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汇报和处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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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96039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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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汇报和处置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煤业各科室、工队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2、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调度室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第四条 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第五条 各科室、工队之间建立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和非伤亡事故。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3、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其他较大涉险事故。三、非伤亡事故是指: (一)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2、4、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3、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4、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5、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6、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7、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8、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9、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10、 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二)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5、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2、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4、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5、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6、 副斜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7、 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8、 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9、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10、 直接经济损失在16、0-50万元(含50万元)的;11、 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12、 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13、 10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14、 地面发生火灾在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15、 矿区内积水较多,10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16、 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三)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 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16h的;2、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3、 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7、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4、 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5、 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6、 提升设备的断股、起吊设备断绳,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m以内的;7、 斜井跑车的;8、 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门失效;9、 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10、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11、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12、 其它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8、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高平市煤炭工业管理局(高平公司)。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向高平、晋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高平公司)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发生非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调度室。调度室根据情况上报上级公司。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9、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八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第九条 事故信息处置 (一)调度室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迅速上报值班矿长、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派人对事故单位进行核查,并适时调度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各科室、工队是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科室、工队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及非伤亡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第十一条 调度室应急值班电话: 03565988918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煤炭运销集团XX煤业有限公司二Oxx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