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集团安全管理散杂货作业及检查制度汇编(4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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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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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务集团安全管理散杂货作业及检查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1一、散杂货作业安全通则2二、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三、安全质量奖惩暂行规定4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奖励5第三章 处罚6第四章 事故的调查处理9第五章 附则10四、安全检查制度10五、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12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2七、港口装卸机械下舱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4八、船舶货舱安全装卸管理规定14九、船舶货舱空气质量检测表16十、船舶货舱作业审批表17十一、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18十二、危险作业安全规程18十三、原2、木装卸安全管理规定21十四、卷钢装卸、堆存安全管理规定23十五、水泥装卸安全管理规定26十六、沥青装卸安全管理规定28十七、食用油装卸安全管理规定29十八、钢材装卸安全管理规定30十九、木片装卸安全管理规定32二十、动火作业安全规范34二十一、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6二十二、临时用电安全规范38散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一条 本通则是参照JT 330- 1997港口件杂货物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我港口实际而制定。第二条 新职工、转岗职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条 严禁酒后作业。班前要充分休息好,作业时精力集中。严禁边操作边打电话。第四条 3、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作业现场。装卸车作业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第五条 下舱作业装卸工的香烟、打火机等火种不得带下船舱,由装卸队统一保管;进入库内作业的装卸工、司机等火种一律不得带进库,由仓库管理员统一保管。第六条 货舱作业时,装卸小组长必须在舱口监督装卸;无故不得离开。第七条 对装运可能产生有毒气体或缺氧的船舶货舱如原木、生铁(包括铁矿、废钢铁)、钢材、化肥、粮食、锌矿、铜矿、煤炭、鱼粉、种子饼、食糖等,进行装卸作业前必须首先咨询船方是否可能存在有毒气体,要求船方在开舱通风换气后进行空气检测。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后通知港方。港方在接4、到船方空气质量检测合格的通知后,应指派专业人员对货舱的空气质量进行复核,空气质量合格后,方可派人下舱作业。作业期间应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检测。第八条 作业前,要了解货物的种类、规格、特性、件重等,并根据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装卸工艺方案。对特殊货种、有特殊要求的货类或新货种作业前,应召开船前会,制定装卸工艺,认真准备和检查将要使用的各类工属具,布置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 每工班开工前都必须开好班前会,交待本工班作业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作业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 严格执行登轮纪律,上下船或进出舱要从梯子或指定地点通行,并拉开距离,不准拥挤,不准在舱口沿上行走或坐卧。指挥手、监护人员(装卸队小组长)严禁坐在5、舱口围上。第十一条 起重机、工属具等应按规定负荷使用,严禁超负荷作业。第十二条 照度达不到标准时不准作业。作业过程中,严禁将照明灯具直接放在货物上,作业中止或结束后应把照明灯具收回。第十三条 要随时查看周围环境,选择安全位置和作业方式。严禁在起重机臂下、吊钩运行线下或近距离往复行驶的装载机作业线通过或停留。严禁在有倾覆可能的物体前通过或停留。第十四条 不准在作业现场抛、扔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第十五条 不准推钩、拉钩、悠钩作业。吊钩及货关不准从人员头上经过。第十六条 在舱内作业过程中,不准“挖井留山”。应该平衡装卸;袋装作业严禁使用手钩。第十七条 在人机联合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指挥,无指挥6、时严禁作业;起重机司机在起落钩时要做到稳起、稳落。第十八条 不准在车底下(或车旁阴影处)、车帮上、轨道上、道心内、货垛旁或其它危险处休息、乘凉、避风、雷雨。第十九条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保持密切联系,相互照应;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嘻笑打闹或干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现场调度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 作业结束后,归回工属具,清理现场,认真清点人数,并报现场调度。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一、进出码头人员必须服从门岗保安检查和现场人员管理,遵守码头管理规定。二、进入码头作业7、人员必须佩戴胸卡、穿戴好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保用品。三、人员进出码头必须在指定的通道行走,严禁私自进入码头前沿、护轮坎、堆场、仓库等作业场所和配电室等限制区域。四、进入码头人员严禁吸烟,严禁擅自动用码头设施、设备和电器、用电线路。五、不准在车底下、车帮上、轨道上、通道上、箱垛根、货垛旁或其它危险处休息、乘凉、避风、避雨。六、严禁在吊机运行关路下、近距离往返行驶的作业车辆的作业线或在有倾覆可能的物体前通过或停留。七、进入码头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km/h,在堆场、仓库、地磅、前场作业区域、交叉路口、转弯处等时速不得超过5km/h。八、进入码头的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须停放在指定8、位置上,非作业车辆严禁进入堆场、仓库等作业区域。安全质量奖惩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部署,规范生产人员的作业行为,增强集团公司全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港口设施、机械设备、货物等财产的完好,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第四条 公司、部门9、负责人对本公司、本部门的安全质量负全部领导责任;队(班组)长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督促责任;现场调度、安全员、队(班组)长等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三违”现象不加制止、纠正或制止不力的,按“三违”处罚规定处理;各岗位作业人员对其所从事生产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因违规、违章造成的事故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及受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罚款、待岗学习或解除合同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条 港区内发生事故,该公司领导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事故发生的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和分析,查出事故原因,并召开公司安全专题会议,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10、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第二章 奖励第六条 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发现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并及时排除或因其及时上报而排除,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下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1、发现一般安全隐患,每起给予50200元奖励。由各分、子公司确定给予奖励。2、发现较大安全隐患,每起给予200500元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给予奖励。3、发现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的,每起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给予奖励。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可以评为年度优秀安全管理员。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11、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年终评比先进个人时,给予优先考虑。1、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产生效益的。2、对重大隐患(可能马上造成事故的)能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了事故发生的。3、在事故发生时或防抗灾中能临危不惧,奋勇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员安全,成绩突出的(不包括该事故的肇事者)。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全年无发生“三违”现象和事故,表现突出的。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年终评比先进集体时,给予优先考虑。1、对装卸工属具、装卸工艺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投入生产12、后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能产生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2、对装卸工属具、装卸工艺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投入生产后能大大提高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气氛,且全年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三章 处罚第十条 全体职工必须以安全、优质、高效为服务宗旨搞好生产。以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留住客户,违者按以下条款处罚。1、在作业现场或办公场所起哄、闹事、吵架或打架,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视情况给予挑起事端者罚款1001000元,给予参与者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2、利用工作之便刁难客户、索取小费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其非法所得“以一罚13、十”处理,并视情况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另行处理。3、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客户商业秘密、损及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给予罚款5001000元,并另行处理。4、现场作业人员不服从调度的指令、影响作业的,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5、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船方的规章制度,在外轮上作业要遵守涉外纪律,违反外轮登船纪律的,罚款100元。若发生有损港口形象的不良行为,另行处理。6、作业前饮酒或在作业中饮酒的,责令其离开工作岗位,给予罚款200元,并视情况另行处理。7、偷盗货物者按所盗货物的原价“以一罚十”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另行处理。8、因“三违”行为等被处罚而蓄意刁难报复者,14、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9、作业人员在当班作业结束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交接班、记录、检查、做好门机锚定等)各项工作的,罚款50元。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防护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1、凡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等。2、参与作业的人员穿拖鞋、不穿工作鞋等。3、船舶靠离泊位时,系解缆工人无穿戴安全帽、工作鞋、救生衣等防护用品。4、参与锚地作业的人员在上下船时没有穿戴好安全帽、救生衣等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二条 任何人在作业场所、重点部位等吸烟,罚款50元;仓库内发现一个烟蒂当班仓库员罚款50元。第十三条 装卸作业开工前,现场负责人应落实装15、卸要求和布置安全措施,违者罚款50元。因管理不力,造成下列情况的,罚款50元。1、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作业等现象不及时加以制止的。2、装卸重大件、特殊货种时,未落实装卸安全防范措施,没按规定操作的。3、全船作业结束时,未督促作业人员收放好工属具,在港区外作业的机械无回原位的。4、在船舶靠离泊时,没有按规定操作的。5、上下船时,必须从敷设安全网的舷梯或跳板通过(海上过驳作业特殊情况可从船舶软梯上下)。6、作业过程中船体倾斜超过3度以上没有及时调整纠偏的。第十四条 现场作业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作业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出现怠工等现象,每次罚款50元。第十16、五条 仓库管理员离开仓库将钥匙交给非仓库管理员,罚款4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第十六条 船舶货舱作业人员下舱前,现场调度、安全员未按规定做好船舶货舱空气质量检测的,每次各罚款100元;未做好记录的,每次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装卸工艺规程,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元。1、对所使用的工属具在工前、工班中无进行安全检查,未严格按照工属具使用和报废标准使用的。2、船舱内作业挖井留山、倒关、拖关的。3、卸船前未预先彻底解除所卸货物的绑扎、加固装置的。4、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造成船17、体倾斜超过3度以上的。5、大型船舶靠泊时,不按规定使用泊位旗示意,危及码头设施和船舶安全的。6、未按要求挂好船边网的。7、违反规定使用手钩的。8、作业完毕,没有将所用工属具收回并存放在规定的地点的。第十八条 各公司带班领导、现场调度、队长、班组长等发现“三违”现象而不及时加以制止的,罚款50元;该人员自己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第十九条 仓库员、理货员理货不认真,当班未分清残损、交接数字不准确、理货件数差错,每次罚款50元。管理不严,不按规定操作而造成下列现象之一的,罚款50元:1、货物进库、进场时,仓库员没有核对唛头,造成货物堆存混票的。2、发现与交接方的交接数字有误差,而不采取措施查明原18、因、盲目装货。3、对出库、出场货物没有核查有效出库凭证或发现单证和货物不符,不查询清楚而盲目发货的。4、没按规定关灯、关窗、关门、挂锁,放任外来人员在库场区域自由进出的。5、发现事故隐患或苗头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堆存货物受损的。6、仓库内货物堆叠不规范的。7、值班仓库管理员没有做好日常值班巡查且做好记录的。第二十条 港口装卸机械司机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和有关机械保养制度,造成的事故按规定进行处理。下列情况负处罚责任:1、没有机械操作证或证件不符,擅自动用港口装卸机械设备,每次罚款100元,队长、班组长知情不予制止的罚款200元。2、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动用港口装卸机械设备,每19、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另行处理。3、装卸机械在港区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在仓库内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每次罚款50元。4、学徒或实习司机取得操作证后,必须跟班作业,满三个月后才能独立操作,否则按无证操作处理。学徒跟班作业期间发生事故带班师傅负连带责任,无师傅带班由队长负事故责任。5、非生产作业需要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将装卸机械开往宿舍区、食堂、港区外或其它非生产场地者,每次罚款50元。用于谋取私利的按其非法所得的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因生产需要,大型装卸机械进出港区大门时,无指定专人指挥,给予队长、操作司机各罚款50元,因无人指挥引发事故,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6、装卸机械20、司机无认真、及时、如实填写运行日记及做好交接班制度,每次罚款50元。7、起重机械司机在没有指挥手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清楚的情况下起吊,每次罚款50元。8、门机司机作业前未对行走装置、电缆进行检查,解除锚定装置收起铁契,每次罚款50元。9、门机司机在没有指挥手在机下配合,做好行走指挥,清除障碍物,观察电缆等协助工作,擅自移机,每次罚款50元。发生电缆损坏事故的,按事故经济大小损失进行处理,如有其他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10、作业结束后,装卸机械无按要求归位,每次罚款50元。11、机械抢修时,当班司机未按要求跟机维修,每次罚款50元。12、流动机械司机无按操作规程检查使用,每次罚款50元;发生机损事故21、,按规定追究其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一条 机修工、电焊工等(包括司机门机保养)在2米以上(无护栏或防护装置的)高空作业,无系安全带、无一人负责安全监护,罚款50元。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检修,罚款50元,但特殊情况除外,如排除故障时听声音等。第二十三条 机修工因维修需要起吊机械设备的重大部件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指挥吊装,否则,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第二十四条 在港区内油库、仓库、配电室等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给予作业班组罚款100元。第二十五条 电焊工应严格执行焊接作业安全规定和集团公22、司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者每条款罚50元。第二十六条 电工应严格执行港口用电安全操作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港区生产和生活用电的安全,违者每条款罚50元。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理货质量、计量质量,理货员和司磅员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质量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50元。1、理货单证编制差错、数字计算有误、集装箱每理错一个箱号、装车前不验看司磅凭证、提前开出出门单、按规定应制作而不制作理货单证。2、对需要分规格、分标志的货种因理货原因而造成混票。3、计量单证编制差错、数字有误、司磅凭证填写不全。第二十八条 安全员应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质量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落实安23、全质量规章制度的情况,违者将按以下条款处理:1、上班时没有穿戴好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罚款100元。2、上班前或作业中饮酒,在作业场所吸烟,罚款100元。3、没有做好现场“三违”和处罚记录,罚款50元。4、在作业现场应认真履行职责,发现“三违”现象及时给予制止,没有制止或制止不力的,罚款100元,因此而引发事故,要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第四章 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 港区内发生的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都要及时如实地做好事故记录,事故现场负责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船指导员、队长、班组长)应当立即把事故情况按有关规定报告所属单位负责人。记录不全,罚款100元;没有记录的,罚款200元;没有及24、时报告、隐瞒不报或虚报的,按规定给予处理。第三十条 作业现场发生危险货物泄露、火灾、重大生产、船舶碰撞码头、特种设备等紧急事故及集团公司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启动应急反应预案时,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及时到达现场参加抢险救助活动,除按事故大小影响程度酌情予以罚款100300元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中由于管理人员自身失、渎职或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违纪、冒险作业而造成工伤、机损、货损、货差、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等事故,按以下条款处理(按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责任):1、事故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以下同)的,直接责任者按不低于损失金额的25%赔25、偿,并扣发当月安全奖。2、事故的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的,直接责任者赔偿事故损失的2025%,并扣发2月安全奖。3、事故的经济损失在500020000元的,直接责任者赔偿事故损失的1520%,并扣发3月安全奖。4、事故的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或事故处理难以决定的,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以上事故中,性质特别恶劣的,另行处理。5、同一当事者一个月内累计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处以罚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被处以罚款四次(含四次)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被处以罚款六次(含六次)以上的,由分、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方案。6、队一个月内因违规等行为被集团公司或上26、级部门处理二次(含二次)以上的,或一个季度内连续被处理四次(含四次)以上的,或一年内因违规行为连续被处理六次(含六次)以上的,队长,分别处以100元、300元、500元罚款。7、分、子公司部门一个月内因违规等行为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处理四次(含四次)以上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被处理八次(含八次)以上的,或一年内因违规行为累计被处理十二次(含十二次)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400元、600元罚款。8、分、子公司(含集团公司各部门)一个月内因违规等行为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处理八次(含八次)以上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被处理十六次(含十六次)以上的,或一年内因违规行为累计被处理二十四次(含二27、十四次)以上的,公司(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400元、800元、12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公司、部门负责人或队(班组)长等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管理松懈,导致本公司、部门职工(作业人员)违纪、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及后果分别对公司、部门负责人、队(班组)长等进行处罚。1、发生一般事故(重伤以上)的单位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2、对造成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管理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给予集团公司内通报批评,按事故大小和造成的损失扣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处罚。出现一般事故(重伤以上)的,扣发绩效工资及年终奖20%,出现较大事故的,扣发绩效工资及年终奖50%,出现重大事故、特别28、重大事故的,全额扣发年终奖。第三十三条 结合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若发生安全事故,集团公司经营层相应扣发绩效年薪。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述相应标准执行或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本规定的另行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在岗职工。参加作业的装卸工人、货主及其代表、货运司机等参与码头装卸及疏运作业的人员参照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收到的罚款金额可以作为本单位安全基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发现的“三违”现象,由该29、单位负责落实对其处罚,罚款金额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基金。第三十七条 与集团公司发布的其他管理规定不一至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检查制度一、安全检查是依靠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活动。三、安全检查组织形式上分为各分公司、子公司自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30、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四、各分公司、子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五、安全检查要深入作业现场,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法规的要求。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1、查思想。检查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如领导是否真正做到了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场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职工群众是否人人关心安全生产,在生产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法规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2、查制度。主要检查单位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上议事日程,是否真正贯彻执行31、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五同时”、“三同时”是否得到落实。同时,还要检查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新职工入港的“三级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工人的培训教育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单位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特别是单位的要害部位和重点设备的安全情况。4、查事故处理。检查单位对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六、集团公司开展安全检查的方式有:1、日常性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三违”现象及时给予纠正。2、专业性检查是有32、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3、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气候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4、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七、日常的现场安全检查应坚持做到以下七个字:1、“查”。检查线路不受被检查单位的约束,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不漏项。每到一处必须是全面细致的进行检查,避免图形式,走过场。2、“帮”。帮助被检查单位解决问题,能办的立即办,不能立即办的应帮助限期解决,以消除隐患为目的。3、“停”。发现随时都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33、。4、“追”。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当面追究责任,令其改正。5、“回”。即回头复查,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项目或单位,要停一处整改一处,搞好一处,并及时回头进行复查。6、“蹲”。必要时派人蹲点,盯住不放,帮助想办法,订措施,督促整改,直至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7、“处”。对疑难或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请有关单位领导出面处理,不能悬而不决,影响安全生产。八、集团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事故教训,针对具体情况,将可能存在的问题一一列出,制成安全检查表。集团公司将以安全检查表的内容为重点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九、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将重大事故隐患录入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实行跟踪管理34、。十、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求确定整改责任人,在限期内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安全质量部。十一、安全质量部将及时组织人员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要求期限内没有整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事故隐患。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力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领导、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方式35、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三、社会公众发现港务集团公司存在事故隐患可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5686933)举报。四、任何人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在报告的同时要严密组织布控,采取预防措施。五、集团公司设立事故隐患举报信箱(集团公司办公楼一层),欢迎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举报内容:1、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即各单位或部门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各单位或部门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3、负责安全生产的各级管理者及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36、者渎职行为。4、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六、分公司对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不排除、不处理,报告人、举报人可直接向集团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举报。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乱报。集团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同时会为举报人保密。七、对因报告或举报事故隐患,使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排除,避免了事故发生,集团公司将给以物质奖励和表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事37、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把事故情况报告所属单位负责人。四、所属单位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集团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五、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初步原因等概况,向市、区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和港口行政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区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和港口行政部门报告。六、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七、事故发生后,有38、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坏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八、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配合、协助上级政府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和集团公司内部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九、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事故的调查处理主要由集团公司相关单位和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十、集团公39、司的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安全、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十一、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4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十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十三、本规定中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主要包括:港口水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港口货物(危险品)装40、卸、储存安全事故,机损事故、货损、货差、港口机械安全事故,港口火灾事故,港口危险品泄露和中毒事故,港口船舶靠泊作业事故,港口恐怖袭击事故,其他原因引起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十四、本规定没有涉及的其它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十五、本规定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港口装卸机械下舱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提高船舶货舱装卸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港口装卸机械下舱作业时的安全,结合港口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装卸机械下舱前,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并对下舱机械和专用吊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装卸机械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工属具应符合相应的标准。二、装卸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41、岗,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清楚舱下作业环境及有关作业安全要求,下舱装卸机械司机应在现场配合机械吊运下舱,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装卸机械吊运系解工属具。摘、挂钢丝绳时须小心防止起重钢丝绳甩摆碰到机械或人员。三、负责起吊的起重机必须性能良好、制动可靠,起吊时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先进行试吊。吊运的机械进出舱时,发动机应熄火、手刹车拉紧、锁定各种定位销,栓挂牢固,平稳吊运,不得直接挂在抓斗下进行吊运作业,不得碰撞舱口及舱壁,吊运关路下不准站人。四、下舱前,应给货舱通风换气,待舱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五、机械下舱作业,必须确保舱内有足够的运行空间,舱内工作面平坦、稳固,满足机械运行条件。六42、机械配合抓斗作业时,必须听从指挥手统一指挥,不准抓斗与舱内机械同时在同一作业面作业(混合作业),舱内装、卸货时,必须保持船体平衡,船横倾大于3应及时进行调整。七、舱内机械不准在吊运路线上停留,抓斗及吊运货物不准从舱内机械上方通过。八、作业人员在舱内配合机械清舱时,必须注意避让关、避让山头、避让机械,装卸小组长必须在舱口严密监督舱内作业面情况,禁止在同一作业面采用抓斗和人力同时作业。禁止作业人员徒手推、稳运行着的抓斗。 九、指挥手、门机操作手与舱内的作业人员要保持密切联系,停机待命时机械应停放在安全位置,交接班或用餐时,指挥手必须等舱内的作业司机和作业人员上甲板后方可离开。 船舶货舱安全装卸管43、理规定一、为了规范船舱装卸作业,提高船舶货舱装卸过程的安全性,依照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和原交通部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并结合港口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二、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船舶货舱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船舶货舱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44、进入。三、船舶货舱作业前,船方应开舱进行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对不能提前开舱或多层次封舱的货舱,应在作业前分次通风。通风后的空气质量应达到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二氧化碳含量应不高于1。四、作业人员下舱作业前,船方应提供舱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和作业人员可以进舱作业的书面证明;船方未能对船舱空气质量检测的,可由船方委托中介机构对货舱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港方接到船方提供的船舱空气质量合格报告后,应对船舱内的空气质量进行再检测(复核)。五、空气质量检测时尤其要注意检测货舱底部、角落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空气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船方应继续通风换气,直至检测结果达到标准。具体检测方法依照防止船舶货舱及封45、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见附件3)要求进行,并认真填写船舶货舱空气质量检测表(见附件1)。六、雇请中介机构对船舱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要由中介机构出具船舱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明。中介机构对船舱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时,作业单位要有人跟踪检测过程。七、未确认货舱内空气质量达到标准的,严禁作业人员进舱作业。八、现场值班领导为船舶货舱作业条件确认批准人,对船舶货舱作业条件确认进行把关;现场调度员在接到船方提供的船舱空气质量合格报告后,组织对船舱内的空气质量进行再检测;安全员配合现场调度员进行船舱空气质量检测或雇请中介机构对船舱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装卸小组长作为工人下舱作业的监护人,负责工人下舱作业派工、上下舱46、清点人数和作业过程安全监护。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装卸小组长和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九、在船方提供舱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和作业人员可以进舱作业的书面证明,码头现场管理人员再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复查)合格后,填写船舱作业审批表(见附件2),并经现场值班领导批准后才能派工人下舱作业。十、装卸队作业人员进入船舱作业时,装卸小组长应在舱外进行安全监护,不得在无人观察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进入货舱作业。负责监护的装卸小组长始终不得离开工作点。十一、货舱作业过程中,应经常对货舱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发现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如:作业工人眩晕感到恶心、呕吐、呼吸困难,身47、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十二、码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物品:如氧气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通讯设备、安全绳等;如发生窒息等不应盲目施救,应马上报告现场调度和码头其他管理人员。进货舱施救人员必须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十三、进舱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工作面、离岗、擅自进入货舱深处或窜岗进入其他未作业的货舱。作业工具落入舱底不准私自下舱底拾取,必须重新领取使用。十四、作业人员进入船舶货舱前和离开货舱时,装卸小组长应清点人数。十五、进入船舱作业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等)。十六、进入船舱作业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严禁穿着硬底鞋或皮鞋,必须穿着防滑的胶48、底鞋。十七、作业人员上下船舶和上下船舱必须小心谨慎,从专用的舷梯或跳板上下,严禁从岸上直接跳到船上或从甲板上跳入货舱中。十八、以上规定适用的货物有:原木、生铁(包括铁矿、废钢铁)化肥、粮食、锌矿、铜矿、煤炭、鱼粉、种子饼、食糖等,及由于氧化或呼吸作用易造成载货舱氧气减少的货物。十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船舶货舱空气质量检测表船 名国 籍到港时间航 线装载货物货物数量检测时间当日气象检测方法所使用的检测仪,型号检测舱号检测结论防范措施建 议检测部门检验人员签名检测点位置分布:检测值:检测值:检测值:货 物进出舱梯子口各检测点必须检测垂直方向上、中、下检测值:甲板甲板进出舱梯子口进出舱49、梯子口检测值:检测值:检测值:检测值:三个位置检测。附件2:船舶货舱作业审批表作业单位:作业船舶:船舶运载货物:作业负责人: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船方检测情况:开始作业时间: 月 日 时 分 序号安全措施主要内容确认人签字1作业人员安全交底作业人员下舱作业易窒息、中毒,当心吊物2氧气浓度、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不低于 ,有害气体浓度在范围之内3通风措施 通风4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5照明措施舱口照明适合船舱作业6应急器材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救生绳、对讲机等7现场监护装卸小组长在舱口监督8其他补充措施作业安全条件及措施确认:现场值班领导: 年 月 日注:1、该审批表是进入船舶货50、舱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生产作业单位存档时间至少一年;2、审批表之后须附本单位本次船舶货舱空气质量检测表。附件3: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6993-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入易发生缺氧窒息事故货舱和其他封闭舱室时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运输、装卸和贮存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货物的船舶及封闭舱。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51、的可能性。 GB 1230191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缺氧 oxygen deficiency 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GB 895888中2.1) 3.2 缺氧症 symptom of oxygen deficiency 指由于吸入缺氧空气而引起的症状。 4 安全要求 4.1 空气质量要求 舱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 舱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 4.2 通风换气 船舶应对装有易造成缺氧危险货物的货舱及其相关处(如人孔等)进行有效地通风换气,为进舱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 因故暂停作业、封52、舱的货舱在重新作业前,必须重新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 对有多层货舱的船舶,在进入不同货舱作业时,必须分别进行通风换气。对于深层货舱尤其要充分的通风换气。 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舱室或封闭时间较长的舱室(如空舱、水舱、锚链舱、边舱、双层底、油舱和浮筒舱等)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清舱作业前,应通风换气。 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对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气体的舱室使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通风机械。 采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的货舱,应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 4.3 空气检测 检测方法类型 a) 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氧气检测仪和二氧化碳检测仪进行检测; b)实验室检测应采用GB l230l气相色谱分析法进行检测。53、 对于装有原木、粮食等一类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的货舱,当工人进舱前和工人在舱内作业期间,应检测舱内空气质量。 船舱通风换气后,应检测舱内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尤其要注意检测舱室底部、角落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检测结果达不到4.1的规定时,应继续通风换气,直至检测结果达到标准,作业人员方可下舱工作。未确认舱内空气符合4.1的规定时,严禁人员进舱作业。 检测人员应尽量采用不下舱的检测方法,当必须进舱或进人孔内检测或采样时,检测人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舱,严禁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应做好检测记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三、 船名、国籍、航线、到达港、到港日期和时间; b)货种名称、数量、54、舱内货物装载情况、开舱通风换气情况; c)检测日期、时间、气象条件、仪器、检测方法、检测点位置、被检舱室的舱容量及编号; d)检测结果、检测人员姓名; e)根据检测结果提出进舱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检测点的选择应根据船舱结构、货物装载状况等实际情况合理布点。 a) 货舱盖未打开时检测点的布点原则 在前后进出舱梯子口(人孔)内,从梯子口到货物之间的垂线方向按上、中、下安排三个检测点。 b)开舱后检测点的布点原则 在舱内平面作业方向安排检测点。各检测点在垂直方向按上、中、下安排三个检测点进行检测。人员进入货舱人孔时,按检测点进行检测。 4.4 一般安全防护措施 港、航单位应配备准确可靠的检测仪器,要55、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员。仪器要定期检定和维护,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作业单位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要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员。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空气呼吸器,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不得使用。 进入舱室的检测人员,应配备必要的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安全带、索等安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不得使用。 4.5 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舱室作业或检测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监护人员始终不得离开工作点,随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对作业过程中易发生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舱室和作业过程长的舱室应随时监视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的56、浓度变化情况,应保持必要的检测次数或连续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措施。 货舱内作业应严格遵守卸货程序规定。对必须定位分票拆垛作业的,要采取阶梯式拆卸方法,并检测作业点的氧气浓度。 作业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工作面、离岗、窜岗和擅自进入货舱深处。作业工具落入舱内不准私自下舱拾取,必须重新领取使用。 作业人员进入舱室前和离开舱室时,应清点人数。 4.6 事故应急措施 当发现舱内有异常情况或有缺氧危险可能性(如发生不明原因的突然晕倒、坠落等)或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应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在安全处清点人数并迅速向有关机关报告。 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港、船双方应积极营救57、遇险人员,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在空气新鲜处施行现场抢救(人工心肺复苏),并尽快与医疗单位联系,以便进一步抢救和治疗。 进舱抢救人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等救生用具,不允许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下舱救人。 舱内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应封锁通道,在危险解除前非抢救人员以及未配备安全救护器的救护人员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4.7 安全教育与培训 各港、航单位应对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预防缺氧窒息事故的技术培训。 一般作业人员的教育内容 .1 缺氧症的主要症状,预防舱内缺氧窒息事故的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2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及其他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使用知识。 .3 事故现场58、的应急措施及现场抢救(人工心肺复苏)知识。 作业负责人的培训内容 .1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 .2 缺氧窒息事故发生的原因,缺氧症的主要症状,预防舱内缺氧窒息事故的方法和措施。 .3 事故现场应急抢救措施及人工心肺复苏技术。 .4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其他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检查和维修、保养技术。 .5 仪器的使用方法及氧气、二氧化碳的检测方法。原木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原木装卸,提高原木装卸过程的安全性,根据港口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与原木装卸的各类作业人员。第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才能进入作业场所参加作业。59、作业过程中,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禁酒后上岗。第五条 作业区域,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作业前应清理道路和场地,作业环境保持干净整洁。第六条 执行班前会制度。作业前,现场管理人员应认真组织所有作业人员召开班前会,告知作业货物性质、船舶配载、作业工艺流程、作业中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和应急防护措施。第七条 工前和交接班应严格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工索具,不符合“工索具技术标准”的工索具应立即调换。相关人员应做好工前检查、准备工作:认真检查各种设备、工索具(包括钢丝绳、吊钩等)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灯光、通道、安全网、跳板、梯子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第八条 60、工人下舱前,现场管理人员应要求船方对船舱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现场管理人员要组织人员对船舱空气质量进行再次检测,全部合格后再填写船舱作业审批表,并经现场值班领导批准后才能通知工人下舱作业。第九条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路线上下船舶,从专用的舷梯或跳板上下,严禁从岸上直接跨越到船上。第十条 船舶装卸、堆拆垛作业应尽可能使用抓斗。当装卸贵重原木、原木重量或直径超过抓斗技术性能范围以及舱内原木票数多、易混票时应使用钩头钢丝绳做关。第十一条 人力做关应根据提头、吊运单元重量及尺寸选用相应负荷、长短的双扣钢丝绳、钩头钢丝绳。第十二条 稳关、做关时应使用牵引钩,撬原木应使用钢铁撬。第十三条 人力做关的注意61、事项。1、应分票做关,不得混票;做关应从原木堆积的最高处开始,均衡卸货,不得挖井留山。2、按下列关型要求做关。长度4M及4M以上原木用两根钩头钢丝绳套捆。4M以下原木用一根钩头钢丝绳套捆,且应套捆原木中部。被套捆原木应朝向一致且全部在钩头钢丝绳范围内。钩头钢丝绳套捆位置应保证吊运时基本水平。原木长度大于舱口长度,且对角线方向也不能吊运出舱时,钩头钢丝绳可不对称套捆。但吊运时该关的原木纵向倾斜角不能大于30度,且钩头绳的安全负荷降低25%使用。3、采用双扣钢丝绳提头做关按下列要求进行:双扣钢丝绳穿套范围应根据原木的长短、纹路、空档及吊运单元大小而决定。双扣钢丝绳穿套位置离被提起一端的距离应大于062、.5M小于1M(提头稳妥时),直挖深度一般不超过0.8M,单根直径大于0.8M的,直挖深度以一根原木为限。提头起升高度根据原木的长度决定:10M以下的原木小于1M,10M及10M以上小于1.5M。被提起的原木的长度应在双扣钢丝绳套兜的范围内,并不准拖离原来的位置。提头时作业人员应避开吊索的受力方向,处于离关2M,不受因提头影响而使其他原木发生滚动的位置。提头稳妥后,作业人员才能兜套钩头钢丝绳。靠船舷樯、船侧板处原木兜套时,作业人员应处在舱口围一侧,将钩头钢丝绳从被提原木上部松下。做关时,两个钩头都受力,不准只使用其中一个钩头进行做关,在被提头原木底下抽拉钢丝绳用牵引钩,不准用手或脚。4、船舶卸63、载时,应先卸舱口围等位置,并应保证段与段之间的高度差小于2M。第十四条 机械做关的注意事项。1、按船方要求装卸载,并隔票、分票。2、船舶卸载时应先卸舱口围,后卸船舱四周,分层分票、左右舷均衡进行。3、船舶卸载吊运范围内的原木可直接使用原木抓斗吊运;不在吊运范围内的原木,使用船吊参照人力做关的注意事项操作;舱底清舱时,不在吊运范围内的原木应使用夹木机下舱,将货物铲运至吊运范围内使用抓斗吊运(装载反之)。4、抓斗应尽量对准原木中部的缝隙抓取,保持原木两边对称,平稳起吊。5、起吊时,要观察抓斗是否夹紧或抓斗口是否夹住原木,若抓斗没夹紧或抓斗口有夹住原木,要放下先进行调整,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起吊。6、64、吊运原木起升要慢、运行要稳、不悠荡、不碰撞。进出舱口及越过船舷时,应高于舱口围板及船舷樯0.5M。7、船舶装载原木,应装紧、装平、装稳;需分票装载时,应按配载要求用隔票物标示清楚;作业中及作业后均应保持左右舷积载均衡,船体平稳。8、原木不允许在拖拉后直接起吊,应在关垂直线下稳关确认正常后才能起吊,在运行过程中一般不作停顿,必须停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使用船吊吊运的重关应在甲板(或舱内)上安全处停放。使用岸机吊运的原木应在码头上安全处停放,着落处与码头护轮坎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5M。停放时,必须使吊货索保持受拉状态。继续起吊前,应检查吊货索工作状态,确认安全后方可指挥吊运。9、货物下降至装货点65、0.5M左右高度处暂停,待操作人员稳正后缓速着落。10、指挥手应站在操作手视野范围内的、能看清操作点作业情况的、非吊运线路的安全处,并根据舱内或码头的具体情况正确指挥,做到口令响、手势信号清楚。11、船舶装卸载吊运时,原木应从船首方向进出船舷;车辆装卸载吊运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原木不得从卡车头部、牵引车上方经过。第十五条 吊运作业注意事项。1、吊运应听从指挥手指挥,应在所有人员离开吊运线路才能指挥吊运。2、吊运要稳、不准悠荡,吊运线路应避开障碍物(舱口围板、船舷樯、垛等)且离其高度要大于0.3M。3、要垂直起吊和降落,吊运不在舱口围原木时,应先缓慢拖移至吊索垂直位置落脚后起升。降落时离降落66、处0.5M暂停,待稳正后、缓慢放下。4、稳关人员应站在非吊运线路上,待货物降至离放处0.5M时,方能上前稳关,用手握住牵引钩稳关,不准用身体的其他部位顶住牵引钩端部稳关。5、摘钩时,应防止钩头旋转伤人,操作人员应站在不受摘钩后原木滚动造成危险的地方,应使用牵引钩推拉钩头摘钩。6、拆关抽拉钩头钢丝绳及抓斗张开放货时,吊索要保持垂直、缓慢,不能边旋转边起升。7、重载吊运若需暂停时,应落地停放,吊索要处于受力状态,停放位置视吊运机械和作业工序而定。8、装卸驳船,吊运线路要从船首方向进出。装卸平车卡车吊运时不得从卡车头部、牵引车、电缆上方经过。9、吊运时不准两关以上同时吊运。第十六条 原木货场堆拆垛注67、意事项。1、要分票堆垛,不得混票。2、使用起重机械吊运堆垛,应逐层堆码(以一关高度为层)。先堆外侧,再堆内侧,层层堆平。3、使用原木装载机堆垛时,先在底层堆放2至3组,然后在第二层堆一组,接着在底层堆一组时,在第二层、第三层各堆一组的方法逐渐扩大垛面。原木装载机作业时铲齿应与被铲抱的原木接近垂直,从最底层铲入抱紧;被铲抱的原木应全部在夹抱器内,保持车身平衡。4、使用起重机械拆垛时,应从上到下逐层进行,防止原木滚动;分段拆垛时,坡度角不大于40度。5、使用装载机拆垛,应从垛的一侧开始,逐一取货。不准使用钢丝绳拖拉压在底层的原木,不得使用装载机夹抱器扒垛上的任何一面原木,防止垛上原木滚塌。第十七条68、 作业完毕,要及时将门机移至锚锭位置并上好锚锭,清点上船作业人员是否全部上岸。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卷钢装卸、堆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卷钢装卸、堆存,提高卷钢装卸、堆存过程的安全性,根据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与卷钢装卸的各类作业人员。第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才能进入作业场所参加作业。作业过程中,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禁酒后上岗。第五条 作业区域,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作业前应清理道路和场地,作业环境保持干净整洁。第六条 执行班前会制度。作业前,69、现场管理人员应认真组织所有作业人员召开班前会,告知作业货物性质、船舶配载、作业工艺流程、作业中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和应急防护措施。第七条 卷钢吊运工索具应选用专用工索具,配用工索具的允许载荷及规格必须与所吊运货物的重量及外形尺寸相适应。第八条 工前和交接班应严格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工索具,不符合“工索具技术标准”的工索具应立即调换。相关人员应做好工前检查、准备工作:认真检查设备、各种工索具(包括钢丝绳、吊钩等)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灯光、通道、安全网、跳板、梯子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第九条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路线上下船舶,从专用的舷梯或跳板上下,严禁从岸上直接跨越到船上。第十条 作业前应检查卷钢的包装情70、况,如有破损及时汇报处理,作业过程小心操作,不准碰坏、刮坏、压坏卷钢,确保卷钢货物安全。第十一条 船舶装卸载1、按船方要求装卸载,并隔票。2、船舶卸载时应先舱口围后船舱四周,分层分票、左右舷均衡进行,严禁挖井留山。3、船舶装卸载吊运范围内的货物可直接使用吊货锦纶带、钢丝板带吊运;不在吊运范围内的货物应使用叉车下舱,将货物铲运至吊运范围内使用吊货锦纶带、钢丝板带吊运。4、吊运工索具(锦纶带、钢丝板带)应尽量保持两边对称,保证吊运工索具受力均匀,起吊平衡。5、装载时,由船舱四周向舱口围分层进行;直立装载时,可装载1-2层;横卧装载时,可装载1-3层,其圆柱体轴线应与船舶纵向轴线平行,卡缝积载。6、71、船舶装载(库场堆存)卷钢,应装紧、装平、装稳;对于横卧装载(堆存)的卷钢,一经装载(堆存)到位,应立即垫紧木楞或楔块,操作人员不得站立卷钢易滚动的方向。7、需分段装载时,分段线应按配载要求及作业情况正确划定;分段面应整齐稳固,分段作业面上的作业人员或机械应有足够的作业与避让空间;作业中及作业后均应保持左右舷积载均衡,船体平稳。8、起吊时,吊钩垂线必须对准被吊货物的中心;起吊离地0.1M高度时应暂停,检查吊货索轴套位置是否对称可靠,起吊是否平衡,确认安全后继续起升。9、吊运货物起升要缓、运行稳、不悠荡、不碰撞。进出舱口及越过船舷时,应高于舱口围板及船舷樯0.5M。10、重关不允许拖拉后直接起吊,72、应在关垂线下着地松落后确认吊、夹具工作正常后才能起吊,在运行过程中一般不作停顿,必须停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使用船吊吊运的重关应在甲板(或舱内)上安全处停放。使用岸机吊运的重关应在码头上安全处停放,着落处与码头护轮坎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5M。停放时,必须使吊货索保持受拉状态。继续起吊前,应检查吊货索工作状态,确认安全后方可吊运。11、货物下降至装货点0.3M左右高度处暂停,待操作人员稳正后缓速着落。12、指挥手应站在操作手视野范围内、能看清操作点作业情况、非吊运线路的安全处,并根据舱内或码头的具体情况正确指挥,做到口令响、手势信号清楚;指挥重关移动前应先指挥周围人员及时避让。13、挂钩时,应73、将吊货索扣环完全挂入吊钩内,双手扶稳超出货物高度的吊索,待其受力后再松手。14、船舶装卸载吊运时,货物应从船首方向进出船舷;车辆装卸载吊运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货物不得从卡车头部、牵引车上方经过。第十二条 船舶装载注意事项1、卷钢装船时要做到大不压小,重不压轻。2、厚度0.6MM以上的卷钢,堆载不允许超过三层高,厚度0.3MM以下的卷钢,只允许装在上两层。第十三条 车辆装卸载1、应根据运输车辆的额定载荷均衡装载,货物不超出运输车辆的承载面。2、货物底部若无垫木,装载时应在其着落处放置木楞,放正垫稳,防止货物倾倒。3、使用转栈车装载时,靠近转栈车后辆轴(尾部)的部位应先装后卸,货物组合的重心一74、般应保持在转栈车前后轮间的纵向中心线上。第十四条 拖运1、拖运前应检查车上的货物装载是否符合要求。2、应按规定的速度行驶。转弯、上下坡及路面不平时应缓速慢行,严禁在关下穿行或逗留。3、牵引车拖带平车至码头边装载(卸载)时,平车应停放在起重机吊运范围内,其纵向中心线应平行于码头护轮坎,平车与码头护轮坎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5M。第十五条 铲运1、装卸载铲运时应保证货物重心在货叉中间,使货叉受力均匀,不超负荷。2、铲运作业场所应无杂物。铲运时应平稳运行,司机应随时注意作业人员的站立位置及动态,及时鸣号警示;严禁在关下操作或逗留。3、铲运堆垛较高的货物时,应在货物被铲离货堆后,沿货垛壁下降至离行驶75、面0.3M高度时再进行水平运行。4、叉车作业时须小心轻放,串杆正确对准货物的内圈,串杆平行于地面或向后稍微倾斜。严禁大角度后倾,导致货物变形。5、叉车串杆进入货物的长度不宜超过货物的宽度,防止串杆超出部分撞坏后排的货物。6、叉车起升铲运要小心观察,防止铲运货物的外包装挂住其他货物外包装。7、叉车下舱作业应具备的条件:舱内应具有能使叉车回转作业的空间,空出面积的直径一般不小于叉车全长的两倍。叉车作业面的强度应具有能够承受叉车和被铲货物总重量。船舶倾斜不大于3度。第十六条 库场堆拆垛1、库场堆垛应做到按唛分票,数字正确;堆垛整齐、平稳、紧凑;拆垛作业,应按后堆先拆的原则逐层进行。2、热扎卷钢堆垛高76、度以1层为宜,最高不超过2层,垛宽为2-3只。3、冷扎卷钢堆垛高度以2层为宜,最高不超过3层,垛宽为2-3只,上面1件可骑缝堆垛;不能承压的冷扎卷钢以1层堆垛为准。4、堆垛应整齐稳固,每联之间应留有0.15M的间隔。5、垛底层每件卷钢要按规定放好枕木、每件两侧都必须塞紧楔块,防止卷钢滚动。6、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车后、车前或运行路线上。7、作业人员上下卷钢盖掀帆布时一定要抓牢、抓紧,防止跌落。8、作业中调整楔块必须指挥叉车倒出到安全的位置。9、地势低洼、易积水的货场及台风暴雨季节,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下垫枕木,上盖帆布。第十七条 货物交接清楚,核对好唛头,按要求堆垛和装船,防止出现装错货物进行翻舱等77、的现象,分清工残、原残。第十八条 作业完毕,要及时将门机移至锚锭位置并上好锚锭,清点上船作业人员是否全部上岸。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水泥装卸安全管理规定一、为了规范水泥装卸,提高水泥装卸过程的安全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根据港口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二、装卸水泥作业人员均应进行体检。凡对水泥有禁忌者,不宜从事水泥作业。三、装卸水泥的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凡直接接触水泥的清舱、挂摘钩等人员要戴好防尘口罩,防止吸入水泥灰尘。四、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相关作业人员应检查所有的装卸机械及工属具,保证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确保其技术性能与所装卸的货物相适应。五、司机在作业过程78、中应严格执行各机种的操作规程及港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六、装卸作业场所照明应符合规程要求。七、作业前应清除道路及场地积水。作业环境应保持清洁无障碍,遇有雨水天气,不应进行露天装卸作业。八、作业过程应避免撒漏,减少粉尘飞扬,并做到工完场清、机具清。九、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在船舷与岸壁间、吊钩运行线下,拴挂好接货网,并随潮水和船舶吃水变化调整接货网。十、应根据运载车辆的类型,清理好作业地点,必要时,落货点要铺好编织布。十一、袋装水泥安全操作要求1、袋装水泥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2、库场贮存作业a、水泥严禁与忌装货物在同一库内储存。b、袋装水泥应在库内堆存,若环境潮湿,垛底部应采取防潮措施。特殊情况79、下需在露天堆存时,应下垫、上盖。垫货盘的高度不低于0.12米,并在其上面铺好帆布或编织布。苫盖篷布时应严密并封绑牢固。3、库场作业a、依据库场承载能力和条件,确定合理堆码方式。b、库内堆码,货垛之间距离应大于0.5米。场地堆码,货垛之间距离应不少于1米。c、货垛距电气设备、设施距离不应小于2米。d、货垛距消防设施距离不应小于1.5米。e、库场堆、拆垛作业,作业人员应注意周围环境,应指定专人站在侧面指挥机械作业,不得迎面指挥机械、车辆。f、对网络成组,工人在摘、挂钩时,两侧工人应协调一致。钩挂好后,由专人指挥操作手起钩。作业人员在垛上作业时,应注意站稳、躲钩,防止从垛上坠落。4、起落舱作业a、作80、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车辆的侧面,指挥车辆或机械停位、落货。b、摘、挂钩时,作业人员应用手扶住网络钩,应由专人指挥操作手起吊。待钩绳抻紧或钩体超出货物顶部后,方可松手,人躲闪至安全位置。c、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遵守指挥手的手势及口令。重钩进出舱时,应站在舱内安全位置。d、重钩运行线下,严禁人、车停留或通行。e、作业中严禁甩钩、拖钩。5、舱内作业a、装舱时,应由舱内四周向舱口堆码。b、卸货时,应卸成阶梯形,舱内货物的最高点与最低点操作面的高度差应不大于3米,垂直下高深度不大于1.5米,并及时清理作业点周围易倒塌的水泥袋,不得挖井留山。c、用网络或货盘承载的货物,工具应及时回空;对回空的货盘,要四个吊81、环一起挂,不允许仅挂对角线的两个吊点。d、舱内积载,应严格按照船方的要求,平衡作业,堆码整齐,不允许倒钩。e、分段积载,分段处的货物应逐层收缩堆码,当分段面处两货间的高度差大于2米时,应在高货位一侧拴挂好安全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十二、散装水泥安全操作要求1、散水泥装卸船过程中,应满足船舶安全要求,平衡装卸船。2、租船人应尽可能不租用上一航次装运过糖类、氨类和氧化镁等易使水泥失效、凝固货物的船舶,以保证货物的安全质量。3、装运散水泥的普通货船应进行强制验舱,港方只有在接到有关部门验舱合格通知后,方可安排装船;抵港船舶经查证确实在上一次装运过上款所述货物,该船舶要经过彻底洗舱、晾舱,并经验舱82、合格后,安排装船。4、散水泥进舱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允许下舱作业,并应设置禁令标志。5、因雨水关舱不及时造成散水泥水湿,应将水湿水泥清理出舱;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下舱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6、修理装(卸)船机或非作业时间停机时,装(卸)船机伸缩溜管不应超出岸壁。7、用抓斗对散水泥进行作业时,抓斗要在离漏斗0.5米左右时开斗卸货,不能在高空中开斗卸货,以免引起扬尘。十三、残留在甲板、机械等处和因故障、换舱散落下来的水泥应及时清理,并装袋回收。十四、清舱、挂摘钩等人员进出舱要有组长等专人监管及时清点人数,并做好作业人员舱内安全生产管理。十五83、凡直接接触水泥的清舱、挂摘钩等人员作业完毕要立即进行清洗。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沥青装卸安全管理规定一、为了规范沥青装卸,提高沥青装卸过程的安全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根据港口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二、沥青作业人员均应进行体检。凡患有结膜炎、皮肤病及对沥青过敏反应者,不宜从事沥青作业。三、装卸沥青的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将裤脚、袖口扎好,脖子上围系毛巾,手脚及皮肤不得直接接触沥青,皮肤外露部分均涂抹防护药膏或穿戴防护用品。四、沥青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及防护用品,应集中存放,严禁穿戴回家和进入集体宿舍。五、液态沥青用泵抽送热沥青进储油罐时,作业人员在接好管道接头后应当避让。1、液态沥青作业84、油管周围应设置警戒区,严禁烟火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2、沥青作业前应先检查油管的畅通,确保无泄漏等,并及时加热油管。3、沥青作业期间应定期检查输油管道,以防泄漏。4、作业完毕后要做好对该输油软管中残留沥青的回收等工作,并清理作业现场。六、液态沥青用泵向储油罐注入时,当浮标指标达到允许最大容量时,要及时停止泵抽。当发生沥青泄漏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输送,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对软管道裂缝处,采用临时管夹密封;硬管道洞状泄漏点,采用木楔子封堵。2、根据泄漏情况划定泄漏警戒区域,泄漏警戒区域严禁烟火,严禁使用任何非防爆设备。3、对泄漏至码头上的沥青采用“先控制、后处理”的办85、法,先用黄砂、干土堵堤,再用吸油毡、木屑、草垫、土毛巾吸收,防止沥青流入大海。4、一旦沥青流入大海,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启动报告程序向海事部门报告。5、沥青流入大海时,用围油栏、吸油毡、收油机等设备设施进行处理,尽可能减少危害。6、对回收的泄漏物放置在专用的容器内,集中处理。七、人工运送液态沥青时,装有量不得超过容器的2/3。八、装卸桶装沥青时,沥青桶的吊索应当绑扎牢固。吊起的沥青桶不得从运输车辆的驾驶室上空经过,并应稍高于车厢板,以防碰撞。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食用油装卸安全管理规定一、为了规范食用油装卸,提高食用油装卸过程的安全性,根据港口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二、装卸食用油的作业人员86、,作业时应穿戴好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三、食用油作业范围内应设置警戒区,严禁烟火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四、食用油用泵抽送食用油进储油罐或船舱时,作业人员应认真接好管道接头。1、食用油作业前应先检查油管的畅通,确保无泄漏等。2、食用油作业期间应定期检查输油管道,以防泄漏。3、作业完毕后要做好对该输油软管中残留食用油的回收等工作,并清理作业现场。五、食用油用泵向储油罐或船舱注入时,当浮标指标达到允许最大容量时,要及时停止泵抽。当发生食用油泄漏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输送,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对软管道裂缝处,采用临时管夹密封;硬管道洞状泄漏点,采用木楔子封堵。2、根据泄漏情87、况划定泄漏警戒区域,泄漏警戒区域严禁烟火,严禁使用任何非防爆设备。3、对泄漏至码头上的食用油采用“先控制、后处理”的办法,先用黄砂、干土堵堤,再用吸油毡、木屑、草垫、土毛巾吸收,防止食用油流入大海。4、一旦食用油流入大海,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启动报告程序向海事部门报告。5、食用油流入大海时,用围油栏、吸油毡、收油机等设备设施进行处理,尽可能减少危害。6、对回收的泄漏物放置在专用的容器内,集中处理。六、对汽车运送食用油向船舶直接输送时,要有专人指挥汽车的停靠和油管的连接。七、装卸桶装食用油时,食用油桶的吊索应当绑扎牢固。吊起的食用油桶不得从运输车辆的驾驶室上空经过,并应稍高于车厢板,以防碰撞。八、本88、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钢材装卸安全管理规定一、为了规范钢材装卸,提高钢材装卸过程的安全性,根据港口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二、作业人员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才能进入作业场所参加作业。三、应选派操作技术较熟练的各类机械操作手参加钢材装卸。四、装卸工(民工)应选派青壮年和有一定同类装卸经验者。五、开好船前会,对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要对有关人员(包括民工组长对民工)进行强调。六、参与作业人员(包括民工)每班上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上班前4小时不得饮酒。七、人力做关应根据提头、吊运单元重量选用相应负荷的工属具,严禁超负荷吊货或装载。八、稳关、做关使用牵引钩,撬钢材使用铁撬。九、钢材做关的注意事项。1、应89、分票做关,不得混票。做关应从钢材堆积的最高处开始,均衡卸货。2、对罗纹钢、线材、带钢做关应先了解该航次装运的钢材各件最大重量,根据吊机的负荷确定其每关可起吊的件数来做关。3、罗纹钢做关采用双扣钢丝绳提头,提头做关按下列要求进行。A、双扣钢丝绳穿套范围应根据罗纹钢的长短及吊运单元大小而决定。B、双扣钢丝绳穿套位置离被提起一端的距离应大于0.5M小于1M(提头稳妥时),“两头”的距离要保持相等的长度,直挖深度一般以一件为限。C、提头起升高度根据罗纹钢的长度决定:10M以下的罗纹钢小于1M,10M及10M以上小于1.5M。D、被提起的罗纹钢的长度应在双扣钢丝绳套兜的范围内,并不准拖离原来的位置。E、90、条件允许也可用钩头钢丝绳提头,所套位置被提起的一端的距离应大于1M小于罗纹钢长度的1/3。F、提头时作业人员应避开吊索的受力方向,处于离关2M,不受因提头影响而使罗纹钢发生滚动的位置。G、提头稳妥后,作业人员才能兜套钩头钢丝绳。靠船舷墙、船侧板处罗纹钢兜套时,作业人员应处在舱口围一侧,将钩头钢丝绳从被提罗纹钢上部松下。H、做关时,两个钩头都要受力,不准只使用其中一个钩头进行做关,在被提头罗纹钢底下抽拉钢丝绳用牵引钩,不准用手或脚。I、钩头钢丝绳套捆位置应保证吊运时基本水平,两根钩头钢丝绳套捆的钢材纵向倾斜角不大于5,且两根钩头钢丝绳之间的夹角应在3060之间。4、对线材、带钢做关,应根据货物在91、舱内的堆存情况利用牵引钩、铁撬工具用双扣钢丝绳进行做关。5、船舶卸载时,应先卸舱口围等位置,并保证段与段之间的高度差小于2M。十、吊运作业注意事项。1、吊运应听从专职指挥手指挥,所有人员应离开吊运线路才能指挥吊运。2、吊运要稳、不准悠荡,吊运线路应避开其它障碍物(舱口围板、船舷墙、垛等)且离其高度要大于0.5M。3、要垂直起吊和松放,吊运不在舱口围钢材时,应先缓慢拖移至吊索垂直位置落脚后起升。松放时离松放处0.5M暂停,待稳正后、缓慢松下。4、稳关人员应站在非吊运线路上,待货物松至离放处0.5M时,方能上前稳关,用手握住牵引钩稳关,不准用身体的其他部位顶住牵引钩端部稳关。5、摘钩时,应注意钩头92、旋转伤到人员,操作人员应站在不受摘钩后钢材滚动造成危险的地方,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牵引钩推拉钩头摘钩。6、拆关抽拉钩头钢丝绳,吊索要保持垂直,速度要慢,不能边旋转边起升。7、重载吊运若需暂停时,应落脚停放,吊索要处于受力状态,停放位置视吊运机械和作业工序而定。8、装卸平车卡车吊运时不得从卡车头部、牵引车、电缆上方经过。9、吊运时不准两关及两关以上同时吊运。十一、钢材货场堆拆垛注意事项。1、要分票堆垛,不得混票。2、使用起重机械吊运堆垛,应逐层堆码(以一关高度为层)。先堆外侧,再堆内侧,层层堆平。3、使用叉车堆垛时,先在底层堆放2至3组,然后在第二层堆一组。之后采用每次在底层堆一组时,在第二层、第93、三层各堆一组的方法逐渐扩大垛面,进行堆垛。4、使用起重机械拆垛应从上到下逐层进行防止钢材滚动。分段拆垛时,坡度角不大于40。5、使用叉车拆垛,应从垛的一侧开始,逐一取货,不准使用钢丝绳拖拉压在底层的钢材和用叉车挑垛上底层钢材的方法,使垛上钢材滚塌。十二、作业线上所使用的机械、工属具必须完好。交接班及工间应经常检查。十三、作业过程中,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木片装卸安全管理规定一、为了规范木片装卸、堆存,提高木片装卸、堆存过程的安全性,根据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二、作业人员要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才能进入作业场所参加作业。三、作业区域,严禁明火作业,严禁吸烟94、和携带火种。四、作业前应清理道路和场地,作业环境保持干净整洁。在码头前沿设置限制区域作为作业现场,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五、作业人员下舱前,现场调度和安全员要对船舱空气质量进行联合检测,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后,由现场调度通知作业人员方可下舱作业,末接到通知严禁作业人员私自下舱。上下船舱要从指定的道口上下,快到舱底要用脚试探木片松软程度,严禁直接跳入舱底。六、作业人员应从专用的舷梯或跳板上下船,严禁从岸上直接跳到船上或从船上直接跳到岸上。七、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在船舷与岸壁间、吊钩运行线下,拴挂好接货网,并随潮水和船舶吃水变化调整接货网。八、采用门机梅花抓斗作为卸船方式,装卸木片可从船舱四周到中部平衡装95、卸,严禁挖井留山。九、木片从码头前沿堆场移至后方堆场作业过程中,要注意木片堆放的高度,用装载机装运移场要从垛的一侧开始,逐一取货,不准偷岩从中间取货防止坍塌把人员和车辆淹埋造成危险,特别对边卸船边移场的作业要注意卸船抓斗放料在一侧,装载机装货移场在另一侧,防止交叉作业,禁止抓斗在作业人员和作业车辆上方运行。十、门机吊运清舱机械时,应缓慢地吊至舱底、严禁人员随机械一起吊至舱底、严禁清舱机械直接挂在抓斗下起吊。门机吊运清舱机械时,指挥手要全程指挥做到平衡吊运。十一、清舱机械作业前,应先放低舱壁上遗留的木片高度,然后清舱机械才能作业。十二、清舱人员在船舱内要注意抓斗、清舱机械、人员之间互相避让,严禁96、交叉作业,进出船舱时要清点人数,清舱作业时装卸小组长必须在位监管,做好作业人员舱内安全生产管理。十三、进入木片堆场及船舱作业的机械和转栈车辆原则上要使用专用车辆,且清洗干净,无滴、漏现象,无杂物,不准携带可移动的、跌落的零件或工具,必须每台随机配备一个灭火器。十四、转栈车辆、工人进入堆场,除带必要的装车工具外,不准携带火种等其他物品;装车工具在使用中损坏时,应立即把所有损坏件一件不漏地带出堆场之外;作业结束,应把装车工具全部带出堆场之外。在没有装车任务时,严禁在木片堆场逗留。装车完成时必须盖上篷布,不允许在运载过程中有撒漏现象。十五、在卸船作业时、安排专职人员对撒漏木片进行及时清理。装卸后,码97、头前沿、堆场以及所有可能漏、泄料的地面都要及时清扫干净。十六、严禁木片作业机械在木片场入口处和木片作业现场内加油。 十七、车辆作业期间发生故障必须移出作业现场或堆场再进行修理。十八、注意避免污染,在木片船或堆场的上风头严禁进行高污染的货物装卸作业,以确保木片的质量。十九、木片堆场管理注意事项:1、规划堆存木片的专用场地,错开其它能容易受污染及容易自燃的货种堆场,保持一定安全的间隔距离,禁止与其它货种交叉作业,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以防止进口木片未知疫情的传播和扩散。2、木片堆场在进货前要清扫干净,修补裂缝、凹陷,并建立活动水泥挡块隔离,以防异物混入木片和不同种类货物混淆。3、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移动98、水泥挡块时,应通知调度室派专人现场监督,清理干净挡块处的残留木片及碎泥石块等异物。 4、建立库场当班负责制,库场管理人员要按照仓库堆场巡查打卡管理制度等对木片堆场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防止木片着火、被盗,对进入堆场的机械及入员进行严格的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机械及人员,坚决不予进入。二十、在木片装卸过程或库场作业时发现火情,现场有关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上报和拔打119求救,同时利用堆场或附近的灭火器、消防栓进行灭火自救。二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99、的非常规作业。一、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为加强港区动火作业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口生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集团公司所辖的各分公司、子公司等适用本制度;在本港区内的外租单位可参照执行。三、凡进入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证(见附件),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登高作业证,动火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四、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100、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五、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六、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七、凡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101、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八、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九、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十、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十一、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十二、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监火人以及参与102、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三、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作业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十四、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十五、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103、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清理现场、方可离开现场。 十六、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二级动火,由分公司安监室主任核查后,报分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经理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分公司审查申报,集团办公室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分公司申报、集团办公室部复查后,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理终审批准。 十七、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证交分公司安监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十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动 火 证 申请时间:_年_月_日申请动火单位(部门)动火作业负 责 人动火等级动火地点 104、(部位)动火分析分析人:危害识别工作内容简 述(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监 护 人签 字动火作业起止时间年 月 日 时年 月 日 时分 公 司安 监 室审核意见签名:分 公 司安全副经理审核意见签名:集团办公室审核意见签名: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审批签名:注:二级动火由分公司安全副经理终审审批;一级动火由集团办公室终审审批;特殊动火由集团安全副总理终审审批;高处作业安全规范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105、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一、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不适用门机操作手上机操作;门机操作手、修理工在进行维护保养或检修时适用本制度)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受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106、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三、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辨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四、进行高处作业的单位需办理登高作业证(见附件),一般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安监室检查确认后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进行审批。未办理登高作业证,严禁作业。高处作业时需要动火的同时申请办理动火证;作业结束后登高作业证交分公司安监室存档。五、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材料、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后投入使用。六、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107、七、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八、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九、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脚要穿软底防滑鞋,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十一108、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过度疲劳、视力不佳及作业前4小时饮酒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十二、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一般不进行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碰撞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十三、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登高作业证 年 月 日申请登高作业的单位或部门作 业地 点作 业时 间作业设备或 设 施作业类型项目负责人危 险辨 析作 业方 案安 全 防护 措 施分公司安监室审核意见签109、名:集团安质部审核意见签名:注:一般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安监室检查审批; 特殊作业由分公司安监部门检查审核签署意见,由集团安质部复查后审批。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一、为了规范XX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根据港口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在集团公司辖区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可参照执行。三、集团公司办公室、技术设备部负责对临时用电进行管理,集团办公室负责审核施工部门申办的临时用电相关手续,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各自辖区内临时用电现场安全管理。四、临时用电审批程序。1、在生产车间、仓库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申请110、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2、本集团内各分公司的临时用电,由需临时用电的部门到分公司技术室办理临时用电申请表。 3、本集团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集团办公室办理临时用电申请表,临时用电申请表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五、临时用电管理。1、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用电的有关规范制度等。2、临时用电单位因不遵守安全用电规程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临时用电单位负责。3、集团有关部门不定时对临时用电单位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发现用电安全问题,临时用电单位应立即整改,否则将给予停止供电。4、临时用电实行临时用电申批制度;临111、时用电申请表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办公室存档,第二份由技术设备部保存,第三份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执行人在临时用电申请表第三联上签字后交分公司或集团公司办公室注销。5、临时用电申请表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六、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七、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分公司(或子公司)安技室的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签字。八、临时用电使用期限为30天,延期使用需续办申请,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九、办公室和技术设备部应督促临时用单位按批准的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装临时用电的作业人员,112、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十、凡在集团公司供电系统内的临时用电,均需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私自取电、到期未办延期手续继续使用临时用电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十一、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三相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113、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4、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十二、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十三、对临时用电单位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114、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记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十四、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集团公司有权予以停止供电。十五、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十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十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用电申请表临时用电申请单位项 目名 称合同编号项 目负责人现 场负责人联系电话方案 计 划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用电容量千瓦电压等级取电源点具体方案及安全措施 接 法接 线电 工电 工证 号审核意见 分 公 司集团办公室集团技术设备部延期 延期理由: 延期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分 公 司集团办公室集团技术部拆除验收 拆除时间: 年 月 日综 合 评 价分 公 司良好 合格 返工集团办公室良好 合格 返工集团技术部良好 合格 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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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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