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及责任管理制度汇编(8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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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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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讯集团企业安全生产及责任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6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12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3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6第六章 法律责任18第七章 附则24第二部分XX省安全生产条例25第一章 总则28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30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36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40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1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2、查处理45第七章 法律责任47第八章 附则50第三部分中国XX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51第一章 总则53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53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要求56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57第五章 安全生产考核58第六章 附则59第四部分XX年中国XX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要点61一、落实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63二、做好通信防火,强化通信机楼和重点单位消防管理63三、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严控工程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64四、加大对施工单位和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64五、强化网络运行安全,做好重点危险源防控64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较大责任事故的发生65七、强化演练,进一步加强救援力量建设65八3、注重安全宣传培训,切实提升本质安全65第五部分XXXX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7第一章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69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制度69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和通报制度70第四章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71第五章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71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72第七章 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72第八章 XXXX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73第九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77第十章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新增)78第六部分XXXX安全生产岗位职责79第一节 XXXX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新增)81第二节 XXXX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81第三节 XXXX公司领导职责82总经理安全生4、产工作职责82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8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82第四节 安委会成员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83第五节 其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85第六节 各市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86第七节 兼职消防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87第八节 重点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新增)87第九节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新增)8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5、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6、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7、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8、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9、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10、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11、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12、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13、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14、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15、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16、。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17、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18、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19、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20、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21、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22、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23、时处理。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24、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25、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26、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27、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28、,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29、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30、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31、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32、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33、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34、。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5、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36、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37、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3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39、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40、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41、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42、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43、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44、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4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46、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47、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48、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49、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50、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51、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52、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53、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54、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55、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56、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57、场所和设施)。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 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XX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XX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XX年1月12日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年1月12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58、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59、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60、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6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62、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63、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64、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65、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66、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 (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67、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68、情况;(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五)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69、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九)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70、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五)71、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微小企业应当每72、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73、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74、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75、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76、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二十七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77、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一)登记、建档、申报;(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78、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第三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79、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80、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安全设施合并进行评价、审查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81、可恢复生产。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二)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三)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82、四)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五)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第三十六条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并按批次将名称、种类、数量变化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涉及易燃易爆、有83、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一)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二)控制作业场所爆炸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三)定期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第三十84、八条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85、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集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三十九条地下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第四十条学校86、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实(试)验药品、实(试)验室、制氧站、宿舍、病房、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87、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发现直88、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89、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90、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四十六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91、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四十八条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92、等线索,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政府综合考核和有关部门考核中的权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93、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94、相关人员责任,并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用车难以保障时,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进行检查时,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入危险场所进行检查。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95、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处置。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96、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鼓励高等院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教育形式。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97、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建立渣土堆场、尾矿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98、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法或者非法行为。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99、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关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责。第五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场所、设备、设施、独立单元、工地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100、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的有关问题。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101、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诚信等级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应当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重新评定诚信等级。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建立安全生产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机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102、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103、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演练。第六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以及人员定期演练,统一调配使用,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园区应急救援任务。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104、,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六十七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三)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105、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毁灭相关证据;(四)根据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事故调查自行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本单106、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以及采取的防范、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对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信息和生产安107、全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10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七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109、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冒险作业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110、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111、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或者试运行到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接受监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112、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三)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113、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114、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115、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本条116、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二)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5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XX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第二部分 中国XX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XX2015211号关于印发中国XX集117、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各专业公司,股份公司并转各省级分公司、各专业公司、国际公司、各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中国XX学院,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资委令21号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国XX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XX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XX2001 120号)及中国XX集团伤亡事故考核办法(试行)(中国XX2118、001472号)自新办法实施起废止。中国XX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21号)及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国XX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三条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落实责任、全员参与”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各单位119、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第五条集团公司按照管理职责,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二)负责制定并督促各单位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标准; (三)督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业绩进行考核;负责督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四)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各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 (五)参与各单位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120、究的有关规定; (六)督促各单位做好统筹规划,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和分管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委会应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二)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办公室),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逐级建立健全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121、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统筹协调和122、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2.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落实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5.组织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各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1.落实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投入; 2.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规程,根据业务的不断发展,及时建立健全各项操作规程;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从专业角度提出防范123、措施。(四)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九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各单位可参照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通知(中国XX2010929号),制定本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将全资及控股企业(包括境外公司)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负责监督管理其安全生产工作,并应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应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124、标和要求等。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各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机动车辆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时,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理念,严格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计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125、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对重大危险因素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各类危险因素处于受控状态。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126、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第十八条各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当年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列出详细的使用计划,按进度分步实施,不得侵占、挪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需要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聘人员落实“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127、持保障体系等。加强预案的编制、评审、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物资与装备,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配戴和使用。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于每年 1月 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第二十五条落实事故上报统计分析制度,各单位应按年度对本单位(含全资及控股子企128、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对外包单位发生的事故,应单独标明,并随集团集中人力资源系统年报一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事故上报时限要求:(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 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 1小时内报上级单位负责人,按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XX2007370号)的要求填写事故快报报表,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2小时。(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应立即报集团公司。(四)境外分公司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五)在各单位的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作129、为业主、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将安委会成员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第五章安全生产考核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参与各单位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政府批复,落实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第三十条集团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以年度为周期。第三十二条对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揽中国XX股130、份有限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将对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业务发包单位一并考核。第三十三条对考核年度发生瞒报事故的单位扣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 10分;对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年度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对事故单位进行下列处理:(一)对考核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扣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30分。(二)对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进行下列处理:1.经认定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扣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 15-20分; 2.经认定企业负非主要责任的扣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10-15分。(三)对考核年度内发131、生较大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进行下列处理:1.经认定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每发生 1起扣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3-5分; 2.经认定企业负非主要责任的,每发生 1起扣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1-2分。(四)对考核年度内重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按第(二)、(三)条所列情形的考核上限扣分。第三十五条对年度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的,扣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20分。第三十六条对考核年度内,发生一般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中国XX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考核体系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事故的责任主体、造成影响,并结合企业行业特点,按照中国XX集团公132、司要求考核,对于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减半考核。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各专业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责任部门予以考核,并按管理权限对下一级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的规定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境外分公司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抄送133、:工业和信息化部XX管理局、国资委综合局。中国XX集团公司办公厅2015年5月22日印发第三部分 XX年中国XX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中国XXXX97号关于印发XX年中国XX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集团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各专业公司,股份公司并转各省级分公司、各专业公司、国际公司、各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中国XX学院,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将XX年中国XX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XX年中国XX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要点XX年中国XX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134、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集团转型3.0的发展战略,以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工作部署为动力,以防范较大事故为重点,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持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XX年全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将员工因工千人责任死亡率控制在 0.05以内;将员工因工千人责任重伤率控制在 0.08以内,杜绝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发生。围绕总体要求和目标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落实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135、单位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班组、每个岗位。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领导责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专业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专业部门管理的界限,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落实失职问责,事故处理环节,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责、从重处罚。二、做好通信防火,强化通信机楼和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对于未按136、国家规范安装建筑消防设施或需要更新改造的,要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按照“急用先行,重点先改”的原则,抓紧建设和改造;加强呼叫中心、10000号及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管理及从业人员逃生、疏散防护用品的配备。设在气体防护区和通信枢纽楼内的办公和密集场所,要按照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纪要(中国XX纪要2015373号)的要求,尽快迁出;要充分发挥微型消防站的作用,切实做到有人、有器材、有战斗力。三、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严控工程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重点控制和治理工程项目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要明确提出相应要求,工程实施中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要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治137、理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作用,加强工程现场检查,强化“打非治违”,运用党纪政纪手段,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程建设单位必须监督检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符合要求不得承接集团的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四、加大对施工单位和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各级通服公司要按照“谁发包、谁负责”和“谁派工、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对承揽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项目分包后,应建立统一的安全管理138、制度,明确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要督促基层施工单位严格做好作业现场,尤其是工程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做好施工当日的安全日志记录,并向施工人员明确告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处理措施,切实做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上;加强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在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登高、动火、防触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保证绝缘梯、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警示标志、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基本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完好。同时,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投入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考核,保证专款专用。五、强化网络运行安全,做好重点危险源防控重点抓139、好机房内电池室、油机房、油库及高低压配电室等事故易发部位的安全管理,杜绝机房火灾、通信阻断等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从维护一线抓起,严格落实网络运维安全生产制度与操作规程,完善机房安全监控手段,提高远程监控与现场维护协同能力,做到设备故障与安全事件快速定位、准确派单,及时修复;做好线路维护作业的安全管理,落实XX线路安全作业规范的各项要求。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较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以对安全隐患“零容忍”的态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下发的标本兼治遏制重大事故工作指南,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断完善预防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140、产大检查,持续动态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XX年集团公司将继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抽查。为吸取事故教训,集团公司将组织编写近年来XX企业事故案例选编。七、强化演练,进一步加强救援力量建设加强消防、通信保障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强化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做好自然灾害及节假日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准备。八、注重安全宣传培训,切实提升本质安全健全完善安全培训体系,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的质量。要充分发挥易信平台的作用,交流先进经验,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持续在维护人员及施工人员中推广、宣传平安歌和施工安全要诀,杜绝违章作业行为。141、继续组织开展好“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并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国资委综合局。中国XX集团公司办公厅 XX年2月24日印发第四部分 XXXX安全生产管理制度XXXX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制度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和通报制度第四章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第五章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七章 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第八章 XXXX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第九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十章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新增)第一章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为保142、证安全生产设施、工具的及时配备和维护,促进安全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一、保障公司安全防火所需器材和防护用品随时足额配备。二、足额配备防暑、防寒药品。三、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检测、维修所需资金。四、财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的年度投入预算。五、对于临时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财务部要及时追加预算。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平时要生产与安全一起抓,要建立日常排查制度。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143、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发现途径和方式1.常规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2.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3.员工(包括兼职消防安全员)举报的事故隐患。三、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排除。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3.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144、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4.日常排查的隐患要列入风险库列表。四、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以安全员为主,人人有责:1.排查内容:所辖区域内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易发生重大隐患的通信线路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不安全征兆等事故隐患。2.排查要求:相关部门和分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认真进行分析和确认,对技术难度不大、投入资金不高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安排整改,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对整改难度大或一时无法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省公司进行研究处理。3.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的检145、查情况分析报告报本级公司领导。4.责任追究。对日常排查不负责任,在省公司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对所属分公司和单位安全员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和通报制度一、兼职消防安全员每日对所辖区域重点防范部位(如消防设施、监控设施、防盗报警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二、各市分公司对所管辖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通信机房、无线基站、通信线路、库房、食堂等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三、各地市每月初向省安委办(省信息安全管理部)报送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当月安全生产计划,实行零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要包括检查、隐患整改、培训、演练和事故等方面内容,要覆盖全部专业条线146、。四、省公司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从专业条线每年对各市分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四不两直”检查,每季度初向省信息安全管理部报季度检查计划、每季度末反馈检查结果。五、省安委办(省信息安全管理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不定期组织全省或某个专业的大检查,每年至少对各地市检查一次。六、省安委办根据各地市公司、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上报的材料和检查情况每季度做一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通报。七、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抽查情况应记录在案(检查、抽查记录),对隐患报告、整改情况等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案并加入风险库列表。第四章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一、对日常排查和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法现场进行整改的应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形式及时147、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包括完成时限、整改要求、报告方式等。三、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按要求组织力量按照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消除情况。四、对需投入较大资金、人力、物力进行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制定预算方案或整改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或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五、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台账,由专人定期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六、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上级专业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视为整改完成,否则应继续整148、改。七、对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责任单位需书面上报原因,并制定临时性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关专业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一、公司每位员工均有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的义务。二、员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后,应及时报告责任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直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三、对及时发现并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公司应给予发现和举报有功人员一定的物质和荣誉奖励。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一、安委会牵头成员部门负责制定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各成员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范围内本专业的安全生149、产教育培训。二、人力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三、贯彻落实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人力部负责公司级,即新入职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各部门分别负责部门级和班组级,即本部门及所辖班组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并落实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上岗。五、新员工入职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且考试合格,否则不许上岗。六、变更岗位的员工要重新进行新岗位特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专业技能等,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章 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特殊岗位人员是指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150、的作业人员。包含电工、机动车驾驶员等。特定岗位所属部门对特定岗位人员要加强以下管理:一、对本单位特殊岗位人员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产生麻痹思想,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二、对特殊岗位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特殊岗位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取得特殊岗位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四、特殊岗位人员要定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五、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八章 XXXX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局第21号令)、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及相关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第三条省公司负责对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市公司根据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节 应急处置152、准备第四条各单位(各市公司、省公司各专业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有效防范事故和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主体责任。(一)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章制度,并在有关制度中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二)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三)保证资金投入,落实应急物资、装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专(兼)职救护队伍建设,或落实与就近专业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相关规定,提升应急防范能力。(四)强化应急预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153、有关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注重与当地公司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衔接。(五)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识灾、避灾及救灾意识和能力。第五条各单位要强化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加大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第六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加强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并按照规定要求,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作。第三节154、 现场应急处置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各单位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事故现场,按照原组织专(兼)职救援力量先期开展处置工作,严防事故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各单位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动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上级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必须根据事故等级及危险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刻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第八条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情况及时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155、)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第九条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履行指挥职责,下达指挥指令,明确事故救援的责任、任务、纪律。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服从指挥部命令,对于延误或拒绝执行命令,严肃追究责任。当上一级或当地政府部门成立指挥部时,下一级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第十条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查看事故发生现场、传达上级领导对事故处置的有关批示和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搜集并保存救援相关资料等,组织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一般应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小组156、。(一)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报告现场处置情况。(二)应急处置组。主要负责制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治安警戒组。主要负责应急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消防灭火、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四)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五)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六)善后处理组。主要负责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157、工作。第十一条参加抢险救援的专业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根据救援和总指挥命令科学组织施救。遇到突发情况可能危机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指挥员有权做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第十二条对于继续实施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做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继续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第四节 应急处158、置保障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应急工作要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第十四条各级安全委员会成员部门要建立指导配合制度,发生重大、较大事故且省内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时,省级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部门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发生较大、一般事故市公司安委会相关成员部门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五条现场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但不代替地方指挥部的指挥职责;指导当地做好舆论159、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派出单位或上级单位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第五节 应急处置管理第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各部门必须坚持预防与救援并重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健全完善预案、规范事故现场应急组织、科学实施抢险救援、强化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程序,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在事故信息报告和现场处置工作中职责,确保信息畅通和现场安全有效施救。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公司应急响应、救援现场管理、安全有效施救,适时把握救援暂停和终止等工作;做好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医疗救治160、和善后处置工作。第十九条要切实加强总结评估工作,指挥部要在事故救援终止后15日内,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给上级安全生产部门。第二十条各单位要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影响和妨碍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规追究责任。第九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161、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报告的方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62、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的事故,在事故快报后,对事故的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续报。三、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报告时限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四、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公司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严肃查处每起安全生产事故,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163、负责人的行政、经济直至刑事责任。第十章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新增)一、各单位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职责,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对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年需组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省公司领导跟各地市公司领导签订责任书;(2)省公司领导跟省公司各部门领导签订责任书;(3)省公司各部门领导跟本部门安全员签订责任书;(4)市公司领导跟各区县公司领导签订责任书;(5)市公司领导跟市公司各部门领导签164、订责任书;(6)市公司各部门、各区县跟本单位安全员签订责任书;(7)有关部门与合作单位签订责任状。三、各级责任部门每年需组织全体员工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四、各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机动车辆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时,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五部分 XXXX安全生产岗位职责XXXX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目录第一节 XXXX安全生产组织架构第二节 XXXX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第三节 XXXX公司领导职责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节 安委会成员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节 其他部门安全165、生产工作职责第六节 各市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七节 兼职消防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八节 重点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九节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 XXXX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新增)一、省公司成立由省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研究决策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二、省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三、省公司各部门主任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省公司安委会各项决议,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166、,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四、省公司各部门下设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五、各市公司比照省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建立安委会、安委办、各部门主任及区县分公司经理、兼职消防安全员四级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第二节 XXXX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一)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协调组织,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其成员单位包括:信息安全管理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网络发展部、移动网络建设优化中心、网络运营部、采购部、工会、销售及渠道拓展部、宽带营销中心及10000号客服中心。(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167、,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审定专业部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工作。(四)监督各专业部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各专业部门及各市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通报一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五)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较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六)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七)讨论决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八)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决定表彰事宜。(九)组织安全生产相关技能培训工作。第三节 XXXX公司领导168、职责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二、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三、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四、审核批准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五、审核批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实施。六、负责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负责及时、如169、实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协助总经理(安委会主任)分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担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指导安委会日常工作,担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总指挥,组织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三、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任务,指导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一岗双责”原则,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分管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分管责任人。一、组织制定所分管部门的专业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二、部署所170、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督办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第四节 安委会成员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会成员部门分别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并根据不同的专业制定各专业安全制度、应急方案、检查列表;制定每年的培训、演练、检查计划。督办安委会决议等。一、信息安全管理部(新增)1.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信息安全管理部,信息安全管理部负责省公司安委办的正常运转。2.处理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性事务,并对各市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3.组织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部门制定安委会各项制度,并组织及监督制度落实工作;统筹全省安全生171、产管理工作。4.组织省公司各部门和各市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5.在安委会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二、办公室1.制订全省办公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检查列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改,组织培训并督促落实。2.负责省本部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各市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省本部安全保卫工作,督促检查各市分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工作。4.负责省本部车辆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各市分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工作。5.在安委会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三、人力资源部1负责组织全省新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各市分公司定期对在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2.按国家有172、关规定,负责制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市分公司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3.负责全省人身伤亡、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四、财务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管理。主要包括: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劳动保护费用和安全生产经费,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五、网络发展部/移动网络建设优化中心1.制订全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应急预案和检查列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改,组织培训并督促落实。2.负责省公司直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审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173、督导合作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3.参加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六、网络运营部1.制订全省运行维护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应急预案和检查列表,组织培训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督导合作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2.负责全省通信设备、机房和网络维护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制订网络及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维护规程;负责对维护作业中所使用的设备、个人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等。3.负责全省通信网络的应急救援管理。4.参加运行维护工作中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工会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监督企业对劳动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参加伤亡事174、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善后工作等。八、销售及渠道拓展部/宽带营销中心1.制订全省营业/装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应急预案和检查列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督导合作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2.组织营业员/装维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并督促落实。3.参加营业/装维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九、10000号客服中心(新增)1.严格落实10000号客服中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结合客服中心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综合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检查、督导合作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3.定期组织辖区员工开展安全生175、产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及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4.做好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执行。十、采购部(新增)1.制订全省仓储(包括二级仓库)、物流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应急预案和检查列表,组织培训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全省仓储、物流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督导合作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组织审查合作单位的安全生产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参加仓储、物流工作中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节 其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部门的主任根据“一岗双责”原则,按照“分级176、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负责本单位属地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专业部门。1.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2.配合做好公司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3.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如发现事故苗头必须立即查找并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4.按要求合理设立兼职消防安全员,并纳入本部门日常考核中。5.工作场所要保持整洁、安静,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6.不准私接电源,不准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准在工作场所吸烟。7.熟记火警、匪警、急救中心的电话,熟悉电源开关、消防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位置,熟悉灭火器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8.检查门窗的安全措177、施,非工作时间关闭电脑、饮水机、空调、电视等用电设备的电源。第六节 各市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各市分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部门主任或区县分公司经理对本部门/区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承担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区县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落实; 各级负责人员作为直接负责人,要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完成。各级负责人员分别负责与上级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接受考核。二、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指示精神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综合预178、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四、组织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对本公司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五、定期组织各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落实员工提出的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六、组织本公司员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七、做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执行。八、做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取措施充分调动兼职消防安179、全员的积极性。九、除接受上级专业部门的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外,还要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第七节 兼职消防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所辖区域内安全负责,不留死角。组织所辖区域内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和纠正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二、按照要求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登记并报告部门领导。三、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力量抢救和事故现场保护。四、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以及后期整改措施的落实。五、做好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工作;督促和教育所辖区域180、内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六、认真填写消防安全巡查记录、消防设备检查记录和消防安全事故处理登记表。第八节 重点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新增)各专业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岗位及职责。一、营业岗位安全职责(一)严格做好现金、有价卡、终端等管理,按要求进行营业现金缴存工作,确保财务安全。(二)营业厅的网络机柜等应符合专业设备的管理要求,周边不堆放易燃易爆品。(三)营业员应熟记火警、匪警、急救中心的电话,熟悉电源开关、消防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位置,熟悉灭火器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四)营业厅人员在离开办公场所时,有相应的责任人负责切断非报警设备电源,检查门窗181、的安全措施,关闭电脑、饮水机、空调、电视等用电设备的电源。二、机房维护岗位安全职责(一)学习掌握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知识,了解机房内部的供电原理、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二)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逃生、灭火方法。(三)正确使用仪器、仪表,定期检查供电、用电设备及设施。(四)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报告,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三、装维人员安全职责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全指导;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和劝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四、驾驶人员安全职责(一)严格遵国家各项道182、路交通管理法规和地方政府交通管理条例。(二)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保证车况良好。(三)如遇身体不适,应立即报告,不得带病驾驶车辆。(四)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道德,不争道抢行,不开英雄车、斗气车、霸王车。坚持文明行车,礼貌行车。第九节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新增)一、积极参加各级安全教育,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二、严格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三、了解、熟悉操作岗位存在的各种危险源、控制措施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四、认真学习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发生工伤要实事求是地向所属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五、认真做好设备、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