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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化工集团会议及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57页)
煤业化工集团会议及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5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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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5986 2023-11-14 57页 241KB
1、煤业化工集团会议及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 一、安全会议制度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三、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五、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六、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七、 安全监督检查制:八、 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九、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十、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十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十二、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十三、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十五、煤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十六、矿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十七、职业危害防治2、制度十八、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十九、三违管理制度及认证办法二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一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实现科学决策,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是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证,各级领导应按照要求参加会议,结合各自分管工作,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矿井。第二章 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四条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安排部署下月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安全办公会议召开之前,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及相关部门要根据会议议题作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安全办公会议由公司法人主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委会成员参加;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各矿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法人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主持会议。第七条 会议力求重点明确,务实高效,内容主要包括:(一)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有关要求,研究部署实施意见;(二)听取公司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包括公司4、及所属各矿对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及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公司总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事故隐患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三)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季度和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投入、培训、制度建设、考核奖惩等工作做出安排;(四)听取发生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汇报,及时做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安排,议定善后处理意见,分析事故原因和应汲取的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研究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五)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照“五定”(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5、时间,定资金)的原则,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有关隐患的整改;(六)研究制定生产施工企业年度安全控制指标,确定下季度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七)研究解决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宜。第八条 办公室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对议定的事项、决定、落实的责任人、措施、期限等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执行,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一并存档备案。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对安全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做好跟踪监督落实。第三章 公司所属各矿井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矿井每月应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问题。第十一条 已经建立规范董事会的,董事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定期听取经营管理者6、的汇报,做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个矿井要结合企业实际,细化本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并贯彻落实。 第四章 落实和检查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办公会议应形成完整的会议资料,存档备查,作为安全检查和责任制落实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安全办公会议召开不认真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做到各级单位层层有责任,各岗位员工人人有指标,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激励广大职工自觉搞好安全生7、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目标制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 第三条 各矿井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要符合公司中长期规划目标要求。第四条 安全目标保证体系实行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科室,科室保矿井,矿井保公司,建立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安全目标保障体系。 第二章 目标内容第五条 公司总体安全目标是“两杜绝,一控制”,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杜绝瓦斯煤尘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地面企业努力实现零死亡。 第六条 对各矿井考核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火药放炮事故;不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8、。 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八条 公司法人是公司安全目标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目标,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公司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并将公司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到各矿井。 第九条 公司每年年初下达公司和各矿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控制指标,并明确考核和奖惩工作内容。公司法人与各矿井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各矿井主要负责人与副职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副职与各科室,区队、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各科室区队,与班组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将安全指标层层分解,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条 在与各矿井领导人任期责任书中,将安全目标作为重要9、内容。第十一条 各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的总负责人(法人),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指标,使各级安全目标明确,具体,做到责任层层落实。 第十二条 各矿井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目标实施方案、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并组织有效实施,同时将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及实施方案、措施等报送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各矿井应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监管,夯实基础管理,严格安全培训,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建设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故障、操作无失误的本质安全型企业,作为实现企业安全目标的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各矿井结合目标管理,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10、层层责任分明,事事落实到人,上至单位安全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下至每个职工,形成每个员工人人保安全的责任体系。第四章 检 查第十五条 强化安全目标实施过程管理,加强检查和考核。各矿井应建立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治理隐患、现场办公、安全奖惩等确保安全的工作制度,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各级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对各矿井安全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第十七条 定期对安全目标实施效果进行评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奖优罚劣,同时制定保障措施,组织下一阶段安全目标的实施。第十八条 按照公司规定,分季度和年度对11、各矿井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公司考核和奖惩规定,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坚持“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年度未能实现安全目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按有关规定兑现,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第二十条 以安全目标管理为主要内容,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第五章 重奖重罚的原则:各矿井全年未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的矿井,根据公司规定按照奖罚办法实行重奖。凡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以上事故的矿井按照奖罚办法实行重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2、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三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费用应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13、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 标 准第四条 各矿井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1、一、二类自燃发火煤层和承压开采矿井吨煤提取的安全费用不低于15元/T。2、其他矿井吨煤提取的安全费用不低于10元/T。公司各矿井应根据行业标准要求及所在行政区域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报公司审查、备案。 第五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时,须经公司批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14、必须坚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则,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七条 各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并督促所属基层煤矿企业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公司安全监察部和财务部的监督。 第八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九条 安全费用应当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15、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年度节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单位,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 各矿井应当监督所属基16、层煤矿企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基层煤矿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第十五条 安全费用及有关维简费由各矿井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费用审批制度,每年年初(二月底前),各煤矿应将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报公司审批,各矿井将批准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年中发生重大安全工程费用变更时,必须报公司专项研究审批,年终应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备案.第四章 检查监督第十七条 每年各矿井要制定年度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纳入单位全面预算。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17、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明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报上一级单位审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随时接受各级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各矿井要对安全投入完成的项目及资金支出情况单独建账和统计,账目及统计要清晰、准确。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和安全监察部对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各矿井按季度将所属基层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接受监督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8、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文件精神和陕灶化集团公司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各类煤矿逐步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矿井管理依法取得各种必备证照的生产矿井、基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第二章 工作标准第四条 标19、准制定的依据:(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三)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五)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六)陕煤股份发(20120、2)第65、66、67号文件。第五条 标准的主要内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包括必备条件和专业项目的基本要求等内容。(一)必备条件。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考核年度内实现安全考核目标,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采掘关系正常;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防灭火、防尘系统;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专业项目。必须包括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等专业项目。(三)安全管理专业项目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21、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安全奖惩等专项内容。(四)地面设施专业项目主要指“两堂一舍”(即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和职工宿舍)及矿容矿貌。 第六条 各矿井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依据、范围、内容,紧密结合本矿井煤炭开采条件、灾害种类和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本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适当调整和合理确定各专业项目的评级权重,组织制定本单位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并报公司技术部部备案,各矿井制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指标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检查考核时,执行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三章 考核22、评级第八条 公司对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评比定级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实行分级检查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动态抽检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存在问题的扣分按比例计入季检考核评级分数之中(其中定期检查占60%,不定期抽40%)。第十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度全面检查一次,各矿井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第十一条 各矿井每月至少要对照标准开展一次自检,自检自查资料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专业检查验收评分表、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等,检查资料必须真实,对没有开23、展自检自查活动或自检自查资料不齐全、弄虚作假的,按不达标处理。第十二条 各矿井组织的自检自查活动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存在问题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按“五定”原则报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如复查时仍存在未处理的问题或隐患,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采取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每次检查记录应存档,作为年度考核评级的基础材料。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和级别若低于煤矿单位自检得分和级别时,以公司考核评级确定的得分和级别为准。 第十五条 对考核年24、度内核准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给予一定奖励,对不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滑坡和安全隐患多、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处罚。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奖罚按照年度考核兑现。第四章 管 理第十六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各矿井的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矿井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考核制度,完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25、格考核,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第十八条 各矿井应根据企业实际,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及奖惩办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细则,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第十九条 各矿井应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各矿井安全监察部门是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归口部门,负责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的组织、协调、检查资料收集汇总、考核、奖惩等日常综合性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各矿井必须设立由行政正职任组长、行政副职(含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分管专业的有关人员、安监人员为成员的安全26、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五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注重“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章 培训目标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矿井从业人员上岗前必27、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第四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 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28、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持证上岗,且每年参加安全再培训时间不得低于澄合培训中心所规定的时间。 第三章 培训要求第八条 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第九条 通过安全培训和教育,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公司及矿级领导班子成员了解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制定、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二)各安29、全生产职能科室领导班子、区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应会按照行业规程要求指挥生产;会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和管理标准,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三)特殊工种和班组长熟悉本工种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监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和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并排除一般故障。(四)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了解企业重大危险源和本岗位面临30、的各类风险及排除这些风险的措施和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第十条 应加强安全培训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和良好的培训场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各矿井建立安全教育室,任务是: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工人入矿的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教育展览,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播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录音、录像;讲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采取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确保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31、切实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固定和流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管部门,由分管安全的领导每年组织安监科编制安全培训和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所需培训教育人员、工种、培训内容造册,并对计划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计划与组织工作归口于安全监察部。具体实施。第十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带头自觉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组织各矿井负责人、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举32、办两次各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班。第十七条 各矿井负责或委托行业专业机构对所属的在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专职安监员进行全面的教育培训,使各岗位人员都能达到熟悉业务、掌握技能、胜任岗位及特殊工种能持证上岗的要求。 第五章 经费保证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经费,按照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提取,各单位都必须保证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支。 第六章 检查与落实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第二十条 培训教育结业,培训教育部门要进行严格考核验收,并留有记录。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强制培训教育,33、直至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六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矿井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为基础来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努力实现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34、矿井。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五条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具体内容参照陕煤集团澄城公司下发的关于的通知(陕煤化澄35、司发201227号)执行。第六条 各矿井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结合所属煤矿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隐患排查工作实施细则,重点排查。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立即停止生产,制订整改方案及时排除隐患,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已整改复查完的应及时报告。第七条 按事故性质和行业事故分类,煤矿事故隐患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计10类。第三章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确认与上报第八条 各矿井区队班组要积极开展日常班前危险预知和风险评价活动,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辨识,分级预警预报。 第九条 煤矿应在日常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各职能部门分系统、按专业全面排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36、第十条 各矿井应每月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汇总后于下月1日前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一条 各矿井报送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类别(二)事故隐患等级(三)事故隐患可能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分析(四)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五)事故资金的来源及保障措施(六)整改目标(七)事故应急预案(八)整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第四章 事故隐患管理与整改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四级排查,五级管理制度;四级排查即:个人、班组级、区队级、矿级;五级管理即:个人、班组级、区队级、矿级、公司。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建立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档案,指导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管理,督促、37、跟踪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各矿井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同时必须指定分管领导及专门人员和机构具体负责事故隐患的管理,其主要职责为:(一)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二)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情况。(三)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组织从业人员防范重大事故的安全教育培训。(四)保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五)督促、检查、监督实施重大隐患的整改。 第十五条 各矿井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必须建立档案,分类定级管理,制定措施,做到“38、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所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技术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的事故隐患负责整改;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存在的事故隐患负责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对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对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并纳入39、计算机管理。第十九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必要时公司组织审查验收。第二十条 各矿井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生产40、安全事故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办法,将逐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安全监察部提出处分建议,并由安全办公会议做出或根据管理权限有关会议处理决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一)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二)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三)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各单位、各级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41、各矿井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七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建立良好环境,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煤矿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监督第三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级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42、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第四条 各矿井的“一通三防”、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第五条 各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不办的,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所属煤矿安全情况。第六条 各矿井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公司的监管监察。第七条 各级安监机构和人员的安全检查职责(一)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所辖煤矿企业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部位、事故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43、有权随时进入工作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三)检查中发现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或依照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有权做出处罚。(四)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离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所在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和管理部门。(五)各矿井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管理档案。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在受检单位领导签名认可和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名后归档。44、第三章 安全检查第八条 公司每季、各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科室、区队每周进行一次全面自检。除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外,各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动态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第九条 公司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分管领导安排部署,安全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有生产技术和相关部门参加。各矿井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分管领导安排,按照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由负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每次安全大检查之前。都要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三大规程”等规定,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安全检查以现场检查为45、主,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检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检查各级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检查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四)检查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五)检查重大危险源排查建档,评价和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六)检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突出“三违”行为的查处。(七)检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八)检查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九)检查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保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十)检查作业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状况。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标准46、采用国家或行业统一标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的规定,结合国务院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监察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要求。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分煤矿自查,公司组织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方法为现场检查、仪器测量、查阅文件和记录、抽查考试和提问及开座谈会等方法,对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因素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针对季节特点、节假日、突发事件等情况,公司及所属企业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季节性和专项安全督导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 各矿井安委会成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职工、党员进行动态安全巡视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组针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应下47、发整改通知书和罚款通知书,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可以做出停头停面,乃至整个矿井(项目部)停产整改的决定;对于安全责任不落实的各级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报上级机关或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安全大检查结束后,公司应及时通报安全检查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整改要求。矿井被检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组织召开安全大检查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要求进行整改,并进行安全检查通报,上报下发,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对安全大检查现场办公会落实的隐患和问题,被检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指定专人按期复查。对整改隐患态度消极拖延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追究责任。对本单位确实48、解决不了的隐患和问题,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第四章 检查与落实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重点跟踪、抽查,及时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做出处罚,并在全公司范围通报抽查结果。第十九条 各各矿井应建立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明确对各种隐患和“三违”行为的处罚规定,对检查中暴露的各种隐患和“三违”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隐患和事故的单位,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煤炭产业安全管理制度之八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49、步规范公司各生产施工企业在生产施工中的安全技术行为,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安全技术保障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明确各级安全技术审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第二章 总工程师职责第四条 各矿井应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矿井应设立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矿井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征得公司总50、工程师的同意;第七条 总工程师对权限范围内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负责审批,并定期组织会审,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八条 建立安全技术措施会审制度。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联合会审采掘、“一通三防”、机电、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分管专业安全技术负责。 第九条 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各矿井总工程师决策。第十条 各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及年度灾害预案的编制,拟定方案报上一级单位审批。第三章 技术措施管理第十一条 采、掘51、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业务上受公司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技术人员必须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坚持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盲巷管理、火区启封等重要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管理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 第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矿井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和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四条 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52、准等规定,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必须严格遵循“一工程一措施”原则,编制前必须了解现场情况,符合工程设计及有关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部门编审。编制内容要覆盖整个作业环节的各作业流程和所有工程。如因地质条件变化或与现场等不符合时,要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或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已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生产施工单位负责组织传达贯彻到每一位作业人员,凡未学习或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措施和补充措施必须在开工前传达贯彻。第十八条 凡53、未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九条 各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遇到重大安全生产与技术问题,必须组织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或组织技术鉴定,经公司审查后,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主要指以下事项:(一)(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专家认定、上级主管审批后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二)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峒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三)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四)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应54、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五)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各基煤矿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凡遇下列事项之一,必须组织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并报公司审批。(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二)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三)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55、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四)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规定时,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煤矿56、安全规程第137条的规定;(五)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六)水淹区及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七)开采水淹区以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八)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九)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开采前必须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否则,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增加抗灾抢险能力等防水措施。第四章 检查与落实第二十一条 各矿井严格按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57、施组织施工,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作业过程中,安监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与设计、规程、措施不符合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通知有关责任部门或有关领导进行处理,隐患消除后方可生产施工。 第二十二条 各矿井有关职能部门每季度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对各矿贯彻执行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中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和落实设计、规程和安技措施等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并及时通报检查和处罚情况。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安全技术审批要求,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58、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全管理制度之九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保证煤炭安全生产,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提出原则要求,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四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通讯和压风等系统,应抽采瓦斯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易自燃、59、自燃煤层的要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确保矿井系统齐全可靠。 第五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矿井的各个系统、设备和设施的选型、安装位置和数量、工程质量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根据煤层开采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开拓部署,优化生产系统,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合理组织生产。 第六条 对矿井通风、主副提升、主排水、供电等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和全面排查,制定各系统相关管理措施,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评价,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系统完好、运行可靠。 第七条 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等有关要求,禁止使用并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60、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坚决取缔井下人力、三轮车运输。 第八条 逐步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煤层赋存稳定的矿井,要大力发展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煤矿要重点发展综合机械化,推广使用大采高综采技术装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化采煤和使用钻、装、锚一体化掘进工艺。进一步提升机械化水平。 第九条 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对在用的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要严格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并严格验收,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条 加强设备日常管理。严把设备的安全准入关,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61、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安全有效;加快设备更新,严禁超期服役;杜绝电气失爆。第十一条 各矿井要完善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一)验收管理制度;(二)库房管理及发放管理制度;(三)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四)使用操作制度;(五)报废、补充与更新管理制度等。建立设备档案,并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仪器仪表台帐;(二)安全标志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相关文件;(三)故障登记及检修记录;(四)调校、保养记录。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做为一项日常重要安全监察内容,杜绝无安全标志产品入井。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62、井。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十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和安全程度,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在事故发生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人员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针对煤矿主要危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生产矿井和在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灾害和预防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第二章 预案要求第三条 编制预案的原则(一)反映矿井所存在灾害的具体情况。(二)总结矿井防灾、救灾的经验教63、训。(三)防治灾害事故的行为准则。(四)处理重大事故的行动纲领。 第四条 预案内容应包括(一)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和自然危害的因素,列举在发生自然发火、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地下水害、冲击地压、顶板大面积冒落等情况的预兆;(二)根据矿井瓦斯涌出情况及规律、煤尘爆炸的倾向性、积水区域和火灾可能性等因素,提出预防在矿井中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透水、火灾、冲击地压和顶板大面积冒落等各种重大灾害事故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必要的物质准备);(三)在矿井中一旦发生事故后,组织灾区人员自救和安全撤离灾区以及抢救人员的措施:包括矿山救护队,一般人员64、和抢救人员的行动路线、方法和措施;井下避灾路线的确定;组织撤退的负责人;井下人员自救方法、设施和设备等;(四)处理各种事故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以及为缩小事故范围、迅速而安全地消除事故所必需的工程、设备、器材、工具的数量、存放和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五)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的任务、职责、统治方法和顺序。第五条 预案必须包括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一)矿井通风示意图和通风网路图(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反风试验报告以及反风时保证反风设施完好可靠的检查报告;(二)矿井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话的安装地点;(三)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放65、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四)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五)地面、井下对照图。图中应注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资源、水管或其它管路、储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地点。第六条 预案规定的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中,除应规定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的安排以及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外,应经常检查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还必须规定为预防事故发生所必须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需增添的设备和必备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的数量、安装地点、管理办法和负责人等。 第七条 预案规定的组织灾区人员自救和安全66、撤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最快捷、最有效的传报技术和方法,通知和引导灾区人员和受威胁的人员迅速从灾区安全撤出;(二)明确规定发生各种事故后,必须撤出人员的区域和避灾路线,其中当发生瓦斯爆炸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所有井下工人都必须在本班班长(班长不在时,由有经验的人员代理)的组织下,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当发生井下火灾、水灾、大面积顶板冒落等事故时,凡受到威胁的所有地区的人员都必须在本班班长的带领下撤出危险区域;(三)创造必须的自救条件,每一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如果在自救器有效时间内不能撤离,应根据本矿井具体条件,在适当地点设置储存足够数量的备用自救器的专用67、硐室,使所有避灾人员在换用自救器后,能安全撤离到新鲜风流中;在有瓦斯突出的工作面还应设置压风管路系统,以利用压缩空气作为自救的一项措施;在人员不能由受灾区安全撤出时,应规定利用硐室或巷道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方法;(四)防止灾害事故扩大的措施;(五)其它应急措施;(六)事故发生后,必须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和准确统计留在井下的人数。第八条 预案应规定发生各种重大灾害事故的处理措施(一)在井下发生火灾时,应明确下列要求:1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瓦斯向有人员的巷道蔓延;2切断火区电源,做出是否关闭防火68、门的决定;3根据已探明的火灾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措施。其中:在进风井口、井筒内及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可采用反风或使风流短路的措施。如果停风后,也能使风流逆转,可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行;在井下其它地点发生火灾时,应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控制火区供风量;在入风的下山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有防止由于火风压而造成的主风流逆转的措施;在有瓦斯涌出的采煤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通风,必要时可适当增加风量或采取局部区域性反风;在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通风状态,需进入巷道侦察或直接灭火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即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69、等,都必须:(1)不致瓦斯积聚、煤尘飞扬,造成爆炸事故;(2)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3)不使超限的瓦斯通过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积聚的地方;(4)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5)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规定为隔离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封闭火区时应防止瓦斯爆炸;(6)必要时应将排水、注浆、充填、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二)在预防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时应明确下列内容:1预防措施(1)认真落实煤矿防治瓦斯“十二字”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2)贯彻70、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巡回检查、“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盲巷管理、瓦斯排放、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签瓦斯日报、巷道贯通等管理制度;(3)及时排除或封闭积聚的瓦斯,杜绝瓦斯超限作业;(4)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5)加强巷道冲洗,防止粉尘堆积和飞扬;(6)加强隔爆设施管理,减小爆炸波及范围。2一旦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要遵守以下规定:(1)迅速组织撤退灾区和受威胁的人员,抢救遇难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范围和气体成分,发现火源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防止二次爆炸;(2)在证实确无二次爆炸的可能时,应迅速修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排除烟雾,71、清理巷道,对处理事故所必须储备的设备、材料数量和存放地点,应在预案中明确规定; (三)在预防发生透水、崩浆、溃水溃砂或跑砂事故措施时,预案应明确:1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2规定关闭水闸门的顺序和负责人;3在现有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4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阻砂;5在有流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6必须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其中,当水和泥砂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应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7在有瓦斯从水淹区域涌出的危险时,应规定排除瓦斯的措施;8有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 (72、四)在预防发生冒顶事故措施时,预案应明确:1探明冒顶区的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2积极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果暂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对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3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通道;4遇有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5在提升或运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规定利用急救绞车和其它设备以及从梯子间上下的程序和操作负责人。第九条 预案应根据各级干部和工人岗位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使预防事故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73、实到每个人身上。第十条 预案必须制定“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并注明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有变动,需及时修订。 第三章 预案的编制、修改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各矿井的预案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技术、安全、矿山救护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报请上一级单位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第十二条 预案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上一级单位批准。第十三条 在每季开始前15天,矿技术负责人根据矿井自然灾害和采掘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按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执行,涉及重大变更的及时书面报公司。第四章 预案的贯彻执行第十四条 预案由矿长负责组织贯彻执74、行。 第十五条 应及时组织全体职工(包括矿山救护队员)学习和贯彻预案,并熟悉避灾路线。各基层单位的领导和主要技术人员应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并进行考试,考试记录要存档备查。没有学习、考试不合格、不熟悉预案有关内容的干部和工人,不准下井工作。 第十六条 预案修改补充后,应重新组织职工学习和培训。第十七条 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生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纠正。 第十八条 已批准的预案连同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分别送交有关矿领导、矿调度、生产、技术、地质测量、机电、通风、运输、安监等有关部门各一份。上述单位、部门和领导应经常监督检查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五75、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十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保证各级单位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有序、有力、有效地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实行企业分级管理、逐级响应的应急管理体系,各级主要负责人是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领导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矿井应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指挥机构及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审定、应急指挥、制度制定、预案76、编制等事项。第四条 各矿井应本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加强管理”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机制。第五条 各矿井三级应急救援体系,并实行逐级备案制度。三级预案应互相衔接,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救援应根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并经审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第六条 各矿井应结合实际,整合各方面应急资源,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应急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公司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第七条 各矿井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7、和水平。第八条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分三级进行响应、处置:一级响应(公司级):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二级响应(矿级):处置较大事故;三级响应(基层科室.区队):处置一般事故。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恢复、应急保障等执行公司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各矿井应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确保信息畅通。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应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充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并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完好。第十二条 不具备建立专门救援队伍的,应与地方有关机构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地方应急资源为企业应急救援提供78、服务。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决策、应急反应及自救互救的能力。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十二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井下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发挥管理人员的先进性,有效制止井下违章、违纪现象,促进煤炭产业安全生产,特制定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79、矿井。第二章 管理人员带班规定第三条 各矿井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其他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深入生产一线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条 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各矿井应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次数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不低于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矿井每班要安排一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井下检查、指挥生产安全工作,并做好带班交接记录。 第七条 各矿井必须每月统一安排本单位的矿领导干部检查、值班及带班工作,杜绝漏班现象,并制定责任和填报制度,各值班领导要针对交接班、薄弱环80、节、管理难度较大和复杂工程(工作)重点进行现场盯防。 第八条 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要不定期不定时的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环节 、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死点。第九条 节假日、双休日各单位要安排领导值班,值班领导要及时掌握生产中的第一手资料,合理组织、指挥生产,对有生产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要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处理。第十条 各矿井要建立健全煤矿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第十一条 各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具体操81、作办法,由各矿井制定并严格监督考核。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安监部门是本级单位该项制度的监督考核职能部门。第三章 下井带班人员职责第十三条 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定员、超强度和超能力组织生产。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82、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 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对所在煤矿的安全六大系统、带乘人器的提升系统和通风系统以及其它生产系统的运行情况、入井人员携带自救器、报警矿灯情况以及探放水设备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监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 各矿井下井带班的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各矿井负责人入井统计工作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第十七条 各矿井要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考核管理干部作风的一项重83、要内容,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未完成下井规定的,或者因本人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完成规定次数者,均要有书面说明,由分管领导批准,到考核部门备案,可酌情减免。第十九条 各矿井安全监察部门是落实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把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加大监管和考核力度。第二十条 各矿井安全监察部门每月将本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简报的重要内容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第二十一条84、 对不执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公司有关制度对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矿井要建立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公示制度,每班下井带班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要如实在井口和矿调度室挂牌公示,并要将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职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公开,以便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十三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85、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入井人员管理,减少不安全因素入井,保障井下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要求各煤矿制定本单位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出入井人员。 第二章 出入井管理第三条 各矿井要负责组织实施入井检身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入井检测仪器,井口把钩工对当班入井检身工作负责,严把入井检身安全关,做到严、细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入井人员必须配合检身人员的检查工作。检身程序为:(一)用双手自上而下按摸入井人员的衣袋,检查其是否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等违禁物品;(二)用测酒仪或嗅觉器官检入井人员是否喝酒;(三)目视检查入井人员是否化纤衣86、服,是否正确佩戴安全帽、自救器和矿灯,是否违规携带工具、材料或易燃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四)立井施工,要重点检查入井人员是否存在高处坠落不安全因素,尤其要检查入井人员安全帽是否系带,带眼镜人员是否固定眼镜,安全带锁扣是否完好等。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严禁入井:(一)未正确配戴安全帽的人员;(二)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人员;(三)班组长及以上管理干部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四)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等违禁物品或携带与工作无关的娱乐工具、书刊、杂志等物品的人员;(五)穿化纤衣服的人员;(六)入井前饮酒、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七)无入井安全资87、格证的人员;(八)无矿方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九)具备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条件的人员。第五条 入井人员携带的螺丝、道钉、道夹板、管接头等小型物件必须装入工具包、工具袋中,否则不准携带;个人携带的电工工具,维修工具等必须插入随身的工具套中,手头工具必须用细绳系好,锋利有刃的物品必须包好,凡不能用工具包、工具袋装往返物品必须统一装车,统一下井。第六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本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井口管理制度,规范着装,按序排队,自觉接受入井检身检查,不得拒绝或刁难入井检身人员(把钩工),不准在井口取闹或强行闯关。 第七条 井口位置明显处应悬挂“入井须知”及安全警示标88、示。第八条 井口检身人员严格检查井口附近情况,禁止人员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逗留,井口附近要设置严禁烟火标志。第九条 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加强入井检身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入井检身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抽检制,并依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十条 发现升井人员有盗窃矿山器材者,要立即向矿值班室或保卫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外单位学习、参观人员入井时,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并由矿派专人负责进行入井安全教育、引路。第三章 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使用矿发灯牌领取矿灯,升井后交灯将灯牌取回。第十三条 各矿井考勤站负责对入井人员的考勤,准确掌握入井人员人数(所有煤矿要使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第十89、四条 每班出入井人员的清点工作由矿灯室、考勤站和检身工读卡员负责。矿灯室以当班灯牌数为准,考勤站以考勤记录为准,检身工以当班记录为准,分别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并分别如实汇报矿调度室。第十五条 各煤矿调度室负责出入井人员的统计和核对工作,一旦发现人数有误要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并查明原因,调度做好记录。第十六条 矿井制定详细的入井人员清点办法,确保出入井人员实际人数与统计数据相符。各矿井例行检查时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之一。第十七条 各矿井要制定与该制度配套的考核办法,对违反制度要求的人员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及矿各级安监部门是本级单位该项制度的监督考核职能部门。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90、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公司理制度之十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细则。第二章 举报原则第三条 举报原则上使用实名举报制,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条 举报原则上适用同级举报制,遇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纪违法事件或同91、级举报事项得不到及时处理的,可越级举报。第五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对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物质或精神奖励。第三章 举报受理内容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有员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的行为,如单位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严重违章作业以及不按照规定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第七条 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单位存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92、发现本单位认定的其它事故隐患而得不到及时处理。第八条 各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如不积极履行部门安全检查职责,检查工作敷衍了事;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视而不见或避重就轻;处理违章行为不当;收取施工单位现金、贵重礼品;严重失职,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不跟踪落实等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举报。第四章 举报受理程序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部门是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受理举报。第十条 接受举报后,受理单位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记录工作,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意见93、。核查可以以举报的事项为线索,但不限于举报范围内的事项。调查可以采用书面调查的方式,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有关整改措施的意见,根据本部门程序报负责人,由其决定是否批准。经批准签字的,安全监察部门还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第十二条 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调查确认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第五章 举报途径 第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采用尽可能多、尽可94、能大众化的举报方式,为举报提供方便和支持,同时,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司举报途径如下: 1、举报地址:公司安监部 2、信函: 公司举报信函请寄: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澄城公司安全监察部 邮编:715200 3、其它方式:如有确需当面举报的事宜可以直接到公司安全监察部当面举报。 第六章 举报承诺 第十四条 对于实名署名举报的事项一经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处理,30日内给予正式答复。第十五条 经核实举报属实的将给于举报者物资或经济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如若发现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将对打击报复者进行严厉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5、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十五煤矿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矿井实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其中安全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小于30%,具体比例自行确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第二章 奖 励第四条 公司对各级单位的奖励,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确定,实行年终考核、一次性奖励的办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范围,主要是获得公司安96、全生产优秀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质量标准化达到公司有关要求的各矿井,同时对在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检查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各矿井给予表彰奖励;对个人设立重大隐患举报奖、重大事故避免奖、安全工作突出贡献奖、以及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等奖项。第六条 除上述奖励外,公司特设立重大隐患举报奖和重大事故避免奖,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避免了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按照其举报内容和避免事故的情节进行专项奖励。 第七条 在各类安全生产活动中获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依据活动规则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奖励应按照安全责任和贡献大小综合评比。主要是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尤其是各煤矿生产一线97、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和工人。在公司、各矿井机关部门中,防治水对通风瓦斯、运输、采掘顶板、机电设备管理和安全监察等在实现安全目标管理与防止重大事故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含领导干部),也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三章 处 罚第九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除按照矿山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外,对各矿井参照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对不重视安全工作、违法违规生产或不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的各矿井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一条 各矿井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责任落98、实到人,确保制度严格执行。 第四章 奖惩工作管理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在矿长(法人)的领导下,以安全监察部为主,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配合,具体分工是:安全监察部负责执行奖惩办法的考核工作,提出奖惩方案及奖惩人员名单,申请专项奖励费用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汇总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奖惩。第十三条 各矿井实行的结构工资制度和奖惩办法,由所属各矿井根据公司以上奖惩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自行负责考核。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十六煤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99、工作,建立系统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各矿井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并逐级报备。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第二章 各矿井应具备的主要安全操作规程清单第四条 采煤专业:1采煤打眼工2攉煤工3风镐工4滚筒采煤机司机5刮板输送机司机6刮板输送机机工7工作面胶输送机司机8乳化液泵站司机9单体柱支护工(采支工)10端头支护工11悬移支架工12液压支架工13回柱放顶工14回柱绞车司机(看滑轮工、信号工)15运料工第五条 掘进专业:1掘进钻眼工2装岩机司机3掘进机司机4履带式侧卸装煤机司机5巷道掘砌工6人力装载工7装岩机维修工8掘进机维修工9锚杆支护工10锚索支护工100、11锚喷支护工12锚杆拉力试验工13掘进质量验收工14临时轨道铺设工第六条 通风专业:1管路工2测风员3局部通风机司机4风筒工5通风设施工6瓦斯检查员7安全监测工8瓦斯检测仪检修工9测尘工10隔爆设施安全工11自救器工12检身工13火区检验员14气体监测采样工15风表检修工16风表检定工第七条 运输专业:1道轨电车司机2道轨电车修理工3蓄电池机车充电工4矿车修理工5道轨轨道工6架线工7立井信号工8立井把钩工9斜井信号工10斜井把钩工11采区信把钩工12联环工13运料工14翻车机司机15给煤机司机16小绞车司机17采区带式输送机司机第八条 机电专业:1主提升机司机2主通风机司机3主排水泵工4空气101、压缩机司机5主胶带输送机司机6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7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8变(配)电所值班员9钢丝绳检查工10井筒装备维修工11井下机械安装工12防爆检查员13矿灯管理工14小水泵工15单体液压支柱地面检修工16采煤机修理工17通讯维修工第九条 爆破专业:1爆破工2爆炸材料管理工3爆炸材料押运工4发爆器维修工第十条 地测专业:1矿井地质工2水文地质观测工3测量工4井下钻探工第十一条 其他:安全检查工等其它需要制定操作规程的工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管 理第十二条 各矿井必须结合本企业采煤工艺及劳动定员情况制定严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每2年全面修订一次102、。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必须按照风险评估的要求,就各岗位工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避免风险的措施,员工应该执行何种具体的工作步骤等进行详细的评估后,再编制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步骤,并列出应携带的工具。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的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违反定员标准组织生产。第十五条 严禁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挥。执行特殊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 第十六条 有效制止煤矿“三违”行为。建立和完善井下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要制定能够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的处罚、教育规定,103、严肃查处“三违”行为。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十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职工健康,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加强职业危害管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结合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要求,的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各矿井法定代表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人。第三章 各矿井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四章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设在安监部,具体工作联系人安监部通风主管刘新友。负责职业危害防104、治日常工作。第五章 各矿井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不具备建立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防治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5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护检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105、急救援预案;第六章 各矿井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与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七章 各矿井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人员,配备足够的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检测人员按特种操作之格证上岗。第八章 各矿井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第六章 各矿井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106、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第七章 各矿井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时间。第十一章 各矿井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告知。 第十二章 各矿井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和说明。第十三章 各矿井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107、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第十四章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承担。第十五章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周期应按照有关定及时检查。第十六章 各矿井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第十七章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108、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第十八章 各矿井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经费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的煤炭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费用”中列支。第十九章 各矿井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消除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各矿井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第二十章 附 则第二十一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章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109、。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十八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特殊工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一条 各矿井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第三章 培训考核与发证第一条 各矿井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110、须向矿教育培训中心书面申报,由教育培训中心联系指定的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第四章 复审第一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或驾驶证自行失效。第二条 复审内容:复审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矿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第五章 特种111、作业人员管理第一条 各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第二条 各矿井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第四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第五条 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各矿井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第六章 附 则第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112、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十九三违管理制度及认证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大对“三违”的处罚力度,增加各级干部下井抓“三违”的规定条款。扼制“三违”行为,控制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制订了“三违”管理制度。第二章 各矿井必须认真组织全员学习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不断增强全员安全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遵章守纪,规范作业行为,积极主动制止“三违”,举报揭发“三违”。第三章 全体干部、职工人人都享有对“三违”的检举权和制止权,任何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第四章 举报人必须把“三违”个人姓名、“三违”时间、地点、违章113、事实书写清楚,个人署名后投入“三违”举报箱或亲手交给安监部主管人员,对不能书写的举报人,可直接向安监部主管人员汇报,项目负责人负责对举报人保密。第五章 奖惩办法:1、根据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后,各矿井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50200元的奖励。2、对现场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100500元的奖励或记功。3、泄露举报人姓名,除一次性给予100500元处罚外,并调离岗位。第六章 举报“三违”,禁止捏造“三违”事实有意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给予从重处罚。第七章 对“三违”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司发“三违”辨识为准。第八章 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114、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实现“三不伤害”,保障职工最大利益。根据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近时期煤矿事故教训,经公司研究:对“三违”人员处理作如下规定:一、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监察、检查。二、充分发挥公司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1、公司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115、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2、公司要积极调动党员干部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无“三违”,党员干部身边无“三违”活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3、各矿井要加强对安全员、新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质量。4、各矿井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5、安监部门要根据各矿井的实际,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6、各矿井各科室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第九章 安监部对所有“三违”人员登记建卡,通过电话或书面116、形式通知“三违”个人或单位,“三违”人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安检科汇报违章事实,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处理;安监科要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小组,对要害工种、岗位人员进行现场专业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实行停工学习和经济处罚,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每人每天交10元培训费,直至考试合格。第十章 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三违”人员1、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1)公司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各科室必须按安监站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带领“三违”人员参加培训学习。(2)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3)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117、合格的继续学习。2、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曝光力度当日出现的“三违”人员一律在板报上、通报批评。3、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1)公司三违人员按严重、一般进行考核,严重三违每人罚款5002000元每次,一般三违每人罚款300500元每次。(2)带班干部值班时,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当班工资照付。(3)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理。(4)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5)“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118、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因个人蓄意“三违”或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按规定公司不给予办理工伤手续,“三违”个人不享受工伤待遇。七、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各级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对“三违”个人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经安监科查实,给予加倍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章 附 则第十二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章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二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一章、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119、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章、公司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 2.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确保施工质量; 4.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规程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6.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120、更程序,作好变更记录,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第三章.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3.设备选型和建构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4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第四章.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技术等部门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章.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 第六章.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安全121、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七章.公司安全、技术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运行,或经检查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项目均不能验收。第八章 附 则第九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章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三违认证办法 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122、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二、一般“违章”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2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3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4未经有资质单位培123、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5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6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7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8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9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10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11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12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13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14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15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16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124、火种的。1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18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19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20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21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22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23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24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25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26、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27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28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米以上的。29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125、30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31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32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33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34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35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36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三、轻微“三违”1井下脱帽休息的。2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3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4穿化纤衣服下井的。5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6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7在架空乘126、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四、采掘专业(一)严重“三违”1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3空顶作业的人员。4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6、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7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8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9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10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11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12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13掘127、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14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二)一般“三违”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2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米范围内有人的。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4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5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6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128、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8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9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10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11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12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13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14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1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16工作面上下端头129、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1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18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19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20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21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架超过规程规定的。22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23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棵低于规程要求的。24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25扒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的责任人。26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27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28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29综掘机停止运130、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30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31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3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3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34岩巷迎头锚杆连续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个不接岩面的。35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棚前后错差大于200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36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米之外的)。37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38高档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39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40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41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42上下山迎头牵移131、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43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44高档工作面貌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时,米范围内动棚的。45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绳的。4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47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48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49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50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51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52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不足米的。53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54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132、强行开刮板机的。55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56高档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57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58回采工作面回柱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59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60以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61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62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63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64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65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66巷道支护高度超过米133、或倾角大于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或没搭工作平台的。67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68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69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70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71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72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73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74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75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76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77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78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7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134、护连续棵单体不拴安全绳的。80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8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82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83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84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棚均不铰接的。85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86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87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88炮采或高档工作面端头支护处使用不全的双楔梁肖子的维护工。89高档或炮采工作面有棵铰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处使用不带绳水平肖子的。90手扶钻杆打眼的。91未按设计位置,施135、工峒室或车场的。92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93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9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95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三)轻微“三违”1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2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米以上的责任人3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五、机运专业(一)严重“三违”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2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3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4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5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136、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6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7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8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9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10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11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12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13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1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1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16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合丝数少于丝的责任者。1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1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137、,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1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20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21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22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23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24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25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二)一般“三违”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2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3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4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138、的除外)。5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6提松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7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8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9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10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布用的。11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12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13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14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15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米设备时,上方没有铺盖绝缘皮子,并使用绝缘绳固定好139、的。16起吊设备上站人的。17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18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19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20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21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22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23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24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25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26井下使用电缆的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27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28140、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制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29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30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31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32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33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3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35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36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3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38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39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40小绞141、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41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42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43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44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以内的煤粉的。45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4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47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48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49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50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51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52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53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142、54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辆的责任者。5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56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57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58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59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米以内的。60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米内有车辆或其它物件的责任人。61用型车装运设备、材料的责任者。62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63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64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65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66小绞车安143、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67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68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69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70、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71、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72、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73、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74、斜巷起空勾头不跟人的。75、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76、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77、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144、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78、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79、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80、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81、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82、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83、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得责任者。84、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85、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86、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见查瓦斯浓度的。87、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145、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88、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89、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90、不按规定进行人行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91站在道心头不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92、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93、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94、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95、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96、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97、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98、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99、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146、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100、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101、锅炉管道各不见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102、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103、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104、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105、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三)轻微”三违”1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的。2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3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点勾人员。4. 岗点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六、通防专业(一)严重“三违”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147、的。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6、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7、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9、违反规定的串联风。10、瓦斯异常区为实现“三专两闭锁”的。11、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12、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13、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1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15、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16、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148、。17、采煤工作面停采后天内不及时封闭的。18、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19、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20、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21、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22、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23、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24、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25、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二)一般“三违”1.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2.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3.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4.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5.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6.各类密149、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7.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8.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9.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10.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11.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12.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13.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14.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15.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16.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17.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18.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19.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150、20.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21.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22.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23.人为破坏风筒者。24.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25.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26.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27.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28.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29.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30.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31.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32.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33.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3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151、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35.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36.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的,不使用的或装置失灵的责任人。37.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38.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39.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40.不按规定测尘的。41.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42.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43.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44.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45.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46.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47.延接管路不吊挂的。48.瓦斯传感器不挂管152、理牌的。49.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枣矿集团字(2006)211号文件规定的。50.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51.一个地点50米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扇的。(三)轻微“三违”1、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七.地测防治水专业(一)严重“三违”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5.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153、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6.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7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8.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9.没有组织干部学习探放水措施。10.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11.没有防治水机构和专职的探放水队伍。12.没有制订矿井水害事故应急预案。13.防治水必备的图件不全。(二)一般“三违”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4.哟水患威胁,不按规定 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154、的。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8.主水泵房及水仓的设置和有效容量不符合规定要求。9.矿井所需的主排水泵(工作、备用、检修)三台,配备不齐全,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八、其它(一)严重“三违”1.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2.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3.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4.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5.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二)一般“三违”1.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155、放炮员。2.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3.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4.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5.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6.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7.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8.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9.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10.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11.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156、工者。12.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13.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14.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15.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16.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17.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18.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1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20.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21.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22.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23.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2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25.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26.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27.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28.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29.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30.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31.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32.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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