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公司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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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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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公司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4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8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3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16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24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27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32 -安全举报制度- 38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39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4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43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及重大危害因素监控制度- 51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2、理制度- 5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5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68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能科室和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权力和义务,严格制度约束,树牢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责任体系,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xx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煤炭公司xx井。第三章 主要内容第三条 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矿井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党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方3、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和管理制度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第四条 坚持各级领导“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即:总工程师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的第一责任者,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各级分管领导对正职负责,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负分管责任;各业务科室的科长是本业务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安全监察科是本单位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负责矿井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安全制度执行落实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环境监察、治安消防、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班组建设4、安健环体系推进、事故调查及处置等工作。第六条 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各级工程技术人员是技术决策、决定、技术方案编制、技术措施制定、审核、现场技术管理的责任部门(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供电)。第七条 矿井总工程师负责协助矿长全面负责矿井技术、煤炭资源、水文地质、 “一通三防” 、科技信息、煤质管理、对标管理、节能减排、 勘探、 设计、 井巷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生产经营副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全面负责矿井生产计划、采区衔接、煤炭销售、劳动组织、调度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施工管理等工作;安全副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安全监察、环境治理、应急救援、火工品管理、职业卫生防治、治安消防、安健环体系5、建设等工作;机电副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全面负责矿井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计划、物资管理,电费核标、库房管理工作。第八条 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把安全质量标准细化到各个班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规范操作中;负责落实对职工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负责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管好、用好新设备、新材料,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九条 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6、,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第十条 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措施和作业标准,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第十一条 各职能科室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业务管理、协调安全生产、实施现场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主体,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负责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分解到各个实施方案、作业计划、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之中,把队伍建设、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细化到现场、分解到岗位、7、落实到人员。第十二条 矿属各单位要根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并定期进行回顾,每年修订一次。第十三条 矿属各单位要针对不同工种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要求年修订一次,工种变更时要及时修订完善。基层单位对班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实行班验收评估,月度考核兑现。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时,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考核之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或者潜在的各类安全问题,做到早预防,早整治,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8、制和抓好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煤炭公司xx井。第三章 主要内容第三条 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副矿长亲自主持(安全副矿长因事可指定人员主持)。矿级管理人员,安监科、生产科、机电科、通防科、调度室、综合办及各作业区队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如有需要,驻矿外委施工队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第四条 安全办公会议每月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即时召开。召开会议前应提前通知相关参会人员,各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第五条 安全办公会议重点内容是听取各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抓住重点,讲究实效,研究分析存在9、的问题,精心细致地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并落实到有关科室和责任人。第六条 安全办公会议要检查前次安全办公会上所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要总结经验并予以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或者没有执行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第七条 安全办公会议要对本矿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处理决定。第八条 安全办公会议要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第九条 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科负责记录,要准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内容、会议决定事项、发言人及其发言要点等,对研究确定的事10、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后上报、下发,以便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煤炭公司xx井。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 矿井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矿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五条 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六条 矿井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接受“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职能科室、作12、业区队负责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证书,方可任职。第七条 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八条 矿井必须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九条13、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矿井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 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二条 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14、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矿井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矿井的特种作15、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 年度和平时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六条 矿井在年度生产淡季,由生产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全员相关的岗位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参照员工入矿时的矿级和区队级培训内容,参见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七条 矿井在消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习在消防管理制度中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矿井各单位在班前会或班后会或区队班组建设会时,在布置生产任务、检讨质量等问题的同时,要讲安全预防工作。第十九条 在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时,要公布调查处理的事故原因、预防措施、16、责任人处分等情况,以教育全体人员。第二十条 可以采取各种教育培训方式,比如张贴标语、漫画,放映相关影视等。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矿井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矿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矿井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矿井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17、二十六条 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章 总 则为了及时发现并消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超前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18、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xx井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煤炭公司xx井。第三章 主要内容第一条 矿井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责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矿井的全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分管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负领导责任;各职能科室、生产区队负责人,负责本科、本队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整改落实,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整改工19、作负管理责任。第二条 矿井安监科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将隐患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重大安全隐患,是指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需公司、上级公司或者上级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煤矿20、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B级为危害比较严重的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由矿井(单位)限期解决的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由矿井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C级为危害较轻的一般安全隐患,是指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生产区队或业务科室能够解决的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由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矿井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21、。各生产区队直接解决的问题。第四条 根据安全隐患专业性,将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顶板管理、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管理、安健环。第五条 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矿井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和机电等职能科室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第六条 结合矿井日常检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主要分为:22、(一)岗位安全隐患排查:矿井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二)班组、区队安全隐患排查:班组、区队应当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等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三)相关专业安全隐患排查:矿井安全、生产、机电等职能科室每旬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四)定期安全隐患排查:矿井安全、生产、机电等职能科室定期开展覆盖各运营煤矿的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第七条 对于有条件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治23、理;对于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井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第八条 依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等级在其治理过程中实施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发出提级督办警示,加大治理的督促力度。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第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对于短期内无24、法彻底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第十条 矿井安监科负责对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汇总,定期对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治理针对下列内容进行:(一)矿井范围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及落实情况是否到位。(三)25、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完好情况,消防材料库的物资配备及维护情况;机电、运输设备检修维护和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治工作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采掘作业现场按照作业规程执行情况;各岗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三违情况。(五)质量标准化、安健环、班组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六)瓦斯治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排查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是否吻合,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七)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规26、定要求。(八)机电设备管理情况。下井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器设备失爆;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九)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十)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情况。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十一)防灭火管理工作。特别是采空区“三带”管理,监测管路是否按照要求安设,检测设备是否完好,注氮、黄泥灌浆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十二)顶板管理。各类支护是否可靠27、有效,顶板监测是否到位。(十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第十二条 隐患整改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公司及矿井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矿、科、队、班组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认真落实排查与整改过程中的各项责任。凡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科室、区队和责任人,矿井安委会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奖励及考核(一)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及时发现隐患进行上报,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个人,经隐患排查小组评估核实后,按照情节奖励100500元,对安全生产工28、作做出特别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经矿井安委会评估,最高给予奖励2000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检查小组经认定核查确认后,有权对相关违章、违规人员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奖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考核。(三)对存在隐患不报或虚报的科室、区队及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考核200元。(四)对安全隐患排查不配合、未按规定时间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科室、区队及个人,视情节轻重考核科室、区队负责人及相关人员100500元。(五)安全检查人员玩忽职守,现场存在隐患检查时未发现,而造成事故,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奖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六)对无故不参加或不按时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科室、区队负责人每次考核1029、0元。(七)对检查问题整改情况不予复查、上报的对安监科负责人考核100元。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并消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实现安全关口前移,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xx井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煤炭公司xx井。30、第三章 主要内容第三条 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充足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矿的安全监察检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周期:矿每月对各单位进行四次安全大检查,并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区(队)和班组每日进行自查相结合。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一)矿井范围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及落实情况是否到位。(三)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完好情况,消防材料库的物资配备及维护情况;机电、31、运输设备检修维护和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治工作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采掘作业现场按照作业规程执行情况;各岗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三违情况。(五)质量标准化、安健环、班组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六)瓦斯治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排查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是否吻合,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七)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规定要求。(八)机电设备管理情况。下井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器设备失爆;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32、,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九)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十)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情况。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十一)防灭火管理工作。特别是采空区“三带”管理,监测管路是否按照要求安设,检测设备是否完好,注氮、黄泥灌浆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十二)顶板管理。各类支护是否可靠有效,顶板监测是否到位。(十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第六条 监察检查方式:定期检查:列入计划,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检查(矿每旬、区队、班组每33、日),每逢国家重大节庆日或上级有关文件有要求时,由矿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突击检查:无固定时间间隔,对各单位的特殊工种、特殊设备或特殊地点进行突击检查。连续检查:矿指派专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地点或环境恶劣作业地点进行连续观察和检查。特殊检查:对井下瓦斯涌出异常、水患等地点及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的采用等进行检查。第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矿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组织检查问题,认真地解决问题;每次检查都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安全大检查要采用多种形式,如发动群众检查,组织不定期检查,专业系统检查,联合检查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坚决停产处理,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不生产;对检查34、出来的问题,要追根问底,分析原因,追究责任者,要批评教育,要严肃处理。其次,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落实解决的步骤和时间,并做到不解决不撒手;第八条 隐患整改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公司及矿井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 安监科负责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综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安全隐患的统计汇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第十条 奖励及考核(一)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及时发现隐患进行上报,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个人,经隐患排查小组评估核实后,按照情节奖励100500元,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特别35、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经矿井安委会评估,最高给予奖励2000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检查小组经认定核查确认后,有权对相关违章、违规人员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奖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考核。(三)对存在隐患不报或虚报的科室、区队及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考核200元。(四)对安全隐患排查不配合、未按规定时间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科室、区队及个人,视情节轻重考核科室、区队负责人及相关人员100500元。(五)安全检查人员玩忽职守,现场存在隐患检查时未发现,而造成事故,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奖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六)对无故不参加或不按时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科室、区队负责人每次考核100元。(七36、)对检查问题整改情况不予复查、上报的对安监科负责人考核100元。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奖惩考核制度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为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切强化现场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安全奖惩考核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xx井。第三章 主要内容第三条 安全奖惩考核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要强化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坚持上岗前培训考核,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第四条 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依照本规定37、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法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按照“一井一制”和安全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本规定实施处罚。第五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矿井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第六条 各生产区队、职能科室负责人是所管辖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班组长对所管辖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员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七条 安全生产奖励:1.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做38、出成效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进行表彰奖励。(1)单位认真执行“三大规程”,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全年实现安全目标,年终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2)员工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年终给予50元以上的奖励。(3)出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表彰或50元及以上的奖励。(4)对制止举报“三违”人员的,给予表彰或50元/次以上的奖励。(5)在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推广新技术有较大成绩的,按公司及矿井合理化建议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6)抢险救灾有39、功人员,给予表彰50200元/次的奖励。(7)以上奖励由安监科每季度提出意见后经安委会讨论决定。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目标、安全竞赛活动不予奖励:(1)出勤率低于公司规定(井下90%,地面95%)。(2)“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3)工伤(含未报安监科考核的,抢险救灾除外)。(4)经组织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差的人员。3、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管理:(1)安全奖励基金及费用来源:a、按当月实际生产煤炭产量计提生产安全费用,标准15.00元/吨。b、各类违章违纪罚款,事故罚款。(2)管理:安全奖励由安监科考核,财务科单列帐目集中管理,年度节余可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部份由矿上预支或增补。对各单位安全40、事故罚款扣款,属本人罚扣款在本人工资中扣收,不得摊入成本,核算室按安监科出具的通知书(通报)办理扣款,安监科每月与核算室对考核情况进行核对。4、当各单位获得安全奖励时,按规定标准造具花名册,到安监科审核,由矿长审批,再由财务科发到员工个人手中。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根据性质、后果、态度及认识程度等给予考核:1、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伤超标,取消全矿人员奖励,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取消奖励资格,季、年度轻伤事故超标单位取消奖励资格。2、事故考核范围包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考核。3、对“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违章的事实、情节的轻重、认识态度的好41、坏,适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处理。行政处分为: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六种。经济处罚分为:一般违章:100200元;严重违章:200500元;特别严重违章和管理人员违章三种。法律处罚为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我矿的各种教育与处罚,任何人不得拒绝。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100元罚款或给予警告,通报处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次之内的。(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3)未按规定穿戴劳护用品上班,未正确携带、使用矿灯入井的。(4)饮酒入井的。(5)违反“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造成安全隐患或42、发生人身轻微伤害和一般事故的。(6)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生产停产0.5小时内的责任者。(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而上岗的。(8)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上岗和不坚持持证上岗的。(9)不认真接受安全监察、不接受帮教的。(10)发现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或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汇报的。(11)施工作业人员不按技术标准作业,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或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者。(12)不及时解决、处理、防止事故隐患的。(13)在危及人身安全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或损坏安全标志的。(14)特殊工种岗位睡岗、代岗、串岗、缺岗,不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记录的。(15)其它习惯性违章、违纪43、的。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200元的罚款或给予留用察看处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次的责任者。(2)打架斗殴的。(3)违章作业、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本人伤害的。(4)岗位脱岗在两小时以内的。(5)一季度内再次违章的,特别是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6)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7)违反行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规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8)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或区队生产停产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责任者。(10)无理拒绝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威胁的。(11)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44、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妨碍事故调查的。(12)违反通风、防尘、放炮、巷道贯通、火工产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13)损坏通风、防尘、防水、排水、防火设施及安全技术标志和设施的。(14)隐瞒事故或隐瞒隐患妨碍事故调查的。(15)员工违章可能导致重伤事故的违章现象、多次违章或态度恶劣,认识不好的。7、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次以上的责任者。(2)造成死亡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3)因违章而导致停产2小时以上的责任者。(4)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他人的。(5)对检举、举45、报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包庇违章人员妨碍事故调查情节恶劣的。(6)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进行殴打、人身攻击的。(7)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8)脱岗在2小时以上或年度内出现两次脱岗的,有严重违章作业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9)损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10)员工违章可能导致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的违章行为;同类违章重复出现或制造事故假象的;破坏事故现场的。8、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以上的责任者。(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3)强46、令员工冒险蛮干的。(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迁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处理设置障碍的。(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6)对上级和矿上发布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或有意搪塞的。(7)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者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8)当月发生同类事故不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2个月达不到规定的。(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11)不组织班前会和安全自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147、2)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14)新开工项目、各类检修项目、井下瓦斯超限等特殊条件未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施工者。(15)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拒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16)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的。(1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违纪的。(18)其它违章违纪行为。9、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48、予200一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面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责任者。(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3)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适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对上级和我矿发布的安全生产有关批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理或有意塘塞的。(7)无理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8)放弃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于管理松驰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次月发生49、同类事故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区队班前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二个月达不到规定的。(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11)不组织班前会和安全活动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以记录为准)。(12)对新员工进厂、入井,调换工种的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含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14)50、新开工程项目或各类检修项目及井下采、掘、瓦斯等遇到特殊环境条件,未编织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开工的。(15)不认真执行本项目工种“三大规程”和违反本项目及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者。(16)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处理事故或拒绝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17)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不报的。(18)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的。(19)其它违章指挥行为。10、本办法由矿安委会负责解释。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目的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的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规范入井人员行为,根据矿山安全发、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51、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文件要求,根据矿井实际,特制定xx井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煤炭有限公司xx井以及外来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第三章 入井应具备的条件第二条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所以从事井下劳动的必须是男性成年人。第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活动性肺结核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第四条 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52、第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本矿井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第四章 入井前的准备第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携带矿灯、随身携带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不准下井。第七条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第八条 入井人员要听从把钩工的统一指挥;严禁超员乘车;乘坐人车时严禁哄抢、拥挤。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并严格落实;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牌板,考勤人员要认真做好入井人员的入井证收发工作,并53、对每一个班次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按照单位、生产区域进行统计上报;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未经检身或拒绝检身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井。第五章 入井后的注意事项第十条 入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交入井证、领取矿灯或自救器的入井人员;(二)未经井口检身人员检查的入井人员;(三)井口检身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的;(四)矿灯和自救器发放人员以及考勤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登记,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第六章 入井人员检身制54、度第十二条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第十三条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第十四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1)未戴安全帽的;(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3)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5)穿化纤衣服的;(6)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7)无矿井职能科室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第七章 入井、升井人员清点制度第十五条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由井口门卫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55、间、单位、总人数。第十六条 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清点出、入井人数,与矿灯房核对后,对当班井下人员总数统计准确,每班向调度汇报一次。第十七条 门卫应与矿灯房、调度室对口,对全井职工当班下井人员和井外人员分别考勤,并记录好入井和出井时间,下井人员记“#”字,井外人员记“8”字,其它记录不变。第八章 检身人员奖罚办法第十八条 奖罚办法1.有下列情况对检身人员给予奖励:(1)检查发现并抓获私自藏雷管炸药者,奖励5001000元;(2)检查发现并抓获偷盗企业矿用安全设施和重要材料者,奖励500元;(3)检查发现并抓获一般偷盗行为者,奖励100300元。2.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xx井安全管理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对56、当班井口检身人员进行处罚。(1)有带香烟和点火器具入井人员;(2)使用火工品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入井手续或入井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入井手续(3)使用电气焊单位无审批措施。(4)安全帽、自救器佩带不齐,管理人员不带便携式瓦检仪;(5)酒后入井;(6)清点人数,数据严重不准确,记录混乱。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技术管理,推进矿井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明确各级安全技术管理权限责任和具体实施方法,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57、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矿井实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条 矿井开拓设计、采区设计、巷道布置设计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完成,经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的技术讨论会通过后报送公司总工程师、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新疆公司煤炭部备案。第二条 矿井重大工艺、技术(通风等重要系统改造、瓦斯综合治理技术、均压防灭火技术、近距离煤层巷道支护以及下位特厚煤层回采期间瓦斯、采空区防灭火、顶板灾害防治技术等)的使用,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文件的编制,矿井初审后,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的技术讨论会通过后,由矿井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58、矿井安全、机电、生产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新疆公司煤炭部备案。第三条 工作面开采设计、主要井巷工程(井筒、大巷、石门、主要硐室、主要车场等)的单项施工图设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的设计、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文件的编制,矿井初审后,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的技术讨论会通过后,由矿井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安全、机电、生产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四条 辅助井巷工程(上述以外的辅助硐室、联络巷、辅助车场、临时水仓等)的单项施工图设计由矿井生产技术科负责完成,由矿井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59、安全、生产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同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五条 矿井的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掘进地质说明书由矿井生产技术科负责制定,报送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采煤工作面安装和回撤作业规程、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文件的编制,矿井初审后,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通过后,由矿井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安全、机电、生产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同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设备运输、安装与拆除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60、施),更换和拆修工作面支架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井机电科负责编制,报矿井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安全、机电、生产副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同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的安全技术措施,井巷工程施工(包括巷修)需处理安全隐患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井生产技术科负责制定,报矿井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安全、生产副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九条 掘进巷道揭露老空(采空区、老窑、废巷)的安全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文件的编制,矿井初审后,报公司生产技术61、部,经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通过后,由矿井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安全、机电、生产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同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十条 矿井的长期防治水计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探放水设计由矿井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安全、生产副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同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十一条 两井之间及3000米以上的井巷工程贯通设计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报公司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3000米以下的井巷工程贯通设计由矿井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报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审签、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62、十二条 矿井采煤工作面正式生产前,重要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之前,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各职能科室、相关施工队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将结果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后,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三条 矿井石门、煤仓、穿煤(岩)层巷道的素描图以及巷道柱状图由矿井生产技术科负责绘制,由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审签,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十四条 喷浆、铺设永久或临时轨道、砌碹 (砌墙)、浇筑混凝土、锚索支护等辅助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锚杆、锚索锚固力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区队技术员负责制定,报施工区队、矿井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科、主管副总工程师审签、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十五条 检查、处理煤仓、溜煤(63、矸)眼堵塞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区队技术员负责制定,报施工区队、矿井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科、主管副总工程师审签、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 矿井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雨季巡视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年度雨季三防措施与应急预案由矿井生产技术科负责制定,报送矿井相关职能科室的科长、副总工程师、矿井总工程师、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执行同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十七条 矿井年度、季度、月及临时性水情水害预报、地质预报由矿井生产技术科负责制定,报送矿井副总工程师审签、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十八条 矿井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方案由矿井安监科制定,按要求审64、批后执行。第十九条 矿井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时风流风量调整的安全措施,由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采取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时制定的安全措施由矿井通防科负责完成,由矿井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安全、机电、生产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同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二十条 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年度通风设计、年度防灭火设计(井、上下防火措施)、综合防尘措施、矿井“安全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放顶煤工作面的防瓦斯、防火、防尘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井通防科负责完成,由矿井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安全、机电、生产副矿长、65、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同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年度反风演习计划及总结报告由矿井通防科负责完成,由矿井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安全、机电、生产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同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矿井风量分配计划由矿井通防科负责完成,由矿井通防队、总工程师、矿长审签后执行,同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矿井开启封闭墙的报告,地面煤炭筛选系统、风选系统、煤仓上下口及煤仓里等存在煤尘堆积或超标隐患地点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喷灯),井下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喷灯) 的报告,使用冲击钻66、照相机等非防爆设备的报告经公司总工程师、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后,由矿井通防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送矿井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安全、机电、生产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时制定的安全措施,采掘工作面过有害气体异常区域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井通防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送矿井相关职能科室、施工区队、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安全、机电、生产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由公司安监部安排救护队根据安全措施要求进行检测或排放。有害气体超限时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第二十五67、条 矿井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计划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由矿井通防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送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机电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审批同上,由公司救护队根据安全措施要求进行瓦斯排放。第二十六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由矿井机电科报告矿井总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实施,同时由矿井通防科制定安全监控停止运转期间有害气体检查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送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七条 矿井、采区供电设计、大型设备的安装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井68、机电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送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机电、安全、生产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同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矿井要求改变供电方式,改变设备使用性能等有关改变机电设备使用的报告经矿长审签后由公司生产技术部、总工程师,主管机电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九条 大型设备(主提升机、主要通风机、大倾角皮带输送机、主排水泵、空压机、制氮机)安装安全技术措施、年度或重点检修计划由矿井机电科负责完成,报送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机电、安全、生产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同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三十条 其他设备(除大型设备以外的各类设备)检修与安装的69、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程由矿井机电科负责制定,报送矿井主管副总工程师、矿井机电、安全、生产副矿长、矿长审签、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审签、审批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周密、准确、齐全,具有严肃性和有效性。否则,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相关条款给予严厉处罚。第三十二条 各类规程、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不断深入现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规程、措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变化进行及时的补充修正,确保各类规程、措施能够有效指导实际。矿井职能科室负责人、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对此有督促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管理职责。对此70、不能认真执行的,可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相关条款给予严厉处罚。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消除设备隐患,改善物的不安全状态,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设备的管理范围:综采、综掘设备;安全设备;一般生产及辅助设备;井下电气设备;地面大型固定设备;地面设备。第三条 机电科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转;机电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机电设备现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电设备管理主要责任:(一)设备检修计划及更新改造规划的制定与提交。(二)设备的现场管理。(三)贯彻执行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71、,制定或审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四)负责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五)组织本单位的设备维修的专业化协作。(六)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七)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五条 设备的规划、计划、选型、技术论证、购置、检验、保管、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报废及残体处理,都纳入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范围。第六条 严格执行煤矿特殊环境所用设备的安全准入制度,严禁国家明令禁止、耗能、淘汰及不合格产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生产使用环节,严禁设备超期服役。第二章 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选型及购置第七条 矿井应根据企业长72、远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生产计划及现有设备装备及技术状态,做好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并加强设备的选型、购置工作。第八条 设备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更新: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2、通过修理,虽能基本恢复原有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80的;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5、根据企业发展现状,需要新投入的设备。6、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的设备。(二)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修理进行。改造所需费用不超73、过所改造设备修理费用的70时,可列入修理费开支;若超过时,应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基金中安排解决。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基金开支的应办理增值手续。(三)用于设备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1、从设备的基本折旧;2、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3、企业其它资金的补充;(四)设备更新、改造的计划和选型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要选用技术上先进的、成熟的设备,并考虑适合我矿井生产发展特点。第三章 设备的入库、保管及发放第九条 设备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库房及场地内,达到防潮、防火、防蛀,通风良好,留有消防通道,配备有公安消防部门鉴定合格的消防器材74、,库房两头分别设置合格的灭火器和灭火沙袋。第十条 对于入库设备要分区域摆放,将未验、已验及大修设备分开。设备验收要按合同要求保证包装完整、资证齐全,数量、备件及随机附件与合同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备主管部门及发货单位联系并处理。第十一条 设备保管应做到五净(地面、墙壁、门窗、货架和设备洁净)、库存设备做到三有一保证,做到帐、卡、物、资金四对口。票据做到日清月结。第十二条 设备保管维护要做到勤清点、勤保养,达到六不要求(不锈、不潮、不冻、不变、不漏、不坏),对于支架等怕冻设备,冬季应存在有保温能力的库内保管。第十三条 设备发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对于有交旧领新要求的设备,必须先交旧的设备才能领75、用新设备。成套设备严禁拆套使用,确因生产急需的,须经公司(或矿)设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四条 设备发放必须单据手续齐全,发放时要严格执行设备采调人员备案制和出门证签字返回制。第十五条 对于生产急需的设备发放,必须由设备主管部门开具临时出库单,并由设备、库房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第十六条 由于场地原因,对一些成套及大型设备须直接从厂家发放到使用单位的,必须由设备主管部门的仓库保管员、验收员和使用单位人员现场清点,共同签字认可。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七条 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机电科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说明76、书及技术资料,制定操作规程,组织司机维修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学习熟悉后,才能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各种设备操作、检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达到“应知”、“应会”要求,经过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九条 使用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并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第二十条 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技术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配置不合理,应进行检修或调整,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第二十一条 大型设备(绞车、主扇、压风、主水泵、主胶带运输机)、井下电气设备、综采、综掘设备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标准文件进行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地面其他77、设备,应按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协议及设备性能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三条 采煤机、掘进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第169、170条规定,必须装设机载断电仪。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三专二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第二十三条 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计量用仪器、仪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制度。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新到油脂或再生站油脂,必须经过化验合格才能使用。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坚持执行维护保养和预防性计划检修相结合的检修78、制度,并应用现代化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改进检修方法。第二十六条 设备按不同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大小分为三类:(一)日常维修,包括设备的班检、日检、旬检和月检;(二)一般检修,包括设备的月检、季检、半年检和年检;(三)设备修理,为使用设备完全达到正常状态和额定能力而进行全面彻底的解体检修。第二十七条 设备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检修项目要有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设备检修所需费用直接纳入生产成本。第二十八条 大修理工程完工后,应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必须做空、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电气设备要做耐压试验,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并有记录备查。主要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履历79、簿或设备档案。第二十九条 采掘、运输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并积极推行更换单元、总成或部件等检修方法。更换下的设备、单元、总成或部件应送到指定的专业检修点。第三十条 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的设备应及时修好备用,矿井主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雨季到来之前全部检修、清理一次。矿井主要生产设备如主副井提升机、胶带运输机(或斜井主要下山带式输送机)、中央变电所、井筒及井口装备、筛选设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矿井停产检修日包括节假日在内全年不少于十二天。第六章 设备的检验第三十一条 对各类设备的中检、出厂检验工作由设备管理80、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并要认真准确填写检验报告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和试验报告单,一式三份,设备生产厂、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各一份。第三十二条 综采更新设备的检验(一)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参照实际生产情况,按照订货技术协议提出的要求,对产品的各种技术参数进行核对。(二)对重特大设备进行中检、出厂检验。其中包括材料、材质检查,加工、工艺检查,技术力量检查,安装调试检查,工程进度检查,产品质量检查等等。外购件必须同时具相关资质证书。(三)对设备的重要部件进行安装前的加载试验。(四)对于在生产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在设备到使用单位后,进行配套试运行,试运转合格后,方可使用。(五)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设备81、,不充许出厂,已运到使用单位的设备不充许安装使用,待有关部门审查后做出整改处理,生产厂按要求做出整改后经检验复查合格,方可安装使用。(六)在对设备检验的同时,要对所检验设备的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第七章 设备的报废第三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不准封存和转让。(一)经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五)遭受自危害灾害,损坏严重的、无法修复的。(六)其它应淘汰的设备。安全举报制度为了切实82、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的对安全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检举投诉权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广大职工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矿井安全工作的长治久安,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发动全体职工群众反“三违”、抓安全,营造人人管安全、人人要安全的氛围,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举报内容第一条 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第二条 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置之不理不予处理、对工人的违章操作熟视无睹的行为。第三条 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强令职工进入危险地带作业的行为、安全监察人员自身违章行为。第四条 其他对职工打击报复、侵犯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83、益的行为。第五条 煤矿存在有国务院446号令中认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情况时,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二章 举报方式第六条 对存在上述几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下面几种方式进行投诉:1、向安监科直接反映。2、拨打投诉电话:安监科0992-89511803、矿建立安全举报箱,可用写匿名信的方式投诉。第三章 有关规定第七条 投诉人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真实情况,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泄私愤。第八条 如投诉情况经落实属实,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教育全体员工牢固树立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思想,自觉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84、现象,鼓励对发现的各类违章违纪和安全隐患进行举报。第十条 在副井口、办公楼等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箱,定期开箱,了解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并整理分类上报至有关领导和人员,给予解答和处理。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充实发挥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突显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中“法”的地位,提高职工规范操作能力,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编制依据 1、 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及公司、矿井管理相关规定。2、 各类作业规程、工艺技术设计、工程设计、工艺纪律设计及标准等技术文件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85、及设计、制造资料。3、 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纵有关的其它不安全因素。4、 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5、 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新的环境下作业、特殊作业时,必读由相关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实物或模拟进行作业全过程推演,在次基础上完成操作规程的编制。 第三条编制内容1、明确使用范围;2、行业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3、该工种的安全规定;4、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应该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5、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6、 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7、 正常的操作程86、序;8、 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9、 操作过程需要进行那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10、操作人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11、操作工程中必须禁止的行为;12、特殊过程中必须禁止的行为;13、异常情况处理要求;14、收尾工作;15、 其他要求。 第四条培训及学习1、操作规程实行审批和发布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完成后,由相关技术部门(安监、生产、机电、通防、调度等)组织会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2、操作规程发布后,由生产科专业工程技术员、经验丰富、操作熟练工和专家进行讲课,对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学习,培训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后,相关人员方可上岗作业,考试资料封存在矿生产科资料室,保存限期为三年。3、87、各系统必须对照行业、工种作业标准,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和各工序操作标准。第五条检查及考试1、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并按照安全奖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2、特种工种及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要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第六条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1、检查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88、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尽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将违章人员纳入到安全奖惩考核范围,对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2、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不适用或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是一种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种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是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3、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A、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殊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是否有违章行89、为等。B、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进行严格检查,查证件有效期、真实性等。4、检查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基础情况。第七条 检查方法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现场检查的方法是:让员工从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切实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煤90、炭公司xx井。第三章 主要内容第三条 安全投入主要是指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劳动保护投入、应急救援投入、日常安全管理投入、安全保险投入。按照相关规定坚持煤业集中、单位自留、专款专用、重点保障、分级实施、合理使用的原则提取使用,矿井按xx公司投入标准留用。第四条 矿井安全费用具体的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1、 8、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支出; 9、按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包括矿灯、自救器、劳保用品。10、员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工伤救护费用,包括现场创伤急救人员培训、药品、常用设施、器材。11、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五条 矿井集中安全费用主要用于:1、矿井新建、改建系统工程费用(指矿井通风、提升、供电、运输、排水等大系统改造)。2、矿井区域性水文地质勘探研究费用。3、采煤方法改革费用。4、地面单位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费用。5、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费用。6、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费用。第六条 矿井安全费用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自留安全费92、用由自主安排、使用管理权。对列入自留安全费用的项目,负责编制安全费用计划,报xx公司生产技术部、安监部、财务室及有关业务部室备案,由公司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采购;矿井使用的自留安全费用不足时,各系统由分管领导负责、生产技术科具体承办,积极争取公司集中安全费用。第七条 对列入矿安全费用的项目,由矿井相关业务科室和区队参加,编制我矿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经矿长审批后,各科室、作业区队按照审定的计划组织实施第八条 财务室负责建立安全费用专项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用于一般安全隐患治理的安全费用,也必须在专项台帐中清晰记载。第九条 涉及安全费用管理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安全费用管理档案,随时掌握93、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合xx井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按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规定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94、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条 安全事故汇报1.安全事故发现人在发现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后果严重程度,按照安全事故的类别及等级要求,初步确定安全事故的类别及等级。2.安全事故发现人根据预判的安全事故的类别及等级,按安全事故汇报流程要求立即上报矿井领导和矿井调度室。3.发现者在向矿井调度室和矿井领导报告事故时,应95、报告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涉及范围;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类型;(1)未遂事件,由矿井调度室直接向矿井安监科报告。(2)轻伤及以上事故,矿井调度室立即上报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和矿领导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上报公司领导和安监部,其中重伤及以上事故要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和安监部。(3)一般及以上事故,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用电话等方式向乌苏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新疆公司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有权直接向乌苏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新疆公司报告。报告内容包96、括: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件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3)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设备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已经采取的措施;5)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等。第五条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安全事故调查权限、调查组的组成。序号事故类别组织调查部门调查组组成1一般及以上事故政府主管部门公司人员配合2人身重伤事故安监部公司安监部、纪检监察部、工会、人资部、生产技术部、事故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安健环代表3人身轻伤事故安监部公司安监部、工会及矿井安监科等与事故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当事人、现场作业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安健环代表4未遂事故安监科安监科、生产科、机电科97、通防科、调度室等事故相关职能科室人员、矿井工会、当事人、现场作业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安健环代表2.未遂事件,由矿井安监科负责进行调查,并编写事故发生报告书,事故发生报告书48小时内上报公司安监部。 3.轻伤事故及重伤事故,安监科48小时内向安监部提供事故发生报告书,由安监部负责进行调查,15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4.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上级单位/政府组织调查,公司负责配合。5. 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现场人员的询问按照安全事故询问笔录。6.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保护安全事故现场:a)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单位)应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b)事故部门(单位)98、有关管理人员应及时对安全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及时移交安全事故调查组。c)由于抢救伤员、疏导交通、紧急恢复生产、防止安全事故扩大等原因,确实需要变动现场的,必须经安全事故部门(单位)有关领导或安监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和录像。d)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2)收集原始资料:a)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安全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安全事故的原始材料。b)安监科要组织有关99、部门(单位)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如与安全事故有关的班前会记录、安全技术措施、有关人员的检查、验收的记录文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c)安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科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d)安全事故调查组应根据安全事故情况,查阅和收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出说明安全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安全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e)安全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f)安全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安全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3)调查安全事故100、情况:a) 人身安全事故应查明: 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安全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安全交底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安全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安全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 安全事故场所周围的气象和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种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101、合规定)。 其他必须查明的材料。b)设备安全事故应查明: 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安全事故发生前设备的运行情况。 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安全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直接经济损失、安全交底等情况。 其他必须查明的材料。c)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流程和标准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安全事故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d)在安全事故调查时,按照调查组组长的安排,由安监部或授权矿井安监科牵头组织并主要对人身及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分析原因和责任:a)安全事故调查组在详细调查的102、基础上,结合安全事故根本原因模型和事故树分析法的要求,系统、全面和综合剖析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管理控制不到位、风险评估不充分方面存在的问题。b)安全事故调查组在分析原因和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明确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制落实、从管理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其中,重点分析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和其他行为过失、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是否完善安全措施、安全事故处置过程是否正确、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是否到位、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完善等人为因素。c)根据安全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原因分析,确103、定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者,如根据原因分析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其在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一般责任者;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确定领导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d)凡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安全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规程制度不健全;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防范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 同类原因的安全事故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 违章指挥; 风险管控不到位。e)安全事故根本原因模型,安全事故根本原因模型主要从以下三个层级分析安全事故原因:直接原104、因:直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导致事故或事件的不安全的行为、不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其他原因)。间接原因:导致直接原因的原因管理控制不到位:包括专业安全管理及监督不到位、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缺失或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未明确或落实不到位等。风险评估不充分:包括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不充分、风险评估标准不完善。5)提出人员处理建议:a)安全事故调查组在安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b)根据公司有关要求,对下列情况应从重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安全事故的;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105、瞒真相的;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安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修、安置伤员;在安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安全事故真相、使安全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可按规定酌情从轻处理。6)提出防范措施安全事故调查组通过安全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和暴露问题的分析,按管理层级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具体的防止同类安全事故发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措施。7)编制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公司组织调查的安全事件,调查组负责按本标准要求,编制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下发处理通报。第六条 安监科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106、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第七条 安监科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及重大危害因素监控制度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矿井职业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矿井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监控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第四条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第五条 矿井职业危害107、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六条 矿井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人员,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及离岗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第八条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第九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稳步推进我108、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上台阶,构建我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 管理和保障水平,真正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自始至终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当中去,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正常推进,加强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领导意识,成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副总工及各科室、区队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对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监督各专业的考核,积极做好检查和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的配合109、工作。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材料的收集、汇总及存档上报。采、掘、机、运、通、调度等各专业、区队要成立以分管领导、队长为组长的专业质量领导小组,并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第二条 采、掘、机、运、通、调度等各专业,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结合我矿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任何专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主,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考核标准。第三条 每年初,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要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措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必要按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部署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110、况第四条 健全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考核验收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每月对各专业进行定期验收,其余专业按月定期检查验收。对抽查及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实行闭合管理,检查、整改不留死角,不留真空。第五条 各专业的检查验收,由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参加,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打分、谁负责。第六条 各采掘单位,每班都要设立兼职或专职质量验收员,对当班安全质量标准化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及评估记录,以备查。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出111、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同时,班与班之间要搞好质量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收。第七条 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井巷、安装等工程竣工验收由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组织,安监科、机电科、通防科、生产技术科及各区队负责人参加。对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和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重新施工外,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第八条 生产区域的文明生产管理,要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做到所属区域内的标志、标牌、图牌板、管线和风筒吊挂、隔爆、喷雾、栅栏设置、材料码放等符合规定,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矸、无杂物,否则按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给予处罚。第九条 澡堂水温不适、无淋浴、卫生达不112、到窗明地净;所有矿属区域内脏、乱、臭的责任区队,按规定实施处罚。第十条 矿井负责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齐全的劳动保护用品,安监科监督。劳动保护用品未发放、不符合相关要求或保护不齐全的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职工没有按要求佩戴的,按“三违”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矿各科室、各区队管理人员要主动深入基层施工单位,帮助、指导其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以区队保全矿,确保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步上新台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值班例会管理制度第一条 科、队负责人必须按规定执行轮流值班制度,不得他人替代, 在值班期间,值班干部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第二条 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串岗,如遇特殊情况确113、实需要离开或需要下井,必须向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请假,否则按脱岗论处。 第三条 值班干部要按时参加科召开的各种会议,及时贯彻落实上级 的文件会议精神,组织好本单位的班前班后会,及时了解重大安全生产信息、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隐患的问题,及时安排,协调解决。 第四条 生产科科长主持每周召开一次基建安全会议,生产科全体人员参加。基层队组每班班前必须召开班前会,对当班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第五条 值班干部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当班的遗留问题要交代清楚,值班期间不准喝酒、赌博,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 第六条 值班期间出现脱岗现象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下井考核管理制度为了全面强化井下现场全114、过程安全基建管理,转变职工作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基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科室负责人必须按矿规定完成下井指标,科级领导每月下井不能少于12 天。 第二条 各队队长下井不少于18 天,技术员不少于8 天。第三条 科、队领导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完成规定指标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未完成指标的原因,并请有关矿、科领导批示方可生效。 第四条 科、队领导下井必须保证质量,井下时间不少于矿上规定, 跟班时必须与工人同进同出。 第五条 领导下井必须首先排查隐患,检查工作面工程质量,查出有隐患时,必须跟班处理,不得提前出坑,现场查出的“三违”或认为造成的隐患必须追查出责任者,并认真填写信息卡。 115、第六条 科、队领导所抓“三违”人员,要当面向违章人员说明违章情况,对“三违”人员处罚要严格按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执行,并 报安监科处理,不能私自处理。安监科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为强化现场管理,实现隐患排查的制度化、程序化,及时准确地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各类事故,确保基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重大隐患事故和一般隐患事故。前者上报公司,后者由矿上负责协调并组织人员解决。 第二条 科队领导下井首先要排查隐患,对隐患要立即组织处理,否则不准开工。 第三条 作业区队接到隐患通知书后,队当日值班人员必须到有关科室进行隐患认定并签字,必须落实整改时间和负责人,认真整改116、事故隐患。隐患到期解决后,要及时到有关科室进行事故隐患处理消项。 第四条 各队组必须有隐患排查记录本,并要做好隐患排查记录。基建期间非伤亡事故认定办法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本矿的基建安全,特制订基建期间非伤亡事故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基建停工16h 以上或开掘工作面及各系统停工3 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基建的; 4、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面停止掘进的; 5、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 及以上的; 6、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 万(含1117、00 万元)的; 7、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 万元(含 10 万元)的; 8、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 以上但不足16h 或使开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10-60min(含10min)的;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5、掘进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7、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8、排水泵停泵,118、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9、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 万元(含50 万元)的; 10、35kv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1、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10 万元 (含1 万元)的; 12、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13、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第三条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 1-4h 或使采掘工作面、各系统停工4-16h 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3%的 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119、理的;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5、因水灾使一个掘进面停止掘进的; 6、直接经济损失1-10 万元(含10 万元)的; 7、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8、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9、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0、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0-10000 元的 第四条 非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程序: 1、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安监科负责组织调度、机电、通防、生产科等业务科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监部。 2、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安监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组成调查组,调查处120、理结果上报。 基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会审管理制度第一条 规程措施编制 1、在单位单项工程开工前三个月由施工队技术员按规定程序和内容编制切实可行的工作面或施工地点作业规程。 2、基建期间,井下特殊作业施工队必须按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揭露煤层、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生产、机电、通防、调度、安监科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二条 规程措施的审批基建期间,各项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必须经矿生产、机电、通防、调度、安监科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第三条 规程措施的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在单位单项工程开工前一周由施工队组织全121、体职工贯彻学习培训并进行考核,不合格者禁止上岗作业。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向全体职工贯彻并考核,否则不准上岗。 第四条 规程措施的执行施工现场必须与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或修改措施相符,发现不符时,由施工队技术员上报科室进行纠正,当现场条件发生变化,由队技术员及时向矿井生产科反映,经讨论后提出新方案,报告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批准后及时编写出修改措施。 顶板矿压观测管理制度 为掌握顶板的活动规律,防止基建期间顶板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围岩稳定状况监测工作,特制定如下顶板矿压管理制度。 第一条 煤巷矿压管理应符合如下规定科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定期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拉拔试验检查并做好原始资料122、记录。 顶板岩性观测孔同时作为顶板离层仪孔使用,施工单位必须按时、按指定地点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安装顶板离层仪,同时建巷道位移测站并定期测读,并负责顶板离层仪和巷道位移测站的保护管理。 顶板离层仪安装必须有本队技术员及技术科人员在现场监督。施工队技术员负责顶板离层仪的数据测读及上报。 第二条 岩巷矿压管理应符合如下规定: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定期对锚喷巷道支护进行抽样检查并做好原始资料记录。 定期做混凝土强度检验:将混凝土喷在35cm45cm12cm 的摸板内。喷射时与实际结构部位相同,并在相同条件下养护 28 天。用切割机去掉周边,加工成10cm10cm10cm 的立方试块,进行试验。123、强度标号不小于C15。 3、施工单位将竣工巷道移交给矿上时,连同巷道内顶板离层仪、 牌板及资料一起现场交给矿上,矿上负责对巷道内顶板离层仪和牌板的保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把相关锚杆支护监测资料移交给生产科,科室相关人员继续对顶板离层仪进行测读,做好原始记录并存档。4、施工单位每周生产例会上将监测数据交生产科,生产科收集整理,结合钻孔探测资料,质量抽查情况等进行汇总,报送矿领导。 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组织本队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本矿各项基建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工艺流程中的危险点,指导职工 安全施工。 第二条 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定期组织好本班组124、安全施工活动,做好各种安全活动记录。 第三条 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对各种不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如本班组解决不了,要及时向生产科上报,并做好临时性保护措施, 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条 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原因分析,做好事故教育,措施制定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第五条 搞好基建施工设备、安全装置、消防设施、防护器材、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第六条 对班组内成品、半成品及零部件、工具要严格执行规定管理, 不得乱堆乱放,不能占道,做到文明施工。 第七条 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制125、止违章行为,不违章指挥也拒绝他人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蛮干,发现违章现象要及时纠正,不听劝告者按情节予以处罚。 第八条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中,对不能处理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跟班领导或者带班队长汇报。 第九条 积极参加矿上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二条 对巷道贯通实行分类管理 (1)、掘进工作面与全负压通风的巷道贯通,可由施工队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科、安监科、机电科、通防126、科负责人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贯彻执行;贯通时必须有施工单位的跟班队长及跟班矿领导在现场指挥,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 (2)、掘进工作面与局扇供风的独头巷道贯通,由技术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防、安监、机电等有关科室共同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贯彻执行;贯通时必须有通防科人员和施工单位的队长在现场指挥,安监科人员在现场监督。(3)、掘进工作面与老空、老巷或事先无法恢复通风的巷道贯通,必须由生产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防、安监、机电等有关科室共同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备查,由主管基建的副矿长亲自组织有关部门贯彻贯通安全措施,并负责统一组织127、指挥巷道贯通的全过程,贯通时必须有通防科人员和施工单位的队长以及生产科负责人等亲临现场指挥,安监科在现场监督。 第三条 贯通后需要调整通风系统的,通风科必须另行制定图文并茂的调整通风系统专门措施(图上应标明贯通两端附近的风流方向、风 量、瓦斯量的变化情况和通风设施布置情况)。配合生产科同贯通措施一起会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防科负责人亲临现场贯彻执行。 第四条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时、其他巷道在相20m 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128、进工作面班组都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贯通以前,对方工作面内不许再开口掘新巷道。 第五条 施工队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准确掌握贯通距离,并每天将剩余长度通知生产科负责人。临贯通前的一个班内,三班都必须有生产科领导配合通防科人员在现场监督措施落实,确保安全贯通。 开拓、岩巷技术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矿井持续、稳定、健康的基建,特制定开拓、岩巷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程开工必须有设计单位或经总工程师审核并批准的施工图纸,并报生产科备案。 第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专项措施)的编制、贯彻、审批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必129、须在开工前10 天编制完成;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矿的有关文件规定,不缺项;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具有针对性,不照抄照搬;作业规程中的图表、文字工整准确清晰。2、审批及复审参加审批的人员必须是生产科正副科长或技术员,并亲自签字;设计规程必须每月复审一次,每半年修订一次;会审应有详细的会审记录,经参与会审的人员签字后生效。 3、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的贯彻设计规程的贯彻必须由施工队队长亲自召集,由技术员向全队干部职工贯彻,生产科、安监科现场监督。学习后必须对每个职工进行考试,不及格的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的不准上岗;每次贯彻学习都必须有参加人员签字,缺席人员要补课;避灾路线要由队长或技术员亲自带队熟130、悉路线。 第三条 岩巷施工必须实行光面爆破,保证巷道轮廓的成形完整;巷道掘进后应及时进行喷浆封闭围岩,喷射混凝土标号、喷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条 巷道贯通的规定 1、停止施工的掘进头,应在掘进头的正中央沿贯通方向置入一 根3米长的标志杆。 2、停掘的工作面应保证正常的通风,支架架到头并加固 5 米范围内的支架,煤、矸出净,将工作面20 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3、贯通剩余5 米时,应采取长探短掘,放小炮施工;剩余3 米时,应采用掏槽贯通,然后刷大成巷。 第五条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技术科负责本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按施工队分别建档存放。 2、技术科负责及131、时上报有关报表,并且及时上图。 3、各施工队技术资料由工队技术负责人整理保存,具体资料如下: a.掘进工作面平面图。每5天到技术科对图一次,并及时上图(进尺数、地质构造、冒顶、破网、变更支护形式等)。 b.工作面作业规程、专项措施、规程复审及变更措施。 c.地质水文预报。 d.贯通、揭煤、过断层等预报。 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验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基建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使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公司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基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质量达标规划的制定和上报: 1、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季度申报,按月考核的方法。 2、各队每季度的达标规划应包含以下内容:达标项目名称,施工132、地点,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计划达到的分数和等级,以及具体的达标措施。 4、各队组达标规划必须有生产科科长签字认同。 二、各队组标准化自检: 1、各队组由队长负责,在每月下旬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自检。 生产科领导参加现场验收,对照标准逐条打分定级,凡参加验收者,必须现场签字,否则罚款。 2、各队组每月自检的原始记录,由队长负责保存备查,凡在矿验收时没有原始自检记录,对责任者处以相应的罚款,若因此而影响动态达标分数,对队组进行加倍的处罚。 3、各队组月度标准化自检报表,由队长负责按原始验收记录重新做表,于月底前报生产科,并经生产科科长签字,否则视为无效。4、对自检中查出的问题,由各队组按“五定”原133、则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安监科负责督促有关施工队按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将对施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处罚。 5、各队组组织自检时,应通知安监科派人参加。对自检工作组织不力,检查不认真,填写虚假报表者,将给予重罚。 第二条 生产科验收: 1、生产科每月对各队组工程质量进行 1-3次现场现收,验收采用不定单位,不定时间,不提前通知的方式进行。 2、生产科验收时,被验收单位的队长和技术员必须参加,并在验收表上签字。施工队无人参加验收,给予队长罚款,并从施工单位当月质量标准化验收总分中扣除。 第三条 凡当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单位,在月底标准化综评时扣除相应的分数后再计入专业口总分。 (134、1)同一地点因工程质量低劣,月度内被生产科或其他科室责令停产整顿两次; (2)施工地点发生冒顶事故; (3)掘进巷道出现严重空帮空顶或空顶作业现象; (4)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作业; (5)井下发生火灾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6)井下发生放炮崩人事故; (7)发生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8)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 (9)误透老空、老巷,误揭煤; (10)检查现场提问有两人次不懂的。现场交接班管理制度为实现基建安全确保无安全事故,特制定交接班制度。第一条 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状况或作业环境安全情况。 第二条 检查认定无异常情况方可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后上岗。 第三条 交班前必须向135、接班人员说明当班发生的异常情况或故障原因。 第四条 发现异常或故障没有上报和记录,造成接班人员发生事故,交班人员负主要责任。第五条 交接班10 分钟内发生事故,视情况追究双方责任。 第六条 无故接班人员迟到或交班人员早退30 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材料管理制度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提前在会议上提出材料使用计划,并说明物料规格、数量及使用地点。 第二条 施工单位装料后必须填写物料运输单,承运单位接料前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以防丢失;承运单位接料后,必须先由双方共同清点数量,并在物料运输单上签字,运输过程中,物料安全完全由承运单位负责。第三条 承运单位将料运到指定地点后必须负责摆放整齐,施工单位的班组长136、负责验收,并在物料运输单上签字,物料移交至使用单位进行管理。物料摆放不整齐,使用单位有权拒签;数量不足或损坏,使用单位必须在备注栏内填写明具体情况,丢失损坏部分由承运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条 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各班要妥善保管,对本班的材料消耗进行登记,材料不得随意借用他人。 第五条 废旧物资统一由施工队组集中回收存放管理,所有废旧物资一律要求登记实物台帐,对已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办理设备报废的相关手续,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处理的废旧设备,应与其他物资隔离统一码放管理,对回收的废旧材料如锚杆、铁丝网、 铁屑等,集中存放,按量报矿综合办。 基建图纸会审制度 凡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图137、纸会审。施工图会审由生产科牵头,安监、通防、机电、调度等相关科室共同参加。 第一条 设计部门施工图纸应在工程开工前一周提交生产科。由工程 科负责发送给施工单位、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图纸熟悉,接到图纸 三天内完成会审。 第二条 图纸会审程序: (1)设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及施工中必须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 (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生产科等有关部门针对图纸设计中的问题进行提问,设计部门给予解答,需要修改的,设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 (3)图纸会审完毕后,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并由与会各部门代表签字。 (4)图纸会审记录作为施工图设计的补充文件。是技术档案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施工图设计一经审定,不138、得随意变更。 第三条 图纸会审后,由生产科负责将图纸会审记录发送有关单位,并建立一项一档,妥善保管。工程项目月度验收制度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施工安全,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造价,协调建设各方关系,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使工程项目尽快发挥应有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月度验收制度。 第一条 参加单位、验收时间及牵头单位 (1)、单位:各科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2)、时间:每25日左右。 (3)、牵头单位:生产科。 第二条 月度验收的内容 (1)、工程进度:工程量、工作量、形象进度。(2)、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3)、工程现场管理资139、料是否规范、齐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资料、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资料)。 (4)、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第三条 验收程序及办法 采用汇报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办法。在听取施工单位汇报后,实行分组验收、集中讲评,并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 月度验收情况作为本月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隐蔽工程验收制度第一条 隐蔽工程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图纸以外不可预见 的被下一道工序所覆盖,不能直接看到的分项工程。 第二条 隐蔽工程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3小时之内通知生产科,并准备好发生原因分析和处理意见。 第三条 生产科接到发生隐蔽工程的通知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科室到施工现场确定处理方案,核实工程量140、。 第四条 隐蔽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符合煤业公司工程管理规定及设计规范要求,不得虚意增加工程量和扩大隐蔽范围。 第五条 隐蔽工程方案一经确定,必须及时通知各科室、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 第六条 隐蔽工程处理方案下达后,各科室、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在管理上要按施工图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隐蔽工程完成,由各科室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进行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七条 对于总承包工程,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工程量增加,一律不得 增加投资。 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条 工程预算 1、工程项目的预算原则上由设计部门根据会审后的施工图进行编制。经生产科审核后报矿领导审批。 2、生产科内部建立预算审批、复141、核制约机制。预算经业务人员审核后,由项目主管复核报科长批准。上报审批的预算,生产科建立台帐。 3、结转工程预算。跨年度工程根据批准预算的工程量和材料用量核减上年度已完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余额进行编制,其中定额子目和取费必须和批准预算保持一致,由生产科编制并在每年一季度审批。 4、工程预算审批复核时间规定按单位工程的费用不同,调整审批及复核时间。 第二条 工程结算 1、工程结算实行按合同和核准进度结算的原则。原则上采用月度结算的办法,月度报量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报生产科审批。竣工结算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进行编制,竣工结算原则上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完成142、。 2、生产科内部工程结算执行结算审批、复核和建立台帐机制。 3、结算中单项材料、取费及定额套用执行公司现行规定及合同约定。 4、生产科审批的结算作为公司基建项目财务上帐和付款的依据。5、付款办法除执行合同外,未明确部分参照公司现行办法执行。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为了搞好工程竣工验收,明确验收程序和验收人员的职责,切实把好工程效益的最后一道关,特制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第一条 竣工验收要依据以下内容:经批准后的安全专篇、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合同、设备技术 说明书、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单、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分管科室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意见等。 第二条 组织领导及参加部门工程项目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143、由生产科组织,矿领导、各科室负责人、施工队等参加,必要时请公司基建部参与。 第三条 验收时间接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半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四条 验收议程 1、由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概况向验收组进行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设计的主要内容和重大变更等。 (2)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采取的主要施工工艺。重大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更改及隐蔽工程等)及重大事项处理记录。 (3)项目投资:包括批准概(预)算、合同价款、结算和预计 工程总造价。 (4)初步验收情况通报:包括主要工程质量、系统运行情况、 和主要指标监测情况等。 2、与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由主持人进144、行专业分组,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施工验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认真做好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和突出全年安全工作重点,狠抓安全薄弱环节,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严格制度执行刚性,充分发挥安全技术管理体系作用,顺利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特制定xx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始终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高压线,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保持安全管理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三违”行为,严肃事故追145、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安全培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工作目标:1.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辅助单位实现“零伤害”,生产区队轻伤事故较2015年下降10%。2.不发生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爆破、机电运输事故。3.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4.不发生地方政府环境通报事件。5.员工年度健康检查100%。三、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一)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执行能力。1.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5号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杜绝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各级146、领导、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安全作业标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意识、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 修订、完善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和“三违”行为考核力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制度刚性,确保处罚有据可依,让违章者和责任者受到严惩。2.修订、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机制。将日常安全检查与月度考评相结合,做到奖罚分明。3.提高规程、措施编写质量。矿井总工程师、分管领导严把审核关,消除审批“走过场”的不良习惯,提高规程、措施指导现场作业的实用性,严肃惩处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无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行为。4.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矿井必须制定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突出开展分岗位147、分工种、分专业知识更新培训,不安全行为矫正培训,特殊工种、转岗等人员岗前培训,应知应会、事前预防、紧急处置、自救互救基本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素质。5.强化安健环体系应用。建立矿井安全绩效机制,加大“危害辨识”“手指口述”推广运用监督考核力度,在落实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上狠下功夫,加强管理体系与制度融合,做到“一事一标准”,从法规制度和管理上堵塞漏洞,不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6.强化现场管理,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梳理完善岗位作业标准,做到干部不违章指挥,工人不违章作业,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落实到位。7.提高调度应急管理水平。通过演练提升调度指挥体系人员应急处置能力,148、对调度指挥体系人员不懂生产、专业知识欠缺、应急处置不迅速、调度协调能力差的坚决予以淘汰。8.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矿井安全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对矿井副总工程师、职能科室、作业区队及岗位员工月度考评,对不达标的单位根据安全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扣除当月绩效工资。9.优化安全技术管理队伍。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逐步将履职能力差、专业水平低、不作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清除,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10.夯实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专业科室加强对矿井机电管理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完善机电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规范电气设备安装、使用,抓好斜井提升、绞车运输、皮带、架空乘人装置等运输管理,加强供电149、管理,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杜绝电气失爆,杜绝越级跳闸和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11.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细化分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消除安全责任盲区,各单位负责人严格执行安全领导小组下发的各项规定,必须做到安全管理不打折扣。(二)强化专业管理,夯实安全基础。12.严格瓦斯防治。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落实以矿长负总责,总工程师负技术总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要求,严格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强化矿井瓦斯防治责任,严厉打击瓦斯管理造假行为,从严治理实150、现瓦斯“零超限”目标。13.严格防灭火管理。严格落实井下、选煤系统动火规定,完善防灭火超前预防举措,加强对采空区、高冒区气体的监测、检测及分析工作,加强储煤仓管理,针对性落实预防性治理措施,防止采空区遗煤、储煤仓存煤自燃。强化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过地质变化带、回采期间各项防灭火措施落实,严格火灾预测预报工作;完善以矿井总工程师为首的防灭火责任体系,将煤场、储煤仓的防灭火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实行常态化日常管理,具体分工责任明确,注浆、注氮预埋管路布置合理,灌浆、制氮系统能随时可靠运行,加强束管监测管理,监测数据认真分析,防灭火资料记录齐全、完整;定期对井下密闭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密闭完好;构建采空区151、地表拉裂区检查填埋机制,杜绝煤体自燃。14.严格顶板管理。严格落实顶板管理规定,严禁空顶作业,重点抓好锚杆支护、锚索支护质量和隐蔽工程管理;加强采掘工作面过断层、开切巷布置、安装回撤、大断面支护、开口、贯通、巷修等重点环节顶板管理,技术部门加强重点区域顶板监测,做到提前预防、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控,凡因支护参数、支护工艺等原因造成顶板冒落、大面积悬顶的,对技术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15.严格爆破管理。严格初放、深孔预裂爆破管理,严禁违规放炮,认真执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否则对当班带班领导以及爆破管理技术人员严肃追责处理。16.加强水害综合治理。做好回采工作面152、初采前探放水工作,扎实开展雨季“三防”专项治理,规范图纸标注,补充和完善防治水资料,杜绝水灾事故。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格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规定,综合运用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技术管理查明井田范围内有害气体、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规范图纸标注,补充和完善防治水资料。17.加强粉尘防治。严格落实湿式打眼,规范井上、井下防尘设施设置标准,逐步实施煤层注水综合防治措施,完善粉尘监测系统。定期开展煤尘专项检查,完善井上、下消防洒水管路系统,配齐防灭火设备设施,严格洒水降尘工作,消除积尘隐患。(三)其它管理要求18.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值班规定,加强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24小153、时值班制,做好矿区维稳工作,值班领导必须在岗,否则严肃追究责任。19.深化安全文化创建,持续开展入井前安全宣誓、员工心情看板、亲情嘱托温馨墙等活动,全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20.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办公例会,传达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全面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隐患,部署下一步工作重点。21.加强矿井火工品管理,严格按要求执行火工品领、运、用、退及储存等各环节管理,做到台账清晰、准确,使用、储存规范,门卫检身工加大出入经人员检查力度,杜绝火工品丢失事件发生,每季度召开一次火工品管理专题会议,规范“四对口”管理台账,对火工品管理必须做到日清点、154、周核对、月检查,相关责任人必须签字确认,归口管理科室每月对库管、现场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责。22.针对矿井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按照供配电系统管理标准规定,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23.机电科建立矿井特种设备档案,每月对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排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消除设备缺陷和使用风险。24.按照矸石场管理标准加强矿井管辖的矸石场安全管理工作,凡发现矸石场冒烟未采取黄土掩埋处理或发生人畜伤亡事故,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25.严格落实出车前的车辆安全检查和风险辨识,加强车辆的检查保养,严禁无证或非专职人员驾驶车辆,严155、禁车辆带病运行。26.着力解决技术管理上存在说的多、落实少、检查少、问责少的问题,要求总工程师每月、副总工程师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专题学习或研讨,组织技术能手参与编制设计、规程、措施,并对技术失误、反复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追责。27.对照安全生产法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完善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突出隐患分级、闭环管理和责任追究力度。28.重拳打击“三违”现象,一人违章,班组成员负连带责任,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重失职造成人员受伤或对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29.坚决杜绝死亡事故,否则156、取消单位年度绩效和奖励,对于没有绩效的单位直接考核单位30万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从严处理,对履职不到位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30. 完善隐患治理机制,坚持以隐患排查为主线,规范安全检查工作,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主,组织开展定期、专项、交叉、夜间等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检查提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上报、核查、整改、验收、消号闭环管理,对反复出现的隐患和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生产单位、区队,落实单位负责人监管责任,追究科室管理责任,追查区队整改责任,真正实现隐患闭环管理。31.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有效预防和杜绝职业病发生,提高员工职业健康自我防护安全意识,做好员工劳保用品的验收和发放工作,保证员工自我健康防护有效。各科室、生产区队要认真传达学习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坚决以铁的手腕、铁的纪律严格执行和落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戒惧之心管安全,以敬畏之心抓安全,尽职履责、注重预防,时刻紧绷安全生产之弦营造“人人想安全、人人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全力以赴实现2016 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