管理356、过量充装;35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35第二节 定期检验36第278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36第三节 安全附件36第290条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37第十二章 建筑与安装37第一节 施工组织37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37第三节 土石方工程38第318条 挖土方法步骤如下:38第四节 拆除工程38第五节 安装安全规定39第329条 高空作业的人员,应背工具袋。39第333条 在阴天、光线暗、夜间施工时,应增设足够的照明。39第六节 新老安装连接的安全规定39第七节 试车有关规定39第310、38条 每台设备安装竣工前,应进行试运转。39第341条 润滑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39第342条 液压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39第344条 试运转时,气动、冷却或加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40第347条 运转中,各传动机构符合下列要求:40第350条 试运转结束后,应立即作好下列工作:40第十三章 工业卫生40第一节 管理机构40第352条 工业卫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门。40第二节 管理内容和要求40第三节 管理职责及工作程序41第370条 计生办负责提供职工婚姻,异常生育信息。41第十四章 厂区交通42第374条 管理组织:42第375条 信号、标志:421、交通标志、信11、号是重要的交通指挥设施。428、厂区交通道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42第376条 交通线路:422、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425、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准在交通路上行驶。421 0、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铁路畅通。43第377条 车辆:43第378条 驾驶:435、做好出车前,出车后的安全检查工作。438、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司客车。43第379条 车辆装载:43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及核定人数。435、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防止货物移动。44第380条 非机动车、行人:44第十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44第一节 编制依据及范围44第381条12、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依据:44第382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编制范围如下:44第二节 编制与审批程序44第三节 经费与材料45第四节 检查与竣工验收45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46第一节 科研46第二节 设计46第十七章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46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47第十八章 安全检查48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48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48第433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48第434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49第435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49第436条 特殊性安全检查:49第437条 日常检查:49第十九章 隐患与整改49第438条 隐患分类与管理494、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类隐患由交管部13、门管理。49第439条 隐患整改与报告程序492、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制度。506、隐患整改报告程序50第440条 隐患整改情况报告日期501、隐患整改情况按“月报”拟定。503、安全部门汇总报公司有关部门、主管总经理及上一级主管部门。50第二十章 事故管理50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50第441条 事故按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50第442条 管理分工51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51笫443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513、事故损失总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51第三节 抢救与救护51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51第五节 责任划分52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52第二十一章 安全管理奖惩53第一节 奖励14、53第二节 处罚531、生产场所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弃而不用的;53第二十二章 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54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54第497条 外用工上岗必须按工作性质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55第二十三章 安全作业票、书55第一节 管理分工55第二节 使用规定55第503条 动火证:55第504条 抽堵盲板安全票:56第505条 设备检修许可证:56第506条 高空作业安全票:56第507条 罐内作业安全票:56第508条 断路联络票56第509条 动土许可证:56第510条 吊装安全作业票:56第511条 电气工作票(检修票):56第512条 电气(倒闸)操作票:56第二十四章 劳动防15、护用品和保健发放管理57第514条 劳保用品发放:57第515条 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571、防暑降温物品是对高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的措施之一。57第516条 保健费发放572、有毒有害岗位从事工作的职工,按公司保健等级核发给保健费;57第二十五章安全会议制度58第二十六章 附则58第一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l 条 公司的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第2条 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领导负责;第3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进职守,各负其责。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16、职责第4条 董事长、总经理安全职责1、董事长是公司法人,总经理是公司运营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2、建立、建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制定、批准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4、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审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司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稳定安全专业。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7、坚17、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建立安全保证金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9、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0、总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11、副总经理在总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5条 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生产、安全、环保工作全面负责。2、负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的审定。318、协助总经理解决重大隐患整改。4、审批特殊动火,组织生产设备、电气、安全事故分析。5、建立健全生产运营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负责应急预案审定,组织定期演练。第6条 其他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1、经营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供、销、运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经营副总经理督促供、销、运建立健全、落实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有关规定在供、销、运中的落实工作。3、公司其他主要负责人应在各自的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7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负责本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的审定。3、协助总经理19、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4、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5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7、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第8条 科研、设计、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2、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20、技术的安全可靠性。3、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措施计划和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4、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5、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6、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防火和卫生要求。7、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8、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9、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21、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组织开展工业建筑物的定期检测、检查,并加强其管理。10、负责施工过程中及建筑工程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第9条 生产部门职责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2、在生产调度时,坚持“安全第一”和“五同时”的原则,根据安全技术和生产技术的有关规定,组织好安全生产,严禁违章指挥。3、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整改。4、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电气设备管理规程制度。5、负责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6、负责组织对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22、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7、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的制造、改造方案,革新挖潜改造大、中修项目等安全技术项目,隐患整改要优先安排整改,并确保实施。8、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 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负责检修、吊装、电气操作等票证管理。 9、在签订承包项目的同时,必须同时有安全内容,明确安全责任。10、组织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定期演练。 11、负责设备、电气、生产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第10条 安全环保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总经理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2、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规程和标准23、。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考核。4、组织公司综合性大检查,负责监督、检查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5、负责一级动火及用火的审批,负责公司消防器材配置审定。6、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及新产品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落实和建筑防火审查,参与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及大型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7、负责健康监护体检和工业卫生监测及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工业卫生档案资料管理。8、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9、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各类事故的督促处理、统计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10、负责审查发放劳保用品,保健及24、防暑降温用品,督促其合理使用。11、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l2、负责组织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业卫生委员会拟定会议议案,负责督促会议决议的实施。13、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对突发性的火灾和急性中毒人员组织扑救和救护。14、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第11条 保卫部门职责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2、负责全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公司生产区域治安,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3、严格生产区域门卫制度,加强生产区域治安巡逻,严禁非生产人员擅自进入生产区域。 4、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管理,严禁无阻25、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5、负责公司内剧毒物品、炸药,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及要害岗位的管理和保卫工作。6、负责公司内破坏事故的防范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第12条 质量监督部门职责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履行其安全职责。 2、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和实施。 3、负责各种化工原料、产品的质量分析和中间体分析的技术监督,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4、负责特殊和一级动火的分析。 5、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分析调查。第13条 策划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2、负责将安全工作纳入公司26、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3、负责经营承包合同安全内容的审查,不得漏项。 第14条 物管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2、对采购的器材、设备、工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3、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4、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第15条 运输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2、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做好公司内车辆的检审工作。 3、对运27、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4、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16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 2、建立落实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3、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4、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工伤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第17条 劳动人事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新进职工(含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28、)的入厂安全教育。 3、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组织入厂人员体检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4、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5、教育培训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6、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人技术考核之中。 7、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第18条 职工医院安全职责1、落实职工体检,搞好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2、参加工伤职业病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3、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19条 工会安全职责1、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29、工作负责。2、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3、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纳入班组建设,教育职工遵章守法。4、定期研究公司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5、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6、监督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9、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第20条 其它部门安全职责1、负30、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2、将安全消防工作纳入员工的绩效考核内容。3、及时督促检查安全消防工作,及时消除工作隐患,做好本单位环境卫生及公共责任区卫生。4、要求员工进入厂区遵守公司现场管理规定及区域安全管理规定。5、因机构调整或职能变换,按安全责任书落实职责。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第21条 公司二级单位厂长(经理)安全职责1、厂长(经理)是本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厂长(经理)外出期间或缺额时,安全工作由指定的代理者负责。调度值班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2、接受上级部门及公司安全部31、门的安全监督,布置,督促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落实。按公司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组织开展工作。3、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规程、制度,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研究安全生产的专题会。审查隐患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组织对职工的安全考核工作。4、严格执行“五同时”,对重大安全问题作出决策并及时向上级汇报。5、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防暑降温和保健物品,重视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落实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6、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组织开展反事故演练。7、加强外用工的管理,落实外用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内外的各种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8、严格事故32、管理,严格安全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第22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技术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33、部书面报告。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9、副主任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23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问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进行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3、组织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第24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1、组织职工学习、贯34、彻执行公司,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25条 专职安全员职责1、专职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35、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本厂产品的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协助厂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4、制定厂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5、对兼职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厂长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考核工作。并将厂级、车间级安全教育、安全考核情况填入安全作业证内。6、参与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告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8、负责本单位安全装置、防护器36、具、 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10、工艺员、设备员等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6条 兼职安全员职责1、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业务上接受专职安全员领导,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逐级上报。3、监督检查所在单位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第27条 工人安全职责l、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37、记录清晰、真实、整洁。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第二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 安全教育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1条 入厂新员工须经过厂(公司)、车间(分厂)、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l、厂级教育(一级)由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安全部门负责教育。教育形式以集中培训(授课或电化教育)为主,教育的内容包括: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38、标准、规定、制度;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的一般知识化工生产中常见的危险因素和生产中自防自救的一般防护知识;本企业生产中的特点、历史上的重大事故、典型事故案例;化工生产的四十一条禁令、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知识等。 2、分厂(车间)级教育(二级)由分厂厂长负责组织,专职安全员实施教育,按分厂(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的设施器材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自我保护的安全常识进行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工段)。 3、工段(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生产中的特点、主要39、设备的结构原理、工艺流程的安全中控指标;岗位操作的注意事项、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安全纪律的具体内容;工艺操作的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和可能性事故的预防及岗位自防自救的常识;岗位安全装置的性能及用途以及操作使用注意事项,个人在岗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防护器具的使用和一般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2条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一级24小时,二级l 6小时,三级8小时。每一级教育要进行考核,成绩要登记。并填入三级教育反馈卡。合格者方可上岗。第3 条 公司内部调动(包括车间,分厂内部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回岗前必须进行二三级的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熟悉岗位情况,经考试合格后,40、将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方可持证上岗作业。第4条 进入生产区作业的劳务工、外包工由用工单位负责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作业区内的各种危险因素,应注意的安全作业事项,可能突发事故的预防及自我保护,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教育后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第5条 进入公司生产区内参观学习的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上岗实习的人员视同新员工入厂教育管理。第6条 新干部任职前的安全教育由组织部门安排,进行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安全任职资格证。第二节 日常教育第7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应结合公司生产特点,针对不同工作对象、不同季节、不同工作环境组织开展适应性的安全教育,增强职41、工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和安全卫生知识,提高安全意识。1、单位(分厂车间)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学习有关安全卫生的文件,确定近期班组(工段)的安全活动内容。2、班组(工段)定期开展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活动日活动的内容是:分析一周的安全生产状况,学习近期的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及材料布置下周的安全生产工作,肯定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3、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改、扩、建工程施工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基础上施工作业)时,施工负责人要结合施工特点以及环境因素,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第8条 职工违章及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所属单位要进行上岗安全教育,并将教育的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第9条 发生过重大火灾42、爆炸、中毒以及生产,设备等类型事故的单位,应开展周年安全教育。第10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6小时,管理人员不少于 16 小时,员工不得少于 24 小时,每年全员考试一次。中层以上的管理干部考试成绩记入安全教育档案,工人的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成绩纳入对干部、工人的考评中。第三节 特殊教育第11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司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机动车驾驶员、软水分析工等),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和公司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第12条 特殊作43、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期复审。第13条 对外协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安全作业许可证。用工单位要按外用工安全管理进行教育,教育结果报安技部门备案。第14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安全技术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第15条 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除定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外,还应接受化工生产中安全作业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作业的能力和自防自救的能力。第16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作业。第四节 安全考核第17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由有关主管44、部门组织进行。中层管理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由组织部门和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其他人员由各单位组织培训考核。第18条 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化工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工艺特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3、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4、生产岗位上的安全装置作用以及管理要点。5、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理。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第19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成绩报公司安全部备45、案,考核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车间生产岗位上的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能,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的原则。3、对本岗位突发事故的处理及个人自防自救的知识。4、本车间生产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规程。5、本车间生产岗位的安全装置类型和作用以及维护保养的方法,6、生产岗位上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7、本岗位上的工艺流程和停开车的注意事项,以及工艺纪律、劳动纪律。 8、化学工业安全生产禁令及有关规定。9、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的知识。第二章 安全作业证第一节 发放范围第20条46、 安全作业证是员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第21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培训学习并经业务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员工。第22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单位的安全作业证。第23条 外用工(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持有经安技部门考核后下发的临时作业许可证。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第24条 作业证的发放,对持证对象均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才能发放安全作业证。其考核内容如下:l、化工作业人员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岗位安全操47、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自防自救的知识和安全法规。2、其他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等方面的安全知识。3、安全作业证由各单位组织考核,填报成绩,公司安全部门核发。4、外用工由用工单位组织考核,报公司安全部门签发“临时安全作业许可证”。第三节 使用管理第25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26条 安全作业证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劳保用品领用以及违章违纪、违反“两律”的行为。第27条 安全作业证应妥善保48、管若发生遗失必须及时补办,作业证不得涂改、不整洁或无像片等现象 。第28条 持证人员每年要接受一次以上的安全考核,其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及格者要收回安全作业证,取消其独立操作的资格。除进行教育提高外,由企业会同其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调岗,待岗。第29条 外用工(临时工,合同工)不办理“临时安全作业许可证”者,除对用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停止作业者作业。第三章 工艺操作第一节 运行第30条 所有生产性操作,必须编制工艺规程,根据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定和安全管理制度等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31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报生产技术部门备案49、。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第32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生产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当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自已的岗位。 第33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第34条 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第35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外来参观学习的人员须持证方可进人生产岗位。第36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第37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坚持“五交五不交”。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第二节 开车第38条 必50、须有调度的开车指令,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冷符合开车要求,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第39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第40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第41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有毒有害岗位的防毒柜器材必须齐备,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医疗部门的人员到场。第42条 必要时实施相应的予警或戒严,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第43条 具备开车条件后,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51、方案及岗位操作法进行。第44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参数的变化和设备的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第三节 停车第45条 正常停车必须按岗位操作法停车的步骤进行,停车操作中应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 第46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第47条 大型传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其开、停程序。第48条 设备、管道停车卸压时,要按规定将物料泄放到指定安全位置,防止易燃、易爆、易中52、毒等化学危险品的泄漏和失控。第49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温、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管的情况,防止冻坏。第四节 紧急处理第50条 发生或发现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生产调度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第51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第52条 生产停电、停水、停气(汽)、停冷等,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并做好工艺监控和记录,必要时,按紧急停车处理。第53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迅速报53、告调度启动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章 生产要害岗位第一节 要害岗位范围 第54条 凡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的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55条 公司要害岗位如下:1、氯碱:电解、干燥、液氯、氢压;2、树脂:乙炔、氯化氢合成、氯乙烯合成、单体压缩、球罐、聚合、冷冻、原料仓库; 3、有机:盐酸、氯化苯、二硝、二冷、石蜡;4、热电:锅炉、汽机、电气、高压配电室、新整流;5、库、站:苯库、危险品仓库、加油站、炭黑油罐区。根据GB18218公司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单元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有:液氯贮存;氯乙烯合54、成、贮存、聚合;苯库、氯化苯生产及汽油库。 第56条 未确定为要害岗位而相对重要的岗位;以及生产岗位调整而涉及危险物品时,各所在单位应参照要害岗位要求加强管理。第二节 管理要求第57条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具备一定的工艺安全技术操作水平和排除隐患的能力。第58条 工作人员进入岗位必须穿戴好符合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上岗必须精心操作,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做好当班记录及交接班工作。第59条 消防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灭火器材充足,消防道路畅通;有毒有害岗位要设置防毒用品柜、冲洗点、生产设备的安全附件、压力、温度的报警装置、电气保护、 避雷设施要保持完好。第60条 公55、司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及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要害岗位必须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61条 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季节特性组织安全专项活动。对出现隐患的要害岗位,所在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第62条 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要害岗位。第五章 防火防爆第一节 生产装置第63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第64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显示、控制仪表,应56、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第65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 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 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 0以下。第66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系统。第67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第68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第69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57、设备,应装有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70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设灭火管接头。第71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申-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 0A3-)的有关规定执行。第72条 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水封井、隔油池的设计按有关规范58、标准执行。第73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第74条 公司易燃、易爆区域划分见附件。附件:公司易燃、易爆区域划分:甲类:电解、干燥、氢压、盐酸、氯化苯、 苯库、加油站、危险品仓库、 树脂厂氯化氢合成、乙炔气合成、合成氯乙烯、精馏、聚合、VCM球罐、乙炔气柜、氯乙烯气柜、电石仓库、炭黑厂油库; 乙类:R一42、R一50R一70、冷冻、液氯、 浓硝酸、浓硫酸、热电煤粉系统、热电油系统、电石渣压干;丙类:PVC干燥、包装、轻蜡油、石蜡、皂蜡贮罐区; 丁类:盐水、蒸发; 戊类:空分、排江站。注:公司易燃易爆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煤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59、规定(YHS01-)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第二节 动火、用火第75条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厂区内划分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第76条 固定动火区由使用单位申请,公司安全防火部门审批。批准的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第77条 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一律为禁火区。笫78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各种电加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理“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第79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及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第80条 在60、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第81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及在区域以外对贮存过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第82条 公司动火作业区域划分特殊动火区域:苯库、氯化苯生产区、加油站、氢压包装以及运行中的一级动火区域的装置设备。 一级动火区域:氯碱电解、干燥、盐酸、冷冻、氯乙酸、树脂乙炔61、氯化氧、合成、聚合、热电油、粉系统,危险品仓库以及生产区域内公用工程管道、设施等。 二级动火区域:液氯(液化、包装)、盐水、蒸发、氯烃5 0、4 2以及一级动火区域及特殊动火区域以外动火作业。 第83条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 第84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初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有效期最长为6天(l 4 4小时)。第85条 动火证办理必须符合下述规定:l、动火证办理前必须办理检修票。 2、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施工项目负责人办理。根据动火证的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并落实动火及施工的各62、项安全措施。 3、外单位进入生产厂、车间内 施工动火,由生产厂或组织单位审查落实安全措施后,申办动火证。 4、外单位进人生产厂、车间内施工动火,监护人由生产厂、施工单位各指定一人,实行双人监护。 第86条 动火分级的审批权限: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厂长或安全员审查,安全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专职安全员批准。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查,主管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87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对执行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必须熟悉了解动火装置结构、介质性质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督促作业人员落实。2、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实措施是否落实和审63、批手续是否完备,若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并主动向检查工作人员呈验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生产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64、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确定取样部位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6、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第88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动火分析由检验部门负责;2、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3、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89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使用测爆仪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65、定合格。 2、使用测爆仪,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3、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 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干0.2。 4、进入设备容器内动火,还必须分析氧浓度,氧浓度控制在1 821,人员方可入罐作业。第90条 安全动火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清洗、置换干净,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洗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66、,如进入容器内或登高作业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或登高作业许可证。 3、在对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必要时,应在动火处除去一部分可燃物质,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点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电、气焊工多面手,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和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6、乙炔发生器或乙炔钢瓶与氧气瓶分开存放,其间距离不应少于7米,距明火应不少于1 0米。 7、高压线、管道下及室内或动火点的垂直部位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乙炔、氧气钢瓶。 8、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即: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67、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 91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92条 公司设立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及其专职消防组织,各厂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93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第94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68、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95条 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及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96条 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97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第98条 生产区禁止吸烟。 第99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69、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00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101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l 02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03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04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05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70、制的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措施。 第l06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落实预防火灾爆炸的措施。 第l 07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08条 易燃、易爆扬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109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110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单位,应分别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111条 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七、八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112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71、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第六章 危险物品第一节 通则第113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品的单位或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责。第114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购买方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第115条 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1172、6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117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118条 危险物品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119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必须执行放射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73、。 第120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合格,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I90-)等标准规定落实一书一签,否则不准出厂。 第121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第122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123条 凡使用危险物品必随用随领,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严禁个人私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124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化石油气、74、氧气、二氧化碳、氯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或余量,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125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并有突然断电停水后的安全措施。 第126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改革工艺技术,改善操作条件,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防止和减少尘毒溢(逸)散。 2、个人防护措施包括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毒有害的岗位配备专用的防毒用品柜;使用剧毒品场所配备一定75、数量应急解毒药品。第127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得混在一起排放。第三节 装卸运输 第128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29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130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76、输易爆物品。运输强氧化剂、易爆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夏季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第131条 运输易爆、剧毒和放射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 第132条 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悬挂“危险品”标志。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会车。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指定路线行驶,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停留。 第l33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第134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77、,并严禁溜放。 第135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第四节 报废处理第136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捅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第137条 化学危险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安全措施,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138条 凡拆除的设施、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139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第七章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140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78、计防火规范(GBJl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标准规定。 第141条 物质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场所还应配备防护器具。 第142条 必须加强管理,根据储存物资特点和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各仓库物资储存管理细则。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汛、防窃等工作。严禁穿钉子鞋、带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的器具进入易燃易爆库区。 第143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根据防雷的要求,安装避雷设施。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179、44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145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性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146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147条 仓库工作人员上岗必须持证。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第148条 公司内所有承压储罐必须符合压力容器的管理规定,储罐的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第149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80、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150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隔热措施时。应设喷淋降温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目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第151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准有杂物、杂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不得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152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沟)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处设置切断设施。 第153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电气安全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54条 从事电气81、工作人员必须精神正常,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及生理缺陷。 第155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电力部门颁布的 电气装置安装规程、电气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电气装置安全工作规程,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搞好本职工作。 第156条 电气各专业工种,在进行电气设备安装、修理或修试中,必须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即化工企业通用工种(电工)等安全操作规程)。 第l57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学会: 1、会使用安全用具; 2、会正确使用电气测量工具; 3、会正确使用登高工具; 4、会触电急救措施,并掌握有关烫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5、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第158条 电气工作人员上岗时应精神饱满,工作认真、遵章82、守纪,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从事本职工作。电气作业工具应按规定定期试验。 第二节 电气运行安全第159条 为保障电气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新装电气设备(装置)必须遵守电气装置安装规程之规定,保证施工质量。竣工后,按规定进行试车交接手续。 第l 60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装:电杆埋设的深度一般等于杆长的16,导线截面选择必须符合规定,在厂区及居民区导线截面可选大一个等级,工具应无损伤,高压用绝缘子应作绝缘或耐压试验。承力杆的拉线,上把拉固定点应在线路电杆的承力点处,地锚坑深不小于杆长的16。拉线紧固后应锁紧。 第161条 直埋电缆施工,壕沟深度1 0kv不小于0.7m,35KV不小于1m,电缆上下83、均匀铺设l 00mm细砂或软土,上侧采用砖块覆盖,室外出土部分穿金属管保护。 第162条 钢索上悬吊电缆,其固定点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规定时不应超过下值: 1、水平铺设:电力电缆为750mm,控制电缆为600mm。 2、垂直铺设:电力电缆为150mm,控制电缆为750mm。 第163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位置选择应考虑危险性较小的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地方铺设,其铺设方式宜采用钢管配线,采用电缆桥架配线,必须注意环境防火,按规程施工。 第164条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金属外壳之间的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必须大于规定值,接线盒孔必须锁紧封闭。 第165条 爆炸危84、险场所的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等级的大小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严禁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作接地引线。严禁电气线路中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 第166条 硬母线安装接头处应平整光洁,严禁用金属锤平(直)硬母线,铜铝母线连接应采用过渡联接,铜母线接头处应烫锡后联接。 第167条 钢管配线应检查除去管内毛刺,管口内边应打坡口,管接头处丝扣要紧固。 第168条 穿管导线的总截面不应大于管子有效截面的4 0,穿管导线的绝缘强度应不低于交流500v,管内不得有接头。 第169条 电缆和架空线,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内的配电柜等处零线应重复接地,住宅楼进85、户线零干线终端应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姆。 第170条 新装或大修后的电气设备(装置)必须经技术安全主管部门及用户验收,交付有关资料。 第171条 维修电工对辖区高低压架空线路、配电线路、电气设备(装置)应做到定期检查,并记录在册,发现缺陷,应及时消除。 第172条 对易受潮的配电装置,停用的电动机应采取适当干燥处理措施,对停用的电机应定期进行盘车活动,双机设备根据情况倒换使用。(大型电机在启动前应测绝缘) 第173条 维修电工对辖区配电室,电气设备,每班应进行班前班后检查,记载电流电压电机温升数据,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以便进行综合分析。 第174条 临时装接用电线路,必须按规程86、施工,用完即拆,不得留下隐患。 第175条 高低压配电室值班电工,在岗必须做到: 1、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站(室)内电气设备及运行方式,坚守岗位,遵章守纪,保持站(室)容整洁,文明生产。2 、全面巡视设备,每班不少于一次,雷雨天气应增加巡视次数,但必须做好防雷击措施; 3、巡视设备应做到看、闻、听,发现缺路(或隐患)应作记载并及时报告值班管理人员或生产调度,采取防范措施或及时处理。 4、定时抄表,记录电流、电压、功率负载情况,掌握负荷高峰或低谷的变化,以利安全经济运行。 5、严格倒闸操作规程,执行倒闸操作票填写制度,听从调度指令,复诵调度内容对倒闸操作疑问,必须向发令人询问清楚后,再进行操作。 687、在申请停电检修回线的对应柜号,停电后经验电无电后,在柜下的出线口挂上接地线并挂牌显示,以利于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检修终结后,调度指令送电时,必须先拆除接地线再按规定操作。 第176条 整流运行值班人员在岗必须做到:1、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整流所内电气设备及运行方式,坚守岗位,遵章守纪,保持所内整洁,文明生产。 2 、全面巡视设备,每班不少二次,特殊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巡视内容如下: l)变压器高边桩头接线及电缆头接线桩头是否有接触不良现象,及闪络放电现象。 2)变压器运行声音,上层油温油位是否正常。 3)油冷装置运行情况(油压必须大于水压)。 4)交直流导扳,电抗器等是否有异声、接头是否有刺弧放88、电声及松动震动情况。 5)整流柜水冷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6)整流柜速熔是否发热,元件温度是否正常。 3、整流控制屏监视人员必须看好电流,保持均衡供给电解直流电,按调度指令,升降电流,并定时抄表,记录有关数据。 4、如遇电解,氯氢处理系统发生异常情况,调度指令紧急停车或紧急降电流时,当班人员必须复诵询问清楚发令人姓名,及指令内容后,沉着、果断执行调度指令。 5、新整流岗位35kv系统与6kv系统及热电并网系统按配电值班电工岗位要求做好巡视检查工作。 第177条 电炉运行值班电工及电炉配电工在岗必须做到:1、电炉运行值班电工必须熟悉本岗位电气设备及运行方式,坚守岗位,监视高压开关柜供电情况,定时抄89、录电流电压功率及变压器上层油温、油压、水压等内容,以便掌握运行情况。 2、电炉配电工应根据电炉运行操怍规程,据电炉燃烧情况看好电流升降电极,短网电流不得超过规定值。 3、提升电极的电机及配电线路,机索要定期维护保养,防止生产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安全生产。 第三节 电气检修安全第178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179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入随意摘掉标示牌或送电。 90、第180条 必须带电检修,经主管电气技术负责人员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181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验电放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 182条 停电验电放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作业。 第183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在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防止误91、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单位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 、 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规定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不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应设专人监护。 第184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 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92、为3米。 第185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3 8 0 v绝缘良好的橡皮线临时悬空架设 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4.5米。 第186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 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四节电气运行管理 第187条 生产部负责编制和组织贯彻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汇编电气操作规程,组织电工学习,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第188条 各厂应有一名副厂长主管电气,在公司职能部门的布置下,搞好电气运行管理工作。 第189条 各厂应根据本厂用电及电气设备的实际情况应编制如下相关的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 5、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2、交接班制度 6、资料管理制度 3、巡视93、检查制度 7、清洁卫生制度 4、倒闸操作制度 8、临时性用电管理制度第190条 各厂负责安全的厂长和专职安全人员,应督促本单位搞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并参入设备安全检查,协助整改隐患。 第191条 公司内改扩建的电气项目,主管部门应参加审定,交付安装必须按规范施工,竣工后组织交接验收。 第192条 涵沟铺设电缆,电缆沟盖板应齐全,不允许废油、废气及有害液体排入电缆沟内,或倾倒垃圾、废料。 第193条 不允许任何人或单位在供电线路上搭接临时用电线路。第九章 安全装置第一节 范围 第194条 在化工生产中安装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94、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离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限制器和负荷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事故安全疏散照明设施 ,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195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均属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第二节 管理分工第196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95、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197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静电和避雷装置等均由三电办负责管理。 第198条 凡在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由计控部门负责管理。 第199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应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200条 凡在作业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装置和用品,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和长管式面具等,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节 检修与检验第201条 安全装置要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第202条 安全装96、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203条 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204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专业部门同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拆除。 第205条 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报安全部门备案,方可投用。 第206条 安全装置除专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第四节 防护用品选用与保管 第207条 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 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第208条 严禁用97、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209条 各种面具及防护器材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或技术指导,熟知面具的结构、性能、使用与维护保管方法。 第210条 防护器材使用前,均需仔细检查。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第211条 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 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第212条 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气密性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第213条 氧气呼吸器的氧气瓶压力应保持1 0兆帕以上,使用中如压力降至3MPa时应撤出现场。 每次使用后要清洗并进行周密检查。 第214条 着隔离服作业,其压缩空气98、必须进行净化以保证空气新鲜。 第215条 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第216条 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棒、绝缘垫、绝缘台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 第217条 常用电气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第218条 各种防护用品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工段、岗位的防护用品按防护用品柜管理规定执行。 第219条 由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按防护用品领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章 安全检修制度第一节 检修任务书第220条 一切修理工作均应在开始前办妥安全检修许99、可证。 1、凡大、中修及特殊检修、临时检修,检修开始前必须办理安全检修许可证,小修办理小修许可证。 2、安全检修许可证中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由设备员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 3、安全检修许可证由生产部门组织贯彻执行。 4、没有安全检修许可证或许可证手续不全的不得进行检修。 第221条 检修完后,安全检修许可证至少保存三个月后方可销毁。 第二节 检修的准备工作 第222条 检修单位负责人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对参加检修人员下达任务的同时交待好安全措施。 第223条 检修用具设备(包括电动工具、起重、搬运工具、设备、脚手架及电动设备、电源等)应进行周密检查,确保安全良好。 第224条 检修项目两人参加100、,其中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225条 凡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及管线等,检修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第三节 设备交接制度 第226条 检修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 1、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或水进行清洗置换。 2、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检验,采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的标准可靠。 3、清洗置换标准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内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置换外,必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含氧量应在1 82 1之间,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准许浓度。 第227条 易燃易爆,有101、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检修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加设盲板。设备管道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入口阀门。 第228条 生产单位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查分析检验数据,确认合格,并办理有关作业票证,方可办理检修移交。 第四节 焊接作业的安全规定第229条 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230条 焊接动火,防火人由检修设备单位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区域内,金属构架及登高焊接工作,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231条 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氧气减压压力表要灵敏可靠,氧气软管应耐2 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筒耐5个102、大气压。 第232条 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第233条 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要分开放置,其距离不得少于7米,距离明火应不少于1 0米。 第234条 高压线下、管道下严禁放置乙炔发生器。 第235条 电弧焊割作业,设备和工具要符合标准要求。 1、电焊机和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良好。 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第236条 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接地防护的设备。 第237条 电焊作业,在地面作业时,应穿好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103、缘胶靴或站在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238条 焊接作业中,应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作业,采取相关防护设施。 第239条 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孤刺伤他人。 第240条 焊割设备、管线及交换器夹套任何一方的动火作业时,必须考虑交换设备、管线的损坏或渗漏的危害物质互串。第五节 设备内作业第241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第242条104、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 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43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44条 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45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46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105、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47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48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249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250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六节 抽加盲板作业第251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管理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106、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部门分别保管、使用。 第252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第253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定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254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进入造成事故。第七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第255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列: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清理现场。 第256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107、,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节 高处作业 第257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258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l号文发布)执行。 第259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260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261条108、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262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263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的安全措施。 第264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265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266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77电109、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第九节 起重吊装第267条 对20吨以上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变小、直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 第268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269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不得做吊装锚点。 第270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超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置机械安全规程(GB6067一)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110、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应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格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第十一章 压力容器安全第一节 使用管理压力容器属特种设备,除按设备一般管理要求落实外,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还应做到: 第271条 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272条 压力容器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档111、案内容应齐全。 第273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第274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安全作业证上岗。 第275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按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112、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出现了的异常现象;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276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必须按规范执行。第二节 定期检验第277条 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安排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 第278条 压力113、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一次。 2、内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六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三年一次。 3、耐压试验:每十年至少一次。 外部检查和内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详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279条 因介质及设备本身原因,对需要延长或缩短检验周期的压力容器,应遵照相应的规范执行。第三节 安全附件第280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等安全附件,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第281条 安全阀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114、应定期更换;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按计量部门规定定期校验。 第282条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第283条 新安全阀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第284条 安全阀进行校验和压力调整时,必须有压力容器主管人员和安全人员在场。调整后的安全阀必须加铅封。在线调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调校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一级。 第285条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必须装设减压阀(或调节阀)。在减压阀或调节阀的低压侧,必须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第286条 压力表的选用按规范执行,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压力115、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必须加铅封。 第287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关规范执行。 第288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289条 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116、面计,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 2、盛装零摄氏度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上,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3、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采用板式或自动液面指示计,并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措施。 4、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报警装置。 5、液面计的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明显的标记。 第290条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1、超过检验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经常出现假液位。第十二章 建筑与安装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91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工程,必须编制好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117、 第292条 工程施工部门及负责人在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对安全项目、安全措施等进行全面交底。 第293条 凡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必须熟知本专业、本岗位安全规定,否则不能指挥和施工作业。 第294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和大修的工程项目施工中,有焊接、机械、电气检修等应按安全检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95条 施工现场危险区,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色信号灯。 第296条 施工现场道路,必须坚实、畅通,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雨季施工,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297条 工地的机具、设备应摆放有序,整齐稳固。拆除的模板、铁丝、钉、扣件、杂物要118、及时清除、归类、摆放整齐。 第298条 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 第299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人专库保管,并按危险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300条 工地要设一定数量的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履行动火手续。 第301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要熟知各自从事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第302条 电气、焊接、爆破、起重等作业人员及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303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身穿工作服,脚穿工作鞋,严禁穿拖鞋或是塑料底鞋,更不允许光脚进入施工现场。119、 第304条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安全带。 第305条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应设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第306条 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拦杆,档板或安全网。 第307条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吊绳、安全网,应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308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示牌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更改,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 第309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的发辫要挽人帽内。 第310条 机械和动力设备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设防护罩。 第311条 各种机动车辆严禁客货混装。施工现场的载料机械严禁载人。 第312120、条 电气设备的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必须按规定接地或接零。每台建筑机械设备必须设置独立的刀闸控制。第313条 凡引至作业点的照明电源动力电源(如振动泵、排风扇等),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线,并在作业点设闸刀控制。 第314条 行灯电压还得超过3 6 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 2 v。 第315条 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316条 起重机在架空线路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与架空线路的最近距离必须符合规定,确保安全。 第三节 土石方工程 第317121、条 土石方工程必须办理动土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318条 挖土方法步骤如下: 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府脚的方法挖土。 2、挖土必须按土质情况留有一定的边坡(坡度视土质情况而定)。 3、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能大于1.6米; 4、使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5、在雨季或土质松软遇有流沙时,须设固壁支撑,支撑应有足够强度,拆除支撑时必须按回填顺序以下至上进行。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319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第320条 凡是拆除的工程(包括石棉瓦拆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办理许可证,122、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321条 工程施工负责人在施工前就作业内容、安全规定、安全措施等应向工作人员全面交底。 第322条 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上下垂直交叉拆除,禁止挖切或推倒方法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323条 拆除物件不准向下抛掷,应用吊绳或是吊车吊运,条件许可,可采用顺槽溜放的方法。 第324条 拆除的材料、设备、杂物,废渣应及时清理,清出施工现场。 第325条 石棉瓦的拆除,必须配带安全带做好防滑、防跌措施。第五节 安装安全规定 第326条 施工安装单位的技术责任人必须熟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方案中应提出安全123、技术措施。 第327条 凡是不了解“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来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不准参加施工安装工作。 第3 28条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人员不得从事安装作业,高空作业。 第329条 高空作业的人员,应背工具袋。 第330条 安装过程中,上下同时作业时,应有隔离措施。 第331条 高空作业时,工人应系安全带,脚穿防滑鞋。安装现场的通道畅通,搭设的跳板脚手架应牢固,并增设安全网。 第332条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下大雨、雪、禁止露天高空作业。第333条 在阴天、光线暗、夜间施工时,应增设足够的照明。第六节 新老安装连接的安全规定 第334条 新安装项目验收合格后,才124、能组织与已投产装置连接的工作。 第335条 新安装项目在与已投产装置连接时,必须停产进行连接,严禁边生产边连接。 第336条 联接、安装过程中,需要动火、用火,必须办理动火、用火证。 第337条 联接、安装完毕后,应按“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七节 试车有关规定 第338条 每台设备安装竣工前,应进行试运转。 第339条 试运转前,应对设备及其附属装置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运转。 第340条 试运转步骤应先无负荷,后有负荷;由部件至组件,由组件至单台(套)设备;在上一步骤未合格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运转。 第341条 润滑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个润125、滑部位应先涂注润滑油脂; 2、油压继电器等安全连锁装置的动作应灵敏可靠; 3、干油集中润滑系统油泵的工作压力,应使最远的润滑点流出润滑脂,并使终端压力控制阀动作,终端压力控制阀的压力应调到能顶动电器行程开关。上述两工作压力在达到要求的同时,应尽量调小; 4、润滑系统应畅通,油压、油量和油温均应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无异常现象。 第342条 液压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压系统内的空气应充分排除; 2、设备无负荷试运转时,应检查液压系统中的下列项目:a、 安全连锁装置和调压、调速、换向等各种操纵装置,应灵活可靠,执行机构的推动力、行程和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b、 起动、换向、变速、停止时,运126、动应平稳,不得有爬行,跳动和冲击现象: c、管路系统不得有剧烈振动和刺耳噪音; d、油泵、阀门、管路及其附近的所有连接处,不得泄漏。3、设备负荷试运转时的检查项目同上,油温一般不应超过6 0。第343条 试运转时,对液体静压支承的部件(静压导轨、静压轴承、静压丝杆等),必须先开动液压泵,待部件浮起后,方得将其起动。停止运转时,必须先停止部件的运动,再停止液压泵。第344条 试运转时,气动、冷却或加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系统应畅通:2、各系统应进行放气和排污; 3、各系统的阀门和部件的动作,应进行数次试验,达到正确、灵活和可靠; 4、运转中各系统的工作介质供给不得间断或泄漏,并保持规定的数127、量、压力和温度。 第345条 运转中,轴承部位不得有不正常的噪音,滑动轴承的温度一般不应超过6 0;滚动轴承的温度一般不应超过70。 第346条 运转中,往复运动部件在整个行程上,不得有异常振动、阻滞和走偏斜等不正常现象。 第347条 运转中,各传动机构符合下列要求: 1、传动皮带不得打滑,平皮带不得偏斜。 2、链条、链轮运转时应平稳,无卡住现象和不正常的噪音; 3、离合器的动作应灵敏可靠,不应过分发热,对于磨擦片的离合器必须防油、水进入; 4、齿轮传动不应有不正常的噪音和磨损。第348条 运转中,操纵、联运、联锁、制动、限位等装置的作用应灵敏、正确、可靠;操纵开关标志牌所示应与实际作用相符;128、抽动和限位装置在制动或限位时不得产生振动。 第349条 运转中,每个安全或防护装置应牢固可靠;对调速器、安全阀等应进行定期试验和调整,使之能在规定范围可靠、灵敏、正确地工作。第350条 试运转结束后,应立即作好下列工作: l、断开电源和其它动力来源; 2、消除压力、负荷(包括放水、放气等);3、检查和复紧各紧固件。4、装好试运转前预留未装的和试运转中拆下各部件以及附属装置。5、整理试运转的各项记录。第十三章 工业卫生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351条 公司设工业卫生委员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有关部室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第352条 工业卫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门。第353条 公司安全129、部门、环保部门、生产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公司办、工会组织在各自业务范围对工业卫生工作负责。第二节 管理内容和要求第354条 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尘毒噪声控制与监测、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治、急性中毒救护、有毒化学品管理等。 第355条 尘毒控制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对劳动环境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3 56条 凡新改扩建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认真落实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第357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130、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358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随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359条 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尘毒噪音影响严重、危害较大的作业场所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停车整顿。 第360条 尘、毒、噪音的生产岗位应按车间环境监测方法进行布点和定期监测。已布点的监测率要求达到8 0以上,监测点的样品合格率达7 5,测点的几何均值应不大于车间最高允许浓度(MAc)。 第361条 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131、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的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362条 健康监护工作按健康监护技术规定内容执行。 第363条 建立公司一级、生产厂二级、车间工段三级的三级急性中毒抢救网络。 第364条 一、二级抢救网络要规范急救、治疗、转治程序,配备足够的抢救器材。 第365条 若事态较大,生产调度部门组织启动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节 管理职责及工作程序第366条 工业卫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相互密切配合,工业卫生办公室是公司工业卫生综合管理、协调常设机构,各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业务指导,提供信息反馈资料。 第367条 132、职工医院是落实工业卫生工作的关键部门,既是部门工业卫生工作的落实者,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负责对新进厂,转调岗职工的体检,职工健康监护;参与健康监护评价;负责职业病防治,三级抢救网的培训和日常运行管理;负责现场化学灼伤冲洗药品提供;负责提供常见病、妇科病、职业病等信息。第368条 环保部门参与工业卫生尘毒、噪声的布点,负责周期性监测信息提供,负责或参与防尘、防毒治理,负责提供新、改、扩建工程工业卫生监测资料,完成临时性工业卫生监测任务,参与健康监护评价工作。第369条 技术部门负责防尘、防毒,降噪计划的安排,负责提供新产品、新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资料和信息。第370条 计生办负责提供职工婚姻,133、异常生育信息。第371条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新进厂职工体检,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者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负责提供职工异动、缺勤和人员结构信息。第372条 工会负责职工劳动鉴定、仲裁,负责女职工的保健,负责提供职工死亡信息:第373条 各有关厂、部室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卫生有关 规定,接受和配合专业部门的管理,保证三级急救网正常运转。 第十四章 厂区交通 第374条 管理组织:1、为保障公司所属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生产及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各单位必须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交通管理工作。2、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各厂区交通管理细则。把人、车、路三者实行统一管理。第375条 信号、标志:134、 1、交通标志、信号是重要的交通指挥设施。 2、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符号、数目或文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具体规定制作。 3、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警告标志。 4、厂区限制路,管制路以及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5、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示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栏杆、警铃或信号灯。 6、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7、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135、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8、厂区交通道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376条 交通线路: 1、交通道路必须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2、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3、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136、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4、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低于5米。 5、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准在交通路上行驶。 6、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7、跨越铁路拉设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道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8、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方可施工。 9、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137、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 0、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铁路畅通。 1 1、巡道工每天必须巡视,并作好路况纪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铁路畅通。 第377条 车辆: 1、车辆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合格证后,准予继续行驶。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铲车,吊车)(未办牌号)车况要保持良好、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二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继续行驶。 3、机动车辆行驶证须随车携带,号牌必须安置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不准转借。 4、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保持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138、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冬季要防寒防冻,采取防滑措施。5、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小修、中修、大修,实行二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6、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检修和保养。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罐车内作业必须遵照设备内作业规定执行。第378条 驾驶: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持驾驶证方可驾驶。2、生产作业车辆及特种车辆(未办牌照的)禁止在厂区外行驶。3、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不符装载规定的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及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4139、车辆必须在车队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厂区和生活区任意停放过夜。机动车停放时,必须关闭电源、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有坡的地面停车应垫上三角木。车停好后方可离开。 5、做好出车前,出车后的安全检查工作。6、必须严格执行调车制度,没有任务派车单或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不得私自出车。 7、客车没有停稳时,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准抢车,扒车。 8、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司客车。 9、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 10、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联控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140、;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调车员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1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直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l 5公里/小时。 12、机车在正线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 0公里小时, 支线时速不超过1 5公里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时速限为3 4米小时。 13、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时速不得超过1 0公里小时。 第379条 车辆装载: 机动车辆载货要141、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及核定人数。 2、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如有遗漏须立即停车重新密封并及时清除异物。 3、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车辆不乱停放,一定要停在安全地点。 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5、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防止货物移动。6、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380条 非机动车、行人:1、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2、不准142、儿童在生产区域道路上玩耍及逗留,儿童不准在厂内道路上骑自行车或三轮车。3、在厂区行走时注意脚下沟、坑、井,头顶上部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4、行人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第十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第一节 编制依据及范围第381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依据:1、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2、公司需要解决的保证人身安全健康和生产安全的措施项目。3、公司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4、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第382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编制范围如下:1143、安全技术 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一切措施,如安全防火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等。2、工业卫生改善生产操作条件和车间劳动环境条件,防止职业病和防止职业中毒的一切措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消除噪音等措施。3、辅助房屋及设施 有关保证职工劳动卫生所必须的安全卫生设施,如沐浴室更衣室、消毒间等。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编写安全技术教材、购置图书、仪器,举办安全技术培训班、安全展览,出版安全刊物所需材料、设备等。 5、其它 凡不能列入项目的措施,如安全技术试验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材料等。第二节 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383条 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的具体规定,组织工人、技术人员144、和其它有关人员讨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厂指定专人编制、确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具体计划和方案交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汇总。 第384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查,结合重大隐患整改项目,编制出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核。 第385条 公司主管部门根据总工程师的意见,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和各厂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项目:1、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2、各项目资金及来源;3、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4、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5、竣工及投产日期。 第386条 生产计划部门将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同时下达。 第387条 厂(部室)在日常和专业检查中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及其145、整改措施,要按月报安全部门备查。 第388条 各厂在每年九月份前,编制出下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安技部门汇总。 第389条 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得任意变动,特殊情况需修改计划时,应经公司主管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390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公司安全部门应先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列入计划,如撤消或调整上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同样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经费与材料第391条 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公司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中提取2 0以上(或销售额的1%-2%)146、的费用用于安全投入。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第392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 第393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第四节 检查与竣工验收 第394条 安全部门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395条 根据情况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研究、处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顺利完成。 第396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由安全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397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147、竣工投入使用三个月后,由使用单位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经挤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作出全面评价。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纳入单位正常管理。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第一节 科研 第398条 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399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的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处理措施。 第400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401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148、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402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403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产品安全技术规程,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404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405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406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149、第407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408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或书面报告。 第二节 设计 第409条 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计必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第410条 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设计。 第411条 厂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第412条 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三同150、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削减或撤销。 第413条 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审核人员对设计安全负责。第十七章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第414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415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推。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151、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技术鉴定书。 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在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有安全状况的说明,在设计中必须有安全生产的独立篇章。 第416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的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第417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报告后进行安全预152、评价,设计单位必须在项目的设计中设立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第418条 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等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方面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第419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项目应按设计要求,逐项落实。 第420条 项目竣工投产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公司立项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报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421条 化工新产品投产的基建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将小试中试阶段的安全评价或生产技术转让有关产153、品生产安全性评价报告等资料与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一同报主管部门。 第422条 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全面负责。 1、在提出建设项目建议时应提出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特点和原则要求。 2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时,应对项目中危险、危害因素作专门的论断,并把所需的措施投资纳入投资计划,并负责核实设计和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3、负责或督促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会同设计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4、督促设计单位将初步设计审批表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在施工图中逐项落实,并督促施工单位在154、施工中实施。 5、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中,负责组织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各项性能、数据的检查、测定及考核,并把检查、检测、考核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何种措施组织编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夸卫生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6、负责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对验收存在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要积极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整改。 第423条 设计室或设计单位在接受建设设计委托,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优先采用先进、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清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对其设计负责。 第424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155、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在施工中使用替代材料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425条 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单位,应配合项目负责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各项性能,数据的进行检查测定,使用单位应配合项目负责部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负责组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426条 项目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程,对其建筑设计的防火安全审查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第427条 公司安全处应严格监督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参加。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劳动安全竣工验收报告”、“劳动安全竣工验收审批表”的156、公司级审查,并配合项目负责单位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 第428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试生产期间,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技术考核和有关危险、危害因素的检查、测定及危险性大设备的鉴定检测工作,由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429条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经检查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和投产。第十八章 安全检查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430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实施。安全检查必须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边检查,边整改,边复查,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对暂时不能的整改项目,除采取好临157、时性防护措施外,纳入专项隐患整改。 第431条 各级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对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防止和消除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要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或造成事故恶劣影响的责任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432条 安全检查分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特殊检查和日常性检查。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并制订检查项目或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内容逐项检查。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 第433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 1、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进行教育和处罚。 2、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158、情况,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无冒险作业现象。 3、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工艺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无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查生产记录是否规范、真实。 4、查领导:查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工作有功人员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五同时”。 5、查隐患:对隐患是否及时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有防范措施。 第434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 1、专业性安全检查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尘、电气装置及防雷电设施,起重机械、机动车辆、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报警装置,交通安全、设备安全、工艺安全、危险物品、土木建筑,高空脚159、手架等。 2、专业性安全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 3、专业主管部门应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专业检查,检查情况报送安全部门汇总。 第435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 1、季节性安全检查包括:防暑降温、防雨、防渍、防雷、防风、防冻、防滑、防寒保暖等。 2、季节性安全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做到早准备,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第436条 特殊性安全检查: 1、特殊检查: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的采用、新建或改扩建厂房的使用往往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特定的生产工艺、环境需用仪器监测,均要进行特殊检查或监察。 2、特殊检查:由项目负责单位及使用单位会同监测单位共同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由项目负责单位汇总,报送公160、司安全部门备查。 第437条 日常检查: 1、日常检查包括岗位操作人员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 2、岗位操作人员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和班中巡回检查。3、设备员、工艺员、安全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应深入生产一线,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生产设备隐患(或缺陷),应及时上报,同时组织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登记。一时无条件整改的,应制定、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九章 隐患与整改 第438条 隐患分类与管理 1、锅炉及压力容器类,电气装置、防雷设施类,机械设备、工艺管道、工艺控制类,设施保温、防冻、防滑类隐患由生产部及各厂设备人员管理。 2、防护器具、防火、防爆、尘毒危害、路坑161、井盖板类等隐患由安全环保部门及各厂相关主管人员管理。 3、建筑施工、高空脚手架类和厂房建(构)筑类隐患由技术发展部门管理。 4、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类隐患由交管部门管理。 5、生产区域治安保卫、剧毒物品类隐患由保卫部门及各厂相关主管人员管理。 6、各主管部室应建立设备隐患整改台帐,危险物品的管理应根据国家对危险物品管理条例依法管理。 第439条 隐患整改与报告程序 1、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三定三不交”(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班组或工段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厂、厂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 2、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制度。 3、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162、外,应书面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报告。4、对物质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查封)。 5、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报安全部门汇总并存档。 6、隐患整改报告程序 (1)车间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员报厂主管。 (2)厂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隐患整改情况根据分类管理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并报公司安全部门汇总。 ( 3)公司安全部门将各厂的隐患整改情况汇总后,报主管总经理及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440条 隐患整改情况报告日期 1、隐患整改情况按“月报”拟定。 2、各厂隐患整改情况截止当月2163、 8日报送公司安全部门汇总。3、安全部门汇总报公司有关部门、主管总经理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第二十章 事故管理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441条 事故按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164、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8、污染事故:指生产、检修过程中,因泄漏、跑料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9、破坏事故:蓄意制造的事故。 10、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11、未遂事故:凡下列情况之一者,称未遂事故。 (1)构成伤亡条件,侥幸未成事实的。 (2)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及其它物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实的。 (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排放,已达到火165、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实的。 第442条 管理分工 l、生产(工艺)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技术发展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包括企业内机动车)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2、凡涉及人员伤亡的两种以上的综合事故、未遂事故,以安全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助实施管理。 3、由于设备事故引起的生产事故,受压容器及锅炉爆炸事故以设备动力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助实施管理。 4、事故类别不明显或无事故上报单位时,事故发生后暂由166、生产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二级单位初步分析,明确事故类别后,指定主管部门再进一步调查、处理、报告。 5、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部门。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笫443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1、微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八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2、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事故,属于较大事故 4、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5、特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事故,属于167、特大事故。 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实施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间接损失)是从事故发生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的损失量。设备恢复后,因能力下降而减产的可不计算在内。 3、事故损失总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第444条 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与事故统计规定不符的,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抢救与救护第445条 发生事故时,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446条 生产单元发生事故各厂按预案组织抢救,生产厂处理不了的事故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 第447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168、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负伤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448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单位负责人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449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应立即向公司的事故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单。事故报告单的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450条 对于重大事故,由事故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后二十天169、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第五节 责任划分 第451条 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452条 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453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补救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170、第454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455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456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作业发生事故时,由作业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擅自作业发生事故时,也由作业者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457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458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171、涣散,严重违章违纪,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 第459条 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来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办理。第460条 对微小事故或一般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日或次日由车间和上一级有关人员组织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第461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厂组织有主管部门领导参加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第462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463 条 伤亡事故的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 9 9 1年8月1172、日国务院令第75号)调查处理。第464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第465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466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第467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一章 安全管理奖惩第一节 奖励第468条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千人负173、伤率为零,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奖励。第469条 对预防事故、防止职业中毒或对安全装置有重大改进,解决了安全生产关键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470条 发现重大隐患、事故苗头能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根据挽回损失的大小按比例给予奖励;第471条 发生事故,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第472条 对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可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包括奖金)。第473条 奖励批准由基层单位上报书面材料,安全部门审核,提出奖励意见,经安委会讨论决定或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二节 处罚第474条 凡发生了事故,除按规定对事174、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处以罚款。第475条 发生伤亡事故、死亡、重伤、多人负伤(三人以上)、多人中毒(三人以上)事故一次的,罚款一万元。第476条 发生生产事故(包括停产)、火灾、爆炸和设备事故,虽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对事故单位按损失10罚款,事故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1-10赔款。第477条 发生工伤事故(包括中毒事故)一人次,对单位除罚款一千元外,还按受伤人当月医疗费1 0扣款。第478条 事故发生后,逾期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查实后,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罚款1 001 000元。第479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每项次罚款l 0175、0800元,罚款后,仍必须按安全管理要求执行:1、生产场所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弃而不用的; 2、事故隐患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尘毒危害严重,拒绝接受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不采取措施的;3、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或引进的工程项目未执行国家“三同时”规定的;4、违反“化工四十一禁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本人带头冒险作业的;5、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委派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独立操作的;6、对治理尘毒的设施和安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保管不善的;7、下达生产或检修计划,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力的;8、违反动火、用火制度,违章动火、用火的。 第48176、0条 违反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其中之一,视情节经重,对当事者或单位罚款20100元。第481条 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20-100元,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加倍罚款。各单位职工违章违纪同累计10人次,对单位责任人罚款50500元。 l、当班时不坚守岗位,脱岗、串岗、睡岗;2、工作时间干私活、洗澡、洗衣服、打毛线、打牌、下棋、回家吃饭、看杂志小说、逗打嘻闹、班前饮酒或班上饮酒等;3、进入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严禁穿连衣裙、短裙、背心汗衫、拖鞋、凉鞋上班,不穿戴工作服、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4、生产区域严禁吸烟,违章吸烟或单位区域内有烟头的;甲级防火防爆区177、域违章吸烟或发现烟头,从严处理。第482条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部门,按其职责范围每项次罚款50-500元,第483条 干部值班无故空缺一次罚款50元,对单位一人次罚款100元。第484条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统计和处理,并汇总到安全部门。1、按事故管理分工,分管部门在执行各自安全职责的同时,对发生事故应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组织调查处理。十天内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调查处理上报事故的部门,罚款50-500元。重大事故从重处罚。2、发生事故与两个单位有关时,由事故分管部门组织178、调查分析,责任分清后,由主要责任单位填写事故报告单,并由分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安全部门。逾期不报对该部门单位罚款50-500元;3、无论何类事故发生后,安全部门有权督促各部门按规定对事故调查处理上报。安全部门不督促,罚款50-500元。4、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理。第485条 工业卫生专业管理和内部职责,经工业卫生办公室协调指导仍不落实的,罚款100-500,造成不良后果,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486条 对个人罚款当场处理,拒罚者从严处理。对单位罚款在月奖考核中扣除。罚款金额单独建帐,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者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第二十二章 租赁、承包设施、厂179、房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第487条 对外租赁、承包设施、厂房由公司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第488条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489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公司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专业部门督促配合。第490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180、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491条 业务合作的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必须合法并符合有关规定,由业务单位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第492条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外协人员及生产岗位特殊工种补充劳力、退休留用工人(以下简称外用工)均属外用工范畴。第493条 外用工上岗前由用工单位组织并进行管理,报安全部门备案。第494条 外用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安全入厂教育,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外用工,经安全考核合格后,发放临时安全作业许可证,用工单位才可用工。第495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外用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第496条 外用工参入181、企业的检修,由用工单位按企业检修制度和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第497条 外用工上岗必须按工作性质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第498条 外用工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厂规厂纪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否则按厂规厂纪处理。第499条 外用工因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章 安全作业票、书第一节 管理分工第500条 安全票、书是落实安全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措施。第501条 安全票、书由各单位执行,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对其分工管理,负责组织落实、检查、签发审批等。第502条 动火许可证,抽堵盲板安全票,高空作业安全票、罐内作业安全票、隐182、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查封通知书、违章指令(作业)告知书,违章作业告知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设备检修许可证、吊装安全作业票、电气工作票、 (电)倒闸操作票、由生产部门负责,动土许可证由技术发展部门负责,断路(道路交通)联络票由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第二节 使用规定第503条 动火证:1、公司生产区内,除固定动火区(生产维修班)以外的动火以及生产线下来的旧设备、管道的动火均需办理动火许可证。2、 动火证的办理按防火、防爆规定执行。第504条 抽堵盲板安全票:1、凡检修的设备、管道须与其它系统有效隔绝,加设盲板时必须办理抽堵盲板安全票。2、界内(厂内)的抽堵盲板票由各厂组织实施。3、界区外(厂之间)的抽183、堵盲板票,由检修所在单位填票,公司生产部门审批。 4、抽堵盲板实施前必须验明“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及盲板材质是否合乎介质要求,并在抽堵盲板处挂上标牌。第505条 设备检修许可证:l、公司内一切检修(大、中、小、临修)工作均应在开始前,办理与检修项目一致的设备安全检修许可证。2、设备检修按生产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第506条 高空作业安全票:1、凡在离地面2米以上(含2米)及有坠落危险处所的作业均属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空作业安全票。2、一般高空作业票由作业单位审查批准,特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由作业单位申报,安全部门审批。第507条 罐内作业安全票:1、凡进入容器内作业(槽罐、罐车、塔釜184、装置、沟道等)必须办理进入设备(罐器)作业证。2、进入设备内动火时,同时还须办理动火作业证。3、进入设备内检修的作业证,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办理,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第508条 断路联络票1、施工作业影响人行通道、机动车道通行的,均应办理断路联络票。2、断路联络票按道路管理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第509条 动土许可证:1、在公司范围内安装需挖坑、动土的作业均须办理动土许可证。2、 动土许可证按技术发展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第510条 吊装安全作业票:1、检修、安装工作需移动设备,管道重量达规定吨位以上的以及特种异形设备,须办理吊装安全票。2、吊装安全作业票按生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185、第511条 电气工作票(检修票):1、一切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均需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涉及到倒停送电闸时,同时办理倒闸操作票。2、电气检修工作票,按生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512条 电气(倒闸)操作票:1、6000伏及以上配电系统,送电时均须办理倒闸操作票。2、倒闸操作票的办理按生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513条 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查封通知书、违章指令(作业)通知书。l、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对影响、威胁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下达的书面整改意见。2、查封通知书是对严重威肋安全生产的而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装置、设施的隐患过大,停止其使用的书面凭证。3、违章指令(作业)通知书、用于对违章指挥(作业)下186、发的处理意见。4、以上三书按专业下达,并报送安全部门汇总。 第二十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发放管理第514条 劳保用品发放:1、劳保用品发放依照公司发放标准,发给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的用品。2、生产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配备防护设施和现场急救用品。4、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经常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测试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5、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不187、得发放化纤衣物;对于有毒的场所或进入容器内作业的工人必须佩载防毒面具或者空气呼吸器;对于在空气中含SiO210%、粉尘1200毫克/立方米的场所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复式防尘口罩;操作运转机器设备的工人必须将穿戴的劳保用品扣紧,辫子应挽入安全帽内。6、劳保用品持领料单和安全作业证到劳保仓库领取,在生产作业时应穿工作服、戴安全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第515条 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1、防暑降温物品是对高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的措施之一。2、6月15日-9月15日时间段,按高温岗位、常温岗位对其在岗人员分级发放。3、防暑降温物品由各单位在暑期前按188、岗位职工其岗位性质(高温岗位、常温岗位)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章后,报安全部门审批实施发放。第516条 保健费发放1、保健费是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辅助措施;凡在有毒有害的岗位从事工作的在岗职工均享受保健费;2、有毒有害岗位从事工作的职工,按公司保健等级核发给保健费;3、已经享受月保健费且到保健费等级较高的岗位从事工作的在岗职工可享受临时保健费;4、新增人员、单位之间调动人员的保健费,由用人单位持劳动人事部门调令到安全部门核定;5、在岗职工岗位变动时,其个人保健费也随之按保健等级进行变动;6、当月15日之后新上岗或者重新上岗的职工可享受当月保健费的一半;7、在岗职工因病、事假等误工的天189、数不享受保健;8、退休、内退、离岗、不在生产地区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保健;9、用人单位每月填写保健费发放单报送安全部门,其内容包括职工姓名、工作岗位、工种、保健费金额进行核定。第二十五章安全会议制度第517条公司安全会议分为安委会、总经理(党委)办公会、生产调度会、专职网络会以及各厂组织相应类别层次会议。第518条安委会研究、总结布置安全工作;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学习安全法规文件内容;生产安全调度会协调处理运行中生产安全问题;专职安全人员会议学习、交流、布置安全管理工作。第519条安委会每年至少二次,总经理办公会每季一次(涉及安全内容),生产调度会每月二次,专职安全人员会议每月二次。第520条会议内容充实,议题鲜明,决议准确并有保证落实的方法措施。第二十六章 附则1、本制度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业规范、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2、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解释。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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