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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制度汇编(228页)
石化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制度汇编(2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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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89974 2023-11-14 221页 570.57KB
1、石化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1、石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2、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143、石化公司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254、石化公司安全检查规定345、石化公司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规定376、石化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规定437、石化公司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488、石化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549、石化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6010、石化公司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6811、石化公司装置检维修、改造和开停工安全管理规定7412、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2、理规定8213、石化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9214、石化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9915、石化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0416、石化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0917、石化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418、石化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11719、石化公司盲板管理规定12020、石化公司安全阀管理规定12221、石化公司气防应急管理规定12422、石化公司空气呼吸器管理规定12623、石化公司人身安全十大禁令12824、石化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12925、石化公司车辆安全十大禁令13026、石化公司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13127、石化公司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三十条安全规定3、13228、石化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13629、石化公司酸、碱工作安全规定13830、石化公司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14031、石化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4232、石化公司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933、石化公司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规定15234、石化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规定15735、石化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6136、石化公司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和管理规定16637、石化公司放射线源防护管理规定17038、石化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7439、石化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18140、石化公司消防水使用管理规定18541、石化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管理规4、定18842、石化公司避免事故管理规定19343、石化公司白塔工交场安全生产用电管理规定19744、石化公司安全监控管理责任制20145、石化公司危险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20546、石化公司装置改造和停工检修安全管理方案20847、关于推行“两书一表”制度的通知21748、石化公司工业用火票安全管理补充规定22049、施工安全管理制度22250、石化公司厂内运输物资车辆临时安全管理规定224石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5、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工作三部分。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安全质量环保处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公司安全部门应由行政正职领导主管。第七条 安全部门专职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安全知识,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6、健康。第八条 有关键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的车间、应配备安全工程师。第九条 安全专职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安全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QHSE委员会)。QHSE委员会主任应由公司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QHSE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处理QHSE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QHSE委员会职责 1组织公司QHSE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审定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 3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7、部门(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决议、指示等情况的汇报;听取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或对策的汇报。讨论、决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4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质量环保工作大检查。 5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通报重大责任事故。 6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长远发展规划,推行科学的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方法。 7负责协调统一安全、环保和质量方面企业与地方及与上下级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QHSE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向公司QHSE委员会汇报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协调8、有关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公司领导及安全总监、副总师和总经理助理安全质量环保承包指标的考核。 3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动态、质量和环保工作管理情况及防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组织安全质量环保大检查活动,为QHSE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提供建议。 4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质量、环保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5负责有关安全质量环保工作的标准在公司的贯彻落实,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6组织对安全、质量、环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开展安全、质量、环保宣传工作。 7向QHSE委员会和委员会成员报送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组织编写质量、健康、安全、环境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在组织生产9、经营的同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其主要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行政正职 1各级行政正职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中的安全生产指标。 3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 4定期主持召开QHSE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定期向上级报告或向本单位员工公布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二、行政副职 1按照安全生产10、“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2结合相应的分管工作,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 3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单位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编制、审查、制定安全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5组织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工作。 6抓好安全科技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成果和新产品。三、安全工程师 1在基层单位领导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单位的安全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部门汇报工作,并对班组安全员进11、行业务指导。 2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6负责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7负责本单位安全设备、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的尘毒情况,提12、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坚持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三违”现象。在紧急情况下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有关领导处理。 9检查落实动火、高处、用电、有限空间、起重和破土等作业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施工作业的安全。 10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1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真实、规范化。 第十五条 基层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能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主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其安全职责是: 一、班组长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坚持原则,监督本班员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13、工作纪律,制止违章作业,对本班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做好新、老员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工作。 3督促、检查本班员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掌握各岗位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抢救,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二、岗位员工 1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3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维护和保养岗位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保持其完好、齐全、14、灵敏、有效。 4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白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 5有权制止、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杜绝执行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可越级汇报。 6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在生产操作中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人事教育、计划、财务、生产、技术、机动、物资供应、工程等部门,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国家、地方和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标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员工都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安全部门建立基层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基层岗位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5、由各级教育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要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 应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要选择有国家资质认可的评价单位协助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问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二十条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在作业前应编制HSE风险预案,会签后报安全部门备案。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情况变化及时对HSE风险预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 对工业动火、厂区内动土、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工业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作业证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装置检维修、改扩建等风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项目工程承包16、商,实行投标前安全资格审核制度。第二十三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消防器材、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毒气检测器、呼吸器等报警、防护器材实行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给员工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发放保健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由公司在编制生产、财务预算的同时,统一纳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责任制纳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之中。 第二十七条 交通安17、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对车队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时,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准确统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同时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司应制定并坚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违章处罚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安全部门及安全专职人员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1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2员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情况;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落18、实情况; 4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检验,维修、使用等情况; 5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6安全技术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工程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条款履行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 9消防设备、器材采购、配备情况; 10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情况; 11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项目。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时,具有以下权力: 1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 2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 3必要时,可建议被监督检查单位对作业设施及其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419、在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积极给予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工作协助。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虚报、瞒报、迟报事故的行为,所有员工都有权举报。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安全部门每年应组织考核评选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他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是事故的归口主管部门。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务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22、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第三章 事故的分级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23、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章 重伤及直接经济损失的确定第七条 24、重伤的确定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残废者。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严重灼伤、烫伤或灼伤、烫伤占全身体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的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者。6、手部伤害。大拇指截断一节。食、中、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斩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斩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有残废可能的。7、脚部伤害脚趾斩断三只以上(含三只)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有残废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坏、内出血或伤及腹部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25、师诊断后认为受伤严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依据,并由公司会同基层工会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内蒙劳动厅医疗保险处审查确定。第八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确定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及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L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数值按下列情况计算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失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失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原材料燃烧,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按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26、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赔额计算。第五章 事故报告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领导及公司值班调度,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先报火警,电话3351119。第十条 车间领导及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质量环保处、生产运行处、机动设备处。较大及以上事故安全质量环保处要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通报。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安全质量环保处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专业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二)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27、内由总经理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专业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总经理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专业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 事故的简要经过;28、(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 已经采取的措施;(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五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六章 事故应急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29、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七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组,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公司调查的事故,公司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30、查组应当旅行以下职责:(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四)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31、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六条 涉及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成调查组。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八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于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32、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公司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公司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公司业务分管领导、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第三十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属于公司管理的员工,由公司审计监察处、人事处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33、 公司负责的事故处理结果由QHSE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报专业公司及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备案。需要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的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统一上报,批复意见报专业公司及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三十三条 当事者的事故处理(一)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集团公司批复文件执行。(二)对违反反违章禁令, 造成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三)发生一般A级以34、下事故,按下列条例处理: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按人事处行政处罚规定执行;次要责任者给予公司通报批评,扣罚两个月业绩奖金;负领导责任的事故单位领导视事故情况罚款500-1000元;扣罚事故单位业绩奖金总额3%。(1)造成一次轻伤1至2人(含2人)(2)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3)1次漏油损失在2至4吨(含4吨)(4)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2至4吨(含4吨)(5)一次造成一个或两个以上装置停工12小时至24小时。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按人事处行政处罚规定执行;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按人事处行政处罚规定执35、行;负领导责任的事故单位领导视事故情况罚款1000-2000元;扣罚事故单位业绩奖金总额5%。(1)造成轻伤3至5人(含5人)(2)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含10万元)(3)一次漏油4至7吨(含7吨)(4)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4至7吨(含7吨)(5)一次造成一个或两个以上装置停工24小时至48小时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按人事处行政处罚规定执行;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按人事处行政处罚规定执行;负领导责任的事故单位领导视事故情况罚款2000-3000元;扣罚事故单位业绩奖金总额8%。1、一次造成1至2人重伤(含2人)2、一次造成6至10人36、轻伤(含10人)3、一次造成经济损失在16至30万元(含30万元)4、一次造成跑油8至10吨(含10吨)5、一次造成泄漏化学危险品8至10吨(含10吨)6、一次造成一个或一个以上装置停工48小时以上(四)发生交通事故参照以上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九节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安全质量环保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第三十五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并送档案室保存。第十节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37、;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2004年版本)同时废止。石化公司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石化公司安全环保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环保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环境,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呼石化公司)各单位。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组织要求第三条 安全环保教育内容分为基础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其中基础知识教育的内容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38、基本知识;各类事故案例;HSE体系相关知识等。技能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操作技能及注意事项;岗位应急预案及必要的操作技能等。教育的内容必须做到培训率100%、考核准确率100%、持证率100%。第四条 安全环保教育的形式包括三级教育、日常教育、专业教育和补充教育等。第五条 公司领导和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公司领导和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再培训由呼石化公司人事处组织,其主要内容为:(一)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方针、39、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二)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及管理职责;(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事故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六)HSE体系相关知识;(七)安全环保先进理念、文化和经验。第六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人应参加相应的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七条 各级专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环保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一)对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每年再教育,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140、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及消防技术、职业卫生、安全文化;3、防火、防爆基本知识,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安全管理;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5、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的学习等;6、HSE体系相关知识。(二)对专职环保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1、国家、上级部门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2、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污染预防与环境治理、监测技术;3、清洁生产基础知识及炼化专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4、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41、故案例等;第八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和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人事处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教育的主要内容为:(一)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部门及本企业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二)本部门和本岗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三)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四)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学习等。第九条 基层班组长的安全环保教育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共同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主要内容为:(42、一)国家、上级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二)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消防和安全文化知识;(三)本班组和相关岗位的危害因素、环境因素、安全环保注意事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四)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抢救、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等措施等。第三章 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环保教育第十条 凡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工、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经公司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其时间不少于72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第十一条 公司级(厂级)安全环保教育由主管安全环保的总经理43、负责,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共同负责组织,其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一)国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二)通用安全技术、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特种设备、消防及气防知识;(三)公司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特点和关键生产装置重点生产部位介绍;(四)上级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五)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六)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预防事故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基本知识等。新员工经公司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第十二条 车间级安全环保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工程师组织实施,时间不44、少于24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状况;(二)本车间主要安全、环保危害因素和安全、环保规程;(三)安全环保设施、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火警和急救联系方法,预防事故、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四)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学习等。新员工经车间级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第十三条 班组级安全环保教育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用讲解、演习相结合等方式,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一)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二)本岗位(工种45、)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技术装备、安全环保设施、监控仪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方法;(三)本岗位所负责的环保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四)本岗位(工种)安全、环保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及事故案例学习等;(五)本车间应急预案及本岗位的具体操作。新员工经班组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工作和实习。第十四条 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和考试情况填入公司和车间安全环保教育台帐。第十五条 未经三级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第十六条 每个单位都应建立员工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卡片,卡片由公司统一制作,在车间存档。在工作变动时,卡随人走。第十七条 新员工应按规定时间接受培训,经46、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由人事处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操作证和安全作业证,方可顶岗操作。第十八条 员工在内部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单位应对其进行车间、班组级换岗安全环保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第十九条 员工离开操作岗位(休产假、病假、外出学习等)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环保教育。第四章 其他人员安全环保教育第二十条 凡临时工、外来施工作业、外来工作人员和参观人员,进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环保教育。第二十一条 对临时工的安全环保教育,由招收单位和使用部门负责,时间不少于8学时。教育内容为:入厂安全禁令、本单位生产特点、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环保注意47、事项、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应急防护方法及紧急撤离通道等,并在工作中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施工作业和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工厂和相关车间进行一、二级施工安全环保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和作业。第二十三条 进入公司厂区办事和参观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参观人员应有专人带领。其内容为公司的有关规定、安全环保注意事项、应急防护方法及紧急撤离通道等。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环保教育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电气、锅炉、放射、压力容器、金属焊接、起重、车辆(船舶)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48、进行专业性安全环保教育与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作业。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成绩记入安全环保教育台帐。第六章 班组安全活动第二十六条 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根据交接班的情况,班长安排当班期间安全环保的有关工作,结合存在问题,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环保状况。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或科室为单位的安全活动,每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安全活动时间不能挪作他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八条 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有关文件,操作规程及其安全环保知识;结合典型事故汇编49、,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教训;开展事故预想模拟演习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检查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环境污染;开展安全环保技术讲座、攻关和其他安全环保科研活动等。第二十九条 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讨论、有记录。各单位安全质量环保处对活动形式、内容提出具体要求。车间领导或安全环保监督人员每月对安全活动记录全面检查一次并写评语;安全质量环保处每月对班组进行抽查。第三十条 车间领导、管理人员和操作服务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公司领导及处室有关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第七章 其它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根据不同季节和节假日50、及停车检修前的特点,及时组织进行有关的安全环保教育。第三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单位组织编制新的安全环保操作规程,进行专门教育。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时,各单位应组织事故现场教育,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对事故责任者要停职进行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简报、标语、漫画、图片、安全讲话和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环保教育活动。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管理部门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轮训时,应有安全环保方面内容。第三十六条 车间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环保知识考试,成绩填51、入安全作业证并记入车间教育台帐,作为上岗依据之一。第三十七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环保教育,并在防止事故、预防环境污染和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给与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造成事故、环境污染或严重职业危害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石化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石化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废止。 石化公司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加强公司安全检查工作,根据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领导52、承包检查与群众自查,全面检查与专业检查,不定期和定期检查、检查与整改等相结合,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公司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参加检查。 第三条 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建立由公司各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急、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 第五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 第六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上级部门的要求及当地政府部门及时部署组织安全检查,公司每月一次,车间每周组织一次,班组每日组织一次。 第七条53、 日常安全检查: 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非生产岗位的班长和工人应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日常安全检查由各单位班长组织当班工人,按岗位和工艺流程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事故隐患及违章违纪等现象。4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要按专业分工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八条 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和节日前安全检查: 1季节性检查 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雷、防静电、防风、防解冻跑漏、防建筑倒塌等为重点。 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防暴风等为重点。 秋季安全大检查以54、防火、防冻、防凝等为重点。 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等为重点。 2节日前安全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岗位责任制度、岗位人员及值班人员安排等进行重点检查。 第九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 每年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起重机械、安技装备、检测仪器、危险物品、防护器具、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液化气系统及其它认为有必要的部位,分别进行专业性检查。 第十条 不定期安全检查 主要包括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在建设、试运、投产验收期间的检查,装置开、停工及检修期间的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方法 1周检由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工程技术人员55、工段长对所有岗位进行安全检查。 2月检由公司统一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基层单位,发动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大检查。检查可采取组成检查组,开展自检与互检的方式。 3不定期检查,应根据生产检修或临时性任务的需要,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安全检查。 4专业检查以专业职能处室为主,开展安全检查。 5不论哪一级检查形式,检查前都应根据具体检查内容编制“安全检查表”,接检查表中条款认真检查,详细填写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按要求上报公司安全部门。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被检单位、“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内容要有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公司安全部门填写,必要时由主管经理签署56、后发出,隐患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签收并负责办理。否则造成事故,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隐患整改通知单”要存档、备案。 6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三定”、“三不交”(“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上级主管部门)。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57、为实现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环保隐患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投资的预期目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隐患治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安全质量环保处是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隐患的识别、评价、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安全环保隐患的相关管理。第四条 机动设备处是设备设施、检维修类隐患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设备设施、检维修类隐患的查找识别、评价、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全过程的管理。同时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实施和控制过程中的施工管理58、。第五条 技术发展处是生产工艺类隐患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工艺类隐患的查找识别、评价、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全过程的管理,同时负责各类隐患治理项目的技术论证和方案筛选。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所主管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验收和效果验证。第七条 规划计划处负责各类隐患治理和控制的资金保证,将隐患治理和控制投资列入企业资金使用计划。第八条 生产运行处负责各类隐患应急过程的组织协调。第九条 隐患所在的基层单位负责各类隐患的调查识别、评价、初步治理方案提出、控制和应急措施在现场的具体实施。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十条 隐患的判定依据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以59、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同行业发生过事故,本单位也存在类似问题或发生过类似事故,安全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手段没有得到改进或改进不够。现场存在着设备设施、工艺系统、作业环境等缺陷或不完整。从事生产活动人员的体力、智力、情绪等方面的反常状态。安全环保检查、审核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发现的各类问题。第十一条 隐患实施分级管理。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下不推上”。各单位结合QHSE风险管理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管理程序,按照隐患治理的可实施性以及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车间级、公司级两级隐患。对于班组能解决的隐患,不推到车间;对于车间能解决的隐患,不推到公司。车间级隐患:车间能解决的隐患,不60、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车间不能解决的,但导致的风险和环境影响后果是轻微的隐患。公司级隐患:公司能解决的隐患,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公司解决不了,但导致的风险和环境影响后果是较大的隐患或导致发生事故的隐患。第十二条 隐患的调查和识别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组织技术人员和现场人员,采用定期和随时两种方式调查和识别现场各类隐患。随时的方式是指在日常巡检、安全环保检查和现场操作以及生产管理过程中,对各类隐患要随时查找,随时整改。定期的方式是指公司内部定期开展QHSE危害识别(辨识)和环境因素识别过程中,对隐患进行调查和识别,隐患的调查和识别是QHSE危害识别(辨识)和环境因素识别的重61、要组成部分。对各类隐患识别调查出后要留下相应的记录,作为单位的危害识别(辨识)和环境因素识别调查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查找、识别和治理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隐患的评价隐患的评价是指对识别调查出的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可能导致的风险、环境影响和事故进行评价。隐患可能导致的风险、环境影响和事故的评价要符合公司QHSE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管理程序要求。对于车间级的隐患,由车间安全环保第一负责人组织本单位风险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并存留评价记录。对于公司级的隐患,按照专业分工,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评价确认,并存留评价记录。第十四条 隐患实行逐级申报制度车间不能整62、改的,评价结果为轻微以上的隐患要向安全质量环保处和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隐患存在的具体部位、隐患的具体内容、车间内部初步评价结果、隐患治理的初步整改方案、隐患治理所需的投资额等内容。第十五条 隐患的治理整改隐患的治理整改坚持“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限期治理”的原则。隐患的治理整改作为公司QHSE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的削减控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公司各类隐患进行分级分类,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并将隐患情况告知整改责任单位。对于车间级的隐患,由车间安全环保第一负责人组织安排隐患的治理整改。对于公司级的隐患,由公司的主管部门组织安排隐患的治理整改。63、安全质量环保处对个别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主管部门要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第十六条 隐患的投资管理对于不能通过维护、维修和大修治理的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技术发展处批准后进行立项,规划计划处对正式立项的隐患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优先组织实施。 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要严格控制投资,投资专款专用,不许挪作他用。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批复。股份公司各专业公司负责3000万1亿元之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批复。公司负责3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批复,并上报专业公司备案。除特殊64、的事故应急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外,其他隐患治理项目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有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应按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隐患治理整改的验收和效果验证隐患治理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对于涉及到工程施工的验收,执行工程施工的验收程序;对于涉及到设备购置的验收,执行设备购置的验收程序;对于涉及到技术攻关的验收,执行技术攻关的验收程序。验收由隐患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的工艺、设备、安全、仪表电气等专业人员参加,并保留项目验收记录。在隐患治理整改项目完成后三个月至半年之内,由隐患的主管部门对实施效果进行验证,并保留项目验收记录。车间级的隐患由车间安全环保第一负责人组织验收和效果验证;车间生65、产、工艺、设备和安全工程师参加。公司级的隐患由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和效果验证。第十八条 隐患的控制和应急隐患一经调查识别和确认,在没有完成治理整改之前,为防止隐患失控导致事故的发生,隐患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并有相关人员认定的明确记录,隐患的控制措施作为QHSE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削减控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车间级隐患由车间负责制定、实施控制和应急措施。公司级隐患由车间负责制定防范措施,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罚 则第十九条 对于没有及时发现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扣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66、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之间的,扣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损失10%;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之内的,扣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100元。第二十条 对于没有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期完成隐患治理的,每项隐患处罚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500元;由于整改治理隐患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第十九条要求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识别的隐患,在治理整改完成之前,没有采取有效的控制和应急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扣罚相关人员绩效工资2000元。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识别的隐患,由于自身不能整改又没有及时上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扣罚绩效工资1000元。第二十三条 以上处罚仅为隐患管理方面67、的处罚,追究事故责任另外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隐患治理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纳入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和部门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化公司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石化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灾减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保证生产持续进行,我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按期缴纳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制)实行企业内部财产保险。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安68、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和事故损失赔偿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保基金的管理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实行赔付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安保基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收、拨、核算、建帐和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审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审计。 第四条 安保基金是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上缴股份公司的专项基金。安保基金要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二章 安保基金的缴纳 第五条 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1固定资产和存货; 2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3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移交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69、不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1土地、公路(不包括厂内公路)、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船舶(不包括趸船);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铁路、道路、涵洞、水闸、堤堰、桥梁及护坡; 4林木、花草、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5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暂设工程。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将计提的安保基金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汇至股份公司安保基金专用帐户。 第八条 安保基金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帐面平均余额的4计提。 第三章 安保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公司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提取隐患治理、70、安全教育和奖励经费,做到专款专用:7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用于安全生产之外的技改和基建项目;15用于安全教育;15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未完成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不得提取15的奖励费用,将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支出。 第十条 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主要包括: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费用;公司安全技术措施改造经费;安全设施、装备的配置费用;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费用等。用于安全教育的经费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室设施、器材的配备经费;安全宣传、教育资料费用;安全培训费用等。用于防止重大事71、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包括:圆满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为安全生产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效或显著成绩的个人奖励费用;在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费用等。 第十一条 公司年末安保基金结余应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安保基金的使用实行预算制,每年末经公司QHSE委员会讨论并列出下一年度使月计划。 第十三条 为管好用好安保基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应有专人负责安保基金管理,建立安保基金台帐,登记安保基72、金的提取、上缴、返还、使用、理赔和结余等情况,及时统计、上报有关安保基金资料和报表。公司财务处应建立详细的固定资产缴纳台帐和管理制度,每次缴纳安保基金时,均应填制安保基金缴纳情况表和固定资产缴纳台帐,连同汇款凭证寄往股份公司财务部门并抄报股份公司安全部门。 第四章 安保基金的审批 第十四条 安保基金实行审批责任制,对资金的支出,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下年度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公司安全部门汇总,经公司QHSE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列入公司安保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安保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及时上报股份公司备案。 73、第十七条 安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年度使用计划为依据,用于突发性事故的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安保基金,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拟定实施方案后报公司安全部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五章 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投保财产损失赔偿的调查、申报及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当积极抢救,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使损失减小至最低程度。尽快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在24小时内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安全部门应迅速组织机动、生产、财务及相关专业部门参加的查勘小组进入 现场勘查。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预赔偿时,要提供74、预赔偿报告和预赔偿申请表并附当地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事故报告书、现场查勘报告、受损财产损失清单,正式行文向股份公司安全部门申报。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键生产装置是指公司生产系统中处于重要地位,并具有高温、高压、真空、深冷、剧毒、临氢、烃氧化等工艺条件75、下运行的装置以及对生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装置(系统)。重点生产部位是指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高毒剧毒的化学危险品,可能形成火灾。爆炸和化学品中毒的罐区、仓库、装卸栈台等。 第三条 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的界定,由公司安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实行公司管理,车间和班组二级监控。公司级关键生产装置为:常减压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和柴油加氢精制联合装置、溶剂脱沥青装置、聚丙烯装置、气体分馏装置、MTBE装置、苯抽提装置、产品精制装置、110千伏变电所。 公司级重点要害部位为:常减压装置热油泵房、常减压装置冷油泵房、催化裂化装置气压机房、催化裂化装置76、油浆系统、催化裂化装置热油泵房、催化裂化装置四机组、催化重整和柴油加氢精制联合装置压缩机房、催化重整和柴油加氢精制联合装置反应区、催化重整和柴油加氢精制联合装置加热炉区、溶剂脱沥青装置溶剂增压泵、MTBE装置反应区、苯抽提装置储罐区、油品车间液化气罐区、油品车间汽油罐区、油品车间原油罐区、油品车间苯、MTBE罐区、装洗车间装卸油栈桥、装洗车间液化气充装站、自控中心DCS机房、动力车间锅炉、供排水车间隔油池、供排水车间污水处理场。公司级关键生产装置10套,重点生产部位22处。 第四条 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应确定危险点和制定监控措施。 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所在车间,应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77、险点,并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公示在操作室内。 为保证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的安全运行,除常规管理外,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机、电、仪、操的公司、车间、班组的监控措施,监控措施应明确方法、指标、责任人等内容。 第五条 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出以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外界因素影响时(突然断料、停电、停汽、停循环水、停仪表风和停氮等); 2工艺过程异常时(设备故障、仪表失灵、超温、超压、液位超限,可燃、有毒介质、爆炸性粉尘大量泄漏等); 3其它因素可能引起的特殊危害等。 应急预案的编制既要达到消除或抑制事故,防止灾害扩大和次生灾害的目的,又要做到内容简洁、明78、了、实用,便于操作人员掌握。车间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将应急预案的内容纳入岗位练兵卡中,使职工掌握本岗位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公司主管经理对公司级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对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负有领导责任,每月应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关键生产装置所在车间应设立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关键生产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设置安全工程师的重点部位所在单位由主管生产副职具体负责重点生产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生产、技术、机动、安全等职能部门对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负有专业安全管理责任,除参与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79、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审查外,还应定期组织本专业的检查工作。其分工为: 一、生产管理部门 1及时掌握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的生产、操作情况,检查各项操作指标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的要求,不得超温、超压运行。 2在紧急情况时,以生产调度为中心,并立即报告领导及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施救措施和恢复生产工作。 3掌握水、电、汽、氮等公用工程的运行情况,负责电气设备的检测和检验工作,积极解决公用工程系统中各类隐患。 4在紧急情况下,调度公用工程系统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损失、抑制事故扩大。 5严格执行电气各项规章和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保证。 二、技术部门 对工艺操作方法和工艺指标进行审80、核,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机动部门 1掌握设备、仪表的运行情况,并负责检测、检验工作。监测关键机组的运行参数,实行特护管理。及时通报、消除各类隐患,保证设备、仪表的完好率达到 95以上。 2制订易腐蚀、易冲蚀的压力容器和管道的检测计划,并实施监测,确保安全运行。 3负责仪表安全联锁的摘除和投用管理。 四、安全部门 1对各单位和各部位的监护措施和预案演练计划落实情况、出现的隐患和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2建立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档案,每季度对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结果报告主管经理。3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要害部位检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提出整改方案。督促各单位及时解决,81、落实防范措施。4利用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要强化安全管理,规范操作人员的行为,提高装置抵御各类事故的能力。5定期检查各类安全、消防设施完好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五、基层单位监控职责 1确认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危险点分布图,现场悬挂标志牌,明确安全责任人。从事关键装置和重点要害部位操作的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工艺流程、操作压力、操作温度、介质和危险程度等。 2安全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关键装置和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每天不少于两次,并有检查记录。 3单位第一负责人要对关键装置和重点要害部位全面负责,根据生产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和事故预案,做到如人人82、熟练掌握。 4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和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尽快整改。 六、班组监控职责 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班对装置和危险控制点进行安全检查。 2严格遵守工艺、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及时报告险情,处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第八条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所在单位应建立档案,档案主要内容。 1装置、部位的基本情况; 2危险点分布图; 3监控措施及落实记录; 4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平面布置图: 5演练方案及演练记录; 6发现的问题、隐患及处理情况; 7上级及部门检查登记。 第九条 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应设立铭牌标志。 83、第十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减轻生产过程中事故伤害和避免职业病,实现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目标,要据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569095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了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 使用84、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标准的要求,尚没有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并按公司认可的标准校验、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性能、款式、标准、颜色、标志五统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发放原则、范围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设施,公司必须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发给员工具备防护能力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的一种预防性预防措施,为员工配发的防护服款式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具有坚固穿戴方便、合作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职工上岗操作的性能。 第七条 对于从事特种85、生产作业和在特种生产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公司应根据生产作业的需要,为员工个人配发具有特种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1各单位在册员工和当年退休的员工。 2直接从事生产管理、生产作业、储运、销售等工作的在岗员工。 3从事特殊环境作业的员工。 4经常到生产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凡按规定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都要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基础卡片”(以下简称劳保卡片),存放在公司安全部门,普通防护用品统一定期发放,并记入劳保卡片,86、特殊防护用品根据需要发放,不记入劳保卡片。 1普通防护用品分为大品种和小品种。 大品种:皮夹克、短大衣、风雨衣、单工服、棉工鞋、单工鞋等。 小品种:皮手套、防晒霜、防冻霜、驱蚊剂、卫生巾、洗衣粉、肥皂、毛巾和其它洗涤用品等。 2特殊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耐酸碱服、检修服、连体服、白大褂、棉手套和运动鞋等。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权在公司安全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每月 15日之前报安全部门进行审批。安全部门批准后,由公司物资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新进员工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按所在岗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时,劳保卡87、片由个人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外),应按新老工种使用年限较长的计算。期满后再接新工种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外部调入公司人员,需在公司安全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领取普通防护用品大品种时,须在个人劳保卡片上登记、签字。各单位应责成专人管理劳动保护卡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按各单位被批准的计划发放。 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学习、休假和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换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年限。2个月以上不在岗的员工停发小劳保用品。 第十六条 对因公造成损失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抢险、救火、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予以更换或补发。对非因公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88、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交款后补发。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要配备足够的集体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带、排风扇、绝缘胶板等),以满足生产和职工佩戴所需。 第十八条 对安全性能较高、工作正常时一般不宜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不包括滤器)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届时需强制定检或报废。 第十九条 对有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单位集中管理,到期后统一收回处理。 第二十条 普通防护用品由员工个人保管和使用,上岗工作时必须按规定正确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佩)戴过期或功能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特殊防护用品89、按实际需要可分为岗位使用保管和使用单位集中保管两种,无论何种形式,必须设专人登记建帐,定期检查、校验、更新,保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使用单位集中管理的特殊防护用品要设专用柜,由专人负责妥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酸碱作业人员以及在尘毒噪声环境作业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穿戴好特殊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培训岗位员工,保证会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佩戴。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参观、学习、实习人员等要按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安全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每年11月份制定下年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计划。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二十四条 分工与职90、责 一、安全部门1安全质量环保处是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2负责贯彻国家、股份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政策规定,制订公司内部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项管理规定。3负责审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4负责审定公司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厂家的资质认证和劳动防护用品品种、质料、款式、颜色是否达到安全要求。5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6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二、物资管理部门 1物资管理部门是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管理部门。2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质量标准。3负责对各单位制订的年度计划汇总后报安全质量环保处审批并实施91、。4负责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和储存保管工作。 三、工会工会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财务部门1负责公司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费用审核,保证资金支出。2按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检查本年度物资管理部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支出情况。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或给业主造成事故,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92、安全,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承包商,是指在公司内从事项目建设、改扩建、检修、维修、装置保运等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内部从事各类施工作业的工程承包商。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四条 工程合同签订前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对工程承包商进行认真审查,不能满足安全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从事作业。 第五条 工程承包商安全资质要求 1建筑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2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施93、工管理能力强,施工队伍稳定、素质高。 3安全施工经历、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 4安全消防设施、防救护器具、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应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5有可靠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施工质量及人身事故。 6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适应工程需要。 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工程承包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根据员工作业情况的不同有针对性地编制安全教育教材。从事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94、且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考试。考试成绩登记上帐。要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事故案例等。 第七条 教育内容: 1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法。 2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3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抢救方法。第八条 作业前,工程承包商要组织参加作业的所有员工接受公司安全部门和作业所在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成绩由公司安全部门存档(保存一年)。考试合格后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方可进入公司从事作业。 第九条 公司在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熟知作业区域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源,以及如何避免风险,了95、解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四章 票证管理 第十条 工程承包商作业前必须到业主的相关部门办理与工程相关的票、证、书,进行作业风险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票证书及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各种安全规定。 临时用电、破土、工业用火、起重、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前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安全作业票。 其它作业的票证书要按公司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各种票证书,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承包商作业前必须与公司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签订者必须为工程承包商第一责任人),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第五章 安全管96、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承包商作业前的“六定”工作,并予以审查,否则不能委托施工或检修。 “六定”即:定施工和检修方案;定人员;定施工或检修质量标准;定施工或检修进度;定工程(检修)检查进度。 第十三条 工程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加强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公司相关部门安全管理。作业前公司相关单位要为施工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双方进行交接,并签字认可。作业过程中工程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施工的各项要求,接受公司主管部门的安97、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有权勒令其停止或纠正作业,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商作业前应向公司安全部门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名单,并上报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十五条 搭建临时建筑物应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搭建。 第十六条 工程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悬崖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98、批准。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衣、帽,鞋、手套、眼镜、防毒面具等。不准穿化纤衣物(防静电服除外)、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施工。 第二十条 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99、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进人生产区域要加装阻火器,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二十三条 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措施施救,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全部门及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四条 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等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签字,发现违章现象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100、六条 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工程施工(检修)质量低劣、专业人员素质差、施工纪律松弛涣散、不认真履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条款”的工程承包商,要坚决清退。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装置区和易燃易爆区域不戴或者不正确配戴安全帽,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高空作业不戴或者没有正确戴安全带,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施工作业现场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罚款200元。第三十条 厂区内严禁吸烟,在厂内吸烟者,罚款2000元;在生产施工作业区域内每发现一个烟头罚款200元,同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 未接受安全教育,未按规定办理入厂手续,而擅自入厂每人次罚款200元。 101、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没有办理用火票擅自进入油气区、装置区或禁止烟火区,对车辆所在单位及该区域所属单位各罚款500元;机动车辆不戴防火帽进入油气区、装置区或装卸油气不挂静电接地线,对车辆所在单位及该区域所属单位各罚款500元;机动车在厂区内不按规定超速行驶,罚款200元;酒后开车,罚款500元;无证驾驶或将车交与无证人员驾驶者,罚款2000元;未经门卫许可,擅自进入厂区,对司机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罚款200元,每发现一人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 在厂区内用火,没有按规定办理用火票擅自用火,对在场当事人各罚款200元,用火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主102、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各罚款500元,在场监火人罚款300元;用火手续不全或用火不符合规定,对用火现场当事人各罚款100元,用火单位罚款500元,监火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各罚款200元,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三十五条 没有办理用电和用火票,擅自乱拉乱接电线、线头裸露、闸刀开关缺盖、保险丝不符合标准的,每处罚款 200元;用电设备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不符合标准,移动电器设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的,每项罚款 200元,在公司内私自使用电炉,罚款 500元。 第三十六条 默许、同意、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操作有隐患的设备,罚款2001000元。 103、第三十七条 不服从安全检查监督或阻碍安全检查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罚款2001000元。 第三十八条 堵塞消防通道,罚款1000元;施工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备(器材)失灵或损坏的,每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九条 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和装备,使其不能发挥安全保障作用或未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私自拆除安全设施和装备,罚款 1000元。 第四十条 吊车、叉车、电瓶车、翻斗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违章载人和作业,对车辆单位罚款500元,司机罚款200元。 第四十一条 从事电气、进入有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无安全措施未办理作业票擅自作业,罚款500元,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 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检修,锅104、炉压力容器、工业加热炉的安装、检修、清洗作业的工程承包商,未取得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或未到公司安全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和安全教育,擅自施工作业和进行检测的,罚款500一5000元。 第四十三条 氧气瓶、乙炔气瓶、静电接地装置、高压电工用具、漏电保护器等施工用工器具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的,每处罚款200元。第四十四条 机具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装置(护栏、护罩、护网、连锁和自动保护等)不齐全完好的,每处罚款200元。第四十五条 严禁在装置区内接打手机,违者处罚2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105、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和铁路机车使用的气瓶)。第三条 气瓶充装人员应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106、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必须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二章 充装前的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107、 3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是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108、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 4有报废标志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8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9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国内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 第七条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哨中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否应查明原因,报告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按第9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第九条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109、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第十条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查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第十一条 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方可充气。 第十二条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第三章 充装 第十三条 液化气体充装计量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天使用前校正一次。 第十四条 气瓶充110、装系统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五条 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下列规定值时,禁止装瓶: 1乙烯中的氧含量2(接体积计,下同); 2其他易燃气体中氧含量4。 第十六条 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 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 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2111、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 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声响; 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6永久气体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m3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永久气体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再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第十八条 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112、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许用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的08倍。 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所装气瓶型号中用数字表示的公称容量(以千克计)。其他液化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气瓶的公称容积与充装系数的乘积。 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必须精确计量和严格控制,禁止用贮罐减量法(即根据气瓶充装前后贮罐存液量之差)来确定充装量。充装过量的气瓶,必须及时将超装的液量妥善排出。 第二十条 永久气体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任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根据经验自行选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113、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 2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第二十二条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第四章 充装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写气瓶充装记录,永久气体充装记录内容至少114、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液化气体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气瓶标记重量、装气后总重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充气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永久气体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半年,液化气体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小于一年。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永久气体指临界温度低于10的气体;液化气体指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I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10的气体。第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处罚2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115、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装置检维修、改造和开停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各装置开停工、检维修和改造工作顺利进行,避免检维修、改造过程中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生产系统检维修、设备检维修、日常检维修和抢修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工程承包商。 第四条 检维修和改造期间,公司必须成立开停工和检维修、改造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装置的生产、开停工、检维修和改造工作。相关单位和工程承包商也要成立相应的检维修、改造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检维修、改造安全负116、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开停工期间的统一指挥;机动部门、工程部门具体负责检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工作;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开停工期间的生产、物料和能量平衡;安全部门负责开停工、检维修和改造期间的安全施工作业和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装置停工、检维修和改造前的安全要求 第六条 进行停工、检维修和改造的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停工方案、检维修和改造HSE风险预案和事故预案,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向检维修人员交底。对于关键部位的施工HSE风险预案,在学习交底的基础上还应组织具体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演练。开停工方案、检维修(改造)HSE风险预案和事117、故预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重新制定,重新审批,方可实施。 停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停工范围和停工程序。 2各种物料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制定盲板图表。 第七条 对装置检维修和改造项目,要做到“五定”,既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同时做好检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交底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和工程承包商要认真做好检维修、改造前的安全动员,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学习装置检维修安全规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强化员工的检维修安全意识和检维修安全作业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殊工种作业证118、,未经教育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条 检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单位要对检维修、改造的装置、设备进行清洗和置换处理。做好以下工作: 1切断电源和联锁,注意清除油污,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 2对输送、储存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 3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的盲板处挂上“警示牌”。 4装置内的地沟、电缆沟、工业排水沟、阴井、地漏等要有效封闭。 第十条 检维修作业前要对检维修安全设施、机具、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保证设备的安全防护、接地设施齐全完好,119、灵活好用,对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防毒面具、安全灯、扶梯、活动平台、卷扬机、绳索、倒链、安全网、脚手架、固定卡子等安全用具进行可靠性鉴定。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同时要根据检维修作业特点备好安全带、防毒面具及灭火器材等。 第十一条 检维修机具、物料必须按照检维修、改造指挥部的要求布置摆放。废旧设备、器材、管线、废料要及时清理出检维修现场,保证装置进出口、内部道路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对装置内不检维修的设备,要采取好安全措施,要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工程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前要与生产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在检维修、改造交接书中签字。 第三章 装置检维修和改造期间的安全要求 第十120、四条 工程承包商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和我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所有检维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检维修服、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或易挥发的溶剂洗刷机器、配件和工作服,临时用电和照明设施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各类票证书制度,工业用火、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吊装等特种作业都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票证书,票证书要认真填写,措施详尽。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十八条 在生产区施工动土,应事先办理动土作业票,防止损121、坏地下电缆和管线。 第十九条 检维修拆卸机泵应办理特种作业安全工作票,机泵检维修前必须进行排放、蒸汽吹扫置换。排放温度必须控制在200以下或低于自燃点50100,排放温度必须高于凝固点,具体排放温度由车间确定。 第二十条 工程承包商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计划或项目HSE作业计划书,报作业所在单位批准。危险性大的检维修、改造项目要实行风险管理,制定削减风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检维修应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工作票,不能无作业票在公司生产区内私拉乱接电线或私自用电。临时用电工作票由临时用电单位首先到用电点的所属单位按照用火等级办理用火票后,再到电管部门办理122、用电票。 第二十二条 进入有毒有害部位作业,必须选配适用的防毒面具,并有专人现场监护。进入塔、釜、储罐、容器、下水道、地沟、烟道和其他密闭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认真执行作业票上的有关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保证氧含量在 14.5-23.5%(体积)之间,并进行检测。质检中心负责全公司安全气体(包括氧气、可燃性气体和有毒有害性气体等)的检测,如果施工作业需要进行现场检测,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准备,提前一天通知质检中心。有人孔的设备,进入前应打开所有的人孔,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向设备内通风(新鲜空气)或配备防毒面具和呼吸器材。设备内残存的少量可燃物、沉淀物应使用防爆工具清理123、干净。进入有空间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第二十三条 检维修作业期间,进出装置各管线上的阀门要关严,并装上符合要求的盲板,封闭用火区域内的下水井、地漏等。 第二十四条 盲板拆装要有专人负责,要将拆装时间、部位、数量、拆装人员姓名等记入盲板拆装记录,并绘制板图以备检查。盲板材质要符合安全要求,有足够强度。盲板样式、规格要统一,并要统一编号。禁止带压、带物料拆装盲板,特殊情况需要时须采取可靠措施,经安全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检维修、改造现场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车时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装桶后,要及时运到安全地点,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野蛮施工,124、更不准从高处往下乱抛机件、工具和废料等。 第二十七条 检维修、改造施工用脚手架,要按规定选材固定,跳板要放平搭牢。 第二十八条 在金属容器内或特别潮湿地点作业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伏,且绝缘良好,在有触电危险环境中使用的行灯和局部照明应采用36伏或24伏安全电压。 第二十九条 打开塔、容器人孔,必须从上到下依次打开,打开最底部人孔时,车间人员必须在场,确认无残液和危险介质后方可打开。拆装盲板、人孔,必须填写拆装盲板、人孔作业证。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话,须将排出的污油回收至污油罐中。没有条件应排入含油污水中,不能乱排乱倒,并保持各管沟、下水道畅通,及时清理以防堵塞及存油造成事故。 第四章 装置125、检维修改造后及开工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检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结束后,现场的清理要遵循以下要求。 1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进行。 2清理物品不准由高处向下抛掷,必要时须设专人监护。 3设备内部清理要干净,不能留任何杂物。 4用水清理地面、设备时,不准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 5清理腐蚀性介质时,不要溅到其它设备上。 6清理设备的污水,不准排入生活下水管线。 7检维修、改造结束,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设备、管线复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装置一次开车成功投入生产,装置应具备如下条件: 1装置内外所有交通要道、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阻,装置内地面平整、清洁。消防器材齐备好用。 2所有工程全部完工,126、不留尾巴。所有设备、管道和容器等已通过严格试压、试漏,达到要求。塔、管道和容器等在封闭前,内部经过严格检查,干净没有遗物。使用单位、检维修单位和主管部门确认该工程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各种压力容器要有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使用证。设备档案(包括各种技术资料、合格证、质量证明、图纸等)齐全。 4所有安全设施、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必须齐全好用可靠;并经校验合格,记录齐全。 5各种通讯设施投入使用,保证通话清晰畅通。 6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开工方案应包括安全措施。开工方案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定批准。生产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员工学习和技术交底,并对岗位人员进行考试。 7以上各项必须经过生产、安全、127、机动、计量、电气、技术和环保等职能部门、工程承包商及开工单位联合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由主管生产、设备经理批准后,生产部门下达命令,拆除盲板开工。 第三十三条 装置开工应严格执行开工方案统一调度,检维修单位或工程承包商应对其检维修、改造项目安排“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装置开工正常后,要组织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128、进一步明确安全用火规程,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石化公司总图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工业用火,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129、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7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第五条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 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 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 工业污水场、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化学危险品仓库; 输送和储存易燃130、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2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 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而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系统管网区; 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特殊用火: 节假日期间的一级用火(装置年度大检修期间除外); 在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用火; 在正常生产运行的液化气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 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131、级用火;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5公司安全部门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11块固定用火区。 已审批的固定用火区如下:装洗车间维修班;油品车间维修班;动力车间维修班(2处);化验车间一楼、二楼、维修班(3处);电气车间维修班(2处);自控中心维修班;环保化验室(2处);供排水车间化验室;铁路车间机车库;聚丙烯化验室;维修车间(2处)。 第六条 用火作业票的填写和审批 1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申请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审查。 2用火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与用人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对将要进行的用火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制定安全措施栏。 3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组织落实用火安全132、措施后,填写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 4在反应器、罐、塔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帖。 5一级用火,公司安全部门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后,由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用火申请单位和用火施工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 6二级用火,用火申请单位负责人与安全部门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安全部门人员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用火申请单位和用火施工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 7三级用火,用火申请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对用133、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8特殊用火,一般不允许有特殊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特殊用火的,由公司领导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9固定用火区,由用火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工业用火必须明确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及其责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上述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允许简化程序,逾越程序的情形发生,都有互相监督拒绝违章的权利。 第八条 用火人安全责任制 1应持用火票第二联,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用火人应严格134、执行“四不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票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实际用火情况与用火票不符合不用火。对符合“四不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3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并暂时停止用火。 4用火过程中,严格遵守用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用火监护人安全责任制 1应持用火票第三联,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出现事故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接到火票后,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准备灭火器材。 3划定用火范围,佩戴好监护人的明显标志。 4遇有情况变化,马上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 5用火票和用火人不符,有权停135、止用火。 6负责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不能擅自离开用火现场。 第十条 用火审批安全责任制 1在审批前必须到用火部位,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用火,并指定监护人。 2落实安全可靠的用火措施。 3保证用火人、监护人和用火现场的安全。 4根据安全用火制度的规定,决定用火时间。 第十一条 用火综合技术措施 1用火前,用火申请单位和用火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到现场制定用火措施方案,HSE风险预案、应急预案,画出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用火。 2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必须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136、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他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用火源窜到其他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3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3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等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业。 4在油罐、塔、釜或其他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必须采样分析有137、限空间内气体,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等)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体积)。 5用火前,有限空间内的气体采样分析由质检中心负责,分析完以后要出正式的分析报告。现场采样时,用火申请单位要给予配合。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出结果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用火,重新采样分析。 6在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必须坚持“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是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138、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去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坚持“一律禁止”的原则,应尽最大可能地减少用火。 8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风力达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的一切用火。 9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或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种井、排气管等必须封严盖实。 10二、三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的,每天在用火施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11用火作业结束前或下班前,用火人和监护人要对用火现场进139、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12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如在上述设备上或内部用火,必须进行置换,保证氧含量不大于235。 第十二条 特殊、一级用火,用火申请单位和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和用火措施的领导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二级用火,用火申请单位和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和用火措施的领导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 第十四条 三级用火,用火申请单位和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用火措施、工作经验丰富等安全管理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 第十五条 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1用火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140、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加盲板、设置防火屏障、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等施工措施由施工人员在用火申请单位人员指导下落实。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用火措施。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用人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2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用火时间应连续计算。一级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8小时,二级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天,不得跨越双休日,三级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五天,固定用火区每半年审核一次。 第十七条 用火点在装置141、界区以外但在防火间距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构成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用火票,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八条 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1为便于需经常进行用火作业的单位开展工作,在经常用火单位内较安全的区域内设立固定用火区,并指定专人负责,在用火区域的明显处悬挂固定用火区标志。 2凡设立固定用火区的单位,必须首先向公司安全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划出用火区域,落实安全措施,上述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3固定用火区内用火级别为三级的用火,用火审批和用火全过程应严格按三级用火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用火不能超出划定的用火区域。 5固定用火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固定用火区所在单位领导全142、面负责,公司部门、消防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部门应及时检查用火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用火申请、审批和施工作业的单位均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临时用电要按用电地点的用火等级分级管理。用电管理单位根据已经审核批准的用火票,方可办理用电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区域的管理。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指定行车路线和停放位置,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填写“用火作业票”,按用火等级审批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工艺装置区和轻油、液化气罐143、区。 第二十二条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一律按照用火级别升一级对待。 第二十三条 用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必须妥善保管。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用火票保存期限为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在公司范围内从事起重作业的144、工程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第四条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五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公司机动部门负责建立145、技术档案。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九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条 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移送人员作业时,必须在作146、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 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 100吨,小型为 40吨以下。 第十二条 大、中型设备、构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及HSE风险预案,并报主管部门责任人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施工方案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存档。 第十三条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分以下几步: 1班组自检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检查电气147、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施工单位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148、质和熟练程度。 施工机具、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意见。 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施工用电。 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天气预报情况和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安全部门对以上起重作业检查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149、全帽。 第十五条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十六条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150、位。 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检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151、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或吊索悬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装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受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152、能力的80。 12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第十八条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构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构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153、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持、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或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8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第十九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对起重机械限位。 3将吊154、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二十条 起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上述每一项规定,处罚200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石化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155、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在公司范围内从事起重作业的工程承包商。 第三条 凡进入或探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遂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场所作业,统称为有限空间作业。 第四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1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票”中的申请栏内容并签字。 2有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接到申请156、后,与作业单位负责人共同对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HSE风险预案。在制定安全措施栏填写有关内容(如果作业票中列出的综合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增加补充措施)并确认后签字。同时,安排有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有限空间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3有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向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交底,并在审批栏内签字,批准作业。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确认合格后,在安全措施落实栏内签字。 4有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有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留存。有限空间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保存期一年。 第六条 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157、设备的工艺及作业人员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得急救知识。 2监护人对“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3监护人应掌握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数量,同作业人员拟订联络信号,并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同时报警。 第七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1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2不见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票”不作业。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劳动防护着装和器158、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6遇有违反规定强令作业的情况或安全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作业期间如果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九条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十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人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应急计划、必要的安全知识、救护方法、159、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方法、急救方法等。 2对所进入的有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对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标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有可视的明显断开点,配电室电源开关应挂有“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3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分别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含量不超过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 10(体积)。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氧气浓度在195235 (体积)之间。容器内温度定在常温160、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检测频率),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又必须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主管所在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确认安全可靠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作上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8次。 4分析合格1小时后作业,应再次分析,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业。 5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电压在24V以下、要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用火应办理“用火作业票”,不得以“有限空间作业票”代替。 6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161、,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处理,保证人员作业时接触剂量符合国家要求。 7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 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 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超过3人时,应对人员进行登记、清点。10有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呼吸器、安全绳索等急救器材。 11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和方法。作业时,应视作业条件适时安排人员轮换作业或休息。 12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等方法通风。必要时,162、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要采取防止长管被挤压的措施,吸气口应置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 13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同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处罚200元。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管理,防止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163、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工程承包商在公司内从事临时用电的作业。 第三条 因生产、检修施工等需要而接引装设的临时用电设施统称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票”办理程序: 1用电单位(包括本单位或工程承包商)向公司机动部门提出临时用电申请并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批准后根据临时用电性质、地点,决定是否需机动部门和电气车间签署意见。 2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作业票”到供电主管单位签字,核实用电计量方式和电费结算方法。 3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作业票”到用电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用电所在单位负责根据用电作业部位和性质提出管理要求和安全164、措施(如在生产区内非生产车间管辖范围临时用电,由机动部门审批)。 4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作业票”到供电主管单位申请接电,由供电主管单位现场供电负责人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上填写安全措施及要求,用电负责人审批后安排人员接电。接电人员按作业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安全措施接、拆线并签字。 5“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二联,用电单位持第一联,供电主管单位接送电岗位持第二联,临时用电作业全部结束,拆除临时线后,接送电岗位将第二联交供电主管单位封票存查。 第五条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1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橡胶软导线,主干动力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 2电缆(线)过路必须加钢套管,空中架线距人行路不低于165、25米,过车通道不低于6米或不低于过路电缆桥架。 3电气施工机具应集中存放,电源开关设箱上锁,零散用电电源设铁盒开关,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电气设备。 4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5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6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7在装置区、罐区或其它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应使用与该场所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达不到此要求的应限制其使用,由于条166、件所限必须使用非防爆电气,须经用电所在单位同意列为用火管理,按场所的用火等级办理用火作业票,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8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和易机械损伤等部位,不准有接头并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9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接线箱、接线盒、插座的封闭胶圈必须完好,接引导线必须压紧封严,以达到电气防爆要求。 10手持用电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使用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11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安全保护开关,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安全可靠,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167、头,并设置专用提泵拉绳(不得用铁丝),不准人泵同时作业。 1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应选用类工具,如果使用I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类工具或类工具。如果使用I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类工具。如果使用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168、0l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13生产检修等临时性用电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地点、坑、井、沟或金属容器内部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行灯必须为防爆型并带有金属保护罩。 14停工大检修、技术改造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 15雷雨天禁止临时用电作业。 16临时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1装置罐区内及其它爆炸危险场所的进、停电按用火票规定的用火时间执行,169、每天用电结束应断开一切临时电源,变电所拉闸,变电所每天见用火票送电。其它用电作业见票送电。 2临时用电票有效期不超过半个月,超期继续使用必须提前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3远离公司生产区的临时用电,应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办理临时用电票,但签发手续必须严格,设施必须完备。授权要以文字形式并有供电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公司安全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职责 1机动部门:对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临时用电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掌握公司临时用电状况,检查用电情况,对临时用电管理负责。 2能源计量管理部门:根据临时用电票所需用电量,确定计量方式和电费结算方法,检查是否违规接电,170、对能源损失负责。 3临时用电所在单位:对临时用电设施安放地点、作业时间提出要求,爆炸危险场所内所有临时用电作业均按用火作业管理。临时用电过程中要检查现场环境安全,出现异常情况,立场停止作业,确保生产正常。 4供电主管单位:制定并落实临时用电票措施,确定电源接引点,按时间进、停电。根据临时用电时间、地点变化重新办票。涉及用火的临时用电作业每天送、停电时间按用火票时间执行,不见用电单位出具的用火票不送电,对临时用电的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隐患或违章用电有权停供电,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 对用电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严禁从事电气作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171、实各项安全措施,作业时听从用电所所在部门指挥。 5安全部门:现场检查临时用电措施、临时用电票、用火票等是否符合要求,有权停止违反本规定的临时用电作业,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违反每项规定处罚200元。 第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化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工程承包商施工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172、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 雨雪天气; 夜间; 在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接近或接触带电体; 突发灾害的高处抢救; 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五条 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作业票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作业点所在基层单位安全工程师联合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由作业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作业单173、位派监护人现场监护。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经施工作业单位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安全总监会签,双方各派一名监护人现场监护。严禁在六级(风速108m/s)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 30一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高温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中“重劳动”工作时间轮换作业。 第六条 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病病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174、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当遇特殊情况并经作业风险分析评价认为不宜系安全带的高处作业,经公司安全部门核实后方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采取严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175、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工具要有防掉线,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内。 第十三条 严禁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须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176、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十五条30米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 第十六条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八条 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填写作业票,并经公司主管领导会签,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作业后立即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需继续作业时应补办作业票证。 第十九177、条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再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天(持续作业不超过24小时,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票面签字后生效。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单位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作业负责人职责 作业负责人是指现场作业具体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按照高处作业要求安排作业人员,确保作业安全。 2作业人员职责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在安全措施不178、完善或没有有效的高处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作业。 3监护人职责 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进行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 4作业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职责 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6其它签字领导职责 对特殊高处作业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179、定 第一条 为确保破土施工作业人员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各种设施不受破坏,避免事故发生,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总图范围内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三条 破土作业的主管部门是机动、工程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破土施工作业。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票。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破土作业项目,施工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和供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破土作业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并根据施工区域的地质、水文、地下180、管道、埋地电信电缆、测量用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石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和落实施工方案和HSE风险预案,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持审批的作业票,方可破土作业。 第五条 破土施工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由其对施工作业的安全负责。在运行中的装置、罐区内施工,施工应设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 第六条 破土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逐项落实审核单位的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181、逐项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和生产工艺埋地管线等地下设施。 第七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主管部门,经审批同意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1需要占用规划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九条 在道路上及运行装置、罐区内破土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及警示灯。如破土作业而影响到地上安全或地上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182、时,也应设置围栏、警示灯或警示牌等。 第十条 在施工中,遇到不能辨认的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坑、沟、槽、井和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加强监护。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提前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作业,应防止邻近建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要加固,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183、应由上至下逐层挖起,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三条 雨期和解冻期的破土作业应随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误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四条 在破土作业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等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撤出作业人员,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夜间设警示灯; 3划出警戒区,安排警戒人员,日夜值勤,并迅速通知工程、机动、设计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破土作业票由施工单位填写,机动、工程部门负责审批、存档和管理。破土作业票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184、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 3天,界区外不超过15天。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有效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及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185、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炼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包括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186、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等职能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职责 1机动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187、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管理单位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要保证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第十三条 在报188、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报警器出现故障要及时联系处理,在五个工作日内还没有及时恢复正常的,每一报警器处罚相关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盲板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在生产和检查过程中正确拆装盲板,防止发生各类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装设盲板是隔断气体、液体以及固体物料的有效措施,应纳入各单位生产工艺管理内容,车间(装置)应建立台账,做好盲板的发放、回收、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 在生产189、和检修过程中为保证安全,需对物料采取隔离时,必须在管道(设备)上装设盲板,不准以关闭阀门方式替代。 第四条 各单位(装置)装设盲板,应由专人负责绘制盲板流程图,办理装(拆)盲板作业票。在停工检修时,需指派专人负责盲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盲板应装设在来料阀门的下游法兰处,盲板两侧均应加垫片,并应用螺栓紧固,以保护法兰密封面和防止物料泄漏。 第六条 在装(拆)盲板过程中,应有防止管道(设备)内的余压或残余物料危及人身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 盲板的日常检查应纳入岗位巡检内容。第八条 盲板的尺寸、材质、厚度等规格必须符合相应的工艺条件,板柄应有明显的标志和编号,生产装置对经常装(拆)盲板的部位应设置固190、定的“8”形盲板,实行规范化管理。第九条 盲板安装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300元,错装、漏装盲板处罚相关责任人300元。 第十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安全阀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使我公司在用安全阀真正起到稳定生产操作,确保安全生产的作用,根据劳动部在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企业安全管理检查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阀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阀的使用检修和校检台帐,对安全阀和安全阀安装部位进行永久性的统一编号,以便对号安装。 第三条 运191、行过程中的安全阀应定期检验和维护,检验周期为一年,其内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换、定压和气密试验。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安全阀的一切技术资料,其内容包括铭牌、产品质量说明书、合格证、定压牌、运行记录和检修试验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 安全阀的定压由使用单位专人负责,持定压表卡到维修车间阀门班定压。定压后,必须由定压单位通知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部门、机动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会签后方为合格。经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必须加铅封。安全阀不按期定压,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报机动处和安全处备案,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六条 定压表卡一式四份,使用单位一份,校验单位一份,机动部门一份,安全部门一份,对无统192、一编号和无表卡的安全阀,校验人员有权拒绝定压。 第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阀的前截止阀必须全开,并由安全部门负责落实安全阀所在车间加铅封。 第八条 更换的新安全阀,必须进行耐压、定压和气密性试验,定压前进行编号移植,否则不予定压。 第九条 安全阀定压值最大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定压值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机动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运行中起跳的安全阀,必须由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机动部门、安全部门认真分析起跳原因。由于超压造成起跳的为生产事故,由于零部件失灵造成起跳的为检修事故,分清事故原因后才能重新定压。 第十一条 193、无论什么原因造成安全阀起跳,即使没有造成损失,也应按一般事故论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每起跳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造成损失的,按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公公司提出。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气防应急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预防急性职业中毒,及时对急性中毒患者和意外伤害人员进行现场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化专业气体防护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单位,都要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急救措施。必须保证组织领导、专业人员和急救所需的仪器194、设置、药品器材的落实。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尘毒监测、巡回检查设施药品管理及对岗位人员培训和模拟意外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气体防护站设在消防队,配备气体防护车和全套器材,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五条 气体防护急救站主要任务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防护和急救计划、措施。 2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有毒有害装置、场所的情况和通行线路。 3发生急性中毒和意外事故时组织现场救护,将伤员抢救出现场急救并及时送往医院。 4对新入厂职工进行预防职业中毒知识教育,对有毒场所作业员工进行现场自救、互救培训。 5要做到经常深入现场,时刻处于战备状态,接到报警即能出战。 第六条凡有可能发195、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单位,都要设有固定急救器材柜,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防酸、防碱、防火等急救器材。 第七条 急救器材柜一般放置在控制室等操作人员经常出入地点,由公司安全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急救器材柜的门钥匙放在明显易取处。第八条 急救器材柜中的物品不得随意乱动,要建立明细台账,一个月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要保证所有器材完好,尤其是充气设备要确保正常工作压力,滤毒罐不准超期使用,要及时更换陈旧老化的器材。 第九条 急救器材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柜门上要张贴急救器材品种数量明细表和主要器材使用方法指南。 第十条 各单位对员工进行使196、用方法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实际操作考核,必须做到岗位操作人员熟悉急救器材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空气呼吸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空气呼吸器的管理,使之时刻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抢修、抢险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空气呼吸器是岗位安全的必用器材,必须列入到岗位管理之中,实行“四定”管理,即定人、定期保养、定期监测维修。每周试压一次,每月试用一次,使之达到卫生清洁、部件不缺、压力充足,随时好用。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门以及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空气呼吸器使用台帐。 第四条 197、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空气呼吸器的检查,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并督促岗位人员对空气呼吸器精心维护,并做到懂得性能,懂得使用方法,能安全使用。公司安全部门要把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到安全检查评比之中。 第五条 气防站负责对岗位人员使用空气呼吸器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空气呼吸器的性能、日常保养、使用方法,每年培训一次。 第六条 气防站负责对空气呼吸器的维修及充气各使用单位发现空气呼吸器气压不足或有故障时要立即送检、送修,气防站及时充气和进行一般性的维修,以保证岗位使用。第七条 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和气瓶的定期检测,由公司安全部门定期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不按期检测的气防站不予充气,以免198、发生事故。 第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一、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上岗操作。二、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区域。三、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四、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五、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六、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七、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破土施工。八、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九、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199、。十、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石化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一、严禁在厂内吸烟,严禁私自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爆炸危险场所。四、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爆炸危险场所。五、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六、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场所。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化学危险品。八、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非防爆设备、器材、工具。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十、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火防爆设施。石化公司车辆安全十大禁令一200、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二、严禁无证开车、非岗位司机驾驶车辆,严禁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三、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四、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五、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六、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七、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八、严禁装卸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违规装卸。九、严禁吊车、叉车、铲车、翻斗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十、严禁运送化学危险品车辆随意行驶或停放。石化公司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第一条 在有中度及窒息危险的环境下作业,必须指派监护人。第二条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第三条 在有中毒和窒息环境作业时,必须佩带可靠201、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 进入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第五条 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应急计划和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 要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测,采取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标准。第七条 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第八条 检测毒害物体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校验、保持完好。第九条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要及时,方法正确。第十条 健全有毒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石化公司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三十条安全规定第一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202、装、超负荷运行。 第二条 液化石油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石油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淋水降温。 第三条 要随天气的变化而做好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晚要减少瓦斯与液化石油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凝,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与火炬回火。 第四条 各种充装液化石油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必须安设阻火器。 第五条 新装置投产要对液化石油气203、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要做好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但发生泄漏,必须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及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与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活好用。 第七条 通过道路或街区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燃用液化石油气或瓦斯的204、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第九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准超期使用,不准随意排放残液和倒液。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从事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并要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退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石油气罐区要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的205、低点与胀力点要安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或自动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闭方式。 第十四条 进系统管网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标立方米,总流量不大于400毫克标立方米。为保证硫含量指标达到上述要求要尽快建立脱硫装置,未建脱硫装置的要开好碱洗设备,以防腐蚀设备与管线。 第十五条 凡贮存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有关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206、范要求,并要配备必要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第十七条 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必须装设阻火器和配有燃料油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有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必须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第十九条 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设备、管线要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有耐火隔热保护层。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区域的设备及仪表要采用防爆型,其防爆等级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要有防腐207、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石油气的气化或脱凝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第二十四条 要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或爆炸。 第二十五条 火炬管网走向要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要有坡度,低点要有排凝设施。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要有经过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做水压试验与气密试验,并要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208、线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要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降温设施等,并要定期检修检验,保证灵敏可靠。第三十条 要按规定定期对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或采取可靠措施,结合装置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以上每项规定处罚责任者200元。石化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第一条 生产操作、检维修及有关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209、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条 各单位要组织摸清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做出硫化氢平面分布图,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配备完善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切实加强管理。 第四条 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实现密闭化生产,使装置区或生产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须定期组织测定和评价。对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时,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六条 210、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要安装检测报警器。 第七条 甲、乙类油罐的进油、出油、调合时,禁止进行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罐顶作业。罐内液面静止30分钟后,方可进行上述作业。 第八条 在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从事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应选用适用的防毒面具,并有两人同时到现场,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九条 在硫化氢污染区佩戴特殊防护用品作业时,在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第十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岗位人员,按要求转换岗位工作。石化公211、司酸、碱工作安全规定第一条 凡从事酸、碱工作的操作、装卸、搬运、检修等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否则禁止作业。第二条 在夜间工作时,有酸、碱设备和容器的地方,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夜间无照明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作业。第三条 对酸、碱设备容器、管线检修时,要清除内部的残余物料,对其中和、清洗、吹扫至对作业人员无伤害作用。第四条 在检修时,要提防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配备好必要的防护用具。第五条 对设备、容器、管道检修时,要特别注意腐蚀情况并严防掉进盛放酸、碱的容器中。第六条 存放酸、碱附近的地沟,必须设有牢靠的盖板,并保持完好盖严。第七条 禁止带压拆卸酸、碱管线法兰和阀门。第八条 禁212、止随地排放酸、碱,如需排放应经过酸碱中和处理。第九条 酸和水调合时,禁止将水往酸里倒,必须先装好水,然后再往水里缓缓加酸调合,以免酸溅出烧伤人。第十条 在酸、碱工作场所附近应设置便于冲洗用的水管。酸区急救室要确保良好状态,各种防护、急救设施要保持完好。第十一条 酸区要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和划定防护区域,禁止闲杂人员出入。第十二条 发生意外情况和出现事故,要立即采取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第一条 生产使用氢气,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213、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和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的安全措施。经公司主管经理、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实施。 第二条 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第三条 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第四条 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火炬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214、。 第五条 使用氢气,要坚决执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建立健全定期夜间闭灯检查氢气泄漏等制度。 第六条 外购氢气必须严格氢气进出厂质量检查制度,按35随瓶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第七条 充氢作业,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充灌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钢管和铜接头,严禁用橡胶制品代替。接电解氢瓶的接口阀,应与一次充氢接上的瓶相符,且不应超过五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第九条 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215、防止日晒。 第十条 在充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必须暂停止充灌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保持一定压力。重新充灌氢气作业前,对充氢接口阀(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交通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可供216、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摩托车(含电瓶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驾驶员,是指经过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过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专(兼)职驾驶员。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公司内的车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监督工作。安全部门的交通安全监督主要职责是: 1、监督公司各单位对国家、地方以及股份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的贯彻落实; 2、建立和完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监督公司所管辖的道路、道路交通标识、车辆的交通安全管217、理及驾驶员、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4、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交通违章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5、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并统计上报。第三章 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条 公司安全教育制度中应有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交通安全教育的对象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员工、以及外雇人员。 第八条 要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结合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第九条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 1、交通法规、交通规则、交通安全常识、交通事故安全分析以及股份公司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通报、指示等。 2、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218、。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新车入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异动、变更、过户、转籍等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所属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档案主要记录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的时间以及更换的零部件、车辆损坏修复情况。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节假日期间,非运行车辆应严格执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准驾证、封存车辆)制度。 第十四条 执行长途驾驶任务的司机,必须认真填写路单,经主管经理审批后,到总经理办公室备案,方可出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要严格执行中219、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 1、车辆主管部门应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2、临时停车,驾驶员需要离开车辆时,应切断电路,锁好车,拉紧手制动。 3、液化气槽车、液氨槽车、轻质油槽车、装载化学危险品和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严禁在居住区或其它人员密集地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停放。 4、因故障停车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厂区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管理,要按照规定在厂区道路、公司大门、弯道、单行路、交叉路、生产区限制、管制道路、公司铁路道口等处设置交通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厂区道路上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的作业。需要临220、时占道、破土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时,施工时须设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要有警示灯。 第十九条 厂区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有足够的照明,路侧要设有下水道(明沟应加盖),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第二十条 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5米。第二十一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第二十二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动车行驶视线.第二十三条 跨越铁路拉设221、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第二十四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或进行各种施工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制定两书一表,经过审批,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还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第二十五条 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化石油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应由安全部门和禁区所在单位设置禁止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通行的标志和设施。如车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事先提出申请,通过所属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开具进车票后,方可进入。 第六章 驾驶人员及事故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222、应加强管理,严禁非岗位驾驶员驾驶单位车辆。 第二十七条车队对驾驶员应实施动态管理,坚持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分析并分类,提出相应管理或监控措施,保证安全行车。 第二十八条出长途时,车辆主管部门应明确长途行车距离的标准,对执行长途行车任务的驾驶员进行严格的挑选(原则上需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由车辆主管部门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批准执行长途任务。 第二十九条 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禁止司机疲劳驾驶。 第三十条 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车队,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指定专(兼)职安全员,了解当地风土人情,制定保障安全行车的制度与措施,定期组织有关驾驶员223、学习。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公司车辆主管部门组织安全学习。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1、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2、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3、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 4、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5、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第三十三条 实行驾驶员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行车百万公里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管理执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七章 进公司车辆要求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224、状况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良好,并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凭车辆入厂证进出公司。第三十六条 车辆载重量及乘员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进入公司大门时: 1、车辆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前后两头应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 2、应在车辆排气管处安装阻火器,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接防静电设施;3、易燃、易爆货物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其载量不得大于规定载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拦板。第八章 车辆在公司内的行驶要求第三十七条 车辆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超过20千米/小时225、,高度不超过4米。行至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厂大门口及人员稠密路段时,时速不超过15千米/小时,并要在50米外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行”,严禁抢道通行。第三十八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的限制。第三十九条 公司大门口、厂内交叉路口、转弯处等20米内不准停车。第四十条 货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等)不准载人。第四十一条 摩托车凭车辆入厂证进厂,但不准进入纬二路以南区域。电瓶车不容许进入装置区,如需进入装置区,必须由装置所在单位办理进车票后,按照规定路线,持票进入。第四十二条 所226、有进入公司内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遵守车辆安全十大禁令有关规定。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不准阻碍安全通道。第九章 检 查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所属单位要建立所有车辆违章台帐,加强驾驶员考核管理。第四十四条 安全质量环保处建立厂内机动车检查台帐,便于考核管理。第十章 罚 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规定者,每一项处罚200元。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执行本规定。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提出。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化公司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227、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公司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性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科研开发的工业试验装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法规、标准,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国外引进装置、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国内补充配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第四条 公司安全部门及工程项目228、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全过程监察分五个阶段,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实行分级管理。 股份公司立项的项目,投资额在五仟万元人民币以上、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股份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全过程监察,并在初步设计审查表和验收审查表中签署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上级部门验收意见。 投资额在五仟万元以下,在股份公司安全部门委托下由公司安全部门代表公司进行全过程监察,公司安全部门分阶段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部门汇报,并签署审查意见和验收意见,报股份公司安全部门备案229、。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三同时”审查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通知相应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参加。 第七条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程序。 1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公司安全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预评价,并进行评审。 2初步设计会审前半个月,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向进行审查部门报送拟建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图纸资料,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经初步设计审查会审,劳动部门同意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卫生部门签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 3建设项目验收前一个月230、,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审批表送相应劳动部门,并向卫生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检测评价申请书和指定的图纸资料。经竣工验收合格,劳动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书院中签署同意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卫生部门签发建筑项目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建设项目方可投产。重大项目须按劳动部门、卫生部门要求委托具有安全卫生评价资格单位(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和卫生学评价,发生费用按规定由建设项目投资中列支。 4每年初,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公司安全部门,安全质量环保处汇总后报地方政府劳动部门、卫生部门。 第八条 安全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察的各个阶段,应按要求231、填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表、初步设计审查表、投料试车检查表、竣工验收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通知单,送建设单位、设计部门。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接到通知单后,按建筑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通知单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第九条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与各级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及股份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十条 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中具有否决权。未经“三同时”审查的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可以上报立项、开工、试生产和验收。未经审查强行建设、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建设和投产的领导232、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和职业病,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气体防护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工作和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门要掌握所炼原油的品种和其比例,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变化分析,及时向有关生产单位和公司安全部门通报233、物料的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变化,做到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四条 公司安全部门要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配备完善适用的有毒有害气体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好用,处于完好状态。要切实落实好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急救措施,做到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和配备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和药品器材等。 第五条 公司安全部门要根据有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技术部门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和改造实现密闭化生产,使装置区或生产234、作业环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达到国家标准,实现本质安全。 第七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含量,须定期组织测定和评价,对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致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生产单位、班组或岗位,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生产单位对于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和操作条件发生变化致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要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告知班组和岗位,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操作、检维修及有关作业人员,除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进行以下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35、1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及救护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并掌握中毒自救及互救的基本技能; 2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 3熟练掌握有关特殊防护用品使用、维护及保管要求; 4掌握本装置、本岗位有毒有害气体的分布情况。 第十条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单位,要摸清有毒有害气体的分布情况,绘制有毒有害气体的平面分布图。要建立健全有毒有害气体巡回检查、人员培训、药品器材保管使用及事故预案演练等规章制度,并落实防护、急救措施,同时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并配备好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药品器材等,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毒事故演练。 第十一条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单位应成立义务气防队,培训236、义务气防员。根据岗位情况、毒物性质设置气防柜。气防柜应配备相应的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应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使其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员工有良好的作业环境。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防护器材和检测附义器的有关规定。在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区域内从事诸如采样、检尺、测温、脱水、各种施工作业,要同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防止中毒窒息、防止硫化氢中毒、气体防护和化学危险物品等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管理、监护和劳动防护。 第十四条 从事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按“职业禁忌证”的要求合理安排岗位工作。 第237、十五条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要积极采取正确的救护措施组织救护,按照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执行,并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和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在有毒有害气体区域作业的通用安全防护措施。 1当从事具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的浓度,并记录测定时间、地点、方法和仪器、现场条件、次数、结果。在准确测定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2在作业进行中;应检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3主要防护措238、施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检定、维护; 在已确定为有毒有害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 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当存在因有毒有害气体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安全带和灭火器。发现异常或不合格,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在作业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环境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在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的环境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239、人员,密切监视作业情况,不能擅离职守。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约定好明确的联络信号。 当发现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挂好标志; 如果作业现场的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通知; 在存在有毒有害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发生作业人员中毒,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员工健康监240、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为健康监护对象。从事有害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以下简称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为职业性健康监护对象。 第三条 健康监护主要通过对监护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来完成。 第四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及评定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机构承担。 第五条 健康监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在预算范围内分别按开支渠道安排支出。 第六条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公司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并实现年度健241、康监护工作目标。 第二章 健康检查 第七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监护。职业性健康检查有以下检查。 1就业前健康检查。对将要从事有害作业人员抱括转岗员工,应在其从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健康检查。 2 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对曾从事过粉尘作业或从事过已确定为人类致癌物作业的人员,虽然已脱离作业环境(包括离岗、离退休者),也应按一定周期进行健康检查。 3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4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害作业,应在其242、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第八条 非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不从事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不包括由于员工患病所需要的检查。 第三章 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 第九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按照卫生部职业性健康监护管理规定(卫监发1997第 60号)执行,未做规定的参照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急性健康检查项目要以有害因素可能对员工健康造成的危害为依据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项目由职业病诊断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非职业性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原则上以年龄段确定。 130243、岁以下员工主要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部X光片等项目。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30岁以上员工增加检查生化全项、心电图、腹部B超等项目;40岁以上员工增加颈部X光片检查。以上人员每3年进行二次健康检查。 350岁以上员工和处级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根据需要可增加CT、MRI检查。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健康检查项目不做限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女员工增加妇科检查项目。 第四章 健康评定及预后处理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结束时应组织个体健康评定。每4年应组织一次群体健康评定。 1个体健康评定的内容包括明确的健康改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评定两者的关系)、诊断244、结论及处理意见。 2群体健康评定是在个体健康评定的基础上,通过疾病的罹患率、发病率、死亡率及疾病构成比等统计分析。提出综合评价和防治措施的书面报告。第十四条 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到员工本人。体检中发现可疑职业病例,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第十五条 对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的员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以及职业禁忌症人员要采取治疗、疗养、调换工作等措施并做动态观察。第十六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时,发现群体反应,疑似与职业危害相关时,要组织进行作业环境卫生的调查、评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由公司安全部门统一归245、档,实行动态管理并永久保存。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公司的健康监护工作接受股份公司及地方政府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员工安全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有害等性质,在生产246、使用、储存、保管和运输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化学物品。危险化学品按其性质和储运要求可分为以下几类: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等。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生产与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股份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六条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必须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经公司生产管理、安全和技术部门批准。 第七247、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 第八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第九条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第十一条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物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技术说明248、。 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且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三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三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物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剧毒物品要专人(二人或两人以上)、专库(柜)保管。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物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分堆存放。堆垛不得过高,储存不准超量,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 第十五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第十六条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249、对于怕冻、晒的危险物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第十七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物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物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装卸与运输 第十九条 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的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回收的危险物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它用。 第二十一条 包装和运输危险物品要贴印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物品不准超250、量充装,流速不得大于规定值。 第二十三条 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第二十四条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准混合装运。 第二十五条 装运遇热、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氯酸钠等强氧化剂和一级易燃液体的车辆,不得采用拖挂车或铁底厢板车。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包括火车)不准客货混装。 第二十八条 严禁用叉车、翻斗车、铲车搬运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九条 装运危险物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第三十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251、须配制押车员或保安人员。 第五章 报废与销毁 第三十一条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征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批量报废、销毁危险物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第三十三条 报废、销毁危险物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防火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危险物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三十五条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物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和江河中。 第三十六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准混合销毁。 第六章 事故抢救原则252、 第三十七条 统一指挥,防止中毒、窒息和烧伤,先救人、后救灾。 第三十八条 火灾扑救时,要根据危险物品种类、性质及现场情况,正确选用灭火剂、对过氧化物和不溶于水的可燃液体及有机氧化剂、有机化合物、粉状固体和遇水燃烧物品,均不准用水或酸碱灭火器扑救。 第三十九条 液体、气体火灾,应先控制,以冷却保护为主,同时尽快切断物料来源,然后集中力量一次灭火成功。要严防液体外溢或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引起复燃或爆炸。 第四十条 易中毒和腐蚀性较强的危险物品事故抢救,要正确选用防护器具和用品,及时切断物料来源,清除现场残留物。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253、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发生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作为增强员工抵抗职业性毒害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员工。 第二章 发放原则、范围 第三条 发放原则 1有毒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料、中间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反应副成品使用化学物质,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有毒有害工种是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同一行业同一工种,有毒作业场所条件不同并不都是有毒有害作业。 2在直接危254、害员工身体健康的岗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实行保健津贴。 3要突出生产一线岗位比辅助生产岗位高一等,生产部门比其他部门高一等的原则发放。 第四条发放范围 1有毒有害生产装置从事机械、电气、仪表、检修、维护等作业的工种。 2应用放射性同位素作业的人员。 3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岗位操作人员。 第三章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发放标准 保健津贴发放标准是根据员工作业岗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危害分级和接触时间长短的不同而建立的。 第六条 享受保健津贴的员工每月按出勤天数进行计算,出全勤按全月(30天)发放,缺勤者除扣除缺勤天数外,还要扣发当月节假日和星期日天数,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发放。享受保健的天数,255、不得超过本月最高天数。 第七条 不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参加劳动或抢修时,同岗位工种跟班作业,连续从事同样的工作十五天以上者(每天不低于4小时),可享受同工种同岗位保健津贴。第八条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在公司内部临时外借、脱产学习、站岗值班、民兵训练、文体活动及其他工作因公脱离本岗位、本工种超过一个月者,保健津贴随之停发。 第九条 工伤、病、探、事、产、疗养假等,一律不享受保健津贴。 第十条 驻外人员、工作岗位在厂区以外的人员享受五类保健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去外地有毒有害岗位培训、实习,必须由公司主管培训部门批准计划,上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发放前,应由实习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256、门出具的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证明,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按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在厂区的工作人员,除享受一、二、三、四类保健津贴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的保健津贴按最低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工作岗位变动,保健津贴等级随之变动,工作变动十五天以上时,执行新岗位标准。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的生产装置或新增加岗位工种,由所在单位将接触有毒有害岗位工种、人员名单报公司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部门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提出保健标准并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工、上岗工、劳务工必须有人事教育部门认可后,方可享受同工种、同岗位的保健津贴。 第十六条 24小时以内和节假日加班加点不另加发保健津贴。 第十257、七条 在外地实习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不办理审批手续,不准发放。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内有毒有害岗位实习、代培人员,均不享受本规定标准,公司安全部门可给予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不享受保健津贴人员,到有毒有害岗位参加劳动时,每月由所在单位提出名单,注明工作地点和天数,经派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每月6日前,由各单位填写保健发放表,一式两份,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汇总后交财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把考勤关,公司安全部门定期抽查考勤是否与保健发放表相统一,如查出违规发放保健津贴的单位,停发该单位保健津贴,待纠正后再发,停发保健不予补发258、。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在暑期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规定如下: 1发放范围: 暑期在岗位工作的现有在册员工(合实习和顶岗人员)。 2暑期计算时间: 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放射线源防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员工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依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放射线防护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259、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员工必须遵守有关放射线防护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及放射防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公司所在地方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批准,竣工后需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方可启用。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260、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批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公司安全部门申请,填报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申请表,经地方政府公安、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放射险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登记证内容变更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注册许可登记手续。第八条 放外性同位素的运输,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不允许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托运、承运和自选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县以上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第九条 放外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261、,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要存放在专用源库。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领用、消耗和归还登记制度,并作为要害部位管理。 第十条 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十一条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揣活门的关闭、开启,均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放射卫生防护人员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更换、补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报公司安全部门和地方政府卫生、公安部门备案。更换、补充后,要请卫生监督部门或环境部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填入放射档案内。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废源”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262、要制定处理运输等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同时报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后,设专用源库妥善保管或进地方政府放射废物库统一储存保管。第十四条 因故不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停用方案必须报公司批准,并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严格控制照射剂量,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 对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员工要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接受定期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第十七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必须要有预263、防和处理意外事故的预案、措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 发生放射事故和丢失放射源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和当地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使用放射线源的单位要设立兼(专)职的放射卫生防护员,负责本单位日常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放射防护员有权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放射防护员必须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64、石化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及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经理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公司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265、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专用消防通道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第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其主要职责是:1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道路畅通。2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266、时”审查和验收。 4组织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5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消防隐患的整改。 6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7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防火档案。 第六条 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公司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配合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公司应与存续企业签订消防关联协议,通过合同方式,使消防队履行以上职责。 第七条 根据消防法要求,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267、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公司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公司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员扑救火灾。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组建由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在的单位、消防队、供水、供电、通讯、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组成的灭火应急网络组织,网络成员要签订协议。 灭火应急网络主要职责是: 1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编制应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268、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包括消防布局、消防泵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第十一条 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269、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危险品标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270、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和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动火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没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公司消防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加强公司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271、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消防监督部门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公司暂时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报请股份公司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向主管经理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四章 消防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272、条 对新进及转岗员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必须由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维修许可证的工程承包商承担,并有公司安全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273、消防车辆及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以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二十六条 发现火情时,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控制和扑救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十七条 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灭火指挥部,由公司主管经理任总指挥。灭火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3划274、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向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请求灭火救援。 7向邻近公安消防部门请求增援。 第二十八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的报告统计执行股份制有限公司事故报告统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公司提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275、司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充分发挥其灭火效能,有效地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了石化公司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厂区消防道路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所在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道路、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类器材设施完好,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通道畅通。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消防水系统等消防设施维修。安全质量环保处是消防设施、器材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器材维修管理,并和消防队一起负责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276、防道路、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查出的消防设施、器材存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第五条 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工程师为所在单位的消防检查监督人员,要定期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道路、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三同时”原则同时建设,改扩建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工程消防建审和验收所需相关资料,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工程消防建审和验收相关手续。第七条 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是扑救各类火灾的先决条件和战斗武器,全体员工都有爱护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 消防277、水系统管理执行石化公司消防水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 装置、罐区内固定、半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 要加强装置、罐区内固定、半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2. 泡沫泵、电动机、泡沫混合器、泡沫罐、分配阀、泡沫产生器等设备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实验1次;泡沫产生系统每年实验1次。机泵、混合器、阀门每班要进行盘车检查,做到不堵、不漏。3. 消防水炮、消火栓要求每月试验一次,使之处于完好状态。4. 泡沫液要按照使用规定,定期检查、检验、更换。5. 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要每月检查1次。对消防系统的阀门、泡沫产生器、管线、接口、闷盖、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278、件齐全、灵活、好用。每个泡沫混合液接口应在防火堤外侧,并有标识,标明储罐位号及输送管线数量。第十条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的管理1.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2.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设立消防器材棚(箱、罩),并由专人维护保养。3. 各种移动式消防器材应放置在干燥、通风、便于取用的地方。其检查、维护、保养、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消防道路的管理1. 厂区内主要道路以及装置、罐区周边的道路,为消防通道,纳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2.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通道。也不得在消防通道两边和转弯处修建影响车辆通行及通279、行视线的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设施。3. 因施工、动土等临时性占用或破坏消防通道时,施工单位必须向安全质量环保处提出申请,办理占用或动土手续。因施工破坏的消防通道,由施工单位在批准的施工结束时,予以恢复。4. 在施工单位临时占用消防通道期间,由于消防和抢险需要,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和恢复通道时,施工单位必须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处罚凡违反本规定者,按下列条款予以处罚1. 一般违章处以1元罚款。1) 随便挪动消防器具者;2) 灭火器管理不善者;3) 消防蒸汽带摆放不整齐,灭火器卫生不清洁的;4) 消防设施周围(米以内)堆放杂物的。2. 较严重违章处以元罚款。1)没有办理占道手续,占用消防道,但没造成损失280、的;2)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用火,未经车间同意擅自挪用车间灭火器材的;3)油罐固定、半固定接头周围堆积杂物影响使用的;4) 故意损坏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3. 严重违章处以元罚款。1) 在施工中,任意损坏消防水线、消火栓、埋压消火井,圈占消防设施周围面积的及灭火器材丢失的;2) 无火情况下,擅自放空灭火器药剂者;3) 谎报火警者。第十三条 安全质量环保处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器材检查,并进行考核。消防队安排人员参加消防器材检查。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石化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消防水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水使用和管理,明确消防水使281、用管理程序,加强消防水的日常管理,确保公司消防水源的完好使用,保障消防水系统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灭火效能,有效地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在石化公司所有施工单位。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供排水车间负责消防水系统的日常管理,消防队负责消防水系统的监督检查,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消防水系统维修,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监督考核。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水源安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完好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应教育职工爱护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第三章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第五条 供排水车间应282、建立健全消防供水泵房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做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泵房要纳入设备完好管理活动。第六条 消防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应满足设计要求。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运转1次。第七条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设专人值班,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故障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第四章 消防水的使用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需要使用消防水时(消防救火用水除外),必须办理临时用水申请,由消防水使用单位申请,经生产运行处、安全质量环保处、消防队和供排水车间审批后方可用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使用消防水,用水时要安排专人看管283、,防止发生跑、冒、漏消防水的现象,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消防栓、清除消防水井内存水,并报告供排水车间和调度室。第九条 临时用水单位听到火警或接到火警通知,马上停止用消防水,确保消防水在事故状态下的正常使用。第十条 在正常情况下,消防水线阀门应开启,以保证消防水的正常循环和压力。水线阀门由供排水车间安排人员负责开关,其他人不准乱动,供排水车间在关闭水线阀门时要将具体情况向消防队通报第十一条 严禁在消防井上和消防栓附近堆积材料和其它物品。以免妨碍消防正常用水。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消防水管线系统上接用消防水。第十三条 违反以上每一条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单位500元,并在月度考核中,处罚284、相关责任单位1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害消防设施,因施工动土、车辆行驶不当等造成消防栓损坏的,应该及时给予修复,并处罚相关责任人或单位1000元。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石化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化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来访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公司生产(作业)区的安全,按照公司对来访人员管理职责、安全教育、现场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来访人员一般性参观、技术服务等,对可能涉及到公司专业生产技术机密等保密事宜,按公司保密规定执行,机关处室及车间不得直接安排参观和技术服务等。第三条 本规定适285、用于进入生产(作业)区进行参观、检查、技术服务等现场活动的非本公司来访人员。第四条 管理职责1、由公司机关各处室组织接待的来访人员,接待处室负责对其进行审核并由部门领导签发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见附件1)。2、按照“谁陪同,谁负责”的原则,陪同部门对来访人员负组织管理责任,包括现场陪同及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等事宜。3、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审批办理相关准入手续,负责对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车间陪同人员负责来访人员的现场安全监护管理。第五条 安全教育1、所有来访人员须持联系单在进入生产(作业)区前接受安全教育。2、安全286、教育内容应包括:进入生产(作业)区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及应遵守的安全规定;本公司或装置生产的主要特点;防火、防爆、防毒和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基本知识;来访人员行走路线及紧急疏散路线。3、根据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可采用播放录像片或主管安全人员口头教育等形式进行。4、经过安全教育后,来访人员须填写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2),来访人员和接待部门陪同人员应在确认表上签名。5、安全质量环保处对联系单和确认表审核通过后,对来访人员安全教育登记,保存确认表,并在联系单上盖章。6、公司门卫人员根据联系单,向来访人员发放进入生产(作业)区临时入厂证。第六条 现场管理1、来访人员287、凭临时入厂证进入生产(作业)区。2、所有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由所在车间工作人员陪同。3、车间陪同人员负责介绍现场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现场安全实施监护。4、来访人员进入现场时,应做到“七不准”。违反规定将追究陪同人员和来访人员责任。不准携带香烟、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作业)区;进入生产(作业)区内不准使用手机。未经许可不准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性电器;不准擅自动用生产(作业)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工具等;进入生产(作业)区,不准违规着装;自备交通工具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不准在没有车间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参观现场。5、当现288、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陪同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及疏散措施,积极保护来访人员安全。6、当现场活动结束后,公司门卫核对人数并将 “临时入厂证”收回,陪同人员在联系单留存联上填写来访人员离开公司时间。7、公司门卫负责每月末将联系单交至安全质量环保处,并与确认表一并存档,保存期一年。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质量环保处。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中国石油石化公司中国石油石化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存根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来访人员 负责人姓名陪同人员姓名陪同部门盖章处来访人员 负责人姓名陪同人员姓名安全质量环保处存来访人员 单位名称陪同单位名称来访人员单位名称陪同单位289、名称入厂人数入厂时间访问地点入厂人数入厂时间访问地点离厂时间审批人经手人审批人经手人来访内容来访内容中国石油石化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确认表接受安全教育后,请您在下表所列内容中如实填写,能做到的,在中打,不能做到的在中打。1、是否了解人身安全十大禁令。是 否2、是否了解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是 否3、是否已清楚有关炼油化工生产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理要求。清楚 不清楚4、睡眠是否充足,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应工作环境的需要。是 否5、进入生产(作业)区内能否不使用手机,未经许可能否不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电器和用具。能 不能6、能否做到不携带香烟、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厂。能 不能7、进入生产290、(作业)区内能否按规定穿着劳动防护用品。能 不能8、能否做到不乱动厂内任何设备、设施和化学品。能 不能9、能否做到不随地吐痰、乱扔、乱放东西。能 不能 10、挂有危险警告标志(即警示牌)的场所,能否严格遵守。能 不能11、能否做到自备交通工具不进入生产(作业)区。能 不能12、除上述条款外,能否同时遵守企业的其他各项健康安全与环境(HSE)规定。能 不能本人签名 年 月 日石化公司避免事故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鼓励员工认真巡检、恪尽职守,积极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平稳生产,根据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避免事故的管理。第三条 避免事故管理范围1、凡属在公291、司范围内检查或及时发现的装置、设备、管道、厂房等建(构)筑物、道路以及其它各种设施,依据科学理论根据(包括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和实践经验,预计能够构成危及人身或影响生产、设备等事故的现象,并积极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次生事故,称为避免事故。2、下列情况不属于避免事故管理范围:(1)正常检、维修工作中所排除的故障和发现、更换损坏的零部件;(2)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发现设备缺陷;(3)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制度、标准中已规定的险情;(4)属于员工工作范围内应正常处理的。 3、在正常巡检中发现“四超”(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时追查造成“四超”的责任者292、。第四条 避免事故类别分为避免特大事故、避免重大事故和避免一般事故。1、避免特大事故:凡在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后,直接经济损失预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因及时发现和处理,从而避免事故扩大或发生的,为避免特大事故。2、避免重大事故:凡在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后,直接经济损失预计30万元(含30万元)500万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因及时发现和处理,从而避免事故扩大或发生的,称为避免重大事故。3、避免一般事故:凡在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预计3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人员轻伤,因及时发现和处理,从而避免事故扩大或发生的,称为避免一般事故。第五条 管理职293、责1、公司避免事故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总监、机动设备处、安全质量环保处、生产运行处、技术处和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单位上报的避免事故报告,确定避免事故奖励等级。2、安全质量环保处是治理隐患与避免事故管理的职能部门。3、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及时发现并处理的避免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工作。4、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汇总收集避免事故申报材料,建立台帐,留档备查。各车间要相应做好避免事故的申报材料的核实确认、整理上报等工作,做好记录,建立台帐。第六条 避免事故申报程序1、发生避免事故后,应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和294、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避免事故报告,经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确认批准后,上报安全质量环保处。2、避免事故报告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既要有科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又要有符合规律的推断。3、如果避免的事故属于或涉及其它单位的,则上报前需征得相关单位领导认可。4、发生避免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5、发生避免事故后,经安全质量环保处、机动设备处、生产运行处、技术处和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进行避免事故调查核实,并共同协商确认。第七条 奖励条件对下列有突出贡献之一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坚守岗位、认真巡检、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措施避免特、重大和一般事故的;2、发现295、设备、管线泄漏,并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部门的;3、发现在用施工机械存在严重缺陷,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4、发现或消除其它危害人身安全及避免火灾、爆炸事故的;5、在生产和设备发生重、特大故障时,处理果断并防止事故发生的;6、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7、在发生重、特大事故中,临危不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奋勇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八条 避免事故奖励标准1、避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奖励1000050000元。2、避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500万元的事故,奖励500010000元。3、避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以下的事故,奖励5005000元。4、避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奖励100500元。5、对避免特大、重大事故的,由公司避免事故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奖励;避免一般事故的,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评审、提出奖励,报请公司避免事故评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奖励。第九条 检查与考核1、避免事故经公司确认、评审后,根据避免事故等级和性质,由公司对避免事故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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