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及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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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90613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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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及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审计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及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第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监察部运用审计手段,对公司有关收支的特定事项及公司领导交办的事项,对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个人的专项调查活动。第二条 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调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并依法保守秘密。第三条 审计监察部可以2、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一)执行与股份公司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分公司、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情况;(三)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审计监察部选定的专门事项;(五)领导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第四条 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办理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提前通知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开展调查工作中,可以采取审计方法和其他方法取得被调查3、单位的材料。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对取得的有关材料,编入工作底稿,为撰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作准备。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第八条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说明;(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五)其他需要反映的内容。第九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口头或书面与被调查单位交换意见。第十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或交办审计的部门报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第二章 财务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财务审计是指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各分公司4、全资附属企业、受委托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会计政策及有关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真实、合理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二条 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资产真实性的审计;(二)负债确定的审计;(三)损益确定的审计;(四)所有者权益正确、真实的审计;(五)现金流量流入流出的审计。 第三条 资产真实性的审计:主要是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的审计。(一)流动资产的审计:1、查证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收付业务是否全部入帐,收付业务是否合规、合法,会计记录是否正确。2、对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帐款的确定,查实该款项是否存在,并且为被审计单位所拥有,审查应收及其他应收帐项的增减变动的真实、合法、合5、理,是否可收回。坏帐准备的提取和确认是否合理、合法。3、审查存货的内控制度是否键全,帐实是否符合,计价方法是否适当,存货跌价计提是否合理,同时还要检查存货的增减变动记录是否完整、存货品质及低值易耗品的存在状况。(二)固定资产的审计:1、查实固定资产是否帐物相符,确归企业所有,增减及事项是否真实、合理,实物形态是否完好,计提折旧的方法是否正确及前后一致,折旧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2、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3、固定资产的购建、转入、租入、保管、出售、毁损、报废、维修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三)长期投资的审计:1、检查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投资的项目及变更是否符合有6、关手续程序,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 2、长期投资业务帐务处理的正确性、合规性以及在报表上的反映、表达是否适当;3、查实长期投资收益是否已发生,计算是否正确,核算长期投资收益的办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四条 负债确定的审计:1、检查对外举债业务的真实性、必要性;检查所有负债项目是否通过有关程序,手续是否完善;所借款项是否已入库;2、检查所有负债是否运用在确定的项目,有无挪用、混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3、检查所有负债项目是否按规定的帐务处理程序进行分类、核准,并按权责发生制及时记录,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第五条 损益确认的审计:1、审查营业收入、其他收入的确定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帐务,其应收7、帐款期限的风险是否降低在最低程度;2、审查成本、费用开支的真实性,指出和纠正期间费用开支的错弊,检查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正确核算、是否围绕经营目标的实现;3、审核利润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转,及时发现利润在形成、结转过程中的错帐、漏帐,确保企业利润核算的准确; 4、对以上审查的项目,如需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第六条 所有者权益正确、真实的审计:1、根据公司章程、协议、合同的规定及评估报告,验证股本投入的形态、数量及其真实性,检查股本增加或减少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2、审查本年度利润、利润分配的真实性,是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进行分配;3、审查公积金的形成、提取8、和使用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4、确定所有者权益会计记录的完整性、正确性。第七条 现金流量表的审计:1、审查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应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附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放在有关需要计算才能填列的数据上及编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正确性;2、从编制技术上审查其编制是否正确,验算现金流量表各块的小计数是否正确,表与表之间、表与帐簿之间的勾稽关系;3、审查现金流量表中各块填表所取的科目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准确,需要分析填列的科目是否进行了分析填列;4、通过对现金流量表的审查,综合评价现金流入、流出的情况。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审计的内容提供以下9、资料:(一)审计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经营目标责任状;(二)公司规定的各项会计政策;(三)各项税款、规费、减值准备的提取比例;(四)坏帐核销的批文;(五)公司章程。第九条 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口头或书面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第十条 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按程序报公司领导及送被审计单位。第三章 会计核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会计核算审计是指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及各分公司、全资附属企业,受委托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的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帐簿的登记,以及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计监督。第二条 会计核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设置的会计科目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核算的内容;(二)原始凭10、证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记帐凭证、会计帐簿的填制与记录是否规范;(四)帐簿与报表反映的各项业务是否达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和备查帐六相符;(五)合并、汇总报表编制时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核算审计的内容提供以下资料:(一)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三)随时准备接受资产、存货的帐物核实。第四条 会计核算审计报告应当口头或书面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第五条 会计核算审计报告完成后按程序报公司领导及送被审计单位。第四章 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审计监察部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项目变更、新11、建、改造等工程执行时全过程的审计 监督。第二条 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的事前审计:1、检查项目准备阶段的资金运用情况,包括工程前期的土地征用、拆迁及三通一平情况;车船改造、新建前的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情况;各项工程的采购、工程招标及合同签定情况;2、检查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有否存在资金转移、挪用及混淆其他资金使用情况。(二)工程项目的事中审计:1、根据各工程项目的要求,属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部门应直接参与项目的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审计监督职能;2、审查在工程项目的实施中有无乱挤、乱摊工程成本现象;有无未经批准随时增、减工程项目现象;有无工程转包现象;有无材料管理12、不善现象;3、审查工程预付款的真实性、合规性。(三)工程项目的事后审计:1、审查工程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反合同规定的事项,资产交付手续是否齐全;2、审查落实工程结束后的设备、原材料的处理情况是否入帐;3、配合工程监理部门做好质量验收工作。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批文、资金拨款批文、经济合同;(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有关资料;(三)设备、材料管理台帐;(四)各项税费计缴标准。第四条 审计监察部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和送被审计单位。第五章 审计报告编审实施办法第一条 审计报告编审,是指审计监察部对13、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将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形成的书面文书。第二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二)被审计事项及时间;(三)审计报告的内容;(四)主审人签名;(五)报告日期。第三条 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的内容、时间;(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三)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的揭示,以及其他情况的说明;(四)审计单位提出的建议。第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结构合理,文字符合规范。第五条 审计报告完成初稿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如有提出意见的,应与审计人员进行交换,14、审计部门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以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第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监事会进行审核后,报送各级领导及被审计单位。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实施办法第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内容和时间等资料。第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审计的时间;(三)审计过程记录;(四)编制、复核的姓名及日期;(五)索引号及页次;(六)其他事项的说明。第四15、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记录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程序记录的时间、凭证号、原始凭证、帐户记录内容以及会计分录;(二)第一项中的调整、变更情况记录;(三)审计项目测试记录;(四)审计部门的判断、评价、处理记录;(五)审计部门的初始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六)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说明和证明材料。第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第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格式规范、字迹清晰、用词恰当,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单位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有16、被审计单位财务或领导的确认签字。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纳入审计档案管理。第七章 审计档案归档保管实施办法第一条 审计档案是指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第二条 审计档案依照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公司分类、按项目分卷的保管办法。第四条 应当纳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审计报告;(三)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及有关记录;(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等文17、件材料;(五)其他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第五条 审计案卷内材料的排列是:(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五)重要材料在前,次要材料在后。第六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对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按立卷规定编目和装订。第七条 审计档案依据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也可制订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分类保管年限。第八条 审计档案采用“年度公司”或“年度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第九条 审计档案根据保密的标识实行保密制度。第八章 附则第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